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的意義匯總十篇

時間:2024-03-22 14:5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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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管的意義

篇(1)

【關鍵詞】

金融監管理論;金融監管體制;金融監管改革

一、引言

金融監管是指一國政府或其機構對金融機構所實施的各種監督和管理,包括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業務范圍、市場退出等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對金融機構內部組織機構、風險管理和控制等方面的合規性、達標性的要求,以及一系列相關的立法和執法體系及過程。金融監管包括金融監督和金融管制兩方面。金融監督側重于復雜的日常行為,而金融管制則側重于具有同一性規范的編制。

二、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

(一)信息經濟學框架下的金融監管理論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系列的金融危機、特別是1997年的由新興市場經濟國家開始的亞洲金融危機后,新古典經濟學所倡導的金融自由化理論不斷受到批評。另外,監管代表說的主要觀點是,把金融監管看做是廣大投資者及儲戶對金融中介實施監督措施的代表。

(二)功能觀的監管理論

所謂功能觀的監管,即指依據金融體系基本功能而設計的金融監管體制,即一個給定的金融活動由同一個監管者進行監管。功能觀金融監管的概念主要是來自于有關金融體系的“功能觀點”學說。金融中介功能觀大大地拓展了金融監管理論的視野,從而把金融監管理論的研究推向了一個新的水平。

(三)監管激勵理論

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幾乎所有的監管經濟學研究都是經驗研究,而不是系統的、理論的,直到拉豐、梯若爾《政府采購與監管中的激勵理論》在1993年的出版:將激勵問題引入到監管問題的分析中來,將監管問題當作一個最優機制設計問題,在監管者和被監管者的信息結構、約束條件和可行工具的前提下,運用相對比較成熟的完備合約方法,分析雙方的行為和最優權衡,并對監管中的很多問題都盡可能地從本源上內生地加以分析。

三、金融危機后金融監管理論的變革

(一)加強審慎監管,預防系統性風險

審慎原則是金融監管的核心價值,但傳統的監管理念體現為微觀審慎,注重對特定金融機構風險的防范和控制,而缺乏對宏觀經濟環境的政策以及金融市場的關注。

(二)對順周期性金融監管的反思

金融系統的順周期性主要體現在對資本充足率監管的順周期性和公允價值會計引起的順周期性兩方面上。改革的方向主要是:建立逆周期資本緩沖機制,即在經濟發展繁榮時期,在金融形勢景氣時期,資本充足率要求應相應增加。

(三)薪酬激勵機制的變革

自危機爆發以來,針對金融業高管薪酬的評論和爭議不斷。二十國集團(G20)和金融穩定論壇(FSF)一致認為美國金融機構的高管為了領取高額薪酬,置股東和社會公眾利益與不顧,追求高收益同時具有高風險的金融產品,放任金融風險,是導致此次金融危機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后金融危機時代金融監管理念變革的國際經驗借鑒

在全球金融監管政策選擇的大國博弈中,我們必須要把握兩個基本事實:一是任何一國的監管體制都必須與其經濟金融發展和開放的程度相適應,盡量做到風險的全覆蓋,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金融市場不斷發展而帶來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二是在現代市場條件下無論風險管理工具如何先進,都不能避免因為機構內部原因或市場外部的變化而遭受風險事件的影響,這是由其高杠桿率、高關聯度和高對稱性的特性所決定的。

五、后危機時代下探索金融業監管的中國模式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制是分業監管模式,其基本特征是: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分別對我國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實行分業監管,是典型的一級多頭的分業監管模式。但是,隨著金融業混合經營模式的發展和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斷創新,我國傳統的金融監管制度和監管理念難以適應金融風險管理的要求,通過借鑒各國的金融改革經驗,我們應該要總結出一條,適合自身發展的金融監管模式。

(一)形成一個中心指導

可持續發展金融監管目標的中心應是促進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大力支持金融業在低碳經濟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中發揮積極作用,要積極探討金融環保機制、經營策略、激勵考核體系,從業務流程與政策上把好項目關,完善懲戒機制。

(二)強調宏觀審慎監管

危機的爆發表明微觀審慎監管不足以實現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目標。因為單個金融機構的健康穩定并不能夠保證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單個金融機構可以將自身的風險轉嫁到別的金融機構上,或者將風險產品分割打包出售,但是整個市場上的系統性風險是不可轉移和分散的。正是由于缺乏一個機構在宏觀上對系統性風險進行監管,才導致此次危機具有如此大的規模,破壞力堪稱歷史之最。我國應吸取教訓,在微觀審慎監管框架下植入宏觀審慎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

六、結論

西方各國普遍認為市場價格信號是正確的,因此金融危機前主流的金融監管理念是讓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少監管或者不監管。同時,西方各國還認為對金融創新的監管也沒有必要,因為市場競爭的優勝劣汰機制會自動淘汰沒有必要或不創造價值的金融創新,因此能在市場上經營的金融創新產品都是“好”的。正是這樣的監管理念,導致了危機前金融監管的放松及金融監管功能上的重疊交叉與缺位并存,進而引發了波及全球范圍的金融危機。在危機過后,人們對原有的金融監管理論及機制所存在的缺陷及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迅速提出了一系列相應的改革方案。我國應在危機中吸取經驗教訓,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構建適合我國金融發展的監管體制。

參考文獻:

篇(2)

    在當前眾多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研究中,大多貫穿著一種思路:金融危機后以美國為代表的分業監管模式為適應綜合經營需要逐漸向統一監管模式轉變,中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也需采取相應變革措施,完善金融監管體系。筆者并非絕對否認金融統一監管模式的合理性,但對上述思路的論證方式仍然存有疑慮。第一,按照法律移植和制度借鑒的基本原理,僅有國外法制變革的現實而缺少對該制度在中國本土適應性的論證,提出法制借鑒的理由充分性是不足的。第二,金融體系的統分,起碼包括人員機構、經營業務、金融監管和法律規定等多個層面,并非是一項“統一”的理念或號召就能夠瞬時解決的宏觀問題,而應當選擇合適時機和步驟逐步完成。[1]這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是:我國 1999 年制定《證券法》時選擇美國式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按照金融產品保障、儲蓄和投資功能的基本分類,建立了“一行三會”為代表的金融監管體制。如今面對金融產品功能混合、金融業務綜合經營、金融集團機構發展的客觀現實,在采取逐步改進金融監管體制的方式下,如何區分金融產品功能以及確定相應金融監管機構將成為一項重要任務。此外,面對非正規金融的沖擊,銀行或證券監管部門是否應當介入、如何進行分工合作、如何對具體金融產品或行為定性管理等,也都是較為棘手的問題。筆者認為,上述問題的解決,僅有金融監管的宏觀理念和制度變遷描述是不足的,還必須深入到細節問題上,有必要從根本上擴張“證券”概念及范圍,這樣,才能對當下金融監管職責分工以及今后金融經營與監管的逐步融合,作出較為有力的回應。

    二、中國《證券法》中“證券”概念的不足

    按照 2005 年修改的《證券法》第 2 條對該法調整范圍的界定,該法調整“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同時,“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1999 年《證券法》制定時,有一種觀點認為,《證券法》應當調整所有證券(包含其衍生品種)的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另有一種意見認為,“我國證券法所調整的證券關系主要是股票、公司債券等基本證券的交易活動,而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活動在公司法已作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踐中的新情況作出補充性規范。此外的其他證券,即政府債券、金融債券、投資基金券等,……需要另行制定法律、法規加以規范”。[2]立法者采用后一種調整范圍的觀點,稱此舉是基于“基本法理、立法慣例、現行體制和立法技術幾方面的綜合分析”。[3]這在學者看來屬于一種“過渡階段”立法。這種用經濟發展的“過渡階段”來解釋立法或修改法律的意圖并不具有充分的說服力,在修改《證券法》過程中對“適用范圍和適用對象的問題,已經成為執行《證券法》的一個非常關鍵性的問題”,“在沒有分散型法律、法規設計的情況下,統一型法律已經先期出臺了,其調整對象‘寬’比‘窄’好”。[4]然而,在 2005 年該法修改時,對法律調整的證券種類僅增加了“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一種;關于“證券衍生品種”的法律適用,《證券法》原則規定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實踐中,僅有中國銀監會在部門規章的層次上于 2004 年《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第 3 條中規定“衍生產品”是一種以“遠期、期貨、掉期(互換)和期權”為基本種類的金融合約,或者是包含上述一種或多種特征的結構化金融工具。修改后的《證券法》實施以來,國務院并未根據法律授權認定過“其他證券”的種類。總體上,我國目前《證券法》中的證券概念是以股票、債券為基本類型,相關證券發行、交易中的審查批準、信息披露、不當交易控制、法律責任等制度也基于此種證券概念的界定而構建。

    面對以股票債券為基本證券形式而演化的金融衍生產品的新發展,現有立法中的證券概念顯然偏窄而不利于法律對金融實踐進行規制。國外法制經驗是,“多數國家和地區的證券法都對證券范圍有所規定,但通常是按照‘功能標準’對證券種類進行不完全列舉。功能標準,是指按照某種權利證書是否符合證券的基本屬性和功能來判斷其應否歸屬于證券,而不是按照該種證書是否被冠以證券之名而進行判斷。所謂不完全列舉,是指證券法只能列舉證券的主要和常見類型,而無法全部列舉各種證券形式”。[5]因此,有學者提出了需要擴大《證券法》中證券概念的建議,“在列舉法定證券種類的基礎上引入一般性的概念,為證券監管機關判斷某種金融投資商品是否屬于‘證券’提供判斷標準”。[6]如此,學理上需要探究說明的問題是,如果從列舉角度無法完整概括證券種類,是否可能設定兜底性條款或實質性標準來說明證券特征,以使監管執法及司法部門明確判斷金融產品是否具有證券屬性、是否適用證券法規范或比照相應原則進行規范管理。

    三、證券概念的比較法研究

    大陸法國家的法律傳統習慣于從上而下的體系構建和相關概念種屬確定或比較鑒別,以此確定某一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學者通常從兩個層面提煉證券概念的特性。其一,證券是一種記載于某類介質上的權利憑證,由此其屬于法律中書證的范疇。由于證券法上證券通常表彰的是財產權利,并且按照該財產權利與證券介質之間的關系,證券概念被縮限在有價證券的范疇中。其二,證券是財產權利的憑證,其與民法上的物的概念具有密切聯系,兩者的區別是證券被等額劃分或標準化,以及隨之而來的是份額的自由轉讓,因此證券被認為具有標準化及流通性的特點。在大陸法學理中總結證券的特征為:證券是一種投資收益權憑證、是一種占有憑證、具有流通性和風險性。[7]學者進一步將有價證券區分為商品證券、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并認為證券法中的證券為資本證券,而貨幣證券為票據法的調整對象。[8]

    此種證券概念界定方式能夠勾畫出證券法上證券在民法書證或廣義證券體系中的地位,便于從形式上定位證券概念。然而,此種方法注重形式比較,沒有解釋出區分商品證券、貨幣證券或資本證券的實質,在足智多謀的金融投資者面前這種證券概念可能被突破。例如,美國 SEC V. W.J Howey Co.案[9](以下簡稱“Howey 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該案中交易對象以果園和果樹等實物資產為表現形式,并不能排除法院對事實上存在證券的實質性的司法認定;而在 Reves V. Ernst & Young[10]案(以下簡稱“雷維斯案”)中,作為投資工具的表現形式是農業合作社簽發的見票即付的本票,但在案件具體情境中美國最高法院依然將該案中的本票認定為證券。

    以上述案件為例,筆者明顯感到,如果以大陸法慣常使用的證券形式概念和種類列舉方式,將會出現法律規制漏洞的問題。相較而言,以美國法為代表的證券法制較為注重法律關系的實質性,“聯邦最高法院采取了重經濟現實輕法律術語、重內容輕形式的分析方法。也就是說,不管你在形式上叫什么名字,是‘服務合同’還是‘買賣合同’,只要在經濟現實上與證券一致,就按證券論,要求登記披露,以保護投資者利益。反過來,即使其名字叫‘股票’,如果不具備股票的基本特征,還是不能按股票論”。[11]

    美國證券法制中對證券的概念界定,實質上是采用雙層認定體制。首先,美國 1933年《證券法》第 2 條 a 款及 1934 年《證券交易法》第 3 條 a 款第 10 項都有對“證券”種類的列舉式規定。其次,司法機關在具體案件中可以裁判認定證券的情形。盡管美國聯邦及州立法中對證券概念進行了頗為詳盡的列舉式規定,但實踐中具有證券性質的金融工具種類表現形式更為多樣。因此,司法機構承擔了在具體案件中判斷金融工具是否屬于證券以及是否需要接受證券法律規制的任務。美國聯邦法院通過判例,確立了幾項證券判斷的重要規則[12]:第一,盡管股票作為證券的一種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明確的,即股票的特征是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并享有投票權及承擔責任;但如果案件中金融工具不符合上述股票的基本特征,法院還應當判斷其是否屬于投資合同(investment contract)來判斷其是否屬于證券概念;第二,投資合同成為法院認定證券法列舉證券種類之外的金融工具,或是對金融工具證券定性存在爭議情形下的基本概念。事實上,美國借助投資合同這一含義不甚明確的概念,實現了法的穩定性和對經濟社會發展適應性的平衡,由司法機構承擔了面對實踐不斷產生、花樣翻新迅速的證券類金融工具性質的認定工作。

篇(3)

【關鍵詞】

金融異化;金融監管;變革

引言

隨著金融異化現象的出現,變革金融監管體系是當前應對金融異化的關鍵。當前,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市場還未完善,因此,金融異化的現象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中的表現還不是很明顯。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完善金融市場、創新金融是我國經濟和金融發展進程中的必然要求。當前,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的發展,金融創新的過程中金融異化現象的出現,給金融的發展帶來了更廣泛的風險,這也給金融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如何完善金融異化下的金融監管,成為了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因此,針對當前金融異化現象的出現,我國有必要對其進行研究,以備金融發展進程之需。

一、金融異化視域下金融風險的特征

(一)金融異化會加大政策性風險

隨著經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深入,金融創新行為已在世界范圍內開展起來,在二者共同作用的背景下,為了最大程度的吸引外資以發展本國的經濟,世界各國的金融開放程度進一步加深,但是,正因為如此,各國的宏觀經濟政策實施的效率變低,從而加大了政策性風險。

(二)金融異化下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加大

由于金融的異化能為金融機構實現短期內的高效益回報,致使各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逐漸加劇,為了擴大業務范圍而完成盈利目標,獲得競爭的優勢,各金融機構忽視了對風險的防范,從而加大了各金融機構的經營風險。

(三)金融異化下金融機構的法律風險加大

金融機構業務范圍的不斷擴大,使法律風險隨之產生。隨著金融機構間競爭的逐漸加大,為了立足于市場競爭中,金融機構開始了業務創新,比如理財產品、信托基金等。為了增加自身的經濟效益,銀行的工作人員就要通過各種渠道來推銷理財產品等業務,但是,為了實現成交的數量與金額,很多銀行都沒有在推銷的過程中給予客戶風險隱患的詳細告知。隨著法律的逐漸完善,一旦引發不良后果,這種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追究,這就加大了金融機構的法律風險。

(四)信用風險升級

金融異化的出現,信譽度高的借款客戶改變了以往通過銀行渠道融資的方式,進而進入到金融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形式進行融資,這就致使金融機構失去了優質的客戶資源,為了進一步提升自身的盈利空間,金融銀行機構將業務的范圍進行創新,轉而以通過金融市場進行購買金融資產,以實現自身的利益。這些不同形式的放貸業務中存在著風險,風險一旦發生,購買者將無力償還,這就促使金融機構的信譽風險升級。

(五)金融風險呈現出破壞性強、集中且隱蔽的性質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在金融政策不斷開放的背景下,金融風險與金融投資者二者之間形成了不同于以往的密切關系。因此,一旦金融投資者出現投資失敗的行為,就會大量的拋出手中所持有的金融資產,這就會影響到整個金融體系的狀態,進而戳破了金融市場的保護層。而這樣的金融風險會具有相比以往更強的破壞性。而當投資者意識到風險隱患時,就會采取回避風險的行為,但是風險的根源依舊存在,只是變得更加的隱蔽了。當市場上所有的金融參與者都想將同樣的風險轉移,以降低自身的風險時,由于種種原因,致使風險無法轉移,從而集中暴露出來。

二、金融異化現象給金融監管帶來的問題

(一)金融監管環境的變化致使監管的難度增大

在金融異化的背景下,金融工具的種類在不斷的增多,流通性也隨之加強。這就使傳統的貨幣測量的手段與監督貨幣發行量的手段失去了應有的效力,貨幣的管理難度增大。而央行作為貨幣的發行機構,由于無法掌握金融機構的貨幣量,從而無法完全掌控金融機構,這就制約了貨幣政策的發揮,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監管難度。金融異化又使金融產品同質化,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在擴大的過程中也越來越相似,這就致使監管機構的監管的力度減弱,或出現監管重疊的現象。在實際監管中,出現了監管主體的不負責任的現象,加大了被監管主體的風險。與此同時,由于金融機構的業務在不斷的擴大,使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量在不斷的增多,工作的難度在不斷的加強。

(二)金融異化程度的加深致使金融管理出現真空化

在金融異化程度逐漸加深的背景下,很多新興的套利金融工具的出現致使現有的金融監管制度無法實現對其的監管行為,因此,金融管理出現真空化,其中尤以互聯網為主。互聯網金融的產生,使傳統的金融業務具備了互聯網的優點――方便快捷,而與傳統金融的相融合,也使金融業務變得公開透明、成本低、信用度高等等優勢的模式。從本質上說,互聯網金融是金融異化下的產物,由于互聯網金融沒有資本的要求,這就致使對其的監管處于真空地帶。中國目前的互聯網金融正是處于正空地帶的監管中。隨著互聯網金融的不斷發展,這種處于真空地帶的互聯網金融存在著安全隱患,如果不能有效的規避風險的發生,就會給整個金融體系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

三、金融異化視域下我國金融監管體系改革的途徑

(一)建立能夠反映宏觀經濟運行的信息化系統平臺

目前,由于我國對于系統性風險以及其傳導機制的研究比較晚,金融體系與實體經濟之間的具體聯系作用機制尚未研究清晰,因而無法對現有的測量系統性風險指標的實際作用進行明確,現有的系統性風險監測評估體系需要得到進一步的加強與完善。

建立能夠反映宏觀經濟運行的信息化系統平臺,能夠為當前我國宏觀金融監管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這就要求做到以下三點:第一,在各國經濟部門逐漸建立風險數據采集系統;第二,保證數據同系統的數據統計口徑和指標的一致性,從而實現標準化管理;第三,對已建立的監管平臺實行動態監管制度,這樣才能及時發現風險并規避風險。

(二)強化對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視以更好的防范金融風險

在金融危機爆發以前,各個國家所重視的都是微觀審慎監管,也就說在他們的認識里,在防范金融風險時,只要針對個別的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監管,保證個別金融監管機構的穩定,就能夠有效的阻止金融風險在整個金融系統中的擴散,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發展。而自從經濟危機以后,國際市場都充分意識到,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和金融的創新,微觀審慎監管并不能有效地阻止風險的發生,也不能確保金融系統的穩定,因此,要加大宏觀審慎的力度。宏觀審慎監管是從經濟市場的宏觀角度去監管,保證在第一時間內發現潛在的金融風險,以確保金融體系的穩定,由于其關注面是從整體出發的,因此對于改善金融異化所帶來的影響具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強化宏觀審慎監管要做到以下兩點:第一,要發揮貨幣政策的作用,及時調節貨幣的流向和供給總量,在滿足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同時,確保貨幣能夠流向真正有需要的經濟實體。第二,要強化風險監測的意識,加大宏觀審慎的監管力度,完善關于宏觀審慎監管的各方面制度,從而有效的防范金融風險。

(三)加大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力度

面對金融異化的金融發展背景,我國的信用評級機構需要得到完善。隨著我國信用評級業的發展,我國政府監管的缺陷隨之暴露,而行業本身也缺少自律行為,這就產生了信用評級機構業務的無秩序現象,致使惡性競爭和評價結果缺失公信力。

要想保護市場的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我國就必須加大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力度,具體的途徑如下:首先,實行認證監管的制度,規范評級機構的行為,從而減少評級機構之間因為業務需求而產生的不良競爭行為。其次,加大對評級機構工作過程的監管力度,建立嚴格的內控制度,從而規范評級機構的收費標準,這樣就能減少評級機構之間的利益矛盾,從根源上制止人為提升信用等級行為的出現。最后,建立相應的“入市”和“進市”制度。在以上制度執行后,可以采取定期抽查的方式,對評級機構的評級質量進行抽查,將評級機構中常出現評級失誤的行為累積,如果在一定時間內錯誤頻繁出現,則要求其“退市”,相應的,對那些評級質量高的評級機構,可以允許其“入市”。通過一系列監管體系的制定和實施,能夠有效的提升評級機構的業務質量。

綜上所述,面對金融異化所帶來的新風險,以及現階段金融監管力度的缺失,為了能夠確保經濟的平穩發展,必須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變革,以抑制金融異化的影響。因此,本文針對現階段金融風險的特征進行了研究,并分析了當前金融異化給金融管理所帶來的挑戰,最后指明了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方向,以確保在金融創新與發展的今天,我國能夠有效的實施相應金融監管,以降低金融異化對我國金融的影響,從而確保我國的經濟能夠穩健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李長春.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金融監管關系的探討[J].經濟視角,2011,6,(11):134142

篇(4)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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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127;F830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1-000-01

一、研究背景

距離2014年2月首次提出京津冀協同發展重大國家戰略三年之際,北京、天津、河北一體化“成績單”紛紛亮相。從北京疏解非首都功能,到重工業等產業大遷移,再到教育、醫療、交通、生態、人才等要素一體化,北京、天津、河北打通了各種資源的一體化。京津冀地區已成為中國區域經濟的重要增長極,充滿活力和希望,金融作為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要力量。但在京津冀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許多金融問題,如:金融經濟發展不協調、金融支持滯后等,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區域經濟一體化發展。因此,有必要通過研究京津冀區域金融一體化,建立京津冀完善金融合作監管機制,培育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實現京津冀的協同發展。

二、研究意義

目前,國內外針對京津冀金融一體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通過產業轉移升級實現金融資源在京津冀三地間有效配置,從而實現京津冀,特別是河北省環京津貧困帶的長足發展。本課題從現實意義層面進行思考,本文從京津冀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問題入手,提出通過設立京津冀銀行、建立京津冀統一數據開放平臺,互聯互通打破數據壁壘、建立京津冀完善金融合作監管機制,培育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充分實現有形的手與無形的手的協作配合,實現京津冀的協同發展。

三、建議及對策

1.設立京津冀銀行,促進京津冀金融一體化

京津冀只有設立京津冀銀行,實現結算服務一體化,才能從根本上打破京津冀金融一體化的金融壁壘。從現實角度來看,隨著近年來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電算化的廣泛應用為京津冀銀行的設立提供了技術上的支持。與交通一體化相似,可通過建立京津冀銀行使銀行卡業務、結算業務實現跨地區服務,取消京津冀地區的異地結算手續費。

京津冀一體化與“一帶一路”的戰略一樣,在未來的經濟中扮演著很重要的角色,因此,其對金融的需要,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對融資需求就會大幅度提升。設立京津冀銀行并實現該銀行分至銀行實現全區域全市的覆蓋,不僅會為區域人民帶來便利,還可通過該銀行向津冀一體化等項目的對應企業,提供綜合授信和融資額度支持,為京津冀一體化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金融需求支持。

當然,金融本身也會有前中后臺的區分,前臺營銷和后臺清算等功能,這些功能的優化只有分散到不同的地方才能實現最優配置。具體來說,一些非核心的金融部門,如后臺的金融功能向北京以外的地區集聚,才能真正帶動河北、天津新的經濟增長點。

2.建立京津冀統一數據開放平臺,互聯互通打破數據壁壘

以政府數據開放為切入點,以北京市數據開放平臺為依托,打造統一的公共數據共享和開放平臺,即京津冀統一數據開放平臺。只有這樣才能打破數據壁壘,打造大數據協同發展功能格局。但存儲大數據,關鍵還是將其應用到現實中。只有通過一定的渠道和方式打破數據之間的壁壘,實現數據的互聯互通,形成各類優質數據庫,才能挖掘出數據的價值。否則,這些數據也就是被存儲在計算機或服務器上的數據碎片而已。

實現互聯互通后應進一步推動數據資源的統籌利用,逐步推動政府和企業、企業和企業的數據交易,而不僅僅止于交換。建立政府和社會互動的大數據采集、共享和應用機制,采取由上到下,由點及面的擴展方式,從京津冀各政府部門之間探索數據交換機制和交換技術,再逐漸擴展到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使整個數據交易市場融合為一個整體。

只有在數據上實現共享才能在資源上實行共享,這有利于發揮各自特色和比較優勢,是京津冀一體化發展的重要突破口,可以加快促進以北京為創新核心、天津為綜合支撐、河北做承接轉化的大數據產業一體化格局的形成。

3.建立京津冀完善金融合作監管機制

建立京津冀完善金融合作監管機制,進一步加強三地金融監管合作與交流,優化金融生態環境。加強三地“一行三會”監管機構之間的監管備忘和監管合作,推動金融機構內部加強合作。

第一,可建立京津冀打擊非法集資的協作機制,通過三地的金融監管的協同進一步提高監督監管效率。依靠大數據信息共享建立黑名單機制,將黑名單在三地共享。

第二,建立京津冀防范金融風險定期報告和溝通制度,推動提高區域法人金融機資產質量、內控水平的提升,增強金融市場主體風險防范的能力。

第三,增強風險預測能力,探索建立投資者、金融消費者保護的區域協作模式,完善區域金融穩定信息共享機制,提高金融風險監測預警,處置工作效能。

今后京津冀地區要實現一體化,不可能完全按照現有的行政管理、社會管理模式來運行,必須有取有舍,進行重構性改革,大力度推進行政手段創新、行政功能改革,破除影響市場一體化的各種壁壘。不僅要解放思想更要優化營商環境,逐步縮小不發達市縣與京津的政策梯度差,實現京津冀全方面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孟祥林.京津冀金融一體化:以設立京津冀銀行為切入點的思路分析[J].青島科技大學:社會科學版,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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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化博弈理論介紹

進化博弈論用復制動態方程探討群體成員采用某種特定策略比例的變化趨勢和穩定性。博弈各方達到進化穩定時的策略組合稱為進化穩定策略(ESS)。復制動態方程一個是微分方程,其基本思路是:如果策略K的結果優于平均水平,那么選擇該策略的那些群體在整個群體中的比例就會增加。復制動態方程一般如下:

二、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博弈基本假定與模型構建

1.參與人。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參與人是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商業銀行等)和金融監管機構(如證監會、中央銀行等),假定雙方均為有限理性的經濟人,風險偏好為中性。

2.策略空間。金融監管機構的策略選擇有積極監管和消極監管,在博弈初期,采用積極監管的金融監管機構比例為p,采用消極監管的策略的監管機構的比例為1-p;金融機構的策略選擇有創新或不創新,最初分別采用這兩種策略的金融機構的比例為1-q和q。

3.損益。假定金融監管機構積極監管,成本為C,消極監管,成本為0,但如果金融機構進行創新發生事故,監管機構將受到處罰為v。假定金融機構不創新得到的效用是u,創新得到的超額效用是u1,金融創新被監管受到的懲罰損失是u2[2]。

三、博弈各方的復制動態方程和穩定點分析

四、相關建議

通過上述對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的進化博弈分析,為使得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本文提出如下3點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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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金融監管法律體系存在的問題

(1)金融監管立法欠缺系統性和規劃性

如果從學理的層面上來講,一國的法律體系應該是一國現行的全部法律規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門分類組合而形成的一個呈體系化的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通常是指一個國家全部現行法律規范分類組合為不同的法律部門而形成的緊密聯系的完整體系。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證券法》,除此以外還有一些央行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一些部門規章。雖然我國已對現行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進行了整合,但是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仍需要增強協調性和系統性,其還未形成緊密聯系的統一有機整體。金融監管立法欠缺系統性和規劃性首先表現為,在現有的金融監管法制體系中,缺少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制度方面的制度設計,針對金融危機的應急處理法律機制也存在很大的空白。尤其是當前已在金融市場運行的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還沒有對其運行做出完善的規范,這使得它們在實踐中一些操作方式已經超出法律之外,這無疑不利于私募基金和產業基金的發展,也增加了金融市場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另一方面表現為,央行和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門規章在金融監管立法體系中所占的比例過大,由于其效力不及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缺乏足夠的權威性。

(2)法律規范不具備可操作性

金融監管立法應當對金融機構的市場準入、市場稽查、市場退出、謹慎性要求等方面做出相應的法律規范,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已覆蓋前述幾項內容,但是具體到每一個方面的實施,由于我國相關立法大多是方向性的原則性的,具體的實施細則規定相對較少,所以不具備可操作性。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出臺為例,雖然破產法已對企業的市場退出做出了相應的規定,但是由于金融機構與普通企業相比有其特殊性,破產法的許多規定就成了原則性規定。這種原則性的規定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中很明顯大多時候僅具有指導意義,不具備操作性。導致在實踐中,出現問題了最終只能求助于中央銀行和政府運用行政手段來解決。長此以往,法律法規在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過程中的作用就會越來越弱,人們會更多的依賴行政機關。所以造成當前金融監管中有法難依的問題,出現了金融監管的法律風險和法律真空。

(3)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

我國金融監管主體主要包括中央銀行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即大家所說的“一行三會”。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的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都不斷在進行業務創新,混業經營的趨勢逐步加強。我國這種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逐步不再適應我國金融監管市場發展的需要,舊的金融監管立法中關于“一行三會”的權責分配也就不再符合金融監管的實踐需求。以銀行的監督管理為例,它的核心在于兩方面一是根據國內金融業的發展狀況進行銀行業監管法的融合與協調;二是實現銀行監管權的重新配置與分離。但是我國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其規定的中央銀行的權責和銀監會的權則有重疊,這就會導致在銀行業的監督管理中會出現央行和銀監會相互推諉或爭相管理的局面。在監管實踐中,由于多年的監管歷史中央行一直在發揮著主要作用,所以銀監會的許多監管權被架空。這種權利和責任分配不明的立法很明顯不利于促進央行和銀監會積極的運用自己的權利履行本機關的義務,也不利于追責,使得監管效率和效果大打折扣。

二、完善中國金融監管立法的建議

當前,金融監管法制建設的工作重心在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主要是做好金融機構的審查退出和風險防范等方面的立法研究。進一步提高我國金融監管立法的規劃性和系統性,并逐步實現與國際金融監管法規接軌。為了規范監管行為,實現金融監管穩定,當務之急應當參照國際法律準則,加快對金融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于國際金融法規接軌的金融法律體系。

(1)增強金融監管立法的規劃性和系統性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立法已經進行過整合,在今后完善立法的過程中首先應當注意全局的規劃,避免各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和重疊,增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性和協調性,提高立法的效率,避免在實踐運用中的困難。其次,逐步降低中央銀行和國務院各部位制定的規章的比例,提高金融監管所依據法律文件的權威性。然后,應當進一步彌補我國在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空白,針對新出現的金融產業、金融產品,加快立法,避免其在法外運行,提高金融市場的穩定性和安全性。最后,應當進一步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票據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金融法律法規,推動制定期貨法、保險法司法解釋。

(2)增強金融監管立法的可操作性

我國關于金融監管方面的立法已經出臺多部,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人民銀行法》、《保險法》,但是具體的每部法律的某個條文,很多仍只是原則性的規定,具體的細則規定仍不完備,缺乏可操作性。針對這些已經出臺的金融監管相關法律法規,我們立法的重點應當是抓緊制定出與它們配套的具體的實施細則。例如在在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法律制度方面,2004年11月,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在湖南調研考察時強調要推動盡快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加快高風險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處置進程,從根本上形成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環境。但至今還沒有出臺具體的法律制度。

(3)結合國情逐步實現與國際金融監管立法的接軌

自從我國加入WTO后,按照國際慣例和WTO金融開放規則,我國的金融市場應當對外開放,所以我國的金融市場受到國際金融市場的沖擊,這就為我國的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和要求,我國的金融監管立法就不僅要考慮國內的金融市場還要兼顧國際金融市場。在實踐中,我們應當立足國內,放眼全球,堅持我國特色的金融監管立法同時,虛心學習國外的先進立法,為符合金融全球化的和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對于一些舊的已經不適應金融全球化和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監管立法予以修改甚至廢除。這樣才能逐步與國際金融監管立法接軌。

(4)通過立法明確金融監管主體的權利和責任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各類金融機構不斷地創新金融業務類型、提出新的金融產品,混業經營的模式的不斷加強,所以我國根據監管機構的類型來確定監管對象的傳統做法,已經不再符合我國金融市場發展的需求。尤其是混業經營的出現導致舊的立法規定已經不能再明確各個法定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權力和責任。這就要求我們應當在協調各法律之間關系的同時制定出符合新的金融市場的監管立法。這樣由于權責的明確就避免了相互推諉或爭相管理的現象,不僅能夠提高執法的效率,而且還能達到很好的執法效果。

最后,金融監管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制定出良好的法律,還應當有與之相配合的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再注意運用必要的先進的電子技術、網絡等高科技監管手段,我國必定能夠建立一個運營良好的金融市場。

參考文獻:

[1]葉之遙,《我國金融監管體制建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對策》,《魅力中國》,2009年第36期

[2]宋美嬌,《我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中國商界》,2010年01期

[3]武傳德,劉鴿,《金融結構優化與金融監管完善》,《理論學刊》200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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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111

1金融監管的含義與發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廣義的金融監管,監管對象和監管內容十分廣泛,涉及金融交易的主體,市場,工具,行為及相關的各種服務和服務的提供者。狹義的金融監管側重金融業的監管,本篇文章側重分析其廣義的金融監管。

金融是世界經濟的核心,金融業一直以來都是受到最嚴格監管的部門。不管是中國還是西方其他國家,其金融監管的必要性是無須質疑的,就金融監管的存在價值而言,金融業的風險性和其在經濟社會中的地位決定了矛盾的必然性。在金融發展史上可以表明,金融市場的動蕩不安和金融監管密不可分,正是金融危機的出現和困擾才一步步推動著法律的完善。

金融監管最早起源于《英格蘭銀行法》。在1863年《美國國民貨幣法》有了明確的定義。長期以來,西方國家在國際金融中占主導地位,實踐證明,西方國家在金融監管的制定方針往往代表了世界的金融監管方向。由于時代背景和歷史環境不同,在全球經濟快速一體化的世界背景下,西方國家的監管制度往往極具代表性。

2英美的金融監管制度與改革

21英國的金融監管制度與改革

在20世紀70年代以后,放松的金融管制并沒有遵守審慎監管原則,使得金融投機行為十分猖獗,資產在全球流動過快,隨著經濟全球化快速蔓延。在1986年,英國的金融大爆炸徹底拉開了發達國家金融改革的序幕。在20世紀90年代,金融危機所引發全球經濟倒退和政治危機使人們意識到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在1997年10月28日,英國合并其他金融監管權力機構,并成立了金融服務局,開始實行一體化的金融監管。2001年《金融服務及市場法》開始生效,在新的金融監管框架下。主要由三部分構成:一是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監管的結構框架和金融立法。二是英格蘭銀行,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同時有效保證支付清算系統能夠高效運轉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降低系統風險并適時提供金融援助。三是金融服務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督和管理,同時伴有處罰,英國成為世界上實行一元化金融監管體系的典型的國家。但是2008年的金融危機卻暴露了英國現有制度的缺陷,對于2008年的債務危機,英國重新制定了金融監管體系,在2008年2月和2009年的2月先后出臺2008年《銀行法》和2009年《銀行法》,這兩個法案給政府提供了處理倒閉銀行的權力,避免金融危機的蔓延和經濟的蕭條。2012年12月重新修訂《金融服務法》并于2013年4月1日開始生效。新《金融服務法》提出,金融服務局不再實施對金融機構的監督與管理,金融服務局被撤銷,金融服務局的職能由審慎監管局和金融行為監管局相互監督以保證金融監管的安全性。這種牽頭負責維護安全更具有可靠性。財政部對公眾和國會負責同時也是使用公共資金唯一的決策機構。英國還強調多層次地金融監管以避免重復監管和漏洞監管。對于危機管理的監督,《金融服務法》實施了隔離零售銀行業務的結構性改革。

22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

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美國制定《格拉斯―斯蒂格爾法》《銀行控股公司法》《社區再投資法》,這些組成了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和分業經營體制。金融監管主要強調機構監管,針對不同的市場主體參與者進行專業化的分工管制。事實上,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全球化,金融證券化,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這些世界經濟趨勢都使得市場參與者主體界限越來越模糊,很難進行專業化的分業管制。美聯儲金融管制的漏洞也越發顯著。在2008年9月15日美國的雷曼兄弟宣布破產時,全球的金融危機進一步惡化,全球經濟嚴重衰退,金融危機的爆發是美國開啟金融監管改革最主要的動因,雖然說金融危機的爆發有房地產泡沫和美國過于寬松的利率政策,但是最重要的原因便是金融管制的寬松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過度。金融危機給美國敲響了改革的警鐘,針對美國金融監管的不足,2009年6月17日公布了美國金融改革的方案,方案包括了金融機構監管,金融市場監管,消費者權益保護,危機處置與國際保護五個方面。在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正式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方案《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關于該方案主要有以下四點措施:第一,美國金融改革加強了對金融監管概念的理解,不以市場參與者主體進行分業管制,對于同種功能的同類業務制定同標準的監管新規,那么之前按市場參與者主體的劃分便成為了按其功能劃分。第二,銀行金融服務監管委員會主要監視系統性風險,加速部門和部門之間的合作。監管對象也隨之變化,之前只是由銀行和銀行控股公司組成,改革以后擴大到保險公司,投資銀行等系統性風險機構。可以看出,美聯儲改革后金融監管十分強調系統風險機構。第三,一是對場外衍生品更加嚴格地把控,對場外衍生品參與主體實施分層監督。加強場外衍生品交易的集中清算,由于市場標準化程度或其流動性各有不同,新的金融監管明確規定了場外衍生品交易種類,交易地點也需要在美國認可的清算所進行清算,如歐洲清算所(ICE Clear Europe)等;二是對衍生品的保證金制度嚴格監控;三是對自營交易,商品衍生品交易的投機行為等進行嚴格的控制,并規定相應的控制限額。第四,首次創立消費者保護機構。對消費信息完全化,公開化,透明化,美國要想重建強大的金額市場,必須確保值得信賴的金融服務和有力的市場信譽。

英美金融監管這些金融監管改革方案代表了英、美兩國應對金融危機做出的反應和完善。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事實上英、美兩國雖然對金融監管進行了完善和修補,但是仍然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缺陷。我國與西方國家聯系越來越緊密,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應積極研究西方金融監管改革的方案,彌補我國現有的監管缺陷。

3英美金融監管改革對我國的主要啟示

第一,加強銀行內部監管,英國的巴林銀行倒閉證明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系統的松懈或失靈是金融機構出現問題的重要原因。我國自從加入WTO后,我國銀行業面臨著對外開放與外資流入的局面,我國銀行監督機構對各個銀行的內部監管便顯得尤為重要,內部經營的關鍵在于在銀行內部建立起權責明晰、相互制約制度、有效溝通調節的機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1997年《加強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指導思想原則》指出“金融機構內部控制是一種自律行為”,而且我國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是中央銀行的外部監管,比如像商業銀行的內部監管就需要進行調整與加強,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關鍵在于內部經營,比如加強商業銀行的自動調節機制等。加強內部監管會提高商業銀行的監管效率,更保證了銀行運行的安全性與穩定性。可見,加強銀行內部監管是對風險把控最核心的措施。

第二,多元化的金融監管,金融自由化的浪潮至今方興未艾,國際間金融資本的流動,金融危機的蔓延等都說明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影響。西方金融監管更注重國與國之間的相互合作與監督。巴塞爾委員會發揮了重要作用,其中《對國外銀行機構監督的原則》和《銀行業有效監管核心原則》也表明了對其他國家的監督與管理。在借鑒西方金融監管法律理論體系的基礎上我國應盡快和國際接軌,一是在全球金融國際一體化的背景下完善法律法規,其中包括金融防范,立法標準等。二是保證透明化和公開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透明度原則是國際金融交易中最重要也最易被忽略的原則,同時也是金融業有效監管的基礎。

第三,由分業監督管理向混合經營發展,在統一監管逐漸替代分業監管的趨勢下,英國作為統一監管模式的代表對我國有著很強的借鑒意義。英美的金融管制均是從分業監管過渡到混合經營管制,而我國目前還處于分業監管的現狀,雖然對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有一定的幫助,但是混合經營是世界金融監管的主流趨勢,我國應逐步開放分業經營,形成合作化格局,國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使得銀行,保險,證券等合作趨于一致化,混合經營逐步受到認可。

參考文獻:

[1]朱崇實,萬建華金融法教程[M].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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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尚”的分類監管

基本思路或價值取向,是監管的靈魂。發軔于證券行業的“分類監管”,正如流行時尚一般席卷到保險行業、期貨行業、信托行業乃至銀行業。從整個金融業看,“分類監管”所表征的風險導向型監管取向受寵。

所謂“分類監管”,指根據不同風險承受程度和控制能力,對不同市場主體實施不同監管方法、給予不同發展空間。2004年8月,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分別出臺了《關于推進證券業創新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從事相關創新活動公司評審暫行辦法》,從而揭開了證券公司“分類監管”的序幕。按此規定,國內證券公司被分作A、B、C、D四類,分別指創新類、規范類、或有問題但可通過整改達到規范類或創新類標準的證券公司。

2005年6月,繼證券行業之后,北京市保監局率先啟動了對保險公司的“分類監管”,將保險公司劃分為A、B、C共三類,實施差異化監管,如對A類公司實施常規報告性監管,對于C類公司將重點監管。

2005年8月,市場風聞證監會針對期貨公司分類管理有關問題的調研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深圳悄然進行,“以凈資本為核心的期貨公司監管報表和指標體系”成為調研的核心內容。與對證券公司的做法相仿,分類管理將是各期貨公司開展創新業務的基礎和前提。

2005年8月,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也在“2005中國銀行家論壇”上提出,為在銀行業真正建立起市場化的優勝劣汰機制,銀行業實行“分類監管”、對不同類別的銀行分而治之,是銀行業有效監管的必然選擇。

信托行業的“分類監管”醞釀時間較長。早在2004年4月,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就提出“分類評級”的監管思路,表示要允許做得好的信托公司異地開展業務,并可以突破資金信托最多200份的限制;而做得不好的信托公司,要限制發展直至重新整頓。至2005年10月,信托公司“分類監管”步入實質階段——作為基礎性文件的《信托投資公司監管評級體系(草案)》,由銀監會下發到各地方銀監局,并指定幾家信托公司率先按該評級標準進行自評。

“分類監管”的核心是風險導向型監管。對于“一邊倒”地偏重“分類監管”的做法,各種角度的批評不斷。

以證券業的分類監管為例,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副所長巴曙松評論說:在“激勵相容”的監管理念下,允許等級高的證券公司有更大創新空間、把監管資源更有效地集中在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處置方面,這是有積極意義的一面;但分類標準一定要慎重把握,如果過于強調證券公司規模(如最近一年的凈資本金),實際上就會將一些經營狀況不錯、發展前景良好的證券公司排除在外,形成事實上的對中小券商的歧視。

在其他金融領域也是如此。因存在指標確認的主觀性因素,“分類監管”的公正性、科學性受到質疑;監管與發展本身是一對矛盾,以風險監管為導向,若把握不好“度”,就會抑制發展;此外,更深層次問題如金融市場體制、市場主體的治理結構等,就更超出了單純“分類監管”所能發揮影響的范疇。

“權宜”的功能監管

在監管基本思路之下的,是金融監管格局。目前,以“一行三會”為主體的監管格局正由“分業監管”走向與“功能監管”相融。但“功能監管”本身的不確定性,使其不足以適應越來越復雜的金融市場,很可能只適于作為權宜之計。

所謂“功能監管”,是強調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性質而非金融機構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和監管規則。“功能監管”的提法,較早見于央行行長周小川2004年全國外資銀行工作會議上的發言:“市場需求的不斷變化和業務交叉性產品的不斷出現,日益要求樹立功能監管觀念,適應形勢,加強協調。”

在我國,“功能監管”的實現是通過“聯席會議制度”的方式,但這種松散的溝通缺乏制度剛性。2000年9月,央行、證監會、保監會首建三方監管聯席會議制度;2003年9月,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召開了第一次監管聯席會議——但據媒體披露,從2004年3月至2005年10月的長達18個月時間里,“三會”的當家人再沒有開過“碰頭會”。

在實踐中,“功能監管”的弊端體現在,一是難以形成制度性的框架(包括監管部門的溝通形式),二是“邊界性”金融業務易成監管“死角”。“一行三會”的建構只是給“功能監管”提供了基本平臺,在整體建構不變的前提下,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及其溝通實效存在太多變數。現實中的很多事例都在佐證這種印象。

金融監管部門的沖突表象化,是“功能監管”失效的重要表現。譬如,對于央行支持的建銀投資重組中小券商,銀監會以將風險轉移到銀行業為由,要對建銀投資進行密切監管;保監會則擔心銀行竊取其機密信息,而對銀行托管其資金“深表擔憂”;證監會也對央行擬向摩根士丹利公司出售股份的比例持有異議等。

另一方面,在金融業日益開放的背景下,監管部門溝通及信息交換的不足,又給經驗豐富的跨國金融巨頭以可趁之機。荷蘭國際集團(ING)的例子最典型。1993年下半年,ING成功說服北京市政府,雙方共同發起成立了ING北京投資公司;2003年1月,ING通過與招商證券合資的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介入基金領域;ING旗下的兩家保險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壽、首創安泰人壽各自以上海和大連為中心,分別開拓南北兩個區域市場;ING銀行是為數不多的獲得人民幣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幾家外資銀行之一;2003年9月,經中國證監會批準,ING獲得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資格;2005年3月,ING銀行正式宣布簽約北京銀行,購買其19.9%的股權,一舉成為其第一大股東。就在中國本土金融企業想方設法打破“分業經營”界限的時候,ING已經不動聲色成為擁有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金融門類的企業,提早在中國實現了“金融控股”。

監管格局下一步

“分類監管”和“功能監管”,是描述當前金融監管現狀的兩條主線,所揭示的問題也只是其中一部分。就金融監管層面存在的問題,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長夏斌總結出8個方面:除上面提到的潛在的政策不公正、“金融控股”處于監管真空等,他還提出了包括融資結構改善受政策制約、委托理財政出多門、擴大和統一債市難行、中小企業融資困難等問題。

篇(10)

一、美國金融改革歷史上的兩大變革及效應與局限分析

(一)20世紀30年代-90年代前期:金融分業經營時期

從20世紀20年代開始,美國的重工業迅速發展,證券市場出現前所未有的繁榮。企業實現了大量的直接融資,金融機構也將大量貸款投放股票市場,引起了股市泡沫。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了《格拉絲-斯蒂格爾法案》,第一次明確了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的分業。隨著時間的推移,該法案形成的分業格局使得商業銀行利潤下滑,與金融發展形勢不相符合,成為銀行向其他金融領域拓展的主要障礙。

(二)20世紀90年代后期至金融改革法案誕生前:金融混業經營時期

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美國銀行界為了生存和發展,對《格拉絲-斯蒂格爾法案》所導致的缺陷進行了深刻反思,并開始想方設法避開分業經營的法律障礙,通過兼并投資銀行和金融創新等手段向證券業滲透,直至廢除《格拉絲-斯第格爾法案》,并制定了《1999年金融服務法》。從30年代初到90年代末整個金融業的歷史,它不僅僅是一場金融制度的變革,更是一個金融機構競爭與整合、金融服務理念革命的過程。

二、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的形成及其主要內容

為了恢復金融新秩序,填補監管空缺,2010年7月21日,美國總統奧巴馬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標志著歷時近兩年的美國金融監管改革立法完成,華爾街正式掀開新金融時代序幕。新法案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成立金融穩定監管委員會,負責監測和處理威脅國家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

第二,在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下設立新的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對提供信用卡、抵押貸款和其他貸款等消費者金融產品及服務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第三,將之前缺乏監管的場外衍生品市場納入監管視野。大部分衍生品須在交易所內通過第三方清算進行交易。

第四,限制銀行自營交易及高風險的衍生品交易。在自營交易方面,允許銀行投資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但資金規模不得高于自身一級資本的3%。在衍生品交易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將農產品掉期、能源掉期等風險最大的衍生品交易業務拆分到附屬公司,但自身可保留利率掉期、外匯掉期等業務。

第五,設立新的破產清算機制,由聯邦儲蓄保險公司負責,責令大型金融機構提前做出自己的風險撥備,以防止金融機構倒閉再度拖累納稅人救助。

第六,美聯儲被賦予更大的監管職責,但其自身也將受到更嚴格的監督。

第七,美聯儲將對企業高管薪酬進行監督,確保高管薪酬制度不會導致對風險的過度追求。

三、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實施效應及其局限性

由于此次金融改革法案,將涉及金融市場的所有領域,同時影響到消費者將如何獲得信用卡和抵押貸款,會降低實體經濟活躍程度,實施之后的效應有:

1.降低銀行凈利潤并危機經濟復蘇。新金融監管法案相關規定致使手續費下降、成本上升且在資本金等方面設限,這可能會給銀行業凈利潤帶來巨大負面影響。

2.對備受爭議的信用評級機構經營模式未形成有效監管。債券發行機構向評級機構付費給金融產品定級,這種模式存在潛在的利益沖突,即評級機構為保證業務量可能會提高其客戶的產品信用評級。

3.對處在政府托管狀態的房利美和房地美涉及不多,美國房地產金融系統改革沒有被納入其中。

4.沒有明確薪酬制度如何改革。由于“無上限獎勵與有限懲罰”的畸形激勵機制,高管的薪酬與長期風險脫離等不合理制度的存在,并未明確如何改革。

5.“大而不倒”的經典難題并未得到解決。金融機構的倒閉具有系統性風險,深諳此道的金融機構高管往往會挾持公眾利益,而這一難題也許不能像法案中預見的那樣順利解決。

6.新法案不能有效防范金融機構管理層過度投機。新法案只是要求沒出問題的金融機構要承擔政府挽救倒閉金融機構的成本,對防范金融機構管理層過度投機的道德風險,效果不大。

7.造成華爾街人才流失。法案取得的微小“成果”便是損害競爭,迫使華爾街“人才流失”,這反而會有利于美國以外的商業和投資銀。

總之,美國的金融改革新法案寬泛但不夠深入,對一些根本性的體制癥結卻雖有觸及但并未深析。另外,過于繁瑣的監管和審查,不僅會降低金融效率,也會創造新的尋租空間。

四、歷史辯證的看待美國金融監管改革法案

新法案是上世紀“大蕭條”以來美國政府對金融業和市場監管進行的最大規模“修理”,經過這次整合之后,美聯儲等監管機構的權力得到了加強。但該法案是不完美的法案,是經過折中、妥協的產物。另外,這次法案對于宏觀的系統風險有了一個統一監管的機構,這一點是原來金融框架里面沒有考慮的。有了這樣的宏觀監管機構提供了一個渠道,是一個積極的發展。

對中國有借鑒意義的是,該法案賦予美國監管當局更多的權力來終結那些經營不善的大型金融公司,尤其是那些造假和誠信記錄不良的公司,當然,前提是有相對較完善的權力制衡機制;另外,法案要求金融市場更多的透明度,這也要求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參考文獻

[1]岳意定,王璇.金融監管體制的國際比較與啟示.經濟問題探索.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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