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暫行條例匯總十篇

時間:2022-04-13 12: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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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 條例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 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第四條 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第五條 條例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第六條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贈與,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土地使用權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相互交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

第七條 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

條例所稱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八條 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九條 條例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稅款。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按照前款征稅。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由房地產轉讓者補繳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第十二條 條例所稱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辦公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學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的場所以及其他直接用于科研的土地、房屋。

條例所稱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

(一)地上和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的機場、港口、碼頭;

(三)軍用的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的通信、導航、觀測臺站;

(五)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本條所稱其他直接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的以及其他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三條 條例所稱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是指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購買的公有住房。城鎮職工享受免征契稅,僅限于第一次購買的公有住房。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仍應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第十四條 條例所稱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災害、戰爭等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十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的規定,下列項目減征、免征契稅:

(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二)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三)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第十六條 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規定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后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七條 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天。

第十八條 條例所稱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以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憑證。

第十九條 條例所稱有關資料,是指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房屋權屬、土地出讓費用、成交價格以及其他權屬變更方面的資料。

第二十條 征收機關可以根據征收管理的需要,委托有關單位代征契稅,具體代征單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代征手續費的支付比例,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財政部關于契稅的各項規定同時廢止。

陜西省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征稅對象契稅的征稅對象是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具體包括以下五項內容:

⑴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承受方交。

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⑵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除了考慮土地增值稅,另由承受方交契稅。

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⑶房屋買賣:

即以貨幣為媒介,出賣者向購買者過渡房產所有權的交易行為。

以下幾種特殊情況,視同買賣房屋:

⑴以房產抵債或實物交換房屋,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契稅。

⑵以房產作投資或股權轉讓,以自有房產作股投入本人獨資經營的企業,免納契稅。

⑶買房拆料或翻建新房,應照章納稅。

房屋贈與贈與方不納土地增值稅,但承受方應納契稅。

房屋交換在契稅的計算中,注意過戶與否是一個關鍵點。

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土地出讓金

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應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陜西省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買契稅買契稅指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后,由房屋產權承受人憑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辦理繳納契稅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的行為。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對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1)先買房后拆料,屬于房屋買賣行為,應按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2)買房后未繳契稅即將房屋翻建的,應按購買房屋的成交價格繳納契稅。

(3)以房抵債或以實物交換房屋,實質上也是買賣關系,應由產權承受人按房屋現值繳納買契稅。

(4)預買房屋(其特點是賣主對一部分或全部房屋保留若干年使用權),一般低于市價,其付房價的方式,有的按契約價格一次付清,有的采取分次付款。不論采取何種方式,契稅均應于契約成立后10日內,按當地征收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一次繳清稅款。完稅憑證上應注明使用年限和付款方式及必要的事項,以免發生糾紛。

(5)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征用的房屋,房主在一年內用國家發給的補償費購買房屋的,可以免征契稅。購買房屋的價款超過補償費的,其超過部分,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批準可酌情給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6)以房產作投資或作股轉讓,實屬房屋產權轉移,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產權交易和產權變更登記手續,視同房屋買賣,由產權承受人按買契稅率繳納契稅。

(7)個人以自有房屋投資于本人獨資經營企業,作為資產,因其房屋的產權未發生變動,不征契稅,也不更換契證。

(8)凡房屋產權轉移變動,必須報經房產主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審批;未經審批,私自買賣的房屋,一律不予辦理契稅,并交由房產主管機關或鄉鎮人民政府處理。

陜西省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計稅依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不動產的價格。由于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方式不同,定價方法不同,因而具體計稅依據視不同情況而決定。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以成交價格為計稅依據。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也就是說,交換價格相等時,免征契稅;交換價格不等時,由多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為了避免偷、逃稅款,稅法規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可以參照市場價格核定計稅依據。

房屋附屬設施征收契稅的依據。

(1)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買房屋附屬設施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應按合同規定的總價款計征契稅。

篇(2)

一、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的修訂背景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所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作為三大流轉稅之一,它具有征稅范圍廣、稅源普遍,計算簡便、便于征管,不同行業不同稅率、公平稅負等特點;是地方稅收的主體稅種,也是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之一。據統計,營業稅2009年全年征收額達到9015億元,比2008年增長18.2%,是增值稅、所得稅之后我國的第三大稅種,足見其對財政穩定的保障作用。

2008年全球爆發金融危機以來,各國政府都面臨巨大的挑戰,保財政穩定,保持續發展是各國政府對抗金融危機的基礎。正是在這種大背景下,修訂《營業稅暫行條例》,使之更符合現階段經濟發展的需要,更好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影響,就成了當務之急。因此,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0號)修訂通過了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

新條例從滿足政府和企業的客觀需要入手,著重對一些界定不清的問題進行了調整和解釋,進一步完善了稅制:

1.配合增值稅轉型改革的需要:新《增值稅暫行條例》核心變化是由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型,目的是鼓勵企業技術改造,減輕企業負擔,推動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增長。而營業稅與增值稅有較強的關聯性,有必要保持兩項稅制之間的有效銜接。

2.促進企業走出去的需要:為公平負擔,重新界定境內外勞務判定原則,對境內企業勞務出口更加有利,使境內外企業稅負更加公平。

3.營業稅自身完善的需要:舊條例已實施15年,部分條款已經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形勢,適當修訂舊條例,可以充分發揮營業稅這一稅種對經濟發展的調節作用。

4.改進納稅服務的需要:延長納稅申報期限給納稅人提供了充足的納稅準備,更好地體現了稅務機關切實為納稅人服務的職能和宗旨。

二、新《營業稅暫行條例》涉及建筑業的幾大主要變化

1.改變了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境內外判定原則

新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同時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這一條進一步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1、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2、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3、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4、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這一解釋使得營業稅的涉稅范圍進一步擴大了,針對于建筑業來講,其變化就是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所有建筑業勞務(包括境外提供的建筑業勞務)都屬于境內提供勞務,而境外單位和個人在中國境外為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也應作為境內勞務征收營業稅,即所謂的“屬人原則”。

2.確定營業稅納稅地點的原則有所調整

新條例規定,除了納稅人提供的建筑業勞務以及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已明確規定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其他應稅勞務外,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原則上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與舊條例相比,新條例確定營業稅納稅地點的原則改變,由“以勞務發生地為原則,機構所在地為例外”變為“以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勞務發生地為例外”。而建筑業營業稅仍在建筑業勞務發生地申報繳納。照這樣理解,建筑業營業稅遵循的是“屬地原則”,但這就與上文提到的第一點變化有了矛盾的地方。

3.扣繳義務人的界定變化較大

新條例增加了“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刪除了舊條例 “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

4.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時間發生了變化

新條例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實施細則中則進一步對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做出了解釋,具體歸納如下:

(1)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的,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過程中,如果合同規定了付款日期的,則不論屆時是否收到款項,均以該日期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這里需要區分,工程完工前實際收到的款項應按照實際收到的款項當天確定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工程完工后按照取得竣工結算單的當天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結算總價減除實際已收到款項確定計稅營業額。新條例及實施細則突破了“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和“根據工程形象進度按月確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從實踐操作上征管雙方都便于理解和執行。

三、新《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變化對建筑企業的影響

伴隨著新條例的執行,一些新的問題和矛盾也隨之出現,特別是建筑企業在執行新條例的過程中,遇到了一些更難界定甚至不合理的新問題,重點體現在下面幾方面:

1.營業稅應稅勞務境內外判定原則的改變,進一步擴大了建筑業營業稅的涉稅范圍,將境內企業或個人在境外無論是提供或接受的建筑業勞務都歸為應稅勞務。

一直以來,政府都鼓勵建筑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并在外匯資金、信貸、財政稅收等方方面面給予支持,使得建筑企業在開拓國際承包工程、勞務市場等方面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并極大的帶動了國內建筑機械、建筑材料和勞務的輸出。如果對建筑企業在境外的承包工程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勢必給整個對外承包工程市場帶來極大的沖擊,不僅會造成項目成本的增加,更會削弱未來建筑企業在國際市場承攬工程的競爭力,嚴重阻礙 “走出去”戰略的實施。雖然2009年底財政部和國稅總局聯合出臺了財稅[2009]111號文,對中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外(以下簡稱境外)提供建筑業、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勞務暫免征收營業稅。但暫免征收只是一項優惠,并沒有改變新條例確定的新原則,而一旦未來暫免征收的優惠被取消,它帶給“走出去”的建筑企業的影響將是致命的。

目前,建筑企業在境外承攬工程項目大都是根據國際慣例適用項目所在國法律的,特別是在稅收方面,合同條款中都會明確列出應由企業承擔的稅負。如果因為中國的稅法規定,這些適用所在國法律的境外工程承包收入需征收營業稅,很可能導致項目無法正常運作。首先,目前所有國際項目的投標報價體系中均不包含營業稅,項目業主和所在國政府不會針對這部分給予企業補償。其次,營業稅的征收并不符合國際慣例,項目所在國政府和業主可能根本不認同中國的稅法,甚至會認為是企業試圖轉移利潤,不允許企業將這部分稅金在項目成本中列支,進而加劇企業的稅負和成本!

而另一方面,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外接受境外單位或個人為其提供的建筑業勞務,本應屬于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但因不在財稅[2009]111號文暫免征收的范圍內,只能作為境內應稅勞務征收營業稅。這種將境外單位或個人為境內單位或個人在境外提供的建筑業勞務,僅由于接受方是中國境內單位或個人,就判定為境內勞務是在法理上是說不通的,實踐中也不可行。

其實前文提過,新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本身就有矛盾的地方,一方面明確指出:“建筑業營業稅仍在建筑業勞務發生地申報繳納”;另一方面又解釋說“境內企業或個人在境外提供或接受的建筑業勞務都歸為應稅勞務”。這種矛盾造成的結果就是建筑業營業稅在實際征收過程中,執行的是“屬人”與“屬地”相結合的原則,造成了很多企業的重復繳稅。筆者認為營業稅作為流轉稅種應當遵循的是“屬地原則”,即納稅人應當就提供的勞務向應稅勞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建筑企業在境外無論是提供或接受勞務,應稅勞務發生地肯定是在境外,都不應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2.新條例取消了建筑業工程的總承包人法定的扣繳義務,分包方應自行于勞務發生地繳納稅款,而總承包人的營業額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

這一改變看似給總承包人帶來了便利,但實際上也帶來了新的問題,即如何操作?新條例及實施細則都沒有對建筑業總承包人在發生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營業額并申報納稅進行解釋。總承包人如何抵減分包方營業額?稅務部門如何核定總承包人的營業額?總承包人和分包方又該如何開具發票?由于這些實際操作的問題新條例和實施細則沒有給出統一的說法,導致各地的稅務部門只能根據自身情況做出規定。但現實中營業稅發票的管理不同于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有效期和流轉環節上都沒有限制,常常使得總承包人無法按規定抵減營業額申報納稅,從而造成額外的稅負和資金成本。

筆者認為,建筑業營業稅在分包方營業額的抵減上與增值稅發票的進項抵扣有些相似,是否可以參考增值稅的管理辦法或者流程,以方便稅務部門和總承包人雙方的操作。

3.新條例用“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的規定取代了原先財稅[2006]177號文的 “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和商譽時,向對方收取的預收性質的價款,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以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該項預收性質的價款被確認為收入的時間為準”。

但這一改變不能體現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新條例將“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作為確認納稅義務發生的前置條件,本身就是為了使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的基本原則更符合權責發生制的要求。而建筑業是一個微利行業,很多項目都是依靠預收款方式來保證項目的正常啟動和運作,甚至很多時候預收款都不足以支持項目資金需求,還需要向金融機構融資。再以預收款當天為納稅義務時間,對于本就沒有分包營業額可以抵減、且資金緊張、融資成本高的總承包人來講,無疑更加重了其負擔。因此,在預收款問題上筆者認為還是舊條例更符合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和實際操作。

綜上所述,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自2009年開始執行以來,在營業稅的征收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其對于建筑業營業稅的申報和繳納有著非常積極的指導意義。但由于建筑業營業稅本身的復雜性,導致還有一些問題沒有得到明確解釋,其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希望政府和有關部門能夠針對一年多來的問題所在,進一步出臺文件,避免由于政策不清晰給建筑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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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中圖分類號] R725.6; R473.72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1-7562(2010)04-0418-02

doi:10.3969/j.issn.1671-7562.2010.04.035

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綜合征(obstructive sleep apnea syndrome, OSAS)在兒童睡眠呼吸暫停疾病中最常見[1],對正處在生長及智力發育期的兒童有著重要影響,有文獻報道嚴重者可導致肺動脈高壓甚至猝死等[2]。國內外治療兒童OSAS的方法有很多,但有關口腔矯治器在治療兒童0SAS中應用的報道較少。本研究重點介紹我院五官科睡眠中心經多導睡眠監測確診為OSAS的15例患兒,采用個性的可調式口腔矯治器治療的臨床療效及護理方法。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15例患兒均經多導睡眠監測確診為OSAS,其中男8例,女7例,年齡6~13歲,平均(7.64±2.02)歲。患兒無鼻瓣區狹窄、鼻小柱過寬、前鼻孔或鼻咽部狹窄或閉鎖、鼻中隔偏曲、鼻息肉、肥厚性鼻炎、過敏性鼻炎、鼻竇炎、鼻腔及鼻咽腫瘤、鼻腔填塞。患兒無腺樣體或扁桃體肥大、懸雍垂過長或肥大、咽壁肥厚、咽部血腫、咽部狹窄、咽旁膿腫、咽部肌肉松弛。患兒無頜骨畸形、會厭炎、會厭水腫、喉咽部狹窄、喉軟骨軟化及肌張力減退。其中重度4例,中度7例,輕度4例。

1.2 護理方法

1.2.1 治療前護理 了解患兒一般健康狀況,確認有無傳染性疾病。了解患兒的合作程度,以達到患兒治療中積極配合醫生完成治療的目的。治療前3 min向患兒介紹治療方法,觀看相關的影像資料,介紹成功病例。取模前清潔口腔,囑咐患兒用“口泰”含漱液體含漱3次,每次30 s,向患兒介紹取模時間。調節好椅位及燈光,為患兒鋪好胸巾。準備取模用物、扁平刃狀探針、車針、無菌治療盤(內備口鏡、鑷子、探針、無菌干棉球)、75%酒精棉球、0.5%碘伏、消毒棉簽、彎盤等。護士洗凈雙手戴手套、口罩。

1.2.2 治療中的護理 配合醫生制作可調式口腔矯治器,護士為15例患兒常規取模,取模前教會患兒張嘴并前伸下頜,然后放松并緩慢回收下頜到一個既無不適又有最大前伸的下頜位,保持患兒下頜前伸量為下頜最大前伸量的60%~70%,垂直打開咬合約5~7 mm,并讓患兒重復以上動作。護士配合常規取印模,灌制超硬石膏模型,待模型完全干燥后修整模型,應用全自動壓模機將硬塑膜片進行壓模,護士將制作好的上下頜透明壓模保持器轉移至架上,根據位記錄建立正確咬合關系,在醫生上頜制作雙曲唇弓時協助醫生彎制箭頭卡環,協助醫生牽拉患兒口角,開闊手術視野,配合醫生完成上頜基板和下頜基板的制作。最后在左右下恒牙第6、5或左右下乳牙第Ⅴ、Ⅳ間頰側襯墊兩層蠟片緩沖并放置螺旋擴大器,調整至半開狀態,并用自凝塑料將上下連接成一個整體。護士將凝固后的矯治器脫模、打磨、拋光,并在上下頜前牙閉合線的中份預備幾個通氣孔,利于患者夜間佩戴時呼吸。可調式口腔矯治器在下頜兩側安裝了可微調的螺旋擴大器。最小調整量可精確至0.25~0.30 mm,在臨床應用中只需在患兒口腔內做少量調整就能精確達到最適宜的下頜位。

1.2.3 治療后的健康教育 護士對戴用可調式口腔矯治器的患兒及家屬進行注意事項宣傳教育,并讓患兒及家屬復述。護士要告知患兒(或家長)夜間睡眠時佩戴并在短期內(一般2周時間)完全適應可調式口腔矯治器。15例患兒均在戴用可調式口腔矯治器3個月后,由護士對患兒(或咨詢患兒家屬)進行臨床主觀癥狀護理評價,內容包括:戴用可調式口腔矯治器3個月后患兒的鼾聲、呼吸暫停、注意力不能集中的癥狀是否完全消失、明顯減輕或無變化,并以完全消失、明顯減輕為有效來計算有效率。

2 結 果

2.1 15例OSAS患兒治療后的多導睡眠監測結果

輕度患兒鼾聲、呼吸暫停有效率為100%,注意力不集中有效率為50%;中度患兒鼾聲、呼吸暫停有效率為85.7%,注意力不集中有效率為57.1%;重度患兒鼾聲、呼吸暫停有效率為75%,注意力不集中有效率為50%。見表1。

3 討 論

OSAS可發生于任何年齡的兒童,國外調查顯示其發生率約2%[3],我院睡眠中心監測的15例患兒主要表現為夜間打鼾、呼吸費力、呼吸暫停、睡眠不寧等,白天學習自控能力低、記憶力與其他同齡兒童相比下降、注意力不能集中等。有文獻報道引起阻塞性睡眠呼吸暫停的主要原因是睡眠時上氣道狹窄,軟組織松弛,舌根的后置、松弛等以及吸氣時胸腔負壓的作用,使得軟腭、舌墜入咽腔緊貼咽后壁,造成上氣道阻塞[4]。這就是我們口腔科應用可調式口腔矯治器治療OSAS的理論依據。

我院15例佩戴可調式口腔矯治器治療OSAS的患兒3個月后夜間多導睡眠儀監測顯示,大多數患兒鼾聲、呼吸暫停和注意力不集中癥狀與治療前相比均有顯著改善或消失。重度缺氧患兒,戴用矯治器后變為中度缺氧,對緩解睡眠時的缺氧起到了良好效果。

使用可調式口腔矯治器治療OSAS患兒的主要不良反應是口水增多,口腔造成異物感,部分患兒晨起時出現輕微口干癥狀,2例患兒出現較重的口干癥狀。出現上述情況,只要家長帶患兒到醫院來由護士幫助調節減小通氣口后,一般癥狀均能得到緩解。15例患兒均在矯治4~5 d內出現下前牙輕微的酸脹感,7~10 d后自行緩解。

[參考文獻]

[1] BRUNETTI L, RANA S, LOSPALLUTI M L, et al. Prevalence of abstructive sleep apnea syndrome in a cohort of 1207 children of southern Italy[J]. Chest, 2001, 120(6):1930-1935.

篇(4)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指下列行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

第四條本縣契稅稅率為3%(個人購買普通住宅減半征收)。

第五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

前款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所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并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征收機關參照市場價格核定。

第六條契稅應納稅額,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稅率和第五條規定的計稅依據計算征收。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第七條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讓合同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八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到縣財政局在縣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的契稅征收點或各街鎮鄉財政所辦理納稅申報,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第九條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條件的,應當在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合法憑證后10日內,到縣財政局申請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

第十條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市財政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十一條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財政征收機關應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證。

第十二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證或者契稅減征、免征、延期繳納手續,依法向國土房屋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證或者契稅減征、免征、延期繳納手續的,國土房屋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國土房屋管理部門應當積極協助財政部門依法征收契稅,及時提供辦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有關土地和房屋權屬、土地基準地價、土地出讓費用、市場成交價格、權屬變更等資料。

第十四條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的稅款,征收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征收機關除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外,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納稅人偷稅、漏稅、抗稅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縣財政局及其契稅征收管理工作人員因工作失職、瀆職造成稅款流失的,除補征稅款外,應給予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國土房屋管理部門未憑財政部門出具的契稅完稅證或減征、免征、延期繳納手續辦理了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除責令其追收稅款外,視其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理。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篇(5)

【關鍵詞】

國有企業重組;國有資產無償劃;稅收政策

0 引言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國有企業必須適應市場化、國際化新形勢,以規范經營決策、資產保值增值、公平參與競爭、提高企業效率、增強企業活力、承擔社會責任。”然而很長一段時間我國國有企業存在著產權不明晰,主營業務不明確等問題。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作為企業重組過程中一種特殊的資產流轉方式,對合理配置資源、實施國有經濟的布局和機構調整起著重要作用。國有企業資產重組相關稅收法規的相繼出臺,大大減輕了企業稅收負擔。

1 無償劃轉的稅收政策及分析

1.1 增值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銷售貨物,應征收增值稅。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1.2 營業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的規定,征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1.3 土地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目前有關無償劃轉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主要是針對個案逐案進行審批,沒有統一政策。例如2013年6月3日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無償劃轉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關問題的公告“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相關規定,現就無償劃轉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按照國家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的相關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等之間無償劃轉房地產,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1.4 企業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無償劃轉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收入計稅基礎來確定。而收入的計稅基礎考慮兩種,1)計稅基礎按照實際劃轉時的賬面凈值確定;2)計稅基礎按照劃轉時的市場價格或其他定價方法確定,應繳納企業所得稅。

目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并未對無償劃轉涉及的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但河北省地稅局在2009年度《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發【2009】48號)第十一條關于企業無償劃撥資產的稅務處理問題明確規定:“國有企業無償劃撥資產(固定資產、股權、債權等),劃出方按劃出資產的凈值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劃入方可按收到資產的凈值確認其計稅基礎。”根據該文件規定,無償劃轉資產需要按視同銷售處理,但由于系按賬面凈值確認收入,因此對當期應納稅所得沒有影響。

1.5 契稅

按照《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發生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出售、贈與和交換等情況的納稅義務人應按照核定價格由財產承受人繳納契稅。

對于國有企業重組過程中涉及到契稅的問題,財稅[2008]1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第七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后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政府主管部門對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和劃轉過程中發生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不征收契稅。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征收契稅。

1.6 印花稅

按照《印花稅管理條例》簽訂產權轉移協議雙方應按照印花稅“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對立據雙方按協議金額以0.05%的稅率征收印花稅。

根據財稅[2003]18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2 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

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債權轉股權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改制中經評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企業其他會計科目記載的資金轉為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3 關于各類應稅合同的印花稅

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后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余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 關于產權轉移書據的印花稅

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國家出臺國有企業重組相關的稅收政策,明確了重組企業的稅收責任,通過各項減免稅優惠大大降低了重組成本。國有企業根據《國有企業產權無償劃轉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產權不明確或與企業主營業務不相關的資產進行無償劃轉,從而使企業輕裝上陣,著眼于市場,使資源得到更有效合理的配置,充分激發了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活力。

篇(6)

例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036號)規定,《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

2.出贈方需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44號)規定,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視同發生應稅行為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計稅依據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例外:《關于簡化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免征營業稅手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0號)規定,個人以離婚財產分割、贈與特定親屬、贈與撫養人或贍養人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二條免征營業稅規定的,在辦理營業稅免稅手續時,無需提供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雙方“贈與合同公證書”。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土地使用權,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免征收營業稅:(一)離婚財產分割;(二)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三)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四)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3.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第二條規定,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例外:以下三種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4.雙方都需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稅憑證。

篇(7)

首套房契稅的計算公式為:計稅依據乘以稅率。一般情況而言具體的契稅征收標準分類包括:90平米以下的是一個征收標準,90-144平米之間的是一個標準,144平米以上的是一個標準。

如果是二套房或是三套房這不會享有優惠政策,而且首套房的契稅稅率一般是在3%到5%的調整幅度內變動的。各地根據實際情況來具體征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三條,條例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來源:文章屋網 )

篇(8)

    分析:在房屋買賣過程中,購房人涉及的稅費主要有:契稅、印花稅、手續費、產權證工本費等。這些稅費通常與房款一起交給開發商。但與房款不同的是,這些稅費是開發商代國家收取的,不歸開發商所有。更重要的區別在于,這些稅費是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收取的,購房人必須繳納,繳納數額、繳納時間都屬于強制性規定,開發商與購房人無權協商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購房人是法定的契稅、印花稅納稅義務人。

    開發商承諾免除購房人契稅等稅費,如果其意思是由開發商代購房人繳納,從法律上來說是允許的。但假設開發商不履行承諾的話,購房人也不能因此拒繳,因為開發商的承諾對政府沒有約束力。購房人必須自己先繳納之后,才能辦理房屋的產權手續。而后再去追究開發商的責任。如果開發商的意思不是代為繳納,則是一個無效的承諾,已經構成了欺詐,購房人更應小心才是。

    建議:購房人對于開發商的此類“贈送”,最簡單也是最穩妥的辦法就是讓開發商將免交稅費改為降低房價,改暗送為明送。

    總結:贈送是指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給予他人的行為。贈送合同是對于道德行為的法律調整。人們對于受贈的理解一般為無償地得到一定的財產。而在商業活動中,所謂的贈送往往是一種有條件的給予,經營者利用人們對于贈送行為的美好理解來達到促銷的目的,其中往往會蘊藏著一定的風險。

篇(9)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規定,當債務人以存貨、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抵償債權人的債務,發生債務重組時,不僅應做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而且應做繳納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并同時按規定期限到稅務部門申報納稅。轉讓的存貨如屬增值稅的應稅項目,則應正確確定其應稅銷售額,有銷售額的按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如無銷售額應按以下順序確定銷售額:a.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的價格確定;b.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c.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二)營業稅

    營業稅納稅事項主項發生在以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抵償的債務重組中。當債務人以自己的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無形資產抵償債務時,不能僅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還應該辦理營業稅納稅事項。因為這種抵償方式的債務重組,實質上也是債務人向債權人轉讓無形資產,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細則規定,應按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三)消費稅

    若債務重組涉及消費稅的應稅項目,還應進行消費稅處理。屬于從價計征的,應按同類最高售價計算繳納消費稅;屬于從量計征的,按移送數量及適用稅額計征。

    二、所得稅

    (一)債務重組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債權人受讓的現金資產低于應收債權賬面價值時,其差額應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如果重組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收金額,債權人應將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作為當期損失。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符合“壞賬”確認的條件時,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以扣除。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的,用以抵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大于應付債務賬面價值的部分,作為損失直接計入的當期損益。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償債務“應視同銷售”,按照公允價值減去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此同時,對債務人確認的重組損失不能在稅前扣除。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人發生的重組損失不同于資產轉讓損失,更重要的是,債務重組多見于關聯企業之間,如果允許債務人在稅收上承認重組損失,這將會成為稅法的一個漏洞,而被納稅人從避稅的角度加以利用。

    (二)債務重組收益的所得稅處理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債務人通過債務重組獲得的收益不計入損益,直接計入資本公積處理。而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債務人以現金資產償還債務形成的資本公積,由于在雙方協商一致基礎上支付的現金低于應付債務帳面價值的差額不需再付,這部分差額應作為收入總額———其他收入直接調整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形成的資本公積從稅收角度可以分為:資產轉讓收益,應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確認資產轉讓所得以及“差額”超過資產轉讓收益部分的債務重組收益,應作為收入總額———其他收入直接調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當出現資本公積小于資產轉讓所得時,由于債務人發生的重組損失和不得扣除,因此應以資產轉讓所得作為重組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而形成的資本公積,按上述情況處理。

    三、其他稅種

    (一)契稅

篇(10)

土地使用證轉讓費包括轉讓金和契稅。轉讓金:現在收的是土地增值稅。契稅:成交價的3%。交易費:一般數百元登記費,一般數十元至數百元。此外,可能涉及的費用包括土地評估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五條,條例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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