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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合同又叫預備合同、預合同,簡稱為預約。預約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債權合同,因此它的構成規則也應該與一般合同的基本規則相一致,尊重當事人雙方的自由選擇意愿,形式以不要式為主。它的構成包括形式上和實質上的要件,同時也具有一定的獨特性。
一、預約合同形式要件的特殊性
(一)時間上,預約的訂立發生在本約的談判進程中。預約是本約締約過程中簽訂的合同,目的在于固定交易機會,約束交易雙方,使交易者在復雜的市場環境中能夠最終達成本約。
(二)主體上,預約當事人須與本約當事人保持一致。預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依靠信賴建立起來的,例如信任當事人的實力、名譽等從而希望與其訂立預約,其債權不得讓與,債務不得移轉承擔。基于預約的這種特殊性,主體身份應當保持一致性,否則預約將會失效。
(三)與本約形式的關系上,當本約形式為法定方式時:如果目的是為了保全證據,則預約不必采取和本約一樣的形式;若出于提醒當事人慎重考慮的目的,則預約和本約應當采用一種方式。 當本約形式是約定方式時,則預約不受本約形式的影響,倘若約定的本約形式擴及至預約,則從其約定。
二、預約合同實質要件的特殊性
預約的實質要件即生效要件,既要滿足一般合同的四個實質要件,又要達到不被認為是所要訂立的本約合同的要求,其特殊性表現在:
(一)預約的意思表示須明確指出將來訂立本約合同,并且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二)預約的標的為當事人誠實履行將來訂立本約合同的一系列談判磋商的行為;
(三)預約的內容具有一定的確定性。確定的程度不必像一般合同那樣,因為談判的過程本身就是充滿反復與變數,要求預約的內容具備一般合同那樣的確定性對義務人而言是很苛刻的,但標準也不能過低,至少應該達到合同義務的充分確定并且可以據此證明給予救濟是正當的程度。一項預約合同的構成應同時具備兩個基本要素:一是預約訂立本合同的意思表示;二是構成本合同要約的要求。這里,標的和數量是構成一項意思表示為要約的基本因素。
三、預約與相關概念辨析
(一)預約與尚未完成給付狀態的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都屬于此類合同。其成立的標志是合同當事人的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在我國臺灣地區,很多學者認為,實踐合同在未交付其標的物前,其意思表示得解為預約,如消費借貸之合意、寄托之合意。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該合同的當事人即使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代表合同的成立,只有一方交付了標的物后才能使合同成立,所以尚未完成給付狀態的實踐合同,由于不具備合同成立的要件,其實是沒有成立的本約,不具有預約給付內容方面的特殊性(誠實地訂立本約的行為義務)。如果給付完成狀態消失,則本約就已經成立,變化過程中不存在兩個合同的問題。所以,預約與尚未完成給付狀態的實踐合同是有明顯區別的。
(二)預約與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在條件具備時合同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生效在期限到來之時。這兩類合同都意味著將來達到某個狀態合同就會發生法律效力。預約合同最終指向的本約合同也是未來達到某種情形會生效的合同。那么預約和它們之間是等同關系還是有所差別呢?
筆者認為:就產生效力的時間而言,預約自成立時即生效,是同時發生的,但是后二者如果條件或期限不具備,則只存在成立的事實,合同卻不具有法律效力;其次,就合同數量上看,預約是相對本約而言的,是兩個不同的合同,而附生效條件或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始都是作為一個合同而存在的,條件或期限只是限制合同生效的;再者,就內容而言,預約在成立時已經存在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但后二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之間并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關系。
(三)預約與備忘錄
備忘錄一般有兩種情形:一種是就部分條款取得一致,在此基礎上尚需繼續談判,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雙方已取得的談判結果的記載;一種是通過談判,當事人對合同的全部條款均已合意,但需要等待有權機關批準或簽署才能生效,產生約束力。第二種常見于外交文書。而前一種情形即為國際貿易理論中的概念,指在買賣雙方磋商過程中對某些事項達成一定程度的理解與諒解及一致意見,將這些理解、諒解及意見以備忘錄的形式記錄下來作為今后進一步磋商,達成最終協議的參考,并作為今后雙方交易與合作依據的協議。但這種協議不能確定雙方當事人是否有建立法律約束關系的意思表示,只是將合同訂立的商談過程進行書面記錄還原,并沒有法律上的約束力,而預約是民事合同,是前期談判成功的有約束力的結果。所以預約與備忘錄是兩個概念,不能等同。
(四)預約與意向書
電子商務時代的到來,給傳統的合同制度帶來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打擊,電子合同應運而生。電子合同本質上與傳統合同無區別,只是在網上完成合同的締結的,但是仍然存在諸多差異。
一、電子合同中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分
筆者對以下幾種在網絡交易中可能出現的情形進行分析:
1.網絡商店所展示的商品圖片、定價及其他介紹等。消費者想要購買某商品,網頁上呈現出消費者想要選購的款式,并呈現了商品圖片,對其特點作了介紹。網站價目表上的標示由網絡商家在網絡上通過服務器將這些信息進行,并由消費者瀏覽網頁了解商品標示,并希望消費者將要約對自己發出。只有當消費者點擊表示接受該要約邀請,買受人表示其想要購買該商品,此意思表示才能構成要約。
2.可以試聽、試用或試玩的數據化電子商品(digitaxproduets)。如果網站呈現的游戲、軟件、CD等商品可以讓消費者試玩、試用、或者是試聽,此時相對人則可以檢驗商品,如果檢驗的程度與檢驗那些在櫥窗或者貨架上陳列的明碼標價的實物相比較而言為相當或者更嚴格,則是要約。
3.雙方當事人發出意思表示的方式是電子郵件(E一mail)方式或其他類似的方式。如果當事人受到的E-mail的意思表示是針對該當事人個人,而且意思表示的內容為確定的、具體的,則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該電子郵件則應當以要約來對待。如果該意思表示是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故只能視為要約邀請。
二、電子合同中要約生效的時間
對于電子合同中要約的生效時間,一般采“到達主義”,但是以非對話的方式作出要約,比如以通過EDI或者電子郵件的方式,則存在如何認定“到達”的的問題。有學者認為該意思表示傳送之后,進入受要約人可以占有的范圍是,就為已到達;有學者意思表示處于受要約人可以了解的情況時,或者受要約人可以控制該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可以認為該意思表示已經到達。
1.在數據接收人提供了某一系統以接收數據電文,而數據發到的系統給了不是指定的系統而是接收人的另一個系統時,數據電文的到達時間如何確定。我國《合同法》應補充規定,在此種情況,仍應以數據電文進入接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到達時間。
2.在網絡上傳送、接受或者儲存電子資料時,很可能會遇到網絡或者電腦故障致使電子資料欲表達的意思表示滅失或者遲延到達,那么此中情況下風險應該如何劃分?
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要約的送達確認”的方式對這些問題予以解決。數據電文的確認,是指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接收方收到發送給他的數據電文后,對收到電文這一事實為一定的行動進行確認。雖然信息確認可能是拒絕或承諾的前奏,但不是拒絕要約或承諾本身。
針對依法要求簽訂確認書的情況,當事人點擊成交之后僅是完成了初步協議,最終應當以當事人確認書的簽訂而成立合同。
三、電子合同中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電子要約的撤回。關于電子合同中要約的撤回問題,雖然從法理上看是可以設定撤回期限的的,但是交易時間是是不允許的。因為要約人一旦發出電子要約,信息幾乎同時到達接收人,基本上沒有撤回的機會。法律上即使規定了撤回的期限,也沒有實現的機會。所以,認為應該采取 “發信主義”,要約一經發出,馬上生效。
筆者認為,電子要約的生效仍然應當采到達主義,要約人應該享有撤回其要約的權利。因為,契約自由原則的要求,同時維護法律一致性的約束,要約人應當享有撤回要約的權利,以使電子合同的成立要件既不優于也不劣于普通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同時,撤回要約是要約人的一項合法權利,不應該隨意剝奪,權利的暫時無法行使或者行使的困難并不能影響權利的存在。同時,客觀條件影響電子郵件在互聯網上的傳輸的可能性較大,承諾和要約的撤回并不是不可能。受到某些客觀因素的影響時,可能使要約、承諾無法及時到達,比如線路故障、網絡病毒等因素。而在這短時間內,如果要約方欲撤回要約,撤回通知依然可以先于或者同時于要約到達相對人。隨著科技的發展,出現比電子數據的傳輸速度更快的信息傳輸方式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2.電子要約的撤銷。對于電子要約是否具有可撤銷性的討論,主要有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電子資料的傳輸速度特別快,受要約人經常作出自動發出承諾的設置,所以當受要約人一接收到要約,承諾就已發出,要約人不存在撤銷要約的時間。第二中觀點主張,從法律規定的嚴謹性及一致性的角度考慮,電子要約里應具有可撤銷性,不應由于電子自動化的速度快,從而否認要約人撤銷電子要約的權利。
筆者認為,確定電子要約是否可以撤銷,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1)當采用電子數據交換方式訂立合同時,一般不能撤銷,但是依然有例外情況的存在。因為在有的情況下,由于網絡或者計算機的故障,可能導致承諾在要約撤銷的通知之后發出, 這種情況下,要約理所當然具有可撤銷性。因此,當電子合同的要約是以電子數據的方式予以交換時,以“一般否定+例外”的方法來認定電子合同要約的可撤銷性是較為妥當的。
(2)當訂立合同的方式是電子郵件時,要約一般是可以撤銷的。采用電子郵件的方式訂立合同,受要約人在接受要約到發出承諾的過程中,受要約人一般會有閱讀、考慮、論證要約的時間,要約人完全可以在這段時間里面發出撤銷要約的通知。可以看出,此種情況下的要約是可以撤銷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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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提出
此案涉及的是交叉要約能否直接成立合同的問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17條規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合同法》第1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合同法》第2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案情分析及處理結果
根據《合同法》第13條的規定,合同的成立應當經過要約人的要約與承諾人的承諾。雖然在本案中,劉某與商某就同一宗百貨按批發價購銷的生意同時相互致函,且函的內容一致,但這只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同時相互發出內容相同的要約(交叉要約),不能以此認為合同當然成立,合同的成立仍然應當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在這種交叉要約的情形下,發出要約的雙方都享有撤回要約、撤銷要約或者拒絕承諾的權利。在本案中,商某在收到劉某要約的有效期內明確表示拒絕承諾,同時自己的要約由于承諾期限屆滿,劉某未作出承諾而失效,因此雙方的要約都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的合同沒有成立。因此,劉某訴訟的理由不能成立,商某依法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存在的問題
對于交叉要約是否成立合同,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交叉要約本身并不能成立合同,因為雙方都是向對方發出要約,只有當對方正式表示接受時,雙方意思表示才達成一致,所以,即使在交叉要約的場合,雙方也可以拒絕對方所發出的要約。承認交叉要約將成立合同,將否定要約人的撤回權和撤銷權。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雙方已經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可推定雙方已經作出了承諾。我們認為,前一種觀點更為有利于保護訂約雙方的利益,使雙方都可以享有撤回要約和撤銷要約或者拒絕承諾的權利,但如果在兩個要約的有效期內,雙方都不作拒絕的明確表示,為了促進交易,可推定為互有承諾,使內容一致的要約達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
之所以如此認為,是因為在交叉要約的情況下,雖然雙方的要約意思表示—致,可以據此預測相互可能達成訂約協議,但不能推斷雙方必然訂約。交叉要約畢竟只是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要約階段,不能得出必須相互承諾的結果,因而不能直接成立合同。因為雙方的要約同時發出以后,不能忽視下列因素:
1、要約可以撤回或撤銷。市場情況瞬息萬變,要約人發出要約時,難免有考慮不周的地方。如果硬性規定要約人對要約沒有絲毫變動的權利,不僅對要約人不利,有時也可能蛤受要約人造成損失,因而要約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撤回或撤銷的。要約的撤回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前使要約不產生或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發出后使要約喪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兩者的不同點在于前者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前,后者發生在要約生效之后;相同點則是兩者都發生在承諾作出之前。因為承諾通知一旦送達要約人即生產法律效力,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便不能撤銷其要約。既然交叉要約的雙方當事人都依法享有對自己所發出的要約予以撤回權和撤銷權,所以當然不能直接成立合同。
2、受要約人享有對要約的拒絕承諾權。對于要約,受要約人可以承諾,也可以拒絕承諾。交叉要約的雙方既同是要約人,又同是受要約人,都享有對對方要約的拒絕承諾權。既然法律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這項權利,交叉要約也就不可能當然成立合同。
3、交叉要約都只是要約,而不是承諾。雖然雙方要約的內容一致,但都處于訂立合同過程中的起始階段,沒有進入使合同得以成立的承諾階段,沒有完成從要約到承諾的訂立合同的全過程。因而交叉要約不能直接成立合同。
從實際情況看,交叉要約可能產生以下幾種法律后果:1、在兩個要約的有效期內,雙方都不作拒絕的明確表示,可推定為互有承諾,使內容一致的要約達成合意,合同得以成立。
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企業的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要生存、發展,不僅僅要靠生產規模、靠質量,更要靠節約一滴水、一度電、一滴油的精打細算,撿了“西瓜”,丟不了“芝麻”。建設節約型企業,節約和生產同樣重要。 一、能源、資源節約。能源、資源的節約日益成為企業的重中之重,它貫穿于生產、建設、流通、消費等的各個環節,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經濟效益。因此,企業必須加大產業結構調整力度,大力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限期淘汰落后的工藝、設備;減少資源、產品在傳輸過程中的損失,扼制流通領域的浪費現象;大力倡導節約資源的生產方式,從節約一滴油、一滴水、一度電、一個螺絲釘開始。與此同時,要做好生產預算,計劃好工作量、材料使用量,尋求一個計劃用量與實際使用消耗的完美結合點,做到工作完工,材料用凈,不浪費。
二、人才資源的節約。當今世界,企業的競爭就是人才的競爭,占有了人才的優勢,企業就有了健康發展的可能。但是目前一些企業在人才的管理和使用上仍存在一些浪費的現象,舉個簡單的例子,許多企業都存在一方面人才嚴重積壓,一方面人才十分匱乏的怪現象,矛盾十分突出,但是在人才嚴重積壓的同時,還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引進人才,這樣既不利于現有人才的成長,又加大了支出,造成人力財力的嚴重浪費。因此企業節約人才工作是大手筆,筆者建議,一是要進一步強化整體人才意識。要像抓生產一樣抓人才隊伍建設,樹立“人才是第一資源”的人才意識,充分調動發揮各種人才的催化劑作用。二要盤活存量,充分發揮現有人才的積極作用、挖掘現有人才的潛力,提高現有人才的使用率,用好現有人員,實現人才資源配置的效益最大化。三是加大人才發展環境的資金投入。克服重基礎設施建設,輕人才發展環境建設的思想,合理安排硬件、軟件建設投資的比例。版權所有
三、正確的決策是最大的節約。正確的決策是企業發展的關鍵。決策的正確與否直接關系到企業的生死存亡,關系到企業的方方面面,超前、正確的決策能給企業帶來豐厚的利潤和無比廣闊的發展前景,相反,則會給企業帶來致命的打擊。所以,建設節約型企業,我們撿了芝麻,更應抱緊“西瓜”。
節約型企業是建設節約型社會的一個重要細胞,也是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我們應該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創建企業節約文化,打造節約型企業,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倉儲合同中一方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包括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起點中文網簽約有兩種形式:A級簽約、合作簽約。
A級簽約:這是正式的簽約,起點編輯看上你的書會和你聯系,問你是否愿意簽約,同意的話會把合同郵寄給你,你填上相應信息再給郵寄回去即可。
合作簽約:這是電子合同,只在網上簽約即可,但是簽約后書的所有權歸起點。
起點中文網:創建于2002年5月,是國內最大文學閱讀與寫作平臺之一,是目前國內領先的原創文學門戶網站,隸屬于國內最大的數字內容綜合平臺閱文集團旗下。
(來源:文章屋網 )
二、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2、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a.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b.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3、生效不同
要約采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4、撤回、撤銷不同
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在約定買賣貨物所有權方面,有一個案例很有借鑒意義。英國有一家公司購買荷蘭某公司的鋁土,打算將一部分鋁土用于本公司生產,另一部分鋁土用于轉賣出售。買方接受鋁土后支付了部分貨款,在沒有付清其余貨款前破產,接受破產清算。買方已轉賣的部分鋁土由清算人支配,剩余的部分鋁土尚未投入生產。英國法院受理了該破產案。賣方在訴訟中主張:對于轉賣鋁土的收入和剩余的鋁土賣方擁有優于其他債權人的請求權,理由是合同列明了所有權轉移條款:(1)只有當買方付清全部貨款時,未投入生產的鋁土才能轉為買方所有;(2)買方對未投入生產的鋁土只有保管的責任;(3)在買方付清全部貨款之前,賣方對投入生產的鋁土所生產出來的成品或最終產品享有追償權,即買方轉賣鋁土或對用鋁土生產出來的最終產品的出售,只是賣方的行為,其收益歸賣方所有。英國法院的判決支持了賣方的主張,確認以上合同三條款具有法律效力,使賣方免愛了損失。
從這個案例的啟發中,在約定關于對貨物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時,賣方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約定買賣標的物的所有權只有在買方付清全部貨款后才能轉移給買方,在買方沒有付清全部貨款前,賣方必須保有對標的物的全部所有權。
二是要根據買方接受貨物后,對貨物可能不同的處理方式進行具體的約定。一般來說,買方收受貨物后,會有三種處理方式:一是用于生產;二是用于轉賣出售;三是存放在倉庫里。要根據這三種處理方式對貨物所有權轉移進行分別的約定,使約定具體化。
三是一定要約定賣方的追償權,即對買方把收受貨物用于生產后相關的成品、半成品及出售后的收益擁有追償權,對買方把收受貨物進行轉賣出售后的收益擁有追償權。這兩方面的權益是最容易引起爭議的,因為,往往是貨物的形態已經發生了變化或轉化,原物已經不存在了,或者已經歷了幾次易主,關系或聯系已經復雜化,對此進行約定,便利主張賣方的權利。
四是要約定買方在貨物所有權方面的對應責任或權利,使雙方對貨物的所有權方面的權利互相統一對應,這對賣方主張和保護自身正常權益是十分有利的。因為,把對方的權益限定了,相等于約定了自身的權益,在訴訟中更有利于自身權益的解釋與主張。
(一)圖書館的色彩與照明
色彩能夠影響人們的心理感受,圖書館的色彩對讀者的感受是有很大的影響的。色彩主要分為冷色系與暖色系,冷色系主要包括:藍色、綠色等等,冷色系能夠使人變得沉著、冷靜、理智;暖色系主要包括:紅色、黃色等等,暖色系代表著熱情、興奮。圖書館的色彩設計對人的效果是很神奇的,將圖書館的顏色設計好,會讓讀者及館員在優美、安靜、整潔、舒適的環境中學習、研究與工作。另外就是照明問題,要給讀者提供舒適的光線,要注意照明燈具的安裝位置與高度,這些都是有講究的,應用的照明燈的亮度要適宜,和閱覽桌、墻壁等環境色彩要搭配好,光線注意不要刺眼。
(二)圖書館的裝飾和陳設
圖書館的裝飾與陳設主要說的就是圖書館內部的環境建構,好的裝飾與陳設對讀者的影響是很大的。其中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綠化裝飾與書畫點綴。綠化裝飾指的是在圖書館的合適位置擺放一些綠色的植物,讓圖書館的氛圍看起來是十分生機勃勃的,有生命的朝氣,或者擺放地圖儀、航海圖等等,這些和圖書館的大氛圍都是很搭配的。圖書館的墻壁、門廳、走廊通道等位置可以設置一些名人名言等等。但是要注意的是,圖書館內部的裝飾和陳設要按照實際情況來設置,選擇最為適合圖書館大環境的裝飾與陳設,給讀者以和諧的感覺,進而對其達到熏陶和凈化心靈的目的。
二、軟環境
(一)館員的要求
圖書館的工作人員被稱為館員,圖書館的一切工作都是由他們完成的,圖書館員從事著圖書館的服務工作,和讀者進行直接的接觸,因此對館員的一言一行都是有較高的要求的。對圖書館員的要求主要是分為兩種:一是要求圖書館員的語言要文明、服飾得當、態度和藹,讓讀者對圖書館的工作有較高的滿意度。二是要求圖書館員要以人為本,不斷提升自己的工作素質與能力,勇于接受新穎的工作理念,不斷創新自己的工作方法,不斷提升工作質量與效率[1]。
(二)服務方式的人性化
當前圖書館的工作理念就是人性化管理,人性化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應了工作人員的素質。在實際的工作中,工作人員要全心全意為讀者服務,圍繞讀者的需求進行工作,在工作過程中要主動與讀者取得聯系,關心讀者、尊重讀者,耐心聽取讀者的建議與意見,不斷提高我們的工作效果。并且要根據讀者的實際需求重新整合圖書館的各種資源和服務功能,實施人性化的服務措施,讓讀者安心、順心地在圖書館讀書。
(三)服務方式的多樣化
隨著時代的進步發展,信息技術已經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中,給人們的工作、學習帶來了較大的便利,提高了工作與學習的效率[2]。圖書館的服務方式也應緊跟時代的需要而創新,轉變陳舊的工作模式,工作人員要主動走入讀者中去,全面立體地了解讀者的實際需要,實施有針對性的服務,比如:便民服務、增加讀者休閑室等等,要不斷創新服務方式方法,與時俱進,不斷提高服務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