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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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1)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土地、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三條 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

第四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余額,為增值額。

第五條 納稅人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條 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第七條 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超率累進稅率:

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的部分,稅率為4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50%。

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的部分,稅率為60%。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第九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

(一)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的;

(二)提供扣除項目金額不實的;

(三)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低于房地產評估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十條 納稅人應當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第十一條 土地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稅。

第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各地區的土地增值費征收辦法,與本條例相抵觸的,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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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稅額計算方式

計算土地增值稅稅額,可按增值額乘以適用的稅率減去扣除項目金額乘以速算扣除系數的簡便方法計算,具體公式如下:

(一)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

(二)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未超過1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40%-扣除項目金額5%

(三)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未超過200%

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50%-扣除項目金額15%

篇(2)

增值稅是我國最主要的稅種之一,主要是指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勞務服務、生產產品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1994年我國稅制實行全面改革以來,增值稅長期以來是我國的第一大稅種。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改革,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并通過了我國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下稱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并且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實施。作為稅收上繳的重要主體,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出臺無疑會對企業的產生和經營管理產生各種影響。針對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出臺,企業必須充分認識到其對企業所造成的影響,積極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才能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獲勝。

一、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解讀

根據我國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在舊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上作了相應的修改和變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允許抵扣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這不僅減輕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且也促進了我國生產型增值稅往消費型轉變;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降低,舊的增值稅暫行條例根據行業不同征收率分為6%和4%,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則將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統一定為3%,減輕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將現行的一些增值稅政策更加規范化,對有關農產品和運輸費用扣除率等具體內容進行了法規上的明確;進一步防范了偷漏增值稅情況的出現,如對生產消費和個人消費進行明確區分,納稅人自用消費品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同時,還延長了增值稅的納稅期限,申報期限由10日改為了15日,更便于納稅人的申報,也有利于管理。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修改促進了我國增值稅向消費型模式轉變,有利于與國際接軌。這些修改對企業產生的沖擊力不小,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更有利于小規模納稅人的生存發展,對中小企業具有較為重要的意義。同時,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固定資產投資持鼓勵態度,有利于促進企業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二、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企業的影響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頒布不僅會對企業的生產發展環境產生較大的影響,更會影響到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日常的管理活動。企業要想在新的發展環境中找到應對策略必須全面認識到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其產生的影響有哪些方面。具體來看,主要有:

(一)對企業財務的影響

新增值稅轉型因為涉及到固定資產以及應交稅費等會計項目,對企業產生的最為直接的影響便在于財務會計方面。新增值稅暫行條例推動了增值稅的轉型,這在財務方面對企業的影響首先在于有利于企業盈利的增加。增值稅的轉型會使得企業的稅收支出減少,從而使得企業的盈余空間更大。增值稅轉型除了影響到企業的增值稅相關項目外,還對企業固定資產計價、產品成本等項目產生影響,這些都使得企業的利潤空間更大,投資收益也隨之增加。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固定資產的成本會大大降低,企業的增值稅負擔會相應減輕,對企業經營收益的影響也就十分明顯。

其次,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實行有利于降低商品價格,從而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的背景下,固定資產投資當年進項稅額一次性全額抵扣,稅額總體就會減少;固定資產購進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從賬面中被剔除出去,企業的計提折舊也相應的減少;在這樣的情況下,增值稅的下降直接導致了商品價格的下降,企業的盈利能力提升。商品價格在下降的同時,無疑也會大大提高商品的市場競爭能力。

再次,增值稅轉型還會影響到企業的現金流量。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現金流量的影響主要是在購進設備的當年,由于消費型增值稅企業購買設備等固定資產可以通過抵扣進項增值稅而減少增值稅的支付,經營活動中的現金流量會明顯增加。同時,由于稅收的減少還可能導致投資當年經營現金流入增加,但當年固定資產方面的投資對現金支出的影響往往會大于新增固定資產使經營現金流入增加的影響,而且之后各年的現金流量主要是以新增固定資產對經營現金流量的增加與企業的利息支付和債務償還所支出的現金流量之間的差額為準。

此外,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實行還對企業的會計核算產生了較大影響。消費型增值稅的應用對企業的會計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引起了新的變動。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出臺對會計核算最為明顯的影響便是固定資產入賬金額發生了變化,進項稅額的剔除使得固定資產入賬成本降低,固定資產初始成本的降低也就使得計提折舊額會減少,累積折舊也會隨之降低,折舊額的變化還會對企業的所得稅產生一定的影響。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實施對會計核算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有利于會計信息更為真實的反映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更為符合配比原則,但也會對不同企業之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產生一些影響。

(二)對企業籌資投資的影響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實行除了對企業的財務產生影響外,還對企業整體的經營管理活動產生巨大影響,尤其是會對企業的籌資和投資產生較大影響。消費型增值稅針對固定資產的進項稅實行一次性全額抵扣,可以降低企業投資當年的增值稅額,現金流會隨之增加,企業獲得的貨幣時間價值也就高,企業的投資也就會受到影響,更傾向于擴大對固定資產的投資,對設備資產的投入力度會進一步擴大。同時,在投資時新增值稅的實行也會對投資方式產生影響。一方面,企業在進行投資的時候會傾向于固定資產的投資,而且會以新購或者自建固定資產的方式進行投資從而實現固定資產進項稅的抵扣;另一方面,企業采購固定資產的時候會存在供貨商的選擇問題,由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對納稅人的身份進行了區分,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政策上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傾斜使得采購方因為選擇一般納稅人時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更多而傾向于選擇一般納稅人供貨商。此外,由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管理的更為規范,企業在采購固定資產的過程中會更加注重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以確保增值稅進項稅能順利抵扣;企業在選擇采購固定資產抵扣增值稅的時機上也會更加注意,為確保進項稅的全額抵扣應該在增值稅銷項稅額比較大的時候購進固定資產。

增值稅的轉型除了對投資產生影響外,也會引起企業籌資活動的調整。增值稅轉型使得企業熱衷于投資固定資產,這也就刺激了企業進行籌資融資活動的熱情。增值稅的轉型使得企業的盈利能力得以提高,在利率不變的情況下會提高投資的回報率,企業也就可以增加借款額度。增值稅向消費型的轉變使得企業利潤增加,流動比率會隨之增加,在利息費用不變的情況下企業的利息保障倍數也會提高,而這些都是反應企業償債能力的重要指標,企業發行債券和向銀行借款的成功率也就更高。總之,在新增值稅暫行條例下,企業的籌資力度和籌資能力都會提高,籌資渠道也更加的寬廣。

三、 企業應對新增值稅條例的對策

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施行是我國宏觀政策方面的調整,對宏觀經濟和微觀的企業活動都會產生較大影響,企業必須充分認識到其所帶來的變化,推動企業的發展。一方面,企業要從宏觀上提高對增值稅轉型的分析與認識。只有充分認識到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經營活動帶來的各種變化才能采取有效的應對措施,并以此為契機大力推動企業的發展。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產生影響的兩個重點在于固定資產投資進項稅抵扣和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降低。因此企業要借此機會加快設備更新和技術的改造,推動企業生產結構的優化升級;小規模納稅人更是要抓住這個發展自身的良機,擴大生產經營規模,推動自身的產業升級。另一方面,企業要通過增值稅轉型來推動經營管理水平,既要加強企業的財務管理水平,還要加強企業投資籌資規劃和能力建設,將增值稅轉型帶來的變化融入到企業的長期規劃和短期經營中去,抓住發展機遇。

總之,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實行是我國單項稅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對企業產生的影響也很大。企業必須充分認識這些影響,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確保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劉志堅.增值稅轉型意義及對財務會計影響[J] .會計師,2009年02期

篇(3)

中圖分類號:F81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4-0014-03

國務院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地區、所有行業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對中國實體經濟影響呈現的背景下,具有短期減稅功效的增值稅轉型方案對所有增值稅納稅企業來說,無疑是最實惠的刺激措施。全國范圍內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新購進的設備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一并調低,一般納稅人進入門檻下降,小企業稅負普遍降低,增值稅改革走進新紀元。

一、增值稅與增值稅類型概述

增值稅是對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價外間接稅。征收范圍包括所有的工業生產環節、商業批發和零售環節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勞務以及進口貨物。在征收管理上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一般納稅人基本稅率為17%或13%,有權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按規定取得進項稅額的抵扣權。小規模納稅人按3%的征收率征收,不能領購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稅基寬窄不同,增值稅可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

生產型增值稅是增值稅的一種,是指在計算增值稅時,不允許將外購固定資產的價款(包括年度折舊)從商品和勞務的銷售額中抵扣。作為課稅基數的法定增值額除包括納稅人新創造的價值外,還包括當期計入成本的外購固定資產價款部分,及法定增值額相當于當期工資、利息、租金、利潤的理論增值額和折舊額之和。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這一課稅基數大體相當于國民生產總值的統計口徑,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此類增值稅對固定資產存在重復征稅,而且越是資本有機構成高的行業,重復就越嚴重。這種類型的增值稅雖然不利于鼓勵投資,但可以保證財政收入。

消費型增值稅是指允許納稅人在計算增值稅額時,從商品和勞務銷售額中扣除當期外購物質資料價值以及購進的固定資產價值中所含稅款的一種增值稅。也就是說,廠商的資本投入品不算入產品增加值,這樣,從全社會的角度來看,增值稅相當于只對消費品征稅,其稅基總值與全部消費品總值一致,故稱消費型增值稅。

收入型增值稅是介于生產型和消費型增值稅中間的一種稅。計算增值稅時,對外購固定資產價款只允許扣除當期計入產品價值的折舊費部分,法定增值額相當于當期工資、租金、利息、利潤等各增值項目之和。 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這一課稅基數大體相當于國民收入部分,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改革之前中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實行“生產型”增值稅,使外購的固定資產所負擔的增值稅得不到抵扣,因而這部分產業的稅負必然較重,這就使增值稅的稅負在不同產業間出現了不平衡,客觀上不利于基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進一步加劇了中國產業結構的失衡。

二、增值稅轉型的必要性

中國新一輪稅制改革是在經濟全球化、中國加入WTO和國際上普遍推行減稅為主要內容的稅改潮流的大背景下進行的。

(一)中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存在很大的缺陷和弊端

生產型增值稅的缺陷和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不利于鼓勵企業擴大投資。根據規定,中國企業購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增值稅直接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能計人進項稅額予以抵扣。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對固定資產所含的增值稅不予扣除,因而企業投資的稅負較重,不利于企業擴大投資,促進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

2.生產型增值稅會導致重復征稅,從而加重企業的稅收負擔。生產型增值稅將購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增值稅計人固定資產成本,因此會導致對固定資產的重復征稅。

3.不利于高新技術企業、基礎設施企業以及其他高投資企業。這些企業需要大量的固定資產投資,由于購進的固定資產不能抵扣,會加大企業的負擔,喪失企業投資的積極性。

4.不利于中國產品與外國產品競爭。外國企業大部分實行消費型增值稅,稅負較輕,而中國企業的生產型增值稅稅負相對較重,因此增加出口產品成本,削弱了出口產品的國際競爭力,限制了對外貿易企業的發展,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

5.加大了稅收征管成本,扣稅憑證不規范。由于生產型增值稅存在很大的缺陷,隨著這些年來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變化,各界要求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的呼聲很高。

(二)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是加快中國企業發展的需要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企業抵扣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款,可以帶動產業升級,生產出高技術含量、高品質、高質量、適銷對路的產品,更重要的是最終有利于提高本國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競爭能力。

1.提高企業的投資熱情,有利于企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促進產業升級。增值稅轉型后,使技術密集型、資本密集型的企業得到更多進項稅額的抵扣,獲得更多的減稅收入,從而刺激企業改進技術,提高企業創新能力。

2.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生產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企業不愿意更新設備,許多老化陳舊的設備維修率高,造成生產率低,資源浪費、環境污染。增值稅轉型后,有利于企業設備更新、技術提升、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3.有利于擴大出口。增值稅轉型后,增加出口退稅,降低出口產品成本,增強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有利于出口企業擴大出口貿易,推進整體經濟發展。

4.有利于與國際接軌,平等參與國際競爭。目前全世界有一百多個國家采用消費型增值稅,中國增值稅轉型改革更符合國際慣例,有助于平等地參與國際競爭,主動融入一體化的世界經濟中去。

(三)金融危機的影響

由于金融危機的波及范圍較大,為應對目前國際金融危機對中國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努力擴大需求,提高企業的抗風險能力,作為一項促進企業設備投資和擴大生產,保持中國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重要舉措,全面推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緊迫性更加突出。

三、新舊增值稅暫行條例的差異比較

從稅基上看,舊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以銷售收入減去所購進的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等費用的余額作為增值額,固定資產購置費不能扣除,固定資產折舊費也不得一次性扣除,只能逐月分攤到生產成本中。而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在購進固定資產時支付的增值稅允許從當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銷項稅額中一次性扣除。

(一)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允許抵扣企業固定資產進項稅

為預防出現稅收漏洞,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配套的實施細則中還將與企業技術更新無關,且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設備范圍之外。

規定用于生產經營用的固定資產可以抵扣對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企業來說有重要的意義,這樣可以減少企業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從而提高這些企業投資的積極性,一定程度上促進設備的更新換代和技術的進步。推動中國產業結構的升級和經濟的較快發展。

(二)降低了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修改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標準和相關規定的調整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是將原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標準分別從100萬元和180萬元降為50萬元和80萬元;二是將原來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統一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的規定,調整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其他個人(自然人)繼續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而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企業可以自行選擇是否按小規模納稅人納稅。

按照新條例適用轉型改革的對象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改革后這些納稅人的增值稅負擔會普遍下降,而規模小、財務核算不健全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由于是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且不抵扣進項稅額,其增值稅負擔不會因轉型改革而降低。轉型前的政策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按工業和商業兩類分別適用6%和4%的征收率。因此為了平衡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和擴大就業,需要相應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考慮到現實經濟活動中小規模納稅人混業經營十分普遍,實際征管中難以明確劃分工業和商業小規模納稅人,對小規模納稅人不再區分工業和商業設置兩檔征收率,將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降低至3%。

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調,將減輕中小企業稅收負擔,為中小企業提供一個更加有利的發展環境。此外,新條例配套的實施細則還將通過調高增值稅(配合營業稅)起征點等政策在稅收上進一步鼓勵中小企業的發展。

(三)將一些現行增值稅政策體現到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中

主要補充了關于農產品和運輸費用的扣除率,以及對一般納稅人的資格認證等問題,取消了已不再執行的來料加工,來料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設備的免稅規定。

這一規定使增值稅的要求更加規范化。對于農產品和運輸費用的扣除規定,更加反應了消費型增值稅的優越性。對于一般納稅企業來說,運輸的費用只要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便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減輕了企業的稅負。對于取消來料加工裝配,補償貿易的免稅規定。對中國民族企業有一定的保護作用,能夠增強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和企業“本地化”、“國產化”的動力,增強中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取消這一免稅規定還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其他國家的傾銷行為,對勞動者也有一定的保護作用,同時減少外來企業對中國環境的破壞。

(四)延長了增值稅申報期限

根據稅收征管實踐,為了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提高納稅服務水平,緩解辦稅服務廳的辦稅壓力,將納稅申報期限由舊條例中的10日調整為新條例中的15日。

將納稅申報期限由10日延長為15日,緩解了企業的申報納稅壓力和負擔,更加有利于企業承擔納稅義務的積極性,保證了稅款的繳納。

四、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發展前景及建議

(一)前景分析

1.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要求更加的清晰明確,能更好地發揮市場在宏觀調控中的主體地位。稅務機關和納稅人要積極配合,創造一個良好的稅務環境,使增值稅發揮其重要的作用。促進中國經濟的更好發展。

2.將使企業的稅收負擔更加趨于公平。中國過去一直實行的是生產型的增值稅制度,企業生產設備的進項稅額無法像其他生產資料那樣獲得抵扣,而改革全面推開之后所實行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則允許企業抵扣生產設備的進項稅額,從而避免重復征稅,這將使企業的稅收負擔更加公平。

3.將使增值稅稅制更加完善,增值稅的“鏈條”也將更加完整。稅收制度應遵循中性原則,而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全面推開正是稅制中性原則的具體體現,這項改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減少稅收對市場機制的扭曲。

4.有利于保證中國國民經濟的平穩增長。從短期看,這項改革可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投資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從長期看,這項政策可以刺激投資,擴大內需,從而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

(二)主要建議

1.擴大征稅范圍。中國現行增值稅的征收范圍只集中在生產和商業流通兩方面,而其他領域特別是與工業和商業關系十分密切的運輸業和建筑安裝等領域,原征收營業稅應改征收增值稅。另外一些不動產也應開征增值稅。這樣有利于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保證增值稅抵扣鏈條完整,內在制約機制得到充分的發揮;保證主體稅種地位不受威脅,增值稅稅率高于營業稅稅率,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可以解決增值稅與營業稅在某些行為如混合銷售與兼營銷售行為界限劃分不清的問題。

2.建立嚴密的征扣稅機制。(1)將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延伸到目前仍在征收營業稅的勞務服務領域,解決同一征管單位分征兩種稅種所帶來的矛盾,避免因分征兩種稅導致增值稅征扣機制中斷,使增值稅征、扣稅機制失去完整性和連貫性的問題。(2)將資本性貨物統一納入既征稅又扣稅的范圍,從而解決了國內生產的資本性貨物只征不扣,外國進口的資本性貨物不征不扣兩項政策不統一的矛盾。

3.建立增值稅信息網,改進防偽稅控系統。借鑒現代管理的信息論原理,大力推行計算機在增值稅管理領域的,建立完備的征管運行信息網絡。鑒于中國零星分散的納稅人較多,應用計算機管理的基礎薄弱,可以考慮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始做起。由于一般納稅人具備用計算機開具專用發票并報稅的條件,如果將涉稅的信息錄入終端設在基層稅務所,稅務機關就有條件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財務報表錄入信息網,掌握企業的真實情況。此外,還要大力改進防偽稅控系統,切實發揮增值稅在中國經濟發展中應有的作用。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是大勢所趨,中國順應這一形勢進行增值稅的改革,更是有利于經濟發展的明智之舉。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可將投資的激勵效應擴大到最大限度,中國的國內需求必將擴大,經濟發展速度也將隨之加快。經濟發展速度加快了,稅源也更多更豐裕了,財政收入不久就會不減反增,進而展現出一副技術創新、出口增加、財政增收、經濟發展的繁榮景象。國內各企業也應充分抓好這一契機,響應政策發展自己,提高自身的競爭力和自主創新能力,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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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根據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全國所有行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一條也明確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的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是指《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 。對于一般納稅人的不動產以及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購進貨物,是不準予抵扣進項稅額的。

企業固定資產的取得有許多方式,包括外購、自建、投資者投入、接受捐贈等。其中自建工程按實施的方式不同,分為自營工程和出包工程。自營工程是指企業自行組織工程物資采購、自行組織施工人員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企業以自營方式建造固定資產,其成本應當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施工費等計量,并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由于自營過程中會涉及外購工程物資、使用生產用的原材料及自產的庫存商品等,業務相對復雜,自營不同固定資產時會計處理不盡相同。本文將以一般納稅人的工業企業為例,就自營方式取得兩種不同情況固定資產時的會計核算及賬務處理進行探討。

一、如果是自行建造生產經營用的機器設備、工具等動產的自營工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準予抵扣

按照建設流程,其業務處理如下:

例1:華聯實業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14年利用剩余生產能力自行制造一臺設備。在建造過程中主要發生下列有關業務:

(1)2×14年3月10日購入建設用工程物資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格250 000元,增值稅42 500元,款項已通過轉賬支付。

借:工程物資(不含稅) 250000

應交稅費―增值稅(進項稅額) 42500

貸:銀行存款 292500

企業為建造固定資產準備的各種工程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用于生產設備的工程物資,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抵扣,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時應單列。

(2)2x14年3月16日工程開工,當日領用工程物資20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貸:工程物資(不含稅) 200000

(3)2x14年4月2日,自營設備工程領用公司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實際成本10 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 700元。

借:在建工程 10000

貸:原材料(不含稅) 10000

自營設備工程領用生產用原材料,應按原材料實際成本轉出,計入工程成本;購進原材料時的增值稅可抵扣,不用轉出。

(4)2x14年4月18日,上述自營設備工程領用公司自產產品若干件,實際成本30000元,計稅價格36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0

貸:庫存商品 300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四條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第二十三條規定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所以此處自產自用不屬于上述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庫存商品按成本結轉計入工程成本。

(5)輔助生產部門為自營設備工程提供的水、電等勞務支出共計劃5000元。

借:在建工程 5000

貸: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 5000

(6)自營工程發生的直接人員工資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

(7)自營工程建設期間工程物資盤虧8000元,系保管人員失職造成,責其賠償損失5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

其他應收款―保管人員 5000

貸:工程物資 8000

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及毀損,減去殘料價值以及保險公司、過失人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盤盈的工程物資或處置凈收益,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

(8)2×14年6月20自營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結轉固定資產成本。

借:固定資產 258000

貸:在建工程 258000

(9)公司于2×14年11月20日將剩余的工程物資42000元進行處置:

①若對外出售,出售價格為50 000元(不含稅),假設款項已收存銀行。

借:銀行存款 585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85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42000

貸:工程物資 42000

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資若對外出售,出售時所取得的收益,企業會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計入什么科目,比較普遍的會計處理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計繳增值稅,相關工程物資成本計入其他業務成本。

②若入庫轉為生產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42000

貸:工程物資 42000

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資若轉入生產用材料,因生產用原材料進項稅額亦可抵扣,故只按工程物資成本轉出。

二、如果是自行建造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的自營工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規定,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準予抵扣,應計入成本,所以自營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會計處理也與動產不盡相同

按照建設流程,其業務處理如下:

例2:華聯實業有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14年利用剩余生產能力自行制造一棟廠房。在建造過程中主要發生下列有關業務:

(1)2×14年3月10日購入建設用工程物資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格250 000元,增值稅42 500元,款項已通過轉賬支付。

借:工程物資(含稅) 292500

貸:銀行存款 292500

企業為建造固定資產準備的各種工程物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實際成本。用于建造建筑物等不動產的工程物資,其增值稅進項稅額不準予抵扣,計入成本。

(2)2x14年3月16日工程開工,當日領用工程物資20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200000

貸:工程物資(含稅) 200000

(3)2x14年4月2日,自營廠房工程領用公司生產用原材料一批,實際成本10 000元,增值稅進項稅額1 700元。

借:在建工程 11700

貸:原材料(不含稅)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自營不動產工程領用生產用原材料,原材料按實際成本轉出,其購進時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應同時轉出,計入工程成本。

(4)2x14年4月18日,上述自營廠房工程領用公司自產產品若干件,實際成本30000元,計稅價格36000元。

借:在建工程 35100

貸:庫存商品 3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第四條規定,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第二十三條規定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所以此處自產自用屬于上述規定的“視同銷售”行為,庫存商品按成本結轉的同時應計增值稅銷項稅額。

(5)輔助生產部門為自營設備工程提供的水、電等勞務支出共計劃5000元。

借:在建工程 5000

貸:生產成本―輔助生產成本 5000

(6)自營工程發生的直接人員工資10000元。

借:在建工程 1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0000

(7)自營工程建設期間工程物資盤虧8000元,系保管人員失職造成,責其賠償損失5000元。

借:在建工程 3000

其他應收款―保管人員 5000

貸:工程物資 8000

建設期間發生的工程物資盤虧、報廢及毀損,減去殘料價值以及保險公司、過失人等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盤盈的工程物資或處置凈收益,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

(8)2×14年6月20自營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結轉固定資產成本。

借:固定資產 264800

貸:在建工程 264800

(9)公司于2×14年11月20日將剩余的工程物資92500元進行處置:

①若對外出售,出售價格為117 000元(含稅),假設款項已收存銀行。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440(79060×17%)

貸:工程物資 13440

借:銀行存款 117000

貸:其他業務收入 1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000

借:其他業務成本 79060

貸:工程物資 79060(92500/(1+17%))

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資對外出售時,因工程物資是含稅價,應先結轉工程物資的進項稅額,再確認收入并結轉相應成本。

②若入庫轉為生產用原材料。

借:原材料 79060(925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440(79060×17%)

貸:工程物資 92500

工程完工后剩余工程物資若轉入生產用材料,因工程物資是含稅價,生產用材料是不含稅價,故應把含稅價換算為不含稅價入庫。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5)

稅控收款機是一種具有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內部裝有自動記錄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計稅存儲器,記錄著每日的營業數據和應納稅額,能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稅控收款機采用特殊"鉛封"手段固定在機器內部,除稅務人員和專職注冊維修人員外任何人不能打開,從而保證納稅人規范納稅,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

但是在稅收領域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偷稅逃稅現象依然比較嚴重,尤其是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難以實施有效監控。這種現狀不但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4月聯合了〈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國稅發[2004]44號決定在適用的行業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

稅控收款機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對于納稅人來說,購置稅控收款機需要一筆支出,而且這筆支出換來的是”緊箍咒”,所以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并非易事。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1月聯合發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財稅[2004]167號規定:“為加快稅控收款機的推行工作,減輕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負擔,現將有關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準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價款

可抵免稅額=————X17%

1+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進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僅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有小規模納稅人,甚至還包括營業稅的納稅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有利于稅控收款機的應用推廣,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認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購進扣稅法,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即為應納稅額,體現了對商品或勞務新增價值的征稅。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既定的情況下,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關系到應納稅額的多少,究竟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增值稅暫行條理》有嚴格而明確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還是生產型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無論是從國內購入的,還是從國外進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贈的,其進項稅額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據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沒有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購置費用達到了固定資產標準的,其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則不盡合理,與目前我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不符。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按照6%(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征收率征稅,它的稅收負擔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是參照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設計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而財稅[2004]167號規定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且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這樣的規定的有違《增值稅暫行條例》。

篇(6)

稅控收款機是一種具有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內部裝有自動記錄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計稅存儲器,記錄著每日的營業數據和應納稅額,能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稅控收款機采用特殊"鉛封"手段固定在機器內部,除稅務人員和專職注冊維修人員外任何人不能打開,從而保證納稅人規范納稅,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

但是在稅收領域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偷稅逃稅現象依然比較嚴重,尤其是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難以實施有效監控。這種現狀不但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4月聯合了〈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國稅發[2004]44號決定在適用的行業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

稅控收款機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對于納稅人來說,購置稅控收款機需要一筆支出,而且這筆支出換來的是”緊箍咒”,所以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并非易事。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1月聯合發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財稅[2004]167號規定:“為加快稅控收款機的推行工作,減輕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負擔,現將有關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準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價款

可抵免稅額=————X17%

1+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進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僅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有小規模納稅人,甚至還包括營業稅的納稅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有利于稅控收款機的應用推廣,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認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購進扣稅法,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即為應納稅額,體現了對商品或勞務新增價值的征稅。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既定的情況下,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關系到應納稅額的多少,究竟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增值稅暫行條理》有嚴格而明確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還是生產型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無論是從國內購入的,還是從國外進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贈的,其進項稅額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據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沒有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購置費用達到了固定資產標準的,其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則不盡合理,與目前我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不符。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按照6%(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征收率征稅,它的稅收負擔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是參照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設計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而財稅[2004]167號規定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且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這樣的規定的有違《增值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等)、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是對納稅人的全部營業額計算征收的稅種,跟增值稅不一樣,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對納稅人生產經營中新增加的價值部分征稅,銷項稅額中要扣除進項稅額,而營業稅是不扣減進項稅額的。營業稅是對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征稅,兩個稅種有著各自不同的征稅范圍,有著不一樣的計稅方法,財稅[2004]167號規定用購進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是很不妥當的。

篇(7)

稅控收款機是一種具有稅控功能的電子收款機,內部裝有自動記錄但不能更改和抹掉的計稅存儲器,記錄著每日的營業數據和應納稅額,能保證經營數據的正確生成、可靠存儲和安全傳輸,滿足稅務機關的管理和數據核查等要求。稅控收款機采用特殊"鉛封"手段固定在機器內部,除稅務人員和專職注冊維修人員外任何人不能打開,從而保證納稅人規范納稅,保證國家的稅收收入。

但是在稅收領域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偷稅逃稅現象依然比較嚴重,尤其是對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納稅人,稅務機關難以實施有效監控。這種現狀不但嚴重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而且導致國家稅收大量流失。為了進一步加強稅源監控,堵塞稅收漏洞,減少稅收流失,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檢總局2004年4月聯合了〈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信息產業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推廣應用稅控收款機加強稅源監控的通知〉(國稅發[2004]44號),國稅發[2004]44號決定在適用的行業推行使用稅控收款機。

稅控收款機的推行使用有利于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對于納稅人來說,購置稅控收款機需要一筆支出,而且這筆支出換來的是”緊箍咒”,所以稅控收款機的推廣應用并非易事。為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11月聯合發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財稅[2004]167號規定:“為加快稅控收款機的推行工作,減輕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負擔,現將有關納稅人購進使用稅控收款機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準),準予在該企業當期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憑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照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稅額,或者按照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價款

可抵免稅額=————X17%

1+17%

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進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不僅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還有小規模納稅人,甚至還包括營業稅的納稅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有利于稅控收款機的應用推廣,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但我認為有它不合理的地方。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購進扣稅法,當期銷項稅額減去當期進項稅額即為應納稅額,體現了對商品或勞務新增價值的征稅。在銷售額和銷項稅額既定的情況下,可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大小,直接關系到應納稅額的多少,究竟哪些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哪些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增值稅暫行條理》有嚴格而明確的規定。我國目前實行的還是生產型增值稅,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無論是從國內購入的,還是從國外進口的,或者是接受捐贈的,其進項稅額都是不能抵扣的。根據財稅[2004]167號規定,納稅人購置稅控收款機,購置費用沒有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購置費用達到了固定資產標準的,其進項稅額也可以抵扣,則不盡合理,與目前我國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不符。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行簡易征收辦法,按照6%(小規模商業企業4%)的征收率征稅,它的稅收負擔并不因此低于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是參照一般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設計的。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而財稅[2004]167號規定稅控收款機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而且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這樣的規定的有違《增值稅暫行條例》。

營業稅是對提供應稅勞務(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等)、轉讓無形資產及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營業稅是對納稅人的全部營業額計算征收的稅種,跟增值稅不一樣,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進口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稅,對納稅人生產經營中新增加的價值部分征稅,銷項稅額中要扣除進項稅額,而營業稅是不扣減進項稅額的。營業稅是對增值稅的非應稅項目征稅,兩個稅種有著各自不同的征稅范圍,有著不一樣的計稅方法,財稅[2004]167號規定用購進稅控收款機的增值稅稅額,抵免當期應納營業稅稅額,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是很不妥當的。

篇(8)

增值稅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征收的一個稅種。增值稅實行價外稅,實際上由消售者負擔,但在實際當中,商品的增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講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

因此,在會計的處理上應該準確的體現出進項稅額和銷項稅額這兩部分。其中進項稅額又分為可抵扣和不可抵扣兩部分。

一、購進的貨物或勞務改變用途

購買生產經營用的貨物或勞務時,企業是可以確認增值稅進項稅額的,但是企業在使用在改變其用途,使其在使用后不能產生企業生產相關的增值,即不能形成與銷售相關的增值稅銷項稅額。

例一,某企業購進一批生產用材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表明材料進價為10000元,進項稅額為1700元。由于企業修建倉庫,將此批材料用于倉庫修建。本例中倉庫雖然屬于固定資產但是與生產無關,因此要將此批材料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領用材料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11 700

貸:原材料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 700

例二,某企業買進一批生產用材料后決定將此批材料以福利發給本企業的職工。本企業共有生產工人90人,管理人員10人。購買該批材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價款為500 000元,進項稅額為85 000元。會計處理如下:

1.確認應付職工薪酬時

借:生產成本 526 500

管理費用 58 5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585 000

2.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585 000

貸:原材料 5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85 000

在做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處理時,應該注意其與視同銷售中的銷項稅額的處理的區別。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對于企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對外投資或捐贈;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行為,稅法上視同銷售貨物,需計算交納增值稅。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與進項稅額轉出相似的是視同銷售中的銷項稅額的增值稅會計處理中也有對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等行為的要求。二者的不同會計處理主要是由于進項稅額轉出中涉及的是還沒經過企業自身進行生產或者說是增值處理的貨物或勞務;而視同銷售中的銷項稅額涉及的是已經完成了生產的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新增了價值,因此應該作為銷項稅額處理。

例三,某企業將自產的50件商品用于車間的改造,該產品的銷售單價為100元,產品成本為8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4 680

貸:庫存商品 4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80

可以看到本例與例一的題設主要區別在于前者用的是自產產品,而后者用的是外購的原材料。所以對于增值稅的的會計處理也就不一樣。

二、購進的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可以看出,“自然災害損失”已不屬于增值稅法規規定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非正常損失”范圍。這是新的實施細則的一項重大改變。自然災害帶來的損失是企業不能夠控制和決定的,企業不存在主觀上的錯誤。因此,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失應該與管理不善即企業自身存在過錯造成的損失區分開來。這一改變體現了,稅法的人性化,尤其是對于那些遭受自然災害陷入困境的企業有很大的幫助。

然而對于企業購進的貨物發生實施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導致其價值為零,不能形成相應的銷項稅額。因此,進項稅額無法抵扣,應作為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例四,某企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購買的一批原材料霉爛變質,該批材料的購買價格為10 000元,進項稅額為1 700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1 700

貸:原材料 1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 700

借:管理費用 11 7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1 700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4.

篇(9)

中圖分類號:F81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1-017-02

隨著經濟全球化進程的加速,以及我國經濟的發展步伐加快,我國需要出現一批行業“領頭羊”式的大型企業。在我國企業重組各項制度不斷完善的過程中,總分支機構間資產轉移的財稅處理問題逐漸突顯。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相對應的一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布于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而這些企業的業務實體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分公司的法律特征有: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 3、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機關;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總分支機構間資產轉移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中,固定資產區分動產和不動產,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屬于動產,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等屬于不動產,而土地使用權、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則屬于無形資產。在實踐中,我們發現不少企業在進行財稅處理時過于草率,留下了不小的財稅風險。

一、增值稅方面

從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正式實施,在新增值稅條例下,如果處于不同城市的總分機構間轉移資產,是否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繳納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明確,前款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從上述規定可以直觀地看出,總分支機構間轉移的固定資產顯然不屬于“用于銷售”,而是以使用為目的。另外,從增值稅相關法規制定的原則來看,“貨物”與“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也存在差異。

也就是說,在總分機構統一核算(不獨立計算盈虧和會計決算)的情況下(不考慮同一縣(市)的情況),對于貨物,如果受貨分公司用于銷售,即發生了向購貨方收款或開票的情形的,總公司的移送(撥付)行為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對于問題中提到的“轉移”固定資產,應區分幾種情況分別處理:

如果總機構向分支機構轉移固定資產,只是為了提高資產使用效率,并未從分支機構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不具備有償銷售貨物實質,因此,就不用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在此情況下,總機構的移送(撥付)行為不涉及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問題。賬務處理應為:

(總機構)

借:內部劃撥資產—劃出資產

貸:固定資產。

(分支機構)

借:固定資產

貸:內部劃撥資產—劃入資產。

篇(10)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8-0-01

從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推出增值稅轉型改革,這是一次重大的稅制改革,它啟動中國經濟新一輪增長,在全社會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的形勢下,它是一項拉動宏觀經濟增長的重大利好政策。這項利好政策對進一步消除重復征稅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稅收負擔,鼓勵企業技術進步和促進產業結構調整,促進我國經濟平穩較快增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增值稅轉型改革是指將目前實行的生產型增值稅轉為消費型增值稅。我國目前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即在征收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金。但國際上普遍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即在征收增值稅時,允許企業將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對于外購固定資產所含增值稅進項稅金如何扣除在轉型改革執行過程中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就關于購進的固定資產抵扣應注意的事項結合條例和有關規定作一些探討。

一、固定資產進項稅的抵扣僅限于一般納稅人

2008年11月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因此,非增值稅納稅人,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

我國將增值稅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條例》明確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實行按照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簡易辦法,并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其進項稅在任何條件下均不允許抵扣。

綜上所述, 固定資產進項稅的抵扣僅限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二、新《條例》中可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僅指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會計上的固定資產包括機器設備和房屋建筑物,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所稱固定資產含義是指:(一)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二)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過兩年的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 根據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新條例允許購進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中抵扣,但沒有改變固定資產的定義。因此,新《條例》中可抵扣進項稅的固定資產,僅指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三、運輸費用的抵扣問題

購入固定資產的運輸費用和該資產具有相關關系,因此該運費能否抵扣,關鍵取決于運輸的貨物其進項稅能否抵扣,如果運輸的貨物的進項稅不能抵扣,發生的運費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據新《增值稅暫行條例》,支付的運費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

四、一般納稅人購進的下列固定資產,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就是營業稅應稅項目,一般納稅人將購進的固定資產用于營業稅項目,其固定資產進項稅不得抵扣。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屬于營業稅條例規范的范疇,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購進的材料和相關設備,其進項稅均不得抵扣。

2.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購進的固定資產。《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準確理解本條規定有助于降低涉稅風險。

3.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購進的固定資產。

4.購進的固定資產發生了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是指一般納稅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其他非正常損失。

5.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屬于納稅人自用消費品的固定資產。自用消費品這個問題,財政部在答記者問時明確指小汽車、游艇等。

五、增值稅納稅人自制設備使用本企業產品問題

設備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購和自制兩種方式。自制設備的用途不同,會導致不同的稅務結果:

一是自制設備用于非增值稅項目,在制作設備領用本企業自產的產品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視同銷售貨物,一般納稅人發生此類行為,應該將自產產品應納的銷項稅計入自制設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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