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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是聯合國確定的“國際生物多樣性日”。《生物多樣性公約》生效xx周年,也是我國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xx周年,今年國際生物多樣性日主題是“紀念生物多樣性行動25周年”。按照生態環境部部署要求,為扎實開展我省的專題宣傳活動,提升公眾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促進全社會關注并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法規政策宣貫,提升公眾生物多樣性保護意識
各市環保局要組織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認真履行對自然保護區的管理職責,切實做好《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緊緊圍繞“綠盾20xx”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專項行動,加強對專項行動的宣傳報道,設置舉報電話和舉報郵箱,鼓勵公眾自覺參與專項行動、監督專項行動,確保專項行動取得扎扎實實的成效;加大對典型違法案例的曝光力度,讓破壞生態環境者付出代價;通過宣傳和參與,全面提升公眾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等生態文明理念,努力營造全社會廣泛參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良好氛圍。
二、強化科普知識和保護成果宣傳,引導綠色消費方式
各市環保局要通過網站等新媒體,利用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充分發揮自然保護區、濕地博物館、生態館、鳥展館等科普宣教設施的優勢,舉辦生物多樣性展覽,展示本地生物多樣性保護成果,使人們走進自然、親近自然,感受到自然保護工作帶來的美好生活環境。加強對環保科普基地的宣傳,把與生活密切相關的垃圾焚燒、污水處理、人工濕地水質凈化工程等作為重要的宣傳基地,普及環保知識,增強全社會參與環保工作、支持環保工作的自覺性,走低碳綠色消費之路。
三、工作要求
各市環保局要堅持節儉辦活動的原則,高度重視,周密部署,強化協調,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切實做好20xx年“5.22國際生物多樣性日”專題宣傳活動。各項活動應于5月20日前全面展開;5月20日至22日,請各市環保局、各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每日向我廳報送生物多樣性日宣傳信息,包括文字、圖片、視頻等;5月25日各市環保局將宣傳活動工作總結報送我廳流域處。
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活動總結2
生物多樣性是地球上生命經過幾十億年發展進化的結果,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為紀念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提高師生對生物多樣性的認識,普及生物學知識,讓更多的同學了解生物多樣性現狀,喚起大家對地球大家庭的關愛。結合我校教學實際情況,圍繞今年國際生物多樣性日主題,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活動。
總結如下:
一、高度重視,整合力量。接到通知后,我校及時成立領導小組,高度重視“5.22國際生物多樣性日”的宣傳開展工作,并納入各科教學活動計劃當中,統籌安排,提前策劃。制定了具有本校特色的宣傳活動教育教學方案。
二、貼近實際,增強效果。為提高人們對保護生物多樣性重要性的認識,本著宣傳環保意識、促進生物多樣性的宗旨,圍繞XX年國際生物多樣性日主題,結合本校實際,從貼近學生學習生活開展宣傳活動,切實增強宣傳教育活動的實際效果和輻射效應。我校開展了如下活動:1.低年級讀圖識圖辨認動植物游戲2.中高年級手抄報比賽3、游校園認識植物活動。
三、總結經驗,交流成果。生物多樣性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保護生物多樣性以及生態系統,對經濟發展、消除貧困、水土保持和污染控制都有幫助。通過一系列的活動,提高了師生對生物多樣性的認識,普及了生物學知識,讓更多的同學了解了生物多樣性現狀,喚起了大家對地球大家庭的關愛。
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活動總結3
5月22日是聯合國確定的“國際生物多樣性日”。為進一步落實國際《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約》的相關規定,加強我市生物物種資源保護,按照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做好20xx年“國際生物多樣性日”專題宣傳活動的通知》要求,我市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緊緊圍繞“生物多樣性與可持續旅游”主題開展了專題宣傳活動,宣傳環境保護的理念,倡議可持續發展和保護生物多樣性。
生物多樣性是地球上生命經過幾十億年發展進化的結果,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為提高廣大群眾對生物多樣性的認識,普及生物學知識,讓更多的人了解生物多樣性現狀,提高社會各界對生態環境的保護意識。結合我市環保工作實際,5月22日,我市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通過多形式、多渠道開展了豐富多彩的專題宣傳活動。一是組織職工觀看生物保護宣傳片,開展生物多樣性小知識問答比賽;二是在本單位公示欄、LED電子屏幕、qq群里宣傳生物多樣性資料,讓廣大職工在工作之余了解和學習更多的生物多樣性知識;三是組織職工到轄區人流集中地開展宣傳活動。通過宣傳展板介紹攀枝花特有蘇鐵以及國內瀕危動植物的情況,并發放生物多樣性及環保資料共20xx余份,讓更多的市民意識到維持生物的多樣性,就是在保護我們自己的生存環境,愛護地球大家庭,其實也就等于是在愛我們自己。
通過此次宣傳,讓環保職工及廣大市民對生物的種類及現狀有了更清楚地認識,認清了目前我國及全世界的生物保護必要性與迫切性,提高了群眾的環保意識,增強了職工的工作熱情。
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活動總結4
5月22日是聯合國確定的“國際生物多樣性日”。為進一步落實國際《生物多樣性保護公約》的相關規定,加強我市生物物種資源保護,按照四川省環境保護廳《關于做好“國際生物多樣性日”專題宣傳活動的通知》要求,我市市、縣(區)兩級環保部門緊緊圍繞“生物多樣性與可持續旅游”主題開展了專題宣傳活動,宣傳環境保護的理念,倡議可持續發展和保護生物多樣性。
1 園林生物多元化保育方略
1.1 園林的功能定位
園林是一個國家重視環境質量、生物資源與文明進步的一項重要指標。園林不僅能夠保育生物物種及基因資源的多樣性,有效發揮遷地保育及部分就地保育的功能,同時也可供作科學研究、自然教育、生態旅游的園地。目前我國擁有諸多的規模大小不同的園林,但真正名列國際園林保育聯盟(Botanic Gardens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簡稱BGCI)名錄者,卻不多。園林的定位及特色必須具有其不可取代之意義,才能凸顯其保育、科學研究及教育價值,而園林的生物遷地保育(Ex situ conservation)功能,在生物多樣性公約中是被強調的。
1.2 全球生物保育方略簡介
2002年在荷蘭海牙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6屆會議(COP 6 of CBD),除了通過生物多樣性公約策略規劃之外,也一致通過全球生物保育方略(Global Strategy for Plant Conservation,簡稱GSPC),其中明確制定未來必須達成的生物保育16項目標。簡述如下:編制可以廣泛提供的已知生物物種工作清單,作為制定世界生物大全的步驟之一;評估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所有已知生物物種保育的現況;根據研究成果和實際經驗,制定保育和可持續利用生物的議定模式;世界每個生態地區至少10%的面積得到有效的保育;世界最重要生物多樣性地區的50%獲得確實保育;至少確保30%的生產土地是根據保育生物多樣性原則進行管理;使世界受威脅物種的60%得到就地保育;受威脅生物物種的60%,保存于可查詢的遷地基地,最好是在原產國,并將其中10%列入復育方案;5種和其他具有社會經濟價值的主要生物物種中,70%的遺傳多樣性得到保育,相關的地方和原住民知識得到有效保存;針對威脅原生生物、生物群落和相關生境以及生態系的至少100種外來物種制定管理計劃;確保沒有任何野生生物物種因國際貿易而瀕臨滅絕;至少30%以生物為原料的產品應來自可持續經營的生物材料;針對可維持生計、糧食安全和保健的生物資源,以及相關地方和原住民知識、創新和做法等,應遏止其減少;將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和保育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列入傳播、教育和大眾宣傳方案;根據本國需要,增加從事生物保育、經過培訓并擁有適當設備的專業人員,以實現本策略各項目標;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建立或加強生物保育行動網絡。
2 以園林為基地的生物保育策略
①評估國家層級所有已知生物物種保育的現況。一是編制生物保育紅皮書。二是制定生物保育和可持續利用的方法論或議定模式,目前生物保育及可持續利用的準則與指標仍在研議中,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準則與指標建立,已列入林業試驗所重要研究課題的中。②保育生物多樣性。一是3.60%受威脅生物物種,有效保存于可查詢的遷地基地中。園林是最重要的遷地保育基地,在最新的生物白皮書未完成修訂前,仍需依據現有資料,完成園林物種保存任務。二是10%受威脅生物物種納入復育計劃(方法同上)。三是針對具威脅的至少100種外來物種制定管理計劃,進行限期研究。③以可持續方式利用生物多樣性。遏止生物多樣性資源及其伴隨的傳統知識減少狀況,對于民俗生物、民族生物及傳統知識與技術的確認與應用,需有更明確的資源投入研究。④促進生物多樣性教育及公眾認知。規劃并執行生物保育教育、宣傳和大眾傳播計劃。目前林業部門及相關生態研究所均已制定年度自然教育計劃,但仍應成立宣傳報刊,統籌其成果與績效成為國家報告。⑤生物多樣性保育的能力建構。一是規劃并執行生物保育能力建構/人力培訓工作坊計劃。二是強化東亞地區的區域網絡合作。
3 結語
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已于2011年底完成第1階段工作,目前正在進行第2階段的開始。但在邁向2015年目標的過程中,若干可能干擾保育推動的問題已明顯浮現。一方面各機構對國際相關信息的獲取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則是陷于生態與經濟兩難的舊思維,致使相關機構對生物多樣性的重視程度不一,共識難以達成。生物多樣性保育工作的開展既屬國家政策,也是展現我國國際責任的一面,應根據當前形式選擇適當可行的行動計劃。EABGN的成立宗旨,一方面是要通過各會員園林發揮各自生物資源保育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希望借助多邊人員與信息交流而落實生物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也顯現國際間對園林功能確實寄予重望。EABGN既然是東亞地區最主要的生物保育國際組織,其與全球性的BGCI關系密切,且我國均可積極參與兩大組織的活動,把握參與國際社會的良好渠道。
中圖分類號:S7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6)08000502
1 引言
濕地公園是國家濕地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濕地自然保護區、保護小區、濕地野生動植物保護棲息地以及濕地多用途管理區等共同構成了濕地保護管理體系。截至2015年,全國共批準國家濕地公園試點706處,其中古梯田類國家濕地公園僅有云南紅河哈尼梯田國家濕地公園、浙江云和梯田國家濕地公園和貴州從江加榜梯田國家濕地公園3處。相對我國多山、多梯田的資源現狀,古梯田類濕地公園建設的必要性尚未得到足夠重視,建設對策研究仍處于初級探索階段。因此,以浙江云和梯田國家濕地公園為例,淺析古梯田類濕地公園建設的必要性與對策,促進古梯田濕地的有效保護。
2 項目區概況及評價
浙江云和梯田國家濕地公園位于浙南的云和縣崇頭鎮,最早開發于唐初,興于元、明,距今有1000多年歷史。公園范圍包括云和梯田群及其周邊山場林地,地理坐標為東經119°25′48″~119°29′56″,北緯27°59′16″~28°04′21″。規劃面積2192.4 hm2,其中梯田、河流、沼澤、庫塘等濕地面積875.3 hm2,濕地率39.9%。
2.1 生態區位重要
浙江云和梯田國家濕地公園位于浙南山地丘陵重點生態功能區,地處浙江省第二大水系――甌江的源頭區,生態區位重要,濕地公園在涵養水源、調節徑流、保護中山地區稀有的沼澤化草甸與濕地生物多樣性等方面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2.2 生態系統典型
濕地公園境內以梯田濕地生態系統為主,包括河流、沼澤(沼澤化草甸)、農用池塘等多類型濕地生態系統。同時,多樣的濕地生態系統與周邊的山地、森林、村莊等有機結合,構成自然和諧的“山、水、林、田、村”生命共同體,在我國南方丘陵山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2.3 生物多樣性豐富
濕地公園內生物多樣性豐富,其濕地維管束植物計有70科296種,濕地脊椎動物計有5綱19目35科106種,其中淡水魚類4目6科13種、兩棲類2目7科21種、濕地爬行類3目7科25種、濕地鳥類7目12科36種、濕地哺乳類3目3科11種。分布有野大豆、野蕎麥、鴛鴦、虎紋蛙4種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
2.4 景觀與文化價值高
濕地公園以華東地區最大的梯田群為基底,構建了氣勢恢弘、美輪美奐的梯田特色濕地景觀,并與公園內底蘊深厚的梯田文化、畬族文化、銀礦文化、女神文化交相輝映,令人心馳神往、癡迷沉醉,被譽為“中國最美梯田”,美學與歷史文化價值極高。
3 建設必要性分析
3.1 保障區域生態安全的需要
古梯田是山區坡耕地水土保持系統工程的范例,重要的生態區位使濕地公園境內的濕地在涵養水源、調節徑流、保持水土、防止滑坡、調節氣候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設古梯田類濕地公園,加強山地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對維護區域環境質量、國土生態安全及流域水生態安全意義重大。
3.2 響應濕地保護、維護區域生物多樣性的需要
濕地公園珍稀的濕地物種和華東稀缺的中山沼澤化草甸等濕地資源均具有較高的保護價值。通過濕地公園建設,嚴格保護濕地資源及濕地生態系統,是積極響應濕地保護行動的需要,對維護區域生物多樣性也具有重要作用。
3.3 建設生態文明、樹立示范樣板的需要
云和梯田開墾歷史久遠,在與自然共處的歷程中,積淀了豐富的地域生態文化:“樟樹親娘”民俗、“山林―村舍―梯田―河流”和諧的生態格局,特別是利用廢棄的銀礦遺址改造為梯田,是受損山體生態修復及利用的樣板。通過濕地公園建設,保護和諧的復合生態系統,傳承地域生態文化,挖掘生態農業、生態旅游等“綠色財富”,是“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典型示范與生動實踐。
3.4 展示國際形象、建設“美麗中國”窗口的需要
云和梯田因其面積廣、落差大、形態美等典型少見的濕地景觀、極高的美學價值和深厚的濕地文化頻頻受到眾多國內外知名媒體的關注,先后被CNN、香港大公報、央視中文國際頻道等各大國際媒體評為“中國最美的40個景點之一”、“國際藝術家采風創作基地”、“中國特色旅游最佳濕地”等稱號,被列為國家文化遺產搶救與保護實踐基地。在生態文明及美麗中國建設的時下,加強云和梯田濕地的保護是“美麗中國”國際窗口建設和濕地保護宣傳的需要。
3.5 打造山水童話鄉村,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需要
濕地公園一方面通過嚴格保護,為云和“山水童話鄉村”建設與社會經濟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生態基礎;另一方面,通過生態旅游開展和社區共建,可以為社區居民改善人居環境、增加經濟收入、提高生活品質,提升知名度,增強影響力和優化投資環境,促進當地社會經濟發展。
4 建設對策及重點建設內容探討
《公約》主要內容
《公約》的目標是保護生物多樣性,持久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實現手段包括遺傳資源的適當取得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但需顧及對這些資源和技術的一切權利,以及提供適當資金。
《公約》重申各國對于自然資源主權的原則,同時也要尊重其他國家的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有責任保護他們行政管轄范圍內的生物多樣性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管轄范圍外的生物多樣性。《公約》要求締約方采取合作行動,保護國家行政范圍以外的地區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也規定了締約方有下列責任:
制訂和實施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生物多樣性的戰略、計劃或規劃;
監測生物多樣性的組成部分,確定保護每一類物種的緊迫程度,根據他們所具有的風險,對他們采樣、分析;
在查明、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生物多樣性方面,開展研究和培訓教育,提高公眾意識;
在計劃的國家項目有可能對其他國家的生物多樣性具有負面影響的情況下,與他國交換信息和開展磋商。
《公約》在國際法中首次明確保護生物多樣性是一個“人類共同關心的問題”,是發展過程中不可分割的部分。
《公約》包括了所有的生態系統、物種和遺傳資源,它將傳統的保護措施同可持續地使用生物資源的經濟目標相聯系。同時還確立了公平合理地分享使用遺傳資源產生的惠益以及商業使用資源所產生效益的原則,也包括了正在迅速發展的生物技術領域,涉及技術發展和轉讓、惠益分享和生物安全的問題。重要的是,該公約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締約國有責任實施其各項條款。
《公約》提醒決策者,自然資源不是無窮無盡的。它建立了一個可持續使用的哲學思想。過去的保護工作目的是保護特定的物種和生境,而《生物多樣性公約》指出,生態系統、物種和基因必須為人類的利益而使用,但這種使用必須以不造成生物多樣性長期的減少的方式和速度進行。
《公約》也給決策者就預防的原則
提供了指導。就是說,在生物多樣性有明顯減少和喪失危險的情況下,充分的科學肯定性的缺乏不能作為推遲采取措施防止和最大程度地減少這種威脅的借口。《公約》指出,保護生物多樣性必須要有充足的投資,作為回報,保護將給人類帶來重大的環境、經濟和社會效益。
《公約》涉及許多問題,下面是其中的幾個:
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生物多樣性的措施和刺激手段;
依法獲取遺傳資源,包括提供資源方必須遵循“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技術(包括生物技術)的獲取和轉讓;
科學技術合作;
環境影響評價;
教育和公眾意識;
財政資源的提供;
實現《公約》承諾的國家報告。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
《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是為轉基因生物越境轉移立法的第一個國際協議,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一個附屬協議。該議定書于2000年1月在蒙特利爾舉行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特別締約方大會上通過,2000年5月在內羅畢開放簽字,并于2003年9月生效。《生物安全議定書》現在有194個締約方。
《生物安全議定書》對那些對生物多樣性有負面影響的轉基因生物(LMOs)的安全轉移、處置和使用作出了規定,其中包括了它們對人體健康的影響,尤其是越境轉移。它包括管理轉基因生物的進口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也包括預防的措施以及危險評估和管理的機制。
《生物安全議定書》建立了一個“生物安全交換所”,以促進信息交流,還包括了能力建設和財政資源方面的條款,特別重視發展中國家和那些沒有國內立法制度的國家。
從本質上來說,《生物安全議定書》旨在規范所有對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生物多樣性可能有負面影響的轉基因生物的國際貿易、處置和使用,同時也考慮了到對人體健康的危險。
《生物安全議定書》是保護生物多樣性采取的一項重要的步驟。它特別強調對于轉基因生物向環境轉移要采取預防的措施。預防的原則是本協議的核心。它意味著締約國在對于某些轉基因產品的安全性缺乏科學認識和一致性的情況下,有權禁止和限制這些轉基因生物的進口和使用。
《生物安全議定書》要求締約國在進口轉基因作物的時候,事先要得到通知,并且要同意,這叫做“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締約國必須首先得到進口國的明確同意,才能出口要轉移到環境當中的轉基因生物。
《生物安全議定書》是一個歷史性的成就。在國際法中首次明確地要求締約國要采取預防的措施來預防轉基因生物對生物多樣性和人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為了能夠達成協議,許多重要的生物安全的措施沒有列入,但是《生物安全議定書》還是邁出了正確的一步。現在的議定書制定了必須執行的最低標準。
名古屋議定書
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開的《公約》第10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平和公正分享其利用產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以下簡稱《名古屋議定書》)。《名古屋議定書》的目的是通過以適當的方式對遺傳資源的獲取、相關技術的轉讓以及資金的提供,公正和公平地分享因使用遺傳資源所獲得的利益,以保護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地利用其組成部分。《名古屋議定書》于2014年10月12日生效,目前有57個締約方。
《名古屋議定書》還規定了以下具體目標:在2020年底前,擴大保護世界上的森林、珊瑚礁與其他受威脅的生態體系,達成保護17%的陸地及10%的海洋的目標;控制或消滅外來物種入侵;使珊瑚礁等生態系統所受的全球變暖和海洋酸化等壓力降至最低;防止已知瀕危物種滅絕,并致力改善或維持其保護狀況;農業、水產養殖業和林業的作業,要接受可持續性管理;環境污染控制在某個水平,以不損害生態系統功能和生物多樣性為目標。
關于資金,《名古屋議定書》規定,《公約》財務機制,即全球環境基金是《議定書》的財務機制,還規定應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最不發達國家以及經濟轉型國家依照《公約》相關規定所產生的資金需求。
關于生物遺傳資源利用及其利益分配規則,《名古屋議定書》規定,利益分配的對象僅限于該議定書生效之后利用的生物遺傳資源。
《名古屋議定書》還規定,2015年前,所有締約國要制訂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為加強監管,防止不正當對遺傳資源的獲取和使用,資源利用國須設立至少一個以上的監管機構。
補充議定書
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舉行的《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五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關于賠償責任和補救的名古屋——吉隆坡補充議定書》(簡稱《補充議定書》)。《補充議定書》通過了一些行政性辦法,以解決一旦源于越境轉移的轉基因生物體給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利用造成損害時采取的補救規則和應對措施。
締約方大會
《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是《公約》的決策機構。到2014年底,《生物多樣性公約》共召開了12次締約方大會,《卡塔赫納議定書》和《名古屋議定書》分別召開了七次和一次締約方會議。下面對其中比較重要的會議作些介紹。
1994年11月到12月,在巴哈馬拿騷召開了《公約》的第一次締約方大會。這次大會建立了實施《公約》的總體框架,包括決定建立生物安全信息交換所機制和科學技術咨詢附屬委員會,并決定全球環境基金作為《公約》的資金機制。
2008年5月在德國波恩召開的《公約》第九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關于下列問題的決議:2010年前完成一項關于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利益分享國際協議的談判的路線圖;集資戰略;需要保護的海洋區域科學標準和指南;以及建立一個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特別技術專家組。
《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一次締約方會議于2004年2月在馬來西亞吉隆坡舉行。這次會議通過了下列決議:信息交流和生物安全信息交換所;能力建設;決策程序;處置、運輸、包裝和標識(HTPI);議定書的執行;責任和危害糾正;監測和報告;秘書處;資金機制指南;中期工作方案。會議還決定建立執行委員會和責任和危害糾正工作組。工作組的任務是根據《議定書》的規定,研究轉基因生物越境轉移造成的危害的責任和糾正方案。
《生物安全議定書》第五次締約方會議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舉行。會議通過了《補充議定書》,還通過了其他16項決定,包括:執行委員會;生物安全信息交換所;能力建設;生物安全專家名錄;處置、運輸、包裝和標識標準;轉基因生物過境方的責任和/或義務;監測和報告;評估和審核;戰略計劃和多年工作方案;與其他組織、公約和項目的合作;危險評估和管理;公眾意識和公眾參與;財務機制和資金;預算等。
《公約》第10次締約方大會于2010年10月在日本名古屋召開。經過激烈的討論、談判和多個深夜的會議,特別是在遺傳資源的獲取和分享、戰略計劃和集資戰略等問題上,大會通過了一攬子協議,使這次大會成為《公約》歷史上最成功的一次會議。會議最大成果是通過了《關于獲取遺傳資源和公平和公正分享其利用產生的惠益的名古屋議定書》。
會議還通過了下列決議:《2011年-2020年生物多樣性公約戰略計劃》;實施第九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集資戰略的行動和指標;事實上暫停轉基因工程;在合成生物學問題上的立場,敦促政府對合成生命釋放到環境中采取預防的措施;《公約》在“減少發展中國家森林砍伐和退化,包括保護造成的排放”(REDD+)中的作用;特加里瓦伊埃里道德行為守則。會議還確定了加強里約公約之間合作,為里約+20峰會準備的步驟。
《公約》第1 1 次締約方大會于2012年10月8日到19日在印度的海得拉巴舉行。第11次締約方大會討論了遺傳資源獲取和分享的《名古屋議定書》的現狀、《2011-2020戰略計劃》的實施和實現愛知生物多樣性目標的進展以及集資戰略的實施情況等問題。
在第10次締約方大會通過了《名古屋議定書》以后,第11次締約方大會標志著從政策制定到政策實施的轉變。大會共通過了33個決定,從生態恢復、海洋和沿海生物多樣性到《名古屋議定書》的實施,從生物多樣性的傳統的可持續利用到為在國家和地方一級實施《議定書》而開展工作奠定基礎。
這次會議在資金問題上,包括實施集資戰略的目標和預算這些問題上,進行了激烈的爭論,最后在2012年10月20日清晨達成了一個妥協性的協議。會議決定到2015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國際財政資金的流動要翻一番,而且要將這個水平至少維持到2020年。會議還達成了改善基礎信息的收集和分享的目標,以及為了監測集資情況的一個初步報告框架。
《公約》第12次締約方大會于2014年10月6日至17 日在韓國的平昌舉行。在第12次締約方大會的第二周,即10月13至17日舉行了《名古屋議定書》第一次締約方會議。
大會對《2011-2020生物多樣性戰略計劃》實施的進展情況進行了中期審議,還審議通過了能力建設、科技合作和其他手段對《公約》實施提供支持的進展情況。大會還討論了下列重要問題:集資和其他與資金有關的問題;提高《公約》的效率;生物多樣性和可持續發展;與其他組織的合作;海洋和海岸的生物多樣性;生物多樣性和氣候變化;生物燃料;傳統知識;可持續的野生動植物管理;入侵外來物種;合成生物學;生態系統的保護和恢復。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圍繞這些問題和其他問題共通過了33項決定。
2014年10月12日《名古屋議定書》正式生效。《議定書》第一次締約方會議通過了10項決定,其中包括:遺傳資源獲取和惠益分享信息交換所以及信息交流;監測和報告;《議定書》的執行;能力建設;意識提高;全球惠益分享機制的必要性和模式;組織、財務和預算等問題。
《公約》第12次締約方大會在多個問題上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特別是開始了關于遺傳資源的獲取和惠益分配的《名古屋議定書》的實施進程。
履約狀況
20多年來,由于國際社會的共同努力,《公約》的履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公約》本身是一個框架性的多邊環境法律協議,缺乏實施的具體機制。后來通過的《生物安全議定書》、《名古屋議定書》和《補充議定書》提供了這種機制,并擴大了《公約》的范圍,這本身就是一個成就;許多締約國建立了履行《公約》的國家機構,制訂了有關法律法規;170多個國家按照《公約》的要求制訂了《國家生物多樣性戰略和行動計劃》,采取了包括建立自然保護區等許多行動;各國能按要求遞交國家報告;在全球和地區范圍內舉行了許多的討論會和經驗交流會,開展了各種各樣的合作活動。這一切都推動了全球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中國已經批準《生物多樣性公約》和《生物安全議定書》,是這兩個多邊環境法律協議的締約國,并在履約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積極措施,生物多樣性保護取得積極進展。中國履約行動主要包括:(一)建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工作協調機制,成立了由25個部門組成的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國家委員會;(二)了50多部相關法規和規劃計劃,初步建立了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規體系;(三)生物多樣性就地和遷地保護成績顯著。截至2014年底,建立自然保護區2729個,其中國家級自然保護區428 個。自然保護區總面積147萬平方公里,占陸地國土面積14.84%,超過世界12.7%的平均水平;(四)重視生態系統建設、保護和修復工作,組織開展了多項全國或區域性的重要物種資源調查和監測工作;(五)組織開展了一系列宣傳和教育活動,公眾生物多樣性保護和參與意識得到提高;(六)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與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項目合作。
從全球范圍來看,《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履行還存在著不少問題。
美國對《公約》一直持消極態度,它于1993年簽署了《公約》,但迄今沒有批準,因此還不是締約國。美國、阿根廷和加拿大生產了全世界90%的轉基因作物,但他們現在還沒有批準《生物安全議定書》。這些國家和其他一些支持轉基因生物的國家,統稱為邁阿密集團。《名古屋議定書》雖然已經生效,但至今只有57個締約國,另有91個國家雖然簽署了該議定書,但尚未批準,美國等國家至今沒有簽署該議定書。
資金的問題。按照《公約》的規定,發達國家締約方應向發展中國家締約方提供新的和額外的資金,以使發展中國家完成《公約》所規定的義務,而且還規定,全球環境基金是《公約》的基金機制。但是,長期以來,發達國家沒有真正兌現他們的承諾,給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一直短缺。在2010年召開的第10次締約方大會上,發展中國家再次呼吁發達國家兌現他們的承諾,并說明如果沒有充足的資金支持,他們難以實施《2011-2020生物多樣性戰略計劃》,但發達國家對此持消極態度。
2012年召開的第11次締約方大會在資金問題上取得了進展。會議決定到2015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與生物多樣性有關的國際財政資金的流動要翻一番。
但在2014年召開的第12次締約方大會上,一些發達國家企圖從11次大會作出的承諾上后退。他們要求將上次作出的目標推遲5年,即至2020年實現,但發展中國家堅持原來2015年實現的目標。最后大會通過的決定是到2015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的資金要翻一番。發展中國家要求在決定中寫上這是“最終目標”,但遭發達國家反對而用了“目標”兩字。這給以后在此問題上重新談判留下了余地。資金的缺乏是許多發展中國家不能完成公約所規定的義務的一個重要原因。
技術轉讓也是履約中一直存在的問題。聯合國環發大會作出決定,發達國家應以優惠和減讓性的條件向發展中國家提供保護全球環境需要的技術。《公約》規定,為支持履約,要建立專門的技術轉讓和科學和技術合作的方案。但在這個問題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一直存在著重大的分歧。發達國家強調技術轉讓應當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而且強調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因此對向發展中國家轉讓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技術一直持消極態度。在保護生物多樣性傳統知識的轉讓問題上,各國也存在著分歧,有的國家擔心這不能保證生物多樣性的有效保護。還有一個分歧是誰來主導技術轉讓。第10次締約方大會討論了建立生物多樣性技術方案的問題。
關于該方案的秘書處,非洲集團主張設在《生物多樣性公約》秘書處,而歐盟主張設在聯合國環境署。由于有這些分歧和爭論,《公約》所確定的技術轉讓的目標一直沒有真正的實現。許多發展中國家因為缺乏相關的技術而不能完成《公約》和議定書所規定的義務。
關鍵詞 :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公法管制:生物多樣性;哥斯達黎加問題的提出
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2014年生效的《關于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議定書》為公約和議定書的締約國,特別是其中的遺傳資源提供國對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進行管制提供了國際法基礎;另一方面,這兩項國際法也為各締約國結合本國實際確定管制模式提供了空間。因此,遺傳資源提供國可以根據本國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國情來確定本國的管制模式。根據不完全統計,各國的管制模式有三種類型:利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方面的行政法規范進行管制的模式;利用遺傳資源獲取及惠益分享方面的財產法和合同法等進行調整的私法模式;通過利益相關者特別是利用者采取自愿性質的守則與指南進行調整的自律模式。
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管制的公法模式,是遺傳資源提供國最常見的管制模式,它指一國的公權力介入本國境內的遺傳資源的獲取以及分享惠益的活動,為此制定專門的行政法律或者法規,立法措施,政府部門根據所建立的公法框架進行管制。
在公法模式下,具體的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立法形式又可以劃分為三種情況:綜合性立法,其目標更為廣泛,包含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專門立法;區域組織的超國家立法。其中,哥斯達黎加就是第一種立法形式的代表性國家,它是在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這一個目標更為廣泛的立法中,對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作出專章規定。
中國是生物多樣性大國之一,也面臨著對境內遺傳資源的獲取活動進行管制的重要問題,對此,與我國具有類似國情的哥斯達黎加采用的公法管制模式獨具特色,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其經驗可以為我國的相關立法提供重要參考。
哥斯達黎加公法管制的立法背景
在過去30年,哥斯達黎加人已經逐漸認識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自19世紀70年代以來,全國大約1/3的土地已經被劃為國家公園、國家森林或是相同目的的保護區。在起草《生物多樣性法》之前,哥斯達黎加已經制定了大量管理單項自然資源的法律,但在調整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方面,還存在法律空白。
《生物多樣性法》出臺之前,調整生物資源利用的行政框架僅限于由生物多樣性各領域專家組成的環境與能源部咨詢委員會(COABIO,西班牙語縮寫)以及哥斯達黎加國家生物多樣性研究所(Instituto Nacional de Biodiversidad,簡稱INBio)。INBio于1989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是一家半官方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的團體,主要行使下列職能:制定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管理和執行國家生物多樣性清單;將國家收集物納入到單一的行政實體;將哥斯達黎加生物多樣性的所有信息納入一個單一實體;提供獲取哥斯達黎加生物多樣性的信息。在私營部門希望對生物多樣性的化學成分、基因、蛋白質、微生物或其他產品進行商業應用開發時,研究所充當該私營部門的對應合作主體。該研究所因在1991年9月與美國醫藥產業巨擎默沙東公司(Merck&Co.,Ltd)簽訂了一項商業性的生物開發研究合作協定而聞名于世。1996年6月《生物多樣性法》第一份草案提交討論時,哥斯達黎加已經與外國跨國公司簽訂了六項類似合同。
在此基礎上,哥斯達黎加發起了與利益相關者團體進行磋商的程序,這些團體是根據特定標準挑選出來的,包括保護區周邊的土著人、法律專家、科學家、公務員和商業部門的代表。磋商的目的在于制定一項既能夠全面、綜合實施《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各項要求,又能滿足將來生物安全、生物技術、獲取知識產權等更具體議題的要求的法律。不過,由于各方關于草案的立場過于對立,討論過程被迫停頓。
為了繼續立法議程,環境委員會于1997年7月委派了一個特別聯合次委員會(Special Mixed Sub-Commission)。該次委員會對國家作為生物多樣性監管者的作用,公共與私有所有權的概念、行政機構、生物安全、遺傳及生化成分的獲取、相關知識的保護以及社區的知識權等問題進行了重點討論。1997年11月,該次委員會提交了法律草案,在經過略微的修改后于1998年4月23日在立法院獲得通過。該法律經總統簽署后,《生物多樣性法》于1998年5月6日成為第7788號共和國法律(Ley de Biodiversidad No. 7788)。
此后,在1998年《生物多樣性法》第62條授權的基礎上,哥斯達黎加環境與資源部于2003年頒布了《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和生化成分獲取通則》(以下簡稱為“《獲取通則》”),意在具體實施《生物多樣性法》中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規定。
哥斯達黎加公法管制的主要內容
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管理體制
1998年《生物多樣性法》為哥斯達黎加設置了兩個負責生物多樣性事務的管理機構,“生物多樣性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和“國家保護區系統”;其中管理委員會是該國主管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等事項的部門。
從法律地位來看,管理委員會是環境與能源部的派出機構,從這個角度來看,環境與能源部在該國生物多樣性事項中占據主導作用;同時,環境資源部也是《生物多樣性公約》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方面的哥斯達黎加國家聯絡點。管理委員會是生物多樣性領域的綜合性協調機構,其職能不限于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其主要職責包括: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可持續利用和恢復的有關政策;制定和協調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及相關知識的獲取政策,以確保充分的科學技術轉讓和適當的利益分配;制定和實施生物多樣性的國家戰略;監督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的公共和私人活動等。為了專門應對日益突出的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管理委員會在其下設立技術辦公室。技術辦公室主要職責包括:接受、批準、拒絕和控制獲取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和生化成分及相關傳統知識的申請;協調與保育區、私營部門、土著人和農民社區資源獲取活動相關事項;負責組織、維持和更新獲取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申請的登記。
管理委員會技術辦公室在審批申請程序上有以下做法:首先,要求開展生物開發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應事先在委員會的登記簿上登記,但登記并不意味著賦予其開展特定生物開發活動的權利。登記過的生物開發者要將遺傳資源獲取申請提交給管理委員會技術辦公室。技術辦公室在審查評價后,有權授予獲取許可證。申請者憑此獲取許可證可以與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實際供應者達成獲取與轉讓協定或合同,該協定或合同只有得到管理委員會技術辦公室的批準后才能生效。
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程序制度
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程序方面,哥斯達黎加采用了事先知情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 ent,PIC)制度。所謂事先知情同意,主要是指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協定中的提供者在批準獲取之前,要求利用者就所獲取的資源提供真實、全面與合理的信息以便進行決策。
哥斯達黎加采取的是申請者需要同時獲得國家和利益相關者的雙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如果私方主體和(或)土著與地方社區根據土地法、產權法、知識產權法或者自治權利已經對遺傳資源的利用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那么承認這些私法主體和社區擁有直接決定是否同意獲取的權利就是對法治和基本人權的尊重:而遺傳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發展生物科學技術的必要性則說明整個社會對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都具有利益關系,國家主管部門應代表國家或政府授予事先知情同意。
在哥斯達黎加,獲得利益相關者的事先知情同意是國家主管部門接受申請進行審批的前提條件之一。根據1998年《生物多樣性法》,生物開發者應當向生物多樣性委員會技術辦公室提出生物多樣性成分獲取許可證的申請,該項申請應當就獲取活動的有關信息進行說明。關于獲取申請應當提供的信息,2003年《獲取通則》作出了相當詳盡的規定。不過,生物開發者在提出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獲取行為發生地代表們的事先知情同意”。根據該法,獲取活動發生地的不動產所有者、土著社區當局或國家保育區主任在經獲取申請者適當地提供了所有必需信息的情況下,可以在共同商定條件的基礎上授權獲取申請者獲取當地的生物資源或與之相關的非物質組成部分。不過,該法沒有為土著社區的事先知情同意作出專門規定。最后,只有在獲取申請者獲得了利益相關者的事先知情同意并滿足了其他要求后,國家主管部門才會簽發獲取許可證。
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實體制度
在實體方面,哥斯達黎加采用了共同商定條件(Mutual Agreed Terms,MAT)的制度。共同商定條件的目的是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方面為哥斯達黎加營造一種更為公平的交易環境。具體而言,獲取申請者必須與哥斯達黎加的有關主體在法定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談判,就獲取遺傳資源以及分享惠益的條歉和條件達成一致。
《獲取通則》第9條第3款對共同商定條件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些條件主要涉及:研究生物開發或經濟開發的目的、地點;擬獲取材料的類型、大概數量和采集方法;遺傳資源的潛在的目的地以及隨后的目的地;利益相關者在任何出版物、手續或進一步的利用中提供此類資源和相關知識原產地證明的正式承諾;交換關于遺傳資源的特性、性質、用途、程序和保管方面知識的商定條件;關于當地社區和土著人參與性程序的運作或結果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條件的商定條件;利益相關者根據國家關于專門的社區知識權法律制度尊重當地社區和土著人的相關知識、做法與創新的保護措施而作出的明確說明;關于向國內合作者、當地社區和土著人以及資源提供者轉讓技術或研究、生物開發或經濟開發所產生的信息的類型和方式的約定條件;關于合理分配由所獲得的材料生產出的任何產品或半成品的環境、經濟、社會、科學或精神惠益,包括短期、中期和長期的潛在商業收益等。
哥斯達黎加公法管制的啟示
哥斯達黎加1998年《生物多樣性法》旨在全面保護和利用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獲取的管理體制、惠益分享的安排、土著與地方社區的參與等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相關問題,幾乎全被納入到該法的調整范圍。這種立法的優勢在于,它不是將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視為一個孤立問題,而是在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整體框架內加以處理。這就為在更廣泛的背景下解決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管制問題提供了一個框架,也為其他國家的獲取與惠益分享立法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首先,哥斯達黎加遺傳資源的立法形式,是一種非常可取的創新。該國在實踐中發展出來的“綜合立法+專項實施條例”優點包括:鑒于《生物多樣性法》是該領域的綜合立法,不可能對所有事項都作出事無巨細的規定,否則會導致立法內容過于龐雜。而綜合立法先為相關事項確立一種原則框架,而將具體規定留待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條例加以解決,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綜合性立法的篇幅,減輕其負擔。此外,任何一部生物多樣性立法在起草時,都可能會出現科學界或利益相關方無法達成共識的事項。如果綜合立法先是就有關事項作出原則框架,也就為各方提供一種對話的基礎和共事的框架。有關的分歧問題可以等到各方利益協調或者科學研究更加確定之后,再通過實施條例加以規定。這樣就有利于一國在短期內確定國家管制框架,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之后再根據實踐的發展需要進行必要補充、修訂與完善,解決法律的科學性問題。
其次,哥斯達黎加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管制方面所采取的協調型主管模式具有以下優勢:其一,哥斯達黎加新設立協調性機構維持了該國現行的管理體制,從而避免因大規模組織變動而帶來的部門反對和阻力;這種安排,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和維護了這些部門的管制權限,確保了現行各相關主管部門的積極參與。其二,協調型模式有助于各相關主管部門在處理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相關事項時,能夠相互溝通、及時交流,化解各部門之間在管制權限和政策上的重疊甚或沖突之處,并彌補其可能存在的管制漏洞,最終作出協調一致的決策。其三,協調型機構在確保政府相關主管機構參與的前提下,還大量吸收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與獲取與惠益分享決策過程,承認其重要作用。這種參與式的模式也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相關理念的體現,在很大程度上確保政府決策的透明度和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并最終有利于惠益的公平合理分享。其四,協調式的主管模式也貫徹了《生物多樣性公約》“便利獲取”的原則。協調主管模式為遺傳資源獲取申請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無論協調性機構本身是否具有審批權,獲取申請者可以直接將申請提交至協調機構(而無論該機構本身是否具有審批權),大大降低申請者在確定主管部門方面產生的交易成本。
為了避免和扭轉哥斯達黎加作為遺傳資源提供國與利用者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交易中存在的實力不平衡,以求在更加公平合理的環境下進行便利獲取與分享惠益的基本交換,哥斯達黎加采用了程序性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實體性的共同商定條件制度。就這兩項制度的關系而言,事先知情同意是共同商定條件的先決條件,共同商定條件是事先知情同意的最終體現。通過這兩項制度,哥斯達黎加及其國內遺傳資源的實際提供者因為享有相關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實際所有權或控制權,可以要求獲取申請者在合理時限內提前向其提供關于擬開展的生物開發活動的全面信息,以減少甚至避免兩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提供遺傳資源的國家和利益相關者可以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與生物開發者達成獲取與惠益分享安排,這將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的自主性和公平性。
從哥斯達黎加《生物多樣性法》10多年來的實施情況來看,該法還是比較成功的。它既兼顧了本國在生物開發方面的歷史經驗,又考慮到了本國生物產業發展的未來需求,其經驗值得我國認真學習和借鑒。
主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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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S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650(2016)03―0129―01
1前言
景觀生態學主要研究的對象景觀的空間結構和形式特征對生物活動與人類活動影響的科學,它衍生于生態學。“景觀生態”這一概念,是由景觀學和生態學兩門學科的交叉以及交流從而發展。基于生態學的研究,景觀被定義為兩種形式,強調物質、能量、信息交換的是狹義形式;廣義則強調生態系統的研究,并對于景觀的空間格局、優化結構、合理利用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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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現階段的景觀生態學發展
近20多年以來,景觀生態學在我國得到保護和重視,我國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和層第都對景觀生態進行探討和研究,如王仰鱗提出了景觀生態分類的理論方法,肖篤寧等,現代城市的生態性,決定著城市的可持續發展。也有學者對在生態保護區概念和分類研究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景觀規劃的探討有所深化,對景觀生態結構與生物多樣性保護關系的研究等。而我國學者李曉文等剛則是探討了景觀多樣性與各種多樣性和各層次生物多樣性之間的相互關系及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景觀規劃。
3“海綿城市”理論及其在風景園林規劃中的應用研究
現代城市化速度越來越快,也由于隨著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各種各樣的環境問題不斷凸顯,水資源問題一直只是全人類一個最重要的“生命威脅”,目前,針對水資源問題,人類需要一個相對完善和綜合性的方案。針對于此,“海綿城市”是一個絕佳的辦法,處理水和生態環境問題。
“海綿城市”理論的提出是針對現階段城市所出現的一系列生態問題和水資源問題,它具有“彈性”國際通用術語為“低影響開發雨水系統構建”。
3.1雨水花園
雨水花園的概念,最早由美國馬里蘭州的雨洪專家在1990年提出。雨水花園作為海綿的城市的主力軍,擁有“海綿城市的“小氣孔”之稱。“雨水花園”如同海綿中的小氣孔,單個拎出來作用不大,組合在一起,就能發揮出一加一大于二的功效。在海綿城市中,雨水花園就是小小海綿,多個小小海綿遍布城市各個角落,最終實現海綿城市。
3.1.1雨水花園的功能性
雨水花園的主要功能在于它能模仿自然界對雨水的收集和利用的形式,它通過植物和其它形式收集和“凈化”雨水,通過植物和其它形式的綜合作用讓雨水進行“凈化”,最終讓凈化過的雨水成為地下水的補給和城市用水。是一種新型綠地形式。
3.1.2雨水花園的植物選擇
雨水花園中的植物選擇也有講究。既要能有效雨水收集和凈化系統,又要實現美觀環境,所以植物的選擇要具有去污性兼顧觀賞性。優先選用本土植物,適當搭配外來物種;根系發達、莖葉繁茂、凈化力強;耐澇抗旱,全能衛士,抗污染、抗蟲害、抗病毒,抗凍、抗熱的全能衛士。
3.2海綿城市建設的必要性
建設海綿城市,能給城市帶來許多益處。由于我國的城市發展和建設模式比較傳統,依賴于“灰色設施”來組織排放徑流雨水,設施的老化和更新過慢經常導致許多大問題。而海綿城市的方式則是強調利用植物、以及其他綠地來進行組織排放徑流雨水,以“慢排緩釋”和“源頭分散”控制為主要規劃設計理念。這一形式就是能夠像海綿一樣吸水的城市。這樣的城市,能夠最大程度地留住雨水。就目前全球的水資源問題,海綿城市是一個比較完整性的解決辦法,因此建設海綿城市系統是一個必要的。2015年4月2日,多個城市已經成為試點城市。
4景觀生態學研究展望
從80年代景觀生態學在中國的研究與運用得到發展,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在其方法和理論的研究日趨成熟,但值得我們注意的是,由于景觀生態學在我國的研究起步較晚,因此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加以改善和提高,應該注重實用性、廣泛性和集中性的研究。
中圖分類號:X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247-01
1我國環境污染主要特點
水體污染日益突出,包括湖泊、河流、地下水及海洋污染比較嚴重,大量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直接排出,從而導致水體惡化,水體富營養化嚴重。城市河流中86%的水質污染超標,城市下游河道污染更為嚴重。而過份開采地下水導致的鹽堿化現象,重金屬等工業有害物質對水體的污染更是嚴重的環境問題。
空氣污染嚴重。我國的大氣污染主要來自燃煤和汽車尾氣污染。燃煤產生大量的二氧化硫未經處理或者沒有嚴格處理就直接排放,導致區域空氣污染。而隨著生活質量提高,大量汽車產生的尾氣污染,也越來越嚴重,工業化生產過程中造成的空氣污染也同樣不可小視。
噪聲污染亟待解決。噪聲污染主要集中在工業噪聲和交通噪聲。據《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1997年,我國多數城市噪聲處于中等污染水平,其中,生活噪聲影響范圍大并呈擴大趨勢。交通噪聲對環境沖擊最強。近幾年來,隨著軌道交通的發展,一些軌道交通產生的噪聲污染問題也凸顯出來。在防治噪聲污染方面,此前的標準較粗,沒有具體的規范,噪聲污染問題頻現。
生活垃圾造成的環境污染。隨著城市進程的加快,產生的生活垃圾也越來越多,并快速向農村蔓延。有統計顯示,城市垃圾以每年10%的速度增加。而不科學、不環保的生活、購物方式,是造成垃圾快速遞增的主要成因。
2環境保護策略
2.1生態建設,加強污染治理
在生態建設中,如何保護和恢復自然生態環境是重中之重。雖然近幾年,國家出臺相應措施,并給予一定的資金扶持,通過退耕還林、退耕還草等措施進行自然生態的恢復和重建,但因多方面的原因,收效仍不明顯。在防護和治理的過程中,生態破壞的事件,仍時有發生。針對此種情況,需要進一步調整生態結構,統籌規劃經濟發展模式,通過法制化將生態建設的納入到我國法制建設進程中。同時,加大科技投入,針對不同的耕地、草地、沙地等采取不同的生態建設技術,治防并重,通過長效化治理,提高水土保持工程的管理和資金投入效率,從而保證生態建設取得卓有成效。同時,針對亂開亂伐現象,可以通過先進的技術手段,進行實時監控,完善監管。
2.2水環境污染防治
水環境污染的防治重點在于河流湖泊水污染、地下水資源的無序開采。一方面,要改變不合理的、片面追求經濟發展,不顧水資源環境污染的現狀,同時,科學安排工業布局。沿海、沿湖、沿河等建設工業企業需進一步嚴格監控,新開辦的工業企業,應盡量避開河流、湖泊等水源地建廠,防止工礦企業發展的同時,造成水源污染。針對地下超采無序的情況,應確立水權制度,加大企業用水總量的控制,通過經濟和法律手段,加強企業用水管理,進一步提高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通過新的生產工藝推廣、達到科學用水,合理用水的目的。在污水處理方面,明確各行政區域的水質標準,對工礦企業的污水處理由水質檢查變為水質實時檢測,通過上傳的數據指標,嚴格企業污水處理監管。
2.3加大生物保護力度,確保多樣性
我國生態系統多樣性極其豐富,全國共有生態系統約460多類。但隨著我國人口的不斷增加,對生物的消費也顯增加之勢,加上生物生存環境破壞嚴重,我國生物的多樣性正以驚人的速度減少。因為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又導致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在生物保護方面,需要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全民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意識,理解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和破壞生物多樣性可怕后果;采取科學方法,探究生物生存現狀,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落實生物多樣性的保護條例、法規,確保我國生態系統類型齊全、完整。
2.4減少廢氣排放,提高空氣質量
我國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進期,對能源的消耗居高不下,這與我國粗放的增長模式有關。而能源的開發,仍以煤炭為主,煤炭燃燒產生廢氣,是目前成大氣污染的主要根源。在我國的電力、供熱生產中,仍是煤炭占主要地位,燃煤產生的二氧化硫一直是大氣污染物的主要成份。我們一方面在加大煤炭燃廢氣的處理的投入和監管力度,另一方,即又對電力、供熱的需求不斷增加,因此,新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就顯得尤為重要。水電、風電、核能、太陽能等清潔能源的技術開發、普及利用就顯得尤為迫切。再者,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提高能源利用效能,通過經濟手段,提高高耗能企業生存成本,促使企業進行能源利用新技術的投入,將循環經濟做為發展的主體。對于清潔能源技術的研究方面,國家應給予一定的資金和政策扶持,加快清潔能源的開發與應用。針對汽車尾氣的污染,可通過大力發展公共交通,提高汽車尾氣檢測標準,控制汽車總量等多方面進行協調和解決。
3總結
治理環境污染任而道遠,必須樹立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科學發展觀,通過必要的制度建設、加大科技投入、宣傳環境保護教育,做到在環境污染治理過程中,同防同治,才能保護人類良好的生存空間。
中圖分類號 G633.91 文獻標識碼 B
生物課賽課時,為了便于更準確評價選手們的教學水平,常常是所有選手完成同一課題的授課任務,即所謂的同課異構,盡管選擇同一個課題,但有的課堂教學環節無法有效組織和串聯,讓聽者恍恍惚惚不知所云;而有的課堂則如行云流水迭起,在傳授知識的同時,也給人以藝術上的美感。教學效果的巨大差異引發了筆者對生物課堂教學邏輯體系構建的思考。
1 中學生物教學邏輯體系概述
教學邏輯是包括思維在內的師生教學活動的內在規律性和有關主張,是一種應用性邏輯,反映著主體對教學設計和實施過程中客觀規律性的認識及形式化的結果,是組織教學內容和教學活動的依據。課堂上多種邏輯的有機組合就構成了教學邏輯體系。合理的教學邏輯體系是建立在教師對新課程教育目標深入理解和對教學內容進行充分發掘的基礎之上,融合學生的實際情況及教師本身的教學風格而形成的。合理的邏輯體系能使課堂條理清晰,重點突出;能使教學內容于“形散”之中顯示出“神聚”;能有效地突現文本內涵的最佳信息;能有效地幫助學生構建知識網絡,提高學生學習效率。在實際的教學中教師常常利用基本邏輯設計教學邏輯主線,利用輔助邏輯設計邏輯副線和子邏輯,從而形成以邏輯主線為主軸,邏輯副線為補充,子邏輯為重點的課堂教學邏輯體系。
2 設計教學邏輯主線
教學邏輯主線是事物發展的脈絡或探求問題的程序,是教師在遵循教學規律的基礎上,依照教學目標要求,為達到教與學的雙向目標而設置的貫穿于整個課堂教學過程的脈絡或探求問題的程序。一般說來,教學的邏輯主線往往穿插于學科的知識體系、學習的過程和方法以及學生的認知心理發展過程之中。在具體的設計過程中,教師可以參考以下幾個方面設計教學邏輯主線。
2.1 在學科知識體系中尋找邏輯主線
在實際教學中,學科知識往往鑲嵌于教材中,學科知識體系本身具有非常緊密的邏輯聯系,多數教材在編排教學內容時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脈絡,如果這種線索符合教師的教學風格和學生的實際情況,就可以直接采用教材原有的知識呈現順序為邏輯主線。
例如在“細胞核是遺傳信息庫”一節中,就可以沿著“什么是遺傳信息遺傳信息存在哪里遺傳信息的載體是什么遺傳信息錯誤傳遞的后果如何”的知識線索來展開。這種線索符合人們的日常思維習慣,也不難尋找,關鍵要把握好學科內容結構與學生的認知結構之間的關聯性,使學科知識的內在邏輯與學生的心理邏輯統一起來,以便讓學生通過同化和順應等心理過程,實現二者的有效對接。
2.2 在學科知識的學習過程和方法中尋找邏輯主線
20世紀中葉,著名生物學家和教育家施瓦布提出了探究式教學,以學生探究活動為主線的教學方法即探究式教學。探究式教學往往從學科領域或現實社會生活中選擇和確定研究主題,在教學中創設一種類似于科學研究的情境,通過學生自主、獨立地發現問題、實驗操作、調查搜集處理信息、表達與交流等探索活動,獲得知識、技能、情感與態度的發展,非常注重探索精神和創新能力培養,也非常符合新課程的教學理念。
在新課程中,教科書提出了探究式教學的基本步驟,例如人教版的“探究光對鼠婦生活影響”一節中,其就明確提出探究活動由以下幾步構成:①提出問題;②做出假設;③制定計劃;④實施計劃;⑤得出結論;⑥表達交流。這就非常方便教師尋找在各種探究式教學中的邏輯主線,甚至改變教材中原有內容的呈現順序,改以探究活動的程序為邏輯主線。例如伊萬諾夫斯基發現“濾過性病毒“的過程就可以在教學中創設一種類似于科學研究的情境,讓學生來重溫煙草花葉病毒的發現過程,以培養學生探索精神和創新能力。
2.3 在學生的認知規律中尋找邏輯主線
新課程強化學生的主體作用,教師的所有工作都是圍繞“學的邏輯”而展開。教師只有按照學生的認知規律來設置邏輯主線,實施教學活動,才能提高課堂教學效益。而人類的認知是一個由現象到本質、由已知到未知、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發展過程。
如對“細菌”一節就可以按這樣的線索來設計:細菌的發現細菌的形態細菌的結構細菌的生活。先發現了細菌的存在,觀察到了細菌外形的三種形態,然后了解細菌的內部結構,符合人們觀察事物由表及里的習慣思維;在介紹細菌內部結構時,又通過與已經學習過的植物細胞結構進行對比學習,找到二者的差異,這又體現了由已知到未知的認知規律;后進一步深入了解細菌的繁殖、形成芽孢的生活狀況,符合人們認識事物由淺入深的認知規律。又如對像生物學發展史這類的教學,其內容往往分散在教材不同章節中,不太符合人們循序漸進的認識事物的規律,往往需要按照科學發現的時間順序來對其進行重新整合,然后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作為教學的邏輯主線來進行教學。這樣的主線設計需要教師熟悉學生心理特點和認知規律,了解學生的知識結構體系,對教學的知識前后融會貫通,源于教材而不拘泥于教材。
3 穿插教學邏輯副線
在設計好邏輯主線后,教學過程雖然層次清晰卻難于完成新課程賦予的三維教學目標。因為邏輯主線難以全面地包含德、智、體、美、知、情、行以及個性發展、社會性發展和學識發展的各個方面,為彌補其缺陷,還要補充設計好教學的邏輯副線。
一般說來,顯性的知識是過程、方法以及情感、行為活動的載體,是教學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教學中安排、調整的靈活性與可變動性遠不及方法、情感和行為等內容,所以在日常教學中,知識線索常被作為邏輯主線。同時,由于過程、方法以及情感、行為活動往往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因此,過程、方法以及情感、行為活動也常常被設計為教學的邏輯副線,并且多次出現以強化學生的體驗。
例如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一節教學中,教師就可以設計這樣邏輯副線:為什么要保護生物多樣性世界和我國生物多樣性的現狀如何?生物多樣性面臨怎樣的威脅?怎樣保護生物多樣性?如何保護白頭葉猴?其中“為什么要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環節讓學生感受到生物對人類和生態系統的巨大價值,認識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世界和我國生物多樣性的現狀如何”的環節則讓學生產生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緊迫感。而保護生物多樣性必先了解“生物多樣性面臨怎樣威脅”,該環節就順應學生的情感發展,促進學生思考“怎樣保護生物多樣性”,發展了學生的思維能力。最后“如何保護白頭葉猴”的環節讓學生將學到的知識進行實際運用,進一步強化學生學以致用的觀念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
情感教育線索的設計要結合學生心理特點和學科特點,與邏輯主線配合,充分發揮情感教育的作用,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態度、滲透價值觀教育,有效地提高課堂效率。
4 確定教學子邏輯
在設計好邏輯主線和副線后,一堂課大致完整,也基本能達到新課程提出的三維教學目標,但要使一堂課詳略得當重點突出,教師還需要對子邏輯進行設計。教學中的“子邏輯”設計常常是針對較為重要的內容,或是教學重難點、或是實驗探究活動、或是思維探究環節。
上文所提“細菌”一節的邏輯主線中有“細菌的結構”的環節,便是思維探究的環節。對“細菌的結構”這部分內容進行細化設計,首先引導學生從已了解的植物細胞結構出發,對比植物細胞和細菌細胞結構差異人手,找出二者在有無葉綠體等方面的差異,進而推導出細菌不能制造有機物,為異養的營養方式等內容,這樣就形成了相應的子邏輯。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子邏輯的設計也一樣要服從邏輯主線,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達到強化重點,突破難點,提高學生動手能力和思維品質的目的。
5 形成教學邏輯體系
在初步設計好教學的邏輯主線、穿插好邏輯副線和確定好了邏輯后,教師還要反思這三者所構建的教學邏輯體系是否完整,推敲各個邏輯步驟具體化、方式方法、各部分之間的聯系以及各環節的轉換等問題,只有通過這樣的反復思考、修改,才能形成思路簡潔、主次分明、內容豐富、生動充實的生物課堂,才能形成既符合教材編訂的整體邏輯又能完成教學三維目標的課堂教學邏輯體系。
參考文獻:
近年來,現代生物技術的出現和發展,逐漸成為推動世界新技術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術的產業化也開始對人類社會產生日益重要的影響。然而,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一樣,現代生物技術也是一柄雙刃劍,它一方面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經濟利益和社會效益,向人們展示出解決人類面臨的許多難題(如糧食問題、人口問題、能源問題、健康問題和環境問題)的希望之光,另一方面也逐漸暴露出一些負面效應,如人類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問題、生態環境問題、現代生物技術產品使用者的知情權問題、隱私權問題、基因歧視問題以及是否侵犯人類尊嚴問題等。在過去的三次科學技術革命浪潮中,科學技術的社會經濟價值已經為廣大公眾所充分認知,給人類的社會結構、人類的生活和行為方式等帶來了舉足輕重的變化,但是科學技術的“反身性”和“吊詭性”特征也深刻地為廣大公眾所體會,機器、工廠、產品和市場將我們引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風險社會”之中。代表著第四代科技革命的現代生物技術亦不例外,其風險化程度將風險的范疇從人類社會延伸至自然,甚至整個生態系統,因為現代生物技術就是以生物作為研究對象和研究目標的。因此,現代生物技術的出現將包括人在內的所有生物視為必要的價值“目標”,但同時不可避免地將其演繹為一種生動的“工具”。
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首先從風險社會理論出發,認為現代化的反身性必須在發身性的規律內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規范。風險社會的現代化要根據其反身性的屬性對原有的個體化特征進行適當修飾和糾正,賦予其在當前社會狀態新的歷史內涵。這種修正的過程同樣需要借助規則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實現,通過法律的指令性、規范性、預防性等功能將個體化為核心的傳統現代型過渡到集體化和社會化為核心的全新現代性,強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保障,通過法律的規范體系預防風險,救濟和彌補風險損失。如果將生物科技所帶來的諸多風險視為現代社會反身性的一種外化,那么生物安全立法則是必要的和緊迫的。此外,在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上,文章將立法的利益目標設定在社會公共利益視角之上,認為生物技術本身社會公益性決定了生物安全立法的社會公益性,無論是轉基因生物安全,還是生物多樣性保護,抑或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等都需要在公益性法益價值觀指導下,以法律規范的形式揚生物科技之長,避其之短。
如果將法律視為一種市場產品,那么立法必然就是一種適應市場的市場供給行為,其經濟學基礎在于人們對于法律產品的市場需求。公共選擇理論認為,風險社會的風險多元化和風險強化性前置了生物安全法律的社會需求,從而導救了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給,生物安全法應運而生。
自18世紀法國大革命以來盛行的建構論理性主義為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他們將法學同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等社會科學學科密切的聯系起來,吸取充分的理論營養成分,抽象出一系列的價值、原則、規則和秩序,以“完全理性的基本假設為基礎創設了整個制度”,創造了法律本身。建構論的立法理念常常以有意識的國家立法為主導,強調對國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價值、立法宗旨;立法決策;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研究。雖然以哈耶克為代表的反建構論理性主義者將法律與立法作出了明確區分,通過對自生自發秩序與組織秩序的界分闡釋“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觀”為基礎的法律理論,但是仍然不能否定和排除有限理性所給予立法創造秩序的重要性。
一、風險社會的立法訴求
(一)現代化的反身性
關于現代性與反現代性的沖突與協調是20世紀社會學理論研究的核心論題。與“現代性終結”相抗衡的“第二現代性”或稱之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討在德國學者U Beck的《風險社會》后變得更加引人注目。他從兩個角度對現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說明:一是“以財富和風險生產為例討論反身現代化的連續性和非連續性的混雜”;二是“工業社會中蘊含的現代性和反現代性(modernity and counter-modernity)的內在矛盾”。Beck認為傳統的現代化和工業社會的現代化是有區別的,一種是古典的現代化(classical 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紀反對封建社會、建立工業社會中發展起來的,而另一種是反身性現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業社會之中發展的。在工業社會之中,存在著現代性和反現代性之間的沖突,因此工業社會不是一個徹底的現代性社會,而是一個現代的封建社會。在這種半工業半封建社會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傳統的遺物,而是工業社會的產品和基礎。
工業化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主要起因于工業化過程中個體化崇尚取向,主張個體理性的張揚,強調自我為中心的權利建構。這種個體化的進程主要體現為三種維度:(1)解放維度,即“從歷史地規定的、在統治和支持的傳統語境意義上的社會形式與義務中脫離”;(2)去魅維度,即“與實踐知識、信仰和指導規則相關的傳統安全感的喪失”;(3)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維度,即“重新植入——亦即一種新形式的社會義務”。在傳統的工業社會中,社會不平等模式是階級模式,即存在著權利的平等,每個市民社會成員作為個人都平等地擁有并享受著某些權利,這些權利的私有化屬性最終成就了工業化社會發展的快速化和社會變遷。但同時這些私有化權利以其自身擁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漸掩蓋著實質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將會主要體現在階級之間的不平等,體現為對不平等社會經濟現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如當前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體現出來的市場失靈現象本身就本源于代表個體化法律取向的民事法律制度,從而使得諸多經濟不平等現象在沒有進一步法律規制的前提下而被附上合法化的光環。個體化促使新的社會形成不同的結構和變遷,使階級的社會認同的區分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性;但社會不平等并沒有消失,而是在社會風險的個體化趨勢中重新定義;不同的群體和團體依據特定的利害關系問題和情境,建立或解散臨時的聯盟;而社會的長久沖突將體現在先賦的特征之上,如種族、膚色、性別、民族、年齡、同性戀、身體殘疾等。
個體化趨勢沒有使得社會的不平等得到實質緩解,相反崇尚個體權益和理性的現代化社會結構和變遷在某種程度上正在加深這種社會內部的不平等,從而造成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社會之間,甚至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從而加速了風險社會的產生。
(二)風險社會與全球化
風險社會概念和理論的提出仍然歸功于烏爾里希 貝克的《風險社會》,并隨著切爾諾貝利核泄漏事件和英國瘋牛病事件的爆發而成為西方社會學理論研究的熱點。該理論認為工業文明在為人類創造了豐厚的物質條件的同時也為我們帶來了足以使整個地球毀滅的風險,舊的工業社會體制與文化意識在所謂的現代化進程中已經凸現其內在的反身性和高風險性特征。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個人風險往往會越來越多地避開傳統工業社會中的監督制度和保護制度呈現出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由此出現了以不確定性為基礎的風險社會與不確定性為基礎的現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間的內在緊張。風險社會理論本身作為一社會變遷理論,但與傳統不同的是,風險社會挑戰既有工業社會的認知、發展基礎與典范,并企圖從此種就社會現代化過程中所衍生的災難風險、自危急性建構社會自我翻轉、變遷的功能。
(1)風險的界定。風險是風險社會的基本范疇,對風險的理解構成了風險社會理論的基石。貝克在《風險社會》中指出,“風險是個指明自然終結和傳統終結的概念。或者換句話說:在自然和傳統失去它們的無限效力并依賴于人的決定的地方,才談得上風險。風險概念表明人們創造了一種文明,以便使自己的決定將會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后果具備可預見性,從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過有意采取的預防性行動以及相應的制度化的措施戰勝種種(發展帶來的)副作用。”貝克對風險概念作了8點總結:①風險既不等于毀滅也不等于安全或信任,而是對現實的一種虛擬;②風險指充滿危險的未來,與事實相對,成為影響當前行為的一個參數;③風險既是對事實也是對價值的陳述,它是二者在數字化道德中的結合;④風險可以看作是人為不確定因素中的控制與缺乏控制;⑤風險是在認識(再認識)中領會到的知識與無知;⑥風險具有全球性,因而它得以在全球與本土同時重組。⑦風險是指知識、潛在沖擊和癥狀之間的差異;⑧一個人為的混合世界,失去自然與文化之間的兩重性。
風險與工業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統一與連接,互為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工業社會中個體化浪潮促使以個體權益為中心的社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并以此為基礎不斷推進和張揚個人理性在社會工業化進程中的作用和角色。也同時正因為工業化社會對個體理性和權益的推崇,從而導致了工業化社會在發展過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實質上不平等的經濟行為和經濟現象,如企業的排污行為等。以個體利益促進為導向的工業社會市場經濟逐漸形成了自身的規則體系和秩序范圍,體現為建立以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并主導當今乃至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社會經濟秩序構建。這就是所謂“現代性”的表現。隨著市場經濟和社會工業化進程的深入,出現很多諸如經濟壟斷、信息不對稱、經濟尋租、外部性、環境污染、生物技術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重大危害的行為和秩序內容。按照貝克對現代性和風險社會的理解,這種在工業社會高度發展時期出現的實質不平等現象就是現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現。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現代化在內容層次和范圍層次上更加突出,呈現出全球化的發展趨勢。
(2)風險結構——個體化到全球化。根源于個體化浪潮的反身現代性和風險,其初級表現形式為個體的風險。因為個體化使原有的各種社會關系變得松散和不穩定,個人失去了家庭、鄰里、朋友、伙伴網絡的支持。勞動市場之中流動性加強,締結永久性社會紐帶的可能性降低,激烈的競爭加劇社會群體內部的個人孤獨感,而現代居住方式使個人面對的是陌生人的世界。這種個體的孤獨感、社會紐帶關系的不確定性也隨之體現在經濟領域,體現在個人對財富的追逐和占有。人們從對財富的追逐轉向更多地對無所不在的危險和災難的逃避。在風險剛剛出現時,作為潛在的編輯效應而得到合法性。但隨后風險不再是隱性的,更變成一個全球的問題,成了社會關注和科學調查的主體。在全球化進程中,各種環境污染和各種大的災害問題在風險分配中也跨越國界、跨越階級,造成風險無處不在,人們將無法避免。如發生于20世紀直接著名的公害,以及不斷產生和發現的食品安全、SARS、東南亞海嘯事件、禽流感、瘋牛病、松花江跨界污染、菲律賓泥石流等等無不印證著我們正處在一個全球風險化的時代。
如果從風險結構的維度來認識全球化風險,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①從文化的視角解讀全球化風險,主要包含社會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和自然風險,其中社會政治風險還應當包括法律風險,經濟風險主要集中在經濟危機和經濟周期等主要方面。就自然風險而言,包括對自然和社會所構成的生態威脅和科學技術迅猛發展帶來的負作用和負面效應所釀成的風險。瑪麗 道格拉斯和威爾德韋斯在其《風險與文化》一書中將社會結構的變革和變遷分別歸結為三種風險文化所釀成的結果,即傾向于把社會政治風險視為最大風險的等級制度主義文化、傾向于把經濟風險視為最大風險的市場個人主義文化和傾向于把自然風險視為最大風險的社會群落之邊緣文化。他們認定正式這三種文化風險類型導致了社會結構走向混亂不堪的無組織狀態。②如果我們歸納綜合風險社會幾個關鍵性結構因素,大概可以從另外三個方面對風險結構予以認知和把握,那就是高科技社會與生態破壞;個人主義化以及全球化危機。此三因素并非各自獨立、偶連性發生的,而是在工業資本主義與現代化過程中,傾向進步開發主義、擴張主義、個體主義及市場自由主義等的發展結果。首先高科技發展的本質原先就是使知識/社會的分化越趨復雜性,知識的分工越來越細密,知識專業的藩籬之墻愈來愈高,更不利于知識的整合;而科技帶動社會分化的領域與速度也日益復雜迅速,往往無奈地打破人們(性別、族群)社會分工認知的基礎和行動的認同范疇。更甚的是,當此種演化乃以工業—科技主義為優先,整個演化所產生的風險結構變成了專家暴力統治意義下的復雜性危機,在專業復雜性與社會功能復雜分化背后,明顯的隱藏著“老大哥”統治的機制,從“知識就是權力”到“權力就是知識”,老大哥夾著工業進步、經濟發展的威力俾倪于世,而將工業—科技進步強行等同于社會進步或純化為現代文明的開展,事實上是將社會推向演化死亡的路向。同時基因科技業和核能科技同時并列為高科技對生態造成破壞風險的例子,以前述基因改造微生物或農作物為例,其在未通過數年嚴格的田間試驗及管制時,若任意釋放入自然界,所造成的生態災難是目前科學所無法估量和補救的。高科技風險已逾越了傳統科技的控制范疇,其具有不可計算、不可控制和損害無法復原補償性的內涵。特別是,以目前全球政經發展的趨勢,高科技所涉及的生態風險也不再是局限于地域的、主權國家內的,而是透過自由貿易、買賣、境外移轉、生態擴散(諸如汞污染、核廢料、臭氧層破壞等),對生態的威脅已成為全球化的風險。
二、生物技術風險及其解決之道
(一) 生物技術風險
生物技術的發展使人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設計、并定向改造某種生物,這種人為改造的生物可以對原來生物的性狀、代謝乃至生命過程產生變革性影響,從而產生新的生物。現代生物技術產業是高新技術產業,對推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生物技術在農業、醫藥、食品、環保、輕工等部門會起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甚至有取代一些行業原有技術和工藝的趨勢,生物技術產業可能成為21世紀的支柱產業之一,有人甚至還認為“基因世紀”即將到來。如,在美國1996年時70%的轉基因Bt棉花不再噴灑殺蟲劑,產量提高70%,每公頃節約140—180美元;美國原來每年約有一半的玉米田(3200萬hm2)受棉鈴蟲危害,喪失金額達到10億美元,但種植基因Bt玉米后,產量提高9%,而經濟效益1996年是190萬美元,1997年達到1900萬美元。②除此以外,生物技術還對解決發展中國家、欠發達國家的糧食、食品供給提供強大的支持。不少人認為基因工程技術,特別是轉基因技術,將是解決21世紀不斷增加人口對糧食需求的唯一途徑。轉基因技術不僅能提高糧食或作物的產量,并可提高其品質。全球每年由于維生素A缺乏導致50萬人失明,100萬兒童死亡,這類事件多數是發生在以稻米為主食的發展中國家人口中,特別是非洲。2001年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在其的第12期《2001年人類發展報告》中指出,基因改良技術盡管充滿爭議,但該項技術可能成為發展中國家的突破性技術,在承認需要面對基因改良技術所帶來的環境和健康等方面風險的同時,仍要注意到這一技術在生成抗病毒、抗旱和富有營養的作物方面具有的獨特潛力,這些作物能夠大幅度減少目前仍困擾著全球8億人口的營養不良現象。①就我國而言,目前,我國生物技術已廣泛用于農業、醫藥、環保、輕化工等重要領域,為生物技術創新和產業化奠定了良好基礎。生物技術與產業已經開始從跟蹤仿制到自主創新的轉變;從實驗室探索到產業化的轉變;從單項技術突破到整體協調發展的轉變。
然而,生物技術本身也像其他事物一樣,在功用和價值上存在兩面性,有人將其稱之為“雙刃劍”。它在帶給人類巨大利益的同時,也會帶來其他負面影響。生物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最終在不同技術的轉化和連接之上制作或改變一種產品,這種產品既可能與人類自身利益和基因資源休戚相關,也可能與人類賴以存在的生態環境資源(包括動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其他自然資源等)緊密相連,它的效應既可能是積極的,其目的在于實現人類及其財產的增量,但也可能是消極的,其危害在于破壞和威脅合理的生態規律或倫理綱常等。美國華盛頓特區的經濟趨勢基金會總裁杰里米·里夫金所言“歷史上從來沒有一種重大技術革新的引入給自然界帶來良性后果”。學者認為,當代生物技術,特別是轉基因技術的大量應用,對經濟發展、農業生產(包括糧、棉、油、畜禽、水產養殖等)、醫藥衛生、社會倫理都會產生很大影響。目前,對生物技術所可能引起的生物安全問題,特別是對自由研究、制造、引入(環境)、投放(入市場)和排放轉基因有機物或轉基因生物可能產生的環境風險和安全問題,已經引起許多國家的關注和學術界爭論。③從當前對生物技術安全的研究和觀察來看,其安全隱患主要體現在:
1、生態系統安全風險:生物技術的發展在不斷帶來社會經濟貢獻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并威脅著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全。所謂生態系統安全,就是指從整個生態系統平衡、穩定的角度出發來判斷生物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潛在危險,主要體現在農田生態系統安全、自然生態系統安全兩個方面。生態系統是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生物與生物之間、生物與非生物(如溫度、濕度、土壤、各種有機物和無機物等等)之間,通過不斷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個生態學功能單位。④按照貝塔朗菲對系統的認識,系統決不是以數的簡單相加,而是具有自身的規定性,它的整體性表現為時間維度上和空間維度上的內在穩定性、適應性、自我調整和內外環境的組織化。任何對系統本身的外在干預,都有可能破壞系統的穩定性和自我調整性。因此,生物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就是通過對生物體內控制其特定性狀的基因作為外源基因按照人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過程,轉入到另一種生物體內并使之表達。所以這種非自然的人為干預和創制行為是對生物本身內在環境以及生物與生物之間構成的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的一種干預,那么這種干預本身可能貴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它會在某種程度上改變或縮短自然生成的過程,也會在原有的生態系統內創制一種全新的物種,也可能造成物種與物種之間的相互影響等,所有這些都將有可能破壞整個系統的內部運行規律,其內在的穩定性將會遭到侵襲,從而改變甚至消滅一個已有的生態系統。
從當前生物技術發展來看,已經造成的農田生系統安全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殺蟲劑的使用、產生新的農田雜草、轉基因植物自身變為雜草、產生新的病毒、產生新的農作物害蟲、對非目標生物的傷害等;對自然生態安全造成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花粉和種子的傳播、干擾侵入到新的棲息地、喪失物種的遺傳多樣性、對非目標生物的傷害、生物多樣性的喪失、營養循環和地球化學過程的改變、初級生產力的改變以及增加了土壤流失等。
2、自然環境風險:如果我們將生態系統視為超越于環境的宏觀范疇,那么現代生物技術的自然環境風險就顯得更加具體和客觀,主要包括自然資源破壞風險和環境質量降低的風險。以轉基因生物技術為例,人們將基因食物的負面性視為一種基因污染,這種基因移植工程就等于把自然界不存在的工廠化學副產品,不管有毒、無度,全部流入江河海洋,肆意污染。一些西方人士將以基因強制移植為特征的轉基因技術稱為“擾亂自然和萬物自身的運行”或“篡改上帝的作品”的行為。
現代生物技術的自然環境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不同的階段:首先是生物技術研究階段;在此進程中一切科學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結果都處在不確定狀態,其對研究對象生物的選取、實驗室的安全裝置、以及實驗制劑等各方面均存在隨意性,尤其在實驗室研究階段,實驗室的環境安全措施顯得尤為重要,從而保障實驗生物、實驗環境、實驗排污控制等方面的無害處理。其次是生物試驗階段。所謂生物試驗,就是將生物實驗的結果置放于實際環境中予以檢驗和考察,以確定其研究效果以及實際功用的活動。任何不恰當或不合理的生物試驗都將給當地的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造成破壞,需要就試驗地的選擇、試驗地生態環境的影響評價、試驗方法,以及試驗廢物等進行詳細的研究與判斷。第三是生物產業化階段。產業化發展是生物技術發展的價值終極表現,歷經研究和試驗階段的生物技術的環境安全性并不就此告一段落,相反其生物產品的產業化發展會在更為普遍和廣泛的層面上影響自然環境安全。
需要重點指出的是,生物技術的自然環境風險不僅僅停留在傳統的自然資源的物理表現形式上,生物技術發展的另外一個表現就是將人類對于自然資源的認知延伸至微觀單元載體之上,即遺傳資源。所謂遺傳資源,是指來自植物、動物、微生物或其他來源的具有實際或潛在價值的任何含有遺傳功能單位的材料,具有非常重要的經濟價值、生態價值、科學價值和美學價值。遺傳材料中所記載的遺傳信息構成遺傳資源的價值核心。生物多樣性以遺傳多樣性為核心基礎,遺傳資源的有效保護構成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必要組成部分。現代生物技術在自然資源風險的預防與控制方面既包括物理形態的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又包括微觀形態的遺傳資源的法律保護,避免生物技術的應用造成遺傳資源的破壞、流失或不當變異。
3、人類健康安全風險:轉基因技術及其他生物技術的發展與應用,為人類解決糧食、疾病、能源和環境等一系列重大問題帶來充滿希望的前景,但也可能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帶來潛在的健康安全風險。一方面,生物技術對生態系統本身可能造成的潛在危害,諸如農作物產生新的變異、產生的病毒、動植物產品成分發生重大變化等都將給人類的食品安全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尤其重要的是這新的變異或病毒的潛在危害是很難在生物技術研發階段就能夠發現或預期的,有的即使能夠得到準確預期,但能否通過現有技術條件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人類也是屬于整個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系統的任何變化和變遷都在外在生存環境上影響到人類的生存與發展;生物技術的擴大會給人類生存環境帶來多大程度的影響是很難預期的,因此人類健康安全的風險在生物技術發展的初級階段就已經顯現,并為人所擔憂。如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組為生物技術生產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國市場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國 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學家Arpad Pusztai就鄭重警告人們關注那些未被充分證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廣的轉基因食品(GMF),因為他們可能有潛在風險;美國得克薩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內部拉斯加州一塊約一英畝的田地里種植藥要用胰島素轉基因玉米,在收獲中漏掉三株轉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種植普通大豆時,結果使100萬斗大豆受到要用轉基因玉米的污染。①
4、社會秩序和倫理風險: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不僅加快了一切自然物人化的過程,也同時實現了將人予以物化,如克隆技術、器官再造技術,人體和動物之間的基因交換技術等。當代社會出現的人體器官移植、器官捐贈、買賣、代孕等現象已經將人體的一部分作為物或商品,而克隆人的設計、生產、銷售、儲藏和買賣,則將人本身(而不是人體的一部分)作為物或商品,這有可能引起新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嚴等新的倫理道德問題,嚴重的會造成新的社會倫理奉獻、經濟風險和社會動蕩。②生物技術的廣泛應用不斷地證明了人類主觀能動性和改造自然界的強大力量,但是也不得不從社會秩序、社會倫理等角度重新審視生物技術的負面影響。
所有這些安全風險都必須在技術上、制度構建上予以很好地防范,從而揚長避短,發揮更大的經濟和社會效應。
此外,隨著全球化進程的加快,各國相互間的融合程度以前所未有的趨勢展開,隨而引起的外來物種入侵問題已經成為當前生物安全的重大問題之一。據統計,目前全世界有3億以上的人在處于旅游的過程當中,每天有200萬人在越過國際邊界,每年有50億噸以上的船運貨物越過大洋和其他水道,每天大約有3000至10000個水生生物物種隨全世界船舶壓艙水在移動,并被排放到異地,這些都為世界大部分地方生物的混合創造了條件,④并同時由于物種相互間的排斥和侵襲造成觸目驚心的經濟損失。在外來物種入侵以外,我們還應當從迅猛經濟發展的激情中醒悟過來,要充分重視由于人為活動范圍的擴張而導致的物種滅絕問題。所有這些問題都是現實生物安全研究的核心對象。
(二)生物技術風險的安全立法
風險社會理論一改傳統社會理論對科技至上主義、理性至上主義以及現代性的崇尚和張揚,給繁榮的市場經濟和全球一體化認識提供了一個逆向思維模式,給我們對生物科技發展的負面性和不確定性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思維范式,為我們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強大的理論支持。其重要意義在于:(1)風險社會理論為進一步廣泛討論生態危機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風險社會的概念雖然還不太成熟,它卻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與工業發展的積極作用的傳統思想意識,培養了人們的反思和自省意識,從而,使人類進入了一個反思的時代。通過對現代性反思至少使人們意識到科學必須理性地發展。(2)風險社會理論增加了人們的風險意識,將生態危機與科技發展帶來的風險突現出來。然而,它對未來風險的描述有些夸張傾向,既不可能被計算也不可能被預知,這樣會使人們陷入一種無奈的憂慮,滋生悲觀主義情緒。雖然貝克本人宣稱他不是悲觀主義者,但他的思想仍會使一部分人在風險面前顯得焦慮不堪。為此,威爾金森專門從心理學的角度探討了風險與憂慮的關系問題,寫出《風險社會中的憂慮》一書。(3)風險社會理論在制度層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在風險社會中,舊工業社會體系已經過時,民族國家已經無力應對威脅整個人類的現代風險,這必然要求并引發社會結構深層的變化和政府制度的變革與角色的轉換。在全球風險社會里,建立全球風險防范體系,最終以承擔風險的基本單元為基礎形成全球公民社會,這是貝克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實現從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的轉型、如何實現生態民主與保持社會正義都還是擺在人類面前的難題。總之,風險社會理論的主要貢獻就是讓我們利用其關于風險、災害和社會思想的分析重建現代性理論。
現代化社會風險根源于個體化和全球化趨勢中的反身現代性,主要體現在:(1)以形式上的平等掩飾更大范圍內的不平等,以法律規定的合法形式賦予現代性的合法性特征,但無法預測并徹底解決合法性項下的公平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障;(2)個體化趨勢增加了個體的孤獨感和社會裙帶關系的不確定性,增加了個體生命、健康、安全和經濟利益的不確定性;(3)利益個體化和經濟科技全球化不能提供更為長久的穩定的利益實現機制和公平機制,不能保證人和自然的和諧共生,不能確保生物科學技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現代化的這種反身性必須在反身性的規律內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防范。從規則秩序的視角來看,現代社會的現代性標準在于通過法律規則和規范的形式將這種個體化特征確定下來,主要體現為意思自治、契約自由和所有權絕對。但隨著工業化社會的不斷推進,以個體化特征為核心的現代性呈現出明顯地反身化取向,將人類社會導入風險社會的新型社會類型。當然不能決斷現代化的反身性是否錯誤或者是否正當,但是風險社會的現代化含義和內容中必然要賦予現代化以全新的意義和內涵,即風險社會的現代化要根據其反身性的屬性對原有的個體化特征進行適當修飾和糾正,賦予其在當前社會狀態下新的歷史內涵。這種修正的過程同樣需要借助規則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實現,通過法律的指令性、規范性、預防性等功能將個體化為核心的傳統現代性過渡到集體化和社會化為核心的全新現代性,強調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和保障,通過法律的規范體系預防風險,救濟和彌補風險損失。這也是現代化的反身性所隱含的必然要義。
三、生物安全立法的社會公益探究
“今天我們生活在一個科技革命的時代,相較于物理領域的科技革命,此種革命展現出一種全新的、或許還是極不尋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無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由生物技術引發的生物安全問題是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主要風險之一,是工業化社會個體化進程發展的高級表現,在彰顯科技至上主義色彩的同時隱藏著不可預知的潛在風險。風險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一方面追求個體理性和科學技術的無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過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規范體系達到對社會秩序的調整和規制。反身性的過程就是對現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過程。生物技術高度發展是現代化進程的顯著成果,但同時生物安全的擔憂和風險又凸顯了現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據上文對現代反身性立法訴求的論述,生物技術的風險回避就必須在法制目標上通過立法徑路予以完善。
對于生物安全的立法研究不同于傳統的、構成工業社會之規范基礎的、以個體利益為內核民商事法律規范。雖然這種傳統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體系成就了工業社會快速發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屬性也給現代社會秩序構成極大的風險,所以對現代化進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須在法律制度構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確立上有別于傳統的民商事法律,而轉向對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維護。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須建立在對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謂公共利益,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國社會法學創始人羅科斯 龐德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但他對公共利益的理解帶有明顯地政治國家色彩,即將公共利益視為涉及政治組織社會的生活并以政府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而社會利益則是“即以文明社會中社會生活的名義提出的使每個人都能獲得保障的主張或要求”。傳統功利主義法學家杰里米 邊沁認為“公共利益是構成共同體眾多成員的利益的總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是一種抽象,它不過是個人利益的總和”。日本有學者將公共利益理解為“包括產業利益在內的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或指保護經濟上的弱者。”我國學者孫國華先生認為,按主體的不同,利益可分為個人利益共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又可以分為人類利益、國家利益、民族利益、階級利益、集體利益、家庭利益等等。也有人將公益性描述為“是一種利益所屬的公共性而非私人性,一種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獨享性,一種利益本位的社會性而非個人性”。
鑒于社會公益欠缺統一的理解和認識,在不同的語境和背景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其最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對公益之“公共”的內涵和外延存在很大的差別,是眾多私人之集合體還是在私人集合之外的更為廣泛意義上的利益探討?人們似乎自然而然地認為,公共利益在某種利益上講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總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來的問題,似乎又是一個無法解決的難題。當前對社會公益的不同見解主要仍可歸因于思維的視角和切入點各異,即從不同的語境和研究背景下對社會公益的認識程度會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語境下探討社會公共利益,可能更為主要地集中在對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語境下探討社會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與國家利益相關聯;在經濟法語境下研究社會公共利益可能會指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樣包含國家的利益,因為它是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邏輯基礎上建構的法律秩度體系;對于環境法來說,特別是生物安全立法,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應當走出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性利益范疇,而轉向以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為基準,人類利益關懷以及生態利益的實現和保護,所以這是更為寬泛范疇內的公益性釋解。鑒于此,生物安全的社會公益性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體性和普遍性。從公益性的利益范圍維度來考察,生物安全主體中所關注的是社會成員集體利益、人類利益以及生態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疇;(2)利益主體的廣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須跳出傳統以國家為界限的社會成員集合利益的藩籬,轉而充分關注個人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的利益,包括人類、國家以及生態系統(包括生物)等。狹隘的社會觀可能會使得我們對公共利益主體的理解囿于傳統的社會理論觀,但是正如學者在探討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否為社會關系時指出的那樣,“社會是人化的自然與自然化的人的綜合體,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從這點來看,利益主體同樣也可以從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聯延伸至人與自然的利益關系,以及對整個生態利益的關愛。而且在生態倫理學中,生態利益是一個高于人類利益的上位概念,因為我們無法將人類與生態系統完全分割開來,否則將不存在實質性的人類利益,抑或社會成員的集合利益和個體利益。
1、 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轉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現代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應用,特別是轉基因生物活體釋放到環境中以及進行跨國轉移,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潛在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1)轉基因生物的重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種的界限,進而打亂了生物進化的歷程;(2)改變了生物的多樣性和群落結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可能會遭到破壞;(3)轉基因生物回歸自然界后,會不會使種植區周圍生物受到危害,會不會影響生態系統中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4)重組微生物對某些化合物降解后所產生的中間物或最終產物,有的又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組DNA進入水體、土壤后,將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們會不會與細菌雜交,出現對人類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現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萬年;(6)轉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對人體有害蛋白或過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過蜜蜂采集進入蜂蜜中,最后再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轉基因生物的潛在風險首先突出地體現在通過對轉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轉變或修飾而對生物內部組成結構、生物特性、生物機能等諸多方面產生的根本性演變,進而影響該生物所賴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態環境,將其新產生的某種基因特性釋放到他原有的生態環境中去,構成對原生態環境的沖擊和影響,并在時間的長度上修飾和更改原有的生態系統,從而使得原有生態系統中的各自然生態要素的生存環境和能量交換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最終對人的生存健康產生重大的、不可預見的重大影響。由此可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風險的基礎上衍生和發展起來的,也就是說,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強調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風險性的充分認識基礎上展開對其公益性的影響研究和對策研究,具體探討生物安全公共影響的深度、廣度,以及針對轉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風險的防范對策、制度構建、規范設定性的研究。
從目前來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對轉基因生物的生態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型研究兩個方面。所謂生態安全性研究,是指轉基因生物對任何以生態為單位的安全所構成風險的對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現為對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為核心的風險防范研究,從而確保生態環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安全”不是一個非常狹隘的概念詮釋,而是包括人類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內的,有關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種群的安全、生態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態系統的安全。所謂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發展給人類健康所帶來的潛在威脅的對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類個體的生命健康、人類生活群體的健康安全、人類社會的健康安全,以及人類社會代際之間的平衡與安全。
2、 生物多樣性的社會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樣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也是人類生存與發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與資源。作為自然資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資源就是生物多樣性,或者簡稱為生物資源,也像任何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一樣,具有它自身的特征價值,主要體現為有限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區域性、可變性和計量的困難性。所謂有限性是指生物資源是有邊界條件的,并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不能無限地供給;所謂稀缺性是指由于人類活動的廣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資源本身的邊界條件和有限性決定的資源稀缺性;所謂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資源及其以生物多樣性為骨架和主干組成的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與用途幾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資源搭配和能量循環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謂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資源在自身發展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繁衍性、自我恢復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顯地邊界特性,因此受到資源有限性的約束,人類對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均不能超過資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謂區域性,是指生物資源和生物物種的分布帶有明顯的區域和地理位置特點,根據區域的水熱條件、氣候因素等,表現出突出的地帶性和區域性,在地理區域的共軛性與相似性的基礎上,又明顯地表現出區域分異規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顯著表征為異化現象;所謂可變性是指生物多樣性及其相應的生態系統在開放的不平衡條件下不斷地同外界交換物質與轉移能量,在不斷耗散的前提條件與進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組織的耗散結構,在相對的臨界平衡狀態或混沌狀態下不斷地推陳出新,辯證地前進,其結果可能表現為生物資源的再生、恢復、擴張、萎縮、衰減、退化或消失等;所謂計量的困難性是指生物資源的公共產品屬性、不確定性、條件參數的可變性決定了對其量化的困難性特征。
對生物多樣性的法律保護,其社會公共利益屬性重點體現在對人類社會共同體優良生存環境的保護和對生態系統保持平衡兩個方面:(1)生物多樣性是滿足人類基本需求的基礎,人類的生命維持資源、生活資源、健康資源、財富資源等均來自生態環境,其多樣性決定了人類需求的多樣性,任何多樣性的喪失最終構成對人類生存的威脅;(2)生物多樣性是維持生態系統平衡和創造優良生存環境需求的基本要素;從局部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多樣性有利于涵養水源、鞏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蝕和退化等;從全局看,它有利于維持地球表層的水循環和調節全球氣候變化,有利于維持生物與生物之間的能量循環和守恒,從而確保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性。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發展和質量保持將從根本上有利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生物多樣性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在很大程度決定了,當生物多樣性的破壞或削弱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危害時,法律的規制和救濟是非常必要的,這也從一個角度說明了生物多樣性立法供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3、 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社會共益性
相對于一個生態系統而言,外來物種入侵是由原來天然存在的區域性生態系統中并沒有某個物種存在,該物種借助于人類活動、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徑和因素越過不能逾越的空間障礙而進入新的生存環境和生態系統之中,從而給新的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響。人類歷史上發生的外來物種入侵現象主要是通過自然的傳播、人類攜帶、有意引進等多種方式進行,其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是非常深遠的,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即生態系統危害和人類健康危害,共同構成了對環境法學上“公共利益”的威脅與挑戰。
在生態系統方面,外來物種入侵給其他物種造成廣泛沖擊,入侵物種通過適應性進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競爭中奪取必要的營養和生存空間,創建了自身的競爭優勢,造成本地其他物種的減少甚至滅絕;這種競爭一般稱之為“似然競爭”(apparent competition),包括占據生態位的競爭和威脅本土物種生存;另外入侵物種還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過向外釋放一些化學物質,影響、抑制或刺激臨近植物的生長與發育,從而對生物多樣性構成極大威脅;此外,入侵物種還會在物種遺傳方面造成物種侵蝕,是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喪失,出現某些物種的瀕危和滅絕。就中國而言,我們國家遭受的外來物種入侵威脅主要體現在:(1)生物多樣性喪失;(2)破壞景觀生態的自然性與完整性;(3)競爭并占本地物種生態為,使本地物種失去生存空間;(4)危害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②
在人類健康方面,外來物種入侵在給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同時,威脅到人類的健康和安全。從生態學的視角來看,人類作為生態系統的一個物種和要素,與其他物種之間長期形成一種較為穩定的系統環境,但外來物種的入侵給其他生物物種構成危害的同時,同樣也威脅到人類物種的健康與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和遺傳多樣性的喪失直接給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環境構成極大影響;另一方面外來物種入侵也在很大成多上侵占了人類的生活領地和居住范圍,最近報道的紅蟻等外來物種已經嚴重侵害到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有的外來物種已經將原來居民的勞作產所侵占殆盡;第三,最為嚴重的是,外來物種群侵害會造成人類的疾病,使原來深藏于自然生態環境中幽秘之處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報復或侵襲人類,如“第Ⅳ級病毒”,特別是1976年在扎伊爾、蘇丹等地出現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惡劣的事例。③除此以外,由動物傳給人類的疾病種類也很多,如擬桿菌署和絲桿菌屬感染;炭疽;鼠疫、沙門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過對轉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樣性和外來物種入侵防護的公益性探討來看,其共同的目標都在于對生態系統安全、人類的生存健康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與一般的公益性探究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間增添了對生態利益、生態安全、生態正義等價值觀的考慮,豐富了公共利益的內涵,從而為生態安全立法的邏輯基礎增加了更多的理論積淀,也為其價值目標的確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尋發揮了良好的作用。
四、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給需求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類社會有兩個市場組成,一個是經濟市場,另一個是政治市場。在經濟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消費者(需求者)和廠商(供給者),在政治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選民、利益集團(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員(供給者)。在經濟市場上,人們通過貨幣選票來選擇能給他帶來最大滿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場上,人們通過民主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在社會的上層建筑中,同樣也存在著市場,以市場的秉性和模式運行。作為維護社會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當然也可以設定為像市場一樣的運行模式和理論,存在著供給和需求的變換統一。任何一種法律都依存于供求雙方的交換才得以成為法律產品,因為它也具有社會有用性和使用價值,但同時由于法律的公共屬性,決定其在市場產品屬性上有別于經濟學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現公共產品的特點。除此以外,法律市場在主體和效率方面與一般的經濟市場存在明顯的差別和特性,法律市場的供給者主要為國家,其消費需求者體現為廣大民眾,法律市場的立法產品、執法產品、司法產品的主要生產者和供給者都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因此享有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壟斷權;正是因為國家機關對法律市場的壟斷才造就了法律市場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場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變其與經濟市場在運行模式和構成要素上的統一性,即當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滿足社會穩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證廣大民眾的多數需求時,亦不能有效滿足國家機關的統治意愿和利益時,法律的需求應然而生,國家為了繼續穩固自身的統治地位和統治利益,保障社會整體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彌補法律供給之不足,通過立法等法律供給措施滿足社會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給中,法律生產要素資源的稀缺性,是制約供給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給能力的大小取決于法律生產要素的狀況和生產要素資源的配置及資源配置狀況兩個方面,其中法律技術、法律工作者素質的提高、社會物質財富的增長,都會擴大法律的供給能力。
(一)供給需求理論的法律延伸
經濟學中的供給與需求理論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市場的運作原理,通過供給與需求的力量互補和相互作用,產生均衡的價格和均衡的數量,從而達成市場均衡。市場均衡發生在供給和需求力量達到平衡的價格和數量的點上。任何市場的非均衡態都決定了供給和需求的重新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給,或減少需求。供給和需求的博弈永遠處在均衡的此消彼長過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給的非均衡決定了相應供給的增加。
在非經濟的法律市場中,同樣存在著供給需求的均衡解。當法律的供給成一定的穩定態勢時,即在現行法律規范體系較為穩定的狀態下,法律市場的均衡將主要取決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決定了法律供給和法律市場的發展狀況。但法律需求的產生主要受以下幾個方面的制約和約束。
第一、 法律市場均衡與法律需求。所謂的法律市場,實際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場要素和運行規律所擬制出來的以法律作為交易客體和核心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法律市場的基本構成及其變換趨勢同樣依賴于市場主體雙方的博弈,以及由此產生的價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給者之間因法律的供給和需求所產生的類市場環境。按照市場運行規律來看,相對穩定的市場在供給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場的均衡態就要求市場主體雙方在供給和需求上的相對均衡,任何一方發生變化,都會形成供給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從而引發市場波動,通過供給增加或需求削減的方式再次達到均衡。就法律市場而言,國家或政府作為法律供給方,應當及時對市場的法律需求狀態作出評估和回應,從而滿足法律市場的要求,達到法律供給需求狀態的均衡。法律的市場供給主要取決于法律制度約束、法律價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質技術等要素的影響,也就是說在現行憲法的規范范圍內,根據當前市場的守法成本和違法成本的差別比較,以及立法、執法和司法技術等相關因素,決定是否在現行法律體系范圍內增加或修訂法律,從而更大程度地滿足法律市場的需求。其中法律的價格因素客觀地體現為擬供給法律的效用范圍,如果其效用范圍廣,需求者的權益內容和范圍會基于該法律的供給得到更大程度的確認或保護,從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圍大于違法的潛在收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供給就成為必要。
第二、法律市場主體的支付能力與法律需求。所謂需求,主要有兩個方面構成,一是需求主體對某種客體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該主體具有購買產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產生同樣具有一般需求的內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體現為市場主體對國家機關法律活動的支付能力,執法、司法機關對立法活動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場主體的支付能力強弱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法律市場主體對自身權益、集體權益的認知程度,認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決定了相應法律供給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說,法律市場主體,特別是法律需求者對自身和集體權益保護的認識程度愈深,其相應的法律意識愈強,對能夠更大范圍內保障其權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給市場應運而生,從而相應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措施成為法律市場的必然。
第三、法律價值與法律需求。
人們對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價值(秩序、自由、正義、效率),而法律的供給,僅僅是確立并實現法律的價值的過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給法律的價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過提供法律,通過提供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來間接滿足人們的終極需求。法律的這種工具屬性,表明了國家機關僅能供給中間產品——法律,而不能供給最終產品——正義、效率等法律的價值和社會目標。在供給和需求之間探究立法的價值,就在于通過法律供給能否在法律的運作過程中實現對法律需求的滿足,確認、維護或保障應當保障的權益,防范或者遏制權益侵害、受損風險的產生。也就是說,立法的供給必須能夠明確確定擬供給法律的價值目標和立法宗旨,從價值目標上可以歸順法律供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四、法律市場利益與法律需求。市場運作的機理在于交易雙方或供給雙方的利益交換或互補,法律需求的產生必然歸因于某種潛在利益的驅動,期望通過法律供給達到確認、維護和保障權益的目標。鑒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其供給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滿足大多數人的需求和意愿。當某一種利益目標變成大多數人的利益指向,相應保護改種權益的法律規范的需求就應運而生,這種法律需求會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場均衡,從而引發了法律市場的非均衡態,非均衡態向均衡態的發展就依靠保障該群體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給與以相對應,從而最終實現立法。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供求邏輯
法律需求屬于制度需求的范疇,是一種將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設計,雖然其供求邏輯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下可以被解釋為一種供給和需求的邏輯發展體系,但不可否認的是它不僅是一種非市場需求,而且是一種非物質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體對某種“潛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種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無法實現和獲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發于主體對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從當前的法律結構體系和制度體系來看,該種利益期盼是無法予以滿足的。
上述的制度經濟學的立法闡釋,至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說明生物安全立法的立法邏輯:
(1) 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廣泛。一般來說,法律需求的主體就是法律需要保護的利益主體,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場主體,也可能是國家政府,也可能是社會公眾。生物技術的發展所產生的轉基因安全風險、生物多樣喪失風險以及外來物種入侵風險等統一構成了生物安全立法的風險體系和利益保護對象。在上述風險和利益保護的釋解當中,基于對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類世代延續的利益視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主要體現為一般公眾;基于對整體社會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視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又將體現為國家及其政府;基于對生態系統安全利益訴求的視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體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體觀念,轉而確認并保護動植物,乃至生態系統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 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潛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潛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實現的規范體系中得以體現,其潛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現實法律制度所建構的利益體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為“潛在利益”的存在,構成了法律制度體系發展的牽動力,形成一個相對穩定,但又不斷地在“需求-供給”中發展的運動模式。
從生物安全本身來看,安全的主體范圍非常明確,一切可以歸屬為生物學中的生物范疇的主體都應當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體現,并由特定的“潛在利益”與之相對應。根據生物安全法律主體的廣泛性,需要通過法律保護的“潛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眾的生命健康利益,國家政府的安全與穩定利益,一切生物體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間均衡利益,以及生態系統本身的安全利益。
(3) 現實法律制度安排和規范體系尚無法滿足上述“潛在利益”。建立在傳統法律理論體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難對生物安全利益提供應有的風險防范機制和保護機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所帶來的風險只是在20世紀末期才真正被人們發現和認識,科技的兩面性和吊詭性只有在科學技術知識較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廣大公眾所知曉。科技發展所隱含的生物安全問題、生命健康問題、生態倫理問題等作為一種潛在的或現實的社會問題時,其重要性和緊迫性才真正上升為多數人的社會風險意識。風險是一個與利益相比對的概念,它意味著主體的某類利益正在或將要被侵蝕或剝奪,當一種風險演化為一種群體性、社會性的風險意識時,相關的風險防范措施必須在整體上予以采納或建構。法律作為一種規則和規范體系,預設人們的行為模式和行為結果,從而在制度層面上提供了一個可知悉、可預見、可防范、可制裁的規范模式,從而加快了主體的立法訴求,也推動了權力機關的立法供給。其次,現有的法律制度設計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對人類自身利益的確認和保護之上,法律主體的范圍也很難突破對自然人或法律擬制主體的傳統認知,相應地法律的利益主體和權利主體也很難突破傳統之囿。然而,就生態系統而言,彰顯人類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現代化正是成就當前生物乃至生態系統風險的主要因素,現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證了至高無上的人類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視性,也從風險的角度提出了將人類利益與生物利益、生態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規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規范體系和法律制度建設來看,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譜系(包括人類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態利益)仍然任重道遠。
五、立法必要性下的制度安排
一、我國作物種種質資源概述
作物種種質資源對我們的農業健康持續發展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它是一種寶貴的地球公共資源。合理有效的保護、開發、利用作物種種質資源有利于更好的維護生物多樣性,對提供安全的優良作物做出重要貢獻。合作在保護和利用作物種種質資源上顯得尤為重要。作物種質資源與人類的生活息息相關,關系到我們的衣、食等各個方面。優質的作物種質能夠為人類提供食品和藥物的原材料,同時還為當今社會日益發展的生物科學源源不斷的基因。保護、研究、利用作物種種質資源是國家農業發展的必要保證,也是提高國際地位有力競爭的籌碼。作物種種質資源有著豐富的遺傳多樣性,值得我們開發利用,更好的造福人類。當前作物種種質資源已經成為國際上熱門的關注點,成為體現一個國家實力的象征。隨著信息時代的來臨,作物種種質資源數據庫的建立已經成為一種必要選擇。它是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性資源。它對國家農業持續性健康發展,加強農業基礎、提高r業、增強農業科技的發展具有全局性持久性的重要意義。作物種種質資源實際上就是物種基因資源,私營部門、公共部門和非盈利部門以及整個社會共同合作都有利于作物育種事業的發展。當前我國作物種質資源豐富,通過建立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體系,為作物種種質資源可持續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通過建立保護庫、保護點,以及完善相關立法,構建了良好的物種種質資源系統和相應的法律保護體系,是我國管理利用作物種種質資源的基礎。
二、我國當前在作物種種質資源保護利用上存在的問題
(一)作物種種質資源缺乏一定的分享體系,使得作物種種質資源信息得不到有效的共享,科研進展緩慢。保護者不能夠及時的分享信息,使用者用于科研發展也進展緩慢,嚴重的阻礙了作物種種質資源的充分開發和利用。
(二)作物種種質資源的商業價值難以快速實現。由于公益性的研究落實不到位,無法使作物種種質資源的價值得以體現,這使作物種種質資源利用存在缺陷。
(三)對作物種種質資源缺乏深入細致的研究,使得我國在作物種種質資源上一些成果進展緩慢。研究不系統不全面,導致能夠用于科研項目的信息也尤為有限,難以提供針對性的實質有效的信息資源。
(四)我國作物種種質資源十分豐富,但是因為作物種種質資源研究起步較晚,在作物種種質資源的開發利用、研究保護、創新發展上采用的模式都較為陳舊,缺乏新思維,導致我國與世界上有關方面的發達國家還有一定的差距。很多物種在沒有充分保護,用于研究的時候就已經絕種了,這也成為作物種種質資源研究上的一大遺憾。
三、合作對于作物種種質資源保護利用的重要性
合作就是“多方共同從事一項事業,來達到共贏的目的。保護作物種種質資源需要多方的合作,這樣才能達到高效利用、合理開發、創新發展的目的。我國在合作保護利用作物種種質資源方面可以借鑒的新思路:
(一)憑借合作關系促進作物種種質資源在世界范圍內共享利用。通過建立完善的作物種質資源信息平臺。各方共同利用信息、交換信息。前期考察,收集保存作物種種質資源的相關信息,由專業的人員進行評估,后期的錄入,共享以及保護信息。都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使作物種種質資源得到多方充分利用。建立一個有效的平臺機制,在明確權益關系的前提下進行作物種種質資源的共享交流,錄入者和使用者都能夠共享信息用于研究。共享平臺的日益完善和權益分享的明確,能夠在公平利用的大框架下各方公平使用平臺上的信息。合法有效的共享信息,避免資源浪費。比如世界范圍內建立的一些特定作物的協作機構及其信息網絡。各國之間能夠對特定作物的信息交互使用,用于各自的開發和保護。這些科學信息的有效利用,在提高農作物產量、改良農作物品種、新興農作物推廣上都有很大的幫助。比如小麥、玉米。通過全球范圍內作物種遺傳資源的共享,人類已經在提高物種抗性,培育良株方面取得了重要進展。共同的遺傳資源,共同的作物種成果,更高的產量,有效的解決饑餓問題、貧困問題,更好的造福人類。
(二)跨組織跨部門的協作也利于作物種種質資源的利用和保護。作物的培育、開發、保護并不是單一部門的職能,而是需要全社會不同職能部門的通力協作。私營企業的主要目的是盈利,可以研究能夠帶來更多經濟效益的物種。而專業的公共部門則善于研究特定作物的生長環境、生長條件,以此來開發出良株,最終用于更大范圍內的生產,最終產生效益。種子公司開創多樣化的作物產品市場,非盈利的育種部門則來進行作物育種。這中間國家出臺相關政策來保障育種工作的順利進行。這是一個不同部門不同職能通力合作的過程。這樣各自都能在擅長的領域發揮最大的作用。
(三)設置專利,保護信息資源,使物種種質資源信息流通更加廣泛。增加知識產權保護,加強私人投資,有利于作物種種質資源在世界范圍內的流通運用。人們可以利用有專利的作物種種質資源進行雜交,培育出更加優質的作物用于生產生活。這樣沒有降低門檻的運用受專利保護的作物種種質資源有助于推廣物種,保護生物多樣性、遺傳多樣性。
四、結束語
通過對作物種種質資源的保護利用進行了淺要的分析,我們能夠明確作物種種質資源保護、利用的必要性,認識到當前作物種種質資源利用保護存在的不足與問題,而合作能夠有效解決作物種種質資源的保護利用所遇到的難題。正所謂一加一大于二,通力合作不僅可以滿足各方的需求,最終還能達到對作物種種質資源的高效利用,造福人類。因此,我們要意識到合作的重要性、必要性。這樣才能實現對作物種種質資源的保護及高效利用,為生物多樣性、遺傳多樣性做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