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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對照中央“兩辦”的規定,從實際操作的情況看,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還存在以下問題:
1.離任審計工作的認識統一不夠。1999年5月中央兩辦規定下發以來,各地雖然相應制定了試行辦法,但對離任審計的宣傳不力,黨政領導的認識不高,有關部門的支持配合不夠,離任審計工作尚未到位,致使離任審計工作執行混亂,流于形式,審計結果的運用受到影響,基本上把離任審計混淆于常規審計。如有的地方中央兩辦規定下發后,熟視無睹,無動于衷;有的審計機關對離任審計期望過高,認識偏激,沒有正確認識到審計認定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是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調任、免(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一項參考依據,而不是全部依據。離任審計是加強干部管理的一種重要手段,而不是全部手段。
2.離任審計制度的落實到位不夠。離任審計制度的落實涉及到組織、紀檢和審計三家。這也正是干部監督機制的聯合體現。有一個環節不落實,離任審計工作就會受到影響。從目前多數地方執行的情況來看,普遍存在審計結果的落實不夠,最明顯的就是“先任后審”的逆程序作法,這種“馬后炮”式的審計,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征求意見、處理問題、落實結論等帶來諸多不便,特別是辦理了調任、轉任、升遷的領導干部若發現了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給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監督部門處理問題帶來更大的難度,給社會造成不良影響。如某地有一領導干部2個月前已下文轉任某局局長,組織部才委托進行離任審計,結果審計中發現原單位的財務違紀,處理時組織部門認為已作安排,不便,使這次離任審計結論得不到落實。
3.離任審計方案的可操作性不強。現行的離任審計制度中審計范圍、程序、紀律和結果運用都是硬性規定了的,但在實際操作中離任審計的對象、內容、方法、質量要求、責任界定、評價標準以及離任審計各方的風險責任等方面都顯得不夠具體明確。比如審計對象上,如何規范立項,正確處理審計對象多而時間要求緊與審計力量少、經費少而工作要求高的矛盾;審計內容上有下屬單位的是全面審計還是只審所在機關的財政財務;在評價標準上,應把握什么樣的評價范圍和標準?在風險責任上,組織、審計、紀檢和被審計單位在離任審計工作中應承擔什么風險?審計應達到什么質量標準等等,都沒有一個詳細可操作的規定。致使目前一些離任審計操作中,繁簡不一,標準不同,結果的真實性和效益性受到影響。特別在責任的劃分和評價上,五花八門,空洞單調和不負責任,這顯然有失公正。
4.離任審計工作的實效性不強。由于目前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加快,人動頻繁,離任審計對象較多,有的時間跨度較長,而審計部門力量較少,審計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審計方法上老一套,單純于就賬論事,審計資料的連貫利用也不夠,審計經費跟不上,往往使離任審計工作“馬拉松”,人疲馬乏,效率不高,嚴重影響離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如某地年初安排離任審計28個,全局6名審計人員全力以赴,拖至年底才拿出審計結果,這樣的結果在組織部門早已失去了使用價值。
二、加強和改進離任審計工作的對策
1.提高認識,加強離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大離任審計的宣傳力度,增強各級領導干部的離任審計意識,積極主動爭取各級領導的重視支持。嚴格按照中央兩辦《規定》,成立一個由黨政有關領導參加,組織、人事、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組成的離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專門負責離任審計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建立聯系會議制度,及時布置、反饋和研究離任審計工作,設立專門經濟責任審計科室,建立專門的離任審計數據庫,適當補足離任審計工作經費,真正支持審計執法,為離任審計工作撐腰壯膽,給離任審計工作創造一個寬松的環境。
1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1對經濟責任審計認識不夠
不同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認識不同,客觀上造成經濟責任審計難以開展。從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定位上看,有人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監管中發揮有限的作用,既是經濟監督又是行政監督,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行為受多方面行為規范的制約,由此形成道德、政治、經濟等各方面公共責任與控制有機結合的監督體系,各種責任交織一起,很難把握準經濟責任審計的地位。但社會大眾及有關部門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定位過高,而將審計結果的運用簡單化、絕對化,影響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開展。
1.2審計時間不足。審計力量有限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時間跨度大、工作量重、時限緊迫的綜合性審計工作。由于很難預測組織、人事部門委托審計的時間,不能列入審計工作計劃內,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范圍較廣,而審計時間要求往往比較緊,要準確界定領導干部的責任,實事求是地評價干部的工作業績,在有限的時間內就很難達到目的。還有一些審計工作是臨時交辦的,審計時間與會計決算期也不一致,基層審計人員任務繁重,加上目前高素質的審計人員較少,這使審計力量受到限制。
1.3審計人員素質不高
經濟責任審計的高要求、高難度與審計人員素質要求方面存在很大差距。審計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審計資料的占有和對宏觀經濟形勢下領導干部行為的判斷。這就要求審計人員要具備多方面的知識,而我們相當審計人員的素質還達不到這個要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文化知識、理論水平和業務技能偏低,專職人員少,兼職人員多,缺乏必要的審計專業知識和技巧,但需要審計的項目眾多,往往在審計委托書下達后臨時組建審計小組,很難保證審計人員的質量。
1.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難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核心內容是評價被審計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評價的準確、恰當、公正、客觀與否,直接關系到審計質量和風險。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廣泛性,它包含了財務、法紀和績效等各方面的內容,綜合性很強。審計評價的內容、目的、要求不明確,沒有一個統一的評價標準,給審計工作帶來很大的隨意性和伸縮性,使審計評價難度增加。
1.5審計結果運用較差。重視不夠
審計結果運用主要是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部門的工作范圍,客觀上造成了審計與結果運用的分離。審計機關要應付過多的審計項目,沒有運用好審計結果,雖然工作上付出很多,但是收效甚微。經濟責任審計在結果運用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審計結果的利用率低,“先離任后審計”的現象普遍存在,造成審計結果報告滯后于組織部門選拔、任用干部,用人和審計脫節;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干部對審計結果的態度,多年的審計實踐已充分證明,若得不到當地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領導干部的重視,審計結果很難以得到有效運用;審計結果的不公開不透明,審計結果運用缺乏標準,對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也會帶來不利影響。
2改善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
2.1提高認識,完善相關的規章制度
要搞好經濟責任審計,提高認識是關鍵,必須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宣傳,提高各級領導干部對經濟責任審計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營造一種制度化、規范化的工作氛圍,促使各級領導干部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正確認識到經濟責任審計是加強領導干部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措施。同時中央及各級部門要高度重視經濟責任審計相關規章制度的完善工作,根據實際情況出臺了一些新的制度、規定和辦法。對審計結果運用中各機關的職責做出了明確規定,建立和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公告制度、運用反饋和檢查制度、運用情況督查制度,以有效地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規范化、科學化。
2.2提高審計人員素質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和專業性極強的審計工作。實踐證明,保證審計工作質量的前提是提高審計人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加強對審計人員自身執政能力的培養。各級單位部門要選派那些經驗豐富,具備相應的技術資格和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充實審計隊伍,還要加強對審計人員的后續教育與培訓,使審計人員形成一種基本的職業意識,這種職業意識應隨著經濟責任審計的職業化規范的健全而逐步強化,將審計人員從行為的強化延伸到思想意識上的強化,保證審計的獨立性。
2.3合理利用審計力量
經濟責任審計的工作量較大、時間要求緊,在保證審計質量的前提下,必須合理運用審計力量才能提高工作效率。首先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共同做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各級領導干部的重視和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是開展好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本保證。其次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計劃性,妥善處理工作任務較重與審計力量有限的矛盾,合理安排、統一組織。再次要對審計工作進行合理分工,充分發揮內部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的作用,提高審計質量。
2.4規范審計評價
建立一套科學、合理、便于操作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一個可行的方法,但要考慮到目前審計機關的工作量,并圍繞審計目標、被審計人的經濟責任和不同單位或部門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實際情況來設計、實施。要做好審計評價工作,必須堅持客觀全面、實事求是的原則,重要的是在進行審計時,要遵守黨和國家制定的各種法規、經濟政策、規章制度等,也要遵循從事經濟活動處理經濟信息的各種理論上的原則、程序和方法,以及社會公認的一般慣例以及科學上、職業上的規則等。審計評價必須突出重點,結論要恰當、準確,不至于引起誤解。
二、審計任期對審計獨立性影響的實證分析
1、描述性統計分析1990—2012年滬市A股7436個數據,剔除ST、金融業及奇異數據后剩余約6800個數據,其中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約6370個,非標準審計意見數據量較少,僅430個,占總體數據的6.3%,因此進行總體圖表分析不夠直觀,本文選擇將圖表分析集中于非標準審計意見,表1為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事務所任期(部分),其中,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不同事務所審計任期用分號隔開,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同一事務所的不同審計任期用頓號隔開。圖1為2012年滬市A股出具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事務所審計任期的散點圖,圖2為2012年滬市A股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事務所審計任期的散點圖。從表1的數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初次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任期大多在5—7年及以下,其中小部分數據顯示,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任期在10年以上,這很可能是因為該公司在這一時期經營存在較大問題,容易被事務所識別,但這一現象并不影響整體趨勢。數據還顯示出,公司如果在上一年度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那么很有可能在未來的年度中也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圖1表明,出具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事務所審計任期較為均勻地散落在各個時間段內,沒有明顯的特征,而從圖2卻可以看出,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事務所審計任期多集中在5—7年及以下,即認為審計任期在5—7年及以下的事務所審計獨立性較好,這同1990—2012年滬市A股的整體數據特點也相吻合。2、多元變量回歸分析通過上述描述性統計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審計任期與審計獨立性存在著一定的關系,即認為審計任期對審計獨立性存在影響,因此進一步運用spss分析工具對二者進行回歸分析,并分析控制事務所規模、上一年度審計意見、公司資產負債率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上述公式中,Y代表審計獨立性,非標準審計意見取1,反之取0;X代表審計任期;X1代表控制變量1,即事務所的規模,國內十大所取1,反之取0;X2代表控制變量2,即上一年度審計意見,上一年度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取1,反之取0;X3代表公司資產負債率;β0••••••β4為模型系數。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從表2中可以看出,本模型的多元回歸分析采用強制引入法引入自變量和三個控制變量。如表3所示,審計任期X的相關系數為0的概率為0.577>0.05,即認為審計任期與審計獨立性沒有明顯的關系,也就是說,采用spss分析工具下的多元回歸分析看出審計任期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并不顯著。
1.1培養“會識圖”的能力工程圖是工程界的語言,工程圖的識讀是工程審計人員必備的基本技能之一。工程圖是從理論到實務的媒介,在教學過程中,我們始終是圍繞軍隊建設項目的圖紙逐漸展開的,要求學員能看懂圖紙。條件下的工程圖紙,不僅僅是紙質的,更多的還有電子施工圖。通過對投影原理和制圖基本規定的教學,使學員學習和掌握建筑工程圖識讀的方法,體驗和認識工程圖識讀在解決工程審計實際問題中的作用。通過閱讀、繪制建筑工程圖等環節,增強學員的看圖意識,培養識圖能力。
1.2造就“懂構造”的能力建筑構造課程主要研究建筑物各部分的組合原理及構造方法,一般從基礎、墻體、樓地板、樓梯、屋頂以及門窗等六個基本部分加以講授。由于建筑構造技術與工程實踐聯系密切,新型建筑材料及構造技術的發展也日新月異,建筑構造節點也較為復雜,再加上課堂講授的內容比較抽象,學生要真正掌握這些知識都存在一定的困難。針對這些課堂上較難掌握的內容,我們采取的教學方法是教學廣泛收集素材,以學院現有的建筑為實例進行教學,通過實地觀察這一實踐教學環節,了解建筑構造做法。
1.3強化“精算量”的能力從投資估算、設計概算,到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計價,再到招投標、工程價款結算與竣工決算等是一個完整而系統的知識體系,在內容上表現為前呼后應,連貫性很強,在課程的教學中,我們把這些知識串起來講。要使學員掌握工程預算的編制,達到教學大綱的要求,核心是精通工程量計算的方法。近年來,隨著我國網絡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工程量的計算基本上已用工程計價軟件(如廣聯達、魯班等)代替了傳統的手算。在條件下,“打鐵還需自身硬”、“萬里之行,始于足下”,先夯實工程量計算的手算能力是基礎,在熟悉計算規則的前提上再培養學員使用軟件統計計算工程量的能力。首先對建筑面積和各分部分項工程工程量計算的基本原理進行介紹,然后對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講解,重點強化梁、柱、板、墻四大類構件的算量,詳細講解每類構件在各種實際工程情況下的計算。為強化實用性,對具有代表性的建筑結構(磚混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等)分別準備一套工程量清單計價編制的實例,針對工程計量舉辦一次算量大賽,要求學員編制一份完整的施工圖預算文件,要能從一個完整的圖紙案例中計算各個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使學員將所學的理論知識進行實務性操作。從而強化學員進行工程量計算的實際操作能力,為學員畢業后勝任工程審計崗位奠定良好的基礎。
1.4深化“通財務”的能力條件下的工程審計離不開財務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工程審計人員除了具備工程造價審計的本領外,還必須同時具備工程財務管理的知識。因此,工程審計人員是否通曉財務方面的知識也是衡量培養人才的硬指標。考慮到工程財務的特殊性,通過財務管理學、基礎會計學、施工企業會計、基本建設會計學等課程的學習與訓練,讓學員熟悉基本建設資金運動的一般規律,掌握基建財務核算與管理的基本理論與技能,通曉軍隊基建財務方面的知識。
1.5突出“能審計”的能力除著重強調學員理解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之外,還要側重審計應用能力的訓練,讓學員形成審計思維方式,從而掌握包括基本建設計劃審計、建設項目準備階段審計、建設項目實施階段審計、建設項目竣工階段審計、建設項目經濟責任審計及建設項目績效審計等在內的各階段的審計方法和審計重點。要學員了解軍隊工程審計的程序,包括編制審計計劃,確定審計對象,審計前的準備,下發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提出審計報告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定審計報告,提出審計意見,做出審計決定,受理復審,管理審計檔案以及條件下的聯網審計、遠程審計等內容。重點要學會審計目標如何確定,審計重點如何選擇,審計如何實施,審計結果如何運用等。
2培養工程審計人才五種核心能力的措施
為了培養復合型的工程審計人才,必須要完善課程體系,體現以工程技術為基礎、工程法律為依據、工程經濟與管理為核心、工程審計為特色的知識結構[1]。工程審計人才培養應緊密結合人才培養目標,與時俱進地調整課程教學模式,以培養學員創新能力為根本目的,改革現有的教學模式,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互相補充、互相促進,教學上由知識傳授轉變為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有機結合。經過前期的探索研究和實踐,改進條件下工程審計人才培養措施的基本思路為:以部隊需求為導向、以勝任崗位任職為目標、以強化實踐技能為保證。
2.1科學定位人才培養目標人才培養目標強調學員創新能力的發展,教學不再是單純的傳授知識,而是在傳授知識的同時,培養學員的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人才培養目標力求使部隊需求滲透到課程建設、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以及科學研究的各方面。同時,聘請部隊實踐經驗比較豐富的同行來校參與課程設置和教科研項目的共建活動,理論聯系實踐、知識轉變能力,來構建具有一定先進性并與部隊建設需要的課程教學體系和特色,并完善優化課程教學方案。以人為本、以學員為中心、因材施教、挖掘人的潛能,促進學員進行研究式學習。根據工程審計的特點,教學設計主要要求學員在系統掌握工程識圖以及其他相關的建筑構造、建筑施工技術、建筑材料、軍隊基本建設審計等課程相結合,在教員的指導下,以圖紙為主線,進行系統的、完整的施工圖預算編制,主要是掌握其編制方法,在此基礎上熟悉軍隊基本建設審計的內容和方法,建立其對基本建設審計的感性認識。并通過理論和實踐教學,使學員掌握建筑工程計價的基本原理及土建工程預算的編制原理和“手算、電算”的方法,能獨立、系統、完整地編制工程預算和結算。
2.2創新課堂教學方式方法課堂教學應十分重視充分應用各種教學方法和手段,發揮不同教學方法的長處,以提高學員的學習熱情和效率,提高教學效果。以多媒體技術為代表的教育手段并配合有傳統的黑板教學手段,以增大課堂信息量、提高教學水平和效果。為配合理論教學,可增強實踐性教學環節,組織參觀實際建筑工程或工程模型。首先要深入了解學員基礎情況,幫助學員制定學習計劃,指導學員掌握正確的學習方法。同時學員也及時反饋教學意見,以幫助改進教學。根據實際需要,可成立工程審計興趣小組,培養學生學習興趣,提供交流平臺。在教學實施過程中,可根據課堂實際需要,交叉使用電子幻燈講授、習題講解、課堂討論等方法,以豐富教學內容,活躍課堂氣氛,便于學員理解和鞏固所學專業知識。此外,在課程教學中還應注重學員的個體差異,發揮學員的主觀能動性,為學員的個性發展留下足夠的空間。如采用案例式、啟發式、互動式教學法等,讓每一位學員都有機會發表自己的觀點,從而激發學員的學習興趣、培養其創新意識、提高其創新能力,因此應當貫徹在本課程的教學活動當中。堅持以部隊需求為導向、以素質為本位、以能力為核心、以學員為主體,“教、學、做合一”的原則,推行項目教學法,采用“啟發式教學法”、“案例教學法”等教學方法,保證教學質量。
2.3強化實踐操作教學環節實踐教學不僅是對專業理論課的應用,更是對學員分析與解決問題能力、預測與決策能力的培養。要想培養學員的專業技能與專業素質,簡單的在課程的最后安排幾個學時的專業實踐教學,其時間顯然是不充足的,不能保證實踐教學的效果。且現有的實踐教學環節沒有針對學員的薄弱環節開設,教學過程往往流于形式,針對性不強。教員必須把握要點,在教學上采用引人入勝的新方法和新技巧。工程審計相關課程涉及工程領域,而工程建設領域各專業都已實行執業資格認證制度,取得相應等級的執業資格證書方可執業,這樣我們在教學中就可以以工程審計所需要的工程造價執業資格考試為牽引,因而使本專業的授課具有獨具一格的特色。本類課程教學的根本目的是學以致用,培養學員在實際工作中的操作能力。這些課程多以工程實例為基礎,讓教員、學員充當“造價工程師”的角色,設身處地地從“造價工程師”的角度出發,參與工程實例中工程量的計算,帶著問題學習,增強實用性。
2.4利用網絡課堂教學平臺及時準確地完成工程預算的編制,這是工程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決策優化、公平競爭的基礎。然而,采用傳統的手工方法編制工程概預算卻是一項相當繁瑣的工作,如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工程預算編制依據之廣、定額數據抄錄量之多、表格計算量之大、核算工作量之巨、數據分布面之廣、編制時間表之緊,皆非常人所能理解、體會的[2]。目前,用計算機軟件編制預算代替傳統的手工操作,這一工程預算編制的重大革新是大勢所趨[2]。加強對工程造價軟件的推廣和應用,讓學員在以后的工作中能適應工程審計的要求。在課程網絡教學綜合平臺,設置有答疑討論區。學員在討論區不僅可以隨時提出自己在學習過程中的任何疑問,由教員及時回答,而且討論區有許多同學的和課程有關話題的討論,大家紛紛踴躍跟帖,發表自己的看法。網絡課堂答疑討論區的開設,很好的拓寬了課程學習維度的同時,又極大的活躍了課后學習的氛圍。課程作業都是由教員在網絡學堂,學員在完成之后亦可通過網絡學堂提交。此外,網絡教學平臺附有許多和課程有關的資料以及相關專業網站的鏈接供學生有選擇性的查閱,使課堂教學向課外延伸(圖3)。
采用問卷調查法,使用自行設計的調查問卷。調查問卷分兩方面,一般資料及專業技能需求。一般資料包括年齡、職稱、學歷、工作年限及醫院級別等條目。專業技能需求設置了為4個方面,25個條目,主要為腦卒中偏癱康復護理的相關知識,包括言語康復及吞咽障礙的康復(7個);物理療法(6個);認知障礙的康復(6個)及康復評定(6個)。每個條目均為單項選擇題,選項分別為非常需求、需求、一般、不需求,分別計4、3、2、1分,總分為100分,得分越高代表需求越高。本次調查共發放問卷120份,收回114份,剔除信息不全的問卷,共收集到有效問卷100份。
1.2統計學方法
采用SPSS13.0軟件對所得數據進行處理分析,采用描述性統計、單因素回歸分析等方法對數據進行分析,P<0.05為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一般資料
本次調查對象共100名,年齡24~25歲,平均年齡(26.85±7.13);其中護師及其以上職稱43名,護士57名;本科及其以上學歷32名,大專或中專68名;平均從事神經內科的工作年限為(4.13±2.08)年。
2.2護理人員繼續教育需求情況
本次調查所得護理人員對專業技能需求總得分為(65.87±12.31)分,其中言語康復及吞咽障礙的康復方向為(21.35±7.68)分;物理療法方向(11.67±6.35)分;認知障礙的康復(18.76±6.84)分及康復評定方向(14.06±5.19)分。調查結果顯示大部分人群對腦卒中偏癱康復護理的相關知識的續教育需求較大,尤其在言語康復及吞咽障礙的康復方向和認知障礙的康復方向。
2.3神經內科護理人員繼續教育需求情況相關因素分析
單因素分析結果顯示,除醫院級別外,年齡、職稱、學歷、工作年限等其余因素不同情況的對繼續教育需求存在影響,組間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年齡越小、職稱和學歷越低、工作年限越短者對繼續教育的需求度越高。多因素分析結果顯示年齡、職稱、學歷、工作年限是神經內科護理人員對繼續教育需求的獨立影響因素。
3討論
盈利預測是企業對未來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所做的預計和測算。就我國上市公司而言,一般是指公司對上市后的一個會計年度內的經營成果的預計和測算,一般在公司上市前的《招股說明書》中進行披露。盈利預測是企業對外披露的重要信息,就上市公司而言,其盈利預測是廣大投資者據以作出投資決策的重要參考指標,是社會公眾評價公司的重要依據。其質量如何,直接影響到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因此,為了增強其可靠性,各國普遍存在盈利預測須經注冊會計師審核的規定。我國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中也規定,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要上報經注冊會計師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度盈利預測文件。可見,接受公司委托,對其所編制的盈利預測文件進行審核,對盈利預測的編制質量發表審核意見,已是注冊會計師一項重要的法定業務。但是由于這一業務的審核對象—公司所編制的盈利預測具有本文前段所述的特殊性質,因此,盈利預測的審核目標也與一般財務審計的審計目標有著重大的區別,這主要體現在:一般財務審計的審計目標主要是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會計處理的一貫性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而盈利預測的審核目標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⒈判定被審核單位編制盈利預測所依據的基本假設是否合理。盈利預測的編制需要依靠許多假設。這些假設是指被審核單位在有關的經濟、政治、市場、金融和其他條件下開展經營活動、以及其它被審核單位的假定狀況,例如市場狀況良好、稅收政策不發生改變等。這些假設在未來能否成為現實,對企業盈利預測結果的實現具有根本的影響,因此,必須判明其合理性。
⒉判定編制盈利預測所選用的會計政策是否適當。盈利預測須依據適當的政策編制。注冊會計師應注意審查盈利中所選用的會計政策是否與被審核單位前一會計期間的實際采用的會計政策相一致。如果在某些方面不相一致,審計人員應當審查其變化理由以及這種變化對盈利預測的影響,判定其是否符合公認會計準則及國家其他相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并應關注這種變化及其變化理由和影響是否已在被審核單位以外公布的盈利預測信息中做出的明確反映。
⒊判定盈利預測是否根據其基本假設等編制基礎適當編制。所謂編制基礎是指被審核單位編制盈利預測時所建立的基本假設、被審核單位的歷史資料和下一年度的投資計劃、生產經營計劃以及所選用的會計政策等。該項審核重點在于判定盈利預測是否依據這些基礎資料適當地編制,判定盈預測編制程序中邏輯上的合理性和計算的正確性,即審核驗證盈利預測中最終測定的經營成果等指標,是否是由被審核單位所做出的基本假設等編制基礎進行正確的邏輯推理和計算得出。
⒋判定盈利預測資料是否已恰當表達和充分披露。被審核單位對外公布的盈利預測信息應有利于信息使用者充分正確地認識和理解,因此被審核單位對外公布的盈利預測資料不應僅僅是預計的經營成果,還應包括盈利預測編制過程中所使用的基本假設、被審核單位的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影響預測結果的關鍵因素和重大不確定因素以及所選用的會計政策等。表達與披露是否恰當和充分,對盈利預測的使用者是十分重要的。
二、注冊會計師在盈利預測審核中的責任
我國《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4號—盈利預測審核》中規定,按照該公告的要求出具盈利預測審核報告并保證其合法性、合法性,是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責任;合并編制并充分披露盈利預測是被審核單位的責任。這一規定明確了注冊會計師必須對其所出具的盈利預測審核報告負責,對其在審核報告中所發表的審核意見負責。考慮盈利預測所具有的特殊性和注冊會計師在其中的工作目標,在對注冊會計師在盈利預測中審核責任的認識上應關注以下幾點:
⒈注冊會計師有責任完成必要的審核程序,以實現審核目標。注冊會計師的審核責任與其審核目標密切相關,注冊會計師要正確地對企業所編制的盈利預測發表審核意見,必須完成其審核目標。而要完成審核目標,注冊會計師必須履行適當的審核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盈利預測的審核證據與一般審計證據相比有很大差別,如一般審計證據基本可以得到,而盈利預測中有些基本假設根本無法得到正面證據來證實。盡管如此,注冊會計師仍不應放棄對審核證據的收集和分析。如應關注被審核單位的經營環境、行業特征、產品所處生命周期,關注當時國家的金融政策、產業政策、稅收政策的變化等。必要時應聘請專家參與工作。對于確實無法從正面取得證據來證實其合理性的基本假設,也應考慮是否存在表明其不合理的反面證據,如果不存在,方可認為假設成立。注冊會計師應在了解被審核單位的經營情況及影響未來經營成果的關鍵因素的基礎上,根據其審核目標,制定和實施必要的審核程序。
⒉注冊會計師應對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注冊會計師在完成必要的審核程序后,應對盈利預測的信息的使用者等有關方面負責,發表公正客觀的審核意見。注冊會計師對在盈利預測審核中發現的問題,如編制盈利預測所依據的基本假設明顯不切實際,盈利預測信息披露不夠充分和恰當等,應當提請被審核單位進行調整;被審核單位如果拒絕進行調整,注冊會計師應視其對預測結果的影響程度,分別發表保留意見或反對意見的審核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在審核工作中,其審核范圍或必要的審核程序受到了限制,注冊會計師應當發表拒絕表示意見的審核報告或撤消約定。此外,即使是注冊會計師認為盈利預測中已不存在重大問題,但其仍有責任在審核報告中向報告的使用者強調盈利預測結果的不確定性以及某些有重大影響的敏感因素。
⒊注冊會計師應對盈利預測的審核并非在于確定其預測結果未來可以實現。
2觀察與護理
2.1加強基礎護理
患者入院后置急救室,專人守護,給予持續吸氧6-8L/min,以保證組織供氧,給予多參數心電監護監測HR、R、Bp、SPO2,并做好記錄。患者取左側臥位,可用小枕墊于臀下,以平行子宮血循環,增加胎盤血液灌注,避免胎兒對母體的壓迫[1]。進行各項護理操作時動作輕柔、技術熟練,讓患者產生信任及依賴感以消除緊張恐懼心理。傾聽患者的主訴,明確腹痛的部位及性質,經常聽胎心音,用手觸摸腹部觀察有無宮縮,必要時做胎兒監護監測胎心及宮縮。
2.2心理護理
患者對疾病知識的缺乏,自己及家屬入院時心理壓力較大,擔心疾病會給胎兒造成不良影響。并且患者由于疼痛劇烈常有瀕死的感覺出現緊張、恐懼、憂慮的心理,因此在給患者做檢查或操作時應耐心解釋其目的、步驟、檢查結果及其所代表的臨床意義,講解急性胰腺炎的發病主要原因及如何進行配合治療。術后由于病情重引流管多,恢復時間長,患者易產生悲觀急躁情緒,因此應關心體貼患者,幫助患者樹立戰勝疾病的信心,積極配合治療。
2.3對癥治療的護理
2.3.1非手術治療的護理保守治療期間,密切觀察病情,認真聽取患者的主訴,如腹痛及發熱情況,是否有改善,注意實驗室檢驗報告,白細胞計數及血清淀粉酶指標升降情況。如病情進展及時匯報醫師并做好手術準備。
2.3.2手術治療護理做好術前準備,為手術贏得時間。加強術后護理:術后進入急救室專人守護,對各種管道要一一妥善固定,保持通暢,觀察引流液的顏色、性質及量并做好記錄,保持引流管根部清潔,及時換藥,消除滲液對皮膚的刺激,拔管后要注意拔管處傷口有無滲漏及患者全身反應,密切觀察生命體征,防止水、電解質紊亂,發現異常及時處理。
2.4健康教育
讓患者及家屬了解急性胰腺炎誘發的基本原因,防止復發原則是從飲食的質、量上逐步過渡,從無脂、無蛋白流質過渡到低脂、低蛋白半流質。出院指導患者掌握飲食衛生的基本知識,囑患者少食多餐,忌暴飲暴食,禁煙酒及其它刺激性食物。
3討論
3.1急性胰腺炎癥狀體征不明顯,妊娠晚期由于增大的子宮占據盆腔引起腹腔內臟位置發生改變,子宮遮蓋胰腺,使胰腺癥狀不典型,加之炎癥刺激子宮收縮,掩蓋原發腹部病灶,常誤診為臨產或胎盤早剝等,誤診率一般為20%-40%[2]。給護理觀察帶來了困難,因此在臨床觀察中應重視、注意區別。
3.2臨床表現與疾病嚴重程度不相符,急性胰腺炎不僅是胰腺的局部炎癥,而且影響涉及全身的主要臟器,嚴重者幾乎伴有不同程度的心、肺、肝、腎和腦功能的改變。晚期妊娠增大的子宮將大網膜推向上腹和小腸,大部分隔離阻礙了大網膜的游走和包裹作用。胰液及壞死組織液擴散即可產生化學性腹膜炎與胸膜炎并繼發細菌感染造成感染性休克,引起早產甚至母子死亡。因此應特別注意觀察與護理,發現異常及時匯報醫師處理。
3.3掌握妊娠合并急性胰腺炎的病情特點及時采取相應的護理措施,要求護士要有扎實的理論知識,及時進行護理評估與診斷,以高度的責任感、敏銳的觀察力,提供給醫師準確的診斷依據。
參考文獻
[1]王昕,黃銳等.婦女體質量指數及其在妊娠期的變化與妊娠結局的相關性分析.醫師進修雜志,2003,12(8):147.
隨著社會的發展,交叉學科和邊緣學科不斷出現,學術發展的趨勢是文理接近或融合,文理互滲日漸明顯。這些跨學科的綜合性研究對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僅要有各門學科和多學科的綜合性知識結構,而且還要有綜合運用知識的能力。大學語文課程對于把大學生培養成為溝通文理兩科的“通才”,使學生求得關于自然、社會、人文的“通識”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大學語文課程對于提高大學生的文化素質、思想修養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已經成為有目共睹的事實。然而,由于受大學教育專業化的影響,在思想上對大學語文課程不夠重視等方面的原因,大學語文教學的現狀并不使人樂觀。正確地認清大學語文教學中存在的問題,找準大學語文教學實踐過程中的實現方式,對其加以理性的把握,對于更好地發揮大學語文的教育功能,有著不容忽視的意義。
1.大學語文教學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高職院校是培養和造就各類高素質技能型人才的搖籃,是知識創新、推動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的重要力量。大學語文作為一門綜合性人文基礎課,對于培養高素質的技能型人才具有特別重要的作用,這一點毋庸置疑。然而,高職院校大學語文教學的現狀并不使人樂觀,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1教材內容缺乏創新,課程定位比較模糊
大學語文課程主要不是培養學生的實際技術和辦事能力,而是培養學生做人的知識和能力,讓學生在掌握科技知識的同時發揚人文精神,重視人的自身價值與正確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的塑造,讓學生學會做人,能擺正人與社會、人與自我、人與他人的關系。大學語文不是文學課、語言課,而是人生教育課。因此,大學語文在教學內容上有其自身顯著的特點,它與中學語文不同,與其他的一些實用類課程也有很大的不同。
然而,縱觀現有的大學語文教材,雖然林林總總不下幾十種,編排立意也各有所重,各有千秋,但基本沒有跳出中學語文教材的模式范疇。總的看來形式比較單一,大多屬于名篇選讀名著節錄加文體寫作指導,定位上缺乏大學語文必要的個性特征和體系的開放意識,內容覆蓋面也有待開拓。這樣的語文教材只適合于語文基礎知識技能訓練的教育實際,卻不能適應大學教育的新的要求。
1.2教學模式陳舊,學生的主體性得不到體現
傳統的教學模式是教師講,學生聽、記,這種教學模式與名篇選讀類的教材比較合拍,有利于發揮教師的主導作用,給予學生一種比較完整的解讀和提示。這種模式對于中學語文教學來說比較合適,因為它能適應高考指揮棒的驅使。但對于大學語文來說卻顯然已經不適合,一方面是大學生的自主意識比較強,思維比較活躍,要他們始終處于接受狀態并不現實;另一方面沒有了高考的壓力,沿襲的教學模式會讓學生心有抵觸,他們更希望有新的模式接受新的內容。學生的主體性得不到體現,造成學生學習積極性不高,參與度不夠。同時,由于忽視了學生個性程度的差異,課堂教學缺乏針對性,導致程度好的學生感覺上課沒有新意,而程度較差的學生又感覺跟不上的尷尬局面。另外,由于在課堂上現代化教學手段開發不足,教學的直觀性、形象性欠缺,直接影響了學生想象力和思維能力的開發。
1.3課程地位認識不夠,課時安排嚴重不足。
目前國內高職院校雖也普遍開設大學語文課程,但在課時安排中,一般都只有32~40學時,大學語文并沒有被視為與人文素質教育密切相關的課程而得到應有的重視,相當一些學校教學管理部門對大學語文課程的認識存在著嚴重的局限性。它既不像英語,與中學自然接軌,并有種種量化的考級系統檢測手段與之配套;也不同于政治理論課,有教育部指定的必要的課時作為政策保障。因此大學語文的課程地位、教學目的、教學的檢測手段及其教學效果實際上是相當含混模棱的,它與前期的語文教學脫節,而向后延伸又缺乏繼續拓展的后勁和保障,實處于一種不尷不尬的境地。
2.面對問題,大學語文教學的應對策略
大學語文一方面有專家學者的呼吁和強調,它的重要性得到了肯定,但另一方面卻又是日益遭到了邊緣化[1],面對這種現狀,在日益呼喚人文精神關懷的今天,作為肩負人文素質教育的主要課程大學語文,有必要以積極主動的姿態首先進行自我調適,對課程的教學做出全方位的變革。
2.1調整教學內容,變名篇賞析為傳統思想文化的傳授與熏陶
在以往的大學語文教學中,通常是以文學史為線索,以名篇佳作的賞析為重點來安排教學內容,這樣的教學內容不僅與中學語文教學內容有所重復,不能體現大學語文的課程特點,而且對于學生來說,即使全部掌握了教學內容也只是學習了一些文字知識,欣賞了字詞句篇,特別是對于理工科專業的學生來說,似乎收獲不大。針對這一現狀,筆者認為在教學內容上應以傳統的思想文化為中心,以思想學說對文化形成的影響為重點,梳理思想學說的傳承與發展的脈絡,認識傳統思想文化的現實意義。再結合經典篇目,在學習、繼承優秀的中華文化的同時,陶冶學生的情操,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培養學生具有強烈的民族自豪感和振興中華的歷史責任心。
一個民族的傳統思想文化是維系一個民族的生命線,如果一個民族漠視并喪失了自己優良的傳統,結果必將是這個民族的逐漸衰落,直至消亡。中華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其文化思想博大精深、璀璨奪目,每一種思想學說的形成都有其特定的歷史背景,都對文化產生極其重大的影響,都能反映出各個歷史時期的時代風貌,思想文化的傳承都有其特定的意義,這種傳統文化在現代仍有非常積極的意義。大學語文從傳統文化的角度審視作品,因此,它既是對中學語文的超越,又是對中學語文涉及的文化知識的重新組合。通過對教材內容的改革,讓學生能夠真真切切地感受到這些知識對完善精神人格、拓展思維視野、加深文化修養都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2.2更新教學模式,優化教學主體,培養思維能力
“激發學生主動學習的內在動力,這是搞好大學語文教學改革的重要方面”[2]在高職院校中,大學語文始終存在著課時少而任務重的矛盾,如何在有限的幾十個課時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以最少的時間獲取最大的效率,全面實施大學語文的教學目的,提高廣大學生的語文水平與人文素質,已越來越成為大學語文課程現代化進程中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
2.2.1變傳授知識為培養能力
據專家研究,當代大學生的最佳智能結構應具備六種能力,即自學能力、思維能力、研究能力、創造能力、表達能力和組織管理能力,這幾種能力的培養,以往傳統的以傳授知識為主的教學方法是不能勝任的。學生不具備開拓性和創造性,知識傳授得再多也有用完的時候,況且在大學學習期間,獲得今后夠用的知識是絕對不可能的。因此作為教師一定要轉變觀念,要變傳授知識為培養能力。在大學語文的課堂教學中,學生才是課堂的主人,教師應啟發、引導、點撥,為學生服務,教師在上課時,不要言無不盡,要把學生思維的時間和空間還給學生,讓學生自主學習、積極思考,著重培養學生的思維能力,同時還要努力培養學生的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比如,在講述《詩經》時,可以讓學生去思考《國風》中的愛情詩反映出了當時怎樣的一種愛情婚姻狀況,與人們頭腦中固有的古代的愛情婚姻狀況有何不同?詩經時代的愛情觀與現代人的愛情觀有何異同?再如魯迅為什么稱曹操為“改造文章的祖師”?中國傳統的思想文化對曹操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哪些方面?等等。
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入的今天,中西思想激蕩,傳統與現代并存。作為人文社科主干課之一的大學語文的教學,不能再是單純地傳授語言文學知識,簡單、孤立地講幾十篇文章,而是讓學生通過傳統思想文化和經典著作的系統學習,了解思想文化產生、發展和不斷改革創新的過程與經驗教訓,了解人類在人文社科方面的創見、進步與成果,不但要“擇取中國的遺產,融合新機”,而且要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認識社會、改造社會的能力,培養他們的創新意識、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
2.2.2變封閉式教學為開放式教學
傳統的封閉式教學以傳授知識為能事,以填鴨式的文章分析為方法,既限制了學生能力的培養,又挫傷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社會形勢的發展,呼喚著開放式教學方法的實行。因此,教師應當注重對學生學習方法的引導,培養他們良好的讀書習慣,激發他們對傳統文化的熱愛。在教學中,教師必須打破單一的課堂教學環境,必須將課堂教學輻射到課外,把教學內容和空間從課堂延伸到圖書館、互聯網和社會之中,引導學生關注現實、關注社會、關注生活,啟發他們積極思索、尋求智慧、關懷人生。比如,對于社會熱點話題,引導學生去網上收集各家觀點,形成自己的看法,到課堂上討論,這樣不僅能活躍學生的思維,使教學主體性得到充分的體現,而且還能讓他們進一步去關注社會,了解現實。
2.3配置課外活動,全面提高學生的人文素質
“為培養學生健全的人格、完善的知識結構、造就具有創新潛能的復合型人才,大學語文作為文化素質教育的基礎課程和組成部分,理應受到重視”[3],但是,由于對大學語文課程地位的認識不夠,課時安排嚴重不足卻是不爭的事實。作為一門語文課,我們除了對學生進行傳統思想文化的傳授與熏陶之外,還要注意培養和提高學生的閱讀能力、寫作能力、審美能力和思考、分析、表達等能力,使每個人的綜合能力和創造性得到最充分的開發,以實現大學語文的教學目標。因此,除了課堂教學之外,還要結合專業應用開設一系列的中文選修課,如寫作理論與實踐、實用文體寫作、演講與口才、唐宋詩詞鑒賞、詩歌鑒賞與朗誦技巧、小說鑒賞等等。這一系列選修課的開設,一方面可以提高那些在中學階段偏科學生的語文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培養大學生的文學欣賞能力和文字表達能力。在系列選修課程開設之外,還要配置豐富多彩的課外生活,如在課外時間教師可以有針對性地開設一些學生比較感興趣的課外專題講座,建設一些作家或思潮興趣小組,針對當下一些文學現象和社會現象幫助學生搞不同形式的辯論賽,舉辦知識競賽、演講比賽,組織實踐活動等,這樣既能夠提高學生的人文修養,又能夠豐富學生的校園文化生活,培養他們健康的心智和高尚的人格,以人文修養來拓展自己的專業領域,為將來走上社會、成為一名高素質的技能型人才打下良好的基礎。
總之,大學語文教學與改革應該是一個開放的系統工程,它決不是一個相對狹小的封閉空間,它需要許多主客觀條件和因素的配合,可謂任重而道遠。但我們相信,只要我們認準方向,不懈努力,就一定能使這門人文素質課程結出豐碩的果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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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袁振國:教育新理念[M],教育科學出版社,2002
doi:10.16083/ki.1671-1580.2017.04.027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1580(2017)04-0093-03
“教育理應包含教導和學習,但也有矛盾,有教導有學習的行為或活動,也不一定就是教育。這主要是因為教育中存在價值活動。”因此教師在講授過程中要注重對價值問題、學科問題等探討,因為課堂中主要的“育人”資源是遠遠不夠的,教師應結合我國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的核心,把培養學生知、情、意、行全面發展作為課堂教學的重點,從人的全面發展出發關照學生的生命成長,回歸整個教育的原點。課堂作為學生教化和傳遞人文價值教育的重要渠道,應通過教材中富含的人文情感教育因素,對學生的情感世界和生活世界施加影響,增強教育的教化功能,從而提高教育的實效性。
一、關懷教育原理
關懷教育指的是從生命中學習,關注于從生活中轉化的教育。她是對無趣的科目知識學習注入新的活力。關懷教育并非灌輸可得,而是存在于每個人的內心,是人內心深處直覺和神性的展現。關懷教育同時也是各器官的一個完美結合,換句話說就是思想、言語和行為的和諧,必須要通過這樣的方式來完成。人文價值教育堅持教育的最終目的是培養品格,因此要利用每一個機會去提升學生良好的品格,關懷教育的目標是學校的每一個學生具有多方面才能的人,并且知道如何在一個變化的和充滿競爭和挑戰的世界里做到至善至美。學校把“道德教育”設立為一個學科,在課堂上學生往往會給出老師期望聽到的答案,但是卻不會把他們所學的應用到日常生活當中,而關懷教育是一個整體,要盡力去做任何需要的事情,以達到身體、大腦和情感的平衡。關懷教育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幫助學生們相信自己,即使在面對生活中的考驗時也要感到幸福,用自己的天賦和特長讓自己和整個社會變得更好。
在“關懷教育”實施過程中,應該實現轉變學科教師為學生人文價值教育的“引導者”與“榜樣”。對于教師角色的轉變,從主導者、促進者、幫助者、指導者到參與者可以使我們從不同的視角去理解教師角色。在課堂教學滲透人文價值教育過程中,教師作為人文價值教育的承擔者,其對學生人文價值教育引導責無旁貸。人文價值觀念是零散的,雖然大部分都是來源于學生的生活實際,但卻無法形成一個完整的體系,這一體系需要學生在外界行為中去塑造。孔子曰“不憤不啟、不悱不發”。學生人文價值理念的塑造是由外界引導,由表及里的進行激發,再由內而外的生產。因此,在課堂教學中人文價值滲透中,教師的楷模引導作用不可忽視,楷模不僅僅是聞道有先的知識傳授,也不是把自身內化的人文價值教育思想灌輸給學生,應該充分發揮“引導”與“榜樣”在關懷教育中的功能。
關懷教育的教師責任是:仁愛學生,并且表現出來;營造安全的環境(體能、社交、情緒方面),營造自由的環境,并且用靈活、一貫的原則和生活期望去美化它;為學校這個大集體做出貢獻,知道每個孩子的名字,而且重視每一個個體;知道每一個孩子的長處與弱點,提供為此專門開設的活動;從孩子的整個生活背景中去觀察他,在家庭關系中、在社會中跟學生的家庭保持聯系;在集體中起到先鋒模范作用;在細微處鼓勵和培養學生的自信,挖掘和發現學生具有的人文價值,并鼓勵其發展。關懷教育的老師無時不在運用一些策略來盡自己的責任,包括講故事、聽音樂、引用名言和創造性的想象。@些對保持人的意識和潛意識的平靜很有效果,使得他們能夠和內心進行自我溝通,以喚醒人固有的智慧和價值。一個老師通過認識學生的潛力價值和學習能力,可以幫助學生實現巨大的轉變。然而,學生通常是意識不到自己的潛力和能力的。毫無疑問,不管任何時候,只要老師在教學中意識到關懷教育的原則,就可以帶給他們積極的轉變。關懷教育的教師通過喚醒學生內心和思想深處良好的價值觀念,幫助學生認識他們擁有的一切潛質,學生印象最深的是教師的人格,而不是所教的知識。
二、主體性原理
社會發展,民主已深入現代社會的方方面面,成為個體社會生活的一種理念。學校課堂是一個濃縮了的微型社會,新課改理念下的學生主體意識的強化,已將傳統的課堂教師主導推人了歷史的深淵,關注個體和尊重學生人格已成為學生個體探究學習的前提,課堂教學中學生主體性的發揮,民主對話與交流,成為高效課堂的一大基礎,忽視主體性,缺失民主對話與交流的課堂中的說教則會遭到學生的抵制。人文價值教育在課堂中的滲透是基于課堂知識傳授的基礎上開展的,忽視學生的課堂教學主體性,將很難達成課堂教學的知識傳授目標,加之,學生的學習是由其個體主動構建的,其排斥外界的強行施加。學生應該且必須成為課堂的主體,缺失學生主動性的發揮,就不會產生學習。
(一)課堂人文價值教育滲透基點――學生在課堂教學情境中的主動建構.學習者對知識的學了在教師的指導和幫助下,借助必要的學習資源,通過意義建構獲得,更需要學習者在特定的情境下主動學習。人文價值教育探索發現學習具有知識學習基本屬性,所以,學生在課堂教學情境中的主動建構是課堂人文價值教育的滲透基點和出發點。師生平等對話被公認為是道德教育的最優化途徑,平等對話促成移情,有助于理解學生的情境與需求,可為教師提供實用的教育建議,將師生之間的移情和共融,建立在平等對話的基礎之上。人文價值教育本質上是一種體驗學習,因而必須在師生平等對話基礎上才能進行。同時人文價值教育學習又如同探索發現學習,可以培養師生的自主能力,師生通過該學習過程可以尋求到一種平等的對話,繼而激發和碰撞出靈感。
(二)課堂人文價值教育核心――充分尊重學生的主體性,認識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個體差異性和能力的潛伏性。科爾伯格也曾指出“兒童有其個體關于價值觀問題的思維方式,兒童的道德觀念是其自發形成的,道德觀念形成有組織的思維方式”。在課堂人文價值教育中,只有將學生的主動學習行為和思維構建起來,才能算作真正意義上對人文價值教育理念的建構。否則,學生一味地跟隨老師訓練,沒有發揮主觀能動性,久而久之就會變成一個機械學習和思維。在課堂人文價值教育滲透中,教師應珍視學生價值,關注學生潛能,認識學生差異性,進而激發學生的潛能,實現學生核心素養的培養。
(三)課堂教學的主體間性特征要求突顯學生的主體性。任何教育活動都具有主體間性的特征,而人文價值教育過程中的主體性則更多聚焦在主體間發生的。人文價值教育過程中遵循主體間的特征,主體間的交互過程中雙方不僅互相了解,且遵循共同的規則,雙方互惠互利,人格平等機會均等。因此人文價值教育過程中師生、生生關系的核心是主體間的理解。馬克思?范梅南指出“理解能讓人了解一個具體的孩子對不同事物的感受,理解什么是充分必要的,能幫助年輕一代在道德觀、審美觀、社會責任感和職業情操上轉化的更加完美和自立。個體在社會視域內不斷的對自己的道德認識進行整合,不斷重構自己與他人、集體的社會認知經驗,并φ廡┚驗反復反思與自我判斷,最后逐漸形成和發展自己的道德觀念和價值標準,最終形成道德上的成熟。”因此,在課堂人文價值教育滲透中理解是非常重要的,理解包含著互動與反思,互動反思促進主體間的相互了解,是主體間的情感、意識、人格得到交流,最終形成對世界的理解。課堂中師生、生生理解與相互融合促價值教育主體在他律――自律中反復調節和促進。
三、尊重事實與靈活實踐原理
尊重事實要求教師在講授學科知識時兼顧人文價值教育目標,利用課堂中的偶境進行人文價值教育滲透,把握時機抓住教學環節中有利于學生人文價值教育理念提升的任何偶發事件,即時即興挖掘人文價值教育滲透時機。
一、對重婚罪名的理解及認定
根據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刑法界曾對重婚罪名中結婚的內涵產生過爭議,爭議的焦點是結婚除包括登記結婚外,是否還包括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實婚姻。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批復中明確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至此,刑法界在“結婚的內涵問題上”基本達成共識,即認為重婚包括以下二種類型:一種是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的;另一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規律名義共同生活形成事實婚姻關系的;理論界對重婚罪名的探討多集中在對結婚概念的理解上,卻忽略了對重婚罪名中“有配偶”這個概念的研究探討,其實對有配偶“這個概念理解得清晰、準確與否直接關系到對重婚罪名的認定,因此,有必要對其內涵進行法律上的界定。當然,曾經也有學者對“有配偶”做過解釋,如有人認為“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還處在存續期間。①有人認為”有配偶“是指男女夫妻關系未經正式法律程序解除而尚在存續期間。②以上解釋都僅僅停留在字面上,而且其解釋中男子有妻、女子有夫,夫妻關系這些詞本身就是一些非常模糊的概念,可以說這些解釋不僅在理論在難于讓人認同,而且在審判實踐中也不易掌握。實際上我國在不同時期對婚姻問題實行過不同的政策,“有配偶”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并非靜態的,而是一個動態的概念。筆者認為,“有配偶”從法律意義上說應該是指有效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效婚姻關系包括因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婚姻關系和法律上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有配偶”的動態性主要是指不同時期事實婚姻的效力的變化。
事實婚姻是婚姻法上的一個概念,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不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婚姻。③對于事實上形成的婚姻關系法律采取有條件的予以承認的政策。④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法定條件的,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后到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之日止,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方向另一方起訴“離婚”,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3)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從以上規定可知,我國只對二種情況下的事實婚姻予以承認,賦予其法律效力,承認其合法、有效。有效婚姻關系具體包括登記結婚和第(1)、(2)二種情況下的事實婚姻關系。重婚行為應理解為對這些有效婚姻關系的侵犯。人民法院在認定重婚罪時,應首先確定哪一個婚姻關系為有效婚姻關系,然后在此基礎上結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確定被告是否構成重婚罪。對重婚罪名做以上理解有助于準確、及時地認定并審理重婚案件。當然,由于歷史和社會環境等原因,也不能一概將侵犯有效婚姻關系的重婚行為認定為重婚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規定,對以下重婚行為可不按重婚罪論處:(1)己婚者被拐賣后被迫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2已婚者因自然災害被迫外流,為謀生而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3)因婚后一貫受虐待或為擺脫強迫、包辦婚姻,被迫逃往外地后為生存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二、重婚案件審理中的幾個問題
我國刑事訴訟建立了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的追訴機制。⑤危害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以及侵犯社會公益的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追訴,而侵犯公民個人合法權益、情節簡單輕微的犯罪案件的追訴權則由被害人行使。重婚案件就其本質而言應屬于公訴范疇,因為重婚案件不僅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它破壞了公民之間的合法婚姻關系,給合法婚姻關系的一方及其子女造成傷害,而且侵犯了我國婚姻法所保護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⑥嚴重敗壞社會道德風尚,影響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故對重婚案件的審理應區別于一般的自訴案件,以下筆者擬就重婚案件審理程序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加以探討,以引起司法界對重婚案件〈包括與重婚案件性質相似的自訴案件〉審理的重視。
一、重婚案件的管轄問題。
(一)、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
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二個方面(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對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于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認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于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對被告人多處重婚,被害人向多處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自訴的,應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其它已受理的人民法院可將案件移送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若從法院的角度來理解“更為適宜”就易導致管轄權的互相推諉,若從被害人的角度出發來理解“更為適宜”,及時受理重婚案件,則不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時行使自訴權,而且可以避免管轄權的推諉,提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效率,還有可能防止
和制止因重婚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二)、重婚案件的職能管轄問題。
重婚案件的職能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應由哪一職能部門(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將重婚案件歸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有被害人起訴的重婚案件理應由人民法院受理,但對法律上規定的一些不按重婚論處的重婚行為,被害人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做自訴案件受理。需要處理的,可建議有關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行政處罰,若涉及離婚的,可告知被害人向民事審判庭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害人不起訴的重婚案件則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3年7月26日規定來確定其職能管轄,即對于被害人不控告,而由人民群眾、社會團體、或有關單位提出控告的重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應否對案件提起公訴。
二、重婚案件中證明責任的分擔問題。
根據第170條、第171條的規定,在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證明責任。⑦“人民法院對于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對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重婚案件雖屬于自訴案件,但若完全適用自訴案件證明責任的分擔將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保障我國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為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人口流動也越來越頻繁,夫妻一方遠離另一方外出的人員數量也大為增加,這種夫妻二地分居后一方與他人重婚的現象并不少見。據報載:“包二奶”是當前廣東省婦女投訴的熱點。“包二奶”(筆者按:實際上是重婚行為)呈增多和公開之勢。有的包了“二奶”又包“三奶”乃至“四奶”(筆者按:實際上是多次重婚行為),甚至有的妻妾同室,公然向法律挑戰。⑧由于重婚一方往往與其配偶(即被害人)分居二地,且對其配偶通常采取隱瞞和警惕的態度,所以在實踐中被害人掌握的大多為證據線索(如知情人員、某婚姻登記機關等),再加上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并沒有調查取證權,要掌握重婚行為人重婚的確實、充分的證據甚為艱難,若人民法院對缺乏確實、充分證據的被害人的起訴都作說服其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處理顯然將不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難于懲戒和遏制呈蔓延之勢的“包奶”行為,甚至可能助長其發展態勢并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如引發其它刑事犯罪,諸如為搶妻之恨和奪夫之仇而釀成毆斗、傷害、仇殺等)。因此,筆者認為對重婚案件不能完全適用自訴案件證明責任的分擔,人民法院應承擔一定的證明責任。人民法院受理重婚案件后,如果被害方提不出確實、充分證據但能提供相應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而不宜輕易作裁定駁回或勸其撤訴的處理。
三、重婚案件的可分性問題。
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點。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93條規定“自訴人明知有其它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他被害人參加訴訟。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參加訴訟或者不出庭的,即視為放棄告訴權利。”這條規定可以說是自訴案件可分性的具體體現。自訴案件的可分性實際上是民事訴訟中處分原則在自訴案件中的貫徹和運用,即賦予自訴人對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權,這是由自訴案件的自身屬性決定的,作為具有公訴屬性的重婚案件是否具有可分性,是否適用有關自訴案件可分性的規定呢?探討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先探討重婚案件中是否存在共同被害人和共同侵害人的問題。
重婚行為實際上是對有效婚姻關系的侵犯,在重婚案件中只存在一個有效的婚姻關系。根據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個批復中的規定,1994年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第一次形成的事實婚姻關系或登記結婚的均為有效婚姻關系,其后的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都是對有效婚姻關系的侵犯。1994年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事實婚姻關系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法律僅承認登記婚姻為唯一有效的婚姻。在被告人(指有配偶一方)僅有一次重婚行為時,被害人是唯一的,即有效婚姻關系的另一方,此種情況下不存在共同被害人的問題。那么在被告人(指有配偶一方)有多次重婚行為時是否存在共同被害人呢?有人認為在被告人有多次重婚行為時有多個受害者,因此存在共同被害人。筆者認為上此種觀點是錯誤的。被告人(有配偶一方)多次重婚雖然有若干個婚姻關系的存在,但其中只有一個婚姻關系是受法律保護的,其它的婚姻關系(包括登記婚姻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實婚姻)都是對有效婚姻關系的侵犯。在多次重婚行為中,雖然后來的婚姻關系或多或少都會對前一婚姻關系中的一方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并不具有法律意義,或說并不構成法律上的侵害,法律上的侵害是指對合法權益的侵犯,法律上只保護受侵害的合法權益,而不保護非法權益,在多次重婚案件中,雖然可能有多個受害者,但只有有效婚姻關系的一方才是法律意義上的被害人,才具有法律上的訴訟主體地位。故在多次重婚案件中并不存在共同被害人,在被害人問題上也就不存在可分性的問題。除有效婚姻關系的一方有權提起自訴外,其它婚姻關系的“受害方”均不享有對重婚案件的訴權,且有可能被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責任。
重婚行為必須由二人或二人以上才能實施,那么是否可以說在重婚案件中就一定存在共同侵害人呢?刑法理論上的共同犯罪(侵害)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侵害)。其構成要件是(1)犯罪(侵害)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2)客觀方面必須是具有共同的犯罪(侵害)行為;(3)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侵害)故意。在重婚案件中,若有配偶的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他方并不知其有配偶時,他方的行為雖然給有效婚姻關系的一方造成傷害,但其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共同侵害,因為其欠缺共同侵害的主觀要件。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實施了重婚行為,但法律意義上的侵害者只有一人,不存在被害人的選擇起訴的問題。若第三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重婚行為的雙方均符合共同侵害的構成要件,為共同侵害人。在此情況下,自訴人能否選擇起訴呢?有人認為應當允許。⑩其理由是重婚屬于自訴案件,故可適用自訴程序中有關規定,被害人可以選擇共同侵害人之一進行起訴。筆者認為這一理由并不能成立。因為(1)重婚案件雖歸屬于自訴案件,但由于其本身具有公訴屬性,屬公訴性質的案件,因此不能完全適用自訴程序中的有關規定;(2)相婚人(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人)與有配偶的人的重婚行為是一種共同犯罪行為,刑法理論上稱為必要共犯。在重婚案件中,二者共同實施的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在主觀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可以說相婚者和有配偶的人在主、客觀方面具有一致性,若允許自訴人選擇起訴,自訴人可能基于自身利益或其它考慮作出選擇,如欲與配偶和好故只起訴相婚者,或對配偶十分痛恨、同情受害者而只要求追究其配偶的刑事責任等。這種選擇首先對被起訴的一方來說是不公平的,相婚者和有配偶的人實施了同一行為,而且情節、性質相同,緣何厚此薄彼,起訴一方而不起訴另一方 ,而且同樣的犯罪不受同等追究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法律的公正性令人懷疑;其次,在有配偶的一方多處重婚的情況下,若賦予自訴人選擇起訴權,其配偶可能通過各種途徑與自訴人達成妥協,導致自訴人放棄控告,從而給有配偶的重
婚人以規避法律的機會,使其逍
遙法外,而且這些人可能繼續恣意妄為,在社會上造成極壞的影響。因此,對重婚案件的共同被告人不宜適用自訴程序中的可分性規定,即不應允許自訴人選擇起訴,對共同侵害人應同等追究,以維護法律的權威和尊嚴。若自訴人只控告有重婚行為的一方,人民法院應對其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動員其對有重婚行為的另一方一并起訴,若自訴人堅持只起訴一方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追加另一方為共同被告,若有配偶一方多次重婚且情節嚴重、社會反響強烈但自訴人不對其起訴而起訴另一方的,人民法院經勸說無效后可駁回其自訴并建議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立法上將重婚案件歸屬于自訴案件主要是考慮到其具有自訴案件的一些特點,如情節簡單、處罰較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等,且將其歸屬于自訴案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但由于重婚案件(包括與重婚案件性質相似的其它自訴案件)的公訴屬性決定其不宜完全適用自訴程序(如不宜適用調解、和解和撤訴的規定等),因此,在審判實踐中應注意將此類案件的審理與一般自訴案件的審理加以區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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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樊鳳林、周其華、陳興良主編:《中國新刑法理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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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趙小平:《婚姻家庭繼承法律指南》,四川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7頁。
⑤ 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72頁。
⑥ 樊鳳林、周其華、陳興良主編:《中國新刑法理論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662頁。
⑦ 余劍主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