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股權轉讓協議匯總十篇

時間:2022-10-01 19: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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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股權轉讓協議

篇(1)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中國”)_________訂立:

轉讓方:_________(以下稱“甲方”),其法定地址為:_________;

受讓方:_________(以下稱“乙方”),其法定地址為:_________。

鑒于:

1.甲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企業法人,合法持有_________(定義見下文)的全部資產;

2.乙方系依據中國法律合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合法從事其目前正在從事的業務;

3.乙方有意向甲方購買_________的全部資產,甲方亦有意向乙方轉讓上述資產;

4._________國有資產管理局已經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具批復,同意甲方將_________的資產轉讓予乙方,該批復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二;

5._________國有資產管理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批復,對于_________的資產評估報告(定義見下文)予以確認,該批復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二;

6._________廣播電視局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作出批復,批準甲方將_________的資產向乙方轉讓,該批復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二;

7.甲方、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共同進行協作和配合,促使甲乙雙方之間資產轉讓的順利完成。

就_________的資產轉讓事宜,甲方和乙方在此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定義

1._________:_________,其資產詳情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之資產評估報告。

2.轉讓資產:即_________。依據本協議規定的條件,甲方應將轉讓資產向乙方轉讓。

3.轉讓生效日:本協議第五條所述之轉讓生效條件完全達成的日期,或,若截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上述生效條件仍未能完全達成,甲乙雙方書面同意的另一日期。

4.評估基準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5.資產評估報告: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一的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為評估基準日的轉讓資產的估值報告,由_____編寫,并經_________國有資產管理局確認。

6.相關期間:自評估基準日(含評估基準日)至轉讓生效日(不含轉讓生效日)之間的期間。

第二條 資產轉讓

1.根據本協議的約定,甲方同意在本協議所規定的轉讓生效日依據本協議規定的條件將轉讓資產轉讓予乙方。

2.乙方同意根據本協議的約定自甲方受讓轉讓資產。

3.自本協議所規定的轉讓生效日起,乙方即成為轉讓資產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一切權利和義務,甲方則不再享有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權利及利益,也不承擔與轉讓資產有關的任何義務和責任,但本協議另有規定者除外。甲方將確保在轉讓生效日后的_________日內完成有關的合同(包括本協議附件四及附件五所列的各項合同、保單)變更、房屋、車輛權屬證明的變更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續。

4.自轉讓生效日起,乙方及其授權人士將完全有權接管轉讓資產,并使用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依法進行其他處置。

第三條 轉讓資產

甲乙雙方同意,在評估基準日,本協議所述的并將于轉讓生效日向乙方轉讓的全部資產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一的資產評估報告。甲乙雙方確認,在轉讓生效日,甲方將上述全部資產向乙方轉讓,包括但不限于:

1.設備動產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所有用于生產的設備動產,包括但不限于:工具、設備、辦公室的陳設及有關裝置、計算機、電話、傳真機和復印機,以及其它的辦公室設備和運輸工具。

2.不動產列載于資產評估報告內的機房、播送臺站及其他設施。

3.文件和資料與轉讓資產有關的或附屬于轉讓資產的全部業務記錄、財務及會計記錄、營運記錄、統計資料、說明書、維護手冊、培訓手冊等文件和資料,無論是以文字形式或以電腦軟件、硬件形式或其他形式予以記錄的。

4.合同權益與轉讓資產有關的由甲方在轉讓生效之日前所簽訂并存在的任何合同、協議、契約及其修正、修改或補充,包括但不限于列載本協議附件四的有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設備購買、租賃、定做、運輸及建筑安裝的主要合同、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五的保險單以及其它的所有合同、協議、 契約、承諾函、保證函、信用證、提單、貨單、各種票據及其他任何有關的法律文件。

第四條 轉讓價格、支付的時間及方式

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根據資產評估報告所反映的評估結果以及_________對該評估結果的確認,本協議所述的轉讓資產的轉讓價格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整。

2.乙方應當在根據本協議第五條的規定的轉讓生效日后的十個工作日之內,將本協議前款規定的轉讓價格總數支付給甲方。

第五條 生效條件

1.本協議所述轉讓資產的轉讓在下述條件獲得完全滿足時生效:_________。

2.除非甲乙雙方協商確定另一日期作為轉讓生效日或解除本協議,上述條件完全達成的日期即為轉讓生效日。

第六條 甲方的聲明、保證及承諾

甲方在此向乙方聲明、保證及承諾如下:

1.甲方是根據中國法律正式設立和合法存續的企業,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權利、權力及能力訂立及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所有義務和責任;而本協議一經簽署即對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約束力。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并不會構成甲方違反任何其他合同、其本身的公司章程及成立文件以及任何所適用的中國法律法規。

2.甲方對轉讓資產具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權及控制權,有權簽署本協議并轉讓轉讓資產或其任何部分,而該等資產或與該等資產相關的任何權益,不受任何優先權或其他第三者權利的限制。乙方于本協議所達成的資產轉讓完成后將享有作為轉讓資產的所有者應依法享有的一切權利并可依法轉讓、處分該等產權,并不會受到任何扣押、抵押和負擔其他第三者權利的限制。

3.在本協議簽署日及轉讓生效日,沒有正在進行的、以甲方為一方的或以轉讓資產的任何部分為標的的,如作出對甲方不利的判決或裁定即可能單獨或綜合一起對轉讓資產狀況或業務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任何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理程序。

4.與轉讓資產有關的、影響轉讓資產的合法性或甲方對其所有權的合法性的所有文件、許可、批準、同意、授權,包括但不限于本協議附件三所列者,甲方均已取得,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5.轉讓資產中一切按照中國法律和行業慣例應該保險的財產,在本協議簽署日均已由甲方投保,且該等列載于本協議附件五的保單在本協議簽署日直至轉讓生效日仍然有效。甲方保證在轉讓生效日前不采取任何行為,亦不忽略任何行為,使 上述保單成為無效或可能成為無效。

6.截至轉讓生效日,甲方并無任何正在生效的非正常商業條件的生產、經營合同或安排并因此對轉讓資產的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7.甲方在轉讓生效日之前對轉讓資產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是合法的,并不需要補交任何稅費,且并不存在任何未正式向乙方披露的因甲方在轉讓生效日前對土地的使用而需要乙方承擔或履行的義務或責任。

8.甲方沒有關于有關轉讓資產的、一旦披露便會影響到簽訂本協議或本協議任何條款的原意被改變的事實未向乙方披露。

9.于轉讓生效日,轉讓資產中的房屋、機器、工具及其他設備均處于良好的運作及操作狀態,并經定期及適當保養及維修。

10.甲方的高級管理人員或相關的知情人士對有關轉讓生效日前的與轉讓資產有關的商業或技術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對外透露或基于商業的目的使用上述秘密。

11.在轉讓生效日后,甲方本身不會(而甲方亦將促使其所有附屬公司不會)在中國境內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本身經營、或透過合營或持有其他公司或企業的股份或其他權益)參與任何對有關企業的業務實際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競爭的業務或活動。

12.在相關期間按照以往的正常方式對轉讓資產進行使用及保養及經營管理。

13.即使在轉讓生效日后,上述聲明、保證及承諾將繼續有效。

第七條 乙方的承諾、聲明及保證

乙方在此向甲方聲明、承諾及保證如下:

1.乙方是依據中國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合法擁有其正在擁有的資產,并合法經營其正在經營的業務。

2.乙方有充分的權利進行本協議所述的資產轉讓,并已經獲得簽署和履行本協議的一切合法授權。

3.乙方將按照國家法律及有關政策的精神與甲方共同妥善處理本協議所述產權轉讓過程中的任何未盡事宜。

4.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向甲方支付轉讓價款。

第八條 保密

除中國有關法律、法規或有關公司章程、應予適用的香港有關法律法規或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證券上市規則有明文規定或要求外,未經他方同意,任何一方在本協議所述交易完成前,不得將本協議的有關內容向本次交易參與各方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透露。

第九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

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署后,就本協議未盡事宜將進行進一步的協商,并 在轉讓生效日前達成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違反其在本協議中的任何聲明、保證和承諾,或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全面和足額的賠償。而守約方有權決定是否繼續執行或終止本協議。

2.在本協議簽署后,當發生針對轉讓資產或乙方,但起因于本協議簽署日前甲方占有、使用轉讓資產的行為,而在本協議簽署日前未曾預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債務糾紛或權利爭議時,甲方同意采取措施予以解決,使轉讓資產或乙方免受損失。若該等糾紛或爭議對轉讓資產或乙方造成任何損失,則甲方同意作出賠償。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1.凡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協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如果本協議任何條款被法院裁判為無效,不影響本協議其它條款的持續有效和執行。

第十二條 適用法律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執行及爭議的解決,均受中國有關法律的管轄。

第十三條 協議權利

未經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轉讓其依本協議所享有的權利。各方的繼承者、經批準的受讓人均受本協議的約束。但是,甲乙雙方在此互相同意對方指定其各自的有關的附屬企業負責本協議的具體履行。甲乙各方在本協議中的所享有的全部權利及承擔的全部義務,同時視為由其各自指定的附屬企業所享有及承擔。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協議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本協議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或其它天災、戰爭、騷亂、罷工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

2.如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該事件的一方應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對方,并在十五天內提供證明文件說明有關事件的細節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遲履行本協議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協議或終止本協議。

第十五條 附件

本協議所有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文本

本協議以中文書就。正本一式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持_________ 份。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轉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受讓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

附件

一、資產評估報告(略)

二、關于資產轉讓的政府批復(略)

三、證明轉讓資產合法性的文件(政府批復等)(略)

四、合同清單(略)

五、保險單(略)

股東股權轉讓協議模板二

甲方:乙方:丙方:

經各方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就土地轉讓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一、地塊概況

1、該地塊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畝)。宗地四至及界址點座標詳見附件國有 土地使用證。

2、現該地塊的用途為住宅、工業、綜合和商業用地。

二、轉讓方式

1、甲方保證通過土地掛牌形式把該地塊轉讓給乙方,并確保該地塊的容積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綠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為商業、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轉讓價為__________萬元/畝[包括級差地租、市政配套費、開發補償費、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拆遷安置費、 青苗補償費、空中或地下的管線(水、電、通訊等)遷移費和土地管理費],轉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價款:第一期定金,地價款的__________%,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 ,付款時間及條件:雙方簽訂協議書,且已辦好土地掛牌手續并在本條第四款規定的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后__________天內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計人民幣__________萬元,付款時間及條件:在乙方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 取得該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后 個工作日內支付。

4、為保證前款第一期地價款的及時支付,丙方同意提供兩宗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擔保,抵押的土地 使用權面積為__________平方米(詳見成國用()字第__________號和成國用()字第__________號),抵押擔保的范圍與 甲方承擔的責任的范圍相同。雙方同意在本協議簽訂后______天內到當地土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機投鎮________畝土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之日止。

5、該項目由乙方獨立運作,盈虧自負。甲方愿意幫助乙方解決有關稅費返還及政策協調。項目開發結束并經審計后,項目凈利潤率超過_______%的,超過部分凈利潤乙方同意與甲方五五分成。

三、違約責任

1、甲方誠邀乙方參與其_______畝土地的公開掛牌處理事宜,并承諾創造條件讓乙方取得該塊土地,若乙方未能 取得該地塊,甲方愿意雙倍返還定金,計_______萬元,甲方應在確認乙方不能取得該土塊的土地使用權之日起________個工作日內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時支付地價款,應以每日未付部分的萬分之二點一作滯納金支付給甲方。如未能按時付款超過_____個工作日,視同終止履行本協議,并有權處置已付定金。

3、甲方應對乙方承擔連帶責任。

四、其他

1、在掛牌出讓過程中,乙方僅承擔應由受讓方承擔的土地契稅和交易費用,其他有關營業稅等均由甲方承擔。

2、乙方的開發建設應依法律、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3、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各方協商解決,并簽訂相應的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在執行過程中發生矛盾、爭議,經協商無效時,提請法院裁決。

5、本協議經各方代表簽字蓋章后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六份,三方各執兩份。

甲方(蓋章):

代表:

乙方(蓋章):

代表:

篇(2)

受讓方: (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公司(以下簡稱合營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設立,由甲方與 合資經營,注冊資金為 幣 萬元,其中,甲方占 %股權。甲方愿意將其占合營公司 %的股權轉讓給乙方,乙方愿意受讓?,F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協商一致,就轉讓股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權轉讓的價格及轉讓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個人股權轉讓協議1、甲方占有合營公司 %的股權,根據原合營公司章程規定,甲方應出資 幣 萬元,實際出資 幣萬元。現甲方將其占合營公司 %的股權以 幣 萬元轉讓給乙方。

2、乙方應于本協議書生效之日起 天內按前款規定的幣種和金額將股權轉讓款以銀行轉帳方式分 次(或一次)支付給甲方。

二、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處分權

,保證該股權沒有設定質押,保證股權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甲方應當承擔由此引起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有關合營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

1、本協議書生效后,乙方按受讓股權的比例分享合營公司的利潤,分擔相應的風險及虧損。

2、如因甲方在簽訂本協議書時,未如實告知乙方有關合營公司在股權轉讓前所負債務,致使乙方在成為合營公司的股東后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償。

四、違約責任:

1、本協議書一經生效,雙方必須自覺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協議書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應當依照法律和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責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權轉讓款,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轉讓款的萬分之 的違約金。如因乙方違約給甲方造成損失,乙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乙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嚴重影響乙方實現訂立本協議書的目的,甲方應按照乙方已經支付的轉讓款的萬分之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如因甲方違約給乙方造成損失,甲方支付的違約金金額低于實際損失的,甲方必須另予以補償。

五、協議書的變更或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經協商變更或解除本協議書的,雙方應另簽訂變更或解除協議書,經深圳公證處公證(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須報請審批機關批準)。

六、有關費用的負擔:

在本次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有關費用(如公證、評估或審計、工商變更登記等費用),由 承擔。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書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決(任選一項,且只能選擇一項,在選定的一項前的方框內打): 向深圳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又稱深圳國際仲裁院)在深圳進行仲裁; 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八、生效條件:

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并經深圳公證處公證后(合營企業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報請審批機關批準后)生效。雙方應于協議書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九、本協議書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營公司、深圳公證處各執一份,其余報有關部門。

轉讓方: 受讓方:

年 月 日于深圳市

篇(3)

近年來,由于社會融資的進一步發展,草根創業,全民投資的熱情日益升高。另外由于法定資本制度的放寬①,導致設立公司的門檻降低,這增強了人們投資設立公司的熱情,也激發了人們投資購買股權的意愿。隨著這一趨勢的發展,超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的股權轉讓協議也日益增多,一旦發生糾紛,這類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如何認定,就成為了理論與實踐上爭議較多的問題。

現行《公司法》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睂⒂邢挢熑喂竟蓶|的人數上限規定為50人。而問題是,對股權轉讓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50人的情況,該如何處理?應該將該合同認定為有效合同亦或是無效合同?

縱觀域外法域,如日本,進行了公司法改革,不再對公司做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分。而與我國立法較為類似的韓國,采取的做法是“因轉讓社員人數超過50人時,除了遺贈情形之外,其轉讓無效”。②按照英美法系的公司體例,其將有限公司分為封閉式有限公司和開放式有限公司,就是兩類不同的有限公司,前者具有“人合”的特征,所以股東人數有上限,后者僅有“資合”的特征,股東人數不受限制。正因為如此,英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美國特拉華州公司法規定不得多于30人;法國公司法規定不得高于50人,如果超過50人則必須轉變成股份有限公司。

而國內學者較為普遍的觀點認為,超出《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的股權轉讓協議,其效力應當得到肯定。中國人民大學的劉俊海教授認為這類股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理由有兩個,第一是從體系解釋的角度來看,《公司法》第24條規定在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一節的“設立”之中。所以該條款不適用于公司設立之后的存續階段的股權轉讓活動。理由二是《公司法》也并沒有禁止股東將股權轉讓給他人的禁止性規范,承認這類股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符合契約自由的精神。③

但是香港中文大學的黃輝教授卻認為,法律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限制不僅是針對有限公司設立時,還應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存續的全過程。這一觀點的理由是,法律對股東人數的限制雖然僅在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款中作了規定,但并沒有明文規定在其他條件下不適用。因此,股東人數的上下限應視為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存在的法律要件。④

筆者更為認同黃輝教授的觀點。從立法本意推論,從規范的目的來看,這一上下限規范的設定不是僅僅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應是用于規范有限責任公司從設立到終止的全過程。從實踐上來看,也沒有通過工商變更登記來突破人數的上限的實際案例。既然“有效論”的第一個理由不成立,那么第二個理由也隨之不能成立。

除了破除“有效論”的理由之外,筆者認為超過《公司法》對于股東人數限制的股權轉讓協議是無效的理由有三點。

第一,違背了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與閉鎖性的特點。有限責任公司更為強調人合性,而股份有限公司更為強調資合性。基于此原理,《公司法》對于有限公司規定了較多的查閱權,比如說《公司法》規定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查閱公司賬簿的權利,卻沒有將此權利寫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查閱權中。⑤另外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非股東的股權轉讓也做了更多的限制。首先股東向非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其次,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情況下具有優先購買權。⑥《公司法》之所以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尊重有限責任公司人和性與閉鎖性的特點。而任意超出有限責任公司關于股東人數的限制,會破壞這種人合性與閉鎖性。給公司經營與股權轉讓帶來麻煩與風險。因此也有人質疑,為何50人就能夠保有公司的人合性與閉鎖性,而51人就不可以呢。⑦筆者認為50人以下規模的公司在保持人合性上尚有作為與可操作性。如果人數更多,則在行使股東權利時會給公司管理造成不變。也會在股權轉讓時,由于程序過于復雜,而提升交易成本。雖然50人與51人看上去差異并不大,這就給繼續向上突破人數限制留下缺口。最終導致《公司法》對于股東人數的限制,淪為虛設。

第二,《公司法》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易于規避。如果由于股權轉讓,導致股東人數超過50人。當事人完全可以將公司變更登記為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的《公司法》修改已經廢除了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其變更的實質已經破除。另外如果因為種種原因,當事人不愿意將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通過以下手段解決上述問題:(1)股權代持。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讓一部分人只出資做隱名股東,不做工商登記。(2)成立有限合伙。通過成立有限合伙,然后以該有限合伙的名義對欲設立的公司出資,該有限合伙只算作一個股東名額。(3)股權托管或股權信托方式。⑧由此可見,因為股權轉讓協議而使股東人數突破50人的限制,實無必要。

第三,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有著易于識別的權利外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在向非股東轉讓股份時,要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意見,其他股東應當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答復。由此可知,無論是股權的出讓人還是受讓人,都應當對公司的股東人數有著充分的了解。其在轉讓股權的過程中,對違反該規定,處于明知的主觀狀態。認定超過股東人數上限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有利于24條的切實執行,維護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與閉鎖性,于此同時,不會造成不公平的事由。但是由于離異與繼承導致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超出限制的情況,由于不會造成股東人數的任意突破。所以可以適當予以放寬。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的股權轉讓協議應屬無效。這樣不僅符合域外的立法經驗與司法裁決。也能實現公司法體系的和諧統一,邏輯自洽。無論從文義解釋與體系解釋而言,都能得到合理而準確的結果。(作者單位:武漢大學)

注解:

①參見黃輝《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正當性:基于債權人保護功能的法經濟學分析》,載《中國法學》,2015年第六期。

②參見 「韓李哲松:《韓國公司法》,吳日煥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753頁。

③參見劉俊?!冬F代公司法(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462頁

④參見黃輝《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限制》,http:///news.asp?ctlgid=79&id=35277,2016年1月25日訪問。

⑤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與第九十九條。

篇(4)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5-076-03

在我國,法律沒有對瑕疵股權的協議的效力作出明確規定。雖然,近來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爭議案件高頻出現,但是,針對該問題,理論上也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司法實踐中的各地法院判決不一。2011年1月27日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痹撍痉ń忉寣Α坝邢挢熑喂镜墓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有關責任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釋二》沒有對瑕疵股權轉讓的效力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

一、瑕疵股權的概況

(一)瑕疵股權的概念

瑕疵股權是相對無瑕疵股權來說的,無瑕疵股權是投資者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東之間的約定,合法、真實、及時履行出資或增資義務,并完成相應的登記程序之后享有的公司股東權。無瑕疵的股權必須符合《公司法》取得股權所要求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由此可知,瑕疵股權是指投資者違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使其出資存在權利上和程序上的瑕疵,不符合《公司法》關于股權取得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瑕疵股權存在著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角度的瑕疵股權作為一種不規范的出資形態,既包括因出資者在出資或者增資環節存在瑕疵因素而產生的股權,又包括因權力記載、登記環節存在的股權瑕疵因素而產生的股權;狹義的角度理解,瑕疵股權僅限于前者。

(二)瑕疵股權的成因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瑕疵出資的類型包括三種,一是虛假出資,投資者在出資過程中未依約交付貨幣、實物以及未轉移其他出資財務的所有權;二是出資不實,股東以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時,其評估價值明顯高于出資財產的實際價值;三是抽逃出資,股東在公司成立后將其繳納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資擅自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根據《公司法》規定的瑕疵出資的三種類型,形成瑕疵股權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種:

1.虛假出資導致的瑕疵股權。股東沒有按照公司的章程、股東協議繳納出資,實踐中具體表現形式多樣,例如,用虛假現金或實物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制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并未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或實際價值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價值。這種情況中,雖然股東并未實際出資,但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記已經確認為股東,這樣就形成了所謂的“空股”,也是一種瑕疵股權。

2.不適當出資導致的瑕疵股權。這種情況是指股東在出資時沒有按照公司章程、股東協議規定的數量、質量、時間、程序等方面的要求而導致的未足額出資、遲延出資、瑕疵給付和出資不實等情形。

3.抽逃出資導致的瑕疵股權,擅自撤回出資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有,強行將注冊資金、非貨幣資金的出資部分或者全部抽走;偽造虛假的交易關系將公司的注冊資金劃到個人賬戶;虛增會計利潤,通過利潤分配名義抽逃出資。

二、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不同學說及評述

對于瑕疵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目前理論上主要存在四種觀點,絕對無效說、絕對有效說、折中說和區別對待說。

(一)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議效力幾種學說

1.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絕對無效說

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說認為如果股東存在瑕疵出資情形,則其與他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霸撜f的立論依據是股東資格取得實質說理論,在股權原始取得方式中,股權的取得是以對公司出資為必須條件。股權的取得與股東的出資之間具有契約的性質,即是股東只有履行了出資的義務,才能取得契約的對價權利——股權。股東未適當履行契約規定的義務,就不享有股東的資格,也就不能享有契約中的權利,也就是股權。瑕疵股權轉讓合同失去了標的,瑕疵股權轉讓合同也就當然無效。”也就是說,出資者取得股權的前提是向公司適當的履行出資義務,只有履行了適當的出資義務,出資人才取得股東地位,才依法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股東瑕疵履行出資義務,股權并沒有產生,以不存在的股權簽訂的轉讓合同,依據合同法理論,當然無效。這種觀點的實質是把適當的履行出資義務作為取得公司股權的必要條件,沒有適當履行出資義務就不享有公司股權,以“不存在的股權”為標的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當然無效。這種瑕疵股權轉讓無效的觀點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具有廣泛的影響。

2.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絕對有效說

堅持該學說觀點的人認為,出資人的繳納出資和取得股權并非是一一對應的關系,股權轉讓的實質是股東資格和股東身份的轉移,認定股東資格和股東身份的依據是公司股東名冊、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記材料,即使出讓人出資環節有瑕疵,也不能否認出讓的股東資格和股東權利,因為出資行為是否存在瑕疵與股東資格的認定沒有必然聯系。即只要股東載明于公司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登記機關文件中,任何第三人有正當理由認定工商登記或者股東名冊上登記的股東為合法的股東并與其進行的交易的,那么發生的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是有效的。

3.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折中說

該說認為,判斷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有效與否,應依照公司遵循何種注冊資本制度而定。具體而言,如果公司遵循實繳資本制,公司在全體股東足額繳納注冊資本后才能成立,足額繳納出資的投資者才能成為股東,否則就無股東資格,故其轉讓股權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如果公司遵循認繳資本制的,投資者在公司設立時只需實際繳納所認繳出資額的一部分就可以依法成為股東,如果股東沒有按約繳納所認繳的剩余出資的,應承擔出資不足的責任,但不影響其股東地位,其與受讓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仍應認定為有效。

4.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區分對待說

持有該觀點的人認,瑕疵出資人已經取得股東資格,瑕疵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應依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效力應依是否存在現行《合同法》上的欺詐情況做出判斷。具體而言,如果出讓股東沒有向受讓人如實告知股權存在瑕疵的情況,從而使善意受讓人陷入錯誤認識并簽訂股權轉讓協議,那么這個合同就屬于可撤銷的協議,受讓人可以依據《合同法》以出讓股東構成欺詐為由,行使合同撤銷權;如果受讓人明知或應知出讓股東轉讓的股權存在瑕疵,仍與對方締結股權轉讓協議的,那么就不存在欺詐情形,因而這個協議也就不能因為出資瑕疵而被撤銷。

(二)對以上幾種學說的評述

以上的幾種學說為解決瑕疵股權轉讓糾紛提供了基礎,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這四種觀點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和欠缺。

1.絕對有效說重點在于社會經濟的穩定以及交易安全的保護,對于股東資格的認定和出資并非是對應的,這種觀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完全否認出讓股東意思表示瑕疵會對股東轉讓協議效力產生消極影響以及過于苛求商事主體締約能力的理論,客觀上對現代商法思維及上市審判理念構成誤讀,違背了司法正義。

2.絕對無效說強調了適當的出資義務的重要性,確定了投資者出資義務和取得股東資格的因果關系,但是該學說過于強調出資和股東資格取得的絕對對應關系,與現代商法理念有所沖突。如今判斷一個人是否具有股權不僅僅依據其是否出資,只要出資者被載入公司的股東名冊、公司章程或者相關工商登記材料,也可以判定其具有股權資格且享有股東的權利,而且未經法定程序不應加以限制或剝奪,只不過該投資者仍需就其出資瑕疵問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3.折中說和區別對待說,對于瑕疵股權協議效力的認定上有更多的合理要素,例如折中說認為不同的公司資本制度會對出資瑕疵的認定產生影響,區別對待說對出讓股東未如實告知瑕疵因素可能對股權轉讓和效力影響進行了具體分析。但是折中說仍舊將投資者足額出資作為取得股東資格和享有股東權利的必要條件,區別對待說沒有對可能影響協議效力的其他因素進行必要的關注,細節方面也不夠具體。

三、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認定

我國《公司法》對于瑕疵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并沒有具體的規定,且瑕疵股權轉讓協議實際上就是商事合同,故判斷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內容對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如何產生影響的問題上,應當適用我國的《合同法》、《民法通則》等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

(一)可變更、可撤銷的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情形

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情形有,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依照《合同法》關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瑕疵股權轉讓中,效力屬于可撤銷、可撤銷的情形有:一種情形是在有償的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東明知其擬出讓的股權存在瑕疵,但故意未將該瑕疵因素告知受讓人,且受讓人在交易當時也不知道瑕疵因素而與出讓股東締結協議的情形,這種情形構成欺詐,達成的協議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瑕疵股權轉讓協議。第二種情形,出讓股東不知道擬出讓的股權存在出資瑕疵,且受讓人也不知道瑕疵存在而與出讓人締約股權轉讓協議的情形下,若受讓人能夠證明構成《合同法》規定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此股權轉讓協議效力也可以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

(二)無效的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情形

依據《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果瑕疵股權轉讓協議符合《合同法》第52條的任何一種情況,應該被認定為無效。

(三)有效的瑕疵股權轉讓協議的特殊情形

1.出讓股東明知其擬出讓的股權存在出資瑕疵,故意向受讓人隱瞞該瑕疵,受讓人在交易時明知道該瑕疵仍然同受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該有償受讓的股權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基于錯誤,依據“欺詐“的四個要件,存在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有使對方陷入錯誤并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故意;對方客觀上因欺詐而陷于錯誤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該欺詐違反法律或誠實信用原則。故這種情形并不能構成欺詐,該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應被人認定為有效。

2.對于無償的瑕疵股權轉讓協議是單務合同,可以參照《合同法》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處理,具體而言,在無償轉讓的情況下,雖轉讓的股權客觀上存在出資瑕疵,但只要該股權轉讓協議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形,原則上認定為有效。

四、結語

《公司法解釋(三)》中雖然明確規定了對瑕疵出資股東權利的限制以及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資瑕疵時的責任承擔問題,但是瑕疵股權轉讓效力認定在我國《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解決。在認定瑕疵股權協議效力的問題上,一方面,我們要明確股東的出資狀況并不對股東資格產生影響;另一方面,判斷瑕疵轉讓協議效力不應僅考慮股東的出資,而應綜合考量影響瑕疵股權轉讓合同的綜合因素,根據瑕疵股權轉讓人及受讓人的意思表示,結合《合同法》、《民法通則》關于合同效力的規定來界定瑕疵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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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英軍.瑕疵的股權轉讓協議之效力分析[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3).

篇(5)

2、目標公司為國有企業

3、目標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是國有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基礎,只有充分的認識和了解普通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才能更好地操作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工作。因此本文重點介紹一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內部轉股: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屬于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不需要股東會同意。只要轉讓方和受讓方就轉讓的比例、價格、時間等事項達成協議即可,其他股東無權干涉。

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于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須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于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相對比較明確,新公司法第72條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條件、程序及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行使做出了明確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根據上述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對外轉讓,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則比較復雜一些,具體如下:

(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且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1、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的法律問題

股東向第三人轉讓股權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此過半數同意是指股東人數計算表決票數,而非以股份數額計算表決票數,這一點主要是從有限公司更側重于人和的角度來考慮的。

2、書面通知的法律問題

股權轉讓事項需要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在實踐中,一般采取以下兩種方式,一種是將股權轉讓事項逐個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一種是召開股東會的方式,作出決議。

在此需要明確的是在舊《公司法》第38條的規定,有限公司股東會享有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的職權,但是新的第38條股東會職權刪除了這一職權,從中可知,除非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不需要召開股東會。程序只需要按照第72條的規定即可。

3、《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方式

基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外的人在受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的限制。因此在受讓人受讓股權時通常采用兩種受讓方式。

一是受讓人與轉讓人事先簽定《股權轉讓意向性協議》,對股權轉讓的相關事宜進行初步性約定,并約定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在股權受讓人成為實際股東之后,再簽定《股權轉讓協議》(至少四份:雙方各一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工商變更用);

二是受讓人與轉讓人之間先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后由轉讓人再依程序征詢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意見。

對此種方式受讓人要清楚《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時間。股權轉讓協議的生效是指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合同約定何時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的的問題。如前所述,由于公司法對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規定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因此在簽定《股權轉讓協議》時,如果轉讓股權事宜尚未經過權利股東過半數的同意,那么此時的《股權轉讓協議》尚屬于未生效的協議。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股權轉讓協議》在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的情況下方生效。反之,如果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沒有過半數同意股權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并實現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那么股東與股東以外的人簽定的《股權轉讓協議》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股東以外的受讓人在受讓股權時就股權轉讓事宜是否已經征詢全體股東的過半數書面同意的知情權顯得特別重要,這也直接決定著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對支付“股權受讓款”時間的約定。如果在簽定股權轉讓協議時就支付太多的股權受讓款的話,一旦股權轉讓協議不能生效,那么股權受讓人則存在著通過訴訟、執行法律程序要回已支付的股權受讓款的風險

(二)修改公司章程

如果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沒有變化,那就只用修改一條。一般是股東的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對該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再由股東會表決。

(三)更換出資證明書

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四)修改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1、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2、股東的出資額;3、出資證明書編號。

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才是股權轉讓中權利變動的分界點,股東名冊變更后,受讓人才為股權的真正享有人。

篇(6)

股東變更登記

被告黃某及何某于1996年11月注冊成立甲有限公司,注冊資金800萬元。1998年3月,原告與兩被告共同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原告以1200萬元分別受讓被告黃某股權20%、被告何某股權30%;受讓后,原告持股51%,被告黃某及何某分別持股29%及20%;該協議還就董事會的組成以及受讓款支付等問題作出了規定。

協議簽訂當月,三方召開了甲公司股東會暨董事會,選舉原告方委托的人員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修改了甲公司的章程。之后,原告也依約支付了受讓股款1100余萬元,并接管了甲公司的經營。

至1999年5月,原告以兩被告始終未協助辦理工商變更注冊登記手續為由,提出訴訟,請求兩被告退回所支付的全部股款。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符合自愿和公平原則,故協議依法成立;但因股權轉讓至今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故該股權轉讓行為尚未生效。據此判決:兩被告應返還原告股權價款1100余萬元。

兩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對于股權轉讓協議,法律并無必須登記才生效的規定,各當事人事后未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并不影響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故本案協議應自成立時即行生效。何況本案協議已經實際履行,公司內部的股東登記已經完成。據此改判:撤銷原判,對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股權轉讓價款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虛假承諾

被告A、B公司系某草業有限公司之法人股東。2000年12月,兩被告為促成與原告甲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事宜,向甲公司出具“承諾書”稱:草業公司自籌建至2000年11月底,凈投入(貨幣投入)不少于4500萬元,另有銀行貸款2000萬元也投入草業公司,未挪做它用,如經雙方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后的凈投入少于4500萬元或銀行貸款挪作它用,A、B兩公司愿以現金方式補足。

基于該承諾書,原告與兩被告正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約定:原告以2000萬元受讓A公司所擁有的草業公司股權58%。該協議簽訂后的當月,當事人在工商行政機關即完成了股東變更登記。不久A公司也依約獲得2000萬元股權受讓款。

收款后3個月,雙方共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草業公司資產進行審計發現:投入草業公司資產中3500余萬元權屬不清,B公司投入的1700萬元于驗資后即劃回1000萬元,2000萬元的銀行貸款有1500萬元亦被挪作它用。為此,原告多次要求兩被告辦理相應的資產過戶,并將抽逃的1000萬元注冊資金歸位,以及返還挪用的銀行貸款,兩被告拒不履行。

據此,原告以股權轉讓協議存有欺詐為由訴請解除本案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兩被告連帶返還所得轉讓價款。一審法院認為:兩被告向原告出具虛假的承諾,具有明顯的欺詐,共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致使原告成為草業公司股東后無法經營。據此判決:雙方所簽《股權轉讓協議書》無效,兩被告應連帶返還原告2000萬元股權價款。

兩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基于本案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鑒定結論,原審法院認定被告A公司轉讓股權的民事行為構成欺詐以及股權轉讓協議無效正確;B公司雖沒有轉讓股權,但其與A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原審認定其連帶承擔返還責任是正確的。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股權轉讓協議

股權轉讓是因意思表示一致而發生的股權持有變動,它與僅依某一法律事實(如股東死亡、破產)而發生的股權轉移相對應。因股權轉讓必須基于轉讓方與受讓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發生,故股權轉讓實質為契約行為,必須以協議的形式加以表現。依照不同的劃分標準,對股權轉讓協議可作以下具體的種類劃分:

持份轉讓與股份轉讓。這是依據股權表現形式的不同所作的劃分。如無限公司以及有限公司的資本并不劃分為等額股份,其公司股東權益僅以持有份額、出資份額來體現,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則是以等額股份來組成。在我國實收資本制下所謂的股份轉讓,通常是指已繳納資本但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轉讓。股票原則上只能給已經繳付股款的股份持有者出具,股票是股份的證券式憑證,故股票的轉讓更多適應于有價證券的轉讓規則。

書面股權轉讓與非書面股權轉讓。這是以股權轉讓是否以書面為載體所作的劃分。一般而言,股權轉讓多是以書面協議的方式來進行,有些國家的法律還明文規定,股權轉讓必須以書面、甚至是特別書面的方式(如公證)來進行。與書面轉讓股權相對應,非書面的股權轉讓也經常發生。記名股票一般采用背書簽名方式進行轉讓,而無記名股票則可憑簡單的交付即可改變股權的占有,盡管背書簽名或交付皆非股權轉讓的協議,但它們卻足以證明股權轉讓協議的存在。

即時股權轉讓與預約股權轉讓。這是以股權是否即時轉讓所作的劃分。凡隨股權轉讓協議生效或者受讓款支付進行的股權轉讓,為即時股權轉讓,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條件的股權轉讓,為預約股權轉讓。現實之中,股權即時轉讓的情形更為普遍,而股權預約轉讓的情形則多是出于規避法律或者章程的需要。

篇(7)

出資轉讓方(甲方):

出資受讓方(乙方):

甲方及其他股東于 年 月 日共同出資設立公司。設立時,甲方出資為人民幣 元?,F甲、乙雙方經共同協商根據公司章程及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就甲方出讓其出資 萬元給乙方一事達成下列協議,供雙方遵守。

一、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第十二條規定, 公司股東決議同意甲乙方出資轉讓(見公司股東決議);

二、甲方在 公司的出資 萬元依法轉讓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 萬元出資的轉讓;

三、乙方在協議訂立之日起 日內支付甲方轉讓金人民幣 元;

四、甲、乙雙方出資的變動不影響 公司注冊資金的變動;

五、甲、乙雙方負責協助公司辦理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名稱變更手續,以及依照公司法規定,提請股東修改公司章程的表決決議(變更股東名稱內容)以及協助公司辦理注冊變更登記手續(自股東變動之日起30日內);

六、自辦理工商股東變更登記之后起,甲方與 公司不存在任何利害關系,變更登記前的權利義務關系由乙方承受;

七、本協議壹式肆份, 公司留貳份,甲、乙雙方留壹份。

本協議經簽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股權轉讓協議的八個陷阱

股權轉讓協議的八個陷阱分別包括簽訂合同的主體、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前置審批的關注、明晰股權機構等。公司在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應當遵守《公司法》和《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東轉讓股權有特別限制和要求的,股東訂立股權轉讓協議時,也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一、簽訂合同的主體

在股權轉讓中,出讓股權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股東,受讓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東,也可以是股東外的第三人。在實踐中,一些公司股東是以公司名義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這會造成簽約主體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要考慮是否需要經過股東會決議通過;如果是自然人,則要審查其是否已注冊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二、股東會或其他股東的決議或意見

股東在對外轉讓股權前要征求其他股東意見,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放棄優先購買權時,才能向股東外第三人轉讓。同時,還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則會出現無效的法律后果。另外,無論是開股東會決議還是單個股東的意見,均要形成書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東事后反悔,導致糾紛產生。

三、對前置審批程序的關注

一些股權轉讓合同還要涉及到主管部門的批準,如國有股權、或外資企業股權轉讓等。

四、明晰股權結構

受讓方應當通過審閱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決議等必要的文件,對轉讓股權的股東所在公司的股權結構作詳盡了解。

五、受讓人應認真分析受讓股權所在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1、考察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a、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否正常;b、核實企業的供貨合同或訂單。

2、分析企業財務狀況:要求企業提供近兩年的審計報告及近期財務報表,核實企業的資產規模、負債情況;核實企業所有者權益是如何形成的;判斷企業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

3、企業的納稅情況調查。

六、受讓人應盡量了解所受讓股權的相關信息,以確定是否存在瑕疵

1、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的瑕疵,即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認繳出資額。

2、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出資不到位(違約)的瑕疵,即股東出資不按時、足額繳納。

3、應注意所受讓的股權是否存在股權出質的情形。

七、股權轉讓協議應要求合同相對方作出一定的承諾與保證

1、受讓方應要求出讓方做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1)保證所與本次轉讓股權有關的活動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實、且合法有效;

(2)保證其轉讓的股權完整,未設定任何擔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權益;

(3)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有出讓股權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4)如股權轉讓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權問題,出讓方應當保證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均系經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擁有,不存在拖欠土地使用出讓金等稅費問題,且可以被依法自由轉讓;

(5)出讓方應向受讓方保證除已列舉的債務外,無任何其他負債,并就債務承擔問題與受讓方達成相關協議;

(6)保證因涉及股權交割日前的事實而產生的訴訟或仲裁由出讓方承擔。

2、出讓方應當要求受讓方作出如下承諾與保證:

(1)保證其主體資格合法,能獨立承擔受讓股權所產生的合同義務或法律責任;

篇(8)

一審查明:D公司系注冊于中國某地區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成立時的中方股東為E公司,占股40%,外方股東為B公司,占股60%,董事長為東某,總經理為南某。2003年3月,B公司出具《公司所有權說明書》,上載:B公司在中國某市投資設立的D公司的全部資產的所有權,歸中國公民南某先生所有,行使財產所有人的一切權利,承擔財產所有人的一切責任。2010年3月,A公司被登記為D公司的股東,持股35%。2010年4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西某簽署《承諾書》,承諾不干涉或反對北某入股。2010年7月,南某加蓋私刻的B公司印章,與C公司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書》,并在該協議書上代東某簽名?!豆蓹噢D讓協議書》約定:B公司將D公司20%股權轉讓給C公司,C公司同意受讓D公司20%股權。雙方一致確認股權轉讓價格為人民幣100萬元等。同日,南某在D公司《章程》上加蓋了私刻的A公司的印章并代西某簽名,加蓋了私刻的B公司的印章并代東某簽名;在《關于放棄優先受讓權的說明》上加蓋了私刻的A公司的印章并代西某簽名;在《關于股權轉讓的董事會決議書》上簽署了西某、東某的簽名。同月C公司被登記為D公司的股東,持股20%。2010年8月,D公司、南某出具《收條》,《收條》上同時加蓋“B公司之印”字樣的印章一枚,上載:1、收到C公司收購B公司在D公司所占20%股權轉讓金100萬元;2、同時收到C公司在本次股權轉讓中支付給B公司的補償金130萬元;3、B公司授權南某代為收取上述股權轉讓金及補償金,南某簽字認可。

2010年9月,A公司認為A公司、B公司及E公司均為D公司的股東,B公司未通知股東A公司而將其持有的D公司20%股權轉讓給C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優先購買權為由,提訟。

二、本案的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為外國法人,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因本案涉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股權轉讓,且我國對涉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糾紛適用中國法律有強制性規定,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一、南某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書》對B公司是否有約束力?二、A公司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協議書》并行使優先購買權是否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股東應依法轉讓自身持有的公司股權。B公司作為D公司的原始股東,如欲轉讓其持有的20%D公司的股權,應具備明確的股權轉讓意思表示。而在系爭《股權轉讓協議書》上加蓋的B公司印文及簽署的東某簽名均非B公司的真實印文及東某的真實簽名,而是由南某所為。關于南某是否有權轉讓B公司持有的D公司股權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雖然D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在本案中出示了B公司的《公司所有權說明書》,但未明確B公司將其持有的D公司的股權歸南某所有的意思表示,并且也未辦理相應股東變更登記手續。因此,南某關于B公司已經將其持有的D公司的60%股權全部通過《公司所有權說明書》的形式轉讓給了南某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而不能成立。此外,B公司在本案中也沒有對南某該行為進行過追認。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書》在法律上對B公司并無效力。A公司以《股權轉讓協議書》侵犯了其優先購買權為由主張撤銷該份協議書,因協議書無效而不能成立。A公司關于以100萬元價格優先受讓D公司20%股權的訴訟請求,亦不具備事實依據。綜上所述,A公司的訴訟請求,欠缺事實和法律依據,全部駁回。

A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系爭《公司所有權說明書》中對“全部資產所有權”含義雖未明確界定為股權,但從其上下文義中可看出,B公司基于D公司股東身份,除作出全部資產所有權歸南某所有的承諾外,還進一步授權南某可行使財產所有人的一切權利。B公司的該項概括性授權應當理解為包括股權及基于股權產生的所有權利;其次,結合本案案情,B公司自2003年3月出具該《公司所有權說明書》讓渡其在D公司財產所有權后再未行使過任何股東權利,亦未參加D公司日常經營事務的管理,南某完全代表B公司處理D公司一切事務,上述事實表明南某與B公司雖未至工商登記部門辦理相應股權變更登記,事實上已按照《公司所有權說明書》中約定內容履行;再次,A公司、C公司、D公司及南某均確認《公司所有權說明書》中“全部資產所有權”的含義應理解為包括但不限于B公司在D公司持有的股權。故綜上,二審法院認為系爭授權理應涵蓋B公司在D公司持有的60%股權,南某有權代表B公司向C公司轉讓系爭股權。

對爭議焦點二,系爭《股權轉讓協議書》于2010年7月簽訂,系D公司法定代表人南某加蓋私刻的B公司印章,并在協議書上代東某簽名形成的,因二審法院現已認定南某基于《公司所有權說明書》有權代B公司處分其在D公司持有的股權,故系爭《股權轉讓協議書》可視為股權轉讓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認定為合法有效。A公司上訴認為,該股權轉讓協議書侵犯了其優先購買權,故要求予以撤銷并以同等價格受讓系爭股權。對此,二審法院認為,B公司向C公司轉讓D公司20%股權的行為并未侵犯A公司優先購買權。理由如下:根據本案查明事實,A公司法定代表人西某在2010年4月出具《承諾書》,承諾在A公司注冊為D公司法定股東后,對B公司轉讓給C公司股權的行為“不反對、不干涉,持歡迎的態度”。二審庭審中A公司認為該《承諾書》僅屬意向性質,因其并未就股權轉讓的金額、數量作出明確的放棄主張,故不應認定有效。對此,二審法院認為,該《承諾書》內容首先表明A公司此時已知悉C公司與B公司籌備系爭股權轉讓事宜,并明確作出有條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表示;其次,A公司在《承諾書》中并未就其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其他條件、范圍作出進一步限制,相反其作了開放性的承諾,且進一步表示如因反對造成的后果由其負責。故結合《承諾書》內容,當A公司于2010年3月被登記為D公司持股比例35%的股東后,其在《承諾書》中確立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條件已成就,據此A公司已無權再行向B公司主張系爭股權的優先購買權。A公司既已作出不干涉C公司入股的概括性承諾,即應按約履行,在其登記為法定股東后,現又以系爭股權轉讓侵犯優先購買權為由要求撤銷系爭《股權轉讓協議書》,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篇(9)

【分歧】

本案中,溫星公司要求法院確認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對此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明與李芳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劉明與李芳系夫妻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故該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李芳有權取得劉明所有的在溫星公司20%的股權,因此也有權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明轉讓其所有的溫星公司的20%的股權須嚴格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及溫星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案中其他股東均表示反對且該公司的公司章程中又未對股權轉讓事宜作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渌蓶|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惫试摴蓹噢D讓協議無效,李芳無權取得溫星公司20%的股權,也無權成為該公司股東。

【管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股權作為財產的特殊性決定了股權不能任意轉讓。股權,又稱為股東權,是指股東因出資而取得、依法定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享有的參與公司事務并享有公司權益的權利。包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監督權、重大事項的表決權、紅利分配權等各項權利。股權既具有財產性又具有人身性。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中所指的“財產”指的是傳統意義上的財產,這類財產一般價值小、實物形態明確、便于分割,處理起來較容易。第一種觀點忽略了股權作為個人合法財產的特殊性及這種特殊性在處理時所應遵循的特殊程序。

篇(10)

轉讓方(甲方):受讓方(乙方):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_____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給乙方持有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以資遵守:

1、轉讓方(甲方)轉讓給受讓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__%的股權,受讓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簽署前辦理或提供本次股權轉讓所需的原公司股東同意本次股權轉讓的決議等文件;

3、轉讓價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協議生效且乙方按照本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后即可獲得股東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協議約定支付股權轉讓對價后立即依法辦理公司股東、股權、章程修改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甲方應給與積極協助或配合,變更登記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6、受讓方受讓上述股權后,由新股東會對原公司成立時訂立的公司章如果協議等有關文件進行相應修改和完善,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7、股權轉讓前及轉讓后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公司依法承擔,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謹連帶責任的,新股東按持股比例承擔相應責任。轉讓方的個人債權債務仍由其享有或承擔;

8、股權轉讓后,受讓方按其在公司股權比例享受股東權益并承擔股東義務;轉讓方的股東身份及股東權益喪失;

9、違約責任:如因乙方不按期、依約支付股權對價,導致股權轉讓不能實現或遲延變更的,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因甲方不配合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導致無法使新股東享受股東權益,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變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爭議的解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正本一式四份,股權轉讓雙方各執一份,公司存檔一份,報工商局備案登記一份。

13、本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14、其他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轉讓方:受讓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書范本二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有限公司是由____和____共同投資興辦的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投資總額____萬美元(或____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____萬美元(或____萬元人民幣),其中:____占有股份____%,____占有股份____%。

根據甲方的要求,經與乙方友好協商,將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所持有____%的股份轉讓給乙方,達成如下股權轉讓協議:

一、轉讓方和受讓方的基本情況

1、轉讓方(甲方):

名稱: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2、受讓方(乙方):

名稱: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職務____;國籍____。

二、股權轉讓的份額及價格

____(甲方)自愿將其在____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權價值____萬美元(或萬元人民幣)轉讓給____(乙方)。

三、股權轉讓交割期限及方式

自本協議由審批機構批準生效之日起____日內(截至前),乙方以____(形式)____萬美元(或萬元人民幣)分(____)次繳付給甲方。

四、其它事項聲明:

1、股權進行上述轉讓后,乙方承認原____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承擔原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

2、甲方保證對其擬轉讓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保證該股權沒有質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則應由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或:甲方已將所擁有的占合營公司%的股權于年月日向作質押,現甲方已征得質權人的書面同意,同意甲方將該股權轉讓給乙方。甲方保證已對該股權擁有有效的處分權,否則應承擔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3、原甲方委派(或擔任)的董事會成員自動退出____有限公司,改由乙方指派。

五、有關公司盈虧(含債權債務)的分擔(選其一)

1、本協議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含轉讓前該股份應享有和應分擔的債權債務)。

2、股權轉讓前,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或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審計,乙方按雙方認可的審計報告表的范圍承擔甲方應分擔的風險、虧損和享有權益。股權轉讓生效后,若發現屬轉讓前,審計報告表以外的合營公司的債務,由乙方按股權比例代為承擔,但應由甲方負責償還。股權轉讓生效后,乙方取得股東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東權利和承擔義務。

3、股權轉讓前,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或其他方式)對公司進行審計,甲方按審計報告表的范圍承擔應分擔的風險、虧損和享有權益,甲方應分擔的債權債務,應在其股權款中扣除。本協議生效后,尚未清結的以及審計報告以外屬甲方應分擔的債權債務,均由乙方按股權比例享有和承擔(或由乙方先行承擔,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償)。

六、違約責任

乙方若未按本協議第三條規定的期限如數繳付出資時,每逾期一個月,乙方需繳付應出資額的(____)的違約金給甲方,如逾期(____)個月仍未繳付的,除向甲方繳付違約金之外,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七、爭議的解決(含仲裁、訴訟)

凡因執行本協議所發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或其它仲裁機構,根據該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八、____有限公司的合營他方自愿放棄所享有的股權優先受讓權,同意根據本協議的條款而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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