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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公用企業壟斷的法律規制已經啟動,然而,實施成效卻不盡如人意,這主要是因為存在如下幾方面的反壟斷法律實施的障礙:
(一)公用企業壟斷法律規制的制度基礎不完善
反壟斷必須有良好的制度基礎,包括法律和政策。首先,市場經濟國家在反壟斷時,都有與時俱進的反壟斷法律制度作為行為依據。如前所述,我國至今尚未出臺《反壟斷法》,其他專門性立法也很不成氣候,可謂無法可依。反壟斷依然停留在政府官員和學者的不見得有價值的“價值理念”中,難以制度化。若非有《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兩個未中壟斷要害的條款,中國的公用企業反壟斷法律規制根本無從談起。其次,在對公用企業壟斷性環節實施反壟斷控制,建立管制制度(如市場準入、價格確定以及普遍服務等)時,還必須在競爭性環節充分引入競爭。在反壟斷制度不健全的情況下,管制制度還具有過渡性質的反壟斷功能,如網絡間的互聯互通。但按照現代管制制度的最基本的獨立性原則,我國的公用企業改革一直沒有對管制制度的建設給予足夠的重視,管制的功能往往與政府的宏觀調控、國企產權管理的功能混雜一體。如獨立性、專業化的管制機構至今沒有落實,管制體系的不健全,可能造成引入競爭后的市場秩序的混亂。
(二)缺乏充分的反壟斷預警系統
在反壟斷的法律規制中,應當有發達的信息系統提供充分的信息,幫助立法者和執法者理智決策。這樣的信息系統是由相關利益群體的意見構成的。決策層及其決策支持系統在制定和執行公用企業競爭政策時,應當積極主動地聽取諸如消費者、企業、其他相關行業甚至專家學者的聲音。但是,我國的實際情況卻是,政府部門或剛愎自用,或另有他謀,總是不愿意廣開言路,決策程序過于封閉,難免出現決策錯誤,或將好事辦成了壞事,或讓少數人得利而大多數人受到損害。
(三)市民社會發育不良,消費者運動發展不充分
市民社會是指一種享有獨立人格和自由平等權利的個人之間的交往關系與整合形態,是與市場經濟和民主生活相聯系的、獨立于政治國家的民間自治領域。相對于政治國家,市民社會具有人格獨立性、民間自治性、契約普泛性。市民社會是一個具有自組織能力的巨大系統,它自身可以從內部建立起必要的秩序,而不必仰仗國家運用強制性力量從外部去建立。其成員都是獨立的個體,具有獨立人格和自立意識、不存在人身依附(包括行政性依附),彼此間的行為以契約方式規范出來。[2]這種社會秩序體系和自主意識能夠形成一股不可忽視的力量,抑制不正常的行政權力和經濟力量對社會整體秩序和個體權利的侵害。改革開放20年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一直在朝著產權的多元化(社會化)和經濟運作的市場化方向邁進,其直接的結果就是促進了一個具有相對自主性的市民社會的形成,市場主體的現代意識和民間社會組織化程度都有所增強。但是,在以市場失靈為前提的自然壟斷面前,圍繞著“市場”發展起來的市民社會以及由此產生的市民權利意識只得畏步不前。況且,中國的消費者向來飽受“順民”情結的熏陶,面對強大的壟斷企業和其所依附的行政力量,哪里還能意識到自己正出于壟斷剝削之下,哪里還能想起為自己的合法權益而戰呢?
消費者運動是消費者自發或有組織地進行的旨在保護自身權益,改善自身地位的社會運動。消費者運動發端于十九世紀90年代的美國,并于二十世紀中期在全世界范圍內蓬勃發展起來。轟轟烈烈的消費者運動迅速推動了現代消費者保護立法的進程,也震懾了濫用市場支配力量盤剝消費者利益的壟斷經營者。[1]我國消費者組織于二十世紀80年代開始出現,目前,消費者運動已經作為一種時代浪潮蓬勃興起。但是,我國消費者運動起步較晚,消費者的素質普遍較低,各級消費者組織的維權活動經驗不足,并未充分發揮其作為消費者權益代言人的作用,也還沒有顯示出對于壟斷經濟力量的威懾力。
二、法律對策
(一)法律規制的原則
其一,壟斷經營與自由競爭并舉
對于公用企業的壟斷經營,并不是完全消除,而是重新界定。要做好對公用企業不同環節的區分,把自然壟斷性業務從其他業務中分離出去,政府繼續對其進行管制。為了照顧特定行業發展規模經濟和平衡地區經濟發展差異的需要,法律應當允許甚至要求政府出臺一定的地方政策進行市場準入限制,并出臺《反壟斷法》等競爭法來規范公用企業的市場行為,防止其濫用優勢地位,必要時可以授權一定機構對過于龐大的公用企業進行縱向或橫向分割。而且,由于不同行業的自然壟斷程度有所差異,運用一般規則進行一般控制也是不明智的,應當針對不同行業不同的壟斷方式和程度,進行不同的法律調整。但是,為了防止壟斷經者濫用壟斷經營權,可以嘗試對壟斷業務的經營權之授予采取特許權形式,并且應當通過市場化的競爭方式來授予特許權,即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概括競爭,擇優選擇條件最好的企業來負責經。在特許權經營期間,主管部門負責全面考察,已經發現特許經營者由嚴重違規即可解除特許權在特許權經營期限屆滿后,再度進行招標,重新選定經營者;而對于競爭性業務,應保障甚至促使多家企業進入企業,積極參與市場競爭。同時依法規范企業市場行為,進行反不正當競爭、防止壟斷、依法征稅等管理足矣。經營活動完全由企業根據市場行情和國家政策自行安排。根據不同業務的性質和特點,區分實行不同的規制或放松規制的政策,就能在公用企業行業較充分地發揮競爭機制的作用,同時兼顧規模經濟效益,實現競爭活力與規模經濟兼容的有效競爭,提高行業經營效率。
其實,區分強自然壟斷環節、弱自然壟斷環節和競爭性環節,對公用企業進行垂直分割的改革已在我國推行,但是實施力度稍嫌欠缺。2000年9月25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把電信業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前者是指提供公眾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后者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業務。電力行業的“廠網分離、競價上網”的試點工作正在醞釀之中。對于依賴管道或網絡提供服務的其他行業,如天然氣供應,雖然有學者提出區分壟斷環節和競爭環節,輸配管網從供方分離的建議,但尚未付諸實踐。
其二,行業立法與專門立法并舉
一方面,針對公用企業各領域的特征,通過制定電信法、公路法、修改完善電力法、鐵路法、民航法等行業法規,明確政府監管機構的職能,對市場準入條件、定價、服務質量等作出法律規定,以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公平競爭。不恰當的壟斷及地方保護主義當然要打破,但是對于屬于市場失靈,需要政府干預的領域,還是要保留壟斷。這樣有利于針對各行業的特點有重點地制定措施,以立法形式明確公用企業與相應公共部門之間的關系,真正實現政企分開,有利于確定相應的行業目標,規范政府及其公共部門對公用企業市場行為的管理行為。另一方面,制定《公用企業法》之類的專門性法律,確立公用企業范圍、運作機制、監督程序、定價程序等事項。
其三,反壟斷執法與行業監管并舉
對公用企業壟斷進行法律規制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反壟斷執法機構建立和工作的狀況。然而,公用企業行業不同于一般的競爭性產業,僅僅依靠反壟斷機構無法解決這些領域的競爭問題,還需要強有力的行業行政監管。行政監管與法律監督兩種獨立的力量共同介入相同的市場領域和企業經營活動,必然會引起管轄權沖突,甚至會出現兩個機構對同一個市場行為得出性質相反結論的情況,使經營者的決策面臨諸多不確定性。為此,從制度安排上避免或者減少沖突,協調好反壟斷執法機構與行業監管機構之間的權力配置和行使關系,降低經營風險和社會成本,是公用企業法律規制的重要原則。
反壟斷執法機構與監管機構之間的權力配置可以有不同的模式或者組合,它們各有長處和不足。采用何種模式或者組合來配置兩者的權力并保證其效果的發揮,各國實際上并沒有一般的處理原則或方式,往往是因個案而異。在許多情況下,常常是不同的領域或者不同的問題需要適用不同的權力配置結構,構筑多樣化的權力配置格局,充分發揮整個制度資源的作用。檢討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無論是行政監管和反壟斷執法各自的制度建設,還是兩者相互關系的處理,都與現代監管理念的要求相距甚遠。一方面,從目前監管機構的設置情況看,計劃經濟體制下部門分割的痕跡依然明顯,監管職能被分散在多個政府機構,協調難度大、監管成本高、監管效率低。監管權力的配置、執法程序、管制手段等方面均未以重建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為出發點和目標,準入管制、財務狀況監管、安全監管、爭議處理、收費管理等各項制度也不健全。另一方面,反壟斷執法機構更是千呼萬喚不出來,反壟斷的執法權沒有一個機關可以理直氣壯地行使。負責反壟斷法起草的國家經貿委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都有作為備選機關的理由,而國家計委價格法實施者的身份也使其成為候選人之一。但實際上,目前行使反壟斷職能最多的可能要數計劃管理部門,它比工商部門的反壟斷職能更為充實。工商部門對不正當競爭的執法多數并不是典型的反壟斷問題。這就結果造成了政府機關間的角色錯位,無法形成反壟斷的制度結構,也不可能形成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各種形式的阻礙競爭行為大量存在。因而,在配置監管機構的權力與反壟斷機構的權力時,必須用法律求得監管和反壟斷的平衡,不能偏廢任何一種權力的作用。
(二)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
在我國,出于行政部門維護公有制經濟權威的權力慣性,規范公用企業的立法機構繁多、重疊,從人大到主管部門,甚至某些公用企業自身也制定所謂的行業規范。電信、民航、電力,幾個壟斷行業的改革方案都公布了,這三個行業的改革最初都是由行業主管部門主導的,但最后主導權都轉到了綜合性部委手中,主要是國家計委,當然國務院體改辦也起了重要作用,那么,改革主導權易位的含義是什么呢?這些壟斷企業過去都是由行業部門直接管理的,長期以來形成了政企同盟,有固化既得利益的內在沖動,繼續由行業主管部門來主持改革,政企不分的慣性會促使他們出臺有利于壟斷企業的政策。因而,就公用企業發展的整體性而言,真正確立其發展規劃規范其運營狀況的只能是人大或其授權的國務院制定的法律,相關主管部門可以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為了行事的方便自行頒布在本區域或領域有效的辦法、命令等,但不能違背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意圖。這樣才能保證立法的獨立性和完整性,削弱部門立法帶來的壟斷色彩。這樣,對公用企業壟斷進行法律規制的法律法規體系就應當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以反壟斷法為核心,包括價格法等在內的競爭立法;規范各公用企業行業競爭活動的行業立法;各主管部門頒布的規章。
(三)法律規制制度的重建
其一、規制的重點在于禁止壟斷地位的濫用而非禁止壟斷地位本身
由于缺乏市場自由競爭過程,我國普遍存在規模不經濟的現象,并沒有多少由于企業積累、集聚、集中而形成的真正意義上的大企業。公用企業的壟斷也并非由于經濟規模過大所致,真正的原因在于不少公用企業在行政力量的庇護和縱容下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因而,對我國公用企業進行反壟斷法律規制更重要的是規范壟斷企業的行為,而不是過分挑剔產業的市場集中度。根據實踐中存在的公用企業濫用壟斷地位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規制的具體制度一般應當包括:(1)禁止交叉補貼。禁止在壟斷環節占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利用其壟斷地位進行反競爭的活動,以彌補其在競爭性環節的利潤損失。(2)禁止拒絕交易。應當基于公用企業在提供社會公共產品或服務上的特殊性對公用企業的契約自由進行限制。公用企業無法定理由不得拒絕為特定的消費者提品或服務。(3)禁止強迫交易或搭售。我國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第七條對強迫交易和搭售行為進行了禁止性規定。此后不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在第四條列舉的公用企業的反競爭行為中,也提到了這一行為。鑒于強迫交易或搭售行為在我國公用企業中存在的普遍性及其對消費者和市場競爭的危害,在立法中強化對其的禁止意義十分重大。(4)禁止歧視或區別對待。法律應明確規定,壟斷企業不僅要承擔向其他經營者開放管網的義務,還必須保證以同一條件開放管網,不得歧視。壟斷環節和競爭性環節分開之后,新的競爭者要在非壟斷環節進行有效運營,必須依賴原壟斷企業所控制的管網,壟斷企業向競爭企業收取的費用、要求的入網條件和提供的服務直接關系到后者的經濟效益甚至生死存亡。要真正做到“廠網分離、競價上網”,除了切斷壟斷企業與競爭性行業經營者的利益聯系外,禁止歧視和區別待遇,是改善市場競爭環境的必然之舉。
其二、政企分開
我國的公用企業的政企關系經過一系列改革,目前仍然存在四種形態:一是有政無企,政府既是政權機關,又是所有者、經營者和管理者;二是政企合一,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三是有企無政企業同時行使政府職能;四是政企分離,但仍有千絲萬縷的聯系。要削弱或者消除行政力量支持下的不合理壟斷經營,就必須在各種情況下努力實現政企分開的目標。對于第一種情況,要先建立公司,把國有資產管理權和經營權交給公司;對于第二種情況,要把人員分開,政府和企業,兩塊牌子,兩套人馬;對于第三種情況,要把政府職能還給政府,企業只履行企業職能;第四種情況比較理想,但隔斷那種千絲萬縷的聯系需要一個過程。一方面要在產權、人事權等方面割斷壟斷企業與政府之間的紐帶,取消政府對所屬企業的各種虧損補貼,確立政府與企業之間的供需合同關系。政府進一步轉變職能,加快審批制度改革,大幅度減少行政性審批,規范審批行為,廢除阻礙統一市場形成的規定,集中精力搞好宏觀調控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并通過出資人代表對國家出資興辦和擁有股份的企業行使所有制職能,不再直接干預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另一方面,要將獨立的財產權交由企業自己來行使,使其成為真正的企業法人,以平等的市場主體的身份參與市場競爭,在各項民事活動中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其三、產權和投資多元化
從產權制度上看,在我國,公用企業的壟斷有兩種情況:一是政府部門獨家經營,別無分號;二是國家獨資經營,不許其他資本進入。我們現在的改革主要是通過拆分打破第一種形式的壟斷,但拆分后的企業仍然都是國有。打破第二種形式的壟斷,允許非國有資本進入,在我國東部沿海已經出現,如私人投資修建機場,外資進入通信設備制造業,合資組建航空公司等,但這只是個別地區的嘗試,還存在準入政策和思想觀念上的障礙。其實,國家行政力量退出公用企業經營固然重要,國有資本退出公用企業壟斷更具有深遠的意義。這樣可以帶動更多的非國有資本參與公共設施的建設,通過多元的產權制度引入競爭,建立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增強企業活力。我國加入WTO后,吸引外資進入這些領域,將給我國公用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帶來更大的挑戰和動力。在壟斷行業和環節要“重新洗牌、重新摸牌”,形成分散化的產權結構。[3]在這方面,財產組織形式可以是多樣化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少數還可以是上市公司;就引進外資來講,可以是合資的,也可以是獨資的。其中,國有資本既可以是絕對控股,也可以是相對控股或參股,還可以是完全退出的。對自然壟斷很強、對國家安全特別重要的領域,不但可以而且是必須由國家獨資。
在改革產權制度的同時,必須改革投資體制。一是資金來源多元化,面前我國公用企業的資本構成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有國有資本、民間資本、港澳臺資本、外國資本和東部地區資本參與,要將這種多元化的資本來源引導到公用企業的各個領域。二是投資主體多元化,要徹底改變政府作為公用企業主要投資主體的狀況,由企業來投資,減少風險,提高效益。政府投資只能限制在特定的領域。
其四、改進公用企業的價格管制
(1)改進價格確定的方法。我國電力、煤氣等公用企業的價格確定主要采用“成本加合理利潤”法,如我國《電力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如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這種方法兼顧了企業的贏利性和消費者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也存在著不足:首先,在利潤率一定的情況下,企業缺乏提高經濟效率的激勵。因為在獨家壟斷的市場格局下,企業成本即為該產品的社會成本,降低成本就意味著降低價格,因而企業難以產生降低經營成本的沖動,我國公用企業經營成本居高不下,在一定程度上與我國“成本加合理利潤”的定價制度不無關聯;其次,政府制定合理管制價格如果在不考慮非經濟因素的情況下,必須依賴于對企業經營信息的充分掌握,但由于這事關企業自身的經濟利益,出于對自身利益之維護,作為信息擁有者的企業向政府提供的價格信息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極不充分的信息顯示,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僅根據不完全信息制定的管制價格難免會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2)進一步發揮價格聽證會的作用。我國《價格法》規定,公用企業定價實行價格聽證制度。價格聽證是一種由消費者、生產廠商以及管制者共同商討公用企業產品定價的正式程序。公用企業生產成本和定價規則缺乏公開性,公眾無法了解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成本構成情況,價格聽證制度有利于保證管制價格的公正性,增加價格的透明度,提高公用企業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我國價格法雖然有這樣的規定,但由于內容簡略,且聽證會沒有價格的最終決定權,實際效果并不理想。實際上,嚴格的公共定價制度還包括:公用企業的成本核算應交由公眾討論、審議;參與價格聽證會的代表應包括各消費者組織代表、財政部門代表、行業協會代表、人民代表、政協委員、專家等,應建立代表審查與推選制度。
(四)構建現代行業監管制度與反壟斷執法平衡協調的機制
首先,改變政策部門和產業監管機構代行反壟斷執法權的現狀,盡快建立真正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我國部分行政部門在行使反不正當競爭權力的過程中也對一些濫用市場地位排斥競爭的做法進行處理,但實際上,它們所處理的這些反競爭的行為并不能等同于壟斷行為,這些部門的反不正當競爭職能不同于典型的反壟斷職能,它們甚至不能被看著具有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雛形。有學者在分析現階段中國產業監管機構面臨的尷尬處境時指出,"在基礎設施產業不但未能形成有序的競爭,反而使行政性壟斷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熱點,使產業監管機構成為眾多批評的對象",產業監管機構已經失去了繼續單獨行使反壟斷執法權力的合法性與社會認同,必須對這種權力配置進行根本性的變革,發育專門的反壟斷機構與反壟斷機制。
其次,建立現代監管制度
(1)監管的目標定位。現代公用企業監管的目標應當是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提高資源配置的效率。對壟斷行業的監管必須兼顧消費者、投資者及相關利益者的利益,監管的核心是要解決信息不對稱和市場失效。
(2)監管權的安排。總的來說,監管權應當包括市場準入、定價政策、競爭政策以及普遍服務政策四個方面。但是,鑒于公用企業不同行業或環節經濟特征的差異,對于不同的行業或環節應當實施不同的監管,如對壟斷性環節(如電網)在成本透明的基礎上加強價格監管,對競爭性環節(如上網電價)實行市場定價;加強對壟斷環節公平接入的監管(如電信網的互聯互通、電網的公平接入等);加強對公平競爭秩序的維護,防止市場壟斷、價格共謀、欺詐等行為。在我國現行的政治制度環境下,監管權的設置還涉及到監管機構與政府有關部委的職能劃分問題。獨立的監管機構對于監管權的集中性要求必然沖擊現有的行政權力體系。比如,目前,電力監管方面,市場準入和價格管制是電監會的重要職權,但這兩項權力都掌握在國家計委手中,“原先存在的管理機構和組織在這次改革中是否有獻身精神,能否將權力向新的體制下的電監會移交,這是我們應該關注的重點。”劉紀鵬說,電監會體制的定位和政府體制的交接是一個難點。[4]盡管我國的政府機構改革已經取得了一些成效,政府行政權力已經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分解和弱化,但我國加入WTO之后,新環境對政府職能的需求已經改變,政府職能轉變的工作更有待深入。國家計委的權力現在是越來越模糊,按規劃,它是一個超然的制定國民經濟發展計劃的綜合性部門,但是現在宏觀調控、微觀管理、投資、價格,它的職能越來越多。而這些職能行使的效果卻并不能令人滿意。比如,電力、電信的價格管制具有極強的技術性和專業性,國家計委價格司目前的人員配置和和知識儲備不能完全適應這項工作的要求。但是,盡管電監會在這方面具有較多的優勢,完全剝離計委的價格管制權也是非常不現實的。比較合理的做法應當是在保留和完善計委對于價格的總體調控的前提下,賦予電監會根據國家的價格政策對電力行業的價格進行調整的權力。也就是說,政府政策部門確定定價機制后,由監管委員會負責實施。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正式的立法程序來確定。
(3)監管機構的設立和監管人員的選任。首先,監管機構既不能是政府機關,也不能是公共機構,而應是獨立的、集中的、法定的、專業化的監管組織。這個機構必須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就像德國聯邦卡特爾局、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局一樣,享有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案件的管轄權和裁決權,其生效判決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其行使職權。如當事人不服,可以限期向人民法院。新成立的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對引入競爭后的電力行業進行監管,是這方面一個非常重大的制度突破,現在的監管委員會跟過去的電力部、能源部有很大區別。它采用證監會的模式,是一個直屬于國務院的事業單位,而不是管理電力行業的政府部門。突破編制的限制之后,建立一支技術、會計、統計、法律等各方面知識結構比較完善的隊伍就成為可能。其次,監管人員的選任上也應充分體現獨立性和超脫性。監管人員不宜大量從現有公用企業管理人員中遴選,而應公開招聘。此外,基于對我國行政權力濫用的法律文化傳統的考慮和順應當今世界各國經濟民主發展潮流的需要,應當在公用企業行業建立相應的自律性組織——行業公會,由其分擔部分行政經濟管理的職能,組織內部實行委員會制,采取多數決定原則,這樣既有利于管理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也便于決策的有效執行。
(4)監管方法的法制化和科學化。監管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監管職責,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充分發揮法律對其他手段的保障作用。提高監管手段的科學性和效率,節約監管成本。
(5)對監管者的監管。必須完善和加強對監管機構和監管人員的監督和規制,保證他們把消費者福利最大化作為自己的行為準則,公正廉明,依法行事。
最后,用法律求得監管與反壟斷的平衡
在建立反壟斷機構與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機制上,對于不正當定價和瓜分市場協議之類的壟斷行為,應該由反壟斷機構處理;而對于發放許可,確立主導運營商應該收取的價格或者保證普遍服務等問題,應該由監管機構負責。同時,在監管機構與反壟斷機構之間還應該構筑多樣化的權力配置格局。在制定反壟斷法,設立專門的反壟斷機構的同時,必須對基礎設施產業的相關部門法律,如鐵路法、民航法、電信法和電力法等進行制定或者修改,明確產業監管機構在反壟斷執法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參考文獻:
[1]李昌麒、許明月主編:消費者保護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14頁
跨越式發展是西部旅游業發展的模式選擇,其含義主要是指發展速度快,要大步前進,而不是小步跟進,在短時間內,確立旅游產業的主導產業地位。從實踐看,這一模式具有可行性和現實意義。例如,在90年代以前,云南省還是一個旅游基礎設施落后、旅游產業規模弱小的邊疆省份,而在“九五”前4年,云南省國際旅游收入年均增長速度超過20%,大大高于全國12.7%的年均增長速度。截止到1999年底,云南省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數居全國第6位,旅游外匯收入居全國第7位,擁有涉外旅游飯店數居全國第2位。旅游業已成為有力促進云南省社會經濟全面發展和快速增長的主導產業,90年代云南省旅游業所走的就是一條跨越式發展的道路。
西部大開發的實施給西部旅游業跨越式發展帶來了發展契機,促進了旅游業在西部經濟中戰略地位的形成,但是,西部旅游業要實現跨越式增長必須首先克服制約具增長起步的障礙因素,為此需要政府采取具有針對性的戰略舉措。
一、西部旅游產業跨越式發展所面臨的主要障礙
(一)觀念滯后
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實現西部旅游業的跨越式發展,必然要實現旅游要素產權主體、市場交易主體和開發經營方式的多元化,這決定了西部旅游業首先要進行觀念的創新。
西部旅游業目前高成本低效率的開發模式是與陳舊的旅游業發展觀、資源觀密切相聯的。目前西部地區旅游業發展仍在走與東部地區旅游業“同構化”的道路,照搬東部的經驗,尚未挖掘西部特色,走出一條新路子。
西部旅游業觀念陳舊的原因在于,西部經濟發展落后,西部地區國有經濟改革進程普遍慢于東部沿海地區,國有經濟比重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西部旅游業跨越式發展必然要求觀念和思想的大解放,摒棄傳統的思維定勢,突破傳統的觀念障礙。
(二)體制創新不足
面對開放、多元化、競爭日趨激烈的環境,西部旅游業跨越式發展要求微觀和宏觀的管理體制盡快實現制度創新,扭轉經濟、社會效益不高的局面,但目前旅游業體制創新的步伐緩慢。
在企業制度方面,公司治理結構仍有待確立,一些旅游企業雖然在名義上按照現代公司結構模式建立了管理組織結構,但董事會、監事會等機構并未發揮組織功效,反而增加了機構數量,降低了管理效率,“一言堂”現象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旅游企業的頑疾。
在旅游管理體制方面,盡管經過一系列的改革,政府管理機構雖然有所精簡和調整,但離政府主導型旅游發展戰略對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尚有較大差距。表現在:在決策方面,一些旅游管理部門延用計劃經濟下高度集權的領導模式,由長官意志代替企業行為,由行政命令代替市場規律,導致決策失誤;在市場參與方面,一些政府投資興辦并管理的旅游企業仍受到政府種種保護,導致了旅游業的壟斷經營和不公平競爭,降低了旅游資源配置效率;在市場管理方面,政府部門無法有效地對旅游經營活動進行有效的監控,致使欺客、“宰客”的現象仍大量發生,使得一些外地游客視西部一些名勝游覽線路為“畏途”,最終放棄旅游計劃。
(三)基礎設施建設滯后
良好的旅游基礎設施是旅游產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因為旅游景觀的吸引力不僅來自于其本身的旅游美學價值,也來自于其可進入性。建國50余年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后,西部地區極為落后的基礎設施狀況有了明顯的改善,但與旅游產業蓬勃發展的要求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以陜西省為例,陜西省內鐵路營業里程平均每平方公里0.013公里,低于湖北、河南等中部相鄰省份,貫通南北的干線鐵路還沒有打通,一些鐵路長期處于超飽和狀態。陜西公路網不完善,全省公路密度只有21公里/百平方公里,平均密度比東部少13公里。西安與周邊城市,如太原、武漢、重慶、成都、銀川等之間的公路交通大通道還未形成。全省高等級公路只有332公里,二級公路2469公里,全國排名24位,上述狀況嚴重制約了陜西實現旅游強省的戰略目標。而西部其它一些省份的情況甚至更差,如甘肅敦煌這一世界知名的景點就囚交通小便而使旅游經濟效益受到嚴重影響。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滯后的主要原因在于西部目前尚未建立多元化的旅游基礎設施投資渠道,投資嚴重依賴政府。
(四)產品結構單一化
西部地區旅游資源具有突出的多元化特點,具有開發多元旅游產品得天獨厚的條件,西部有青藏高原、九寨溝、峨眉山、黃河壺口瀑布、天山天池、祁連山冰川等著名天然旅游資源;更有以都江堰、秦兵馬俑、麗江古城、塔爾寺和布達拉宮為代表的世界級人文旅游資源。但西部地區對旅游資源開發利用非常不足。在東部地區,旅游業已形成了觀光旅游、度假旅游產品和特種旅游產品并存的多元化產品供給結構,而西部旅游的產品仍以觀光旅游產品為主。即使在觀光旅游產品中也仍存在著大量的重復現象,以相互簡單模仿為基本特征的“塑像熱”、“造廟熱”、“仿古一條街熱”、“人造景觀熱”輪番出現,致使旅游產品間的特色無法形成互補效應,產品的市場吸引力在相互抵消中下降。在激烈的國際和國內競爭中,西部資源優勢被開發不足的劣勢所抵消。1999年,西部12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際旅游的總收入為13.589億美元,僅占當年全國國際旅游收入的9.6%,只相當于廣東省國際旅游收入的41%,北京市的54%。
綜上所述,西部地區旅游產業實現跨越式發展必須克服上述4個主要障礙,克服這些障礙,并非一蹴而就。因此,一方面,我們必須防止在發展規劃中對旅游產業發展的速度、規模及作用的過高預期,避免因為盲目地“上項目”、“輔攤子”而造成的資源浪費;另一方面,應充分認識到旅游產業對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充分認識旅游業發展在西部中的重要地位,克服障礙因素,積極促進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的全面發展。
二、實現西部地區旅游業跨越式發展的對策
(一)樹立市場化、協調化、可持續發展的觀念
在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旅游業依靠優惠政策,依托國際市場,迅速得到了發展,因此,旅游業是我國市場化、國際化程度最高的產業之一。但是,在西部旅游業發展中,應當反對兩種錯誤的觀念;一是由于西部經濟發展落后,計劃經濟思想影響大,因此,在旅游業發展中存在著普遍的依賴政府的思想。二是對旅游市場發展中出現的市場失靈問題認識不清,存在著盲目市場化思想。為此,應當堅持走市場化道路的同時,探索西部旅游業市場化發展特殊路徑,綜合運用政府職能及市場機制,解決旅游市場的市場失靈問題,促進旅游業在西部的快速發展。
地區間的不協調性是包括東部和西部在內的全國旅游業發展面臨的一個較大問題。因此,西部在發展旅游業時,應當發揮自身比較優勢,在與東部的旅游資源與產品的互補性開發和利用中實現與東部的互動式協調發展,進而促進自身和全國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由于一些急功近利的短期行為思想的影響,西部落后地區極易在“旅游扶貧”的名義下放任竭澤而漁的開發行為,進而造成地區經濟“資源空心化”現象。國家環保總局調查報告指出,我國西部地區生態環境呈現功能性紊亂,因生態破壞造成的直接損失相當于同期GDP的13%,間接和潛在損失則更大。旅游產業曾普遍被當作一種“無煙工業”,但在我國旅游業發展僅僅20余年的時間里,就產生了相當多的“旅游公害”,不僅危及自身發展,也產生了極大的負面效應,這種現象在西部地區尤為突出。因此,在西部旅游開發中,應特別強調對開發對象的選擇,開發程度的控制及開發過程的監督,以防止旅游開發中出現對象錯位和程度失控現象。
(二)建立面向市場、強調效率的管理體制,實現制度創新
1.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進一步提高旅游企業的科學管理水平。現代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突出優點在于企業產權明晰,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與管理層的責、權、利明確,在權力的行使上相互制衡,形成有效的閉環制約和多元激勵機制。因此它對解決我國旅游企業、旅游企業集團中依然存在的“領導一言堂”、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增值緩慢等傳統弊病富于針對性和有效性。貫徹實施現代企業制度能夠使旅游企業在制度上實現創新,從市場中獲得效益。同時,旅游企業進一步發展的規模化與集中化也必須與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相同步方能取得目標效果。
2.進一步打破政企不分,條塊分割的舊體制,建立高效的旅游行業管理體制。旅游業是由核心旅游業和輔助旅游業構成的綜合性產業,要實現高效持續的協調發展必須有賴于一個高效的管理部門運用市場化手段對其進行整體規劃、規范、指導和控制。這就要求管理部門承擔相應的職責,改變管理職能扭曲的現實狀況。
在資源配置方面,旅游產業發展要提高可持續性、均衡性和集中度,就要求打破行業、地區的限制,以實現旅游資源的區位優勢互補和產業間及地區間優化配置。這在各級政府主宰資源配置權的前提下是無法實現的。因此,政府退出資源配置者的地位是整個旅游資源配置方式優化的前提。
在產業管理方面,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跨地區、跨部門的旅游資源配置活動日益增加,旅游經濟管理應走出以條塊分割、政企不分為基本特征的傳統部門管理模式,過渡到產權明晰、職責明確的產業管理模式中。西部各級旅游主管部門應通過制定旅游產業政策,提供信息引導,編制行政法規,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協調針對旅游產業的各種行政、法律和經濟管理手段的實施,來保證旅游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公平性和可持續性。所以,我們所強調的加強旅游產業管理,既非政府主管部門的“無為而治”,也非政府主管部門的“過多干預”,而是政府部門應當行使自身應有的產業管理職能。從這個意義上講,西部旅游產業管理體制的創新是實現旅游產業發展戰略目標的前提條件。
(三)拓寬多元化投資渠道,加快旅游基礎設施建設
加快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拓寬基礎設施的投資渠道是當務之急,為此,可以考慮以下一些方式:一是政府可以進一步加大對西部的基礎設施建設投入,一方面可以促進包括旅游業在內的西部經濟發展,另一方面可以拉動內需,加速經濟增長。二是可以采用公共物品的私人供給方式,在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投資上向社會全面開放,吸引社會資金進入。三是向外資進入西部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提供優惠政策和良好的行政服務,吸引外資進入。為此,西部資本市場的建設、金融工具的創新(如發行西部旅游建設債券、西部旅游企業債券、西部旅游建設投資基金等)和融資方式的改進(如采用BOT等方式)等是首先應采取的舉措。
(四)突出資源特色優勢,實現旅游產品多元化
具有“世界歷史文明博物館”、“世界民族文化博物館”、“世界天然博物館”等眾多美譽的西部地區蘊含著極其豐富的旅游資源,悠久的古代文化、奇特的民族風情、多彩的自然風光為西部地區旅游業依據優勢資源發展特色產品創造了優越的前提條件。
旅游產業是典型的特色經濟,西部地區應當隨著國內旅游需求的逐漸成熟,個性化、多元化趨勢的逐漸形成,針對不同細分市場,根據自身資源條件,設計、開發和銷售具備比較優勢、自身特色鮮明的旅游產品,在體現特色中實現產品多元化,在體現特色中實現與東部地區的互補效應,為實現跨地區旅游經濟體系的“點線”聯合、客源分享、聯合促銷等創造條件。實現產品的多元化的同時,要努力提高旅游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實現產品的綠色化、精品化,優化西部旅游產品結構并提高西部旅游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努力再開發出像“秦兵馬俑”、“九寨溝”這樣具有世界影響的旅游絕品來,鑄造出21世紀西部旅游業輝煌發展的燦爛明天。
參考文獻:
一、知識產權融資的概述和必要性
知識產權融資是債務人和第三人用自己合法的知識產權出質,向債權人做出擔保債權實現,獲得貸款的融資方式。我國對于知識產權的法律依據見于:《擔保法》第75條第3款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可以質押,并簽訂合同,相關本門登記自登記起生效。”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在歐美發達國家已十分普遍,在我國則處于起步階段,《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明確指出要“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化、商品化、產業化,引導企業采取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質押等方式實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我國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的融資需求大,而信用低,有形資產少,無形資產價值少并且未被充分利用,而銀行和中介金融機構的經營理念傳統的負面影響,知識產權的未來使用費的風險大,貶值高成為了其擔保的障礙和觀念的誤區,并且法律的相關漏洞使融資得不到保障。在我國,中小企業擁有的專利占總量的65%,新產品占80%,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占GDP(國民生產總值)60%,上繳稅收占稅收總額53%。所以知識產權的融資的市場和機會很多。并且加強知識產權的融資,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和經營管理的能力,減少政府的負擔,符合我國“科教興國”的戰略,提高整體對外的競爭力和適應力,有利于經濟的發展和國家創新能力的增強。
二、我國現存知識產權融資法律規定所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清,權利界定過于籠統
我國雖然有相關的《擔保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的出臺,但是對如《擔保法》:
第七十九條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權利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人所得的轉讓費、許可費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規定過于籠統,對于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其操作的復雜性和風險性并不能完全涵蓋。但對于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完整的規定,質押融資事件中面對復雜問題更無所適從。并且其規范的范圍過于狹窄,沒有商業秘密權,商號權,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并沒有包括在內,也沒有專門或集合立法,導致很多權利的真空和爭議侵權的產生。還有擔保法與物權法的銜接性較差。如《擔保法》第79條對知識產權質押合同生效的表述是:“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而《物權法》第227條則規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從嚴格的語義角度解讀,“設立”與“生效”是兩個法律后果截然不同的概念,兩者相互矛盾,不利于法律的適用。
(二)知識產權融資的評估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資產評估的是整個融資擔保的核心和關鍵,知識產權評估的內容包括:所含權利及限制、知識產權的價值、確定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是否明確和規范三個方面,但是由于我國的評估水平較低,標準的不統一,形式的不一致,并且缺乏權威性和穩定性,又沒有使用不同類型的評估,使得評估并不科學風險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知識產權的市場交易不成熟
由于知識產權的擔保價值主要是它的未來所產生的現金流,而知識產權本身的變現的難度大,風險和貶值的可能性高,而公開的市場交易規則不規范,其融資成本高。并且專利的時效性使得很多專利可能瀕臨浪費和報銷,而且沒有市場的交易的統一規范,是知識產權的交易秩序十分混亂,風險上升。還有就是知識產權難以轉化,或轉化條件高,例如專利權很可能依靠大的機器和設備進行,使得成果轉化的效率很低。
(四)知識產權融資的中小企業和銀行的信息不對稱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自身內控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使得銀行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了解和信息甚少,自身的信用等級很低,很多的銀行不敢把錢貸給中小企業,而又缺乏相關的調查和咨詢,雙方的溝通和聯系并不緊密。銀行為了降低風險,會提高融資的門檻和費用,并且對于其的流動性和用途進行細致而有限定性規定,大大影響了中小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五)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制度混亂
我國的知識產權的登記程序十分復雜,難度極大,有數十個部門進行監管,而且權力過大,費用過高,有些擔保重復,而有些擔保沒有,不允許“未來財產”和“數量浮動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使得登記的難度和成本增加。并且不同的知識產權種類,如專利和商標進行雙重的質押,其流程和所經和部門就更難以操作。加之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著作權因交易而移轉或設定質權時,因缺乏公示機制。使情況更加復雜。
(六)知識產權的擔保形式單一
對于專利的有較強的時間性和實用性來說,專利的質押不利于整個專利的使用和專利的升級,其的價值被大大限制,而且,知識產權擔保物的擔保價值不完全基于擔保物的轉讓,更多地基于知識產權的預期現金流量;知識產權擔保價值更接近于抵押價值,而非轉讓價值。因此,知識產權質押是值得質疑的。
三、對于知識產權融資解決方法和對策
(一)對于政府未來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擔保的建議
1.制定詳細全面的法律規范和權利界限明細
首先體現在,對于一些其他的知識產權的抵押擔保,我國也應做出相應規定和規范,例如《商號權抵押登記的暫行管理辦法》、《植物新品種權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擔保條例》。并且統一相關的法律規范和理念確定消除法律之間的不一致和邏輯的不統一。銀監會要盡早制定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規章,規定相應監管標準、專門的質量管理要求,設定特定風險容忍度,出臺特別操作規范、明確免責范圍的規定,為銀行貸款提供參考。以及《信托法》對于著作權擔保是否要求登記和私募基金的限制做出新規定。
2.對于地方的試點進行相應的推廣,推出特有的地方模式
對于我國的地方模式,上海,北京,和廣州等地已經對于科技型小企業的融資做出表率,例如“展業通”將融資限額做出規定,并且鼓勵私募基金和風險投資的加入,政府并且對于企業的資質和相關的資本金做出相關的規定,規定其的用途和貸款的期限,并且鼓勵和接受混合的質押,要求知識產權要有一定比例,使得即使是壞賬,也還有一部分的資產可以得到清償和拍賣。
3.政府政策輔助促進金融機構職能轉變
政府可以成立相關的知識產權的信用管理部門,專門對于知識產權的交易進行處理。對于知識產權進行擔保和風險的分攤,對于銀行可以以一部分的資金進行先期一定比例的擔保,使得銀行沒有后顧之憂,提高銀行的承貸的積極性,政府成為最后的追償人,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進行追償和訴訟。
4.對于無形資產的登記制度進行簡化,加強電子公示
建立統一的登記制度,去除多個行政部門的登記,效率是融資登記的主要追求的價值,減少多單位的登記也可以減少權力尋租和可能性,對于多個知識產權打包質押于一個單位,減少社會資源浪費。通過電子公示的方式來進行登記的公示,既方便又廉價,可以銀行可以通過電腦就可以進行擔保和相關的查詢,可以提高整體的效率。
(二)對于金融機構的未來改進和完善的建議
1.建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規范和推出鼓勵科技型企業融資的辦法
大力推廣知識產權的證券化的建設,破產隔離制度很好的減少了一部分風險,減少ABS發行的相關費用,對于提高信用評級水平,政府進行擔保和支持,對于SPV,要其資本金要求進行降低,加強對于SPV的監管的控制,發揮知識產權的融資杠桿的作用,提高融資效率,運用公共保險為其未來的使用費作擔保,提高其的信用等級,并且創設獨立知識產權板的方便其上市發行。尤其是倡導知識產權的債劵融資一方面可以減少稅基,有稅盾的功效,與股權相比,不會降低對于公司控制的影響,稀釋股權。
2.制定多層次的估價標準,估價定位科學性
落實國家《關于加強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與評估管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知》的通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要加強相關評估業務的準則建設和自律監管,促進資產評估機構、注冊資產評估師規范執業,進行建立統一而又規范的資產價值評估標準,使銀行敢于向中小企業進行融資,而對于不同的知識產權我們要根據其特點,類型,條件進行不同的評判,不能籠統的歸為一類。做出一手的數據,整理出相關的數據庫,進行數據的資源共享,要對相關的知識產權的評估機構進行管理,頒發相關的資質的證明,構建的“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師資源管理信息庫”可以讓金融機構和權利人清楚明晰的做出選擇。
3.鼓勵多方金融機構的參與,加強風險防范的措施
在鼓勵中小企業融資的同時,還有大力加強保險業的配合和發展,因為知識產權的自身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導致侵權的發生等情況,保險人為被保險人提供訴訟費用和因此耽誤的損失,這也是一種風險分攤的機制,有利于整個的運作。還可以加強仲裁庭等高效的方式解決。
(三)未來對于國際的借鑒和接軌的建議
1.借鑒國外模式,加強無形資產融資管理
國外有100多個國家承認應收賬款的信貸,并且國外的知識產權擔保已經十分傳統,而對于知識產權的界定已經十分明晰,學習國外的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機制來,從而也好和國際接軌,與英美法系的公司學習先進的信用評級、管理理念、設立信托、證券承銷、信用增強、證券管理的方法,以及知識產權的信托和保險等等。例如引進美國業界發展出知識產權融資保證資產收購價格機制和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主要分為兩大類: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2.加強國際合作,積極加入國際合約,融入世界
【摘要】對我國對我國具有優勢的知識產權建立嚴格的知識產權國內保護《TRIPS 協議》對發達國家所關注的知識產權給予了較高的保護, 但對發展中國家具有優勢的知識產權建立嚴格的知識產權國內保護《TRIPS 協議》對發達國家所關注的知識產權給予了較高的保護, 但對發展中國家具有優勢的知識產權
【關鍵詞】 具有優勢的知識產權 建立嚴格的知識產權
【本頁關鍵詞】教育論文 職稱論文 職稱期刊
【正文】
對我國具有優勢的知識產權建立嚴格的知識產權國內保護《TRIPS 協議》對發達國家所關注的知識產權給予了較高的保護, 但對發展中國家具有優勢的知識產權,如地理標志、傳統知識、技術秘密、遺傳資源等卻沒有給予應有的保護, 我國如果希望在國際競爭中保持本國具有知識產權優勢產品的競爭力, 不為他人輕易獲取、模仿, 只有依靠本國完善的國內立法。只有通過對我國具有優勢的知識產權建立嚴格的國內保護制度, 才能使得我國的知識產權在相對滯后的狀態下獲得相對優勢, 保護國內市場, 支持相關產品的國外競爭;同時也可獲得他國的尊重, 使得外國對我國設置知識產權法律障礙時有所顧及。首先, 完善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改變目前地理標志保護雙軌制下立法沖突、管理沖突的狀態, 應當以專門立法模式保護地理標志,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理標志保護法》, 對地理標志實施全方位的保護。, 國外許多具有地理標志優勢的發展中國家都有各自的地理標志保護專門立法。如果我國產品以自然品質特點與完善的立法保護相集合, 發揮品質優勢、環保優勢、與易于識別的標志優勢, 則產品在國際市場中突破他國貿易壁壘, 參與競爭的能力將得到很大的提高。第二, 對傳統知識通過技術秘密法、商業秘密法嚴格保護。目前發展中國家擁有寶貴的遺傳資源和傳統知識被發達國家不斷竊取、盜用或以低廉價格利用著。而我國對傳統知識的保護方面的多處于立法空白狀態, 使得我國含有傳統知識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如同沒有保護的嬰兒, 隨時面臨被剝奪、盜竊、復制、侵犯, 使得多少年傳承下來的知識瞬間失去。因此, 希望使得我國外貿增長具有持續性, 傳統知識的保護刻不容緩。第三, 建立嚴格、完善、可操作的遺傳資源保護制度。我國的生物遺傳資源曾令人驕傲。我國擁有高等植物30000 余種, 居世界前列。但我國目前遺傳資源在管理、獲得、管理方面都存在著空白, 而一些發達國家扮演著“生物海盜”的角色。為保持我國在遺傳資源上的知識產權優勢, 應立即產生有關專門立法, 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政府批準, 不得向國外提供遺傳資源或進口遺傳資源, 并規定專門的管理機構、進出口程序與渠道。對國內私人應對外國知識產權司法或準司法程序的支持機制缺失及彌補如果希望依靠國內私人的力量來跨越外國以國家力量, 行政的量設置的知識產權法律障礙是不現實的。但目前我國企業面臨外國設置的知識產權法律障礙時, 都是憑借的私人的力量去面對, 結果是極少數能夠成功跨越, 大多數是黯然離開。實際上應對貿易摩擦是一項非常復雜而又十分緊迫的系統工程, 需要我們的政府、進出口企業和各種中介組織緊密配合, 共同努力。其中政府的引導、服務、協調、補貼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在制定、實施其知識產權戰略時, 政府對與知識產權發展有關的產業公權介入,資金支持、服務咨詢的特點十分明顯。發達國家尚且如此, 我國政府、中介組織更是應當加大投入。我國應對外國反傾銷貿易訴訟中的“四體聯動”機制值得借鑒, 在“四體聯動”工作機制中,企業, 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 商務部,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聯合行動, 應對外國的反傾銷訴訟。實踐證明“四體聯動”機制應對國際貿易摩擦是行之有效的, 但是上述機制僅適用與反傾銷訴訟。對于國內私人應對外國知識產權司法或準司法程序的支持機制缺失的問題, 我國不能等到大量案件撲面而來時, 才考慮對策。應當盡早建立由較高機構負責并資助, 行業中介、服務咨詢機構廣泛參與的支持機制; 且該機制應制度化, 具有長期性與可靠性。綜上所述, 我國只有本著對內自我完善, 對外積極反擊的方針修繕我國的相關法律制度, 才能做到私人、社會、國家協力合作的機制, 才能有力地支持我國的相關產業突破國外法律障礙, 使我國與知識產權有關產品通行于國際市場, 取得知識產權利益分配的最大化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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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現代商業》 論我國金融改革及其未來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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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期刊絕對正規合法
隨著網絡信息時代的發展,人們越來越趨向于依靠網絡搜集信息,雖然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能提供絕大部分的信息,當學者需要獲得更為前端的學科知識時,搜索引擎里含有的信息便顯得較為滯后,學者便會趨向于前端的、先進的論文,以此獲得更多信息。但是,學術期刊的訂閱費急劇增長,同時,訂購的電子期刊由于出版商對其訪問和利用的嚴格控制,使得許多用戶無法利用。于是,就有了開放期刊(OpenAccess)平臺的誕生。大學是科研的重要力量之一。然而大學生經濟水平普遍不高,這就局限了大學生與先進思維和知識的接觸。如果能將開放期刊運用于高校領域,將極大促進我國大學生專業知識的前進。
1概述
本節主要介紹本文涉及到相關核心概念,開放期刊平臺的發展歷程,本文的研究方法,國內外開放期刊的發展情況及兩者之間的對比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幫助讀者對開放期刊平臺有初步的理解。
1.1相關核心概念
開放期刊,英文名為“OpenAccessJournals”,簡稱為OAJ。開放期刊是指作者經過同行評審后公開發表的學術期刊,任何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免費閱讀、下載、復制、散發或者鏈接該類期刊。本文旨在探究開放期刊平臺在大學生群體中的應用前景和相關情況。
1.2研究方法
(1)文獻研究法。利用知網、萬方數據庫等資源檢索與開放期刊平臺相關的論文并應用到論文中。(2)問卷調查法。發放并回收問卷,針對有效數據進行數理統計。(3)思維方法。使用演繹、類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辨想象、分析綜合等方法對需求、實現方法等進行分析,建立與開放期刊平臺相關的知識體系架構。
1.3國內外開放期刊現狀以及對比
本節對國內外的開放期刊平臺發展情況進行比較。(1)國外發展。國外的發展情況如下:截至2010年,DOAJ共收錄OA期刊4953種,其中2014種提供文章層次的瀏覽,共收錄文章384945篇;在OpenDOAR注冊的OA倉庫已達1620個。國內發展情況如下,目前,OA在國內仍處于起步階段。我國被DOAJ收錄的OA期刊僅有14種;而被OpenDOAR注冊的OA倉儲僅有7個。(2)國內外發展對比,見表1。比起國內的OA,國外已經相對成熟各個平臺都有不同的數據整合接口,數據導出格式,內容鏈接等,具有多樣性,可以提供較多的具有不同優勢特征的OA服務。相比于國外,我國的OA開放性差,互動性弱,在數據整合接口、數據導出格式模塊上存在空白。
1.4相關法律法規研究
本節從刑法對著作權的保護、民商法對著作權的保護、法律援助制度三個角度闡釋我國司法機關對著作權的保護情況。
1.4.1民商事方面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修正)》第二章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者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等權利,其中,大學生在文獻上署名以表明身份、修改作品、保護作品完整不被歪曲篡改、將作品復制、向社會有償獲無償發行作品復制件的權利一直受到法律保護。
1.4.2刑事方面我國《刑法》將侵犯知識產權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犯罪類別規定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中,加大了對于此類犯罪的懲罰力度。侵犯著作權作為一項罪名被刑法明確規定。國家刑事機關可以作為大學生群體的后盾,保護大學生群體的著作權不受侵犯。
1.4.3法律援助制度同時,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也可以幫助保護作者的相關權益。我國設立法律援助制度,給因經濟困難難以負擔訴訟人的公民提供幫助。
2國內開放期刊的發展障礙及發展程度低的原因
本節主要敘述了我國開放期刊平臺發展中可能遇到的障礙,下文從五個個角度對可能遇到的障礙進行敘述。第一,付費機制。目前,期刊的發表大多要求版面費等費用。如果學者被直接開放了,學者很可能有不平衡心理,這種心理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學者將自己的學術期刊共享。然而,OA平臺的龐大性和公益性決定了OA平臺不可能在論文的版權購買上花費太大的經費,學者的不平衡心理、對自身版權的保護心理和平臺的特性構成了一組很難解決的矛盾。第二,成果認證。很多人的目的是工作上的評級晉升,而受到高校、行政機關等機關認可的發表刊物主要為知網等期刊,在開放期刊平臺上發表的并不被認可,因此,很多以評級晉升為目的而的人在開放期刊平臺上的積極性并不高。第三,發展經費。平臺運行所需要的服務器、大型數據庫的建立、平臺數據的運維更新等都需要大量的財力支持,但平臺的公益性決定了平臺不可能有長期、大量的經濟來源。第四,國內認知、認可程度低。開放存取期刊平臺社會認知度和認可度還處于比較低的水平,同時國內法律也沒有明確界定開放存取期刊版權合理使用問題。現在國內比較有影響的組織機構只有中國科技論文在線、Socolar、中國科學院科技期刊開放存取平臺等,只有極少數圖書館開設了開放存取系統。第五,沒有成熟的商業模式。世界各國都在研究探索開放存取期刊平臺的商業發展模式,但是各國學術環境各有不同,學術研究范圍廣,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種商業模式可以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推廣。
3開放期刊平臺對大學生學術交流的作用
開放期刊平臺可以為大學生的學術交流提供便利,借助于該平臺,大學生和大學生之間、大學生和高層次的學者之間可以進行學術交流,互相提高。第一,學生和學生之間的學術交流。該平臺可以提供留言平臺,通過該留言平臺,大學生之間可以自由地留言以表達自己對某問題的看法,在交流中,大學生可以彌補自己的知識盲區,也可以由此尋找新的方向以研究某問題。第二,學生和更高層次學者之間的學術交流。在上文提到的流言平臺中,參與學術問題討論的人中不僅可以包括學生,也可以包括其他更高層次的學者,他們可以幫助解決學生困擾良多的學術問題,同時,大學生對新興事物的強大接受能力和敢想敢做的精神也能夠給學者一定的啟發。
4開放期刊平臺對學術交流體系中大學生群體的影響
本節從障礙排除和促進取得學術認可兩個角度分析開放期刊平臺大學生群體的影響。第一,障礙排除。大學生群體作為科研力量的未來主力軍,是學術研究的重要組成元素之一,對大學生群體而言,開放期刊出版意味著價格障礙和許可障礙的排除,這種方式將極大滿足大學生作為讀者的需求。第二,促進取得學術認可。大學生群體也可以作為作者,其發表文獻的目的并不是單純為了經濟報酬,更重要的是嘗試獲取學術認可。而文獻的引用、閱讀、下載數量直接關系到一個作者的學術影響力,如果大學生將論文在開放期刊中,其閱讀量、點擊量、下載量會獲取長期性的上升。
5問卷調查研究
本文采用問卷星進行發放和回收調查問卷。回收調查問卷后使用辦公軟件EXCEL中的對數據進行分析和可視化等工作。共回收問卷824份。
5.1問卷主要內容
(1)專業偏向。(2)年級。(3)是否了解開放期刊。(4)如果有開放期刊網站供免費下載論文是否會去下載。(5)想從開放存取期刊中獲得哪些信息。(6)對開放期刊平臺中論文的內容需求。(7)對開放存取期刊平臺的意見。
5.2問卷統計分析
下文從一維統計到二維碰撞對問卷進行數理統計分析,并將分析結果以餅圖的方式呈現。(1)對開放期刊的了解程度,見表2。(3)各個年級對開放期刊平臺的了解程度,見表4及圖1。(4)各個年級希望從開放期刊平臺得到的信息比較,見表5及圖2。(5)各個年級對開放期刊平臺的相應程度,見表6及圖3。
6研究結果分析及建議
一、企業環境成本核算的重要意義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我國經濟步入了快速發展軌道,但是,資源環境也日益受到破壞。強化企業環境成本核算與控制對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1 是社會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環境為企業提供了生產的資源,同時環境質量的優劣又影響著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離開了生態環境系統的支持,社會經濟活動將無法進行。社會經濟在發展中創造大量財富,同時又使生態環境系統發生結構和質量變化。可持續發展是在經濟增長、生態環境和資源儲備三者間尋求發展的均衡,它以“既能滿足當代人的需要,又不對后代人滿足其需要的能力構成危害”為原則⑴。進行環境成本核算,以環境成本為尺度對生態環境系統進行補償是社會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前提。
2 是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贏的需要
合理準確地核算環境成本是對其進行有效控制的基礎。確認環境成本核算范圍,對其進行計量,形成成本報告,從而進行嚴格控制是環環相扣的過程。企業主動追求生態效益,獲取綠色比較優勢,是企業順應綠色潮流,擴大出口,參與國際競爭,獲得生存和發展的重要途徑。環境成本核算不能單純以降低環境成本來獲取“成本比較優勢”成本管理論文,亦不能僅僅為了獲取“綠色比較優勢”而制定過高的環境標準,應當權衡分析二者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最終實現的是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雙贏。
3 是彌補傳統成本理論缺陷、完善環境成本理論的需要
傳統的成本理論只反映生產中的直接消耗,反映能夠以貨幣計量的物化勞動和活勞動的耗費,而環境的消耗破壞沒有計入成本。這不僅導致了利潤的虛增和稅收的虛夸,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導向企業注重短期利益、用犧牲環境和透支未來以換取經濟的增長⑵。環境成本理論認為,環境資源是稀缺的,理應賦予一定價值并進行損耗補償。將環境成本理論補充到傳統成本理論中,使商品的市場價值較為準確地反映由于經濟活動所造成的資源環境的代價,有償開發使用環境資源將會使資金的流向集中到環境成本較低的方向。
二、企業實施環境成本核算的障礙分析
我國實施環境成本核算己經具有了一定的理論基礎,實施環境成本核算不僅是必要的,而且非常迫切,但我國的壞境成本會計實踐還非常少,當前我國還存在諸多障礙,制約了環境成本會計在我國的發展與實踐。
1 觀念障礙
(1)地方政府官員錯誤的政績觀與發展觀
“唯GDP論英雄”是不少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綠色GDP沒有獲得地方政府普遍支持,2004年全國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為5118億元,占當年GDP的3.05%。綠色GDP作為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的一個重要指標,需要有微觀的企業環境會計核算作為基礎⑶。不少地方政府官員認為,經濟發展不上去,餓著肚子談環保就是一句空話,先污染后治理,已經被西方國家反復論證了許多年,要發展工業都逃不過這一劫。這種觀點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2)企業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忽視環境生態效益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經濟組織,在收入既定的前提下,成本越低,利潤就越大。而如果企業考慮環境成本的話,總成本就會提高,利潤就會降低,企業的經營者當然不愿意考慮環境成本了。企業經營者為了保證經營業績實現,企業的經營者可能也會忽視環境問題。
對實施環境會計核算也缺乏動力。
2 制度障礙
(1)環境資源市場尚未建立
環境資源要充分發揮其價值,就要通過環境資源市場配置于最能發揮其作用的行業。環境資源市場的建立,將為企業獲取環境資源提供了最佳場所和途徑,同時也為以成本和價值為確認和計量對象的環境會計的推行奠定了基礎。但是,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起環境資源市場,這與可持續發展戰略構想是格格不入的成本管理論文,這不僅有礙于全社會環境資源的合理配置,而且也不利于環境成本核算的有效實施。
(2)環境(成本)會計法律制度還不健全
我國開展環境成本核算的研究起步比較晚,直到20世紀80年代末才引進環境會計理論。90年代,我國逐漸開展了對“綠色GDP”的研究,進而延伸至環境(成本)會計理論與方法。我國現行的會計準則、財務通則、行業會計制度、財務制度以及中國證監會的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執行的信息披露規則和準則,總體看來,這些法規對環境成本問題基本上沒有涉及。
3 技術障礙
(1)環境成本的確認障礙
會計核算系統的首要問題是會計確認問題。環境成本基本確認標準可以參考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的第5號財務會計概念公告中對基本確認標準的描述,如定義性、可計量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等。但是由于環境會計要素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很難借鑒。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環境會計準則》,資源、環境、生態方面的法律法規也不很很完善,全國范圍內只有廢水、廢氣排放物等幾項國家標準,雖然有關部委己下達通知要求盡快制定有關環境資源的規章制度,推進“三綠工程”,但這與環境成本核算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因此環境成本要素的確認具體標準就是缺失的。
(2)環境成本的計量障礙
會計計量是根據被計量對象的計量屬性,選擇運用一定的計量基礎和計量方法對符合會計要素的事項進行貨幣量化的過程,其目的是確保會計信息的可靠性和相關性。計量屬性和計量單位的選擇取決于外部經濟環境、人們對會計計量作用的認識程度、經濟管理對會計信息的需求,以及計量技術手段的發展等條件⑷。在環境會計中,由于環境成本和環境收益不能通過市場進行交易,因此也就沒有市場交易價格,所以,單純以交易價格為前提就不能作為環境會計計量屬性。目前環境成本計量的方法有歷史成本法、防護費用法、恢復費用法、法院裁定法、比例法等等。由于環境成本計價方法多種多樣,計量對象的多變性也使得在計量方法的選擇上有時會帶有較強的主觀性。
(3)環境成本報告的障礙
環境成本披露的模式和內容的不確定形成了環境成本報告的障礙。環境成本報告的模式有兩種主要觀點:一種是環境成本信息與現行會計報表合并披露,另一種則是編制環境成本報表或者環境成本報告書的方式單獨披露環境會計信息。對于這兩種披露模式的選擇和設計,目前會計界還存在許多爭議,尚未達成共識。就內容而言,不論哪種形式,應包含哪些項目,哪些是必須披露項目,哪些是選擇披露項目,也未形成統一的標準。
三、加強企業環境成本核算的建議
1 對政府官員加強科學的政績觀和發展觀教育
科學的政績觀就是既要看政績給眼前帶來的變化,又要看其對經濟社會發展的長遠影響,要經得起歷史的檢驗和后人的評判,其實質是用可持續發展的標準評價政績,對社會和歷史負責。貫徹科學發展觀,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成本管理論文,必須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放在工業化、現代化發展戰略的突出位置,落實到每個單位,要完善有利于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續發展體制機制。
2 對企業的管理者加強企業的社會責任觀教育
社會責任觀是以社會為著眼點,企業的目標除了追求經濟利益外,還應盡可能地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企業不能因為片面強調社會責任而忽視經濟責任,企業也不能因為片面強調經濟責任而忽視、逃避社會責任。2000年全球18個跨國公司制定了“社會約束”的生產守則(即社會責任標準),其中保護環境就是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中國企業要進入世界經濟市場并和國外企業經營接軌,就必須在理性共識的基礎上認同該標準所體現的核心理念,并積極參與其中,從而,應對全球范圍內企業社會責任運動所帶來的挑戰。
3 充分發揮資源市場的調節作用
政府應抓緊建立健全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環境資源市場,徹底改變傳統的環境資源使用模式,優化環境資源配置。健全的環境資源市場,可以促使環境資源配置于社會最急需又適合的行業和部門,最大限度地發揮環境資源的價值,促使環境資源自身價值的完全實現和社會價值的增值,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可持續發展。
4 加強和完善環境會計立法
環境成本核算是環境會計的主要內容之一。要實施環境會計核算,必須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定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使環境會計有法可依,使環境會計信息披露有統一的標準。借鑒丹麥等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我們應該采取的做法是:第一,將環境會計核算和監督列入《會計法》,以法律形式確定環境會計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制定環境會計準則,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入會計要素,擴充報表體系。第三,設立環境會計制度,即依據會計準則所規定的有關環境原則設計會計制度,使環境會計具有實際可操作性。
5 明確環境成本的確認標準,合理計量環境成本
環境成本是依照對環境負責的原則,為管理企業活動對環境的影響而采取或被要求采取的措施的成本,以及因企業執行環境目標和要求所付出的其他成本,包括污染補償成本、環境損失成本、環境治理成本、環境保護維持成本、環境保護發展成本等。從環境經濟學角度把環境成本分為外部環境成本(社會成本)和內部環境成本(私人成本)⑸。
環境成本的計量單位不能僅限于貨幣,必要時可用非貨幣比,如實物來計量;環境成本的計量基礎既可以用傳統的歷史成本,還可以用機會成本、邊際成本、替代成本、公允價值等;其計量方法要考慮環境資源具有效用性、稀缺性、替代性、非交易性等特點。環境成本由于所涉及的內容復雜,其不確定性更為突出成本管理論文,因而要做到絕對精確是比較困難的。環境成本的數據雖然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并不排除它對決策的有用性。隨著計量技術的發展,隨著它反映和控制的內容性質界定越來越清晰,它提供的信息將會越來越精確。
6 完善環境成本信息披露模式
環境成本信息批露宜采用編制壞境會計報表或者環境成本報告書的方式單獨披露環境成本信息,而不是環境成本信息與現行會計報表合并披露的方式。如果采用與現行會計報表合并方式披露環境信息,可能會出現有些企業利用環境信息調整企業利潤,以達到避稅或者上市等目的,而且環境信息和財務信息合并報送容易引起混亂,導致報表使用者對財務會計信息的錯誤理解。
四、結束語
我們對企業環境成本的研究,分析環境成本核算存在的各種主觀、客觀障礙,提出各方面的解決對策,就在于要引導、監督企業自覺地保護環境,減少污染,培養企業環保意識,通過對環境成本形成過程中各因素的控制,合理利用資源、減少資源耗量、減少廢棄物排放量,進而減少環境成本,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協調企業發展與環境效益之間的關系,實現企業經濟效益和社會環境效益的雙贏。
參考文獻
⑴張薇,環境成本定義辨析---兼論環境成本核算的困境及其出路,[J].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2)
⑵劉建勝,廖珍珍:略論企業環境績效評價指標,[J] .企業活力,2010(10)
⑶岳希宇,我國全面實施環境會計的障礙與對策研究,[D].武漢理工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
⑷,李建發:《現代環境會計問題、概念與實務》第一版[M] 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4
改革開放后,在我國死灰復燃,近年來更有愈演愈烈之勢。隨著吸毒人群數量日趨上升,所致精神障礙引發的各類案件也屢見不鮮,其中部分情節已涉嫌構成犯罪。近年來興起的新型更具有很強的致幻效果,經問卷調查,使用新型后產生幻覺、妄想等精神病性癥狀的情況十分普遍,辨認和控制能力明顯下降[2]。根據CCMD3(中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第三版):精神活性物質(包括)所致精神障礙是醫學概念上的精神疾病的一種,其中“急性中毒”和“精神病”直接影響到吸毒者的辨認和控制能力。實踐中多以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來評定此類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一、再議刑法上精神病人的概念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18條前3款,這3款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狀況。目前主流觀點認為“凡是符合中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的,均是我國刑法第18條中所指的‘精神病人’”[3]。因此有人認為,由于刑法并未對吸毒者的刑事責任問題進行特別規定,吸毒所致的精神障礙者就應等同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人”。但筆者對此觀點具有不同的認識。
首先:刑法中的精神病應當是一個法律術語,而不是醫學術語,就如同英美的“INSANITY”,日本和臺灣的“心神喪失”。立法者不是醫學專家,他們并非從醫學的角度來選擇立法的用詞,這從第2款中“間歇性精神病”一詞也可看出,醫學上并無“間歇性精神病”的概念。所以對精神病的把握不應由醫學的角度出發,而更多應考慮立法者的意圖。立法者給予精神病人無辨認、控制能力時的絕對免責的待遇,其出發點肯定不是給予某幾種精神疾病的特赦,而是給予某一類特殊狀態病人給予保護。所以法律術語的“精神病”并非與某幾種病有對應關系,而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精神狀態。
其次:將所致精神障礙認定為刑法上的精神病,不符合立法原意。筆者認為刑法中對精神病人的規定免責和減責還基于一個常識性的認識,即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動性、無過錯性。在一般常識中,精神疾病的患病和發作過程中,當事人均不存在任何過錯,我們常將患病者作為受害者看待,認為患病是一種不幸。現代社會的法律和道德都不曾要求對任何人因其患有精神疾病而給予懲治或譴責。故在精神疾病影響下的危害行為不具有相應的罪過性,刑法據此給予寬緩。而法律和道德對吸毒者的評價則明顯不同于精神病人。
再次:若認為所致精神障礙者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人,應依法認定其在發生危害行為期間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立法者未區別對待進入精神病狀態是否存在過錯,不能以故意進入精神病狀態為由認定精神病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4]。如果吸毒時存在故意過失,那從法律角度只能追究其故意或過失進入中毒危險狀態的責任,但我國刑法尚無類似規定[5]。吸毒者只要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就只能做出無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這與我們實踐中對所致精神障礙后的犯罪行為需要打擊的理念相沖突。
綜上,筆者認為在現有的刑法結構中,所致精神障礙不屬于刑法意義上的精神病。
二、不宜由鑒定來評定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能力
所致精神障礙者由于其吸毒行為屬于可控制之原因行為,具有違法性和自陷性。且吸毒不同于其他原因自由行為,吸毒的目的是追求的興奮或致幻效果,故在吸毒后產生相應生理反應導致無法辨認、控制自己行為時,行為人對此狀況處于一個放任的故意。理論上對所致精神障礙者應承擔危害行為的法律后果并無爭議。
由于我國法律對吸毒所致精神障礙沒有特別規定,理論上被大多數人認可的“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實踐中無法得到適用。該理論支持“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使自己陷于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且在此狀態下實現構成要件”[6]。但這必須得到立法的支持。如《意大利刑法典》第87條、《瑞士刑法典》第12條、《日本改正刑法草案》第17條均規定,對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入無能力狀態者的犯罪,排除關于精神障礙狀態中犯罪減免刑事責任條款的適用。而我國刑法條文中并沒有類似規定,在理論上也無法突破“無刑事責任能力者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認識,故“原因自由行為”理論并不能用于實踐。
實踐中往往采用司法鑒定的形式“在評定時結合行為人對的心理態度與辨認和控制能力受損程度兩者考慮[7],對如自愿吸毒者,如果說發生危害行為當時確實陷于辨認或控制能力喪失時,可評定為限定責任能力,其余狀態下評定為完全責任能力”。該一做法以吸食的心理態度作為評定刑事責任能力的主要標準,明顯缺乏法律依據。《關于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同刑法第18條相同,僅將辨認和控制能力作為評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唯一標準,而吸毒的態度并非司法鑒定中評定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指標。
在我國,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作出的被鑒定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鑒定結論,對案件處理產生直接影響。特別在刑事訴訟程序進入庭審前,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意味著犯罪嫌疑人無需要受到刑事追究,僅通過一個內部的審查程序,公安和檢察機關將立即撤銷案件、釋放嫌疑人,整個案件不再經過任何形式的司法審查。鑒定結論作為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其主要作用是認定犯罪事實,而非直接對案件實體作出結論性的判定。否則鑒定人員就成了“穿著白袍的法官”。因此,筆者認為對所致精神障礙的鑒定中不宜因無辨認和控制能力而直接做出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
三、關于吸毒所致精神障礙者的刑事責任應由法官作出
有學者認為,吸毒者對吸毒的態度,是司法機關在判定刑事責任時應當考慮的問題。[8]筆者同意將吸毒者對吸毒的態度交由司法機關評判。查證行為人是否自愿吸食,隨后是否出于故意或過失的心態進入中毒狀態,據此評價其是否應負有刑事責任。這是一個典型的法律判斷,其核心是吸毒者對于吸毒的過錯程度,而非對其行為辨認、控制能力的干擾,主觀上的過錯判斷不屬于醫學領域,這一判斷不應由鑒定人員作出,只能由法官作出。
1984年,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704條增加規定“刑事案件中,關于被告人精神狀態或境況的專家證人證詞,不能對該被告是否具有屬于被指控的犯罪構成要素或相關辯護要素的精神狀態或境況表態,此類最終爭議應由事實裁判者獨立決定。”[9]即美國精神病學專家證言只能描述被告人的精神狀況、精神病學診斷,不能就被告人應否負責等“最終問題”作證。在日本也存在“是如果法官認為其具有可以了解的動機,而且在行為時也是經過精心準備的場合,就不能認定為心神喪失”的判例[10]。在德國、韓國同樣認為責任能力的判定屬于法律問題,由法官根據鑒定人意見作出。在我國的鑒定結論雖是訴訟的法定證據之一,但其只是一種證據形式,不具有“天然”的證據能力,也不等同于科學結論、“最終結論”,法官判斷才是真正有權確定責任能力的。但考慮到目前司法人員專業知識的缺乏,普通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可以由鑒定人員作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法官決定是否采信。而所致精神障礙的鑒定中,鑒定人員應對被鑒定人過在犯罪時精神狀態、其辨認和控制能力作出鑒別、分析和判斷,而以吸毒者對于吸毒的過錯程度來判斷其有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結論,只能由法官作出。
注釋:
[1] 蔡偉雄,所致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問題探討,中國司法鑒定,2006年4期
[2] 參見夏國美、楊秀石,轉向的文化透視,社會科學,2008年第2期
[3] 胡澤卿,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續),法律與醫學雜志,1998年第4期
[4] 以刑法上的“間歇性精神病”為例,我們在鑒定間歇性精神病人發病時也從不考慮其為何發病,是否存在過錯的情況,對擅自停藥的行為也不作為刑事責任能力的判定標準。
[5] 德國刑法330條a為例,其規定“故意或過失飲用酒精或其他麻醉品,置自己于無責任能力之酩酊狀態,并在此狀態中實施違法行為者,處5年以下自由刑或罰金”,正式針對這種違法方式的處罰,而我國沒有相類似的規定。如果危害嚴重,可以適用(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明顯不利于打擊犯罪以及吸毒違法行為
[6] (臺)林山田:《刑法通論》,三民書局,1984年修訂版,第176頁
[7] 許昌麒,對精神疾病司法鑒定中幾個問題的商榷,上海精神醫學,1999年11期
分類號:G769
1994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了《薩拉曼卡宣言》和《特殊需要教育行動綱領》,倡議障礙學生有進入普通學校并享有和普通學生一樣接受同等教育的權利。自此,全納教育由一種教育愿景,逐漸發展成一種波及世界各國的基礎教育改革運動。中國的近鄰韓國從1971年最初在普通學校設立特殊班級開始,歷經40年的發展,目前已形成獨具特色的全納教育體系。本文考察了韓國全納教育的產生與發展,分析了其實施策略與存在的問題,以期對中國隨班就讀的理論與實踐提供借鑒與參考。
1 韓國全納教育的緣起與發展
韓國與中國一衣帶水,人口5000萬,是一個資源相對貧乏的國家。素以“教育立國”而聞名的韓國,曾創造過舉世矚目的“漢江奇跡”,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并躋身于世界新興工業國家的行列。在普通教育方面,早在2002年,韓國就實現了九年制免費義務教育。國家的重教政策和國民對教育的重視,使得韓國全納教育同樣也走在了世界前列。
全納教育在韓國被稱為統合教育。2011年7月,韓國最新修訂的《障礙人特殊教育法》中把全納教育描述為:特殊教育對象不是依據障礙類型與程度接受差別教育,而是在普通學校內和同齡人一起接受滿足個人教育要求的適切教育。韓國全納教育對象的障礙類型不僅包括傳統的視力障礙、聽力障礙、智力障礙與肢體障礙,還包括情緒行為障礙、自閉癥譜系障礙、溝通障礙、學習障礙以及健康障礙和發展遲滯等。
韓國的全納教育始于1971年,最初在韓國大邱市的普通學校中設立特殊班級,共接納30名智障兒童接受教育。1973年9月,由韓國特殊教育研究協會(韓國特殊教育總聯合會的前身)主管,文教部和慶尚北道一特殊教育委員會共同承辦了第一屆特殊班級設置和運營研討會。1977年,韓國制定了《特殊教育振興法》,該法律為全納教育的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根據。同時,受美歐全納教育思潮的影響,上世紀80年代后,特殊班級數量激增。1981年,韓國小學中設置的特殊班級有411個,到1985年,小學和初中設置的特殊班級達到1601個(學生22534名)。上世紀90年代以后,特殊班級學生和普通班級學生一起接受全納教育的時間延長,更積極意義上的全納教育開始受到重視。特別是90年代,許多普通小學同時附設幼兒園,并在幼兒園中開辦特殊班級,這使得幼兒全納教育得以較快發展。1990年,韓國特殊班級的數量有3181個,1995年,特殊班級達到3440個(小學2777個,初中633個),到2004年,特殊班級數量則增加到4319個,其中幼兒園附設的特殊班級有99個。依據韓國《障礙人特殊教育法》,特殊班級是指為了對特殊教育對象實施全納教育,而在普通學校設置的班級。考慮到特殊學生的能力差異,特殊班級有全日制、部分時間制、特別指導和巡回教育等運營模式,其中,以部分全納(partial inclusion)形式出現的部分時間制特殊班級(pan-time special class)最常見。也就是說,特殊學生在普通班級中遇到有些科目無法勝任時,就需要到特殊班級,在老師的個別化指導下完成,如果特殊學生在普通班級中能勝任所學領域和課程,則留在普通班級進行學習。
最近5年,韓國在普通學校中接受全納教育的特殊學生數呈遞增趨勢。2005年接受全納教育的學生數占全部特殊教育學生數的59.8%,2006年、2007年和2008年這一比例分別為62.8%、65.2%和67.3%,到2009年,這一比例上升為68.3%。2005年至2009年5年間,特殊班級數量以每年大绔500個班級的比例持續遞增,2010年更是在2009年的基礎上增加868個。韓國教育科學技術部2011年的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止到2011年4月,韓國共設置有8415個特殊班級,安置特殊學生43183名,而在普通學校的普通班級安置的特殊學生也達到了14741名。
目前,韓國已經形成了相對成熟的全納教育安置模式,其主導模式是中重度障礙兒童安置到特殊學校、輕度障礙兒童安置在特殊班級的二元安置模式。在實踐中,對特殊學生進行安置時,首先考慮的是所有特殊教育對象能否在普通班級進行安置,先前“特殊學校一特殊班級一普通班級”的安置體系逐漸被“普通班級一特殊班級一特殊學校”的安置體系所代替。
隨著韓國全納教育的蓬勃發展,相關研究也大量涌現。早期的研究始于上世紀80年代以后,當時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對美國和西歐全納教育先進經驗的引介。90年代以后,韓國關于全納教育質量方面的研究逐步增加,學術期刊開始大量刊載有關全納教育方面的學術論文,同期也出現了大量相關的碩博論文。截止到2004年8月,以統合教育為主題的相關論文就已經有843篇,其中學位論文有517篇,研究論文有326篇。目前,韓國學者對全納教育的研究更深入更寬泛,研究涉及全納教育的社會認識變化、父母參與、全納教育課程的變化、制度改善與政策支持等諸多領域。
2 韓國全納教育的實施策略
2.1 健全的法規政策提供制度保障
重視特殊教育立法,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對全納教育實施科學管理,是韓國全納教育得以健康快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例如,《障礙人特殊教育法》對普通學校的特殊班級設置標準進行了嚴格界定:(1)幼兒園中,特殊教育對象為1人以上4人以下,需要設置一個特殊班級,超過4人則應設置兩個以上的特殊班級;(2)小學和初級中學里,特殊教育對象為1人以上6人以下,需要設置一個特殊班級,超過6人則要設置兩個以上的特殊班級;(3)高級中學里,特殊教育對象1人以上7人以下,需設置一個特殊班級,超過7人則要設置兩個以上的特殊班級。另外,韓國法律重視對全納教育的經費保障,2011年,包括全納教育預算在內的年度特殊教育財政預算為19662億韓元,在2010年的基礎上增加了近3000億韓元。
便利設施(無障礙設施)的設置是履行全納教育的重要一環,是由障礙學生的“物理全納”走向“教育全納”,進而向最高層次的“社會心理全納”過度的必需條件。為保證障礙學生的移動權和學習權,韓國《特殊教育發展綜合計劃(修訂)》要求,截至2006年所有開設特殊班級的學校都應完善障礙人便利設施,所有還未設置特殊班級的普通學校,自2007年起,先從小學開始逐步完善便利設施。另外,便利設施設置的校長負責制也是韓國全納教育的一個重要特點,例如,《障礙人特殊教育法》中規定普通學校校長應遵照總統令要求,嚴格按照特殊班級的設置標準來設置相應的
特殊班級,并為附設的特殊班級配置相應的設施設備、教材教具等。同時,接納特殊學生的普通學校的校長應當制定和實施全納教育計劃,計劃應包括教育課程的調整、輔助人員的支持、學習輔助設備的支持、教員研修等內容。
為給全納班級特殊學生的學習生活提供支持,學校校長以及教育監應派遣普通學校和特殊教育支援中心的特殊教育教師以及負責提供教育服務的人員,為特殊學生實施巡回教育。并且,為使特殊學生盡可能地安置到全納教育環境中,特殊學生可選擇離居住地最近的學校就讀,學校不得以特殊學生的障礙為由拒絕其入學。教育科學技術部制定的《2011年度特殊教育運營計劃》中,則要求特殊教育發展相對薄弱的地區,優先設置特殊班級,同時鼓勵私立學校積極設置特殊班級。另外,為支持全納教育發展,韓國法律還規定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特殊班級教師需得到額外學分、特殊津貼和更好的職業記錄。
2.2 韓國政府全力支持全納教育
同普通教育一樣,在全納教育的發展中,韓國政府一直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為支持全納教育的發展,韓國政府對相關專業組織機構實施特別資助。比如,韓國國立特殊教育研究院成立于1994年,10多年來,在政府的資助與支持下,研究院在開發全納教育教學資源,以及開展全納教育教師的集體研修和遠程研修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貢獻。
另外,韓國政府還致力于在學校中推出不同的全納教育示范學校,全納教育示范學校制度也成為韓國全納教育的一大亮點。例如,從2000年起,每個市道至少有一所學校被政府指定為全納教育示范學校,作為全納教育運作和研究的示范對象。政府在每年末舉行全納教育示范學校的工作匯報會,并對優秀學校進行表彰。到2001年,全國有38所設置有特殊班級的普通學校被認定為全納教育示范學校。2011年,在全納教育課程的運營、教材教具的開發應用方面,則有42所學校被政府認定為全納教育示范學校。
2.3 強化全納教育教師的專業素養
全納教育的實施是個系統工程,涉及教師專業準備、教學資源配置、教學方法調整以及社區支持合作等諸多方面。其中,教師是全納教育實施中的關鍵性因素。為保證全納教育的健康發展,韓國《障礙人特殊教育法》規定,國家和地方自治團體應針對普通學校的教師定期實施特殊教育相關的研究與研修。其中,普通教師通過特殊教育研修,著重增強對特殊教育對象的理解和強化責任意識。特殊教育教師則通過普通教育課程研修,增強對全納教育的執行能力。各級教育廳組織的全納班級和特殊班級任課教師研修活動,每年應開展一次以上。并且,市、道和市、郡、區的教育廳應為實施全納教育的學校管理者(校長、校監)實施業務研修。接納特殊學生的普通班級的班主任首先應接受60小時以上的業務研修,然后再擴大到所有教師參與。全納班級擔任教師的選聘優先考慮以下人選:持有特殊教師資格證者、教育大學院殊教育專業出身的教師以及特殊教育業務研修(60小時以上)已修完者。另外,為提高全納教育教師的專業素養,市與道的教育研究院等應開設特殊教育業務研修,幼兒園、小學和初高中教師的所有研修課程中應開設特殊教育相關的講座。同時,國立特殊教育研究院、市道教育廳以及特殊教育教師養成大學的研修院等應開設針對特殊教師的普通教育業務研修。
2,4 開展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理解教育
全納教育的成功實施需要有教師、學校和家長的支持以及有針對性的全納教育課程,同時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積極認知以及普通學生和特殊學生的有效互動直接關系到全納教育的成效。為增進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認識,改變普通學生對特殊學生的固有偏見,營造良好的全納教育氛圍,在2003年開始實施的《第二個特殊教育發展五年計劃(2003-2007)》中,韓國教育人力資源部要求全國的幼兒園、小學和初高中開展障礙理解教育和到障礙人機構從事奉獻活動,并且每學期應開展1次以上。2008年開始實施的《第三個特殊教育發展五年計劃(2008-2012)》中要求從2008年開始,小學、初高級中學的教科書開發中,應納入障礙理解方面的內容。《2011年度特殊教育運營計劃》中,則要求本年度內應當為所有學生實施兩次以上的障礙理解教育,教育內容包括不同障礙類型的特征、性教育、禮儀和校友關系的建立等。并且,各市道教育廳應制定具體的障礙理解活動實施計劃,通過舉辦音樂會、演奏會、戲劇、美術活動等多種活動來改善對障礙人的認知。特殊學校應開發有創意的障礙體驗活動,通過和普通學校的共同活動來提高普通學生和父母對障礙的認識。
為提高對障礙的認識,增進對特殊教育的理解,韓國特別注重障礙理解相關影像和網站的制作、宣傳和使用。例如,《第三個特殊教育發展五年計劃(2008-2012)》要求在2008年開發初高中使用的障礙理解方面的動畫或電視劇;2009年,開發幼兒園使用的障礙理解方面的動畫或電視劇;2010年,開發針對成人的障礙理解方面的動畫或電視劇;2011年,開發關于障礙的醫學、教育學認識方面的電視紀錄片;2012年,制作以障礙人的自立與成功為題材的電視紀錄片。另外,從2009年入學新生開始,所有普通教師養成課程的必修科目中,教職素養領域部分應納入《了解特殊兒童》這一科目,至少占2個學分以上。目前,韓國關于全納教育的理解教育方面的研究也較為活躍,僅1990年至2005年上半年,韓國國內關于障礙理解活動教育方案方面的期刊論文和碩博論文共95篇,其中,有32篇論文中涉及到的障礙理解方案包括提供障礙人相關信息、觀看影像資料、障礙體驗以及讀書活動等。
2.5 開發本土化的成功全納教育預測量表
1994年《特殊教育振興法》修訂頒布以來,韓國全納教育的研究發展迅猛,但是關于全納教育實施效果方面的研究相對較少。為客觀地評價特殊兒童在全納環境中的安置效果,科學預測特殊兒童接受全納教育成功的可能性,韓國學者在GiUiam和McCon-nell開發的《成功全納教育預測量表》(Scales for Predicting Successful Inclusion)基礎之上,對其進行了本土化修訂,開發了《韓國成功全納教育預測量表》(KoreanScales for Predicting Successful Inclusion:KSPSI)。KSPSI施測對象為六周歲至11周歲的障礙兒童。包括活動習慣、應對能力、同伴關系以及情緒成熟四個維度,每個維度15個選項,共計60個選項。施測結果表明,KSPSI量表具有較高信效度,各維度能有效測量學生在學校的適應性,能有效區分學校全納環境中的成功兒童和無法取得成功的兒童。例如,對772名兒童的施測表明,KSPSI量表四個維度的Cmnbach系數介于0.84-0.93之間;以18名障礙兒童為對象,隔周后就四個維度進行重新測量,再測信度系數介于0.82-0.98
之間;5名特殊教師和5名普通教師的評分者信度系數介于0.84-0.92之間;另外,KSPSI量表的效標關聯效度測定表明,四個維度的相關系數介于0.82-0.91之間,相關性具有顯著統計學意義。并且,KSPSI量表和康納斯教師評定量表(Colmers Teacher Rating Scales,CTRS)等其他測量學校適應性的量表的相關度較高。
3 韓國全納教育面臨的問題與困境
3.1 全納教育辦學層次不均衡
特殊班級作為韓國全納教育的重要安置形式,其發展層次上的不均衡現象較為突出。截止到2011年4月,韓國8415個特殊班級中,幼兒園中設立的特殊班級有287個(3.4%),小學中設立的特殊班級有4897個(58.2%),初中設立的特殊班級為1971個(23.4%),高中設立的特殊班級為1258個(14.9%)。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韓國的全納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小學特殊班級為中心。幼兒園中設立的特殊班級數量僅為小學殊班級數量的5.8%,明顯影響到特殊兒童早期全納教育的開展。另外,高級中學里特殊班級中的特殊教育對象者平均為7.3人/班,超出國家規定的高級中學里特殊班級中最高7個學生的接納上限。
3.2 多元文化教育背景下全納教育面臨挑戰
韓國曾經是單一民族國家,但是,近些年來,隨著跨國婚姻、移民者和外籍打工者等的急劇增加,社會的多元文化家庭也越來越多,韓國正在逐步走向多元文化社會。預計到2050年,在韓的外國人將占韓國總人口的9.8%,也就是說,到2050年時,每10名韓國人中就有1名外國人。為應對多元文化的挑戰,幫助多元文化家庭更好地融入韓國社會,讓多元文化家庭子女更好地接受教育,2011年6月底,韓國政府制定了《多元文化家庭支持綜合計劃》。該計劃確定今年將在韓國的16個市道行政區累計共投入682億韓元,支持包括對多元文化家庭推行多元文化教育在內的5大項目共計327項工作計劃。
多元文化教育的實施需要普通學校提供特殊的個性化教育服務,多元文化家庭子女有權利和韓國孩子一起安置在普通班級,共同享受不分種族、民族和文化的全納教育,這不可避免會給韓國全納教育的實施帶來挑戰。因此,逐漸增多的歸國家庭子女、移民子女、多文化家庭子女以及高功能自閉癥兒童等進人普通學校學習,需要教師對每個學生進行充分細致的評估和安置,了解不同家庭文化背景的價值觀和行為標準,為其提供文化回應服務(culturally responsive service)與教學,這些都對普通班級教師的專業和素質帶來了挑戰。同時,對資源教室的建立、特殊教師巡回制度常態化、特殊學生信息共享等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調查研究顯示,多文化家庭子女的韓國語能力較為薄弱,課程學習相對吃力,在校學習與活動中經常受到排斥,導致他們的心理退縮、缺乏歸屬感和認同感,這些都直接影響到全納教育的成效。
3.3 特殊班級的物理環境不盡人意
和普通班級一樣,特殊班級也需要有足夠的教育空間和活動空間。然而,與普通班級相比,韓國目前很多特殊班級的教室面積相對較小,僅能滿足最低的空間要求。為提高全納教育的效果,特殊班級應設置在和普通班級距離較近地方,以便于特殊兒童和普通兒童的良性互動。但現實中,特殊班級被設置在學校的最偏僻位置,和普通班級距離較遠的情況并不少見。一項主要針對全國特殊班級教師的問卷調查顯示,80%以上的特殊班級教師對特殊班級的物理環境不滿意,甚至不少高級中學的特殊班級中,面積不大的教室中竟容納15名以上的特殊學生接受教育。
3.4 普通教師的特殊教育專業化能力不足
截至2011年4月,韓國47079名從事全納教育的普通教師中,持有特殊教師資格證的有701名,僅占全體教師的1.5%。接受過60小時以上特殊教育研修的教師有11393名(24.2%),接受過30小時以上特殊教育研修的則有1449名(3.1%),甚至有33535名普通教師沒有參加過特殊教育研修,占整體教師總數的71.2%。因此,普通教師的在職研修中應增設特殊教育模塊,同時,普通教師的職前教育課程中也應納入特殊教育方面的內容。
近年來,為克服全納教育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全納教育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韓國采取了一系列積極舉措。例如,努力克服特殊班級辦學層次不均衡的現象,逐步增加幼兒園、初高中層次特殊班級的數量;注重師資培養整體化、連續化,將職前教育和職后培訓貫穿一體,在特殊教師的職前教育中納入全納教育理論與實踐方面的課程;積極倡導普通教師和特殊教師之間的合作教學,并注重普通學校校長在全納教育開展中的領導作用;加大對各類全納教育示范性學校的支持,并強化示范性學校的成果經驗推廣;建立各種教師研究學會,增加對不同全納教育研究學會的扶持力度等。
4 對中國開展全納教育的建議
近些年來,作為中國特色的全納教育實現形式,“隨班就讀”在提高特殊兒童義務教育入學率,解決廣大農村特殊兒童入學難問題,以及促進特殊兒童的身心發展和社會融合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國隨班就讀工作,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汲取韓國發展全納教育的經驗教訓,對中國隨班就讀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首先,修訂和完善全納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健全的法律法規是全納教育健康可持續發展的制度保障。但是,國內尚缺乏一部專門特殊教育法,全納教育(隨班就讀)方面的政策法規也僅僅散見于某些相關教育法規或位階較低的《條例》和《意見》中。基于國內的立法現狀,國家可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和完善,增加全納教育方面的內容,并對法規內容進行細化和量化,例如,對1994年頒布的《關于開展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工作的試行辦法》進行修訂;像韓國一樣嚴格規定特殊班級的人數上限。另外,為提升全納教育的執行效果,相關法規中逐步引入全納教育的校長負責制,并納入“問責制度”等懲戒監督措施。
其次,擴大普通學校殊班級以及資源教室的數量。目前,國內在實施隨班就讀的過程中暴露出某些局限性,如特殊兒童輟學現象嚴重,存在一定的“隨班混讀”現象,有些學校甚至將特殊學生隨班就讀作為實施教育公平一種點綴,課堂上老師根本無暇顧及特殊學生,更談不上制定個別化教育計劃。應改變全納教育就是讓學生全天呆在普通班級學習的誤區,在普通學校中增設特殊班級以及資源教室,以便更好地為隨班就讀學生提供教育支持與服務,真正做到“不讓一個孩子掉隊”。
中圖分類號:G64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9324(2015)30-0026-02
上世紀90年代,隨著創業教育發展的緊迫性凸顯,國家大力探索并要求高校開始加大對大學生的創業教育。目前創業教育一般是以公共選修課的形式存在,全國高校都相繼開設KAB課程等相關課程。另外高校也相應舉辦了多種創業大賽以及建設創業園等形式來引導學生學習和實踐相關的財務、法律、商業計劃書等有關的知識。但是相對于其他課程,創業教育這門課由于誕生時間短,師資力量、教材以及教學評價等問題的限制,并沒有實現專業化、規模化,所以創業教育發展的過程中存在著一些問題,需要尋求些許對策。首都地區視力障礙大學生的創業教育,不僅僅關乎該群體融入社會、提高尊嚴的問題,同時也為視力障礙群體創造了就業崗位,緩解了盲人大學生這一特殊群體的就業壓力,為其他地區起到了積極的示范作用。
一、教學質量評價體系缺失,師資力量短缺
教育部原部長陳至立指出:“只有具有創新精神和創新意識的教師才能對學生進行啟發式教育,培養學生的創業能力。”教學質量評價單一以及師資力量的短缺影響了創業教育的開展。第一,創業教育教學質量評價不完善。從全國范圍來看,創業教育目前還沒有建立完善的評價體系,教學效果難以估量。同時受到傳統的教育教學評價手段的影響,創業教育一般的考察方式就是考試或者以論文的形式完成。對于視力障礙大學生而言僅僅是以作業和課程論文的形式體現,這種被動而且缺乏實踐形式的方式并不能檢查創業教育方面知識的獲取程度和能力。另外視力障礙學生的客觀條件又不允許用計算機或者紙筆寫論文,常常需要別人,并沒有針對他們做出特定的評價方式,沒有體現人文關懷。第二,相對于高校龐大的學生數量,大學生創業教育的師資力量薄弱,而且專業化程度較低,由于我國開始創業教育的時間較晚,所以教師一般的專業方向與創業教育有一定的距離。而且對于北京市高校視力障礙大學生來說一般的師資力量是輔導員,課程的講授和創業大賽的組織一般都是以創業的知識、法律、技巧等方面進行指導,由于輔導員的專業性不盡相符,事務性工作繁多,很少能真正參與創業和其他的實踐活動,無法對視力障礙學生相關專業進行系統的針對性的創業指導。
二、首都地區視力障礙專業的創業教育尚未形成一門課程
由于創業教育在我國普及時間較短,對于北京市的視力障礙大學生來說,創業教育只是在就業指導這門課程中作為一章的內容呈現,并沒有過多的篇幅進行介紹,在課外也沒有其他的選修以及輔助課程進行指導。當今社會普遍認同視力障礙人群主要從事針灸推拿和鋼琴調律專業,因為按摩針對其特點,發揮手部觸覺靈敏的優勢針對穴位進行手法治療,而鋼琴調律也需要聽力有關的專業技術,要求音準以及辨音能力要強。視力障礙大學生雖然沒有視力,但因其身體其他器官的功能正常,某些方面較健全人來說還有優勢,所以高校針對其特點設立專業課程,但與此同時又沒有針他們進行創業教育輔導,教學人員通過講授、競賽等形式對學生的創業心理與技巧、創業政策與法規等內容進行指導,內容都是與健全大學生的一致,沒有針對如視力障礙這種特定類型的學生進行個體差異分析以及行業分析。在當今社會,隨著大眾消費水平的提高,健康意識以及文化娛樂消費的增強,這些職業都具有很好的市場前景,而且作為殘疾人的特殊性,與健全人相比不能消化吸收大眾化標準化的教學內容,并且很難適應相應的教學模式,所以書本中的相關內容作為一章不足以呈現創業教育這門課程對于視力障礙大學生的幫助以及價值。
三、創業教育的第二課堂活動單一
學生是學習的主體,第二課堂可以為課堂教學提供實踐的機會。對于視力障礙大學生而言在活動中實踐按摩與調律能力以此鞏固知識尤為重要。作為視力障礙的任課教師也應該在課下組織引導學生自主設計活動方案,讓學生成為活動的主人并參與其中,運用專業知識將課堂知識的傳承延續到第二課堂。然而在現實情況中第二課堂的活動開展得非常少,僅僅是一般性的創業大賽,而且任課教師較少地進行組織,針灸推拿學和音樂學的專業教師更沒有參與其中,致使創業教育的第二課堂活動單一。
四、缺少創業園區、實踐基地以及創業平臺
實踐是學習和檢驗相關創業知識、鍛煉能力的必要手段。作為企業和單位來說,他們市場敏感性更強,更加關注社會的風向標,開放、快速、與時俱進地適應市場,學校則相對滯后,而且并沒有條件讓學生真正體會社會上的真實環境。而且在創業方面,大學生面對的壓力還包括場地的租用、資金的扶持、經驗的積累等等,所以在校的視力障礙大學生創業環境急需改善,需要參與到實踐基地中去。
相對與以上問題,筆者提出以下四個方面的對策:
一、改變評價方式,加強創業教育的師資力量建設
對于視力障礙大學生而言,針對教學內容應該改進這門課程的評價方式。考核辦法要以實踐考核為主,即使學生不能創業,也要懂得相關的知識,掌握相關的能力,這樣能為學生畢業后甚至于很長一階段后的創業提供較好的基礎。高校可以在實踐活動中進行考核,可以設立一系列的實踐活動考核。另外還要加強創業教育的師資力量,優化創業教育的師資配置。首先,要讓更多的專業教師參與進來,加大培訓力度。高校由于師資力量有限,往往由輔導員來進行教學,在日常工作繁重的情況下,教學任務質量不高,校方可以要求很多其他專業的教師參與進來,讓其參加創業培訓班,如KAB課程等培訓,通過培訓來提高授課教師的專業水平。比如針灸推拿學專業任課教師,以其專業知識和對市場的把握對學生進行創業講解,相對于輔導員來講,更加有專業性和說服力。第二,鼓勵創業教育教師走進企業單位,讓其參與企業的運行和管理經驗的獲取。美國斯坦福大學允許教授每周有一天時間在企業兼職,因而對企業的運行狀況有豐富的經驗,然后指導學生,這種培養模式的成效十分顯著。第三,要從社會上聘請有相關經驗以及創業經歷的專家進入校園,并與教師開展交流活動。因為無論是輔導員還是專業教師,都沒有創業的相關經歷,在市場的動態把握和殘酷性上缺少實戰經驗,所以要通過此途徑來讓學生真正感受創業的風險和樂趣。
二、制定針對視障大學生的創業教育課程
相對健全人比較,視力障礙大學生由于數量較少,目前還沒有針對這類人群設立專門的創業教育課程,毋庸置疑,在當今教育資源的緊缺下短時期內不可能實現這一目標,但針灸推拿學和音樂學專業屬于服務類行業,根據當前社會職場發展變化來看,符合體力勞動類職業減少,腦力勞動或創意性工作增多,這種職業能根據社會的需求發揮視障學生的生理以及身心特點,使視力障礙人群實現自我價值。所以高校要有前瞻性,應該針對這些特點開設技能培養為主的專業特色課程,以中醫和音樂等專業知識為基礎進行實踐,強化學生按摩手法以及聽音調律實踐能力。本門課程的設置要注重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加強大學生創業能力、意識和精神的培養和訓練。
三、舉辦多樣化形式的創業教育第二課堂
請相關領域內有關專家或者優秀校友進入校園做報告與專題講座。課堂教學的知識主要講解創業教育的理論和知識要點,而對于行業內部最新的市場資訊任課教師就相對捉襟見肘,對于創業的現實狀況了解不夠,需要有關專家進行前沿知識的講解以及優秀校友介紹創業經驗,這樣可以激發學生對創業的熱情,還能對所學知識進行及時的實踐探索。引導視力障礙學生創立創業協會。由于視力障礙學生的生理特點導致該群體對于社團活動積極性不高,高校可以引導該群體學生創立盲人的創業協會。目前視力障礙大學生的專業比較適合創業方向,通過社團活動可以讓學生對于本專業產生更大的興趣,創造積極思考、努力學習專業知識的氛圍,并在實踐中運用課堂上講授的知識,開闊其眼界。
四、大力開發實踐基地,將企業單位等融入學校創業教育
高校應大力開發實踐基地,建設殘疾人創業的孵化器,通過提供機會讓盲人大學生親自去經營自己創業領域的微型企業。首先,高校通過介紹該群體專業性以及未來的商業前景并聯系校外企業,將產、學、研三方面結合,鼓勵引導企業單位進入校園并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等相關支持,開發視力障礙大學生的創業實踐基地。
總之,我們高校要定期組織針灸推拿學專業的學生進入到醫院、社區、按摩店等相關地點,音樂學專業的學生要進入琴行、鋼琴調律公司等單位進行實習,讓相關企業單位進入校園等,促使學生有針對性地對專業知識以及創業方面的知識進行學習和消化,學習和掌握創業的技巧和相關經驗;另外要進一步開展創業孵化基地并提供相應的資金,比如建立大學生創業園區,為學生提供免費或者相應優惠的場地以及可供啟動的項目資金,注重后續的成果轉化以及暢通與社會上的企業進行合作的通道等等;最后高校間要加強聯系,大力開展相關專業和類型的學生的交流,探討創業教育的教育管理模式,整合資源,加強學術研究,共同發展大學生創業教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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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and),是指在人行道上鋪設一種固定形態的地面磚,使視殘者產生不同的腳感,誘導視殘者向前行走和辨別方向以及到達目的地的通道,宜為中黃色,也可采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的顏色。盲道作為城市無障礙設施之一,是國家政府關愛視殘者的體現,是國際化大都市、現代城市的標志之一。城市的無障礙化,體現了政府對弱勢群體的人文關懷。有效的盲道設置能促進視殘者獲得更多的獨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減少由于失明所帶來的各種限制,對視殘者心理、生活和就業等許多方面都有積極的作用。
一、盲道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盲道建設和使用狀況存在問題,不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無障礙設計規范》的相關規定。如《規范》規定盲道應連續,但不少盲道被障礙物占用,造成盲道的斷裂,不僅商用設施、普通市民隨意占用,而且公益設施如市政設施中地下井蓋的鋪設、綠化植物等也在占用盲道;還有不少盲道遭到磨損、破壞后,沒有得到及時的維修與完善。再如《規范》規定人行道中有臺階、坡道和障礙物等,盲道至少要設在相距0.25~0.5m處,但城市常有盲道緊挨這些障礙物的情況存在。更深一步講,客觀環境也會影響人的心情和健康,因而社會現實中的盲道問題會在家庭中衍生。出行不便,盲人經常被迫呆在家中,缺乏與社會的溝通與交流,長期處在相對封閉的環境中,身體素質易下降,易產生孤獨、自卑、狹隘以及失落之感,不利于身心的健康發展。
二、原因分析
首先,從社會普通市民的角度看,在于他們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維護意識淡泊。現代社會對保障盲人對盲道的使用權利還處于道德機制的約束階段,有一種隨波逐流的從眾心理,缺乏自己獨立的思考、判斷與自治意識。
其次,從政府管理部門的角度看,主要有四個方面:其一,政府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維護與使用知識的宣傳力度不夠;其二,規劃不合理,缺乏長遠、系統性考慮。比如先有道路和其他設施,后有盲道。其三,部門間職責不明、推諉管理,缺乏系統性、專門性的法律法規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維護管理作出規定;其四,對視殘者等弱勢群體的關注度不夠,沒有充分考慮他們的出行權等正當權利。
三、解決對策
城市管理法治化的內涵是人權在城市生活中的充分實現和對國家各級權力機關行使權力的控制,明確市民、社會、國家各自在城市管理法治化中的分工。其中人權不僅包括政治上的權利,人身權、社會權、尊嚴也在范疇之中。
因此,解決盲道問題,首先要堅持在城市盲道的規劃管理中以人為本,真正關注關心視殘者等弱勢群體的權益。國家政府需要加大宣傳力度,普及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基本常識,改變市民原先淡泊的主觀認識,讓他們有合理使用甚至主動維護盲道的社會管理的自治意識,進而影響行為方式,這樣才能更好的推動相關管理制度的推行。
其次,進行法治化、系統性管理。系統論告訴我們,系統包括要素和結構,并受外部環境的影響,產生功效。盲道好比整個社會系統的一個要素,是構成社會文明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它要素與它要有合理的結構即合理的聯系和組成方式,才能讓這個系統發揮良好的功能。法律制度、管理制度好比結構,有完善的法制與優良的管理,才能建設和維護好盲道,為盲人出行創造便利,實現他們的出行權等權利。因此需及時制定系統性、針對性的法律法規。一方面授予政府權力,對盲道進行監管;另一方面也要有制約,明確政府部門職責,確定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管理權歸屬,避免相互推諉。同時外部環境對系統也有重要作用,因此要營造讓市民正確使用于主動維護盲道的社會氛圍,“內外”兼顧,才能達到功效,解決目前存在的盲道問題。
最后,國家要鼓勵和發展社會組織參與類似盲道等無障礙設施的使用與維護,發動社會團體的力量,多維角度關懷視殘者,保障出行權等合法權益的真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