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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和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各負其責、社會監理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和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確保建筑安全生產。
第六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實行招標投標。
第二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條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實行責任制。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對其實施的建筑行為和提供的建筑成果負責。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應對經手的建筑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對其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依法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并簽訂合同,組織工程建設,確保工程質量。應當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必須依法實施監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工程限額,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程序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分級管理規定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范和工程質量驗評標準,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必須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并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第十一條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質量責任制度和勘察、設計檔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辈煳募慕Y論應當評價準確、數據真實可靠,設計文件應當符合規定的設計要求;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和供應商。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設計推行注冊執業資格制度。設計文件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人員審核簽字,簽字人應當對簽署的文件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文件。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設計圖紙會審,負責設計技術交底;參加建筑工程的基礎、主體結構(含隱蔽工程)和竣工的質量驗收;參加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關技術處理方案。
對采用新技術和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及時解決施工中的技術問題及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承包建筑工程,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建立工程技術檔案,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規范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不得違反施工程序,不得偷工減料。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必須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和負責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專業管理人員,須經建筑專業知識、建筑法律法規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其監理的建筑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施工規范和技術標準的行為,必須制止,并責成有關責任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監理業務不得轉讓。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監理實行注冊執業資格制度。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驗收資料必須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簽字認可,簽字人應當對簽署的質量驗收資料負責。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款項,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實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關系公眾安全、公共環境的建筑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以及從事建筑活動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依法實施強制性監督。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配備與監督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專業技術人員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配備與質量檢測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裝備,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技術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從事質量檢測工作。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檢測結果負責。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不得偽造質量檢測數據和試驗檢測結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建筑工程質量保修和賠償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在向建設單位交付建筑工程時,應提供建筑工程使用和維護的說明書,并簽署質量保修書。
建設單位與建筑施工企業確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出現的質量缺陷,應當實行保修,其保修費用和因質量缺陷造成損失的賠償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保修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筑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檢舉。受理投訴、控告、檢舉的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建設單位組織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并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第四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安全生產實施行業管理,組織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推廣建筑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和新設備,并接受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具體管理工作由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分級管理規定到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必須為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提供必要的資料和作業環境,配合建筑施工企業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
涉及公共安全或特殊施工環境的建筑工程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由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施工企業應當將安全措施費用專項用于建筑安全生產,不得挪用。
建設單位不得干預建筑施工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強迫建筑施工企業購買或者使用指定廠商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防護用品等。
第二十九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保證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業發現設計圖紙不能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性能、不利于作業人員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時,應當向原設計單位提出修改設計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建筑安全生產負責,項目經理對本項目的建筑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安全技術人員,并建立安全生產資料檔案。
第三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職工進行勞動技能、安全技術和法律法規培訓考核,并建立培訓檔案。未取得培訓合格證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和涉及重大安全的危險作業,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由專人監督實施。
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項目的技術和安全負責人必須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作業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保護環境等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置圍檔設施,懸掛張貼醒目的安全標志,并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文明施工的規定,建筑垃圾必須及時清理,生產和生活設施以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不得購置和使用不合格產品。
第三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標準規范定期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設施、架設機具、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并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確保施工設備設施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七條 實行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實行強制性保險的保險費用應進入工程造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工程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建筑工程的;
(二)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沒有設計方案,擅自進行涉及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施工的。
第三十九條 建筑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所出具的設計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或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規范規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設計合同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設計合同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金額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三)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第四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工程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施工合同金額1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筑工程質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監理合同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發生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安排未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和負責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專業管理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具有從業資格的項目經理和負責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專業管理人員,違反建筑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規程的,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可以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依據充分,執行力強?!毒艞l規定》中的每一個“必須”,都依據《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即將出臺的《應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生產安全事故預案管理辦法》等文件和部門規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了《九條規定》的嚴肅性和科學性?!毒艞l規定》以總局局長令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企業必須嚴格執行。
三是簡明扼要,便于熟記?!毒艞l規定》的內容只有425個字,簡明扼要,一目了然。雖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項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之中,許多企業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不夠熟悉?!毒艞l規定》把企業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應該做、必須做的基本要求都規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記憶和執行。
為深刻領會、準確理解《九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現逐條說明如下:
一、必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制,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18條有關要求。
解讀:企業是生產經營活動的主體,是保障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根本和關鍵所在。做好應急管理工作,強化和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是根本,強化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是關鍵,這已經被我國的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實踐所證明。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應急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必須對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都要負責,而不是僅僅負責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環節;必須對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全程負責,不能間斷;必須對應急管理工作負最終責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規避、逃避?!栋踩a法》及《九條規定》對此進一步明確重申和強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是明確本單位各崗位應急管理責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監督落實的工作體系,是保障本單位應急管理工作順利開展的關鍵制度體系。實踐證明,只有建立、健全應急管理責任體系,才能做到明確責任、各負其責;才能更好地互相監督、層層落實責任,真正使應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負責。因此,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是企業加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最為重要的途徑。
在實踐中,由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特點以及應急管理的狀況不同,其應急管理責任制的內容也不完全相同,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明確在責任體系中各崗位責任人員、責任范圍和考核標準等內容,這是所有企業應急管理責任體系中必須具備的重要內容。通過這些手段,最終達到層層落實應急管理責任的目的。
二、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4條、第21條、第22條、第79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2條有關要求。
解讀:《安全生產法》新增的第22條對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分項職責中有4項與應急管理工作相關;第79條對高危行業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作出了明確規定,體現出應急管理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落實企業應急管理主體責任,需要企業在內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上予以充分保障。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管理人員,是企業開展應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企業的應急管理工作中發揮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別是在危險性較大的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生產法》的要求,將設置應急救援機構作為一項強制要求。
應急管理機構的規模、人員結構、專業技能等,應根據不同企業的實際情況和特點確定。為了保證應急管理機構和人員能夠適應應急管理工作需要,應對應急管理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演練,使其適應工作需要。對于企業規模較小,設置專職應急管理人員確實有困難的,《九條規定》體現了實事求是的原則,企業規模較小的,可以不設置專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但必須指定兼職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兼職應急管理人員應該具有與專職應急管理人員相同的素質和能力,能夠承擔企業日常的應急管理工作,并在企業發生事故時具有相應的事故響應和處置能力。
《安全生產法》第4條新增“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內容,主要是考慮到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在加強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強調。進一步加強應急管理制度建設,對提升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企業建立的應急管理工作制度,是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自身情況和安全生產特點制定的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規范和要求,是保證企業應急管理工作規范、有效開展的重要保障,也是開展工作最直接的制度依據。企業要強化并規范應急管理工作,就必須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各項工作制度,并保證其有效實施。
三、必須依法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40條、第76條、第79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6條、第27條有關要求。
解讀:《安全生產法》第76條規定,“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提高應急救援的專業化水平?!薄锻话l事件應對法》第26條規定,“單位應當建立由本單位職工組成的專職或者兼職應急救援隊伍?!?009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基層應急隊伍建設的意見》明確提出,重要基礎設施運行單位要組建本單位運營保障應急隊伍,推進礦山、危險化學品、高風險油氣田勘探與開采、核工業、森工、民航、鐵路、水運、電力和電信等企事業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以有效提高現場先期快速處置能力。國務院國資委的《中央企業應急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中央企業應當按照專業救援和職工參與相結合、險時救援和平時防范相結合的原則,建設以專業隊伍為骨干、兼職隊伍為輔助、職工隊伍為基礎的企業應急救援隊伍體系。以上規定均對企業建立救援隊伍提出了明確要求。
企業建立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在事故發生時,能夠在第一時間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與處置工作,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紤]到不同行業面臨的生產安全事故的風險差異,大中小各類企業的規模不同,《安全生產法》中并沒有把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作為所有生產經營單位的強制性義務,除了有關法律法規做出強制要求的高危行業企業,對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只作政策性引導。在無法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情況下,應與鄰近的專職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救援協議,確保事故狀態下能夠有專業救援隊伍到場開展應急處置。
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物資,是開展應急救援不可或缺的保障,既可以保障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又可以保障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必須在平時就予以儲備,確保事故發生時可立即投入使用。企業要根據生產規模、經營活動性質、安全生產風險等客觀條件,以滿足應急救援工作的實際需要為原則,有針對性、有選擇地配備相應數量、種類的應急救援裝備、物資。同時,要注意裝備、物資的維護和保養,確保處于正常運轉狀態。
《安全生產法》第40條明確了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必須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總局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有限空間安全作業五條規定》中,明確提出了設立監護人員、加強監護措施等要求。安排專人監護,對于保證危險作業的現場安全特別是作業人員的安全十分重要。所謂專人,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知識、熟悉風險作業特點和操作規程,并具有救援能力的人員。監護人員要嚴格履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職責,包括監督操作人員遵守操作規程,檢查各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處理現場緊急事件,第一時間開展現場救援,確保危險作業的安全。
四、必須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銜接的應急預案,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37條、第41條、第78條有關要求。
解讀:原《安全生產法》僅對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了規定,沒有規定企業的這項職責。新《安全生產法》增加的第78條對企業制定應急預案作了明確規定,要求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渡a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結合本單位的危險源狀況、危險性分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由于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作業人員所從事的工作潛在危險性較大,一旦發生事故不僅會給作業人員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對其他作業人員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威脅。因此,要對企業存在的危險因素較多、危險性較大、事故易發多發區域和環節和重大危險源開展全面細致的風險評估,對各種危險因素進行綜合的分析、判斷,掌握其危險程度,針對危險因素特點和危險程度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避免事故發生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損失。風險評估的結論,對于企業有針對性地開展應急培訓、演練、裝備物資儲備和救援指揮程序等全環節的應急管理活動都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應當高度重視并切實做好風險評估工作。
按照《國家公共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應急預案體系”的規定,企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一部分,各預案之間應當協調一致,充分發揮其整體作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綜合性的,適用于本地區所有生產經營單位。企業制定的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應與綜合性應急預案相銜接,確保協調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啟動能夠順暢運行,提高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效率。企業應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指南》的要求,對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使企業主要負責人、有關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都能夠身臨其境積累“實戰”經驗,熟悉、掌握應急預案的內容和要求,相互協作、配合。同時,通過組織演練,也能夠發現應急預案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若企業關鍵、重點崗位從業人員及管理人員發生變動時,必須組織相關人員開展演練活動,并考慮增加演練頻次,使相關人員盡快熟練掌握崗位所需的應急知識,提高處置能力。
《安全生產法》中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明確規定為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督促企業定期組織開展演練。要堅決糾正重演輕練的錯誤傾向,真正通過演練檢驗預案、磨合機制、鍛煉隊伍、教育公眾。企業要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26條關于演練次數的要求,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者專項應急演練。
重點崗位應急處置卡是加強應急知識普及、面向企業一線從業人員的應急技能培訓和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有效手段。應急處置卡是在編制企業應急預案的基礎上,針對車間、崗位存在的危險性因素及可能引發的事故,按照具體、簡單、針對性強的原則,做到關鍵、重點崗位的應急程序簡明化、牌板化、圖表化,制定出的簡明扼要現場處置方案,在事故應急處置過程中可以簡便快捷地予以實施。這一方面有利于使從業人員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范能力,減少事故發生,降低事故損失,另一方面方便企業如實告知從業人員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五、必須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并定期組織考核。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25條、第55條有關要求。
解讀:新《安全生產法》第25條中明確了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應當包括的內容,增加規定了“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以及熟悉從業人員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兩方面的內容。事故應急知識是應急培訓的重要內容,從業人員掌握了這些知識,可以在事故發生時有效應對,在保護自身安全的同時,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事故損失。
應急處置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作為崗位從業人員,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開展自救互救、避險逃生,對于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崗位從業人員是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的第一道防線,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首要響應者。加強崗位從業人員的應急培訓,特別是加強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就、避險逃生技能的培訓,既是全面提高企業應急處置能力的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因應急知識缺乏導致事故擴大的迫切需要。
企業要提高認識,認真履行職責,以全面提升崗位從業人員應急能力為目標,制定培訓計劃、設置培訓內容、嚴格培訓考核、抓好培訓落實。要牢牢堅守“發展決不能以犧牲人的生命為代價”這條紅線,牢固樹立培訓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隱患的理念,全面落實應急培訓主體責任。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有崗位從業人員進行應急培訓,確保其具備本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應急處置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切實突出廠(礦)、車間(工段、區、隊)、班組三級安全培訓,不斷提升崗位從業人員應急能力。
針對實踐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落實、不規范甚至流于形式等問題,《安全生產法》第25條在修改中專門增加規定,要求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企業要將應急知識培訓作為崗位從業人員的必修課并進行考核,建立健全適應企業自身發展的應急培訓與考核制度,確保應急培訓和考核效果。將考核結果與員工績效掛鉤,實行企業與員工在應急培訓考核上雙向蓋章、簽字管理,嚴禁形式主義和弄虛作假,切實做到企業每發展一步,應急培訓就跟進一課,考核就進行一次,始終保持應急培訓和考核的規范化、制度化。
六、必須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崗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要點,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標識,并確保逃生通道暢通。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32條、第39條、第41條、第50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4條有關要求。
解讀:企業的生產行為多種多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也是多種多樣的。對于從業人員來說,熟悉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應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企業有義務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險情處置要點等。這一方面有利于從業人員做到心中有數,提高應急處置意識和事故防范能力,減少事故發生,降低事故損失;另一方面也是從業人員知情權的體現。因此,本條規定了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企業應當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如實告知是指按實際情況告知,不得隱瞞、保留,更不能欺騙從業人員。
在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場所或者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立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可以提醒、警告作業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時刻清醒認識所處環境的危險,提高注意力,加強自身安全保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減少事故的發生。因此,企業在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設立明顯標識,是企業的一項法定義務,也是企業應急管理的重要內容,必須高度重視,認真執行。國家制定了一系列關于安全警示標識的標準,如《安全標示》、《安全標示使用導則》、《安全色》、《礦山安全標示圖》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等,國家安監總局還建立了安全警示標志管理制度。這些標準和制度都是企業切實履行本條規定義務的重要依據。
關于逃生通道暢通,這是實踐中血的教訓總結出的結論。一些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建設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設緊急出口或出口不規范;有的雖然設了緊急出口,但沒有疏散標志或標志不明顯;有的疏散通道亂堆亂放,不能保證暢通,發生事故時從業人員無法緊急疏散。也有一些企業出于各種目的,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致使發生事故時從業人員逃生無門,造成大量的人員傷亡。為了從制度上解決這一問題,避免類似悲劇再次發生,《安全生產法》第39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禁止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边@就要求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在建設時就要考慮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應當有明顯標志,即標志應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證標志清晰、規范、易于識別。出口應隨時保持暢通,不得堆放有礙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出口。
七、必須落實從業人員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52條、第55條有關要求。
解讀:《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如果繼續作業很有可能會發生重大事故時(如礦井內瓦斯濃度嚴重超標),有權停止作業;或者事故馬上就要發生,不撤離作業場所就會造成重大傷亡時,可以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由于企業活動具有不可完全預測的風險,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有可能會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此時,如果不停止作業或者撤離作業場所,就極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傷亡。因此,必須賦予從業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停止作業以及撤離作業場所的權利,這是從業人員可以自行做出的一項保證生命安全的重要決定,企業必須無條件落實。
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從業人員如何判斷“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采取什么“可能的應急措施”,需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況來判斷。從業人員應正確判斷險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行使這一權利既要積極,又要慎重。因此,應不斷提升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教育,特別是應急處置能力的培訓教育,全面提升從業人員的基本素質,使從業人員掌握本崗位所需要的應急管理知識,提高第一時間應急處置技能,不斷增強事故防范能力。
八、必須在險情或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做好先期處置,及時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并按規定立即如實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80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56條有關要求。
解讀:《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對應急處置過程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嚴格要求。企業負責人的重要責任之一就是組織本企業事故的搶險救援。企業負責人是最有條件開展第一時間處置的,在第一時間組織搶救,又熟悉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和事故的特點,其迅速組織救援,避免事故擴大,意義重大。在開展先期處置的過程中,企業要充分發揮現場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以及救援隊伍指揮員的作用,根據需要及時劃定警戒區域,及時采取隔離和疏散措施。同時,企業要立即報告駐地政府并及時通知周邊群眾撤離,對現場周邊及有關區域實行交通管制,確保救援安全、順利開展。
《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中明確規定: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企業負責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向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如實報告。這里的“規定”是指《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這些法律、行政法規對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的時限、程序、內容等做了明確規定。按照要求,單位負責人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企業概況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已經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將這些情況全面、如實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以免影響及時組織更有力的應急救援工作。
九、必須每年對應急投入、應急準備、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工作進行總結評估。
依據:《安全生產法》第20條,《突發事件應對法》第22條有關要求。
解讀:落實應急處置總結評估制度,是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的一個重要體現,《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應急處置總結和評估制度,并對總結報告的主要內容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對應急處置作出評估結論。
《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對應急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關于財力及物資保障方面的要求對企業開展應急投入和應急準備具有指導作用。企業作為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工作的主體,必須強化并落實《安全生產法》、《突發事件應對法》中關于安全投入、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與救援的各方面要求。企業應當確保應急管理所需的資金、技術、裝備、人員等方面投入,應急投入必須滿足日常應急管理工作需要,且必須保障緊急情況下特別是事故處置和救援過程中的應急投入,確保投入到位。企業要針對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的季節性特點,進一步強化防范自然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加強汛期等重點時段的應急準備,強化應急值守、加強巡視檢查、做好物資儲備、做到有備無患。在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結束后,要及時總結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情況,按照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印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的要求,詳細總結相關情況,并按照要求向地方政府負有安全生產和應急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報告。
第三條任何單位、個人發現本市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事故隱患,均可向當地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第四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受理核查的信息溝通協商機制,健全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包括登記、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答復、統計、報告和獎勵辦法等制度),設立舉報獎勵資金,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傳真、電子郵箱、通信地址和獎勵辦法。
第五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于每年1月份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上年度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情況。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下列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事故隱
患的,屬于本辦法的舉報范圍: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而進行生產經營的;
(二)在生產經營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定的;
(三)強迫從業人員違章作業等侵害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益的;
(四)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儲存、運輸的;
(五)存在事故隱患,可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六)發生重傷、死亡生產安全事故,事故單位或有關人員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隱瞞不報或未及時、如實報告的。
第七條舉報事項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舉報單位(人)的名稱(姓名)、地址、電話等可供核實查找的信息;
(二)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事故隱患狀況及已經或將要產生的危害;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時間、地點和受害人身份,以及有效線索或證據;
(三)舉報人的聯系方式。
第八條為方便核查被舉報單位或人員的違法事實,鼓勵實名舉報。實名舉報要提供舉報人真實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通訊聯系方式等。
第九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并告知舉報人向有權機關、單位提出;受理舉報后,應當立即組織核查,經核查后發現屬于其他鎮(街道)或市級部門的,原受理單位應及時移送相關鎮(街道)或市級部門受理并核查處理。
第十條各鎮(街道)、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配合。鎮(街道)在核查處理過程中發現案件處理超出自身權限的,要及時移送市級相關部門查處。市級有關部門要加強線上指導、協調和配合工作,切實增強安全生產舉報核查處理工作的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條受理舉報的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舉報事項的核查處理工作;情況復雜的,報請單位主要負責人批準后可以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核查處理時間最長不能超過90日。法律、法規、規章對核查處理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舉報事項辦結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或電話答復舉報人。
第十二條對核查屬實的違法行為并依法立案查處的舉報,根據行政處罰程度,給予每件50—10000元的獎勵;重大舉報事項的獎勵,由舉報核查處理部門研究決定。重點領域監管及專項整治活動中涉及的單項舉報獎勵額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經市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后,可另行確定實施。
第十三條舉報核查處理單位對已辦結的舉報,應當及時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別舉報同一事項的,由核查處理部門給予實名舉報的第一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兩人或兩人以上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獎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其他署名人領取。
對同一違法行為分別向鎮(街道)和市級有關部門舉報的,按職責要求由核查處理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十五條舉報人應對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對借舉報之名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干擾正常工作的,由受理機構依據情節輕重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受理舉報的單位及工作人員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姓名、單位、聯系方式及舉報情況。
第十七條舉報受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舉報人或舉報查處工作推諉、敷衍、拖延的;
(二)因工作失職造成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泄漏,給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故意向被舉報人(或單位)泄漏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的;
(四)偽造舉報材料騙取舉報獎金或冒領舉報獎金的;
(五)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一、必須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第一責任人的工作責任制,層層建立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責任體系。
二、必須依法設置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人員,建立應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須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或與鄰近專職救援隊簽訂救援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裝備、物資,危險作業必須有專人監護。
四、必須在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編制與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相銜接的應急預案,重點崗位制定應急處置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五、必須開展從業人員崗位應急知識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險逃生技能培訓,并定期組織考核。
六、必須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崗位、場所危險因素和險情處置要點,高風險區域和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明顯標識,并確保逃生通道暢通。
中圖分類號:TU714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安全生產”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一項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內容。安全工作的成敗決定企業的前途和命運,良好的安全環境,可以給企業帶來社會信譽和經濟效益,國家和集體財產免遭損失,職工生命安全得到保障。否則就會給企業帶來巨大損失。
一、企業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1、安全的企業,才是有價值的企業,受尊重的企業
一個企業的組成是離不開員工的,一個企業的發展與壯大同樣也離不開員工。一個讓員工沒有安全感的企業,它不會具有凝聚力,它也不可能發展壯大。一個安全的企業來自于它對安全生產的管理。安全生產是要通過員工的勞動來實現,員工既是生產實踐的主體,又是事故危險的對象。企業管理者必須加強對員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員工的安全防范素質。提升員工的安全意識應該是企業管理工作的主題。企業管理者把安全工作落到了實處,把員工的生命財產放到了第一位,真正做到了以人為本來管理企業,那么,這個企業肯定是一個安全的企業,是一個有價值的企業,受尊重的企業。反之,員工將會棄他而去,企業就會破產。
2、安全投入是最基礎,最重要的投入,保障性投入具有隱形效益
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的理想狀態是“雙贏”。因此,在保障安全生產中的安全投入可以最大程度地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保證企業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擺正安全生產投入與提高經濟效益的關系,是企業當前面臨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是相對統一的整體,他們相輔相成,互為目的。
安全就是效益。長期以來,一些地方和企業沒有充分認識到安全投入與經濟效益之間的關系,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而置安全生產于不顧,縱觀所有事故,無一不存在這方面的原因。事實上,通過事先的安全投資,把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是最經濟、最可行的生產建設之路,有研究成果顯示安全保障措施的預防性投入效果與事故整改效果的關系比例是1:5的關系。這一安全基本定量規律是指導安全經濟活動的重要基礎。
因此,企業安全資金投入暫時來看對經濟有點影響,從長遠來看對企業發展是有益的。我們絕不能為了一時的眼前利益而鋌而走險,我們應該盡力在安全生產和經濟效益之間找到最佳的平衡點,發揮安全投入的作用,減少事故帶來的經濟損失,實現安全生產與經濟效益的同步提高,以最少的投入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
二、企業安全生產問題嚴重的原因分析
1、安全制度建設滯后,部分管理存在錯位
企業內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設與安全法律法規、安全標準作業規范有滯后偏差,政府加大安全法制建設,對企業安全行為有更高要求,企業安全生產制度有必要及時更新,管理也急需及時跟進。由于產業結構優化,工藝調整及設備升級后,企業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部分未能及時修訂和補充,管理存在錯位問題。
2、我國從業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國民安全文化意識相對落后
安全文化是現代工業文明的產物,是工業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安全文化相對落后:首先,職業安全監察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素質不高、法制觀念不強、執法不嚴、執法不規范及執法水平低的情況。其次,為了降低成本,很多企業在惡劣環境下工作崗位基本都是雇傭農民工和臨時工或下崗工,這類雇員知識水平低,綜合素質不高,安全意識很淡,有些甚至沒有。
3、質安全水平不高,事故防范能力有短板
盡管企業在轉型升級發展中,安全保障能力也有了進步。例如以全國第一家子午線輪胎生產企業廣州市華南橡膠輪胎有限公司為核心的企業輪胎制造板塊,經過持續多年的升級換代,其設備和技術,大多已具行業領先水平,本質安全能力也大大提升。但是這一板塊中的其他部分企業,技術更新較為緩慢,安全保障能力比較脆弱。生產安全隱患也客觀存在。
三、企業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途徑探討
1、加強生產安全責任落實制
企業的安全生產關乎企業的順利發展,在市場經濟背景下加強安全生產的落實也是提高企業競爭能力的重要途徑。要想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將生產責任落實到個人,對安全生產實行精細化管理。首先企業應該形成主動抓安全生產的意識,在生產活動中樹立“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的生產觀念,明確安全生產對企業發展的重要性建立生產安全分管責任制,把安全責任落實到生產管理的每一個環節和每一個崗位,形成企業總動員的安全生產局面。企業實行安全責任制后必須強調落實,各分管領導不僅要做好自身的工作還要重視對安全生產的管理,尤其是針對技術性較強、程序較為復雜的工種,更應該做好各項安全生產工作,減少事故風險。
2、增加企業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企業的安全生產并不是通過制度和管理的落實就可以完成,它還需要安全措施的建設,這也是預防安全事故的有效措施。增加企業安全生產的投入表現在首先就是生產設備的購置方面,企業在購買生產設備時應該根據自身的需要,并購買和生產設備配套的安全防護裝置,定期對安全設備進行維護、檢測和保養,使設備一直處于良好的狀態。在具有風險的生產工藝進行時要設立警示標志,防止他人的靠近。同時企業還應該為施工人員配備相應的安全設備,尤其是對特殊工種的工作人員更應該提供防護用品,通過安全生產的投入增加員工的安全系數,保證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
3、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企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提就是讓全體員工正確認識安全管理工作,深很徹領會安全管理工作對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重要意義。這就需要企業將安全管理納入企業培訓的重要內容,通過講授式培訓、觀看視頻資料、安全事故研討會等形式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員工在各種危險狀況下的應急處理能力和自救能力。同時,在企業內部作好安全管理的宣傳工作,利用企業的報刊、網站、內部文件上、條副、標語等作為平臺,強化安全管理在員工心目中的地位,使安全管理工作由教育到自發,再到自覺,進而深入人心。
4、建立企業安全管理文化體系
企業安全管理文化指企業為了安全生產所創造的文化,是安全價值觀和安全行為準則的總合。企業安全文化有多種表現形式,如廠容廠貌、廠風廠紀、安全文明生產環境與秩序,健全的安全管理體制及安全生產規章與制度的建設,沉淀于企業及員工心靈中的安全意識形態,安全思維方式、安全行為準則、安全道德觀、安全價值觀等,如何見之于形、聞之于聲,需要我們每一個企業領導者認真研究。企業要博采眾家之長,在總結經驗及教訓的基礎上,多方汲取相關文化建設的知識和營養,開闊工作視野,及時解決企業安全文化建設過程中的新矛盾和新問題,保證企業安全文化建設的健康發展。
5、建立安全管理信息系統
安全管理信息系統,主要包括對信息的收集、錄入,信息的存貯,信息的傳輸,信息的加工和信息的輸出5個方面。該系統通過建立以安全部門為信息處理中心,各危險崗位和各專業部門為終端的安全管理信息系統網絡,從而由安全信息反饋來推進對隱患的不斷檢查、整改和監控,形成閉環管理。此系統解決了目前企業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關鍵問題――安全信息缺乏,信息傳遞渠道不暢通,反饋不及時,危險信息不能及時得到處理等。因此,對企業向本質安全管理方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結束語
總之,現代企業安全生產無小事,我們不能把安全生產管理視為兒戲,無論何時何地,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都不能停止。只有保證了安全,企業生產才能得以順利開展。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與企業的命運息息相關,為了企業的長足發展,我們必須要高度重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答:現行《條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是2003年、2008年國務院進行了兩次機構改革,有關部門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職責分工發生了變化。二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環節,如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發生事故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問題較為突出等。三是執法實踐中反映出現行《條例》的一些制度不夠完善,如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機關規定不夠明確,對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與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適應等。這次對《條例》進行修改,就是為了適應這些新情況新問題,更加有效地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問:修改后的《條例》是怎么體現有關部門職責分工變化的?
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把現行條例中提到的“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統一改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二是把現行條例關于經濟貿易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的規定,修改為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三是明確規定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考慮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環節多、部門多,為了促使有關部門既各司其職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條例》還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關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問: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主要出于什么考慮,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都要取得許可證?
答:現行《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得比較充分,有關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規定得原則。實際情況表明,使用危險化學品,特別是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其危險程度不亞于生產危險化學品,這方面的事故約占全部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四分之一。為從源頭上進一步強化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這次修改中確立了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制度。
要說明的是,不是所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都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很多,使用數量、使用方式及危險程度等差別也很大,所有使用單位都取得許可證,既不可行也不必要。因此,《條例》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發放范圍確定為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符合實際情況,抓住了重點。至于使用數量達到多少需要辦理許可證,由于各類化工企業情況差別很大,很難在《條例》中作出規定,《條例》授權安全監管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使用量標準。
考慮到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有的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這些企業按照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為避免重復發證增加企業負擔,《條例》明確規定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化工企業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問:在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方面,《條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經營許可證制度還繼續實行嗎?
答:實踐證明,現行《條例》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的制度和措施比較可行。為進一步加強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管理,這次修改時根據實際情況,明確將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納入危險化學品經營的范疇,填補了制度上的空白,同時進一步嚴格了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制度還要繼續實行。所不同的是,這次修改下放了許可證的審批權限,這是考慮到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數量很多,都集中到省級或者市級政府部門辦證,有關部門負擔重,企業辦事也不方便,而且目前市、縣兩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機構設置上也已經健全,能夠承擔起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頒發管理的責任。
問: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能不能在運輸始發地公安機關辦理,辦證時限有沒有明確限定?
答:按照現行《條例》規定,托運人只能到運輸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申請辦理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但實踐中不少托運人的住所在運輸始發地,為了辦證不得不來回跑。為解決這個問題,這次修改《條例》時明確規定,托運人也可以向運輸始發地公安機關辦理通行證。針對一些運輸企業提出的辦證沒有時限要求,有時辦理時間較長,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了公安機關審批的時限,最長不能超過7天。
一、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
(一)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是建筑企業及其建設工程項目中設置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獨立職能部門。凡在*市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本企業在我市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工程建設項目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小組,并按規定配置專職安全員,負責本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
(二)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配備足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得由在建工程項目中的安全管理人員兼職。其中機構的負責人要經建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并取得“三類”人員考核A或B證(“三類”人員是指企業負責人、項目經理和專職安全員),其它工作人員要取得“三類”人員考核C證后方可上崗。
(三)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內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在建工程數量和規模配備,但不得少于2人。
(四)企業安全管理機構設立情況作為企業在穗備案的材料之一。
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職責
(一)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編制并適時更新本企業各職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制度、安全檢查制度、衛生防疫制度、技術交底制度、事故報告制度);
(三)組織開展全員安全教育培訓;
(四)監督、指導、巡查并評價企業各項目部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及安全檢查等活動。
(五)工程建設項目的專職安全員負責項目的安全信息上報工作,并在上報信息上簽名確認。
(六)其他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履行的職責。
一、年度目標
通過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建設工程各方主體行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加強基礎工作,不斷提升全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水平。杜絕重特大安全事故,減少一般事故,事故傷亡人數控制在區委、區府及市建委的考核指標內;創出一批省、市、區安全文明標化工地。
二、主要工作措施
1、落實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認真貫徹市建委制定的《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指導意見》,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的分解落實,繼續與各建筑業企業簽訂安全生產管理責任書,明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目標。重點督促企業按照責任制指導意見要求,與企業內部管理部門及項目部簽訂責任書,逐級分解責任并定期考核,使安全生產責任真正做到縱向到底、橫向到邊。同時,進一步完善對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辦法,加強日常監管中對企業責任落實情況的檢查,把對企業責任落實的檢查考核情況作為對企業實施質量安全分類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并逐步與市場準入、招投標掛鉤。
2、建章立制,注重實效。一是研究制定《關于切實加強我區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意見》,突出監管重點,完善監管制度,切實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二是嚴格兩項許可制度,加強動態監管。制定兩項許可日??己斯芾磙k法,加大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行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和專職安全人員配備及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企業及專職安全人員切實履行職責。三是堅持預防為主,建立完善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制度、安全生產預警制度及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重大安全隱患約談制度。四是根據建設部《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訂具體實施細則,對大跨度承重支模架、深基坑等項目全面實行專家論證審查制度。加強對大型起重機械的監管,在對起重機械安裝、驗收、檢測、登記等監管工作方面力求有所突破。五是根據建設部的統一部署,有序推進建筑施工企業安全標準化工作,促進企業自覺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規章標準。修訂《*區建筑施工安全標化工地評選辦法》,把創優工作貫穿于整個項目的施工過程,努力促進企業整體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六是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研究制定安全措施費用及使用管理實施細則,指導并督促企業加大安全生產投入,改善安全條件。七是加大安全生產監督執法力度,對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以及存在違法違規現象的企業和三類人員,依法予以處理,并在網上予以公示。
3、抓住薄弱環節,繼續開展專項整治。在鞏固前幾年治理成果的基礎上,繼續重點開展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大型起重機械(塔吊、人貨電梯、物料提升機)和承重支模架的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完善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制度,并組織演練;重點督促施工企業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增強應急管理能力。
4、落實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制度,提高安全意識。在繼續開展學習宣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今年重點抓好以下培訓工作:一是強化對一線操作人員尤其是農民工的培訓,督促施工企業通過放映錄像、講課、發放安全資料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農民工基本操作技能和安全防護、救護基本知識方面的培訓教育,提高農民工的安全防范意識。二是開展對安全生產“三類人員”和監理等從業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工作,并且培訓情況與考核掛鉤。三是繼續對特殊工種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四是定期對政府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切實提高安全監督人員的業務素質。
三、實施計劃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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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實施,明確的將建設工程的安全監控納入到監理工作的范圍之中,通過幾年來的實踐,監理企業普遍感覺到,安全事故已經成為監理企業最大的風險,它的風險性已經明顯超過了質量責任的風險。特別是在事故責任的追究過程中,對監理企業問責隨意性很大,處罰依據又各不相同;在監理企業承擔風險、承擔責任義務明顯增大的情況下,權利卻并沒有體現;現行的法律法規不全,或者雖有規定但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導致監理企業安全責任范圍模糊不清、這些情況目前都困惑著監理企業,也阻礙著監理行業的規范和發展。下面就這些情況做以分析和探討。
1. 監理企業在承擔安全責任風險的同時沒有體現其權和利
我們都知道,做任何一種工作,只有責、權、利達到了統一,才能達到一種完美,目前的監理服務收費標準,只在項目的環境、技術復雜程度等方面,有所體現,而在安全方面卻沒有一點體現。經統計我國現有監理企業人均年產值在8萬元左右,人均收入在3-4萬元,甚至無法和施工單位的技術工人相比,當然監理企業無序競爭是一方面原因,政府在監督方面的缺失是另一方面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想聘用高素質的技術人才只是一種幻想,原有的技術人才不斷流失。工程監理企業的責任增加明顯,而監理的收費卻始終在較低的水平上徘徊,工程監理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卻沒有獲得其與之匹配的利益,由于監理企業缺乏高素質人才,制約了服務質量的進一步提高,這對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是是十分不利的,同時也加大了企業自身的風險。
2.安全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雖然已經把安全納入了監理的范圍,將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活動中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法制化,但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只是對監理企業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和法律責任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均感到缺少可操作性,例如,總監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措施)時,按照正常程序進行了簽署,施工過程中出現措施紕漏(非強制性規定)發生安全事故,監理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案例一,某工程基礎挖土方工程,車輛在運輸土方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在追查責任過程中,認為監理工程師審查的施工方案中,沒有具體的運輸安全措施,應承擔監理責任。還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在實踐過程中實施的可能性極小,眾所周知,工地情況復雜,任何時候,都可能存在安全隱患都可能發生安全事故。如果監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要求的那樣,不停的向主管部門報告,不停的發暫停令,業主早讓監理走人了。因此以《條例》為依據盡快出臺可操作性強的安全監理國家標準,是當務之急。只有這樣安全監理的工作內容和范圍才能更加具體化,有關的法律法規才能更有可操作性,安全監理工作的要求才能更明確,安全監理行為才能更加規范有序。
3.施工單位發生安全事故監理企業是否應為其埋單
在施工現場發生人員傷亡的各種事故,傷亡對象主要是承包企業參與施工生產的人員。安全管理,主要也是指如何保護這些人員免受傷害。由此可見,無論從事故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危害對象,還是從利益悠關主體來看,安全生產管理完全是承包企業的內部管理。目前建筑安全事故之所以多發,根本原因是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薄弱。要做好安全工作,一是承包企業負責人要有很強的安全責任心: 二是企業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技能培訓制度;三是設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四是要有投入完善的安全保護設施;五是施工人員有自我保護意識。這是避免安全事故發生的根本。這就是說施工單位如果沒有健全的機構、沒有安全設施、人員培訓方面的投入,要搞好安全管理那是一種空話。而工程監理人員是無權介入到建筑施工企業內部的管理,特別是目前建筑市場較亂,掛靠、非法轉包、層層分包現象屢禁不止,施工企業原有的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內控機制經過變遷已嚴重缺失,施工隊伍在經歷了層層轉包后更是魚目混雜,施工現場各類安全防護設施遠不能滿足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監理企業更是無能為力。因此安全監理只能是一種膚淺的程序性提醒和督促。實踐中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一句“安全監理不到位”,將監理企業的責任無限制擴大,而目前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正當權益維護又沒有暢通的途徑,造成的后果是嚴重挫傷了監理人員的積極性,甚至一些素質高的技術人才離開了監理行業。因此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監理企業呼吁盡快減輕企業背負的“安全監理”的壓力。
4. 對監理企業安全責任追究隨意性太強
目前的法律法規只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針對性涉及到了監理企業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均沒有涉及到監理服務企業安全責任,但政府有關部門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時,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一些地方把監理單位和人員的安全責任無限擴大,所有的安全生產事故,主管部門都要處罰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甚至不少政府部門在處理事故過程中使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如某工程基礎施工為人工挖孔樁,施工方案和措施在施工前監理工程師已審查,措施規定混凝土隔孔澆筑,但在施工過程中,澆筑完一孔樁后,監理人員離開現場,施工班長認為在午飯前還有時間,對下午澆筑的孔樁檢查發現幾個孔樁底部都有浮土沒有清理,讓工人下去清理,結果在清理剛澆完孔樁的相鄰孔時,發生底部擴大頭間隔土層被剛澆完混凝土沖破,將一人淹沒溺死。在次事故調查過程中,調查組認為施工單位違反施工方案及操作規程是主要原因,但監理人員沒有在現場進行監督負有失職之責。次事故屬于一般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次事故對施工企業罰款12萬元,對監理單位按下線10萬元罰款。這是明顯一起行政機關肆意亂用法律進行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而這種情況在日常事故處理過程中并不鮮見。我們知道《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行政相對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事故發生單位,作為提供服務的監理單位很顯然不是事故發生的主體,因此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監理單位的行政處罰顯然有失公允的。本事故監理單位的處罰應該采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因為它明確規定了監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如何做出處罰,雖然原則性東西多,細則性內容少,但畢竟是現階段唯一明確有對監理單位安全責任進行處罰的條例。
5、幾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