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過戶申請書匯總十篇

時間:2022-03-19 02: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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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過戶申請書

篇(1)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篇(2)

2、繼承公證。申請人應當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在辦理公證前,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若部分合法繼承人自愿放棄繼承權,必須出具放棄財產承諾證明。

3、房屋測繪。申請人必須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篇(3)

一、訂立合同

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依法訂立房地產買賣合同(以下簡稱買賣合同);買賣合同可使用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

二、過戶申請

房地產買賣雙方應當在買賣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提出過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

2.已訂立的買賣合同;

3.買賣雙方合法的身份證明;

4.經填寫無誤的上海市房地產轉讓過戶、登記申請書;

5.其他有關的文件。

房地產買賣雙方使用自制合同的,當事人在過戶申請前應委托經市房地局認定的法律服務機構進行預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規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預審合格意見。

其他有關的文件包括當事人的委托書及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明。若按有關規定應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須提供經簽訂的《上海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副本)。

三、受理申請

對于資料齊備、證件齊全,符合受理規定的房地產買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予受理,并向買賣雙方出具收件收據。

收件收據是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開具的表明已受理該房地產買賣過戶的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受理日期一般為開據收件收據的當日。除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不予過戶決定外,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之日為房地產權利轉移的日期。

四、資料審核

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過戶申請后,應對買賣雙方提供的申請過戶資料進行審核,審核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申請書上填寫的內容與所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無誤;

3.房地產的權屬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糾紛或他項權利不清的現象,是否屬于《上海市房地產轉讓辦法》規定不得轉讓的范圍;

4.受讓人按規定是否可以受讓該房地產;

5.買賣的房地產是否已設定抵押權;

6.對于買賣已出租的房地產,承租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7.對于買賣共有的房地產,共有人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

8.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認為應該審核的其他內容。

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受理房地產買賣過戶申請后應調集或查閱1:500地形圖、產業件袋和轉讓件袋等有關資料,并根據需要實地查勘房屋的類型、結構、裝修標準、設備、四至。

房地產買賣雙方申報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根據房地產的評估價格計算綜合稅款、契稅、交易手續費、土地收益金。

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填寫《上海市房地產轉讓過戶、登記審核表》。

五、審核批準及繳納稅費

經審核,凡符合過戶條件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在受理過戶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通知買賣雙方按規定繳納綜合稅款、契稅、房地產交易手續費等稅費。

凡屬行政劃撥土地上的房地產買賣,按規定不需要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通知轉讓人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由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匯集后統一解交市房地局,上交市財政。

經審核,凡不符合過戶審批條件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在受理過戶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買賣雙方不予過戶,辦理退件手續。

六、資料移轉

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審核同意轉讓過戶后,應將《上海市房地產轉讓過戶、登記審核表》及有關資料移交房地產登記機構,由房地產登記機構按照《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辦理房地產轉讓變更登記。

七、復議及訴訟

買賣雙方當事人對于市、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作出的不予過戶決定有異議,可向市房地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篇(4)

3、辦理公證(繳納公證費:放假的千分之一)。按照《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的規定,房屋贈與必須辦理公證。

篇(5)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品房銷售,系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將建造的居住或非居住房屋向境內外銷售(包括預售,下同)的交易行為。

第四條  商品房銷售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切實保障將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南京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銷售經營管理的主管部門,南京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具體負責商品房銷售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銷售商品房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經工商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房地產經營開發權;

(二)已經土地管理部門核準,取得開發項目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經市計劃管理部門核準立項并已申領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

(四)已向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備案手續;

(五)預售商品房除已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外,凡附有地下設施的,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須達到總投資額的20%以上;無地下設施的,須完成設計地坪以下的基礎工程或完成單體項目的基礎工程;

(六)須訂立房屋使用管理維修公約。

第七條  銷售商品房的開發企業,須向市房產管理部門提交銷售申請書,經審核批準領取《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后,由市房產管理部門通過報紙商品銷售公告,方可銷售。

需向境外銷售商品房的,應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經批準發給《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后方可銷售。

第八條  申請辦理《商品房外銷許可證》,除須符合本規定第六條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可向境外銷售的;

(二)項目立項時已經批準向境外銷售的;

(三)經市政府特批允許向境外銷售的。

第九條  商品房銷售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商品房座落、范圍(附圖)、結構、用途、層次、面積等;

(二)建筑合同及施工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證明;

(三)銷售、交付使用日期;

(四)商品房銷售基價;

(五)售后管理、維修方案;

(六)預售房款的監管方式;

(七)其他開發企業認為必要的事項。

第十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接到開發企業銷售申請書后,應在10日內作出審核結論,核準銷售的發給《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外銷許可證》。

經批準的申請事項對申請企業產生約束力。

第十一條  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應在售樓場所公示《商品房銷售許可證》;需向境外銷售的,應同時將《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公示于售樓場所。

承購人須認明《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后方可購買。

第十二條  獲準銷售的商品房須在南京市房地產交易市場公開掛牌,明碼標價。

第十三條  開發企業刊登商品房銷售、預售廣告,須持有市房產管理部門核發的《商品房銷售許可證》或《商品房外銷許可證》,并在廣告中載明許可證編號。違反規定的,廣告經營單位應拒絕為其刊登記銷售廣告。

第十四條  接受委托銷售商品房的單位須具備房地產銷售經營權,并按規定銷售。被委托單位應按委托書載明的價格銷售,不得擅自加價。

第十五條  商品房預售款須存入經批準的銷售申請書中確定的銀行所開立的專用帳戶,專項用于商品房的建筑工程,并由開戶銀行監管應繳納的稅費。

第十六條  商品房的預售須簽訂預售契約。承購人應在預售契約簽訂后10日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預購契約登記監證手續,未辦理預售契約登記監證手續的商品房銷售,不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開發企業與購房者雙方,須自商品房現貸交易合同簽訂之日(期貨交易按實際交付之日)起3個月內,向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交易立契、過戶及繳納稅手續,逾期不辦的,按《契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開發企業辦理商品房交易立契、過戶及繳納稅費手續,應交驗下列證件:

(一)房屋所有權證或商品房房屋登記備案證;

(二)土地使用權證;

(三)項目開工報告及年度投資計劃批文;

(四)建筑許可證;

(五)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

(六)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七)銷售(預售)契約。

第十九條  商品房銷售須使用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經統一印制的契約文本和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  銷售方未按契約規定期限將商品房交付給購房者使用的,應自契約規定的交付使用的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使用之日,按當時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計算利息,補償購房者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開發企業應按《建筑工程保修辦法》的有關規定負責保修。在保修期內發生重大質量問題,影響使用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購房者有權退房;開發企業除須退還已付購房價款本息外,另加付商品房總售價5%的違約金。

第二十二條  預售后的商品房需轉讓的,轉讓雙方須到市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原預售契約規定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開發企業不得擅自為承購者辦理更名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私自進行商品房交易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補辦有關手續,繳清稅費,對當事人按應繳稅費的1至5倍處以罰款。

第二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取消其房地產銷售經營權。

第二十五條  對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6)

1、申請登記:在簽署買賣協議后3個月內,買賣雙方要帶上《房屋交易合同》、開發商出示的《房屋結算移交合同》、《完工驗收證明》、買房人的身份證明及戶口本,要是單位購買商品房還要出示確權申請書,前往房屋所屬區域的房地產交易管理單位請求備案,辦理相關手續。

2、查驗證件,勘察房屋:工作人員在接到商品房交易登記、確權的申請后,認真核查相關證件,并前往現場進行實地調查房屋位置、面積,繪畫平面圖,買賣雙方名字等要和《商品房交易合同》所載內容都一樣。

3、填寫文本,繳納稅費:在通過房屋所屬房地產交易管理單位核查通過后,就能由買賣雙方進行填寫相關交易、確權的請求審批書,由房地產交易管理單位填寫產權過戶審核等確權文件,向交易雙方收取相關稅費,以上手續辦理結束后,產權確認資料,由市房產交易部門統一后向購房者發放《房屋所有權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篇(7)

二、本意見所稱公有住房置換(以下簡稱房屋置換),是指承租人將其公有住房按市場交換價值轉讓使用、換購商品住房或互換使用的行為。

本意見所稱承租人,是指合法租用公有住房的本市居民。

三、青島市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置換的行政主管部門。青島市房產管理局房產監理處和膠南市的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置換管理部門),分別負責四方區、李滄區和膠南市房屋置換的具體管理工作。

四、各房屋置換管理部門應在轄區房地產交易中心內,設立房屋置換的專門管理機構和服務窗口,實行“一門式服務”。

五、房屋置換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六、凡取得承租房屋合法證明的公有住房,除下列情形外,均可進行房屋置換:

(一)未取得租賃住房合法證明的;

(二)已列入規劃改造范圍且戶籍已被凍結的;

(三)拖欠租金或有租賃糾紛的;

(四)損壞房屋未予修復、賠償的;

(五)置換后將造成新的居住困難(低于本市人均居住面積現行標準)的;

(六)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屬危險房屋的;

(七)需要落實政策應由出租人限期收回的;

(八)全家出國(境)保留承租權的;

(九)已進入訴訟、仲裁、行政處罰程序的;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允許進行房屋置換的。

七、房屋置換后公有住房權屬性質不變,新的承租人(以下簡稱受讓人)仍應按規定交納公有住房租金。

受讓人擬以房改售房價格購買該房屋產權時,應按本市房改售房政策規定辦理,不得以受讓時支付的費用沖抵購房資金。

八、公有住房轉讓使用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租人將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轉讓使用的,應征得同住成年人的同意,填寫《青島市公有住房轉讓使用申請書》,并持《青島市公有住房轉讓使用申請書》向公有住房出租人征求意見,出租人應在五日內給予答復。

(二)經出租人同意可以轉讓的,承租人與受讓人簽訂由市房管局統一制定的《青島市公有住房轉讓使用合同》。

(三)《青島市公有住房轉讓使用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承租人應持下列材料,向公有住房所在地房屋置換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審核手續:

1.《青島市公有住房轉讓使用申請書》;

2.《青島市公有住房轉讓使用合同》;

3.租用公房的合法證明;

4.承租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5.轉讓使用后不會造成新的居住困難的具結;

6.承租人配偶及同住成年人同意公有住房轉讓使用的證明材料。

(四)承租人應如實申報公有住房轉讓使用的成交價格。

房屋置換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開具《青島市公有住房轉讓使用審核表》,承租人按本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交納費用。

(五)受讓人自房屋置換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之日起七日內,持《青島市公有住房轉讓使用審核表》、租用公房合法證明,向出租人申請辦理公有住房承租名義變更手續。

出租人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公有住房承租名義變更手續,換發租用公房證明。

九、公有住房換購商品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承租人按本意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轉讓使用手續。

(二)轉讓使用后,承租人換購商品住房的,應與商品房經營單位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根據本市有關規定,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商品住房轉讓過戶手續,繳納有關稅費。

承租人換購私有住房或經濟適用房(安居房)等的,除執行有關規定外,按照上款要求辦理。

十、公有住房互換使用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互換使用各方承租人均應征得同住成年人同意,填寫《青島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申請書》,并向出租人征求意見,出租人應在五日內給予答復。

(二)互換使用各方承租人應簽訂由市房管局統一制定的《青島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合同》。

(三)互換使用各方承租人應在交換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持下列材料向房屋置換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公房互換使用的審核手續:

1.《青島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申請書》;

2.《青島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合同》;

3.租用公房的合法證明;

4.互換使用各方承租人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5.換房后不會造成新的居住困難的具結;

6.承租人配偶及同住成年人同意公有住房差價交換的證明材料。

(四)互換使用各方承租人應如實申報公房互換使用的成交價格。

房屋置換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同意后,開具《青島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審核表》。互換各方承租使用人分別按本意見第十一條的規定交納費用。

(五)互換各方承租使用人自房屋置換管理部門審核同意之日起七日內,持《青島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審核表》、租用公房的合法證明,分別向對方出租人申請辦理公有住房承租名義變更手續。

出租人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公有住房承租名義變更手續,換發租用公房證明。

十一、公房轉讓使用或換購商品住房的,由承租人按公房轉讓使用成交價格的0.5%向房屋置換管理部門支付房屋置換的交易手續費;公房互換使用的,由差價支付方按差價的0.5%向房屋置換管理部門支付房屋置換的交易手續費。

房屋置換應支付的交易手續費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收取。

篇(8)

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別: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額____%)擁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產證地址填寫)的房產,現委托以上受托方為我方的人,期限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單獨以我方的名義在期限內辦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項,受托方2可單獨以我方的名義在期限內辦理如下第5、13項委托事項:

1、管理上述房產,支付與上述房產有關的各項費用;到相關部門辦理上述房產補地價事宜,并代領取繳費通知單及增補協議書,繳納相關費用等及辦理綠轉紅等相關手續,領取紅本房地產證,簽署相關法律文件。

2、到相關部門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房地產證并繳納相關費用,領取房地產證,辦理上述房產的抵押登記手續并簽署價格議價書等相關文件。

3、全權辦理以上述房產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或抵押貸款,并代為簽署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據、借款申請書、劃款委托書、帳戶確認書等相關文件,收取銀行貸款款項,辦理合同公證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在銀行開立帳戶,領取并保管存折,并在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4、辦理申請贖樓貸款手續,簽署銀行借款借據、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申請書、劃款委托書、帳戶確認書等一切相關文件;在銀行開立帳戶,領取并保管存折,辦理還款的相關手續;償還上述銀行贖樓貸款,并簽署一切相關文件。

5、到檔案管理等相關部門查詢并打印產權資料,復印房地產證、借款、抵押合同、購房發票、契稅發票等資料,到銀行辦理提前還款申請手續,開具利息證明,復印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打印欠款本息清單及歷史還款記錄等相關資料,辦理相關手續;到銀行或其他機構查詢、打印個人征信系統信息及信用報告;到相關部門打印房屋產權信息查詢證明;到稅務部門辦理減、免稅申請手續并簽署一切相關文件,領取免稅函等相關文件。

6、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按揭貸款的贖樓手續、終止授信額度等一切相關手續,代為簽署銀行罰息(違約金)費用確認函(確認書)等相關資料,代交銀行提前還款違約金、領取上述房產的房地產買賣合同和房地產證等產權證明,領取辦理注銷抵押登記的相關文件、房地產買賣合同、借款合同、借款借據、購房發票、房屋保險單、發票和退保證明、付清樓款證明、還款憑證等,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7、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注銷抵押登記手續及領取、保管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8、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變更登記手續,簽署變更登記申請表及一切相關文件,領取、保管房地產證等相關事宜,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9、全權辦理出售上述房產的一切相關事宜,辦理過戶、轉移登記的相關手續,簽署轉移登記申請表、轉移登記詢問申請人記錄、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買賣現售合同,辦理合同公證并簽署相關文件。

10、簽署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管協議或首期款資金監管協議,上述房產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贖樓貸款、抵押貸款由受托方1代為收取。委托人應承擔的贖樓款及各項稅金、費用等從受托方1的托收帳戶扣取后,將剩余房款劃入委托方指定帳戶。

11、簽署擔保融資贖樓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繳納贖樓的相關費用;到銀行或土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上述房產的房款解除或終止資金監管手續,簽署辦理解除或終止資金監管手續所需簽署的申請書及一切相關文件。

12、到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或房地產交易服務中心辦理退件、撤銷過戶的相關手續,簽署相關文件并領取二手房買賣合同或房地產買賣現售合同、房地產證等相關資料;到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咨詢上述房產所涉案件的具體情況,查詢、復印并領取上述房產所涉案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13、辦理上述房產水、電、煤氣(天然氣)、物業管理、有線(數字)電視、電話、網絡等過戶、開戶、銷戶、停機等手續。

受托方1有權委派本公司任何員工辦理上述受托事項。受托方在其權限范圍內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我方均予承認。

受托方有轉委托權。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二:房產買賣委托書】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證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于_______市_______區_______路_______號_______幢_______單元_______樓_______號(權_______)房屋屬我們委托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現準備出售上述房屋,因我們事務繁忙無法親自到成都市相關部門辦理手續,特委托受托人辦理如下事項:

一、到銀行辦理上述房屋的結按手續,注銷抵押登記,領取產權證。

二、查詢上述房屋相關檔案,辦理地址變更手續,開具地址變更證明。

三、代為出售上述房屋,簽訂房屋的買賣合同,并代收房價款。

四、協助買方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手續,領取產權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移登記手續,辦理并領取國土證。

五、辦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維修資金過戶,代繳或免征個稅和營業稅,辦理退稅手續領取購房補貼。

六、若買方以按揭方式購買上述房屋,則協助買方辦理按揭貸款的相關手續,簽訂貸款合同并以委托人名義或自己名義開啟銀行基本賬戶,(含設立和修改密碼),收取按揭款。

受托人在辦理上述委托事項時有權向有關部門提供我們的個人資料,簽署相關文件我們均予以承認。

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書簽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項辦結之日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三:房產買賣委托書】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項及權限:

委托人二人系夫妻,坐落于______________因本人事務繁忙,現特委托受托人辦理相關事宜,具體權限如下:

1、代為清償該房屋抵押貸款,辦理貸款結清、房產抵押注銷等相關手續,代為取回房屋產權證原件等相關房產憑證。

2、受托人有權代為出售該房產,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有權代為出售上述房產,有權與買受人商談交易價格及買賣合同的各項條款,有權代為簽署有關協議、房屋買賣合同及辦理相應的合同公證、房產評估事宜,有權與買方辦理房屋交接手續,有權處理物業及煤水電、有線電視等過戶事宜,有權代為收取售房款項。受托人有權代為到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合同的登記及房地產權屬過戶至買受方等上述房產交易有關的一切手續。若買方選擇按揭抵押貸款的方式支付購房款,則受托人有權代表委托人協助買房辦理二手房(按揭、抵押、轉按揭)貸款的相關手續,并代為到按揭銀行簽署各種法律文書,有權開立銀行賬戶卡,設定密碼及賬戶卡有關操作,收取銀行按揭款。

3、受托人有權將上述房屋作為委托人(委托人當中任意一人)、或受托人、或者其他第三人、公司向銀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機構或擔保公司借款的抵押擔保物(貸款銀行、貸款對象、貸款額度、種類、擔保對象、范圍、期限等由受托人選擇確定),有權代查委托人的個人資信、信用信息基礎基礎數據及報告,有權與貸款銀行(私人或其他金融機構)商定、申請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簽署授信協議及該授信項下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關文件,有權以上述房屋為抵押物代為辦理抵押貸款手續,包括代為開立銀行賬戶卡、領取相應貸款,代為簽署相關法律文件,代為變更還款期限、還款方式,代為提前還款、包括結清貸款、領取貸款相關文件等與抵押、貸款有關的所有事項;代為辦理與抵押貸款相關的房屋評估、保險及公證事宜(委托人特此聲明:同意受托人與銀行簽署的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件,并且同意賦予該借款合同強制執行效力);代為到當地國土資源與房產管理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并代為繳納相關稅費,有權代為領取、保管經過抵押登記的土地房屋權證;代為辦理其他與房屋抵押貸款相關的事宜。

4、受托人有權出租上述房產,收取租金,簽署房屋租賃合同,辦理房屋租賃相關事宜。

本委托書未能窮盡且為受托人全權代表本人行使股東權利及履行股東職責所必需之其他權限,均視為已得到委托人的充分授權。

受托人在辦理委托事項時所為的相關行為,視同委托人親為,因此簽署的相關文件及支付的相應費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認。

受托人有轉委托權。

篇(9)

2、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并提交相應的材料;

3、提交房地產登記申請書等材料,辦理房屋過戶登記;

4、辦理完后,交納相應的稅費。

篇(10)

委托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單位:xx-xxx-xxx-x,現住址:xx-xxx-xxx-xxx,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

受委托人:xx-x,男/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工作單位:xx-xxx-xxx-xxx-x,現住址:xx-xxx-xxx-xxx,身份證xx-xxx-xxx-xxx-xxx-xxx-x

受委托人與委托人是夫妻關系,我們夫妻以xx-x名義購買了位于xx-xx的住房一套,按相關規定夫妻雙方須到場辦理貸款手續,因本人工作繁忙,不能到現場親自辦理相關事宜,現委托丈夫xx-x作為我的全權人,在xx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相關住房置業擔保機構代我簽定《個人住房公積金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抵押(反擔保)合同》、《收押協議》、《抵押登記申請書》、《房屋未出租證明明》、《授權委托書》、《還款帳房確認書》、《電話委托服務協議》、《交接單》及其它相關未盡事項。

受托人xx-x代我簽定的上述文件我均予以承認,并由我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夫妻授權委托書

委托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xx-xxx-xx

受托人: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xx-xxx-xx

委托人與受托人系夫妻關系,共同擁有位于xx-xxx-xxx-xx(房產證號)的房產,其中,委托人占有xx-x%產權。

委托人特委托受托人為委托人的人,受托人可以單獨以委托人的名義如下事項:

一、全權辦理上述房產的有關轉讓手續,代為簽署房產轉讓合同并收取售房款,并在有關文件上簽字。

二、辦理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管協議及收取資金監管協議中的房款,簽署相關文件。

三、到國土部門查詢上述房產產權資料、辦理過戶登記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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