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個人履職報告匯總十篇

時間:2022-11-19 18: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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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個人履職報告

篇(1)

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實施方案 為加強法官隊伍的職業化建設,建立符合審判規律的審判組織形式,增強法官的責任感和榮譽感,調動法官的審判積極性,提高審判質量和效率,確保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以及本院制定的《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實施細則》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目的意義 通過主審法官的選任,推行法官員額制,把具有較強審判業務能力和水平,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進取精神的法官選撥到主審法官這一重要的崗位上來,充分挖掘現有審判資源的潛力,調動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實現責權利的有機統一,進一步提高審判工作的質量和效率,形成新的公正、高效、有序的審判運行機制。 二、選任主審法官的基本原則 1、依法實施原則; 2、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3、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 4、優勝劣汰,動態管理的原則; 三、主審法官的任職條件 主審法官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遵守憲法、法律和本院規章制度,嚴守審判紀律,嚴格依法辦事,秉公執法,清正廉潔,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2、已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并符合法官任職條件,或者系本院審判員。 3、有較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能夠運用所掌握的法律專業知識解決審判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能夠熟練主持庭審活動,并有較強的語言表達能力和文字寫作能力;能夠規范、熟練地制作法律文書。 4、所承辦案件無重大差錯,無違法違紀行為。 5、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審判工作。 6、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領導機構 主審法官選任工作由本院黨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政治部、縣人大、縣紀委,縣組織部、縣政法委的參與、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 五、主審法官的職數 按縣人民法院所擔負的三大審判任務,主審法官分為刑事主審法官,民事主審法官,行政主審法官三類;全院設主審法官的職數為8名,其中刑事主審法官2名,民事主審法官6名,行政主審法官由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從民事主審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非經考試任命,不享受主審法官待遇。院長、副院長、審委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擔任主審法官的,每年承辦案件數不得低于同類主審法官的平均辦案數。 六、主審法官的選任程序 1、設立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由院長業寧州任組長,政治處主任周明全任副組長,副院長王洪波、周汝康、王海明任組員,組成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 2、確定主審法官員額并公布。第一任主審法官的職數為8名,分為刑事主審法官和民事主審法官兩類。其中:刑事主審法官2名,民事主審法官6名,行政主審法官由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從民事主審法官中指定一人兼任。 3、報名。除院領導外,凡本院審判員均須報名參加選任;已通過國家司法資格考試并符合法官任職條件的人也可報名參加選任。 4、資格審查。由報名者填寫報名表,由主審法官領導小組公布報名和資格審查情況。 5、業務及綜合素質考試。主審法官考試分為業務素質考試、邏輯思維和口頭表達能力考試、庭審能力考試、公文寫作能力考試、裁判文書寫作能力考試共五場,總分100分。若報名參選人數達不到2比1的比例,在不違背《通海縣人民法院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實施細則》規定的選任主審法官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由主審法官選任領導小組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考試辦法,對考試內容和形式作適當調整。 ①業務素質考試。刑事主審法官主要考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證據理論及相關司法解釋;民事主審法官主要考民法通則、婚姻法、合同法、繼承法、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占總分的40%。由省高院政治部負責出題和評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負責監考。 ②邏輯思維和口頭表達能力考試。收集一定數量的題目,內容涉及案例、政治、外交、文化娛樂、同事關系、上下級關系、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等方面。由應試者抽簽定題后,考慮5分鐘,即席發表對問題的看法。考評組對應試者的思維敏捷性、社會生活經驗、邏輯思維能力和口頭表達能力作出綜合評價,占總分的10%。考評組成員由市中院政治部從本市兩級法院中指定五名優秀法官,會同本縣人大、紀委、組織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組成。

③庭審能力考試。選擇一部分本院受理的案件,由應試者開庭審理并公開當庭宣判。法庭審理結束,由考評組對應試者主持法庭審理的能力、庭審技能、感染力、語言表達能力等綜合素質進行評判,占總分的20%。考評組成員由市中院政治部從本市兩級法院中指定五名優秀法官,會同本縣人大、紀委、組織部、政法委各一名代表,共九人組成。 ④公文寫作能力考試。由應試者自定題目,寫一個工作報告、工作總結或工作方案,占總分的10%。由省高院政治部負責評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負責監考。 ⑤裁判文書寫作能力考試。第一,選一個案情復雜、事實和適用法律爭議較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決書;第二,選一個案情復雜,但事實和適用法律爭議不大的案例,制作一份判決書;第三,選一個案情簡單、事實和適用法律都無爭議的案例,制作一份判決書。通過以上三個判決書的綜合得分,作為評定應試者裁判文書制作能力的依據,占總分的20%。由省高院政治部負責出題和評分,由市中院政治部負責監考。 6、公布考試分數。 7、根據考試、考核、考察情況,公示擬任名單。 8、公布選任結果,辦理任職手續。 9、由本院院長頒發任命書。 七、時間安排 為加快推進以員額制為方向的法官職業化進程,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選任工作定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開始組織實施,于2003年12月31日前結束選任工作,當選的主審法官于2004年1月1日履職。報名及考試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八、第一任主審法官的履職期限 通海縣人民法院第一任主審法官的履職期限為三年,從2004年1 月1 日——2006年 12月31 日。履職期限內的主審法官擁有主審法官職權,履行主審法官職責,享受主審法官待遇,承擔主審法官責任。 九、主審法官的職權 1、獨立審判權。主審法官擁有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非法干預的職權。在獨任審理的案件中,主審法官對最終的裁判結果有決定權;在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中,主審法官有獨立發表個人意見的權利;在審委會討論案件的過程中,主審法官有保留個人意見的權利。 2、組織管理權。主審法官有權組織本審判單元的審判管理工作,有權指令法官助理完成庭前的準備工作和庭后的善后工作,有權安排書記員的工作。 3、考核建議權。主審法官有權考核法官助理和書記員的工作,并有權建議獎懲、晉升或處罰法官助理和書記員。 4、主持庭審權。獨任審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審法官主持;合議庭審理的案件,一律由主審法官擔任審判長。 5、簽發文書權。非經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一律由承辦的主審法官簽發法律文書。 6、建議討論權。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合議庭意見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承辦案件的主審法官有權按多數人意見作出決定,或者依法報請分管院領導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 十、主審法官的責任。 1、獨任審理的案件,由主審法官對案件的審判程序,確認事實和裁判結果依法承擔責任; 2、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由合議庭對案件的審判程序,確認事實和裁判結果依法承擔責任;對于應由合議庭承擔責任的,擔任審判長的主審法官應承擔主要責任,堅持正確意見的主審法官可免除責任。 3、由審判委員會決定的案件,獨任審理的主審法官或參加合議庭的主審法官有過錯的,視情況確定責任。 4、主審法官在審判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審判紀律且造成一定后果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5、由于主審法官對法官助理、書記員管理不嚴,指導不力,監督失控,致使法官助理、書記員在審判工作中犯有重大過錯,除由本人承擔責任外,主審法官視情況承擔相應責任。 6、主審法官應按期完成分管院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拒絕工作或消極應付工作的,按不履行工作職責從嚴論處。 十一、主審法官的免除 1、因任期屆滿而免除的; 2、因主審法官自身過錯的法定原因被免去法官職務的; 3、因違法審判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 4、因在審判工作中有重大過錯,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5、因在法官年度工作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 6、因身體狀況難以繼續履行主審法官職責的; 7、因本人提出辭職,并被批準的; 8、因工作需要調離審判崗位的; 9、其他不宜擔任主審法官事由的; 因第2至第4項所列情況,被免去主審法官職務的,三年內不得再參加主審法官選任。 十二、主審法官的補缺 1、主審法官實行三年一屆,每任必考的制度; 2、因任期未滿,有主審法官中途辭職、免職或調離的情形發生時,主審法官領導小組可以本屆主審法官考試排名為序,依次替補;補缺的主審法官,履行主審法官職責,承擔主審法官責任,享受主審法官待遇。 3、補缺的主審法官任期為本屆未滿的期限。 4、因特殊原因未依次替補,而由主審法官領導小組指定的主審法官,履行主審法官職責,承擔主審法官責任,不享受主審法官待遇。 十三、主審法官的待遇。 1、政治待遇:被選任為主審法官的,在部門領導職務空缺時,作優先考察人選。 2、經濟待遇:(1)主審法官享受一切正常的工資職級待遇;(2)按《第一任主審法官崗位責任制考核辦法》考核合格的主審法官,可享受每年1.5萬元的崗位責任津貼。 十四、其它 本實施方案由院黨組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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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我是知識產權和涉外商事審判庭伍峻民,今天在此提交我的辭職報告。關于辭職報告背后個人的想法,我想用10年、選擇、0三個關鍵詞來進行匯報。

第一個關鍵詞10年。

從2006年我通過全省法檢招考被錄用到望城區人民法院起,到現在的2017年已經有了10個年頭。10年的沉淀,完成了我從一個門外漢到一名法官的蛻變。2010年初,我從望城區人民法院調至本院知識產權和涉外商事審判庭工作,從2010年6月我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開始辦案,到現在經過了6個年度。現將6年來的辦案情況匯報如下

(一)辦案數據統計(根據數字法院的統計數據)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XX年

2017年

收存案數

47

112

105

127

148

144

結案數

28

79

82

77

113

115

結案排名

1

1

1

3

1

5

(二)辦案所獲成績

1、承辦的尚杜拉菲特羅茲施德民用公司訴深圳市金鴻德貿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醫藥集團健康產業發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10大案件》,并入選2012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承辦的株洲千金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訴殷永球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入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3、承辦的湖南省新晃縣龍腦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訴被告楊國峰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入選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4、承辦的懷化正好制藥有限公司與湖南方盛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一案入選《20XX中國法院十大創新性知識產權案件》。

第二個關鍵詞選擇。

有人說,你選擇離開,真佩服你的勇氣。其實,我個人認為,這樣的選擇,并不是如大家所認為的我是一個多么有勇氣的人。這么多年的辦案,相對于剛任命的法官來說,無疑多了一份經驗,但每每一個判決書要新鮮出爐時,我的內心無不是戰戰兢兢、如履薄冰,擔心雙方當事人的訴求有遺漏,擔心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有偏差,擔心文字上有差錯,這份小心翼翼,正面上可理解為責任,其實也反映著自己內心的脆弱。

2017年春節,從忙碌的工作崗位上回到鄉下老家與親人團聚,到家的第一天就病倒了,常年的勞累終于在突然的放松中爆發,整整七天的臥床,止不住的頭痛,讓我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與前者內心的恐慌不同,這次是對于生命的憂慮。在全市法院號召向將生命奉獻給法治事業的雨花區法院張虎學習時,我內心是悲慟的,這樣的榜樣也是讓我等身處審判一線的法官們倍感悲涼的。

白天開庭、晚上和周末加班寫文書、批改文書,已是生活的常態。兒子說,爸爸的愛好就是寫判決;妻子說,看到我最多的就是在書房加班寫判決的背影。工作的壓力,身邊最親近的人無疑首當其沖,負面情緒難以抑制地給予了他們。我擔心長此以往,家庭的穩定性難以繼續。

因此,無論怎么說,選擇離開,并不是我有多勇敢,相反正是我的種種脆弱,覺得難以承受作為一名人民法官面臨的種種壓力,所以我作出了這樣的選擇。人生處處都面臨危機,留下與離開都需要付出自己的勇氣。

第三個關鍵詞0。

2017年,我42歲,離開熟悉的審判臺,一切清零。職業上的清零,也意味著各種保障的清零。兩手空空地進入法院,兩手空空的離開。房貸的壓力,職業前景的未定,但既然選擇了遠方,便只能風雨兼程。前央視主持人張泉靈在辭職日記《我的后半生》中寫道,42歲雖然沒有了25歲的優勢,可是再不開始就43了。

0并不代表著一無所有,0是起點,便是你踏上征程的初心。0是起點,也便是告訴自己,站在0的位置,便是擁有無限機會的開始。

往后的日子,因為職業的限制,曙光中路289號注定成為封存的記憶,這里有我追逐的法治夢,所有青春燃燒的日子也將定格在這里。我覺得自己對得起所服務的每一位當事人,組織安排的每一件工作任務也都有一個圓滿的完成,以后我定會更加默默關注長沙中院這個我們大家一起奮斗的家。

篇(3)

一、今年深化司法監督工作的主要特點

(一)把握了指導思想的一貫性。本屆以來,省人大對公檢法司機關陸續開展了修改后的刑訴法執行情況的監督、規范執法公正司法情況的監督。今年,根據省委、省人大主要領導的要求,對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情況深化監督。在連續三年的專項監督中,每年確定一個主題,循序漸進,由淺入深,全面促進我省的司(執)法工作更加規范公正,把握了司法監督指導思想的一貫性,體現了廣大人民群眾對公檢法司機關的要求和期待。

(二)把握了工作推動的協同性。全省人大系統和公檢法司機關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協調聯動,配合默契。省人大內司委深入多地開展調研,先后召開三次全省人大內司工作座談會進行專題研究,并通過實地檢查、工作簡報等形式,指導各地把握節奏,協同推進。省法院、檢察院和公安廳、司法廳分別運用案件評查、專項督察、執法考評等方式,指導各地開展自查自糾,邊查邊改。與此同時,各市、縣(市、區)制定方案,深入推進,在貫徹省人大部署要求的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堅持多措并舉。杭州市將深化司法監督與反貪反瀆、經濟犯罪偵查等專項監督工作相結合;寧波、舟山市與法官、檢察官履職評議工作相結合;溫州市突出立案和執行兩個重點問題、金華市突出主要業務部門和基層庭隊所兩個重點對象開展監督;湖州市專門組織了關注公正司法、代表一線視察活動;嘉興、衢州市深入市縣司(執)法基層單位逐個聽取意見;紹興、麗水市列出問題清單進行“健康體檢”;臺州市早謀劃早部署,嚴格督促自查自糾工作。各市人大工作各具特色,效果逐步顯現。

(三)把握了深化監督的創新性。一是堅持問題導向。各級人大以發現問題、梳理問題、指出問題、督促整改問題為重點,深入推進司法監督工作。情況反饋后,公檢法司機關普遍認為,指出的問題實事求是,客觀實在,對推進公檢法司機關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表示認真整改。二是改進調研方式。既有面對面聽取公檢法司機關的匯報,又有背靠背征求紀委、政法委、等部門的意見;既直接聽取律師、基層干部群眾、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建議,又深入實地了解監獄服刑人員、社區矯正人員、看守所羈押人員的反映,獲取了大量第一手資料,增加了調研的實效性。三是把握關鍵環節。在調研的基礎上,內司委分別上門召開座談會,向公檢法司機關主要領導當面反饋調研情況,對成績充分肯定,對問題直接指出,意見建議實實在在。公檢法司機關向常委會的專項報告,不講常規工作,而是就反饋問題的整改情況向常委會作報告,隨后進行滿意度測評,目的在于進一步促進整改。

(四)把握了代表參與的廣泛性。全省人大在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中,注重發揮省、市、縣三級人大代表的主體作用,廣泛征求代表意見建議,積極邀請代表參與調研活動。省人大內司委在代表履職平臺上向省人大代表發函征求意見,并對征集到的意見進行認真梳理和吸收。每次調研活動,都邀請當地三級人大代表參加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廣大代表對深化司法監督工作也給予了大力支持,有的省人大代表全程參與了省人大內司委在當地組織的調研活動。

(五)把握了問題整改的實效性。省人大內司委向省公檢法司機關反饋意見后,省法院、檢察院、公安廳、司法廳即認真研究,有的當場作出分工,有的專門召開黨委會和全省電視電話會,研究整改舉措,分解落實任務。反饋至今不到2個月,整改工作初見成效,對一些能夠整改的問題立即進行了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問題也落實了責任,列出了計劃。深化司法監督工作開展以來,省法院、省檢察院聯合出臺了法官檢察官從嚴管理七條規定;省法院開展了千名律師民主測評活動,出臺了《關于進一步依法保障律師執業的措施意見》;省檢察院圍繞涉案款物清理、律師會見制度落實等重點問題,對11個市檢察院和20個縣級檢察院進行了專項督察;省公安廳修訂完善了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實施辦法;省司法廳會同公檢法出臺了《關于社區服刑人員收監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二、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基本情況

(一)主要成效

調研中,各方對近年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取得的成績給予了充分肯定。

1.隊伍素質有提升。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加強對司(執)法工作人員的學習培訓和教育引導,不斷提高隊伍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通過“三嚴三實”等主題教育活動,引導司(執)法工作人員強化紀律意識,積極踐行司(執)法為民宗旨。加強廉政警示教育,督促司(執)法工作人員嚴守鐵規禁令,切實改進作風,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2.制度建設有深化。公檢法司機關重視制度建設,努力把司(執)法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切實規范司(執)法行為。結合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規范。法院系統探索建立科學量化的案件質量監管機制,針對辦案涉及的各個環節,自動生成辦案數據 “體檢表”,運用大數據分析辦案中可能存在的問題。檢察機關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積極推廣客觀性證據審查模式,轉變司法工作人員辦案方式,規范辦案行為。公安機關圍繞“又好又多”執法辦案體系,以執法規范化工作為抓手,規范執法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及時出善有關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和罪犯獎懲考核辦法等規章制度,指導執法實踐。

3.司(執)法公開有推進。省法院高度重視“陽光司法”,連續幾年請第三方機構對全省各級法院司法公開工作進行評估,并公布結果。在中國社科院2015年中國司法透明指數評估中,浙江省高院、寧波市中院、寧波海事法院均列全國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海事法院榜首。檢察機關著力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檢察”機制,推進互聯網上案件流程信息公開、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等機制,邀請人大代表和社會公眾開展檢察開放日活動,推動檢務公開。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行警務公開、獄務公開,開發執法辦案信息公開查詢系統,方便群眾及時了解執法辦案信息。

4.司(執)法保障有加強。公檢法司機關通過加強硬件設施和信息化基礎設施的建設,強化司(執)法保障,規范司(執)法行為。法院系統扎實推進“浙江法院互聯網+審判”改革項目,“點對點”網上查控財產執行機制、網上司法拍賣機制、數字化法庭改革等多項措施,已經運行。檢察機關加強辦案工作區建設,完善同步錄音錄像設施,用技術手段規范自偵工作。公安機關大力推進辦案功能區建設,不斷規范辦案區的設置、管理、使用。司法行政機關全面深化智能化現代文明監獄建設,對監管區域、執法崗位的視頻監控實現了全覆蓋,同時積極推進縣級社區矯正指揮中心和執法大隊建設,不斷完善監管教育幫扶體系。

(二)主要問題

調研中,各方也反映了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省人大內司委針對公檢法司的具體情況,分別作了梳理,經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已當面作了反饋。歸納來看,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司(執)法理念有待進一步端正。一些基層司(執)法工作人員仍然存在重實體輕程序、重打擊輕保護、重辦案輕規范、重口供輕其他證據的問題,適應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司(執)法理念還需要進一步轉變。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為民服務意識還不夠強,工作不夠細致,作風不夠深入,律己不夠嚴格,影響群眾對司法公正的認識與認同。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執法不夠嚴格,程序不夠規范,簡單就案辦案,辦案社會效果不佳。

2.嚴格、規范司(執)法有待進一步加強。一是有的公安辦案人員調查取證不夠細致,證據收集保存不夠全面規范,有的基層公安機關辦案工作區使用不夠規范,有的對律師執業權利的保障還不夠到位。公安協輔警人員數量眾多,素質參差不齊,問題反映較多,影響了公安整體形象。看守所對入所羈押人員以健康為由拒絕收押的情況依然存在,有關方面對此反映強烈。二是有的基層檢察人員在辦理自偵案件時,沒有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正常的休息時間,同步錄音錄像規定的執行還不夠嚴格,職務犯罪案件律師會見難的問題反映也較多。三是有的法院立案登記標準的執行不夠統一,立案難現象依舊存在。民事執行工作意見反映比較集中,法院的案件執結率與群眾的實際感受相差較大。四是有的基層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理念還有待進一步轉變,社區矯正工作措施手段還較為單一。此外,基層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考核工作反映也比較多,有的為了完成考核任務,忽視執法過程的規范,影響執法質量。

3.廉潔司(執)法的標準有待進一步提高。公檢法司機關經過多年努力,采取多種措施強化管理,加強廉政建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調研中大家也提出,公檢法司機關隊伍龐大,管理難度大,面對日益復雜的社會環境,廉政風險也不容忽視,少數司(執)法工作人員身份意識欠缺,與當事人交往過密,辦理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的情況依然存在,有一定數量的司(執)法工作人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刑事和行政處分。據省檢察院提供的數據,2013年至2015年6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查處公檢法司機關工作人員涉嫌職務犯罪163人,其中,貪污賄賂犯罪62人,瀆職侵權犯罪101人。公檢法司機關內部也各自立案查處了一定數量的違法違紀案件,涉及、失職瀆職、違反工作紀律、違公德等幾個方面。

三、進一步推進依法履職公正司(執)法的意見建議

(一)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規范和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永恒追求。要切實加強隊伍教育管理,建設一支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法治的隊伍。一是提升思想理念。要繼續深入學習黨的十、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繼續深化“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大力提升隊伍的政治思想素質、法治理念和宗旨意識。二是提升司(執)法能力。要繼續加強法律和業務學習培訓,進一步提高隊伍的職業化、專業化水平,轉變執法理念,提高辦案能力,要切實加強對下指導,認真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和新類型案件,提高解決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加強人才梯次配備,促進隊伍良性發展。三是提升職業道德。要加強教育引導,樹立法律信仰,增強職業榮譽感。要從嚴管理隊伍,牢固樹立底線和紅線思維,嚴格防止與當事人、律師的非正常接觸,嚴格約束業外活動,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要認真剖析違法違紀案例,舉一反三,用身邊人身邊事教育隊伍。

(二)進一步強化制度落實。通過多年的努力,公檢法司機關各項工作的制度日趨完善,關鍵還是要狠抓落實。一是加強制度學習,要通過學習讓每個人對各項制度了然于胸、內化于心。二是規范制度落實,要切實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同一事項要盡量統一做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執行異化。三是強化落實責任,要建立健全制度落實責任制,執行不力的要嚴肅追究,以切實強化制度執行力。四是強化監督推動,要通過內外部監督機制,切實推進制度落實。

(三)進一步深化監督管理。要按照中央的要求,結合司法體制改革工作,推動體制機制完善,提高工作實效。嚴格落實司(執)法責任制和內外部人員干預執法辦案登記報告等制度,加強監督制約,高標準嚴要求,切實規范司(執)法權力的配置和運行。一是要完善內部監督管理機制,加強上對下的監督管理,落實后置環節對前置環節的監督制約,實現司(執)法的全過程留痕。要認真研究考核評估工作,科學設定考核內容,消除消極因素,發揮積極作用。二是要完善公檢法司機關之間相互監督制約機制,按照刑訴法規定要求,建立健全相互間科學的配合和制約機制。三是要進一步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敢于監督更要善于監督。四是要健全制度、暢通渠道,自覺接受外部監督。

篇(4)

(一)法官職業保障含義

法官職業保障似乎是個常說常新的概念,到目前為止,似乎沒有一定確切的定義,比較典型的定義是"所謂法官職業保障,是指法院通過法官職業化建設,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職業保障體系和運行機制,全面落實法律賦予法官的職業權力和職業地位,從制度上確保法官依法獨立公司地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同時,依法保障法官的職業收入,保護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利益,增強法官職業的尊榮,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還有一種概括式的定義:法官職業保障制度是指一個國家為了保障法官能夠獨立公正,不受任何干涉而依法裁判所制定的關于法官身份、地位、經濟、教育、監督以及安全等保障的一系列保障措施的綜合。

(二)法官職業保障內容

就法官職業保障的內容,現有觀點莫衷一是,概括起來有如下觀點:第一種觀點王利明先生認為,身份保障和經濟保障是法官職業保障的重點。所謂身份保障是指法官一經任命,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被彈劾、免職、撤職;所謂經濟保障是指法官高薪制,在崗時給予高薪,退休時發放優厚的退休金。第二種觀點主張法官職業保障除包括身份保障與經濟保障外還應涵蓋政治保障、職務行為保障,政治上的保障,即法官依法獨立行駛審判權,只服從法律;職務行為上的保障,即法官在審判職能上從事的行為及發表的言論享有免遭指控和法律追究的權利。第三種觀點認為,法官職業保障包括職務保障、物質待遇保障和特權保障,其中職務保障、物質待遇保障與前述身份保障、經濟保障、職務行為保障內容相近。

(三)法官職業健康保障合理性、正當性與合法性

職業保障是一個充滿人文關懷的詞匯,讓從業者勞有所得、勞有所獲是其基本含義。"得" 與"獲"中包含物質基礎的基本供應與精神層面的高級滿足。具體到法官職業保障其應指通過法官職業保障制度與體系的建立與健全使法官群體通過執業可以維持并提高自身的物質生活水平,可以從執業過程中體會、感知職業榮譽感,進一步由物質生活的供給與精神生活的充實而提升做為法官的職業責任感,從而推動司法發展進程。而物質的保障也好,精神的滿足也好其大前提都是應是以人為本,這里我們可以認為是以法官為本,以法官為本首要之事即法官職業健康保障。法官職業健康保障應當包含法官身體健康保障與法官心理健康保障兩方面。身體健康保障是基礎,心理健康是關鍵。

法官職業健康保障的合理性,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推進,民眾法律意識不斷提高,加之經濟發展進入活躍期,訴訟案件近年來一直呈爆炸式增長,據南方周末記者統計,全國一二線城市法院法官的年人均結案量普遍高于100件。以20__年為例,北京市法官人均結案157件,浙江省148件,深圳市348件,而到了基層法院,平均數更大:上海閔行區280件,深圳寶安區高達409件,為廣東省的"結案冠軍"。 而北京高院2013年工作報告顯示,近五年來,北京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2085691件,比前五年上升23.8%。其中海淀、朝陽等法院,年受理案件數量都已經達到五六萬件,訴訟爆炸的局面已經持續多年。 而筆者工作所在法院20__年受理各類案件6714件,法官人均審理案件300余起,由此可見法官的工作強度非同一般,沒有健康的身體,何以定紛止爭?!隨著大量疑難、復雜、新類型的案件層出不窮及具體案件的審理難度的不斷加大,大量法律法規應勢而生,沒有健康的身體,何以不斷學習充電,提升理論水平,提高審判質量?!社會轉型期泥沙俱下,法官每天面對形形的誘惑,沒有健康的心理,何以不為外物所擾公正司法?!審理案件使法官常年穿梭于"罪"與"非罪"、"是"與"非"、合法與違法,法與理,法與情之間,終年纏繞于識別與判斷之中,沒有健康的心理,何以在信仰與現實之間自處?!將法官職業健康保障納入法官職業保障制度體系下其合理性不言自明。

法官職業健康保障的正當性。法官職業健康保障的直接目的是保護法官身心健康,保護法官人身權,確保法官職業良性發展,但其最終目的卻是維護司法公正。任何從業者不因職業而受到健康損害或承受巨大心理壓力,是從業者選擇職業的基本要求。法官職業亦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官是法律照進現實的重要媒介。法官身體健康才能有體力完成一個個案件審慎的調查、繁瑣的法律適用。法官心理健康、擁有正確的法律價值觀與道德觀才能使法律、法規如同螺絲般嚴絲合縫的嵌入千差萬別的個案螺母中。法官不是司法公正的決定性環節,但卻是關鍵性因素,而法官健康的身心是關鍵性因素的前提條件。

法官職業健康保障的合法性。我國將法官歸入公務員序列。《公務員法》在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條款中規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條件之一即為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成為公務員的必要條件是具務可履職的正常身體,那么進入公務員隊伍成為法官后,保證身心健康是該規定的合理外延。《法官法》第八條規定法官的人身、財產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護。這里的法官人身安全除了法官人身不受侵害外,其身體健康與心理健康也是該規定的應有之義。

二、我國法官職業健康保障現狀。

我國法官職業健康保障制度尚未建立,而法官的身體健康與心理健康狀況也不容樂觀:1、法官身體健康狀況堪憂。20__年6月安徽省鳳陽縣臨淮法庭審判員趙家忠因過勞染病去世;20__年11月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譜區人民法院法官陳水根因工作勞累過度引發腦干出血去世;20__年4月湖南省安鄉縣法官彭順安趕寫法律文書時突發腦溢血去世;20__年6月 廣東省英德市(縣級市)法院

院長梁建平因過勞猝死; 20__年11月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孝陵衛法庭法官王輝在辦公室因勞累去世。2、法官心理健康問題日漸突出。20__年,寧夏回族自治區通過對全區政法干警進行問卷調、個別訪談,發現干警心理壓力指數明顯高于一般人群,整體心理健康水平偏低,有50%至60%的干警存在心理問題。2013年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對該院87名一線法官的心理狀況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22.3%的法官具有明顯強迫癥狀,25.3%具有明顯抑郁癥狀,20.7%具有明顯焦慮癥狀;還有些法官表現出不同程度的疲勞、心理壓抑、擔憂、不安、情緒低落。20__年3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法院法官劉立明寫下"工作壓力大,很累,不如死了算了"后自殺身亡;20__年9月 浙江省高院副院長童兆洪自殺身亡,經證實其長期患有抑郁和焦慮癥;20__年11月 廣東省江門市中院法官李步安留下遺書"對不起,我好累"后自殺身亡。

三、解決途徑構想

(一)原因分析

上述一組組的數據讓人心痛、一項項調查另人揪心。一名法科學生成長為一名合格的法官,一名合格的法官進步為一名優秀的法官,其過程是漫長的,此間其個人、家庭、社會、司法系統都付出了巨大的時間與經濟成本,然而,轉瞬間被家庭與社會寄予了無限希望的人灰飛煙滅,原因何在?什么成為他的不能承受之重?"蓮發藕生,必定有根",筆者認為法官健康情況堪憂是外因與內因兩方面長期作用的結果。

就外因而言,一是法官健康保障工作未引起重視。以筆者工作單位為例,每隔一年組織一次法官身體檢查,這樣兩年一次的身體常規檢查有些法官因為審理案件時間上的安排仍不能按時參加。筆者的工作單個處在江浙經濟發達地區,試想一下,如果是中西部偏遠地區的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因經濟、醫療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由法院組織法官常規體檢情況又當如何?二是案件數量激增,法官加班常態化,導致法官身體被動性處于亞健康。案件數量的不斷增加,使法官工作量加大,加之審限等有關程序方面的規定,要求案件在指定期間內完成,無疑倒逼法官占用休息時間閱卷宗、寫文書。常年累勞亞健康再所難免。三是行政事務與審判業務不加區分,法官分身無術。筆者學生時代在某基礎法院實習時曾聽法官感嘆過"如果法官只審案子就好了",當時不明其意,如今筆者工作于基層法院,對這句話有了深刻的理解,一名基層法官的日常工作概括起來林林總總竟可以羅列如下:收發證據、證據交換、接待當事人、案件評查、送達文書、調解息訴、政治學習、文明創建、宣傳報道、調研報告、撰寫論文、報送案例、保全執行、司法建議等。四是繁瑣的績效考核,平添法官心理壓力。20__年3月最高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其中案件質量評估指標包括11個審判公正指標、10個審判效率指標及10個審判效果指標。各地法院系統均比照此標準制訂法官工作績效考核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分解為受理量、結案量、發改率、調解率、息訴率、投訴率、審理天數等在內的考核權重,進行打分,每月一報,每季一評,半年一匯總,一年一總結。案件審理既要注重"質"更要注重"效"還要兼顧"量"。

就內因而言,一是法官缺乏對自身身體健康的重視。或因工作繁忙或因生活習慣,部分法官對于身體健康不甚關注。二是心理調整能力差,面對司法環境漸為復雜,民眾對司法期待與要求不斷提升的局面,部分法官心理壓力倍增,不能良好的調整下列關系:1、權力與利益的關系。經濟發展的必經階段是社會趨利心理盛行,手握審判權在工作中每每面對利益誘惑,部分法官難以找到平衡點,心理會產生變化,容易"河邊濕鞋"。2、責與權的關系。法官雖是行使審判權的主體,但維護司法公正亦是法官天然職責,所謂權力越大責任越大,權與責之間度的掌握在每一案件中都考驗著法官的智慧與心理承擔能力。3、法律與現實的關系。相信在絕大多數法官心中,法律是一種信仰,然而古往今來,信仰與現實從來都是有距離的,也正因如此信仰才美好,有時兩者甚至相背離。如何守護信仰,努力拉近信仰與現實的距離,對于法官而言絕不是一朝之力,而是需要法官有著強大的內心。4、法與情的關系。千百年來,華夏以禮儀之邦著稱,人情社會為我們的工作、生活帶來溫情的同時,有時也會產生巨大的內耗。法官在工作中,要處理與同事之間、與當事人之間、與相關部門之間的關系。法與情之間的選擇會讓法官勞神費力,疲于應對。三是克服自身局限性困難。公正司法要求做為感性與理性并存的有機體--法官,完全的從理性角度出發,是一件聽起來很美但實踐有相當難度的工作。這一過程法官要克服自身教育背景、性格習慣、價值觀等一系列感性因素,以一顆"世外之心"處理"涉世之事"對于一名法官而言有時并不能憑自律得以解決。

(二)解決途徑

內因是根本,外因是條件。內因決定著事物的根本屬性,外因推動發展。要想從根本上保障法官職業健康,有效維護司法公正,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方面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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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亭縣人大常委會機關為聯系村辦四件實事 甘肅省華亭縣人大常委會機關針對所聯系的安口鎮馬家堡村存在的實際問題,縣人大常委會主任與相關部門討論研究,并組織安口鎮、發改局、交通局、林業局、水務局負責人召開了幫扶工作現場會,確定落實四件實事:硬化馬家堡村新農村道路及8公里新馬路的橋梁、排洪渠建設,馬家堡村河堤治理800米,新馬路沿線路網綠色通道行道樹補植,馬家堡村環境衛生和小廣場建設及配套體育健身器材。目前,這四件實事都在順利進行當中。(朱 磊 夏廣靈)

靈臺縣人大代表為群眾措辦實事好事200多件 甘肅省靈臺各級人大代表積極參與“聯村聯戶,人大代表在行動”活動,開展為選民辦好事辦實事活動。居住在靈臺縣獨店鎮秋射村的市人大代表馬宏林,發揮自己精通磨菇栽培技術和有一定生產設施的優勢,動員指導本村困難群眾發展磨菇栽培這一產業,并為10多個困難戶免費提供菌種,幫扶他們解困致富;60歲的縣人大代表賈浩堂,鉆研果園管理技術,對本村1000多畝蘋果園逐樹進行查看,義務對拉枝不到位的拉技,對發生病蟲害的自己掏錢買藥防治。據統計,三個多月來,生產、工作在不同崗位的人大代表,發揮自身優勢,為群眾措辦各類實事好事200多件,受到人民群眾的贊譽。(朱景平)

玉門市人大代表傅志民幫扶2戶貧困戶10名貧困生 “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在甘肅省玉門市拉開帷幕后,市人大代表、甘肅廣金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西號鄉分公司總經理傅志民來到玉門市人大常委會機關,主動請求聯系幫扶2戶貧困戶、10名貧困學生。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當即協同玉門市六墩鄉昌和村為他選定了幫扶對象。在聯系戶高春生家中,少言寡語的傅志民表示計劃人均每年資助1000元現金用于學生的生活補貼,直至他們完成學業。在得知六墩鄉修建學校困難較多的實際情況,他當即表示捐部分教學設備和健身器材,用以改善該鄉辦學條件。(馬雪盈)

武山縣非公企業家代表在“雙聯”行動中建功立業 “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開展以來,甘肅省武山縣人大以“人大代表在運行”為載體,組織非公企業家各級人大代表投身“雙聯”行動。各位代表迅速行動,并根據不同情況制訂了各自的行動目標和具體任務措施,人大代表中涌現出了許多“雙聯”工作先進個人。省、市人大代表徐西倉出資55萬元,給聯系的山丹鄉魏家溝村6戶特困群眾修建房屋,解決了這些群眾的住房困難,籌措資金20多萬元、為魏家溝幫建占地1300多平方米的群眾文化娛樂廣場;市人大代表漆理明捐助山丹鄉任門村修建河堤款10萬元,建文化廣場投資28萬元,計劃續建投資25萬元,已投資13萬元修建竣工連心橋一座,擬捐資20萬元建設的馬力鎮北順村衛生所正在籌劃;市人大代表張春軍、縣人大代表張東強共同出資130多萬元,為城關鎮西岔村建設的群眾文化中心于4月底開工;市人大代表馬四武為李堡村幫扶戶李景峰墊資5萬元開了百貨商店,為李堡村劉應紅、徐德林各贈送水泥5噸,還為徐德林解決了低息創業貸款10萬元;縣人大代表包建平出資2萬元,給四門鎮四門村全長2300多米的巷道安裝了路燈,解決了群眾夜間出行不便的問題,據了解,由她出資為馬力鎮北順村修建的幼兒園,正在前期規劃之中。(田富有)

岷縣人大常委會召開“雙聯”人大代表在行動座談會 甘肅省岷縣204名人大代表中的黨員領導和干部職工代表94名,確定聯系貧困村88個,聯系貧困戶260戶,他們聯實情、出實招、辦實事、解難題,取得了明顯工作成效。為了把此項行動推向深入,縣人大常委會專題召開“人大代表在行動”座談會,進一步了解和掌握人大代表在“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中的工作成效和對此項工作的意見和建議。(盧劉盛)

定西市安定區人大常委會向特困戶印發《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一冊明》 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人大常委會結合“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政策宣傳工作困戶召集會議難、到會率不高,且難以通過一兩次會議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項政策的實際,設計編印了《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一冊明》。這本小冊子44頁,3.5萬字,內容包括致廣大農民朋友的一封信、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民情連心卡、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龍灘村聯系單位(領導)一覽表、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干部聯系特困戶一覽表、貧困村經濟社會發展基本情況、特困戶基本情況登記表、2012~2014分年度聯系計劃、干部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記錄、聯村聯戶為民富民行動政策摘編、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一百問、農村實用技術一點通等內容。(馬占忠)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審議警察法貫徹實施情況 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組織執法檢查組深入碌曲、瑪曲、夏河等縣,對全州貫徹實施警察法情況進行了檢查,并在州十四屆人大第三十一次會議上聽取審議了州政府的專題報告和執法檢查組的報告。在審議中,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完善工作機制,抓好制度落實,穩定、強化公安隊伍;加大經費保障投入力度,改善辦公環境,加強民警裝備配備;落實好公安民警的職級和待遇,特別是妥善解決瑪曲縣公安局騎警大隊待遇問題等七條意見。(梁民安)

蘭州市城關區人大常委會檢查城關區法院三項重點工作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人大常委會組成檢查組,采取實地察看、聽取匯報、座談等形式,對區法院三項重點工作(即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的開展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組對存在的案件量大、法官工作壓力大等困難和問題提出了以下建議:進一步完善民事案件速裁機制,對民事案件進行繁簡分流、急緩分類,從制度上推動當事人選擇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加強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聯系與配合,加強與行政機關、工、青、婦組織及社區等社會各方面的協調,形成調解工作的合力;開門接訪,帶案下訪,暢通渠道,切實解決尚存的少數疑難案件的屢訴屢訪;加強和改進執行工作,加大對不履行判決、裁定的處罰力度;完善執行公開工作機制,實現執行信息的網絡運行和監控,建立和完善社會整體聯動的執行威懾機制;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強化對審判活動的規范和管理,加強辦案監督,堅持重大疑難案件集體定案,防止因個人的偏見而導致實體裁判的不公。(楊學珍)

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調研游牧民集中定居工作實施情況 甘肅省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對全縣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實施情況進行了調研。調研組聽取了縣發改委和各鄉鎮關于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實施情況的匯報,并對每個鄉鎮1~2點進行了實地察看,對今后實施游牧民集中定居工程提出了意見和建議。(王 磊)

渭源縣人大常委會調研教師隊伍建設情況 甘肅省渭源縣人大常委會組織部分委員和縣人大代表,先后深入6個鄉鎮的16所學校,對教師隊伍建設情況進行調研。隨后召開常委會會議聽取了縣人民政府的匯報。委員和代表們在肯定全縣教師隊伍建設成績的同時,提出了拓寬高中教師用人渠道、加快職業中學建設步伐、建立健全教師隊伍合理流動管理機制、合理配置教師資源、提高對農村教師關注度的建議。(渭源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山丹縣人大常委會調研新型工業園區建設情況 甘肅省山丹縣人大常委會成立調研組,深入工業園區管委會、發改委、工信局以及部分企業和鄉鎮,采取聽取匯報、座談討論、征求人大代表及群眾意見建議等方式,對全縣新型工業園區建設情況開展了調研。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了建議:要進一步完善園區建設規劃,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強化招商引資工作,著力發展循環經濟。(趙文波)

隴西縣人大常委會檢查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貫徹實施情況 甘肅省隴西縣人大常委會組織部分常委會委員、人大代表,先后深入云田、菜子2個鄉鎮和百綠草業公司、渭河福利機械制造公司、匯豐農機公司3戶企業和縣農機監理站,檢查和了解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實施中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就法律宣傳深度和廣度不夠、對農機化投入不足、基層農機服務能力不足、農機化基礎建設和保障措施滯后、農機結構不盡合理(動力機械較多,配套農具少,小型機具較多,大中型機具少,低檔機具較多,高性能機具少)問題,提出:加大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的學習宣傳力度,為農機化發展營造良好氛圍;縣人民政府要把農機化發展納入全縣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編制隴西縣農業機械化發展實施意見;轉變政府調控方式,建立多元化政府投入機制;加強農機服務體系建設,提高農機化綜合服務能力等建議。(王占軍)

臨澤縣鴨暖鄉人大聘請代表當“三員”促進無職無權代表閉會期間作用的發揮 針對無職無權人大代表作用發揮不夠充分、履職意識不夠強的問題,甘肅省臨澤縣鴨暖鄉人大從促進全鄉社會矛盾糾紛化解、村務社務公開、維護社會穩定、增強無職無權人大代表的履職意識和積極性等方面入手,將66名市縣鄉人大代表中的30名無職無權人大代表分別聘請為村務政務監督員、矛盾糾紛調解員、工作信息員,使無職無權人大代表的職能作用得到有效發揮。(張自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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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勝俊院長最近指出,要堅持與時俱進,注重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完善工作機制,科學有效地防治腐敗,以更大的決心、更大的力度、更有針對性的措施,全面推進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

作為履行國家審判職能的人民法院,當前面臨著行使審判、執行及其他人財物管理職權的崗位及人員相對分散,廉政效能方面的風險更大、反腐倡廉形勢更加嚴峻任務更加繁重艱巨、廣大人民群眾對法院、法官公正廉潔司法的關注度和期望值更高等特點,為了能夠有效的遏制司法腐敗的產生,人民法院積極開展和實踐風險崗位廉能管理工作,將風險管理理論引入反腐倡廉工作實踐,對加強法院審判、執行等重點關鍵崗位廉政風險的防范工作有著重要作用和深遠影響。這也是深入推進人民法院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中的創新,是人民法院從源頭預防和懲治腐敗的一項新思路、新舉措,是貫徹落實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有效途徑和重要抓手,故而為進一步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促進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全面推進人民法院的風險崗位廉能管理體系的建設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推行風險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要求

(一)注重廉潔從政與效能的有機統一

堅持廉政與效能有機統一。要系統規劃,注重兩者的辯證統一、協調聯動和相輔相成,做到統籌兼顧、協調推進。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中,既要考核崗位廉政情況,又要考核崗位效能情況,形成既重廉又重效的良好氛圍。

(二)提高風險崗位廉能管理工作的操作性

通過采取經常性學習和溫馨提示等措施,切實加強廉政勤政教育、司法良知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線;要健全完善各項制度,將預防措施明確為具體工作任務,做到任務明確、責任到人,通過信息監測、定期自查和抽查等多種手段,對廣大干警的司法行為、制度機制落實、權力運行流程隨時進行監督,并采取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明察暗訪、投訴舉報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現問題、及時予以解決;要通過定期自查與階段性檢查相結合、動態考核與綜合評估相結合的方式,全面系統地考核評估風險防范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確保廉政風險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三)增強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的針對性

當前,法院正在深入開展“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我們要組織廣大干警認真學習、深刻領會王勝俊院長在全國大法官研討班上的重要講話精神,使廣大干警從思想靈魂深處解決“權從何來、為誰司法、靠誰司法”這一根本問題,對司法的人民性這一根本問題切實做到理論認同、感情認同、實踐認同,結合司法作風大檢查活動,認真對照、查擺、分析個人在思想認識、職業道德、履行職責、執行制度、敬業精神、精神狀態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按照職責要求和個人廉政意識實際,認真查找部門和個人的廉政風險點,有針對性地制定防范措施。

(四)注重法院廉政風險防范管理的前瞻性

要結合《案件質量責任追究制度》的貫徹落實,結合司法問責制度的推行,不斷完善法院廉政風險防范管理的范圍和手段,使司法改革的成果有機體現在廉政風險防范管理的發展和完善中。重點要研究建立違反法定程序過問案件的備案登記報告制度,加大對不當干預人民法院審判和執行工作的紀檢監察力度;健全舉報網絡,加強內外監督機制之間的信息溝通和相互銜接工作,全面推進人民法院黨風廉政建設。

三、風險崗位廉能管理體系的建立

(一)建立風險崗位排查機制

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使得人民法院的風險崗位無處不在,尤其是法官在行使職權的方式上相對分散,面對來自社會方方面面的誘惑更多,廉能風險顯得更加突出。建立風險崗位排查機制對廉能管理及預防司法腐敗有著重要意義。首先要做到的是理清權限,將法院的職權按照立案、審判、執行和人財物行政管理來劃分各自的崗位職權,再根據不同的崗位職責來明確相應的職權范圍及工作流程。其次,通過“自身找、相互幫、領導提、集中評、組織審”的方式,從思想道德、制度機制、崗位職責三個方面認真查找個人“廉政風險點”和“效能達標點”。個人簽訂《風險崗位廉能管理防范承諾書》,確定風險等級,建立干部職工風險崗位廉能風險庫。

(二)完善風險崗位監督機制

針對查找出的廉政風險點,根據各風險點的特點制定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從個人預防、法院內防、社會外防三個方面來建立風險崗位廉能管理網絡,加強對風險崗位的前期防范,中期監控,后期處置,強化對風險崗位的防范監督。首先,通過全面落實法院司法六公開制度,充分發揮各監督機構的監督作用,讓法院干警行使的每一項權力均處于陽光下。其次,加強違法違紀的反面警示教育,利用先進模范人物正面示范教育,對苗頭性問題及時制止并開展誡勉談話教育等途徑不斷豐富廉政教育的內容和形式,濃厚廉政文化氛圍,增強廉政教育的實際效果。第三,完善監督防范體制機制,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學習借鑒有益的反腐經驗,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有效管用的監管機制。并加強科技監督手段的運用,盡可能地讓干警的執法辦案過程可再現,可事后監督。

(三)推廣風險崗位預警機制

通過多渠道收集預警信息,加強信息分析、處置,確定預警對象,按照預警分級管理辦法及時有效地采取不同預案處置辦法,將廉能風險消滅在萌芽狀態。一是制定預警機制,對系統內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正之風,重大案(事)件暴露出的體制、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預警。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預警,并采取相應措施來解決預警出現的新問題。通過案件回訪、政風行風評議等方式,及早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把風險消除在萌芽狀態。二是實施動態預警,以特定對象和時段為重點,開展預警教育,在節日期間等敏感時期,通過發送公開信、廉政短信息,開展廉政談話等形式,有針對性地提醒廣大干警及其家屬嚴把廉潔自律關。三是創建廉政的家庭氛圍,向家屬詳細列出干部職工在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風險點,讓家屬明確家庭成員在工作中存在的廉政風險點,延伸廉政風險點防范管理的觸覺,使廉政風險點防范管理工作深入到每一個干警家庭,形成共同抵御風險,遠離腐敗的良好環境,筑牢廉政風險輔助線。

(四)完善風險崗位考核機制

主要采取單位自查、日常督查和年終檢查三種方式進行考核。將考核結果納入日常和年度績效考核之中。注重運用考核結果,進行獎優懲劣,責任追究。通過檢查考核,跟蹤督導,糾正問題,不斷總結實踐經驗,修正風險內容,完善工作措施。首先要逐步完善、嚴肅評估考核。在落實廉政風險點防范管理自查評估的基礎上,開展檢查考評,通過查看資料、群眾評議、重大案件回訪、政風行風座談會、明察暗訪等形式開展檢查,形成綜合評定意見,評估結果納入個人廉政檔案,作為評優評先、年度考核、干部任免使用的依據。其次要落實整改。經評估被確定為不滿意和不合格的,提出警告,并由相應的責任領導及時查找廉政風險點及防控措施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限時落實整改。第三要鞏固循環。廉政風險點防范管理年度考評結束后,對廉政風險點進行再檢查、再評析,補充完善并重新劃分等級,不斷修正和優化防范措施,總結防范管理工作經驗,檢查落實效果,在修正完善的基礎上,進入下一年循環工作流程,確保廉政風險防范管理工作長效化和持續有效的推進。

篇(7)

由于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逮捕條件規定過于原則,流動人口流動性較強,為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司法實踐中往往對流動人口刑事犯罪“夠罪即捕”,導致流動人口批捕率以及實刑率較高,而同等情形下,本地人員往往被取保候審和判處緩刑。為改變二者在法律適用上的不平等和實體判決不公正的狀況,2010年,懷柔區人民檢察院在對流動人口犯罪問題進行調研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了《流動人員涉嫌輕微犯罪不捕工作辦法》并積極探索和實踐輕微刑事犯罪不捕風險評估機制。通過設定四類十四項評估內容,高、中、低三檔風險值,以分數量化犯罪行為性質、犯罪嫌疑人個人情況、犯罪后表現及幫教條件情況等,按照最終風險得分情況來評判逮捕必要性并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自該機制實施以來,共對77名流動人員做出不捕決定,占不捕人員總數的40%,較以往15%的流動人員不捕率有了較大提高。實踐表明,除一例變更強制措施外,均做到隨傳隨到,保障了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經跟蹤發現,81%的涉案不捕流動人員被法院判處緩刑,12%被判處罰金,其余為不或被公安機關撤回,無一例判處實刑,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開展社區矯正巡回檢察,保障特殊人群管理監督到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社區矯正各執法環節依法實行法律監督。在走訪調研的基礎上懷柔區人民檢察院采取因地制宜、分片設立、巡回檢察、定期走訪的方式,在社區矯正人員相對集中的楊宋、湯河口等四個鎮鄉設立了社區矯正巡回檢察工作站,形成了以點帶面的巡回檢察工作格局。通過每月至少2次到工作站了解掌握工作情況、對社區服刑人員刑罰執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協助司法所等相關單位為矯正幫教對象解決實際困難等,深入推進社區矯正檢察工作開展。今年,懷柔區人民檢察院充分利用這一平臺,先后組織全區16個司法所開展社區矯正公開宣告接收規范化流程觀摩,在全市率先開展了對公開接收宣告環節現場監督模式的有益嘗試。在開展巡回檢察工作的基礎上,增設了“中途之家社區矯正工作站”,對本區所有回歸社會前進入“中途之家”的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和維權監督,切實增強社區矯正檢察監督工作實效。截至目前,協助相關部門共為全區15人辦理了低保,4人解決了住房,56人解決了就業問題,未出現“三無”人員和因生活困難引發的違法犯罪問題。北京市人大落實《訴訟監督決議》調研組此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

三、建立鄉鎮檢察聯絡室,延伸監督觸角實現檢力下沉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堅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實做到工作聯系在基層、調處案件在基層、化解矛盾在基層,積極探索派駐街道、鎮鄉、社區檢察機構建設”的要求,結合懷柔區域特點,2009年,懷柔區人民檢察院依托鎮鄉(街道)人大,建立了16個檢察聯絡室,由16個內設處室對口聯絡開展工作;2010年進一步規范和細化該項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的《檢力下沉意見》中關于檢察聯絡室應履行的7項職責任務,懷柔區人民檢察院依托檢察聯絡室開展的主要工作是:一是加強法制宣傳,深入推進檢務公開。二是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積極參與綜合治理。通過開展“三官(檢察官、法官、警官)下鄉參與綜合治理、檢察聯絡員參與社會管理、退休檢察官參與民調、檢察官監督社區矯正等活動,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整治。三是暢通聯絡渠道,自覺接受外部監督。懷柔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帶頭深入鄉鎮開展調研,全面掌握新農村建設的主要內容和工作重點。

四、打造大預防格局,積極服務區域中心工作

篇(8)

證明標準的含義及類別

 

1.證明標準的含義

 

證明標準是指利用證據對案件事實或爭議事實加以證明所要達到的程度。證明標準要解決的問題是證據到什么程度時,才能認定待證事實。

 

2.證明標準的類別

 

關于證明標準的類別,并未在現行法律法規中作具體規定,主要是訴訟法學理論界的一些標準。

 

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是指案件主要事實均有相應的證據證明,且證據之間及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沒有矛盾,或者雖有矛盾但能夠合理地排除。提供的證據相對于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而言具有一定的優勢幅度,足以使法官形成有利于本方的確信。這就要求一方達到比對方提供的證據更具說服力、具有合理可信度。

 

高度蓋然性標準是指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能夠作為真實并據此認識而安心地行動這一程度上的高度蓋然性。

 

從我國現行的三大訴訟法律體系來說,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最高,刑事訴訟要解決司法機關是否對被告人進行刑罰制裁的問題,出于對個人自由和權利的保護和防止濫施刑罰的目的,故而采用較高要求的證明標準,其要求是“排除合理懷疑”,即證據必須能夠排除對被告人無罪的合理懷疑,否則不能認為被告人有罪的事實成立。民事案件是平等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民事爭議。民事訴訟要求,誰主張誰舉證,對于一個待證事實,一方證據占有證明待證事實蓋然性上的優勢,法官就據此認定待證事實。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處罰案件是行政機關對于當事人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的行政制裁,雖然與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同屬法律適用的方式,但其具有專業性和效率性的特點。行政機關畢竟不是偵查機關,行政行為對效率的要求比較高,處罰作為維護秩序的手段,其時效性要求較強,因此,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標準介于排除合理懷疑標準與優勢證明標準之間。

 

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標準

 

1.行政處罰案件證明標準的含義

 

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處罰程序中利用證據證明違法案件事實和行政處罰程序事實所要達到的程度,也就是行政機關對待證事實進行認定的最低(必要)限度。

 

當用來證明一個待證事實的證據達到這個限度或者要求時’這個待證事實就成為法律事實,在法律上視為真實存在。行政處罰證明標準的確定是行政機關認定案件事實的前提。

 

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經得起行政復議的內部審查以及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因此,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標準應當與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的復議機關、法院采用的證明標準一致。

 

2.現行法律法規中對于行政處罰案件證明標準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第三十條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規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情形是“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主要證據不足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辦理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對案件進行全面調查,收集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第二項規定:“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是證據確鑿和證據充足

 

前述法律法規對于行政處罰案件作出了“以事實為依據”、“查明案件事實”以及“主要事實清楚、主要證據充足”等要求。“以事實為依據”、“查明案件事實”這樣的規定,并沒有為行政機關提供證明標準這一認定事實的最低限度。因為“以事實為依據”的要求在實踐中只能落實為“以認定的事實為依據”;而“查明案件事實”是對行政機關的最高要求,不是最低的限度。什么情況下算“查明案件事實”,還是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行政復議法》規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規定“主要證據不足”的,撤銷或部分撤銷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前述規定,如果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的事實被認定屬于主要證據不足,則行政處罰決定就會被行政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否定,進而被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法律從否定的角度明確了一個原則即如果主要證據不足,案件事實就不能進行認定。它告訴行政機關,當收集的證據達到一個最低程度,即“不屬于主要證據不足”時,待證事實就被法律視為真實,行政機關就可以認定事實了。這其實可以看作法律對行政處罰證明標準的規定。

 

行政處罰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當場處罰的情形除外),執法人員不是違法事實的直接感知者,對于執法人員來說,違法事實是永遠不可能重現的過去。對于未曾直接感知的過去,只能通過各種手段去認識和判斷,而這一認識及判斷過程所產生的結果,嚴格地講不是事實本身,而是一種對過去的確信或者懷疑的心理狀態。所以,作為行政處罰適用前提的違法事實,要靠執法人員透過各種證據去認定。當這種認定在法律上被認為可以接受時,這種認定就可以作為法律上的真實而成為法律適用的前提。從這個角度說,在執法人員眼中,只可能有法律上的真實,不可能有絕對的真實。例如,一個質量違法案件的查處:12365投訴舉報中心接到舉報稱,某公司涉嫌生產假冒的知名白酒,此時執法人員對被舉報人是否實施了生產假酒行為并未直接感知,只能通過調査取證,收集一系列的證據(舉報人提供的購買的白酒、由該公苛開具的發票、現場檢查發現涉嫌假冒的白酒、對涉案白酒的鑒定報告、該公司的銷售記錄等),最后,綜合前述證據,對該公司生產銷售假冒白酒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前述案件中,質監部門依據什么作出行政處罰呢?不是事實本身,因為這一事實只是在過去存在的,最后作出行政處罰的是執法人員通過證據對當事人過去曾經有過生產銷售假冒白酒行為這個待證對象形成的確信。換句話說,作為行政處罰適用前提的是證據,而不是事實本身。

 

從證據的證明標準角度出發,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以及對當事人權益影響大小等因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依據的證據,應做到證據確鑿或者證據充足。

 

筆者認為,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確鑿標準是指:對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來說,行政機關掌握了全部證據,即使當事人提出了反證(證明其不存在違法行為的事實),行政機關依據掌握的證據足以否定當事人提出的新的事實存在。證據確鑿標準適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或者強制措施、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案情重大復雜等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人身或者財產權益具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案件。

 

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據充足標準是指:對當事人涉嫌違法的事實來說,行政機關掌握了主要證據,這些

 

優勢證明標準是指一方當事人證據能夠充分證明當事人實施了違法行為。相比證據確鑿標準而言,該標準對于行政機關的證據收集要求及程度相對較低,因此,證據充足標準適用于簡易程序、案情簡單、處罰數額較少等行政處罰案件。

 

質監行政處罰案件的證明標準

 

質監部門執法人員收集的證據可以證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認定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成立’從而使得行政處罰行為具有合法性,這就是質監行政處罰的證明標準問題。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件審理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對擬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決定的,或者情節復雜、影響重大的行政處罰案件,應當由2/3以上委員進行集體審理。對其他行政處罰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員進行集體審理。”執法實踐中,一些地方的質監部門將前述由2/3以上案審委委員進行集體審理的案件俗稱“大案審”,將由3名以上案審委委員進行集體審理的案件俗稱“小案審”,同時,在當前質監部門的執法實踐中,極少發生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因此,筆者在此僅對適用大案審(較大數額罰款限定為罰沒款2萬元以上,情節復雜、影響重大的案件包括上級督辦案件、因案情復雜向上級請示的案件、指定管轄案件、在本區域有重大影響案件以及“兩法”銜接案件等)和小案審的案件證明標準進行簡要闡述。

 

筆者認為,適用大案審的處罰案件的證明標準是證據確鑿,適用小案審的處罰案件的證明標準是證據充足。具體來說:

 

證據確鑿標準:

 

(1)案件基本事實即“五何”要素應明確無誤。“五何”,即何人、何時、何地、何事、何情節。何人,是指違法主體的基本情況,以此確定行為人是否具備行政責任能力并最終確定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是法人、自然人、個體工商戶還是其他組織,這就包括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居民身份證、法定代表人等證據。何時,即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以及查處的時間,涉及到相關違法行為是否過了追訴時效,以及是否在相關法律法規的有效期內。例如:無證生產案件,需要證明當事人是在查處公告規定的期限之后進行生產行為或者是在生產許可證到期之后存在生產行為,這就需要生產記錄、產品合格證上的日期來證明。同時,何時也涉及到對于違法行為的違法所得以及貨值金額的計算。何地,指違法行為發生地。查清違法行為發生地,以此來確定是否具有管轄權。對于本地企業來說,相應證據包括營業執照、生產場所、送貨單、銷售發票等證據。何事,指構成何種違法行為,涉及到對案件的定性。比如:從質監查處的違法行為大類來分,包括質量類、標準類、計量類、特種設備類、認證類等,這就需要通過相應的書證、物證來證明,如產品檢驗報告、計量檢測報告、認證證書、現場發現的涉案物品等。何情節,指違法主體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情況。當事人是初犯還是屢犯,主觀上是否有故意,違法經營的時間長短、貨值金額、違法所得、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具有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例如:銷售合同、發票、是否采取了退貨、召回補救措施、之前的違法行為查處記錄等證據。

 

(2)應充分滿足證據的“三性”。證據的三性即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方面,證據與違法事實應有關聯,例如:質監部門對液化氣充裝站充裝過期瓶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執法過程中,對于該充裝站的液化氣進行了抽樣檢驗,結果發現氣體中二甲醚的含量超標,與當事人充裝過期瓶的違法行為而言,液化氣的檢驗報告不具有關聯性。合法性包括證據的來源和證據的表現形式是否合法兩個方面。證據的來源合法,是指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不得采用欺騙或者脅迫等手段。證據的表現形式合法,如復印件應該與原件核對無誤后,加蓋“與原件核對一致”的章,現場照片應注明拍攝時間、拍攝對象及證明內容并讓當事人確認。真實性方面,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如:現場檢查筆錄缺當事人簽名、出具的執法文書未注明日期等,均會被認為真實性存在問題。

 

篇(9)

中圖分類號:TJ01;D912.8 文獻標識碼:A

我國目前治安形勢嚴峻,嚴重刑事犯罪高發,犯罪形態越來越多的表現為犯罪主體的多元化、暴力化和恐怖化,擔負著反恐、處突、維穩任務的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任務將更加繁重,武器的使用也更為頻繁,有關 “武器使用權”方面存在的問題進一步顯現。《人民武裝警察法》明確賦予武警部隊使用的武器的職權,第15條規定:“人民武裝警察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人民武裝警察法》對武警部隊使用武器的具體規定。

1武警部隊武器使用權的立法缺失

《人民武裝警察法》中武警部隊武器使用權不僅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奉行的是嚴格限制、嚴格規范、嚴格監督的原則和態度,而且法律規范相對較為嚴密、完備。但人民武裝警察武器使用權制度仍然容易陷入進退兩難的尷尬局面。究其原因,從法律上而言深層次原因不外乎以下三個方面:

1.1法律原則和規則不夠明晰

武警部隊與公安機關兩者在擔負的任務、警械武器配備及使用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公安機關負責領導、管理社會治安和國內安全保衛工作,同時又是國家司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而武警部隊根據《人民武裝警察法》第2條規定擔負國家賦予的安全保衛任務以及防衛作戰、搶險救災、參加國家經濟建設等任務;人民警察配備的武器多為手槍、微型沖鋒槍、狙擊步槍等,長武器較少,基本上沒有重型武器,而武警殺傷性武器不僅包括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輕型火炮,遠遠超出了《條例》中“武器”的定義范圍;在武器使用權的法律適用上武警以“命令、服從”為基礎的武器使用方法也與人民警察單兵作戰判然有別。顯然《人民武裝警察法》采取簡單援引法律文件的立法不能完全適應武警部隊執行任務的現實情況和需要,是匆忙的應急之作。

加之,《條例》先天不足,又嚴重滯后,更加影響武警部隊武器使用權的正確運用。(1)有些關鍵詞過于模糊。比如:《條例》中“判明、足以、緊迫、危及、可能、可以”等詞過于籠統,法律規定的模糊性加大了武器使用后果的不確定性。(2)個別規定較難把握。《條例》第9條第5、7款中“緊迫危險”,第9款“用其它方法不能制止的”,第13款中“兇殺”的規定,同樣令人瞬間難以判斷,事后難以評估。

1.2法律支持和保護流于形式

《條例》對警察使用武器的規定比較模糊,對警察權益保護性不強。主要體現在三個層面:首先是《條例》的性質屬于行政法規,警察依照行政法規行使致命性強制力,違反了《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其次是現行相關法律規范中只規定義務和責任,將警察在執行任務中的防衛權等同于普通公民的正當防衛權。第三是司法實踐中普遍關注使用武器防衛的時機、情節和損害程度,“不作為”和“使用武器不當”均承擔法律責任。從法律上分析,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著按照《條例》規定使用武器卻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情況,究其原因是適用法律不一致所導致的。開槍的警察用的是《條例》,判案的法官用的是《刑法》的正當防衛的判斷標準,只要超出必要限度就要承擔責任,典型的以成敗論英雄,不利于打擊犯罪,也不利于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合法權利的保護。《人民武裝警察法》提高了賦權的位階,從法律層面保障了武警官兵的合法使用武器的權益,部分消除了人民武裝警察使用武器的疑慮,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1.3命令與法律相悖的兩難選擇

武警部隊在執行安全保衛任務中使用武器的先置適用原則,即依據命令使用武器,在法律這一唯一的判斷標準之上又預設另一標準,這必然導致法律與命令的矛盾,命令與現場情況、態勢之間的矛盾互相交織。而使用武器往往又是間不容發,兩難選擇必然導致猶豫遲疑,可能錯失戰機,導致不可挽回的嚴重后果,既不利于事態的處置,也不利于人民財產、生命安全的保護,更毋庸談武警官兵自身合法權利的保障。比如:武警部隊使用武器要遵守“三個慎用”,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引發的時,嚴禁使用殺傷性武器。但是,“人民內部矛盾”是一種事后判斷而非現場判斷,導致有些處置現場武警官兵根本沒有攜帶武器,即便事件性質已然轉化,出現可以使用武器的合法情形卻也無武器可用的尷尬局面。

2武警部隊武器使用權的立法建議

人民武裝警察使用武器行為既涉及武器使用權的有效行使問題,又涉及公民基本人權的保護,同時還涉及人民武裝警察執法權益的保障。統籌兼顧、適度平衡這三者的利益關系,既是武器使用權法律制度構建的邏輯起點,也是解決執法實踐問題的根本出路。

2.1修繕《條例》中“武器使用權”的相關規定

(1)要提升《條例》的法律位階,將其由行政法規上升為法律,解決其自身合法性的問題,可以考慮將《條例》并入《人民警察法》或出臺新的關于“武器使用”的具體法律規定。(2)明確“武器使用”的定義與范圍。明確界定武器與警械的界限,明確“武器使用”的外延。“使用”應是廣義上的概念,除“開槍射擊”以外,還應進一步加以明確包括射擊前的拔槍、舉槍等環節。在這方面,香港警察有拔槍、據槍的事后報告制度,值得借鑒。(3)強化武器使用的原則把握,弱化判明條件。在這一點上,筆者反對過分細化“可以使用武器的(下轉第176頁)(上接第165頁)具體情形”。首先應明確 “武器使用”的原則。在依命令使用武器這一先置原則之下,強化“最低限度使用武器”原則這一基礎性原則,在武器使用“判明”標準問題上,適用“合理確信”原則。決定是否使用武器,取決于當時的情景與所掌握的事實,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或不確定的猜測。同時,依據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對相關法規做出補充,尤其注重“武器使用”層面的立法完善,充分考慮行為對象的表現,并結合戰術運用的需要,以增強“武器使用”的明確性、可操作性和可預測性。

2.2完善“武器使用”的審查規定,明確認定機構

武警部隊的武器使用權,是國家出于維護國家安全、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目的設置并賦予武警部隊的一項職權,既不是出于私權的保護,也不是為了剝奪他人的健康權與生命權的一己之私。因此,責任認定的正確與否對武警部隊依法履職的決心和打擊犯罪的力度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人民武裝警察法》第34條規定了違規違法使用武器的法律責任,但僅僅是較為原則性的規定,《條例》第14條也規定了警察違法使用武器的法律責任,但對警察責任的認定也主要是根據調查報告,沒有明確的采取客觀化、情景化的審查方式,沒有充分考慮當時特殊的情境。為了避免調查對象變成審查對象,建議在修訂或立法中要明確考慮特殊情境這一變量,來認定武器使用的責任問題。而認定武器使用是否正確也無專門且明確的機構,專業性不可知更無法保證責任認定的準確性,無法防止依據政治命令和社會影響確定責任的情況。

2.3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和監督制度

當前,在武警部隊使用武器方面存在的問題追根溯源是因為當前沒有建立起健全的使用武器責任制度和監督制度。即使問題發生了也是由武警部隊來承擔責任,與相關個人沒有直接關系,這勢必造成責任的錯位、缺位。在監督制度上,《條例》第13條規定了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的義務。但以往的情況是人民武裝警察使用武器后沒有造成人員傷亡時,很少有書面報告,既未履行義務也不利于證據保存。《人民武裝警察法》第五章監督檢查中規定,其落腳點為“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應當及時查處。”這一規定的核心仍然是自己監督,加之缺乏具體的法律后果規定,達不到對武警部隊使用武器的有力監督。所以應強化外部監督,完善各種制度規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武警部隊的武器使用進行外部監督,武警部隊自身也應對其所屬人員進行監督檢查。監督的核心是是否合法、是否守紀。及時出臺配套的法規制度,規范武警部隊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實現武警部隊與行使檢舉、控告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溝通與對話,以及明確武警部隊內部上下級之間的行政監督責任關系。

參考文獻

篇(10)

服務公正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基本要求,工商部門強調服務公正理念,就是指工商部門的服務要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提供力所能及的職能服務。

在大力構建服務型政府的背景下,一些地方一些部門為了拓展服務內容、創新服務形式,將服務定位在“熱情服務”上,強調態度上的熱情周到,手段上的想方設法,結果上的有求必應。這種“熱情服務”的理念。僅僅是抓住了服務的表面現象,而沒有抓住服務的本質內涵,服務的熱度上去了,但方向卻迷失了,造成了服務的不公正,工商部門也存在這種現象,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服務范圍任意擴大,致使我們在工商服務過程中位置沒擺正。走人了“越位”、“錯位”和“缺位”的誤區。如幫企業詞債、為企業謀劃發展、幫企業代辦其他部門的證照等,而本是自身職責范圍內的職能工作卻沒有抓好。工商部門的職能權限是法律賦予的,不能超越這個權限,二是服務方式有所偏向,致使我們在服務過程中立場沒擺正,走人只顧結果不顧原則的誤區。有些同志認為服務好,就是讓服務對象滿意。這就產生了討好服務對象的傾向,凡事都向服務對象傾斜,而忽視了原則性、程序性的規定。如有些地方為招商引資引人大項目,對依法需要嚴格前置審批的項目也“特事特辦”、“政策放寬”,在行政審批程序上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三是服務目標有所模糊,致使我們在服務過程中方向沒擺正,不少同志對服務目標認識模糊,認為讓前來辦事的服務對象將事情辦好就是服務的目標。這種認識還停留在狹隘認識的基礎上,沒有從切實履行法定職能的角度去認識服務目標,使服務缺乏一個明確的方向,將監管與服務對立起來。

要從根本上改變服務不公正的現象,就要樹立服務公正理念。由熱情服務向公正服務轉變。首先要明確服務的范圍。這一范圍就是“法律”,對于行政相對人的權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但對行政機關的職權而言,則意味著“法不授權即禁止”。工商部門要提供好法律法規授權范圍內所能提供的服務,管好該管的事情,“缺位”的地方要“補位”:不管不該管的事情,“越位”的地方要“退位”:在上下級之間和同級各部門之間進一步理順關系,明確職能和權限,“錯位”的地方要“正位”。其次要遵守服務程序。遵循“正當程序”的原則,服務不偏向、不歧視,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開展行政許可、行政執法、市場監管、行政調解等各項工作。使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項工作達到制度化、規范化、法治化、程序化。再次要樹立履職服務目標的意識,樹立大服務觀念。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四個統一”的要求,科學處理好監管與服務的關系,實現執法、監管、維權與服務的有機統一。

二、樹立服務公平理念,由重點服務向公平服務轉變

公平正義既是和諧社會的基本特征,也是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十七大報告提出要“堅持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平等保護物權,形成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新格局。”“推進公平準入”“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展的權利。”十七大報告多處凸顯出公平正義的要求。

然而,有些工商部門在服務過程中缺乏公平、平等的意識,為服務對象提供有重點、有差別的服務,出現了一些服務不公平的現象:一是服務規則不公平。受計劃經濟體制和觀念的影響,在市場準入方面仍保留著一些不公平準入的條款,特別是在一些公用性、壟斷性的行業中體現得較為明顯。二是服務方式不公平。有些地方在服務方式上搞創新,對不同的服務對象區別對待,只為重點骨干企業提供重點服務、最優服務,這實質上對其他企業而言就是一種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有違公平精神。三是服務態度不平等。受“官本位”思想的影響,有些同志對待行政相對人采取高人一等、高高在上的態度,在服務過程中“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現象時有發生,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能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將行政相對人當成是“犯人”或是“刁民”,執法手段簡單、粗暴。四是服務結果不公平。從宏觀方面,就整個市場秩序整頓而言,對壟斷行業的壟斷行為、公用企業的限制競爭行為的執法力度還不夠。需要進一步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從微觀方面,在行使執法權限的過程中,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還不規范,執法的隨意性較大,受人情、關系等諸多因素的影響,同種情節的違法行為卻區別對待,執法不公的現象依然存在。

對于工商部門而言,在服務中融入公平的理念顯得尤為重要。工商部門的服務公平理念應包含兩層意思:首先是行政相對人之間的權利平等,平等主體平等對待,要尊重其平等的權利,要給予其平等的機會。美國著名政治哲學家約翰,羅爾斯對社會的公平正義提出的兩個層次對我們很有啟發:“作為社會公平正義。首先要保護每個公民的自由平等權利,使每個人都有平等的生存、發展的權利。第二是要機會平等,在機會有限的情況下,機會應向全社會成員開放,每一個社會成員只要愿意,就有權利參與競爭去獲得機會。”其次是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平等,盡管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具有行政優越權,但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主體人格上是平等的,要努力做到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等和均衡。

工商部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貫徹服務公平理念:第一,在市場準入上,推進公平準入,破除體制障礙,給予各種經營主體以平等的機會,積極促進國有集體、個體私營、外商投資等各類市場主體平等競爭、健康發展。第二,在服務過程中。對服務對象要有一種“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給予一視同仁的對待,即不因親而優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視。第三,在執法監管中,要善待行政相對人,首先要從態度上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遵循嫌疑從無的原則,即在違法事實尚未查清前,應以認為其無違法行為的態度來看待,即使是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也應要遵循法定程序,對法律規定行政相對人所享有的各項權利要充分予以保證。第四,在行政處罰中,一方面要充分運用《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加強對壟斷行為、限制競爭行為、商業賄賂行為的執法力度,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另一方面要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到過罰相當,

情節相同處罰幅度相同,使我們的執法更加公平公正,更加具有公信力。

三、樹立服務公開的理念,由封閉服務向公開服務轉變

公開、透明是服務型政府的一個重要標志。十七大報告中強調要“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度”。

服務工作不公開、不透明,使得工作缺乏監督,權力的行使隨意性大,對工作的要求也不高。產生了服務不公平、不公正、不及時等諸多弊端,近幾年來在服務型政府的構建過程中,政務公開工作已經引起了廣泛的重視,但是有些同志仍然缺乏正確的認識,認為公開、透明是對我們工作的束縛,會帶給我們工作難度。影響我們工作進度,在思想上對政務公開工作就產生了應付、排斥的情緒,在行動上仍然習慣于過去的封閉式服務形式。因此,工商部門要樹立正確的服務公開理念。明確公開、透明的重要意義。公開、透明是一種權力運行的制度保障,它是杜絕“暗箱操作”、“”等腐敗行為的有力武器,能使我們的工作在群眾的監督下,更加規范、更加公平。同時。政務公開、信息公開才能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形成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良性互動,提升我們的服務水平。服務公開理念的要義主要有三點:第一是信息公開,要求我們將利用行政資源掌握的公共信息向社會公開,以便公民了解更多的資訊來實現自身的利益:第二是程序透明,要求我們把權力運作的程序和過程都放置在公眾面前,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第三是公眾參與,要求我們通過多種途徑和形式讓行政相對人參與到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良性互動。

工商部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來貫徹服務公開的理念:第一,服務公開的意識要主動。有些地方將政務公開當成是搞運動,強調時搞得轟轟烈烈,搞過運動后,就懶得再理。例如有些工商部門的政務公開欄的內容居然還是半年前的,有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了,而公開的行政執法的依據和程序仍然還是舊法規的規定。因此,要增強服務公開的主動意識,切忌形式主義,要長期不懈地堅持這項工作,建立政務公開工作的崗位責任制,對開展不力的單位或個人追究相應的責任。第二。服務公開的效果要互動。目前政務公開的內容帶有很強的傾向性,是從工商部門自身需要的角度出發。對工作有利的公開、不利的不公開,沒有從行政相對人的需求出發。針對人民群眾的需求來公開。因此要以開展調研或者座談會、聽證會的形式。充分了解行政相對人的需求,并對不同類型的行政相對人的需求進行細化,根據不同的需求,有針對性地開展多種行政指導活動,從而加強與行政相對人的聯系與互動,第三,服務公開的內容要全面。既要公開依據,又要公開過程和結果:在行政許可方面,要公開服務項目、辦事程序、服務時限等;在行政執法方面,要公開執法依據、執法程序、處罰結果等;在行政收費方面,要公開收費依據、收費標準、收費進度等。第四,服務公開的媒介要拓寬。有的地方一提到公開。就認為是各種規章制度上墻,宣傳欄上貼布告,公開的媒介和方法不多。因此,要通過多種媒介來開展工商部門的服務公開工作,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大力發展電子政務,特別是要利用網絡技術在互聯網上建立工商部門的門戶網站,將政務公開的內容在網站上向社會公布。為了進一步推行政務公開,揚州工商局從機關到每一個基層分局的登記注冊服務廳內都配備了電子觸摸屏,讓前來辦事的人員“一觸即知”。通過“陽光下作業、規范化管理”的形式,使行政活動過程和行政權力的運用公開化、透明化。

四、樹立服務效率理念,由應付服務向效率服務轉變

隨著新公共服務理論的進步和現代法治追求時效精神的發展。注重行使公共服務職能的時效性成為時展的必然,西方有一句著名的諺語:“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句諺語就強調了效率與正義的密切關系。我們注意到現代行政法中不再僅僅強調“合法性”與“合理性”這兩大基本原則,“效能性”逐漸被越來越多的學者接受為是行政法的第三大基本原則。我們發現,最近幾年新出臺或修訂的法律法規,如《行政許可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工商部門常用的法規中,有關時效的規定頻頻出現,有些同志認為工商部門行使職權、提供服務。指導思想就是只要履行了作為義務,確保不違法、不出錯,凡事只要有個交待就行。這是一種“不求無功、但求無過”的應付式工作方式。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生活節奏日益加快,人民群眾希望政府部門能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及時、快捷、高效的服務。這種應付式工作方式在新形勢下已經無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提高的服務需求,與科學發展觀背道而馳。

因此,我們工商部門要在新形勢下樹立服務效率理念,不再僅僅滿足于“應付服務”的層次上,要有一種“行政慢作為就是不作為”的認識。由應付服務向高效服務轉變,要給人民群眾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服務。在行政許可工作中,要給相對人提供“一站式辦公”,對相對人的辦照咨詢回答要做到“一口清”,一次性告知當事人應提交的有關材料,對于法律已明確規定行政時效的必須要在規定時效內完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效的,也要盡可能為行政相對人在最短的時間內將事情辦好。大大減少行政相對人的時間成本:在消保維權工作中,要依托12315投訴舉報網絡,建立消費者投訴舉報快速反應機制,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及時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執法辦案過程中,要依據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迅速查結案情,使各類違法違規行為迅速得到處理,市場秩序得到有效維護。

五、樹立服務質量理念,由粗放服務向質量服務轉變

十七大報告中明確指出“提高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實現又好又快發展”。這體現了我國經濟發展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方向轉變,工商部門要為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服務,其服務發展的理念和思路也要與時俱進。有所創新。周伯華局長提出了要“創新和完善服務方式,切實提高服務經濟發展的水平。”因此,工商部門在服務過程中要樹立服務質量的理念。把提高服務的質量與效益擺在突出的位置,不斷創新和完善服務方式,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現在,工商服務形式和內容雖有很大進步,但是從效果上看粗放型的特征明顯,服務質量和水平還不高,主要表現在:一是針對性不夠。企業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首先要研究市場需求,并對市場需求細化,為市場生產和提供適銷對路的產品。工商服務要借鑒企業營銷理論,針對服務對象的需求來提供適需對路的服務。二是服務知識層次和業務水平尚待提高。服務質量好不好,服務員的素質是關鍵。當今時代是知識經濟的時

代,新知識新學問層出不窮,而我們的一些同志卻停留在過去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服務,不學習知識不鉆研業務,越來越跟不上時展的要求,其提供服務的質量難以保證。三是服務的現代化水平不高。我們服務的手段仍然比較單一,監管方式仍然比較落后,信息化的技術手段在我們的工作中應用的還不夠。四是服務追求造勢、追求形式,而不追求實效。有些地方搞服務方式創新,不從實際出發,盲目求大、求新、求特、求多,既勞民傷財,又收效甚微。

針對這些問題,我們要從以下五個方面人手,由實現粗放服務向質量服務的方向轉變:一是樹立“以民為本”意識,要加強與各類市場主體的互動聯系。經常傾聽群眾意見,研究群眾需求,并對服務對象的需求進行細分,積極為各類市場主體提供適需對路的服務。二是打造一支高素質、專業化的人才隊伍,要想給服務對象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服務者的高素質是關鍵因素。因此,我們要加強隊伍的專業化建設,繼續搞好登記注冊官、行政執法官、基層法制員等隊伍建設。并加大培訓力度,通過崗前培訓、在崗培訓和積分制學習教育等多種培訓方式,不斷提高工商干部的業務技能和工作水平。三是以信息化為載體,大力加強信息化建設,創造監管的高水平和服務的高質量。一方面依托信息化著力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推動完善工商部門門戶網站的各種服務功能,積極推進網上咨詢、網上投訴、網上登記、網上查詢等各種便民服務:另一方面依托信息化著力提高監管執法的科技水平,推動信息化手段在登記注冊、經濟戶口巡查、食品安全監管、廣告監測、公平交易執法等領域的廣泛應用,四是制定科學的工商行政管理績效評估體系。改變按案件和收費任務的完成情況為主要考核指標的方式,代之以所管理的轄區內的綜合管理秩序和人民群眾的滿意度為衡量標準的績效評估方式。五是借鑒企業效益成本的預算方式。通過加強成本核算和效益評估,精打細算,避免鋪張浪費,以較小的成本贏得較大的收益,為人民群眾謀取更大的利益。

六、樹立服務均衡理念,由突擊服務向均衡服務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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