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4-15 11:56:00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自主探究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山東省桓臺第一中學數學組根據當前形勢及上述的教育、教學思想,與時俱進,從最基本的課堂教學入手,學習、探究、嘗試各種先進的教學模式,總結出(已開始全面運用)能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效率、培養學生學習能力的教學方法——自主探究結合學案導學式教學法。
此法的全面使用,不僅提高了學生各方面的素質和能力,還大面積提高了學生的學業成績,我校的數學成績在2005年、2006年連續兩年的高考中列全市第一;分獲全國數學聯賽一、二、三等獎的5名同學在05年的高考中,4人考入清華大學、北京大學,1人考入浙江大學(當年有7名同學升入清華、北大)。數學成績的提高大大推動了總成績的提高,即此種教育教學方法,不僅提高了學生的數學成績,也端正了學生的心態、培養了學生的心理素質和應試能力,為總成績的提高奠定了基礎。
一、自主探究結合學案導學式教學法
自主探究結合學案導學式教學法就是利用學案導引學生的自主學習以促使學生進行主動的知識建構的教學模式。自主學習不是讓每個學生各學各的,是要激發起全體同學的學習興趣,使每個學生都積極主動地去探索、去學習,并加強合作交流,少走彎路。這其中的合作交流非常重要,包括師師、師生、生生的全方位合作與交流,但一定要盡可能的體現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此方法注重的是過程——學生在教師的科學引導下的探究與自主學習過程。知識不能通過被動灌輸和傳遞獲得,而必須通過學生主動、積極的建構實現。教師的教學實際上就是保證和促進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知識體系的建構。
自主學習能力可以說是學生學會求知、學會學習的核心,它是一種在教師的科學指導下學生制定有效的學習計劃和學習策略、調節和控制各種任務行為的創造性學習活動。這里的自主學習概念不僅強調了學生高級認知能力(元認知和自我監控)在學習過程中的作用,也同時強調了學生對自己的學習過程的自主控制,這就使得我們培養學生主體性的目標得到了極為具體的落實。近年來有關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的研究已經使我們對學習過程有了更加本質的認識,對自主性在學習過程中的作用和價值也有了較充足的的理論依據。這也是我們之所以要提出所謂的自主探究結合學案導學式教學法的理論依據。
學案是教師體現此種教育、教學思想方法的知識體系和能力培養的載體,它不僅有著導學的作用,還有“導教”的功能。這樣,學案的作用不僅要成為溝通教與學之間的相互作用,還承擔著引導和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的作用,也就是引導學生在預習、聽課、復習和鞏固過程確立和使用適當的學習目標和學習方法,這也可以說是當前人們極為重視的自主學習能力的培養。為此,學案的科學、恰當的編制,顯的極為重要,它怎樣融入新課程理念,怎樣與教材完善的結合,反映出基本知識、方法、思想的探究與學習,又怎樣以豐富且有層次的問題、知識、方法、思想體系滿足學生不同層次的需要成為學案要承載的主要內涵。
二、學案的編制思路及框架
設計和編制符合要求的學案是使用自主探究結合學案教學法的重要環節,也是本研究成敗的一個關鍵。在學校領導的指導下,在校科研處的具體管理和統一要求下,本課題組組織部分骨干教師進行超學期集體備課及學案編寫,并匯集成為校本教材。
我們對學案設計和編寫提出如下的要求:
緊扣新課標:遵循“新課標”所倡導的基本理念、課程目標、設計思路、課程結構、教學建議、評價建議。對每章內容的教學目標和學習目標從三個維度進行分解和細化,旨在使教師教和學生學時既有針對性,又有整體性。
以學生為本:一切為了學生的發展,依據高中學生認識發展規律和心理特征,設置的欄目既要以雙基為主、層層推進、簡潔明了、清晰自然、目標明確,又要滲透新課標理念,創設基本知識自主學習及新穎問題的情景,以探究方式提出問題,引導學生探究數學知識、方法,快速掌握本節知識、方法要點,提高學生思維能力,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并倡導學生從問題開始,在對問題探究的過程中主動學習、互動學習、合作學習,全程創造性學習。
思路與要求:對各章節的知識與方法的學習與探索,要以雙基為中心,與教材緊密相連,一定要完善地體現出教材中的基本知識、基本思想方法,使學生打下堅實的基礎。設計基本問題時,可把一個重要知識點放在不同的情景中,反復考查,使學生能深刻認識,舉一反三,靈活運用;同時,要注意總結方法、規律,滲透數學思想方法,培養學生綜合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創新意識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問題的設置上一定要有層次,各種難度的問題都要有,但要嚴格控制難度,有適當的比例,這樣,可滿足不同層次的學生的需要。
整體框架:
1.每一章分為若干節,每一節分為若干課題,每個課題一般講兩節課;
2.每個課題的欄目設置及說明如下:
【課標要求】指明新課程標準對此部分內容的要求,明確教學及學習目標;
【導學求思】自然導入新課:或通過復習舊知識、承上啟下進入新知結構;或利用有意義的問題導出新課;或采用類比、推廣等手段自然進入新知結構。總之要調動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興趣;
【書中淘金】學生看完書后,對基本知識、方法進行填空;或者是對相關公式、性質、定理的適當推導;此處是學生自主探究基本知識、基本方法或其根源的重要欄目,一定要科學合理地設置基本知識、基本方法的探究過程與問答。不能只是一些生硬的知識的填空。
【雙基自診】設計3—5個緊扣課本的基本題目讓學生解答,檢測基本知識的掌握情況;
【范例剖析】設計3—5個典型例題進行分析、講解與點評(基本題目可不給出解答過程,留空白,先讓學生分析、解答。每個題后都要有“歸納點評”)
【思悟小結】對基本知識、思想方法、規律進行總結,對教法、學法及易錯、易混點進行反思;
【雙基測評】設計一組層次得當的題目測試學生,了解學生對本課題內容的學習、掌握情況,找出問題,不斷完善。
【能力培養】設計2—3個綜合題供有余力的學生(主要是實驗班的學生)進行訓練,提高綜合能力。
三、自主探究結合學案導學式教學法的研究、實施過程及效果
研究、實施過程:
從2002--2003學年第二學期開始全面探究、使用此教學法,因這一學期是一個逐步探究和實驗的過程,需要有學案上課和無學案上課的一個對照,再就是此學期還沒有使用校本教材,所以不是每節課都使用學案,但每節課都要引導學生進行自主探究,通過一段時間的對比實驗,明顯地感到在有學案的情況下,學生自主探究的效率更高,掌握知識方法的效果更好。于是,我們積極主動按照學校的總體要求,把校本教材編寫成為學案的形式,并從2003—2004學年第一學期開始全部使用學案,全面與自主探究式教學法相結合。學案編寫的指導思想及整體框架就是按照本課題所倡導的自主探究思想來制定的,整體框架中有層次地設置的各欄目:【課標要求】、【導學求思】、【書中淘金】、【雙基自診】、【范例剖析】、【思悟小結】、【雙基測評】、【能力培養】充分體現了本課題的思想及探究程序。這樣,本課題的實踐及應用已全面展開,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課題實施效果:
1.學生學習目標更明確,并與教師的教學目標相對應,突出學習重點和難點,使學生在整個學習過程中都有明確的目標;
2.能提供適當的學習方法和學習策略指導,引導學生的主動探索和積極思考,增強學生的自主學習意識,提高學生研究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問題意識和創新意識的發展。
3.能更好地梳理知識結構體系,使學生能夠明確意識到新舊知識之間的相互聯系,提供相關知識介紹和實踐應用情況的介紹,促進學生從多方面、多角度進行知識體系的主動建構,促使學生認識到所學知識本身的價值;或者通過創設一種特定的學習和問題情景,使學生懂得意識到所學知識在解決具體問題時的作用和價值。
4.能夠提供檢測學習效果的適當材料,為學生的學習活動提供及時的反饋和評價,進一步明確在整個學習過程中的目的和要求,并使學生及時發現自身的不足,且能及時改進。
5.學生學習的效率大大提高,解答問題的規范性和準確性也有好轉。
6.因為此種教學法,提高了學生的學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強調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讓學生在各方面得到了鍛煉,也明確了更遠大的學習志向,不僅僅是為了現在的考試,甚至是高考。心態正常了,各方面素質,尤其是心理素質也不斷提高。與人的合作精神及知識的應用意識也不斷加強。取得如上述所述的顯著成績也就不足為怪。
四、建議
1.學案的編寫和使用要與課本緊密相連,一定要反映出課本中的基本知識、基本思想方法以及知識的背景與發生過程。不能把學案寫成類似學習輔導用書的模式。為此,我們不僅要求應該明確課程標準和教材知識的結構體系,而且還要求教師學習必要的教育和心理學理論,特別是有關認知心理學學習理論和教學設計理論、建構主義學習和教學理論,使教師在編寫學案的過程中具備先進的教育教學理論的指導,增強學案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2.要加強集體備課,對每一節課的學生自主探究方式、怎樣引導學生探究以及怎樣使用學案探索出最佳方案;同時,每位教師還應不斷鉆研業務、學習先進的教育教學理論,提高自身的素質,能駕馭此教學法和學案的使用方法,根據自己所教學生的實際情況對學案進行適當的增刪或改進。
3.如上所述,自主學習能力可以說是學生學會求知、學會學習的核心,它是一種在教師的科學指導下學生制定有效的學習計劃和學習策略、調節和控制各種任務行為的創造性學習活動。所以,使用此法時,不能簡單地只是讓學生隨便看書或盲目地做學案上的問題,每位教師需要在集體備課的基礎上充分備課,科學地、有層次地設計好每一個教學環節,因各部分內容的難易程度不一樣,課標要求也不同,所以,對學生在各部分內容自主探究的指導方式、探究程度的要求上也應不同,要做到既要科學合理,又要有針對性。較難理解、較抽象的內容,教師要做好有層次的、恰當的引導,不可處處讓學生單獨探究。
4.要注意師生平等探索討論:對提出或設置的問題,教師要通過引導、類比、對比、聯想、觀察、實驗、歸納、化歸,形成更數學化、更抽象化的問題;或形成引入探索、有希望成立的猜想;事項分解成更小、更具體、更可操作、更熟悉、更清晰并表現出遞進層次的問題,為培養創造性思維作好必要的思考準備。
2進行小組合作學習
隨著近年來教育的發展,小組合作學習可謂是受到了很多人的好評和青睞。在培養學生自主探究能力的進程中,小組合作學習無疑于有利于培養學生的這一學習習慣。小組合作學習就是老師根據每個學生不同的學習成績,學習特點,學習習慣以及性格特長等因素,將學生們分成幾個實力均衡的小組。老師給每個小組安排一定的任務,讓每個小組的學生共同去完成。比如說,老師為了鍛煉學生的速算能力,老師可以給每個小組布置100道速算題,讓每個小組共同去完成,老師根據每個小組的速算速度和準確率對小組進行評分,得分高的小組可以得到一定的獎勵,得分低的小組則需要收到一定的懲罰。這樣的方式,能夠讓學生在小組合作學習中既能發揮自己的思考,又能參與與其他同學的合作探究,一舉兩得,每個小組的學生為了讓自己所在的小組獲得勝利,一定會積極參與,發揮自己的思考和才智,為了小組的榮譽,在百思不得其解的同時,會與同小組的學生進行一定的研究,在觀點上進行相互補充和糾正。在小組合作過程中,還能有效地培養學生的團隊合作意識。總而言之,小組合作學士是培養小學生在數學學習中自主探究能力的重要教學方法,這一方法的實施需要廣大師生的共同努力。
3讓數學與生活相互融合
有位數學家曾經說過,數學是生活之上的提升,數學來源于生活又應用于生活。這就告訴我們數學知識的學習與生活實際有著不可分析的關系。老師可以利用生活中的只是去培養學生的自主探究能力,讓小學生在思考中不能解決的問題,放到生活中去解決,讓學生試著利用生活去檢驗和探索數學知識,這就讓學生的探究學習能力不僅僅局限于紙面上。比如說,在小學數學知識的學習中,如果只是簡單的列式,小學生很容易能夠做上,但是一旦將這些知識融入到應用題之中去,學生則不會列式解題,這就反應小學生的數學知識學習與生活是脫節的,為了更好的解決這一問題,并且提高小學生的自主探究學習能力。老師可以在數學中多引用一些與生活指示有關的數學題目,將這些生活現象轉變成應用題,加深學生對數學知識的理解和思考。
山東省桓臺第一中學數學組根據當前形勢及上述的教育、教學思想,與時俱進,從最基本的課堂教學入手,學習、探究、嘗試各種先進的教學模式,總結出(已開始全面運用)能提高課堂教學效果和學生學習效率、培養學生學習能力的教學方法——自主探究結合學案導學式教學法。
此法的全面使用,不僅提高了學生各方面的素質和能力,還大面積提高了學生的學業成績,我校的數學成績在2005年、2006年連續兩年的高考中列全市第一;分獲全國數學聯賽一、二、三等獎的5名同學在05年的高考中,4人考入清華大學、北京大學,1人考入浙江大學(當年有7名同學升入清華、北大)。數學成績的提高大大推動了總成績的提高,即此種教育教學方法,不僅提高了學生的數學成績,也端正了學生的心態、培養了學生的心理素質和應試能力,為總成績的提高奠定了基礎。
一、自主探究結合學案導學式教學法
自主探究結合學案導學式教學法就是利用學案導引學生的自主學習以促使學生進行主動的知識建構的教學模式。自主學習不是讓每個學生各學各的,是要激發起全體同學的學習興趣,使每個學生都積極主動地去探索、去學習,并加強合作交流,少走彎路。這其中的合作交流非常重要,包括師師、師生、生生的全方位合作與交流,但一定要盡可能的體現學生的主觀能動性。此方法注重的是過程——學生在教師的科學引導下的探究與自主學習過程。知識不能通過被動灌輸和傳遞獲得,而必須通過學生主動、積極的建構實現。教師的教學實際上就是保證和促進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知識體系的建構。
自主學習能力可以說是學生學會求知、學會學習的核心,它是一種在教師的科學指導下學生制定有效的學習計劃和學習策略、調節和控制各種任務行為的創造性學習活動。這里的自主學習概念不僅強調了學生高級認知能力(元認知和自我監控)在學習過程中的作用,也同時強調了學生對自己的學習過程的自主控制,這就使得我們培養學生主體性的目標得到了極為具體的落實。近年來有關建構主義學習理論的研究已經使我們對學習過程有了更加本質的認識,對自主性在學習過程中的作用和價值也有了較充足的的理論依據。這也是我們之所以要提出所謂的自主探究結合學案導學式教學法的理論依據。
學案是教師體現此種教育、教學思想方法的知識體系和能力培養的載體,它不僅有著導學的作用,還有“導教”的功能。這樣,學案的作用不僅要成為溝通教與學之間的相互作用,還承擔著引導和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的作用,也就是引導學生在預習、聽課、復習和鞏固過程確立和使用適當的學習目標和學習方法,這也可以說是當前人們極為重視的自主學習能力的培養。為此,學案的科學、恰當的編制,顯的極為重要,它怎樣融入新課程理念,怎樣與教材完善的結合,反映出基本知識、方法、思想的探究與學習,又怎樣以豐富且有層次的問題、知識、方法、思想體系滿足學生不同層次的需要成為學案要承載的主要內涵。
二、學案的編制思路及框架
設計和編制符合要求的學案是使用自主探究結合學案教學法的重要環節,也是本研究成敗的一個關鍵。在學校領導的指導下,在校科研處的具體管理和統一要求下,本課題組組織部分骨干教師進行超學期集體備課及學案編寫,并匯集成為校本教材。
我們對學案設計和編寫提出如下的要求:
緊扣新課標:遵循“新課標”所倡導的基本理念、課程目標、設計思路、課程結構、教學建議、評價建議。對每章內容的教學目標和學習目標從三個維度進行分解和細化,旨在使教師教和學生學時既有針對性,又有整體性。
以學生為本:一切為了學生的發展,依據高中學生認識發展規律和心理特征,設置的欄目既要以雙基為主、層層推進、簡潔明了、清晰自然、目標明確,又要滲透新課標理念,創設基本知識自主學習及新穎問題的情景,以探究方式提出問題,引導學生探究數學知識、方法,快速掌握本節知識、方法要點,提高學生思維能力,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并倡導學生從問題開始,在對問題探究的過程中主動學習、互動學習、合作學習,全程創造性學習。
思路與要求:對各章節的知識與方法的學習與探索,要以雙基為中心,與教材緊密相連,一定要完善地體現出教材中的基本知識、基本思想方法,使學生打下堅實的基礎。設計基本問題時,可把一個重要知識點放在不同的情景中,反復考查,使學生能深刻認識,舉一反三,靈活運用;同時,要注意總結方法、規律,滲透數學思想方法,培養學生綜合運用知識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學生的創新意識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問題的設置上一定要有層次,各種難度的問題都要有,但要嚴格控制難度,有適當的比例,這樣,可滿足不同層次的學生的需要。
整體框架:
1.每一章分為若干節,每一節分為若干課題,每個課題一般講兩節課;
2.每個課題的欄目設置及說明如下:
【課標要求】指明新課程標準對此部分內容的要求,明確教學及學習目標;
【導學求思】自然導入新課:或通過復習舊知識、承上啟下進入新知結構;或利用有意義的問題導出新課;或采用類比、推廣等手段自然進入新知結構。總之要調動起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和興趣;
【書中淘金】學生看完書后,對基本知識、方法進行填空;或者是對相關公式、性質、定理的適當推導;此處是學生自主探究基本知識、基本方法或其根源的重要欄目,一定要科學合理地設置基本知識、基本方法的探究過程與問答。不能只是一些生硬的知識的填空。
【雙基自診】設計3—5個緊扣課本的基本題目讓學生解答,檢測基本知識的掌握情況;
【范例剖析】設計3—5個典型例題進行分析、講解與點評(基本題目可不給出解答過程,留空白,先讓學生分析、解答。每個題后都要有“歸納點評”)
【思悟小結】對基本知識、思想方法、規律進行總結,對教法、學法及易錯、易混點進行反思;
【雙基測評】設計一組層次得當的題目測試學生,了解學生對本課題內容的學習、掌握情況,找出問題,不斷完善。
【能力培養】設計2—3個綜合題供有余力的學生(主要是實驗班的學生)進行訓練,提高綜合能力。
三、自主探究結合學案導學式教學法的研究、實施過程及效果
研究、實施過程:
從2002--2003學年第二學期開始全面探究、使用此教學法,因這一學期是一個逐步探究和實驗的過程,需要有學案上課和無學案上課的一個對照,再就是此學期還沒有使用校本教材,所以不是每節課都使用學案,但每節課都要引導學生進行自主探究,通過一段時間的對比實驗,明顯地感到在有學案的情況下,學生自主探究的效率更高,掌握知識方法的效果更好。于是,我們積極主動按照學校的總體要求,把校本教材編寫成為學案的形式,并從2003—2004學年第一學期開始全部使用學案,全面與自主探究式教學法相結合。學案編寫的指導思想及整體框架就是按照本課題所倡導的自主探究思想來制定的,整體框架中有層次地設置的各欄目:【課標要求】、【導學求思】、【書中淘金】、【雙基自診】、【范例剖析】、【思悟小結】、【雙基測評】、【能力培養】充分體現了本課題的思想及探究程序。這樣,本課題的實踐及應用已全面展開,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課題實施效果:
1.學生學習目標更明確,并與教師的教學目標相對應,突出學習重點和難點,使學生在整個學習過程中都有明確的目標;
2.能提供適當的學習方法和學習策略指導,引導學生的主動探索和積極思考,增強學生的自主學習意識,提高學生研究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問題意識和創新意識的發展。
3.能更好地梳理知識結構體系,使學生能夠明確意識到新舊知識之間的相互聯系,提供相關知識介紹和實踐應用情況的介紹,促進學生從多方面、多角度進行知識體系的主動建構,促使學生認識到所學知識本身的價值;或者通過創設一種特定的學習和問題情景,使學生懂得意識到所學知識在解決具體問題時的作用和價值。
4.能夠提供檢測學習效果的適當材料,為學生的學習活動提供及時的反饋和評價,進一步明確在整個學習過程中的目的和要求,并使學生及時發現自身的不足,且能及時改進。
5.學生學習的效率大大提高,解答問題的規范性和準確性也有好轉。
6.因為此種教學法,提高了學生的學習的積極性與主動性,強調了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讓學生在各方面得到了鍛煉,也明確了更遠大的學習志向,不僅僅是為了現在的考試,甚至是高考。心態正常了,各方面素質,尤其是心理素質也不斷提高。與人的合作精神及知識的應用意識也不斷加強。取得如上述所述的顯著成績也就不足為怪。
四、建議
1.學案的編寫和使用要與課本緊密相連,一定要反映出課本中的基本知識、基本思想方法以及知識的背景與發生過程。不能把學案寫成類似學習輔導用書的模式。為此,我們不僅要求應該明確課程標準和教材知識的結構體系,而且還要求教師學習必要的教育和心理學理論,特別是有關認知心理學學習理論和教學設計理論、建構主義學習和教學理論,使教師在編寫學案的過程中具備先進的教育教學理論的指導,增強學案的針對性和實用性。
2.要加強集體備課,對每一節課的學生自主探究方式、怎樣引導學生探究以及怎樣使用學案探索出最佳方案;同時,每位教師還應不斷鉆研業務、學習先進的教育教學理論,提高自身的素質,能駕馭此教學法和學案的使用方法,根據自己所教學生的實際情況對學案進行適當的增刪或改進。
3.如上所述,自主學習能力可以說是學生學會求知、學會學習的核心,它是一種在教師的科學指導下學生制定有效的學習計劃和學習策略、調節和控制各種任務行為的創造性學習活動。所以,使用此法時,不能簡單地只是讓學生隨便看書或盲目地做學案上的問題,每位教師需要在集體備課的基礎上充分備課,科學地、有層次地設計好每一個教學環節,因各部分內容的難易程度不一樣,課標要求也不同,所以,對學生在各部分內容自主探究的指導方式、探究程度的要求上也應不同,要做到既要科學合理,又要有針對性。較難理解、較抽象的內容,教師要做好有層次的、恰當的引導,不可處處讓學生單獨探究。
4.要注意師生平等探索討論:對提出或設置的問題,教師要通過引導、類比、對比、聯想、觀察、實驗、歸納、化歸,形成更數學化、更抽象化的問題;或形成引入探索、有希望成立的猜想;事項分解成更小、更具體、更可操作、更熟悉、更清晰并表現出遞進層次的問題,為培養創造性思維作好必要的思考準備。
二、利用信息技術課指導學生自主探究學習
教學不是簡單的傳授知識,更是要學會獲取知識的方法,要打破傳統教學中的灌輸式教學方法,把學生從機械記憶的方法和被動地接受知識轉變為以學生自主探究學習為主。教師的任務除了將現成的知識灌輸給學生之外,還要引導和幫助學生進行再創造,使學生自己主動學習,掌握學習方法。例如:在講到使用Photoshop軟件的“魔棒”工具時,除了我介紹在Photoshop中魔棒工具使用的方法和作用后,我給學生布置任務,讓學生利用魔棒工具進行對圖片的處理,以達到一個全新不同于原始圖片的效果,學生在掌握了魔棒工具的使用方法后,依照提出的任務各自展開自己的想象力和操作水平來試著制作并完成這個作品,效果結果明顯較好,大多數學生做出的作品都超出他們自己最初的設想。
三、因人而異,靈活施教
信息技術課是一門綜合性、實踐性很強的課程,卻不同于其它的課程,信息技術課多半在機房里上機完成,所以想要讓學生盡快將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術掌握,必須要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和興趣,根據學生不同的特點,采用不同的方式,在課堂上不斷創設情景,引發學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從而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使用學生自覺的投入到學習中。例如:在Excel求和的方法中,學生都掌握了幾種求和的方法,這時我再給學生們布置這樣一個要求,要求學生們將Excel表格中的數據進行相鄰和不相鄰的求和,一時間激起學生的興趣,很多學生都會想到在公式欄中輸入相鄰或不相鄰的單元格的數據相加或者是在公式欄中輸入相鄰或不相鄰的單元格相加,當學生最終認為Excel表格中的數據相鄰和不相鄰的求和的方法就是在公式欄中輸入相鄰或不相鄰單元格和數據相加時,我卻告訴學生還有一個更為簡單的方法,就是類似于在Windows系統中選擇相鄰文件和不相鄰文件的方法,也就是要配合使用健盤上的Shift鍵和Ctrl鍵來操作,即鼠標單擊加Shift鍵來選擇相鄰的單元格進行相加求和,用鼠標單擊加Ctrl鍵來選擇不相鄰的單元格進行相加求和,一時間學生們都紛紛積極著親自操作使用此方法。
四、以信息技術為工具,讓學生學會自主學習
信息技術就是一門基礎工具課程,以利用信息技術為工具來學會如何獲取信息、加工信息、處理信息和應用信息的能力,此課程并不僅僅是簡單地為了學習信息技術本身知識和技能,還要注意培養學生合理利用信息技術解決問題的意識、習慣和能力,使學生將信息的獲取、分析、加工、處理、應用等能力內化為自身的思維方式和行為習慣,以形成學生良好的信息素養。例如:在學習利用Excel表格軟件時,學生除了能進行求總數(求和)之外,還應該可以進行求平均值、求計數、分類匯總、數據排序、數據條件篩選等;學習Photoshop軟件時,學生可以利用Photoshop軟件來隨心所欲修改、整合、調整圖片……
《數學課程標準》明確指出:“有效的數學學習活動不能單純地依賴模仿與記憶,動手實踐、自主探索與合作交流是學生學習數學的重要方式。”體現新的理念,在課堂教學中實施自主探究式教學,關注個性,培養興趣,發展能力,激發創新意識,是數學教學改革的方向。
一、自主探究式教學的理論基礎
(一)建構主義的學習理論。“學習不應該被看成對于老師所授予的被動接受,而是學習者以自身以有的知識和經驗為基礎的主動建構活動。”也就是說,學生的學習過程不應該是被動接受教材知識的過程,而是在學生已有知識背景下,通過自主探究,積極思考,合作交流,主動建構的過程。
(二)再創造學習理論。“學習數學唯一正確的方法是實行再創造,也就是由學生本人把要學的東西自己發現或創造出來,教師的任務是引導和幫助學生進行這種再創造的工作,而不是把現成的知識灌輸給學生。”所以說,在教學過程中,教師要充分了解學生的已有知識,恰當地創設問題情境,積極地引導學生自主探索,通過觀察、操作、猜想、討論、歸納等數學活動,主動地完成對知識的建構過程。
二、實施自主探究式教學教師觀念的轉變
教師的教育觀念決定著教育行為、教學方式。實施自主探究式教學是對傳統教學模式的挑戰,教師在觀念上必須更新。
(一)樹立正確的學生觀。相信每一個學生都可以學好數學;不同的學生在數學上有不同的發展;學生能用自己的方式學習數學。
(二)提倡和諧的教學觀。要為學生的學習提供豐富多彩的情境;師生之間的關系要諧和融洽;要為學生提供自主探究和獨立思考的余地;要為生生之間、師生之間的交流提供機會。
(三)形成新型的教師觀。教師是教學法活動的組織者、指導者、參與者;教師是課程實施過程中的決策者。教師要創造性地利用教材,合理地進行教學法加工,更好地適合學生自主探究和學習。
三、自主探究式教學的基本流程
自主探究式教學的基本流程分為四個環節:創設情境、激發興趣提出問題、激活思維自主探究、合作建模拓展應用、創新求異。
(一)創設情境、激發興趣。要讓學生生動活潑,積極主動地學習,首先要創設情境,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例如在教學“認識長方形、正方形”時,設計了如下環節:教師首先提問學生喜歡什么樣的玩具,當學生回答出喜歡積木時,就讓學生把課前準備的積木拿出來,再讓他們找出長方體和正方體的積木,用它的一個面在白紙上畫圖形,看誰畫的又多又好。通過學生非常熟悉的積木入手創設情境,學生興趣盎然,情緒高漲。同時,學生畫出了很多的圖形,也為下一步學生的自主探究提供了材料。
(二)提出問題、激活思維。愛因斯坦說過:“提出一個問題比解決一個問題更為重要。”因此,當學生積極參與數學學習活動時,教師要不失時機地引導學生提出問題,以便為探究提供方向。例如:教學“認識長方形、正方形”時,當學生都已描畫出很多圖形后,教師要求學生把自己畫的圖形用剪刀剪下來,比一比誰剪的好。然后教師引導學生,面對這些圖形,你能提出哪些問題。如果學生提出可以給它們分類時,教師就鼓勵學生,同學們可以試一試,你分為幾類。學生自己提出了問題,明確了探究的目標,探究活動才能順利進行。
(三)自主探究、合作建模。學生自主解決問題,自主建構知識的過程,實質上就是自主探究的過程。因此,我們可以依據學生的認知規律(感知表象模型)設計教學,指導學生通過觀察、操作、猜想、討論、交流等活動,自主獲取知識。從而培養學生的探索精神和創新意識。例如:教學“認識長方形、正方形”時,我們設計了如下兩個環節:
.自主探究階段。學生明確了問題之后,就會帶著急于解決的心向進行自主探究,經過獨立思考,有的學生把圖形分為四類:①長的一類,②短的一類,③大的一類,④小的一類。有的分為三類:①細長的一類,②稍寬的一類,③正方的一類;有的分為兩類:①大的一類,②小的一類。有的也分為兩類:①長方形的一類,②正方形的一類……學生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把圖形分成了不同的類別,表現出學生不同的思維方式。在這一環節,教師不要過多地干擾學生思考,只做積極的旁觀。
2.合作建模階段。學生經過自主探究,每個同學都有自己的想法,這時教師引導學生進行小組討論,經過組員之間的交流,在小組內選擇一種比較好的分類方法,作為本組的代表。當各個小組都形成自己的意見后,教師組織各小組進行討論,分別談談各自的分類方法以及這樣分的依據。最后經過全體同學的觀察、對比、分析、歸納等活動形成一致的意見,這些圖形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長方形、一類是正方形。
(四)拓展應用、求異創新。必要的應用練習是形成技能技巧的保證,同時也是培養學生創新思維的重要途徑。因此,當學生認識了長方形之后,設計了必要的練習:
1.基本題。①判斷誰是長方形?誰是正方形?(用屏幕分別出示每一個圖形)。②舉例說明生活中哪些物體的表面是長方形?哪些物體的表面是正方形?
2.綜合題。屏幕出示一組組合圖形,指出其中的長方形和正方形,并數出一共有幾個長方形和正方形。
3.開放創新題。利用學具袋中的長方形和正方形(顏色不一)紙片,你能拼擺出什么圖案,看誰拼得最美麗。
該題留給學生很大的活動空間,能極大地提高學生的興趣,同時也能讓學生體驗到數學美。
四、自主探究式教學的特點
(一)學習的環境寬松、民主。自主探究式教學中,學生可以自由自在地探索問題,大膽猜想、自由討論,甚至允許學生到處走動,學生可以用極富個性的語言表達自己的感受,發表不同的觀點。
(二)課堂學習以自主探究為主。自主探究式教學中,學生獨立思考、合作討論,知識由學生自己發現,困難由學生自己克服,能力由學生自己在自主探索中形成。
(三)課堂上信息交流以多向交流為主。傳統的課堂教學,信息交流是教師講學生聽的單向,或教師問學生答的雙向交流。而在自主探究式教學中,信息交流的渠道是多向的:小組內組員之間的交流;集體討論時全體學生之間的交流;合作建模時師生之間的交流等等。
二、自主探究式教學模式在高中數學教課中的實踐分析
高中數學對于現代教育來說是一門非常重要的學科,它不僅可以鍛煉學生的思維邏輯能力,還可以更好地提升解決問題的能力.但是對于學生來講,高中數學又是一門復雜的抽象學科,老師如果單純地根據課本知識進行教課,學生是無法真正地學到有用知識.這就要求老師把課本理論轉變成學生易理解能接受的知識,發揮自身引導作用,合理地把自主探究教學模式在數學課程中運用.
1.情景的設置
自主探究教學模式在高中數學教課的運用中,首先要求高中數學老師進行情景的設置.老師要根據自己所授課內容和實際案例進行結合.設置與之相聯系的數學教學情景,來更好的輔助數學的授課.比如,上課前老師提出與上課相關的問題,讓學生在課前做好整理搜索準備,讓其對這些問題產生興趣,期待上課的到來.新型教學模式對學生自主探討能力的提升有很大幫助.在情景中,高中生主動將原來學習的知識和現在新理論相結合,再進行深入的對比和分析.這種形式極大地幫助了學生對新理論新知識更深入、更擴散地理解.
2.問題的提出
對于問題的提出就要發揮老師的主觀能動性,提出的問題不僅和授課的數學理論知識相關,還要對學生有極大的誘惑力.只有與學生興趣相結合的問題,才能推動著高中學生主動質疑它主動研究分析它.讓學生成為課堂的主體,感受整個授課的全過程,他們才會解決問題的同時再提出新的問題,徹底擺脫高中生只接受的學習狀態,真正實現師生之間、生生之間互相設問的新型教學模式.
3.自主的探究和分析
自主探究的創新型教學模式主不僅可以開發學生的自主意識,還極大地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要求老師在學生的整個探索研究過程中,積極發揮自身的啟發引導作用,正確指引學生,讓學生帶著感興趣的有用問題進行自主探究.在學生的整個探究過程中老師要適當提示,讓其沿著正確的與理論知識相關的探究道路前進.始終體現出學生是主體、老師是導體.
4.數學課程的互動和歸總
在整個數學課程的授課中,數學老師應當主動了解學生的整體情況.讓學生自主學習自主探究的同時,還要更深入地了解、完善理論知識.積極引導著同學與同學之間、學生與老師之間的互動,讓每個學生得到的不同觀點、不同結論進行交流互動.互動不僅可以提升學生對所學知識的深度,還可以拓展學生的知識領域.在高中學生完成數學學習過程之后,更要求著老師做好收尾工作,帶領著學生一起做總結歸納.每一段學習都會有每一段的感想和收獲,學生在自主完成工作之后,要讓其暢所欲言,發表自己的所見、所聞、所感,以及在探討過程中對同學、對老師、對問題的意見和建議.通過學生的發言和總結老師不僅可以發現自己在工作教課過程中的不足和缺憾還可以檢測學生的真實情況,知道學生學到了什么,應該再向哪方面去學習.這種既能提升學生的學習效率,又能不斷提高老師教學質量的教學方式是教學行業一直所推崇的.
我國學者龐維國[2]主張從橫向和縱向兩個角度來界定自主學習:從橫向角度是指從學習的各個方面或維度來綜合界定自主學習,即如果學生本人對學習的各個方面都能自覺地做出選擇和控制,其學習就是充分自主的;從縱向角度是指學習的整個過程來闡釋自主學習的實質:如果學生在學習活動之前自已能夠確定學習目標、制定學習計劃、做好具體的學習準備,在學習活動中能夠對學習進展、學習方法做出自我監控、自我反饋、自我補救,那么他的學習就是自主的。
綜合上述觀點,自主學習應具備以下特征:①主體性:強調學生的主體性和教師的指導作用;②選擇性:強調自主學習首先體現在學生自主選擇權上;③獨立性:自主學習并非絕對的獨立學習,而是盡可能擺脫對教師或他人的依賴;④能動性:即自主學習以尊重、信任、發揮人的能動性和主動性為前提;⑤有效性:一般來說,學習的自主水平越高,學習的過程也就越優化,學習效果也就越好;⑥相對性:自主學習不是絕對的,絕對自主學習和絕對不自主學習都比較少,學生的學多是介于兩者之間。
2自主學習在兒科護理教育中的應用
2.1樹立互敬互愛、民主平等的師生關系
中專生正處于青春期,叛逆心理嚴重,自我認同紊亂,常常依賴外界的評判。目前在社會上,護理專業上有研究生、本科生、大專生,中專生是最底層,因此他們心理壓力大,既有沒能上大學的失落感,又要面對就業困難的社會現實,同時又怕被別人忽視和看不起。一些研究發現,許多中專生心情壓抑、消沉、沮喪、自暴自棄、學習興趣低下。因此,老師不僅僅是在課堂上傳授知識,更應注意運用肯定和鼓勵的情感誘導功能,真誠與學生溝通和相互理解,為學生創設良好的心理情境,讓學生感受尊重、享受學習的快樂、克服心理障礙、勇敢面對現實,激發起自主學習的強烈愿望。
2.2營造良好的課堂氛圍,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
營造一個既嚴肅又活潑的課堂氣氛,給學生自由發揮和獨立思索的空間,有利于培養學生的創新思維和自主學習的能力。調查顯示,大部分學生都喜歡或愿意在課堂發言。但實際的情況是積極主動發言的情況很少,很多時候需要教師點名,這似乎是矛盾的。其實不然,很多學生往往是礙于情面或擔心自己出錯而放棄了主動發言的機會。因此,不但要尋找真正讓學生感興趣的討論主題,適時給予學生鼓勵和支持,讓課堂真正成為師生之間和諧互動的空間,讓學生在這種自由探索的氣氛中學到知識,增強對課程的興趣,才能培養學生積極思考,勇于探索的創新性思維和自主學習的能力。例如,在講授《維生素D缺乏性佝僂病》一課時,教師首先引導性幫助學生復習人體維生素D的來源、維生素D在體內的代謝及其生理作用,確定本課的學習目標,以后在學生自學的基礎上提出問題要求學生思考并分組討論:①什么原因可導致維生素D的缺乏?②本病的發病率你認為在哪一季節較高?南方和北方有區別嗎?城鄉有什么區別嗎?為什么?③本病應該怎樣預防?④你怎么指導家長正確地給小兒曬太陽?⑤用自己的語言或肢體表演描述一下本病的癥狀和體征。學生在這些問題的討論中,不但活躍了課堂氣氛,還常常超越課本原有的內容讓知識的認知更形象、更具體,掌握得更全面、更牢固。同時,在這樣的情境中,學生能夠主動參與,師生能夠相互交流,學生真正被放到學習主體的位置上,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2.3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加強學生的自我效能感。
只有把學生看成是學習活動的主體,并且在教學進程中讓學生成為學習活動的主人時,教師才可能有效地實現教學的目的和任務。如果教師只相信自己的“一言堂”,從不敢輕易放手讓學生成為學習活動的主體,勢必使學生失去學習興趣和積極性。
在臨床學科中,兒科護理學比較起內、外科而言似乎是“小科”,教材的內容較少,在護理專業的統考中僅僅只占了50分的分值,再加上學生往往存在“小兒就是成人的縮影”這一不正確的觀念,因此造成了學生對兒科護理學重視程度較差、缺乏興趣。所以在我在教學別注意多利用模型,教學掛圖、多媒體等教具來創設一種直觀生動的教學情境。這種教學情境能引起學生的情感共鳴,喚起學生的學習動機。如講授《小兒腹瀉》時,先播放一段多媒體動畫:“穆罕,男,1歲零4個月,因嘔吐、腹瀉兩天入院,嗜睡不易喚醒,雙眼干燥無淚,眼窩深陷,口唇極度干燥,腹壁皮膚彈性完全消失。”這是一個典型的重度脫水的案例。看過動畫,教師可根據學生的反應因勢利導地提出以下問題:小兒腹瀉和成人腹瀉完全相同嗎?危險性在哪里?為什么會發生這些表現呢?學生開始討論、發言,教師適當引導、及時激勵,順理成章地推出小兒腹瀉的臨床特征和護理要點。這樣的理論學習強調了對疾病的理解,學生有著較濃的興趣和較大的自,也使學生有了更多展示自我能力的機會,在探尋中獲得快樂和成就感。
2.4妥善處理學生自學和教師指導的關系
在自主學習的教學模式中,教師與學生的關系不同于傳統教學中的教與學的雙邊活動關系,雙方既彼此獨立又相互關聯、相互影響。學生是學習主體,教師的指導和教學服務要以強化學生的主體意識為目的,提高學生的學習能力和學習效果。學生的自學作為一種相對獨立的形式,不僅不能排除教師的指導,還必須加大對其能量的吸收。教師的指導應是有所側重的、有針對性的、有一定高度的指導,只有這樣,才能在自主學習中產生師生之間的互動效應。
總之,自主學習以觀念上的與時俱進、方法上的靈活多樣、過程上的開放互動及質量要求上的層次遞進,得到了教育者的普遍肯定。此外,當我們的學生離開學校,走向護理崗位時,自主學習能力也是他們應對知識技術的更新、日益增加的健康需求的必備素質。但是,由于中專衛校教學資源有限、課程繁多、生源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再由于專業特殊性等因素的影響,致使自主學習在護理教育中的研究和應用受到限制。但隨著現代醫學模式的轉變及終身學習觀念的樹立,相信自主學習會在護理教育的探索和改進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行政自助是行政權的強制性決定的,行政權的強制性體現在行政主體享有的法定支配權、他權力支助,行政主體自權力扶助或腕力的應急使用三個方面,這三方面各自顯示在強制性的不同空間,同時又交叉組成強制性顯示的完整網絡:
(一)行政主體享有的法定支配權。
檢討法律規范性文件均具有這樣幾項基本內容:1、法律規范性文件的效力,既法律規范性文件時空效力,其中設定了抽象相當人,并為抽象相對人設立或確定了應自覺遵守的行為準則和違反應當承擔的責任;這就決定了抽象相對人在涉足行政法涉及事項時的受監督管理的地位。2、確定行政主體并賦予其對法律規范性文件所轄事項的主管權,這就確定了行政主體處于監督管理地位。與上文結合,顯示出行政主體與抽象相對人地位的落差,即行政主體處于對抽象相對人進行監督管理的地位,抽象相對人處于受到行政主體監督管理的地位。3、設定行政主體職權和相對人對應行政職權需履行的義務。行政職權的行使是由行政主體發出命令與相對人履行命令設定義務組成,沒有行政主體發出命令,相對人和相對人應履行義務則不存在。抽象相對人向相對人轉化及相對人應履行義務是以行政主體命令的發出為基礎的。在行政職權行使過程中,相對人被動、服從,行政主體始終掌握支配相對人的權力,享有支配權。
法定的支配地位與支配權,是行政權力強制性的靜態體現。抽象相對人通過對法律性規范文件的學習和理解,理性地接受自身的被支配地位,產生與行政主體地位落差感,行政權力的強制性靜態顯示。但行政執法過程中,相對人抗拒履行義務正是因為相對人尚未形成上述理念或屬于對已形成的理念的背叛。法定支配權的靜態強制性在上述情況下不能體現或不能起作用。
(二)他權力的支助。
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當遇到相對人抗拒履行義務或他人干擾,行為過程無法推進時,其他行政主體使用自身享有的權力強制原行為相對人履行義務或排除他人干擾的行為。行政權的強制性通常體現在他權力的支助,特別是國家暴力機關法定權力的支助。
他權力的支助,一方面使抽象相對人產生行政權不可抗拒的心理壓力,并逐步形成觀念,強制性得到靜態顯示。但因各種社會主體文化修養、法理念的確定程度以及人文環境的影響,行政權靜態強制性在不同的社會主體出現不同程度的顯示。同時又因為社會主體的成長史和內在心理的作用,以及所處環境的作用,行政權的靜態強制性在特殊主體出現反象,出現相對人抗拒履行義務或者他人干擾的行政事故。另一方面,針對上述行政事故提供支助的行政主體,運用權力采取措施,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者排除他人干擾,行政權強制性動態顯示。我國部分法律、法規作了“由公安機關協助或配合”的規定,在行政執法實踐中,部分行政機關也得到了公安機關的協助或配合,即在相對人抗拒履行義務或他人干擾行政執法時,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采取即時強制措施,為被協助行政主體執行職務排除障礙。但作為提供支助的法定權力機關因警力的限制,并不能時時處處為其他機關提供這種有效的支助,即時支助是有限的。公安機關提供支助的另一種方式為事后支助,也就是對抗拒履行義務相對人或干擾行政執法的他人,以“妨害國家機關依法執行職務”進行治安處罰。這種事后支助一定程度上體現行政權的強制性,對于修復行政權的權威性有完整的作用,但這種作用只是對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或對他人干擾行為作出處罰,并不能排除當時職權行使的障礙,可能因此給社會公眾利益造成損害。比如:[例一]含病菌食品因相對人抗拒未得到及時檢查,繼之未能采取措施,流散到市場。
(三)自助
1、自權力扶助具有及時靈活的特點,享有自助權力的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遇到相對人抗拒或他人干擾,可隨時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是否采用自助措施和方法的選擇,并可將選擇采用的措施及時付諸實施,是排除原行為過程阻礙因素最佳扶助措施。雖然這種自助只有公安機關享有和海關在緝私時享有,其他機關均未享有這種法定自助權。但它證明了現行行政法對自助行為的肯定,證明了自助行為的存在。
2、“腕力”的應急使用。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遇到相對人抗拒履行義務或他人實施干擾,可能或必然造成公眾利益的損害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以自身具有的能力排除阻礙行為過程障礙的行為。這種自助尚未被現行行政法所接受,但從行政執法實踐分析,應當為被肯定的自助方式。
行政主體享有的法定支配權、他權力支助和個別行政主體自權力扶助構成了應然意義上的完整強制性。檢討行政強制性的實然顯示,又如何呢?上述文字對行政主體享有法定支配權、他權力支助、自權力扶助可涉入強制性的空間作了分析和定位,不難發現存在這樣一個問題:行政主體行使職權遇到相對人抗拒或他人的干擾時,行政主體無自助權,也無他權力即時支助,且職權如果不能順利行使,可能或者必然產生社會不利后果,這種情況強制性如何顯示?比如:[例二]某市文物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對一全國重點保護文物遺址進行檢查時,發現張某正在對該遺址進行破壞性發掘,該工作人員向張某發出停止發掘命令,張某不聽從命令,繼續其違法行為。如果工作人員請求公安機關進行支助,到實施得到支助需要一個時間過程,在此過程中,張某對遺址的破壞程度將進一步擴大。這屬于現行行政法體系強制性顯示的空洞。對上述問題作兩種對比設想:一是行政主體等待他權力的支助,而客觀上允諾了社會利益損害程度的擴大;二是行政主體工作人員以自身力量(腕力)采取措施,迫使相對人履行命令義務,防止社會公眾利益損害程度擴大。以現行行政法原則評判上述設想,前者為合法,后者為違法。由此可見,遇上述情況,絕對禁止行政主體以“腕力”采取相應措施,有時難免對行政權保護不周。為了社會公眾利益,當遇到上述情形而不及請求他權力支助和自權力不及時,作為例外允許行政主體“腕力”自助,并不違背行政法的立法精神。
總之,行政權強制性或稱行政權的保護體系有三個部分組成:法定的支配權、他權力支助和自助。在緊急情況下,行政主體及時采取自助措施,排除職權行使過程中的障礙,對于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包括物質利益、正常的社會秩序和公權力的權威性)有重大意義,行政自助是行政權強制性的顯示或行政權保護體系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二、行政自助行為
行政自助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保障行政職權的正常有效的行使,保護社會公眾利益不受損害,以自身權力或腕力的應急使用,對抗拒履行義務致使職權行使中斷的相對人或者實施干擾活動致使職權行使中斷的他人所實施的旨在排除阻卻行為過程因素或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措施。自助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一)自助行為是獨立的行為。界定某行為是否具有獨立性,其標準為該行為的效果是否對相對人產生直接的影響。如果一行為對相對人不產生直接影響,則不屬于獨立的行政行為。比如:檢查行為,只是獲得被檢查事項的信息,對相對人不產生直接影響,其后繼行為是認定行為,既對被檢查事項的合法性與否的認定,如果認定被查事項合法,則認定行為對相對人產生直接影響,這時檢查行為與認定行為組成一個完整獨立的行為;如果被檢查事項被認定為不合法,則再產生后繼行為,認定行為只對后繼行為產生影響,但并沒有對相對人產生直接影響;這時的認定行為屬非獨立行為,是某行為的過程行為。行政自助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直接作用于相對人,且以即時強制形式出現,或者對相對人人身造成傷害,或者對相對人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毀損對相對人的財物,對相對人產生直接影響,無疑是一種獨立行為,而非主行為的過程行為。
(二)自助行為具有扶。自助行為的啟動條件為主行為過程因故中斷,既主行為相對人抗拒履行義務或他人干擾致使主行為過程無法推進。自助行為對主行為的介入,目標在于排除主行為過程的阻礙因素,迫使主行為相對人履行義務或者強制他人停止實施干擾活動,使被中斷的行為過程恢復。自助行為的作用就在于扶助管理行為順利完成。自助行為不是對主行為主體主管事項的管理行為,而是為主行為提供幫助。
(三)自助行為的伸展空間既具有廣泛性,又具有有限性。行政自助行為的可伸展空間是指行為可以合法涉入領域。自助行為的扶決定了自助行為可伸展空間既具有廣泛性又具有有限性。廣泛性表現在:行政自助行為可涉入一切行政權行使的領域,也就是說只要存在行政權的行使,行政自助均有可能介入。有限性表現在:①行政自助只能涉入行政職權的可及空間,行政職權的不及空間,因為行為不能存在,自助行為失去了存在的基礎,自助行為不能存在。②行政自助行為并非應然涉入所有行政權涉及領域。自助行為的涉入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行政職權的行使受到相對人或他人的干擾,可能或必然造成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損害,且具有不可恢復性。如果相對人或他人的干擾只是使得行政權威性受損,可事后啟動其他救濟程序,恢復受損利益。行政自助不得介入。二是他權力可即時支助的(行政主體享有法定自助權的除外),自助行為不得介入,這是行政法制原則的要求。
(四)自助行為的實施主體為主行為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受到相對人或他人干擾,行為過程無法推進,職權行使暫停下來,繼之行政主體實施自身享有的扶助權力或“腕力”排除主行為過程中的阻礙,之后行政主體繼續推進主行為的過程。自助行為主體與主行為主體是統一的。反之,則為他權力支助,而非自助。自助行為相對人可涉及兩種對象:一是主行為相對人,是因拒絕履行義務而轉為自助行為的相對人;二是主行為之外的社會主體,是因為在主行為推進過程中實施干擾活動成為自助行為相對人。
三、自助行為與其他行為的比較
(一)自助行為與過程行為(子行為)比較。自助行為基于主行為過程發生,但又區別于主行為的過程行為,具體區別以下幾個方面:
1、一個完整的行為是有多個過程行為(子行為)組成,是以多個過程行為按照線狀順序組成的有機體出現,過程行為雖然在所組成行為過程中也以單個行為出現,但是當所組成行為過程推進到行為過程終端,過程行為便隱于所組成行為,不能再顯示為單獨的行為[5].自助行為啟動于主行為過程的某環節,但它是以橫向介入形式出現,與其介入點前后的主行為的過程行為無結構上的邏輯關系,屬主行為的“體”外行為。
2、過程行為的作用在于引起后繼行為的發生,直到將所組成行為推進到過程終端,便以一個完整的行為作用于相對人,顯示行為效力。過程行為對相對人產生影響,但并不直接影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自助行為直接作用于相對人,是以直接損傷相對人、限制相對人人身自由或毀損相對人財產為行為手段,行為表現出損傷相對人、限制相對人人身自由或毀損相對人財產的外表形式。這種行為直接作用于相對人并直接產生影響相對人利益的效果。
(二)自助行為與行政強制措施的比較。行政自助行為的外型表現與行政強制措施相同,即行政主體實施行為、未經表意階段、直接釋放行為效力,使行為處于事實狀態。一定意義上講行政自助行為應歸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但現行理論層面的行政強制措施并未包容行政自助,這便產生了自助行為與理論上強制措施的區別,具體比較如下:
1、行政強制措施屬法律行為,也就是說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享有實施該強制措施的法定權力。自助行為包括行政主體他項權力扶助和“腕力”的應急施用。行政主體他項權力扶助是以自身享有的他項具體職權排除干擾或障礙,具有職權性質,屬法律行為[6],在該層面與行政強制措施相同。“腕力”應急施用是行政主體采用法定權力之外的手段(通常為行政主體工作人員的暴力),排除主行為過程中的阻礙因素,法律沒有賦予行為主體實施該行為的職權,行為缺少權力的法律來源,該類自助行為屬事實行為[7].
2、行政強制措施作用對象是可能對社會秩序、公民人身健康、人身安全造成侵害的特定人或特定物。行為的目的是預防或控制特定人或特定物可能對社會秩序、公民人身健康、人身安全造成侵害。行為的作用是防止或控制特定人或特定物對社會秩序、公民人身健康、人身安全侵害后果的發生[8].自助行為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排除干擾主行為過程推進的因素,為主行為排除障礙,它是以相對人對行政主體與相對人法定關系的損害為啟動條件,其作用在于修復受損的法定關系。
3、部分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作用在于推進行為過程進入下一個行為狀態,這時的強制措施體現為一個過程行為。自助行為的作用只在于為某行為過程排除干擾因素,促成某過程行為的完成,繼之啟動下一過程行為,自助行為并不能將主行為推進到下一行為狀態。
四、自助行為的種類
行政自助行為按照不同的標準可做以下劃分:
(一)依行政自助行為手段是否為法律設定為標準,可分之為法定自助行為(也稱自權力扶助行為)和非法定自助行為(也稱為“腕力”自助行為)。
自權力扶助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賦予的自助權力所實施的自助行為。我國現行個別部門行政法在立法時考慮到行政職權行使過程中可能遭到的干擾因素,特賦予行政主體排除干擾因素的權力手段。目前享有法定自助權力的行政部門只有公安機關和海關[9].
“腕力”自助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所實施的自助行為無權力的來源,只是急于當時的情況(既不采取自助措施推進行為的過程,必將影響社會公眾利益)以當時行政主體工作人員具有的自然力量強制相當人履行命令義務或排除他人的干擾活動。這類自助行為屬應急性原則的應用。
(二)依自助行為的相當人為劃分標準,可分為內項自助行為(也稱為強制履行自助行為)和外項自助行為(也稱為排除干擾自助行為)。
內項自助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因主行為相對人抗拒或拒絕履行行政主體的命令義務,對主行為相對人采取的迫使其完全履行命令義務的行為。自助行為相對人與主行為相對人為同一社會主體,比如:[例二]主行為相對人為張某,自助行為相對人也為張某。
外項自助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排除主行為相對人之外的其他人實施的阻礙主行為過程推進的因素,對實施干擾因素的人采取的自助措施。比如:[例三]A市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李某時,馮某暴力干涉,致使拘留李某的行為無法進行。公安機關因此對馮某采取強制帶離現場行為。
五、行政自助的司法審查
行政自助行為常表現為致傷相對人、限制相對人人身自由和毀損相對人財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應當接受司法審查。
行政自助行為的扶、應急性特征,決定了對自助行為的審查與對其它行為的審查在審查的內容、審查標準和審查適用原則上的不同:
(一)審查內容不同。對其他行政行為審查內容為:①行為的事實依據;②行為的法律依據;③行為的程序。只涉及被訴行為自身的可審查內容;對自助行為的審查則不同,除對自助行為自身內容進行審查外,尚需對自助行為啟動點前的主行為內容進行審查。這就是說對自助行為的審查范圍包括自助行為本身和自助行為啟動前主行為部分。這是因為:①自助行為為扶助行為,它以主行為存在為基礎,主行為合法與否直接決定自助行為的合法性,自助行為為合法或正當是以主行為合法為前提,主行為違法就否定了自助行為目的的正當性,屬自助權力或應急權的濫用。②自助行為屬應急,自助行為啟動條件為主行為過程中出現緊急情況,即行政職權行使遭到相對人抗拒或他人的干擾,行政職權無法行使,并因此可能或必然造成危害社會公眾利益的后果。這種情節并不存在于自助行為本身,而是存在于主行為推進過程之中,這也決定了自助行為的司法審查必然涉及對主行為的審查。
(二)審查適用原則不同。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遵循《行政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具有兩層涵義:一是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外在規定,即符合主體、權限、內容和程序等方面的規定,也就是形式合法;二是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在精神和要求,即符合法律的目的、考慮相關因素、符合公正法則等,也就是實質合法[10].對自助行為啟動前的主行為內容進行審查應當適用上述原則,但對自助行為自身行為內容進行審查僅適用或均使用上述原則顯屬不當,這是因為:一、對自權力自助行為講,自權力自助行為具有權力的法律來源,這應當適用合法性審查原則;但自助行為均具有應急性特征,僅以合法性審查原則則不能涉及;比如:對自助行為的啟動條件的審查。另外,自助行為選擇手段、行為輕重程度、行為終結時機均屬行為正確與否的重要內容,應屬司法審查的重要內容,但合法性原則亦不能涉及。二、對“腕力”自助行為講,這種自助行為缺少權力法律來源,是依行政法的應急性原則作出的行為,對該類自助行為仍以合法性原則進行審查,與行政執法原則產生矛盾。另外,僅適用合法性原則,“腕力”自助行為的部分內容則避開了司法審查。基于上述原因,本文認為,對自助行為的審查應當適用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和應急性原則。具體如下:1、對自助行為啟動前主行為部分和自權力自助行為適用合法性原則;2、對于自助行為啟動條件、行為選擇手段、行為程度和行為終結時機適用合理性原則和應急性原則;3、對“腕力”自助行為主體、權限的審查僅適用應急性原則,即在某種特殊的緊急情況下,出于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體可采取沒有法律依據或與法律相抵觸的措施;行政主體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即使沒有法律依據或與法律相抵觸,也應視為有效[11].
六、對自助行為的司法評判
(一)主行為合法性與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是因主行為引起的行為,是為主行為提供幫助,主行為的合法性決定自助行為目的的正當性,主行為合法則自助行為正當,主行為違法,自助行為則屬濫用。因此可以說主行為的合法性決定了自助行為的合法性,主行為合法則為自助行為提供了合法或正當的可能,主行為違法,自助行為必然違法。
(三)自助行為啟動條件與自助行為。建立在主行為合法的基礎上,自助行為的啟動條件便成為對自助行為進行審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它決定自助行為介入是否合理。對自助行為啟動條件的審查目的在于確定是否存在自助行為介入的要素——主行為出現緊急情況,它包括三層涵義:1、主行為過程中出現了相對人拒絕履行行政主體命令義務或相對人抗拒履行義務,以及他人干擾行為推進的行政事故。2、主行為出現的行政事故已經達到致使行政職權無法繼續行使的程度,如果不排除主行為過程中的這種障礙,主行為過程無法推進。3、主行為的中途停止后果為可能或者必然造成社會公眾利益或某社會主體合法利益的損害。滿足以上三個條件,自助行為屬合法或正當行為,司法審查應對其進行肯定。反之,屬非法行為或濫用權力行為。
(四)自助行為方法及其強度的審查。自助行為的目的在于強制主行為相對人履行義務或排除他人的干擾,足以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排除他人的干擾為自助行為的限度。“足以”包括三項內容:①行為方法適當;②行為強度適度;③行為終結時機適時。滿足上述內容,自助行為合法正當,反之,選擇輕度方法可達到自助效果而采取了強度方法,屬自助失當;行為強度超過自助效果所需要的強度,屬自助失度;行為適當或失度,行政主體應為此承擔相應責任。自助行為實施后,相對人已表示或實際履行義務、他人已經實際停止干擾活動,自助行為應當終結,否則應當終結之后的行為屬于非法行為,行政主體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作出的自助行為除外。
結語
行政自助行為是對應管理行為的一行為類型,自助行為的作用在于幫助行為主體順利行使行政管理職權,完成管理任務。行政自助行為是行政權強制性的一種顯示方式,它是行政權強制性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行政自助行為常顯示為暴力行為,應當嚴格控制。
注釋:
[1]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北大出版社1996年般,第4頁。
[2]參見,梁慧星著《民法總論》,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3頁。
[5]參見,方世榮著《論具體行政行為》,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70—72頁。
[6][7]對行政事實行為和法律行為的界定存在多種觀點,本文采用其中較為通俗的一種。
[8]參見,應松年主編《行政法學新論》,中國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437頁。
一、我國現有民事主體資格基本理論問題、主要觀點及其質疑
民事主體資格也可以稱為民事主體能力。其具體的法律含義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法律對這種能力分為兩個種類,即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對于民事主體的這些概念的表述很少有人表示異議,然而,對如何認識和理解這些概念并不是完全一致的。這些不一致的存在直接影響民事主體資格理論的正確性和合理性,同時在適用于實踐時也會產生矛盾和誤區。
問題一:民事主體資格概念所表述的內容是抽象還是具體
對民事主體資格概念是抽象還是具體的回答,實際上是要說明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抽象還是具體的問題。對此存在幾種回答:一是認為民事主體資格(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有具體內容的概念;二是認為民事主體資格是抽象的概念;三是認為民事權利能力是抽象的概念,而民事行為能力是有具體內容的概念;四是認為民事權利能力是有具體內容的概念,而民事行為能力是抽象的概念。
基本觀點:在現有教科書著中一般將民事主體資格概念視為是有具體內容的。比如,有這樣的觀點:“自然人是生命體,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能力范圍較廣,即包括財產權,也包括與自然人生命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生命健康權、肖像權。而法人是組織體,不享有與生命密切相關的生命健康權、肖像權等人身權內容”(魏振瀛: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版80頁)。這種看法及觀點說明,在理論上人們習慣將民事權利能力視為是有具體內容而不是抽象的概念。這種觀點的依據是:權利能力是指享有權利義務的能力,由于民事主體在法律上規定的權利義務范圍不同,所以,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各自具有不同內容。這種不同是以權利義務范圍(法人是依其經營范圍)為基礎的,因此,民事主體資格是具體意義而非抽象意義的。這種觀點在先生的《中國民法總論》也可以找到。
質疑:對上述這種已經被民法學界普遍接受的觀點,存在的質疑是:如果民事權利能力是具體意義的,并且由于受其權利義務范圍的限制具有具體不同的內容,那么,民法的主體平等原則怎樣體現呢?在理論上我們闡述民事主體的平等就是講它的權利能力平等,如果權利能力受到具體內容范圍的限制,那么,存在不同的部分就可能成為能力上存在差異的根據,而這種差異是與“平等”之說相互排斥的。因為,民事主體之間可能會因為各自的權利范圍的差異、資產的差異、有關行業從業資格的有無或差異形成權利能力的不平等。這種情況如果被視為權利能力的具體表現,無疑威脅到現有民事主體資格平等理論的科學性。
問題二:民事主體資格(能力)是否有范圍限制
對民事主體資格概念具體還是抽象問題作進一步的分析,給我們帶來的問題是:民事主體能力(包括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否應當有范圍限制。
基本觀點:根據問題一中的基本觀點,認為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有具體內容,并受一定范圍的限制,而且指明這種范圍的差異突出表現在法人這一民事主體中,認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因自然人的性別、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等不同而有所區別。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具有差異性的特點,不同的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是不一樣的,各類依法登記的法人應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從事活動,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魏振瀛: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80頁)這種觀點在我國現有民法理論上是被普遍接受的,對此觀點進一步理論依據和佐證的是:法人的權利能力都不具有平等性,且受許多限制,包括“(1)性質上的限制。即凡以自然人的自然性質為前提,而為自然人專有的民事權利和義務,法人均無該范圍權利能力,如扶養請求權、繼承權、生命權、肖像權、親權等。(2)法律上的限制。如我國法律規定,私營企業不得從事軍工、金融業的生產經營。(3)目的上的限制,即法人的權利能力范圍,以其目的事業所必要者為限”(楊振山:成人高等法學主干課程教材《中國民法教程》(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9月版第84頁)。
質疑:如果檢討以上觀點,不難發現其中存在的悖論。一是如果法人的權利能力有差異,不僅法人之間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不平等,也同樣會在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民事活動中出現不平等。根據《民法通則》第3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這一平等原則是公認的民法的基礎,其基本含義是,1、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體平等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4、民事主體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法律保護“(見魏振瀛: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4頁)。可是,我們在堅持這一平等原則的同時,又給自己套上了民事權利能力受到經營范圍限制的束縛。經營范圍的不同就被視為是權利能力的不同。而民事主體民事權利能力的不同,就必然給我國的民法基本原則中的平等原則帶來許多難以解釋的矛盾。二是如果民事權利能力受到經營范圍限制的束縛,那么,其經營范圍可能因為一些法律上的原因而擴大或縮小,民事主體可能會超越其被法律限制的權利義務范圍從事活動,如果將超越范圍的活動作為法律上無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的話,那么,是否會陷入”這些民事主體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悖論中?因為,僅就邏輯上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者,就不應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不具有行為能力者,就應當不具有責任能力。
以上質疑所要表明的意思是:需要對民事主體資格理論中的“范圍論”進行檢討,因為,它危及和動搖民事主體資格理論的基礎,它與民事主體資格理論中的權利能力平等原則相矛盾,同時,會產生對超越經營范圍行為因不具有責任能力而不承擔責任的理解。先前已經有觀點反對上述“范圍論”觀點。反對觀點認為:應當拋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范圍上受限制的觀點,民事主體能力概念應是抽象的,而不是具體的。法人超出法律規定和職能或經營范圍,仍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見胡安潮:《對我國法人能力理論的思考》法學1990年第8期)
問題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和義務之間的關系
在我們的理論教科書中可以找到許多關于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民事權利義務之間關系的論述。
1、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之間的關系
基本觀點:一般觀點認為,法人之間的民事權利能力受到范圍的限制而不同,而在某一具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范圍上卻是一致的。觀點認為,“就每一個具體法人而言,一旦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確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范圍也隨之確定,而且兩者的范圍完全一致”,(見魏振瀛: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82頁)。對于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般不存在范圍上有差異的爭論,即所有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范圍一致,但是對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范圍是否一致不見闡述,只是指出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存在差異的。
質疑:關于這一問題需要質疑的是,對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這一抽象資格問題進行比較,有什么樣的理論和實踐意義?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范圍是否一致的認識是否正確?應當說,關于范圍的比較進一步告訴人們的是主體權利義務范圍存在差異,而不是主體能力(資格)的差異。
2、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關系
民事權利能力是否受到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范圍限制?
基本觀點:一般觀點認為: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的前提條件和可能性,但其本身并不意味著民事主體已經享有具體的民事權利。民事權利能力既包括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的資格,也包括其承擔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的資格;而民事權利則是民事主體實際具有的并為法律所保障實現的利益。民事權利能力的取得、內容和范圍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它與民事主體的個人意志無關;而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利則是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愿取得、變更或消滅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主體自身不可分離,對于民事權利能力,民事主體既不可以放棄,也不可以轉讓,他人也無權對之進行限制或剝奪;而對于民事權利中的財產權利,民事主體可以依法自由放棄或轉讓,有關機關也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民事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進行限制或剝奪。(尹田:《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24頁)。
質疑:上述觀點說明民事權利能力和具體的民事權利義務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實際上否定了前述關于民事主體資格是具體的概念觀點,民事權利能力是超出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一種抽象概念。既然民事權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權利和義務,那么又如何解釋民事主體,特別是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受限于“經營范圍”(或稱權利范圍)?關于民事權利能力是抽象的還是具體的矛盾解釋,實際上說明目前民事主體資格理論中許多觀點的形成,沒有脫離“經營范圍”(或稱權利范圍)的束縛,學者們存在一個共同的認識,“不同性質的法人,其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是不同的,如國家機關法人和企業法人具有完全不同的業務范圍,其民事權利能力內容也有區別。”(尹田:《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版第49頁)。即法律對民事主體的權利范圍的限制,就是對其權利能力范圍的限制。所以,“范圍限制論”是造成民事權利能力是抽象還是具體的矛盾產生的根源。
問題四、非法人組織的主體資格問題
非法人組織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我國民法理論中爭論較多的一個問題:(1)非法人組織是否能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而成立?(2)非法人組織的能力是否以“相應”來定位?(3)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后果的表現。
基本觀點:所謂非法人組織,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有觀點認為“承認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訴訟能力,即在承認非法人組織具有民事主體性上得到了普遍的認同。但非法人組織與作為民事主體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后者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前者有相對獨立的財產,不能完全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魏振瀛:全國《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9頁)。一些教科書將合伙、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獨資企業、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籌建中的法人等視為非法人組織。但也有觀點將設立中的公司視為沒有權利能力,將清算中的公司視為權利能力有欠缺的認識,(見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第73頁)。總之,對非法人組織主體資格或能力是以“相應”或“不完全”來定位的。
質疑:非法人組織的主體資格如果定位在“相應”地或“不完全”地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基礎上,那么,就會對非法人組織主體參加民事活動產生的后果產生消極的影響,即,行為后果由誰承擔民事責任。
問題五、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的關系
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的關系是我國民法和民事訴訟法理論沒有完善的內容。所涉及問題主要是:(1)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是否應當以有民事主體資格為前提。(2)當事人有民事訴訟上的權利能力而缺乏民事實體權利能力,那么,訴訟形成的結果由誰來承擔?
基本觀點:有觀點認為:“當事人能力的有無,原則上應當以該主體是否具有實體法上的權利能力為基礎。但是,他們還認為,由于對于非法人團體而言,是否具有實體權利能力在學術上存在爭議,所以在我國民事訴訟法學界通常說認為,非法人團體雖有當事人能力,但卻沒有權利能力。”(見出張衛平:《民事訴訟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129-130頁)這說明民法理論中民事主體資格問題直接影響和作用著民事訴訟主體資格。
質疑:非法人團體如果沒有民事權利能力,就不能成為適格的民事訴訟當事人,那么,對其訴訟后果由誰承擔?
二、對我國民事主體資格理論的反思
思考一:對民事主體資格概念形態的認識
我認為并主張,民事主體資格理論中所稱的“能力”是抽象意義的概念,而不應當是具體意義的概念。理由在于:首先,之所以將民事主體的能力視為是具體意義概念的原因在于,它們混淆了權利能力與權利的區別。那些將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概念中的“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表述具體化,實際上是沒有看到“能力”與具體“權利義務”之間存在的本質區別。因為,民事主體資格的概念突出的是能力,也就是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交往建立民事法律關系時的地位,而不是權利或義務。在民事主體資格的概念中,權利的內容如果具體,就會與具有抽象意義的“能力”相矛盾。在這一概念中權利體現為“廣義”而不是“狹義”。只有這樣理解,我們才能真正認識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平等,不僅僅是自然人之間的地位平等,而且也表現為法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地位平等。其次,民事主體資格在法律及理論上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表現民事主體地位(權利能力)的平等性。同時也通過行為能力的表述,說明民事主體的責任能力的差別。現有的民法教科書在闡述民事主體資格的理論中,忽視了民事主體資格理論設立時的目的性。如果將民事主體資格視為具體意義上的概念,就反映不出該概念與民事權利或民事義務概念有什么理論和實際意義的區別。其三,民事主體的地位平等,是法律上需要建立的一種法律觀念,這種觀念的確立,反映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即是民法所調整對象的平等。如果將主體資格視為是具體意義的概念,就難以避免因民事主體缺少法律規定的一些具體實體權利,而導致在民事主體之間出現不該出現的能力不平等的狀況,這將危及民事主體之間地位的平等性。只有將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能力視為是平等的,沒有差異的,才能從理論上說明民事主體之間的地位平等。其四,對于民事主體資格概念中涉及的“權利”和“義務”,我認為應當作“全部權利和全部義務”的理解,說“全部”是指應當將權利和義務看作是民法規定的所有民事主體可以享受的所有權利義務內容。只有認識為“全部”才能體現這一概念的抽象性特點。認識民事主體資格概念的抽象性特點在理論上是有積極意義的。
思考二:對法人的經營范圍與民事主體資格(能力)關系的認識
按照民事主體資格(能力)是有具體內容理解,法人超越其經營范圍的行為是法人沒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而實施的行為。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錯誤的。如果按照這種觀點推論下去,超越經營范圍的行為就可能被認為是無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主體所為的行為,那么,既然主體無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就沒有責任能力,法律又有什么理由讓其去承擔民事責任呢?所以,我們應當拋棄法人經營范圍對民事主體資格的影響和限制。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是消滅。法人在經營過程中都應當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種能力不能因法人實施無效行為而喪失,相反,正因為法人有這樣的能力存在,才能讓其承擔因無效行為而應承擔的責任。所以,我們應當樹立民事主體資格屬抽象意義的概念,它不應當受到經營范圍的限制。我國《民法通則》49條規定的企業法人經營范圍,實際上是法律對企業經營權利的限制,而不是對法人權利能力的限制。應當認為,民事主體在實施超越經營范圍而使民事行為無效的,民事主體應當對此承擔民事責任,而承擔責任的民事主體必須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自然人中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當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在討論這一問題的同時,還需要對目前理論上存在的認為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范圍是一致的觀點作番評價:筆者認為,雖然法人的權利能力對法人的行為能力有影響作用,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同時產生,但是,在理論上將法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作范圍上一致性比較是沒有理論和實踐意義,相反是有危害的。由于民事主體資格是抽象意義上的概念,因此,用范圍來說明能力的多少或大小本身是缺少科學性的。
思考三:對非法人組織民事主體資格的認識
非法人組織(在民事訴訟中亦被稱為非法人團體)是否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否定說和肯定說之分。否定說認為,非法人組織由于其難以符合法律上的獨立人格特征,因此,其不能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肯定說則認為,非法人組織也能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對待,盡管過去對非法人組織有觀點認為其無權利能力,但從近年來一些司法解釋中,已經可以看到,非法人組織具有了相應的權利能力。筆者認為,非法人組織的民事主體地位已經得到確立,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是,對于認為非法人組織屬于相應權利能力的觀點,筆者不能贊同。因為在權利能力問題上不應當有“相應”一說,因為,如前所述的民事主體平等,主要反映為民事權利能力的平等,又因為民事權利能力抽象內容的特點,所以,對非法人組織民事權利能力做限制的觀點是不恰當的。而對非法人組織的民事行為能力做“相應”的認識是可以被采納的,因為它涉及民事責任能力問題。非法人組織只有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夠順利地在實踐中作為民事主體參加民事活動、民事訴訟、并承擔民事責任。
思考四:對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之間關系的認識
堅持民事主體資格是抽象含義對民事訴訟主體有重要影響。
民事主體與民事訴訟主體兩個概念之間既不相同,但有聯系。筆者認為,民事訴訟主體,是指適格的(或正當的)當事人,即他不僅在形式上有權提訟請求,還必須是本案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關系主體,因為他要承擔訴訟后果。所以,民事訴訟主體應當是以民事主體存在為前提,只有具備民事權利能力的人,才能作為民事訴訟的主體,因為訴訟的目的與結果最后應當由享有民事權利能力的民事主體來承受,如果民事主體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或受到限制,其就無法承擔民事訴訟的結果。無論法人或自然人都是如此。至于非法人團體,如思考三所述,由于我們堅持民事權利能力抽象的特點,所以,非法人團體的民事權利能力不僅存在,而且是完全的,因此,在訴訟當中也就不存在“雖有當事人能力,卻沒有民事權利能力”的矛盾,也就可以避免當事人由于不存在民事權利能力而不承擔訴訟后果的情況。
綜上所述,對于民事主體資格理論的認識,目前還有許多模糊之處,檢討有關問題,對于完善健全民事法律制度都有著積極意義。
參考書:
(1)魏振瀛: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核心課程教材《民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9月版
(2)楊振山:成人高等法學主干課程教材《中國民法教程》(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9月版
(3):《中國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12月版
(4)梅仲協:《民法要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6月版
(5)尹田:《民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7年8月版
(6)江平、巫昌禎:《現代實用民法詞典》北京出版社1988年6月版
治國方略進程的不斷推進,公民的主體意識。法律素養不斷得到提高,政府職能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及行政管理制度不斷增強和規范。同時在這一進程當中,行政管理者與相對人之間因行政行為產生的意見分歧及矛盾在量上會有所增加,在表現形式上也會呈現出一定的復雜性。這種情況產生的直接結果,就是行政訴訟事件會不斷的涌入司法程序。這樣,就為司法實務界提供了新的課題和任務。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界定行政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是解決種類行政訴訟案件的首要問題,因此,對問題進行探討和研究,無疑會給我們正確處理行政訴訟案件有怕裨益。現結合司法實踐及相關法律規定,粗淺地談一下行政訴訟的原告的主體資格。
一、原告的主體資格概念。
概括地講,行政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是指哪些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訟,請求法院審查被訴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并作出相應裁判。只有具備主體資格,并具備符合法院受案范圍,訴訟期限等法定條件,才能啟動行政訴訟程序。因此,確定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對于解決行政訴訟事件是一首要的問題。
那么,在何種情況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才能夠提起行政訴訟?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和第四十一條作出規定。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訟。”第四十一條規定:“提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訟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上述規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釋。有一種觀點主張凡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都有資格提起行政訴訟。(1)另一種觀點認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顯然是一種主觀認識,如果對這種主觀認為不加限制,可能會導致濫訴,因此,人對具體行政行為與其合法權益之間存在的聯系應付舉證責任。對于不能證明的應不予受理,在程序上有效防止濫訴。
對于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洞庭湖認識問題,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訴訟的原告的主體資格問題。該司法解釋將相鄰權人和競爭權人,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人,要求主管機關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人,與被撤銷和變更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都視為與被訴的具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2)進一步對“有法律上利害關系”這一標準作出了解釋。
綜合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是司法實踐中判斷原告有無主體資格的主要依據。也可以說,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是原告主體資格的特征。那么怎么要利用這一標準判定原告主體資格?我認為應從以下方面:
二、全面理解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正確掌握原告資格
的實質標準。
“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判定有無原告主體資格的基本標準,其主要具有三層含義:一是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或影響的合法權益存在;二是侵犯或者影響自己已經發生或必然發生;三是具體行政行為與侵害成影響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上述三層含義,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把握原告主體資格的實質標準。
1、看者認為被侵犯或者影響的合法權益是否客觀存在,如果所謂的合法權益根本不存在,則談為上被侵犯或影響的問題,也就不可以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2、看侵犯者或者影響是否真的已經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是否必然。如果侵犯或影響沒有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不大,那么損害事實就具有現實性,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3、看看侵害或者影響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是否存在有利害關系,如果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在理解和把握了“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三個判斷標準后,我們還要在司法實踐中結合具體案情準確把握、運用。對于不同時具體三個標準的,可以直接在立案環節不予受理或者在審理環節中駁回。
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由于對有法律上利害關系含義的理解有偏差,在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上出現了一些不恰當的做法。一是對原告主體資格的審查流于形式,或者降低審查標準,在人所稱的合法權益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基于增加行政訴訟條件的目的,作為行政案件予以受理;二是有的審查訴訟主體資格時超大型出法律規定,對于一些構成對合法權益有影響的,應當納入行政訴訟范圍的案件不予受理。這些不正確的做法都會給法院的行政審判帶來不利影響,進而影響到審判的社會效果,應當以“三個標準“來審查原告的主體資格,擯棄以上錯誤做法。
三、審查標準與案件階段性相配套。
在行政訴訟的審查階段和決定受理階段,由于被的行政機關還沒有進入訴訟程序,因此,與人之間不可能存在抗辯,使法院對人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犯的審查失去客觀基礎,很難做出有無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判斷。如果勉強作出判斷,會存在無孔先入為主的傾向,在程序階段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過的審查,給人一種程序階段審查實體問題之嫌。如何把握好審查分階段的這個“度”,成為審判實踐中的一大困惑。基于以上原因,在原告示主體資格問題上,應當采取分階段審查的審查方式,即審查的標準與階段相適應。(3)
1、在審查和決定是否受理階段,采取寬松的形式審查標準。只要形式上有利害關系存在即可受理,對于根本沒有利害關系,或沒有足夠利害關系的案件不予受理。如原告主張的是他人的權利而不是自己的權利,或者對征收行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請求,由于原告明顯合法權益,或行政行為與權益損害之間不可能有因果關系,對于此類訴訟在階段自然可以判定人無原告資格。
2、在審理階段,對原告是否具備行政訴訟主體資格進行實質審查。當原告不能就其合法權益,合法權益被侵犯或影響的事實,合法權益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完成舉證責任時,則裁定駁回其。
四、受侵或影響的合法權益分屬不同的權利對原告主體資格的影響。
在審判審判實踐中,既有當事人以侵犯其房屋所有權、使用權、留置權等提訟的情況,也有以侵犯財產權、債權、繼承權而的情況,在審查和判決當事人有無訴訟權,有無訴訟主體資格時,是否應考慮合法權益的范圍?在社會實踐中表現出的合法權益的范圍非常寬泛,很難做出一全界定,應當說,凡是受法律保護的權益在其所有人認為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時,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筆者個人認為如不能認為凡是以房屋使用權對抗所有權,對自己僅具有的房屋所作的行政登記不能提起行政訴訟。這種限制,將會使單位職工合法租住的房屋被登記在其他職工名下時無法得到救濟,顯然是對法律利害關系的一種誤解,不當限制了當事人的訴權。
不劃定一個范圍,并不是說在判斷原告有無訴訟主體資格時,可以全然不顧人被侵犯或影響的是何種權益或權利。筆者個人認為,不同種類的權利被侵犯或受影響,在原告主體資格是有所影響的。在以所有權作為根據下,不管登記發生過多少次,由于所有權具有排性,一般均應當承認其他與數次登記行為的利害關系,至于從實體上如何裁判則應當屬于實體問題。而且主張其可訴并從實體上作出載判,并不影響民當上對爭議標的物最終歸屬的確定。
五、法律上利害關系的間接影響與可能的影響。
合法權益被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或者受到具體行政行為影響有不同的形態,可能是既成事實,也可能是一種必然性。所謂既成事實,就是行政行為已經產生實際的效果。如拘留決定已經執行,被拘留人的人身自由在一定期間內已喪失。利害關系也可能是一種尚未成為事實的必然性,如拘留決定已經做出尚未執行,雖然被決定拘留的人身自由尚未喪失,但拘留決定一經作出具有法律上的執行力,人身自由的喪失存在著一定的必然性,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可能的影響或間接的影響是否屬于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有不同的看法。首先對可能影響是否屬于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有不同看法。比如,我國城市規劃法規定,建設者要取得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使用權,在向土地主管部分的規劃許可。該用地規劃許可對規劃范圍內的現土地使用者產生何種影響?他是否有資格?其一。該許可只是根據城市規劃核定申請者的用地位置和界限,不產生土地使用權實際轉移的效果;其二,土地使用權是否實際轉移,有賴于申請人是否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及土地管理部門是否批準,如申請人放棄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雖申請未獲批準,則現土地使用人的使用權不會喪失。所以用地許可不存在影響現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的必然性,許可與現土地使用者之間似乎不存在利害關系。但現實中,建設者主動放棄的申請的可能性幾乎不存在,土地管理部門對于有規劃許可證的申請人批準用地是其法定義務,因此,用地規劃使用土地現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權喪失成為現實可能。如不把這種現實可能性認定為利害關系,則會產生違法用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權合法轉移的效果,現土地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不可能得到救濟。從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應把這種并非主觀,無現實根據,而且有現實意義的可能性認定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存在。其次,對間接影響是否屬于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存在不同看法。如甲企業以乙公司欠款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作出乙公司還款的民事判決。但乙公司因經營不善除土地使用權外再無財產可供執行,而且在民事判決生效后,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權被政府登記給內。政府的頒證行為為雖未直接影響侵犯甲企業的財產權,但顯然會影響其債權的實現。頒證行為只是間接影響甲企業的合法權益。但本著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充分保護當事訴權的理念,對是否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當作寬泛理解,本案應當認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六、影響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相關因素。
在審查中,認定原告主體資格時,除考慮以上因素外,還要對以下相關的因素作深入的探討。
1、訴訟標的、訴訟請求、訴訟理由與原告資格問題。行政訴訟的標的是爭議的行政法律關系,它是行政行為作用的結果,而當事人針對是某一具體行政行為,其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則見仁見智。那么訴訟請求和訴訟理由都和當事人的訴訟權有無影響呢?很顯然是有影響的。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訴什么,訴訟請求包括那些內容,往往是判斷有無訴訟關鍵問題之一。合法權益的范圍很廣泛,如果某一行政行為只是侵犯了某一方面的合法權益,那么當事人只能就這另一方面的權益被侵犯而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就另一方面的權益被侵犯而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就這一方面的權益而言,當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但就別一方面的合法權益而言,當事人就不是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請求事項不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的,載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載定駁回。”(4)
2、訴訟理由對于判斷有無訴權也很重要。基于什么理由,是構成訴的重要因素,也是判斷行政行為是否侵犯了人的合法權益及行政行為與基侵犯事實之間有無因果關系的重要依據。其重要作用就是闡述這一因果關系是否存在。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訴訟標的為生效載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屬于應當不予受理或駁回的情形。”這里“判決”并未特指行政判決,應當理解為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捉性質的判決,也包括終局性的裁定。只要是訴訟標的已為生效判決所羈束的行政審判當中只能裁駁回;如果生效載定已進入再審程序,只能載定終止審理,等待再審判決作出之后再恢復審理。目前,在行政審判實踐中,房地產行政登記案件中涉及該較多,且一般與民事判決及其執行相關。由于民事裁判執行或執行裁定已經生效執行,行政機關根據該判決作出變更登記行為,當事人不登記行為捍行政訴訟,是否受理?我個人認為,應當運用上述規定,直接裁定駁回或不予受理。這樣處理,一是可以阻止作出與生效裁判相互抵觸的裁判;二是符合《解釋》規定的“生效判決”的含義。
3、民事審判先行還是行政審判先與原告資格的問題。在房產登記案件中,經常遇到現房屋居住人對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行政登記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情況,對此,行政審判中的做法一般是以房屋存在爭議,行政登記事實不清楚為由,判決撤銷行政登記行為,待民事訴訟作出判決后,再由行政機關作出登記。這促做法實際上奉行了先行政后民事,即行政審判先行。司法實踐所以這樣做,也是選擇的后果,但存在一宣揚弊,如行政登記機關往往會認為不公平,要求其在行政登記時盡到實質審查的責任難以做到,撤銷其行政登記的行政裁判可能會把一個最終將被證明是正確的行政登記予以撤銷。但是如果不實行先行政后民事的做法,民事審判中對已經存在的行政登記行為一般是作為證據審查判斷,往往直接推定為合法有效,作出的判決對產權證持有者自然是有利的。但對房產登記行為有異議的當事人再就行政登記生動活潑為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民事先行還是行政先行的問題,是一個與原告的主體資格相關的問題。民事先行會使因行政登記引發的糾紛無法得到求濟。雖然目前民事先行還是行政先行在法律上或理論均無依據,但是從審判實踐需要,從保護當事的訴權及合法權益出發,只能實行行政審判先行。
參考文獻:
(1)、劉善春:《行政訴訟法原理及名案評析》,中國法制出版社,第474頁。
(2)、江必新:《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全城出版社,第222、22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