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災保險論文匯總十篇

時間:2022-04-30 2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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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災保險論文

篇(1)

二、傳統巨災風險控制手段及其不足

基于風險分散理論基礎,對巨災風險的控制傳統方法是再保險,即承保巨災風險的保險人將所承擔巨災風險的部分或全部通過再保險的方式轉嫁給其他保險人。在此過程中,雙方簽訂再保險合同,依據合同內容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分出公司轉嫁風險的費用稱分保費,分入公司接受新的分保業務,需要向分出公司繳納分保傭金。巨災的頻發使再保險的風險分散能力和融資能力受到了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再保險市場承保容量不足。

統計數據顯示,再保險賠付金額占總賠付金額比例的三分之一以下(朱莉,2010)。在賣方市場上,供給主體不斷減少,再保險公司呈現出嚴重的承保能力不足。其原因,一方面由于產品設計難度較大,風險過于集中,費率厘定困難;另一方面,需求、供給及其不匹配,對于巨災保險的需求巨大,在客觀上產生了再保險市場上的保險產品價格居高不在,抑制了需求,形成惡性循環,巨災風險無法在再保險市場被合理分散掉。

第二,再保險合同條款復雜,交易成本偏高。

再保險契約不屬于標準化契約,主流觀點認為再保險合同是獨立的合同。其可以細分為比例再保險險合同和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內容主要由合同文本、分保條及附約組成,較為復雜,專業性強(如共同命運條款)。從法律角度,在國際再保險業務中,往往存在“用哪一國法律”做基礎法的爭執。

第三,存在資本困境與價格難題。

巨災一旦發生,損失巨大,對分入公司也會形成財務風險。特別是沿海地區,作為經濟發達地區,其受洪水、颶風、地震災害的危害尤其嚴重,除直接損失外還包括間接損失、無形損失。這對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在巨災頻發時期,再保險市場往往無法有效分散風險,規模集中且巨大的賠付使得大批再保險公司破產或被兼并。1989-2003年,全球再保險能力下降30(朱莉,2010)。再保險經營過程中也面臨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產品設計時所依據的風險模型缺乏詳盡的經驗數據和技術手段不足,定價困難。再保險人處于維持償付能力的要求,會提高災害發生的預期,加之信息不對稱因素,保險產品價格偏高,在不同時期波動也較為劇烈。

三、巨災保險模式的國際經驗

美國的洪水保險計劃。美國政府在20世紀50年代為洪水保險立法,在1969年建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在此后的40余年中不斷完善相關法律和政策,也愈加重視私營保險企業在洪水保險計劃中的作用。但是私營保險公司卻不承擔賠付風險,其主要作用在于銷售保險產品,利用自身龐大的業務網絡為洪水保險基金融資。美國政府規定,在洪水高發地區的基建要享受財政補貼的條件是購買洪水保險,來避免逆向選擇的發生。但是隨著“卡特里娜”、“麗塔”颶風的影響(2005),美國的洪水保險計劃虧損嚴重。美國政府規定,在洪水高發地區的基建要享受財政補貼的條件是購買洪水保險,來避免逆向選擇的發生。日本的地震保險計劃。日本位于地震帶,地震保險與火災保險一般為捆綁銷售。日本的家庭地震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共同負責;企業地震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單獨負責。日本國內地震多發,國外保險公司不會輕易接受國內公司的在保險業務,《地震保險法》規定建立國營再保險公司接受二級分保,再用超額損失再保險將風險再次分散給政府,政府最后進行財政給付的縱向風險分散機制。新西蘭的地震保險制度。采用政府與市場相結合的方式,地震委員會、保險公司、行業協會各司其職。其與日本的再保險模式類似,但是順序相反。保險公司作為地震委員會的分入公司,承擔超額損失的賠付。保險公司在全國范圍內對地震風險進行評估,參考地區房屋結構和抗震能力,制定費率和地震委員會的最高賠付上限。臺灣的地震保險制度。本段主要介紹臺灣財團法人住宅保險基金。獨立的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作為地震保險制度的核心組織,協調承保理賠、管理巨災保險業務并安排風險分散,對其促進其巨災保險管理體系的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按照損失額度,地震保險基金承擔370億新臺幣至530億新臺幣之間的損失,是臺灣地震保險制度中即共保組織、再保險市場后的第三層風險分散機構。另一方面,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具有投資功能,也可發行巨災債券等金融衍生產品。

四、我國巨災風險控制制度初步設計建議

從國外經驗來看,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提高巨災風險的控制能力需要較為完備的法律法規和合理的風險分擔機制。

第一,完善法律,政策支持。

我國自然災害頻發,人口密度大,巨災發生危害嚴重,需要政府統籌救助。一方面在救援過程中,需要政府快速投入人力、物力;另一方面需要政府明確各部門責任。因此法律政策的完善應居于首位。我國目前無論是巨災保險模式還是防災防損措施,都應以政府為主導,通過制定政策、法規,利用其強制性、權威性,就投保方式、費率補貼、承保機構、風險分散方式等內容進行規范和解釋。建議我國盡快出臺一部《巨災保險法》,尤其在政府財政與商業保險公司就巨災風險分擔責任給出界定,也應關注共共安全、應急預案、成本計算等領域。

第二,發展再保險業務。

作為傳統巨災保險的風險分散模式,再保險的作用依然不可忽視。我國保險公司對巨災風險的自留率偏高,再保險市場規模小,分散風險能力有限。建議運用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允許外資再保險公司接受國內公司分保業務,同時加強再保險風險評估能力,利用精算技術和信息技術,結合氣象、地質等部門做好風險評級和防災工作。

第三,建立巨災風險保障基金。

這一點參考臺灣的經驗,保障基金的建立,不僅是風險融資,以補償損失為目的,還具有保值增值的功能。基金運營可采用商業化投資模式,投資于國有企業或國債,對其使用途徑要嚴格監管。

篇(2)

由于全球氣候變暖、經濟快速發展和人口不斷膨脹等因素的影響,巨災破壞性加劇,對人類生命和財產造成的損害越來越大,近10年來,全球巨災損失呈增長趨勢。臺風、洪水、地震等巨災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嚴重,巨災對從事風險承擔的保險業影響尤其巨大,巨災損失已成為國際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破產清償的一個重要原因。臺風、地震等巨災的頻繁發生呼喚巨災保險市場的完善和發展。

一、我國巨災保險管理現狀

我國自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分布地域廣,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據聯合國統計:20世紀以來,全世界54個最嚴重的自然災害事件中就有8個發生在中國。近10年來,我國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年均達2000多億元,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2005年我國沿海地區遭受的7次臺風中,國內保險業共支付賠款13.3億元,在經濟補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成為國家災害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與巨災損失相比,保險業目前所能夠提供的經濟補償還是杯水車薪。由于目前還沒有建立巨災支持保護體系,缺乏有效的巨災基金積累機制,巨災損失基本上完全由商業保險經營主體承擔,妨礙了保險補償功能的發揮。

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中央政府主導型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民政部救災救濟司主要負責應對巨災風險和緊急事件。目前,巨災保險業務仍只占了較小的比重,而且多數自然災害都屬于保單特約承保項目,屬于商業保險范圍。設立政策性的巨災保險產品或者由政府設立專門的巨災風險基金補償各商業保險公司,無疑可以增加社會承受巨災風險的能力,擴大投保范圍,同時確保財政支出的平衡和穩健。因此,大力開展巨災保險制度成為一項緊迫和重要的工作。瑞土再保險公司調查表明,由于中國遭受自然巨災的風險較高,潛在的受災損失金額也在不斷上升,如果不提高保險的參保率,這種狀況將會危及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由于我國保險深度較低(2005年保費與GDP之比,壽險領域為2%、財產和意外險估計只有0.7%),巨災可能造成的巨大損失中只有一小部分能得到保險保障。因此,必須提高國民的巨災保險意識,加強巨災保險管理水平。但是,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完備的巨災保險支持保障體系。由于受到經營管理、產品技術設計開發以及償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約,并且由于行業自身對巨災風險認識不足,我國巨災保險呈現出產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發展尚不充分等特點,使本來應該成為災害“減震器”的保險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在金融體系發達的國家,遇到巨災時,除了依靠國家救助外,各種金融手段如保險、巨災風險基金、巨災期貨、巨災證券等會同時發揮風險轉移的作用,以緩解巨災帶來的經濟損失。而在我國,由于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還相對處于初級階段,因此無法承擔上述功能。

今后,應充分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重大災難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立起由國家財政、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投保人共同參與和負擔的體制,開展地震、洪水、海嘯等巨災保險。在各項巨災保險機制的建立過程中,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制保障。我國當前需盡快制定災難保險法,與防洪法、防震減災法配套實施,以保證我國巨災保險順利開展。

目前我國應對巨災風險的職能機構分散,相互間的溝通協調存在很大障礙。有必要成立對巨災風險管理進行統籌協調的政府機構——巨災風險管理協調委員會,對地震、洪水、臺風等巨災風險管理所涉及部門的工作進行統籌協調,以提高工作效率。同時應該盡快建立中國的巨災保險計劃,特別是地震和洪水保險計劃。

二、國外巨災保險管理經驗及對我國的借鑒

包括歐美以及許多發展中國家的巨災管理模式主要是政府和保險公司合作進行風險管理。其中以挪威為代表的保險體系主要是商業化運作和商業化管理,政府參與程度比較低;以日本為代表的巨災保險由政府主導和政府財政支持;土耳其則是由保險公司、政府以及國際組織(世界銀行)共同合作。

英國、德國對巨災保險沒有強制性規定,由私人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保障。國家不規定巨災保險的標準費率或免賠額,但要求保險公司必須運用統計數據和管理費率進行精算,對各個風險逐一進行評估。政府沒有給承擔巨災保險風險的原保險公司提供再保險保障,保險公司運用商業運作方式在市場上尋找分保人。通常保險費率比較高,業務規模小,保險人和投保人的積極性不高。

美國的洪水保險計劃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以及法國的自然災害賠償制度都是政府或者準政府機構直接舉辦的保險,商業保險不涉及。由于政府往往要求強制投保,保險的普及率比較高。但是由于保險是一個技術性極強的行業,政府部門可能因為缺乏專業經驗導致低效率或者由于巨災保險的險種不一造成不必要的資源浪費。

無論是國際還是國內社會,臺風、洪水、地震等巨災造成的損失越來越嚴重,巨災已經成為國際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破產清償的一個重要原因。2006年5月19日,在“巨災風險管理研討會”上,與會人士呼吁,保險業應共同努力,盡快推動中國巨災保護體系的建立。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是一項艱巨的系統工程,需要調動政府、保險人和投保人三方面的積極性;對我國災害作系統研究,分析災害的歷史從而使得預測成為可能,劃分災害區域,建立災害信息系統,讓保險人和投保人對我國災害情況有比較全面的了解;采取多種方式有效分散巨災保險風險,使該業務能夠持續健康發展,挖掘巨災保險的巨大潛力。

(一)建立專業巨災保險基金

設立一個由政府支持、專業機構管理的國家巨災保險基金。所有國內巨災保險業務承保之后,100%分保給國家巨災保險基金,然后由該基金對巨災業務進行處理,將其中一部分業務回分給直接保險公司,另一部分業務轉分保給其他再保險公司,其余自留。巨災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和保單服務等由直接保險公司承擔完成。巨災保險既可以單獨承保,也可以附加承保,其中單獨承保的費率較高。

(二)開發包括農業保險、地震保險在內的保險產品

比如GIS(GeographicInformationSystem)利用強大的空間操作功能,采用數據庫、計算機圖形學、多媒體等最新技術,對地理空間數據和屬性信息進行實時采集、修改、更新、處理和分析,使它在輔助巨災保險的風險管理的空間和辨識巨災風險的視野方面,提供了科學方法。AIR是全球最早提供巨災風險模型分析、巨災量化和巨災風險控制計劃的公司之一。它研究開發的全球自然災害模型已應用于40多個國家和地區,其中以地震災害模型分析最為出色。2005年12月,AIR及其母公司美國保險服務公司(1SO)在北京成立了代表處。可引入美國AIR環球公司的技術,對其在國內的地震風險做了定量分析評估,以地震研究為起點,繼續深入研究臺風、洪水等更為復雜的風險,加深對巨災規律的認識,謀求行業共識。

(三)發行巨災債券,在金融市場上分散風險

巨災債券是一種場外交易的債權衍生物,是保險公司或者再保險公司通過直接發行公司債券,利用債券市場來分散風險的風險證券化形式。通過巨災債券將巨災風險轉移給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社會的危機處理能力得到增強,保險人也可以借此擴大承保能力”

巨災債券可以針對各種巨災風險提供多年的保障,而且由于資本是一次性籌集,不存在購買再保險可能會出現的信用風險。巨災債券的收益率比同級別債券的利率要高3到4個百分點且發生違約的概率比較低,可以提供較好的投資回報。同時,由于投資者對于巨災債券市場針對風險建立精確模型的能力越來越有信心和投資者對巨災債券需求的不斷上升,巨災債券的成本——包括債券收益率和發行費用有不斷下降的趨勢。

(四)加強制度建設,建立巨災保險的再保險體系

篇(3)

根據“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的規定,凡是投保火險或火險以外全險的動產或不動產均在承保范圍之內;而一般不投保火險或其它損失險的財產(如土地、植栽、道路等)被排除在外,同時國有財產除外不保,具體包括,一是法國境內的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二是工商業使用的廠房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三是地方政府所有的建筑物及其內的動產;四是農業用建筑物及其內的谷物、機械和動物;五是溫室建筑物及其內的設備(但其內的植物除外);六是車輛;七是汽車零配件(原保單已承保者);八是圍籬、圍墻、基座(原保單已承保者);九是財產險保單承保的森林;十是拆除清理費用。承保的范圍包括洪水、地震、地層滑動、地層下陷、海嘯、土石流、雪災、旱災、颶風、冰雹等。在法國巨災保險制度中,值得我國借鑒的是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CCR)在自然巨災保險制度中的作用。

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CCR)是自然災害保險計劃里的中流砥柱。對于法國的各家直保公司而言,CCR是可以信賴的“伙伴”,一旦巨災發生,CCR首當其沖,承擔責任。1982年8月10日法國Cat.NatSystemNo.82—600法案授權CCR在“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中,提供由政府擔保的再保合約;CCR由此成立專門部門負責自然災害再保事宜。CCR主要任務如下:一是設計自然災害再保險方案;二是針對不確定的財務風險研究如何改善;三是研究自然災害事故的頻率、損害等;四是一些自然災害業務的政府溝通工作。

(一)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再保險安排

“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并沒有要求法國的巨災直保公司強制分給CCR再保險業務。但是,CCR是唯一代表政府提供全面性無限制再保方案的再保險公司,所以法國直保公司一般都愿意選擇CCR分保。CCR再保險架構分為二層:

第一層是比例性再保險(QuotaShare)。直保公司分出某一比例的保險費給CCR,一旦有損失發生時,CCR承擔該比例的賠款。此保障是基于再保險人與保險人同風險原則,能夠有效避免可能產生的逆選擇。

第二層是停止損失再保險(Stop-Loss)。直保公司于“QuotaShare”沒有分出的部分,也就是自留部分的損失,此部分屬非比例再保險。2001年1月1日“Stop-Loss”再保險改為perloss及perriskbasis超額賠款再保險。

值得一提的是所有再保險合約均沒有傭金。

(二)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的平衡準備金制度

所謂“平衡準備金”是法國中央再保險公司為應對巨災,在核保準備金之外另外計提的一項特別準備金。當保險人或再保險人經營自然災害保險業務時,按年度盈余75%計提;累計上限不得超過年度總保費收入的300%。

到了1986年,CCR平衡準備金2.3億美元;持續增加至1992年達5.3億美元;1999年則減少至1.5億美元。為此,自2000年1月1日起,CCR為彌補賠款數迅速累積平衡準備金,再次調整了再保條件。5年后,保險公司的平均自留額度已提升至CCR滿意的水平。

二、新西蘭地震委員會在巨災風險中的作用

新西蘭地震委員會(EQC)實際上是一家辦理政策性業務的商業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金為15億元新西蘭幣,全部由政府出資。EQC設董事5—9人,經財政大臣提名后由總督指派,任期不超過3年。EQC可自行負責災害基金管理,但需每年向政府提交財務報告。

(一)EQC的主要職責及應對巨災的模式

EQC主要職責包括:一是財務會計處理。一般賠案須由獨立理賠人員理算后才能賠付;二是管理災難基金。目前,該基金的總額已累積有幾十億新西蘭元。該基金的投資收益成為EQC的主要收入來源;三是制定應急措施和進行巨災全民教育;四是災難預測與災害控制的研究。

EQC為了應付因地震災害所造成的巨大損失,采取了下列措施:

1.巨災準備金。被保險人向各保險公司購買火災保險時,自然災害保費即由各保險公司代收,并繳入EQC巨災準備金。大災準備金的70%,投資于新西蘭的政府公債、債券、購買銀行票券或以現金方式孳息,另30%則投資于全球資本市場。據EQC年報顯示,各年度累積的準備金絕大部分均來自于投資收益,僅有極少部分來自于核保收益。

2.再保險。和普通保險公司相同的是,利用國際再保險市場分保,是EQC分散風險的主要手段。國際上著名的瑞再(SwissRe)等都和EQC有著緊密的聯系。這些再保人幫助政府降低地震累積風險,如實施嚴格建筑法規等,這使得EQC以比較優惠的價格獲得了充分的國際再保險。

3.政府托底。按照EQC的有關規定,當巨災損失金額超過其支付能力時,由政府負擔剩余理賠支付。而EQC所需要做的工作是每年與政府協商后付給政府一定的保證金。

(二)EQC的巨災損失分攤方案

EQC的核心是一套完整的風險分攤規劃制度。有了這套制度,當巨災來臨時,可避免政府陷于財政、救災危機之中。EQC的分攤規劃見表1。

如表1,當巨災事件發生時,首先由EQC支付2億新西蘭元,作為第一層支出。如第一層難以彌補損失,則啟動再保險方案。再保險方案也分三層,損失若在2億-7.5億新元之間時,由再保險人承擔損失的40%,即2.2億新元;剩余60%的損失由EQC再承擔2億新元;超額者再由A再保險人擔1.3億新元。第二層是當損失額在7.5億-20.5億新西蘭元之間時,則安排超額損失保險合約承保;如果損失額超過20.5億新元時,則由自然災害基金支付至耗盡;仍不足時,由政府負無限賠償責任。

正是由于上述的分攤機制,新西蘭地震保險制度被譽為全球現行運作最成功的災害保險制度。但需要說明的是,該制度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接受到真正意義上的巨災的挑戰。直到現在,將近60年間,并無重大賠案發生。

三、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法國和新西蘭巨災保險制度最主要的特點可以總結為: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適宜本國的多渠道的巨災風險分散體系。簡單地說,就是國家通過法律手段將巨災風險盡可能地分散。核心是分散機制的建立。因此,對我國來說,可探索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我國面臨的主要巨災風險納入普通居民和企業財產保險單的承保范圍。

法國所實施的“自然災害保險補償制度”在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基礎上,對每一張保單強制收取巨災附加保費。1983年,其巨災保險的加費幅度為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5.5%-9%,而后增加到了12%。

對我國來說,因居民和商業財產火災保險的投保率還不高,因此馬上借鑒實施法國的經驗,時機還不成熟。但作為一種國際上較為成型的應對巨災風險的思路,此模式應在我國有探索逐步推進的可行性。

從實踐上,我國有建立此模式的基礎。我國1995年前的各種財產保險保單,基本責任均包括地震、洪水等巨災風險。只要被保險人投保了財產保險,就同時投保了上述巨災風險。但因當時的保險市場只有中國人保一家公司,居民投保面低,整體承保面無法拓寬,國家也沒有配套的大災準備金等后續措施,所以單一公司經營風險極大。1996年7月1日,當時的保險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巨災風險從財產保險基本責任中剔除,只保留了洪水風險。

自1996年以來,我國產險業迅猛發展,主體數量超過20家,產險市場的實力增強,為推進巨災保險制度奠定了基礎。另外,隨著我國住房改革的逐步深入,從商業住宅保險和房貸險人手分步驟推行巨災保險制度,或進行試點工作,應已可行。

篇(4)

商業性再保險在農業保險風險管理中作用有限。農業風險的特殊性和保險的客觀規律決定了單一市場區域和單一保險公司無法建立足夠多的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基金以保持其流動性,也無法實現年度保費收入和潛在巨災損失之間的科學匹配。目前大部分省市政府采取的農業保險“封頂賠付”政策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風險管理工具。保險公司無法通過政府的“封頂賠付”政策豁免自身對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

2.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不規范

《農業保險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實際上對政府引導、財政支持和商業經營模式的肯定和支持。這種經營模式是最適合我國現階段農業保險的發展的。農業保險的市場化運作是農業保險發展的必經之路,這就要求建立合理合法的市場化準入和退出機制。農業保險的經營組織機構也不可能完全由市場決定,需要法律的規制,《農業保險條例》對其僅是定性的規定,而沒有量化標準,這就要求在農業保險的實踐中不斷地完善。

3.農業保險監督管理不嚴格

新頒布的《農業保險條例》中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農業保險本身的風險性較大、運營成本高、運行復雜,可能存在巨大的效率低的問題。農業保險運營越來越復雜,這就需要相應的監督管理部門。近些年,保監會也出臺了一系列農業保險管理規定和相關辦法,用以規范農業保險的運營。然而,我國農業保險起步晚、基礎弱、經驗少,當前的農業保險監督管理體系還需要進一步地完善。

二、我國農業保險法律機制優化建議

1.提高農業保險財政補貼水平

針對我國財政補貼方式單一的問題,可以將試點地區的探索成果運用到全國范圍內。如政府和農業保險經營公司的保險責任分攤、在遭遇巨災風險時政府的財政兜底以及政府對農業保險經營公司管理費用的補貼。將這些措施連續穩定的推廣,形成完善的運行機制。同時,為了激勵各級政府扶持農業保險的積極性和連續性,必須清楚劃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責,合理分工,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方式。因為農業保險所具有的準公共物品屬性,在制度和財政支持方面,中央政府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即以中央政府為主,地方政府為輔。應逐步擴大中央政府財政補貼的比例,相應降低地方財政補貼的比例,提高財政補貼層次,充分發揮地方政府靈活性和自主性,發展與本地區經濟結構相結合的農業保險。當然,中央政府也可以根據農業保險的參保率和覆蓋面情況對地方政府發展農業保險的積極性進行激勵和制約。

2.完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措施

(1)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管理措施,理順巨災風險的組織管理框架。建立政策性全國農業再保險公司,將一部分農業再保險業務分包給商業性的農業保險公司,充分調動商業性再保險公司的積極性。建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為基礎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公司為基,商業性農業保險公司積極發展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管理機制。

(2)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保險保障基金。我國自然災害頻發,以及農業保險的高風險性,農業巨災損失很容易形成。如果一旦發生農業巨災風險,農業保險公司的所有資金和準備金必然會用來賠償農業保險巨災風險損失,造成農業保險公司的財務出現波動,更有甚者會危及到農業保險公司的存亡。所以,政府建立和完善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是十分有必要的。農業保險公司可以在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中得到一定的補償,增強其巨災風險抵御能力,也能使政府在巨災風險發生時得到緩解。農業巨災風險保障基金是農業保險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制度。

(3)發行農業保險巨災風險證券。農業保險的風險分散機制對整個保險體系而言十分重要,除了農業保險再保險制度和農業保險巨災風險分散保障基金外,一些農業保險的發達國家出現了農業保險巨災風險證券,同時出現了一系列農業保險衍生品,不斷增強農業保險公司抵御農業巨災風險的能力。

3.規范農業保險的經營管理

(1)農業保險需建立合理的市場準入機制。近年來,我國農業保險得到了快速的發展,很多商業保險公司紛紛涉足農業保險,參與農業保險的市場經營。我國現行的《農業保險條例》中規定,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將農業互助組織納入農業保險經營主體的范圍,是適應農業保險的市場化運作。《農業保險條例》中規定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不僅包括農業保險公司還包含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但是該條例中并沒有對農業保險中介組織做出相關規定,如果一味的擴大農業保險的經營主體,實行無條件的市場化,就有可能影響農業保險市場的正常進行,市場化就有可能影響到農業保險保費,進而不利于農業保險的健康發展。

(2)農業保險需建立合理的市場退出機制。建立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評價標準、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農業保險經營機構,進而肅清不合格的農業保險經營機構,提升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業務水平,完善自身內部管理,規范農業保險經營機構的行為,這樣才能使得農業保險在健康有序的環境中發展。充分發揮農業保險公司在農業保險經營中的作用,增強農業保險公司自身的專業化程度。

篇(5)

中國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目前中國的巨災保險制度尚未建立,巨災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推動中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增強中國應對巨災風險的能力,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就我國應該如何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盡可能減少和預防自然災害給老百姓和企業帶來的財產風險等進行探討。

一、巨災保險體系的基本概念

巨災是指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特別巨大的破壞損失,對區域或國家經濟社會產生嚴重影響的自然災害事件。這里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與海嘯、特大洪水、特大風暴潮。

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保險形式,分散風險。

巨災保險體系是發揮商業保險公司在巨災風險管理中的作用,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市場為輔助的全社會廣泛參與的多層次、多支柱的巨災保險及風險處置體系,以實現多方共擔風險。

二、我國巨災保險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我國巨災保險存在的問題

1.投保率低,保險覆蓋面積小。

由于人們的保險意識還比較薄弱,而且受到經濟條件的限制,所以參保的個人和企業較少,這就導致投保率低,保險覆蓋面積小。

2.從保險產品的角度看。

對于壽險的意外險而言,未將因地震引發的保險事故列入除外責任條款,所以賠付情況較好,而對于財產險的家財險和企財險產品,并不包含地震責任,少數特約的地震險往往是以主要合同的附加險形式出現,且收費較高。而且,針對巨災風險的農業保險也處于不斷萎縮的狀態。

3.巨災風險有效承保能力嚴重不足,巨災損失理賠額偏低

我國巨災風險處置的現狀是巨災風險有效承保能力嚴重不足,商業保險還沒有成為自然災害風險補償的重要手段,重大自然災害中保險賠付率低,僅有少部分災害事故損失能夠通過保險獲得補償。如年初的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111億元,保險業已給付賠款約50億元,保險賠款占損失金額的4.5%;汶川地震截至6月28日,導致四川省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0000億元人民幣,截至7月12日,保險公司已賠付保險金3.86億元,預付保險金1.16億元,保險賠款僅占損失金額的0.5‰。

(二)導致巨災保險體系難以有效建立的原因

1.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國公民巨災保險意識普遍較弱,強制性的保險法律制度也相對薄弱,使巨災保險在推進過程中缺乏法律支持。從國際巨災保險的成功經驗看,為了確保巨災保險的覆蓋面,包括美國、日本等一些國家和地區都采用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強制性保險制度,而我國目前尚缺乏相應的法規。

2.缺乏經營技術和水平。

經營巨災保險涉及地質、地理、氣象、土木工程等多學科的專業技術知識,技術門檻和投入成本相對較高。目前,我國保險公司對培訓巨災保險專業技術人才的投入力度還比較欠缺,保險公司無法對地震、風暴、洪水、冰雪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相對準確的衡量和把握,致使保險公司無法開發、設計出種類豐富的巨災保險產品,對經營巨災保險業務采取謹慎保守的態度。

3.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

目前,我國尚未建立應對巨災事故的保險制度,應對巨災風險的職能機構分散,相互間的溝通協調存在很大障礙,且保險公司巨災風險責任沒有與一般風險責任加以區分,對保險費率的厘定未考慮風險事件發生的概率和損失程度,政府對巨災保險的保費連同其他保費一起征收營業稅與所得稅,巨災保險管理缺乏有效的政策保障和積累制度。再保險制度也還未完善,僅靠其自身的償還能力根本無法解決巨災保險的問題。

三、國外構建巨災保險體系的經驗

(一)美國

美國和中國的自然環境比較類似,對于巨災損失分擔,美國政府采取積極的態度,通過稅收、財政補貼等方式去分擔巨災損失。比如,美國國會分別在1956年和1973年通過了《聯邦洪水保險法》和《洪水災害防御法》,提出了關于洪水保險的詳盡計劃,將洪水保險作為重要的救災措施,并規定計劃由全國洪水保險人協會具體管理;1938年,美國建立了聯邦農作物保險公司(FCIC),為超過農場主控制能力的自然情況引起的全部損失提供保障。

(二)日本

作為地震多發國,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定了《地震保險法》,并根據這一法律逐步創立了擁有自己特色的地震保險制度。日本地震保險制度的特點是:企業地震保險由保險公司提供;家庭地震保險則由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參與。

(三)新西蘭

新西蘭對地震風險的應對體系由三部分組成,包括地震委員會、保險公司和保險協會,分屬政府機構、商業機構和社會機構。新西蘭巨災保險的核心是風險分散機制。首先,當巨災事件發生后,先由地震委員會支付兩億新元;其次,如果地震委員會支付的兩億新元難以彌補損失,則啟動再保險方案。

四、我國巨災保險體系的構建

中國的自然災害損失基本上在政府和受災者間分攤,其中政府在制度上扮演了風險第一承擔者的角色。目前亟需建立由政府、商業保險機構和行業互助組織共同參與的巨災保險體系,其結構如圖1所示。

(一)災前預防機制

1.從政府的角度。

目前,我國每當巨災發生后,政府都成為了風險第一承擔者,但這并不有利于政府資源的有效利用。所以政府應協調各方力量,合理利用各種社會資源,建立和完善巨災保險制度。

(1)設立國家地震及巨災保險制度,制定一部有關巨災保險的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從而確立巨災保險的政策性地位,明確巨災保險的政策性保險地位和巨災保險的強制性,規定各商業性保險公司把地震、洪水、冰雪、臺風等列為綜合性保險的承保責任。同時,國家應對巨災保險的保費收入免征營業稅和所得稅。

(2)建立一套激勵約束機制,鼓勵公眾參與地震保險。比如對地震保險保費提供適當的財政補貼,對地震保險保費提供稅前扣除優惠,對采取抗震防災的保險標的提供費率折扣,對申請國家財政信貸支持的項目可考慮要求投保地震保險等。

(3)加大科技投入,整合地震、地質、水利、海洋等各方面力量,研究各種自然災害之間的聯系及巨災分布規律與發生條件,提高巨災監測、預測、預報水平;開展全國巨災風險調查,進行風險評估;建立并不斷完善巨災預警、防御體系。

2.從保險公司的角度。

因為保險公司在核保、核賠、定價等方面的技術優勢無疑能為巨災風險管理提供更好的技術保障,所以建立巨災風險管理機制需要商業保險公司的大力參與。

(1)大力開發關于巨災風險的保險產品,比如壽險可以開發重大自然災害意外傷害保險產品;財產險可以開發專門針對巨災風險的巨災保險產品。

(2)對于不同的險種可采用不同的運作模式。例如:家庭財產巨災保險可以采用以政府統籌為主、商業保險為輔的政策性保險模式,由政府對居民家庭財產提供基本的保險保障,對于超過基本保障額度以上的家庭財產保險可由商業保險提供,政府可對購買巨災商業保險的居民進行補貼;企業財產巨災保險可以采用以商業保險為主、政府間接參與的模式。(3)從承保方面來說,可以采用地理承保方式,利用地理信息系統對保險標的進行風險評估和損失分析,根據不同地區的經濟情況、保險業的償付能力以及巨災的出險頻率、損失程度來厘定承保條件和費率。比如,制定一個基礎費率,以基礎為前提,根據自然災害頻發的地區和發生頻率來調整費率。具體到地震險的保險費率可根據房屋的抗震水平差別對待,不同的抗震標準享受不同的保費優惠政策,從而加強當地的防震措施。總之,可以選擇一個或者幾個巨災風險在經濟發達地區先行試點,慢慢積累經驗。

(4)從理賠角度來說,應做好一些基礎性的技術工作,比如建立巨災損失模型,有了這些信息資料后,就可以制定更科學的理賠標準。對于巨災保險來說,在出險后,還應靈活運用理賠標準,必要時可以采取通融賠付。

(5)保險公司可以將巨災準備金列入成本進行核算,從而便于形成積累和公司財務狀況的長期穩定。

(6)建立巨災共保體。單獨一家商業保險公司是無法抵御巨災損失的,所以保險公司應聯合起來,組成巨災共保體,共同承擔巨災風險。當然,共保體的經營需要政府的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并且必須在國際市場購買商業再保險。

3.從再保險的角度。

再保險既要履行社會管理職能,更要發揮向全球分散風險的制度和技術優勢。再保險作為保險的保險,是一個國家保險業發展水平的標志。

應建立巨災保險的再保險體系,利用再保險擴大巨災保險計劃的承保能力。再保險的基本功能是保險公司出于控制損失、穩定業務經營、擴大承保能力、增加業務量、有利于改善經營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保險機制。積極培育發展國內再保險公司,大力培育專業再保險經紀公司,活躍再保險市場。同時,應進一步開放我國保險市場,引進資金實力雄厚、業務技術精湛、經營經驗豐富的國際知名再保險公司和組織,構建商業再保險和國家再保險相結合的、多層級的地震風險分擔機制。這種分擔機制包括國內保險業承保地震風險,向商業再保險公司分保,由國內外商業再保險公司作為再保險主體;對于超過再保險公司承保能力以上的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地震風險基金提供再保險。

4.巨災債券。

發行巨災債券,分散保險在金融市場上的風險。巨災債券是一種場外交易的債權衍生品,是保險公司或者再保險公司通過直接發行公司債券、利用債券市場來分散風險的風險證券化形式。通過巨災債券可將巨災風險轉移給資本市場的投資者,增強社會危機處理能力,增強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

5.巨災風險基金。

建立巨災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可以從四條渠道籌集:一是通過國家財政,每年按照當年GDP的一定比例直接撥付,此項撥付應該優于其他需要;二是商業保險公司,從每年收取的保費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提取的部分可以參照保險保障基金的方法進行管理;三是利用財政撥付和從保險公司提取的資金進行投資,以促進資金的保值增值,該部分資金的投資宜集中于低風險甚至無風險的領域,諸如國債、企業債券以及其他低風險的金融衍生產品;四是國家可以利用財稅杠桿,實施減稅政策,降低現行保險公司的營業稅稅率或者對巨災險部分不征或減征營業稅。

(二)災后救助的補充形式

建立社會救助制度,當發生巨災風險時,充分利用社會救濟途徑募集資金,用于災民安置、災后重建等。社會救助有兩種途徑為災區籌集救助資金:

1.企業、事業單位、各種社會團體、組織、個人通過自愿的方式向災區民眾進行捐款,這應該是社會救濟的主要方式。

2.可以發行賑災福利彩票,將所募集資金捐獻給災區。

社會救濟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可以增強社會主體的社會責任感;另一方面也是建立巨災保險體系時不可忽視的社會救濟的力量。

巨災來臨,遭受損失的主要是公民個人的生命安全和財產以及社會團體和企業的財產。而這些受災群體又恰好是投保主體,因而巨災保險體系的健康運行也對投保主體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提高公民個人及企事業團體對巨災的認識以及發生自然災害后所產生的嚴重后果,從而增強其投保意識;在投保時,應向保險人如實告知、提供保險標的的相關資料;在平時應提高管理水平,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在發生風險時,投保人應主動、積極地進行恰當、正確的自救,爭取把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綜上所述,我國巨災保險體系應是一個由多主體參與、多層次立體化的結構。在這一體系中,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首先由巨災風險基金進行賠付,對此應設立最高賠付限額,比如將房屋賠付的最高限額設定為10萬元,將屋內財產賠付的最高限額設定為2萬元。然后由保險公司負擔超過限額部分的賠付,由再保險公司承擔超過保險公司賠付限額的部分責任。此外,還要充分利用社會救濟途徑募集資金,用于災民安置、災后重建等。當這些民間救濟手段不足以彌補損失時,由政府最后買單,相信此時政府所承擔的責任應該不會很大。

【主要參考文獻】

[1]米建華,龍艷.發達國家巨災保險研究——基于英、美、日三國的經驗[J].安徽農業科學,2007,(21).

[2]楊寶華.政府在巨災保險體系中的角色定位與作用機制[J].上海保險,2008,(2).

[3]李文富.我國巨災風險保障機制運作模式探析[J].中國保險,2008,(3).

篇(6)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工業企業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中國保監會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2月25日,我國保險業共接到低溫雨雪冰凍災害的保險報案95.3萬件,各商業保險公司賠款已經超過16億元。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造成的1,516.5億元的經濟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所占比例約為1%。而對于發生在5月12日的汶川大地震,截至6月5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4.9萬件,已付賠款2.8億元,與所估計的地震災害造成的2,000億元的損失相比,保險行業賠付金額0.14%。

保險公司的賠付和實際巨災損失之間的強烈的落差是有原因的,我國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目前還沒有正式列入保險責任范圍內。商業保險公司對于諸如海嘯、地震和颶風等自然災害采取“謹慎”的承保態度,多數自然災害只能作為企業財產保險的附加險,不得作為主線單獨承保。一旦巨災風險發生,保險公司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大部分人員和財產損失只能由政府和社會來承擔。

二、國外巨災保險體制比較分析

目前,國際上主流的巨災風險管理模式有三種:一是政府主導模式,也就是政府直接提供巨災保險;二是市場主導模式,也就是由市場自我調節,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為局外人;三是協作模式,保險公司商業化運作巨災保險,政府作為協作者提供政策支持與資金支持。下面分析各種模式的代表國家:

(一)政府主導模式。在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尼亞地震局地震保險中,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并不開展保險業務。在美國全國洪水保險計劃中,保險公司并不參與保險業務的經營管理。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從而取得相當于保費32.5%的傭金收入。政府承擔著巨災保險的保險風險和承保責任。美國政府以其在1973年頒布的洪水保險法將洪水保險界定為強制性保險范疇,并以此法為依據,設立了洪水保險基金,并設立聯邦保險和減災局負責經營和管理巨災保險。

(二)市場主導模式。英國的洪水保險提供方全部為保險公司。私營保險也自愿地將洪水風險納入標準家庭及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范圍之內。保險需求與資源的配置由保險市場決定。投保人在市場的作用下自愿地選擇保險公司進行投保。英國政府不參與洪水保險的經營管理,也不承擔保險風險,其主要職責在于投資防洪工程并建立有效的防洪體系。

(三)協作模式。日本經歷了1964年新瀉地震后,頒布了《地震保險法》,逐步建立由政府財政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合作的地震保險制度,其做法是首先由原保險公司在市場上出售地震保險保單,然后由日本再保險公司對原保險人承保的所有地震風險提供再保險。地震再保險公司再將所有保險公司購買的地震再保險分成3個部分,第一部分反向各普通保險公司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二部分向日本政府購買地震再再保險,第三部分作為自己承擔份額保留。這樣,一個風險巨大的地震保險最終由各保險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險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來分擔。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發展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篇(7)

一、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急迫性

2008年我國遭受了兩次巨災,其涉及范圍之廣,涉及人數之多,給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傷害。2008年1月中旬以來,冰凍雨雪災害突襲我國南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1,516.5億元,造成107人死亡。于5月12日發生的汶川大地震,地震災害造成 工業 企業 經濟損失估計超過2,000億元,死亡人數截至6月9日達69,142人。

面對這樣的災害,政府及時撥款700多億元,社會踴躍捐了300多億元,而保險公司作為社會的穩定器,在這兩次災害中仍然沒有充分發揮其職能,據

綜上所述,這三種巨災保險模式各有特點,英國模式因為其保險市場發達,人們的保險意識高,且英國擁有世界上第三大非壽險再保險市場,其再保險市場非常發達和完善。商業保險公司在提供洪水保險時,完全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把風險分散出去。

三、應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體制

由于我國現階段既沒有英國 發展 完善的保險行業協會和再保險市場,也沒有美國那樣的發達國家的政府財政強力后盾,加上我國保險市場處于起步階段,人們的投保意識不強,大多數都依賴于政府救濟,可以結合政府主導和地方政府分配統籌來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等特點,所以我國適用于政策上政府指引,政府、保險公司和社會共同協作,各地方政府參與的巨災保險機制。

(一)建立一個巨災管理委員會。防災委員會的成員設置可以參照土耳其的tcpi管理機構模式,以國家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構成。

防災委員會應該起著一個統籌規劃的作用,其主要職責應為:1、重視事前防范,開發和修建防災的公共產品。吸納優秀人才,完善我國巨災方面的研究技術和數據收集。2、管理巨災風險基金。該基金由投保人繳費、政府補貼。3、成立巨災測評專項小組,對不同地方的風險進行測探,然后根據費率公平原則,設立各地的標準費率指標,并隨時根據風險狀況的變化修正和更改費率。同時,幫助保險公司制定費率和開發產品。4、制定巨災保險法,規定提供巨災保險的保險公司的資格要求,對有能力和意愿經營巨災保險的公司提供稅收減免和政策優惠。

篇(8)

論文摘要: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災害損失較嚴重的國家之一,每年都因自然災害而使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遭受巨大的負面影響。特別是2008年發生的南方冰雪災害和汶川地震,更是暴露出我國巨災保障體系的缺失,建立完善的巨災保障體系已經勢在必行。筆者根據我國的具體同情,提出了建立區域性強制臣災保險體系的設想。

一、我國巨災風險保障現狀分析

(一)我國巨災風險保障現狀

中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氣候和地理地質條件復雜、生態環境脆弱,而經濟基礎和減災能力都比較薄弱.所以,中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發生頻繁、災害造成損失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中國的自然災害種類多。除了沒有火山災害外,世界上其它自然災害都有不同程度的出現,包括干旱、洪澇、臺風、地震、冰雹、冷凍、暴風雪、林火、病蟲害、崩塌、滑坡、泥石流、風沙暴、風暴潮、海浪、海冰、赤潮等。其中,又以地震和洪澇災害最為嚴重,據統計,中國因各類自然災害的死亡人口中,地震造成的損失最大,死亡人數占總數的54%,其次是洪澇干旱等氣候災害,死亡人數占總數的40%。

長期以來,我國受計劃經濟體制影響,在災害發生后.政府往往負責災害兜底,安排財政資金負責災民救濟和災后重建。事實上,由政府支出的救災資金只是財政支出計劃的一小部分,巨災發生時,相對于災害所造成的損失來講,政府救濟資金只是非常少的一部分1991.2005年的15年間,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為27845.8億元,政府的累計救災支出為524.98億元,僅占直接經濟損失的1.9%.占國家財政支出的0.25%。

在一些發達國家,保險公司在巨災賠付中占有重要地位,保險賠償通常能占到巨災損失的30%到4O%,而我國保險業從總體上講實力還不強,國民保險意識薄弱,1995年后保險公司更是退出了巨災保險市場,因此保險公司在災害損失補償中所起的作用不大。例如,截至2009年5月10日.保險業對汶川地震保險理賠基本完成.合計賠付逾l6.6億元,與巨大的損失相比是杯水車薪可見,在巨災損失補償中,政府撥付財政資金予以救濟,不僅數額有限而且占用了本來應用于經濟建設的資金,影響了國民經濟的發展:而保險公司由于缺乏政府的支持,發揮的作用也十分有限。因此,借鑒國外巨災保險制度的先進經驗,建立一種符合中國國情的巨災保障體系勢在必行

(二)建立全國統一參保的巨災保險體系難度極大

在巨災體系的理論探討中,有學者提出建立全國統一參保,將洪水、地震和臺風等我國面臨的主要巨災風險納入一張保單承保范圍的巨災保險制度,即“一張保單保全國”。筆者認為,這種制度雖然實現了巨災風險在全國范圍內以及不同險種之間的分散,但具體實行起來難度極大,原因如下:

(1)保費單向轉移有失公平。

我國氣候和地理地質條件差異很大.各地區面臨的風險也很不相同。以洪水為例,四川、湖南、貴州、湖北、浙江、吉林等省份面臨的洪水風險極大.而陜西、山西、寧夏、新疆、青海、等省份受洪澇災害影響較小,幾乎沒有發生過洪澇災害。加之山西、寧夏等內陸省份經濟欠發達,居民的收入水平不高,保費負擔能力較差,倘若建立全國統一參保的巨災保險制度。則山西、寧夏等省份只有交納保費的義務,而從損失概率上講幾乎不能得到任何回報,權利義務不對等。這種保費單向轉移的作法有違市場經濟等價交換的規律,還有可能會引起風險低發區居民的抵觸情緒,損害參保積極性.使其難以推廣下去。而且,要求山西、寧夏省份為浙江等經濟較為發達的省份交納巨災保費,也將加重其經濟負擔.不利于當地的經濟建設。(2)技術難度大。建國以來我國從未建立過規范的巨災保險制度,無論是技術水平、保險意識還是建設經驗,各方面條件還很不成熟,在這種情況下“一張保單保全國”,不但進一步加大了保單的設計難度,而且為宣傳和實行該制度要花費相當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如此巨大的工程可能會因困難太大而半途而廢。因此,應將有限的精力集中于最需要保障的地區。

(三)保險公司有責任和實力參與我國的巨災保險體系

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社會管理三大職能,保險公司作為一個經濟實體,能通過分保等經濟手段將各種災害事故損失風險在盡可能大的范圍乃至全球范圍內分散,從而具有強大的補償力:權利義務關系的雙向化使其具有更高的宏觀補償效率,這是其他補償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因此保險補償是一種最具優勢的災害補償方式,應當在巨災損失的補償中占有重要位置。此外,國內保險業恢復三十年來,保險實力不斷壯大。截止到2008年底,我國保險資金已經達到3.3萬億元,幾十年的發展也使保險業積累了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此外,1995年以前我國曾經營過地震等巨災保險,也有一定的經驗教訓可以借鑒。

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巨災保障體系——區域性強制保險

盡管經過幾十年的飛速發展,我國保險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是我國國民的保險意識還相當淡薄,2007年我國保險密度為69.6,全球排名第69位,保險深度僅為2.9%,排名第48名,遠遠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國民缺乏風險觀念,保險意識落后。因此,保險公司參與巨災保險制度必須以法律形式強制實施,要求巨災區域所有的財產主(包括居民和企業)廣泛投保巨災保險,才能有效發揮保險大數定律的作用,否則將可能因為投保不足、逆向選擇嚴重等問題使保險公司退出巨災保險市場。因此,根據具體國情,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筆者認為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障體系應當是“政府主導,保險公司參與的區域性強制保險制度”。

區域性強制巨災保險制度的基本框架是:保險公司在國家的支持下與政府一同承擔巨災風險。國家建立統管全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組織——巨災委員會.并開展以下工作

(一)風險評估和區劃

政府組織氣象、地質等有關專家對全國各地區進行風險評估,將受到地震洪澇災害嚴重威脅的地區分別劃人兩大巨災區。例如,可以將河北、云南、四川、遼寧四省劃為地震區,將湖南、湖北、浙江等省劃入洪澇區。如果技術力量允許,還可以細分不同風險等級。

(二)費率厘定和保單設計

作為一種關乎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計劃,巨災保險必須稟持公平公正的原則,由國家組織精算機構、災害研究機構、保險公司等相關部門根據巨災區的風險特點、經濟發展水平、人口數量、‘財產集中度等情況設計統一的洪水保險單和地震保險單及費率標準。當然,地區間經濟發展及風險狀況不同,其費率和保險金額設定也應有所差異。對面臨巨災嚴重威脅的地區.要采取足夠高的費率以引導居民和企業遠離重災區。

保單只承保居民最基本的住房和生活費用,并設立一定的免賠額和責任限額,投保人享受國家的費率補貼,使費率控制在投保人可以承受的范圍內。

(三)立法強制實施

我國現有關于防治自然災害的法律只有《防震減災法》.相關的法律體系建設較為落后,因此要盡快制定《巨災保險法》等相關的巨災法律法規,明確各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義務關系。

國家在洪澇區和地震區實行強制巨災保險制度,采取各種強制或鼓勵措施要求巨災區內所有家庭和企業都必須參保.如要求貸款銀行履行如實告知貸款人相關信息的義務。不購買巨災險將無權獲得銀行貸款;對于參保企業實行一定的優惠政策等。

保險公司和巨災委員會均可提供巨災保險單,為防止巨災風險過大從而使保險公司破產,國家應根據各公司的承保能力分別對其設定承保限額。并對該業務實行免稅。保險公司在其承保限額內向投保人提供巨災保險,當承保限額已滿或標的不符合承保條件時,保險公司可以分保以擴大承保能力或將其轉移給巨災委員會。巨災委員會負責剩余巨災保險市場的經營,并將其承保業務的一定比例向再保險市場分出。

(四)巨災基金

巨災委員會下設全國巨災保險基金,包括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兩個子基金。巨災保險基金由巨災保險委員會或者委托信譽度高的專業投資機構代為投資管理,以保證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地震基金和洪水基金之間有必要進行風險共擔.當其中一種巨災的發生使其對應基金耗竭時,巨災委員會有權動用另一個巨災基金中的一定比例資金來救助災民。巨災基金的來源包括:中央政府撥付的初始準備金:巨災委員會銷售巨災保險的保費收入;中央政府和巨災區各級地方政府每年提取的一定比例的財政資金:巨災基金的投資收益;巨災福利彩票的發行收入等。此外.巨災委員會可以從巨災保險基金每年的投資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居民住宅加固、防災工程建設的補貼.以提高災區抵御風險的能力。

(五)巨災補償順序

巨災損失的補償順序依次為:災民自行負擔免賠額內損失、保險公司和巨災委員會的賠償、再保險市場、巨災基金余額。當巨災損失超過了以上全部賠償能力時,政府可以考慮發行特別債券籌集救災基金,以后逐年償還,以減輕大批救災資金一次性大量支出對國民經濟的沖擊。

三、各參與主體在區域性強制保險體系中的角色定位

(一)政府

在區域性強制保險制度中,政府占有主導地位,需要承擔包括:制定法律、設計保單、負責剩余保險市場、管理巨災基金、費率補貼等多項責任。災區各級地方政府應積極參與巨災體系建設,按照國家規定每年從地方財政收入中提取一部分上交巨災保險基金:通過廣泛的宣傳使民眾能夠了解巨災保險的必要性.取得當地居民和企業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保險公司的工作.加強當地防洪防災的基礎設施建設等。

(二)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與政府共擔風險,扮演承保和銷售的雙重角色。一方面,保險公司要在規定的限額內提供巨災保險。收取保費并在巨災事故發生后及時賠付,享受免稅等優惠政策:另一方面,當超過限額或投保標的不符合承保條件時,保險公司可以將其轉移給巨災委員會,起到銷售保單的目的,并按約定向巨災委員會收取一定手續費。

核保工作及后續的風險控制和防災防損也由保險公司負責.保險公司要定期檢查標的的安全狀況,一旦發現重大安全隱患要及時通知投保人予以整改,否則有權增加保費或解除合同;反之對采取有力防災措施的財產主提供費率優惠。巨災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有義務根據保險責任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險賠償。借助于保險公司龐大的銷售網絡和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巨災保險委員會不但擴大了承保面。節省了管理費用,而且有效控制了風險。

(三)投保人

洪澇區和地震區域的所有居民和企業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分別投保洪水保險和地震保險,享受政府補貼,定期交納保費。處于高風險區且重復遭受巨災損失仍拒不投保的,災后無權享受與其他居民同等水平的政府救濟;巨災保險費可以作為企業成本列支,在稅前扣除,未參保的企業無權向銀行申請貸款。

投保人可根據其投保財產價值和經濟能力自主選擇保險金額,有義務接受保險公司的核保和定期檢查,接受保險公司防災防損的建議。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標的風險狀況。巨災發生后,投保人有權就標的損失向保險公司或巨災委員會索賠以及有權就防災費用向巨災委員會申請資金補貼。

(四)資本市場

篇(9)

一、引言

巨災是指洪水、地震、火災、風暴、交通事故等自然和人為的災難,其發生會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的財產損失。中國也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之一,但是我國的經濟補償方式主要依靠國家補償和社會捐助,商業保險賠償僅占5%左右,遠低于36%的世界平均水平。雖然我國的保費收入增長迅速,但是自然災害的損失金額卻大于財產保險的保費支出,可見我國的保險市場沒有形成規模,居民的保險意識還很薄弱。出現巨災風險時,國家財政補貼的方式并不利于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可利用金融市場上尋求出路。

二、美國巨災保險期貨期權的介紹

(一)美國巨災保險期貨期權

美國的巨災保險期貨是1992年由芝加哥期貨推出的,他通過每個季度的巨災損失金額和實收保費金額得出巨災損失率,而巨災期貨的價值隨著季節變化而不同,主要的影響因素是預期的災難損失率。在巨災保險的期權交易中,買賣雙方可以獲得相同的到期日的巨災保險期貨合約,買進較低價格的期權時賣出較高價格的巨災期貨,從而規避因巨災所承擔的風險。

這種巨災保險的期貨是以季度為交易周期的,期貨合約中明確了巨災類型和承保區域,合同損失的計算是此季度到下季度期間的保險責任中發生的損失,還有三個月的處理數據的滯后期,因此巨災保險的索賠給付是延時的。

(二)巨災保險期貨的優勢

如果巨災并未發生,在巨災保險市場上投資者將本金和利息收回,用以補充承擔的風險;如果發生了巨災危害,那么投資者的本金和利息都將轉移給保險公司。這樣的資金運作方式,擴大了保險的資金來源,并把巨災的風險進行了分散和轉移。

美國的巨災保險主要以政府為主導,但是在市場化運作下,減輕了保險市場壓力,保險公司可以在承擔部分災難損失的基礎上保持盈利,也減輕了國家在巨災發生時的財政壓力,更有利于保險業的資本市場的形成。

三、我國巨災風險的問題

(一)巨災損失中保險作用小

中國也是自然災害頻發的國家之一,但是我國的經濟補償方式主要依靠國家補償和社會捐助,商業保險賠償僅占5%左右,遠低于36%的世界平均水平。雖然我國的保費收入增長迅速,但是自然災害的損失金額卻大于財產保險的保費支出,可見我國的保險市場沒有形成規模,居民的保險意識還很薄弱。

(二)巨災保險制度不健全

自從我國1979年恢復了保險業務,但是20世紀90年代考慮到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又限制了巨災保險,2001年又放開了財產險中的地震保險,但是并不普及到所有居民,只是局限在國計民生的大型項目上,可見我國的巨災保險范圍小,實施時間短,保險公司實力小,承保經驗小,巨災保險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和保險制度。

(三)巨災保險供需不平衡

雖然各類財險日益豐富和承保費用逐步上升,但是居民家庭財產缺乏保障,國家的大型項目和基建等也缺乏巨災保險的保障,農業保險中也存在巨災保險不斷減少的情況,除了巨災保險的需求量越來越大外,保險業本身的巨災保險制度的不完善和技術核保、巨災理賠服務這些方面的不足,也使得巨災保險業在中國經營慘淡。中國的巨災保險業還不能滿足社會需求,造成了供需嚴重不足的情況。

(四)巨災保險缺乏證券化運作

在我國巨災保險的慘淡經營下,更無從談起涉足保險的期貨期權交易,更沒有實現巨災保險的證券化運作,雖然短期內,無法實現巨災保險的證券化運作,但是我國也具備了巨災保險期貨交易的基礎。

四、我國發展巨災保險證券借鑒

(一)發展巨災保險證券的可行性

我國的保險市場在發展過程中逐步完善,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的數量和規模不斷壯大,保險的監督機構也日益完善,保險公司償付巨災風險的能力有所提升。同時金融市場也逐步完善,金融市場和期貨市場的投資理念日漸成熟,這些都為巨災保險的證券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二)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首先逐步完善有關巨災保險的法律法規,并設計符合中國實情的洪水險、地震險、冰雪險等條款,推廣于農業、基建和居民生產生活中;其次,除了政府補貼外,和商業保險公司共同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增強抵抗巨災風險的能力;第三,商業保險公司中有實力開展巨災保險的公司進行試點,并給以保險公司稅收和投保人費率的優惠;第四,對巨災保險進行再保險,增強巨災保險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還可引進國外的巨災再保險公司參與;第五,推動巨災保險的資本化運作,對再保險延伸到資本市場,如巨災債券、巨災股權買賣,巨災期權與期貨等等,通過市場化運作擴大資金來源,降低巨災保險的承受風險。

(三)構建巨災保險的期貨模型

可以以美國的巨災保險期貨價格為模型,統計我國的各個季度的自然災害數據,建立巨災保險的期貨期權模型。選擇有實力的保險公司發行證券,對試點的保險公司進行巨災保險的信用評級,規范評級標準作為投資者是否購買期權的參考資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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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中國是一個農業巨災頻發且災害后果嚴重的國家。建國以來,一般年份,全國受災農作物面積一般在40萬一4700萬公頃,倒塌房屋300萬間左右。再加上其它損失,每年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400億一500億元人民幣,大災年份損失更加嚴重。進入20世紀90年代,農業巨災發生機會多,成災頻率高,損失巨大。2008年初,中國發生了5O年一遇的雨雪冰凍災害,農業遭遇了巨額經濟損失。在災害所波及的21個省區市中,農作物受災面積超過2億畝,絕收面積超過3000萬畝。而此次災后保險賠款近20億元占比不到雪災總損失的2%。農業巨災風險問題嚴重制約著我國農業保險的發展,一旦承保,當農業巨災發生時,保險公司可能會面臨巨大的危機,甚至會陷入破產的境地因此,研究和借鑒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的關于農業巨災風險保障的基本制度和管理經驗,盡快建立而重要的意義

二、國際經驗的比較分析

本文將以國外巨災保險的運作機制為視角,從法制建設、承保主體、風險分擔和政府責任等方面進行剖析,以求為我國建立和完善有效的農業巨災保險制度提供寶貴的經驗。

(一)健全的法律法規,為農業巨災保險制度的運行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巨災保險推行較為成功的國家都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和條例,使整個保險制度能夠依照具體的法律條款來建立實施。這為本國巨災保險的成功運行提供了有力保證。美國國會先后頒布一系列法令,以此來促進本國巨災保險業的發展,比如《聯邦洪水保險法》(1956)、《全國洪水保險法》(1968)、《洪水災害防御法》(1973)、《洪水保險改革法》(1994)等。日本政府也頒布了與巨災保險相關的法令,如《災害對策基本法》、《地震保險法》等。1966年日本國會制定了《地震保險法》和《地震再保險特別會計法案》。后來為鼓勵居民投保地震險,日本政府又頒布了《地震保險相關法律》、《有關地震保險法律施行令》等法令。歐盟成員國中,法國、挪威、西班牙、瑞典和土耳其等國建立了強制性巨災保險體系,通過立法手段要求符合某類條件的投保人必須購買。法國于1982年7月頒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建立了自然災害保障體系。為配合強制保險的實施,1980年,挪威議會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災害基金,并規定所有購買火災保險的投保人必須同時購買巨災保險,保費收人納入基金。土耳其政府也通過立法要求所有登記的城市住宅必須購買強制性地震保險,且強制性地震保險條款全國統一,并建立了國家巨災準備金。

(二)承保主體呈現多樣化、聯合化的特征

巨災保險的承保主體主要分為保險公司主導、政府主導以及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承擔三種類型。英國巨災保險僅由保險公司承保,政府在巨災保險體系中不承擔承保責任。美國面對巨災風險主要建立了政府主導推出巨災保險計劃和巨災風險與資本市場相結合兩種方式。日本則建立了商業保險公司與政府合作、民間經營與政府補貼相扶持的模式。新西蘭的地震風險承保主體由三部分組成,包括地震委員會、保險公司和保險協會,這些機構分屬政府機構、商業機構和社會機構。

(三)風險分擔方式靈活多樣

英國的巨災保險由于全部由保險公司承擔,并且政府也不對巨災保險提供再保險方面的支持,因此,英國的保險公司在提供巨災保險時,均要求政府進行大量的防洪工程建設以及提供巨災風險評估、災害預警、氣象研究資料等相關公共品,以使巨災保險損失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圍之內。也就是說,只有在政府履行了上述職責后,保險公司才提供巨災保險。英國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的風險控制主要依賴于政府進行的防洪工程以及通過商業再保險公司分散巨災保險風險。美國政府運用財政、稅收、再保險和緊急貸款,特別是采用了農業巨災證券化等手段來分散和轉移農業巨災風險,其經營巨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均是NNPP的成員單位。挪威立法規定,所有購買火災保險的投保人必須同時購買巨災保險,保險收入納入基金。基金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在保險公司間分散巨災風險導致的損失;二是建立針對巨災風險的再保險機制;三是在基金與成員單位間建立一個契約以應對自然災害所導致的損失,基金由隸屬于政府的一個專門委員會負責管理。 (四)政府參與模式靈活

各國政府對于本國巨災保險市場主要采取三種參與模式:一是自愿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商業保險公司提供巨災保險,政府充當旁觀者。在這樣的巨災保險市場上,巨災保險保障由私人保險公司提供,進行商業化運作和管理。二是強制模式。政府在這類運作模式中直接充當主導者,巨災保險由政府直接提供,往往采取強制保險或與其他利益相掛鉤的半強制的形式。三是綜合模式。在此模式中,可由政府代表、商業保險公司和學術界代表共同組成一個巨災保險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負責巨災保險的商業化運作,政府負責提供政策支持,建立國家巨災準備金,尋找國際組織資金支持等。

三、對我國的借鑒

在充分吸收國外巨災保險發展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當前社會經濟發展實際,筆者認為,我國應建立以商業化運作為基礎,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為保障,政府政策支持為重要推動力的強制性農業巨災保險制度。在這一過程中,以下方面不容忽視:

(一)加快農業巨災保險的立法工作,切實推進相關制度建設根據我國農業巨災保險的市場需求、自然災害的分布和發生情況以及巨災保險發展的歷史經驗,同時考慮宏觀的經濟實力和各地區的經濟發展狀況,在吸收和借鑒國外巨災保險法律制度有益經驗的基礎上,加快農業巨災保險的立法步伐,建立有中國特色的農業巨災保險法律制度。

(二)建立多層次風險分散機制,促進保險公司農業巨災保險良性發展農業巨災保險不同于一般的保險,其危險存在方式與正常保險風險的危險存在方式不同,其承保業務總量越大,面臨的風險也越大,保險公司存在著擴大承保面和降低風險之間的矛盾,因此,農業巨災保險的經營必須有多元化的風險分散途徑。從國外巨災保險的實踐經驗來看,風險分散機制是整個保險體系中不容忽視的一環,除了投資防災工程和再保險等傳統的風險控制手段外,發達國家出現了巨災風險證券化的趨勢,并利用其成熟的資本市場開發了一系列保險衍生品,增強了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能力。因此,我國也應隨著資本市場的完善和金融改革的深化,建立起多層次的農業巨災風險分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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