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傳銷條例匯總十篇

時間:2022-06-30 16: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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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傳銷條例

篇(1)

1 理論研究

1.1 肝肺相關理論。古人有 “肺肝相關”之說。有醫者觀察哮證發作多在夜半以后,而夜半以后是丑時,按地支十二經流推論,丑時為肝氣所注,肝旺而侮肺,故哮證發作,因此認為哮證發作與肝密切相關。武維屏等[1]認為肝氣郁、肝氣逆是本病發病之中心環節,在支氣管哮喘發作過程中始終存在。氣郁不解,氣逆不降,哮喘難平。因此,理氣降逆為治療哮喘重要法則,常選用小柴胡湯和四逆散加減。谷崎勝朗[2]對小柴胡湯研究表明:小柴胡湯對類固醇依賴型重癥難治性哮喘有效率是61.2%,其作用機制是通過對抗原或抗人 IgE 刺激的嗜堿性白細胞產生的游離組胺的抑制來實現的,表明小柴胡湯可以改善支氣管哮喘的病態,同時對 IgG 低下及末梢血淋巴細胞的減少,均有一定的改善作用,說明其可增強全身和局部的免疫功能。王德玉[3]、高淑英[4]、李映霞等[5]認為肝肺二臟在生理上密切相關,在病理上相因,因而支氣管哮喘從肝論治符合中醫傳統理論。從哮病的 鳳根角度探討了支氣管哮喘從肝論治的機理,綜合傳統中醫理論和現代醫學研究成果認為,鳳根和痰、先天稟賦、肝風內動有關,而這些又與肝失疏泄有密切的關系。

1.2 情志因素與哮喘病的關系。情志因素是支氣管哮喘發作的誘因之一,七情與肝關系密切,蓋肝主疏泄,調暢情志,故肝之氣機失調在支氣管哮喘患者的發病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從中醫生理、病理以及現代醫學心理因素、神經、血液循環、內分泌、免疫各系統角度全面闡述肝臟與支氣管哮喘的關系,認為支氣管哮喘的發作與心理因素密切相關。武維屏[1]認為支氣管哮喘從肝論治符合現代醫學心身同治模式,具有現代醫學科學基礎。情志所傷,肝失疏泄,肝氣上逆犯肺,使肺氣不降,發為支氣管哮喘,自擬疏肝平喘湯治療情志因素誘發的哮喘獲得了較好的治療效果。張寧霞等[6]認為長期心理因素刺激影響了氣機正常運行,而肝主疏泄,調暢氣機,對情緒反應起著非常重要的調節作用,因此認為支氣管哮喘從肝論治,其根本在于調氣機,助宣降,從而達到控制哮喘發作的目的。張天嵩等[7]認為憤怒、恐懼、抑郁、焦慮等心理障礙均可誘發或加重支氣管哮喘。

2 辨證研究

不少醫者從肝肺兩臟的辨證角度出發,對由肝臟功能障礙所引起的支氣管哮喘進行辨證分型,并提出了施治方案。林軍梅[8]提出了疏肝平喘,清肝平喘,養肝平喘三種治療方案。郭軍雄等[9]認為肝失疏泄,肺氣不利;肝火上炎,灼傷肺金;肝郁氣滯,痰瘀阻肺;肝腎陰虧,肺失濡潤均可導致支氣管哮喘,因而提出了疏肝理肺法,清肝瀉肺法,調肝暢肺法,滋肝潤肺法。王德玉等[3]提出本病分為肝氣犯肺,木火刑金,肝淤阻肺,肝風沖肺,肝陰虛肺失潤五個證型,相應擬用疏肝理肺法,清肝瀉肺法,通肝暢肺法,平肝降肺法,滋肝潤肺法。

3 展望

調肝理肺法治療支氣管哮喘療效是肯定的,為中醫藥治療支氣管哮喘開辟了新途徑,顯示出中藥可從多靶點、多環節治療支氣管哮喘。縱觀目前研究,發現尚存在以下問題:對其療效機制方面的研究尚不夠深入和系統,尤其是利用與其它醫學交叉學科理論和檢測手段上缺乏系統研究。中醫的特色就是理、法、方、藥的一致性,如何將這一精髓貫穿在整個治療過程中,以突出中醫辨證施治的亮點,將是中醫工作者的重點內容。中醫證型與現代醫學指標的相關性缺乏系統研究,因此探索調肝理肺法的證候要素與現代醫學指標的相關性,如實驗和臨床指標,以期闡明其證候的準確內涵,實現中醫治療支氣管哮喘的規范化,就顯得非常迫切。因此,今后需在這方面增加投入,加強研究力度,進行高層次的科學研究,以期使支氣管哮喘中醫藥防治水平有顯著提高。

參考文獻

[1] 武維屏,崔紅生.試論支氣管哮喘從肝論治的生理病理學基礎[J].中國中醫基礎醫學雜志,2002,8(10):727- 728

[2] 谷崎勝朗.小柴胡湯治療支氣管哮喘的臨床效果[J].國外醫學中醫中藥分冊,1992,14(4):10

[3] 王德玉.從肝論治咳喘[J].甘肅中醫,1998,11(1):3- 4

[4] 高淑英.哮喘從肝論治探討[J].中國中醫藥信息雜志,2006,13(8):77

[5] 李映霞,何慈勝.肺系疾病從肝論治[J].江西中醫藥,2003,34(12):32- 33

[6] 張寧霞,童瑤,陳慧娟.談哮喘病從肝論治及臨床應用[J].甘肅中醫,2003,16(4):5- 6

篇(2)

一、我國《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的特點

在《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出臺前,非法傳銷肆虐全國,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定。因而,這兩部條例以“穩定為主”,體現了嚴格管制的色彩。

1 直銷概念嚴格化

在《直銷管理條例》的制定過程中。世界直銷協會聯盟對中國直銷業的發展建議第1條就是:“對直銷的術語和概念達成共識”。因而直銷概念的界定和把握,是我國在規范直銷行業過程中的首要問題,也是核心問題。

國際上公認的直銷定義是由國際直銷協會聯盟在《商德約法》中作出的:“直接于消費者家中、工作地點等商店以外的地方進行服務或銷售消費品的營銷,通常是由直銷人員于現場對產品或服務作出詳細說明或示范”。這也是各國法律規定所規制的直銷概念,通常包括單層次直銷及多層次直銷。單層次直銷指“直銷商(兼消費者)將公司產品或服務銷售給消費者,根據其銷售業績向公司領取獎金的直銷模式”。多層次直銷(又稱網絡行銷):“根據公司的獎勵制度,直銷商(兼消費者)除了將公司產品或服務銷售給消費者之外還可以吸收、輔導、訓練消費者成為他的下線直銷商,他則稱為上線直銷商:上線直銷商可以根據下線直銷商的人數、代數和業績晉升階級,并獲得不同比例的獎金”。而國際上主要禁止的直銷形式是指非法多層次直銷即金字塔式銷售:其運作完全依賴于不斷擴大的參與者隊伍,而參與者的不斷增多與資金的不斷積累所造成的成功與高回報的假象,又誘使更多企盼高回報的投資者加入。其操縱者無須任何以實業投資為主的經營行為,只須將不斷加入的新投資者的資金支付給先前的投資者,如此循環滾動,從而造就空前的繁榮景象。一旦沒有新投資者加入,這種連續投資的鏈條就會中斷。

我國《直銷管理條例》第3條給直銷下了定義:“直銷,是指直銷企業招募直銷員,由直銷員在固定營業場所之外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經銷方式”。《禁止傳銷條例》第2條和第7條分別以概括式和列舉式從反面對禁止的行為進行了界定。應該引起注意的是,《禁止傳銷條例》比《直銷法管理條例》提前一個月生效,這一點體現了決策層“先破后立”的策略。通過兩個條例可以看出,與國際上直銷法規側重規制合法的多層次傳銷、禁止非法的多層次直銷的通行做法不同,我國多層次直銷一律是被禁止的,因而對直銷這個概念的把握要嚴于世界通行標準。筆者認為,合法的多層次直銷和非法的多層次直銷雖從字面上可以規范,但在實際操作中確實存在界限不易劃分的問題,特別是非法的多層次直銷以商品的形式出現時讓大眾難以區分,極易被傳銷分子利用,成為金字塔銷售的遮掩。因此,在我國當前市場并不十分規范、消費者心理還不很成熟的情況下,禁止多層次直銷是必要的。符合我國國情。

2 準入制嚴格化

根據加強監管,從嚴整頓,使直銷行業規范化、市場化的需要,《直銷法管理條例》規定的直銷企業的申請條件也很高:“(一)投資者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在提出申請前連續5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記錄:外國投資者還應有3年以上在中國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二)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8000萬元;(三)依照本條例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了保證金;(四)依照規定建立了信息報備和披露制度”。可以說這樣的準入門檻甚至比股份公司設立的基本要求還要高很多。在公司法不斷降低公司成立標準的今天,對直銷企業要求如此高的條件,進一步反映了我國政府對直銷企業從嚴監管的態度。

為此,《直銷管理條例》還規定了嚴格的審批制度。直銷企業的申請實行兩級審批制。“由申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初審,然后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終審。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經征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申請企業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可以說在逐步減少行政審批手續的今天,嚴格的多部門兩級審批制度也充分反映了政府對直銷企業的嚴管態度。

3 從業人員資格要求嚴格化

《直銷管理條例》對直銷從業人員同樣也有嚴格要求,禁止范圍包括:“(一)未滿18周歲的人員;(二)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三)全日制在校學生;(四)教師、醫務人員、公務員和現役軍人;(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六)境外人員;(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而其他國家的法律很少在專門的直銷法規對從業者的資格有這樣具體嚴格的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可以判斷我國兼職直銷員的比例在我國會有偏低的趨向,而歐洲直銷協會聯盟國家直銷員兼職的比例高達87%。因為在西方國家,其直銷從業人員從事直銷多是抱著掙“外快”的態度進行直銷。因而他們的心態相對平和。而中國從業者不同,中國的老百姓往往處于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地位,對直銷知之甚少,非法傳銷的暴利又十分誘人。因而他們一旦從事直銷行業往往把其當作一條致富捷徑,將其作為主業,嚴重影響原來的本職工作。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生產秩序尤其特定部門的工作秩序和對青少年保護的需要,《直銷管理條例》嚴格規定從業資格,也是我國現階段過渡過程中的合理之舉。

4 直銷員和消費者利益保護嚴格化

《直銷管理條例》對于直銷員和消費者利益的保護力度要明顯強于其他國家,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一)建立冷靜期制度。直銷商或消費者分別可以在一定情形、一段時間內自由退貨,而不受任何補償罰款。(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直銷企業在產品銷售中,依法向社會公眾公開的信息涉及計酬、退貨、保證金、招募推銷員、售后服務、推銷員培訓等制度以及店鋪、推銷員信息,企業重大訴訟事項和主管被處理情況等。(三)建立保證金制度。由直銷企業向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繳納一定款項,以保障直銷員和消費者權益,確保直銷企業的償債能力。長期以來,我國市場交易中誠實守信缺失嚴重,直銷市場更是存在著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欺詐現象,因而法律強制規定嚴格的冷靜期和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保護市場中的弱勢群體。而保證金制度,作為一種救濟機制不僅能夠進一步保護直銷員和消費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政府部門對直銷市場服務質量的監督和管理,既符合WTO

規則和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現階段直銷市場的需要,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是一致的。

二、《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的不足

我們國家立法向來有重經驗輕理性的特點,但對一個大陸法系國家而言,過度依賴于經驗,往往造成立法體系性和邏輯性的缺憾。我國《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也在一些方面體現出了不足之處:

1 直銷概念界定依舊模糊

條例對直銷相關概念界定模糊不清。《直銷管理條例》的直銷定義僅指人員直銷,沒有區分傳統的企業雇用推銷員的方式。比如軟件生產商或銷售商通過招募人員,與被招募人員簽訂銷售合同(非勞動合同)。由被招募人員以生產商或銷售商的名義直接向用戶進行推銷,以推銷產品數量獲取報酬,沒有底薪。此種方式可謂普遍,但是否均屬于直銷管理條例所規制的對象,條例似乎規定得不夠縝密。

2 市場準入門檻過高

我國《直銷管理條例》規定8000萬的注冊資本,這在短期內確實能夠達到整頓市場秩序的目的,但較高的市場門檻容易造成寡頭壟斷的局面,也將眾多的中小企業拒之門外,尤其是我國的民族直銷業將會受到很大的沖擊。從長遠來看,這對于行業和消費者都不利。面對嚴格的準入制,直銷在中國可能會出現這樣一種格局:由于得不到批準的企業會很多,原先的直銷企業可能面臨與合法直銷企業合作、轉入國際市場、關門歇業、轉入地下操作四條出路。其中大多數企業會選擇轉入地下無照經營,往往演變為傳銷,造成監管的難度。注冊資本只是一個企業開辦的原始資本,對直銷員和消費者最終能夠起到擔保作用的還是直銷企業的資產和保證金。資產質量可以說比注冊資本更具有價值監管價值,這在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中已經得到了充分證明。

3 直銷員身份關系不明

《直銷管理條例》的一大遺憾就是直銷員的法律身份沒有界定,直銷企業與直銷員的法律關系不明。沒有明確的身份,直銷員的合法權利就難以得到切實的法律保障。《直銷管理條例》中的模糊規定,致使有觀點認為直銷員和直銷企業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這不僅模糊了國際上公認的直銷員與直銷企業的委托關系,也使條例明令禁止的“團隊計酬”方式有了變通的存在空間:直銷企業可以將直銷人員晉級后成為公司員工并一層層升級,把團隊計酬劃入企業內部薪酬。由于條例只是對直銷企業正式員工招募進行了限制,而直銷公司可以采取“非正式員工”的方式輕易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三、現階段貫徹落實《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的對策和建議

《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的頒布執行雖然有了法律依據,從兩年的實踐情況來。卻還需要做很多方面的工作:

1 加強執法職能的整合

西方國家法律針對非法傳銷行為,都賦予了監管部門獨立的有效執法權,特別是在調查取證時可以搜查、扣押物證等一系列權力,來保證查清案件。我國《禁止傳銷條例》雖然規定工商部門為傳銷的監管部門,但是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工商部門調查權在法律上還缺乏有效的保證,在執行上缺乏有效的手段。我國執法權力的分散,使傳銷分子有空可鉆,他們往往把重要的證據隱藏于營業場所以外的地方,如沒有公安部門的介入,很難查清其違法事實。工商部門不能隨意進入民宅,沒有搜查權和拘留權,往往你前腳進公司檢查。傳銷分子后腳回家轉移證據,最終只能因沒有足夠的證據而使案件不了了之。因此,就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希望政府部門能整合執行權力,工商、公安、商務部門能互通情況,聯手執法,以保證傳銷案件順利查處,才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2 創新監管方式

直銷企業發展中涉及的最大問題是誠信問題。為了推進直銷企業的誠信建設,樹立全新的行業形象,政府有關部門需在監管模式上下功夫。設計有機的附加結構型或者扁平型的組織結構,以適應現階段政府監管工作的特點。建設全國統一的監管信息網,做到標準統一,資源共享。做好信息分類,在保護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將各項數據及時公布于眾。加強監管隊伍的專業化、信息化建設,監管人員既要掌握直銷監管的專業知識,又要能夠利用先進的科技手段。促進由靜態監管向動態監管的轉變。

針對直銷企業設立明確的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和市場退出的指標體系。對一些具體指標,如消費者權益保護、合同簽訂和履約、公平交易,要根據直銷企業的特點,做出明確細致的規定,加強對失信企業的制約,嚴肅懲戒失信行為。建立直銷企業的信用評級制度,通過對直銷產品、廣告真實性、納稅情況、消費者權益維護、直銷員招募、合同簽訂和履約、資產質量等情況的實時監控給予信用定級。準確反映直銷企業的信用狀況。

3 加強直銷行業協會建設

直銷行業協會在建立完善的直銷市場監管體系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任何政府監管都不可能是完整的,在政府行為、法律規范之外存在著大片灰色領域,政府行為難以有效介入。必須借助從業者的自律行為,予以利益和道德的約束。同時,監管往往由于一定的主觀和客觀條件限制而不能對市場進行有效的深入了解,對整個直銷市場的敏銳把握就不如直銷行業協會及其會員更專業,從行政管理成本上,由業內人士的自我管理也明顯優于公共權力的行政管理。

在國外,直銷行業協會作為政府和直銷企業間的橋梁,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建立直銷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作用,也是各國成熟市場較為普遍的做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成熟,《直銷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直銷市場將會不斷發展,建立直銷行業協會將會是直銷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應當大膽借鑒國外成熟市場的做法,建立直銷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行業自律、自我規范及其上通下達的橋梁作用,促進我國的直銷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4 進一步完善直銷法律法規體系

《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的頒布,僅僅是一個開始,我國直銷市場步入法制化道路仍然任重而道遠。怎樣進一步規范直銷行業的發展,打擊非法傳銷行為,是一個需要長期研究的課題。作為法律工作者應積極深入研究。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更好地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為建設和諧社會作出積極貢獻。

篇(3)

中圖分類號:D922.294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5.62 文章編號:1672-3309(2013)05-144-03

傳銷是中國所特有的名詞,是伴隨著直銷這一營銷模式進入中國內地而出現的,其在我國的法律規制經歷了從最初的無法可依到全面禁止、有條件許可,再到刑法入罪等若干變化發展過程,其內涵和外延也一直處于變化之中。《刑法修正案(七)》引入了非法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從而改變了傳銷行為長期以來一直以非法經營罪定罪的尷尬局面,但是此條規定的不周延性,也導致了其與《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無法精確銜接。本文從經濟行政法學和經濟刑法學的角度出發,對傳銷行為的法律界定以及法律規制的邏輯加以分析。

一、傳銷行為的經濟行政法學規制

(一)經濟行政法學規制歷程的演變

傳銷這一名詞是伴隨著直銷這一經營模式進入中國而產生的,因而傳銷與直銷尤其是多層次直銷長久以來處于糾纏不清的狀態,兩者的內涵及外延也經歷了一個不斷變化的過程。有學者從歷史解釋的角度出發,將其總結為以下幾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在1998年禁止“傳銷”之前,有合法傳銷(即直銷)與非法傳銷之分,合法傳銷可以進行登記并開展經營,而非法傳銷則與“金字塔銷售”、“滾雪球”等概念重合;第二階段是1998年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至2005年國務院頒布《禁止傳銷條例》與《直銷管理條例》,這段時間內禁止一切傳銷經營活動,合法傳銷與非法傳銷的區分不復存在;第三階段是2005年上述兩個條例頒布之后,《直銷管理條例》將單層次直銷從傳銷中分離出來,并設置了合法化的行政許可程序,同時在《禁止傳銷條例》的第2條、第7條分別對傳銷進行了概括定義和類型列舉。[1]

《禁止傳銷條例》第2條規定:“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在具體方式上此條采取了“等方式”的不完全列舉形式,同時在第7條中規定了“拉人頭”、“收入門費”和“團隊計酬多層次直銷”三種具體的傳銷行為。所謂“拉人頭”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收入門費”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團隊計酬多層次直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對于將前兩者納入傳銷加以禁止一般并無異議,而將“團隊計酬多層次直銷”納入傳銷范圍則引起了強烈的批評。

因為在國際市場上,直銷的主流是多層次直銷,即直銷企業通過發展兩個層次以上的直銷商,并由直銷商將本企業產品直接銷售給消費者的一種正當經營方式。直銷商的收入除了個人銷售產品的傭金外,還可以通過推薦發展新的直銷商建立銷售網,并通過銷售網的銷售業績,提取一定比例的傭金作為獎金。[2]有學者認為條例將這一很多國家認為合法的營銷方式作為傳銷一并打擊,有違WTO規則,與我國入世承諾(入世后三年內解除“無固定地點的批發和零售服務”的市場準入限制)相沖突,難免會引起其他成員國的不滿,為貿易摩擦埋下隱患。[3]筆者對這一觀點持贊同態度,“多層次直銷”本身并無社會危害性,對于經營秩序亦無明顯的破壞作用,相反其在銷售中的激勵作用是迎合市場經濟效率追求的,開放“多層次直銷”使之合法化是我國履行入世承諾的必然選擇。

(二)比較法視野的考察

進一步從比較法的角度進行考察,也可以進一步佐證上面的觀點。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平交易法》第23條規定: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傭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系基于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于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日本《無限連鎖會防止法》第2條規定:無限連鎖會是指作為以出資(金錢或財物,包括證明財產權的證券和證書)為條件而加入者無限遞增之組織,先期加入者成為上位者,并依此連鎖階段以2倍以上的倍率遞增,后期加入者分別成為下一個階段的加入者,然后按加入的先后順序,上位者從下位者的出資額中領取自己出資的金額或領取超出自己出資數額之分紅組織。

由此可見,我國臺灣地區所禁止的多層次傳銷,強調的是經濟利益基于介紹他人加入而取得;日本的無限連鎖會則強調組織的無限遞增性,同時上位者的經濟利益來源于下位者的出資額。因此不難看出,國際上的非法“傳銷”外延一般僅僅包含了“拉人頭”和“收入門費”兩種,這再一次表明,我國《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將“多層次直銷”規定為傳銷行為并不是非常恰當。

二、傳銷行為的經濟刑法學規制

(一)非法經營罪規制時期

在《刑法修正案(七)》頒布之前,對于傳銷行為定罪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的《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該批復指出對于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于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以后,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225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此規定的主要問題在于將“拉人頭”、“收入門費”和“多層次直銷”三種性質不同的行為統一適用非法經營罪,而前兩者并無正常經營活動,其詐騙色彩更加濃厚,適用詐騙罪的相關規定更為合適。此外,傳銷行為侵害的客體具有多重性,包括了市場秩序和財產權及其它,這種客體特征不能為非法經營罪“擾亂市場秩序”的客體單一特征所涵蓋。[4]再者,非法經營罪以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而傳銷組織層次、傳銷發展人員數量等傳銷行為本身的犯罪情節無法在定罪量刑中得到體現。最后,傳銷不但包括欺詐性的多層次傳銷,還包括非欺詐的多層次傳銷,對此一同予以刑罰處罰有違刑法的謙抑品格,且各種傳銷行為的具體結構和社會危害性程度相去甚遠,以同罪論處,有悖于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則。[5]

(二)“雙軌制”的形成

在2009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作為一個新增的條款被列入了刑法第224條(合同詐騙罪),從而扭轉了長期以來將傳銷犯罪歸入非法經營罪中定罪處罰的尷尬局面。刑法第224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罪采用敘明罪狀,將入罪的傳銷行為限定“收取入門費”(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和“拉人頭”(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兩種類型,從而將爭議較大的“團隊計酬多層次直銷”排除在組織、領導傳銷犯罪行為之外,為今后行政法規將其還原為直銷并解除市場準入限制減輕了阻力,具有一定的前瞻性。[6] 同時,此罪僅將組織者、領導者作為犯罪主體。而對于一般的傳銷參與人員,他們既是違法者,又是受害者,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和教育。這樣,有利于徹底瓦解、摧毀傳銷組織,防止新的傳銷組織產生,打擊范圍也不會過大。[7]但是從經濟行政法學與經濟刑法學銜接的角度看,此條規定嚴格限制了行為類型、犯罪主體,難以與《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全面對接。

三、傳銷行為經濟行政法學與經濟刑法學規制的對接

《禁止傳銷條例》第7條規定了 “拉人頭”、“收入門費”和“團隊計酬多層次直銷”三種傳銷行為,同時在第24條中規定具有以上三種傳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刑法修正案(七)》僅僅將前兩種行為納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這便產生了“團隊計酬多層次直銷”行為如何定罪處罰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關于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因與刑法規定相沖突,已于2013年4月8日被宣布廢止,但是仍然無妨我們將這種經營色彩明顯的非法行為解釋為非法經營罪,而非法經營罪又設置了“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這樣的兜底性條款。從而在我國的經濟刑法中,對于經濟行政法中明確規定的三種傳銷行為在入罪方面形成了一種“雙軌制”。[8]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犯罪形態上屬于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行為即構成犯罪,并不要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那樣的話將會增加其入罪的難度,不利于擴大打擊傳銷的范圍以及司法對于傳銷活動的及時介入,違背了立法初衷。[9]而且根據《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此罪的主體僅限于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并不包括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因而此罪與普通的“拉人頭”、“收入門費”的行政違法行為的區分,也就僅限于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的行為才構成犯罪。而《禁止傳銷條例》第24條所規定的行政處罰責任人范圍更廣,具體包括了以下三類:組織策劃傳銷的,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和參加傳銷的。

而非法經營罪為情節犯,行為人面臨行政處罰與刑罰的臨界點主要體現為非法經營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的差別。根據《立案追訴標準(二)》的規定,“團隊計酬多層次直銷”行為是否進行立案追訴的標準如下: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顯而易見,這種標準是非常狹窄的,難以涵蓋傳銷犯罪自身所具有的犯罪情節,例如傳銷組織層次、傳銷發展人員數量等。

四、傳銷行為法律規制的不足以及完善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入罪主體限于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而“團隊計酬多層次直銷”的入罪主體包括了組織策劃傳銷的和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行為人,其立案追訴的標準僅僅要求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而在量刑方面,兩者均以五年有期徒刑為界設置了兩個量刑幅度。通過比較可以發現,“雙軌制”下后者的犯罪主體包含的范圍更廣,立案追訴的標準也相對較低,但是前者的社會危害性明顯大于后者,因而現行“雙軌制”下的法律規制仍然有違罪刑相適應原則。

解決上述問題的關鍵在于盡快賦予“團隊計酬多層次直銷”以合法地位,實現“雙軌制”向“單軌制”的轉變,從而將“團隊計酬多層次直銷”行為與“拉人頭”、“收入門費”此類金字塔式的傳銷行為實現合法與非法的區分。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對兩者加以判斷:前者在商業活動中無義務發展下線,后者的層次結構則呈現幾何式增長;前者主要從市場規模的擴大中獲利,利潤來自于貿易差價和下線的銷售業績提成,后者則主要依靠發展下線獲利。[10]

除此之外,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主體限于組織者、領導者,而《禁止傳銷條例》第24條所規定的可能構成犯罪的主體還包括了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行為人,對這部分行為人如何定罪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筆者認為在此可以采取擴大解釋,將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行為人解釋為組織者、領導者,同時要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在定罪量刑時充分體現罪刑相適應原則,畢竟這部分人的主觀惡意、社會危害性與組織者、領導者相比要輕很多。

參考文獻:

[1] 潘星丞.論刑法規制傳銷的“雙軌制”模式——對《刑法修正案(七)》第4條的誤解及澄清[A].高銘暄、馬克昌等.中國刑法學年會論文集(2009年度)[C].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9:1167-1179.

[2] 詹慶.“傳銷罪”罪名法定化之研究——兼評《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組織、領導傳銷罪”[J].政治與法律,2009(02):47.

[3] 馬志萍. “非法傳銷”入罪化之評價[N].法制日報,2008-11-23(12).

[4] 袁彬.傳銷犯罪獨立成罪的合理性及模式——兼評《刑法修正案(七)》[J].中國刑事法雜志,2009,(03):61.

[5] 蘇雄華.中國傳銷的概念清理及其入罪檢討[J].河北法學,2010,(02):100.

[6] 潘星丞.傳銷罪的法律適用——兼論組織、領導傳銷罪與非法經營罪、詐騙罪的界限[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0,(05):48.

[7] 黃太云.《刑法修正案(七)》解讀[J].人民檢察,2009,(06):12.

篇(4)

2、保持打擊傳銷高壓態勢,維護我市社會穩定、經濟穩定和政治穩定。

3、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打擊傳銷活動,鏟除傳銷毒瘤,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健康發展。

4、禁止傳銷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5、打擊傳銷,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營造良好、健康的經濟發展環境。

6、傳銷致富路不通,竹籃打水一場空;傳銷騙人是陷阱,天上不會掉餡餅。

7、全民動員,堅決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行為,徹底鏟除傳銷生存的土壤,構建平安營口、和諧營口。

8、傳銷是牢籠,入門人變蟲;傳銷發財是場夢,一旦陷入家財空。

9、禁傳銷,反欺詐,共建和諧社會。

10、為了您和親友的幸福,請遠離傳銷。

11、學習貫徹《禁止傳銷條例》、《直銷管理條例》,嚴厲打擊傳銷和變相傳銷違法行為,依法規范直銷。

12、清除傳銷社會毒瘤,是和諧民生必行之路,是弘揚正義必舉之旗,是維護誠信必通之道,是構建和諧必為之政,是平安社會必執之策。

13、指望傳銷致富,生活沒有出路;致富還需勤中求索,莫信傳銷暴富神話。

14、以抵制傳銷為榮,以參加傳銷為恥。

15、警惕傳銷陷阱,創造和諧校園。

16、求職需謹慎,傳銷是陷阱。

17、堅決依法取締傳銷活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篇(5)

一、領導重視,周密組織

賀州市市委、市政府、公安、工商、教育等部門領導對此項工作非常重視,為了進一步加大我市對“非法傳銷”違法行為的打擊。2007年,根據上級部署,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進行了調查摸底,制定了確實可行的專項整治行動方案,成立了由市政法委書記李國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

二、嚴厲打擊傳銷行為,防止傳銷進校園

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密切配合,確保打擊非法傳銷專項整治行動的順利進行。尤其是和公安經偵支隊保持密切聯系,一有情況就立即聯合出擊。在打擊傳銷專項行動中,注意排查參與傳銷的身份,如發現是學生,加以宣傳教育。2007年以來聯合公安等有關單位進行了15次打擊傳銷活動的行動,全市共出動執法人員488人次、車輛96臺次,搗毀傳銷窩點20個,遣散非法傳銷人員293人次,收繳用于非法傳銷的書籍資料一大批。沒有發現有學生參與傳銷行為。

三、加大宣傳力度。

組織開展防止傳銷進校園宣傳教育活動:

1、印制了打擊傳銷聯系卡2000份,聯系卡上有工商及公安部門的舉報電話,聯系卡發到車站、社區及市場和各所學校,使群眾、學生和涉嫌傳銷的外來人員能及時反饋和舉報有關傳銷活動的信息,并及時返回家鄉。2、印制了禁止出租房屋給傳銷人員的通告2000份,告知出租屋主,不得為傳銷人員提供居住場所及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3、出動宣傳車1輛,到各社區及街道、市場、學校,宣傳《禁止傳銷條例》和《直銷管理條例》,使禁止傳銷概念家喻戶曉。4、加強媒體報道。與市電視臺、電臺及報社聯系,由媒體跟蹤報道打擊傳銷的信息。本局通訊員在《廣西日報》、《南國早報》、廣西電臺、廣西新聞網等省級主要媒體發表打擊傳下新聞稿件5篇,騰訊網、新浪網等主流網站轉載20多篇。通過多方面,多渠道,多種形式的宣傳,引導學生增強識別傳銷的能力,增強防范意識,自覺抵制傳銷

篇(6)

直銷是指銷售人員以面對面的說明方式而不是固定店鋪經營的方式,把產品或服務直接銷售或推廣給最終消費者,并計算提取報酬的一種營銷方式。《直銷產品范圍公告》(征求意見稿)明確了現階段開展直銷的產品只能包括5大類:化妝品(包括個人護理品、美容美發產品)、保健食品(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保潔用品(個人衛生用品及生活用清潔用品)、保健器材,以及小型廚具。

一、直銷與傳銷的法律界限

1.直銷的定義及特點

直銷作為國際營銷實踐中的一種重要模式,它是借助一種載體,在任何固定場所以外的地方(包括家庭、辦公場所等)所進行的可度量的銷售行為。包括三個要素:第一,它要借助一定的載體(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第二,它的銷售行為是發生在固定場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第三,它的銷售結果是可以度量和預測的。凡是包含以上營銷要素的營銷模式,都可統稱為直銷。

2.傳銷的定義及特點

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傳銷的明顯特征:(1)傳銷的商品價格嚴重背離商品本身的實際價值,有的傳銷商品根本沒有任何使用價值和價值,服務項目純屬虛構;(2)參加人員所獲得的收益并非來源于銷售產品或服務等所得的合理利潤,而是他人加入時所交納的費用。

3.直銷與傳銷的區別

(1)是否以銷售產品為企業營運的基礎。直銷以銷售產品作為公司收益的來源;而傳銷則以拉人頭牟利或銷售偽劣或質次價高的產品變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無產品。(2)企業運營的根本目的是否合法。直銷最終面對的終端用戶是客戶,進行商品交易;而傳銷的根本目的是無限制地發展下線,千方百計通過擴大下線來賺錢。(3)是否有高額入門費。直銷企業的推銷員無需繳付任何高額入門費,也不會被強制認購產品;而在傳銷中,參加者通過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被要求先認購一定數量的產品為變相繳納高額入門費作為參與的條件,鼓勵不擇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賺取利潤,其公司的利潤也是以入門費用主,實際上是一種變相融資行為。(4)是否設立店鋪經營。直銷企業設立開架式或柜臺店鋪,推銷人員都直接與公司簽訂合同,其從業行為直接接受公司的規范與管理。 而傳銷的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組織網絡從事無店鋪或“地下”經營活動。(5)報酬是否按勞分配。直銷企業為愿意勤奮工作的人提供務實創收的機會,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銷員只能按其個人銷售額計算報酬,由公司從營運費中撥出,在公司統一扣稅后直接發放至其指定賬戶,不存在上、下線關系。而傳銷通過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招攬人員從相傳銷活動,參加者的上線從下線的入會費或所謂業績中提取報酬。(6)是否有退出、退貨保障。直銷企業的推銷人員可根據個人意愿自由選擇繼續經營或退出,企業為顧客提供完善的退貨保障;而傳銷通常強制約定不可退貨或退貨條件非常苛刻,消費者已購的產品難以退貨。(7)是否有依托的優質產品。規范直銷企業的產品標價物有所值,直銷的商品大都為一些著名的品牌,在國內外有一定的認知度;而傳銷公司往往依托的產品是無價值但價格高的產品,大多是一些沒有什么品牌質次價高的商品。

二、直銷市場競爭中企業運營存在的問題

1.不能較好理解政府意圖

自直銷條例的出臺,面對地域限制、產品范圍、服務網點建設、直銷員招募、教育培訓等方面問題,直銷界很多企業不能較好理解政府意圖和政策目的,以致于企業不能清晰理解政府職能部門的下一步方針和行動,對法規執行起來比較茫然、無從下手。

目前,在直銷行業市場競爭與政府干預并存的時期,掌握政府意圖尤為重要,而政府的意圖主要含在相關法律法規上。當企業與政府意圖相背離或不能很好地執行政府對行業的要求時,企業的生存將會受到挑戰,發展將會受到阻礙,這是任何一個企業都不想看到的結果。

直銷企業現在和未來,將面臨著如何通過公司再造即面向全球化競爭,構建企業經營系統和競爭優勢,通過企業經營系統的構建,建立起健康的公司治理結構、科學的競爭戰略,快捷的業務流程、合理的組織機構和戰略績效管理系統,依靠公司經營系統參與市場競爭,以便從戰略上確保自己能夠長大,并且能健康地成長。而前提就在于能夠較好地理解政府意圖,不能觸犯法規底線。

目前企業不能理解政府的意圖,主要表現在企業的反應遲鈍、對直銷相關法規認識的不充分性、對地方方案出臺的不敏感性,以及對職能部門行動的麻木性上。

2.對政府監管、管制的認識模糊

監管是指制定游戲規則,并通過對違規者進行處罰確保游戲規則得到遵守。用通俗的話說就是“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管制是指以行政的力量行使基本的資源配置職能,最典型的行為就是對市場準入和業務準入實施嚴格的審批,形象地說就是“橡皮圖章”體制。現階段我國直銷市場呈現出三個特點:政府監管與管制并存,法制與人治并存,規范與混亂并存。具體分析還可以發現,在此規范的初期,政府管制明顯重于監管。企業必須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在核心問題上不能打馬虎眼,認真按規履行好企業的職責,尤其是尚未拿到牌照的企業,一不小心就會以違法論處。

借鑒其他行業的發展規律,例如保險行業、金融業進入中國的歷程就能得到結論:隨著一個行業的成熟和被認同,行業主導力量將不是政府,而是市場,即行政許可被市場競爭所自然取代,那時政府才會放松管制而強化監管。直銷行業也是如此。因此企業的當務之急是尋找合法合規和企業利益最大化的契合點,在保障生存的前提下謀發展。

3.普遍存在的“駝鳥”心態

歷覽直銷市場企業應對法規風險的態度,很多企業普遍存在著一種“駝鳥”心態。駝鳥心態,指的是駝鳥遇到危險時,會把頭埋入草堆里,以為自己眼睛看不見就是安全的心態。“駝鳥”心態形容的是在危機時刻的一種逃避現實、不敢面對問題的懦弱行為。

毋庸置疑,企業在直銷運作中會遭遇很多風險:政策風險、制度風險、產品風險、教育風險、市場風險、人事風險、財務風險等等,目前政策風險和制度風險為主要風險。當企業遭遇風險時其駝鳥心態將導致事態進一步惡化。政府的打擊、社會的不認同、民眾的不支持將讓企業前途如履薄冰。

目前企業的駝鳥心態有以下幾個方面:(1)商業模式的不創新;(2)團隊計酬方式的不禁止;(3)規章制度的不調整;(4)教育培訓方式的不改進;(5)廣告宣傳的不規范等等,它存在于企業直銷運營的各個方面,當危機來臨事情觸發激化后,企業前途將不堪設想。

三、解決直銷企業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法律途徑

1.法律式管理

首先,從內治理,健全機制:健全機制,就是要按照“公司法”的標準,建立健全的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制度。并按照此機制制定和施行操作程序和規則,用集體的智慧、科學的流程決策,避免出現決策失誤的問題。

其次,合法運營:所有相關決策和運作,都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食品監督法》等,杜絕因此出現的法律糾紛。這里,筆者也提醒直銷企業,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商業秘密,是指能給企業帶來經濟效益的、沒有對外公開的信息。商業秘密的保護,涉及到內部員工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也涉及到直銷員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企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要有書面的措施,要在涉及到此類信息的文件中,標明“密”級。

2.法律式公關

第一,要處理好與直銷員之間的關系。直銷員是代表企業出去的,直銷員的行為就會被認為是企業的行為。所以,企業要對直銷員作資格評審,要求直銷員品德兼優。一旦錄用了直銷員,就要對其進行有關直銷技能、素質、法律知識等的培訓,并嚴格簽訂與直銷員之間的合同,將責、權、利明晰。這里提醒企業注意的是,個別直銷員有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也要引起公司重視。

對直銷員的法律普及培訓,除了《直銷管理條例》和《禁止傳銷條例》外,還應涉及到《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法》、《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要處理好與政府部門間的關系。從法律角度來講,政府是一個行政法人,企業是法人,兩者關系是平等。但從行政行為角度來講,政府部門與企業又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這又屬于不平等關系。

行政機關有義務為企業服務。行政機關的義務就是企業的權利,企業的義務就是行政機關的權利。總的來講,行政法律關系,就是一種行政執法服務。企業在了解了這種關系后,也就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權利,更能準確的維護,達到企業的目的――盈利。以申報許可的例子來說,企業要嚴格按照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申報和報批。申報與報批的過程,受《行政許可法》、《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處罰法》的調整。按此程序,企業如果按申報條件報批,行政主管部門就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回應行為。如果超過期限,企業可控告行政部門,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處理好與媒體之間的關系。企業與媒體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平等關系,企業與媒體之間應保持真實透明的狀態。“直銷條例”的出臺,讓媒體的監管能力加強,所以企業也要處理好與媒體之間的關系。媒體的報道要真實、合法;企業的運作也不例外,遵紀守法、誠實信用,這樣才有利于社會的發展。企業在了解了媒體真實合法報道的責任和義務后,可通過媒體來展示企業的形象、品質。這能推進產品的銷售進度、擴大企業影響。而媒體也要注意不能損害企業的名譽權、商譽權、知識產權等,作好真實報道。企業如果與媒體間發生法律糾紛,可通過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行,便可通過訴訟以法律手段解決。如果企業權利受到傷害,一定要捍衛自己的權利。

第四,企業要處理好與消費者的關系。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是法人與自然人的關系。因為消費者是弱勢群體,所以,國家頒布法律以加強對其的保護。而在直銷行業中,直銷員代表著企業,直銷員與消費者之間的行為,實際上也就是直銷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行為。而消費者有知情權、選擇權、人格尊重權、退換貨權利等。那么,企業也要告知消費者他應該知道的信息,比如,產品的功能、說明、禁止等。

3.法律式危機處理

企業的經營過程中,一定會出現危機事件,而這些事件,表面上看是運作問題,而實質是法律問題,此處列舉兩例。

企業要做好清算準備:直銷員與企業產生糾紛時,過去直銷員是受《民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因為直銷員擁有多重屬性:消費者、經營者、管理者、投資者。而法律禁止多層直銷后,雙方簽訂合同即應解除。這是因為,企業與直銷員之間簽訂的如果是多層直銷合同是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的禁止性法律規定,按《合同法》規定應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必然產生清算,涉及到產品、報酬、網絡資源的評估等,企業要提前做好清算的準備。

針對舉報的反應:《禁止傳銷條例》中,提出對傳銷行為舉報有獎的措施。因為直銷員隊伍的良莠不齊,也因為大眾對傳銷的認識不清,直銷企業被舉報有傳銷行為的案例越來越多。行政處罰是依據企業的糾錯態度及社會影響來處理,是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一種方式,因為,處罰不是目的,重在教育。所以,對直銷企業而言,首先要按照相關法規運營,提前與法律、法規對照,清理糾正與法律、法規相悖的行為。如果行為被以傳銷行業舉報,要主動將情況如實報告執法部門,按公司產品、制度等方面內容向執法部門陳述,讓行業執法部門了解認可,如有不合法律、法規的行為,要自覺盡快糾正。

參考文獻:

[1]《直銷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日頒布實施

[2]《禁止傳銷條例》:2005年11月1日頒布實施

[3]《直銷人員法律手冊》: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年11月版。

篇(7)

會上,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長徐軍概括了近年來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打擊傳銷、規范直銷方面的成績。“2006年以來,市工商局聯合公安機關以打擊網絡傳銷為重點,搗毀傳銷窩點932個,查處傳銷行政案件149件,罰沒金額9108萬元。”徐軍說,接下來,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繼續推行“打傳規直”方針,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加大打擊傳銷工作力度,深入開展無傳銷城市創建活動。

利用新聞媒體加強宣傳與引導,是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實現目標的方式之一。為此,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聯合重慶晨報,在重慶市舉辦了為期9天的宣傳活動。該活動圍繞“重慶直銷10年”的主題,以“普法知識有獎競答”的方式展開。借助重慶晨報的影響力與宣傳覆蓋面,幫助重慶市民識別傳銷、抵制傳銷、遠離傳銷。營造可持續發展的直銷環境,為規范直銷、打擊傳銷工作營造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利(中國)日用品有限公司、康寶萊(中國)保健品有限公司、玫琳凱(中國)化妝品有限公司、大溪地諾麗飲料(中國)有限公司和如新(中國)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也積極參與到此次普法宣傳活動中,為活動開展提供必要的支持,成為其中一股不容忽視的直銷力量。

據了解,此次活動以重慶晨報的微信平臺為載體,鼓勵市民通過關注指定微信號回答問題參與活動。活動期間,主辦方將每天從回答正確的列表名單中抽出5名網友,獎勵現金300元。活動最后,還將從單日回答正確或多日回答正確的網友中,抽出5名獲得終極大獎的網友,獎勵現金1000元和價值500元的大禮包。

篇(8)

通過這段時間的拜訪,我發現大陸直銷存在的基本問題,也是直銷行業長久以來一直存在的問題。自1886年,雅芳單層直銷開始,60年都沒出過大問題,但是自1945年,多層次由美國發展出來后,金字塔的危害開始影響開來,也暴露出直銷的普遍問題。

信息不對稱

假如你要買一件東西,到店里可以見到很多產品,有很多價格、品種等可以分析比較,從而挑選自己喜好的;而直銷是通過人去推銷,消費者只能接受推銷人推薦的產品,而且直銷員的目的是講完就可以達成銷售,甚至還附帶事業機會的灌輸,消費者短時間內根本無法產生對比。

因為種種因素,消費者雖然購買了產品,但是消費者的習慣是,在有對比的商店里對比過都會后悔,但在沒有壓力的情況下購買只能怪自己,如果是被迫購買,那就是后悔了。

直銷是個人傳人的銷售模式,許多的咨詢都是經由上線處獲悉,上線咨詢線存在固有的缺陷:消費者能夠獲取的有關產品質量、價格、直銷企業的經營狀況、信譽等信息,大都來自于直銷上級的面對面的“口頭宣傳”,而直銷企業或者直銷上級在利潤利益的驅動下,給消費者更多的是積極和正面的信息,往往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對高價購買的商品更容易產生后悔感。就這樣直銷會造成信息不對稱的問題開始積累起來。

缺乏消費者的“信賴”

消費者對于直銷的不信任,源自1960年以來的非法金字塔傳銷的原罪帶來的疑慮,如今的世界各地的直銷企業和直銷人必須為原罪埋單仍然是事實。人們對于直銷的抗拒感遠遠強于傳統行業,消費者對此大部分是不信賴的。尤其在大陸,1994年前還處于混沌期,那時直銷還屬于爭取信任的階段,而1994年后,大量的負面報道導致本身帶有原罪的直銷在還沒有取得完全認可的情況下,聲譽再次淪陷,1998年禁止傳銷令頒布以來,消費者的信任更是跌到了谷地。

缺乏政府監管部門的“信任”

監管部門一貫的處世風格是安定第一,然而,直銷作為舶來品,自從進入中國大陸,就沒有給管理者省過心,20世紀90年代制造的混亂與動蕩,政府至今心有余悸,因此,監管部門對直銷的處理態度,似乎都統一為防避為首。要建立政府部門的信任,大陸直銷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不是一家公司需要考慮的,是整個行業需要考慮的問題。

非法傳銷的陰影

非法傳銷的惡劣影響在全世界都一樣,即使在當今直銷相當成熟的美國市場,依然如此。國人心中除了20世紀90年代因缺乏管理而造成的陰影至今仍在外,現今非常活躍的異地傳銷產生的大批直銷難民的影響,也深刻地烙印著非法傳銷的罪惡。

即使在2005年公布了《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2部條例,非法傳銷仍然在暗地里運作,其影響極難消除。

大陸直銷的問題

而就大陸直銷市場而言,因為它還太年輕,政府的管理技術還有待磨練,因此又多了一些具體的問題。

民眾急于翻身致富的心理

大陸因為歷史原因,經濟一直處于不太理想的狀態,民眾急于翻身,急于尋求到一種致富的方式,而他們一旦認定了,就會非常執著,甚至走火入魔。我走訪的地方,看到太多的人急于上位而大量囤貨,最終只有通過低價貨渠道、網拍等方式走貨,沖亂市場,也沖壞了整個行業。太多人心態不好,太急于成功,以至于產生大家不愿意看到的難民。

直銷企業過份急躁,無法循序漸進

除了參與民眾擁有一顆急于發財致富的心外,大陸的很多企業也顯得很急躁。總認為直銷是個一條通往企業成功最捷近的道路,在沒有任何原始積累的情況下,設計出激進的制度,預估出一個天價的業績,找一群所謂的操盤手就開始做起了直銷發財夢。

“禁止傳銷條例”讓團隊計酬成為非法

直銷的根本在于銷售產品,企業利潤在于產品銷售,獎金來自產品。只談制度不談產品,那么為了獎金而囤貨,于是出現網拍、低價貨處理店。造成陰影和影響。我相信,業界朋友,一直希望禁止傳銷條例能夠早日解禁,要解禁必須要讓政府有信心。

“拿牌直銷企業”無法大展身手

因為有了禁止傳銷條例,導致很多拿牌企業無法大展身手。

“未拿牌直銷企業”要擔心政府的取締

沒有拿牌的企業,是不會放棄直銷模式運作的,因為他們事實上已經嘗到直銷模式帶來的好處。但是,他們又不夠資格去申請直銷牌照,他們是目前國內最擔心政府下狠心再次“一刀切”的。

而另外還有一部分根本不打算申請牌照的企業,雖然長期處于灰色地帶運作,那是因為政府的管制還不夠徹底,一旦政府實施嚴厲的徹底管制,灰色“老鼠”也是必死無疑的。所以他們也在走鋼絲。

解決之道

這些問題怎么解決呢?我想這里面會存在一個分工問題,就我認為,在我們能夠觸及到的層面,有幾個方面是需要比較迫切去實現,并有可能推動并發揮作用的。

加速直銷行業協會的成立

中國直銷行業現階段存在的各方面問題,都需要企業共同努力來解決。有一個途徑就是必須成立行業協會。因為有了行業協會后,才有一個和政府正式對口的管道,因為直銷企業要單獨的去跟政府機構對口談事情,沒有什么份量,而且也僅僅是代表個別公司的意見而已,不容易被政府所采納。但是如果有了協會,代表整個行業去和政府溝通,這個效果就會比較好一些。直銷在每一個國家和地區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都一定會有這樣一個行業協會的成立,這個行業協會也能幫助政府來維持這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支持學術界進行直銷產業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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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機構

新西蘭商業委員會下屬的公平貿易部是對直銷和金字塔銷售直接管理機構。它是一個獨立的、具有準司法地位且通過法律自上而下運行的主體,不屬于政府但其資金來自于政府。職能主要負責《公平貿易法》(1986年實施)以及在該法案下一系列的標準的執行,同時還負責《商業法》、《電力工業整頓法》、《乳品工業重整法》、《電訊法》等法律中部分綜合及特殊條款的執行。

(二)法律規范

新西蘭的《公平貿易法》是規范其國內直銷經營和打擊金字塔銷售的主要法律,于1986年頒布,1987年3月1日起開始實施。《公平貿易法》允許多層次直銷,但嚴格禁止金字塔銷售。法律對直銷和金字塔銷售有一個相對清晰的界定,根據《公平貿易法》金字塔銷售和多層次直銷主要有以下區別:(1)是否銷售產品或產品是否真實,金字塔銷售的實質是銷售一個機會而不是為銷售商品,通過不斷發展下線會員而建立一個金字塔銷售體系:而多層次直銷是通過銷售真實的產品和服務而獲得其利潤。(2)金字塔銷售提供的收入是建立在新成員的加入而支付的入門費基礎上:而多層次直銷的預期收入是通過努力銷售產品,而從銷售的產品中獲取利潤,其收入的多少取決于銷售產品的數量。(3)是否多數參加者能夠獲利。金字塔銷售的大多數參加者是注定要賠錢的。因為沒有真實的產品或僅為象征性的產品,只是以下線的付出而作為上線的收入,即少數人的收入是以多數人的損失為代價的。這也是金字塔銷售最大的弊端。(4)是否有欺詐行為。金字塔銷售都是欺詐行為。它制造快速致富的假象,誘惑人參加。在新西蘭,金字塔欺詐的目標大多對準一些社會層次較低的人員。《公平貿易法》第24條明令禁止金字塔銷售,并對違反第24條規定而獲利的行為規定了嚴厲的罰則。通常對違法的個人處以6萬元紐幣的罰款:對公司則可處以20萬元紐幣的罰款,除此以外,如果法庭證實在獲取商業所得的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法院會強制命令違規的個人支付不超過違法獲利額的罰金,但其獲利必須經法院的評估。

(三)監管和執法情況

公平貿易部主要依據《公平貿易法》對國內企業的直銷和金字塔銷售實施監管和執法。法律賦予執法部門相對較大的執法權來保證案件有效的查處。值得一提的是《公平貿易法》賦予公平貿易部在調查案件時較大的強制措施的權力。包括:(1)獲取信息的權力:依法要求有違規嫌疑的企業或個人提供書面具體或分類信息:提供具體文件或分類文件。《公平貿易法》第47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回答或提供文件的,將被。(2)搜查權力:依法有權獲取和使用搜查令的權力。搜查令由地區法院簽發,并明確搜查的特定地點。(3)對任何抵抗、阻擋或阻延搜查的人員可以采取刑事手段處理。(4)若公平貿易部認為有必要采取緊急措施防止消費者或公眾利益進一步受損,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禁止令。

二、馬來西亞直銷監管情況

(一)法律規范

馬來西亞的《直銷法》是一部規范直銷行為、防止金字塔銷售的專門法律,其特點是極為細致、嚴厲。主要可概括為三個方面的內容:即直銷執照發放管理、取締金字塔銷售和規范直銷經營。(1)馬來西亞對直銷業實行登記審批制度,依據直銷法規定,所有從業者必須根據特許執照從事直銷活動。申請直銷必須繳足資本、確保當地原居住民擁有30%的股權、市場計劃中不得涉及金字塔銷售等一系列條件。同時為加強對直銷公司的管理,政府每年審核換發直銷執照,發現任何不符合條件的公司,立即停止發照營業,對嚴重違法的公司堅決取締。(2)對金字塔銷售,《直銷法》采取兩種打擊方法:一是對申請人。其上報的營銷計劃不是根據產品和服務的銷售數量賺取利潤,而是通過引誘下線來加入獲取利益的,不予批準直銷執照。二是已發直銷執照的企業中若發現有上述行為,都將視為犯罪,并處以最高25萬馬幣的罰款,再犯者處以最高50萬元馬幣罰款;個人則最高可罰款10萬馬幣,最長3年監禁,再犯罰款最高可達25萬馬幣,最長6年監禁。除此以外,《直銷法》還設定了其他極為細致的限制條件,預防多種形式的金字塔銷售活動。(3)對直銷企業的監管。首先,《直銷法》對直銷行為進行了嚴格的界定,僅上門推銷和郵購銷售兩種行為屬于直銷,超出此二者即為非法。其次,對直銷產品的利潤也有嚴格的規定,利潤超過60%,即為非法。第三,對直銷公司的董事、經理和一般員工也有嚴格的規范,即使自己并無意違法,只要公司違法,而他們不能舉證自己曾阻止此行為,會被視為疏忽、失職,必須以個人身份接受法律制裁。

(二)監管部門及監管權

馬來西亞國內貿易與消費者事務部(簡稱:貿消部)負責對直銷經營執照的發放和對直銷的監管。依據《直銷法》該部設置一名直銷統制官,在統制官下設副統制官、助理統制官及其他官員。

法律賦予統制官高度集中且很大權力:統制官能夠無須說明理由發出或拒發執照,可依法撤銷發出的執照。《直銷法》第30條規定,助理直銷統制官可以在無逮捕令的情況下逮捕他相信已觸犯該法的任何人士。根據該法第28條規定,助理統制官,可以在宣告其職務并出示行使權力證件的情況下對任何人采取行動,并經地方執法官授權進入民宅搜查。法律通過賦予監管者較大的監管權力,使馬來西亞當時直銷市場混亂的情況能有效遏制,保證了其直銷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三)馬來西亞的行業協會――直銷協會

馬來西亞的直銷法于1993年頒布實施,而直銷協會則成立于1987年,是馬來西亞直銷企業自己的組織。協會領導都是由各大直銷公司的高層兼職,兩年換屆一次,并設一個專職秘書處處理日常事務。協會根據《直銷法》制定一套較完整的規章制度,對會員公司的要求較高,包括會員公司的市場銷售計劃、產品價格和實際操作等,都高于《直銷法》的要求和約束,因此只有較大且正規的公司才可成為該協會的會員,直銷協會會員公司的銷售額,占馬來西亞直銷總銷售額的60%以上,所以,可以說,直銷協會會員公司的情況,基本上代表了馬來西亞直銷業的基本現狀。該協會每年綜合各會員公司的要求,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向政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并舉報違法情況,起到了上通下達的橋梁作用,

三、對兩國執法情況的思考及借鑒

(一)對多層次直銷的認識和監管

新西蘭和馬來西亞政府都認同多層次直銷,法律認

定多層次直銷為合法銷售行為,并對其進行規范和保護。而我國《直銷管理條例》規定。直銷企業支付給直銷員的報酬只能按照直銷員本人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收入計算,即只能單層次計酬,不能多層次復式計酬。《禁止傳銷條例》認定多層次復式計酬的直銷行為屬傳銷行為,為法律禁止。

我們在與新西蘭同行交流時有此共識:多層次直銷和金字塔銷售雖從字面上可以規范,但在實際操作中確實存在界限不易劃分的問題,特別是當金字塔銷售以商品的形式出現時,有時難以區分。且多層次直銷極易被傳銷分子利用,成為金字塔銷售的遮掩。因此,在我國當前市場并不十分規范且國民素質并不很高、消費者消費心理還不很成熟的情況下,禁止多層次直銷在當前是有必要且符合我國國情的。

(二)關于執法職能整合的問題

新西蘭和馬來西亞法律都賦予了金字塔銷售的監管部門獨立的有效執法權,特別是在調查取證時可以搜查扣押物證等一系列權力,來保證查清案件。而在我國。《禁止傳銷條例》規定工商部門為傳銷的監管部門,但在案件調查取證過程中,工商部門調查權在法律上還缺乏有效的保證,工商部門缺乏有效的手段。執法權力的分散,使我國的傳銷分子有空可鉆,他們往往把重要的證據都隱藏于營業場所以外的地方,因此許多傳銷案件如沒有公安部門的介入,很難查清其違法事實。工商部門不能隨意進入民宅,沒有搜查權,沒有拘留權,往往你前腳進公司檢查,傳銷分子后面馬上回家轉移證據,最終只能因沒有足夠的證據而使案件不了了之。因此。就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希望政府部門能整合執法權力,工商、公安、商務部門能互通情況,聯手執法,以保證傳銷案件順利查處,才能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三)關于冷靜期的思考

馬來西亞《直銷法》規定了冷靜期的條款,頗有啟發。冷靜期是消費者或參加者自簽訂直銷合同之日第二天起十個工作日內,不付貨款,直銷商暫不提供商品和服務,即這段時間內參加者可以終止合同。《直銷法》第2條解釋中規定了十個工作日的冷靜期條款并在第26條中規定買方可以在冷靜期內任何時候以規定的通知書通知賣主取消合同,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利益,使消費者在冷靜后有反悔的余地,避免出現誤導和高壓銷售。在我國購買者被騙人會或購買產品后一旦覺醒想追回資金時,往往已來不及了,之后找政府投訴往往又沒有相關的法律規范。冷靜期可以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因此,冷靜期條款對我國當前制止以欺詐、誘購形式的傳銷,減少社會矛盾和減輕政府的壓力是行之有效方法,值得借鑒。

(四)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推動行業自律

在馬來西亞。直銷行業協會作為政府和直銷企業間的橋梁,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建立直銷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發展”的作用,也是各國成熟市場較為普遍的做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成熟,《直銷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直銷市場將會不斷發展。建立直銷行業協會將會是直銷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應當大膽借鑒國外成熟市場的做法,建立直銷行業協會,充分發揮其行業自律、自我規范及其上通下達的橋梁作用,促進我國的直銷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

(五)順應經濟全球化趨勢,加強國際間的執法合作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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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誘人的宣傳,這樣快速致富的捷徑,讓很多人心動,眾人趨之若鶩,一哄而上,紛紛出錢購買,有些人甚至掏空多年的積蓄,去購買這些可以讓他們快速“致富”的被子、床墊。

“今后凡是有人購買被子,會員都能獲得現金40元,最多提取96次。一單穩賺1240元。”如果這家公司的說法真能兌現,那么不需要很長的時間,這家公司將能制造很多的“百萬富翁”,創造一個令人咋舌的“致富神話”。

可是,當有些人掏空所有積蓄去搶購這些神奇的被子、床墊時,他們從來沒有想過,神話的另一層含義是,在現實中永遠不會發生。

據事后統計,維萊特爾斯(北京)公司的行為導致受害者遍布北京市9個區縣,投資最多的達到30多萬元。目前,已經查明的涉案金額約100余萬元。

這個“致富神話”到最后被證明終究只不過是一場裸的新型傳銷騙局。

快速“致富”的保健床墊

“致富神話”的開端始于一家叫做維萊特爾斯的公司。

2009年,遲桂斌注冊了維萊特爾斯(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并擔任公司法人。在2010年之前,這家公司只是經營一些安裝燈具、做廣告之類的小業務。但是,一個電話改變了這家公司的命運,也改變了遲桂斌的命運。

2010年二三月份,遲桂斌和徐世林通了一個電話,徐世林是遲桂斌2001年在鄭州干傳銷時認識的,當時,遲桂斌被人騙去鄭州做傳銷,投的所有錢沒有收回來,傳銷又被查封了,遲就回了承德。但此后他們一直保持著聯系。2009年,通過老鄉,遲桂斌又和徐世林聯系上了,通電話的時候,不知是誰偶然說起做“直銷”很賺錢,經過一番商議,雙方一拍即合,達成了做直銷的想法,一個在他們看來完美的直銷計劃就這樣產生了。

“我當時對徐世林說由我出錢進被子,他負責擬定制度、講解。后來,他找了第一批八九個人,我們就開始干起來了。”遲桂斌后來向辦案人員供述。

2010年4月,遲桂斌開始經營他的“直銷”,產品是一種叫托瑪琳的保健被。按照相關宣傳材料:客戶花2600元買公司一單,一單給一床被子后成為公司會員,會員每介紹外人來購買一床被子就可以拿到相應提成,提成積累至3750元為止。即相當于2600元買了一床被子,介紹夠人就能得3750元,多賺1150元和一床被子。

剛開始,他們以維萊特爾斯公司的名義在北京昌平回龍觀做直銷,公司成員主要有遲桂斌、徐世林、賈忠平、王亭亭等。2010年5月,因為被工商局處罰,他們曾經停業了一段時間。7月,由于沒通過工商局的年檢,他們又以美國意創的名義繼續出售托馬林被子。

與此同時,為了顧及昌平、回龍觀等地區,他們設立了大區經理,大區經理就在家里辦公,為了能增加銷售,大區經理負責直接銷售產品,一床被子可以提成20或50塊錢。大區經理把買被子人的信息報到公司,最后由徐世林計算如何瓜分利潤。

“這個經營模式是徐世林定的,他跟我這么說的。實際怎么操作我不太清楚,我就只管進貨、發貨,具體經營上都是各大區經理操作。貨是從天津一個叫顧強的人那里進的,顧強是我聯系的,被子100多到350多不等。”遲桂斌說。

8月,維萊特爾斯公司的制度作了一些改變,公司只負責供貨,一床被子公司收600元錢。“各大區經理都是各自經營,后來他們也沒再給公司打錢,也沒有人要被子,實際上等于跟維萊特爾斯公司已經沒有經濟往來了。9月份之后收的客戶的錢都是大區經理自己收錢自己支配。出了問題9月份之后算各大區經理自己的,9月份之前出的問題是我的。這件事從頭到尾我掙了20多萬,不到30萬。”遲桂斌說。掙來的這20多萬,他自己又加了一些,買了一輛奧迪A6車。

受害者變身大區經理

2010年9月,由于維萊特爾斯公司在北京的直銷業務無法再經營不下去,遲桂斌便將公司經營地點轉移到了河北,但他并沒有放棄北京這個巨大的市場,他從會員中物色了一名外地來京經商的女子負責北京地區的傳銷活動,這個人就是焦慧慧。

40多歲的焦慧慧在卷入這個傳銷組織之前,在北京市石景山區模式口經營著一個小商店。

2010年5月2日,徐世林找到彼時正在開保健品店的焦慧慧,動員她銷售托馬林保健品,徐世林告訴她,他也在做這個生意,但現在底下沒有單,要做到十單他才能激活,激活后維萊特爾斯公司每天會給他770元,很賺錢。經過徐世林一番動員,焦慧慧覺得這其中有很大的利潤,徐世林說的托馬林保健品也可以放在她的店里銷售,于是就跟徐世林去了回龍觀,在那里,她見到了一個叫徐艷紅的人。

在徐艷紅給給她講解了怎樣操作之后,焦慧慧開始明白,其實就是去賣被子。見有利可圖,焦慧慧當時就投了錢,購買了大約40萬元左右的單。但是,兩天之后,當她再次來到維萊特爾斯公司,卻被告知公司已經不運作了,她投的錢也拿不出來了。不甘之下,她找到時任公司總裁的遲桂斌討說法,“遲桂斌說以后開盤了再還我錢,那個遲桂斌還讓我當大區經理,以后可以分紅,見單就給我分二十塊錢,我為了把我投進去的錢拿回來,就當了北京區域經理。”焦慧慧供述。

焦慧慧當了北京區域經理之后,維萊特爾斯公司派46歲的北京人李先知和46歲的黑龍江人胡永榮分別負責講授規章制度和宣傳、向維萊特爾斯公司賬號轉賬。“有的買單人是通過我買的公司的單,這樣他們把錢轉到我的賬號上,我再讓胡永榮把錢轉給公司賬上,買單人買單時把自己的賬號提供給公司,公司直接把錢返到他們的賬號上。”焦慧慧供述。

按規定焦慧慧每賣出一單能拿30元報單費,如果是她自己買的,除了30元報單費外,還能拿每單40元的提成。為了能盡快賺到錢,她以自己和親戚、朋友的名字購買了二百多單,然后返的錢都返到她自己的賬戶上,僅以她自己的名義就購買了一百單。

事實上,焦慧慧剛開始銷售托馬林保健被時,大概六七天就可以分到一次紅利,但是慢慢的,分紅利的速度越來越慢慢了,十天半個月才分一次紅利,到了2010年10月中旬以后,干脆就不分紅利了。有買了公司產品的人問她為什么不分紅利了,她也不知道該如何回答,只能讓他們去維萊特爾斯公司找遲桂斌和徐世林,問的的人多了,她開始懷疑公司從事的可能不是正常的業務。但再找這兩個人時她們已經消失了。

問及她為什么不報案時,焦慧慧說是因為徐世林曾經發短信威脅她,“他說這件事我也是參與者,如果不報案他就把錢還給我,我就沒敢報。”她說。

新型傳銷來襲

北京市石景山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萬建成告訴記者,最初公安機關移送案件時,定性的是“集資詐騙”,嫌疑人則自認為是“直銷”。檢察官經過反復探討作案方式,最終認定為新型傳銷案件。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中“傳銷”的定義,在這個條例中對傳銷進行了一個概念的定義: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此外,在《禁止傳銷條例》中,反復提到“層級關系”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系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與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傳銷。

在該案中,維萊特爾斯公司層級關系特征表現得非常清晰:第一層,遲桂斌,維萊特爾斯公司法定代表人,傳銷團伙總負責人,掌管資金和返利操作;第二層,焦慧慧、胡永榮、李先知等人員,傳銷團伙骨干,負責組織北京地區的傳銷;第三層,報單員,維萊特爾斯公司的會員本身也從公司購買產品同時發展下線;第四層,普通會員,維萊特爾斯公司的會員從公司購買產品期望返利但不發展下線。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概念的規定和對“層級關系”的界定,該案涉嫌傳銷無疑。

萬建成認為,該案反映出傳銷手段四個新特點:

一是利用注冊公司及虛構國外公司的名義,具有較大的欺騙性。焦慧慧等人自稱是維萊特爾斯(北京)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域經理,該公司與美國創意有限公司進行合作,借此抬高自己的身份地位。很多被害人正是基于對上述注冊公司、國外公司的盲目信任上當受騙。

二是以高額回報、快速回報為誘餌。焦慧慧等人宣稱公司有一種投資項目,投一單(2600元)即可獲得公司會員資格,不僅可低價(或免費)得到公司生產的保健產品,而且一周左右時間就能獲得高額返利(每單返1160元),如果不撤回本金就會一直返利。正是在這種高額回報、快速掙錢的謊言欺騙下,許多人多次投資并拉攏他人投資。

三是不強求發展下線。與傳統傳銷區別較大的一點是,焦慧慧等人在引誘他人開始投資時只談投錢即獲回報、多投多回報,不要求投資者發展下線。只有在投資者發現其承諾沒有兌現找他們討說法甚至準備退出時,才告訴投資者應繼續投資或者拉攏別人投資才能繼續得到返利,不強制要求發展下線。

四是形式更新,不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會員計酬或返利的依據。焦慧慧等人在給投資者進行計酬或返利的根據是投資者本人投資的數量,而不是其發展下線的數量。也正是這一點,很多受害人認為其不是傳銷。

承辦本案的檢察官關振海對記者表示,與傳統理解的以發展下線為特征的傳銷活動不同,該案中,焦慧慧等人在引誘他人開始投資時只談投錢即獲回報、多投多回報,并不要求投資者發展下線。但當投資者發現其承諾無法兌現找他們討說法甚至準備退出時,焦慧慧等人才會告訴投資者應該繼續投資,或者拉攏別人投資才能繼續得到返利。根據國務院于2005年頒布的《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都屬于傳銷行為。

關振海認為,該案除涉及行為屬于傳銷外,根據我國《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以下兩種行為也屬于傳銷行為:一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二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截至記者發稿日,該案仍在審查過程中。

傳統與新型傳銷模式對比

傳統

通常對會員進行集體封閉式瘋狂洗腦;

要求會員瘋狂發展下線;

從下線身上賺取“人頭費”,只要下線有業績,自己就有提成,對提成次數沒有限定。

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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