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政管理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1-09 14: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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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政管理論文

篇(1)

隨著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我國的勞動關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勞動爭議在逐年不斷增長。我國的勞動爭議仲裁,萌芽于1933年的《勞動法》,其相關條文規定,對于用人單位與被雇人之間,“因為各種勞動條件問題發生爭執和沖突時,各級勞動部在得到當事人雙方同意時,得進行調解及仲裁。”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布正式確定了2年訴訟時效,有相當多的人就是從超過兩年訴訟時效遭敗訴的慘痛教訓中,開始認識了訴訟時效,領教了訴訟時效的厲害。但是要問及什么是仲裁時效,恐怕還有相當多的人不太熟悉,這種情況類似于訴訟時效的當初。現在勞動爭議越來越多,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人也越來越多了,而有相當多的人恰恰是因為仲裁時效問題打輸了官司。那關于仲裁時效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我國關于仲裁時效已有的立法規定

1.《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1987年)16條規定;2.《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3條規定;3.《勞動法》第82條規定;4.法釋「200114號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之規定;5.《江蘇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辦法》第19條規定。

二、關于勞動爭議仲裁所存在的缺憾與完善

(一)申請仲裁的時效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之前有關立法,不難發現,對于仲裁時效,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仲裁申請時效作了明顯不一致的規定,尤《勞動法》與《條例》分歧明顯,《勞動法》規定仲裁申請時效為60日,《條例》規定為6個月,至于其他法規也都大同小異,法律規定的不一致,必然導致執法上的不一致,實踐中也確實存在勞動爭議當事人根據自身的需要,引用不同的規定,各執一詞,仲裁部門和法院則無所適從,難以下判。但基本上都肯定了60日為期限。這種申請仲裁時效的規定對勞動者非常不公,往往是勞動者在權利受到侵犯后,費盡力氣實現維權,當難以實現維權目標,下決心申請仲裁以求公道時,卻已超過申訴時效。所以有的學者認為應當將仲裁時效改為6個月合適,“《勞動法》制定時把1993年頒布的《條例》規定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6個月改為60日,其初衷是想及時地使勞動爭議得到解決,但卻為勞動者維權設置了障礙。”但有的學者又認為應當適用60日,“雖然我國《勞動法》和《條例》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不一致,但根據法律適用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與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與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因此,《勞動法》的效力高于國務院頒布的《條例》。《條例》第23條第一款的規定與《勞動法》的第82條的規定相沖突,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因此,仲裁申訴時效的法定期間應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而我認為,法律的規定是用于維護受害人的正當權益的,既然由于時效的不夠長會使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有可能得不到保護,那就應該適用有益于保護受害人的那種,至于時效到底應該多長為好,那另行不論。

(二)對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不夠具體

從上述相關法律、法規及其解釋的考察可以看出,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規定了仲裁時效中止制度。并將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以及爭議的調解時間和仲裁處理失誤的時間確定為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但對“其他正當理由”怎樣理解,應當包含哪些“正當理由”,沒有作出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而現實中的情況又十分復雜,對于當事人是否屬于因“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了仲裁時效,是否認定為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實踐中很難把握。對“不可抗力”可以按民法通則的規定去理解,但對何為“正當理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都沒有作過具體界定。實踐中有的當事人,發生爭議后去上級部門、部門、紀檢部門等黨政部門反映,到向仲裁機構、法院申請仲裁、時往往已超過60天期限,對此種情形是否作為正當理由,我們認為,在法律已有規定的情況下,“正當理由”應從嚴掌握,不宜過寬,否則等于鼓勵當事人不依法解決爭議。實踐中應當要求當事人提供曾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或主張權利的證據。

(三)對仲裁時效的起算點難以把握

這是當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根據上述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考察,對《勞動法》第82條所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點的理解,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參照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85條之規定理解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并以此作為仲裁時效的起算點。但目前審判實踐中已經意識到原勞動部《意見》第85條的解釋規定不合理,也不合乎邏輯。各地相繼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造成了當前對仲裁時效起算點適用混亂的局面。《勞動法》第82條是對《條例》第23條的修改。修改有兩點:一是仲裁申請期限的起點由“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之日”改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是仲裁申請期限的長度由6個月改為60日。對于“爭議發生之日”作何理解,理論界存在不同觀點,(下轉第75頁)(上接第51頁)概括起來大致有三:1.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這也是勞動部《意見》第85條的規定);2.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權利和義務作出處分決定之日;3.爭議發生之日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勞動權利義務問題發生分歧,并有一方向對方明確主張權利(提出解決分歧)遭拒絕之日。

本來“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不等同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因為爭議的發生需要以當事人一方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并且能夠、敢于或愿意與對方爭議為前提,若當事人一方尚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者雖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卻不能、不敢或不愿與對方爭議,就不可能發生爭議。因而《勞動法》第82條才未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而把“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規定為60日仲裁申請期限的起點。勞動部的《意見》第85條卻仍把“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解釋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這樣,就把《條例》所規定的6個月仲裁申請期限縮短為60日。在如此短的60日期限屆滿之后,勞動者就喪失了申請仲裁的權利,進而喪失了向法院提訟尋求終極司法救濟的權利(雖仍有程序上的權,但依據《解釋》第3條的規定,法院受理后經審查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則被依法駁回訴訟請求,喪失了實體上的勝訴權),以致把《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作用限制于60日內。這顯然不利于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與勞動法的宗旨不符。從一定程度上講,《解釋》第3條所規定的補救措施是軟弱無力的,甚至可以說是沒有意義的。這是因為:《解釋》第3條在把仲裁申請期限轉化為訴訟時效時并未改變《勞動法》第82條和《意見》第85條所規定的60日期限及其起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對當事人來說,《解釋》第3條規定的超過勞動爭議訴訟時效的后果與《勞動法》第82條和《條例》第23條所規定的超過仲裁申請期限的后果幾乎是一樣的,即“不予受理”和“駁回訴訟

篇(2)

與上述情形相反,有些問題盡管重經,但看似淺顯,往往為學生所忽視。我們提問時就要引導學生作深入探究,才能得其三昧。例如《祝福》中寫祥林嫂改嫁后,夫死子殤,再回魯鎮時,“大家仍然叫她祥林嫂”。這里似乎沒有問題,淺得很,稍不留意就滑過去了。但我們如果深入探究,就可見作者的匠心。一為什么改嫁后的祥林嫂,人們并不改稱她為“賀嫂”或“賀六嫂”,卻仍叫她祥林嫂呢?魯迅先生特別另作一段而突出之,難道僅僅是陳述魯鎮的禮儀習俗嗎?通過討論,學生便知曉、這正表現了舊社會對改嫁婦女的鄙視與奚落。“仍然”二字,意味深長,蘊含著濃厚的封建道德色彩,也為后文所謂“二夫陰間爭妻”埋下優筆。像這樣的提問,挖掘文字深層內涵,我們稱之為“淺題深問”,亦即葉圣陶先生所說的“一字未宜忽,語活悟其神。”深題淺問,要化難為易、舉重若輕,忌膚淺粗糙、淺嘗輒止。淺題深問,要選準切口、探幽索微,忌無中生有、牽強附會。

直與曲為人貴直為文貴曲。語文教學也要避免直來直往地講析與灌輸,要讓學生“跳一跳”而后摘到樹上的果子。就課堂提問而言,要善于轉彎抹角、改頭換面,留有思考的余地。著名特級教師錢夢龍先生十分講究這種“曲問”藝術,他在執教《愚公移山》時,有兩個典型的范例:一是“愚公年且九十”的“且”字,錢先生沒有直向其意,而是問:“愚公九十幾歲?”學生稍感疑惑之余,頓悟“且”為“將近”意,愚公還沒到九十歲,只是將近九十。二是“鄰人京城氏之孀妻有遺男”的“孀”字與“遺”字,錢先生也沒有直解其意,而是問:“鄰居小孩去幫助愚公挖山,他爸爸同意嗎?”這樣就使“孀”“遺”二字之義迎刃而解。如果說學生掌握知識的最佳動力是興趣,那么曲問便是巧妙撩撥學生興趣的藝術魔捧,通過它,產生了“錯綜見意,曲折生姿”的功效。

直題須曲問,曲題也可直問。例如《孔乙己》一文的最后有句話:“大約孔乙己的確死了。”這看似矛盾的話,就是一個很“曲”的問題,我們不妨這樣直問:為什么說孔乙己“大約”死了?(無人關注過孔乙己的生死,“我”也沒有得到孔乙己死了的確切消息。)為什么說孔乙己“的確”死了?(孔乙己的性格以及所處的社會環境,注定他必死無疑。)結論:魯迅用看似矛盾實則精當的語言,揭示出封建社會和科舉制度的罪惡。可見,通過直問,理清是非,曉暢易懂、達到“減頭緒、立主腦、脫窠臼”的目的。

直題曲問,要獨辟蹊徑,以曲求伸,忌故弄玄虛、艱澀隱晦。曲題直問,要平中見奇、簡潔明了,忌袋底抖盡、一覽無余。

零與整課堂提問要讓學生嘗到成功的喜悅,才能進一步提高學生思考的欲望,刺激和誘發學生探索的觸須不斷地深入與拓伸。因此,我們對一些龐大復雜的問題,為了避免學生失去興趣,就要拆成幾個小問題。例如教《祝福》,關于作品的題旨這個大問題,我們可以分幾步來提問,逐層剖析:a.祥林嫂第一次到魯家,祝福時她有怎樣的表現和精神狀況?b.祥林嫂第二次進魯家,祝福時她的表現和精神狀況又如何呢?c.祥林嫂在捐門檻后,祝福時她的表現和精神狀況怎樣?d.祥林嫂最后是在什么樣的心境中慘死在祝福聲中的?這樣提問,讓學生抓住“祝福”這個特殊時節,把握課文的線索,認識到祥林嫂“舒暢愉快——疑惑苦悶——癡呆麻木——凄慘絕望”的心理變化過程,由此進一步認識到“祝福”所寓含的主題及社會意義。宋人周輝云:“文章所以奇者,能以多為少。”整題零問,也就是這個道理。

反過來講,一些簡單零碎的問題,如果多次機械提問,則會使學生感到乏味,甚至可能挫傷其思考的積極性。我們提問時,要善于抓住關鍵,牽一發而動全身。例如教《馬說》,有許多問題可問,不如總提一個問題:唯物主義觀點是先有物質后有認識,而韓愈卻說先有伯樂“識馬”而后有“千里馬”,這是不是錯誤的唯心主義觀點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就涉及對全文內容和結構的理解。再如教《祝福》,在剖析祥林嫂心態變化后,可以提出“祥林嫂是怎么死的?凍死?餓死?自殺?還是……”這個似拙實巧的問題,從而又一次帶出對課文的細致研究。清人李漁說:“意則期多,字推求少”,零題整問,也正是如此。

整題零問,要由遠及近、循序漸進,忌支離破碎、雜亂無章。零題整問,要厚積薄發、以約求豐,忌籠統架空、綱目脫離。

需要指出的是,課堂提問的深與淺、曲與直、零與整,不是絕對的,也不是固定不變的;我們要善于從教學的實際出發,因情而異,隨機而變,才能獲得最佳的教學效果。

注[l]見《陶行知文集·創造的兒童教育》。

[2]見《禮記·學記》。

篇(3)

2行政管理效能的現狀

管理效能是指管理部門在實現管理目標所顯示的能力和所獲得的管理效率、效果、效益的綜合反映。它是衡量管理工作結果的尺度,是管理系統的整體反映。追求效能的不斷提高,是管理活動的中心和一切管理工作的出發點,是管理的生命所在。提升醫院行政人員管理效能是保證醫院持續協調發展的關鍵,如果行政人員管理效能低下,執行命令不暢易形成管理鏈的梗阻,導致醫院各項工作不能順暢進行,嚴重影響醫院建設。因此,只有提高行政職能科室管理效能,才能有利于形成一個通暢、高效、有力的行政業務指揮系統,推動醫院管理工作不斷向前。管理效能的提高要從多個維度下功夫,包括轉變管理觀念、改革管理體制、健全管理法規、提高管理人員的素質、管理手段現代化、改善管理環境等。但醫院長期以來主要關注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而嚴重忽視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力資源管理,行政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導致行政管理效能低下成為制約醫院快速發展的瓶頸。目前醫院行政人員主要有3種類型:①從醫師、護士、醫技部門轉崗到行政崗位的醫務人員,大多在單位工作多年,了解醫院環境,熟悉醫療流程,具備豐富的醫學知識,有的轉崗后仍然管理業務雙肩挑,他們大多未經過正規管理專業的系統培訓,缺乏現代醫院管理知識和技能,在實際工作中主要以經驗式管理模式居多。②科班出身的行政人員,主要是從高等院校非醫科類專業(行政管理、計算機信息管理、檔案管理、物流管理等)畢業分配到醫院行政管理崗位,近年來在醫院行政人員中所占的比例逐年提高。與第一類人員比較,他們大多年紀輕,學歷高,具有良好的管理類專業背景,有著更為活躍的思維能力和創新能力,管理理論知識豐富,但是對醫院環境和醫療流程不了解,社會閱歷和實踐經驗少。③過去隨配偶工作調動一起來到醫院工作的人員[5],因為大多沒有醫學背景,一般被安排到行政后勤科室做日常的文秘工作,隨著時代的變遷,醫院現代化程度的提高,這類人員的知識結構明顯不足,提升管理素質的需求日益迫切。但是有很多因素影響行政人員提升自身素質的積極性。一方面,從內部動因來看,由于人們對行政管理地位認識的誤區和對行政人員工作重要性的偏見造成醫院行政人員在醫院內部分配中處于弱勢地位,行政人員收入遠遠低于臨床一線人員;大多數醫院對行政管理部門的績效考核未能以業績形態呈現,在工資結構上多為基本工資加平均獎,“干好干壞一個樣,做多做少一個樣”,既沒有獎勤,也沒有罰懶[6]。醫院在晉升職稱方面實施向醫護人員傾斜的政策,名額有限時優先考慮臨床工作人員,很多地區沒有適合衛生管理專業人才的職稱系列,致使醫院行政人員的職業發展道路受到了限制,這些制度上的不完善嚴重影響了行政管理人員的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另一方面,醫院也長期忽視對行政人員的素質水平培訓,即使有也大多針對的是醫院的高層管理人員,中層及基層管理人員接受培訓的比例極低。醫院尚不能針對行政管理人員進行醫院管理、文化素質、思想素質、溝通能力、行為規范、團隊精神等方面全面而有效的培訓。沒有良好的外部環境,行政人員很難迅速提升自身素質。行政管理人員整體效能偏低已經成為醫院發展的“短板”。

3短板理論

“短板理論”又稱“木桶原理”“水桶效應”,由美國管理學家彼得提出。盛水的木桶是由許多塊木板箍成的,盛水量也是由這些木板共同決定的。若其中一塊木板很短,則此木桶的盛水量就被短板所限制。這塊短板就成了這個木桶盛水量的“限制因素”(或稱“短板效應”)。決定一只木桶容量的,既不是最長的,也不是平均長度的,而是最短的那根木板。若要使此木桶盛水量增加,只有換掉短板或將短板加長才行。構成組織的各個部分往往優劣不齊,而劣勢部分往往決定了整個組織的水平。醫院發展就好比盛水的木桶,醫療管理就是那塊最長的板,行政職能部門的管理效能就是這只木桶的短板,光有先進的醫療技術不足以使醫院長足發展,還要同時提升行政人員的素質,加強行政部門的效能建設。醫院要在競爭中生存和發展,不僅要靠先進的醫療設備、高水平的醫護技人才,更要靠一流的管理人才[7]。

4提高行政人員素質,提升行政管理效能

行政管理人員的培訓是醫院生存發展的需要,是提高管理效能和提高醫院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手段,有助于營造醫院文化和建設學習型組織。我院在發展方略和辦院理念中明確提出了“人才興院”和“向優秀人才要動力”的口號,在提升行政人員素質方面做了許多卓有成效的工作。近年來不斷從各大高校引進管理專業的本科生和研究生,為行政管理崗位不斷注入“新鮮血液”;同時加強對現有人員的繼續教育,搭建適合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需求的學習平臺,結合崗位需要進行行政管理學理論和醫療業務等知識的培訓。結合我院對行政人員培訓的實踐,提出幾點建議。

4.1構建科學的培訓體系:行政管理人員培訓體系的構建是實施培訓的前提,也是培訓長效實施的保障。沒有系統、全面的培訓體系,對培訓的需求和目標定位就不清楚,缺乏系統、詳盡的長遠規劃,培訓就缺乏科學的導向和規范的管理,培訓工作就難以落實到位。因此,應根據管理人員的層次設計培訓體系,分別進行需求分析與計劃制定,根據培訓大綱有針對性地進行項目和課程設計,采用理論和實踐培訓相結合的靈活多樣的培訓方式。

篇(4)

2當前醫院政工的管理系統狀況

到目前為止,我國在醫療衛生方面較過去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僅有少數的醫院具有較為完善的管理系統,大部分的醫院的政工管理系統存在不足之處,這使得其不能跟上當今的醫療發展,甚至出現脫離的問題。

2.1仍舊沿用傳統的檔案文件管理模式

檔案文件是醫院的重要資源,里面記載著醫院工作人員的檔案資料。但當前仍舊有許多醫院采用人工管理檔案的辦法。紙質資料存檔很容易因為各種原因丟失或毀壞,從而影響到醫院的檔案文件資源。

2.2管理模式落后

有許多醫院政工依舊沿用傳統的管理模式。在過去,傳統的管理模式確實給醫院的管理工作起到了很多作用,方便了政工人員的日常工作。但隨著時代的進步,傳統管理模式的弊端逐漸凸顯,其已經無法滿足醫院日常發展需求。

2.3缺乏正式的管理系統

一個健全的管理系統對于醫院的整體運行而言有著很大的影響。然而,有很多醫院并未建立起健全的適合本院的管理系統,且該系統缺乏相關的科學體系作為依據,使得很多政工在無壓力的工作下只停留在表面,實際可操作性非常低,這些管理系統都有一個共性:內容少、懲罰多、激勵少、定性多,不僅不利于醫院開展考核工作,且很難激勵政工工作的積極性。

2.4考核制度存在缺陷

有很多醫院在對政工人員的考核上存在著極大的缺陷,他們往往只注重政工人員的工作量及工作經驗,卻往往忽略了政工人員的工作效率及工作態度。有很多政工人員,他們憑借著自身多年的經驗,居高自傲,價值觀逐步扭曲,工作態度生硬,且其自身不接受學習,工作效率停滯不前,嚴重影響工作,對醫院的整體作風也有著極大的負面影響。

2.5政工隊伍年齡老化

在醫院里,人們總認為老的政工工作者較年輕工作者具有更多的實踐經驗,對醫院的運作及管理也更為熟悉。但是,由于大部分年老的政工在思想上較為古板,他們在接受新事物的速度上以及對新興技術的掌握均比不上年輕工作者,這就導致了政工隊伍年齡老化,從而導致整個新管理結構都得不到改變和更新。

3構建醫院政工管理系統的有效對策

隨著我國醫療改革的不斷進步,很多醫院在其運行模式和管理機制上都發生了深刻的改變。因此,醫院在政工管理方面必須加強改革。

3.1樹立有效的工作機制

目前醫院的管理工作理念均以服務病人為核心。所以對于醫院政工人員而言,每個人都應根據現代醫院的需求,自主學習新的思想和知識,樹立現代化的管理理念。統一醫院的管理體系,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經常性的開展總結會議,及時了解政工的思想狀況以及工作的開展情況。

3.2建立健全完善的現代化管理制度

“有規矩才能成方圓”。醫院只有先建立起完善的現代化管理制度,才能夠讓政工人員明確自己的工作崗位和責任,正確地認識自己應該怎么做。真正做到賞罰分明。這樣才能夠有效激勵醫院政工人員的工作態度,從而調動他們工作的積極性,促進各項管理工作的有效運行。

3.3完善檔案文件管理工作

現在是信息化的時代,醫院政工應注重對檔案文件的管理。檔案文件作為醫院的重要資源,設置專門的檔案室,更新計算機等設備,利用計算機存儲、編制各種檔案文件的檢索目錄,從而能夠簡便提供檔案信息,將現代化管理作用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

3.4政工人員應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以及經濟的高速發展,政工人員的價值觀以及思想意識也在不斷發生變化,這就給醫院政工評估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醫院應加強對政工人員日常工作的考核,建立起完善的政策制度對其進行約束,同時多重視進行宣傳工作,讓政工人員時刻保持高度的責任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

3.5建立其政工人員的培訓機制

根據新形勢,政工的各干部應經過層層考核,確認其具有正確的價值觀以及較高的專業知識和素養、嚴謹的工作態度和高度的鑒別能力,這樣才能夠更好地做好工作。在基本政工人員的學習能力上,醫院應定期安排其進行學習與培訓,及時讓政工人員的知識得到更新,以便跟上時代的步伐。同時加強良好工作理念的傳播,讓政工人員時刻注意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和道德素質,學會在工作中增強自身的服務意識和責任意識。

篇(5)

眾所周知,所謂加工貿易簡單講就是外商提供設備、原材料,以保稅狀態入境,并租用我國廠房、土地,使用我國勞動力、企業營業執照進行生產加工、然后出口。其中外商僅需支付租金和工繳費。這是一種典型的大進大出、兩頭在外式的貿易。經驗估計,我國每加工出口100美元,其中我國企業租金和工繳費所得在10-15%,其余大部分都是外商在進口和出口中的收入。

改革開放初期,當時我國資金少、外匯奇缺,發展加工貿易可解決燃眉之急,將賺取的外匯用于急需進口的技術設備等,當然有利于我國經貿全局的發展。當時作為權宜之計大家并未提出疑問。但隨著我國外匯緊張的問題逐漸緩解,80年代后期人們開始質疑加工貿易政策,提出上述問題。一時間對加工貿易提出不同觀點左右了輿論,也左右政策,加工貿易發展勢頭受到削弱。但不久贊成派的聲音漸高,提出的主要論點是加工貿易可以增加就業,不需我國企業投資很多,見效卻很快。此后隨著贊成派觀點逐漸占上風,加工貿易也隨之進入一個新的發展期。

2、質疑之二:加工貿易發展的多數是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技術上國內完全可以自己生產,與其讓外商賺錢,不如我們自己做

據了解,直至90年代中期我國加工貿易產品仍以勞動密集型產品占多數。例如,鞋帽、箱包、玩具、紡織品和一些日常生活用品等等,也有少量的電器出口。顯然那些提出質疑的觀點有一定的說服力。特別是當時還有一些質疑吸引外資政策的觀點,認為外資企業在優惠的政策環境下,與民族工業競爭,使民族工業地位下降,今后中國經濟發展還要不要民族工業。

眾所周知,外資企業投資經營加工貿易的現象很普遍。所以當時加工貿易受到的質疑是雙重的。由此我國加工貿易政策再次出現搖擺,政府出臺了保證金臺帳制度和加工貿易區政策,對加工貿易發展有所約束。但外商對加工貿易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他們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營銷是關系企業生存與發展的關鍵。一個企業如果拿不到客戶訂單,它有再好的技術、再多的投資,買不出去產品也等于零。毫無疑問當時的中國廣大內資企業對市場經濟的理解與國際同行比有一定差距。內資企業與跨國公司競爭,能拿到多少訂單確實是個疑問。而外資企業不在中國發展還可到其他國家發展,特別是將加工貿易轉產并不十分困難。經過一場辯論發展加工貿易、吸引外資政策再次得到認可,加工貿易也進入了新的快速發展期。

3、爭議之三:加工貿易給走私提供了可能

1998年是中國打擊走私力度最大的一年,而出問題多的也是發生在加工貿易環節。當時我國加工貿易不僅在沿海地區全面鋪開,而且在中部地區深加工結轉也逐步增加。這為海關監管帶來了新問題,在海關人員監管顧及不到之處往往被走私商趁機而入。由此引發了人們對發展加工貿易的利弊爭論。結果政府執行了更加嚴格的加工貿易政策。加工貿易發展再次受到制約。

此后中國加工貿易的發展迎來一個全新的時代。

九十年代后期,世界產業結構大調整,中國經濟在東亞金融危機中經受了考驗,克服了種種困難,迅速走出谷底,良好的經濟環境被國際上廣泛認同。特別是一大批臺商到東莞投資具有典型意義。他們多數以代工形式加工組裝大量的IT產品或者是零部件然后出口。由于IT產業越聚越多,相互配套效果逐漸顯現,將各個加工廠產品組裝起來生產出像電腦那樣的成品、然后出口的現象也越來越多。事實上不僅在東莞,在許多經濟特區、經濟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外商投資企業聚集的地方,加工貿易企業相互配套可能性越來越高,也日益成為現實。如果說過去加工貿易各個工廠相互協作、配套的可能性極低的話,今天經過20余年發展,中國累計吸引外資已經高達四千多億美元規模,其產業聚集效果、相互配套的可能性已經發生根本性轉變。

另外我國許多生產企業、外貿企業承攬加工出口的能力也有了極大提高,以及將加工產品在國內深加工結轉也有了相當發展。加工貿易向國內產業延伸加工鏈條也取得重大進展。在這種情況下加工貿易已經今非昔比,正在由“一塊飛地、浮萍”變為植根于中國大地上的產業。過去外商在中國搞加工貿易還是轉移到其他國家搞選策性較大,而今天要將一個個產業群體搬家談何容易。

圍繞解決加工貿易面臨的主要問題衍生出的新疑問:

當前隨著加工貿易規模日益擴大,(據了解,2002年加工貿易進出口額大致有3000億美元)遇到的政策性課題也日益明顯地限制了它進一步發展。

其一是加工貿易的進口改為國內采購時,其國內采購不能視為出口,不能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所以國內供應商沒有積極性。現在任憑1000多億美元的出口機會因政策不協調而失去,確實令人可惜。

其二是加工貿易在國內深加工結轉時,由于給海關監管帶來許多困難,海關監管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防范了走私,而顧及不到深加工結轉。反之如顧及了深加工接轉,有可能被走私商利用。本來利用加工貿易增加國內采購和延長在國內產業鏈接可以增加產品附加價值、穩住加工貿易企業及擴大我國出口,理論上應該得到國家政策鼓勵,但現實中卻因政策性操作及其困難一直得不到解決。近來眾多學者就解決這一問題紛紛獻計獻策。其中國務院發展中心的研究員隆國強先生提出一套方案引起各方高度關注。

他在全面、深入分析了加工貿易在我國的發展之后,提出應以戰略高度認識:發展加工貿易可以成為我國經濟實現工業化的一條有效途徑,并提出大力發展加工貿易的政策建議。

據了解,世界上新加坡發展經濟利用加工貿易實現工業化已經有成功經驗。大約從60年代開始新加坡引進了加工貿易。當時新加坡曾對要不要發展制造業提出許多疑問。后來新加坡摸索出利用發展加工貿易實現工業化的一條捷徑。當時新加坡擁有港口優勢和靠近印尼、馬來西亞等自然資源豐富的國家,利用這些優勢可引進外資發展加工貿易,擴大出口,帶動經濟增長。新加坡商人則在中間加工領域大做文章,使加工貿易由兩頭大中間小狀態逐步演變為中間大兩頭小的格局,讓外來產業逐步改變為植根于本地的產業,新加坡的經濟由此獲得巨大成功,實現了工業化的夢想。

當前我國加工貿易發展的實踐和新加坡經濟發展成功的經驗可以說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隆國強先生的觀點。但世界上的事務是復雜的,還有另外一些因素我們也必須考慮。

1、新疑問之一:大力發展加工貿易與妥善處理內外需經濟關系

近來國際上對中國經濟高速增長,特別是對中國出口對經濟增長的作用給與了極大的關注。其中有觀點認為:中國出口大量廉價商品制造了世界性通貨緊縮,中國出口擠占了他國市場等等。毫無疑問這些觀點夸大了事實,其中可能還帶有幾分嫉妒、幾分敵意。但仔細分析一下,中國經濟增長如果長期靠擴大外需,顯然需要以國際市場存在擴展空間為前提。

歷史上,日本、亞洲四小經濟發展靠外需帶動取得成功,是因為其國家小、人口少及當時國際市場存在拓展空間。如今時代不同,且中國與這些國家、地區情況存在很大差異,其成功經驗對我國僅有部分借鑒價值但不能全部照搬。

并且日本經濟九十年代以來長期低迷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靠外需帶動經濟發展被美國等主要發達國家封堵后,其擴大內需的路走不通了,而調整結構、擴大內需的政策又不對癥所致。世界上主要發達國家美國等對日本盟友尚且如此,對中國如何雖不得而知。但我們不能抱有任何僥幸心理。

在日本的一位華人學者關志雄先生曾比較中日兩國經濟得出的結論是中國經濟與日本60年代中期有許多相似之處,總體水平大致一樣。只不過在個別地區、個別方面中國經濟與現在的日本差距不大。我認為這個研究結論基本合理。借此比較一下當時日本與美國之間貿易摩擦程度,則今天的中國要遠遠比當年日本面對的貿易摩擦激烈得多。所以大力發展加工貿易,將其作為實現工業化的一條有效途徑,請問我國還能走多遠,國際市場空間是否足夠大。我認為,隆國強先生提出的設想還需進一步考慮加工貿易的適度規模。

從中國擁有近13億人口和廣闊的國土這一客觀事實來看,我認為我國今后經濟總體發展長期趨勢,適合采取內需主導型模式。中國也完全可能實施內需主導型經濟發展戰略。我黨十六大制定的發展經濟主導思想,如主席在十六大報告中闡述,今后我國實施新型工業化發展戰略、積極發展農村經濟政策、實施西部開發戰略、積極推進城市化進程等等,體現的就是積極發展內需經濟的政策。事實上,制定的這些政策的正是基于我國具有充分的發展內需經濟的空間考慮的。而大量外商積極地到中國發展事業也是基于我國國內市場發展潛力大做出的決策。

2、新疑問之二:大力發展加工貿易與建立合理的經濟結構問題

中國經濟結構長期以來存在制造業比重過高問題,吸引外商投資也一直將制造業放在主要地位。造成我國今天這種超重型產業結構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原因之一這是我國存在一種對經濟的誤解,認為制造業、農業才是實實在在的經濟,而第三產業是附屬于第一、第二產業的部分,其是否創造價值心存疑慮。然而從各國發展經濟成功的經驗來看,第三產業有勞動密集型、資金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之分,這些產業不僅都在創造價值,而且資金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產業創造的附加價值絕不遜色于制造業。特別是在這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的生產與再生產產業已經日益成為發達國家的支柱產業,第三產業中的知識密集型產業正在得到越來越多的政策支持。相比之下如果我國今后還長期大力發展加工貿易產業,及其相關制造業發,將導致我國制造業更加畸形發展,第三產業繼續被人們忽視,產業結構也更加頭重腳輕、嚴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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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人為本理念在行政管理中的體現

2.1對讀者服務的管理

第一,需要引入人本理念創造良好的圖書館閱覽環境。高校圖書館是學校開展各項教育科研活動的中心場所,是學生學習的第二課堂。圖書館除了需要面向讀者提供優質多樣的服務,還需要營造一種和諧的閱讀環境。例如,閱覽室中的讀者人數較多,讀者密度較大,因此可以在其中擺放一些植物,如花卉以及盆景等,在凈化空氣的同時使讀者所處的讀書環境更富生機與活力。同時,圖書館館舍對照明需要在具有實用性的基礎之上,更具藝術性特征,以達到提高讀者對圖書館利用率的目的,同時給讀者帶來一種獨特的藝術享受。第二,需要引入人本理念優化讀者服務工作。堅持讀者至上的服務原則,千方百計為讀者著想,把廣大讀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是實現以人為本服務的制度保證。圖書館只有始終堅持“讀者第一,服務至上”的宗旨,才能做好讀者服務工作,最大限度滿足讀者的需求。在服務質量上,圖書館應有足夠的開放時間,要根據不同讀者的時間需要適時調整服務時間,節假日要安排好人員值班。高等學校圖書館面對的是教師、科研人員以及大學生讀者,只靠熱情服務難以滿足他們的需要,必須開展深層次的服務,以適應信息時代的要求。第三,需要引入人本理念做好文獻資源的采訪與建設工作。文獻資源采訪與建設工作的開展必須從高校圖書館的實際需求入手,盡全力滿足圖書館在教學科研方面的要求。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在對網絡信息資源進行采集時,必須以圖書館自身的專業設置為出發點,全面系統地規劃重點學科的藏書方案,根據學科建設要求,以學科建設為中心構建系統性的文獻資源體系,滿足科研教學的實際需求。特別是針對文獻資源具有較強專業性的學科,如計算機專業,設計專業等,在文獻資源采購中難以通過簡單的書名搜索與介紹來確定圖書的采購價值。因此,可以在這部分文獻資源采購中引入專業讀者的采訪工作制度,組織學科相關的骨干教師參與采購工作,提高采購的直觀性以及針對性,使讀者對這部分資源的利用率更加理想。

2.2對館員的管理

第一,需要體現對圖書館館員的人文關懷。圖書館館員是圖書館行政管理工作的基本主體與對象,是將圖書館與讀者聯系為一體的重要紐帶,在體現人文關懷方面意義顯著。也有數據資料中顯示,對于高校圖書館而言,圖書館建筑發揮著5%左右的作用,信息資料則發揮著20%左右的作用,但圖書館館員所發揮的作用可達到75%左右。由此可見,圖書館館員需要具有無私奉獻的精神,但這種基層性的工作往往無法得到讀者的理解,因此,行政管理工作中需要深入館員內部,多多的關心、照顧、幫助館員,體現人文關懷,使館員能夠更加積極主動地展開基礎工作。第二,需要體現對圖書館館員的尊重與信任。圖書館館員的日常工作就是面向讀者提供多種類型以及多個層次的服務,日常工作大多是非常瑣碎與平凡的。在這種特點下,館員所需要的是其他人對工作的理解,對人格的尊重。因此,在將人本思想引入高校圖書館行政管理的背景之下,需要處處體現人性化的管理方式,尊重館員,認真地聽取和采納館員的意見與建議,為館員才能的發揮創造有利的條件,有進步需要肯定,有問題需要及時指正,使館員能夠在一種充滿信任與理解的工作環境下發揮其工作主動性與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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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法概述

1.1自然法與正義

在這里,我基本上是將正義與公平在同一層面上使用了。自然法與正義的關系問題應當是首先必須解決的。一般說來,自然法理論是從用來區分合乎自然的人類的行為,所謂“自然”(Nature),可從“人性”(Natureofman)、“社會性質”(NatureofSociety)甚至是事物本質(NatureofThings)而演澤出人類行為完善無缺的規范。H.Kelsen認為自然自然法論者所主張的“自然”因時代與地域的差異而有不同。有時是指神,有時則指人性、歷史、社會的法則,且都主張絕對的價值或正義存在于自然之中。

自然法思想淵源久遠,自希臘哲學,經羅馬時代、中世紀、宗教革命,而至近世,每一時代的自然法論者均有其獨到見解。歸納其共同點,可認為人類社會生活所適用的行為規則,并不限于國家或政府制定的法律。在國家所制定的行為規則以外,存在有更普遍的行為規范,這種規范適用于任何人、任何時間與空間及不同社會之中。這種人類行為規范并非由任何人所創設,而是根據理性人的基本需要而存在,故可被人的理性認識。[②]這是一切個別行為規則之源泉;并構成批判一切人為規則內容的善惡與公平的準則。換言之,自然法學者均承認有一種較高或理想之“法”存在,并認為它是“實證法”(也可稱為“制定法”)的終極目標,且承認其絕對價值而追求絕對的正義。近代由于自然科學的勃興,經驗科學取代了理性運用,自然法思想因而趨于沒落,由法實證主義取而代之。然而,法實證主義的觀點卻狹窄而偏激,導致法律最終成為統治者的意志表現,使元首的意志成了法律與正義的根據,導致武斷與罪惡的法律產生。至“二戰”后,自然法思想卷土重來,自然法由追求絕對正義轉而尋求可適用于當前環境的理想標準,這種標準成為制定法的指導原則,甚至成為批判制定法的依據。

在亞里士多德之后,人們習慣于將正義區分為“平均主義”與“分配正義”。前者支配私人之間的關系,尤其是契約當事人間的自然正義原則,后者被理解為全體(國家、集體)對個人尤其是國家與人民關系的原則。即平均正義要求在對等的兩人間尋求雙方共同適用的均衡點,分配正義則重在眾人財富或利益之分配。Cicero所稱的“使各得其所”,目的是使所有人得到公平的待遇,即對于相同事物享受同等對待,不同事物為不同對待。而ThomasAquinas則在亞里士多德的兩種正義之外,再加上共同的“善的正義”,賦予正義追求善(Good)的功能。至JohnRawls以理性人為基礎,從社會契約的觀點批判功利主義,認為適用于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正是原初契約的目標,他提出了“正義即是公平”(JusticeasFairness)的概念。其內容包括:平等的基本自由權、自然事物的調整、機會平等、程序正義、產生自己與他人,良心自由、忠誠履約等[③].JohnRawls強調“正義即公平”,堅信正義首先就是公民享有自由權利的平等性和不可侵犯性。而公正和連續性為正義的起碼要求,也即形式正義(FormalJustice);而實質正義似應包括:分配上之差異補償、利益公平開放給所有社會成員,每個社會成員均可憑自己之能力及努力發展潛能、追求成就,形成社會階層重新分配的效果、新生人性尊嚴或人道精神[④].只有正義才是人類共通的善的秩序,在具體的社會生活條件下之具體現實化,而在社會進化中不斷演進。正義以平等為其核心,就其排除任意性而言應比單純之平等更重要,應包括合理性、客觀性、一致性、公平性、平等性與中立性等相關概念。

1.2正義與法的關系

在自然法概念下,正義為法的指導原則。其與法的關系依日本學者井上達夫的觀點包括以下幾點:第一、要求法律本身的正確適用。正義是法律內在的要求,若有欠缺則屬惡法。任何法律以其存在為限,以所賦予它一般準則之公平適用為正義價值成立之意義。第二、任何法秩序均標榜正義之具體表現。法律本身不正,即無強制人民遵守的效力。可以說事實之陳述須符合“真理要求”(Wahrheitsanspruch),同樣地法律須符合“政府要求”(Gerechtigkeitsanspruch)。第三、法律須符合正義要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等,對現在法秩序的批判根據已有的種種價值與目的,故法律須追求自由、平等及公共福利,才符合正義的要求。[⑤]

1.3自然法下的自然正義

自然正義源于亞里士多德的正義分類。他認為自然正義是從人類固有的自然本性發展而來的,要求人類追求善,并成立各種社會制度,以實現社會福利。自然正義于人性未變時對人類普遍起支配作用,而在具體社會生活條件下,將衍生出適合該社會的共有的“善”,自然正義之具體要求,可因時因地而變化,惟自然正義本身有普遍的支配力,而其支配作用可產生具體內容。自然正義不論何時何地均具有支配人類社會生活的力量。

在立法方面,自然正義是指導原則和依據。在司法方面,在追求法律安定性與妥當性上有相同的功能。自然正義對下列事項均可以發生作用:第一、法官造法(JudicialLawMaking)。從權力分立觀點,司法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在創制法令,僅在闡時事物的真正內涵,在發生疑義時給予權威性解釋。這種見解與英國習慣法的傳統相符。然而在事實上,“習慣法的大部分為法官于社會所流行的情緒與民眾所接受的習俗,或慣例中發展出來”[⑥].第二、解釋法律。解釋之目的在于探索或闡釋法律宗旨,而法律最終目的則在于規范社會生活。然而規范本身并非終局目的,執行法律規范常在于追求某些基本價值,而追求正義的實現。第三、形成法理。法理有補充法律解釋的功能,也有監督法律或習慣妥當性的作用。而法學理論的基本功能既在補充法律及習慣之下,使執法者自立于立法者的地位,尋求該案件應適用的法則,以實現公平與正義,調和社會生活各種對立的利益,法理應是指自法律精神演繹出的一般法理原則,與條理、自然法、法律通常之原理并無不同。然而,實定法必須遵循自然正義原則,以求符合正義理論。所以,自然正義實為法律的基本精神,而為法官造法提供制度上的保護,避免了多數人利用民主原則所發生的政治專斷。

綜上所述,自然法始于希臘哲學,以理性主義為出發點。自然正義則是批判是否合乎公平正義的依據。自然法相信絕對價值的存在,追求普遍妥當的法律原則或正義標準。[⑦]故自然法已成為“實定法”之指導原則、批判標準與衡量內在正義之準則,是在法律秩序的合理性與公正性兩方面所需要的最低條件,并成為檢證“實定法”本身妥當性的基礎。當實定法欠缺或不明時,必須以自然正義為法官造法,法規解釋及補充漏洞的法理準則。當實定法抵觸自然正義時,如果任意宣告實定法的無效,則與法的安定性抵觸自然正義時,如果任意宣告實定法的無效,則與法的安定性不符合。此時可參照考賴特布魯(GustavRadbruch)的見解——原則上法的安定性優于自然正義;若違反自然正義達到無法忍受的程度時,則應認為實定法無效。至于要到何種程度時,則應認為實定法無效。至于要到何種程度始為無法忍受?一般認為侵害人民基本權,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或其他憲法之精神時,即應認為無法忍受,以自然正義原則為優先。

2行政法上的自然正義原則

2.1概說

自然正義原為英國法之支配(RuleofLaw)(或譯為法治)的核心概念,是英國法官據以控制公行為(PublicBehavior)及行政行為(DaministrativeAction)之方法。這一概念植根于英國普通法,是由大(TheGreatCharter:MagnaCharta)所衍生的基本原則[⑧].自然正義原則為英國法院用于監督行政措施與決策及外國裁判與習慣的承認。內容包括:(1)習慣的合理標準為“是否公正、適當及合理的、誠實的、正常的人會采納他”,或者更直接與自然法相聯系,“是否與是非的基本原則相調和”。(2)用禁止命令或移送命令控制行政機關違反自然正義的行政行為或準司法決定。(3)在國際私法領域引用外國法或承認外國交易時,如違反自然正義原則(如公平審判、人身自由、行動自由等)將不被執行。

自然正義原則的重要特征表現在:任何意見均可公開表達,并公正地被聽取。在Byenev.KinematographRentersSociety案中,Harman法官認為,(1)控訴人了解控訴的本質;(2)給予了陳述的機會;(3)法院誠實地作為,符合自然正義原則[⑨].關于自然正義原則與法律之關系,法院認為議會創制法律是為了使行政權依一定的公正程序原則來行為,因此認定制定中已經隱含了自然正義因素。法院在解釋及適用法律之時,也必須適用明示性的制定法程序,分別適用普通法與制定法,并以自然正義原則作為解釋法律和補法律漏洞的指導原則。

2.2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

學者們都認為英國的自然正義相當于美國的正當程序原則。包括“不得就自己的事件為自己的事件為裁判原則”(偏見排除原則),與“必須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聽證原則)等兩個普通法上原則。二者原本僅適用于司法判決,適用范圍極為狹小。然而到了20世紀初,逐漸發展成為一般法院監督行政權超越法理的重要原則,并以其作為拘束具有司法性或準司法性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這對于體現行政程序的正義非常重要。而英國的衡平法(Equity)本質上仍源于自然主義。從16世紀開始就將其稱為“衡平與良心的規則”,依自然正義、衡平觀念及良心的命令,適合于每個具體個案進行裁量時形成判決。

2.2.1內容

自然正義的第一個原則為排除偏見原則,當對法院審判公正性有懷疑時,法官就不得作出任何有效的判決。這一原則對行政法院或行政許可機關這類行政組織有拘束力。或不具資格者參與了決定則該決定無效。對此原則有兩個固定的限制:第一、若法官因偏見而回避,但當事人的者不能從事法律性的行為時除外。第二、行政機會首長從公益立場支持某項政策時,不得以行政首長有偏見。此在美國稱為“制度性決定”(theinstitutionaldecision)。自然正義的第二個原則為雙方聽證原則(也可直接稱為聽證原則),乃要求公正聽取雙方意見的權利。[⑩]在這個意見上,其與美國“正當程序”條款完全相同。美國憲法規定的正當程序條款規定為憲法基本權利。正當程序的文字意義為公平程序,保證國家給予個人基本的公平待遇。如沒有聽證(沒有給予辯護機會),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聽證原適用于司法程序中,后用于立法程序中。行政機關行使的權力也具有強制性,如行政立法與行政司法,所以,當行政行關行使職權而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權利時,即應進行聽證。

簡單說來,英國自然正義原則適用于作出不利益處分時,保障適當的告知與聽證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自然正義原則為普通法上的原則。在法律授予行政機關作出不利益處分的權限時,即使法律就有關正當程序沒有規定,法院仍可以權限濫用之類型——逾越權限之法理而判決無效。

2.2.2自然正義原則在行政法相關案例中的運用

自然正義原則在具體案例中的運用,英國表現得比較多。如RidgeV.Baldwin(1996.A.C.40)一案,表現在公務員的免職處分方面。具體案件是:1957年10月Baldwin市警察署長Bridge,因涉嫌受賄被捕并受免職處分,其后以證據不充分被判決無罪。Ridge以該處分欠缺事前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而請求廢除該處分。第三審以上訴人的免職處分完全欠缺告知程序和聽證程序,違背自然正義原則而認為前述處分行為無效。以前的法院都未曾就公務員免職程序是否適用自然正義原則表示意見,該判決以該主管行政機關之行為具有準司法性,而適用自然正義原則。[11]

在UniversityofCeylonv.Fernando(1990LAII.E.R.631)一案中,關于大學生的懲戒處分問題。若對重要證人沒有給予反對詢問的機會時,是否違反自然正義原則。法院認為已經違反了自然正義原則,但本案實際情況是并未完全剝奪其反對詢問的機會,所以,法院最后以本案原告未申請反對詢問而判決原告敗訴。[12]

關于行政程序是否適用自然正義原則,在Erringtomv.MinisterofHealth(1935IK.b.249)一案中,由于貧民區(slum)清除處分案的主管承認遲誤有關事項之公告且異議人未出席公聽會,而復審采用了未經聽證程序的新證據,因此該處分有程序上的瑕疵,該處分案因此被認為違法,法院明確適用自然正義原則判決行政程序違法。[13]故在行政程序方面,英國以自然正義原則保障聽證權利,并排除偏見介入。并且依照越權原則(ultravires)的法理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而行政機關的行為屬準司法性質者可適用自然正義原則。即法院對受到行政機關直接侵害的權利或利益,適用自然正義原則規范行政機關公權的行使,故認為自然正義原則在此難以適用。因此,英國法似偏向于程序法則的公平,而忽略了實體問題。然而判例法的發展,逐步建立了合理的法則及自然正義原則,提供法院驗證不法程序或欠缺實體妥當性的標準,使自然正義原則更趨于成熟。

總之,英國是議會政治發源國,一直以“議會至上”為原則,認為國家事務的最終決定權歸屬國會,法院對立法行為的審查較為消極。拒絕承認國會有權違背自然正義原則,僅要求依自然正義來解釋國會立法。反之,英國法院在行政行為的審查方面則扮演較積極的角色。對于行政行為之違反自然正義原則,視為違反議會所定正當程序或屬權限濫用,依越權法理則認為該行為為無效。此外,違反自然正義原則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強制命令、宣未性裁判、中止命令等方式請求救濟。能以自然正義原則審查行政行為的包括準司法行為、行政聽證程序、公務員免職處分、對學生之懲戒處分、行政計劃程序等。其行政決定前后的各種程序,都必須排除偏見并聽取雙方當事人之意見,以符合公開、公正、公平之要求。綜上所述,英國根據具體個案,在行政法中山下而上建立了自然正義原則,落實法的支配(即法治)。

2.3自然正義與正當程序

英美法系國家的法律規范以普通法為主,盛行司法造法(即法官造法),法律常處于變動不定的狀態。因此,自然法的概念在普通法中發揮了很大影響力,而分別衍生出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與美國的正當程序原則。英國自然正義原則與美國正當程序原則均發源于英國昔通法與(英國大》。其在行政法上的適用都依據控制行為程序的正當性與妥當性。當然二者也有以下不同點:第一、自然正義適用范圍超過正當程序。自然正義在英國適用不區分國家行為與私人行為,故包括公行為與各種私法人及工會活動。而正當程序在美國僅適用于“國家行為”。第二、在英國,基于自然正義原則對公布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法規時,要求該行政機關對于影響人民利益的法規規條款負有協商義務(DutyofConsult)。但美國行政行為與行政規則的區分還不明確,“行政規則”既可一般適用也可特別適用。故二者不便從適用范圍的廣義和狹義上來區分,也難說“行政規則”的形式必須具有“立法形式”。[14]第三、對于程序的正當性,其核心有三點,即通知(Notice),評論期間(ACommentPriod)或聽證(Hearing),陳述理由(StatementofReason)。英國自然正義的概念僅包括第二者,而忽略對事實理由的陳述,以避免行政決定程序而帶來的負效應。總之,英國的自然正義原則與美國的正當程序原則二者概念相類似,適用的情形也屬相似,所以在同時承認兩者時難免發生疑義。然而如何區分而使兩者能分別適用以審查公法上行為,使其更臻完善,自有其必要性。一般說來,自然正義原則實為確保正當性與妥當性的最后一道防線。

2.4自然正義原則的判斷標準

自然正義必須適用于社會生活,因其本身具有的倫理性而無法避免對其進行價值判斷。然而為避免該原則的濫用而妨害了行政目的與行政功能,故其適用應有客觀的判斷標準,如能維持法律適用的穩定性,避免法官的主觀恣意。可依據以下標準判斷是否違反自然正義原則:

2.4.1法定程序

所有法律都明文規定當實施涉及人民權益的行政行為時,必須嚴格按照一定的程序運行。這種程序包括通知、聽證、告知理由,等等,這樣才符合自然正義原則的要求。如果立法者沒有按照理智來判斷事物本質以及考慮其他充分理由,而規定應履行的程序,就屬于“恣意”(Willkur)行為。而立法者為避免不理智的立法后果,就必須斟酌各種待規范事務的本質及其他充分的理由,考慮到公益或立法政策,才能設立規范。這里的法定程序,是理智判斷后明確規定的法律程序,所以其為自然正義原則的首要判斷標準。

2.4.2事物的本質

事物的本質(NaturederSache)原為法哲學上的概念。本質(Natur)本來就有“自然”之意,它是源于自然法的概念。所以事物本質為制定法之外的一種價值表現,在于各種不同事物中尋求合乎自然法的正義。一般說來,事物本質可分為三部分:一為事理或法理,是事物當然之理;二為一般社會生活的事物本質,是作為評價對象的文化現象,山此尋找法律上的規范要素:三為事物本身的屬性,如男女之別,晝夜之分,事物的差異等自然現象。事物本質在H.Coing確定的法秩序中應有的位置。法律的目的在于讓正義在人間真正實現,把事物本質作為實現正義的基礎,適合于事物本質的類型中,事物本質所含的倫理性要素是能避免立法者或法官的恣意。而具有倫理性因素的事物本質概念,則提供法律的當然內容[15].事物本質的運用須具有法律規范客體的性質,一方面要求其符合法規范的要求,同時不與社會生活脫節。另一方面,合乎事物本質者才能符合事理,而事理存在于社會生活關系之中,是正義的基本標準,等同于具體自然法或衡平法,是自然正義原則的判斷標準。

2.4.3綜合憲法理念的判斷

自然正義原則與公平正義的理念相貫通,同為價值判斷。而憲法也是充滿價值判斷的理念,而對立法者的權限產生拘束力。其基本精神為自然正義原則的判斷標準。如平等權為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在實質平等的要求下,非絕對禁止差別處置,可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目的。也就是說,憲法明文規定的或憲法基本精神所推導出的價值,立法者可作出合憲性的判斷。而我國憲法在法治國及福利國理念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強調法的穩定性、適當性,維護公益與私益的均衡,這是其基本精神。故自然正義原則的判斷標準應綜合上述各種憲法理念,根據具體個案事實來作出判斷。

自然正義適用的對象是社會生活現實,故其判斷標準應求諸一般理性人的社會經驗或價值標準。而社會經驗價值標準,應根據行為當時的社會制度、社會結構、風俗習慣與社會變遷等具體情況,考慮具體個案的事實而依法定程序、事物本質及憲法精神宋判斷。

總之,自然正義原則是從正義的理念發展而來的。在英國是從程序方面入手,而成為審查行政程序正當性不可或缺的原則,這與美國的正當程序原則一樣,其判斷標準,在形式上,以法定程序為判斷依據;在實質上,則必須依照一般人的經驗、價值、事物的本質及憲法的理念參照個案的具體情況來進行綜合判斷;這樣才能確保行政的功能與目的,維持法律的正當性與妥當性,避免法官的恣意裁決行為。法治國家均強調分權原理和依法行政原則,認為國家行為須有可預測性,行政裁量不能濫用或越權裁量,必須注意比例、誠信、符合行政目的與公共利益等原則。就程序而言,不允許立法者借助專斷的程序侵害人民的自由財產,也不得借國家權力透過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對人民造成侵害。行為必須完全符合正當性的要求,排除行政的恣意性要素。[16]

自然正義原則給具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公正陳述意見的機會。在實體方面,禁止專斷性政治權力的行使,排除恣意性及產生專斷的可能性。此外,立法、行政與司法均須具有法治主義觀念與平等思想,才符合自然正義原則的要求。

結論:日本英美法學名家和田英夫教授認為英美法有四個重要特征:一是法之支配,二是判例法主義,三是陪審主義,四是普通法與衡平法。[17]這四個特征的精神與本質所在則是自然正義原則,強調法律重要性及其對人民自由權利的保護,是現代民主國家司法的要務。故民主國家司法的真正使命不僅僅是維持國家秩序(AufrechterhaltungderRechtsordnung),而是保障基本人權為核心的“法之支配”(Ruleoflaw)。由此可知,應認為審判的目的在于“公平正義”(Justice)的實現。對自然正義原則可作出如下結論來:(1)、自然正義原則原為制定法外的概念,是英國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基本精神,是法之支配的核心概念,是英國法官用以控制行政行為的方法。(2)、行政法上以自然正義原則為依據要求正當程序的進行,要求給與當事人辯解的機會,獲知決定的理由,以追求公開、公正、公平。(3)、法定程序是履行自然正義原則的重要方式,結合聽證的進行,要求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4)、自然正義原則在實體上要求對個案進行判斷時,必須依社會通用的價值標準,參考具體個案的差異,排除恣意,以符合事物的本質。(5)、憲法價值的實現,為自然正義追求的目標。借憲法理念的判斷,方可使自然正義原則達到追求法治國家的理想。(6)、自然正義原則在我國的法律地位,可為立法指導、法律解釋及適用的標準及判決的依據。其判斷可參考法定程序、事物本質、憲法精神來進行綜合評判。[18]

自然正義原則是絕對正義及永恒價值的追求,為超越制定法的概念,是評斷制定法的正當性與妥當性的依據。因此,透過自然正義原則以檢驗國家行為是否符合事實,是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成為實現正義的最佳方法。而自然正義原則在“正義可無止境追求”的觀念下,不僅僅限于正當法律程序的形式正義實現,更應積極追求個案的實質妥當性,才符合現代行政保護人民自由權利,維護人性尊嚴,維護行政公益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姜明安:《行政訴訟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

[2]王學輝:《比較行政訴訟法》,重慶出版杜2001年版。

[3]章劍生:《行政訴訟基本理論》,中國人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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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JohnRawls(羅爾斯):ATheoryofjustice(正義論)。

[8]DennisLloyd,TheldeaofLaw,《法律的理念》,張茂柏譯,聯經,1984年5月初版。

注釋:

[①]自然正義有兩個主要原則:a.任何人就自己之訴訟不得自任裁判官(NemoJudexinSuaCausa);b.任何人之辯護必須被公平地聽取(AudiAlteramPartem)。

[②]姜明安編:《行政訴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135頁。

[③]JohnRawls(羅爾斯):ATheoryofJustice(正義論)

[④][臺]張澤嚴:《從羅爾斯的正義論談成人終身教育的社會意義》,載《空中大學社會科學學報》,1993年第一期。

[⑤]章劍生:《行政訴訟基本理論》,中國人事出版社,第278、279頁。

[⑥]DennisLloyd,TheldeaofLaw,《法律的理念》,張茂柏譯,聯經,1984年5月初版,第234、250頁。

[⑦]姜明安主編:《外國行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第150頁。

[⑧]PaulR.Verkui:英美行政法的分流,法治斌譯,載《時代》第13卷。

[⑨]Z.W.Nedjati&J.E.rice:EnglishandContinentalSystemsofAdministrativeLaw,North-Holland,1978,P.108

[⑩]王學輝:《比較行政訴訟法》,重慶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412頁。

[11]DavidFoulk,AdministrativeLaw,LondonButterworths,1986,6ed.,P.223

[12]D.C.M.Yardley,supranote28,PP.110-111.

[13][日]山口幸男:《行政裁判——行政手續自然正義的原則》,載《英美判例百選》,有裴閣1946年,第24-25頁。

[14]胡建淼:《比較行政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7、378頁。

[15][臺]高文琦:《事物本質之概念及在法學上之地位》(臺大法研碩士論文,1979年6月,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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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翻譯倫理的提出與發展

    自從人類開始從事翻譯實踐活動時,“應該如何翻譯”即遵循什么樣的翻譯倫理觀念是譯者和翻譯理論家要面對和思考的問題。從倫理學考慮翻譯問題始于20世紀80年代。法國當代翻譯理論家安托瓦納·貝爾曼最早提出了“翻譯倫理”這一概念。貝爾曼主張尊重原作,尊重原作中的語言和文化差異。西班牙學者安東尼·皮姆認為貝爾曼的翻譯倫理主張只適用于那些有翻譯價值的哲學和文學經典著作,他認為譯者的倫理會隨著客戶的需要、譯者的行業規范以及源語文化或目的語文化中的翻譯規范而隨時發生變化。芬蘭學者安德魯·切斯特曼在《Proposal for a Hieronymic Oath》一文中闡述了翻譯倫理的五種模式,這是目前翻譯倫理研究中比較全面和權威的分類:

    (1)再現倫理:再現原文文本、原文作者。

    (2)服務倫理:完成與委托人協商后達成的要求。

    (3)交際倫理:實現與“他者”的交流,最終豐富雙方文化。

    (4)規范倫理:滿足特定文化的期待。

    (5)承諾倫理:履行職業道德的規范和誓言。

    三、翻譯倫理觀在政治文獻中的體現

    政府工作報告是政治文獻的一個重要形式,翻譯倫理觀的五種模式在此得到了充分體現。在實際的操作中,由于種種原因,譯者不可能兼顧每一種模式,只能根據具體實際情況遵從某一種或幾種模式。下文將以2010年政府工作報告為例,主要從再現和交際倫理模式出發予以分析:

    1.去年這個時候,國際金融危機還在擴散蔓延,世界經濟深度衰退,我國經濟受到嚴重打擊。This time last year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was still spreading, and the world economy was in a deep recession. Our economy was severely affected.

    這里,“深度衰退”譯為was in a deep recession, 而未譯成was severely declining。原因在于recession這一詞的含義,按照美國的標準,它是指當經濟中總產出、收入和就業連續6個月到一年的明顯下降,經濟中很多部門出現普遍收縮,則這種經濟下降稱為衰退。更嚴重的、持續的經濟低迷成為蕭條。該詞準確地反映出世界經濟的走勢,再現了原文的意圖,這正是再現倫理的體現。

    2. 自主創新、結構調整、節能減排和生態建設占16%。16% in independent innovation, restructuring, energy conservation, emissions reductions, and ecological improvement.

    這里“生態建設” 譯為ecological improvement, 而不是ecological construction是由于生態環境是客觀存在的,不是我們建造出來的,而是需要我們不斷地加以改善,improvement這一詞很好地再現了原文的意圖,正是再現倫理的體現。

    3. 我們發揮政府投資“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引導帶動社會投資。We guided and stimulated non-government investment by means of well-leveraged government investment.

    這里“四兩撥千斤”是一武術技法術語,初見于太極拳《打手歌》: “任他巨力來打我,牽動四兩撥千斤。”意思是順勢借力,以小力勝大力。這一短語意譯為well-leveraged, 首先leverage這個動詞是美式英語,意思為to make money available, using a particular method,well-leveraged,這正好準確地表達出“四兩撥千斤”這一短語的意思,雖然沒有再現這一短語的表面含義,但是足以讓目的語讀者了解到政府投資的優越性,這正是交際倫理的體現。

    4. 企業“走出去”逆勢上揚,非金融類對外直接投資和對外工程承包營業額分別達433億美元和777億美元。More enterprises “went global” in spite of the adverse situation;non-financial outward direct investment amounted to $43.3 billion, and recEipts from overseas project contracting operations reached $77.7 billion.

    這里的“走出去”譯為went global而不是直譯為went out, 是因為根據語境,我們知道企業“走出去”也就是意味著企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當然不僅包括國內企業間的合作,也包括國際企業間的合作,這也正是全球化經濟的體現所在。因此這句是再現倫理的體現,準確地傳達了源語文本的意思。

    5. 農村五保戶供養水平、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城鄉低保對象保障水平都有新的提高。We provided better care for childless and infirm rural residents recEiving guarantees of food, clothing, medical care, housing and burial expenses. We increased subsidies for entitled groups and subsistence allowances for both urban and rural recipents.

    這里“農村五保戶”具體譯為rural residents receiving guarantees of food, clothing, medical care, housing and burial expenses, 是為了讓目的語讀者了解政策受益者的具體情況,了解我國注重民生建設的發展,這也正是交際倫理的體現。

    6. 這里要著重說明,提出國內生產總值增長8%左右,主要是強調好字當頭,引導各方面把工作重點放到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經濟結構上來。Here I would like to stress that in targeting a GDP increase of around 8%, we are emphasizing sound development, and we need to guide all sectors to focus on transforming the pattern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restructuring the economy in their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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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TPRM的由來

1947年關貿總協定最初并沒有建立一項約束締約方貿易行為的一般監督機制①,它主要通過有關條文來促進各締約方貿易政策措施的透明度,從而監督多邊貿易規則的實施。這些條文主要有第10條、第11條、第22條等。其中,第10條規定締約方有義務公布其貿易規章,第11條規定僅允許使用關稅作為國內工業的保護手段,第22條規定了協商義務。另外,對于實踐中業已發生的違反關貿總協定義務的情形,受害的締約方可依據第23條,提出“利益的喪失或損害”的指控,訴求爭端解決程序,恢復締約方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衡。上述兩種監督方式表明關貿總協定的實施主要依賴于締約方之間的相互“盯梢”(peer),總協定本身則非常被動,這在關貿總協定早期,締約國數目有限并且各締約方主要使用關稅作為貿易保護手段的情況下,尚可奏效。60年代,隨著大批新獨立的國家加入關貿總協定,關貿總協定締約國數目巨增;70年代,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經濟陷入滯脹困境之中,市場競爭更加激烈,各國貿易保護主義開始重新抬頭。此時,由于經過關貿總協定前7次談判,關稅已大幅削減,關稅作為貿易保護手段已失去了昔日的意義,美、歐、日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紛紛轉向那些透明度較低,不易監督和預測的非關稅措施。此外,一些處于關貿總協定邊緣之上或之外的“灰區”措施,如“自動數量限制”、“有秩序的銷售安排”更是紛至沓來,關貿總協定的通知和公布義務被踐踏。以上諸種情況的存在,使得關貿總協定締約方之間的相互監視變得異常困難,多邊貿易體制遭到了嚴重侵蝕,國際貿易環境日益惡化,締約國之間的貿易爭端驟然增加,國際社會因此對關貿總協定體制的有效性產生了一種普遍懷疑。在此情況下,如何增加國際貿易的透明度,加強對總協定實施的監督,避免國際貿易重新滑向二、三十年代的無政府狀態,成為關貿總協定亟待解決的問題。

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曾試圖在加強對締約方貿易政策和實踐的監督方面有所作為。這次談判通過了《關于通知、協商、爭端解決和監督問題的諒解》。諒解重申了締約各方貿易法規和措施的公布和通知義務。在監督問題上,它授權締約國全體“經常、系統地審議貿易體制的發展情況”②。1980年3月26日,總協定又通過了《總干事關于通知和監督問題的建議書》,使諒解中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具體化。根據建議書的規定,貿易體制的發展情況由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進行審議;審議前,由關貿總協定秘書處起草一份報告以供理事會特別會議討論之用。特別會議之后,有關文件報告予以出版。由于秘書處的報告以及理事會的審議多停留在事實描述上,加上這種審議只是針對國際貿易體制一般情況的討論,而非對各個締約方的貿易政策和實踐的全面評估,故作用非常有限③。東京回合之后,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做法繼續蔓延。

1983年11月,關貿總協定總干事鄧克爾邀請7位著名的經濟和金融界權威人士組成7人小組對國際貿易制度及其面臨的問題進行研究。經過長達兩年的考察,1985年7人小組發表了題為《爭取較好未來的貿易政策》一書,即著名的“七賢報告”。報告在分析了目前危及國際貿易的主要問題之后,提出了解決危機的15條建議。在第8條,專家們倡儀加強貿易政策措施的國際透明度,具體做法就是“應要求各國政府定期說明其總的貿易政策,并進行答辯。為此,一個可行的辦法就是定期審查,……”④這樣,“七賢報告”就正式提出了對關貿總協定締約方貿易政策進行定期審議的建議,勾畫了未來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輪廓,并為達成這一機制提供了廣泛、堅實的輿論基礎。

1986年9月,在發動烏拉圭回合的《埃斯特拉角部長宣言》中,來自90多個國家和地位的100多名部長們莊嚴宣稱,“談判應旨在增加諒解和達成協議,保證關貿總協定的監督機構能夠對締約方的貿易政策和做法及其對多邊貿易體制運作的影響進行定期監視。”這樣,加強關貿總協定對締約方貿易政策和措施的監督作用就被確定為烏拉圭回合的一項談判議題。為此,烏拉圭回合專門確定由關貿總協定體制作用(FOGS)談判小組就上述議題進行談判。FOGS談判小組一方面借鑒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長期以來對成員國的宏觀經濟政策進行審議的成功經驗,另一方面又吸收了“七賢報告”的研究成果,初步達成了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協議草案。烏拉圭回合中期評審會議通過了該協議,并決定從即日(1989年4月12日)起臨時運用。烏拉圭回合于談判結束之際,對關貿總協定貿易政策審議機制進行了一定修改,并將其作為附件三列入烏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之中。1995年1月1日,伴隨著建立WTO協定的生效,世貿組織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亦開始正式運作。

二、TPRM的主要內容

根據建立WTO協定附件三,即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協議的規定,建立這一機制目的有二,一是改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對多邊貿易體制的規則、紀律以及承諾的遵守;二是通過對各成員貿易政策與實踐的理解和提高透明度,更有效地發揮多邊貿易體制在世界經濟中的作用。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審議機構貿易政策審議機構(TPRB)負責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進行審議。TPRB并非世貿組織三大機關之外的又一個單獨的機關,它跟總理會的關系實際上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即當總理會行使貿易政策審議職能時,它就被稱作TPRB.不過,TPRB可另設主席,亦可以有自己的議事規則和文件編號⑤。

(二)審議周期世貿組織所有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無一例外地受到評審,但不同的成員可以有不同的審議周期。一成員的貿易政策和行為對多邊貿易體制運作的影響是決定審議周期長短的因素;而對多邊貿易體制運作影響的大小又取決于該成員在某一代表性時期內在世界貿易中所占份額的大小。依此計算方式,4個最大的貿易實體,即歐共體(作為一個實體計算)、美國、日本、加拿大,每2年接受一次審議;排列其后的16個實體每4年接受一次審議;其他成員每6年審議一次,最不發達國家的審議周期可以更長。在例外情況下,當某一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發生變化,并對其貿易伙伴發生重大影響時,TPRB在與該成員磋商后,可要求其提前進行下一次審議。

(三)定期報告

凡輪到接受評審的成員,必須在當年向貿易政策審議機構提交其貿易政策和做法的詳盡報告。該報告是按照TPRB規定的統一格式進行。在兩次審議中間,若一成員的貿易政策發生重大變動,必須及時向TPRB提供簡要報告。此外,每一成員還必須按照統一格式提供最新年度統計數據。最不發達國家可在其提交的貿易政策報告中,詳細說明其所面臨的困難,以便TPRB在審議中予以特別考慮。

(四)審議過程

首先,TPRB應與接受審議的成員磋商,以確定每年的審議方案,同時完成其他審議前的準備工作。接受審議的成員可以派出人員在審議過程中介紹有關情況。

其次,被審議的成員提供一份上文中述及的貿易政策和實踐報告。世貿組織秘書處,亦根據其所掌握的有關資料以及其他有關成員提供的資料,另外做成一份報告。在此過程中,秘書處可要求有關成員對其貿易政策和做法加以澄清。

接著,TPRB召開會議,審議接受評審的成員呈交的報告以及秘書處起草的報告。由TPRB任命的主發言人,以個人身份引導TPRB的討論。任何與接受審議的國家有利害關系的成員均可出席審議會議,并針對有關的貿易政策和實踐提出質詢、批評或表揚。最后,接受審議方的貿易代表針對各方提問進行答辯。

審議結束后,WTO秘書處負責將成員提交的報告,秘書處的報告,以及TPRB會議記錄概要三份文件合訂一起,印刷出版。所有這些文件將提交給部長會議,部長會議對這些文件記錄在案。

三、TPRM的特點

(一)從內容上看,貿易政策審議機制是一項“三合一”的制度

在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協議中,世貿組織成員首先一致認可了貿易政策問題上政府決策的國內透明度的必要性。作為貿易政策和實踐的國際透明度的對應部分,國內貿易決策透明度對于各國立法機關在決策中頂住國內貿易保護主義壓力,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更好地權衡一項貿易政策的損益,制定出真正符合本國長遠經濟利益的貿易政策是非常重要的。“七賢報告”也將國內決策透明度作為改善國際貿易環境的15項行動建議的第一項列出。盡管如此,目前要在世貿組織體系內建立一種要求成員對其貿易政策和實踐進行自查的強制機制,尚為時過早。因而,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協議對成員國內貿易決策透明度的規定不是強制性的,成員們只承諾“在它們自己的體制內鼓勵和促進更大的透明度”⑥。其次,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協議中還授權貿易政策審議機構就對多邊貿易體制產生影響的國際貿易環境進行年度回顧。第三,也就是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協議中最為重要的方面,即規定了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做法進行定期檢查的審議程序———即真正的貿易政策審議機制。因此,可以認為貿易政策審議機制是一項“合三為一”的制度。

(二)從性質上看,TPRM不僅是一個透明度工具,它更是世貿組織的一項監督機制

貿易透明度是世界貿易組織的一項內在原則,其含義是:WTO成員正式實施的有關國際貿易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成員間簽定的影響國際貿易的現行協定,都必須公布,以使各國政府和貿易商都可以得到并了解這些法律和規章⑦。為確保這一原則得以實現,WTO建立了一整套透明約束機制,包括,成員有義務公布自己的經貿政策,設立咨詢點以供經貿政策查詢,履行通知義務等。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目標之一就是“通過更加了解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實現其更大的透明度,從而使多邊貿易體制更加平穩地運作⑧。”另外,從TPRM的運作上看,成員的定期報告制度,審議過程中各有關方之間的質詢與答辯,以及審議結束后,各方報告的公布,均體現了透明度的要求;不僅如此,TPRM還倡導成員國內貿易決策的透明度。因此,把TPRM視為世貿組織的一個透明度工具無疑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據。但是,對TPRM的認識又不能僅僅停留于透明度工具上,從根本意義上講,它是世貿組織的一項監督機制,因為無論是發動烏拉圭回合的《埃斯特拉角部長宣言》,還是建立WTO協定附件三,均把加強對締約方/成員貿易政策和做法的監視,確保多邊貿易體制更加平穩的運作,視為TPRM的最終目的;再從TPRM的運作上看,審議活動不僅僅只是通報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做法,更為重要的是,各參加方要對接受審議的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做法作出集體評估,他們或批評、或表揚、或敦促改正。可見,TPRM扮演著世貿組織監督機制的角色,而透明度則是其中一個不可或缺的前提條件。

(三)依據TPRM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進行鑒定和評估的標準是法律標準,具體說,就是WTO協定的原則、規則、制度。

貿易政策審議機制既然是要通過對WTO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進行定期集中鑒定和評估,從而審查其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這就意味著必然存在一個作為鑒定和評估參照系的標準。至于這個標準是什么,TPRM協定并無明確說明。但通過以下分析,不難看出,這一標準就是構成多邊貿易體制的各項原則、規則、制度以及各成員作出的有效承諾。首先,TPRM的目標是“對改進所有成員遵守在多邊貿易協議和適用的諸邊貿易協議項下的規則、紀律和承諾做出貢獻”,“使多邊貿易體制更加平穩地運作”⑨。其次,在TPRM的審議程序中,各參加方往往對接受審議的成員的那些符合多邊貿易法律制度的政策措施表示欣賞,給予褒揚,而對那些與多邊貿易體制背道而馳的做法則表示不滿、失望、并給予批評指正。而接受評審的成員在答辯中,亦往往聲稱他們的做法符合WTO的有關規定,對那些實在不能掩人耳目的錯誤做法,則極力尋找遁詞或承諾日后消除。當然,TPRM的法律標準并不意味著在審議活動中,一定要將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貼上合法或不合法、與世貿組織法一致或不一致的標簽。實踐中,TPRB往往從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原則出發,使用經濟分析的方法,評估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及其對多邊貿易體制的影響,而較少對這些貿易措施的法律地位作出判斷。

(四)從方式上看,TPRM是對世貿組織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進行的國別式、定期、輪流審查

首先,與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之后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特別會議審議國際貿易體制的一般發展情況所不同,TPRM采用的是國別式審查,即對WTO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做法逐個進行審議,任何國家,無論是貿易大國還是小國,亦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均得接受審議。其次,對各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實踐的審議并非同時進行,而是根據不同成員對多邊貿易體制作用和影響的程度不同,規定不同的周期,定期輪流進行。可見,TPRM在確保其一般性的同時,又兼顧了WTO各成員貿易發展不平衡的現實,側重對占世界貿易額較大份的成員進行監視,體現了TPRM的靈活與務實。

(五)從效果上看,TPRM有利于改善WTO成員間的貿易關系,預防和減少貿易爭端

WTO成員定期向TPRM呈交本國經貿政策報告,并提供最新年度的統計數據,有利于提高各成員經貿政策透明度,從總體上改善國際貿易環境。此外,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為貿易上有利害關系的各方保持經常性的對話與磋商,提供了便利,這有利于增加WTO成員對彼此貿易政策和實踐的理解和相互信任,有利于及時化解貿易關系中的矛盾,預防和減少貿易爭端的發生,起到防微杜漸的作用。

四、我國的對策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應積極利用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來改善我國的外貿環境,拓展對外貿易。具體說,應掌握以下策略:

第一,在接受定期經貿政策審議時,我國所呈交的經貿政策報告應全面反映我國的現行經貿政策措施,并重點闡明我國為經貿政策逐步向世貿組織法律制度靠攏所作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績。另外,報告還應詳細說明我國的政策目標、經濟發展需要、所面臨的內外部經濟環境、經濟體制進一步改革計劃。對于我國某些暫時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的方面,仍要如實報告,但應對實際困難加以詳細說明。

第二,我國政府還應積極參與貿易政策審議活動。一方面,當我國處于被評審的地位時,應認真聽取其他成員針對我國的貿易政策和實踐提出的問題和發表的看法。這些問題有可能是我們在貿易決策時所未曾考慮到或認識到的,因而,認真聽取其他成員方合理的意見,對于我們日后進一步完善貿易政策、法規是非常有益的。此外,針對其他成員對我國貿易政策和實踐提出的質詢,我們亦應耐心、細致地作答。對于那些明顯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符的做法,詳細說明存在的實際困難,以求其他成員的體恤和諒解,并為我們援引適用于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打下輿論基礎。另一方面,我國還應積極參加對我國貿易伙伴貿易政策的審議,因為他們的貿易政策和做法直接關系到我方的切身利益,參與對他們的貿易政策的審議,一則可以更好地了解與理解這些成員的貿易政策和做法,二則可以針對他們采取的貿易政策措施提出質詢,對于那些明確違反世貿組織規則、制度或承諾的行為提出早期警告,以確保我國的對外貿易渠道保持暢通。

第三,我國的企業應充分利用世貿組織秘書處出版的《貿易政策審議報告》。WTO成員提交的經貿政策報告內容十分廣泛,涉及到一國總體經濟現狀、經濟發展目標、貿易政策目標、經貿法律制度、金融政策、管理進出口的措施、與其他國家或地區簽定的貿易協定、已完成的貿易自由化改革和即將實施的經貿政策改革規劃。世貿組織秘書處的報告,內容結構上與成員提交的報告大致相同,但由于它更具客觀性,因而參考價值更高。企業作為貿易行為的主體,應認真研究這些報告,做到在經貿活動中“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注:①根據VonHoof和K.deVeymestagh在《MechanismsofInternationalsupervision》一文中的觀點,一般監督機制應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根據國際協定設立;二、經常性;三、普遍性,即該組織內的各成員必須一視同仁地接受監視;四、全面性,即對成員的有關行為進行全面監視,而不局限于對某一特定事件的處理。

②《關于通知、協商、爭端解決和監督問題的諒解》第24條。

③SeeVictoriacurzonPrize:GATTSNewTradePolicyReviewMechanism,inWorldEconomy,June1991,Page228.

④見《爭取較好未來的貿易政策———行動建議》,載《國際貿易》,1985年第9期,第27頁。

⑤《建立WTO協定》第4條。

⑥《建立WTO協定附件三:貿易政策審議機制》B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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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3種機制:一是專業教育認可。英國圖書館學會負責對圖書館與信息科學院系的課程進行認可,這些課程還需經英國信息科學家學會的認可。二是注冊專業人員,不僅要具備學術資格,還須獲得對其各項技能和素質的認可。研究員具有更進一步的職業技能。注冊后通過繼續教育及時更新知識與技能。三是國家職業資格體系。現場考核代替考場考核,實際工作成果代替試卷考題,持續培訓代替集中考試,職業教育和認證更有效、更有針對性。

醫學圖書館員現使用的館員評價制度

11988年以來的館員評價制度

1988年以來,職稱制度一直作為評價圖書館員的唯一標準,實施中存在許多弊端。

(1)職稱評定標準常年不變,不能與時俱進。如目前天津市圖書館系列職稱標準仍使用1994年標準,雖然近年有些變化,但是有些條款明顯過時,這與職稱制度的本質要求明顯相悖。

(2)職稱評定標準無法量化考核。職稱評定只考核學歷、資歷、論文、科研成果等硬件,只用外語與計算機考試衡量能力,對實際工作能力和業績的考核缺乏具體的衡量標準。

(3)職稱制度只適用于已從業人員,具有局限性。與圖書館員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相比,職稱制度缺乏對從業人員的準入限制。雖然天津非圖書館學專業的人員在晉升職稱時需要加考2~4門圖書館學專業課程,但如果不晉升上一級職稱,就沒有機會通過這種考試,也就沒有門檻準入,任何專業背景的人都能從事圖書館,顯然不完備、不科學。

(4)受名額限制的職稱制度影響館員職業生涯發展。由于大多數圖書館為事業單位,晉升職稱需要有結構比例,有指標才能有機會晉升,金字塔形狀的結構比例對年輕人有失公允,制約其職業生涯發展。

2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的圖書館員評價制度

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圖書館實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崗位設置是對管理、工勤、專業技術3類人員進行分類崗位管理的人事制度改革。尤其是專業技術人員分類(1~13級)管理,是順利實施崗位管理、實現事業單位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逐步打破職務終身制的前提和基礎。

(1)在人事部的《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和實施意見基礎上,各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各自的具體崗位職責與任職條件。2008—2012年天津市醫學信息研究所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制定了醫學圖書館的崗位設置實施方案并進行了首次聘任。方案對醫學圖書館員的任職條件、等級,方法步驟,超過核定結構比例的核減辦法,與現行人員聘用、考核、獎懲等制度相銜接等方面均做出了明確規定,館員分為1~13個崗位等級,圖書館員對照相應條件競聘不同級別崗位。

(2)醫學圖書館雖然完成了基于崗位管理的首次聘任,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在具體實施中,還存在對通過設崗、競聘上崗實現管理方式的轉變,促進圖書館事業的長遠發展認識不夠明確。“一簽定終身”的認識依然存在,缺乏有效的競爭機制。此外,崗位設置與現行職稱結構管理不配套。有的崗位有編缺人,有的崗位有人缺編,造成供需矛盾,也有因人設崗的情況出現。和職稱制度一樣的金字塔形狀的結構比例阻礙了年輕人的事業發展。

對醫學圖書館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的思考

醫學圖書館擔負著保存醫學信息資源、開展社會教育、傳遞醫學信息、開發智力資源等重大社會職能。目前仍未建立起職業資格認證制度,這會影響社會對圖書館職業的認同感,不利于高素質人才隊伍的穩定建設。因此,在建立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的時候,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因素。

1立法保證

國外發達國家圖書館專業資格認證制度的成功建立與有效實施,依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為其提供法律保證。目前,雖然我國有《圖書館工作條例》《中圖圖書館圖書分類法》《中文文獻編目著錄規則》《醫學主題詞表》等成熟的圖書館學業務標準規范,但沒有對圖書館整體業務建制、人員管理方面有指導意義的《圖書館法》,這不利于圖書館事業的發展。圖書館職業資格認證制度的建立與推行,可以形成一種法律氛圍,保證圖書館各項事業向標準化、規范化方向發展。

2規避職稱制度弊端

當前職稱制度,尤其是各級別職稱的結構比例。已經影響到圖書館的人才培養與穩定,制約了圖書館事業的發展。隨著高學歷的年輕人越來越多地充實到圖書館行業中來,受職稱比例限制,上一級職稱如果沒有退休或晉升的,就無法空出位置,他們就無法擁有晉升的機會。因此,圖書館員職業資格認證制度應總結經驗和教訓,借鑒吸收國內外先進經驗,加強對職稱制度的研究分析,規避職稱制度的弊端,脫離論資排輩、計劃指標體系等落后體制的制約,唯才是用,制定出科學、量化、操作性強的公平的適用于所有圖書館員的實施方案與措施。

3建立與崗位設置改革相一致的圖書館員職業資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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