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獨立性論文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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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獨立性論文

篇(1)

隨著經營權與管理權的漸漸分離,企業的所有人將其企業交由經理人來管理經營,所有人則對經理人的經營業績進行評價和考核,而所有人獲得關于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主要手段則是看其財務報表。因此所有人必須聘請會計師來審計其企業或公司的財務報表,以斷定其是否真實可靠。按照JensenandMeckling的產權理論和理論的觀點,審計服務的本質是所有者和債權人為了減少經理人的人的成本所付出的一種監督成本。前幾年發生的美國的安然事件以及我國的瓊民源、紅光實業、銀廣夏、大慶聯誼等惡性造假事件,引發了一系列有關關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受到影響、喪失職業道德的探討。

一、被審計單位直接委托事務所審計是造成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受到影響的外在原因

目前,在我們國家,很多上市公司的審計是被審計單位直接委托事務所來對其經營成果、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的。原本是企業的所有人基于了解自己企業的業績的需要而對其審計,因此應由企業所有人來委托事務所對自己的企業進行審計,但是目前我們國家很多上市公司的股東是分散開來的,如果要每年由其集合起來商定聘請哪個事務所進行審計,其成本過于昂貴,因此都簡化成由企業的經理人來決定委托誰來審計自己經營的公司。由此以來,被審計單位反而成了委托人,聘請哪個事務所、以及支付事務所審計的費用也是由其來決定的,被審計單位反倒成了事務所的衣食父母。這種委托模式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造成了很大影響,表現在:

1.事務所在經濟利益上依賴于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自己來選擇聘請哪個事務所來進行審計,由于其在審計業務這個買賣交易中屬于買者,處于主動地位,使得注冊會計師這個賣者處于被動地位,由此便會使其獨立性受到影響,如果其堅持保持獨立性,很可能保不住自己的飯碗,其代價過于昂貴,在面對造假的收益與保持獨立性的成本時,很可能會選擇前者。

2.事務所之間容易形成惡性競爭,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受到影響。現在的大小事務所存在的不少,由于其都屬于審計業務這個交易的賣方,有可能為了招攬生意而造成惡性競爭,過度的市場競爭將會使審計市場的競爭結構和手段變的復雜,審計機構和專業人員可能用不正當的手段爭取爭取客戶,在獨立性方面做出讓步。

二、注冊會計師行業自身的缺陷是導致其獨立性受到影響的內在原因

對于我國的注冊會計師行業,其自身行業存在一些缺陷,是其獨立性受到影響的內在因素。

1.注冊會計師自身的素質不高。大多數注冊會計師對其一貫所審計的行業較熟,但往往換一行業則不熟悉,在業務上不熟練,造成很多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比如近幾年基金公司發展的比較迅速,很多注冊會計師在對其進行審計時,由于對該行業不清楚,造成審計成了走走形式,沒有認真仔細的核實其收入、成本的核算等。另外,很多注冊會計師在發現被審計單位的差錯后,面對被審計單位給予的利益誘惑無法抗拒,并且其考慮到造假后被發現而受懲處的幾率很小,因此“權衡利弊”,也會在獨立性方面做出讓步。

2.事務所的管理模式不合理。目前,我們國家的很多事務所,管理比較混亂,對自己的員工的激勵措施不夠,無法留住優秀人才。隨著“四大”在中國的安營扎寨,其對國內的事務所沖擊甚大,使國內的事務所的發展空間受到了限制。國內的很多事務所,會計師在其工作時間一般都不長,工作1年~2年便會跳槽到企業或其他待遇更高的所里,究其原因便是對員工的激勵措施不當,而且長時間的無報酬的加班是家常便飯,晉升又是難上加難,很多會計師便形成了“跳一槽,升一職”的慣性思維。3.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在我國,獨立審計準則被當作行業規范,出現的很多案件中,由于其判決都需要較高的專業知識和較準確的職業判斷,因此很多法官都很難判決,專業性質的法官更是少之又少,因此對于會計師造假的懲處方面的法律便難以落實,使其成了表面文章。

4.監管體制沒有力度,注冊會計師舞弊被查處的風險較低。目前,注冊會計師法尚不完善,行業自律監管力不從心。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其被查處的風險比較低,造假被發現而受懲罰的成本比較低,因此很可能在保持獨立性方面做出讓步。

三、對影響會計師獨立性的因素的改進措施

1.注冊會計師自覺提高自身的能力。注冊會計師應該完善自己的綜合素質,在各個行業都要了解其業務流程。在審計業務之前,提前參加培訓,關注被審計單位所在行業的流程,收入、成本的核算等,清楚其基本操作后,再去有針對性的審計則容易的多,而且也比較容易發現問題。

2.事務所完善其對員工的激勵措施。目前,我國在向國際趨同,會計準則和審計準則都在向國際趨同,那么對員工的管理也應借鑒國外的好的經驗。在事務所工作比較忙于奔波,工作比較累,因此各個事務所在待遇方面應加強對員工的激勵。很多優秀人才因不滿自己的薪酬,而向四大進軍,這在另一方面也阻礙了國內的所的發展。國內的很多所出現了員工免費加班的情況,這樣的待遇想留住優秀人才很難,而且注冊會計師在面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利益時,作出讓步也可想而知。

3.完善相關專業方面的法律制度。依法治理行業執業環境,給注冊會計師獨立執業提供法律保障。

4.確認協會、證監會、財政部、審計署在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督中的職能與分工,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加大事務所和會計師違規被查處的風險,也就是加大其違規成本,使其違規成本大于其即得利益,增加注冊會計師違規的民事賠償范圍,在外在因素上促使其保持獨立性。

5.逐漸改變審計委托模式。由現在的被審計單位委托事務所審計改為有證監會來公開招標聘請事務所來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各個地方可以設立審計委員會,其對證監會負責。由證監會向被審計單位收取審計費用,避免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有直接的利益接觸,從客觀方面來保持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

總之,對于影響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的因素,要從外在的影響和注冊會計師的自身加強兩個方面來避免,改變我國現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受到影響的現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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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審查過程的獨立性是在審計工作過程中,審計人員堅守職業道德,遵循審計制度,對不合規事項著力嚴查,對可能發生的資金風險進行排查,保證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離開了獨立性,審計就形同虛設,高校審計工作的開展也會走向惡性循環,失去監督意義。

2.審計結果的獨立性是保證審計質量“、糾錯查弊”的重要依據。

高質量的客觀審計報告,是建立在對審計證據的認真分析和仔細調查之上,審計組在審計過程結束后,出具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意見在權力部門和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重視下,應該及時得到響應。這是保證審計質量,防范于未然的重要依據。審計報告如果被管理層意識左右,缺乏獨立性,之前的審計工作就毫無意義。但是在實施具體審計的過程中,由于高校內審機構的特殊性,其只是屬于學校的一個職能部門,存在著諸多影響高校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消極要素。

二、影響高校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消極要素

(一)內部審計制度缺失

經調查發現,目前沒有規范完善的內部審計制度,僅靠審計署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約束,缺乏法律法規的硬性約束。部分高校在審計過程中沒有一套嚴格的審計程序和審計標準,審計范圍及流程也缺乏相應的權威性文件,導致審計隨意性大,人為審計風險增加,審計結果也沒有專門的程序進行上報,易被人為修改,缺乏獨立性。制度的缺失導致內部審計人員在工作過程中無章可循,無法可依,在審計重大問題上得不到有力支持,內審人員的地位和合法權益也缺乏保障。

(二)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不規范

1.領導不重視。

很多高校領導認為,審計部門是學校下設的內部機構,應該完全服從學校需要,它所做的一切也必須為單位服務,極易出現為維護小團體利益,而人為削弱審計監督職能的行為。有些領導沒有創設發展內審機構的動機,只是為了響應中央文件而設立,對內審部門缺乏重視,很少顧及內審工作。目前尚有很多高校的內審部門與紀檢部門合署辦公,有的放在財務、監察或者紀檢部門之下開展工作,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內審的獨立性,阻礙了內審作用的發揮。

2.內審人員素質、業務能力不高。

在內審人員的配備上,高校較多出現從其他部門調入教職工或者兼職人員,有些高校審計部門人員配置不合理,人手較少,部分人員不具有審計或相關專業從業資格,具有注冊會計師(CPA)或者內部審計師等證書的人員更是寥寥無幾,部分人員對業務一竅不通,導致審計工作有名無實,同時也易產生關聯關系,這些都造成內審人員及機構的不穩定,不利于內審機構建設。由于缺乏重視,單位很少開展審計培訓及繼續教育,這使得審計工作難以繼續拓展,獨立程度不高。

(三)薪酬和業績評價政策不合理

由于高校內審人員薪酬和業績評價等切身利益直接受單位控制,內審人員的人事調動、工資獎懲不跟工作直接掛鉤,甚至因為得罪個別領導或者部門,對自身產生消極影響。這就造成審計人員消極怠工,不敢審、不愿審或者使審計流于形式,僅僅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或者相關文件規定,審計獨立性大大削弱。工資待遇的滯后也直接影響優秀審計人員的引進,審計人員工資通常按行政人員對待,薪酬低,與其他部門相處較難,這也導致具有專業職稱的人員不愿從事內審工作。

(四)其他影響內審獨立性的不利因素

高校審計工作缺乏獨立性,很多問題的產生都是受私人關系的影響。一方面由于高校審計部門借調人員現象比較普遍,有些審計人員之前在被審計單位會計部門工作,私人關系普遍存在,特別是基建項目審計涉及金額較大,審計人員自身未消除關聯關系等不利影響,直接導致風險的增加和資金的流失。另一方面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部分被審計領導干部與審計人員關系密切,經濟責任審計只是一種形式,甚至完全以領導的意志為準,成為服務他人,給個別領導干部提供有利證據的附屬。另外審計范圍偏窄、審計方法落后等問題在高校內部審計中普遍存在,這些都導致一些經費管理漏洞及風險不易被及時發現,使內部審計失去監督管理的作用。

三、強化高校內部審計獨立性的對策

1.加強內審法制建設,制定內審實施細則。

法制建設為確保和鞏固內審地位十分重要。相關的審計部門應該根據已有的審計法規,加強內審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使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得到法律保障,同時用法律的形式規定內審人員的職責和范圍,為保障內審人員的合法權益提供制度保障;制定相應的內審實施細則,為高校內部審計提供操作指南,高校內審部門依次制定科學的審計流程和標準,并根據被審計部門的業務情況確定審查范圍,使審計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法制的健全給內審工作和內審人員提供雙重保障,既保障了內審工作的合法開展,又提高了高校內審的地位和獨立性。

2.健全內審機構,提高內審權威性。

為保證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高校內部審計機構不能依附于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具有一定的權威性。高校內審機構可以有以下四種設置方式:(1)在學校領導之下,與各種職能部門同級;(2)在分管校領導之下,各種職能部門之上;(3)在分管校領導之下,與其他職能部門同級;(4)在財務部門或紀檢部門設置內審機構。以上四種方法在高校內審機構設置中都比較常見。為了提高內審獨立性,我國高校應該采用在校長直接領導下,與其他職能部門同級的內審機構管理體制,確保高校內審部門具備較強的獨立性,有一定的審計權威,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高層次地位。

3.加強內審隊伍建設,提高內審人員素質。

首先,在內審人員的配備上,應當根據學校審計業務的范圍,合理配備內審人員,避免人手不夠出現把關不嚴的情況;其次應當采用校園招聘或者人員競聘的方式,使內審人員專職化,業務能力強,提高內審人員獨立性,保證學校內審機構的穩定;再次學校應當定期對審計人員開展職業道德培訓,并選派專業素質強的內審人員外出進修培訓,提高內審部門的整體水平;最后學校應當“專崗專設”,使內審崗位設置與專業技術職稱掛鉤,在內審工作崗位上,教職工可以參與職稱評審并享受專業職稱待遇,通過提高薪酬待遇,能夠吸納更多高水平的專業審計人員,提高內審工作的專業性和權威性。

4.轉變審計方式,突出審計實效性。

審計工作不應該僅僅局限于事后審計,還應重視事前審計和事中審計,事前和事中審計能有效的衡量被審計單位的風險和效益。加強管理教育資金的劃撥、預算和使用,使審計工作貫穿始終,達到有效監督的作用。在審計過程中突出審計重點,提高風險敏感性,把握審計要素,轉變傳統的審計方式,全面實現計算機審計,提高審計效率和覆蓋面。通過審計工作規避資金風險,促進學校發展,提高審計實效性。

5.采用部分審計外包,彌補內審不足。

對于審計機構不夠健全的高校,可根據審計業務和范圍采用部分外包審計方式。因為社會審計具有較強的客觀性,外聘注冊會計師專業能力更強,出具的審計報告也更具獨立性,能夠發揮優勢彌補內審不足。同時高校保留審計機構,可對學校各種經濟事項進行經常性審查。雙管齊下,有利于高校內審工作的效率和質量的提高。6.重視審計結果,加強審計整改。審計結果的有效性直接影響到內審部門在學校的權威性和獨立性,為避免審計結果被人為改變,學校應當制定《審計結果運用》等規章制度,保障審計結果如實反饋到校領導及相關部門,促進被審計單位整改工作如期進行。內審部門應該安排相關人員關注被審計單位的后續整改工作,及時糾正不合規行為,對違法違規行為不容姑息。在后續審計上,通過認真檢查對被審計單位提交的整改報告,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監督作用。除此之外,高校內審部門應當注重維護審計網站,公布學校相關的內審工作制度、標準和工作條例,及時把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在網站上進行披露,使廣大教職工理解審計工作并形成輿論監督氛圍。審計工作的透明化有利于提高學校內審地位,樹立審計形象,提高領導及教職工對審計的重視程度,全校監督更好地增強審計獨立性。

篇(3)

二、審計任期對審計獨立性影響的實證分析

1、描述性統計分析1990—2012年滬市A股7436個數據,剔除ST、金融業及奇異數據后剩余約6800個數據,其中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約6370個,非標準審計意見數據量較少,僅430個,占總體數據的6.3%,因此進行總體圖表分析不夠直觀,本文選擇將圖表分析集中于非標準審計意見,表1為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事務所任期(部分),其中,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不同事務所審計任期用分號隔開,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同一事務所的不同審計任期用頓號隔開。圖1為2012年滬市A股出具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事務所審計任期的散點圖,圖2為2012年滬市A股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事務所審計任期的散點圖。從表1的數據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初次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任期大多在5—7年及以下,其中小部分數據顯示,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審計任期在10年以上,這很可能是因為該公司在這一時期經營存在較大問題,容易被事務所識別,但這一現象并不影響整體趨勢。數據還顯示出,公司如果在上一年度被出具了非標準審計意見,那么很有可能在未來的年度中也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圖1表明,出具標準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事務所審計任期較為均勻地散落在各個時間段內,沒有明顯的特征,而從圖2卻可以看出,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的事務所審計任期多集中在5—7年及以下,即認為審計任期在5—7年及以下的事務所審計獨立性較好,這同1990—2012年滬市A股的整體數據特點也相吻合。2、多元變量回歸分析通過上述描述性統計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審計任期與審計獨立性存在著一定的關系,即認為審計任期對審計獨立性存在影響,因此進一步運用spss分析工具對二者進行回歸分析,并分析控制事務所規模、上一年度審計意見、公司資產負債率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上述公式中,Y代表審計獨立性,非標準審計意見取1,反之取0;X代表審計任期;X1代表控制變量1,即事務所的規模,國內十大所取1,反之取0;X2代表控制變量2,即上一年度審計意見,上一年度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取1,反之取0;X3代表公司資產負債率;β0••••••β4為模型系數。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從表2中可以看出,本模型的多元回歸分析采用強制引入法引入自變量和三個控制變量。如表3所示,審計任期X的相關系數為0的概率為0.577>0.05,即認為審計任期與審計獨立性沒有明顯的關系,也就是說,采用spss分析工具下的多元回歸分析看出審計任期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并不顯著。

篇(4)

一、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內部因素

(一)會計師事務所方面的影響。

1.審計委托關系。民間審計是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產物。如果說所有者和經營者形成第一委托關系的話,那么所有者與注冊會計師構成第二委托關系。注冊會計師和經營者共同處于人的位置,因而容易產生共謀。除有共謀的可能之外,我國的審計委托關系還存在失衡。根據我國的審計準則,審計業務的委托人是股份公司股東大會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但實際上存在兩種情況:一是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使得財產經營者取代了財產所有者,審計實際委托人變為公司董事會甚至管理者;二是我國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我國上市公司前五大股東的股權集中度的均值為58.9%,遠高于國際平均水平。另一項表明,我國每家上市公司平均擁有外部董事僅3.2人,平均內部人控制度為67%,內部人控制度超過50%的占樣本總數的78%。這些足以證明,我國上市公司存在著嚴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經營者事實上集公司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于一身,使選聘制度失去意義。

另外,我國現行的民間審計收費制度是由會計師事務所直接向被審計單位收取審計費,從而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在經濟上缺乏獨立性,對被審計單位形成經濟依賴。從自身經濟利益考慮,會計師事務所與注冊會計師完全可能為上市公司提供其所需要的報告。

2.非審計服務對獨立性的影響。提供審計服務一直都是注冊會計師的主要業務,競爭也最為激烈,可是近幾年該服務的邊際利潤和所占收入的比例卻不斷下滑。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從非審計服務中取得的收入和利潤卻不斷提高,這就使會計師事務所樂于接受和提供非審計服務。當非審計服務所取得的收入超過一定限度以后,人們就會認為注冊會計師更注重非審計服務,外界的相關利益者會擔心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獲得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機會而忽略甚至是縱容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在會計報表中的錯誤與舞弊。因此審計的獨立性受到了損害。

3.審計市場和會計師事務所規模方面的影響。我國審計市場的現狀是供大于求,審計市場處于買方市場,因此,作為供應方的注冊會計師之間的競爭非常激烈。特別是規模較小、資金不雄厚的會計師事務所,經濟上對客戶的依賴性更大,在面臨生存的競爭壓力時,為了爭取客戶很容易被客戶的管理當局收買,致使其難以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

(二)注冊會計師方面的影響。

隨著審計任期的延長,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的溝通不斷增多,關系越來越密切,從而可能為了避免審計意見對被審計單位產生不利影響而放棄應堅持的原則。另外,從我國目前注冊會計師的行業內部來看,注冊會計師對會計和審計知識的掌握比較充分,而對其他知識比較缺乏,由于缺乏一些專業知識,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就不得不依賴被審計單位的指導和協助,這種依賴必然會削弱審計人員的獨立性。

注冊會計師同樣是一個理性經濟個體只要是理性經濟個體,就必定要使其個人效用達到最大。注冊會計師作為一個理性經濟個體,也必然要使其個人利益達到最大。要實現此“目標”,通常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個人財富最大化,亦即對個人產生的未來現金流人現值量最大化;二是與未來的現金流人現值量相關的風險最小化。許多文章在分析審計獨立性缺失的原因時,將注冊會計師風險意識欠缺作為一個主要原因;但從經濟學角度來看,每一次審計都是注冊會計師在充分權衡了其個人收益與風險之后做出的選擇。

我國頒布的《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中并未規定注冊會計師必需強制執行的執業最低標準,在執業的過程中是否遵守職業道德全憑注冊會計師個人的自覺行為,當注冊會計師面臨誘惑時,很難再按職業道德的標準要求自己了。

(三)我國的審計市場還是一個競爭性的市場

在美國,審計行業被認為具備典型的壟斷或寡頭壟斷的特征,但在我國,無論從行業集中程度來看,還是從收費水平、人均勞動生產率和利潤率來看,審計市場還是一個競爭性的市場。能提供有償審計服務的事務所很多,但接受審計服務的客戶相對穩定,因而出現“低價攬客行為”和“削價競爭行為”等非正常情況。“低價攬客行為”是審計人員在初次審計聘約簽訂時愿以低于初次審計成本的審計收費獲取審計聘約的初次簽訂權,以期望取得客戶的長期合同,而初次審計少收的審計費用將在以后的業務中得到補償。“削價競爭行為”是事務所之間為了爭奪客戶而進行削減收費價格的無序價格競爭。這兩種行為都可能導致審計人員獨立性的喪失,審計人員有可能屈從于客戶的壓力,出具不實的審計報告。

我國的注冊會計師不能自行執業,審計服務由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之間直接進行。目前事務所已基本完成脫鉤改制工作,成為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中介組織,但事務所的格局呈現小、散、亂的局面,許多小事務所還處于生存階段,承接業務時必需考慮成本與效益問題。審計收費是注冊會計師生存的重要來源,也是導致會計事務所競爭的突出問題。一方面事務所通過競爭可以為客戶提供最好的服務,另一方面競爭又使事務所以降低審計收費來取得審計業務,因為低收入比沒有收入強。由于審計市場是供方市場,使打折已成為行業內公開的秘密。過低的收費影響到審計程序執行完善和審計工作底稿的質量,使注冊會計師無法收取到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其所發表的審計意見。

二、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外部環境因素

(一)宏觀環境因素

1.證券市場和政府方面的影響。

我國證券市場的不完善致使市場對高質量審計服務比較輕視。目前我國的證券市場仍處于初期發展階段,投機成分很濃,缺乏對高獨立性審計服務的需求。新股發行和定價方式使一級市場的證券需求遠遠大于供給,使得本應關心上市公司財務信息質量的公眾股股東無暇關心是誰提供了審計服務。因而上市公司沒有聘請“獨立性高”的事務所的壓力,反而需要“獨立性低”的審計服務。不少股民認為只要買到發行的新股就會有高額報酬,至于該公司有沒有真正達到發行新股的條件、在審計中被出具什么類型的審計報告等并不重要,這就相對降低了審計風險。對已經上市的公司而言由于股權集中,非流通股占絕對優勢,往往是國有股和法人股掌握著控制權。在這種情況下,社會公眾股股東不可能成為長期投資者,因而上市公司管理者缺乏對高質量審計服務的需求。由此可見,在我國現階段,會計師事務所缺乏保持獨立性的內在動機。

由于我國公司發行新股的成本較低,而取得上市資格就意味著擁有幾乎無償向社會公眾籌資的機會,因此地方政府會為所屬的爭取這種寶貴的資格。在這種環境下,與注冊會計師進行博弈的不單是企業還有政府,加上注冊會計師的作用更多的是在宏觀上規范市場秩序,在短期內不能給當地政府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和經濟效益,所以在政府看來不能與上市公司相提并論,有的政府可能通過一些渠道授意會計師事務所或注冊會計師在進行審計和驗資的過程中提出有利于企業的意見。

2.企業方面的影響

經營者的權力過大與現行社會審計的委托制度損害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從理論上講,在財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公司制企業中,經營管理者對公司進行經營,注冊會計師是接受股東的委托對經營者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通過審計報告將信息提供給委托者。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公司股權高度集中“一股獨大”,來自于發起人或控股股東的經營管理者將公司的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集于一身,有三分之一的公司總經理本人就是董事長或董事會重要成員,股東大會形同虛設,盡管聘用、更換會計事務所在形式上由股東大會決定,但實質上與大股東決定并區別,經營管理者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并決定著審計者的聘用、審計費用的多少等事項,會計事務所明顯處于被動地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遷就上市公司,堅持獨立客觀的立場帶來的未來的收益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共謀受到查處和責令賠償損失的概率很小,會計事務在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審計關系中處于從屬地位,嚴重損害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3.監督機制和法規方面的影響。

外部質量控制機制方面,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是財政部下屬的行政部門,由于其行政事務繁多且專職人員不足,因而很難對我國目前的四千多家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進行全面檢查和控制。內部質量控制機制方面,我國已頒布了獨立審計準則和質量控制基本準則。但是,從目前從業人員的素質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構成及總體的執業環境來看,僅僅通過行業自律很難達到預期效果。

根據《刑法》的規定,中介機構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需達到“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但何為“情節嚴重”法律沒有做出規定,這就為量刑的過程提供了一定的緩解空間,也為有效執行設置了一定的障礙。各民事處罰的方式也是對會計師事務所的處罰重于對個人的處罰,即使案情十分嚴重、作假手段十分惡劣,也沒有對主要當事人進行刑事處罰。在現行制度下,造假被發現的幾率很小,從收益與風險相比的巨大差異來看,注冊會計師有賭博的心態,因此造假也就成為情理之中的事情了。

(二)信息不對稱是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缺失的另一外部原因

社會分工和專業化的不斷發展,及產生的知識分工使絕大多數市場上交易雙方的信日益不對稱,加之審計業務的高度專業性,外界很難評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是否保持了應有的獨立性。較小的外界壓力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易于受到利益的誘惑,喪失應有的獨立性。

三、加強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對策建議

(一)、改革審計收費,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

1、限定審計委托主體

審計委托入與被審計人合二為一這種現象,在中外都是客觀存在的,只是程度不同而己、解決的辦法是要將審計委托人與被審計人嚴格區分,使注冊會計師與被審計單位管理層人士脫離關系,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使其免受管理當局的左右。可供選擇的是:

(1)對于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設立“審計委員會”來割斷注冊會計師與管理當局的聯系)維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是由公司董事組成的一個公司內部機構,該委員會主要負責選擇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并支付審計公費。公司審計委員會的主要目的是處理與獨立審計人員的關系,改善內部審計控制,并建立適當的政策來禁止公司雇員違反職業道德和法_律的活動。審計委員會應當有絕對的權利來聘用獨立審計人員孰_確定審計費用和解雇審計人員。另外,審計委員會應當與獨立審計人員保持單獨聯系,接受會計師事務所有關審計報告,并了解會計師事務所向公司提供的全部服務。通過輪換審計委員會主席或許能增強審計委員會自身的獨立性,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之一是提出或批準公司獨立會計師的聘用和解雇。

(2).對于非股份有限公司,可由政府部門組織成立一個“審計委派處”,由該處負責委托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對進行審計,并由該處向企業收取審計公費,轉付給執行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我國的非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存在著嚴重的“所有者缺位’,現象。正是由于這個原因造成了注冊會計師常與企業管理當局串通,喪失獨立性。為了解決這個,我們必須為廣大企業找一個“虛擬所有者”審計委派處這個“虛擬所有者”只是代行所有者對財產的監督職能。具體的操作過程是二年終審計委派處根據各企業規模、業務的復雜程度,按一定的收費標準向企業收取審計公費,然后由它委托各會計師事務所對企業進行審計,審計之后由審計委派處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審計公費。審計委派處同時負責將企業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連同審計報告公布于眾,為廣大公眾傳遞真實的會計、審計信息。

2、確保審計收費的數額

(1)從短期來看,各地注協應監督各會計師事務所遵循最低收費標準,嚴禁各事務所搞不正當的低價競爭,使注冊會計師能夠真正脫離開與企業的關聯,增強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在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下,事務所普遍缺乏風險意識,不實行最低限價將會導致會計師事務所和會計師難以生存和。具體事例就是1998年發生的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收費全部放開,在一段時間的運作后,海南省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與改制前相比減少了一半,但日子并不好過,雖然同時期部分國有大中型企業實行年度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擴業務量相對有了增加,但由于會計師事務所剛剛改制完成,承受不規范會計市場環境能力差,再加上壓價無序競爭,會計師事務所總體收費水平普遍降低。與此相匹配的是注冊會計師獨立性難以保證,會計師事務所質量難以提高,風險加大。可行的做法是,各省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可采取全行業集體簽約的形式,協議制定本地區執業收費最低限價,并相互監督,確保所達成的協議順利執行。監督的方式可以是由行業協會不定期召集會計師事務所開會,討論行業中的重大問題,通報最低限價的執行情況;也可以是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舉報的方式相互監督,如果有確實違反了最低限價的,在全行業內通報。

(2).從長遠來看,必須進行供需調整,使供需達到平衡,由市場自主決定價格。這個市場有別于一般市場,它的供給要素——注冊會計師是社會監督體系的主力軍。對這一市場不宜讓其完全自由放任,自由競爭。在供過于求時,靠供方壓價競爭,要素流失,求得平衡。這樣會使注冊會計師職業不穩定,特別是在目前市場不規范、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流失的要素不是劣等的,反而可能是優等的,因此政府應主要通過宏觀調控來解決失衡問題。應建議有關部門:始終堅持以通過作為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惟一途徑;嚴格控制新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審批;組織專門人員不間斷地確定各時期注冊會計師隊伍的規模。

(二)、改革事務所“掛靠”體制,進一步規范事務所管理體制

我國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工作雖然已經結束,但我們仍應注意到脫鉤改制之后尚存的一些問題,即“掛靠”體制的慣性,中注協乃至全社會都應積極地采取措施,改正問題,修正錯誤,使脫鉤改制工作真正地進行下去,使事務所真正獨立于掛靠單位,注冊會計師能真正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執業。可供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一)、完善行業法規,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地位

目前,我國關于合伙經濟組織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深圳有《深圳經濟特區合伙條例》,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此為法律依據,有關部門尤其是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主管部門可通過采取提請修訂、補充、完善《注冊會計師法》或制定并出臺更具有操作性的《注冊會計師法實施條例》等辦法,就合伙會計師事務所性質、地位、組織框架、運作模式、法律責任的實現形式等做出符合國情的相應規定,以完善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管理、運作。

(二)、逐步擴大注冊會計師執業市場的規模,提高企業自覺接受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自覺性

一方面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國家及地律的規定,確保注冊會計師的執業市場,減少事務所之間的惡性競爭;另一方面,有關部門應督促企業按規定選擇事務所進行審計,使之逐漸成為企業的自覺行為,同時,對于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企業,一經查出,應追究法律責任,絕不姑息縱容。

加大對改制后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的監督力度,針對目前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普遍不高的狀況,檢查機關應采取措施,加大監督力度,促使事務所提高業務質量,從而提高社會公眾對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的可信度。利用改制的有利條件,促進事務所走聯合發展的道路。

加強對合伙人的,提高合伙人隊伍的整體素質,引導合伙人認真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執業,自覺抵制違法行為。

(三)、擴展管理咨詢業務,增強事務所的競爭力從而增強其獨立性

從整個世界范圍來看,管理咨詢業務己成為今后發展的方向。然而,同時提供審計和管理咨詢會對審計獨立性產生種種不利的,但我們不可以因為這個原因而將管理咨詢業務排除在外。我們惟有通過采取一定的措施將這種不利影響降到最低。可供選擇的方法有兩種:

(一)、在同一會計師事務所內下設兩個部,一個是審計部,另一個是管理咨詢部

審計部只負責審計工作,其內部人員屬于從事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管理咨詢部只負責管理咨詢工作,其內部人員屬于從事非審計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審計部與管理咨詢部無論在工作上,還是在組織關系上應是完全獨立的。利用這種方法可以有效地控制同一注朋會計師既為客戶提供咨詢服務,又為這一客戶提供審計服務,可以有效地減少提供管理咨詢服務對審計獨立性造成的損害,但我們同時也應當看到我們將事務所人為地分為審計部和管理咨詢部,但這兩大部門同樣還是隸屬于同一會計師事務所,相互之間的聯系、業務協商是不可避免的。

(二)、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將審計業務與管理咨詢業務分開,分別設立審計事務所和管理咨詢事務所

審計事務所僅從事審計業務;管理咨詢事務所僅提供管理咨詢服務。這種方法從本質上講是十分的。可以將審計業務和管理咨詢業務嚴格地合理分開。但這種方法在實踐中較難運作。原因有二:一是現有事務所己經形成了審計與管理咨詢業務共存的局面,較難將管理咨詢業務從事務所中分離出來:二是各公司基本上已適應由一家事務所為其既提供管理咨詢服務又提供審計服務的現狀,一旦將二者分開,它們不得不找兩家事務所分別從事審計與管理咨詢,增加了它們工作的復雜性,將招致它們的不滿。

(四)、通過限制政府權利介入以及完善外部市場環境來消除外部影響因素

(一)解決權力細分市場問題

權力細分市場最大的弊端是助長了事務所的賄賂和出具不實報告的行為,最終損害的是社會公眾的利益。現在問題是如何制約權力,使權力在推動市場的同時不干預市場,也就是說在不該權力介入的地方權力要退出市場。一些人將希望寄予中注協,希望其能拿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實際上,中注協在這方面己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要形成強有力的制約,還需依靠更高的權力機構和立法形式來綜合加以解決,即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法律制約法律。

(二)解決政府直接干預問題

政府部門對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進行干預的這種現狀急待于改善。首先,我們可寄希望于中國證監會希望它能加大監管力度,減少各地政府部門干涉上市公司的權力;其次,我們還可以通過立法的形式來限制政府的權力,即以法制權,就目前來說這項措施的難度是比較大的,因為在我國這樣一個由計劃經濟發展起來的社會主義國家中,政府的權力是相當大的,有時可能會出現權大于法的現象。

(五)、通過建立健全民事賠償制度來完善法制

當注冊會計師因偏移獨立性給社會公眾帶來損失時,法律上規定應由相應的違規者承擔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責任,這是保護社會公眾利益而限制注冊會計師偏移獨立性的必要法律制度保證。然而從總體上看,我國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中,強調的是行政責任,而對如何處理虛假會計信息中的民事責任問題、民事賠償的主體和客體問題以及賠償判決程序問題等幾乎沒有涉及,法律制度的殘缺,是導致當前注冊會計師屢屢違規的關鍵因素。因此,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加大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追究涉案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是促使注冊會計師自覺恪守審計獨立性的強有力的法律措施。

首先應完善民事賠償實體規范。正確劃分民事責任主體,如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與助理人員所負法律責任的界限,委托方與其他相關所負法律責任的界限,公司、董事會、與經理之間所負法律的界限。完善處罰方式,對公司造假造成的法律責任,除追究涉案注冊會計師與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外,不能以對公司的處罰代替對犯錯的董事和經理的處罰。其次,應建立和完善民事賠償責任。在民事賠償機制的管轄權限界定方面,從民事賠償訴訟的專業性、技術型和節約司法成本考慮,可以通過指定管轄或專屬管轄來確定由特定的法院受理民事賠償案件。允許投資者單獨、通過投資者權益保護協會或公共基金組織等機構代表廣大投資者或實行律師的方式進行民事賠償訴訟。

四、結論

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問題己經困擾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職業十幾年,已經根深蒂固,絕不是僅靠幾項措施就可以徹底解決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方面己做了許多有益的工作,但問題仍然存在。審計獨立性的提高需要一個過程,需要廣大注冊會計師、審計管理機構不懈的努力方能實現,這有待于注冊會計師整體素質的提高。惟有這樣,我國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職業才能真正做到獨立、客觀、公正,才能真正提高審計質量,才能敢于打開國門迎接挑戰。

主要:

1李君.論審計獨立性.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0

篇(5)

目前我國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設置主要形式:一是設置內部審計部門,二是在財務部門下設審計機構,三是未設機構只配備相關的審計人員或者由財務人員兼任。無論是哪種形式的內部審計,要么是由主管財務的負責人進行管理,要么就是由財務機構直接管理。如此的組織結構和管理體制,使得內部審計仍然參與了企業的行政或者經營管理活動,要向企業主管財務的領導匯報工作并對其負責,受組織或者個人的控制與干預,不易保持其獨立的監督、評價和鑒證者的地位,無法實現相對的獨立。

(二)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受限

獨立性要求審計人員與審計單位不存在經濟利害關系,但是我國企業內部審計人員作為企業的一員,其福利待遇、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等,都要依賴并受限于企業,并且大多情況下審計人員也無法實施有效回避,無法做到精神上的獨立,無法真正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和保密。

(三)內部審計法規制度落實不到位,致使獨立性受限

雖然我國的憲法、審計法、內部審計基本準則、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等法律法規對審計獨立性做了規定,且要求內部審計依法獨立、公正執行業務。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大打折扣現象比比皆是,重制定輕執行、重表象輕實質、重形式輕結果的情況時有發生。

二、確保企業內部審計獨立性的有效路徑

(一)提升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審計的靈魂,其屬性之一就是審計機構的獨立,而實踐中內部審計機構獨立性受限的原因是其設置缺陷與隸屬關系不明。要提升內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就需要彌補其設置的缺陷,厘清其隸屬關系。首先,企業應當依法設置內部審計機構,保證內部審計機構具有相應的獨立性,內部審計機構不得置于財會機構的領導之下或者與財會機構合署辦公,更不允許不設機構只配備相關人員甚至是由財會人員兼任的情況存在。其次,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在企業中所處的地位以及與其他職能部門之間的制衡關系,不妨采用國際上成功的做法,將內部審計機構直接隸屬于企業董事會,沒有董事會的可以直接隸屬于企業總經理,定期向董事會或總經理遞交工作報告。因為董事會是企業的最高經營決策機構,總經理是企業決策執行的最高領導,他們在企業經營決策、經營管理中屬于最高權威。在董事會或總經理領導下設立內部審計的專職機構,使其有別于其他職能部門且高于其他職能部門,不僅有利于保持內部審計機構相對的獨立性和較高的權威性,而且有利于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保障內部審計人員的獨立

審計獨立性的另一屬性就是審計人員精神上的獨立,而實踐中審計人員精神上的獨立性受制于自身利益和素質的羈絆,所以,保障內部審計人員精神上的獨立,首先,必須突破現有的利益鏈,使內審人員的自身利益不再依附于企業或領導,將內審人員的福利待遇、職務晉升與其工作績效直接掛鉤。因為工作績效是完成工作的效率與效能,包括工作數量、質量以及社會效益等,所以只有將內審人員的自身利益與其審計事項的數量、質量以及社會效益相連,才能有效激勵他們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實現審計目標。其次,要全面提升內審人員的綜合素質,因為審計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從業人員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內審人員只有具備了較強的業務能力和較高的職業素養,才能保持精神上的獨立,既不使自己的判斷從屬于他人,也不以個人的偏見來左右職業判斷,能夠以客觀、公正、不偏不倚的工作態度保障審計結果的真實。

(三)優化內部審計隊伍結構

隨著知識競爭和人才競爭的日益激烈,企業面臨的環境和利益相關各方期望也在不斷變化,對內部審計人員的要求也愈來愈高,所以,就審計環境和審計資源有效運用而言,優化企業內部審計隊伍結構就顯得尤為重要。一是優化內部審計人員培訓機制,注重后續教育,使其從事內部審計業務活動時,具備審計、財務會計、稅務金融、統計分析、內部控制、風險管理、法律和信息技術等知識,保持較高的專業勝任能力,熟悉企業生產經營中面臨的主要環境風險,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與公正性,增強工作成果的可信度,保護投資者利益。二是優化內部審計人才的引進與退出機制,打通人才交流與晉升通道,確保隊伍結構合理,打造一支復合型的人才隊伍。三是建立審計隊伍的職業行為規則,規范監督行為,遵循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保持誠信正直的職業操守,以應有的職業態度執行審計業務,不偏不倚地做出審計職業判斷,樹立良好的審計隊伍形象,提升自身公信力。

篇(6)

一、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認識

(一)獨立性的一般含義

審計起源于受托經濟責任,當人類文明的發展出現了財產所有權和管理權分離時,財產所有者將財產的經營管理權委托給財產管理者就形成了委托和受托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財產所有者既有監督和審查受托管理者管理財產收支情況和結果的權利,也有解除受托者經濟責任者的義務;財產管理者既有要求對其收支行為和結果進行審計,以解除其責任的權利,又有忠實地管理受托財產并報告管理結果的義務。顯然對這種受托經濟責任,很自然地要求具有獨立性的第三者加以審查。第三者置身這種受托責任關系之外,只有不偏不倚,即獨立地審查,其結果才能為受托關系雙方接受。可見,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征。注冊會計師的公信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其出具審計意見時所展示的獨立性,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包含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所謂實質上的獨立,是要求注冊會計師與委托單位之間必須實實在在地毫無利害關系,本質上是指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保持一種公正無偏的態度,一種在履行專業和發表審計意見時不依賴和屈服于外界的壓力的精神狀態。它要求注冊會計師在執業過程中嚴格保持超然獨立性,不能偏袒任何當事人,尤其不應該使自己的結論依附或屈從于持反對意見的利益集團或人士的影響與壓力。所謂形式上的獨立性,是對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冊會計師必須在第三者面前呈現一種獨立于委托單位的身份。簡言之,就是注冊會計師、委托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之間是各自獨立的,三者之間是沒有任何聯系的。如果注冊會計師具備了實質上的獨立,但是報表使用者卻認為他們是客戶的辯護人,審計的作用就會大大降低甚至是毫無價值。因此,報表使用者對這種實質上的獨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這種信任使得注冊會計師必須具備形式上的獨立。具體是審計人員必須與被審計單位沒有任何特殊的利益關系,如不得在客戶中有直接經濟利益、不能是客戶的貸款人、不得與客戶存在近親關系等。

實質上的獨立和形式上的獨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實質上的獨立性是無形的,難以測量的;而形式上的獨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觀察的。注冊會計師在執業審計時,不僅要保持實質上的獨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獨立。這樣才能做到真正的獨立。

(二)獨立性的經濟性質

1.獨立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存在一個價值變化范圍: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沒有人自己可以成為一座孤島,獨立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或者強一些或者弱一些,但決不會是絕對的”、“我們必須充分認識到絕對的獨立性永遠也不會達到的事實,因為總存在一些影響因素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了獨立性”。對獨立性絕對性的認識屬于對注冊會計師職業性質的早期認識,明顯帶有職業界自我標示的意味。實際上,作為注冊會計師職業團體中的個人不但在其職業界內部要發生各種各樣的關系,而且與職業界外部也會發生千絲萬縷的聯系。幻想著注冊會計師與委托人或被審計單位能夠保持絕對的獨立,顯然只能是一種不切實際的期望。外界因素對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影響可能或大或小,承認注冊會計師可以受影響而不能保持絕對的獨立性,并不表明注冊會計師就會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這種獨立性仍能保持在社會公眾期望的獨立性水平之上即可。承認獨立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我們就不得不面對另外一個問題:如果承認審計獨立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獨立程度上存在一個價值范圍,那么我們對之前經常標榜的注冊會計師是超然獨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態度。所謂超然獨立,大眾化的理解當然是絕對的獨立。但這種提法有意無意地過分神化了注冊會計師的形象,在我們強調注冊會計師職業的存在價值時,無疑也向廣大社會公眾不切實際地夸大了注冊會計師的作用,增大了注冊會計師自我評價與社會公眾期望之間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行業宣傳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獨立的提法,堅持審計只能提供合理保證、合理確信的理念。

2.獨立性是一種概率:對會計報表使用者而言,注冊會計師服務的價值決定于利害關系人所預期的注冊會計師能力的高低,即發現會計報表中錯報、漏報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發現存在錯報、漏報或舞弊時,不受客戶的影響而客觀地對其進行調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若不考慮注冊會計師的技術能力,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還可狹義地表述為:在某一錯報或缺陷已經發現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頂住客戶壓力披露該項錯報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獨立性就越高;反之則越低;獨立性的這種概率只是一種主觀的概率。當我們說注冊會計師是獨立的,或認為注冊會計師是獨立的時,實際上是說,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時不受任何利益相關方面的意見左右而出具恰當的審計意見的概率足夠高,以至于可以完全信賴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可以考慮利用其工作結果進行科學決策。可見,將獨立性表述為概率,并沒有動搖對注冊會計師服務價值的認可,社會公眾只要認為注冊會計師不受其他利益相關方的左右而能夠出具恰當的審計意見的概率足夠高即可。

3.獨立性是一種風險:這一性質是從報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獨立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存在一個變化范圍,體現為一種概率,所以絕對的獨立是不存在的。但報表使用者決定利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的會計報表進行決策時,實質上就隱含著他已對注冊會計師表示了信任。換句話說,他認為注冊會計師是獨立的,即使他同時承認或認為注冊會計師僅僅做到了相對獨立,這個獨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認可的,或處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這個可接受的獨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著他認為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實際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則其利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的會計報表進行決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對報表信息的過分信賴就是風險。因此,將獨立性看成是一種風險,則報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風險就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獨立的實際結果。

二、影響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因素分析

獨立性是審計的生命,在注冊會計師審計實踐中,存在著由經濟利益引起的影響注冊會計師獨立性的各種因素。歸納起來,既有受外界環境影響的外部因素,也有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內部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市場競爭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審計服務的本質是所有者和債權人為了減少經理人的成本所付出的一種監督成本。有序的、恰當的競爭是維持審計人員獨立性的重要環境因素之一,過度的市場競爭將會使審計市場的競爭結構和手段變得過于復雜,審計機構和專業人員可能會通過不正當的手段取得客戶,在風險防范上作出不得已的讓步,這就使審計的獨立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傷害,審計的質量難以提高。另外,由于審計服務的質量難以確定,市場本身無法淘汰那些獨立性低、質量差的審計服務,審計的獨立性會被放到無足輕重的地位,審計的質量會大大降低。

2.生存壓力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目前會計師事務所的格局呈現多、小、散、亂的局面。審批會計師事務所的設立才放開,“裂變”效應就出來了,一夜之間,像雨后春筍一樣冒出很多新的事務所。許多中、小事務所還處于如何生存下去的階段,選擇業務的自主性十分小。為了生存,一些事務所常常會屈從于客戶的壓力,出賣審計原則,出具違心的審計報告。試想,這時審計哪有獨立性可談,審計的質量低下也就成為必然。

3.政府干預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政府干預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第一,一些事務所在承攬業務時,往往還會尋求其可依賴的行政權力的幫助。第二,某些政府管理部門或壟斷行業,還在以書面文件、口頭通知、會議傳達、權利制裁等形式指點或變相指定個別事務所承做某行業或某項業務,或者出于地方和局部利益干預審計意見。第三,一些被審計單位也利用其同政府部門的某些關系,借助于行政權力,對事務所施加壓力,影響審計意見。雖然事務所并非生存在“世外桃源”,注冊會計師也并非“不食人間煙火”。但不可否認,政府部門如果不走出控制會計師事務所的怪圈,注冊會計師審計就不會真正獨立。各事務所也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審計質量也不會真正得到提高。

4.監管體制不到位,被查處的風險較低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由于《注冊會計師法》尚未修訂完善,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監管如何界定沒有依據。行政監管從兩年的實踐來看,似乎也有些力不從心。行業內幾乎人人知道的,許多業務是靠給予回扣、信息費等影響獨立性的手段獲得的,部分項目的意見是按照委托人的意圖發表的情況,目前基本上未查處過或查處的比例小,與巨大的經濟利益相比,其收益和風險還很不對等。也就是說,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作假或發表不恰當意見后查出的比例較小,使得其為了豐厚的回報會不考慮風險而喪失獨立性,做出有損注冊會計師形象的違法違紀事件。

(二)內部因素

1.事務所同時進行審計和非審計業務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審計與非審計服務存在利益沖突,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注冊會計師常常角色互換,事實上參與客戶的管理決策,使獨立性受到損害;同時,注冊會計師為了爭取利潤豐厚的非審計服務業務,也可能會壓低審計收費或在審計意見方面做出讓步,從而影響其獨立性。審計師應該有能力發現問題并在必要時向客戶說“不”。然而,在另一方面,審計師的生存與發展取決于其客戶的多少,說“不”可能會導致客戶的流失。這是審計師常常所面臨的兩難選擇。

2.事務所收益分配與職業責任不匹配以及管理層的商業意識太濃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在事務所中由于控制權高度集中,利益高度集中。對利益如何分配,無制度制約,由負責人說了算,也無人監管。這就使得收益低下者可能不盡心盡職,喪失獨立性;而同時權利層在利潤高于一切的指導下,會忽視和降低對獨立性的關注。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一些處于發展階段的會計師事務所,迫于生計,為了搶奪市場,擴大規模,會違心服從委托人的意愿,甚至參與造假,使注冊會計師虛假信息。

3.注冊會計師市場混亂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注冊會計師市場混亂局面主要表現在:注冊會計師同時掛靠好幾家事務所,采用“游擊隊的戰術”,這個事務所出了問題跑到另一所照樣工作的事情經常發生;一名注冊會計師招集一幫臨時業務助理人員,承接項目后,主要依靠業務助理人員去完成,出具審計報告,最后由未親自參加項目的注冊會計師簽字的情況普遍存在。以上情況的存在,使得注冊會計師已無必要或無暇考慮審計的獨立性,可想而知,審計質量下降也就不足為奇。

三、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的對策

獨立性是注冊會計師職業的靈魂,是客觀公正的前提。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是誠信產品,為提高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應從以下幾方面采取應對的措施:

第一,依法治理行業執業環境,保護和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給注冊會計師獨立執業提供法律保障。目前行業發展中出現體制不順、社會失信、市場混亂和權利保障度低等影響獨立性的問題,大都與法制環境有關,因此完善行業管理體制,界定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監管的范圍,明確法定執業范圍,確立內部的管理機制,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權利和義務等,給注冊會計師一個公正的執業環境。

第二,強化注冊會計師協會的作用。單個注冊會計師要樹立起富有獨立性和執業能力的信譽,代價是十分昂貴的。注冊會計師協會不僅可以降低這種代價,向投資者提供有關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和執業能力的信息,而且會維持執業信譽。注冊會計師協會的方法有:其一,負責資格鑒定。為了維護信譽,協會要求其成員在入會前參加入會考試,只有考試合格者才能獲得相應的稱號,從事與稱號相應的業務。其二,進行執業培訓。為了保持和提高執業能力,協會要求其會員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后續教育,學習新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其三,成立執業道德委員會,監督會員的行為。當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表現低于協會標準時,協會可取消其審計資格。協會的會員資格起著一種約束作用,就像注冊會計師的信譽一樣,失去資格就意味著失去收入。

第三,加強對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非審計服務業務的監督與指導。事務所通過提供非審計服務既能增加事務所的資本積累,增強其應對風險的能力。又可以吸納賢才,促進事務所內部的人才結構日趨合理,進而增強事務所適應不斷變化的復雜環境的能力,以更獨立的姿態立足于審計市場。同時應充分考慮非審計服務業務與審計業務存在的潛在沖突,通過各種措施加強監督與引導,以保證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不受損害,通過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職業道德水準,維護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市場競爭的公正性。

篇(7)

財政部《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2號——審計業務約定書第二章“一般原則”第五條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在承接審計業務時,應當考慮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獨立性,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與委托人簽訂審計業務約定書。《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和《職業道德基本準則》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并指明:獨立是客觀、公正的前提。獨立性的程度直接決定了審計目標的實現程度。可見,審計的獨立性是開展審計業務的前提,是審計結論是否客觀公正的重要保證。

一、獨立審計市場需求不足對獨立性的影響

一方面是企業對注冊會計師審計缺乏內在需求,絕大多數企業聘請注冊會計師不是為了改善自身經營管理或滿足相關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而是為了應付上市公告、政府監管以及應付年檢、貸款、納稅等對企業強制審計的要求。這種基于需要,不得已委托事務所進行審計的狀況使企業認為社會審計的作用不大,不愿接受審計,形成潛在的需求空缺或不足。

另一方面是注冊會計師與企業主管部門對報表信息的特定要求與財務處理規定的判斷標準容易存在差異,難以與注冊會計師查出的問題以及對問題的處理意見達成一致,使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關系中處于不受重視的尷尬境地。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極易喪失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動力,造成注冊會計師審計獨立性不強,執業質量不高。

二、審計關系失衡對獨立性的影響

獨立審計是受托審計。委托人、被審計人、審計機構三者之間應當是相互獨立的,但從實際情況看,來自于發起人或控股股東的公司管理當局事實上集公司決策權、管理權、監督權于一身,公司管理當局由被審計人變成了審計委托人,即管理當局聘請審計機構審計,監督管理者自己的行為,并決定著審計人的聘用、續聘、收費等事項,使會計師事務所在與客戶之間的審計關系中處于從屬和被動的地位,并對公司管理當局有經濟依賴性,必然從根本上破壞審計的平衡關系。

三、會計師事務所經營弊端對獨立性的影響

(一)會計師事務所經營不獨立的影響

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獨立審計與國家審計相比,它應完全處于中立的地位,只受法律約束不受行政干預、不代表任何所有權人和其他經濟關系利益的社會審計組織。但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處于形式上獨立而實質上未獨立的狀態。一方面權力主體有意或無意地干預會計師事務所的經營和獨立審計市場的基本秩序,使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行為很難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另一方面注冊會計師或會計師事務所期望依賴有關機構和政府官員的權力去分割獨立審計市場。因此,注冊會計師可能會屈從權力主體的壓力而不再保持獨立性。在獨立審計沒有完全擺脫行政干預的情況下,獨立審計缺乏應有的客觀公允性。

(二)審計收費的隨意性和依賴性的影響

只有按規定的標準公開收費,杜絕或有收費,才能夠保持審計獨立性。目前,每一份審計報告都是會計師事務所與上市公司討價、還價的結果,委托者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購買“審計”,注冊會計師則為獲取利益而承擔風險進而喪失獨立性。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審計市場逐漸由賣方市場轉向買方市場,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會計師事務所的無序競爭,一些會計師事務所為了占有市場份額、保持客戶,不惜降低審計收費,從而導致審計獨立性喪失。

(三)非審計服務的影響

非審計服務的高額收費影響了審計的獨立性。一方面事務所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收入比較可觀,而審計服務的收入相對較低,事務所由于害怕失去非審計服務所帶來的利益,作為妥協有可能在財務審計方面網開一面,在收取高額非審計服務費的情況下,事務所是很難獨立、客觀、公正地發表審計意見的;另一方面當非審計服務的收費超過審計服務的收費時,便會在非審計服務與審計服務之間形成市場競爭,造成審計服務競爭力趨弱,對審計服務的質量有一定影響。(四)注冊會計師個人與客戶之間的經濟利益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

注冊會計師應獨立于客戶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以及聯營、合營企業。如果注冊會計師個人與客戶之間有著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勢必會影響審計的獨立性。一旦注冊會計師與客戶有著某種財務利益上的牽連,就有可能難以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斷,這是產生獨立性風險的因素之一。

四、行業監管不力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

目前針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違紀行為,監管部門主要采取警告、暫停執業、撤銷等行政方式,注冊會計師及事務所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幾乎沒有。這種單一的處罰手段起不到應有的懲罰作用,縱容了注冊會計師的違法行為,增加了執業風險,影響了會計師事務所本身保持獨立客觀的自制力。

五、針對目前現狀的幾點建議

(一)管理者要把審計同自身利益結合起來

國有股份公司管理者缺位現象亟待改善,只有真正的國有管理者把自身利益需要同對審計的需求結合起來,才會有真正的審計需求市場。公司管理者要把獨立審計作為改善自身管理,促進企業發展的動力,真正地從內在要求上需要審計的監管,堵塞自身的漏洞。

(二)深化企業改革,切實規范政府對法定業務的需求,改善審計關系,理順審計需求秩序,給事務所以真正的經營自,從根本上保障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的獨立性。

(三)改善事務所的經營現狀

適當控制公司管理當局的權力,防止注冊會計師受管理人員左右,從而保證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防范審計市場的無序競爭,規范審計收費,按規定的標準公開收費,杜絕或有收費。對某些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獨立性下降的、特定的非審計服務應當禁止。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的注冊會計師與客戶具有直接或間接的經濟利益。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或股東在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涉及間接經濟利益關系,則該會計師事務所不能接受對該客戶的審計和其他鑒定業務;會計師事務所的一般職員,如果在客戶中擁有直接經濟利益或涉及間接經濟利益關系,應當回避。

篇(8)

政府審計是指有獨立的第三者依法對公共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所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它是政府審計機構獨立檢查會計賬目,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我國政府審計機構自成立以來屬于行政模式,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政府審計的發展,審計機構存在的獨立性缺失問題日漸明顯,嚴重影響并阻礙審計監督職能的發揮和進一步發展。然而,政府審計缺乏獨立性會導致錯誤的審計原理,使得審計人員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不能向納稅人負責,審計工作失去意義。因此,政府審計獨立性的研究有助于國家完善政府審計職能,使政府審計更好地執行。

1. 對我國政府審計內涵及其獨立性的理解

我們日常意義上的政府審計與法律制度和章程中的國家審計內涵基本一致,根據李季澤先生在《國家審計的法理》中的闡述:國家審計可以表述為由國家法律確認的,向全體納稅人負責,審查國家成本核算和國家實現公共財政效能的國家監督。政府審計的基本職能就是對政府部門實施監督,各項審計工作從不同角度對政府部門的管理權力進行監督制約。

審計的獨立性,是指審計機構和人員在進行審計活動時,不存在影響審計客觀性的利益沖突狀態。所謂的獨立性包含下列幾層含義:機構獨立、經濟獨立和人員獨立。獨立性是審計監督最根本的屬性,現行體制毫無疑問缺乏足夠的、必要的獨立性。缺乏獨立性的審計制度必然存在重大的甚至是致命缺陷的審計制度。

2. 我國政府審計獨立性缺失問題的表現形式

2.1審計組織機構的獨立性不完善

我國政府審計屬于行政型,政府審計隸屬于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審計機關是各級政府的一個組成部門。將審計機關放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使政府處于自己用錢,自己辦事而又自己審計這種模糊的位置,此外,雙重領導機制也制約了審計的監督職能,與審計的獨立性相沖突。

2.2政府審計過程中經費不完全獨立

李金華審計長曾說道:審計監督的有效性突出地依賴于審計監督的獨立性。當前我國各級審計機關既要依法對本級財政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又要將本機關的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這種狀況不利于審計機關充分獲得依法履行職責必需的經費支持。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政府予以保證,因此經費不足或財務方面受制約也會影響審計的獨立性、客觀性。

2.3審計的法律體系不明確

我國的政府審計準則并不像注冊會計師準則那樣完善,可操作性不強,政府審計機關雖有檢查權、調查權、建議權等,但是對于相關的處理權和經濟處罰權,我國相關的《憲法》、《審計法》并沒有對此做出說明。政府審計機構只有擁有法定執行權和判決力,才可不依賴于其他組織機構,才能獨立行使監督職能。

2.4審計人員專業素質不夠

審計人員應當堅持獨立性、客觀性的職業原則,而更多的基層審計人員專業素質不高,對審計獨立性的理解不深刻,知識結構單一,缺乏必要的審計業務知識和技巧,現代審計技術手段掌握不夠。

3. 提高我國政府審計獨立性的措施

3.1改革現行的審計體制

縱觀審計體制比較完善的國家及審計工作的發展規律,我國的審計體制應該逐步由行政型體制轉變為立法性審計體制。在領導體制上實施垂直領導體制,即省、市、縣國家審計機關的人事、工作及經費均由國家審計署實行統一的領導和管理。立法模式的審計機構要求最高審計機關具有像司法部門的立法機制,但是這種改革無論在實行和接受方面都需要過程。

3.2政府審計在法律地位上的確立

在立法型國家審計的模式下,政府審計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下確立了政府審計的法律地位,獨立于其他權利,不受其他權利的制約和干預,是審計權向人民負責,只服從于法律。在我國,將國家審計隸屬于最高權力機關,但在組織上獨立,在職權上向最高國家權力報告工作,接受最高權力機構監督,使其職權在行使時具有獨立性。

3.3合理有效地確立經費來源

改變傳統模式下,由本級人民政府提供經費逐漸轉變為實行垂直領導模式,這樣避免了在經濟獨立方面受本級政府的制約,保證審計經費充裕,審計人員的工作獨立性不受客觀因素干擾,全面真實地做出報告。

3.4加大審計人才建設力度

人是審計業務執行的主體,也是審計文化建設的客體。首先,要健全審計人才工作機制。執行“逢進必考”制度,以“公開、擇優、公平”的原則選拔人才,挑選專業素質強的人員;其次,要強化審計人才培養工作。鼓勵審計人員參加專業資格考試,采取教育培訓體系與實踐相結合,增強審計人員的工作技能。除此之外,也可以聘請專業性較強的注冊會計師幫助指導審計工作,使政府審計人員深刻理解獨立性在工作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且使審計人員明確應當承當的經濟責任。

3.5實行政府審計的同級監督,接受其他機構監察

我們可以通過各級政府審計人員之間相互檢查來督促審計工作中的獨立性。我國也可以設立一個專門監察政府審計的審計監察署來監督政府審計工作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并且公開地披露政府行政事業審計工作信息。

4. 在立法論的基礎上,引進國外先進的政府績效審計制度

一些西方國家審計機關最初同中國一樣也是歸屬于政府,像英國和美國最初就是屬于行政型,后隨著國家政權格局的變化逐步脫離于政府而納入了立法服務體系。中國政府審計也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隸屬于政府體制的國家之一,所以審計機關獨立于政府也是經濟發展的必然。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政府政務公開的趨勢下,對政府績效的評估越來越受重視,政府績效審計的開展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我國可以通過分析發達國家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等獨立的專業審計機構不僅參與政府績效評估,而且英美審計署的績效審計也是一種主導型的政府績效評估。國家審計機關在參與政府績效評估中不僅發揮監督職能,而且要進一步發揮評價和鑒證職能,提高審計獨立性和審計評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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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在現代經濟市場中,獨立審計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近些年來,我國大量的上市公司頻繁發生審計失敗案例,如“瓊民源”、“紅光實業”、“鄭百文”、“南方保健”等,嚴重地威脅到了審計師的獨立性,以致整個獨立審計行業的誠信問題受到普遍的關注和質疑。因此,提高和加強審計獨立性對我國市場經濟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提高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性

獨立審計的本質是對上市公司提供的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監督和簽證;而作為審計的實施者――審計師在其職業過程中要對其審計意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在我國,隨著審計市場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社會公眾及政府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對其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如果信息的提供者出具了虛假的信息,作為鑒證業務的審計師會面臨兩種選擇:一種是恪守其應有的獨立性準則,保證信息的質量;另一種是在各種利益的誘惑下違反獨立性準則,產生低質量的信息報告,使審計市場的效率低下。所以,審計師的獨立性對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與發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從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來看,審計師的獨立性是市場發展的奠基石,也是確保我國上市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信息質量的制度要求。而現代企業一個明顯的特征就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這種權利的分離在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同時,也導致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問題――問題的產生,并由此導致了“內部人控制”現象。這種現象嚴重的破壞了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如何解決此類現象呢?其重要的途徑之一就是保證審計師的獨立審計。在審計師審計的實踐過程中,由于各種經濟利益的驅動,審計師要獨善其身保持這種獨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影響。而影響審計獨立性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劃分為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兩大類。外部因素主要有生存壓力、政治經濟因素、審計收費、審計供需模式等;內部因素主要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形式、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非審計業務、審計任期的長短等。正是這些影響因素阻礙著我國審計市場的正常運轉,嚴重威脅著審計獨立性,所以市場經濟對強化審計獨立性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政府監管在提高審計獨立性的作用

審計師要保持其獨立性,出具高質量的審計報告,需要政府與市場采取相應的對策,減少甚至消除各種因素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本文在此主要探討政府監管對審計獨立性的作用。

同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審計市場目前的發展不是很完善。在市場經濟中,審計師為了獲取一定的社會資源和經濟利益,提高自身的競爭力與市場占有率,出具有利于客戶的審計報告,這樣就導致了審計行業以犧牲審計獨立性為代價的“惡性競爭”。我國的審計市場對審計服務產品長期供大于求,審計師面對這種情況只能選擇降低審計收費標準,維持正常經營,而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也會隨之降低。簡單的說,市場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主要通過“價格機制”和“競爭機制”來發揮作用,但在這樣一個大環境下其效果并不明顯。這時政府就以“看得見的手”來發揮作用,彌補市場失靈,保證整個市場正常有效地運行,即通過非市場機制的手段來解決有關市場的失靈問題。因此,在監督和管理審計行業和審計師時,政府主要解決審計行業自身和市場機制所不能解決的問題,具體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政府監管的著眼點在于保證審計市場的有效運行。從法律、法規的角度界定審計的目標,賦予獨立審計應有的社會職能,制定審計行業的行為準則,建立獨立審計預警機制,實施必要的監督和處罰機制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這都是政府監管在保證審計市場有效運行中的體現。此外,政府還應持續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加大審計師的執業風險,提高其違法成本,并且減小審計師與客戶之間的利益羈絆,從而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提高審計信息質量。

第二,政府適度的監管審計市場。不當的政府監管會造成審計市場的惡性運行與發展,從而使整個審計行業的發展受到影響;相反,有效的政府監管不僅可以約束審計獨立性威脅,而且有利于產生高質量的審計需求。限制政府對獨立審計的干涉行為,才能為審計市場提供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使得企業能夠自由選擇所需要的審計服務。因此,政府應該把握監管的程度,提高監管的效率,從而提高審計的質量。

第三,政府加強對監管者的監督。首先,政府在執行其監管職能時難免會出現一些不恰當的舉措,如執法力度不夠、信息透明度偏低、遵循制度的程度不到位等。其次,政府部門作為市場的監管者同樣具備“經濟人”的屬性,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政府部門可能會制定出不合理的政策,形成不公正的監督。所以監管者必須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建立公開透明的監管規則和程序。

從我國具體的國情出發,僅以市場機制來保證審計的獨立性是不現實的,加強政府監管是我國獨立審計市場的必要選擇。強調政府監管的作用并不代表市場機制就不重要,而是要構建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政府監管為補充”的監管模式。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相當復雜,它們對審計獨立性發揮著不同的作用,既相互協作,又相互制約。因此,提高審計師的獨立性,需將市場機制和政府監管有機的結合起來。

三、加強政府監管應注意的問題

在提高審計獨立性的過程中,政府發揮監管作用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弊端,只有解決其中的問題才能達到較好的監管效果。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把握政府監督的目的,避免過度監督。政府監管是為了彌補市場失靈而出現的。適當的政府介入有助于提高市場的效率,從而提高審計的獨立性。曾萍、藍海林(2003)的研究表明市場和政府是相互影響、相互補充的,而我國的審計市場還不成熟,所以要對市場進行完善,然后再借助政府的力量來完成重要的補充作用,這樣才能保證審計的高質量。所以,過度的政府監管不但不能改善審計市場的問題,而且會導致整個獨立審計的失敗。

2.保持“一個聲音”說話,避免多頭監管。我國的證券市場發展緩慢,一個主要的制約瓶頸就是市場面臨太多部門的監管,如財政部、工商部、稅務部、審計部等。這些部門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監督檢查,但是在執行監管任務時沒有進行很好的溝通和協調,在監管職能的設置上往往又出現重復和交叉,帶來了沒有必要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浪費,導致監管成本增加、監管運行效率低下,而且影響了審計業務的正常開展。這種行業的多頭監管、重復監督對獨立審計的健康發展無疑是有害的。

3.選擇適當的方式和手段,避免監管失靈。市場失靈可以通過政府干預來解決,然而政府監管也會出現失靈現象。首先,現代市場的經濟情況紛繁復雜,作為監管部門的政府要全面掌握和分析相關信息往往十分困難,且成本較高,這種信息的不對稱造成政府監管效率低下。其次,政府所采取的監管方式不當或政府監管目標的多元化等也會造成“監管失靈”。所以應該通過權利監管和機制制衡來盡可能的減少政府監管的缺陷,以達到較好的監管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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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張瑋華,關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獨立性研究[J].經濟研究,2009,6.

篇(10)

非審計服務是指除審計服務外的其他鑒證、咨詢服務和其他服務的總稱。相對于傳統的審計業務,非審計服務業務盈利能力強、風險小,客戶接受度高。

隨著經濟的發展,審計市場競爭日益激烈且慢慢接近飽和狀態。因此,會計師事務所若想逐利就必須發展非審計服務,提供更多的非審計服務類型。再加上企業國際化趨勢和經濟行為的變遷,使得企業對于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服務類型需求大幅增加。但這種發展引發了一些學者及機構擔憂,注冊會計師是否應該向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一直是爭論的焦點。而非審計業務最為人所懷疑爭論的一點就是其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

面對全球范圍內掀起的禁止會計師事務所向被審計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的浪潮, 討論非審計服務有沒有損害審計獨立性、進而影響審計質量, 非審計服務在我國審計市場的現實狀況, 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非審計服務的發展途徑, 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文獻綜述

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審計市場發展時間較短、非審計服務所占比例較小且業務內容不夠豐富。在注冊會計師從事非審計服務是否會影響審計質量這一領域的研究起步比較晚,且大都關注的是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的影響。研究結論形成了兩大對立的觀點:

一是認為開展非審計服務不會損害審計質量。如董普,田高良,嚴鴦(2007)通過實證研究得出“非審計服務對注冊會計師專業技能的正面影響超過了其對審計獨立性的負面影響,非審計類鑒證服務比非鑒證類服務更有助于審計質量的改善”的結論。

二是認為開展非審計服務會損害審計質量。趙沖(2009)認為應該禁止向同一客戶提供審計服務和非審計服務,實行會計師事務所輪換制度,避免為同一客戶長時期提供服務,以免私人關系危害審計獨立性。

三、制度背景

“大力開發非審計業務領域。發揮注冊會計師對企業資本運營全程鑒證的優勢,拓展特殊領域、高端需求、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一特三高“非審計業務領域,積極拓展企事業單位內部控制、企業資源規劃(ERP)管理系統流程設計、企業整體稅負評價、戰略管理、并購重組、資信調查、業績評價、投資決策、政府購買服務、工程咨詢等咨詢服務。

引導中小事務所以市場需求為導向,開發中小企業公司秘書、財務總監外包、信貸資信證明、公司注冊、記賬、報關、市場調查、盡職調查、社會責任調查、職工社會保障調查、共性技術轉移、人力資源咨詢、農村財務公開等咨詢業務領域。

在2011年年末印發的《中國注冊會計師行業新業務拓展戰略實施意見》中,中注協再次明確指出未來的重點任務之一就是發展非審計業務領域。

四、非審計業務對審計獨立性的消極影響

(1)非審計服務至少影響形式上的審計獨立性。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形式上的獨立由于其可觀察性而給相關利益者以信心、以證據,從而和實質性獨立一般重要。注冊會計師在向客戶公司既提供審計服務又提供非審計服務時,注冊會計師至少在形式獨立方面受到損害。這可能會降低注冊會計師在公眾心目中的形象,加大審計期望差距。

(2)非審計服務容易使注冊會計師與客戶公司形成共同利益。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注冊會計師給客戶公司提供非審計服務,實際給注冊會計師以另一角色接觸客戶提供了現實途徑。給客戶提供的非審計服務與提供審計服務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業務,其委托人是管理當局。提供非審計服務的角色使注冊會計師心為管理當局而思,行為管理當局而為,這種結果是注冊會計師和客戶公司容易在經濟上和感情上攪和在一起,損害其提供審計服務的獨立性。

五、非審計業務的開展對審計質量的積極影響

通過分析思索,我個人認為非審計服務對審計質量的負面影響小于其正面影響。亦即開展非審計業務能夠提高審計質量。主要理由如下:

在獨立性方面:

(1)世界上不存在絕對、純粹的獨立。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也是相對的。如果因為注冊會計師通過提供非審計服務向客戶收費這一點來否定審計的獨立性是不夠理性的。

(2)非審計服務只是影響審計獨立性的一個可能因素,但并不必然導致審計獨立性的降低。非審計服務要對審計獨立性發生實際影響,還需要一定的前提條件。其中最重要的前提就是,提供非審計服務所獲得的經濟利益超過了注冊會計師為此承擔的風險成本。就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事務所提供的非審計業務在收入占比還較小,事務所的主要收入來源還是審計業務。雖然我國對注冊會計師的訴訟賠償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但是一旦被查處,事務所仍然要承擔名譽上的損失以及行政監管與處罰。事務所很可能會從此一蹶不振甚至被退出市場。也就是說在我國,提供非審計服務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小于注冊會計師為此承擔的風險成本。所以目前我國發展非審計服務對審計獨立性并不存在必然的不利影響。

除此之外:

(5)為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如管理咨詢等,可以使事務所在不提高審計收費的情況下增加審計資源的投入。因為審計服務與非審計服務雖然有本質的區別,但從技術的角度看,兩者都要求審計師對客戶有深入的了解。在審計服務中,深入了解客戶對于審計證據的收集、分析和綜合判斷以致最終形成審計意見都至關重要。兩種服務共享資源,可使事務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效率提高所節省的資源可投入審計過程,這就使事務所有可能在不增加審計收費的情況下增加審計過程的資源投入,資源的增加有利于審計質量的提高。

(6)提供非審計服務能使事務所能優化內部的人力資源結構,提高審計技術從而增強審計質量。由于客戶經營和財務結構的復雜性,審計工作越來越復雜,有效的審計有賴于多方面專家的集體工作。事務所通過開展非審計工作,吸收各領域專家,同時擴大提高事務所內部注冊會計師的知識結構與專業技能。這對事務所合理制定和運用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非常有利的。

六、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通過前文的分析,我認為會計師事務所向其客戶提供非審計服務并不必然導致審計質量的降低,尤其是在目前中國審計市場,在加強監管的前提下、保證審計質量的基礎上、鼓勵發展非審計業務,將有利于我國審計職業的發展。這也同中注協的未來發展規劃一致。因此有理由相信,以審計業務為基礎,向非審計業務領域拓展,是今后一段時間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業務發展的主要趨向。

(二)建議:采取相關措施規范會計師事務所提供非審計服務。

1. 加強信息披露:當事務所同時提供審計服務和特定非審計服務時,應注意信息披露。被審計公司應在其財務報告中披露注冊會計師提供的非審計服務的類型、服務程度。尤其是上市公司應該公開披露支付給注冊會計師的非審計服務費用的明細數據,事務所也應該披露因提供非審計服務而增加的明細收入。只有這樣,才能讓投資者判斷注冊會計師在提供一攬子審計、非審計服務時是否恰當,是否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和獨立性。

2.建立注冊會計師懲罰和訴訟賠償機制,加大對注冊會計師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在提供審計服務和非審計服務過程中,可能致使其喪失獨立性的原因在于違規所得的經濟利益。如果沒有對違規注冊會計師和事務所的事后懲罰和訴訟賠償機制,便不能約束其行為。如果事后懲罰和賠償機制薄弱,就會使注冊會計師違規的預期收益大于違規成本,從而產生違規的動機。然而,目前我國相關法律中追究會計師事務所與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相關條款還太籠統,不具備可操作性,迫切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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