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律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11-25 12:31:01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經濟法律論文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經濟法律論文

篇(1)

2經法系統與財務管控間的數據傳遞

經法系統在合同信息審批完成后,調用財務管控系統注冊在ESB總線上的合同審批信息同步服務,把合同審批后的相關信息傳遞到財務管控系統。合同在經法系統審批完成后,點待辦任務進入到結束流程頁面,在該頁面中點“結束合同會簽流程”按鈕,會通過接口把合同審批信息同步到ERP和財務管控系統。

3ERP與財務管控間接口數據傳遞

首先是ERP采購訂單信息傳遞給財務管控系統。(1)ERP按照接口定義的字段設置中間表,當ERP新增了采購訂單或原采購訂單數據發生變化時,ERP對中間表數據進行實時更新。(2)手工觸發ERP服務,ERP服務響應并將中間表中新增或者發生變化的增量數據反饋到財務管控系統。(3)財務管控系統接受到ERP反饋的采購訂單數據,首先判斷必填字段是否為空,如果為空則不進行后續處理,直接記入財務管控日志表。關鍵字段包括:采購訂單號、合同編號、合同名稱、所屬項目定義號、供應商、訂單總金額。(4)未清項信息傳輸至財務管控系統。ERP定時觸發程序ZCWPAY001,將新增數據傳輸至財務管控系統,并在中間表ZCWTPAY01中記錄數據。如果財務管控處理結果為“成功失敗信息”,則反饋給ERP,ERP記錄反饋的同步結果,作為下次同步判斷增量信息的依據。其次財務管控系統資金支付憑證回傳ERP系統。

憑證同步接口,需要設置字段同步資金支付憑證的輔助信息供應商、采購訂單、未清項目(ERP未清憑證號)等傳入到ERP。ERP接受財務管控同步的資金支付憑證,同時根據科目、供應商、采購訂單號、未清項憑證號等信息對供應商進行自動清賬。資金支付憑證同步到ERP成功后,ERP的反饋信息接口需增加字段,將所清賬的原未清項唯一標識(公司代碼-憑證年份-憑證號-行項目號)反饋給集成平臺,集成平臺根據該信息調用管理對象接口,停用相應的未清項對象記錄。再次做資金支付申請時不能再選擇。

篇(2)

首先,教師以身作則,并有很強的調控能力。就是通過你的日常行為讓學生感覺到你的人格魅力:為人坦誠,真實可靠。學生相信你是你工作邁出的第一步。比如在開學第一節課,為了引導學生明確就業前景,規劃在校目標。筆者設計了“購買未來”的活動,列出多種人生目標,要學生“購買”?;顒娱_始,同學們過于拘謹一言不發。這時有個膽大的學生反問“老師你要什么?”,筆者如實的說出了自己的購買的是旅游,并且把自己的旅游經歷與同學們分享,并調侃未來與志同道合的同學相約旅游。這下同學們暢所欲言開了。在真實溫暖的氣氛中原來陌生的師生關系一下子拉近了不少,從而建立了良好的第一印象。

其次,情暖心田,融洽師生關系。師生關系的建立更多是課下功夫,課間、課下是師生交流的好時機。為此平日多搜集時事、應聘、就業等方面的信息,在不經意的聊天中、朋友試的談話中,使同學們的困擾、疑慮得以解決。對個別問題學生朋友似的談心,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讓其體會到老師的良苦用心。就是在這點點滴滴中教師成為學生的良友和可親的長輩。再有,尊重人格,鼓勵為主,樹立信心。中職生自尊心都很強。因此上課提問要注意因“才”提問,并加以適當引導,并及時鼓勵。在鼓勵聲中會使學生信心滿滿不斷去探究。筆者坦誠地告訴學生,只要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想法,這就是最好的答案。對于問題學生,課下教育課上更要表揚。持之以恒,正能量得以發揚光大,從而形成一個好學上進的良好氛圍。

2精彩設計課堂,使學生頓悟真諦

案例教學不失為一種好的學生為本的教學方法。應用得當,使學生心靈產生強烈的震撼,很快悟到真諦,事半功倍。要求教師得才能兼備,有很高的綜合素質。要求事例經典,構思新穎,有良好的啟發誘導能力、隨機應變能力、學生情緒的操控能力,課堂氣氛的調節能力等。首先事件的選擇必須經典,能使學生心靈上產生共鳴,有所感,急于發。其次問題的設置是關鍵。從學生有切身體驗或者從學生的內心需求發問觸動其心靈,使興趣一下子被調動起來。再有為了整體性,設置問題必須環環相扣,有銜接,做到水到渠成,道理自明。這樣既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又滿足其求知欲。

再次課堂形式多樣化,切記固定模式化。常講常新需要教師大力開發,多種形式靈活應用。可以采用教師邊舉例邊發問、學生討論爭辯、現場演示,還可以是辯論會、故事會,還可以觀看網上下載的經典案例視頻讓學生談感受等。比如新生第一節課筆者的設計構思如下:用活動“購買未來”激發學習興趣,使其明確未來掌握在你自己的手上,必須學得一技之長,必須學好專業技能課。緊接反問學生,如果你是公司老板要招聘員工,首先看他的技能還是人品?并舉一招聘小例,讓學生猜一猜最后誰被應聘上。在學生的爭辯中得出,成功首先是做人的成功。之后引導學生,回歸課本,明確這門課就是教你如何做人,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這樣學生明確了這門課的重要性及教學內容。最后這節課在《我的未來不是夢》的歌聲中結束,堅定了學好知識、技能,迎接美好未來的信心。

篇(3)

性學習課堂設計的基礎,材料是否合適,將直接關系到課堂教學效果的好壞。在選擇探究材料或案例時,教師必須注重材料或案例的親歷性、經典性、近期性和趣味性。親歷性,即學生親身經歷的有直接或間接體驗的材料,因為有了經歷和體驗,學生才能有所感悟,容易使學生產生心靈共鳴,便于達成共識;經典性,即這一類材料能集中突出教學重點,有助于教師實現教學目標;近期性,即最近發生的事情,它更貼近生活和現實;趣味性,即選擇的材料或案例生動有趣,寓教于樂。

2.材料內容展示的形式要貼切

在教學實踐中,展示材料內容的方式有很多種,如學生表演、多媒體演示、網上下載的視頻、教師口述等。表演最適合學生,如果有正反兩個方面的對比表演則更佳。這樣一來,材料就更具說服力,學生也能一目了然,取得較好的教學效果。但是,教師必須在教學前做好精心安排,學生的表演不僅要真實可信,而且要重點突出,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學效果;在運用多媒體演示、網上下載的視頻等方式時,切忌平鋪直敘,必須有層次性,即分階段性的演示或講述。這樣可以設置懸念,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還可以充分發揮學生的想象力,預測事情未來的走向;在運用教師口述時,教師不僅要具有很好的表達能力及調節課堂氣氛的能力,還要求學生必須跟上教師的節奏。

3.探究性學習的問題設置要重啟發和引導

探究性學習始于問題的提出,重在問題的解決過程,它是以問題為中心展開教學的過程,學生在問題情境中主動探究、體驗、發現,在探究過程中主動獲取知識、運用知識。探究性學習問題的設置是關鍵。首先,教師從觸動學生心靈最感興趣的事件入手,充分調動學生的探究興趣;其次,設計的問題必須環環相扣,水到渠成有所銜接,體現出邏輯性和整體性。這樣既能激發學生的好奇心,又能滿足學生的求知欲;再次,提問形式要多樣化,切忌固定化和模式化。這需要教師大力開發和靈活運用多種提問形式,如說一說、猜一猜、議一議、算一算、想一想、憶一憶等。教師只有常講常新,才能使學生興趣盎然,不產生疲勞感。問題解決重在啟發和引導。運用學生表演的方法,教師只要組織得好,就能取得良好的學習效果,使學生得到震撼和頓悟;運用現代化的教學手段和傳統的教師口述時,教師必須從學生感興趣的材料入手,通過逐層剖析,啟發和引導學生層層剝離;解決問題的前提在于學生必須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想法,教師只有從中發現問題,才能適時地進行引導。這就要求教師建立融洽的師生關系,在教師恰當的鼓勵下,才能使學生敢于表達、愿意表達,從而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促使他們主動思考。

篇(4)

關鍵詞:經濟法律法律體系商法地位經濟法律體系

正文:

一、關于經濟法律和經濟關系

雖然“經濟法律”不是一個規范的法學術語,但如果以“對象說”對之下一個定義的話,那么多數學者都會贊同:經濟法律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在這個定義當中,“經濟關系”是關鍵詞,只要弄清了“經濟關系”的內涵、外延,并對之做出科學的分類,就能基本掌握經濟法律的形式范圍和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1]所謂“經濟關系”,是指各經濟主體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在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活動中所形成的相互關系。[2]從“經濟關系”的定義可以看出,它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經濟關系是經濟主體之間的關系,離開了經濟主體就無所謂經濟關系,經濟關系的數量決定于經濟主體的數量;二是經濟關系形成于生產、交換、分配和消費等經濟活動之中,沒有經濟活動就不可能形成經濟關系,經濟活動的多少決定經濟關系的多少。而無論經濟主體還是經濟活動,都取決于社會分工的程度,社會分工越細,經濟主體越多,經濟活動也越頻繁。根據政治經濟學原理,人類社會經歷了三次大的社會分工:第一次是游牧部落從其余的野蠻人中分化出來,第二次是手工業同農業的分離,第三次是商人的出現,[3]其中每一次社會分工都是在前一次的基礎上進行的,亦即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分工不是跳躍式發展的,它有一個量變的過程,在每一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前,都發生和存在著大量的較小的社會分工,而且中間會有許多“分”與“合”的反復;社會分工也不是有終點限制的,在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之后,社會分工仍然在向前發展,而且速度更快、頻率更高。由此可見,社會分工的發展有三大趨勢:一是越來越細的趨勢,二是不斷調整變化的趨勢,三是越來越快的趨勢,自第三次大的社會分工至今的社會經濟發展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社會分工越來越精細、越來越快,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大量、迅速增加;社會分工的不斷調整變化,必然導致經濟主體、經濟活動和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發展。總之,經濟關系的數量將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而日益增加。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大量的經濟關系不外橫向、縱向兩大類,但兩類經濟關系的數量不等,且差距懸殊。我們知道,人類社會的經濟發展經歷了產品經濟(自然經濟)、商品經濟兩大階段,產品經濟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商品經濟是以交換為目的的經濟。在產品經濟階段,由于沒有交換活動,因而人與人之間不存在嚴格意義上的經濟關系。進入商品經濟社會以后,由于交換的出現,經濟關系產生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也經歷了兩大階段:自由商品經濟和壟斷商品經濟。在自由商品經濟階段,多為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的橫向經濟關系,從屬性的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很少,只是到了壟斷商品經濟階段,縱向經濟關系才開始大量出現,但相對于橫向經濟關系,其數量仍然較少。而且,隨著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發展,大量增加的經濟關系也多為橫向經濟關系,因為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是有限度的,社會經濟主要由看不見的手——市場來調節,而非主要由看得見的手——政府來調節。由此看來,只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縱向兩大類有失平衡,還必須對橫向經濟關系再分類。橫向經濟關系的再分類,也要考慮平衡的問題,以是否具有營利性為標準將之一分為二。這樣,就形成了三類經濟關系:

1、橫向的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2、橫向的營利性財產關系(經濟關系)

3、縱向的國家經濟調節關系。與之相適應,需要三個相對獨立的經濟法律部門來調整這些經濟關系。于是,民法、商法、經濟法就相應出現了。

二、關于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為了便于分析和研究,適應法律調整的需要,將經濟關系分為橫向非營利性財產關系、橫向營利性財產關系和縱向國家協調經濟關系,但針對這三類經濟關系是否就能劃分出三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呢?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從分析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劃分入手。

(一)關于法律體系

法律體系通常指由一個國家的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或部門法)而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4]從法律體系的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法律體系具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法律體系涵蓋一國全部法律規范,這一點易于理解;二是法律體系劃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對此法學界有爭議。

爭議的焦點有二: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下面針對這兩個問題進行分析。

1、法律體系為什么要劃分不同的法律部門?對這個問題,有三種比較典型的觀點:

(1)有些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尤其是糾纏于法律部門劃分的具體細節,純粹是費力不討好,沒有什么實際用途。一方面,法學家為法律規范的分類而忙碌著,大量時間耗費在理清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上面,為法律規范的“法律部門”歸屬而大費周折;另一方面,法律規范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滋生。法學所關注的問題,在立法實踐中并不重要,而立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法學并沒有給予充分地關注。[5]因此提出取消法律部門的劃分。

(2)有些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存在嚴重缺陷,其出發點和理論結構已經過時,建立在并非獨立的法律部門之上,沒有當代各國的立法根據,也沒能正確總結現實法律體系的矛盾,因此提出放棄法律部門劃分理論,而建立“法體制”理論。所謂“法體制”,是指同類法律規范的表現形式和實現方式的體系,可分為國家法體制、經濟法體制、行政法體制、民事法體制、刑事法體制。[6]

(3)多數學者認為,法律部門的劃分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對于立法來說,有助于從立法上完善法律體系、協調法律體系內部關系;對于司法來說,有助于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明確各自的工作特點、職責任務,并準確適用法律;對于法學研究來說,使研究范圍有相對獨立的領域,使法學學科分工專業化。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理由是: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十分龐大,且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日益如此,如果不進行科學的組合分類,將有礙于法律的制定、實施和研究,而法律部門劃分理論已經被實踐、歷史和世界所認可,并且有些學者提出的所謂“法體制”理論只不過是法律部門劃分理論的一種變形,沒有細化反而更加粗放,好似在法律體系和法律部門之間又增加了一個層次,容易讓人產生誤解。

2、法律體系應劃分那些法律部門?這涉及到一個標準掌握的問題,即法律部門劃分的越細越好,還是越粗越好?對此也有三種觀點:

(1)越粗越好,像上面提到的“法體制”理論。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不宜太細,粗放一點更好,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新的法律法規不斷涌現,任何法律法規之間無論在調整對象上還是在調整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別,如果法律部門劃分過細,會導致法律部門過多、過爛,更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

(2)越細越好,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立法法、行政法、行政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商法、親屬法、經濟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等眾多部門。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只要正確把握劃分法律部門的原則和標準,法律部門劃分得越細越好,其理由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多、越來越細,現在看來比較小的法律部門將因其所屬法律法規的增多而很快變大,與其讓它變得龐大時再獨立不如現在就讓其獨立,這樣更有利于社會經濟和法律的發展。

(3)折中觀點,是介于粗放和細化之間的一種觀點,一般將法律部門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商法、經濟法、勞動法、訴訟法。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法律部門劃分得不宜過粗,也不宜過細,要適中,既要嚴格掌握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又要結合實際需要,只有當其各方面條件成熟時才將其從原有的法律部門中獨立出來,超前了會使之力量過于單薄,拖后了會使之受到發展阻礙。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認為實際需要是法律部門獨立的首要條件,法律部門劃分過粗、過細都不利于對法律法規的學習、研究和掌握,都不利于法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二)關于法律部門劃分

法律部門的劃分,又稱部門法的劃分,是指根據一定原則和標準對法律規范進行分門別類的活動,劃分的結果——同類法律規范——法律部門(或部門法),既具有符合一定原則和標準的共性,又具有相對獨立性。[7]關于法律部門的劃分,其學術爭議的焦點在于劃分原則和標準?,F在我國多數學者認為,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有兩個:其一為法律調整的對象,即根據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不同進行分類,例如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和財產關系,而行政法雖然也涉及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但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這樣就把民法和行政法劃分開來;其二為法律調整的方法,即根據法律規范調整具體社會關系所使用的方式、手段的不同進行分類,比如民法與刑法都調整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而民法以自行性調節為主要方式,刑法以強制性干預為主要調整方式,這樣就把民法和刑法劃分開了。[8]除了劃分標準以外,還有劃分原則。多數學者達成共識的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有這樣三個:一是目的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的目的在于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本國現行法律;二是平衡原則,即劃分法律部門時應當注意各法律部門不宜太寬,也不宜太細,在它們之間要保持相對平衡;三是發展原則,即法律部門劃分固然要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條件,但法律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而不斷向前發展的,還要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度的法律法規。[9]共識之外就是分歧。關于法律部門劃分原則和標準,主要分歧在于兩點:

1、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兩者是統一關系,還是互補關系;

2、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問題,即誰是基本標準,誰是補充標準。筆者認為,一般來說,原則和標準是統一關系,即原則是標準的抽象要求,標準是原則的具體體現,但有一個前提,即原則和標準的內涵必須一致,不能你言這,我言那,否則就成互補關系。由此可見,分析原則和標準的關系,必須從二者的內涵入手,內涵一致即為統一關系,內涵不一就是互補關系?,F在來看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和劃分標準,上述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在內涵上沒有絲毫一致性,因而可以肯定地說:二者是互補關系,而非統一關系,即上述法律部門的劃分原則非劃分標準的原則,劃分標準也不是劃分原則的標準。基于此,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既要遵循劃分原則,又要依據劃分標準。另外,鑒于二者的用詞和內涵,劃分原則應首先得到遵循,然后再依據劃分標準。關于兩個劃分標準的關系,有的學者認為是主次關系,即調整對象是基本標準,調整方法是補充標準,[10]筆者以為不然?,F有的已經達成共識的主要法律部門,像憲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它們相互之間的主要區別:調整對象或調整方法,從出現的幾率上來看,調整方法比調整對象更多,僅從這一點上來說應將調整方法列為基本標準??紤]歷史因素和未來發展,筆者認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是兩個同等重要的劃分法律部門的標準,沒有主次之分。但這并不等于說是這兩個標準可以孤立使用,而正因為二者同等重要才更需要將他們有機結合。在劃分法律部門時應遵循這樣的程序:

1、充分考慮現有的法律部門劃分的實際情況,不可打亂現有的大的格局;

2、按照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提出新的法律部門組建的初步意見;

3、根據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對新的法律部門組建意見進行學術論證;

4、權威機構認定,以便于立法、司法和學術研究,避免無端、無休止、無意義的爭論。

三、關于商法地位

通過上面兩部分的論述可見,分別以橫向非營利性經濟關系、橫向營利性經濟關系和縱向國家經濟調節關系作為調整對象而劃分出民法、商法、經濟法三個法律部門,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和兩個標準。但是,目前我國法學界只對民法、經濟法的獨立法律部門地位達成了一致共視,而對商法應否獨立存在較大分歧,而且我國現行立法體例實行民商合一,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重點分析。

(一)商法產生的原因分析

商法是指調整商事交易主體在其商行為中所形成的法律關系,即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1]現在多數學者認為,商法最初的形式是商人習慣法,形成于中世紀的歐洲。11世紀后,歐洲的農本經濟進入了發展時期,的勝利使得歐洲通向東方的商路相繼開通,地中海海上貿易逐步繁榮,沿岸城市不斷成長,出現了定期集市,產生了商會,商人也成為社會中的獨立階層。但中世紀的歐洲仍處于封建法和寺院法的支配之下,許多商事活動在一些國家受到明令禁止,各種商事原則和規則在當時的封建法制中均缺少觀念基礎,甚至許多國家的法律對商人加以種種歧視。為了適應商業發展和商事交易自由的需要,保護商人利益,于是商會運用其在自身發展中形成的自治權、裁判權及其商事生活習慣,訂立了大量的實施于本商會內部的自治規約,經過11世紀至14世紀數百年的實行,最終形成了中世紀商法——商人習慣法。商人習慣法有三個主要特點:其一,通常采用屬人主義立場,只在商人之間、商會內部實行;其二,內容已涉及現代商法中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動,許多規則已明顯反映了商事活動的根本要求;其三,非成文性和地域性。[12]近代商法產生于16世紀以后。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的萌芽,歐洲的一些封建割據勢力逐漸衰落,統一的民族國家紛紛形成。[13]相應地,基于自治城邦的商人團體消亡了,中世紀占統治地位的寺院法也被廢棄了,各民族國家迫切需要制定統一的商事法律,以確認商事活動的合法地位,促進社會經濟的繁榮與發展。歐洲大陸各國早期的商事成文法,雖然僅是對中世紀商人習慣法的確認,具有濃厚的商人法或屬人法特色,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具有重大的社會進步意義,并對現代商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過渡和促進作用。在近代商法中,最具代表性并影響深遠的是1794年的《普魯士普通法》,它不僅確認了商人習慣的基本規則,而且大量引錄商法原理,其內容非常豐富,1861年《普通德意志商法典》即德國舊商法,就是以之為基礎而制定的。

現代商法產生于19世紀以后。隨著歐洲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社會關系發生了根本性變革,保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關系、推動商事活動、促進統一的商品市場的形成成為許多新興國家的基本國策,“商法開始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出現?!盵14]同時以判例法為特征的英美法系國家在商事立法上也不甘落后,頗有建樹。1807年的《法國商法典》、1897年的《德意志帝國商法典》(德國新商法)、1952年的美國《統一商法典》、1894年的《日本商法典》(日本新商法)是現代商法的代表作。

由上可見,商法的產生絕非偶然,而是有其深刻的經濟、政治原因:

1、商法的產生是商品經濟進一步發展的內在要求。商品經濟的發展使商人階層逐漸形成并日益壯大,他們強烈要求擺脫封建法制和宗教勢力的束縛,能夠合法、自由、體面地從事商事貿易活動,而且社會經濟越往前發展,這種要求越加強烈和具體化。當進入資本主義社會、資產階級掌握國家政權以后,這種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就轉變為將原來作為自治規范的商人法上升為國家意志的商事立法活動。

2、商法的產生是國家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的結果。16、17世紀,由于新大陸的發現,世界市場突然擴大,各國政府為了本國的富強,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其具體措施就是以法律形式確立商人地位的特殊性和推行商事活動的特殊化,于是商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出現了,并迅速法典化。這一政策措施的實行,促進了資本主義國家工業的起飛和資本主義商品經濟極其迅猛的發展。[15]

(二)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分析

我們知道,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由眾多的涵蓋全部法律制度的法律部門組成,新的法律部門的出現必然對原有格局造成沖擊,為此需要慎重分析其是否具備、已經具備哪些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從上面的分析可見,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關于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后面將做詳細論述,在此只對商法是否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進行分析。我們已經知道,法律部門劃分的三個原則:目的原則、平衡原則、發展原則,在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首先并同時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兩個標準:調整對象、調整方法,在劃分法律部門必須至少具備其一。商法的情況如何呢?

1、目的原則的符合情況。無論是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商法包括形式意義商法和實質意義商法的存在,并大都承認商法學的獨立學科地位,[16]只對商法是否獨立于民法有分歧。筆者以為,存在即是道理,細分更有助于理解和掌握,為何不將已經存在的實質上已與民法分立的商法確立為獨立法律部門呢?這樣不更能幫助人們了解和掌握民事、商事法律嗎?

2、平衡原則的符合情況。在我國,多數學者主張,商法包括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商號、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破產法、海商法等,[17]其數量之龐大,在我國現行的民商法體系中已經占據超過50%的比重,而且還有進一步大幅度迅速增加的趨勢,如若不將之獨立出來,勢必造成現行民商法體系結構的失衡,既不利于保持民法的基本法地位,又不利于商法和社會經濟的發展。

3、發展原則的符合情況。剛才已經提到,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模式的確立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加入WTO、2008年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歷史事件的推進,商主體、商行為、商事營業等將在范圍、形式等許多方面發生較大的變化,商法的數量規模也將隨之不斷擴大,因而考慮到未來即將制定和可能制定的法律法規,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

4、調整對象情況。商法具有自己相對獨立的調整對象——因商主體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這也正是民商分立論者堅持商法是獨立法律部門而民商合一論者批駁不倒的根本所在。商法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性在于,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經營性關系,即由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是實施了經營行為的經營主體及其之間的對內對外法律關系。[18]

5、調整方法情況。一般來說,法律調整方法有三種類型:一是自行性調節方法,二是強制性干預方法,三是政策性平衡方法。[19]商法在調整方法上同民法相同,都是運用自行調節方法,但憑此并不能說明民商合一的合理性與科學性,因為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只有兩點都相同時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有一點不同就不能劃為一個法律部門。

從以上對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的分析來看,商法已經充分具備了成為獨立法律部門的條件,如若不及時劃出,將同時不利于民法、商法的發展,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不利于我國經濟的繁榮、穩定。

(三)商法獨立應具備的條件之二分析

前面已經提到,商法要成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必須具備兩大條件:一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二是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通過前面的論述我們也已經知道,商法完全符合法律部門劃分的原則和標準,現在讓我們看一看它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有三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指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第二層含義是指現代商法發展趨勢,第三層含義是指我國經濟發展現狀,那么,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是否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也應從這三方面來論述。

第一,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發展趨勢。社會分工是商品經濟的決定因素,[20]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是商品經濟將在社會分工不斷細化發展的推動下日趨繁榮發達,而商法是商品經濟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繁榮發達必將促進商法的完善與發展,其數量會越來越多,體系會越來越龐大,獨立的要求也越來越強烈,獨立的條件也越來越成熟。如果不正視社會經濟和商法發展的現實、本著促進經濟發展的目的,不將商法及時從民法中獨立出來,還固執堅持“民商合一”的觀點,不但會使現行的民法體系結構日趨失衡,而且會對民法、商法的實施與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第二,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現代商法發展趨勢?,F代商法具有動態化、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相互滲透、國際化與統一的三大發展趨勢,[21]其中:現代商法的動態化趨勢,將使商法的制定、修改、廢止等工作日趨繁重,加之商法區別于民法的特點,立法機構需要為之成立專門部門來承擔,立法上的獨立將加快商法的獨立;現代商法的兩大法系相互融合和國際化趨勢,將使商法先于民法等其他部門法而在全世界首先實現統一,一部適用于全世界的統一的商法,是不可能同一部只適用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融合在一起的。另外,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商法獨立的現實也告訴我們,一部獨立的商法是一個國家法制健全、社會經濟發達的重要標志,同時也是造就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

第三,商法成為獨立法律部門,完全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現狀。我國經濟雖然經過改革開放20多年的持續高速發展,但由于基礎薄弱、體制落后、商品經濟不發達,我國在世界上仍是一個經濟落后的國家。落后不可怕,只要我們不懈追趕?;A薄弱可以夯實,體制落后可以改革,商品經濟不發達可以促進。關于促進商品經濟發展,總結世界上商品經濟發達的國家的經驗,非常重要的一條就是政府重視和推動,即國家政府大力推行重商主義政策。而推行重商主義政策,離不開商法的作用,需要重視發揮商法在保障交易便捷、維護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等方面的作用。而重視發揮商法的作用,必須給予商法一個較高的法律地位,其最基本的一點就是獨立性。

四、關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

(一)經濟法律體系的部門構成分析

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商法獨立后,我國的經濟法律體系將由民法、商法和經濟法三個部門法構成,各部門法的具體法律法規組成情況如下:

1、民法部門:(1)民法通則;(2)合同法;(3)知識產權法,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4)婚姻家庭法,包括婚姻法、收養法等;(5)繼承法。[22]

2、商法部門:(1)合伙企業法、獨資企業法;[23](2)破產法;(3)證券法;(4)票據法;(5)保險法;(6)海商法。

3、經濟法部門:(1)市場規制法,包括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2)宏觀調控法,包括計劃法、經濟政策法;(3)國家投資經營法,包括國家投資法、國有企業法。[24]

(二)商法獨立后各部門法之間的關系分析

1、民法與商法。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最為密切,因而產生了兩種觀點:一是民商合一論,二是民商分立論。民商合一論者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是一國民法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不但現在分離不了,而且隨著民法的商法化和私法的公法化,將來就更難舍難離。其理由是:商法和民法有著共同的原理,[25]二者所調整的商事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界限也很難劃清。[26]首先,商主體是從事營利的個人和組織,而民事主體將之包含其中;其次,商法與民法的調整對象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第三,民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營利性、持續性的商事活動。筆者認為,民商合一論者的理由均是基于大民法思想,事先已將民法定義為調整所有平等主體之間所有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其本身已涵蓋商法定義,當然得出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的結論。商法和民法的調整對象不同,這一點無論民商合一論者還是民商分立論者都承認,那為什么不將民法的定義修改為: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非營利性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如若僅僅因為中國現行的《民法通則》而不做這樣的修改,那么就應該考慮修訂已頒行16年之久的《民法通則》了;如若做出這樣的修改,那么民商合一論者就將啞口無言了。

2、商法與經濟法。關于商法與經濟法的關系,學者也有不同看法。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都以企業為核心對象,兩者沒有根本性的區別;另一種看法認為商法與經濟法的理念、機能是不同的,商法與經濟法應為兩個不同的法。[27]筆者認為,商法與經濟法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法律部門。首先,二者的調整對象不同,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商人之間因實施營利性的商行為而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之法,經濟法是調整國家或國家部門與市場主體之間因進行經濟調節而發生的經濟法律關系之法。其次,二者的調整方法不同,商法主要運用自行調節的方法,經濟法則綜合運用自行調節和強制干預的方法。其三,二者的性質不同,商示屬于私法,其理念是維護主體的私權,以個體利益為基礎;經濟法原則上屬于公法,它以社會為本位,著眼于超越個體利益的整體利益。[28]雖然如此,商法和經濟法在各自的體系構成方面仍有較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企業法的劃歸上。筆者認為,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企業法是指規范各種類型企業的法律規范體系,除非特別說明,一般指此。由于企業法的集合性,決定了企業法調整對象性質的復雜性,因此不能籠統地說企業法是屬于商法,還是屬于經濟法。鑒于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公司分別因其國家投資、涉外、規模較大且涉及面較廣而事關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調整這三類企業的法律更多地體現了國家意志,因此將之劃歸經濟法。其他類型的企業,像合伙企業、獨資企業、集體企業、合作社等,對國家和社會整體利益影響較小或基本沒有影響,屬典型的商事主體,因此將之劃歸商法。[29]這樣,就從根本上解決了商法和經濟法關于企業法的劃歸問題。

3、經濟法與民法。經濟法與民法的關系,在我國現行的民商合一的體例下,主要是指經濟法和商法的關系,上面已詳述,在此不再贅述。

注釋:

[1]轉引自周林彬著:《法律經濟學論綱——中國經濟法律構成和運行的經濟分析》,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頁。

[2]劉瑞復著:《經濟法學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頁。

[3]參見前引[16],卓炯書,《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第16—17頁。

[4]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426頁。

[5]參見喬新生:《法律分類,費力不討好?》,千龍新聞網(網址:)。社會。警法速遞。法制爭鳴,2002-1-6.

[6]參見前引[2],劉瑞復書,《經濟法原理(第二版)》,第88—92頁。

[7]參見《法律部門的劃分》,網址:/lawpart.htm.

[8]參見洪恩在線:《法律碩士復習指南。綜合課。法學基礎理論輔導》,網址:/proedu/flxy/flss/fd/zhk/fl060102.htm.

[9]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0—432頁。

[10]參見前引[4],沈宗靈書,《法理學》,第432—433頁。

[11]范健主編:《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

[12]參見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3頁。

[13]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3頁。

[14]轉引自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5頁。

[15]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6—17頁。

[16]參見范健等主編:《中德商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

[17]參見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11頁。

[18]前引[11],范健書,《商法》,第9頁。

[19]參見前引[7],《法律部門的劃分》。

[20]參見卓炯著:《論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廣東經濟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頁。

[21]參見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17—19頁。

[22]參見魏振瀛主編:《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頁。

[23]參見曹平:《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法律圖書館(網址:law-)。法律論文資料庫。

[24]參見漆多俊著:《經濟法基礎理論》,武漢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頁;

[25]前引[12],趙中孚書,《商法總論》,第6頁。

[26]前引[23],曹平文,《我國商法法律地位初探》。

篇(5)

文化產業近幾年蓬勃發展,其在經濟中的地位不可估量。在聯合國教科文組里提出了“文化圈”模型,其中揭示了文化的再生產理論,講述了文化的循環發展五個階段:創造、生產、傳播、展覽/接受/傳遞、消費/參與。在高樹生如何認識文化產業中提出了文化產業經濟分析模型,即將文化傳承和創新的周而復始的延續過程視為文化再生產,其包括創作、生產、傳播和消費四個類別。

(二)國內旅游業發展現狀

我國國內旅游的經濟總量遠高于國際旅游,可以看出國內旅游帶來了經濟效益,其供給面大,產業規模不斷擴大,呈現蓬勃發展的趨勢。而文化旅游作為旅游業的一部分,也已經成為經濟發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體現為:文化旅游—經濟發展—文化旅游地區建設—經濟發展,這是一個循環的促進過程。

(三)南鑼古巷現狀分析

南鑼古巷是北京市政府確定的第一批25片歷史文化保護區之一,也是北京市胡同肌理保存的最完整的棋盤式傳統居民區。對南鑼古巷的SWOT分析,如下:STRENGTHS:歷史悠久,地區特色使商業化和古老的北京胡同融合一體;WEAK-NESSES:較高的商業流給附近居民出行造成不便;OPPORTUNITIES:文化商業街定位既很好利用了南鑼古巷的歷史人文氣息,也方便吸引投資激活當地經濟;THREATS:商業開發和古城特色保護的平衡,過度的開發則導致古城特色不在,開發力度不夠便無法帶來較好的經濟效益。

二、研究思路

(一)地區發展路徑構想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南鑼古巷的主要優勢在于其文化遺產豐富,利用文化資源我們在城區范圍內進行文化再生產,從而達到地區經濟發展的目的,在南鑼古巷地區投入產出是一個循環促進的過程,通過不斷促進本地區文化建設中以獲得進一步的收益,使得經濟發展循環上升到更進一步。

(二)文化作用的實證研究

通過文化旅游投入產出的流程圖,來設定投入產出模型,先忽略它的循環效益,把經濟建設的初步成果看做是一個靜態的投入產出的過程。由此可知,在地區的范圍內,文化產業可以帶動經濟的發展,并隨著經濟的發展得到進一步的發展,這是一個循環受益的過程。

(三)地區發展的路徑研究

除了主要的投入外,經濟效益的獲得還來源其他因素,在投入產出中體現為間接消耗。在南鑼鼓巷的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除去最開始的對其基本設施的建設,中間產品的產出以及投入對其發展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初步的文化創造對經濟、人力、資本和產業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影響,從而形成此類中間產品的發展,對經濟效益有一定的影響,而中間產品的發展和壯大又對文化的建設發揮重大的作用,進一步帶動地區經濟的發展。

三、結論及建議

(一)文化旅游業在地區經濟發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文化旅游業在地區經濟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強,利用文化的投入產出分析得出,文化產品帶動地區經濟的發展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它不是一個單獨的個體,而是成為一個產業,可以形成一個文化再生產過程,其涉及面廣,輻射力度強,具有較好的帶動作用,這樣可以使得地區的人、財、力充分的利用,實現文化和經濟的循環發展圈。

(二)利用文化遺產可以帶來地區的繁榮

文化的再生產過程給地區的發展帶來了思路,部分地區由于具有豐富文化遺產的優勢,利用其發展經濟一方面是對傳統和歷史文化的傳承,另一方面也可以免去再尋其他路徑發展所耗成本,因此,地區的發展可以利用文化的再生產過程循序漸進的發展,不斷開發并發展文化旅游產品,以此來吸引游客,加深游客對傳統和歷史文化的理解和認同,進一步吸引招商引資來促進經濟發展。

(三)地區的特點決定其發展方向

利用歷史文化是南鑼鼓巷發展的必然選擇,在其SWOT分析中,我們可以看出,歷史文化資源的豐富是此地區的重要優勢,而與歷史文化相關的旅游產業也是經濟發展不可估量的一部分。南鑼古巷作為重點保護區,歷史文化的傳承十分重要,因而地區發展以保護和還原原有面貌為主,以此設計旅游產品,帶動地區文化旅游業發展,增加旅游人流量,帶動地區經濟發展。

篇(6)

一、經濟法的優先價值

在法律哲學中,法律價值一直被認為是核心問題。美國社會法學家R·龐德認為,價值問題雖然是一個困難問題,但它是法律科學所不能回避的。他指出:“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對價值問題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應用,都曾是法學家們的主要活動?!薄?〕公認的法律價值包括正義、自由、公平、效率、秩序、安全、社會福利等,其中公平和效率是兩項最重要的價值,同時也是存在最大爭議的問題。

在很多情況下,公平與效率是存在矛盾的,在取得效率時,常常沒有公平,而追求公平往往以損害效率為代價。對于某一具體的法律制度,其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要由不同的歷史時期的不同任務來決定。

對公平與效率誰優先的問題,羅爾斯、弗里德曼和奧肯代表了三種不同的觀點。羅爾斯主張公平優先。羅爾斯兩個正義原則中,第一個原則,既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要優于第二個原則,即差異原則。弗里德曼主張效率優先。他主張按產品分配,以有效利用資源,反對利用國家手段達到結果的均等。他指出:“生活就是不公平的,”:“一個社會把平等———即結果均等———放在自由之上,其結果是即得不到平等,也得不到自由?!薄?〕奧肯主張公平與效率兼顧。他說:“羅爾斯有一個清晰干脆的回答:把優先權交給平等。弗里德曼也有一個清晰干脆的回答:把優先權交給效率。我的回答很少是干脆的,況且,在這種意識形態的爭論中,這正是我常遇到的一個麻煩。在這里,就像在別的地方一樣,我妥協了?!薄?〕奧肯提出了一個著名的“漏桶規則”,通過“漏桶”這一收入調節制度,達到既要適當的平均,又要不能太多地損失效率。

我國經濟法把效率和公正作為其基本的價值取向,但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我國經濟法的主要功能是宏觀調控及克服外部性等市場失靈現象,以及受到社會資源有限性、稀缺性的制約,經濟法的價值必須是以效率為主、兼顧公平。

二、經濟法效率的經濟邏輯

經濟法的效率問題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經濟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即經濟法是促進還是阻礙經濟的發展;二是經濟法本身的效率問題,即經濟法本身運行所需要的成本及其帶來的效率,也即經濟法應包含有自身的內在的經濟邏輯。

經濟法的經濟邏輯,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經濟法應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資源,并以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保障資源的有效配置。其中,最為重要的核心是促進市場主體合作和保障合作者利益的合理分配。17世紀的哲學家托馬斯·霍布斯認為,即使談判中沒有嚴重的障礙,人們也極少有充分的理性在合作剩余的分割上達成協議,所以,應有一個第三者迫使他們同意合作。這就是法律的目標之一,即建立法律以使私人協議失敗造成的損失達到最小,所以,法律設計應該能防止脅迫和消除意見分歧的損害。這就是所謂規范的“霍布斯定理”。另外,通過法律消除私人談判的障礙。自愿交換對雙方都有利,所以,成功的談判會帶來一個合作的剩余。因此法律的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制定規則,克服私人談判的障礙,促進合作,即通過法律制度的建立來減少合作的成本。這被稱為“規范的科斯定理”?!?〕

第二,經濟法應有利于有效地利用資源。古典經濟學提出經濟人假設,認為每個人都是理性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從而自動實現社會整體的福利增長。這種假設受到制度主義的尖銳批評。經濟人的理性假設認為人具有完全的理性能力,對面前的一切都可以做到深思熟慮,不僅對自己的能力完全了解,對客觀的環境也可以做到完全的把握,所以,對目標,行為及其結果都能給予一個合理的預測。但由于人類所處環境的約束和人類自身計算能力的限制,他們不可能知道全部備選答案,不可能把所有的價值考慮統一到單一的綜合性效用函數中去,也無能精確計算出所有備選方案的實施后果,也就是說,經濟人只能是有限理性的。H·A·西蒙對有限理性的定義是:“有達到理性的意識,但又是有限的。”有限理性的一個結果就是產生機會主義傾向,這決定了制度的重要性:經濟法律制度為市場主體提供一個行為的基本規范,提供一個對未來預期的可能性,一定程度上決定社會的發展方向及其績效。

三、經濟法的效率分析

(一)國家通過經濟法干預經濟的效率分析

經濟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為克服市場夫靈及市場不及的地方,國家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的法律制度。所謂市場失靈,是指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呈現出低效率運行的一種非理想的狀態。通常市場失靈分為三種情況,即公共物品、外部性、壟斷尤其是自然壟斷等三種情況。

提供公共物品。一個社會所需要的產品可分為兩種,一種是“私人產品”,它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消費上的競爭性,二是供給上的排他性。市場制度可高效率地提供私人產品。另一種是“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相比,它有三個主要特征:一是消費的非競爭性。即某個人對一種物品的消費并不妨礙別的任何人對該物品的享受。甲享受國家提供的國防和司法服務,并不妨礙乙也同時享受這種服務。二是提供的非排他性。指對一種物品未付費的各個人不可能被阻止享受該物品的好處。例如,不論人們是否對反污染規劃作出貢獻,每個人都得益于新鮮空氣。在這種情況下,每個人將不負擔某一物品的費用,而他們卻能免費獲得該物品。燈塔是非排他性公共物品的典型例子。即使燈塔的收益會超過成本,但由于沒有辦法排斥未付費者分享燈塔的利益,市場也可能不提供燈塔,因此,市場交換制度便不可能起作用,因為賣方將不能保證只有償付這種物品代價的那些人才能獲得該物品。三是生產的邊際成本很低或甚至為零,即增加一個人口并不會引起邊際成本的增加。

公共物品的這三個特征,使得通過市場制度來供給公共物品,會產生供給失效,無法滿足人們對公共物品的需求。以國防為例。國防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其受益面涉及一個國家的所有的人,具有典型的非排他性與利益的非占有性特點,其好處已經以特殊的方式提供給社會各個成員,無法指望每一個社會成員會主動去購賣,相反會出現大量的對這種物品免費使用的情況。如果仍然按照市場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交易,必然導致交易失敗,無人進行公共物品的生產。在公共物品的供給方面,市場機制是低效率甚至是無效率的,因而,公共物品只能依靠政府提供,與市場供給相比較,政府供給是高效率的。經濟法律制度可以設計:究竟河種物品在什么程度上為社會所必需,供應這些公共物品的資源的取得,以什么方式將這些公共物品分配給需要的社會部門等。

外部性矯正。外部性,又稱外在性或外部效應等,含義是指市場主體的行為引起的費用或者收益并未全部都由行為人自己承擔。外部效應有正負之分,產生有利于他人影響的為正外部性效應,有損于他人影響的則為負外部性效應。前者的例子如植樹造林,后者如污染物的排放。外部性廣泛存在于各種社會關系,特別是經濟社會關系中。外部性的存在使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導致資源配置的無效率,人們普遍認為,市場自身無法消除外部性。矯正外部性的基本方法是將外部性內部化,即把外部性產生的社會成本或收益轉化成外部性制造者自己的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具體可分為市場的方法和非市場的方法。市場的方法大致有三種:當事人直接協商、經濟組織創新、明確界定產權。由于外部含了當事人缺乏自我約束力的假設,因而在產權不清晰的情況下,通過協商解決外部性顯然難以成功;經濟組織創新在短期內亦非易事,真正有實效的方法其實只有一種,也就是所謂的科斯定理:只要產權界定明晰,在交易費用可忽略不計的情況下,資源會自動實現有效配置。這時,將資源配置給誰并不影響資源配置的有效性,只要界定明確,資源配置的結果都一樣。但是,交易費用為零的情況是不存在的,現實社會中實際上總存在交易費用,而且有時交易費用還特別大,使得以此方法消除外部性實際上不可能或不經濟,有效率的外部性內部化的方法是政府通過經濟法的方法予以干預。

消除壟斷。壟斷組織的壟斷行為從社會整體看是低效率的。(一)壟斷企業限制產量以抬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自由市場競爭的主要方式是價格競爭,即降低價格,薄利多銷,這種競爭方式可以給消費者帶來好處,也可以提高社會凈福利,但在壟斷市場上,壟斷企業往往通過限制總產量的方法,抬高價格,這樣就有損消費者的利益。(二)抑制競爭,從而降低企業的創新動機。競爭和利潤是企業發展的外在壓力和內在動機,通過競爭和利潤驅動,可以促使企業采用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降低成本,降低價格,使整個社會受益。但是壟斷組織可以通過壟斷市場控制價格來實現壟斷高額利潤,因而壟斷企業采用先進技術的內在動因就相對小得多。(三)壟斷者獲得超額利潤,加劇壟斷者與中小企業的矛盾。壟斷企業的高額利潤是通過壟斷價格來獲得的,具體是通過壟斷低價和壟斷高價來實現的,從本質上講是通過剝削非壟斷的中小企業獲得的,這樣,壟斷企業的壟斷行為就不可避免地加劇壟斷企業與中小企業界的矛盾。(四)壟斷組織內部的低效率。美國經濟學家H·萊賓斯坦于二十世紀60年代提出“X—非效率”理論。該理論認為,在壟斷企業的大組織內部,存在著資源配置的低效率性。這是因為,壟斷企業缺乏純粹競爭經濟中的經營的那種競爭壓力。企業不是由一個單純的群體構成的,而是由實業家、白領和藍領等集團共同構成的組織。處在競爭性市場上的企業,為了爭得生存條件,企業內的諸集團會團結一致去提高效率,但在壟斷市場上的企業就不同,它們享有壟斷利潤,企業不存在著太多外來壓力,因此企業內部各集團的行為就會偏離爭得企業最大限度利潤這一本來目的,而在企業內部各集團追求自身的利益,導致各種磨擦的增加和管理成本的提高,從而導致企業的低效率。(五)過度的廣告宣傳造成的資源浪費。企業的壟斷可以通過擴大產品差別來產生,但事實上,有些產品的差別完全是通過廣告宣傳人為地形成的。企業為了擴大產品的差別,往往通過擴大產品廣告宣傳方面的支出;反過來,壟斷又使得公司有可能進一部擴大產品的差別,其方式同樣是通過廣告宣傳來實現,這樣就導致廣告宣傳方面支出的攀升。廣告宣傳作為一種非價格競爭方式,對生產者和消費者來說得不到益處,純粹是一種交易成本。

反壟斷法是經濟法中的核心。反壟斷法的精神在于維護公平競爭,保證市場發生最優化的作用。它保障企業公正的競爭能力和競爭機會的獲得與行使,保障企業平等的進入市場的的自由權利,它譴責,打擊所有分裂市場、取消、扭曲市場的企業行為、政府行為。但需要注意的是,反壟斷法的“國家干預”的作用的基點是企業自由,“干預”的目的不過是為了消除商事活動中的障礙和向消費者提供便利,不是為了“干預自由”,而是“為了自由而干預”。馬歇爾·C·霍華德精辟地闡述了反壟斷法的精神:“只要存在著對競爭的不正當的限制或者對消費中、購賣中合理判斷的嚴重障礙,那么,實際的政府干預就是必要的。這種社會的控制與其說是對自由企業體制本身進行限制,不如說是用來擴大企業在市場上的總體自由?!薄?〕反壟斷法強調市場的總體自由,是因為從根本上來說,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自由才有效率。

減少“政府失靈”的風險。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前提,但政府亦非是萬能的。公共選擇學派的創始人布坎南對此有深刻的論述。布坎南認為,政府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他最終是由人組成的,這些人都有自己的私欲,都千方百計追求自己的利益。政府官員作為一般的人,并非無所不能、無所不知,而是擁有人類固有的一切弱點,也會犯這樣那樣的錯誤。即使有的官員想把事情辦好,也可能因為局限而無功而返,或者好心辦了壞事??傊?,政府不是超凡至圣的超級機器,并沒有正確無誤的天性。因此,如果說市場機制并非完美無缺的話,那么針對市場缺陷的政府干預也并不一定能解決所有的問題,并不一定會增進公眾的福利。布坎南的“政府失敗論”實質上是指出,國家存在著能力邊界,政府并非是具有完全理性的超人,而是具有有限理性的常人,他也會面臨信息不足的問題,從而影響干預決策;在進行干預決策時,也會面臨如何進行最佳選擇的難題,如政府干預在目標上要嚴格追求公共利益,在目的上要講求效率至上,在方法上要講求方法的科學性、合目的性,這種對公共利益與非公共利益、效率與非效率、方法的科學性與非科學性的選擇在實踐中是非常復雜的。

經濟法可以對克服政府的干預偏差作出制度上的安排。有多種“干預政府”的內容和方式,它們都有其意義和作用。但是,最為有效、最為持久并能對其他方式進行保障的應是制度制約。因此,干預政府的關鍵是建立制度安排:規范政府行為,使之有序化、明確化,最大限度地消除其中的不確定性,從而降低人們預測、識別,控制“政府失靈”的成本,使防范成本控制在人們可以接受的合理范圍內。從社會角度看,有了這種制度安排,就可以將違規成本內在化,增強其自律意識。經濟法是政府干預經濟的法律規則,在探討和設計政府干預經濟的法律制度、為政府干預的合理性進行法律解釋的同時,也研究政府干預經濟的限度、范圍和程序,避免政府干預失靈。

四、經濟法律制度的成本分析

法律制度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基本上包括三個方面:信息成本、談判成本、和履行成本。這三方面的成本都與法律成本有關。首先,法律制度事實上提供一種基本上固定不變的的信息,從而可以節省信息成本;其次,法律為人們提供了一種談判規則,從而減少談判成本;再次,法律規定了違約的制裁方式,從而對違約行為起到了威懾作用,而在發生了違約行為時,法律提供了一種解決糾紛的基本程序和基本規則,并通過國家機器保障這些規則的施行,這可大大減少訴訟時間和訴訟費用。法律制度要發揮上述作用,其本身的運行需要花費社會成本。經濟法在實施國家干預時就存在著干預成本。經濟法的社會成本基本上包括兩個方面:立法成本和執法成本。

立法成本。我國目前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立法中的部門利益問題,各部門在立法時都盡量擴大自身的權力,尤其是收費權和處罰權,同時又規定較為復雜的程序,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交易的正常進行,阻礙了產權人對其財產的正常使用。應用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勒對管制的成本問題的研究方法來分析立法成本:一項法律法令的通過,必然符合某一社會集團的利益,這一集團必然要為此付出代價,這就是立法成本。同時,由于該項立法的通過而受到損害的另一社會集團,也必然為阻止該項立法的通過而付出成本。我國政治體制改革任務非常艱巨,很大的原因就在于此。

從社會總體效率來看,我國經濟法的立法成本較高,存在著這樣幾個問題:其一,我國的經濟法律草案大都是山相關的行政部門起草,帶有相當的部門利益色彩,而相當多的草案在立法機構常??梢圆唤浶薷幕蚪浖毼⑿薷亩枰酝ㄟ^。這表明我國的法律起草部門并非是中性的,它本身就帶有自身的特殊利益偏好。其二,缺少高效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議、辨程序。缺乏促使立法機構成員主動了解議案的激勵機制。其三,立法中存在信息問題。信息問題包括信息不足、信息偏在、信息錯誤等。信息不足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信息收集存在成本,并且其邊際成本遞增;信息收集主體因理性的有限而不能收集所有的信息;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公共產品的特征,容易產生搭便車的行為,因而產生市場總體的信息供給量不足的問題,信息不足往往使立法者不能作出最佳決策。信息偏在是指在兩個主體之間呈不對稱分布。一般而言,立法機關具有信息優勢,但就某些特定問題,立法機關可能處于信息劣勢,導致干預的法偏離干預需求。信息錯誤是指信息在收集、整理、傳遞過程中由于主客觀因素而使信息失真。錯誤信息會嚴重影響決策者的法律輸出質量。

解決立法效率偏低的方法是進行制度創新。(一)設立常設的或非常設的獨立的法律起草機構,其組成人員除相關行政機構的代表外,主要包括各種專家,還應有不同利益的代表,使法律草案把不同個人偏好匯集成一種社會整體偏好,這樣在法律起草階段就能比較好地反映市場的干預需求。(二)用法律形式對立法機構成員進行有效制約,糾正其公益心的偏離,抑制其經濟人的傾向。(三)立法機關應設立獨立的信息的收集、分析機構,就特定問題進行信息的收集與分析;改革國民經濟統計體制,減少無效或低效信息的收集與傳遞。

執法成本。考特和尤倫曾論述過執法成本:“沒有人知道法律糾紛花了多少社會財富。1983年,聯邦、州和地方在民事和刑事審判上的費用加在一起高達397億美元……”〔6〕我國的執法成本,特別是經濟法的執法成本未作過統計但可以肯定是非常高昂的。特別是我國存在著嚴重的執法問題:地方保護主義;把執法手段當作目的,只關心收費、罰款,而對被收費的對象不進行管理、引導;功利地選擇法律進行執法,導致法在適用上,不對市場及其主體進行有效管理、服務,只著眼于自身利益而對市場主體進行騷擾式的“管理”等待,這些問題嚴重地影響了經濟法的執法效率。

要提高經濟法的執法效率,必須對政府執法過程進行改革。這有多種思路,如:其一,對執法者進行全方位的激勵,使執法者具有執法的動力,克服執法者消極執法的現象。其二,對執法者進行多路徑的監督,從而促使其遵循法律。如橫向監督、自上而下的監督和自下而上的監督。其三,立法者在進行執法程序設計時,應多途徑擴大執法者的信息擁有量,賦予被監督者強制說明的義務,并規定較重的法律責任,以低成本地獲取信息。其四,使執法主體具有自身組織上的保障,確保執法的有效性。〔7〕

從經濟法效率的理論分析可以知道,經濟法是高效率的法律制度,但現狀卻是不夠理想的,完善和健全我國經濟法律制度還有根長的路要走。

〔參考文獻〕

〔1〕(美)R·龐德。《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第55頁,商務印書館,1984。

〔2〕(美)米爾頓·弗里德曼。《資本主義與自由》,第152頁,商務印書館,1986。

〔3〕(美)阿瑟·M·奧肯。《平等與效率》,第84頁,華夏出版社,1987。

〔4〕參見(美)羅伯特·考特和托馬斯·尤倫。《法和經濟學》,三聯出版社,第4章,1994。

篇(7)

二、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

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是一項系統性的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了完善不正當競爭法、拓展法律適用范圍、明確管轄范圍、加強執法力度等內容。以下從幾個方面出發,對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進行了分析。

(一)完善不正當競爭法完善不正當競爭法是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的基礎和前提。在完善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針對當前我國現行的不正當競爭法比較注重的是傳統市場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對于網絡經濟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則相對比較薄弱的特點來對其進行完善。除此之外,在完善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工作人員應當注重將法律的完善與科學技術的發展進行結合,從而能夠有效針對新出現的網絡不法行為。另外,在完善不正當競爭法的過程中工作人員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增加一些適用于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條款,從而能夠在不與商標法或者是著作權法等發生沖突的情況下,更好地規制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拓展法律適用范圍拓展法律適用范圍對于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在拓展法律適用范圍的過程中由于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適用范圍窄在當前我國傳統的市場經濟中,并且經營者的行為或者盈利性機構的行為或服務都要經過相關部門登記注冊方可營業。因此通過擴展法律適用范圍就能有效減少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出現。除此之外,在拓展法律適用范圍的過程中由于當前我國的網絡經濟中并且網絡經濟行為的行使還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從而導致了很多政策措施的執行適用面較小,因此通過拓展法律適用范圍可以有效提升法律措施的有效性。

(三)明確管轄范圍明確管轄范圍是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的核心內容。在明確管轄范圍的過程中由于網絡交易中涉及了信息者和網絡用戶以及網絡運營商等多個當事人,因此針對網絡又具有虛擬性、跨國界性、隱蔽性等特征,工作人員應當注重合理明確其管轄范圍。除此之外,針對網絡經濟中不正當競爭行為自身的隱蔽性及傳播迅速性等一系列特點,工作人員通過明確管轄范圍能夠有效減少法律執行的難度。

(四)加強執法力度加強執法力度是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的重中之重。在加強執法力度的過程中我國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執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當注重保證執法的獨立性。除此之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執法的過程中應當注重增強對于網絡經濟不正當競爭的重視程度。另外,在加強執法力度的過程中針對有高技術性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工商部門還應當增強自身執法的專業性,從而能夠在此基礎上促進網絡經濟中的不正當競爭得到有效的遏制。

篇(8)

農村旅游是以農村自然風光、人文遺跡、民俗風情、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及農村環境為旅游吸引物,以城市居民為目標市場,滿足旅游者的休閑、度假、體驗、觀光、娛樂等需求的旅游活動。鄉村旅游在歐美發達國家已有百年以上歷史,新西蘭、愛爾蘭、法國等國家把鄉村旅游作為穩定農村、避免農村人口盲目向城市流動的重要手段,在資金、政策上給予大力支持;加拿大、澳大利亞、東歐和太平洋地區的許多國家,都把鄉村旅游作為農村地區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我國的鄉村旅游起源于上世紀80年代,國家旅游局從2006年開始大力推介“中國鄉村游”或“中國和諧城鄉游”,旨在推動城市和農村實現旅游資源共享、客源互動、共同繁榮,這對促進城鄉交流和協調發展,建設和諧新農村具有重要意義。截至目前,已建成的三萬多個旅游景區(點),一半以上分布在廣大的農村地區。據測算,全國鄉村旅游景區(點)每年接待游客超過4億人次,旅游收入超過5.2億元人民幣。本文就這一形勢下如何進一步重視發揮好農村旅游的功能,解決好農村旅游目前所出現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將農村融入到現代旅游大潮之中,促進和諧新農村建設進行了探討。

1農村旅游促進新農村建設的作用

眾所周知,農村有豐富的旅游資源,發展農村旅游是我國旅游產業向縱深發展的必然要求。在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農村旅游經濟發展的最大受惠者應該是農村,它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推動新農村的建設。

1.1有利于農村產業結構優化

農村生產發展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首要目標,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要的物質基礎,發展旅游業是旅游資源富集的農村地區發展農村生產的重要內容。農業與旅游業的有機結合,不僅可以豐富農村生產的內容,還能促進農業生產結構的優化。有些鄉村為營造良好的生態環境,農民自愿退耕還林還草,治荒治污,出現田園風光與山水風光渾然一體的景象。有些鄉村對農產品等資源進行深加工,生產富有地方特色的農業旅游商品、紀念品和工藝品,還為城市賓館直供綠色農產品。在發展鄉村旅游的地方,同時照樣發展種植業,但都產生了附加值,有力促進了生產發展,拓寬了傳統農業的內涵與外延,農民由種糧為主轉向種養植業全面發展,由務農為主轉向農商并舉。發展鄉村旅游,帶動了第一產業、推動了第二產業、拉動了第三產業,進一步優化了農村產業結構,促進了現代農業體系建設,推動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

1.2有利于增加農民收入

旅游開發可為旅游目的地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有關研究表明,每1美元的旅游收入可帶動國民生產總值增加2美元-3美元,旅游業1個直接就業崗位能帶來5個間接就業機會。我國廣大農村地區,貧困人口所占比重較大,不少地區土地貧瘠,耕地較少。發展旅游業是其脫貧致富的一種必然選擇。同時農村旅游具有勞動密集、人員需求多層次性等特點,且投資較少,收效較快。這就使農村富余勞動力容易找到自己的發展空間,從而增加農民收入,加快了農民脫貧致富的步伐。如云南大理、麗江一些村鎮的農民,直接和間接從事旅游的比例已經達到50%以上,當地農村的就業人員比發展旅游業之前以前增加了8-10倍,實現了不離土也不離鄉的就地市民化,旅游經營戶的收入平均達40萬元以上。

1.3有利于推進農村基層民主管理

旅游業屬于現代服務業,鄉村旅游同樣需要對旅游業的“吃、住、行、游、購、娛”6大要素配套發展,在產品運作過程中需要使用現代市場營銷觀念進行產品設計、營銷及規范化服務,搞好內部管理和經濟核算,處理好各種分配關系。現代市場營銷觀念和現代管理概念的引入使農民自主決策、民主決策意識增強,一些農村紛紛成立各種協會,民主管理水平不斷提高,促進了農村的基層民主管理,加強了政治文明建設。

1.4有利于農村形成先進文化與文明風尚

新農村建設是一個系統工程,既包括物質文明建設,也包括政治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發展旅游業是提高農民素質、培育農村文明的重要手段。旅游不僅帶來人流、資金流,還帶來信息流、觀念流,發展旅游業能促進農民思想解放、觀念更新,樹立商品觀念、市場觀念、競爭觀念、時間觀念、效益觀念,促進農民參加各種培訓、外出學習參觀,參加技能比賽,從而使農村旅游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得以提高,促進農民主動學習旅游服務、禮儀禮節、科學種養、環境衛生等方面的知識,使農民在與外來游客交往中越來越注重自己的言行舉止,從而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文明素養和旅游審美情趣;同時旅游者不僅為當地帶來了經濟效益,而且會帶來各種各樣的信息和文化知識,從而促進了鄉村地區與城市的交流,對于農村地區特別是偏遠地區人們觀念的轉變有著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形成農村良好的文明風尚。

1.5有利于促進可持續發展

農村旅游使人們走進自然、認識自然,促進了人和自然的和諧統一,增強了人們的環境保護意識;鄉村旅游消耗資源少,環境成本低,一般不會對資源和環境產生直接的硬消耗,有利于改變大量消耗資源支撐經濟增長的傳統方式,形成以資源環境可持續利用為基礎的經濟發展方式,保護當地珍貴的資源和脆弱的生態環境;發展鄉村旅游的農村鄉鎮,通過開發和保護旅游資源,使廣大農民有了很強的環保意識,促進了當地環境資源、生態資源和文化資源的保護,增強了農村地區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2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發展鄉村旅游的策略

2.1統籌規劃,政府引導。

篇(9)

我國國土面積非常廣闊,尤其是中西部地區占據著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但是中西部地區多沙漠戈壁,而且多高寒地區,自然條件相對比較惡劣,導致該地區人口分布非常不合理。中西部地形通常比較封閉,而且地理環境比較復雜,生存、氣候等條件也比較差,離經濟中心的距離也比較遠,盡管其有非常豐富的資源,但是因為這些原因,很難進行經濟發展,導致生產力無法實現。

1.2歷史因素

我國經濟在發展過程中,西部地區一直處于比較貧困落后的情況下,而且,歷史上也是從中原地區向四周進行擴展,但是在發展過程中還是出現了很大的差異。東部地區在經濟發展方面非常的快速,導致中西部地區發展相對于比較緩慢。西部地區地貌比較復雜,交通比較閉塞,而且信息傳遞比較緩慢,導致資源利用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對經濟發展起到了負面影響。

1.3環境影響

西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資源數量非常大,但是很多資源都處在環境比較險惡的地區,主要是因為這個地區平原比較少。經濟發展過程中需要便利的交通條件,西部地區交通比較落后,導致經濟發展出現了受阻現象。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是為了更好的發展經濟,但是,很多的經濟政策都是給予了東部地區,導致東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高速發現現象。政策傾斜導致了全國經濟的發展不平衡,國家為了實現經濟的平衡發展實行了西部大開發戰略,實現了有計劃的開發西部。

2區域經濟發展的差距的對策

2.1國家的政策干預

在實行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得到了明顯的改善,說明這項國策的實施非常成功,而且,為了縮小東部和中西部之間的差距,政府在通過宏觀調控進行控制,對不發達地區進行了更好的投資,并且對經濟落后地區進行了扶持,希望能夠更好的實現地區間的和諧發展。

2.2加強東西部的合作

近年來,西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投資者為了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將東西部之間的優勢進行了互補,企業行為的自主選擇是政策效應必然形成的。西部大開發的實施是一項重要的戰略部署,在經濟以及整治方面都具備非常大的意義,在實施過程中取得的成績十分多,但是,還是出現了很多的新問題。經濟全球化的快速發展,國家與國家、地區與地區之間的競爭非常的激烈,利益的爭奪也日益白熱化,東部經濟發達地區能夠憑借自身的綜合實力占據一定的有利空間,但是,相對于比較落后的西部,在經濟方面卻比較薄弱,這樣會處于相當不利的地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對技術、質量等方面要求越來越高,這樣就使得西部在競爭中承受的風險越來越大。

2.3突出地區優勢

我國各個地區之間的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政策之間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這樣就使得經濟發展速度方面也存在著很大的不同,導致東部與中西部經濟差距比較大。對東部發展優勢進行充分的發揮,這樣能夠更好的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生產力提高、對經濟差距進行縮小。東部地區在發展過程中具有更加明顯的優勢:

(1)市場優勢:東部地區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的時間比較早,因此,市場化程度也比較高,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市場,為現代化發展提供便利條件。

(2)金融優勢:現代化經濟在發展過程中,金融是必不可少的部分,東部地區的人們金融意識比較強,金融體系比較完善,資金也比較充足,為經濟建設提供了條件。

(3)人才與技術優勢:在現代化發展過程中,技術是發展動力,人才是核心,因此,經濟發展過程中,技術和人才不能缺少任意一個,東部在發展過程中應用在研究和開發方面的經費遠遠超過西部,東部在發展過程中將傳統產業進行了改造,現在對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比較重視,因此,產業結構得到了升級,現代化建設也以后了明顯的改善。西部在發展過程中,為了獲得更好的發展前景,要對地區資源進行充分利用,并且對交通事業的發展給予重視,只有保證了交通事業的發展才能更好的保證經濟發展,對東部發展經驗也要進行借鑒。

篇(10)

市場經濟的特征在于資源配置主要通過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基于市場機制的自發性和交易性,任何一個經濟主體都必須依靠信用與其他經濟主體發生聯系。市場是由一個個交易構建起來的,市場交易的順利進行和市場經濟正常秩序的維護都離不開信用的建設性作用。貿易的繁榮需要兩個條件,即貿易自由和合同可靠性,這只會存在于信任和公正占主導地位的社會。[1]信用是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市場經濟的基礎,于是信用便構成了市場經濟的前提與基礎。隨著交易的復雜化、普遍化,以信用為基礎構成了日益拓展的市場秩序。“信用制度成為市場經濟現代模式的最核心的一項制度,并足以支撐人類合作秩序的不斷擴展”。[2]

一、信用概念的厘清

信用一詞源于拉丁語Credere,意為信任。它在羅馬法中的對應概念是拉丁語Fides及Bonafides。Fides有信任、信義、誠實的含義,與英語中Faith、Confidence、Trust、Honesty等詞的意思基本一致或相近。[3]信用與信任密切相關。信任(trust)是人類的一種情感(passion),也是人類的一種風險性行動。[4]它總與預期、風險、理性與感性、相互關系等概念相連,戴維·J·弗里切認為,信任由可預見性、可依靠性和信賴這三個基本要素構成:可預見性指人們可以預料到將來發生的各種情況,避免意料之外的事情發生;可依靠性提供保證,確定可以相信一個人,他(她)將按所期望的去做;信賴是相信一個人會一直是可預見和可依靠的。[5]近代西方學者把信任關系視為人類社會最基本的因素。社會學家們,如齊美爾(Simmel)、涂爾干(Drkheim)、韋伯(Weber)等認為,信任是社會組織的粘合劑,是一個社會凝聚力的基礎。盧曼把信任視為對付經濟或社會復雜系統中不確定性的重要手段,認為信任將使社會應對復雜性的潛力得以發展。

“信用”一詞在《辭?!防镉卸嘀睾x:一為“以誠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為“遵守諾言,實踐成約,從而取得別人對他的信任”;三為“價值運動的特殊形式”。信用概念的多義性使之往往在多種意義上被各學科使用,主要可以被區分為經濟上的“信用”概念、倫理上的“信用”概念以及法律上的“信用”概念。

經濟上的信用,也稱為交易信用,是指投下貨幣后,到底是否生出利潤暫且不論,其貨幣在一定期間后用等價交換關系可以被取回的關系。本來應該同時等價交換的關系的東西,用前期貸款的形式被轉化為不同時的等價交換關系。[6]香港饒余慶先生認為,信用包含債權和債務關系,其根據是授信人對受信人償還之信心。從經濟的角度考察,信用是市場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共生物,與商品交換、貨幣經濟不可分割,正如馬克思所言,信用是價值運動的一種特殊形式。隨著交易關系的發展,現代市場經濟的信用形式更為復雜多樣,根據用途的不同,可分為三種:一是商業信用,指在流通過程中,為了節約或限制流通時間、手續、費用等,在賒賬形式的情況下,商品和對價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二是生產信用,指在生產過程中,把閑置資本集中于自己的銀行,為了產業資本的生產過程而投入貨幣的錢其貸款;三是消費信用,指在投下資本生不出利潤的消費過程中,讓消費者用貸款或賒賬的形式,形成不同時交換的關系。[7]根據主體不同,可分為四種:一是政府信用,即以政府為授信主體而產生的信用關系;二是銀行信用,指以銀行等金融機構為授信主體,以貨幣為經營對象而發生的信用關系;三是企業信用,包括商品賒銷、發行債券或其他融資手段;四是個人信用。

倫理上的信用,是指一種誠實無欺、言行一致的德性以及道德義務,如“信近于義,言可覆也”。當然,倫理信用與交易信用也不是截然分開的,交易信用的關系建構了市場經濟秩序的主體,倫理信用作為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其不僅僅是一種道德標準,而且是市場經濟的一種支持性資源。交易信用僅僅單純依靠法律保障是不足的,法律與契約都存在著執行成本和不確定性的缺陷,倫理信用發揮著不可或缺的功能。菲蘭格利甚至將信用看作“第二種貨幣”。弗蘭西斯·福山從信任與經濟繁榮著眼,認為建立在宗教、傳統等文化機制之上的信任構成一個國家的社會資本,信任度高低直接影響企業的規模及國家競爭力。“盡管契約與私利是人們結合在一起的重要因素,但是最有效的組織都是建立在擁有共同的道德價值觀的群體之上的。這些群體不需要具體周密的契約和規范其關系的立法制度,因為道德上的默契為群體成員的相互信任打下了堅實的基礎。”[8]

法律上的信用,也在不同意義上被使用,大致有如下含義:

其一,作為道德倫理意義上的信用。民法基本原則之一的誠實信用原則(Bonafides),被現代民法尊為“帝王條款”,即是道德準則在法律中的體現,“誠信原則以‘善意及衡平’為內容。對于私法,可給予以道德的要素,是法律漸次近于倫理觀念”[9]。

其二,作為一種人格利益的信用,即民法上的信用權。信用是指對一個人(自然人和法人)履行義務的能力、尤其是償債能力的一種社會評價。《布萊克法律辭典》將其定義為“企業或個人及時借款或獲得商品的能力,是特定出借人等債權人或其他權利人一方對于對方有關償債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見的結果”。[10]如德國民法典第824條將信用權規定為人格權予以保護。信用權是一種人格信用,該信用作為一種對于當事人資質的社會評價,通過信用評級制度已經信息化、制度化。此外,與信用聯系密切的信賴等觀念在法律也多有涉及,如信賴利益的保護、締約過失責任、附隨義務以及英美法上的允諾不得反悔原則(estoppel)等等,但此種信賴保護的法律原理與信用的本義有所不同。

其三,作為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而使用。信用是一種不同時的交換關系,在法律上只能表現為“債權”、“債務”關系,[11]債權本質上即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信用通常與Credit為同義語,信用(Credit)的原始意思即為:我給與信任(IPlaceTrust)。[12]債權人即為授信人,是信用的供給方;債務人則為受信人,是信用的需求方。當然,債與信用畢竟并非內涵完全一致的概念,債權包括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主要為合同債權,是交易信用的法律化,具有“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的功能;而法定之債中的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返還之債等,旨在補償損害和恢復原狀,而非創設交易上的信用,不具有信用的功能。因此,作為一種經濟上的交易信用,信用只是與意定之債具有同義關系。特別是金融領域的金錢債權中,信用一語得到廣泛應用。

二、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

所謂“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的命題,此處所指的信用并非泛泛的廣義上的信用,而是主要指經濟上的交易信用,表現在法律上則為債權債務關系,即“以協議或契約為保障的不同時間間隔下的經濟交易行為”。信用的構成有權利義務、流通工具、交易對象、時間間隔四個因素。信用形式的轉化就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轉化和消長。信用具有代替貨幣流通、節約流通費用、提供金融資產等效應。[13]當然,經濟信用作為一種法權關系和制度安排必須以倫理信用為道德基礎才得以普遍確立。

事實上,現代意義上的信用是在人格獨立、地位平等、交易自由的市場經濟上形成的,信用與市場經濟是密不可分的一對孿生兄弟,兩者是一個共生的過程。西方商品經濟的等價交換其自身就是一個倫理的過程,是對他人平等人格的承認與尊重,其倫理世界是以此為存在前提的。[14]市場經濟與信用息息相關,其內在的契合關系可從以下幾方面考察:

第一,市場經濟的內在需要。

市場經濟承認市場主體利益訴求和獨立財產的合法性,不得侵害他人利益和財產。生產的社會化和專業化分工。社會分工使得市場主體根據其“比較優勢”決定其生產,實現效率的最大化。其生產的產品不適以自己使用、消費為目的,而是旨在交換實現其貨幣價值。休謨認為,物品的交換以及服務和行為的交換,對我們雙方都有利益,但為別人服務大都并非出自真正的好意,而是出自他將會報答我的服務,因此,凡涉及一切物品、服務和行為的交往,若要達到互利的結果,就需相互信任和信托。[15]市場經濟體制下財產的分立和社會分工的復雜和細致性,決定了法律無法通過指令性的計劃調整資源配置,因此必須以契約的方式確定市場主體之間的交換關系,由此產生了交易各方相互提供信用的活動,反映在法律上即為“契約自由”和“契約必須信守”的原則。

第二,交易信用的出現與債權的形成。

早期的商品交易,往往以物易物,或為現貨交易,即時清結,交易的發生與完成結合為一體,交易的締結和履行瞬時完成,時空因素不會對交易產生影響,故不存在信用問題,信用沒有用武之地。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原始的易物交易逐漸萎縮,物物相易必須交易雙方對方提供的貨物同時需求,這使得交易很難順利達成。依照主流經濟學的觀點,物物交易中的需求雙重耦合困難是貨幣產生的重要條件。易物交易的衰落使得商品的一般等價物——貨幣橫空出世。貨幣的出現使買賣過程分離,商品于是有了價格,使千差萬別、性質各異、不具有可比性的商品具有了交易的基礎,商品交易突破了狹隘的地域限制,在任何不特定的主體之間得以普遍化,從而形成一個統一市場及維護市場運行的法律制度。在交易中締約與履行的時空分離,也導致債的觀念出現,成為一種“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例如古羅馬早期,市場交易尚不發達,交易觀念尚未開化,財產秩序以歸屬秩序為主,注重保護財產靜的安全。原始的契約與契約的履行緊密結合,并伴隨著嚴格的程序要件,債和諾成契約并未獨立、分化出來。在這基礎上形成了古代要式買賣和交付(Traditio)制度,例如,古羅馬的要式買賣中的曼兮帕蓄(mancipatio)、擬棄訴權(CessioinJure)、耐克遜(nexum)等方式,要式買賣雖具有早期契約的特征,將契約合意與嚴苛的形式、標的物的轉移占有相結合,在外形上形成統一的要式交易行為。[16]在市民法上,要式買賣被看作所有權的取得方法。曼兮帕蓄以特定套語,擬棄訴權以佯為訴訟,耐克遜以神前宣誓、履行銅塊和稱的方式來完成其合意過程。當然也正是由此,古代交易并未區分當事人合意、債務約束和轉移占有的事實行為。債權合意還未與履行行為相分離,即時清結的交易還不足以發生債和信用的問題。其后,由于市場交易發達,財產流通迅速,諾成契約作為真正的契約日益凸顯其重要性,交易觀念上,“信用”成為一種交易倫理的要求,為大多數人所普遍接受,“契約必須信守”成為自然法的公理,債作為“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也得以制度化、法律化。[17]與之相應,旨在維持信用、創造信用的擔保制度作為債權的保障手段,也就應運而生了。

第三,債權在近代社會中逐漸壓倒所有權而占據優勢地位。

債權(信用)在近代具有重要地位,這可由所有權與債權的在近代社會作用的轉變而表現出來。近代中的所有權不再表現為中世紀以利用為中心的財產權體系,實現了所謂“土地的解放”,確立了羅馬法以歸屬為中心的個人主義的所有權理念。在這種組織之下,所有權的作用不再是對物的使用,而是通過對物的支配,實現對人的支配,亦既將財產轉化為資本(所謂勞動從屬于資本)。要想把所有權資本化并以此支配他人,就必須與各種債權契約相結合。在兩者結合過程中,債權色彩日益濃厚,逐漸凌駕于所有權而成為經濟的命脈。[18]正如拉德布魯赫所言:“只要所有權是對人的力量,只要所有權是借貸債務關系的經濟重心,那么它就是資本,無論是勞動契約中的要獲取勞動的資本,還是借貸契約中的要用諸勞動的資本。債權的權利和利益的享益如今是所有經濟的目的,債權不復是旨在物權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19]

第四,倫理信用的發展——信用的普遍化和功利化。

與市場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作為倫理的信用觀念脫離了傳統社會的“尊尊,親親”的“差序格局”,演變為一種符合自然法的普適性的道德標準,成為與市場經濟大規模展開相匹配的交易倫理。啟蒙思想家們認為,訂立的契約必須履行,不履行契約就是不正義,是對自然法的違背。格勞秀斯認為,“遵守契約也是自然法的組成部分。因為在人群中間必然相互限制來建立社會關系,除此而外更無其他方法可以想象得出,因此相互定立契約,從而產生民法。凡人加入一社團,或者舍身為他人服務,無論是明言允諾,還是理所當然”,“有約必踐,有害必償,有罪必罰等,都是自然法”。[20]

信用倫理不僅僅普遍化,而且必須能為大多數人所自愿遵守。在市場經濟下,信用也超越了傳統禮俗社會中個人心性修養的窠臼,具有了某種功利性價值,而成為市場經濟中的一種工具理性。經濟學家約翰·穆勒認為,“信用以信任心為根據,信任心推廣,每個人藏在身邊以備萬一的最小額資本亦將有種工具,可以用在生產的用途上”?!叭绻麤]有信用,換言之,如果因為一般不安全,因為缺乏信任心,而不常有信用,則有資本但無職業或無必要知識技能而不能親自營業的人,將不能從資本獲得任何利益:他們所有的資產或將歇著不用,或將浪費消減在不熟練的謀利的嘗試上”。所以,“設社會則由較良的法律及較良的人的品性,使人互相信任,只自己的品性就可以擔保自己不會侵占或瞎用別人的資本,這種利益的收獲還會更大得多”。[21]第五,交易信用的法制化。

市場經濟與信用、債權、法律和國家息息相關,具有內在的同構關系,市場經濟體制在歷史上的形成,亦即交易信用的展開,在上層建筑上表現為法律上的債權關系,背后伴隨著相應的一個近代的國家和法制的建構過程。黃仁宇先生認為,近代資本主義是一種組織和一種運動,需要三個因素:資金廣泛融通,經理人才不分畛域的使用,技術上的支持因素如交通通訊。(wideextensionofcredit,impersonalmanagement,andpoolingofservicefacilities)這三個因素能夠繼續展開,全靠信用,而信用則不可能沒有法律支持。其展開則各種經濟因素都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換,即所謂該國家可以“在數目字上管理”。[22]此即所謂“農業社會管制的方式為新型商業管制方式所取代”,“全國進入以數目字管理的階段,自此內部各種因素大體受金融操縱”。[23]

三、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障礙及其改造

我國古代,信用被推崇為一項重要德性。據統計,“信”字在我國古代儒家典籍《論語》中出現了38次之多,僅次于“仁”和“禮”。在孔子的“文、行、忠、信”四教以及儒家的“仁、義、禮、智、信”五常中,信占有重要地位??鬃又赋?,“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大車無輗,小車無軏,其何以行之哉”,甚至上升到以德治國的高度,“民無信不立”,“人以致去兵,去食,寧死必信”。但我國傳統文化上對信用的強調,主要著眼于私人品德的修養,宗族鄉里風俗的醇化和以德治國的禮治要求。其不過是一種農業社會、鄉土社會、宗法社會的道德形態,與在平等、自由基礎上的市場經濟所要求的普遍交易倫理的信用不同。這種信用并沒有建構成市場交易的一種法權關系,在倫理上也沒有被抽象為一種普遍的基本道德義務,而往往必須屈從于“尊尊,親親”的規范和鄉土社會“差序格局”的安排。嚴復先生比較東西風俗,指出兩種“信”的不同,“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眾而貴自由。自由,故貴信果。東之教立綱,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親。尊親,故薄信果”[24]。先生也認為:“鄉土社會的信用并不是對契約的重視,而是發生于對一種行為的規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時的可靠性?!盵25]有學者認為,誠信不能上升為普遍道德義務是傳統儒家道義論的一個薄弱環節,是一個它的阿基里斯之踵。[26]

基于我國文化傳統中的信用觀的個人化和封閉性,其本身不足以支撐普遍化的市場經濟。這是因為人格化的信用本身具有內在的限制,無法突破熟人社會的限制。按照韋伯在《儒教與道德》中的觀點,“在中國,由于儒家理論的作用,政治與經濟組織形式的性質完全依賴于個人的關系,…中國所有的共同行為都受到純粹個人的關系、尤其是親緣關系的包圍與制約。從經濟觀點看,這種人格主義無疑是對客觀化的一種限制,同時也是對客觀理性化的一種限制。一種主要在特殊主義的關系結構運作的法律有礙于客觀化、普遍化和理性化法律的發展,而這意味著難以產生基于普遍化的法律而非個人關系的信用,也無法脫離個人關系去建筑各種經濟合作組織。”[27]我國目前的信用匱乏的現狀即源于傳統的斷裂,社會的急劇轉型。在我國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雖然打破傳統鄉土社會的結構,但由于指令性計劃和行政命令代替的市場的交換關系,交易信用無從展開,并且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的構成實行單位制度,個人被組織在相對封閉的單位中,其交往范圍、社會流動與傳統的熟人社會頗有類似之處,因此信用失去了產生的土壤。在這種情況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所導致的社會轉型對傳統熟人社會之下的個人化的人格信用又是一次毀滅性的打擊。由于中國傳統熟人社會的“差序格局”,缺乏普適性的道德標準,不承認平等的主體人格,導致主體在轉型的社會中容易成為“利己主義者,卻不能成為個人主義者”。[28]以至于轉型時期的道德失范已使中國成為一個信用資源嚴重匱乏的國家,與信用不足相關的欺詐和犯罪幾乎遍布經濟生活各個方面,諸如假冒偽劣商品橫行、股市“圈錢”、逃廢債務、偷稅漏稅等。

市場經濟實質上就是一個非人格化的結構,它的基礎不是人格,而是國家和法律。近代市場經濟中,信用的基礎是財產,當事人通過對財產權利的安排實現債的擔保,而信用的維持、財產的擔保都必須國家和法律的相應配套建設和支持,英國經濟學家約翰·??怂乖谄涿督洕防碚摗防镎J為,從習俗經濟和指令經濟演進為商業經濟或“重商主義”,是一個商業的專門化過程的開始,商業的進一步發展要有更加非傳統和非人格化的結構,市場經濟的突出特點就在于制度性的“非人格化”,即貨幣、法律和信用。要成功實現這種過渡必須至少要有兩個條件:第一,保護產權;第二,維護契約。

契約和信用是市場經濟的要素,也是法理文明的基礎。西方國家的契約文明可以追溯至古羅馬時期,隨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和對外貿易的擴張而出現的廣泛的商品交換,使人們擺脫了血緣關系這根“天然的臍帶”,轉而通過契約關系這根紐帶維護和建立一種新型的經濟關系,形成西方的契約文明和契約型社會。這種契約文化反過來又推動了以契約信用為主要形式的信用經濟的發展。以往那種借助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特殊信任心理、權利義務關系,均被利益調整下的契約關系所取代,由法律調整的“信用”,完成了其從人倫信用到契約信用、從特殊主義信用到普遍主義信用的過渡。[29]

我國傳統文化中的信用資源必須要和現代市場經濟對接,將其改造為一種以契約為基礎,以國家和法律為保障的普遍化的信用。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社會形態由農業社會轉向商業社會,由鄉土社會轉向市民社會,由封閉社會轉向開放社會,從熟人社會轉向陌生人社會,債權債務在陌生人之間擴展,熟人社會的人際信用不足以維持,只能依靠制度化、系統化的財產擔保和法律強制保障交易信用,從而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的轉變。

注釋:

[1][英]安東尼·帕格頓:“信任毀滅及其經濟后果”,載《國外社會學》2000年第3期。

[2]汪丁?。骸盎仡櫧鹑诟锩?,載《經濟研究》1997年第12期。

[3]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4][美]詹姆斯·S·科爾曼:《社會理論的基礎》,鄧方譯,社科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99頁。

[5]轉引自李心合:“信任問題的財務學思考”,載《財貿問題研究》2001年第3期。

[6][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7]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頁。

[8][美]福山:《信任——社會美德與創造經濟繁榮》,彭志華譯,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1頁。

[9]蔡章麟:“私法上誠實信用原則及其運用”,載鄭玉波主編:《民法總則論文選輯》,臺灣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889頁。

[10]參見江平、程合紅:“論信用——從古羅馬法到現代社會”,載《東吳法學》2000年第1期。

[11]參見[日]近江幸治:《擔保物權法》,祝婭、王衛軍、房兆融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頁。

[12]林鈞躍編著:《企業賒銷與信用管理》(上冊),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版,第1頁。

[13]參見曾康霖、王長庚:《信用論》,中國金融出版社1993年版。

[14]參見[日]川島武宜:《現代化與法》,王志安、梁濤、申政武、李旺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第36頁。

[15][英]大衛·休謨:《人性論》(下冊),關文運譯,商務印書館1980年版,第561頁。

[1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頁。

[17]羅馬法上債的概念最早源起于對私犯的罰金責任,參見[意]彭梵得:《羅馬法教科書》,黃風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84頁。但只有演化為交易的信用并且由人身拘束醇化為財產責任后,才具有債的意義。

[18]參見[日]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王書江、張雷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版,第8—17頁。

[19][德]拉德布魯赫:《法學導論》,米健、朱林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頁。

[20]《西方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83年版,第139頁。

[21][英]約翰×穆勒:《經濟學原理》,臺灣三民書局1966年版,第477—478頁。

[22]參見[美]黃仁宇:《放寬歷史的視界》,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40頁。

[23][美]黃仁宇:《資本主義與二十一世紀》,三聯書店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頁。

[24]嚴復:《嚴復集》第一冊,中華書局1986年版,第31頁。

[25]:《鄉土中國》,三聯書店1985年版,第6頁。

[26]參見何懷宏:《良心論》,上海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154頁。

上一篇: 客服崗工作思路 下一篇: 實習護士門診自我總結
相關精選
相關期刊
久久久噜噜噜久久中文,精品五月精品婷婷,久久精品国产自清天天线,久久国产一区视频
中文字幕在线观看久热 | 日本亚洲中文字幕精品 | 亚洲日本337视频大全 | 一区二区三区精品视频 | 亚洲人成色777777在线观看 | 亚洲中文有码字幕日本第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