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申請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2-01-30 18: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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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按照規定,具有我市居民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以內,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備一定勞動技能,自謀職業,或自主創業,或從事個體經營,已領取“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均可以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下崗失業人員憑“再就業優惠證”、房屋租賃協議(或營業執照)到各區勞動保障公開辦事大廳領取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創業計劃書、反擔保人單位證明。接到貸款申請后,社區、街道勞動保障機構將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各區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每月5日、20日匯總上報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勞動保障部門將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各區勞動保障公開辦事大廳負責向申請人解釋宣傳有關文件、政策,幫助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

篇(2)

申請人按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擔保辦法》向受托銀行申請開具外匯保函,其受益人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此保函事宜,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函由受托銀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具,保函金額為________。保函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申請人保證按開具保函申請書所列條款承擔相應義務,并同意受托銀行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情況下不負任何責任。

三、申請人按保函金額的________‰的費率支付擔保費,共計________。其支付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至受托銀行擔保責任解除之日失效。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均依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擔保辦法》辦理。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即開具保函申請書(副本)、保函(副本)和反擔保函(副本)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受托銀行:(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

反擔保函(參考樣式)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________行:

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與________國__________公司簽訂一份商務合同(合同號: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該合同第________條的規定,該公司須向對方提供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出具的擔保函。擔保金額為________,外方受益人為________________。為此,我單位愿為該公司承擔對外付款責任并擔保下列各項:

一、本反擔保函為無條件不可撤銷的保函。在本保函有效期內,如受益人按保函及合同有關規定要求你行履行保函義務,而_______公司無力履行對外付款責任時,你行不必事先征得我單位同意即可委托我單位開戶行從我單位的外匯帳戶或外匯額度帳戶及人民幣帳戶中扣收全部對外賠付的金額和費用。

二、如我單位因故未能及時按上述要求辦理,請求你行墊付資金,你行可按一年期外匯貸款利率計收自你行付款日起至我單位歸還該款日止的外匯利息及有關費用。如超過半年,愿按逾期加罰息50%。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生效,至你行解除擔保責任時止失效。

保證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篇(3)

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_ 年 _____月 _____日

    一、申請擔保貸款情況

申請擔保貸款金額(萬元)申請擔保期限自 ____年____ 月 ____日至 ____年 ____月 ____日擔保貸款資金用途:還款資金來源:還款計劃:反擔保措施:(其中包括法人代表抵、質押的個人財產)申請企業意見:

 

申請企業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蓋章)

 

____ 年____ 月____ 日

經辦人(簽字):    二、擬貸款銀行意見

擬貸款銀行 擬貸款銀行簽署意見:

 

擬貸款銀行(公章):

___年___ 月___ 日

    三、市信保中心意見

會員服務部初審意見:

 

初審人:

___年___ 月___ 日

擔保業務部復審意見:

 

復審人:

___年___ 月___ 日

市信保中心意見:

 

主 任:

___年___ 月___ 日

申請擔保企業需提供以下文件

    1、具體經辦人受權委托書及身份證復印件;

篇(4)

再審申請書范文1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廈。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經理。

原審被告:謝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漢族,住__市______x

原審被告:韓__,女,19__年x月x日生,漢族,住__市濱______

原審被告:山東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長。

原審被告:__市__x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號。法定代表人:__x,總經理。

原審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五路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北鎮辦事處__x

原審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漢族,住__市濱城區黃河八路____

原審被告:劉__x,男,__x年5月9日生,漢族,住__市x區x路x號x號樓x單元x室。

再審申請人與再審被申請人因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魯商終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現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六)項之規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 審 請 求

1、請求撤銷(____)魯商終字第__x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再審訴訟費由再審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事實和理由

一、再審被申請人____x擔保有限公司(下稱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實際出借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違法放貸,《借款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1、關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____投資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員工。在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的商談借款的過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審被申請人的安排的職員。況且,代__本人沒有巨額資金,假如代__有巨額閑散資金,完全可以與謝__自行聯系借款事宜,沒有必要經過再審被申請人這一中介環節。

其實,涉案爭議焦點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資金來源,即可確定實際借款人是再審被申請人,代__只不過是再審被申請人的關聯企業的一個職工。無能力進行民間借貸。

2、關于“代__”資金賬戶。

一審中,謝__、再審申請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并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遺憾的是一審法院拒絕調取。

二審中,再審申請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調取代__資金來源的申請,同樣提供了詳細賬戶信息,闡明了該證據為查明出借借款事實的關鍵證據。再次遺憾的是,二審法院拒絕調取。

關鍵證據“代__”資金賬戶問題,一、二審均未查清。

3、關于新證據。

因案情復雜,再審申請人再次調查后,獲取以下新信息證據: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資有限公司股東之一。____投資有限公司是再審被申請人__x公司的法人股東。并迅速遞交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沒有開庭質證,武斷作出不予采信的決定,致事實不清。

二、借款人謝__與再審被申請人故意隱瞞解除房產抵押的事實,惡意串通、欺詐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人依法不承擔反擔保責任。

1、借款人謝__在一、二審庭審中,明確認可與再審被申請人一起,欺詐再審申請人作反擔保人的事實,并提交了書面證據材料。

一、二審法院無視該重要的證據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與借款人謝__、韓__以公證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簽訂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與月30日止),借款人謝__、韓__以其自有四套房產作抵押。

但,以上當事人又與____年11月13日簽訂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證),借款期限變更為1個月的時間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證的后借款合同變更公證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審判決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認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謝__、韓__借款逾期。

再審被申請人突然與謝__、韓__簽訂《承諾書》和《委托保證合同》,從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變更又為保證人。明知謝__、韓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產被解除抵押以及山東__市__汽貿有限公司、__市__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保證,這一行為的本身就存在主觀上的欺詐。

4、再審被申請人在提供格式反擔保合同時,要求再審申請人等人進行提供反擔保。

但是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后當日下午,借款人謝__、韓__按照與再審被申請人已商定的意見,將四套房產進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證了再審被申請人、代__、謝__、韓__惡意串通的事實。

原因是,在提供反擔保時,借款人謝__、韓__告知再審申請人已有房產抵押,房產價值遠遠大于借款數額,反擔保無風險。基于信任,再審申請人才決定提供反擔保。謝__、韓__借款數額巨大,如果知道房產隨即將被解除抵押,再審申請人根本不會為其提供反擔保。

再審被申請人與謝__、韓__損害了再審申請人的權益。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反擔保合同屬于無效合同,依法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反擔保合同第3.2、3.3條款,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屬于無效條款。

1、擔保法及物權法對于債務人以自有財產設定抵押和有保證人保證并存時,明確規定了實現權益的法定順位。

法律依據為:《物權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審被申請人均放棄了對借款人謝__房產抵押,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作為反擔保人在再審被申請人喪失抵押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3、再審申請人及其他反擔保人均沒有書面承諾繼續提供擔保。

四、二審對上訴費的處理不妥,再審申請人上訴時,二審法院是按照兩個案件立案的,收取訴訟費也是按照兩個案件收取訴訟費的,而二審判決卻只判決了一份訴訟費。

綜上所述,請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實,依法改判再審申請人不承擔擔保責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__市____有限責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2申請人(原判被告、終審上訴人):李介有,男,×歲,漢族,農民。住內蒙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郵寄地址——。

被申請人(原判原告、被上訴人):吳再富,男,×歲,滿族,村長;郵寄地址:扎蘭屯市中和鎮庫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荊樹貴,男,×歲,漢族,干部,住中和鎮庫堤河村一街。

申請事由:

再審申請人因債務糾紛一案,不服呼盟中級法院在內蒙高級法院裁定指令再審情形下,做出駁回再審請求的判決;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準,實體錯誤!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

2、民案終審,違背法定程序,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維持原判。

3、民案再審,無視案件性質,覆轍原判錯誤,做出駁回再審訴求。

本案三審判決的錯誤,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79條第一款第1項、2項、3項、4項、6項、10項、11項規定的: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原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據是偽造、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原判決遺漏以及第二款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再審的事由。

請求事項:

1、撤銷兩級法院初、終、再審判決;

駁回被申請人的訴求;判令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2、判令被申請人給付拖欠款(原判遺漏)×元。

3、被申請人的訴求屬于惡意,應于懲罰,判令由此給申請人造成的損害(車旅誤工等)賠償人民幣×元。

糾紛事實:

申請人與銀行約定是70平米土瓦結構房。簽定《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被申請人購買后,索要115平米臨街的磚瓦結構住宅房;不顧民事行為主體和約定標的,訴求法院判給該房。

民案原判:

故意違背基本事實和法律用債務曲解立案、規避約定審理、做出與約定相悖的判決:被告給原告倒出臨街的土瓦結構房。

1、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書》、《賣房契約》、《還款憑證》、房屋照片,是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的關鍵證據;

法院原判未予認證質證!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一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規定情形。

2、原判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認定的事實是偽造的,沒有質證。

糾紛源之房產抵押買賣;認定債務糾紛,沒有證據證明。

署名潘振林、標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來路不明;村委會代簽的日期是在此房出賣并且建成磚瓦結構房之后,是廢棄無效證件;不具證明力。做定案依據未質證。

如此審判錯誤,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的2、3、4項規定情形“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是偽造的”以及“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3、原判適用法律錯誤:房產抵押買賣糾紛用《民法通則》債權條款判決,明顯與糾紛性質不符。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6項“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規定情形。

4、原判決遺漏:庭審時,被告反訴原告欠款事項沒有認證。

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一款第12項“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超出訴訟請求的”規定情形。

民案終審:

對上訴案件,不審不問判決維持,違背《民訴法》第152條“對上訴案件應當開庭審理、詢問當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訴法》第179條二款“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和第179條一款10項“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力的”規定情形。

民案再終審:

對確定糾紛事實、案件性質、約定標的、民事行為主體,足以推翻原判的關鍵證據仍不質證認證;覆轍原判錯誤,主觀臆斷做出駁回再審訴求的判決。

綜上所述:

兩級法院,對債務案的“兩審一再”的審判,是在故意違背房產抵押買賣基本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情形下做出錯誤判決的。

被申請人,違背依法訴權,惡意訴求;本訴與本訴之外均沒有證據證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擾破壞司法公正,陷無辜的申請人于訴訟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慘重損害與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須賠償。

惡意訴訟,禍國殃民法理不容!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惡意行為,彰顯正義維護法律尊嚴;故此依法訴求。

此致

再審申請書范文3再審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單位的法定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及聯系方式)。

再審被申請人(原審訴訟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請人名稱)因與__×(被申請人名稱)__糾紛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號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

2、

申請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內容列明)

申請理由

1、再審事由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2、再審事由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款第×項,具體理由與依據如下:

綜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自然人簽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4申請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經濟技術開發區十三號街__號,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長,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一:____建設集團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廈四樓,企業負責人:余__,組織機構代碼證: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二:____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地址:__省廣州市天河區天河路351號__外經貿__廈14樓,法定代表人:曾__x,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三:__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地址:__市__區新洋路民主大廈,法定代表人:__,組織機構代碼:____________。

申請人不服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號為(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的民事判決書,申請再審。

再審請求:

1.請求貴院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

2.請求貴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一支付申請人工程款人民幣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幣253337.68元(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從____年11月18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現暫時計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計589天),申請人二對上述申請人一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申請人三依法承擔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的清償責任;

3.本案訴訟費由三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之間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屬于違法分包,其已經通過其后續的默認行為同意了該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工程施工合同》關于分包的約定,應被認定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請人提交的《幕墻過程分部分項報驗申請表》、《幕墻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經被申請人的監理機構__宏達過程顧問有限公司簽收確認認可,被申請人三在該監理機構簽收確認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議,應視為對申請人幕墻工程的認可。其次,在長達兩年之久的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請人三的監督下進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議,也在積極配合申請人施工。申請人自____ 年5月17日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后參與__文化館幕墻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這兩年的時間內,申請人一直積極參與工程的施工,并多次進行了工程的增補,而且每項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請人三和其監理單位申報驗收,在這種情形下被申請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請人承包了幕墻工程的施工,因此,對被申請人三的行為依法應當認定為默認和許可,而并非違法分包,《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應屬合法有效,綜上,在不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情況下,應遵從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認定該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請人二作為被申請人一的總公司,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發包人,應依法對申請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被申請人二系申請人一的總公司,依據法律規定,應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被申請人三作為本案的發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被申請人三應對申請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三、關于工程款如何確定的問題,原審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工程款數額進行確認,不應以工程款無法確定為由駁回申請人的訴求。

首先,工程款的確定不是單方就可以確認的,申請人在竣工后已經多次向被申請人一請求對工程進行結算,但被申請人一一直不予結算。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據材料(見證據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申請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請人一提交了相關的結算資料,但至始至終被申請人一直無動于衷,既不對申請人提交的結算資料進行審核,也不否認其真實性。之后,申請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問題,其中證據可見申請人給被申請人一的《律師函》(備注:上有林x的簽收確認(字跡不清,暫時以x代之),但被申請人一以各種理由進行拖欠。現申請人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目的在于通過法院的公權力對工程款進行強制確定,以便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三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第14條第14.2、14.3條款的約定,在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及相關竣工驗收報告后,被申請人應在21日內組織進行驗收并提出修改意見,如未在規定的期限提出,即視為同意。因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的規定,本案中的工程結算款完全可以參照申請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結算書》、《工程結算匯總表》進行結算。

最后,原審法院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明顯適用法律不當,上述規定適用于基本事實認定的舉證,而在本案中,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一拖欠申請人工程款的事實已經完成了舉證責任,只不過在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確定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對于雙方無法協商確定的,法院應依職權組織雙方對該工程款的實際造價進行評估,促成本案的解決,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而不是駁回申請人的訴求,浪費司法資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審法院以申請人無法確定工程款實際數額就駁回申請人的請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解釋》第二條款的落實,使得本條款成為紙上的條文,而無實際意義。依據該條款,如果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的,但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應參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施工合同無效,確定工程款的依據還是要看雙方合同的約定,而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的《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補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補報價書三套都對工程造價作了明確的約定,具體金額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審法院對此卻視而不見,既不組織雙方對工程款的數額進行確認評估,也不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工程造價數額,在被申請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結算的情況下,對工程款的確定法院應積極主動依職權對工程的造價進行評估,這樣才能懲罰被申請人一賴賬的行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的公平正義,維護社會生產的正常秩序。

綜上,原審法院在不顧被申請人事后默認事實的情況下,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簽訂《建筑外裝飾工程承包合同》為違法分包,為無效合同,屬于事實認定不清,應依法予以撤銷。另雖然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了建設施工的相關事實,認定申請人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廣中心幕墻工程的實際施工人,但卻以實際工程結算款無法確定為由,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駁回申請人的訴求,屬于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以撤銷。因此,懇請貴院能本著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撤銷__省__市中級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終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支持申請人的訴求,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再審申請書范文5申請人:李國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漢族,三輪車司機,住岳陽市芋頭田社區居委會,電話: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軍,北京市佑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岳陽市梅溪橋洞口,電話: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現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錯誤;

2、撤銷(2011)樓民初字第460號民事判決和(2011)岳中民一終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3、駁回原審原告的無理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湖南省岳陽市兩級法院的審判違背基本法律原則和精神,違法認定相關事實和證據,審判程序嚴重違法,而且在審判中粗俗地對待申請人,該案的審判人員法律職業道德缺失,法律業務水平低下,不僅使申請人為本不應該受理的訴訟所累,還錯誤地判決申請人承擔責任,這是對法律的褻瀆,是對申請人利益的嚴重侵害。

一、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起訴是濫用訴權,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其起訴。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申請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當然之意就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且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請人,是侵權行為的加害方,其作為原告起訴,與法律的精神原則不符,是濫用訴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對其行為應予以制止,立案時應不予受理,受理后應裁定駁回起訴。

2、被申請人作為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存在。

《解釋》第九條:……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可見雇主行使追償權的前提是承擔了連帶責任。需要強調的是:連帶責任是一種判決責任,通過訴訟由法院判決承擔。被申請人私自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不構成連帶責任的承擔,其行使追償權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審法院事實認定錯誤,其判決缺乏事實依據

(一)民事責任認定錯誤

1、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本案歸責可能涉及的責任主體有:被申請人、申請人、死者張海波,定作人許國祥,一審法院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進行責任劃分與認定,違背了相關法律;

也正因為一審原告訴訟主體的不適格,才導致民事責任認定的錯誤。

2、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證據無效

一審法院確認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為《12·22高空墜落死亡事故調查報告》,該調查報告在內容和形式上存在諸多瑕疵,明顯系人為炮制,不能作為本案審理時劃分民事責任依據

(1)事故調查報告屬于行政機關內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為有效證據在民事訴訟中予以采信。

(2)《調查報告》是被申請人違法取得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八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保守事故調查的秘密,可見事故調查報告是不對外的,被申請人取得程序違法。

(3)《事故調查報告》明確了申請人的責任人卻未給予其申訴權利,依照行政法相關理論,該調查報告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

(4)事故調查程序違法,調查報告不具有相應法律效力:①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參加;②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第三十條規定,事故調查組成員應該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字。然而遺憾的是,被申請人提交的事故調查報告其調查沒有檢察院參加,事故調查組成員也沒在調查報告上簽字,是一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調查報告。

(5)事故調查報告用語模糊,所謂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等概念很明顯是人為炮制的產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責任劃分。

(二)賠償數額認定違背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知道,民事協議具有嚴格的相對性,不得以協議對抗第三人。被申請人與死者張海波家屬私自達成的賠償協議,該協議并未得到申請人的認可,對申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一審法院以該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為基礎,要求申請人分擔賠償責任,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和精神。

(2)一審法院已給了明確的舉證期限,然而質證時被申請人卻未提交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其所提交的賠償協議為復印件,申請人當即予以了否認,一審法院竟然以復印件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三、一審法院審理程序錯誤百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二審應當發回重審。

1、被申請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訴,法院應在收到起訴書狀之日起7日內立案,而判決書寫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違反了法律規定。

2、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

本案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則其審理時限早已超過。

3、送達程序違法。

《民事訴訟法》規定:直接送達法律文書的,應交由受送達人簽收。一審法院在申請人送達第二次開庭傳票時,采取的是直接送達的方式,但沒有被上訴人的簽收;且送達行為粗俗,嚴重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開庭程序違法。

《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在開庭前三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一審第二次開庭沒遵照此規定,頭天通知第二天開庭,致使申請人人無法參加訴訟。

5、舉證質證程序違法。

一審法院給予了明確的舉證期限,舉證期限屆滿后被上訴人未提交有效證據,一審法院竟在法庭辯論結束后又安排質證,違反了《證據規則》有關規定。

6、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而一審判決確定的案件受理費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與法律規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1、被申請人應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雇員從事雇傭活動受到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可見,被申請人對死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規定,其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

(2)被申請人主客觀上都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相關規定,承攬家庭居室裝修應具備相應資質,且其從業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從業資格。被申請人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屬于違規承攬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備從業資格和高空作業資格;施工現場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員也無任何安裝裝備,現場指揮人員缺失,因此被申請人應對事故的發生承擔賠償責任。

2、申請人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才承擔賠償責任。對過失認定采取義務違反的客觀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已是不爭的事實。本案中申請人為個體運輸工人,非被申請人長期雇工,也不具備防盜網安裝的專業技術,對安裝工程只是起協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請人雇傭的專業安裝人員的指令進行施工,并無違反任何義務性規定,因此申請人對損害發生主觀上不具有重大過失,對死者家屬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一審法院的違法錯誤判決,申請人及時予以了上訴,然而二審法院對一審判決的錯誤,不依法予以糾正,而是維持原判。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司法公正性,為保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申請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篇(5)

(一)具有北京市戶口,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

(二)是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的城鎮登記失業人員;或是持有有效《畢業證書》,且尚未就業的大學畢業生,或是持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尚未就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或是在鄉鎮勞動保障部門辦理了轉移就業登記或是持有勞動保障部門核發的《北京市農村富余勞動力求職證》的農村勞動力人員。

二、貸款額度

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提供的小額貸款擔保額度不超過5萬元;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的,提供的小額貸款擔保額度一般為20萬元,或根據經營項目和安置本市城鎮失業人員人數,按人均不超過5萬元提供擔保,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三、貸款期限

小額貸款擔保期限不超過2年,到期確需延長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

四、貸款利率與貼息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執行。市財政部門對從事微利項目的個體經營、自主、合伙創辦小企業的借款人發生的小額擔保貸款利息據實全額貼息。

五、貸款程序

(一)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

當向戶籍或經營所在地社保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推薦書》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借款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員(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或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

2、《創業培訓合格證書》或經北京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創業培訓合格證及復印件,經創業培訓機構審定合格的創業項目計劃書或可行性分析報告;

3、《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4、《北京市信用社區小額擔保貸款個人承諾書》;

5、經辦銀行、擔保機構需要的其他資料。

(二)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的

向注冊登記地區縣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小企業小額擔保但款申請書》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文件:

1、創辦人、合伙人或股東的《再就業優惠證》、《大學畢業證》、復原(轉業)軍人自謀職業證明、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副本、《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驗資報告》原件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3、營業場所證明及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4、及加蓋企業公章的企業章程及合伙協議書復印件;

5、稅務登記證(國稅、地稅)副本復印件;

6、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授權人的授權書及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7、貸款卡復印件及密碼(或貸款卡查詢結果復印件);

8、企業決定申請融資擔保的股東會決議或合伙人會議決議;

9、當年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10、企業一般情況及項目可行性報告;

11、擬提供的反擔保措施;

12、擔保機構及經辦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

申請最高50萬元小額擔保貸款還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13、企業招用本市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14,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紀錄,

15、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工資表)及復印件;

16、失業人員《再就業優惠證》復印件。

借款人應在貸款銀行開立賬戶,且已用于項目經營的資金不低于貸款本金的30%;合法經營,資信程度良好,有償債能力。

六、審批程序

(一)借款人為個體工商戶的

1、在信用社區申請的

社保所受理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人資信情況調查表》的內容對申請人進行調查。

社保所根據調查結果對申請人信用情況進行評估,對符合條件的在其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宣傳公告欄公示3天。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將申請資料推薦到經辦銀行,經辦銀行2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貸款的審核并通知擔保機構辦理有關擔保手續。擔保機構接到通知后2個工作日內與貸款申請人簽訂《委托保證合同》,與經辦銀行簽訂《保證合同》。經辦銀行在簽訂《保證各同》后2個工作日內發放貸款資金。

2、在非信用社區申請的

社保所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確認有效后在《北京市自主創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推薦書》上簽署意見,將資料送與區縣簽約的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在5個工作日內對項目可行性、自有資金、還款來源和反擔保措施進行審核,符合條件后辦理擔保手續,由與區縣簽約的商業銀行經辦機構在2個工作日內辦理貸款業務。

(二)借款人為自主、合伙創辦的小企業的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在申請材料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對小企業申請資料進行調查,確認資料真實有效,項目可行后,在《北京市小企業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上簽署意見,并將資料送市創業指導中心。

市創業指導中心、擔保機構和經辦銀行在5個工作日內聯合對企業的自有資金、還款能力、反擔保措施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通過區縣勞動保障部門通知申請人辦理擔保手續,經辦銀行在2個工作內辦理貸款手續。

七、貼息申請

(一)個體工商戶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貼息

貸款人在向社保所提出小額擔保貸款申請的同時提出財政貼息書面申請,填寫《小額擔保貸款微利項目財政貼息申請表》一式三聯。社保所根據規定審核貸款人是否從事微利項目,對符合財政貼息條件的在申請表上簽章確認,隨小額擔保貸款申請資料轉入下一審核環節。

篇(6)

申請人按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擔保辦法》向受托銀行申請開具外匯保函,其受益人為_________。為此保函事宜,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函由受托銀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具,保函金額為_________。保函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申請人保證按開具保函申請書所列條款承擔相應義務,并同意受托銀行在等情況下不負任何責任。

三、申請人按保函金額的_________‰的費率支付擔保費,共計_________。其支付方式為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日起生效,至受托銀行擔保責任解除之日失效。

五、本合同未盡事宜均依照《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外匯擔保辦法》辦理。

六、本合同所列附件,即開具保函申請書(副本)、保函(副本)和反擔保函(副本)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人(公章):_________受托銀行(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立保證書人_________今因_________新建工程,水電工程承包人_________工程行與業主_________訂立合約承包,工程費計人民幣_________元整。茲由_________為承包人的保證人,所有應行擔保各節開列如下:

(1)保證人保證承包人凡關于該合約圖說及各種附件內所訂各節應辦的工程及事項,均能切實履行,得業主及建筑師的滿意為止。

(2)保證人保證承辦商凡關于該合約各文件內所訂明一切應履行或因故須賠償之處,均能完全負責,萬一該承辦商不能履行,致業主受有損失,保證人愿代賠償一切。

(3)自立此保證書后,立保證書人或其法定人,或繼承人,各應始終盡保證人之責至全部合約履行完竣業主滿意為止,如承辦商不克盡其職責而發生糾紛時,保證人自愿放棄抗辯權,保證人對本合約及所附各項附件內容,均已詳細審閱。特立此保證書為憑。

保證人(蓋章):_________被保證人(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保證人(總承包商,以下稱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保證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鑒于甲方與(以下簡稱供貨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編號為_________《買賣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同意為甲方向供貨商提供付款保證,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定義

1.1本合同所稱總承包商付款保證是指乙方向供貨商保證,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支付貨款時,由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代為支付的行為。

1.2本合同所稱貨款是指_________。

第二條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2.1乙方保證的范圍是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向供貨商支付的貨款。

2.2乙方保證的金額是甲方應支付貨款的_________%,數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第三條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3.1乙方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3.2乙方保證的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甲方應履行付款義務期限屆滿之日后_________日。

3.3如甲方與供貨商協議變更主合同的付款時間,經乙方書面同意后,保證期間按變更后的時間做相應調整。

第四條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

乙方承擔保證責任的形式是代為支付。當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向供貨商支付貨款時,由乙方向供貨商支付。

第五條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5.1擔保費率根據擔保額、擔保期限、風險等因素確定。

5.2雙方確定的擔保費率為:_________。

5.3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擔保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

第六條反擔保

甲方應按照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反擔保,由雙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條乙方的追償權

乙方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了保證責任后,即有權要求甲方立即歸還乙方代償的全部款項及乙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甲方另外應支付乙方代償之日起企業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罰息,并按上述代償款項的_________%一次性支付違約金。

第八條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8.1乙方在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并收到甲方支付的擔保費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供貨商出具《總承包商付款(供貨)保函》。

8.2甲方如需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注冊資金、注冊地、主要營業機構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發生合并、分立、重組等重大經營舉措應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發生虧損、訴訟等事項應立即通知乙方。

8.3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與供貨商修改、變更主合同;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主合同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8.4甲方應全面履行主合同,及時向乙方通報主合同的履行情況,并積極配合乙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第_________款約定的方式解決:

9.1向_________法院起訴;

9.2向_________提起仲裁。

第十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_________。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和解除

11.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篇(7)

*年以來,我*率先開展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摧枯拉朽之勢,橫掃市場經濟條件下滯后的林業體制機制,明晰產權、確權發證、規范流轉,三大重拳連環出擊,消除了林木產權不明晰、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弊端,基本建立了經營主體多元化,權、責、利相統一的集體林經營管理新機制。但我們也清醒地看到,林權流轉這項工作最早開展,卻遠未規范。改革前的不規范流轉,出現了山林歸大戶,致使群體性上訪案件持續不斷;改革中仍有一些地方采取簡單做法,不規范轉讓集體山林,群眾反映強烈;分到山林的林農,我們如何妥善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何在充分尊重林農流轉意愿的前提下,避免失山失地,實現可持續經營,等等,這些問題不解決,我*林權流轉市場就很難出現流轉順暢、充滿活力、和諧安定的發展局面。抱著這些問題和擔憂,以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以小學生的心態求教基層,問策于民,為加強我*林權流轉市場管理打基礎、理思路。

二、調研內容與方法

(一)調研內容

一是調查市、縣(區,)集體、個人林權流轉現狀,包括流轉的市場需求、流轉的發展趨勢、流轉程序、流轉規模、流轉信息采集和、流轉平臺建設、流轉合同訂立、流轉業務培訓、流轉費用收支等方面情況;

二是了解林權流轉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實際操作層面、法律政策層面的問題、困難和矛盾。特別是如何解決林權流轉與林農失山失地之間的矛盾,同時還要對存在的問題、困難和矛盾分析原因,提出對策或建議;

三是了解林權抵押貸款開展情況,包括如何開展、業務上存在哪些問題、有無解決辦法、有何建議等;

四是調查了解國有林場林權流轉、抵押和檔案管理情況,涉林矛盾與糾紛排查情況,遇到哪些困難,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需要業務主管部門提供哪些幫助。

(二)調研方法

本次專題調研將我*大致分成山區的*區、*縣,沿海的*縣和*市、城市的*區三類,采取“一聽二看三問”(聽總體情況介紹,看業務歸檔材料,問存在困難與問題、經驗和建議)的方式,調查基層林業局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以林業局和林業站的主辦業務為調點,讓調查對象敞開說,了解基層的真實看法。

三、林權流轉情況

l、集體林權流轉問題。沿海的*縣林地總面積16.1萬畝,防護林11.3萬畝,占絕對多數,而全縣集體商品林僅1.06萬畝,只占很少的一部分,且以經濟林為主,因此林權流轉極少。*市、*區由于經濟發達,人多地少,改革時以均利為主,因此,集體森林資源轉讓較多。*市里有招投標辦,林木招投標放在招投標辦進行,紀檢、監察部門全程介入。*市有一起面積17000多畝的招投標件,來了17家單位,每畝林地使用費6元/年起標,最后中標為26元/年.畝。*區沒有招投標辦,由當地自己組織,請林業部門到場指導。有一家鎮辦林場轉讓一片面積15000多畝的山林,有請林業技術人員測算過,底價1400萬元,前期支付400萬元,承包期限40年,每年上繳林地使用費25萬元,有6家參加投標,最后以*萬元中標。這樣就出現了矛盾,通過招投標多出來的606萬元如何怎么辦?目前懸而未決。個人林權流轉很少,因為,在經濟發達的地方,比如在*市、*區,林業在林農收入中所占比例小,而且核電項目、高速鐵路公路建設項目、經濟開發區、城市發展等需要征用大量林地,能獲得相當可觀的補償費。

而地處山區的*,林權流轉比較頻繁。該縣鄉鎮辦林場的大部分山林都已流轉給個人經營,但絕大部分流轉行為不規范。主要問題是資產未評估、合同不規范。受讓方要求發放林權證,因流轉不規范、違反發證規定,所以局里決定不發給受讓方,仍然發證給鄉鎮林場,但同樣也存在問題和隱患。村集體的林權流轉大部分也不規范,有的問題甚至比較突出,引發群眾不滿:一是沒有民主議定,而是少數村干部說了算;二是沒有資產評估,而是由少數村干部來定價;三是沒有公開招投標,而是由少數村干部與受讓人討價還價;四是流轉合同不規范,轉讓期限不明確,法定條款不齊全。

為什么會造成村干部違法違規流轉集體森林資源呢?據調查,原因有五:其一,村干部不懂法。尤其是村主任每三年一換,他們從普通村民到村主任,根本不知道《*森林資源流轉條例》,他們認為買賣山林只要經村委會成員研究決定就是合法的,甚至村主任就有權決定賣不賣,只要流轉所得不裝入自己的腰包就行。其二,村民外出打工多,在家的村民代表達不到法定的數量,召開村民會議很難。其三,流轉程序繁瑣,村干部怕麻煩。要開很多的會統一思想,要報鄉鎮政府批,要等待有資質的機構評估,要繳一筆評估費,還要叫上方方面面的人主持招投標。這期間來來往往,吃吃喝喝,花時間、花精力、花成本。所以他們想方設法避開這些程序。其四,村財虧空,急于創收。一些村經濟困難,村干部的誤工補貼和必要的接待無法開支,按程序走如未獲村民會議通過,村財收入無著落,村委會工作就難以運轉。其五,違法行為未能得到及時糾正,違法者也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出現林權流轉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險象。

*區的林權流轉比較普遍,但總的來說,國有森林資源流轉比較規范,集體林權流轉存在問題較多。原因是*年《*森林資源轉讓條例》沒有得到貫徹落實,使林權流轉很不規范。在受讓人申請林權變更時,才發現申請人無法提供林權登記發證所必需的完整的材料,以致登記機關承擔著很大的社會壓力。一些同志提出,閩林[*]2號文件“只登記不發證”的有關規定,極大困擾林農用好證的問題。由于這一規定,使林權所有者拿不到證,既無法辦理林權抵押貸款,也無法申請林木采伐。既然林權流轉已成事實,證沒發給人家,就會影響受讓人權益的保護。因為林業部門不能憑合同來審批采伐。如果擔心流轉造成林農失山失地,影響社會穩定,那就限制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期限,探索林木所有權單獨發證的辦法,即受讓人僅持有森林或林木所有權證書,沒有林地使用權。對個人林權流轉建議不要定得太死,不必非得在林業服務中心流轉不可。也有人認為,《土地承包法》規定向社會公開流轉的須經鄉鎮政府批準,是否可以把流轉平臺建在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負責林權流轉材料規范責任。而且,鄉鎮政府如何批準?以什么為依據?還未見有更明確更細化的規定,也不利鄉鎮政府統一規范操作,徒增權利尋租空間。

2、隊伍問題。這是一個基礎性問題。但從這次調研情況來看,沿海和城市林業部門技術力量非常薄弱。*縣林業局迄今尚未成立林權登記管理機構,全縣16萬畝林地,縣林業局3名工作人員要承擔林政、資源、處糾、登記發證業務工作;*市目前也未成立林權登記管理機構,只有1人兼任這項工作,林業部門無力提供林權流轉方面的服務。*區日溪鄉16萬畝林地沒有一個專職人員,壽山鄉22萬畝林地也沒有設一個專職人員,涫溪鎮情況一樣,不設林業專職人員,都是由鄉鎮干部混崗使用,一遇林業重大部署,只能由區農林局的3個女同志包干代替,疲于應付。該局有經費、有編制,但區領導重視不夠,至今也未成立林權登記管理機構,人手長期不足,許多工作被拖欠。該區迄今才發放10多本林權證。*縣、*區機構健全,而且在人員配備、辦公條件等方面都能夠勝任林權管理工作。

四、林權抵押登記情況

1.市場需求。林權抵押貸款由于額度較小,在*市、*區這些經濟相對的發達地方,民間融資容易,基本沒有市場需求;在沿海的*縣,全縣集體商品林只有1.06萬畝,且一些林權證尚未發放到位,基本沒人拿林權抵押貸款,因此,這次調研的*縣、*市和*區,林業部門自然也就沒有開展林權抵押登記這項業務。

*縣,是開展林權抵押貸款最早的縣份,事實上,當地市場對林權抵押貸款的需求一直比較旺盛。據統計,截止*年9月底,全縣共有61391畝林權用于抵押貸款,發放貸款達7600萬元,其中發放林業小額貸款3800萬元,其林權抵押登記下放到林業站辦理。*區對林權抵押貸款的需求較大,迄今已發放林權抵押貸款1.3億元,僅*年就達到4000萬元。貸款業務主要由農信社受理,開發行、農行也發放部分林權抵押貸款。3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經區林業局授權,由林業站辦理林權抵押登記,分別報區林權登記管理中心、資源站備案。但小額林權抵押貸款需求不旺,因為貼息不多、手續麻煩。*年累計發放林業小額貼息貸款199戶、1041.6萬元,其中林權抵押貸款只有12戶、70萬元。

2.實際操作。*、*、*都還沒有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業務,*、*已實際辦理,并正逐步上軌。以*為例:

*年《*縣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細則》規定:擔保數額2萬元以下的由當地林業站審查,符合條件的辦理抵押登記,并報林權辦(即林權登記管理機構,下同)備案;林權證由林業站送林權辦辦理標注手續后,發還抵押人;擔保數額2萬元以上的由當地林業站初審,報林權辦審查登記,發放林權抵押登記證;林權抵押登記證由林業局同意印制并蓋章,證號按林權辦、林業站分開序列填寫;抵押人、抵押權人須共同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材料(申請書、身份證明、抵押合同、林權證、評估報告等);抵押合同期滿或雙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可在15日內持注銷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協議書、林權證向原林權登記部門辦理注銷登記,其林權證交林業站送林權辦辦理標注;資源管理部門對抵押物不予批準采伐,林權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林權變更登記。*縣還統一印制了《申請林權抵押登記流程圖》、《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申請書》、《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證》,《申請注銷林權抵押登記流程圖》、《注銷林權抵押登記申請書》,《林權反擔保小額貸款操作流程圖》,格式化的《林權抵押合同》和《林權抵押反擔保合同》。

*縣為創新金融服務機制,加強林業投融資建設,專門成立了縣林業投融資建設領導小組,以各鄉鎮“信用建設促進會”為中介,以林業“四權”(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收益權)為擔保,增加“三農”經濟的信貸投入。而信用建設促進會,是以縣域或鄉鎮為單位、接受人民銀行和民政局指導、監督和管理的社會公益社團,由經濟實體、農莊、林業大戶、鄉鎮經管人員、農戶等資源組成,主要是向農戶推介項目、向信用社推介農戶、協調農戶與森林資源培育的關系、監管抵押物安全、促進森林資源流轉等。具體做法是:以農戶經過評估的林業“四權”向“信促會”提供反擔保,再由“信促會”為金融機構提供還款保證,取得信用社的保證貸款。這是由縣人民銀行、林業局、社會聯動中心、農信社及各鄉鎮聯合運作的一種融資方式,縣林業局已同意辦理信用促進會與申請人共同提出的林權抵押登記業務。

五、調研后的初步思路

1、山區林權流轉法規要宣傳。沿海和山區由于社會經濟條件的顯著不同,林業宣傳的重點也要有所側重。林業發展的歷史和基層干部的強烈呼聲告訴我們,林業法律法規的宣傳至關重要。*年頒布并實施的《*森林資源轉讓條例》沒有得到貫徹執行,給我們今天埋下了許多隱患,成為群體性上訪案件屢調不絕的重要原因,這是一個歷史教訓。*年制定的《*森林資源流轉條例》要避免重蹈覆轍,要抓緊向全*的廣大林農,向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廣大干部進行宣傳,重點部位在山區林區,關鍵時期是村委會換屆之后,重點對象是村主干,這是治標之策。在林權登記發證環節,把關固然要嚴,但都是事后監督。

2、沿海城市林業力量要加強。從這次調研情況來看,沿海一帶、城市及周邊地區林業管理的力量薄弱,特別是林權登記發證的隊伍需要進一步加強。林業為當地經濟發展做出了巨大貢獻,不缺資金,不缺編制,就是缺少人手。主要是當地林業部門的領導缺少使命感,在縣領導面前張不開嘴、說不上話;當地黨政領導對林業也沒有予以應有的關心和重視,沒有給予林業應有的地位。在這方面,*市林業主管部門要采取必要措施讓當地黨政部門把林業的問題納入重要的議事日程,從根本上解決沿海、城市林業發展面臨的這一基礎性問題。

3、林權流轉服務分工要明確。為國有林業經營單位、鄉村集體、林農以及其他林業經營者提供林權流轉服務,是林改后政府轉變職能的具體體現,但林權流轉全過程涉及很多環節,單靠林業部門一家難以勝任,需要有關部門緊密配合。當地要成立獨立的具有中介性質的評估機構,提供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服務;各鄉鎮政府對村集體報批、向社會流轉的集體山林,要認真審核其民主議定程序,滿足公開、公平、公正的要求;有條件的地方,鄉鎮、縣設立招投標辦,根據數額大小分別受理森林資源招投標件,或在縣、鄉設立中介性質的交易平臺;林業主管部門主要是負責林權流轉信息采集,信息網站,及時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未成立的機構要成立,未明確的職責明確,形成各部門之間分工協作關系,共同促進林權流轉走上規范化的軌道。

篇(8)

持續海關擔保申請

持續海關擔保的申請程序相對復雜。其中,前述“進口商或報關人”持續海關擔保的申請工作,由美國海關與邊防局金融辦公室下轄的稅收處擔保組(Revenue Division BondTeam)負責受理,地點在印第安那州印第安納波利斯市。口岸海關官員無權處理此類事務,若申請人不慎將申請提交給了口岸海關關長,后者應立即將其移交。

申請人可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或直接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書。將申請書轉換為PDF或TIF格式并粘貼在電子郵件附件中的方式最受海關歡迎。但海關也建議,申請人采用這種方式時,應在郵件中清楚地標明每個附件的具體頁數。

除“進口商或報關人”持續海關擔保外,其他類型的持續海關擔保申請仍由口岸海關關長受理。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進口貨物的一般特征;普通海關關稅(包括任何被依法視為關稅的稅款)的總數額,以及海關征收的其他稅款的估定數額。申請獲得口岸海關正式批準后,若其所載信息發生重大變化,擔保債務人應在知曉信息變化事實后的30日內重新提交一份申請,更新相關信息。

批準

在“進口商或報關人”持續海關擔保之外的其他類型中,若申請人的海關交易發生在某一口岸,由該口岸海關的關長決定是否批準申請;若申請人的海關交易涉及到一個以上的口岸,則其中任一口岸海關的關長都有權做出決定;若海關擔保交易因退稅不正確而需重新返還,則由退稅辦公室的官員決定是否批準。

口岸海關關長負責審查提交上來的申請,判斷填寫是否正確、所提供的擔保能否充分起到保障作用。經過批準的海關擔保書均應歸檔保存在口岸海關辦公室,除非國際貿易守法處主任對口岸海關關長做出特別的書面指示。此外,根據《1930年關稅法》第608節(經《美國法典》第19卷1608條修正)的規定,含有支付法庭訴訟費用協議內容的擔保書應移交給美國政府律師,因退稅不正確而需重新返還的擔保書則應保存在相關的退稅辦公室。

對于“進口商或報關人”持續海關擔保的申請,稅收處擔保組將在批準之日起的10個工作日內正式通知。標準程序是將被批準的海關擔保書即第301號海關表格的副本傳真給擔保申請人,并向每位擔保債務人郵寄一份副本,此外,擔保人也將得到一份副本。

擔保的財產與數額

如有法律、法規明文規定,或經財政部長或海關署長授權指令,口岸海關關長可以接受相當于擔保數額的現金擔保,包括美國貨幣、美國政府債券(儲蓄債券除外)、美國負債證明書(U nited States certificates ofindebtedness)、中期債券(Treasurynotes)或國庫券(Treasury bills)等,以此代替海關擔保中人的擔保。

若海關擔保義務人(含擔保人與擔保債務人)提供上述擔保物(美國貨幣除外)作為現金擔保,則應向海關提交一份適時執行的授權委托書與協議書,授權口岸海關關長或相關海關官員在其違反擔保義務時,全部或部分出售現金擔保物,以彌補因其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若擔保義務人提供的是美國貨幣,則在其違反擔保義務時,口岸海關關長或相關海關官員可依授權直接扣除現金。

持續海關擔保的數額由稅收處確定,單一進口擔保的數額則由接受該擔保的口岸海關關長確定。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否則任何海關擔保的數額均不得低于100美元。在計算擔保數額時,1美元以內的小數部分可以忽略不計。

通常情況下,持續海關擔保的數額是50000美元。若適用主體是進口商,則其最低數額可能是50000美元,也可能是此前12個月中所支付稅費總額的10%,最終數額以其中最大者為準。另外,不論采用哪一種標準,最終的數額必須化整為1000美元的整數倍。

單一進口海關擔保的數額通常不得低于進口貨物的價值及其所有關稅、稅款、費用的總和。如果貨物由其它聯邦政府機構管制,或是屬于受限貨物范疇,則其擔保數額不得低于貨物價值的3倍。

確定單一進口海關擔保的數額時,口岸海關關長應至少考慮以下因素:

擔保債務人此前及時支付相關交易的關稅、國內稅及費用的記錄;擔保債務人此前服從海關交回貨物的要求、履行未查驗貨物保持原樣的義務、遵守海關執法、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記錄;

被擔保的交易中所涉貨物的價值與性質:

海關對被擔保的交易進行監管的等與類型:

擔保債務人此前履行擔保義務的記錄,包括支付違約賠償金的記錄;擔保申請中的任何額外信息。

“進口商或報關人”持續海關擔保數額由稅收處擔保組定期審查,其他類型的海關擔保數額由口岸海關關長或退稅辦公室定期審查。如果擔保數額被認定為不夠充足,擔保債務人會立即得到書面通知,并應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內采取補救措施。如果口岸海關關長或退稅辦公室認為某項持續海關擔保的認可不利于關稅征收,或是妨礙海關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則可要求擔保債務人提供額外的保證措施。

填制海關擔保書所需信息

海關擔保書即第301號海關表格應列明擔保債務人和擔保人的名稱及住址。擔保債務人與擔保人都由公司承擔時,須注明公司名稱及其主要營業地的地址。擔保債務人也可在擔保書中采用商號(trade name)及非公司性分支機構的名稱,雖然后者在法律上并不具備獨立的公司地位,卻仍可使用自身名稱。

開始實施擔保的具體日期也須在擔保書中予以明確,擔保數額則應采用數字方式加以列明。一股情況下,縮略語形式只能用在擔保書的日期中,或是用在公司擔保債務人或公司擔保人的聲明中。如果擔保書最后還有空白之處,應劃線填滿。

證人

若海關擔保由非公司性質的擔保債務人或擔保人提供,則擔保義務人的簽名須有其他兩人作證,證人須署出各自的姓名與住址。如果兩名證人同時為擔保債務人和擔保人作證,則應在擔保書中明確注明“同時” (as to both)字樣。若海關擔保是由公司擔保債務人或公司擔保人所授權的主管人員或人提供,則不需證人。

改變擔保書內容

對擔保書進行修改(modification),或是在擔保書的字

行間書寫(interlineation),都將意味著擔保書的內容發生實質性改變,或者說構成了對擔保書內容的重要修訂。

擔保書的變更(aiterations)或刪除(era sures)包括修正印刷錯誤、變更地址等行為,這些都是細微改變,并不會導致擔保書內容發生實質性改變,或是構成對擔保書內容的重要修訂。

若在擔保義務人簽字之前發生上述行為,擔保公司的人或個人擔保人應就此做出一份同意聲明,附在擔保書上。若在擔保書簽字后、海關批準前對擔保書采取變更或刪除行為,擔保義務人應在擔保書中注明:一致同意作此改變。此后,除非得到法規明確授權或是海關署長批準,擔保書一律不得再次進行修改或在字行間書寫,否則將被視為新的擔保書。擔保書正式獲準生效后,除非法規明確規定,或是海關署長特別指示,否則任何改變都不會獲得口岸海關關長許可。

附件

可以向擔保書追加附件,但并非所有附件都能夠被海關接受。一般來說,口岸海關關長可以接受以下類型的附件:

只有當改變名稱的行為不會影響其法律上的身份或地位時,擔保債務人才可以在擔保書后追加一個改變其名稱的附件。如果擔保債務人因合并、重組或類似行為產生了一個新公司,則不能以附件形式改變其擔保書中的名稱,而須重新制定新的海關擔保書。

修改后的擔保債務人地址可以作為附件內容。

增加、刪減商號與公司擔保債務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機構,可以作為擔保書附件內容。

除“進口商或報關人”持續擔保書的附件由稅收處擔保組受理外,其他海關擔保書的附件均須提交給批準該海關擔保的口岸海關關長。經過批準的附件均須與相關的擔保書穩妥放置在一起,以免丟失或誤放。

印章

擔保書需加蓋印章時,若擔保債務人與擔保人是個人,須在簽名鄰近處加蓋印章;若擔保債務人與擔保人是公司,則須在該公司代表人簽字鄰近處加蓋法人印章。

擔保及其附件的生效日期

單一進口海關擔保的生效日期是第301號海關表格中所確認的交易日期(the date of the transaction),持續海關擔保的生效日期是第301號海關表格中所確認的生效日期(the effectivedate)。

擔保書附件的生效日期依內容的不同分成以下兩類:以改變擔保債務人的名稱與地址、增加商號與公司擔保債務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機構為內容的附件,其生效日期以附件中所確認的生效日期為準;以刪除商號與公司擔保債務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機構為內容的附件,也可以附件中所確認的生效日期為準,但該日期至少要比口岸海關收到該附件之日多出10個工作日,如果這一條件得不到滿足,或是附件中根本沒有確認生效日期,則該附件生效于口岸海關收到附件之日起的第10個工作日完結之時。

篇(9)

    一、問題的提出

    融資性擔保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在目前資本市場日益多樣化的背景下,找到了自己的地位:為中小企業向商業銀行取得貸款提供擔保,這在一定程度上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提供了一條可采的路徑。擔保公司名為“公司”,即以營利為目的{1},如何控制自己的經營風險,無疑是擔保公司所應著力研究的問題。依目前擔保法制,在借款人(主債務人)到期不償還貸款的情形下,商業銀行(債權人)大多首先向擔保公司(次債務人)主張擔保債權{2},擔保公司承擔擔保責任后即取得對于借款人的求償權,擔保公司的主要風險也就體現為求償權是否能夠足額實現。在擔保關系中,商業銀行對擔保公司不負對待給付義務,借款人一般也不對擔保公司支付對價,至多由借款人向擔保公司支付一定的擔保費,但擔保費一般只占貸款金額非常小的比例,這就使得擔保公司的風險與利益極不平衡。因此,擔保公司面臨著利益受損的極大可能性,為保障求償權的實現,控制交易風險,尋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則成為擔保公司趨利避害的現實選擇{3}。這一擔保稱為求償擔保,又稱反擔保{4}。目前,由于法律對求償擔保規定得過于簡略,學界的研究又尚欠深入,擔保公司求償擔保實務中出現了許多解釋上的誤區。本文擬就目前實踐中出現的若干爭議問題,一陳管見,以求教于同仁。

    二、求償擔保擔保的是什么?

    目前擔保公司求償擔保實踐中的做法大多是先有求償擔保的設立(包括踐行擔保登記手續),然后才有借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以及擔保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擔保合同。但是,在擔保登記實踐中,許多登記機構要求登記申請人提供借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擔保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擔保合同以及擔保公司與借款人或第三人之間的求償擔保合同[1]。這一操作順序給求償擔保信貸實踐造成了極大的困難,因為在求償擔保登記時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往往還沒有訂立或沒有生效。這一做法將求償擔保等同于本擔保,簡單地將本擔保的登記規則套用于求償擔保。因此厘清求償擔保的性質和對象,對于準確把握登記的內容和程序均有重要意義。

    在擔保公司參與的借貸交易中,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如下圖所示:

    可以將交易分成兩塊:

    1.借款合同關系與本擔保關系

    如圖1所示,借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存在借款合同關系,為了擔保借款人償還貸款,擔保公司應借款人之委托向商業銀行提供擔保,擔保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存在擔保關系(為與求償擔保相區分,以下統稱為本擔保)。其中,借款合同關系是主法律關系,擔保關系是從法律關系;借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本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并擔保主合同的履行。

    2.委托擔保關系與求償擔保關系

    如圖2所示,擔保公司應商業銀行的請求代為償還貸款之后,擔保公司依法對借款人取得求償權(追償權),可向主債務人直接主張清償利益的返還,這是基于擔保公司與借款人之間的基礎關系——委托關系或無因管理關系{5}。準此,求償權產生的依據并不是擔保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本擔保合同,而是借款人與擔保公司之間的委托合同{6}。為了擔保求償權的實現,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向擔保公司提供擔保,借款人或者第三人與擔保公司之間存在擔保關系(為與擔保公司向商業銀行提供的擔保相區分,以下統稱為求償擔保)。其中,基于委托合同所產生的求償關系是主法律關系,求償擔保關系是從法律關系;擔保公司與借款人之間的委托(擔保)合同是主合同,借款人或者第三人與擔保公司之間求償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是從合同。

    主流觀點認為,求償擔保合同從屬于擔保人和債權人之間的本擔保合同,是本擔保合同的從合同[2]。本文作者對此不敢茍同。首先,擔保公司求償權的產生并不是基于本擔保合同,而是基于委托(擔保)關系,已如前述。本擔保合同所體現的是擔保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而擔保公司求償權所指向的對象是借款人,所體現的是擔保公司和借款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只有基于擔保公司和借款人之間的委托(擔保)合同,擔保公司才會就借款人和商業銀行之間的借款法律關系向商業銀行提供擔保。擔保公司在向商業銀行承擔了擔保責任之后,也只有基于其與借款人之間的委托合同,才能向借款人請求償還其已代償的金額,亦即主張求償權。由此可見,求償擔保合同并不從屬于擔保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本擔保合同,而是從屬于借款人與擔保公司之間的委托(擔保)合同。其次,依現行法和信貸實踐,擔保合同的內容大抵包括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主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的范圍;擔保人或擔保財產等{7},其中并無求償權的約定。由此進一步證成了求償擔保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并非產生于本擔保合同的結論。雖然在擔保公司的求償擔保實踐中,借款人與擔保公司之間有時沒有簽訂委托(擔保)合同,而只有《擔保申請書》等類似文件,但基于擔保公司的締約目的以及設立性質,借款人與擔保公司之間的委托關系不證自明。在借款人與擔保公司之間就求償關系作了特別約定的,應當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當適用法律的直接規定。對此,《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物權法》第176條中規定:“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兩條文義至為明確:委托合同或擔保申請書中是否有求償權的約定,都不影響求償關系的存在。

    由此可見,求償擔保與本擔保雖均屬擔保,但其擔保對象和擔保當事人并不相同。在這一前提下,對擔保公司求償擔保中的相關爭議問題即可迎刃而解。

    第一,在現行登記規則之下,擔保登記申請應提交主合同、擔保合同等材料。就求償擔保情形,擔保登記申請人所應提交的應是求償擔保的主合同——委托(擔保)合同、求償擔保的擔保合同——求償擔保合同。由此看來,前述許多登記機構要求登記申請人提交借款合同、擔保合同以及求償擔保合同,即擴大解釋了現行擔保規則,增加了融資擔保的操作難度,在一定程度上滯阻了信貸實踐的發展。無論怎么解釋,借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不是求償擔保的主合同,擔保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本擔保合同也不是求償擔保的主合同。即使在擔保登記規定的嚴格管理要求之下,也不用提交借款合同和本擔保合同。實際上,登記機構要求提交主合同、擔保合同等交易文件意義不大。對交易風險的控制(包括對交易文件的審查)本是交易當事人的事情,登記機構沒有權利也沒有能力對交易文件的效力等進行審查。根據我國《合同法》、《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合同效力的判斷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職責,而且,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能作為合同效力的判斷依據。我國目前的擔保登記機構,除公證部門外,均屬行政機關,如登記機構都對主合同、擔保合同進行實質審查并判斷其效力,等于實際上充當了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的角色[3]。

    第二,目前融資性擔保實踐中,有的擔保登記機構不接受借款人與商業銀行之間不存在借款合同關系的求償擔保登記。如商業銀行只是為主債務人開具保函,或擔保公司只是為主債務人提供訴訟擔保,因為不存在所謂的“主合同”,擔保登記機構即不予登記。在我國現行擔保登記規則之下,登記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主合同、擔保合同等文件,其主要目的在于登記機構探知被擔保債務(主法律關系)和擔保債務(從法律關系)的具體情形,以完備相關形式審查義務。單方允諾本身即可為表意人設定債務,而無須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商業銀行所出具的保函或擔保公司所出具的訴訟擔保書本身即為產生擔保債務,無須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由此可見,保函、訴訟擔保書等本身即與擔保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意義。就求償擔保登記而言,其主合同本身應是主債務人與擔保公司之間的委托(擔保合同),從合同應是擔保公司與主債務人或第三人之間的求償擔保合同,即使按照現行擔保登記規則的規定,登記申請人也無須提交商業銀行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擔保公司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擔保合同。

    綜上,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上明確規定求償擔保適用各該法擔保的規定{8},但在將本擔保的登記規則直接套用于求償擔保時,尚需厘清求償擔保與本擔保之間的關系以及求償擔保所擔保的主債權法律關系。只有這樣,才能在融資性擔保實踐中準確理解和運用現行擔保規則。

    三、主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充當求償擔保人?

    依據《擔保法》第4條和《物權法》第171條第2款的規定,擔保合同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里,提供求償擔保的僅僅只是主債務人,還是包括主債務人委托的第三人在內,不無疑問。實踐中,有些擔保登記機構僅接受借款人作為主債務人以其自身財產為擔保公司設定求償擔保的登記,對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為擔保公司提供求償擔保的,不予登記。這一情況即反映了上述現行法解釋上的分歧。

篇(10)

丙方:_________

一、_________(以下稱借款人)向_________銀行_________分(支行)申請貸款,丙方同意為此提供保證擔保。

二、甲方愿以其在乙方開立的下列資金帳戶及其下掛的證券帳戶內全部資產向丙方提供質押反擔保:資金帳戶:_________;證券帳戶:_________(上述帳戶如與所附資金及證券對帳單上記載不一致,以資金及證券對帳單為準)。

三、丙方委托乙方對甲方上述資金帳戶及證券帳戶進行監管,乙方接受委托。甲方同意丙方及乙方對其帳戶進行監管。

四、乙方對上述資金帳戶及證券帳戶在其電腦系統內進行質押監管記載。

五、如甲方上述帳戶內資產總值低于_________萬元(即警戒線),甲方在接到丙方通知后應即時采取填補資金等措施。

六、若乙方未收到丙方出具的書面通知,不得為甲方已質押資金帳戶辦理資金劃出,不得為該資金帳戶下掛的證券帳戶辦理股票轉托管、撤銷指定交易、銷戶等導致甲方資產減損或轉出的手續,否則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監管期間,甲方在本協議約束下可自由進行證券交易。

八、甲方不可撤銷地同意:如甲方帳戶內總資產低于_________萬元(即平倉線),丙方有權指示乙方賣出甲方證券帳戶內證券并禁止甲方基于上述帳戶的證券交易權。乙方同意予以辦理,但不承擔證券賣出過程中由價格變動及市場承接能力因素而造成的損失。

九、甲方不可撤銷地同意:如借款人屆期未還清借款,丙方有權僅持貸款行出具的借款人未還清借款的證明,指示乙方賣出甲方證券帳戶內證券并扣劃甲方資金帳戶內款項至丙方指定的帳戶。乙方同意予以辦理。

十、乙方在收到丙方出具的申請書后,應及時為丙方提供資金及證券對帳單。

十一、如借款人屆時依約履行還款義務,丙方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乙方解除本監管協議。

十二、簽約時所打印之資金及證券對帳單作為本協議附件。

十三、本協議一式三份,自簽約時即時生效。

甲方:_________(蓋章)乙方: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簽字) 負責人:_________(簽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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