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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簡介
2009年1月份我十分有幸的來到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實習。在去之前,我對它不是很了解,隨著后來在平安的工作慢慢了解到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平安”)是中國第一家以保險為核心的,融證券、信托、銀行、資產管理、企業年金等多元金融業務為一體的緊密、高效、多元的綜合金融服務集團。公司成立于1988年,總部位于深圳。2004年6詒>我的工作主要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在營業部。分擔營業部的外勤工作。第二階段是在培訓部。當時平安公司正在進行1月增員的活動,對新員工的崗前培訓需要做大量的資料整理工作。
平安見聞一:
每天8點30分的早會。
每天早上八點半是平安公司上班的時候,公司的喇叭里就會響起動感十足的音樂。這時候所有員工都要開始接受嚴格的考勤。平安的早會內容和各個外勤人員息息相關,所以對外勤人員的早會出席率有著極高的要求,也和各外勤人員的工資掛鉤。
8點25分,外勤所有業務員和本部的內勤們在營業部的排隊站好,本營業部經理站在隊列前面。然后廣播里宣布早會開始,每日的早會是由各個部門的職員輪流主持。
早會的第一項是齊唱公司司歌《平安頌》,這首歌是郭鋒專門為平安公司而做。歌詞如下:
四海之內,心手相牽,選擇平安是你我的心愿;誠實、信任、進取、成就,我們的信念永遠不變;讓每一個早晨與平安相見,人生擁有溫馨的家園;讓每一顆心靈與平安相連,生命書寫輝煌的詩篇。追求卓越,全心奉獻,回饋社會是我們的諾言;和平、友愛、幸福、歡樂,人類走向燦爛的明天;讓每一個早晨與平安相見,人生擁有溫馨的家園;讓每一顆心靈與平安相連,生命書寫輝煌的詩篇。生命書寫輝煌的詩篇。平安!平安!平安!(每次回來跟朋友說到平安每天早晨都會唱司歌,他們都會說是學松下幸之助的。)然后是大家齊頌公司訓導,開始幾句話是這樣的,“思想品行,光明磊落;組織紀律,令行禁止;工作態度,嚴謹求實……”。
會正式內容的第一項通常是昨日業績報告也就是所謂的“大早會”。把各個市區做一個大比較,再在本市區各個營業部在昨日成保的業績量做比較。平安公司十分重視激勵政策在管理中的應用。我所在的營業區是四處,在這十個部中展開千里馬與蝸牛命名政策來激勵各營業部的業績量。對前一日業績最好的部是當日的千里馬部,業績最差的定為當日的蝸牛營業部,一個蝸牛形象會掛在公司入門時的業績展覽墻上,上面掛著所對應的營業部的名稱。
業績較好的營業部為了當上千里馬,努力的展業,做業績。某時段業績一般的營業部也為了擺脫蝸牛營業部的稱號而苦苦掙扎。
大早會過后就是各營業部的各自的早會。就像關起家門說自己的事一樣,營業部經理和主管門為了趕超其他營業部也是煞費苦心的想策略,帶新人,研究新險種,分享成功經驗。也開展一些有益于提高員工素質的活動。
營業部的早會過后還會開各個小組的早會。由小組主管分析到每個小組成員成功或失敗的經驗。大家相互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層一層會議開到現在,差不多時間到了9點左右,早會基本結束,大家開始新的一天的工作,內勤人員整理各種報表,出建議單,接洽理陪案,蓄期或者加險。外勤人員開始奔波于眾多客戶之間,開始展業,送建議書,送知音卡,簽單,處理理陪初期。
平安見聞二:
1、特殊的就業群體和內部開銷的嚴格控制制度
平安保險集團現在人力資源安排上實行的是“一國兩制”、“因地而異”的方法。一方面在南方大城市,例如上海、深圳等地,保險意識比較好的城市,公司采取精英戰。公司運用自己在平安大學的教育培養出一支支人數少而業務十分精通的保險業務員隊伍。他們一個營業部可能只有二三十人。
而在北方的一些省份還實行著人海戰術。每年兩次的增員月,讓每個業務員忙的不亦樂乎。這種強力的增員計劃給保險銷售量上帶來了一次次的突破,但也在保險業務員的業務水平和綜合素質上拉低了水平。
就河北分公司的現狀來講,各地市分公司仍以增員力為衡量的標準,相互攀比,設立比賽,增強員工戰斗力。公司現在所招收的員工,大部分是失業下崗職工,或者是即將倒閉工廠的工人,或者是農村家庭婦女,還有一部分家里經營小店的業主們。員工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在了解,接受新險種時接受速度慢。并在后面的展業中時時的露出對險種的認識不足的問題。保險業務員對險種的認識不足不僅僅會降低業務量,還會對客戶造成對公司形象與文化的誤解。壽險業務員因工作需要應對大眾的健康問題有個比常人要更清楚,更細致的認識。例如在各個年齡段我們可能面臨的健康問題是什么,或者說隨著年齡的增長,我們的健康危險指數的曲線是怎么樣的。因為保險業務一般都是長期的,投保期有10年,20年,30年的不等,一保就要保到70歲或者終身險的。所以我們對客戶的長期分析是必要的。
平安公司認識到就業群體的特殊性,在深圳總部設立了平安大學。培養平安管理人才。把新理念、新思想帶到平安管理階層。在各個省、直轄市設立培訓點。培訓更多的員工。讓他們拓寬視野。還在不定期的階段,提出某部分做的十分好的員工集中做經驗分享。大家相互學習。在平安公司,學習氣氛是很濃的。新晨
2、內部開銷嚴格的控制制度
為在學習專業課之前對所學專業有一個初步了解,學院和系里安排我們進行了為期兩周的認識實習.我們先后參觀了奧體中心,校動力中心,市煤氣公司,熱力公司,市晴綸廠和渤海鋁業公司等單位的工業與民用供暖系統.通過參觀我們對供暖系統的結構有了初步的了解,為專業課的學習打下了基礎.
一,民用采暖系統
1,市奧體中心 從上圖中可以看出,燃氣鍋爐的供暖系統與燃煤的相比省去了許多設備.
鍋爐房布置形式:
2,校動力中心
校動力中心主要負責為新校區,家屬區,教學區,學生公寓供暖.為了保證采暖的經濟性和供暖量相平衡校動力中心采用四臺燃煤式鍋爐.在這里我們了解了燃煤式供暖系統的特點和與之配套的相關設備.進入動力中心首先看到的便是那高聳的煙囪,這座煙囪高80米,頂口直徑2.5米,采用混凝土材料澆注而成.緊接著我們來到鍋爐房與前述的燃氣式鍋爐房相比,這里到處散落著煤灰.鍋爐房內并排安放著兩臺鍋爐:一臺為塊裝式,一臺為散裝式.由于學校在不斷擴建,供暖需求也在不斷增大,但是鍋爐房的設計顯然并未跟上學校擴建的步伐,系統布置的有些凌亂,自動化水平也較低.下面讓我們以塊裝鍋爐為例來認識一下這套系統,從鍋爐出來的煙氣進入省煤器,通過它給進入鍋爐的低溫水加熱,緊接省煤器的為除塵器.校動力中心使用的為水擊式除塵器,進入除塵器的煙氣噴射到水面上時激起的水花把煙氣中的塵埃吸附掉,在此之后煙氣通過煙囪排入大氣.水擊式除塵器的除塵效率比較高,所以剛開始見到的煙囪沒有黑煙冒出,這就是該供暖系統的煙系統.其水系統和前述燃氣鍋爐裝置類似.系統流程如下:
為了解高層建筑的供暖系統,隨后我們又來到世紀樓參觀.由于是高層建筑,水在供暖立管里產生很大的靜差,由于壓強和低層建筑不同所以不能采用同一套系統供暖,而應設置單獨的系統.在一般情況下,高層建筑的供暖系統可采用以下幾種形式:
串聯式:相隔一定樓層設置一設備層,給其上一定數目的樓層供暖;
并聯式:在低層設置不同的設備給不同樓層供暖;
串并聯混合式:在世紀樓的采暖系統中采用的是并聯式.這套系統設在地下室.一到六層采用的是和低層建筑相同的系統供暖,七到二十一層使用獨立系統供暖從而形成與外網獨立的循環體系,其系統圖如下:
3,民用采暖系統分析
民用建筑的供暖,按照人員流動性可以分為:人員流動性大的場所,人員固定的場所;按照建筑高度可分為:高層建筑和低層建筑等形式.根據不同的形式在室內換熱器設置上:人員流動性大的場所應采用強制對流換熱的方式,其優點為在短時間內即能達到較好的換熱效果.對于人員較為固定的場所多采用自然對流式換熱器,輻射式換熱器;當然在超大型廠房內輻射式換熱器也有使用.
(注:地板輻射采暖)
對于高層建筑由于靜差的不同應設置獨立的系統.對于熱源擇要根據環保,經濟性,可操控性,自動化程度以及成本等合理設計.
二,工業供暖系統
對于工業供暖系統的了解是從市煤氣公司開始的.煤氣公司是以煤和水蒸氣為原料生產水煤氣的企業.為此該廠配備的是三臺蒸汽式鍋爐,其中兩臺6噸,一臺10噸.在這里我們第一次見到了雙層式鍋爐房,其結構如下:
兩臺六噸鍋爐安放在二層,十噸鍋爐放在一層.這樣做是為了便于管理,和機械化操控.由于生產工藝的需要,工業鍋爐對水質要求非常高,進入鍋爐的水不僅要除去ca2+,mg2+等陽離子,同時還要除去so2-,cl-等陰離子,即除鹽過程,其系統流程如下: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為了做好“五一”期間的安全生產工作,節前專門召開會議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了認真部署和安排。成立三個安全檢查小組和一個值守組,在局長周乃武、副局長顧浩的帶領下,分別深入重點行業,認真開展節日期間安全生產檢查活動。
二、嚴格檢查,排查隱患。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理念。做好節前安全大檢查工作,消除安全隱患,夯實安全運行基礎。
(一)加強危險化學品和重大危險源的監管
加強對有關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重點防范危險化學品泄漏、中毒、爆炸等事故。一是要依法取締各類非法經營、儲存行為。二是要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生產經營單位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要求其立即停產停業整頓。三是要對重大危險源加強監控和落實巡查措施。
(二)加強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
加強對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的檢查,特別是加強對景點景區、免稅商店、網吧、車站、碼頭渡口等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設施、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情況的檢查,保證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的安全。
1、旅游景點景區方面
“五一”期間,我局派出三個安全檢查小組深入到各景點景區檢查消防設備和海上娛樂設施的安全性能、安全標志等情況。重點檢查亞龍灣森林公園、大東海、蜈支洲島、西島等旅游景點景區,嚴格控制熱帶森林公園的車輛和游客數量,督促各景點景區落實安全責任制,完善安全標志、標識,及時發現并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景區電瓶車、景區道路交通、吊橋、船只、碼頭渡口等設備設施的安全。
2、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方面
檢查組實地查看汽車總站、海汽公司、碼頭交通安全設施的落實情況,堅決制止和打擊帶病、超載、超速、疲勞駕駛等違法行為,對檢查中發現的交通安全隱患問題并提出整改措施。嚴防事故的發生,確保道路暢通和運輸安全,遏制事故多發的勢頭。
3、文化娛樂場所方面
對商場、網吧、歌舞廳等文化娛樂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和整治,嚴肅查處鎖閉、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等違法行為,同時對疏散預案和消防設備進行逐一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三、落實責任,強化值班。
嚴格落實安全工作責任,按照有關原則,堅持領導帶班制度,指定專人24小時值班,確保一旦發生事故或遇到有關緊急情況,隨叫隨到,及時處理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日
范文二:
為認真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文件精神,我鄉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縣安監局的大力支持下,通過各有關企業和單位的共同努力,有針對性的在全鄉范圍內開展了“五一” 世博會開幕前安全生產大檢查,現就有關情況總結如下:
一、開好一個會。我鄉上下層層布置、層層落實、不留死角、不走過場,具體工作抓細、抓實,查到每一個基層企業單位、每一個環節。按照“企業單位自查、主管部門復查、專項檢查、政府督查”的方式對全鄉企業單位、交通運輸、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建筑、危化品安全等方面進行了全面檢查,同時電力、安監、文化、衛生、教育、派出所等行業主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從實際出發,組織開展了安全生產大檢查。一是4月18日召開了全鄉企業單位及成員單位安全生產會議,這次會議一個明顯的變化就是安全生產工作成為了整個會議的主題。鄉黨委書記、鄉長的講話都是大篇幅關于安全生產工作,他們在講話中清醒地分析了當前安全生產形勢,要求大家增強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堅決杜絕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減少一般事故。鄉分管領導在會議上專門部署了安全生產工作,說明了鄉黨委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度重視。
二、下發一個文件。鄉黨政辦公室下發了大府發【2012】13號文件,對“五一”期間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作了全面部署,明確了檢查的內容和要求,強調加強黃金周的值班工作,各企業各安委會成員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分別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明確了各職能部門的職責。
四、落實一次安全生產檢查、整改、整治。我們狠抓落實,做到會議有布置,工作有部署,隱患有落實,切實消除各類安全隱患。一是嚴格落實安全措施。在安全生產落實中,出重拳,下狠心,狠抓各項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4月份我鄉認真開展了安全隱患大排查,共排查出各類安全隱患3處,下發整改通知書3份。二是嚴格落實責任制。按照屬地管理和行業主管的原則,對各個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細化分解,明確責任。三是嚴格事故責任追究。對安全責任事故嚴格按照責任追究制的要求,嚴格追究有關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四是進行了安全培訓,參訓人員59名;五是煙花爆竹、農藥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隱患進行了復查,已按要求整改到位。六是對建筑施工安全的機械設備和設施進行了清理整頓。
總之,“五一”即將來臨之際,我鄉就安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存在很多薄弱環節和不足:一是群眾安全意識淡薄。從事危險作業,進入危險地段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存有僥幸心理現象相當普遍。二是從事危險化學品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率還相當低。三是有的部門和單位,抓安全生產工作的自覺性還不是很高,形成“齊抓共管”的高壓態勢還不是很明顯。針對上述不足,我鄉將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加大力度,依法監督,切實做到關口前移、重心下移,以確保“零事故”的目標實現。
xx鄉人民政府
2012年5月13日
范文三:
一、領導高度重視
為了積極有效應對今年“五一”假日期間全市所有景區免門票的挑戰,魯山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主要領導多次召開會議,對今年“五一”假日期間的旅游工作進行分析和預測,并做出了科學統籌安排。為了切實做好假日期間旅游各項工作,縣里專門成立了“魯山縣五一假期旅游工作協調總指揮部”,縣長親自擔任指揮長,統一協調指揮全縣“五一”期間的旅游工作。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十個分指揮部,分別由縣四大班子領導任指揮長,由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具體負責每個景區“五一”假日期間旅游工作的指揮和協調。同時,縣委、縣政府又專門下發了《魯山縣2009年“五一”假期旅游安全有關單位工作職責》和《魯山縣“五一”假期旅游安全工作應急處理預案》等文件,對全縣“五一”假日期間旅游工作進行細化和任務分解,確保每項工作落實到位。“五一”假日期間,指揮部所有領導全部吃住在景區,深入一線,靠前指揮,果斷決策,及時發現和處置各景區(點)出現的突發問題,如5月1日下午三點,總指揮部主要領導根據上午全縣各景區游客進入的情況,及時在堯山鎮召開會議,果斷決策由各分指揮部在景區出入口及主要路段,設立客流量、車流量登記站和預警控制點,實行預警報告制度,每兩小時把進入景區的人員及車輛情況上報縣假日協調指揮部辦公室,假日協調指揮部辦公室匯總各類信息,統一向總指揮長、各分指揮長、預警總指揮等預警信息,然后根據預警類別,決定對游客和車輛進行分流。這一決策,確保了全縣“五一”假日期間旅游工作平穩有序。
二、部門齊抓共管
為了切實做好今年“五一”假日期間全縣旅游各項工作,全縣各級各部門根據《魯山縣2012年“五一”假期旅游安全有關單位工作職責》的要求,認真落實,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部門聯動,通力合作,全力共同打好今年“五一”假日期間全縣旅游工作攻堅戰。
(一)縣公安局及時抽調精干警力441名,與市公安局增派的150名干警一道,在各個景區、鄭堯高速公路出口和旅游公路沿線設立固定執勤點和流動巡邏隊,積極加強交通管理和科學疏導,確保了旅游公路的暢通有序;
(二)縣武裝部調集得力預備役人員50名,集中在堯山旅游服務中心幫助協調和維護秩序;
(三)縣交通局出動免費通勤車50輛,與市里增派的20輛通勤車一起,全力接送游客進入景區,有效解決了景區車位不足的問題,并有效保證了進入景區游客數量的最大化。同時,該局抽調工作人員100名,部署在311國道沿線,保障了311國道道路的暢通;
(四)縣衛生局抽調救護車9輛,安排醫務人員53名,分布在各個景區,及時為游客免費提供醫療服務,保證了游客人身安全;
(六)縣物價局局長親自帶隊,深入到有關鄉(鎮)和景區,為“五一”假日期間臨時停車場辦理收費證照,有效合法地解決了景區停車場不足的問題;
(七)縣人壽保險公司為景區免費辦理游客人身財產意外保險,為景區和游客解除后顧之憂;
(八)縣工商局在景區及重要聚集區設立監督服務臺,接受游客投訴;
(九)311國道沿線各鄉(鎮)抽調工作人員160名,掛牌上崗,設立咨詢臺,為游客提供咨詢及茶水供應等服務。
同時,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公布值班電話和協調、投訴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
三、景區大力配合
第一條、當事人對由民事關系產生的債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以擔保法規定的方式設定擔保的,可以認定為有效。
第二條、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第三條、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第四條、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除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債務人、擔保人應當對債權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五條、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以法律、法規限制流通的財產設定擔保的,在實現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條、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第九條、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擔保人可以根據承擔賠償責任的事實對債務人或者反擔保人另行提起訴訟。
第十條、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第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二、關于保證部分的解釋
第十三條、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代為履行非金錢債務的,如果保證人不能實際代為履行,對債權人因此造成的損失,保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條、擔保法第七條規定的其他組織主要包括:
(一)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獨資企業、合伙企業;
(二)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聯營企業;
(三)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四)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五)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第十六條、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保證人的,如無其他導致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其所簽定的保證合同應當認定為有效。
第十七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法人書面授權提供保證的,如果法人的書面授權范圍不明,法人的分支機構應當對保證合同約定的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提供保證的,保證合同無效。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的,因此造成的損失由債權人自行承擔。
債權人不知保證人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因此造成的損失,可以參照擔保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以其相互之間約定各自承擔的份額對抗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二十一條、按份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后,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二十二條、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保證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雖然沒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
第二十三條、最高額保證合同的不特定債權確定后,保證人應當對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發生的債權余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五條、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第二十六條、第三人向債權人保證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在履行了監督支付專款專用的義務后,不再承擔責任。未盡監督義務造成資金流失的,應當對流失的資金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保證人對債務人的注冊資金提供保證的,債務人的實際投資與注冊資金不符,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保證人在注冊資金不足或者抽逃轉移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第三十五條、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第三十七條、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第三十八條、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不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判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應當在判決書主文中明確保證人享有擔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權利。判決書中未予明確追償權的,保證人只能按照承擔責任的事實,另行提起訴訟。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第四十三條、保證人自行履行保證責任時,其實際清償額大于主債權范圍的,保證人只能在主債權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
第四十四條、保證期間,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的,債權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也可以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六個月內提出。
第四十五條、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各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應當作為一個主體申報債權,預先行使追償權。
三、關于抵押部分的解釋
第四十七條、以依法獲準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當事人辦理了抵押物登記,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第四十八條、以法定程序確認為違法、違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無效。
第四十九條、以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財產抵押的,在第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能夠提供權利證書或者補辦登記手續的,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十條、以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的,抵押財產的范圍應當以登記的財產為準。抵押財產的價值在抵押權實現時予以確定。
第五十一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超出其抵押物價值的,超出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以農作物和與其尚未分離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的,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抵押無效。
第五十三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其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以外的財產為自身債務設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有效。
第五十四條、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中享有的份額設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未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無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抵押有效。
第五十五條、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第五十六條、抵押合同對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抵押財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根據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補正或者無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法律規定登記生效的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抵押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芮宄ナ保盅何锏乃腥ㄗ莆ㄈ慫械哪諶菸扌А8媚諶蕕奈扌Р揮跋斕盅裹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后抵押權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芮宄ナ保盅喝ㄈ撕偷盅喝絲梢孕橐緣盅何镎奐廴〉玫盅何鎩5牽鷙λ承蛟諍蟮牡1N鍶ㄈ撕推淥ㄈ死嫻模嗣穹ㄔ嚎梢允視曼a href=//fanwen.7139.com/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的,視為順序相同。
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抵押物進行連續登記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記的日期,視為抵押登記的日期,并依此確定抵押權的順序。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時,因登記部門的原因致使其無法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人向債權人交付權利憑證的,可以認定債權人對該財產有優先受償權。但是,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六十條、以擔保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不動產抵押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登記部門未作規定,當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抵押物登記手續,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登記的效力。
第六十一條、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第六十二條、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第六十三條、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第六十四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收取孳息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六十五條、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在有效期內對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有效。
第六十六條、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屈a href=//shici.7139.com/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詞槊娓嬤兇餿爍貌撇訓盅旱模盅喝碩猿鱟獾盅何鐫斐沙兇餿說乃鶚С械E獬ピ鶉危蝗綣盅喝艘咽槊娓嬤兇餿爍貌撇訓盅旱模盅喝ㄊ迪衷斐沙兇餿說乃鶚В沙兇餿俗砸殉械!Ⅻbr>
第六十七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第六十九條、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第七十條、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時,抵押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提前行使抵押權。
第七十一條、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第七十二條、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各債權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抵押權。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擔保數個債務人履行債務。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抵押人書面同意的,抵押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十三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低于抵押權設定時約定價值的,應當按照抵押物實現的價值進行清償。不足清償的剩余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七十四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主債權的利息;
(三)主債權。
第七十五條、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
同一債權有兩個以上抵押人的,當事人對其提供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
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
第七十六條、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實現抵押權時,各抵押權人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第七十七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先的抵押權與該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一人時,該財產的所有權人可以以其抵押權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
第七十八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順序在后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后的剩余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后的抵押擔保債權。
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并存時,抵押權人優先于質權人受償。
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時,留置權人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
第八十條、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
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征用的情況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第八十一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后發生的債權。
第八十二條、當事人對最高額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額、最高額抵押期間進行變更,以其變更對抗順序在后的抵押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十三條、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不特定債權,在特定后,債權已屆清償期的,最高額抵押權人可以根據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
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高于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限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低于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余額為限對抵押物優先受償。
四、關于質押部分的解釋
(一)動產質押
第八十四條、出質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權但合法占有的動產出質的,不知出質人無處分權的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因此給動產所有人造成損失的,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一)承辦“財務會計改革與國際商務可持續發展”論壇
為紀念改革開放30周年,2008年6月,由商務部財務司主辦、天津市商務委協辦、我會承辦的“財務會計改革與國際商務可持續發展”論壇在天津召開。天津市副市長任學鋒、商務部副部長傅自應、原外經貿部副部長劉山在、商務部財務司司長李榮燦、財政部會計司司長劉玉廷、金融司司長孫曉霞,商務部有關司局、事業單位、商會、協會領導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各省、市商務廳(委、局)領導及財務處、會計學會負責人,中央和地方外經貿企業近160人與會。與會代表回顧了商務財會改革30年的歷程,總結了改革開放取得的巨大成就和經驗,并對當前實現國際商務可持續發展的諸多熱點問題,如會計準則的建設與趨同、銀貿協作、人民幣升值、“走出去”戰略、反傾銷、國有企業債務重組等問題進行了交流。
(二)理論研究與論文評選
1.年度理論研究與論文評選
理論研究作為學會重要的職能之一,自2007年開始,學會與商務部財務司聯合組織開展理論研究和論文評選,推動理論研究工作開展,提升論文評選層次。2008年全國論文評選,設立論文評選工作組織獎,改進論文評選機制,將署實名評選改為“雙盲評”,規范論文報送格式。
2.兩項課題研究
學會承擔了商務部財務司兩項理論研究課題,一是人民幣升值與企業競爭力研究課題,二是中小企業融資問題與對策研究課題。根據所涉地區出口產品結構、產業分布特點以及受升值影響的重點行業等特征,人民幣升值與企業競爭力研究課題分別由遼寧、上海、江蘇、廣東承擔;中小企業融資問題與對策研究課題由寧波市外經貿局與會計學會承擔。
(三)《國際商務財會》月刊編輯發行
《國際商務財會》自2007年更名改版以來,內容和形式都有很大改進,得到了廣大讀者的認可。內容上,2008年雜志綜合版增設企業理財、個人理財等副刊,增加信息量;擴大對外交流,圍繞當前商務形勢和會計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約稿、采稿,對制定相關政策的權威人士進行采訪,為廣大讀者提供及時和權威的指導,增強實用性。形式上,統一文章的格式,對論文的摘要、關鍵詞、參考文獻、注釋等具體要求做出規范。
(四)專業書籍編撰發行
1.《財經法規財會制度選編》
我會受商務部財務司委托,出版了兩冊《財經法規財會制度選編》,編入了400余個重要的財經法規和財會制度文件。
2.《反傾銷會計實務》
為更好的幫助企業應對反傾銷,學會組織了幾位反傾銷專家編寫了該書。目前該書的初稿已經編寫完畢,正在抓緊時間總撰編審。
3.《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實務》
隨著新企業準則、新財務通則在企業的推廣實施,新稅法的出臺,企業迫切需要有一本既反映外經貿行業特點,又緊跟各項財稅政策的業務指導用書。我會對《對外經貿會計實務》(原《外經貿財會基礎手冊》)進行修訂。
(五)培訓
1.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繼續教育培訓是我會培訓工作的重點。自1999年我會開展中央國家機關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以來,每年培訓人數均名列20多家培訓單位的第2、3名,多次受到國管局的好評。2008年我會以加強培訓質量為前提,結合學員需求、緊密圍繞熱點、難點問題以及專業特點開展培訓;適時增加了形勢政策指導講座。培訓形式不斷改進,為企事業單位提供最方便的服務。2008年共舉辦了25期培訓班,其中:走讀班7期、公司班18期;共有3 399人參加了培訓,比上年增長了7.5%。
2. 反傾銷應訴會計培訓
自2006年始,我會在全國舉辦了多期“反傾銷會計人才”培訓班。2008年分別在杭州、無錫、青島、西安、上海舉辦了5期,共計667人參加了培訓。
(六)會議與會員活動
2008年3季度由財務司和我會共同召開了“商務系統企事業單位財務處長聯席會”。該會已舉辦8次(2001~2008年)。
4季度,美國金融危機引發世界經濟衰退,外經貿企業外部市場環境惡化。為讓企業更好應對此次危機,我會于10月在北京組織一次國際金融形勢報告會,中央外經貿企業,天津、北京外經貿企業及有關單位財會部門負責人80多人出席。
(七)組織建設
為保持我會與省市學會合作渠道的暢通,按照自愿、不雙重繳費、保持總會與省市學會聯系渠道暢通的原則辦理各省市學會會員單位加入我會的入會手續,實行雙會員制。
二、2009年工作安排
(一)理論研究與論文評選
1.年度理論研究與論文評選
堅持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會計學會聯合開展商務財會理論研究和論文評選機制,繼續優化評審流程,激發各單位參與理論研究和論文評選的積極性。
2.兩項課題
學會將在總結上年課題研究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繼續結合商務財會工作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醞釀承擔兩項理論研究課題任務,一是關于企業“走出去”財稅金融政策課題研究,二是服務外包與會計工作課題研究。企業“走出去”財稅金融政策課題將分為3個子課題:以家電、輕紡為主體的制造加工業;以商業服務為主體的批發零售業;以承包工程為主體的建筑業。
繼續做好《國際商務財會》的編輯和發行工作。在提高雜志總體質量的同時,加大發行力度,擴大期刊的國內外發行。
(三)開展合作辦刊
為實現月刊的發展與創新,2009年將開展合作辦刊。合作辦刊的目的是為各省區市商務主管部門財務處,外經貿會計學會,中央和地方外經貿企業,大專院校,提供一個開展理論研究活動、發表理論研究成果、交流財會改革經驗、介紹企業財會案例、展示財會人員風采的平臺,同時也提高辦刊質量、拓展發行渠道。合作雙方實現雙贏。
(四)專業書籍編撰發行
學會將根據擬定的提綱,完成《對外經濟貿易會計實務》的編寫工作。繼續編好《財經法規財會制度選編》。并做好這兩本書以及《企業風險管理》與《反傾銷會計實務》的發行工作。
(五)業務培訓
學會在繼續做好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承辦反傾銷應訴會計培訓的同時,根據地方與企業的迫切要求,針對中小企業會計工作薄弱、內部控制不完善,應對外部風險能力較弱的情況,申請承辦“中小外經貿企業會計人員職業技能培訓”和“企業內部控制風險管理人才培訓”。
(六)舉辦“海峽兩岸企業會計準則”研討會
上半年學會醞釀舉辦“海峽兩岸企業會計準則研討會”。研討會的目的是推動海峽兩岸開展經濟貿易合作。日前已就相關事宜做了初步調研,計劃于2009年第二季度在西安、上海或南京舉辦此次研討會。
(七)會議與會員活動
本篇文章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解讀《報告書》第242段程序規定方面的內容。第二部分解讀該條款實體規定方面的內容。第三部分論證《議定書》第16條不再對《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產品適用的主張。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結論部分。
一、《報告書》第242段的程序規定內容
《報告書》第242段程序方面需要澄清的有三個。第一,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的,除《報告書》第242段以外,還有哪些其他WTO條約規定?第二,WTO《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或《議定書》第16.5條關于調查程序的規定,是否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第三,提出磋商的WTO成員能否規定,一旦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即可通過本國海關,對原產于中國的磋商產品進行數量限制?
1.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的,除《報告書》第242段以外,還有哪些其他的條約規定?
雖然,各成員可以依據《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單獨針對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制定違反GATT第11條"普遍取消數量限制"的立法或規定,但此類立法或規定并非毫無約束。首先,此類立法或規定必須嚴格按照《報告書》第242段的程序規定。其次,《報告書》第242段雖然沒有直接條文規定,但條文文意暗含的程序規定部分,適用WTO相關協定中相關程序的規定,只要這些規定不與第242段的規定內容相沖突。[7]這是因為《報告書》第242段作為中國加入WTO的協定的一部分,就中國而言,同屬于WTO協定的有機組成部分。[8]因此,解釋第242段必須遵照WTO的條約解釋規則。WTO條約解釋規則為文意解釋規則(textual interpretation rule)。[9]其次,解釋不能增加或減少第242段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10],并且不能有違第242段的目標與宗旨[11]。第242段項下,WTO其他成員的權利是針對原產中國的協定涵蓋產品實行違反GATT第11條規定的數量限制措施[12],與此對應,中國的權利是防止該條款的濫用[13];第242段的目的與宗旨在于授權其他WTO成員對條款涵蓋的中國產品實施超過WTO貿易救濟所允許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限制[14],與此同等重要的目的與宗旨,是該條款的適用不能減少中國加入WTO所應享受的利益。[15]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們承認正當程序是保護任何WTO協定義務不被濫用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則在實施第242段授權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時遵守WTO相關協定中適當的程序規則,是防止第242段不被濫用并維護中國加入WTO正當利益的基本保障。問題在于,究竟那些WTO協定包含了適用第242段時應當遵守的程序規則?
確定各成員依據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所適用的WTO協定程序規則必須首先確定第242段的性質,以及第242段所暗含的程序要求。從文意上看,第242段屬于貿易救濟中的保障措施[16],授權各WTO成員為保護本國或本地區,"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貿易的有序"[17],而采取違反WTO規定的數量限制措施。[18]因此,《議定書》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或WTO《保障措施協定》,是適用第242段時的相關協定。這兩個協定的相關條款中,規定要求較低,不與第242段規定相沖突,同時又符合第242段所暗含程序要求的部分,對第242段適用。
第242段究竟暗含了怎樣的程序要求?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但第242(a)段的條約用語暗含這樣一個要求:任何一個WTO成員,在實施第242段規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前,必須先通過調查,確定"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的存在,以及該"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阻礙了受調查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19]因此,《議定書》第16條或WTO《保障措施協定》關于調查的程序規定對第242段適用,以確定第242段意義上的"市場擾亂"及其后果的存在。
2.《議定書》第16.5條或WTO《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關于調查程序的規定是否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國內立法或規定?
《報告書》第242段文字缺乏關于調查(investigation)程序的規定。但是,《報告書》第242(a)條的規定暗含成員必須先行確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之后才能啟動特別保障措施程序。在這種情況下,一種主張是其他WTO成員在實施第242段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時,程序規定上擁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另一種主張是《議定書》第16條或WTO《保障措施協定》關于調查程序的規定適用。考慮到第242段暗含了調查程序的要求,且第242段是《WTO協定》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議定書》第16.5條或 WTO《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關于調查的程序的規定,標準較低者約束各成員根據第242段制定的立法或規定,只要這些規定不與第242段的其他規定相沖突。
3.提出磋商的WTO成員能否規定,一旦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即可通過本國海關,對原產中國的磋商產品進行數量限制?
關于這個,其關鍵在于對第242(c)條條約用語的解釋。《報告書》第242(c)條規定:
"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的裝運貨物,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20]
對第242(c)段進行的解釋適用文意解釋原則。[21]根據第242(c)條的條約用語:"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裝運貨物,控制在……水平"。文意解釋清楚表明,中國所同意的,是通過自己的海關,將磋商涉及的紡織品控制在約定的水平[22],即實行所謂的"自動出口限制"(Voluntary Restraint of Export)措施,而不是同意其他WTO成員,通過他們自己的海關,對中國的磋商紡織品直接進行數量限制。因此,任何WTO成員,只要在其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立法中規定,本國或本地區海關可以直接對來自中國的紡織品進行數量限制,就是違反了其WTO義務。[23]一旦這種情況發生,中國就可以啟動WTO爭端解決程序尋求救濟。
相反,如果我們將第242段解釋為請求磋商成員一旦提起措施,就可以通過其國內海關對原產的紡織品進行數量限制,則是剝奪了中國與提起磋商成員進行有意義磋商的權利,剝奪了中國進行自動出口限制的權利,以及中國在實踐中決定第242(b)段所規定的自動出口限制水平。
但是,我們清楚地看到,這個條款有一個遺留。當初各WTO成員在與中國進行入世談判時,沒有就中國違反該條承諾,其他成員法定的回應進行協商。換句話說,《報告書》第242段沒有規定,如果中國違反了《報告書》第242段規定的義務,對中國違法義務行為的處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向相關的WTO規定尋求指引。[24]于是,問題變成:如果中國違反其WTO義務,其他成員的救濟方式是什么?答案十分明確:通過WTO爭端解決程序尋求救濟。
《報告書》第242(b)段[25]的規定支持上述對第242(c)段的解釋。第242(b)段要求,提起磋商成員與中國"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如果我們將第242(c)條的規定解釋為,提起磋商的WTO成員可以規定,一旦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即可通過本國海關,對來自中國的磋商產品進行數量限制,則一旦有任何WTO成員提出磋商請求,中國將只得無條件先行將磋商涉及產品的出口數量控制在個一固定的水平[26]。如此,雖然第242(b)條規定,提出磋商的成員應與中國"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但由于中國沒有任何談判籌碼(bargaining power),實際上只能被動接受對方提出的任何要求,根本不可能進行任何有實質性意義的"磋商"。用這樣的方法解讀第242(c)段的規定,其結果,是條約直接將談判雙方預先進行了實力分配,且將談判主動權完全交與談判的一方;其實質,是條約單方授權其他WTO成員,任意針對原產中國的《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產品,進行任何形式的單方面數量限制,使這里的"磋商",以及所謂"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的規定,只有其字面上的意義,而沒有任何法律意義。這樣的解釋,顯然違反WTO關于"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協定的現有規定"的原則[27],同時違反最基本的條約有效解釋原則(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in treaty interpretation)。[28]
解讀《報告書》第242(d)條[29]的規定可以得出同樣的結論。倘若提起磋商的WTO成員可以規定,一旦對中國提出磋商請求,即可通過本國海關,對來自中國的磋商產品進行數量限制,則第242(d)條規定的"則磋商將繼續進行",也將只有其語言上的意義,而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因為,在前面規定的90天磋商期內,甚至于早在磋商提起的一刻,真正的磋商開始前的 30天,中國就已經處于完全的被動,而磋商對方,因不存在任何不利于自身因素的約束,將不會產生與中國進行真正有意義"磋商"的動機。如此,"則磋商將繼續進行"的規定也就變成了一句多余的話。顯然,這樣解釋國際條約規定的,違反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30]
反過來,如果按照正確的方式解釋第242(c)段的規定,即:由中國通過中國海關對磋商紡織品進行自動出口限制;若中國違反義務,則提請磋商成員按照WTO爭端解決程序解決雙方爭議,則其他幾款的規定都具有了一個國際條約所應具有的法律邏輯,同時,符合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31]因此,提出磋商的WTO成員不能在提起磋商請求的當下,通過本國或本地區海關,直接對原產中國的磋商產品采取任何數量限制措施。
二、《報告書》第242段的實體規定內容
《報告書》第242段關于實體方面的主要規定如下:
" (a) 如一WTO成員認為,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在提出磋商請求時,應向中國提供關于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并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認為能夠證明下列的現行數據:(1)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及(2)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產品的作用;"[32]
……
上述規定中需要澄清的有四個。第一,如何解釋"市場擾亂"?第二,是否存在國內產業的要求?第三,確定因果關系的標準是什么?第四,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是什么?
1.如何解釋"市場擾亂"?
《報告書》第242段沒有"市場擾亂"的定義,因此,我們首先從《報告書》的其他條款尋求答案[33]。《報告書》的上下文沒有相關規定,因此,我們轉向《議定書》相關條款尋求答案[34]。《議定書》第16.4條明確定義"市場擾亂"如下:
4.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在認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受的WTO成員應考慮客觀因素,包括進口量、進口產品對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此類進口產品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35]
關于第242(a)段"市場擾亂"的解釋可以有兩種主張。第一種主張是:WTO成員在確定"市場擾亂"上具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權,原因是第242段沒有關于"市場擾亂"的規定。這種主張存在諸多問題。《議定書》第16.4條是第242段的上下文[36],如此的主張,不考慮WTO協定的整體性,忽視協定上下文的規定,單獨將協定的一部分拿出來進行解釋,違反了WTO關于"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的規定[37]。此外,這樣的主張事實上為第242段的濫用大開方便之門,使中國第242段項下的權利喪失詒盡,違反WTO關于解釋"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38]。
關于第242(a)段"市場擾亂"的第二種主張是:在決定是否存在啟動第242段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的"市場擾亂"時,《議定書》第16.4條的規定適用,只要這些規定不與第242段的規定相沖突。以下的論證表明,第二種主張應當更符合WTO的條約解釋原則。
首先,《議定書》第16.4條與《報告書》第242段同屬中國加入WTO的法律文件[39],它們互為法律解釋時的上下文[40]。第二,《議定書》第16.4條與《報告書》第242段性質相同,同樣是針對原產中國的特定產品實施的特別保障措施,可被視為互為相關部分。這合理解釋了第242段的談判者沒有對如此重要的"市場擾亂"做出定義或加以規定的原因--《議定書》第16.4條已經有所定義,除非定義有所不同,否則沒有再行定義的必要。第三,《報告書》第242(g)條提及《議定書》第16.4條,進一步證明兩者之間具有關聯性。第四,否認《議定書》第16.4條的相關規定對《報告書》第242段適用將大大增加該條款被濫用的可能,甚至使條款的濫用成為必然,有違該條款條約簽訂的宗旨和目的,違反《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41]的規定,從而違反WTO的DSU第3.2條的規定[42]。
對比《議定書》第16.4條與第242段的條約規定可以看出,《議定書》第16.4條關于"市場擾亂"的定義不與第242段的規定內容相沖突。這個事實進一步支持《議定書》第16.4條"市場擾亂"定義對第242段適用的主張。因此,適用第242段正確的步驟應當是:(1)按照《議定書》第16.4條規定的法律要素確定"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的存在;(2)確定該"市場擾亂"或"市場擾亂威脅"是否阻礙調查產品貿易的有序發展;(3)提起磋商請求;(4)若請求磋商成員認為中國違反了第242段規定義務,則啟動WTO爭端解決機制解決雙方的爭端。
2.是否存在國內產業的要求?
《報告書》第242段沒有關于相應國內產業方面的規定。換句話說,第242段沒有直接規定,采取措施針對的產品需要有相應的國內產業的存在。因此,我們轉向《議定書》第16條尋求答案。[43]《議定書》第16.4條明確規定"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存在[44],因此,只有"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才能要求采取根據《報告書》第242段實施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45]換句話說,如果不存在國內產業,則不得對原產的相應紡織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這樣的解釋,得到WTO《保障措施協定》相關規定的支持。[46]
3.確定因果關系的標準是什么?
關于因果關系的,《報告書》第242段沒有明確規定。《報告書》第242(a)條中的"作用"(the roll)一詞不是一個明確因果關系的術語,因此,仍然需要對"作用"進行解釋。在這種情況下,由于《議定書》第16.4條的"市場擾亂"定義對第242段適用,根據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47],第16.4條凡不與第242段規定沖突的部分都屬于第242段條約規定的有效部分。同時,由于WTO《保障措施協定》同為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48]以及WTO條約解釋"不增加……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49],《議定書》第16.4條或《保障措施協定》第4.2(b)條的規定,以標準為低的適用。[50]結論是,《議定書》第16.4條規定的因果關系標準適用,為"一個重要原因"標準。[51]
4.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是什么?
關于相似產品的問題,《報告書》第242段沒有明確規定,《議定書》第16.4條和WTO《保障措施協定》都沒有相關規定。實踐中,保障措施相似產品由各成員國內立法確定。由于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立法或規定,其性質,與根據WTO《保障措施協定》制定的國內保障措施立法相同,兩部法律同屬WTO《保障措施協定》項下的立法,因此,不應采取不同的標準。換句話說,在實施依據《報告書》第242段規定的特別保障措施時,各成員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應當與本國或本地區實施依據WTO《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保障措施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相同。
三、《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的產品將不再適用《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
《議定書》第16條,其性質,是對原產于中國的特定產品所規定的一般性特別保障措施。其適用范圍,為"原產于中國的產品"[52]。換句話說,這個條款對原產于中國的所有產品適用。
在《議定書》第16條涵蓋的產品范圍之內,《報告書》第242段將"WTO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從《議定書》第16條所涵蓋的產品范圍中分離出來,單獨對其規定了門檻更低的特別保障措施,明顯是為了將此類產品,區別于《議定書》第16條涵蓋的一般產品范疇之外。由此,"WTO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將只適用《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而"WTO生效之日起,《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之外的其他"原產于中國的產品"[53],適用《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
至于《報告書》第242(g)條關于"不得根據本規定和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定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的規定,是為了防止成員利用《議定書》第16條和《報告書》第242段的規定,規避《報告書》第242(f)條關于"根據本規定采取的行動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且未經申請,不得重新實施"的規定[54],保障《報告書》第242段的合理運用[55]。因此,根據國際習慣法特別法優先一般法適用的原則,《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的產品將不再適用《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換句話說,在《報告書》第242段2008年12月31日期滿之后,所有《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的產品將真正被納入WTO的法律體系之中。
四、結論
本篇文章結論認為,根據國際法以及WTO的條約解釋原則對《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42段進行的解釋表明:
第一,程序規定方面:(1)WTO協定相應的程序規定中,不與《報告書》第242段規定相沖突,同時又是實施依據《報告書》第242段暗含的程序規定部分,對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立法或規定適用;(2)據此,《議定書》第16.5條或WTO《保障措施協定》第3條關于"調查"的規定約束各成員依據《報告書》第242段制定的國內立法或規定;(3)提出磋商的WTO成員不能在提起磋商請求的當下,通過本國或本地區海關,直接對原產于中國的磋商產品采取數量限制措施。如果中國違反了《報告書》第242段項下的義務,各成員應當通過WTO爭端解決程序尋求救濟。
第二,實體規定方面:(1)《議定書》第16.4條規定的"市場擾亂"對《報告書》第242段適用;(2)不是生產相似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不得要求采取依據《報告書》第242段規定實施的特別保障措施;(3)《議定書》第16.4條規定的因果關系標準,對《報告書》第242段適用,為"一個重要原因"標準;(4)為實施《報告書》第242段規定所采取的特別保障措施時,各成員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應當與本國或本地區實施依據WTO《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保障措施確定相似產品的標準相同。
第三,《報告書》第242段涵蓋的產品不再適用《議定書》第16條的規定。這些產品,在《報告書》第242段2008年12月31日期滿之后,將被真正納入到WTO的法律體系之中。
作者為中國院國際法中心教授、研究員。本篇文章的寫作,得到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中心趙維田教授、劉楠來教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原條約法律司司長張玉卿先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約法律司WTO法律處處長楊國華博士的諸多指教,在此,作者特向趙維田教授、劉楠來教授、張玉卿先生及揚國華博士表示由衷的感謝。
[1] WTO, 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ocument WT/L432 of 10 November 2001。 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2] WTO,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the Accession of China, Document WT/MIN(01)3 of 10 November 2001。 見;《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3] 《議定書》第1.3條規定:"除本議定書另有規定外,中國應履行《WTO協定》所附各多邊貿易協定中的、應在自該協定生效之日起開始的一段時間內履行的義務,如同中國在該協定生效之日已接受該協定"。
[4] 見Julia Ya Qin, " 'WTO-Plus' Obligation and ir Implications for the WTO Legal System - An Appraisal of the China Accession Protocol "(2003),Journal of World Trade, vol.37, no. 3, 483 at p. 491。這些超WTO義務包括 (1) 透明度; (2) 司法審查; (3)統一行政管理; (4)國民待遇; (5) 外商投資; (6)市場地位; (7)過渡審議。
[5] 例如:《議定書》第10.2條(專向性測試)、第12條(農業)、第15條(確定補貼與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報告書》第167條(出口補貼)、第242段(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等。
[6] 第242段內容如下:"中國代表同意下列規定將適用于紡織品和服務產品貿易,直至2008年12月31日,并成為中國加入條款和條件的一部分:(a)如一WTO成員認為《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自《WTO協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場擾亂,威脅阻礙這些產品貿易的有序,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減輕或避免此市場擾亂。請求進行磋商的成員在提出磋商請求時,應向中國提供關于磋商請求的原因和理由的詳細事實聲明,并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認為能夠證明下列內容的現行數據:(1)市場擾亂的存在或威脅;及(2)在該市場擾亂中原產于中國產品的作用;(b)磋商將在收到磋商請求后30天內進行。雙方將在收到此種請求后90天內,盡一切努力就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達成協議,除非雙方同意延長該期限;(c)在收到磋商請求后,中國同意將對這些磋商所涉及的提出磋商請求成員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的裝運貨物,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d)如在90天磋商期內,未能達成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則磋商將繼續進行,提出磋商請求的成員可繼續根據(c)項對磋商涉及的一個或多個類別的紡織品或紡織制成品實行限制;(e)根據(d)項設立的任何限制的條件將自提出磋商請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請求當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限有效,或如果提出請求時該年只余3個月或更少的時間,則對提出磋商請求后12個月結束的期限有效;(f)根據本規定采取的行動的有效期不得超過1年,且不得重新實施,除非有關成員與中國之間另有議定;以及(g)不得根據本規定和議定書(草案)第16條的規定對同一產品同時適用措施。工作組注意到這些承諾。《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法律文件》第815頁,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
[7] 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根據上訴機構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案件中關于條約有效解釋原則的裁定,第242段文意暗含的程序規定,是WTO其他成員適用第242段所必須遵守的條約義務。
[8] 《議定書》第1.2條規定:"所加入的《WTO協定》應為經在加入之日前已生效的文件所更正、修正或修改的《WTO協定》。本議定書,包括工作組報告書第342段所指的承諾,應成為《WTO協定》的組成部分。"
[9] 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協定的現有規定"。WTO上訴機構在United (WT/DS2/AB/R) 案件中裁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是得到認可的國際慣例法。因此,它構成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的一個部分。根據DSU第3.2條,上訴機構必須按照其規定澄清GATT各條款,以及《馬拉喀什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WTO協定》)所涵蓋協定條款含義"。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上訴機構裁定對WTO各協定條款含義的解釋"首先是文意解釋"。
[10] 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WTO爭端解決體制在為多邊貿易體制提供可靠性和可預測性方面是一個重要因素。各成員認識到該體制適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及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11]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12] 第242(a)段授權各成員可以針對《紡織品與服裝協定》所涵蓋的原產于中國的紡織品和服裝產品采取特別保障措施。見前注7。
[13] WTO《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DSB的建議和裁決不能增加或減少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14] 第242段規定的紡織品特別保障措施實施條件遠遠低于WTO《保障措施協定》所規定的一般保障措施實施條件。
[15] GATT第23條規定,任何一個WTO成員,若其WTO協定項下直接或間接獲得的利益,因另一成員未能履行其在WTO協定項下的義務而正在喪失或減損,則該成員有權要求法律救濟。
[16] 《報告書》第242段與WTO《保障措施協定》之間的差別,除采取措施的程序及實體規定不同以外,一個主要的差別是前者保障"產品貿易的有序"(第242(a)條),而后者保障"生產同類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保障措施協定》第2.1條)。但這些差別均不兩者法律性質上的類同性。兩者同屬非不公平競爭情況下的貿易救濟措施。
[17] 《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第242(a)條。
[18] GATT第11條"普遍取消數量限制"。
[19] 見第242(a)段。
[20] WTO適用的官方語言的為:(c) Upon receipt of the request fro consultation, China agreed to hold its shipments to the requesting Member of textile or textile products in the category or categories subject to these consultation to a level no greater than 7.5 per cent (6 per cent for wool product categories) above the amount entered during the first 12 months of the most recent 14 months preceding the month in the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was made;
[21] 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上訴機構裁定對WTO各協定條款含義的解釋"首先是文意解釋"。 見前注10。
[22] 這個含義,WTO官方語言的表達得十分清楚:"China agreed to hold its shipments to the requesting member …… to a level no great than ……"。
[23] 如此授權,違反第242(c)段的規定。根據《議定書》第1.2條的規定,第242(c)段屬于《WTO協定》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授權違反WTO條約義務。
[24] 相關的WTO協定為《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見前注11。
[25] 第242(b)段條約內容見前注7。
[26] "控制在不超過提出磋商請求的當月前的最近14個月中前12個月進入該成員數量的7.5%(羊毛產品類別為6%)的水平",第242(c)條。
[27]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見前注11。
[28] 在Japan - Taxes on Alcoholic Beverage (WT/DS8&10&11/AB/R)案件中,上訴機構裁定:A fundamental tenet of treaty interpretation flowing from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set out in Article 31 is the principle of effectiveness (ut res magis valeat quam pereat). In 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e noted that "[o]ne of the corollaries of the 'general rule of interpretation' in the Vienna Convention is that interpretation must give meaning and effect to all the terms of the treaty. An interpreter is not free to adopt a reading that would result in reducing whole clauses or paragraphs of a treaty to redundancy or inutility".
[29] 第242(d)段條約內容見前注7。
[30] 見前注29。
[31] 同上。
[32] (a) In the event that a WTO Member believed that imports of Chinese origin of textiles and apparel products covered by the ATC as of the date the WTO Agreement entered into force, were, due to market disruption, threatening to imped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trade in these products, such Member could request consultations with China with a view to easing or avoiding such market disruption. Member requesting consultations would provide China, at the time of request, with a detailed factual statement of reasons and justifications for its request for consultations with current data , in the view of the requesting Member, showed: (1) the existence or threat of market disruption; and (2) the role of products of Chinese origin in that disruption;
[33] 《報告書》為加入WTO文件的有機組成部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2(a)、(b)條的規定,《報告書》與第242段內容相關的規定應被視為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2條規定:"就解釋條約而言,上下文除指連同弁言及附件在內之約文外,并應包括:(a) 全體當事國間因締結條約所訂與條約有關之任何協定;(b) 一個以上當事國因締結條約所訂并經其他當事國接受為條約有關文書之任何文書。"
[34] 《報告書》和《議定書》同為中國加入WTO法律文件的有機組成部分。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2條的規定,《議定書》的相關規定也是第242段的上下文部分。見前注9。
[35] 《議定書》第16.4條如下:Market disruption shall exit ever imports of an Section,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with an Section produced by the domestic industry, are increasing rapidly, either absolutely or relatively, so as to be a significant cause of material injury, or threat of material injury to the domestic industry. In determining if market disruption exists, the affected WTO Member shall consider objectively factors, including the volume of imports, the effect of imports on prices for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Sections, and the effect of such imports on the domestic industry producing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
[36] 同前注34。
[37]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規定WTO條約解釋"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WTO上訴機構在WTO上訴機構在United States - Standards for Reformulated and Conventional Gasoline (WT/DS2/AB/R) 案件中裁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條是得到認可的國際慣例法。因此,它構成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的一個部分"。而《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見前注10、11。
[38]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見前注11。
[39] 《議定書》第1.2條。見前注9。
[40] 見前注34。
[41]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
[42] DSU第3.2條:"……各成員認識到該體制適于保護各成員在適用協定項下的權利和義務,及依照解釋國際公法的慣例澄清這些協定的現有義務……"。另見前注11。
[43] 見前注35。
[44] 《議定書》第16.4條。
[45] 由于《議定書》第16.4條"市場擾亂"的規定對第242段適用,因此,根據條約的有效解釋原則(見前注29),此條款中凡不與第242段沖突的部分都對第242段適用。
[46] 如果第242段暗含的要求在《議定書》中沒有規定,則WTO《保障措施協定》的相關規定適用。因此,《保障措施協定》(第2.1條)含有與《議定書》(第16.4條)相同的規定這一事實進一步支持第242段的適用必須滿足國內產業要求的主張。
[47] 見前注29。
[48]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1條。見前注42。
[49] 《關于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第3.2條。見前注11。
[50] 《議定書》與WTO《保障措施協定》同為第242段的上下文。雖然《議定書》與第242段的關系比《保障措施協定》更為緊密(因為第242段是通過《議定書》而成為《WTO協定》組成部分。見《議定書》第1.2條。見前注9。),但根據第3.2條"不增加……適用協定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原則,《議定書》與《保障措施協定》中標準為低的適用。
[51] 《議定書》第16.4條規定:"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從該規定可以清楚看出,因果關系的標準為"一個重要原因"標準。
[52] 《議定書》第16.1條。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支持重點礦種的全國大中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以下簡稱項目)。
第三條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按照“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項目的實施。
第四條國土資源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組建全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項目辦),作為項目的組織實施及項目的日常管理機構。項目辦聘請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咨詢指導項目技術業務。各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和財政廳(局)是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參與項目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全國大中型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項目分為礦產勘查項目、礦產預測項目和新技術新方法項目等三類。礦山企業是礦產勘查類項目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負責本企業礦產勘查項目的組織實施。科研院所(校)是礦產預測和新技術新方法類項目的牽頭單位,負責所牽頭的礦產預測和新技術新方法項目的組織實施。
承擔礦產勘查類項目總體地質勘查工作的地質勘查單位為項目勘查單位(以下簡稱勘查單位)。根據勘查設計的總體要求,承擔項目實施中鉆探、坑探、物探、測試和綜合研究等具體工作的單位為外協單位。
第六條勘查單位、外協單位、礦產預測和新技術新方法類項目牽頭單位的確定應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采取招投標等方式擇優選擇,充分調動和發揮各類參與項目實施單位的積極性。
第七條承擔單位應依法取得礦業權,并履行礦業權人的義務。勘查成果資料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管理。礦產預測類等項目牽頭單位也應按有關規定提交成果資料。
第二章項目組織管理
第八條項目辦負責組織編制專項工作規劃和實施方案;負責組織項目年度立項;編制和下達項目任務書,負責項目設計、年度工作方案、成果報告的終審和項目驗收;負責組織項目實施過程監督檢查和項目任務、設計方案重大調整的審批;負責制定項目實施的管理制度和技術標準。
第九條專家委員會負責項目重大技術咨詢和業務指導。審議實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議;參與項目立項論證、評審、質量監督和成果驗收工作;指導找礦技術方法攻關,幫助解決施工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條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立項申請、項目設計、年度工作方案與成果報告的初審,項目野外工作驗收,督促項目資料的匯交;負責組織本省(區、市)內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參與項目辦組織的監督檢查;負責協調項目承擔單位、勘查單位、外協單位和礦產預測等其他各類項目牽頭單位間的關系和資質審核;負責協調礦業權關系;負責落實項目地方財政(中直企業集團)和礦山企業資金。
第十一條承擔單位按要求組織編制立項申請(可行性報告)及年度項目續作建議;組織編寫項目設計;組織編寫項目工作報告和成果報告并負責提交;委托資源儲量報告的評審、地質資料的匯交和保管。負責擇優選定項目勘查單位。
第十二條勘查單位負責整個勘查工作的實施和管理。根據承擔單位的要求,編寫項目設計、年度工作方案、成果報告;按有關技術要求和規定組織項目實施,按時提交項目實施過程的工作報告,按規定提交項目勘查工作的地質資料。負責擇優確定外協單位。
第十三條外協單位按照與勘查單位簽訂的施工協議的要求,負責具體承擔的鉆探、坑探、物探、測試和綜合研究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向勘查單位提交相應的工作報告、成果報告和相關原始資料。
第十四條礦產預測牽頭單位負責接替勘查區的礦產預測工作,并向項目辦提交相應的工作報告、成果報告、勘查工作方案建議和相關原始資料。
第三章立項及批準
第十五條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礦山建設規模為大型或中型;
(二)礦山勘查開采主礦種為煤、鈾、鐵、錳、銅、鋁、鉛、鋅、鎢、錫、鉬、銻、鎳、金、磷、優質石墨、纖維石膏、涂料級高嶺土等重要礦產;
(三)接替勘查區的成礦地質條件有利、找礦潛力大;
(四)礦山尚可服務年限小于15年,優先考慮服務年限10年以下的礦山;
(五)接替勘查區應符合勘查規劃要求,主要在礦山近和深部;
(六)勘查工作程度主要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輔以詳查;
(七)預期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明顯;
(八)注重共伴生礦產的綜合評價與資源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項目立項的基本要求:
(一)承擔單位應持有接替勘查區范圍內礦業權證明文件或礦業權主管部門出具的預留勘查范圍的證明文件;
(二)勘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甲級勘查資質,外協單位應具有相應的乙級以上勘查資質;
(三)地方財政(或中直企業集團)、礦山企業落實項目總預算的50%。
第十七條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專項實施方案的總體安排,擬定并年度立項通知。
第十八條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轄區的立項申報和初審。對初審通過,但尚未取得礦業權的項目,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應將接替勘查區范圍預留給承擔單位。
第十九條各省(區、市)所屬的礦山企業的立項申請,由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送項目辦。
中直企業集團(核工業集團等特殊企業集團除外)所屬的礦山企業的立項申請,由中直企業集團簽署意見,并經項目所在地的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后,報送項目辦。
第二十條對通過立項初審的項目,項目辦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根據礦山危機程度、找礦潛力、地質工作程度等因素,將申報項目分為礦產勘查類項目和礦產預測類項目,并提出可否立項的論證意見。
第二十一條通過立項論證的項目在指定媒體上公示,公開征求意見,接受監督。
公示完畢并經核實無異議的礦產勘查類項目,列入年度危機礦山接替資源勘查項目安排計劃。
公示完畢并經核實無疑義的礦產預測類項目,由項目辦通過引入競爭機制,擇優選定牽頭單位,與承擔單位和勘查單位聯合承擔,并納入礦產預測項目計劃。
第二十二條礦產勘查、礦產預測和新技術新方法等三類項目,由國土資源部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制項目預算建議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并下達預算。國土資源部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財政部項目預算下達計劃,并經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或中直企業集團)向承擔單位下達項目任務書。其中,礦產勘查類項目在申報預算前須依法持有接替勘查區的礦業權。
第二十三條接替勘查區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留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類項目,自公示截止日起,為其保留立項資格一年。在預留期內依法取得礦業權后,方可申報礦產勘查類項目預算;在預留期內未取得礦業權的項目,取消申報預算資格,并不得再次申報立項。
第二十四條承擔單位按項目任務書要求,組織勘查單位依據相關技術標準或規范編寫勘查設計;報送至項目所在地的省級項目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對設計書進行初審,并負責將修改后的設計書連同項目設計初審意見書一并報項目辦。
對通過初審的項目設計,項目辦組織專家進行終審。
第二十六條項目辦負責對修改后設計進行批復。承擔單位根據項目辦批復的設計組織野外作業施工。
第二十七條礦產預測類項目完成后提交成果報告,經項目辦組織專家審查可以轉為礦產勘查類項目的,由相應的礦山企業依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報,直接納入相應年度勘查項目計劃。
第四章成果報告評審驗收與資料匯交
第二十八條項目結束野外作業在轉入報告編寫之前,承擔單位應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出野外工作驗收申請,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受理驗收申請后,組織專家進行野外工作驗收,驗收的重點是檢查設計執行情況,各項地質工作是否達到編寫成果報告和實現預期成果的要求,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評估,并提交野外驗收意見書。重大項目的野外驗收可以由項目辦直接組織。
第二十九條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在野外驗收意見書上簽署意見后,報送項目辦,同時向項目承擔單位通報野外驗收意見。
野外驗收意見要求補充工作的,承擔單位應按要求及時補做,并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提交補做工作報告。
第三十條項目野外作業施工結束并經野外驗收通過后,承擔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技術標準規范和要求,組織編寫成果報告,提請成果報告評審、審查和項目驗收。
第三十一條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項目成果報告的初審工作,并監督成果報告的修改,修改后的成果報告連同初審意見一并報項目辦終審。
第三十二條項目成果報告評審依據為:項目任務書、設計書、設計審查意見書、設計批復意見、調整意見書、補充設計、野外驗收意見書、相關技術文件和有關技術標準。
第三十三條項目辦組織成果報告評審的同時,根據項目工作任務、預期成果、工作量、成果報告質量和經費使用等,組織項目驗收,并統一下達成果報告評審和項目驗收批復意見。
第三十四條承擔單位應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辦上交項目成果資料紙介質和電子文檔資料。同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匯交項目地質資料;匯交(備案)運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取得的找礦突破的成果資料;備案經委托評審的儲量報告;履行有關儲量登記手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項目辦聘任監審專家,對指定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根據項目辦的有關要求,負責組織本省(區、市)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參與項目辦組織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六條承擔單位應對勘查工作實行嚴格的管理,勘查單位應健全項目實施責任制度,加強內部管理。
項目實施過程中,承擔單位應編制月報、半年報和年報,按時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同時向項目辦抄報;重大情況隨時向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和項目辦專報。
省級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向項目辦報送本省內項目執行情況年報。
第三十七條項目實施過程中,對項目的工作地區、目標任務、工作周期、主要實物工作量等確需重大調整的,必須由項目承擔單位正式行文,監審專家簽署意見后,經省級項目主管部門復核后報項目辦批準。涉及經費調整的事宜,需報財政部批準后執行。
批準同意調整的項目應按要求提交補充設計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八條項目管理實行回避制度。項目的參加人員和顧問,以及其他有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在項目立項論證、設計審查、野外驗收、報告評審等環節中應當回避。
第三十九條參與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和聘請的專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承擔單位、勘查單位、外協單位和礦產預測等其他各類項目牽頭單位偽造地質資料、編造原始地質記錄、瞞報或虛報勘查結果的,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直接負責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這次清查工作是全國組織開展的統一行動,對于全面規范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使用效益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有利于為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基礎數據庫提供準確數據,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管理能力;有利于為科學編制部門預算、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創造條件,提高公共財政管理水平。
二、清查工作的目標任務
(一)全面摸清家底。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資產情況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二)建立監管系統。通過資產清查,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數據庫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礎上,建立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動態監管系統,實施動態管理,為加強資產管理提供信息支撐。
(三)實現兩個結合。建立起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為今后編制年度預算、加強資產收益管理、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創造條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對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主管部門、各單位和各級財政部門要在全面總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三、清查基準日和范圍
(一)清查基準日。此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統一以20*年*月*日為資產清查基準日。
(二)清查范圍
1、20*年*月*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與財政部門存在經費繳撥關系的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收入納入財政國庫或專戶管理的單位。
2、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自收自支單位、社會團體。
3、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經濟實體,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圍,但行政事業單位須根據有關規定填報相關數據。
四、清查時間和步驟
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從20*年*月開始,到20*年*月底基本結束,具體按照以下5個階段組織實施:
(一)動員準備階段
1、成立全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制定清查工作方案,制發有關文件、資料和報表等。
2、對各級所屬行政事業單位進行戶數清理,確定納入此次資產清查范圍的具體單位。
3、召開全區資產清查工作會議進行動員和部署。
4、組織開展有關資產清查政策、制度、報表和軟件操作等方面內容的業務培訓。
(二)單位自查階段
1、各單位組織自查。包括清理核對會計帳目,清查盤點實物資產,錄入固定資產卡片,填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基礎表》,編制《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報表》,撰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取得相關備查證據材料等。
2、各單位通過公示欄等形式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公示。
3、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各單位清查結果上報情況選擇排定重點審計單位,確定參與專項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
(三)復查審計階段
1、各級財政部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對排定的重點審計單位進行專項審計,各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組織復查或抽查。
2、各單位根據審計或復查意見對原資產清查結果進行修改確認,再按財務隸屬關系正式上報資產清查結果。
(四)匯總報告階段
各主管部門、單位對下屬單位上報的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匯總整理,須于20*年*月*日前將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報送區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清查辦)。各財政所須于20*年*月*日前將本地區資產清查統計匯總表等一并裝訂成冊,連同電子介質數據報區清查辦。區清查辦對區直各部門、單位以及各財政所上報數據資料進行審核匯總,于20*年*月*日前將全區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上報市清查辦。
資產清查工作結果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工作報告,匯總報表和所屬單位基礎表等數據報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電子介質數據等。
(五)資產核實階段
各級財政部門根據有關資產核實辦法對資產清查結果逐步予以核實。單位根據核實批復文件及時進行帳務處理,并辦理相關資產管理手續,同時針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健全完善規章制度。財政部門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分析整理,建立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基礎信息數據庫。
五、工作要求
此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進行。
1、區直各部門、單位及各街道、鄉鎮,包河工業區要高度重視這次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按照本方案的規定,明確任務,狠抓落實,確保資產清查工作能夠如期保質保量完成。
2、各行政事業單位要按照統一布置和要求組織力量認真開展清查工作。工作中要做到實事求是,不得瞞報、虛報、拒報和遲報,要建立和完善資產公示制度,積極配合和支持區清查辦組織的復審和專項審計工作。各主管部門要組織所屬單位做好資產清查工作,設立咨詢舉報電話,接受單位、個人關于資產清查情況和問題的反映。
(一)全面摸清家底。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情況、財務情況以及資產情況等進行全面清理和清查,真實、完整地反映單位的資產和財務狀況,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奠定基礎。
(二)建立監管系統。通過資產清查,為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信息數據庫提供初始信息,在此基礎上,建立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動態監管系統。
(三)實現兩個結合。建立起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的運行機制,為編制*08年及以后年度預算、加強資產收益管理、規范收入分配秩序創造條件。
(四)完善管理制度。對資產清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在全面總結、認真分析的基礎上,提出相應整改措施和實施計劃,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
二、資產清查基準日
清查基準日統一以**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
三、資產清查范圍。
1、**年12月31日以前經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成立的、執行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各類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并同財政部門有經費繳撥的社會團體等單位。
行政單位附屬的未脫鉤經濟實體,執行企業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興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圍,但行政事業單位須根據有關規定填報相關數據。
四、資產清查內容
各單位的資產清查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清理、帳務清理、財產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五、工作內容和步驟
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從**年2月開始,6月底基本完成,分四個階段組織實施。第一階段為單位自查階段(*年2月1日至3月31日),各單位成立資產清查機構、制定資產清查工作方案,并報縣財政局備案,各單位組織自查;第二階段為復查審計階段(*年4月1日至4月15日),主管部門組織復查或抽查,縣財政部門委托中介機構對部分單位進行專項審計;第三階段為匯總報告階段(*年4月15日至4月30日),單位向主管部門報送資產清查結果報告,縣直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向縣財政局歸口預算管理股室報送資產清查結果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工作報告,匯總報表及所屬單位基礎表等數據報表,以及相關證明材料,電子介質數據。
上報的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匯總報表和相關資料統一用A3紙打印并裝訂;全縣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結果報告于**年5月*日前上報市財政局。第四階段為資產核實階段(*年6月1日至6月30日),縣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根據資產核實有關規定,在省財政廳確定的權限范圍內對資產清查結果逐步予以核實,單位根據核實批復文件及時進行帳務處理,并辦理相關資產管理手續。
六、組織機構
為切實加強領導,保證資產清查工作順利進行,縣財政局成立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工作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要求各鄉鎮也要成立資產清查工作領導小組和辦公室,負責本鄉鎮資產清查工作的組織和實施,縣直主管部門和單位相應成立資產清查組織和工作機構,負責領導和實施本部門、本單位的資產清查工作。并將組織機構報縣財政局備案。
七、工作要求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按照“統一政策、統一方法、統一步驟、統一要求和分級實施”的原則進行。
(一)、縣直各單位和各鄉鎮財政所要高度重視資產清查工作,按照有關要求,加強領導,落實機構和人員,建立工作聯系和報告制度,確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順利進行。
(二)、各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開展資產清查工作,做到帳帳、帳實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資產來源、去向和管理情況,要建立和完善資產公示制度、通過公示欄等方式對資產清查結果進行公示。要結合資產管理現狀,進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要積極配合社會中介機構工作,提供專項核查審計必須的資料和線索,不得干預社會中介機構依法執業。
鎮扶貧產業項目自查報告根據市區脫貧攻堅領導小組下發【55】號文件要求,我鎮于8月13日-8月19日由鎮扶貧辦牽頭,鎮各站辦所配合,對我鎮自脫貧攻堅工作開展以來使用專項扶貧資金實施的產業項目開展全面自查,現將自查結果報告如下。
一、庭院經濟實施情況
該項目于2019年開始實施,2020年續建,共申請專項扶貧資金12.682萬元;其中,2019年申請資金4.5465萬元,購買531只雞、246只鵝、19只鴨、6只羊、31頭豬、種植天麻30平方、黨參1.5畝、蔬菜1畝,受益建設建檔立卡貧困戶38戶67人,帶動21人增收脫貧,受益貧困人口滿意度100%;2020年申請資金8.1355萬元,購買豬49頭、羊2只、雞430只、貝母一畝300斤種子、黨參0.75畝,參與項目建設建檔立卡貧困戶38戶68人,目前項目正在實施中。
二、自查開展情況
我鎮第一時間成立項目自查小組,對該項目從立項、程序、公示公告、資金使用撥付情況、運營過程中日常監管情況以及最終項目是否實際帶動貧困戶增收等幾個方面開展全面自查自糾。通過查看檔案資料,該項目論題充分、符合項目公示、公告程序,資金撥付票據齊全,不存在相關問題;通過入戶實地訪談貧困戶發現,該項目確實帶動貧困戶增收脫貧,貧困戶對該項目十分滿意,不存在實際受益達不到、未帶動貧困戶增收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