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管理規定匯總十篇

時間:2023-01-09 1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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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委托縣城鎮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縣城司)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無形資產等方式,在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對公共交通、城市路橋、給排水、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燃氣、綠化、環保等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各方面進行的直接和間接投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實行代建制、項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施工合同制、工程審計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簡稱代建單位),負責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建設組織實施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交付給使用單位的制度。

第五條推行代建制本著“先行試點,逐步推廣”的原則,根據我縣實際,先在縣級非經營性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中進行試點。先由政府授權設立代建單位,再逐步通過招標方式選擇代建單位。

第六條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縣住建局)負責代建制的指導、協調、綜合監管工作。縣財政局負責對代建單位資金管理使用的檢查監督,對資金申請、帳戶管理、資金使用、財務報表等進行審查。審計部門負責對代建制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審計監督,縣級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縣城司負責建設項目的融資、投資及相關工作。

第八條投資行為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縣城市規劃要求,滿足我縣日益提高的人民生活水平對城市建設發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我縣城市環境、提升城市整體形象。

第二章職責與權利義務

第九條縣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縣發改局)的主要職責:

(一)審批項目建議書;

(二)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審批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

第十條縣住建局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年度、中長期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劃;

(二)負責項目建議書編制;

(三)負責項目建設中的相關行政審批;

(四)負責對代建單位代建過程的設計審查、安全生產、監理、拆遷、招標、城建檔案等依法實施行業管理和監督;

(五)監督代建項目的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年度財政預算的編制;

(二)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評審;

(三)參與工程竣工驗收;

(四)組織審核批復項目工程決算。

第十二條縣城司的權利義務:

(一)編制項目年度投資計劃;

(二)參與編制年度、中長期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計劃;

(三)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籌措與投資管理;

(四)組織專家對工程初步設計及概算進行審查;

(五)與代建單位共同委托中介組織編制工程預算;

(六)負責與代建單位簽訂代建合同;

(七)參與項目招投標及相關合同的簽訂;

(八)組織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和審計;

(九)根據合同與項目工程進度,向代建單位撥付工程進度款,按驗收和縣審計局審定的工程決算和合同條款辦理資金結算。

第十三條代建單位的權利義務:

(一)根據年度投資建設計劃與縣城司簽訂項目代建合同,負責項目工程全過程管理;

(二)負責對施工、監理等組織公開招投標工作;

(三)工程前期征地、拆遷和建設條件落實、協調;

(四)負責組織施工圖設計;

(五)負責辦理開工報告、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許可證和消防、園林綠化、市政等工程實施有關手續;

(六)負責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材料設備采購等招標及相關合同的簽訂、履行;

(七)及時向縣政府及投資監管部門報告工程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

(八)審核、簽證工程進度報表及提出進度撥款意見;

(九)負責工程設計變更的報批手續;

(十)協助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編制工程決算,負責項目竣工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整理匯編;

(十一)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負責移交給使用單位,并對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縣城市基礎建設項目的確定。縣發改局、縣住建局和縣規劃執法局根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負責政府投資的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規劃編制、論證及審批工作;縣住建局依據項目規劃制訂項目建設計劃;縣城司負責制訂項目建設投融資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項目建設計劃及投融資計劃經縣政府批準后,由縣發改局下達當年建設項目計劃。

第十五條代建項目采用全過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單位對代建項目從項目建議書批復后和初步設計批復后,經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十六條縣發改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有關部門,對政府投資的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投資進行審核批復。縣財政局對項目資金投資計劃進行評審。實行代建的項目應當以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或投資計劃作為投資限額。

第十條代建制實行合同管理制,縣城司按照縣發改局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與代建單位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在滿足項目功能的前提下,確定項目的投資、質量和進度要求。代建單位必須與施工企業簽訂《建設項目施工合同》。

第十八條代建項目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遵守有關投資項目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十九條代建單位應遵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按照《項目代建合同》要求開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必須達到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代建單位根據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決算的原則,按投資的估算,實行限額設計,控制可研報告的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和施工圖預算。

縣城司組織專家對代建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縣城司根據代建合同約定投資額,作為代建單位控制投資和對其考核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代建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按照國家和省縣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工程的招標、設計、采購、監理和施工等。

第二十二條代建項目建成后,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進行竣工驗收。

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編制工程決算,由縣城司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報縣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單位應在六個月內按縣審計局審計批準的資產價值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

第二十四條代建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建立健全有關檔案。項目籌劃、建設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嚴格按照規定收集、整理、歸檔。向使用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縣城司、使用單位和縣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資金由縣城司根據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年度支出預算、工程進度、相關合同等,直接撥付給代建單位。

縣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項目資金撥付進行監督。

第二十六條代建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設立專項工程資金帳戶,專款專用,嚴格資金管理。

第二十七條代建項目管理費為代建單位在項目前期、實施、驗收階段發生的管理費用。

政府設立產生的代建單位,其代建管理費由縣城司根據代建內容和要求,按不高于現行財政基建財務制度規定的項目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嚴格核定。

政府招標產生的項目代建單位,其代建管理費標底由縣城司比照現行財政基建財務制度規定的建設單位管理費標準編制,實際發生的代建管理費計入項目建設成本。

代建管理費要與代建單位的代建內容、代建績效掛鉤。縣城司對項目代建單位建設管理工作進行考核,實行獎優罰劣,獎勵資金可從項目結余資金中開支。代建管理費的撥付要與工程進度、建設質量等結合起來,原則上可預留20%的代建管理費,待項目竣工一年后再支付。

第二十八條核定的投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代建單位提出,經縣城司組織審計后,報原審批單位批準后方可變更:

(一)不可抗力;

(二)國家重大政策調整;

(三)因使用單位要求,內容、標準等設計方案有重大變更,累計額超過項目概算10%的或投資超過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因受地質等自然條件制約,施工圖設計時有重大技術調整的。

第二十九條縣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執行情況、決算情況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政府投資的重點建設項目有計劃地進行跟蹤審計。

第五章獎勵規定

第三十條代建工作結束后,根據代建單位管理目標完成情況,給予獎勵或處罰。

第三十一條項目建成竣工驗收并經工程決算審核批準后,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如決算投資比合同約定投資有節余,獎勵資金從項目節余資金中開支。具體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代建單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擅自變更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致使工期延長、投資預算超過10%以上或工程質量不合格,根據具體情況,相應扣減代建項目管理費,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與法律責任。

篇(2)

第二條凡在特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單位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參加建設工程施工投標。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征地、拆遷、設計、墊資和介紹建設用地等為條件,或以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消防等專業為理由,要求招標人將建設工程施工發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要求中標人將中標項目分項工程的施工分包給其指定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條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和協調,并按照項目的性質和管理權限負責依照本條例對建設工程是否進行施工招標、招標的方式和范圍進行核準。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

交通、水利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有關專業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行政監察部門依法對參與招標投標活動的招標人、投標人、服務機構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實施監察,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招標投標違法行為。

第六條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有權向行政監察部門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投訴和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辦理情況答復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方式

第七條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必須進行施工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在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或者建筑面積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

(二)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估算總投資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八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當公開招標:

(一)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

(二)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公開招標的情形。

通過發行彩票、募捐等形式募集的社會公共資金或使用集體資金進行工程建設的,比照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工程進行施工招標。

第九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項目的性質和管理權限,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一)未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不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

(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但不宜公開招標的,包括:

1、建設工程施工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專業要求,只有少數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2、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建設工程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項目的性質和管理權限,經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的;

(二)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

(三)主要施工生產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四)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與主體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屬小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和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下列建設工程是否進行施工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一)全部由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的;

(二)外商或者私人投資控股的;

(三)外商或者私人投資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且國有資金投資不占主導地位的。

第十二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將未列入招標范圍的專業工程按本條例規定另行組織招標。

提倡對分包工程實行招標發包。分包工程的招標工作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三章招標

第十三條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依照國家或者省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

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由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核準,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項目擬定的施工招標范圍、招標方式等內容;不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由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核準后五個工作日內將核準情況通報行政監察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投資人自主決策立項且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需報批的建設工程,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項目的特點,由投資人自主選擇招標方式,但必須接受有關行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法人資格或者項目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驗的招標業務人員;

(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審批項目的發展改革部門報送前款規定的書面材料。自行招標一次核準手續僅適用于一個建設工程項目。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必須委托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

第十六條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機構應當按其招標資質從事相應的招標業務,不得從事同一工程的招標和投標咨詢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轉借本機構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不得轉讓招標業務。

第十七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進入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中心應當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管理。

交易中心不得組織招標和參與評標定標活動,不得從事與提供場所、信息和咨詢服務不相一致的行為,不得違法收取費用。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交易規則,對交易所涉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施工采用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規定在國家或省指定的媒體上招標公告,同時在交易中心信息欄和市建設網該招標公告,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保持一致。招標公告連續應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采用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同時將招標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欄和市建設網公布。

交易中心應協助招標人及時信息。招標人不依法信息的,交易中心應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機構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五個工作日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二)實行資格預審的應當提交資格預審文件;

(三)招標委托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備案材料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在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二十條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必要時可以實行預選承包商制度,由市建設、監察、法制等部門代表及專家組成預選承包商資格審查委員會,受理承包商申請,集中組織資格審查,確定預選承包商名錄,并對列入名錄的預選承包商進行動態考核管理。

預選承包商名錄中符合投標報名條件的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招標人不得在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再對承包商進行資格預審。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依法進行資格預審。

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以及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不采取資格預審的,符合資質條件報名的投標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禁止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招標人提出的資格預審條件使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少于十名的,視為不合理條件,應當調整資格預審條件重新招標。但技術復雜或國家、省有特別要求的建設工程,符合施工資質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十名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作出資格預審決定,書面通知所有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

第二十四條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或者不采取資格預審,符合資質報名條件的投標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投標申請人數量超過十名且招標人需減少投標人數量的,招標人應隨機抽取十名投標人。

第二十五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建設工程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招標文件中對評標方法和標準的規定應當詳細、具體,能夠滿足評標的需要。

對必須進行公開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其評標方法應當根據項目類型確定:

(一)屬一般性建設工程,只評審經濟標,并采用二次加權平均評標法作為評標辦法,即由評標委員會在開標前進行投標報價,開標后按有關規定計算投標人的平均報價和評標委員會的投標基準價,再計算兩者的平均值作為定標標準值,取最接近且低于定標標準值的或絕對值最接近定標標準值的兩個投標報價者為中標候選人。

(二)屬技術復雜、施工難度較大的建設工程,除采用二次加權平均評標法作為評標方法外,可對工程技術標進行符合性評審。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提交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的投標文件外,提交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文件中作出說明,并提出相應的評審和比較辦法。

第二十八條必須進行公開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設立最高限價,并依據有關規定提供工程量清單或工程預算價,不設標底。

使用國有資金進行投資的建設工程,最高限價必須經過同級財政等有關主管部門審定。

招標人編制工程預算價的,工程預算價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五日前同時向所有投標人公開。

文明安全施工措施費不得列入投標競價。

第二十九條招標人應當對招標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招標文件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其內容或者增加附加條件;確需變更的,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標人及潛在投標人,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投標截止日期五日前,招標人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投標人踏勘工程現場及其環境,解答招標文件疑問,形成紀要作為招標文件的補充材料送達所有投標人,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招標人應當給予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招標文件發出之日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經招標人提議,并經所有具備投標資格的投標人同意的,可縮短期限,但縮短的期限不得少于五日。

第四章投標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自主確定投標報價,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工程依法進行分包的,應當將擬分包工程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投標人不得安排同一項目經理同時參加兩個或兩個以上項目的投標,不得安排未完成在建主體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參加投標。

第三十二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中投標。

第三十三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向招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

投標保證金可由招標人委托交易中心代為收取,也可由招標人直接向投標人收取,但應存入招標人與市交易中心共同開設的銀行專戶。

投標保證金額一般不得低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一,不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日。

第三十四條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依照招標文件的密封要求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按保密要求妥善保存投標文件。

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文件。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參與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采取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或其他與招標項目有關的服務機構行賄等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六條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一)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抬高或壓低投標報價的;

(二)投標人之間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位報價的;

(三)投標人之間先商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的;

(四)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報價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下列行為均屬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一)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的;

(二)招標人與投標人商定,投標時壓低或抬高標價,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的;

(三)招標人預先內定中標人的;

(四)招標人與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下列行為均屬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

(一)投標人掛靠其他施工單位的;

(二)投標人從其他單位通過轉讓或租借的方式獲取資格、營業執照或資質證書的;

(三)其他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投標人編制的投標文件上加蓋印章和簽字的;

(四)不同投標人的標書由同一人或同一機構編制的;

(五)不同投標人的標書內容存在大量類同或部分表述完全一致的;

(六)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九條開標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主持:由招標人主持,并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二)時間: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

(三)地點:在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四)程序: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招標人當眾拆封,依照招標文件約定的次序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五)招標人應當記錄開標過程,并存檔備查。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無效,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的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的;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未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須驗證且不要求密封的證明材料的;

(四)招標文件明確規定無效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開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文件為廢標:

(一)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并未經其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的;

(二)授權委托書未經委托人及其授權的人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內容不全或關鍵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除按招標文件規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外,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聲明其中一個有效的;

(五)投標人名稱或組織結構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

(六)未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七)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八)同一單位參與同一項目不同投標聯合體的。

廢標不得參與評標。

第四十二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工程專家資格的認定和專家庫的組建、監督、管理。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工程專家資格的初審和本專業專家庫的組建、管理。專業專家人數較少的,可委托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專業工程專家庫為特區建設工程專家庫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專家庫的專家進行有關法律和業務的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的情況等定期進行綜合評估。對不稱職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評標專家,應及時取消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四十四條評標工作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

必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由招標人從特區建設工程專家庫或相關專業工程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要求高的招標工程項目,本市建設工程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或者國家、省有特別要求的招標工程項目,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向省級或者國家級專家庫申請選取專家。不須公開招標的建設工程,由招標人自行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評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評標項目預先告知專家庫的專家。

第四十五條交易中心應當為招標人使用特區建設工程專家庫提供服務,協助招標人隨機抽取專家,負責通知專家到場。

技術復雜、專業要求高的招標工程項目,本市建設工程專家庫中的專家不能滿足評標需要的,或者國家、省有特別要求的招標工程項目,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可以向省級或者國家級專家庫申請選取專家。

交易中心應當對評標活動實行屏蔽、變聲處理等封閉式管理,對評標活動全過程進行錄像,并存檔備查。

交易中心應定期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專家參加評標活動的情況報告。發現專家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應及時報告,并配合、協助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監察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六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接受交易中心實行的封閉式管理。禁止評標委員會成員、招標人和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在中標結果公布前以任何方式私自接觸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后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不超過兩名有排序的中標候選人。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相同的,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先后順序。

第四十八條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必須進行公開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四十九條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修正招標方案,報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后,重新組織招標:

(一)在投標截止期限屆滿時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公開招標不足五個,邀請招標不足三個的;

(二)所有投標均應作為廢標處理的;

(三)經評審,有效投標不足三個使得投標明顯缺乏競爭,評標委員會決定否決全部投標的;

(四)招標投標過程中有不公正行為,影響招標結果,經查實并由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裁定招標投標結果無效。

第五十條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中標結果應當同時在交易中心信息欄和市建設網上予以公布。

招標人不得在確定中標人前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進行談判。

第五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中標人的投標報價為合同價;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應當在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合同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中標人將工程分包的,應當自訂立分包合同之日起七日內,將分包合同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函的,中標人應當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時向招標人提交由銀行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出具的履約擔保函,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由銀行或其他信用擔保機構出具的與履約擔保金額等額的工程款支付擔保函。具體的履約擔保金額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五十四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招標人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

(一)中標通知書發出,中標人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二)招標過程因正當理由被招標人宣布中止的;

(三)招標失敗需重新組織招標的;

(四)投標有效期滿而投標人不同意作出延長的。

第五十五條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有權取消其投標或者中標資格,其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對超過部分可以要求賠償:

(一)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的;

(二)因中標人原因中標后拒絕與招標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擔保,中標人未按要求提交履約擔保的。

第五十六條招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雙倍返還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招標文件發出后無正當理由中止招標的;

(二)確定中標人后拒絕與其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

第五十七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建設工程,不得將中標建設工程違法分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招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應當招標而未招標、將招標工程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或者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處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未在交易中心進行招標的,或者公開招標項目未在指定的媒介招標公告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辦理有關備案、報告、批準、確認手續的,或者未按規定期限招標、開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以下的罰款;

(四)泄露應當保密的招標投標事項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在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結果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六)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訂立合同的,或者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或者拒絕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七)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八)與投標人串通招標投標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九)未按照規定組建評標委員會的,評標無效,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發出招標文件后沒有正當理由終止招標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招標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取得招標資質而以招標機構名義從事招標業務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招標業務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業務六個月;

(三)轉借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招標,或者轉讓招標業務,或者從事同一工程招標和投標咨詢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業務六個月。

招標機構在招標過程中發生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的,按本條例第五十八條對招標人的處罰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工程招標業務一年,并可報資質審批機關吊銷其工程招標資質。

第六十條投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相互串通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或者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服務機構工作人員行賄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暫停其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未中標的,處投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二)以他人名義投標、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投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暫停其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投標資格;未中標的,處投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三)將中標工程轉讓或者違法分包給他人的,轉讓無效,處轉讓工程合同價款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四)中標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放棄中標項目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在規定時間內與招標人簽訂合同的,或者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更改合同實質性內容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其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投標資格。

第六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并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未按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進行評標的,評標無效,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應當回避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而參與評標的,評標無效,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收受賄賂、私自接觸投標人,或者泄露應當保密事項的,沒收其收受的財物,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取消其評標資格,禁止參加任何招標工程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

(二)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

(三)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

第六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程序進行招標投標的;

(二)沒有在規定范圍內公開招標過程和招標結果的;

(三)向投標人或其他有關人員泄露標底或者其他保密事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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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一切與建設工程施工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負責全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負責其直屬施工單位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建設工程開工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建設單位應當按計劃批準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計圖紙供應已落實;

(二)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

(三)施工單位已確定;

(四)資金、物資和為施工服務的市政公用設施等已落實;

(五)其他應當具備的條件已落實。

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不得擅自組織開工。

第六條建設單位經批準取得施工許可證后,應當自批準之日起兩個月內組織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部門說明理由,申請延期。不按期開工又不按期申請延期的,已批準的施工許可證失效。

第七條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并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面通知對方,同時報第五條規定的發證部門備案。

在施工過程中,總代表人或者項目經理發生變更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通知對方和備案。

第八條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施工過程中的現場管理,并根據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和施工現場的具體情況,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施工現場的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分包單位應當在總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圍內建立施工現場管理責任制,并組織實施。

總包單位可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負責協調該施工現場內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其他單位的施工現場活動。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施工組織設計按照施工單位隸屬關系及工程的性質、規模、技術繁簡程度實行分級審批。具體審批權限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一條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總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進度計劃、主要單位工程綜合進度計劃和施工力量、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組織技術措施,包括工程質量、安全防護以及環境污染防護等各種措施;

(四)施工總平面布置圖;

(五)總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圍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在施工過程中,確需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重大修改的,必須報經批準部門同意。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在批準的施工場地內組織進行。需要臨時征用施工場地或者臨時占用道路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

第十四條由于特殊原因,建設工程需要停止施工兩個月以上的,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應當將停工原因及停工時間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持說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點、品名、數量、用途、四鄰距離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規程,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爆破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進行爆破作業時,必須遵守爆破安全規程。

第十六條建設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設臨時電網、移動電纜等,施工單位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在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指導下進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電、封路而影響到施工現場周圍地區的單位和居民時,必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并事先通知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礎工程施工時,發現文物、古化石、爆炸物、電纜等應當暫停施工,保護好現場,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在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方可繼續施工。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共同編制工程竣工圖,進行工程質量評議,整理各種技術資料,及時完成工程初驗,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報告。

單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單位可以將該單項工程移交建設單位管理。全部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方可解除施工現場的全部管理責任。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貫徹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現代管理方法,科學組織施工,做好施工現場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項臨時設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機具設備,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標牌,標明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施工現場總代表人的姓名、開、竣工日期、施工許可證文號等。施工單位負責施工現場標牌的保護工作。

施工現場的主要管理人員在施工現場應當佩戴證明其身份的證卡。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的用電線路、用電設施的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安裝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并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架設,嚴禁任意拉線接電。施工現場必須設有保證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間照明;危險潮濕場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燈具,必須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壓。

第二十三條施工機械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規定的位置和線路設置,不得任意侵占場內道路。施工機械進場的須經過安全檢查,經檢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施工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建立機組責任制,并依照有關規定持證上崗,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該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排水系統處于良好的使用狀態;保持場容場貌的整潔,隨時清理建筑垃圾。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應當設置溝井坎穴覆蓋物和施工標志。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必須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規范化管理,進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嚴格執行安全技術方案。施工現場的各種安全設施和勞動保護器具,必須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消除隱患,保證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條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各類必要的職工生活設施,并符合衛生、通風、照明等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供應等應當符合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做好施工現場安全保衛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盜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立圍護設施。施工現場在市區的,周圍應當設置遮擋圍欄,臨街的腳手架也應當設置相應的圍護設施。非施工人員不得擅自進入施工現場。

第二十八條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通過或者會同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的規定,在施工現場建立和執行防火管理制度,設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設施,并保持完好的備用狀態。在容易發生火災的地區施工或者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時,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條施工現場發生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的處理,依照《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執行。

第四章環境管理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措施:

(一)妥善處理泥漿水,未經處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和河流;

(二)除設有符合規定的裝置外,不得在施工現場熔融瀝青或者焚燒油氈、油漆以及其他會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三)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處理高空廢棄物;

(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過程中的揚塵;

(五)禁止將有毒有害廢棄物用作土方回填;

(六)對產生噪聲、振動的施工機械,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減輕噪聲擾民。

第三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由于受技術、經濟條件限制,對環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事先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止施工整頓、吊銷施工許可證,并可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施工許可證而擅自開工的;

(二)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符合規定或者管理不善的;

(三)施工現場的生活設施不符合衛生要求的;

(四)施工現場管理混亂,不符合保衛、場容等管理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篇(4)

市城區內的物業服務用房、會所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共用設施的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公益設施,是指按照規劃和設置標準建設,為公眾提供非經營的房屋等設施。

第四條市城區公益設施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配建、專項使用、便民利民的原則。

第五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益設施的規劃管理;市住房建設部門牽頭負責市城區公益設施的竣工驗收;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市城區公益設施的建設、使用和管理。

第六條市城區公益設施的開發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和設置標準統一配建公益設施,竣工后移交給市政府,產權歸國家所有。

市城區新建公益設施使用的土地,按照國家《劃撥土地目錄》的規定采取劃撥方式提供。

第七條規劃設計單位在設計詳細規劃時,應當明確各公益設施的平面布局和具置,不得縮小配建規模。

第八條設計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規劃和建筑設計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受理其設計成果。

第九條市城區公益設施,應當根據各設施項目的使用性質需要、居住區規劃組織結構類型,采取相對集中與適當分散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

第十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和設計文件配建市城區公益設施,不得擅自調整規劃和設計文件或者將已建成的公益設施進行銷售、挪作他用。

未按照規劃和設計文件配建市城區公益設施的新建住宅建設項目,市住房建設部門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市政府接收公益設施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合理分配使用。

第十二條本規定施行前既有公益設施不足的,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解決:

(一)具備新建、擴建條件的,由市政府組織進行建設。市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建設用地和工程建設等審批方面給予支持。

(二)不具備新建、擴建條件的,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通過購買、租賃、資源整合、接受社會捐助等方式解決。

第十三條具體負責市城區公益設施使用管理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派出機構或者社區組織,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改變用途或者利用其從事營利性活動。

第十四條市城區新建公益設施經竣工驗收合格后,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移交給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市住房建設部門負責辦理確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市城區公益設施移交后,市衛生部門負責醫療衛生設施的監督管理;市教育部門負責中小學、幼兒園的監督管理;市文廣新部門負責文化活動場所的監督管理;市體育部門負責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市市政公用事業部門負責公廁、生活垃圾中轉站的監督管理;東昌府區政府、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社區管理服務用房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公眾有權對市城區公益設施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擅自改變用途或者利用其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用途,并可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第十七條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和設計文件建設公益設施的,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行政執法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通知市國土資源部門核補土地出讓金。

第十八條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職責,不得、推諉、扯皮,影響城區公益設施規劃、建設和使用管理。對、推諉、扯皮,情節嚴重的,依法嚴肅處理。

篇(5)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監督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政府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建筑構配件和建筑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七條建設單位必須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按分工報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九條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持下列文件、資料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一)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資質等級證書及相關的合同、營業執照等;

(三)工程勘察報告和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四)已向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預交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證明。

建設單位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

施工單位不得為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

第十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省、市重點建設工程;

(二)建設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

(三)高層建筑及采用新結構、新材料的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建設工程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設計、施工單位對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為應予抵制。

第十二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裝修工程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控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五條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相應資質等級范圍內承攬監理業務;不得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十六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十七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十八條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質量負責。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必須作好隱藏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并在隱蔽前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二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按規定必須進檢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適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送檢實行見證取樣制度。

第二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或者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整修、返工或者拆除重建。

第二十三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二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督。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三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二十五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問題或者質量缺陷時,施工單位必須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同時,只當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二十六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住宅工程售房單位對用戶的保修期要從交給用戶住房鑰匙之日起計算,在施工單位保修期內,由售房單位負責組織施工單位為用戶保修;超過施工單位保修期,在建設工程最低保修期限內的,由售房單位自行為用戶保修。

第二十七條建設工程實行提留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制度。質量保修抵押金提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收取和管理。在保修期內未出現質量問題時,質量保修抵押金本息如數返還。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在規定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或者損壞,應當由施工單位履行保修義務。保修和賠償所需要的費用由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方按以下規定承擔:

(一)施工單位未按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設計要求施工,造成質量缺陷,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并承擔經濟責任;

(二)由于設計方面的原因造成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按有關規定通過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索賠;

(三)因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質量不合格引起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屬于施工單位采購的或者經其驗收同意的,由施工單位承擔經濟責任;屬于建設單位采購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經濟責任;

(四)因建設單位(含監理單位)錯誤管理造成的質量缺陷,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建設單位承擔,如屬監理單位責任,則由建設單位向監理單位索賠;

(五)因使用單位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其經濟責任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

(六)責任單位發生解體的,由質量監督機構組織維修,所需費用從原責任單位預交的工程質量保修抵押金中支付;

(七)因地震、洪水、臺風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損壞問題,先由施工首位負責維修,建設參與各方根據國家具體政策分擔經濟責任。

責任方應在維修開始時,向施工單位付款,維修結束時付清款。

第二十九條在建設工程保修期內,用戶發現質量問題,有權要求建設單位予以維修。施工單位自接到建設單位維修通知之時起,應當在24小時內到達現場,并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規定的時限內修復。經兩次通知施工單位仍未按時到達現場,用戶有權在不提高工程標準的前提下自行維修,所發生的費用由原施工單位負責。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設工程質量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技術標準;

(二)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收取監督費;

(三)核查受監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和生產建筑構配件等單位的資質等級;

(四)對建設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等重要部位及相關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等的質量進行監督和抽查;

(五)檢查建筑構配件的產品質量;

(六)檢查建設工程主體各方的質量行為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七)負責竣工驗收工程的備案工作,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八)參與質量事故的處理,負責質量糾紛的鑒定和處理質量投訴問題;

(九)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其專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質量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所屬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資料和單位資質等級證書、人員上崗證等;

(二)進入施工現場,對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質量進行檢查,對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對有無違章和偷工減料行為進行檢查,對參建各方主體質量行為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到備案材料后進行核查,備案工程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予以備案;未取得備案證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發現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過程中,有下列行為的,不予備案,重新組織驗收:

(一)建設單位提供的備案文件、資料不完整、不真實、不準確的;

(二)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將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的;

(三)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指出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工程和主要設備功能存在的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該采取措施處理而未處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三十四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以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和影響建設工程質量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要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六條用戶有權就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進行投訴。市、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分工負責受理本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的投訴。受理投訴的部門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投訴人;重大質量問題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鑒定,在一個月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告知投訴人。因故不能在限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要向投訴人說明情況,并約定提出處理意見的時間。

第三十七條建設工程質量和質量責任按分工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鑒定。其鑒定結果作為調解、處理質量糾紛和質量問題的依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旨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為未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工程或者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施工的,對已開始施工,接受責令改正的,處5萬元罰款;已完成基礎施工,接受責令改正的,處10萬元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有下列行為或者造成下列工程質量問題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一)偷工減料的;

(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三)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混凝土砂漿無配合比,砂、石、水泥、石灰等主要材料不過秤,無試驗報告的;

(二)主體、基礎混凝土與砂漿試塊組數和強度達不到設計和規范要求的;

(三)鋼材無合格證和檢驗報告單,無隱蔽工程驗收記錄,配筋規格、品種、數量達不到要求的;

(四)未對進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商品混凝土等進行檢驗復試,沒有材料進場復試單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

(五)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入場復試和混凝土、砂漿試塊強度試驗過程中違反見證取樣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工作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人員依法執行質量監督任務的,責令改正,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王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或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五十九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依照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罰款的單位和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條例所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六十一條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市、縣(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或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篇(6)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設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以及按規定列入工程造價的建設期貸款利息等。其在不同階段具體體現為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決算。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運用科學的方法,遵循價值規律,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前提下,保護投資、建設、設計、施工單位等各方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廈門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以下簡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計劃、財政、物價等其他政府職能部門依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管理。

第二章  計價依據的制定與管理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市內使用的各類建設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實施統一管理。

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包括: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勞動定額、工期定額、材料、設備預算價格、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材料價格指數和造價指數。

第六條  適用本市工程計價的估算(概算)指標、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標準、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及工程直接費價格指數,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市建設工程的實際需要及時組織編制、修訂,并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

第七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每月及時公布建筑材料市場價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價格、人工費、機械費指數及造價指數,實行工程計價動態管理。

第八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及時做好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的預算定額項目補充、測算、工作。

工程施工中的定額補充項目,應當報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組織測定審查后,方可采用。

工程造價計算機軟件,必須經鑒定并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造價的編制與審核

第九條  投資估算應根據建設規模、標準、主要設備選型,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估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編制,并綜合編制期至竣工期的價格、利率、風險等動態因素,由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十條  設計概算,應在優化建設方案、調整充實投資估算的基礎上編制。財政性投融資項目、上報國家計委審批項目、使用外國政府貸款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其它項目的設計概算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技術方案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設計預算應根據市計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投資計劃,在優化設計的基礎上,依照綜合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準)及有關規定,并綜合市場材料差價、價格指數和必要風險系數等動態因素編制。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計劃限額進行設計,控制造價。

施工圖預算應根據設計圖紙、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按前款規定的辦法進行編制,作為建設單位撥付進度款和施工單位備料、用工的依據。

第十二條  招標發包的工程,應由招標組織者按設計圖紙、有關規定編制招標文件和工程量清單,并按統一的工程項目、計量單位、計算規則編制標底價。投標單位根據招標文件工程實物量清單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各種費用,自主報價。

市級財政性投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標底價超過投資計劃時,建設單位應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實行招標的工程應以中標價為基礎,明確造價調整的范圍與方式,確定工程合同價。

直接發包的工程,應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并結合風險系數以及需要調整的造價范圍,確定合同價。

外商獨資、外資占50%以上的中外合資建設工程的造價,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協商約定。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合同有約定,從其約定),以合同造價為依據,并根據工程設計變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國家政策性調整等實際情況,依照承包合同的有關條款約定,編制工程竣工決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關決算資料,報建設單位審核,建設單位應在收到工程決算文件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大中型建設工程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其他建設工程在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辦理完竣工決算。

第十五條  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概算、預算、決算編制和審核的管理。屬財政性投融資建設工程的預算、決算審核工作,按市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編制和審核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

第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咨詢中介機構等單位對執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發生異議時,可報請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爭議的事項進行解釋、調解、裁定。

第十七條  從事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必須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并在指定的范圍內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工程建設概預算人員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第四章  中介服務

第十八條  鼓勵依法成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服務業務。

第十九條  設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資質審查手續,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和工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造價咨詢機構資質實行年審制度,并接受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可以接受委托,承擔下列業務:

㈠  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投資估算編制;

㈡  建設項目的經濟評價;

㈢  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的編制或審核;

㈣  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

㈤  接受有關部門委托的造價審核業務。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同時接受同一咨詢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業務。委托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業務,委托方與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不得轉讓所接受的中介服務業務。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業務。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竣工決算的,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編制和審核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決算等文件時弄虛作假或隨意壓價、抬價或附加不合理條件的,責令其改正,并可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資格證書從事概算、預算、決算工作的,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2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罰:

㈠  偽造、出借、出租、轉讓資格證書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資格證書;

㈡  從事概算、預算、決算的人員不按指定的從業范圍或私自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概算、預算、決算咨詢業務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處罰。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對造價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造價管理機構人員遵紀守法、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建筑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工程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國家規定應當計入工程造價的其他費用。

本規定所稱的建設工程計價,是指依照建設工程不同階段的相關資料及有關規定、設計圖紙、計價依據、方法、程序計算建設工程造價的活動。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工程造價編制、確定、控制及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建設工程計價應當遵循合法、公平、科學、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其職責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托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章 工程計價依據的制定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包括:

(一)投資估算指標;

(二)概算指標、概算定額;

(三)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勞動定額;

(四)費用定額;

(五)工期定額;

(六)工程建設的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

(七)國家和本市制定頒發的其他計價依據。

第七條 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分為統一計價依據和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

統一計價依據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根據國家的統一標準,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組織編制,并施行。

一次性補充計價依據由發包人組織編制并審核后,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

第八條 建設工程造價實行動態管理,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人工、材料、設備、施工機械臺班的市場價格信息、調整系數、技術經濟指標、典型工程造價分析、造價指數,引導調控建筑市場主體合理計價定價。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編制與管理

第九條 建設工程計價活動包括:編制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投標報價,確定工程合同價,進行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調整工程價款,工程索賠,處理工程造價糾紛,進行工程結算、竣工決算等。

第十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由具備編制能力的單位或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造價咨詢企業編制。

復核和審查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人員應當為注冊造價工程師。

工程造價的編制、審核單位和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對其編制和審核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造價咨詢企業應按照規定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與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報送統計報表與經營業績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造價員應當在本人承擔編制的工程造價業務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專用章;注冊造價工程師應當在本人負責編制、復核和審查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并由執行該造價成果文件任務的造價咨詢企業或有編制能力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和造價咨詢企業執業印章。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應當根據工程不同階段的方案資料、設計圖紙、計價依據、計價辦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

(一)工程量清單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及有關規定編制。

(二)招標控制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預算定額、工程造價信息、費用定額、計價辦法及相關資料編制。

(三)投標報價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施工組織設計、計價辦法、本企業定額或參照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的預算定額、市場價格及相關資料編制。

(四)施工圖預算應當根據施工圖紙、計價辦法、預算定額、工程造價信息、費用定額及相關資料編制。

(五)建設工程竣工結算,應當以在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的施工合同為依據,以發承包雙方簽訂的合同價為基礎,結合合同約定的價款調整范圍內容及調整辦法進行編制。

第十三條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依據本市統一計價依據和計價辦法進行工程計價所使用的計價軟件,應當符合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訂的標準格式要求。

第十四條 總承包服務費應當依據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分包專業工程內容,按照招標人提出的協調、配合與服務要求和施工現場管理需要,在本市現行規定的幅度費率范圍內由投標人自主確定。

工程竣工結算時,總承包服務費應當按照分包專業工程結算造價(不含設備費)及原投標費率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編制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投標報價時,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市現行費率標準計算,并單獨列出,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第十六條 規費是指依據政府及有關部門規定必須交納的費用,應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計算,并足額上繳,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規費包括:住房公積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生育保險等。

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時,規費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在編制投標報價時,規費應根據規定結合本企業上一年度繳費情況確定。

農民工工傷保險應按照現行規定計算,并在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投標報價中單獨列出,開工前由發包人一次性撥付給總承包人,總承包人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農民工工傷保險。

第十七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并編制招標控制價。

一項工程只設置一個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招標人不得故意壓低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

招標控制價應當在招標時公布,公布的內容包括: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稅金的合價。投標人對于招標控制價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規定編制的,應在開標前五天向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投訴。

招標人應當將招標文件和招標控制價及其電子版一份報送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

第十八條 投標報價的總價低于招標控制價的總價(均不包括不可競爭費用):其中建筑和裝飾工程低于6%,市政和軌道交通工程低于8%,或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報價組成明顯不合理的,該投標人應就其報價的合理性做出詳細說明,評標委員會對該報價應進行詳細分析及質詢。對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報價,或過低報價又不能說明其合理性的,招標人有權拒絕其參與該工程的投標,以避免因低價中標后可能帶來的重大履約風險。

第四章 工程價款的確定與結算

第十九條 工程發承包雙方應當根據擬建工程的規模、工期要求、圖紙設計深度及有關規定,正確選擇合同價方式。施工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并已經通過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工程,可采用總價合同方式,其他工程應當采用單價合同方式。

發承包雙方應當依照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和中標通知書訂立施工合同,并于訂立之日起7天之內到市或區(縣)住房城鄉建設委備案,雙方不得另行簽訂背離備案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合同、協議或補充協議。

第二十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預付款和進度款的支付標準、支付方式及時限、抵扣方式。

第二十一條 施工合同應明確約定安全文明施工費的總費用,以及該費用的支付時間、使用要求、調整方式等,合同對預(支)付計劃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的預(支)付按以下方式辦理: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內的,該項費用的預付應不低于其總額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含一年),該項費用的預付應不低于其總額的30%,其余費用應當按照施工進度支付。

承包人應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費,并專款專用。

第二十二條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主要材料、人工及機械價格變化的風險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風險范圍及幅度的調整辦法。價格風險幅度應在±3%至±6%區間內考慮。

第二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應嚴格執行本市的工期定額,當發包人要求的工期小于定額工期的,應按照本市的有關規定計算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但壓縮工期的天數超過定額工期30%的,視為發包人任意壓縮合理工期,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應自接到工程計量報告的14天之內核實完畢。

第二十五條 承包人根據雙方確定的工程計量結果,向發包人提出支付工程進度款申請,發包人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的14天之內,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和扣回工程預付款,若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應當與承包人協商簽訂延期支付協議,并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未簽訂延期支付協議的,承包人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延期付款利息,發包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工程變更及合同約定允許調整的內容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發、承包人應如實記錄并即時簽字確認,以發、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員簽字確認的書面資料為依據調整工程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第二十七條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第二十八條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合同沒有約定的,其期限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的28天內。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時,應當書面簽收。

完整的竣工結算文件包括:竣工結算報告書、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招標文件、投標報價、中標通知書、設計施工圖、竣工圖、圖紙會審紀要、施工組織設計、洽商變更、涉及工程價款的簽證資料等。

第二十九條 發包人對單項工程的竣工結算原則上只審核一次,不得以審計為由進行重復審核及拖延工程價款支付。單項工程審核時限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若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執行《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

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審核應當在最后一個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審核確認后的28天之內完成。

政府投資工程的竣工決算審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承包雙方簽字蓋章,即應當作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及辦理竣工決算的依據。除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都不得對經發承包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的工程竣工結算再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國有資金投資和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發包人應當在辦完竣工結算后的28天之內,將竣工結算報告書及電子版一份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對已經辦完竣工結算的工程,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期限支付全部竣工結算價款。若合同沒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其支付期限為辦完竣工結算之日起的28天之內。

第三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發生的經濟糾紛可先行協商;若雙方協商不成,可委托調解;當事人也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直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發承包雙方應當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按照工程結算價(不含設備費)及有關規定協商預留質量保證金的比例并在保修書中約定,發包人可按照保修書的約定分次結算并返還質量保證金,當承包人履行完工程缺陷責任期內的保修義務,并辦理了缺陷責任期終止手續,發包人應當于14天之內向承包人返還剩余的質量保證金。發包人不得拖欠和克扣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 勞務作業發包人在取得工程進度款和竣工結算價款中,應當優先支付勞務分包價款,勞務作業承包人在取得勞務分包價款后,應當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依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規范、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監督檢查建筑市場主體的工程造價計價行為。

第三十七條 造價監督檢查采取定期抽查和集中檢查,專項檢查和綜合檢查相結合等方式,對同一工程項目的發包人、承包人、造價咨詢企業分別進行檢查。

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照和資料,對檢查涉及的有關問題做出說明和解釋。

第三十八條 工程造價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咨詢企業資質證書、咨詢合同;

(二)發包人、承包人、咨詢企業的造價專業人員資格證書;

(三)工程造價計價行為情況;

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條款的執行情況;

2.現行計價依據、計價辦法的執行情況;

3.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的各項取費費率的執行情況;

4.工程建設的主要材料、人工及機械等風險范圍及幅度的約定情況;

5.安全文明施工費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6.規費相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7.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的計取情況;

8.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質量保證金標準的約定情況;

9.工程量、工程款的計算、申報、審核、支付是否違反合同的約定和有關規定;

(四)其他應當檢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 發包人、承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作為不良行為在市建筑市場公開信息平臺上公示。

(一)委托無相應資質單位或相應資格人員編制、審核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

(二)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的;

(三)未按照規定計算壓縮工期增加費和搶工措施費的;或壓縮的工期天數超過定額工期30%的;

(四)違反《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條款規定,故意壓低招標控制價或工程標底的;

(五)工程建設的人工、材料、設備、機械等價格未按照市場價格調整的,或施工合同未約定價格風險范圍及幅度的;

(六)未按照規定計算、使用、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或未按照規定計算和上繳規費與農民工工傷保險的;

(七)未按照本規定即時簽字確認涉及調整工程價款的變更洽商的;

(八)未按照本規定調整措施費的;

(九)未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規定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支付的;

(十)未按照本規定及合同的約定返還剩余質量保證金的;

(十一)勞務作業發、承包人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

(十二)未按照本規定辦理招標控制價、竣工結算報告書備案的;

(十三)使用的工程計價軟件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

(十四)未按照造價咨詢合同約定支付造價咨詢費用的;

(十五)發包人或承包人不配合監督檢查的;

(十六)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條 造價咨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分及積分處理。

(一)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的;

(二)承接工程造價編制、審核任務的咨詢企業資質及人員資格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相應規定的;

(三)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統計報表與經營業績等相關資料的;

(四)因造價咨詢企業原因未按照造價咨詢合同約定期限完成造價咨詢業務的;

(五)使用的工程計價軟件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

(六)在協助解決工程造價糾紛的鑒證咨詢業務中接受當事人請托的;

(七)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一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進行約談,責令改正,依法進行處罰處理,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記分及積分處理。

(一)未按照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計價辦法的有關規定計價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相應規定的;

(三)在造價咨詢活動中有欺詐、偽造、作假行為的;

(四)散布謠言詆毀同行并造成一定影響;或采取不正當手段損害、侵犯同行權益的;

(五)泄漏從業單位技術和商業秘密,對從業單位造成一定影響的;

(六)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行為的。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依照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建設項目,其施工總承包的造價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1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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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2.2017年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最新版

3.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合同

4.關于最新的建設工程管理條例

篇(8)

第二條  凡經計劃部門批準,建筑面積一千平方米以上(含本數,下同)或工程造價五十萬元以上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包括建筑安裝、土木工程、園林、市政工程),十萬元以上獨項發包的打樁工程。均應實行招標投標。

第三條  凡持有營業執照,技術資質等級證書,領取《珠海市施工企業管理手冊》的施工企業和承包公司,可申請參加與其技術資質等級相應的工程投標。

第四條  市建委和縣、區建委(城建辦),是市、縣、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的主管部門。市建委設立珠海市招標投標委員會領導全市的招標投標工作。市招標投標委員會下設招標投標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標辦公室),由市建委工程科、市基礎工程指揮部辦公室、市定額審計站、市建設銀行派人組成,辦公室設在市建委,負責市招標投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按投資的隸屬關系,實行分級管理。

(一)市財政投資工程項目和市房地產開發投資的工程項目以及不屬于本條第二、三款的項目,由市招標辦公室直接管理;

(二)市屬單位自籌資金的工程項目,中外合資、合作的工程項目,由項目的主管部、委、辦、局管理;

(三)縣、區、經濟管理區投資的工程項目,由縣、區、經濟管理區管理;

(四)珠海經濟特區以外的單位在特區范圍投資的工程項目,統一由市招標辦公室管理;

(五)各縣、區、經濟管理區和市直部、委、辦、局成立招標領導小組,開展招標工作,每月向市招標辦公室報送情況統計表。不成立招標領導小組的市直部、委、辦、局,其招標投標工作由市招標辦公室負責管理。

第二章  招標

第六條  建設工程的招標工作由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以下統稱招標單位)負責組織。招標單位也可以委托市招標辦公室或經各級建委批準的有資格的單位負責組織。

第七條  招標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熟悉業務的管理干部、符合招標工程專業的工程技術人員和預算人員;

(二)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編制標底的能力;

(三)有組織評標、決標的能力。

第八條  建設工程須具備如下條件方可招標:

(一)工程已列入省、市、縣(區)的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二)初步設計及概算已經批準,有施工圖紙或有能滿足標價計算要求的設計文件、資料;

(三)有滿足工程施工進度需要的符合有關規定的資金來源,自籌資金已按規定存入建設銀行;

(四)領有規劃部門核發的建筑許可證和國土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許可證;

(五)已確定招標形式和設標企業的技術資質等級;

(六)已完成招標資料等準備工作。

第九條  招標單位應編制招標文件,其主要內容有:

(一)建設工程投標需知;

(二)建設工程綜合說明;

(三)建設工程的設計圖紙、設計說明和技術資料;

(四)建設工程報價清單(包括分部分項工程報價表和主要材料設備報價表,取費價目表,其它費用價目表);

(五)合同主要條款齊備(包括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承包方式、承包范圍、采用技術標準規范、質量要求、工期、獎勵、材料供應、工程款結算方式等內容)。

第十條  招標投標試行按工程量計價的方式。

(一)招標文件中,必須編列建設工程報價清單。其編制原則和格式必須執行現行預算定額的規定;

(二)投標企業按照建設工程報價清單所附列的報價表和價目表進行報價。建設工程報價清單由取得廣東省建委資格證書的預算人員編制和校審;

(三)招標單位提供的建設工程報價清單,如所列項目不全,或工程量與實際誤差超過±百分之三者,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三十天內,應書面提出,經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雙方核實,報市建設銀行或市定額審計站審定,進行調整。因設計變更增減工程量調整的價格,仍按定標的報價計算;

(四)招標工程可采用增列村料價格風險系數一次包死的方式,也可采取調整價差的方式。價差的計算按《珠海市工程招標計價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招標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以廣東省規定的工期定額為依據,合理確定工期。招標工期按定額縮短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標底應增加趕工費。

第十二條  招標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和議標三種形式。

(一)五百萬元以上的工程,必須發招標廣告,實行公開招標;

(二)五百萬元以下的工程,可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

(三)議標只限于特殊工程。采取議標的工程,招標單位應提交議標申請報告,經單位負責人簽字,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建委批準。議標工程的招標單位也應編列建設工程報價清單,由議標企業報價并按第十條規定執行;

(四)外商獨資工程,建設工程以外商為主投資的中外合資、合作工程,私營企業投資的工程,招標形式可以任選。

第十三條  招標單位可以從工程投資中提取不超過中標價的千分之一作招標活動經費。

第十四條  招標單位在招標前,要填寫招標申請表,持計劃批文、建筑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和有關招標文件,按管理權限到招標投標管理機關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章  投標

第十五條  參加投標企業應在招標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報送投標申請書,并提出下列資料:

(一)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營業執照、技術資質等級證書、《珠海市施工企業管理手冊》和擬參加施工的《珠海市施工隊管理手冊》或《珠海市樁機管理手冊》建設銀行開戶帳號;

(二)企業所有制性質和隸屬關系;

(三)企業成立時間、現有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技術力量和技術裝備、承接工程業績等;

(四)銀行的資信證明。

第十六條  招標單位對各申請投標企業進行資格審查,從中選擇不少于三家投標企業參加投標,按第十四條規定報批后,向投標單位發送招標文件。

實行議標或邀請招標的工程,也應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投標企業接到招標文件后,應按招標文件要求編寫標函和報價清單,加蓋本企業法定代表人印鑒,密封發送給招標單位。標函一經發出,不得修改。招標單位收齊標函,即送招標投標管理機關驗封后保存。

第四章  標底

第十八條  工程標底由招標單位編制,也可委托有能力的單位編制。編制人必須是具有廣東省建委頒發的資格證書的預算人員。編制單位和審核人、編制人必須在標底書簽字蓋章,標底的工程量要與建設工程報價清單的工程量相一致。

編制標底的依據是:

(一)工程設計文件,概預算和招標文件;

(二)國家和省、市有關定額和規定(定額缺項的按有關定額管理辦法補充制定);

(三)建筑安裝材料預算價格(包括招標期間我市的材料設備信息價格);

(四)施工現場條件。

第十九條  標底編制后,在開標前由招標單位組織的評標會上討論通過。

第五章  決標

第二十條  招標單位應組織投標企業和招標管理機關、定額審計站、建設銀行、建設工程主管部門參加,當眾公布標底,當眾啟封標函和報標價。

第二十一條  招標單位會同招標投標管理機關、定額審計站、建設銀行、建設工程主管部門等共同分析各標函,根據決標原則評出中標企業。各方意見不統一的,由各級建委(城建辦)裁定。

第二十二條  招標單位應根據價格合理、施工方案可靠、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等基本條件,將決標具體原則公開寫在招標書內。評選中標企業可取接近投標報價平均數的某一值;也可取低標(過低必須經過答辯);也可采用加權平均法(以工期、信譽、價格、質量等為權數)等有利于增加決標透明度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招標單位按決標結果向中標企業簽發中標通知書,同時抄報給招標投標管理機關備案。

中標通知一經發送出,招標單位不得改變中標企業,中標企業不得拒絕承建中標工程任務。

第二十四條  中標企業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按雙方協商一致的條件與招標單位簽定工程承包合同,辦理開工手續。

特區范圍內建設工程的開工手續到市建工程科辦理,其余建設工程的開工手續到工程所在地的縣、區建委(城建辦)辦理。其他市屬各工程主管部門不能辦發開工證手續。

第二十五條  中標企業不得轉包。

中標企業必須自行完成中標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屬或專業性較強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給與技術資質等級相符的施工企業,但中標企業必須向招標單位承擔分包工程的技術、質量和經濟責任。

第六章  獎懲

第二十六條  對執行本規定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建委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違犯本規定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罰款。罰款全部上交同級財政部門:

(一)招標單位不按本規定組織招標的,除不予批準開工和經辦銀行不予撥付工程進度款外,對招標單位處以罰款。強行施工的,停止施工企業六個月投標資格,并處以罰款;

(二)對在招標投票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停止有關企業十二個月投標資格,給予通報批評,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三)投標企業在投標中惡意串通,擾亂招標投標秩序,對為首者停止十二個月投標資格,并處以罰款和賠償重新組織招標投標的費用;協從者停止六個月投標資格,并處以罰款;

(四)對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中標企業,罰款并停止六個月以上的投標資格。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的,責任一方應按中標價格的百分之二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并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九條  中標企業在受處理期間,繼續違反本規定的,收回其《珠海市施工企業手冊》、《珠海市施工隊管理手冊》、《珠海市樁機管理手冊》。

第三十條  招標單位不得向投標企業收取回扣和索賄,施工企業要嚴格按規定投標,不得行賄,違者依法懲處。

第七章  廉政

第三十一條  各級招標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秉公辦事,清正廉明,不得弄權瀆職、營私舞弊;對敲詐勒索、貪污受賄等違法行為,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招標投標工作要根據本規定及其程序,做到五公開;招標文件公開、決標原則公開、標底公開、報價啟封公開和中標單位公開。

第八章  附則

篇(9)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委會辦公用房的設置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本規定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發展計劃、規劃、建設、財政、國土房管、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做好居委會辦公用房的設置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居委會辦公用房按照居民每千人建筑面積不低于20平方米的標準設置,但最低不得少于90平方米。

    居委會辦公用房的設置在規劃、建設安排上應當體現便于居民辦事的原則。

    第六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的居委會辦公用房,由建設單位按照本規定和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建設的有關規定建設。

    第七條  平房居住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沒有居委會辦公用房或者居委會辦公用房未達到標準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建設,也可從其他社區設施中調劑置換,或者以購買、租借等方式解決。所需資金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解決。

    第八條  新建、改建居住區的建設單位,應當將居委會辦公用房的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和規定的配置指標對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配置標準和要求的,不予批準。

    第九條  工程竣工后,工程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參加居住區公共配套設施驗收。沒有建設居委會辦公用房或者未達到標準的,不得通過驗收。

    居民入住后一個月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居委會辦公用房無償交給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管理,并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條  居委會辦公用房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享有使用權。

    居委會辦公用房的維修、水電、取暖等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居委會辦公用房。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不得擅自改變居委會辦公用房的使用性質,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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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辦公廳印發《2012年全國職業技能大賽暨第42屆世界技能大賽選拔賽技術指導意見》

【本刊訊】為做好2012年全國職業技能大賽暨第42屆世界技能大賽選拔賽,人社部5月2日印發了《2012年全國職業技能大賽暨第42屆世界技能大賽選拔賽技術指導意見》(人社廳函[2012]205號)。在印發《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抓緊成立競賽組織實施機構,制定競賽組織實施方案,精心部署安排競賽活動,注重競賽活動質量,確保競賽活動按時完成。承擔第42屆世界技能大賽選拔賽任務的各地區、各行業部門(集團公司),應為選拔賽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持,保證選拔賽順利進行。同時承擔第42屆世界技能大賽選拔賽和國家級一類大賽決賽任務的地區、行業部門,可單獨安排時間組織實施選拔賽,報人社部審定后實施。

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解讀《社工規劃》

【民政部訊】 近日,由中央組織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19個部門和群團組織聯合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1—2020年)》頒布后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對于該規劃提出的到2015年50萬和2020年145萬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基于我國有社會工作專業人才20余萬人,不免有人產生疑問。對此,民政部部長李立國日前就此作出解讀。

李立國表示,為實現這個培養目標,《社工規劃》提出了三方面舉措。 一是加強社會工作專業教育。目前,全國有320多所高校設立社會工作專科和本科,60所高校和科研機構設立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每年培養2萬余名社會工作專業學生。最新的《社工規劃》提出要進一步加強社會工作學科專業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社會工作專業學歷學位體系,改革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培養模式,促進社會工作專業學生實習實訓基地和教材建設,加大社會工作專業教師隊伍培養力度,提升高校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培養能力、擴大專業教育培養規模。二是完善職業水平評價制度。2006年,民政部、原人事部聯合出臺了《社會工作者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助理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從2008年首次考試以來,共產生了54176名持證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其中包括13421名社會工作師和40755名助理社會工作師。最新的《社工規劃》提出要制定社會工作員和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評價辦法,完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形成初、中、高級相銜接的社會工作專業人才職業水平評價體系。下一步,國家將在繼續舉辦好助理社會工作師和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考試的基礎上,加快建立社會工作員和高級社會工作師職業水平評價制度。三是實施重點人才工程。為加強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社工規劃》提出三個重點工程,即“社會工作服務人才職業能力建設工程”、“社會工作管理人才綜合素質提升工程”、“社會工作教育與研究人才培養引進工程”,提出到2020年要培養8萬名具有社會使命感、掌握現代組織管理知識、擁有豐富管理經驗的社會工作機構管理人才,以及8萬名具有扎實理論知識基礎、豐富實務經驗且能夠指導解決重大復雜專業問題的社會工作專業督導人才;到2020年要培養和引進3萬名社會工作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300名社會工作專業博士,3000名“雙師型”專業教師;要將社會工作專業技術人才納入國家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和高校畢業生基層培養計劃。為強化人才培養能力,《社工規劃》還提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和教材建設工程”,到2020年,重點扶持發展300家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基地。

人社部、國資委舉辦中央企業面向青海新疆高校畢業生專場招聘活動

【本刊訊】 5月下旬,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舉辦了中央企業面向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校畢業生專場招聘活動。各中央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帶頭響應國家號召,將招聘、青海、新疆三地高校畢業生與企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工程人才儲備、培養和使用有機結合,積極招收上述 三地高校畢業生。這次招聘活動以網絡招聘為主,、青海、新疆三地采取現場招聘會等形式。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招聘信息公共服務網(cjob.省略)、中國人力資源市場網(chrm.省略)、中國就業網(chinajob.省略)開通網絡專場招聘活動統一網頁,集中專場招聘崗位信息,并與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網站和各中央企業網站相鏈接。各中央企業提供網絡招聘活動的相關信息(包括招聘崗位、薪酬待遇、招聘要求、招聘人數等),并在本企業網站上公開。有條件的地方和企業還建立了遠程面試視頻系統,方便畢業生求職和企業招人。

2012年全國民營企業招聘周活動在全國開展

【本刊訊】 5月8日上午,由人社部、教育部、全國總工會和全國工商聯共同舉辦的“2012年全國民營企業招聘周”活動啟動儀式在蘭州主會場舉行,全國各地設立的分會場也同步開展招聘活動。活動從5月8日啟動至14日結束。在啟動儀式現場,甘肅省內外300多家民營企業等各類用人單位帶來1.5萬余就業崗位,1萬多名大中專院校和職業技工學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民免費入場求職,甘肅省各級人力資源市場也向求職者全部免費開放。全國民營企業招聘周活動已連續舉辦七屆,今年是第八屆。此次招聘活動的對象以高校畢業生為主,兼顧就業困難人員和進城務工農民;招聘企業以民營企業為主,鼓勵國有大中型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事業和科研單位,以及全國(省、市級)工商聯企業會員單位參加。

江西技師學院舉辦首期食用菌高技能人才培訓班

日前,江西省首期食用菌高技能人才培訓班在安遠縣舉行開班儀式。該培訓班由江西技師學院主辦。安遠縣的食用菌產業發展已經成為當地的經濟支柱產業,遠銷美國、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隨著該縣食用菌產業的快速發展,與之相應適的從業技能人才的需求不斷增加,但是涉及該產業技能人才的專業培訓比較缺乏。為幫助企業在崗員工提升技能水平,江西技師學院編寫了《食用菌現代栽培技術》教材,并舉辦培訓班。在安遠縣政府支持下,江西天華公司積極組織企業員工參與培訓,目前報名參加培訓的員工近400人。參加培訓的員工通過職業資格技能鑒定的,將發給相應的高級工、技師證。(贛 信)

職校和企業共推“零時差”培訓

近日,上海交通職業技術學院與捷豹路虎汽車貿易(上海)有限公司簽訂校企合作協議,該院汽車運用技術專業的學生可以隨時登錄捷豹路虎企業內部網上培訓系統,“零時差”查詢最新技術資料,學習國際化技術課程。同時捷豹路虎還通過向學院派出專業技師授課、開放內部培訓平臺等形式,將人才培訓端口前移,創出汽車產業高技能人才培養新模式。(滬 訊)

湖南漣源校校合作、校企合作培養實用人才

近日,漣源市勞動職業學校2012年第一期電工電焊班14名學員,被三一公司招聘為焊接技術人員,正式走上了就業崗位。該校為社會培養了大批職業人才,被三星等20多家國內外知名企業作為定點委培學校,連續多年被評為湖南省優秀就業培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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