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4-02 11:48:15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土壤環境要素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中圖分類號:S15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1033112
引言
當歸在我國很多古老的中醫藥書籍中都有記載,最早出現在《神農本草經》中,將其歸類位為中品藥材的行列,而隨著不斷地對當歸進行分析與應用,之后的《本草綱目》對當歸的藥性與藥理進一步的進行了擴充,對當前階段中一些疾病的治療具有重要的影響。為了使當歸栽培得更加合理,對當歸的栽培的氣候生態與土壤環境進行研究就有重要意義。
1 對道地當歸的生長條件的分析
1.1 氣候生態條件的調查分析
在進行該調查時,對當歸種植地區氣候進行了調查,在調查中包括了岷縣以及周圍地區的年均氣溫、年均降水量、年光照的總時間,并且,還要調查岷縣和周圍區域7―9月份的年均氣溫、年均降水量與年均日照時間,這一階段為當歸生長階段的一個重要階段――快速膨大期,這一階段往往會給當歸的質量帶來嚴重的影響[1]。詳情如表1所示。根據調查可以發現,全年的年均氣溫與年均降水量岷縣相對小,年均光照岷縣較多,在快速膨脹期,而在當歸快速膨大期,棉線的降水量相比于其他地區相對較多。
1.2 土壤環境條件的調查分析
在對道地和近道地土壤化學性質進行調查中可以發現,土壤的pH值都在7.0以上,就說明,該地區的土壤為堿性,但是不同地區的堿性程度還是具有一定的差異,武都縣的堿性在4個地區中最弱,其他3個地區的堿性差別不是很大,其中以宕昌縣的堿性最高;并且在這一區域中,含有氮、磷、鉀、鐵、鎂等物質較為豐富,其中岷縣含有的磷、鎂以及有機質最為豐富[2]。
2 對道地當歸的生長條件的總結
根據上述的調查分析可以發現,對道地或近道地當歸氣候生態來說,年均氣溫以及當歸生長階段的降水量對其造成的影響最大,體現出了重要的氣候生態情況,因此在對栽植的當歸進行管理時,就要考慮到這一因素。在該地區的土壤中,具有很多的礦物元素,這些礦物元素都會對道地和近道地當歸的生長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影響的程度具有一定的差異,其中影響較大的為磷、鎂、有機質3種物質。因此,在對道地和近道地進行栽培時,不僅要使用科學的種植技術以及選取優良的當歸幼苗,而且農戶還不要盲目的進行種植,選擇合理的生態氣候以及土壤環境進行栽培,以使種植更加科學、合理,為豐收做出了良好的保證[3]。
3 總結
對當歸生長帶來影響的因素有很多,如種子的優良程度、種植地區的氣候生態、土壤環境、生長環境、種植技術等,但是在這些因素中,氣候生態與土壤環境對其產生的影響最大,是道地當歸栽培的主要因素。但是本文的研究還有一定的局限性,無法將其產生影響的機理進行深層次的研究,因此,對道地當歸研究還要繼續的進行,以使農戶更好地進行當歸的種植。
參考文獻
[1]尚忠慧,衛海燕,顧蔚,等.基于GIS與模糊物元模型的當歸潛在生境適宜性區劃分析[J].中藥材,2015(7):1370-1374.
[2]唐華俊,李文娟,趙書河,等.氣候變化對農業和糧食生產
中圖分類號:X82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3)12018402
1概況
根據遼寧省環境監測實驗中心《關于印發“2012年遼寧省環境監測方案”的通知》的要求,錦州市確定基本農田的專項監測的地點為凌海市建業鄉、黑山縣劉馬村和北鎮觀音閣街道河洼村。
(1)凌海市建業鄉。建業鄉轄區總面積163km2,多為平原。轄區內鹽堿地占40%,耕作面積10萬畝,其中稻田5萬畝,大田3.8萬畝,菜地1.2萬畝。農田灌溉地下水50%,地表水50%。周圍無明顯工業污染源。
(2)黑山縣劉馬村。劉馬村土壤類型為半沙,顏色以黑色為主呈中性微堿性反應。灌溉方式:滴灌、噴灌等。地下水資源豐富,埋置深度40~50m,水質好無污染。農作物有玉米、花生、大豆、高粱。玉米種植面積占該村土地種植面積95%以上。畝產量平均600~750kg,畝施肥50kg。
(3)北鎮觀音閣街道河洼村。大田作物有玉米、大豆,地下水位30m左右,村東有“玉泉湖”小水庫,供附近居民灌溉,周圍無重點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分布在居民區,主要污染物污染渠道為生活污染和畜禽養殖污染,飲用水源類型為地下水,化肥使用尿素、復合肥,有機肥施用量50kg/畝。
2采樣方法
3樣品預處理及測定方法
樣品預處理方法和測試方法見表1。
4評價方法
5監測結果及評價
在全市的15個點位中,污染等級屬于清潔(Ⅰ)的是8個點位,占總點位的53%。污染等級屬于尚清潔(Ⅱ)的是2個點位,占總點位的13%。污染等級屬于輕度污染(Ⅲ)的是5個點位,占總點位的33%。
根據本次調查結果顯示,凌海市的超標金屬為鎘,黑山縣和北鎮市的超標金屬為鎘和汞。由于選擇的3塊基本農田周圍均沒有大的污染源,所以造成土壤重金屬超標的主要原因是土壤施用含有鎘和汞的農藥和肥料(表4)。
6結論與展望
通過本次調查,錦州市基本農田主要污染物為鎘和汞。雖然尚不嚴重,但已有超標現象。
土壤作為一個開放系統,同時也是地表各環境要素相互作用的樞紐,土壤與其他環境要素之間不斷進行著物質和能量的交換,因大氣、水體或生物體中的污染物的遷移轉化,進入土壤,因而造成土壤污染的物質來源極為廣泛。土壤污染防治是復雜、長期的系統工程,應從發展清潔生產入手,徹底控制和消除污染源。控制過量使用化肥、農藥、化學藥品,推廣污染土壤的改良,進行污染土壤的修復等。
目前,人們對土壤污染的危害還認識不足,對土壤的環境保護意識還不強,因此應該通過多種媒介手段進行廣泛的宣傳教育,提高民眾對土壤環境保護及土壤污染的認識,使防治土壤污染成為全民的自覺行為。
(1)土壤環境質量總體較好,但個別重金屬元素有上升且超標的現象
土壤環境質量是土壤容納、吸收和降解各種環境污染物質的能力,是土壤質量評價的重要指標。土壤作為環境要素的重要組成部分,處在自然環境的中心位置,承擔著來自工業和生活污水、固體廢物、農藥化肥及大氣降塵和酸雨等各方面90%的污染物。該區土壤重金屬大多數含量屬于土壤環境質量一級標準,為保護區域自然生態、維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環境質量的限制值,見表1。適用于國家規定的自然保護區(原有背景重金屬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源地、茶園和其他保護地區的土壤,土壤質量基本保持自然背景水平。但土壤中鉛含量較高,上升幅度較大,受到鉛中度污染; 土壤鋅含量相對較高,上升趨勢較為明顯,表層土壤鋅含量低于底層土壤,底層土壤鋅含量絕大多數均遠遠超出背景值。
(2)工業廢水達標率高,城市生活污水為環境的重要污染來源
工業用水主要分布在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造紙及紙制品業、醫藥制造業,其用水量分別占全區工業用水總量的43.74%、30.07%、8.72%,合占全區的82.54%。工業廢水排放主要分布在非金屬礦物制品業、造紙及紙制品業、醫藥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其排放量分別占全區排放總量的41.06%、25.46%、9.80%、6.93%,合占全區的83. 26%。全區工業廢水全部達標排放,達標率為100%。隨著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城市人口急劇增加,城市生活污水已成為環境的重要污染來源。
表1 土壤重金屬含量狀況表
(3)工業固體廢物和城市生活垃圾排放量較大,但處理率高
工業固體廢物年產生量在10 萬噸以上,但其綜合利用、處置后實現固體廢物零排放,全區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率2010年起已達到99. 92%。城市生活垃圾年排放量在2 萬噸以上,處理率為100%。
(4) 面源污染仍然較重
雖然多年來投入大量資金,致力于改造工農業生產的能源結構和加強全區生態環境建設,點源污染治理成效明顯,面源污染也有所減少。但由于化肥、農藥等農用化學品使用量仍然較大,尤其是農用地膜使用量明顯增大,因此面源污染仍然較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耕地質量和農產品品質的提高,見圖1、圖2。
圖1 2000—2011年該區化肥折純使用量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在開展土壤基礎調查、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強化污染源監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組織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益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環境面臨嚴峻形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出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控制難度大;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會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強;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逐年增多,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意義重大。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環保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統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
二、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建設良好人居環境為總體目標,以農用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場地環境保護監管為重點,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和人員,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五)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實行防治結合。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能力、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和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要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分步實施。重點開展農用土壤和污染場地土壤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土壤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農村地區要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以規劃調整為非工業用途的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為監管重點。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土壤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資源,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群眾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協調國土、規劃、建設、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標。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并開始實施,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出臺一批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顯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深入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七)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開展農用土壤環境監測、評估與安全性劃分。加強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強化對農藥、化肥及其廢棄包裝物,以及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對污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提出調整用途的意見,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積極引導和推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規范有機食品發展,組織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示范縣建設,預防和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環境的污染。
(八)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結合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場地土壤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污染土壤風險評估和污染土壤修復制度。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監督污染場地土壤治理和修復,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為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規劃環評文件;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環保部門依法不得批準該區域內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其所承擔的修復和治理責任,依法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變更前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于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人民政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四、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強化質量管理,落實配套資金,確保調查的進度和質量;在搞好調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組織對調查成果的開發利用,服務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做好數據、文件、資料、報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好實施。組織制修訂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修復、污染場地判別、土壤環境監測方法等標準,不斷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標準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落實。進一步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專門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編制國家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并提出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二)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積累經驗。
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全面貫徹黨的十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入貫徹落實《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緊密圍繞“十三五”環境保護重點工作,積極構建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監測規范體系、質量控制和質量管理體系,強化法規、行政和技術手段,全面提高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比性,為環境管理科學決策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理順體制機制。適度上收環境監測事權,完善考核機制,明確各方責任,實現“誰考核、誰監測”,保障監測數據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二)強化質量控制體系建設。構建全國統一的環境監測規范體系和質控體系,實現環境質量監測活動全要素溯源傳遞和全過程質量控制,保障監測數據的科學性和可比性。
(三)嚴格執行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內部質量控制、強化外部質量監督,有效規范環境監測活動,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三、工作目標
2016 年底前,上收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事權,建立氣態污染物量值溯源體系和顆粒物比對體系,完善空氣質量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建立遠程在線質控系統、數據及儀器參數變化評估及預警體系,保障國家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的準確可靠。2017年,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地表水和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監測質控技術體系,組織開展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活動,保障國家水環境質量監測數據準確可靠;建立土壤樣品采集、制備、分析、數據審核全過程質量控制的有效機制。2020年,全面建成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等環境監測質量控制體系,深化信息技術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中的用,進一步推進監測信息公開和公眾監督,保障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評價及考核數據客觀真實、準確權威。
四、工作內容
(一)深化體制機制改革,防止行政干預
1.加快監測事權上收。積極推進生態環境監測體制改革,實行省以下環境監測垂直管理,加快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近岸海域等環境質量監測事權上收,全面建成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網(以下簡稱國家網),所有站點原始監測數據第一時間直傳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省級環保部門適時上收環境質量監測事權,完善地方環境質量監測網(以下簡稱地方網)。實現“誰考核、誰監測”,保障用于評價、考核的環境監測數據不受行政干預。
(二)健全管理體系,明確各方職責
2.構建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新模式。建立國家與省級環保部門組成的兩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模式。環境保護部負責全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和標準規范,開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和監督檢查活動,指導地方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省級環保部門按照國家統一要求,負責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工作。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和省級環境監測機構分別負責國家和地方的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工作。
3.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推動出臺《環境監測管理條例》,修訂《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辦法》以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制訂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環境監測質量管理相關規定,健全環境監測技術人員從業規范,制定環保行業標準樣品使用管理、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督管理等制度,實現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有章可循、依法管理。
4.強化國家網運行管理。國家網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直接管理。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采取委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運維的模式開展;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采取委托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監測(運維)或流域上下游環保系統監測機構聯合監測的模式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采取地方環保系統環境監測機構采樣,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委托有能力的實驗室集中制樣、貼標和分析的模式開展。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國家網監測數據傳輸、審核,監控監測儀器的關鍵參數,國家網運維機構開放通信協議,監測數據與地方共享。地方環保部門負責國家網的運維條件保障,不再參與國家網的數據審核。
5.加強內部質量控制。充分發揮國家環境質量監測質控體系的作用,強化主要環境要素的全過程質量控制。中國環境監測總站每年組織開展臭氧等氣態污染物的量值溯源與傳遞、顆粒物手工比對工作。每年組織地級以上城市環境監測站開展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等環境監測能力考核。不定期組織開展有證標準樣品使用情況調查,組織不同來源標準樣品之間的分析比對。組織開展地表水跨界聯合監測、比對測試和留樣復測等。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隨機比對測試機制,組織不同監測單位開展比對測試。
6.加快培育環境監測市場。加強對社會環境監測機構的監管,出臺管理辦法,探索建立環境監測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加大人員培訓力度,規范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行為,促進環境監測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加強環境監測服務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誠信評價體系和“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監測質量信用情況,完善退出機制,積極營造全行業“重質量、講信譽”的良好氛圍和市場環境,不斷提升社會環境監測機構和人員的服務水平和質量。
(三)完善技術體系,提高環境監測數據質量
7.健全環境監測規范體系。加強環境監測規范體系的頂層設計,建立制修訂項目庫,形成動態更新機制。加快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環境監測規范制修訂工作。完善有證標準樣品體系。推動部門間環境監測方法標準和評價技術規范的統一,提高環境監測數據的可比性和評價結果的一致性。
8.構建國家環境監測質量控制體系。建立由國家環境監測質控平臺、區域環境監測質控實驗室、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組成的三級環境監測質量控制體系。國家質控平臺設在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負責編制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制定質量控制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量值溯源和量值傳遞,以及監測質量檢查工作。環境保護部在全國遴選若干個省級環境監測機構搭建區域質控實驗室,負責區域環境監測質控工作,向上、向下開展臭氧量值溯源、量值傳遞和顆粒物比對等工作,進行例行質控檢查。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負責建立、運行并持續改進內部質量控制體系,按規定開展日常維護和監測儀器的檢定、校準與量值溯源和比對等質控活動,環境監測機構與運維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創新質控技術手段。完善自動監測數據采集和遠程質控系統。在實現監測數據一點多發、實時直傳的基礎上,開發自動監測儀器關鍵參數的實時采集和傳輸功能以及水質自動監測儀器遠程校準、維護等質控功能,及時發現并減少影響自動監測設備穩定運行的因素。加快建設環境空氣和水質自動監測設施視頻O控系統,實時記錄和保存自動監測站內外環境及人員操作情況,保障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完善手工監測過程質控,探索采樣現場和樣品運輸過程GPS 定位的應用,努力實現視頻或圖片等記錄資料實時上傳,形成覆蓋手工監測各環節全過程的質量管理體系。
(四)創新監管機制,引入第三方評估和質控手段
9.推進質量管理第三方監督機制。建立由環境保護部主導、第三方參與的外部質量監督體系和中國環境監測總站主導、第三方參與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構建權責明確、協調有序的國家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在全國范圍內遴選權威專家組建國家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委員會,下設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等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專家組,評估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和全國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10.持續開展監督檢查。規范日常監督檢查,中國環境監測總站聯合區域質控實驗室,組織開展質控體系運行情況檢查。每年完成一定比例的國家環境空氣、地表水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現場檢查,檢查結果報環境保護部。強化飛行檢查,環境保護部組建國家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檢查專家庫,以環境監測數據質量評估結果和舉報線索等為依據,不定期組織飛行檢查,重點打擊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
11.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將環境監測信息作為質控重要手段,按照“能公開、盡公開”的原則,繼續執行環境空氣和主要水系重點斷面自動監測數據實時公開制度,大力推進地表水斷面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數據公開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的環境監測數據質量知情權和監督權。以傳統媒體和新媒體為載體,宣傳和解讀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政策,暢通建言獻策和舉報投訴途徑,曝光監測數據造假典型案例,不斷提高全社會環境監測質量意識。
(五)加大懲處力度,嚴厲打擊數據造假行為
12.建立質量檢查與考核聯動機制。明確環境監測數據質量在大氣、水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考核中的作用,對于地方政府,著重考核環境質量的改善;對于地方環保部門,著重考核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和真實性。在環境監測質量檢查中發現環境監測數據質量不合格的,該地區污染防治工作成效考核適當扣除相應分值;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一票否決該地區該環境要素污染防治工作成效。
13.嚴肅整治不規范監測行為。對監測工作中儀器設備安裝不規范、儀器性能測試不合格、儀器維護頻次不夠、缺少監測質控報告等問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并對整改情況開展“回頭看”檢查。
14.嚴厲打擊監測數據弄虛作假。建立環保部門與公檢法機關聯動機制。對于擅自挪動監測點位、修改儀器關鍵參數、堵塞采樣頭或采樣管路、樣品分析和監測報告造假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對發現環境監測行為不規范且多次整改不到位的,以及數據造假或配合造假的社會環境監測(含運維)機構或監測儀器生產廠商,終止服務合同,列入“黑名單”。對造假行為的處理結果向社會公開,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
五、能力建設
結合“十三五”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工作,加強國家質控平臺及環境空氣、地表水、土壤環境監測質量核查能力建設,配齊質控儀器設備,完善環境空氣和地表水自動監測在線質控系統、國家網環境監測數據采集和遠程控制系統、自動監測站視頻監控系統等,提高國家質控能力水平。健全量值溯源與傳遞體系,提升環境監測質量核查、質控樣品分裝和標準樣品驗證能力,滿足質量控制工作需要。
六、組織實施
(一)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章制度,開展環境監測規范制修訂工作,組織實施對國家和地方環境監測質量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在當前社會審美不斷更新的時代背景下,設計人員應當針對園內的水生態與景觀整體的關系進行合理衡量,為后續的園林施工過程提供可靠的依據。進而保證園林工程質量的提升,為自身贏得更好的發展。
1水生態環境與景觀設計的關系分析
所謂水生態,主要是指環環境當中的水因子對各類生物的影響,以及各類生物對各種基礎水條件的適應過程。一切有生命之物的起源都是水,所以生物體只有持續依靠與環境進行水分交換,才能夠長久穩定的生存,園林當中的植物亦然,環境中水的質(鹽度)與量,是決定生物種類、分布、數量及構成的核心要素,所以在園林設計過程當中,只有充分考慮到水生態環境要素,才能讓設計方案更加合理完善,讓園內植物的成長更加健康。但是我國多數設計單位,顯然都并未考慮到設計過程中的水生態要素,所以通常會使設計方案缺乏合理性,也無法為園內植物打造出健康的成長環境,這會使園林工程的壽命及美觀度受到影響,因此只有在開始設計環節之前,先考慮到園內的水生態因素,確保園內水文環境合理,充分應用水生態元素為園內植物打造出更好的生存環境,才能讓園林更加長久的服務于社會,為社會提供更加美妙的景色。但是由于設計人員普遍對水生態理念缺乏了解,不懂得如何利用水生態要素轉變園內整體生態,所以許多園林的整體生態都多少存在不合理的問題,只有逐漸意識到水生態要素的重要性,注重在設計過程中利用水生態要素轉變園內整體生態,才能夠確保設計方案更加完善,更加合理,以促進自身的發展[1]。
2水生態環境要素的應用
2.1選取園內植物
不同的植物對于水分有不同程度的需求,這便是水生態環境對植物生長最主要的一項影響。所以在設計過程當中,在選取植物時,考慮到水生態要素,應當更加謹慎結合植物自身特點以及當地環境條件選擇園內植物類型,才能夠減輕后續工程建設及維護過程的負擔,確保植物健康成長。例如在溫熱潮濕的熱帶季風氣候下,土壤與空氣中的水分含量高,應當著重選擇喜溫喜熱且水分需求量大的植物。例如芭蕉、棕櫚、金邊橡皮樹、龍血樹等等。在東北地區的中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下,土壤雨季空氣中的水分含量低,空氣干燥且隨季節變化,所以應當選擇抗性較強且對于水分要求不高的植物,例如松、楊、樺樹等等,這類植物一段期間內脫離水分,也能夠健康的生長。植物對于水分的需求量不同,對于環境的要求便也各不同相同,應當遵從植物對于園內水環境的需求,對園內所要種植的植物進行選擇,這樣才能夠讓園內的植物生長更加茁壯,為園區打造更美的景觀。這是針對一座園林進行設計最基礎的原則,所以設計人員應當依據在設計開始之前的施工現場勘測數據,對園內水生態(包括空氣含水量、土壤含水量、地下水成分等等)進行詳細分析,進而選擇最為適宜的植物在院內栽種,才能為后續的園林建設提供更合理的依據,確保園內植物不會因當地環境水分不足或水分過多而產生病害或枯萎死亡。反之則很容易導致園內植物的大面積病害或枯死,這樣的情況下施工企業的損失是無法估量的[2]。
2.2排除園林植物有害因素
在當前的發展背景下,國內許多地區的空氣與土壤環境都已經開始逐漸產生變化,各地工業機構的不斷增加,使得各地空氣及土壤中的有害成分都持續增加,進而對植物的生長產生負面影響,這是無法否認的事實,所以在開始設計過程之前,對于園林施工現場環境的嚴格勘測是至關重要的。特別是對于園內水源成分的勘測是不可小視的,對于水源中養分含量、重金屬成分含量等多項成分參數的調查結果,決定著園內的植物最終能否在栽種完成后順利成活。例如水中鹽分含量過高,會使植物根基產生脫水現象,所以如果在勘測環節中檢測出園內水源含鹽量過高,那么在設計環節則應當針對性加淡化措施,確保園內水源鹽分恢復到正常數值,不影響植物的生存。水生態決定著植物的生長存活,而針對水源的處理措施則決定著園內的水生態,所以必要根據詳細數據進行嚴謹設計,得出更可靠的水源凈化措施,才能確保園內植物存活,避免建設企業的利益遭受損失。
2.3合理設計園內水源
園林當中的水源包含了很多方面,可見包括的人工湖、池塘、小型瀑布等等,不可見的包括地下水源等。這些都是在設計過程當中應當嚴謹規劃、細致設計的要素。因此在設計環節,設計人員應當更多結合園林整體環境,對園內的水源進行合理規劃設計。例如針對地下送水管道進行設計規劃時,應當確保管道埋設距離地上植物的根基有一個合理距離,對于管道的材質也應嚴格規定,選擇剛度高,且不會對植物根基產生毒害的材質。在對園內人工湖、池塘或瀑布進行設計時,應當依照園林整體的風格來進行規劃,并且要考慮到水生植物的生長需求,在設計方案中對水源成分進行嚴謹規劃,確保水源中不含有對水生植物有害、不利于水生植物生長的成分。這些都會影響到園林的整體景觀質量以及植物的生長,所以都應嚴謹思考,細化設計,考慮到任何可能的影響,并且在設計方案當中將具體的處理措施完整體現出來,才能確保后續的建設及植物栽種過程更加順利,促進園林質量提升,最大程度避免任何可能的隱患產生,這樣會使最終的設計方案更加完善、更加嚴謹,在確保園林美觀度的同時,保證園內水源供給的合理性[3]。
3結束語
景觀工程設計,在當前環境污染嚴重、綠化資源匱乏的社會背景下,是十分重要的一項課題。而水生態環境要素,則是決定著園林整體景觀美觀度以及園內植物健康成長的核心要素。因此在設計過程當中,對于水生態環境的分析與在設計方案當中的應用,是不可忽略的,設計人員只有更加注重借助前期勘測過程得出的園內水生態環境數據與設計環節的結合,以及水生態要素與設計審美的融合,才能確保園內水生態更加健康,保證植物健康成長,確保園內景觀和諧。
作者:周倩 單位:華藍設計(集團)有限公司長沙分公司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土壤污染;污染防治;國際經驗
有土斯有民,土地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開發、利用、保護好土壤關系國家和民族未來,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前提和基礎。根據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的數據,全國16%的土壤環境超標,其中,一些地方土壤污染嚴重,工礦業廢棄地和農業耕地土壤污染問題突出,重點區域類土地(重污染企業用地、工業廢棄地、工業園區、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地、采油區、采礦區、污水灌溉區和干線公路兩側)均有相當程度的污染,“毒土”“毒地”等事件在全國各地不斷出現,威脅生態環境和食品安全,影響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因此,加強我國土壤環境污染預防、控制和修復,意義重大、刻不容緩。本文旨在分析國內土壤污染成因,借鑒國際經驗,探求國內土壤污染防治途徑。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經濟快速增長,我國土壤環境也迅速惡化,污染呈現多源、復合、量大、面廣、持久、毒害六大特征,表現出由點到片,由城到鄉,由單一到復合等發展態勢。造成我國土壤環境惡化的原因和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土地資源稟賦低。我國土地資源具有絕對數量多、相對數量少且質量不高、環境壓力大等特點。人均耕地面積僅為世界水平的43%,我國以世界上7%的耕地養活20%的人口。除東北平原、華北平原和長江、珠江中下游平原與漢江平原、成都平原外,耕地質量不高,無法耕種的中度、重度污染耕地有5000萬畝,全國集中連片耕地后備資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和西部干旱地區,后備資源開發存在生態難題。
二是土地污染源多面廣量大。土壤是各類污染物的最終歸屬。我國30多年粗放的發展模式,使土地成為了一個“大垃圾箱”。工業“三廢”排放,使污染物通過多種途徑進入并積累于土壤。全國有11. 23萬座礦山,1.2萬座尾礦庫,每年60萬噸石油跑冒滴漏,固體廢物堆放占地面積達200多萬畝,有害廢水污灌污染耕地3250多萬畝,有害廢氣隨雨水沉降到土壤中。農業生產存在“農藥、化肥依賴癥”,化肥產量和使用量占世界1/3以上,非降解農膜殘留量達12萬噸. “白色污染”嚴重,導致土質下降,危害人體健康。
三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不健全。我國尚無針對土壤污染的專門法。2015年實施的新《環境保護法》雖對土壤環境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但仍缺乏細則。雖然不少地方專門出臺了土壤污染防治的規范性文件,但沒有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綜合防治法律體系,約束力和系統性不夠。
四是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不完善。我國有60類共3246種土壤,不同地區土壤有機質含量、年平均降雨量、地下水埋深等影響基準推導的重要參數具有較大的變異性。截至目前,我國已及正在修訂的土壤質量標準有60多個,在數量上比較少,管理也不明晰,分屬于10多個不同部門。此外,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1995)于1995年實施,2009年開始修訂,至今仍在修訂過程中,已不能適應形勢發展。標準等級全國采用統一的標準值,沒有區分土壤背景值的差異。此外,標準主要針對的是環境質量,從人體健康和生態風險的角度考慮不夠;主要針對農業用地,對工業、商業和居住用地考慮不夠。
五是土壤環境監測能力不足。我國土壤環境監測工作起步晚,技術落后,尚未形成全面的監測體系,部分地方能力有限,難以精準掌握各地區土壤污染的狀況。
六是土壤污染防治技術薄弱。由于污染土壤面積大,污染程度深淺不一,自然條件復雜多變,對土壤污染防治技術和工藝要求極高。國內市場上現有的修復技術往往手段單一,科技含量低且修復成本非常高,修復設備與藥劑大部分仍依賴進口。
七是土壤污染防治資金缺口大。國外的綠地建設中,土壤費占總投入的50%。我國“十二五”環境規劃中僅有300億元中央財政資金用于修復污染土壤,且主要是對城市投入,對農業生態環保投入不足,遠遠無法滿足土壤污染防治資金需求。
八是土壤管理體制不順。我國長期以來多部門分散治土,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的職能在很大程度上被肢解和架空,造成權利義務失衡和權力橫向分割的弊端。雖然2013年1月國務院出臺的《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中提出: “建立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機制,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但僅靠部際協調機制難以解決多頭管理的問題,常常會因部門利益影響工作效率。
九是土壤保護意識淡薄。由于土壤污染更具隱蔽性、滯后性和難可逆性,是一種“看不見的污染”,公眾土壤污染防治自覺性和積極性不高,往往將土地利用的功利性和經濟性擺在第一位,忽略土地本身的生命支撐價值、生態價值、文化象征價值、歷史價值。大部分農村居民對環境污染表現淡漠,也缺乏依法維權意識,只要環境污染沒有直接影響到自身的生產生活,大多采取漠視的態度,增加了土壤環境保護的成本。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
建立綜合防治的法律體系
西方國家普遍將土壤作為一個獨立的環境要素來進行立法保護,形成了從基本法到綜合性法律再到專項立法的三層法律體系,用以調整和規范各類生產、生活活動。
美國從危險廢物管理著手開展立法,頒布《土壤保護法》《資源保護回收法》《綜合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超級基金法”)和《小企業責任免除和棕地復興法案》(“棕色地塊法”)等法律法規,在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區、農田保護、土地管理政策、土地利用、污染場地修復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加強對水、化學品等污染的控制和立法。德國制定《聯邦土壤保護法》《區域規劃法案》《建設條例》等,對土壤污染清除和修復、土地開發、限制綠色地帶開發作出規定。日本通過《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土壤污染對策法》為農用地以及“城市型”土壤污染的治理提供了專門法律保障,而《大氣污染防治法》《二?英類物質特別對策法》《水質污濁防止法》《廢棄物處理法》《化學物質審查規制法》《肥料取締法》《礦山保安法》等外圍法則從不同途徑為土壤切斷了污染源。法國雖沒有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但修改和完善現有的工業法、廢物法和民法,規定土壤污染者的相關責任,達到土壤污染防治目的。
強化土壤污染風險預防
發達國家將土壤環境風險評估貫穿土壤環境管理全過程,指導污染土壤的環境調查與監測,確定土壤污染風險是否可以接受、是否值得關注。英國認為預防土壤風險與修復污染土壤同等重要,建立了污染土壤暴露風險評估導則,率先提出污染地塊可持續修復管理框架。德國一方面重點排查了全國有污染嫌疑的土壤并進行了風險評估,另一方面制定方案并組織實施了重點污染土壤的治理和修復。
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當前發達國家普遍基于風險評估,劃分不同土地利用方式,并制定土壤的環境質量標準。美國頒布旨在保護生態受體安全的《土壤生態篩選導則》以及保護人體健康的《土壤篩選導則》,此外還制定污染土壤初始修復目標值,許多州據此制訂各自的土壤質量標準。英國在考慮不同土地利用方式下以保護人體健康為原則制定土壤指標值。加拿大則以其保護生態土壤質量指導值和保護人體健康土壤質量指導值兩者中的最低值作為最終土壤質量指導值。荷蘭在《荷蘭土壤質量法令》中設立了土壤修復的目標值、干預值及部分污染物造成土壤嚴重污染的指示值。日本在制訂土壤環境標準時,特別設立浸出液標準。
全面準確開展土壤監測
西方國家普遍深入開展土壤調查,尤其是利用高光譜遙感與無線傳感器網絡等新技術進行土壤監測與評價,摸清底數,為開展土壤保護工作打下堅實基礎。歐盟實施土壤環境評價監測項目,設計歐盟范圍內可比的監測標準和指標體系,建立評價土壤現狀的資料參考中心,對國家級土壤監測數據進行有效統一管理。德國根據土地用途對全國土壤實施監測,了解土壤特性變化,以評估治理措施是否有效,共設立監測點800多個,并建立污染土壤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法國建立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信息包含現存的污染地和已被修復的污染地。美國相關部門向用戶免費提供很多土壤基礎信息,例如分辨率低于30米的遙感資料,從而為新技術的應用創造有利條件。
分類治理的防治措施
根據土壤的不同功能,西方國家堅持區別對待,積極推動土壤污染分類整治和管理。美國防治土壤污染關注范圍從農業用地逐漸擴大到工業用地,通過一系列法律及修正案對“棕色地塊”進行有效治理。建立危害分級系統,根據地下水、地表水、大氣和土壤4種污染遷移途徑來評估場地的污染狀況,有針對性地治理。德國通過一套顏色指標體系明確土壤治理要求,分別用綠線、黃線和紅線表示應采取預防惡化、發出警告或必須清理的措施。日本和韓國在土壤污染調查、整治責任承擔、費用負擔、管制方式等具體制度中,對“農業型”土壤污染和“城鎮工礦型”土壤污染區別對待。俄羅斯在《關于安全使用化學殺蟲除莠劑和農業化學制品法》中針對農業生產施用農藥化肥等化學制劑的控制與監督管理做出詳細規定。
采用先進的治理技術
國外土壤修復主要采用兩大方法(原位及異位)和五類技術(工程措施、物理修復、化學/物化修復、農業生態修復和生物修復)。1982-2005年,美國超級基金一共進行了997個土壤修復項目,采用異位修復的項目約占53%,固化/穩定化及焚燒占異位修復項目的69%,土壤蒸汽抽提占原位修復項目的53%。歐洲各國因工業歷史和污染類型不同,污染場地特征不同,土壤修復技術也存在明顯差異,整體上采用原位及異位修復技術的比例相當。目前,綠色修復技術既可降低修復行動的環境足跡及經濟上的負面影響,又使修復行為的凈環境收益最大化,越來越受到重視。
“污染者付費”基礎上的市場運作
在政府提供專項治理資金的同時,激勵社會資本加大土壤治理投入。美國通過征收專業稅,建立規模超過1000億美元的土壤修復“超級基金”,由其兜底全國范圍內污染場地的修復。英國污染場地修復資金實行等級責任制:最初向土地排污的企業、個人或知情并容許排污發生的人為第一級;當前土地所有者、業主為第二級;土壤污染治理責任由第一級承擔,但無法找出原始污染者時由第二級承擔。日本采用“原因者負擔”和“受益者分擔”雙原則并設立專項基金治理污染土地。具體方式是:先對污染土地展開調查并制定治理方案,然后對該土地進行收購和治理,在治理完成后將土地賣給企業,最后按基金出資比例對獲利的5%進行分配。對于無主土地的治理,德國采取政府先墊錢修復,后調查確定最終誰付費的治理方式;而對歷史遺留的污染場地治理,政府給予補貼。
綜合防治土壤污染的建議
通過分析發達國家土壤環境保護、可持續管理和修復的成本可以發現,三項成本的基本比例為1:10:100。借鑒國際經驗,我國必須重視預防,并堅持防、控、治一體化,分類施策、分區防控,走市場化與專業化相結合的路子。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聯合機制
土壤污染情況復雜,涉及部門多,治理和協調難度大,需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中央部門的責任及中央相關部門的職責。環保部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牽頭部門,應加強綜合協調,完善法規標準,建立部門聯動機制;與農業部、國土資源部等成立“國家耕地面源和農村污染防治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工作可由農業部承擔;與工信部、住建部、國土資源部等成立“國家城鎮和工業用地污染防治協調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具體工作可由住建部、環保部共同承擔。協調跨區域水土協同治理,統籌土壤、重金屬和化學品、固廢、危廢污染防治工作。
建立健全法規和標準體系
盡快制定出臺“土壤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規章制度,加快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修訂。修訂、完善與土壤污染相關的水、大氣、固體廢棄物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土地管理、城鄉規劃、環境功能區劃等關于土壤保護的內容,形成科學、合理、系統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嚴格法律責任,加大執法力度,加強對涉重金屬企業廢水、廢氣、廢渣等處理情況的監督檢查,規范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和處理處置活動,嚴控農藥、化肥、農膜的亂用濫用問題,加大對造成污染后果行為的處罰力度。建立土壤污染責任終身追究機制,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源頭控制
堅持綠色化發展,大力推進清潔生產。嚴格項目準人,關閉、淘汰和搬遷小冶煉、小化工等企業。健全排污許可制度,改造環保設施,嚴格控制排污量和濃度。打擊非法采礦,促進礦山集約化開采和廢水、廢渣集中排放和處理。劃定生態紅線,嚴格監管農田和重要農產品基地,嚴格控制污水灌溉,加強對農藥、化肥及其包裝物以及農膜的環境管理,提高農業補貼標準。實行保護性耕作和輪休耕作制度。完善政府績效考核體系,強化土壤環保考核指標。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黨政同責制,明確地方黨委及其部門在生態文明建設中的責任。
加強土壤監測
聯合多部門共同建立長效土壤環境質量監測機制,開放監測市場。制定統一的監測規范,構建土壤環境質量例行監測、預警監測、應急監測網絡,定期開展全國土壤環境污染狀況監測,建立全國土壤環境監測數據庫系統,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可靠數據。
實施分類防治
對工業、農業和住宅用地分類施策;劃定優先保護區域進行分區防控;按照受污染程度開展分級防治。啟動“土壤環境保護工程”,推進土壤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完善“以獎促治”“以獎促保”政策。建立土壤修復技術默認清單制度。
加強科技支撐
搭建土壤環境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平臺,注重引進、吸收、消化適用于國情的國外先進技術。搭建土壤污染治理與資源可持續利用技術平臺,自主研發關鍵技術、設備。
健全資金投入機制
借鑒重慶污染土壤治理模式,加快以土地經營、批租為支撐的財稅、金融模式改革。繼續探索生態補償、排污權交易、污染責任險等經濟措施。對嚴重污染的耕地,要調整種植結構,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并進行生態補償;定點收購被污染糧食并補償費用。建立相關的土壤污染防治與修復基金。對積極開展土壤污染保護和治理的地區,加大資金獎勵支持力度。發展土壤修復相關產業,鼓勵民間資本注入,開展PPP模式,推進第三方監測、治理。
加強土壤保護宣傳教育
提高企業和公眾土壤環境安全意識和土壤環境保護參與意識,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課堂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知識,并為一線生產者提供專業培訓。
一、產地土壤環境污染的定義及分類
土壤污染的定義目前不統一,主要有3種不同觀點。(1)“絕對性”定義,即部分學者認為由人類向土壤添加有害物質,土壤中該有害物質含量超過了土壤背景值,土壤就受到了污染。(2)“相對性”定義,即有學者以特定的參照數據來加以判斷,如以土壤背景值加2倍標準值為臨界值,如果超過臨界值,則認為土壤已被污染。(3)“綜合性”定義,即定義為不但要看含量的增加,還要看后果,即當加入土壤的污染物超過土壤的自凈能力,或污染物在土壤中累積量超過土壤基準值,而給生態系統造成危害,此時才能被稱為污染。由于第3種定義更具有實際意義,而被使用的最多。土壤污染主要可分為無機物污染(重金屬、化肥、鹽堿類),有機物污染(主要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如多環芳烴、多氯聯苯以及難降解的農藥等有機物質),生物污染(帶有病菌的城市垃圾、廄肥等)以及放射性污染(鍶和銫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長的放射性元素)等類型,污染物可單獨對土壤的污染起作用,但多數是多種污染物共存的復合污染。產地土壤環境的污染物來源復雜,但主要來自工礦企業“三廢”污染和污水灌溉兩個方面。據統計,我國耕地污染退化面積約占總耕地面積的1/10,其中工業“三廢”污染的耕地近1000萬hm2,使用污水灌溉的耕地已達330多萬hm2[4]。近年來,農業面源污染也開始成為引起土壤污染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主要的產地土壤環境污染物
(一)重金屬類物質
目前,國際上公認影響比較大、毒性較高的重金屬類物質一般有5種,即汞、鎘、鉛、鉻、砷。20世紀50-70年代,日本富士縣的“骨痛病”就是由于鎘污染而導致糙米中鎘超標而引起的,患者數千人,其中數百人死亡,至今還有人不斷提出和索賠。隨著我國工業和農業的快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由于污水灌溉和工礦企業排污引起的產地土壤環境重金屬污染問題也逐漸顯現。如我國20世紀70年代,就有學者研究發現遼寧省沈陽張士灌區的土壤重金屬超標嚴重,污染面積達2500多hm2,造成農產品無法食用[5]。雷鳴等人對湖南工礦污染區的調查也顯示,株洲和湘潭等地工礦污染地區的鎘、砷和鉛污染面積占當地耕地總面積的90%以上[6]。在各類農產品中,水稻和葉菜類蔬菜是最易富集重金屬元素的農作物[7~8],因此,當土壤被環境中的重金屬污染后,稻米和葉菜類蔬菜中重金屬殘留問題值得關注。重金屬污染普遍具有以下共同點:(1)污染面積逐漸擴大。由于重金屬類物質與污染排放密不可分,隨著工農業的快速發展,特別是重工業的地域性轉移,重金屬元素威脅的范圍逐漸加大。(2)污染治理耗時較長。土壤中的重金屬很難靠稀釋作用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即使通過生物修復等手段,某些被重金屬污染的土壤也可能要100~200年時間才能夠恢復。(3)累積性和不可逆性。土壤中的重金屬會被農作物吸收,通過食物鏈逐級放大和改變存在形態,從而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威脅。比如,汞被生物體甲基化后形成甲基汞,其具有神經毒性的環境污染物,主要侵犯中樞神經系統,可造成語言和記憶能力障礙等嚴重問題。人體長期攝入重金屬,會蓄積于內臟和骨骼中,引起多種疾病。如在人體內,鎘的半衰期長達7~30年,可蓄積50年之久,能對多種器官和組織造成損害[9]。如此長的半衰期,對人體來說甚至是不可逆的,一旦進入體內就難以排出。
(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
POPs是指一類具有長期殘留性、生物蓄積性、半揮發性和高毒性,能夠在大氣環境中長距離遷移并能沉積回地球,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具有嚴重危害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機物質。目前,我國污染較為嚴重的POPs物質主要有:(1)多環芳烴(PAHs)。我國已有學者開展了對京津及附近地區、長三角地區、珠三角地區及東南沿海等區域的研究。結果表明,土壤中的PAHs主要來源于燃燒源(包括工業燃煤、汽車尾氣排放等)。對北京郊區土壤中16種PAHs的研究表明,土壤中16種PAHs的平均濃度為1350μg/kg,其含量范圍在16~3880μg/kg之間[10]。(2)有機氯農藥(OCPs)。OCPs具有高效的殺蟲力,1950-1970年被廣泛用于農業生產,但是由于OCPs特殊的物理化學性質,其難以被化學降解和生物降解,在土壤中半衰期可達幾年甚至十幾年。由于OCPs嚴重對環境的影響,從20世紀80年代起許多國家開始禁止或限制使用OCPs。據統計,我國多年來累計施用滴滴涕40多萬t,六六六等OCPs19萬余t,雖然OCPs目前已被禁止使用,但是由于降解緩慢,其對土壤的污染仍不容小視[11~12]。(3)二英(Dioxin)。二英是一類物質的簡稱,包括210多種化合物。焚燒垃圾和塑料制品,以及有機物和氯的熱處理過程,都會釋放二英類物質。它們通過大氣干濕沉降、污水污泥農用以及廢棄物堆放等多種途徑進入土壤環境[13]。我國有學者對一些地區土壤中二英含量的調查顯示,部分省份土壤存在二英污染問題,其中鋼鐵廠和垃圾焚燒廠周圍土壤污染尤為明顯[14~16]。(4)多氯聯苯(PCBs)。PCBs不但具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高毒、難降解的共同特點,同時還是內分泌干擾物,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具有嚴重危害。目前,在工業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已發現有較高濃度的PCBs。在不發達國家和地區、人跡罕至的海洋、大氣、水、土壤中也發現了PCBs。我國從1965年開始生產PCBs,到20世紀80年代初停產,共生產上萬t,多年的使用造成一些地區環境污染嚴重[17],已經在局部地區釀出了嚴重污染事件。POPs污染的主要特點:(1)高毒性。主要表現為它的“三致性”,即致癌、致畸、致突變效應。它還具有遺傳毒性,能造成人體內分泌系統紊亂,使生殖和免疫系統受到破壞,并誘發癌癥和神經性疾病。(2)持久性。POPs類有機污染物結構穩定,在自然條件下很難被降解。研究表明,即使是很多年前使用過,在許多地方依然能夠發現它們的殘留物,POPs分子結構中化學鍵具有相對較高的鍵能,可以抵御光解、化學和生物降解。一旦它們釋放進入環境,將有可能在環境中持久存在。(3)生物蓄積性。POPs類有機污染物分子結構中通常含有鹵素原子,具有低水溶性、高脂溶性的特征,因而能夠在脂肪組織中發生生物蓄積,從而導致從周圍介質遷移、富集到生物體內,并通過食物鏈的生物放大作用達到中毒濃度。(4)遷移性。POPs具有半揮發性,能夠從水體或土壤中以蒸汽形式進入大氣環境或被大氣顆粒物吸附,通過大氣環流遠距離遷移。在較冷或高海拔地方會重新沉降到地面上。而后在溫度升高時,它們會再次揮發進入大氣,進行遷移。如今在地球兩極以及珠穆朗瑪峰地區都已監測到POPs物質的存在。
(三)農業面源污染物質
農業面源污染主要是在農業生產過程中濫施化肥、農藥和農用地膜所致。(1)化肥。自從1843年人類開始生產化肥以來,化肥的使用已有165年的歷史,隨著農業的發展,全球化肥施用量將不斷增加。我國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化肥施用量逐年增長。農業部數據顯示,目前使用量約穩定在5460萬t(折純量),平均施用量達500kg/hm2以上,遠遠超出發達國家225kg/hm2的安全上限。由于化肥主要來源于礦物,其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屬類物質,比如用作磷肥的礦石中通常含有一定量的鎘元素,過量施用必然會造成間接污染。(2)農藥。雖然有機氯等高殘留農藥目前已被禁止,但其他農藥使用問題也非常突出。據統計,2006年我國農藥年產量約130萬t,使用面積約2.8億hm2,只有約20%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進入了水體、土壤及農產品中[18~19]。除有效成分外,農藥中的助劑等其他成分也會長期殘留于產地土壤環境中,形成持續污染。(3)農用地膜。由于設施農業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劇,近20年來,我國的地膜用量和覆蓋面積已居世界首位,2010年地膜覆蓋面積約為1.8×1011m2,年用量約為130萬t,年均約有50萬t農膜殘留于土壤中,殘膜率達40%。而且在全部農膜市場中,高檔農膜僅占2%,中低檔農膜高達98%[20]。殘留土壤中的劣質地膜不但破壞土壤結構,減低土壤肥力,還會在分解過程中析出鉛、錫等有毒物質,影響作物安全。面源污染的主要特點:(1)影響面積大。與重金屬污染等集中于工礦企業周邊不同,面源污染物質影響面積非常大[21]。據統計,我國化肥利用率不到4成,在施用過程中,大量肥料未被有效利用并流失,這在我國幾乎所有耕地中都會產生。(2)直接危害小。大多數面源污染物主要影響水體環境,對產地土壤環境的直接危害較小,其危害主要表現在間接方面,即長期過量使用化肥會出現土壤孔隙堵塞、板結甚至酸化,降低微生物活性,從而降低農作物產量,同時能活化重金屬等有害物質,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3)污染控制難。農業面源污染的污染源并不具體,同時在給定的區域內它們的排放是相互交叉的,加之不同的地理、氣象、水文條件對污染物的遷移轉化影響很大,因此很難具體監測單個污染源的排放并加以控制。
三、我國產地土壤環境污染的主要問題分析
(一)污染源頭控制不到位
由于我國部分企業環保意識不強,污染控制技術不達標,工業“三廢”和污水灌溉造成的產地土壤環境污染并未禁絕,污染事故仍時有發生。同時,由于我國環境管理體系主要建立在城市和重要點源污染防治上,對面源污染重視不夠,導致農村環境治理體系的發展嚴重滯后。加之農業投入品使用方式粗放,缺乏科學引導,特別容易導致農業面源污染,使目前畜禽養殖業和礦物肥料大量施用造成的產地土壤環境污染問題逐步顯現。
(二)污染底數不清楚
目前我國產地土壤環境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安全事件時有發生,成為影響農業生產、群眾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而現在已開展的污染監測工作覆蓋范圍較窄,對產地土壤污染的范圍、程度甚至污染物種類缺乏整體的掌握,導致防治缺乏針對性。
(三)污染治理缺乏有效手段
產地土壤環境污染治理的難度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土壤本身的結構復雜,且各地土壤背景情況各不相同,對污染物的結合情況多變,加之復合污染物之間的相互作用,使得快速解決土壤污染問題難以實現。土壤污染修復的方法多種多樣[22],包括物理方法,如客土法、熱處理法等,缺點在于費用昂貴,難以用于大規模污染土壤的改良。化學方法,如化學固定或化學淋洗等,但前者只能降低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后者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生物修復方法,其中植物修復以運行成本低,回收和處理富集重金屬的植物較為容易,成為了近年來發展的熱點,但該方法的主要問題在于超積累植物較難獲得,同時植物對重金屬一季累積的絕對量并不可觀。
四、產地土壤環境污染的防治對策建議
(一)杜絕污染源頭
消除工業“三廢”對產地的污染排放,嚴格污灌管理。加大環保監管和執法力度,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污染排放標準,杜絕超標排放現象。特別注重產地環境的保護工作,設立定位監測點,健全農業環境監測網絡。同時,嚴格控制農業面源污染。應加大對農業面源污染的重視程度,加強農業環境法律法規建設,完善農村環境管理機構。積極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測土配方施肥、精準施肥、水肥一體化等農業技術,鼓勵使用農家肥或其他有機肥料,提高化肥利用率,從源頭上減少化肥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
(二)做好農產品產地土壤環境治理規劃和分級工作
二、解決農村土地管理中的對策分析。
1、嚴把宅基地審批關,要規范宅基地審批程序。
新建宅基地由村民個人申請,經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張榜公布,鄉鎮國土資源所負責宅基地的審查申報工作,縣國土資源局統一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審批,登記確權,頒發證書。在審查的過程中,要嚴格執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標。農村村民一戶有兩處宅基地的,必須由村民組或村委會將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統一安排使用。對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且事實上已形成超標準的建房用地,原則上要尊重農民意愿,不得強行拆除。對于房地產繼承等原因形成的多處住宅,村民可以出賣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維持原狀,但不得翻建,房屋損壞后多余的宅基地應當依法收回。
對于新建的房屋,要做到建房用地審批結果公開及審查到場、定點到場、開工放線到場及竣工驗收到場,接受群眾監督。
2、嚴格遵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由于農村普法的大力宣傳,廣大農民對我國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規有了充分了解,懂得了自身的權利和義務,懂得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基層干部就更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因此應當組織基層干部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做到依法執政,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在土地承包期間,村干部不得干預或強制農民進行土地的流轉,不能損害農民承包土地期間的自主決定權。農民有權決定土地的流轉期限以及流轉方式,關于土地的補償款和標準都應當由雙方自行商討決定,堅決抵制通過不法途徑進行土地流轉和違反合同的行為。在堅持穩定和健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前提下,遵循有償、自愿和依法的原則,努力探索土地流轉的新機制。
3、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并重,嚴格土地的補償標準。
嚴格按照依法批準的征地方案組織征地,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依法按規定足額補償到位,切實做到先安置后拆遷,依法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在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不僅要看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還應當堅持發展的可持續性,保證耕地的合理利用,防止浪費土地。努力實現經濟、社會的全面發展。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在農村的征地問題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就是土地的補償費低,且土地增值分配不科學的現象嚴重,這也是導致大量耕地被占用的主要原因。因此為了農村的持續發展,應當嚴格征地補償標準,嚴格區分公益用地與經營用地征地補償,結合當地的土地市場價格,使老百姓得到應有的補償。全面考慮本地農民的生活狀況,并按照最低生活標準賦予土地應有的市場價值。
4、加強執法監督,嚴肅處查違法占地的行為,為失去土地的農民提供必要的社會保障。
不斷建立和完善執法巡查制度,加大對違法占用土地損害農民利益的行為查處力度,堅決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的穩定。雖然近年來國家頒布了一系列農民的土地優惠政策,但是由于農業的經營效益不高,我國經濟發展速度不斷加快,物價持續上漲,農民的土地創造出的凈利潤降低,僅僅依靠土地的收入難以維持生計。農村的醫療、養老保險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且覆蓋面較窄,失去土地的農民根本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因此國家應當加快建設并完善農村的社會保障制度,保證其真正的落實,尤其對于失去土地的農民,應當優先的考慮,保證其基本的生活。失去土地的農民大多數沒有技術、文化索質不高,少i沒有一定的資金來源和經營之道,在就業方而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門的就業保障機構,對失去上地的農民進行職業培訓,在一定的程度上促進其就業,使其生話得到保障,同時也提高了農民的文化索質,有利于新農村的精神文明建設。
參考文獻。
生命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首要利益,健康基于其對生命尊嚴的價值而在諸多關涉人類生存、發展的利益中居于根本地位。人類生命來源于自然,并需要持續不斷地從自然獲取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和能量。我們人體的各種元素和能量來自于自然環境,這種元素和能量的結構比例是決定其健康狀況的基本要件。這就是說自然中的各類要素都以各自的方式貢獻于環境的總體質量,并進而貢獻于人類的生命健康。所以人類的生存與發展與其所處的環境系統息息相關。一個生物多樣性豐富、穩定和持續發展的生態環境系統,是保證人類生命體健康和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
隨著現代工業文明的發展,人類在短時間內大規模地改變著其生存環境。這使得人類自身越來越直接地暴露在不熟悉、不能忍受的元素和能量的環境之中。這種不適應和不能忍受所帶來的結果就是身體病變和健康損害。這是工業革命——特別是20世紀以來愈演愈烈的慘痛教訓。以“公害”為例,之所以震驚世界,就是因為它們直接導致了嚴重的生命健康損害后果。
面對日益嚴重的環境健康危機,20世紀中后期,在工業化國家掀起了自下而上的環境保護運動。政府開始嘗試運用法律手段來控制環境污染。與環境公害導致健康損害的因果路線相對應,保障人體健康構成了現代環境法的最根本價值訴求,普遍存在和體現于各國環境立法文本之中。作為環境法的有機組成部分,環境標準是為了實現環境法防治環境污染、保證環境質量、保護人體健康的基本目標,由特定國家機關依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在綜合考慮國內自然環境特征、社會經濟條件和現有科學技術的基礎上,規定環境中污染物的允許含量和污染源排放物的數量、濃度內容的技術規范,雖然從形式主義角度看,環境標準不具體規定人們的行為模式和法律后果,似乎不具備完整的法律規范要素。但是,它通過一些數字、指標來表示行為規則的界限,并在相關的法律、法規中輔以違反標準的法律責任,因而在實質上已經具備法律規范的實質效力。
自1973年我國頒布第一個環境標準《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以來,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已經構建起龐大的環境標準規范群。然而,近年來頻繁發生的由“達標排污”所導致的惡性環境健康損害事件卻讓我們清晰地認識到我國環境標準建設與中國生態環境保護和人體健康保障實際需要之間存在著巨大落差。現行環境標準究竟因何失落了健康價值?如何重新構建起以健康價值為導向的環境標準體系?
二、樣本分析:“達標排放”下累積的環境健康風險
在一項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所、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公共衛生學院、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NRDC)等科研機構聯合開展的環境與健康課題研究過程中,技術人員對一個達標排放先進單位——A縣某鉛鋅冶煉企業附近的食用農產品產地及三所小學的教室與操場的土壤和塵土進行了鉛、鎘、砷等金屬污染因子含量檢測。
各檢測點土壤和塵土取樣點分布的主要依據就是作為污染源的某鉛鋅冶煉廠主煙囪的高度及當地風向決定的煙塵擴散的沉降范圍。根據測試,該鉛鋅冶煉廠污染物通過煙囪排放出現最大落地濃度范圍為下風向0.5km-6.5km范圍,因而本次采樣,污染區監測點選在0.5km-6.5km范圍內,背景監測點選在0.5km-6.5km范圍外。以鉛鋅冶煉廠為中心,向年主導風向的西南偏西方向延伸約3公里范圍內,選定五個點為污染區監測點;向年次主導風向的下風向東北偏東方向延伸約1公里范圍內選定兩個點為污染區監測點;向年非主導風向上風向西北方向延伸約10公里,選定兩個點為清潔對照區監測點,約18平方公里范圍。其中,兩個背景點位于沉降范圍之外,五個污染區位于沉降范圍之內。
采樣區12份樣品均檢測出鉛、鎘、砷0。根據調查區農田的經濟功能和PH值等因素,技術人員依據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15618-1995)中的Ⅱ類二級標準對土壤鉛、鎘、砷污染情況進行評價。結果顯示:除T6(背景值)土壤樣品鎘、鉛、砷未超標外,調查區其余采樣點土壤(塵土)樣品鎘、鉛、砷含量均超過國家規定的限值標準。調查區的12份土壤(塵土)樣品中有92%的鎘超標,最大超標倍數為1.8倍;樣品中有92%的鉛超標,其中最大超標倍數達5.8倍,超標4倍以上的有4個點,超標2-3倍的有4個點;樣品中有92%的砷超標,最大超標倍數達7.1倍,超標6倍以上的有2個點,超標2倍的有2個點。
特別值得關注的是,作為兒童聚集場所的小學校園內的塵土污染程度要高于農田土壤。位于冶煉廠次主導風向下風側O.6公里處的S2小學,操場、教室內塵土鉛含量高達2339毫克/公斤和2351毫克/公斤;砷含量高達187.45毫克/公斤和201.85毫克/公斤;鎘含量達1.54毫克/公斤和1.66毫克/公斤。位于冶煉廠主導風向下風側1.2公里處的s3小學,操場、教室內塵土鉛含量高達2095毫克/公斤和1574毫克/公斤;砷含量高達82.8毫克/公斤和67.92毫克/公斤;鎘含量達1.53毫克/公斤和1.60毫克/公斤。
監測數據顯示:調查區三所小學兒童面臨的重金屬污染健康風險的主要污染因子是鉛。當地兒童的鉛攝入量已經遠遠超過聯合國FAO/WHO食品添加劑專家委員會(JECDFA)允許的攝入量標準,分別達到標準值的12.9倍、9.1倍和4.06倍。進一步分析發現,其中77%-87%鉛攝入源為塵土,13%-32%鉛攝入量來自食物中的蔬菜,這表明兒童長期接觸含鉛塵土和食用鉛污染的自產蔬菜等食品,已經累積形成較高的環境健康風險。
三、延伸思考:健康價值失落的法律技術原因
(一)環境標準體系中的健康價值導向不明確
受制于“飲鴆止渴”式的發展理念,我國環境標準過分遷就經濟增長的沖動。“環境標準應與國家的技術水平、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原則的經濟技術剛性約束十分普遍,環境標準的制定和執行工作對經濟指標沖擊環境與健康價值的壓力躲閃、退讓,保護生態環境和保障人體健康的價值靈魂始終未能主導環境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進程。由此進而使得環境標準的內在規范構造與外在實施工具的關聯性不足,協調性差,無法發揮體系的合力。
以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為例:其標準分類、分級設置的經濟效益訴求非常明顯。目的在于滿足相關植物的正常生長需要,而非人體健康。正因為該標準已經不能滿足農田土壤的健康保障需要,2006年,原國家環保總局才出臺了《食用農產品土壤環境質量評價標準》。該標準以食用農產品產地為規范對象,直接服務于人體健康目標,因此各項指標要求明顯高于1995年制定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這是一部能夠更好地服務人體健康保障需要的環境質量標準。然而令人不可思議的是該標準“自廢武功”。根據《標準化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以保障人體健康為目的標準是強制性標準,但是在《食用農產品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前言中明確宣布“本標準為指導性標準”。在沒有更合適理由為此現象作出原因解釋的情形下,推斷這是健康利益讓位于經濟發展需要并不過分。
(二)不同介質環境標準設計“自我封閉”。忽視了環境的整體性和環境要素的相關性
環境的整體性說明環境污染因子在不同媒介間的遷移性。以土壤污染為例,其污染物主要來自于大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的轉移,具有典型的被動承受性,同時,由于土壤對重金屬污染的自凈能力有限,所以當污染物進入土壤環境后,很難通過自然過程從土壤環境中稀釋或消失。目前的物理方法、化學方法以及生物方法對于土壤污染的治理效果都十分有限,因而其危害影響不容易恢復。可見,土壤環境質量的維護更多地需要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固體廢棄物排放標準的配合。然而中國現行的大氣與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環境質量維護目標,基本上只限于大氣環境和水環境本身,很少作為實施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配套工具加以運用。例如,按照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性標準與行業性標準不交叉執行的原則,A縣鋅冶煉廠的廢氣有組織排放應適用《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然而該標準的制定依據只是《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沒有考慮《土壤環境質量》的需求。
(三)健康風險敏感區域的環境標準空白
目前我國環境健康風險評估的通行做法是采用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對此標準采用的妥當性,筆者實在不敢認同。因為國家《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明確規定了其適用范圍限于一般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地的土壤,并在述評解釋時將土壤定義為地球表面能夠生長綠色植物的疏松層。操場、教室等非植被生長的土壤不能適用《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農田土壤的鉛污染評估主要考慮的是通過農作物吸收后的間接暴露途徑,而教室與操場的塵土鉛污染則是通過兒童口、手等直接暴露途徑。農田土壤考慮的是一般人群,而小學教室與操場塵地鉛污染的受害人群是兒童這一鉛污染健康暴露敏感群體。然而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兒童等敏感人群生活區域的環境質量標準。
(四)環境標準運行的配套機制缺陷
環境標準是依法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性規范,其對保障人體健康的價值實現必須有相應的法律規范提供實體和程序上的支持。目前由于配套法律制度供給的不足,使得環境標準制定與實施缺乏必要的規范和保障的現象并不鮮見。以樣本區的土壤重金屬污染健康風險評估為例,由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進程的滯后,使得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完善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據。此類法律依據不足還表現在作為環境標準的實施工具——排污許可證的核發和監管上。雖然排污許可證在我國已經推行多年,但卻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提供約束和保障。由于缺乏統一的規范,導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排放總量沒有嚴格與環境標準對接,排污許可證的申請核發隨意性較大,甚至淪為交費一發證的政策尋租工具。根本不能發揮有效控制環境污染風險的作用。此外,目前的環境監測制度也不能為環境標準的制定與執行提供有力的技術支撐。例如,盡管《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有色金屬冶煉企業的有組織排放既設置了煙塵濃度限度,也設置了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但環境執法部門的監測通常只限于煙塵濃度。無論是在線監測,還是定期監測都沒有對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
四、接近正義:環境標準健康價值的實現路徑
“總的說來,正義問題是在某些東西相對需要而供應不足或被意識到供應不足的情況下出現。”正義問題的出現意味著利益限制和犧牲的分攤問題。環境正義亦是如此。“天育物有時,地生財有限,而人之欲無極。”當環境已經不能滿足日益膨脹的物質與健康需求時,人類圍繞環境的利益沖突將由此開始。要避免“公地悲劇”的上演,公平地對環境利益進行限制和分配,協調人與環境的關系,已經成為橫亙在現代人類實踐理性面前的一道正義難題。作為環境法治的重要技術工具,環境標準提供了接近正義的梯子,但梯子與正義之間關聯的耦合機制并非自動生成,它依賴于人的智慧創造。
環境標準通過推動人類活動目的性與自然環境規律性的統一,引導人類行為自覺地同自然客觀規律保持協調。這種協調既是保持人類可持續地同環境系統進行物質和能量交換的經濟能力的基本前提,也是捍衛人類生命、健康等自身價值的重要保證。它首先需要衡平健康利益、經濟利益、生態環境利益,針對不同的環境特征及其承載的經濟、社會和生態功能,設置允許特征污染物存在的最大劑量,從而確定環境容量在不同利益需要間的分配,并通過這種數值設置來識別環境違法行為,啟動救濟程序。可以說,環境標準對正義的接近,兼有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的功能。在分配正義層面,環境標準體系厘清了環境容量的產權邊界,勾勒出了人們對環境客體的利用限度和他人對該利用環境客體的容忍限度,使經濟利益、健康價值和生態環境價值各安其所、和諧互動;在矯正正義層面,環境標準通過為已經造成利益侵害的環境利用行為提供科學技術判定工具,為環境執法和民事權利救濟行為提供依據,達到阻遏侵害進一步擴大,制止和制裁侵害行為,使失衡的利益關系回歸平衡狀態的矯正效果。
筆者以為,為推動環境標準的健康價值訴求在運行機制上接近正義目標,環境標準必須強化系統內、外耦合機制的打造。首先,確立健康價值在環境標準體系構建中的中心地位。制度乃衡平協調人際利益關系的規范,健康、生態、經濟是人類生存發展不可或缺的價值要素。其中健康因其直接決定著生命的質量因而居于中心地位;生態則因維系著人體與外部的物質與能量交換關系,對人體健康具有直接影響,同時又是生物多樣性的載體,因而在人的利益構造中居于次中心位置;經濟則通過人為活動影響獲得更好的生存與發展空間的物質保障,它以生態環境為基礎,服務于人的需要,理應居次于生態環境的基礎地位。由此,環境標準形成一個“人體健康一生態修復一經濟發展”由內向外的價值序列。確立健康價值在環境標準體系構建中的主導地位,對于打造環境標準的規范合力無疑具有提綱挈領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