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法律制度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08-22 18: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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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法律制度論文

篇(1)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

(二)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倓t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管者的商品”,“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它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等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鼓勵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而政府采購的目的就是通過政府采購促進正當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它部門法律比如國際貿易法、國際稅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規中與政府采購有關的規定,都應屬于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構成內容。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據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共同構成我國完整的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參考資料】

篇(2)

近年來,我國研究生招生規模有了長足的發展,在研究生培養規模迅速擴大的情況下,如何保證和不斷提高研究生培養質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學及管理部門所面臨的共同任務。研究生畢業論文是研究生科學研究能力的體現,是衡量其能否獲得碩士學位的重要依據,其質量是衡量一所學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學水平、學生畢業與學位資格認證的重要依據。經濟法律的學習和研究,特別是畢業論文的寫作,最重要的是選題。論文選題就是文章將要闡述的主題,是經過挑選確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內容和途徑。要做好論文,提高論文質量,首先要有好的選題。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往往是學生學術生涯的起點。因此,重視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的寫作,對學生的論文選題給予適當的指導是非常必要的。

 

一、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的寫作特征

 

1.學術性與現實性相結合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管理和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對現實經濟問題的及時反映,經濟法碩士研究生的畢業論文普遍關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實際問題。但畢業論文是學術論文,學術性、先進性、獨創性是學術論文的基本特點,學術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證畢業論文中學術性和現實性相結合,既可以是直接對一些具有重要社會意義的現象和問題進行學理探討,也可以是在宏觀的現實背景下對一些純學術問題的新發現、新探討和新拓展??紤]到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與學科專業論文的區別,其對現實的關注和聯系并不是直接為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具體答案,而是通過對一些現實問題的探討推進理論創新和學科發展,或是對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從學理上探尋對策和給出一個較為理性的思路。經濟法專業碩士生在選擇畢業論文研究方向時,一方面要敏感認知現實經濟關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慮論文的理論水平高度。

 

2.專業基礎與法學前沿問題相結合

 

作為經濟法專業碩士的畢業論文相較本科生論文而言,對論文的學術性要求更高。碩士畢業論文是對所學專業知識的綜合檢測,但不是對所學知識的簡單總結和復述,是以所學的專業知識為基礎研究并且探討學科發展中的學術問題,或是為一些現實問題的解決提供理論支撐。一句話,作為學術論文,它旨在考查學生初步的學術研究能力。畢業論文實質上是學位論文,因此,畢業論文的選題應當與學生所學專業和所要申請的學位掛鉤,要在本專業領域內選擇具有一定理論意義和應用價值的論題。因此,經濟法碩士畢業論文選題不僅要立足于專業基礎這一根本,而且要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研究動態來確定研究方向和課題,把對法學前沿問題的把握與所具備的專業基礎相結合。

 

二、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中的主要困惑

 

畢業論文的選題過程是一個發現和提出問題的過程,這一過程真正實施起來并不容易。在一定意義上,發現和提出問題要比解決問題困難得多。論文選題并不是憑一時的興趣、湊熱鬧、趕時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認真地思考和論證,以明確自己的興趣所在、有無能力、基礎如何。

 

1.不能正確理解創新標準

 

有些碩士研究生考慮到寫作時間有限和自身的理論基礎,在短時期內往往很難形成新的理論,為符合畢業論文創新的要求,于是在選題是一味求創新,選擇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經濟法前沿問題,結果在實際寫作中無法把握選題,也很難找到相關資料作為幫助,最后只能放棄選題。這些問題的出現,是因為對論文創新標準的理解不準確。其實,創新從根本上講就是人們對某些問題的認識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體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并非只有推翻現有學說,另創一個新的學說或體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對某一問題的解決有推動、有幫助,對人們的認識有啟發、有拓展,能對學科發展增添“一磚一瓦”,都稱得上創新。因此,創新不僅是推陳出新,提出新學說、新觀點,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礎上發現和補充新材料,開啟新視角,做出新論證,引進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語言表述。即使能較為系統地提出和闡述一個未被注意的新問題,一時又未能解決,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在當前這個利益多元化的時代,經濟關系紛繁復雜,經濟法所涉內容也十分廣泛。經濟法碩士研究生在選擇論文選題時,有時很難判斷所涉問題的重要性。例如:有學生因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計劃寫“企業工商登記法律問題研究”。這個選題表明上看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是個可行的選題。但仔細推敲,在這個制度中如果是探討工商登記的內容,則成為具體的經濟技術規范的推敲,容易寫成工作報告:如果從工商登記的程序探討,則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體制,與經濟法研究內容有所偏離:如果從企業行為角度分析,則偏向于律師實務研究。很難從理論高度進行發揮,提出有學術價值的觀點。只有從企業的市場準入一般規則角度探討企業工商登記的相關問題,才是比較好的選題。但這樣的話,論文選題變成了“市場準入一般規則研究”。因此,經濟法研究生在做畢業論文選題時,首先應該注意考慮選題的理論基礎,能否有適當的理論可以用來分析該問題;其次再考慮選題的現實意義,是否值得花時間去深入研究來滿足現實的需求。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判斷選題的價值。

 

三、對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論文選題的幾點建議

 

1.選定一個比較明確的方向

 

選題,就是選擇什么樣的專題作為自己學習、研究的具體方向。經濟法所涉內容比較繁雜,學科之間差異性也較大。例如:市場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觀調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點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異,而每個人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確定自己的選題,首先要對幾年學習所積累的知識作簡要的整理,總結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長,對哪些只是一般了解,從而將注意力凝聚到最能體現和發揮自己知識特長的某一點上,以此為基點通過了解和把握經濟法學術動態,找到合適的研究課題。

 

2.結合學界研究主流方向來判斷選題

 

不同時期學術研究的注意力、側重點等總會不同,相應地在法律研究過程中會有一些相對研究集中的熱點問題。畢業論文要合理選題,應盡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學術動態,對經濟法領域所討論的各種問題及其代表性觀點、學說均應有基本了解,同時又要結合自己的專業基礎和興趣有所側重,突出重點。這樣能夠保證自己的論文有足夠的資料來分析論證。經濟法學術研究的過程,實際上是一個“存同求異”的過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統一平臺。對經濟法碩士研究生來說,先準確理解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基本學說,才有可能正確運用理論解釋現實經濟問題;而“求異”是在論文寫作過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這樣才能體現自己論文研究的價值,才能推動學術發展。特別是對學界研究的熱點問題不必要一味跟風作為選題,因為如果是熱點問題,許多學者都從多方面對該問題進行了比較深入全面的探討,對碩士研究生而言,選擇這樣的題目風險比較大,很難發現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觀點,容易造成最后寫作的困難。

 

3.選擇合適的角度建立選題

 

論文選題是對平時所學知識的一個梳理過程,也是對平時所思考的問題的梳理和總結過程以及二者的綜合過程。經濟法研究領域中許多問題都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析和討論,學生可以在對所學課程有了基本了解和興趣的基礎上,從自身的角度綜合運用各種思維方法來進行選題。例如:在財政制度領域,長于理論抽象思維的學生可以考慮研究財政法的本質、財政法的基本原則、財政法律制度在經濟法中的法律地位等問題;偏愛實證研究的學生可以分析具體財政制度,如轉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預算法的完善、財政體制的改革等等問題:擅長比較研究的學生可以通過歷史分析中國財政法律制度變遷、結合其他國家財政法律制度進行比較研究……無論在經濟法的哪個領域選題,都存在一個怎么思考和總結的問題。需要綜合運用同向思維和逆向思維、聚合思維和發散思維、形象思維和抽象思維、形式思維和辯證思維等各種方法,以明確自己的知識儲備與能力、興趣與所長,以及當前學術動態中的定論、爭論、未論所在,并從中找到需要研究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學生要查閱大量文獻,提煉選題,形成自己的見解,這本身就是一種能力的訓練和基本功的培養。

 

4.查閱相關文獻來輔助選題

 

選題的判斷必須建立在大量查閱文獻的基礎上,特別是在確定研究方案時,需要考慮論題是不是有相關資料來加以鋪墊?!扒蓩D難為無米之炊”,沒有大量文獻資料的參考很難寫出高質量、高水平的論文。在經濟法研究中確實有一些領域研究學者很少,這樣導致相關的文獻資料也很少。例如:對我國特殊形態的一些企業的現狀以及法律調整,如集體所有制企業、建設兵團等方面研究資料就非常少。由于畢業設計環節在研究生培養過程中設在畢業前夕,很多同學將絕大部分時間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學都很難有時間和精力進行原始資料現場調查和研究,只能進行二手文獻的查閱。因此,在選題時應該考慮現有文獻的基礎,對文獻進行初步的查閱,這樣可避免最后寫作過程中因資料來源的單一而削弱了畢業論文的說服力。

 

篇(3)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財政法制建設不斷發展,財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水平日益提高,已初步形成了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相適應的財政法律制度框架。與此同時,財政執法也在不斷地規范,全方位的財政監督機制和制約機制正在形成。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目前我國財政法制建設的總體水平仍有待進一步提高,財政立法中尚存在著與財政改革和發展不相適應的方面,財政執法中時常出現不合法和不適當的問題,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財政改革的深化和財政法制的嚴肅性。在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過程中,我們應該進一步提高對推動依法行政、依法理財重要意義的認識。第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是全面提高財政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強財政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覆蓋財政收支各個層面的管理機制,逐步實現財政資金分配的規范化和法治化。無論是加強財政收入管理、優化支出結構、加大財政監督力度,還是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都必須依照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運用法律手段,將法治貫穿于財政管理的全過程,才能夠保證財政行為的規范化。第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有助于有效地行使財政職能,充分發揮財政的作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財政職能,主要體現在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公平分配、調節經濟運行等方面。深化財政改革,就是要按照政府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活動范圍和作用方式,按照轉變政府職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財政體系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財政職能。這一切都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通過科學的立法,使之規范化、制度化;通過嚴格的執法,使之行之有效、監督有效。第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是促進和規范財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在改革與法制建設的關系上,應該堅持并強調一手抓改革與發展,一手抓法制。

立足于本國國情,通過比較和借鑒來吸收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和做法,是我們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推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的一項重要內容。從發達國家的情況看,其公共財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經驗便是充分注重運用法律手段,堅持依法理財,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法治化的水平。從總體上看,其財政法制建設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第一,財政法律制度較為健全。財政活動的各個領域、各個環節均有法可依,法律規定比較科學、合理,財政法的效力等級較高,可操作性也比較強。第二,能夠依法進行財政管理。許多國家的預算編制草案相當細致,幾乎對每一項開支都有詳細的論證。立法機構對預算的審批程序極其嚴格,審批過程的公開度和透明度很高。在收入方面,無論開征稅種、設立收費項目,還是發行公債,均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在支出方面,政府嚴格按照預算確定的支出來提供良好的公共產品和服務,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增加預算,則須根據有關法律程序進行審批。第三,重視對財政執法的監督,各個執法監督機構之間有明確的職責分工,追究法律責任一視同仁,對執法不嚴格,等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處罰。

二、財政監管在依法理財中的重要地位

所謂財政監管,是財政機關在財政管理過程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涉及財政收支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的審查、稽核與監督檢查活動。財政監管寓于管理活動當中,體現財政管理的本質屬性,與資金運動同步進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時發現和糾正預算執行中的偏差,保證財政分配的科學、正確和有效。

在我國,財政監管的主體是國家財政機關,各級財政部門是財政監管的執法主體。財政監管是財政部門內部各職能機構的共同任務,各級財政機關內部的預算編制、預算管理、國庫等業務機構都行使監管的職能。同時,為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能,發揮財政檢查這一體現監管職能內在屬性的必要手段,各級財政機關內部還設有財政監管專門機構,專門行使財政檢查職責。財政機關專門監管機構,一方面接受上級財政機關對財政監管的業務指導;另一方面按照分級負責的財政管理體制對本級財政負責,接受本級政府管理,及時向本級財政和政府報告財政監管中發現的重要情況或問題。

財政監管職責體現著財政管理的范圍與權限。財政部門監管機構的職責主要包括:(1)對本級各部門及下一級政府預算、決算草案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進行審查稽核,并根據本級政府授權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管。(2)對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情況,本級國庫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情況進行監管。(3)對本級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使用和效益情況進行監管。(4)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外資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管。(5)對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及國家基本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管。(6)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執行財稅政策、法規情況進行監管。(7)對社會審計機構在執業活動中的公正性、合法性進行監管。

在職能上,財政監管與國家預算收支、預算外收支和企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政策情況密切相關。從總體上看,財政監管的范圍主要包括如下五個方面:一是預算監管。即對各級財政預算、預算執行、決算的監管檢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頒布為財政機關實施預算監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預算法規定:財政機關是預算編制、組織實施的職能機構,負責編制決算草案具體事項并糾正本級各部門決算草案不合法之處,監管本級各部門和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財政機關通過預算監管,促進各部門和各單位認真貫徹《預算法》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時發現處理預算中存在的問題,實現收支平衡。二是稅務監管。稅務監管包括國家財政機關依法對稅收機關和納稅人執行稅法的情況進行監管檢查,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國家稅法的情況,保證稅款及時、足額上繳國庫。三是國有資產監管。國有資產的使用者要接受財政機關的監管,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實現資源配置優化的總體要求,提高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四是預算外資金監管。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資金的組成部分,盡管未列入國家預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國家財政分配職能的實現。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是加強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財政機關對預算外資金監管就是依法監管預算外資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合法性,確保預算外資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五是財務會計監管。財務會計監管是財政機關依照《會計法》及國家有關財務會計法規制度對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的各項財務會計活動的合法性、真實性實施的監管。它同時包括對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執業質量的監管。

在手段和方式的具體運用方面,財政監管主要表現為日常監管檢查、個案檢查和專項監管檢查。其中,日常監管主要是對預算執行和財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項進行日常監控。財政機關業務機構的日常監管檢查是結合預算編制,對財政資金分配進行事前的審查、評估,以及對資金撥付、使用進行事中的審核、控制,加強對預算的監管約束,主要包括:預算編制是否符合《預算法》有關規定;對預算執行情況分析、預測的依據是否充分可靠,新的重大的財政經濟措施對預算收支的影響是否考慮全面,測算是否準確、合理;預算收支的安排是否符合國家預算指標和管理體制的要求;通過建立預算收支旬報、月報、季報制度,定期分析預算執行情況,等等。所謂個案檢查,是根據上級批示的群眾舉報案件,以及日常監管檢查和專項檢查中發現的線索,組織力量進行檢查核證。檢查結束要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查處情況,并對查處的違法違紀問題進行嚴肅處理。專項監管,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強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監管檢查有益和必要的補充。從現實情況看,經濟轉軌時期各種經濟關系和經濟利益有了重新調整、組合、變化,相應的法規制度和約束機制還沒有及時建立或不盡完善,經濟領域的某些層面甚至還存在監管的“斷面”和“真空”。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管理的需要和監管檢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難點、熱點和重大問題,采取指令性計劃和指導性計劃相結合的工作方式,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監管檢查,從而提高財政監管檢查的綜合效益。

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與強化財政監管

在深化財政改革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的過程中,筆者認為,應該緊緊圍繞財政立法、財政執法和財政復議這幾項基本內容,推進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財工作。關于加快財政立法的問題,應該注意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要與財政改革的進程相適應。財政立法應緊緊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一既定目標,轉變立法觀念,正確解決立法的穩定性與改革的多變性之間的矛盾,做到財政立法服務于財政改革。財政立法要把鞏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順利進行、引導改革的深入作為中心任務。二是妥善處理立法的現實可行性與適度超前性的關系。財政立法既要體現市場經濟的共同規律,又要從我國的國情出發,與我國的實際情況相結合。法律法規既要符合客觀實際,又要有適度的超前性,避免財政立法在制定頒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勢發展的情況。要加強立法預測,制定立法規劃。三是堅持局部利益服務整體利益的原則,保證財政立法的統一。在制定財政法律和行政法規時,要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部門與部門之間的利益關系。在財政執法方面,應該堅持依法執法的原則,財政執法主體的執法活動必須遵守相關法律的具體規定,財政活動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嚴格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責。同時,也應該堅持合理的原則,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財政執法行為應盡可能客觀、公正、合理、適當。為了規范財政執法行為,應實行綜合治理,包括實行政務公開,提高透明度;要在財政系統中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搞好業務培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財政執法隊伍;要及時發現問題,認真分析問題,并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予以解決。此外,還應重視財政行政復議問題,應該通過建立財政行政復議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財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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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以來,為拉動國內需求,抵制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應付復雜的國內外經濟環境,我國政府采取了以加大基礎設施投入、擴大國內需求為主要內容的積極財政政策。在該政策指導下,我國國債發行數量不斷攀升,在促進國民經濟增長方面成效顯著。近年來,隨著西部大開發的升溫和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等需要,政府財政支出一時難以回縮,由于財政收入增長受到限制,從而形成赤字增加和國債大量發行的局面。明確我國當前面臨的國債風險,探討化解國債風險的方案對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 國債風險的基本含義

國債是國家公債的簡稱。在我國,國債是由財政部代表中央政府發行的以人民幣支付的國家公債,包括具有實物券面的有紙國債和沒有實物券面的記帳式國債。國債是國家為維持其存在和滿足其履行公共只能需要,在有償條件下籌集財政資金時候形成的政府債務 .[1]

準確認識國債風險,首先必須澄清一種誤識,即認為由于政府擁有強制征稅權和貨幣發行權,所以政府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無論如何也不會發生從而否認國債風險的存在。這種看法完全將政府當作一個擁有獨立利益的經濟主體,而未認識到政府屬于公共權力機構,承擔著為公眾謀福利的職責。對政府來說,風險是對社會公共福利造成損害的可能性,或者說是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造成損害的可能性。如果政府通過貨幣化融資和強制增加不合理稅收來償還債務,必定會損害各微觀經濟主體的利益,不利于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因此,在實行財政法治化、公共化的現代國家,國債風險的概念不可能不存在 .[2]

1994年《預算法》實施之后,我國財政只能通過舉債而不能再通過貨幣化融資的方式來彌補財政赤字。因此,我們可以從動態和靜態兩個角度來定義國債風險 :從動態來說,國債風險是指國家債務累積規模越來越大,占GDP的比重不斷上升,給財政造成沉重的還本付息壓力,從而對整個社會經濟長期發展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從靜態來說,國債風險是指某一年度內政府財政無法按既定規則籌得足夠的資金來償還到期的本息,喪失國家財政信用的可能性。靜態的國債風險就是通常意義上的國債危機,但是,能夠影響國民經濟長期發展的動態意義上的國債風險顯然也不能忽視。

二 國債風險法律控制的途徑

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中,國債已成為各國政府不可缺少的宏觀經濟調控工具,如何控制國債風險也為各國所重視。控制國債風險的途徑并非單一,其中,對國債風險的法律控制可謂最有效、最直接、也最符合建立在法治化基礎上的現代財政理念的要求。

第一,制定《國債法》,建立起規范、完善、系統的國債發行、購買、流通體制。目前,我國國債發行、購買、流通并沒有專門的法律制度加以規范,主要是遵循《預算法》的有關規定,而這對于整個國債法律體系的健全稍顯不足。

首先,《預算法》在當今國債體系的地位要求我們必須嚴格遵守《預算法》,強化預算約束力。國債發行規模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進行測算和估計,真正體現出法治管理的視野和高度,沿著配合和服務于政府宏觀經濟政策的軌道進行,不能越軌?!额A算法》實施以來,我國國債年初確定的發行額基本上是按“財政赤字+本年本息支付”這個公式確定的。政府在預算年度中期多次增發國債是否嚴格貫徹了預算約束還頗值探討。

其次,國債發行、購買、流通等諸多事宜,必須有專門的基本大法加以規范,對于現行《預算法》來說,要對國債進行全面而周密的調控,不光從理論上不可行,而且也是一種過重的負擔,難以實現有效調控。完善的國債法體系的建立對于國債風險的控制將是一個根本性的保證。

第二,建立具有高流動性和安全性的國債市場,并加大中央銀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力度。

一般而言,國債市場問題比發行問題更為重要。一個具有較高安全性和流動性的國債市場,不僅便于確定新發國債的發行條件,而且能為其他籌資人發行債券建立成本標準。同時,它還有利于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管理,便于中央銀行利用國債市場開展公開市場業務,強化財政支出管理,提高所籌資金的使用效益。這是從市場體制層面對國債風險進行防控的有效措施。

目前,中央銀行雖已實行了公開市場操作,但力度仍小,尚難以對整個宏觀經濟產生很大的影響 .[6]今后,要加大公開市場操作的力度,須在以下兩個難點有質的突破:一是以何種方式使中央銀行持有大量的國債,同時又不會造成通貨膨脹;二是調整和完善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利率體系,使公開市場操作成為商業銀行可從中央銀行獲取資金的最主要來源。中央銀行在國債發行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對于防范國債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在流通市場上,應當適度增加向金融機構發行國債的份額。我國的國債主要面向個人發行,其利率水平是參照銀行存款利率確定的。這就決定了國債發行利率必須高于銀行存款利率,而且其期限不能太長。在目前我國居民的投資渠道較少、居民儲蓄傾向較高和城鄉儲蓄存款穩步增長的情況下,面向個人發債不失為一種穩健的做法。但是,由于面向個人發行債券發行期過長、發行成本過高、債券期限較短等問題,以及存在國債規模越來越大的實際情況,必須考慮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多發行國債。這樣不僅可以使國債期限品種多樣化,而且能夠降低國債發行成本和風險。

第五,規范國債用途,國債只能用于具有公共性的建設項目。首先,國債乃是取之于民的財政收入,在償還時又是一筆巨大的財政支出。取之于民自然要用之于民,國債必須用于公共性項目上。其次,建設性項目具有直接的償還債務的能力,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財政借款的風險。在我國,建設性項目既包括公共預算中的公共投資項目,也包括國有資產經營預算中的贏利性投資項目。由于后者完全建立在市場競爭機制的基礎上,風險太大,因此,為了實現國債用途的穩健,降低國債風險,必須規范國債用途,并進行程序上的審查監督手續。

第六,建立健全國債發行效益的考核體系,并積極探索宏觀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對財政風險進行測算,是對財政風險進行控制的有效方案;對國債發行建立效益考察,有利于提高國債發行的效率和業績和提高財政支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從中國現代化過程中經濟轉軌、宏觀調控的客觀需要和各國實踐通例來看,建立一套監測、預警指標體系確有必要。但由于相關影響因素的多樣性與差異性所造成的國債問題的復雜性,在迄今為止所得到的國際經驗中,尚無一種相對成熟的關于國債風險的宏觀監測、預警指標體系可供完全借鑒。大量資料顯示,我國國債風險有被嚴重低估,至少是不準確、測算公布的可能性。因此,在法律上搭建一個指標體系框架對國債風險進行監控刻不容緩。

三 結 論

在我國財政赤字和國債規模擴大的同時,必須強化風險意識與防范機制,全面把握現實情況,精心和穩妥地把握赤字與舉債的合理數量界限,正如中國企業高峰會議上所指出的,要十分重視國債和赤字規模問題,注重加強財政償債能力和財政風險防范的研究,在國債規??偭繑U張的同時,注意對國債結構進行適當的調整,以及短期舉債與中長期可持續發展和深化改革的銜接,爭取克服體制、結構等方面深層矛盾,爭取財政經濟良性循環的綜合環境,這樣才可能迎來國民經濟的新一輪高速增長。

國債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靈魂是:在國家能夠掌握和控制風險的范圍內,盡可能充分發揮國債手段的積極作用,促進經濟的持續、穩定增長 .[7]從一個較長的歷史時期考察,宏觀經濟保持穩定增長是一個國家提高償債能力、控制和化解風險的重要物質基礎。經濟不發展,提高償債能力便會成為無源之水。從較短時期看,為拉動經濟增長,國債發行規模的擴張又勢必會相應增大政府的償債風險。因此,對國債風險的控制要正確把握和平衡潛在風險與經濟增長之間的微妙關系,并從中積極尋找既能抑制風險又能促進經濟發展的方法。

「注釋

1 劉建文主編:《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03頁。

2 這意味著各國只有國債風險程度大小之分,而非國債風險有無之分。后一種提法容易產生誤導和混淆的弊端。

3 傅志華:《國家財政安全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頁。

4 搜狐財經

5 魏陸:《開放經濟下的財政政策風險研究》,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2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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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本文從教育國際和教育立法的共性規律總結開始,重點從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民辦教育等幾個方面總結和歸納教育立法相對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結合我國教育立法的現實及存在的問題,提出對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相關啟示與借鑒。

一、引言

由于國家體制、民族傳統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同,各個國家對法的運用及所強調的側重點并不一致,但法制相對健全的國家,尤其是具有悠久法治傳統的國家,教育法制建設的歷史都相對悠久,成效卓著。在全球化的大潮下,法律趨同之勢日益明顯,國外教育立法對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的借鑒意義就更為顯著。本文從義務教育、職業教育、成人教育、民辦教育、高等教育等幾個方面總結和歸納教育立法相對發達國家的成熟做法,結合我國教育立法的現實,提出對我國教育法制建設相關啟示與借鑒。

二、我國教育立法實踐與問題

我國教育立法從無到有,歷經20多年的艱辛努力,已逐步構建了教育法規體系的基本框架,反映了教育立法的重大成就。這是我國依法治教方面的重大進展,同時,也奠定了教育法治化的堅實基礎。但實踐中,教育立法依然存在為與社會對教育需要不相協調的地方:

第一,是教育法制體系不健全。學校是國家教育權、公民受教育權實現的場所。學校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質量直接關系到國家教育權的落實和公民受教育權的實現。從靜態上看,我國缺少《學校教育法》《教育財政法》及《教育投入法》等保障教育發展的關鍵性法律。第二,是立法技術與法律完備性欠缺。按照《義務教育法》第10條規定:“國家對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免收學費?!钡摲ㄓ?986年7月1日起施行后學校一直在收費。直到1992年《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出臺后,才在第17條中補充規定:“實施義務教育的學??墒杖‰s費?!睕]有人對《細則》第17條違背上述法的規定提出異議。第三,教育法規構造、表述與實施存有缺陷。目前的教育法規名稱缺乏規范性,如法規名稱過于龐雜,僅僅是教育行政法規這一層次的法規,就有條例、規定、實施細則、實施辦法等稱謂,而且法規名稱與其效力并不一致;教育法規內容不完整、不全面,尤其是法律責任和法律程序方面的規定過于薄弱,同時,幾乎所有的教育法規都以實體性規范為主,極度缺乏程序性規范。

三、教育立法的國際共性與經驗

在梳理了我國教育立法的歷史以及存在的問題之后,我們著重從世界上各個教育相對發達國家教育立法的特色分析入手,對義務教育立法的歷史淵源、職業教育的各有側重、民辦教育投入與支持模式的異同,以及成人教育立法等進行多方面的總結與歸納,為我國教育立法提供啟示與借鑒意義。

1. 義務教育。綜觀國外義務教育立法,雖然基于不同地區的發展狀況、不同的歷史文化傳統以及政權組織方面的不同側重,各國在義務教育立法上表現出了相當多的差異性。但義務教育本身的基本規律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則,都注定了國外義務教育立法仍然存在著一些共同的基本特點:

義務教育的強制性。在國外,很早時候開始,義務教育就名副其實,首先被視為一種必須履行的義務,以至于早期的受教育與納稅、服兵役一道成為國民的三大義務。在我國清末,深受國外教育立法影響的《強迫教育章程》的“強迫”二字,以及“罪其父母”之類的規定,可謂盡得“強制性”精髓。

免費本是義務教育的基本特性(這是國家和政府應盡的基本義務),因此義務教育立法確保免費的實現也就是題中應有之意了。在國外,不少國家義務教育的免費也有一個發展的過程,如英國,1891年初等教育已經實現免費,1902年時中學教育卻并未完全取消收費,但20世紀的三四十年代就已經對那些結束了義務教育卻未能升學的青年免費教育至18歲。在法國,1881年的《費里法》已經規定了國民教育“義務、免費、世俗”三原則,學生享有接受免費的義務教育的權利,而且當年就實現了母親學校和小學的免費教育以及師范學校免繳膳宿費,并逐步發展到了更高層次和更長年限的免費教育。

2.職業教育。自20世紀以來,美國聯邦政府頒布了旨在促進職業教育發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規,1917年頒布的《史密斯—修斯法》之后又相繼通過了《喬治—里德法》《喬治—巴頓法》以及《國防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每一部法律都有其歷史性和階段性問題。立法的實質是聯邦擴大教育權限的手段之一,通過立法引導職業教育的發展。

職業教育在日本已經歷了一個較長的發展過程?!稄V辭苑》給職業教育的解釋是,通過對從業人員進行的以職業能力開發和技術水平提高為目的訓練。其目的就是為了給予人們從事工作的必要的知識和技能,這是廣義上的職業教育。狹義的職業教育是指職業技術教育,其中包括產業教育和專門教育。

韓國職業教育的立法經歷了三個階段,從歷史發展的角度來看,戰后韓國政府高度重視職業教育的立法工作,表現出職業教育立法與職業教育發展的步調一致,形成了較完備的職業教育法律體系。

3. 民辦教育。世界各國對民辦(私立)學校經濟的支持,除了以法律的形式作明確的規定外,還都采取不同的經濟形式給予私立學校相應的待遇。

匈牙利私立學校的總經費中政府撥的經費占70%;在丹麥和奧地利,政府經費占到了80%;在挪威,政府經費甚至占到85%。在比利時、瑞士、西班牙、法國和墨西哥,政府也向私立學校提供經費,并規定了比例。 轉貼于

日本政府有關給予私立學校財政支持的立法比較完善。1949年的《私立學校法》第59條規定,國家和地方公共團體為振興教育,在必要時依據有關的法律對法人辦的私立學校給予資助。1970年的《日本私立學校振興財團法》規定設立日本私立學校振興財團,其資金為10億日元,全部由政府支持。1975年的《私立校振興資助法》規定,對私立大學和私立高等專門學校的經費,由國家補助l/2。此外日本還設立了私立教育發展基金會,為私立教育提供貸款以及貸款有效利用的管理方案等。

4.成人教育。英國是西方成人教育的發源地之一,號稱“世界繼續教育之鄉”,其成人教育對世界各地成人教育的發展都產生過極其深遠的影響。

20世紀90年代以來,與成人教育有關的正式法律法規主要有1992年《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法》和2000年《學習與技能法》。進入新世紀后,英國政府繼續積極完善繼續教育政策。2002年政府發表的《為了每個人的成功——改革繼續教育和培訓》提出,繼續教育要以雇主和廣大學習者以及整個社會的需求為導向,為他們提供更多的選擇。2006年,英國教育和技能部發表了題為《繼續教育:提高技能,改善生活機遇》白皮書,根據繼續教育白皮書的建議,英國議會于2007年3月頒布了《繼續教育和培訓法》。該法案從英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以提高繼續教育的質量為重點,提出了繼續教育的改革目標和內容,由此確立了英國繼續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法律基礎。

四、中國教育立法的借鑒與啟示

教育法是人的主觀愿望的產物。要使這些主觀愿望與教育管理的客觀規律相符合,就必須完善教育立法機制,清理、修改現行教育法律;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正義,規范社會秩序,保障廣大人民的合法權益。在借鑒國際上其他國家教育立法經驗基礎上,結合我國教育發展與教育發展的實踐看,中國的教育立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得到啟示:

首先,要以《立法法》《行政許可法》為依據,清理現行教育法律、法規和規章,逐步形成有中國特色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其次,要借鑒國際教育立法經驗,對我國各個層次的教育立法進行梳理與完善,以基礎義務教育為根基,以職業教育和成人教育為輔助,以民辦教育為補充,形成完備的教育體系。第三,要提倡和規范民辦教育發展,使之成為我國教育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使我國的民辦教育有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最后,要重視立法的與時俱進性質。隨著教育的發展和社會對教育需求的不斷變化,應完善與充實相關法律條款,使得教育立法與實踐和社會實際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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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劉艷珍.德國職業教育的立法特點及其啟示.成人教育,2009(4):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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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小金庫 查出辦法 法律

“小金庫”現象是經濟體制和社會思潮共同作用產生的結果,其危害機制通過政治和經濟兩個層面發揮作用,非法侵占公私財產等行為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危害。因此,這個問題早已經引起中央的重視,并針對這個問題展開了全國范圍內的打擊行動,將機關單位中存在的“小金庫”予以取締。

一、 “小金庫”出現的原因

(一)內部原因

個人或者團體出于利益上的考量,視國家制定出臺的財政法規為無物,在單位中大搞串聯,形成一個利益團體,暗中指揮財務部門建設“小金庫”,然后列出一些不合規則的開支。上述現象出現的主要因素是單位領導層面人物的參與,利用手中的權力出現違法亂紀的行為?!靶〗饚臁眴栴}會引起中央重視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小金庫”建立者不需要花費自身的資金便能實現目的,因而可以肆意妄為,造成了大量的資金損失。一般情況下,“小金庫”利益集團花銷資金的手段就是“出師有名”,通常都是以為其所在機關單位謀福利為由而獲得資金的暫時掌控權,在達到為整體利益服務的同時,也使自身獲得了相應的利益,不僅如此,而且還通過這種行為獲得了一定的政績。如此多的好處,必然引起“小金庫”的泛濫。

單位的部門要職人員由于歷史條件的限制而出現法律觀念淡薄的狀況,對于建立“小金庫”的法律后果認識不清。比如,一些領導認為使用“小金庫”的過程中,只要沒有進行私人謀利就沒有違反法律,而將其用作單位員工的福利發放等用途。更加盲目的認知情況體現在一些人員認為“小金庫”能夠建立起來,是因為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認為這種現象在社會上已經司空見慣,因而行動起來無所畏懼。

(二)外部原因

社會大環境對這個問題的出現產生了重大影響。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后,社會經濟出現了快速發展的局面,各種不良社會風氣的形成為“小金庫”的建立提供了成長的土壤。比如,一些單位為了能夠獲得項目,或者負責人為了尋求自身的發展,會通過各種手段而采取送禮等方式鋪平道路,這個過程中所花費的資金屬于灰色支出,不能夠正常的記錄在賬面之上,也無法從經費中進行調撥,只能運用建立“小金庫”的辦法籌集資金。

我國經濟的市場化進程不斷推進,但是與之相匹配的預算體系并不完善,許多內容無法適應社會發展的現實狀況,導致一些資金支出無法納入預算體系之中,在無法解決這個問題的情況下,將其納入“小金庫”就成為必然的選擇。比如,我國的預算條例規定,各個單位之間往來過程中的招待費不允許從公款中進行調撥。但是,各個單位在進行現實交往的過程中,為了維系彼此的關系,招待費的產生是難以避免的,基于這種狀況,一部分單位為了應對這個問題而從“小金庫”中調撥資金,以維持招待費的支出。

二、 “小金庫”產生的危害

“小金庫”的出現造成很多危害,侵吞國家財產、造成國家損失、滋生腐敗、破壞經濟發展等。

(一)滋生腐敗

“小金庫”的建立過程本身具有非法性,由部門中領導層面的一些人員和財務工作者共同在暗中操辦完成,使用和存入過程存在私密性,法律的監督作用難以發揮功能,在相關人員對其中的資金進行應用的過程中難以避免地出現私吞、挪用等情況,造成腐敗的出現,導致經濟犯罪的現象屢禁不絕。2003年,我國開展的審計工作中,發現了大量經濟犯罪狀況,其中大部分都與“小金庫”存在一定的關聯。

(二)濫用權力

經過調查,“小金庫”中的資金都是通過截留收入等方式存入資金的,這些方式的發生都與權力有著密切的關聯。同時,“小金庫”中的存款的實際掌控者都是一些領導層面的人物,本身掌握一些權力,在其中的資金被應用的過程中,必然產生涉及到權力的濫用。

(三)侵吞資金造成國家損失

“小金庫”在發揮作用的過程中,每一個環節都在破壞國家利益。針對其進行深入研究可以發現,“小金庫”的出現是在利用國家利益換取個體或者小團體的利益,運用各種手段,巧立名目,侵吞國家財產,對資金進行變相儲存,造成了國家的損失。

三、 “小金庫”法律監督的不足

(一)法律效力相對較低

翻查我國與“小金庫”有關的法律法規可以發現,當前與其有關的內容主要被限定在一些行政制度之中,而在法律層面則出于空白狀態,致使“小金庫”案件出現之后,沒有有效的法律依據對案件進行相應的審理和判定。雖然我國在“小金庫”案件具備審理和處罰的依據,但是僅存于一些行政規定之中,而且刑法中對這個方面的規定較為模糊,無法在案件中發揮作用,致使法律的震懾作用較差。

(二)追究刑事責任力度不足

“小金庫”被揭穿之后,針對相關人員進行的處罰僅限于行政層面,雖然有法律條款針對財務違法進行規定,但是其內容沒有明顯的針對性,因而在實際的案件審判過程當中,針對我國已經查處的“小金庫”案件的資料進行分析可知,多數的處理結果都是沒收資金,能夠利用刑法進行宣判的較少。

(三)對主要人員的處罰力度較弱

在“小金庫”問題的處罰規定中,處罰對象一般是單位,而非主要負責人員。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對“小金庫”的認知存在問題,認為它是為單位整體服務,因而將處罰對象限定為單位。但是實際上,根據小金庫的運用情況進行分析可知,僅僅將處罰限定在行政層面和整個單位不符合現實情況的發展要求。如果對“小金庫”進行深入研究可以發現,其在為單位獲利的同時,也為私人謀利創造了一定的條件。

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對“小金庫”是否為個人利益的獲取發揮作用進行調查,一旦判定此種情況發生,就要針對負責人員進行深入調查,追究其刑事責任。調閱案件材料可知,“小金庫”問題中個人謀利的現象十分常見,但是針對其進行的處罰則相對較輕,而負責人僅僅受到輕微的行政處理。

四、 “小金庫”問題的法律應對策略

“小金庫”侵吞國家資金,建立者利用其進行開支無法在財務賬面進行記錄的活動,以此實現個人享受、揮霍等目的,雖然一部分資金用于單位福利之中,但是其中的不良行為會對社會早成較為嚴重的危害。

(一)將“小金庫”的內容進行法律界定

目前,我國針對其進行制定限制性規定僅停留在規章制度之中,未在法律層面對其進行有效界定,造成了對案件審判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針對這種問題,立法機構應該綜合考量我國的現實情況,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對已經存在的“小金庫”的規章制度進行整理,將其限制性內容添加到財務方面的法律之中,讓“小金庫”案件的處理有法可依。同時,還應該在刑法層面針對“小金庫”的內容進行界定,使犯罪人員的罪名定性可以在刑法中找到相應的依據。

(二)將個體納入責任體系

針對“小金庫”案件進行調研可知,其內部資金一方面應用于單位的員工獎金福利,另一方面則進入私人囊中,供其揮霍享受。從這個兩個層面而言,可以將“小金庫”案件的最終犯罪性質定位為組織犯罪和個體犯罪兩種。但是,當前的大部分案件的處理結果都是針對整個單位,從法律內容出發針對個體進行制裁的狀況少之又少,造成了處罰對象在某種程度上出現錯位以及處罰力度的失衡,甚至出現主要負責人并未受到懲治的狀況。如此的情況致使當事人無法得到應有的懲戒,使得法律無法發揮應有的作用。針對這種狀況,必須在法律層面針對個體犯罪進行明確的界定,在單位受到制裁的同時,個體也要對其行為付出法律代價,其行為達到某種程度便依據刑法的規定予以刑事處分。

(三)將刑事處罰作為重點

通過調查可知,“小金庫”現象造成的損失和危害非常之大,但是其處罰程度卻相對較輕,致使犯罪人員的違法成本較小,助長了不正之風的蔓延。很多案件的嚴重程度都應該按照刑事原則進行判定,但是實際上卻只受到了行政處罰,如此的處罰偏差的存在說明此方面法律缺失的同時,也很難起到遏制“小金庫”風潮蔓延的目的。因此,應該在對其進行處罰的過程中將刑事原則加入到審判條例之中,將一些情節較為嚴重的狀況判定為貪污受賄等刑事犯罪。如此才能確保法律的權威性。

篇(7)

就日本的經濟法理論而言,對其討論大致可分為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后兩個階段。戰前的日本經濟法受德國經濟法理論的影響,以統制經濟法為基本特征。戰后受美國經濟民主的自由競爭思想的影響,以維持市場競爭秩序法為基本特征。

一、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思想

經濟統制是指國家在確定了某一目標后,對經濟活動施加權力干預使之朝著既定的方向發展,以實現國家的特定經濟目的。而以經濟統制為基本特征的法律,可以說在日本擁有百年的歷史土壤。日本社會是極其容易地接受這樣的法律制度的。

1、二戰結束前的統制經濟法立法活動

從近代日本的發展歷史可以看出,盡管明治維新選擇了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體制,并為此建立健全了市民法體系,如明治23年(1890年)就頒布了《民法》《商法》等。但是至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前,日本的市場經濟體制并沒能通過自由競爭一步步地走向成熟,而都是在特殊的國內外環境下被統制經濟所代替,而統制經濟法[2]正是國家實現統制經濟的最有效的手段。

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日本雖處于戰局之外,但卻是參戰國的市場,這為日本國內工業的發展帶來了契機。為適應戰時需要,保護經濟的繼續發展,日本政府一方面采取了強權的戰時經濟統制,如大正3年(1914年)制定的《有關戰時工業源料出口取締事宜》,大正6年(1917年)制定的《黃金出口禁止令》和《戰時船舶管理令》等;另一方面又對與戰爭有關的產業進行特殊的保護措施,如《軍需工業動員法》、《戰時海上保險法補救法》、《染料醫藥制品獎勵法》等。二戰爆發,日本社會又進入了所謂的戰時經濟時期,日本政府重操戰時經濟統制政策,頒布了《國家總動員法》,以保證人力、物力資源投入戰爭,同時還頒布了各種戰時臨時經濟統制法令。

2、經濟法概念的引入及其影響

正如大家所知,經濟法這一用語最初是從德國法中的“Wirtschaftsrecht”一詞中翻譯過來的,并且是以經濟統制為其基本特征的。

日本對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是從大正末年到昭和初開始的。孫田秀春于大正14年(1924年)發表的“勞動法與經濟法的關系”中最早把經濟法的概念介紹到日本。由于歷史上日本法律對德國法律的依存性,加之戰時統制經濟政策的共性以及本國在統制經濟體制下所存在的上述大量的經濟立法活動,使日本各界非常容易接受當時德國的以經濟統制為基本特征的經濟法理論,將經濟法與經濟統制法視為同一概念,從國家強權介入經濟活動以實現特定目標這一立法目的來認識經濟法的現象。

善長邏輯思維的德國學者曾從不角度來定義經濟法的內涵,他們的理論對日本的經濟法研究產生了重大影響,日本學者們也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理解經濟法的各種含義。一些行政法學者們從政府的“公共福利”目的來認識經濟法,并使用過“經濟警察”這一概念[3];民商法學者也對政府所實行的官民企業一體化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行政權力的企業組織和事業者團體組織十分關注。

當時針對這一普遍的社會現象,各部門的法學家發表了許多論文和著作以闡明各自的觀點。如公法學者田中二郎的《經濟統制法的發展及現狀概況》,民商法學者末川博的《加強統制法與對私法的關心》、川島武宜的《經濟統制法與民法》等[4],都是從經濟統制的角度來認識經濟法。可以說當時日本經濟法的核心概念是“經濟統制”。

總之,明治維新以后,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前,日本社會一直是處在統制經濟體制之下,這種否定私人企業經營自由的統制經濟,必然要影響立法目的。強調國家的特定經濟目標、壟斷特權,忽略甚至不允許私人企業自由競爭,集中代表了這一時期日本經濟法的立法思想和價值取向。所以,日本經濟法學者稱這一時期的經濟法是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時期。

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的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經濟法思想

如前所述,日本在從德國引入經濟法概念時,曾對經濟法問題展開過大討論,但對經濟法是一個新興的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研究卻是在二戰結束之后才開始的。

1、經濟法的新理念與經濟法理論體系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后,美國占領軍根據美國的經濟思想,要求日本經濟非軍事化、民主化,并頒布了一系列的經濟民主化法,其中重要標志就是1947年4月《禁止私的壟斷與確保公正交易法》(以下簡稱《禁止壟斷法》)的制定。

隨著《禁止壟斷法》的制定和實施,有的學者開始主張要以的競爭理念為中心開展對該法律制度的研究,并積極地去思考如何建立一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新的經濟法理論體系。當時為九州大學副教授的丹宗昭信在1958年的《經濟法》雜志創刊號上發表了題為《經濟法(學)的獨立性――試論由“統制”概念而形成的經濟法的統一體系》的論文,作者以帶引號的統制概念為基礎,提出應當把《禁止壟斷法》體系中自立性的“統制”這一本國的經濟法與戰時經濟統制法體系中他律性的“統制”這一外來的經濟法區分開來。并進一步指出:經濟法既不是什么行政法,也不是商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我們有必要將經濟法從行政法、商法中獨立出來進行單獨地研究。[5]但是,由于長期受戰時統制經濟法思想的影響,在許多從事經濟法學研究的學者中政府與經濟一體化的意識依然很強,為此要建立一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經濟法理論,并使其成為在自由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正式的新的經濟法理論,無論是在觀念上,還是在時間上都需要有一個適應期。尤其是由于“統制”是一個包含著對多種經濟活動加以規制的、內容極為豐富的概念,所以,新的經濟法在形式上往往表現為是涉及到各個領域的法律制度。為此,如何將戰時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經濟法與新的以《禁止壟斷》為中心的經濟法聯系起來,進行繼承性的研究,如何將新的經濟法與既存的法學領域中的商法、行政法、民法、勞動法相區別來認識經濟法的獨立性,如何具體地整理出具有統制特性的新的經濟法的概念,均成為這一時期重要的理論課題。

在日本的戰后經濟恢復時期,美國占領軍想將日本建成像美國那樣的小政府型的自由競爭式的市場經濟體制,而為了將支撐這一經濟體制的重要的法律制度――《禁止壟斷法》的基本理念能被人們廣泛地接受,于是就有“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這一說法,同時試圖來確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日本經濟法理論體系。但是,關于在美國干預下制定的《禁止壟斷法》在經濟法中的地位問題,一開始就存在著很大的分歧。后來由于東西冷戰的日益尖銳、朝鮮戰爭的爆發以及1952年日本從美國的占領政策下獨立出來,日本經濟又很自然地轉向了以政府為主導的經濟發展模式,并制定了大量的有關禁止壟斷法適用除外的保護壟斷的產業政策法,[6]而且政府用于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基本法律不僅僅是《禁止壟斷法》,還包括財政金融法以及各個不同時期的某些“產業振興臨時措施法”。因此主張應當平衡地把握促進競爭與適當地限制競爭的關系,于是“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的說法也漸漸地不再提起了。即使是被認為日本市場經濟體制已達到一定的成熟度的今天,在重談如何建立小政府、如何建立以競爭為中心的市場經濟體制這一當前日本經濟的重要課題,并提議應當恢復以往經濟法有關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理念時,也沒有人再度用“禁止壟斷法是日本的經濟憲法”的提法。因為從日本戰后經濟發展的歷史來看,更多地發揮積極作用的是產業政策法,而《禁止壟斷法》卻一直處在不正常的“冬眠”狀態,他的作用主要表現在對產業政策的抗衡上。也就是說當政府過度地利用產業政策法去保護某一產業而有損于市場競爭機制時,公正交易委員會和有關的經濟法學者就用《禁止壟斷法》的規定來抵抗政府有關產業政策法議案的通過。[7]所以說,如何處理好反壟斷與公共利益的關系,在今天依然是日本經濟法學的重要話題。

2、有關經濟法理論體系中的“中心說”與“非中心說”

在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進行研究的同時,形成了兩大經濟法理論。這就是以丹宗昭信、正田彬為代表的“中心說”(即經濟法是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和今村成和、金澤良雄為代表的“非中心說”(即不認為《禁止壟斷法》是經濟法的中心)。

就“非中心說”而言,以金澤良雄教授的觀點為例,他認為:所謂的經濟法是應經濟性=社會協調性的要求,用社會協調的方式來解決在社會再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和困難(即因市民法自動調節的局限性而產生的困難)。它要求用“國家之手”,從國民經濟的立場出發制定各種經濟政策,并為實現這些經濟政策而進行的國家干預。經濟法的出現是為了彌補市民法所不能涉及的空白的法的領域,能夠這樣來把握經濟法的本質特性,我們就不難理解在各個不同的歷史時期,在各種社會環境下,經濟法的內容既可以是促進壟斷法,也可以是維護競爭秩序法。作為經濟社會協調要求說,金澤教授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解決社會發展中出現的矛盾,維持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法律。為此,一方面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就需要有促進壟斷和維持供求關系的法律。另一方面,為了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則需要禁止壟斷法。因此,國家在這兩方面的規制同樣重要,不贊同經濟法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8]

就“中心說”而言:以代表競爭法核心說的丹宗教授為例,他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規制市場支配的法。即在市場出現限制競爭的情況下,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對市場加以介入,這是經濟法最基本的特性。這樣定義經濟法是為了說明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把現實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存在的市場支配的各類現象(不能維持市場競爭秩序的狀態及可能性)作為自己獨自的調整對象(調整的目的、方法也是多樣的),從而形成經濟法自身的體系并與相鄰的行政法、民法、商法及勞動法等法律部門加以區別。在競爭法中,有關于禁止市場支配維護競爭秩序的法,如《禁止壟斷法》。也有促成市場支配而限制競爭的法,如禁止壟斷的適用除外法和經濟統制法,他們都與競爭法有著密切的聯系。為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經濟法的核心是競爭法,有關競爭的法律在經濟法中占據核心地位。

3、兩種觀點對日本經濟法理論研究的影響

從兩種不同學說中我們不難看出:“非中心說”認為經濟法的理論體系應當由《禁止壟斷法》和產業政策法二部分內容構成,政府依法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對市場活動的規制包括鼓勵與促進,也包括禁止與限制。經濟法的功能對“市場失靈”即有事前的御防性,也有事后的糾正性。與之相反,“中心說”則認為,經濟法是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而產業政策法僅僅是在禁止壟斷法適用除外的特殊情況下才存在的,不應當與禁止壟斷法擁有同等的地位,國家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只能是以《禁止壟斷法》為主,只有在市場出現限制競爭的情況下,國家為了維持競爭秩序而對市場加以介入,在此之前國家不應當對市場的競爭活動加以干預。由于兩種觀點的分歧使日本經濟法的教科書也分為兩個版本,一個是由競爭法與產業政策法二部分內容構成的經濟法學教科書,一個是由以《禁止壟斷法》為主,在該法的適用除外中介紹產業政策法的、直接以《禁止壟斷法》命名的經濟法教科書。但是有關“事后介入說”[9]在日本始終沒有被政府所接受,而且在學術上也是少數人所堅持的觀點。

三、經濟法學會的成立與各時期經濟法學的研究課題

1、經濟法學會的成立及前期的研究活動

如前所述,《禁止壟斷法》頒布實施之后,如何理解經濟法的競爭新理念,如何使日本的經濟法理論從戰前的以統制經濟為中心的統制經濟法的影響中擺脫出來,成為研究經濟法學的一項重要課題。日本經濟法學會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于1951年5月4日在東京成立。經濟法學會的成立大大地推進了經濟法學的研究。學會通過一年一度的學會研討會,事先確定大會報告議題,并廣泛地展開討論。如第一次的研究會(1952年)的議題就是《我國禁止壟斷法中的諸問題》。這一時期大家所關心的重點是經濟法自身理論的建設,學術界力爭明確經濟法的概念,并試圖建立起一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現代經濟法理論體系。

到了六十年代初期,隨著日本經濟完成戰后的重建而進入高速發展時期,學者們開始注意對與《禁止壟斷法》相關聯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這些研究不僅拓寬了經濟法學的研究領域,也為社會實踐活動提供了理論上的幫助。作為日本經濟法理論走向成熟的重要標志就是1961年有斐閣出版的法律學全集中的金澤的經濟法和今村的禁止壟斷法及第二年出版的正田的經濟法,這些經濟法學專著在質與量上都有了一個較大的飛躍,并且在他們三者之間分別形成了具有代表意義的三學說,即以金澤為代表的縱觀對經濟活動進行全面規制的金澤經濟法說,以今村為代表的全面解釋《禁止壟斷法》的今村《禁止壟斷法》機能說以及從社會法的立場入手對金澤說與今村說持批判態度的正田社會法說。

2、新一代經濟法學者的研究課題與相關學會的成立

進入七十年代中葉,出現了直接從經濟法學入手研究經濟法理論的一代研究者。他們在業已建立的日本經濟法基本理論的指導下,展開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以及與《禁止壟斷法》有關聯的各種事業規制法與競爭法的關系研究,如電氣事業法、郵電通訊事業法、道路運輸法與競爭法的關系等。

八十年代后半期,隨著日本限制政策的緩和化,也同時帶來了限制政策下的競爭行為的普遍化,這為經濟法的理論研究提供了更加廣闊的領域和更加活躍的氣氛。這一時期,由于日美貿易磨擦不斷升級,美國強烈批判日本政府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行為;產業界也利用美國的壓力,要求政府放松對企業的控制及對國際貿易的管制。面臨國內外的壓力,日本政府于1993年12月16日公布了《關于經濟改革的最終報告》,提出了規制緩和的基本思路:“原則自由,例外規制”。社會的規制[10]應當是“必要的、最小限度的規制”。圍繞著政府的行政改革及由經濟規制轉向社會規制的規制緩和化,經濟法學界及時提出了在規制緩和中導入競爭理念,一方面有必要針對過去產業政策法中的有關促進壟斷發展的傾向,提出縮小《禁止壟斷法》適用除外立法的范圍;另一方面強調必須處理好社會公共利益及安全與競爭法的關系,因為這是《禁止壟斷法》終極目的(――確保消費者的利益和國民經濟民主、健康的發展)的本質要求。這些理論為改革過程中的立法活動提供了依據,為進一步地完善日本市場機制及時地提供了法律保障。從90年代開始日本終于逐漸出現了規制日益緩和,競爭日益強化的傾向。

伴隨著國際貿易磨擦的激烈化和美國關于對不公正貿易制裁的措施的運用,促使人們注重對外國經濟法的比較研究。隨著研究的不斷深入,九十年代初,國際經濟法從經濟法學會分離出來,由研究國際經濟法和經濟法的學者共同成立了新的國際經濟法學會,研究的主要內容是國際貿易與關稅、國際通商法等。

在日本,知識產權由知識產權研究會專門研究;證券法、銀行法等由商法學會加以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由經濟法和私法學會共同研究;稅收法律由稅收法學會進行研究。此外,公益事業學會主要研究事業規制法。在這些學會里,既有經濟學者、經營學者,也有法學者。最后是公法學會,他們主要是研究財政法,但其研究活動很少。

近來,日本經濟法學研究的新動向表現為研究法與經濟的關系,這主要是受美國關于“法律與經濟”(LowandEconomics)的影響,運用價格理論來研究法律現象,并且在研究《禁止壟斷法》中引入產業組織論[11].

進入二十一世紀,日本經濟法學的研究課題仍然是探索運用數學的方法,在現實中能對禁止壟斷法做出何等程度的解釋,并繼續討論“規制緩和”政策的有關問題。具體地講,日本雖然確立了以市場體制為中心的經濟體制,但在必要的公益事業規制中,如何處理好產業政策法與競爭法的關系。或者說,在日本不斷趨向高齡社會和逐漸喪失國際競爭力的今天,如何更好地實施競爭法,是日本社會的最大政治課題。在國際經濟法方面,討論建立亞洲自由貿易協議的可能性,是該領域的中心話題。

參考文獻:

[1]本文的許多歷史性資料是由橫濱國立大學國際社會科學研究科科長來生新教授提供,并將他新寫的、尚未發表的著作提供給作者進行參考,在此作者對來生教授為了中日經濟法學的交流而在學術上表現出的無私精神表示衷心的謝意。

[2]“統制經濟法”是指為維持統制經濟體制的法,或者說是對經濟進行統制的經濟統制法。經濟統制主要表現為國家對整個經濟活動,特別是對企業的經營活動加以行政作用。(參《新法學辭典》第三版有斐閣1055頁)

[3]作為行政法中的一個重要概念-經濟警察,是指本來原則上講對國民的經濟活動應當給予充分的自由,但政府對其某些方面如若放棄不管就會產生社會弊端(如損害公民的生命安全等)的經濟行為,在事先就加以必要的一定限度的限制,以預防這一社會弊端的發生的行政活動。如餐飲業經營許可制度、汽車駕駛的行車執照制度等。如果對此活動事前若不加以必要的政府介入,就會出現因不衛生的設備與不規則的操作以及無一定技術水準的操作而帶來損害國民身體健康、引發交通事故等社會問題,因此對那些不能滿足一定設備基準的人和尚未掌握一定技術水準的人應限制其經營或駕車。

[4]《經濟法概論》金澤良雄著達滿人譯甘肅人民出版1985年5月14頁

[5]《經濟法》第一期1958年第19頁

[6]由于1947年在美國占領軍支配下制定的《禁止壟斷法》(又稱“原始禁止壟斷法”)加入了美國人理想化的反壟斷規定從而超越了日本[現實,于是1953年日本對《禁止壟斷法》進行了較大的“緩和性”修改,主要是認可了“不景氣卡特爾”、“合理化卡特爾”、“維持再銷售價格合同”、“公司間相互持股及合并”等。以此為契機,日本政府進行了一些個適用別除外的立法,就此《禁止壟斷法》便被認為失去了經濟憲法的地位。有學者認為這次修改是日本《禁止壟斷法》的大倒退。

[7]詳細內容請參閱1963年日本政府向國會提出《振興特定產業臨時措施法案》及該法案最終成為廢案的有關資料

[8]參《現代經濟法入門》丹宗昭信、厚谷編法律文化社1981年12月8頁、《經濟法》丹宗昭信放送大學教育振興會1996年,38頁。

篇(8)

本論文為2015年廣西職業教育教學改革立項項目《提高中職會計專業學生會計從業資格證考試通過率的教學策略研究》成果。

一、對該課程的定位與所用教材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是我校中職會計專業的核心課程,本課程的主要任務是培養學生會計職業素養和從事財務會計工作的專業實踐能力。本課程知識點全面,涵蓋了“四法一道德”,及會計、結算、稅收、財政法律制度和會計職業道德。按照課程體系的邏輯結構和學生知識掌握的特點,該課程應安排在會計基礎和會計基本技能、企業環境認知等會計專業課程之后。因此我校這門課程一般開設在二年級,此時學生已經對會計基礎知識和會計基本技能有了一定的掌握和認知,從而較容易切入到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的學習中。在教材上使用上,針對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政策性強的特點,我們采用的教材根據最新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編寫的,于2015年10月修訂的最新教材,重點突出,切合學生考證需求。此外,出版社還提供了會計從業資格各科的在線題庫,教師可以在教學的過程中結合教學需求進行有選擇的調用,讓學生能了解出題方式、考試重點、題型和答題技巧。學生也能在課后進行在線練習,訓練自己對相關考點的掌握和運用能力。與教材配套的習題集也有助于學生開展強化訓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財稅政策的調整,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也不斷在調整,對學生的應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2016年兩會結束后出臺的全面營改增稅收政策,教材不可能馬上進行調整,當然不可能提供配套更新的習題資源,這要求教師要密搜羅整理或者自行編制習題冊供學生練習。

二、教學方法探索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這門課程具有理論性強、知識點繁雜、記憶量大的特點,要求學生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和知識的運用能力。而中職學生文化基礎相對薄弱,學習缺乏主動性,如果采取傳統的填鴨式教學,讓學生死記硬背課本內容,課堂教學就會陷入枯燥乏味,教學效果也會大打折扣。要想改變學生難學、教師難教的尷尬局面,增強學生的學習興趣,教師必須更新教學理念,根本不同的教學內容采取不同的教學方法。筆者在本門課程的教學中采用案例教學法、任務驅動法、翻轉課堂教學法等方法并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1)案例教學法要求教師在教學中扮演著設計者和激勵者的角色,主要以案例為基礎開展教學,讓學生利用所學知識點分析案例,鼓勵學生積極參與討論,并案例中得到啟發,從而達到運用知識解決和分析問題的效果。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課程中的法律法規條文較多,學生容易產生厭學情緒,教學中引入案例教學,將抽象的理論具體化和形象化,學生在課堂上可以充分發揮主動能動性,聯系自己的生活實際,參與和討論案例,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采用案例教學法,首先要根據教學內容,圍繞教學目標,精選教學案例,在案例的選擇上,要做到以學生為中心,貼近實際,可以讓學生以組為單位自行搜集案例。比如,講授"會計職業道德"時,設計的案例是,會計人員A剛走上會計工作崗位,認為會計不過是“打打算盤數數鈔,寫寫數字填填表”的瑣碎工作,因此,工作中消極懶惰,不進行主動學習,也從不對單位的管理活動提供任何合理化建議。而會計人員B則認為會計是為單位服務的,對于前來辦理會計業務的人員,“官大辦得快,官小辦得慢,無官拖著辦”。公司因技術改造,需要向銀行貸款1000萬元。公司董事長指令會計人員C和D,將提供給銀行的會計報表進行技術處理。C堅決反對編制虛假財務報告,董事長隨命令人事部將C調離了會計工作崗位。D雖然不愿意,但擔心自己被炒魷魚,因此,仍然編制了一份虛假的會計報告,使公司獲得了銀行貸款。針對此案例,讓學生分組進行角色扮演ABCDE和董事長,分析六個角色的會計行為是否違反了會計職業道德,違反了哪些會計職業道德。通過真實的案例教學和角色扮演,幫助學生樹立正確會計職業道德觀。學生的參與意識濃厚,取得了良好的教學效果。此外,可以通過視頻播放、圖片和文字展示等方式展示案例,幫助學生正確理解案例的內容。

(2)任務驅動法,需要確定明確的任務目標和創設教學情境,通過工作任務的驅動,讓學生在教師創設的職業情境中帶著任務進入課堂,讓學生在邊做邊學的過程中培養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并且能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獲取工作經驗,進而提高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比如在學習單位內部會計工作管理――會計人員的選拔任用教學內容時,設定的任務是:某單位隨著經濟規模的不斷擴大,急需要設立獨立的會計部門進行規范的會計核算,需要招聘兩個會計崗位,其中一個是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即財務經理,一個是出納崗位,請同學們結合所學的會計人員選拔任用方面的知識,為該公司起草一份招聘啟事。首先讓學生了解任務,認知任務的要求。其次,引導學生如何完成任務,確定完成任務的關鍵點,即兩個會計崗位的任職資格是什么。最后通過認真思考和精心策劃,撰寫一份完整的招聘啟事。在完成任務的過程中,可以將班級40個人分成8組,每組5人,每組確定一名組長,教師將事先準備好的紙板、彩筆、剪刀等教具發放到各組,任務完成后由各組組長講解任務執行和完成的情況,由其他組學生打分。一方面培養了學生動手實踐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培養學生在執行任務的過程中的團隊協作能力、口頭表達能力,提高學生的參與意識。

(3)翻轉課堂教學模式是指將學習的決定權從教師轉移給學生,教師布置學習任務,讓學生在課后通過看視頻、聽講座、查閱需要的資料,或者在網絡社區參加互動來學習,其目標是為了讓學生通過實踐獲得更真實的學習。開學之初,筆者鼓勵教學班級建立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QQ群或微信群,每個學生都是群成員。將全班同學分成若干組,每個組選舉出一名組長。教師在上課前提前布置下節課的任務,學生以組為單位進行團隊自主學習。下次上課時,由組長向全班同學匯報和展示本組的學習成果,成果可以視頻或圖片、文字報告的形式呈現,教師要對匯報結果進行點評,最后由其他組員和教師進行評比打分。

(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作為考證科目,進行章節測試后的講評答疑,以及教師平時面授給予重點、難點的講解是十分必要的。對學生進行階段性的測試與提問,能起到復習和強化的效果,教師也可以根據他們反饋的問題,調整自己的教學策略。

三、學習方法建議

根據我校針對中職會計專業學生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調查問卷中“你認為自己考證失敗的原因是什么?”的反饋來看,96%的學生將考證失敗歸因于沒有制定學習計劃或雖然制定了計劃,并沒有按照計劃執行,基礎知識不牢固,復習時間不充足。因此,在學法方面,我們建議學生排除畏難情緒,重視學習方法,將重難點、異同點進行歸納總結、對比學習,利用口訣法和聯想法科學記憶,錯題和難題重做,反復記憶、強化訓練。

(1)利用歸納總結學習法,講重難點及容易混淆的知識點歸納成表格,讓這些知識點在同一個平面顯示,異同點、重難點一目了然,便于有選擇的記憶,以做到舉一反三、觸類旁通。

(2)口訣法在數據記憶方面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會計檔案的保管年限可以概括為永久+定期,其中定期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如此分散記憶很容易忘記,教師可以教學生編口訣:3X5=15+10=25。

(3)聯想法。在學習消費稅的十四個稅目時,可以聯想小方一家住在鋪著實木地板的漂亮別墅里,周末度假,爸爸戴著高檔手表開著進口汽車去打高爾夫球,通過聯系,將十四個稅目串聯起來,輕松掌握。

(4)錯題重做,反復記憶,強化訓練。對于易錯、反復錯的題目,說明學生對這部分知識點難掌握、難理解,建議學生用專門的筆記本進行摘抄,反復翻看,重復訓練,直至能透徹掌握為止,這樣在下次考試中再出現類似的考題,便能迎刃而解。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知識點全面、考點范圍廣,從問卷調查結果來看,該科目通過率較低,鑒于此,教師要立足教學大綱,關注最新的財稅政策,不斷總結重點和難點、探索適合該科目的教學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熱情,教與學之間形成一種良性的互動,扭轉教師難教、學生難學的尷尬局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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