主管單位: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主辦單位:天津市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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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周期:1個月內
創刊年份: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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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檢察》雜志在全國影響力巨大,創刊于1985年,是一本雙月刊雜志。創刊以來,辦刊質量和水平不斷提高,主要欄目設置有:檢察長論壇、法理研究、檢察實務、疑案精釋、難點研討、濱海視窗、檢委會園地、亮點巡禮、檢察風采、辦案札記、檢察文苑等。旨在宣傳法律知識,推進司法改革,展示檢察機關工作成果,促進檢察事業發展。該雜志集法學、檢察學、司法實務等方面于一體,定期出版,以提升檢察隊伍素質、增強檢察公信力為目標,對于推動天津檢察工作的深入開展和提高具有積極意義。始終堅持理論深入、實踐導向的原則,為天津市檢察機關的改革發展提供了重要理論和實踐支撐。
該雜志注重理論與實踐的結合,強調對檢察工作的指導意義。雜志積極倡導檢察思維的更新,法律理論研究的深化和檢察實務的創新。雜志為天津市檢察機關提供了一個交流學習、互相啟迪和提高的平臺,有助于推動檢察事業的科學發展。
在新時代背景下,本雜志緊密圍繞天津市檢察機關工作實際,聚焦檢察發展新理念、新經驗、新要求,充分發揮學術研究與實踐創新的作用,努力提高雜志的學術影響力和社會影響力。同時,雜志面向全國范圍招稿,不斷引入外部力量,豐富刊物內涵,提高學術水平。通過不斷創新和提高,力爭將該雜志打造成為司法界的權威刊物,為天津市檢察事業高質量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1)主題要求:雜志涵蓋了廣泛的法律和檢察領域,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民事、行政、經濟等方面的內容。征稿作品應緊密圍繞雜志的主題,注重實踐經驗、理論研究、案例分析等方面,并具有獨到的見解和深度的分析。
(2)正文層次標題采用三級標題(引言不編標題),一律用阿拉伯數字編號,如1、1.1、1.1.1、(1)、(2)、(3)……
(3)文章中如出現附錄(Appendix)或附件等形式的內容,統一放在參考文獻之后,它們之間保持適當的間距。
(4)參考文獻:參考文獻指的是文中明確引用的文獻,具體內容置于文尾,用楷體五號字。在文中用上標標注,編號為[1][2][3]。引用文獻是著作的,需在上標上同時標注頁碼。
(5)論文如果是基金項目、國家、省部級教育教學科研立項課題成果,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或上述立項的成果,需在文章標題右上角插入腳注,并在腳注中注明項目名稱及編號。
(6)摘要:概括陳述論文研究的背景、目的、方法和主要結論,要求客觀反映出論文的主要信息。不要把應在引言中出現的內容寫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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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檢察是一本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主辦的雙月刊,期刊級別為省級期刊,預計審稿周期為1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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