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3-18 14:50:28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律師在法治社會建設的作用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2.廣泛開展憲法宣傳,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在全社會開展憲法教育,創新開展國家憲法日活動。結合__實際,把憲法條文演化為趣味漫畫,創全國之先推出原創《憲法》宣傳漫畫圖冊。配合區人大制定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憲法宣誓實施辦法。實現凡經區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3.深入開展“法律四進”,提升公民法治素養。推動領導干部帶頭學法、模范守法。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工)委中心組學習內容,創新領導干部學法形式,使各級領導干部成為尊崇法律、運用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權威的模范。推行處、科兩級領導干部任職法律考試。根據市的相關規劃和部署,啟動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的有關工作。通過“學法送餐券”、法律知識競猜、“送法進企業”等多形式開展企業員工法治教育。堅持鞏固“學法大家議”、中小學“學科滲透普法”、“法治大道”等普法創新工作成果。
4.查漏補缺,做好“六五”普法考核驗收工作。加強督促檢查力度,認真總結工作成績和經驗,查找我區普法工作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環節,及時落實整改;發現和推廣先進典型,做好迎接檢查驗收的各項準備。同時,認真做好“六五”普法期間工作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5.加強法治文化建設。運用現代傳媒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利用互聯網、“__普法人”微博開展法治教育,加大法治公益廣告投放力度。繼續開發普法產品,推進法治宣傳固定陣地建設。
6.進一步健全一流法治城區創建工作協調聯絡機制。充分發揮區依法治區辦的協調作用,統籌推進我區建設一流法治城區和提升法治能力改革兩項工作,最大限度地調動各責任單位工作力量;定期組織召開工作例會,暢通工作渠道,加強與各責任單位間的溝通聯系,整合工作資源,強化工作落實。
7.建立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強化法治導向。會同區法制辦修改完善區法治政府建設(普法)考評指標。與區法制辦聯合《關于開展__年度法治政府建設考評工作的通知》。對各被考評單位進行工作督導和考評。
8.加強督促檢查,狠抓方案落實。做好整體推進和督促檢查工作,確保《__區創建一流法治城區工作方案》和《__區“提升法治能力”改革實施方案》貫徹落實到位,及時匯總上報推進實施情況。
9.加強各級人民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根據《__市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規定》,制定出臺《__區人民調解經費使用辦法》,規范經費監督管理。推進各調解室做到“四統一”,即制度統一、規范統一、文書制作統一、服裝(標識)統一。進一步加強推廣人民調解“福田模式”各項制度建設,梳理社會調解組織管理、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制度和量化考核指標體系,完善人民調解室工作制度和規程,形成整體性、系統性工作規范。建立專門的評估制度,對政府購買服務中標律師事務所和人民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工作表現、調解質量等進行定期考核,確保值班期間在崗在位,獎優罰劣。
10.加強司法確認工作。與法院等部門密切配合,積極支持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做好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工作,賦予協議法律效力,促進當事各方自覺履行協議。
11.積極探索我區物業行業人民調解新路徑。著力打造1-2個有亮點、有特色的物業小區人民調解組織作為__示范點。探索人民調解進入其他行業協
會以及信貸、知識產權等矛盾糾紛高發領域的可行性。初步嘗試在我區商圈人流密集地段設立派駐調解室,如在南湖人民南等商業地區開展人民調解工作。12.加強宣傳,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知曉率。進一步擴大對派駐調解室的地點位置、功能作用和人民調解便捷、高效、免費等優勢特點的宣傳力度,提高群眾知曉率。各調解室要加強標識,凸顯第三方派駐性質,讓矛盾雙方當事人清楚知曉專業調解室是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派出的中立調解機構,而不是隸屬于公安、醫院、行業協會等派駐單位,彰顯調解公信力。制作一本關于人民調解工作的宣傳小冊。
13.加強矯正安幫組織領導,強化部門溝通協調。認真總結矯正安幫工作經驗,進一步加強與矯正安幫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的溝通協調。在各職能部門之間形成良好的協作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14.加強矯正安幫隊伍建設,提高業務培訓質量。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公正執法、廉潔執法教育。擴大社會力量參與程度,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招募志愿者等形式,引進專業人員參與社區矯正人員教育。結合實際開展1-2期社區矯正檔案建設專題培訓。
15.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加強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教育。積極開展社區矯正工作宣傳活動,規范社區矯正人員入矯儀式。組織引導社區矯正人員參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識、時事政策教育活動及社區服務活動,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確保社區矯正人員每月參加教育學習和社區服務不少于8小時。加強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權益保護,堅持分別矯正,嚴格落實司法保護。加大心理幫扶力度,組織司法社工定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16.加強矯正安幫定位系統建設,推進信息平臺建設。根據市局要求,明年將逐步恢復運用GPS定位系統對重點社區矯正人員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切實掌握其行蹤動態,防止社矯人員維穩風險的發生。同時不斷完善社區矯正內外網絡系統,合理運用司法部、省廳各類社區矯正工作相關的平臺資源,安排專人負責系統操作維護,確保社區矯正信息平臺高效運作、安全穩定。
17.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培養公職律師隊伍。配合區法制辦做好法律顧問工作。對全區通過國家司法考試(或律師資格考試)的公職人員進行摸底,統計符合公職律師申請條件的人員信息。對有意申請執業的,積極協助其辦理執業申請。
18.推進社區法律顧問工作,滿足基層群眾法律需求。推進“一社區一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律師事務所與社區雙向選擇,實現律師擔任社區法律顧問全覆蓋。社區法律顧問為社區治理提供法律意見,為群眾提供法律咨詢,開展法制宣傳和參與人民調解,維護基層和諧穩定。
19.鞏固“兩結合”管理模式,加強律師監管工作。加強律師管理工作調研,制定律師事務所走訪計劃,對區屬律師事務所尤其是近年來投訴較多的所進行走訪。以青年律師委員增補為契機,推動區律師工作委員會工作,培養律師后備人才。組織律師深入學習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引領廣大律師為建設法治__貢獻力量。加強對律所聯合辦公平臺的指導,借助平臺優勢,開展黨建活動、區屬所小型研討會,專業講座等,鼓勵有條件的中小所、個人所、新設所加入該平臺。
20.深入開展律師志愿服務活動。加強對__區律師公益聯合會的指導,完善__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項目,開啟推動失獨家庭救助立法調研等公益項目,爭取獲得入駐__區社會組織孵化基地資格。在__社區家園網開設“律師說法”欄目,由__區律師公益聯合會組織律師會員免費解答群眾的法律咨詢。
21.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充分落實并適當放寬法律援助困難標準、事項范圍等有關規定,探索輔法律援助,降低法律援助服務門檻。加強法律援助宣傳,提高法律援助知曉率,舉辦不少于6次法律援助流動工作站宣傳活動。
22.繼續打造法律援助便民品牌。長期開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活動,全面推行《__區法律援助十項便民服務措施》。創新服務方式,借助在線申請渠道優化辦理流程,簡化法律援助申請程序。深入推行定向指派律師和當事人自主選擇律師相結合的“點援制”。加強法律援助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完善法律援助協調工作機制。
23.加強公證行業服務。以強化業務素質為第一要務,保證公證質量。通過案件評查等活動,定期開展公證質量檢查,及時糾正公證業務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高辦證水平,提升公證公信力。以盤活公證資源、滿足社會需求為目標,充分發揮職能,進一步規范公證執業行為。以做好重點工作為工作核心,打造精品公證。
24.加強黨風廉政和機關作風建設。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作為常態化的工作堅持下去,鞏固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保持整治“”的高壓態勢。嚴肅工作紀律,狠抓上下班和請銷假制度。加強績效管理,做好績效評估工作。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規范行政經費使用,提高行政經費使用效率,確保當年行政經費開支同__年度持平或略低。
(一)加強法治城區建設。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引導群眾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類社會矛盾,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努力提高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進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繼續落實區2013-2015年三年法治城區建設重點工作,聚焦非法宗教活動、食品安全、違法建設、民辦小學(幼兒園)等重點領域,提升解決疑難復雜問題的能力和水平,為全面實現區“十二五”期間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項目標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加強法治文化建設。一是按照《關于加強自治區法治文化建設的通知》要求,充分利用現有宣傳資源和陣地,通過修建、改建或增加法治元素等多種方法,將法制宣傳融入文化建設,讓廣大居民在耳濡目染中受到法治文化的熏陶,使法治理念在潛移默化中內化為人們的思維和行為方式。在顯著位置建立或者長期租賃一個電子顯示屏,形成固定的法制宣傳陣地;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應用,開通普法微信公眾平臺,及時有效地傳播法律知識,豐富溝通交流方式,提高普法實效;在友誼路街心公園(市委黨校東門前)建立法制宣傳教育基地,營造全民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二是積極組織開展法治文化活動。廣泛開展法律知識競賽、學法用法演講、法治文藝演出、法治書畫展覽等法治文化活動;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形式融法治教育于民俗文化、“社區文藝展演”、“文化油城歡樂你我”、文化藝術節等活動之中,不斷擴大法治文化的影響力。
(三)強化監督考核。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以此為契機,我們將繼續加強學習宣傳貫徹《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各單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責任,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積極面向社會開展本部門本單位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認真落實“一抓雙掛”制度,開展好“法治合格單位”創建工作,不斷推進法治城區建設。
二、大力加強人民調解基層基礎工作,發揮人民調解在社會矛盾糾紛化解體系中的基礎性作用
(一)全面推進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工作。將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作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的重要舉措,作為深入實施《人民調解法》的重要抓手。以點帶面,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推進全區調委會規范化建設工作進程,2015年,全區的社區(村)人民調解委員會規范化率達到95%。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工作原則,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專項活動,采取普遍排查、重點排查與專項排查等方式,依法處理社會熱點難點糾紛,積極有效的處置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的矛盾糾紛,提高糾紛排查率、調解成功率、協議履行率和人民群眾滿意度,切實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糾紛。
(二)不斷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力。深化“調解也是執法、調解也是辦案”的意識,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嚴格按照《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調解法》等法律法規,依照法定程序和步驟選舉產生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規范化水平。按照司法部《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培訓工作的意見》要求,統一規劃、分級實施,對新上任的調解人員進行全面、系統的崗前培訓,使新任調解人員盡快適應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的要求。嚴格實行人民調解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未經調解資格考試合格,不得授予調解資格,不得從事調解活動。進一步擴大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強化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社會公信力。
三、大力加強特殊人群管理,創新工作方法,提高教育監管改造質量
(一)規范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評估。加強公檢法等相關部門的聯系會議制度,暢通審前社會調查評估溝通渠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等部門委托的《社區矯正審前社會調查》,全面調查擬適用社區矯正的被告人、服刑人員,嚴格評估其犯罪背景、家庭情況、社會關系、性格特征及再犯罪可能性,提升審前社會調查評估率,為法院裁判提供專業性參考,增強社區矯正刑罰執行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運用科學方法因人施矯。開展心理矯治是對社區服刑人員實行分類管理、分階段教育的基礎,是突破社區矯正工作瓶頸的有力舉措。實行思想道德教育與心理健康教育相結合,建立起從接收到解矯全階段的心理矯治。以司法所取得心理咨詢師資格的社工為基礎,開展日常心理健康教育;以區心理健康咨詢中心為業務指導,對有心理危機的社區服刑人員及時進行干預;以烏蘇監獄為依托,提供專業的心理測評、心理咨詢和心理治療,加強心理矯治的準確性、科學性,充分發揮心理矯治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特殊功能作用,有效地提高社區服刑人員改造質量。
從法治的視角解讀,小康社會就是崇尚法治、鼓勵法律消費、法律服務比較發達的法治社會。“法治”應當是小康社會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的文明特質。小康社會不止是處于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經濟進行時”,同時也處于前所未有的“法治進行時”——從一定意義上講,小康社會的一大鮮明特點就是這個社會的經濟、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以及上至政府機關下至黎民百姓,都不再對法治持一種疏離甚至排斥的或傲慢或偏見的態度而是與法治全方位地親密接觸。
享受法律、消費法律是小康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是由政府為廣大納稅人提供的一種特殊的“公共產品”,現代意義上的法律應當是服務于作為納稅人的廣大公民的,是作為納稅人的公民的公共消費品,“享受法律、消費法律”應當是現代公民崇尚的法治新理念,同時也是小康社會的“法治化生存”的新模式。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要重視培養公民的“法律消費”意識,變被動的消極的守法意識為主動的積極的用法意識,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權益;要強化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為法律消費群體高質量高效率地提供服務的“服務”意識,以及維護公民這一法律消費群體權益的“維權”意識,樹立立法的質量至上和司法的“公正與效率”兼容的觀念,遏制形形的立法腐敗和司法腐敗現象;要大力發展以律師為主體的法律服務業,充分彰顯律師在促進法律消費運動方面的中介作用。在成熟的法治社會,律師既是提供法律服務不可缺席的主角,同時也是幫助公民享受法律服務的重要“中介”。從某種意義上講,律師業的發達程度往往與全社會法律消費水平成正比,律師服務業愈發達,則表明社會對法律服務的個人或集團購買力愈高,公民及法人的法律消費水平愈高。此外,與強化公民法律消費意識同等重要的是,應當切實提高公民尤其是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消費水平及法律服務購買力,并盡可能降低公眾法律消費的成本(如訴訟成本)。一言以蔽之,享受法律,就是享受以“良法”為標準的良好的立法服務,享受以“公正和效率”為理念的司法服務,享受以“為委托人合法權益而斗爭”為主旨的律師服務……讓曾經令人敬而遠之的法律成為大眾自由享用的“公共產品”,由法治建構的社會文明秩序成為公眾享受的“制度環境”,這就是小康社會鮮明的法治隱喻。
據媒體報道,天津市寧河縣農村最近興起了一股“法律消費”熱,許多農民在涉及土地、房產、借款等重大事項時,都自愿到公證部門辦理公證。實踐證明,公證可以有效地避免某些糾紛的發生,可以降低潛在的訴訟風險。我認為天津寧河農村的這一新鮮事,不僅是當代農民守法意識和法制觀念增強的表現,同時更是中國農民“法律消費”意識開始萌發的可喜體現。
建設小康社會與建構法治文明協調發展,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由之路。法治文明是一個關涉立法、執法、司法、普法、法律服務等多方面的系統工程,立法和司法這兩個重要環節,堪稱放飛法治文明的“兩翼”和驅動法治文明的“兩輪”。具體而言,立法工作要“更上一層樓”,實現“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既定目標,實現國家經濟、政治、文化生活的法治化,使國家的各項工作和社會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另外,要重視提高立法的質量,擴大公眾對立法事務的參與程度,從制度上保證法律這一公共消費品的良好質量。要適時推進“立法公開”、“立法回避”等立法改革,通過制度創新遏制部門或地方利益保護主義等立法腐敗現象。中國已經從追求立法數量和規模的立法趕超型的“前立法時代”逐步進入重視立法的質量和效益的“后立法時代”,在“后立法時代”立法將走出片面追求立法的數量和規模的傳統誤區,由數量規模型立法向質量效益型立法轉變,由政府推進型立法向市場主導型立法變遷,由閉門造車型立法向開放借鑒型立法過渡,在良法的天平上重估立法的質量和效益,重視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注重充分借鑒國外立法經驗的法律移植,將成為“后立法時代”的立法特色。
在律師行業發達的國家,對律師的管理、律師職業倫理等規范的制定和實施一般屬于律師自治的范疇。一個律師是否違反職業倫理以及應當受到何種懲戒應當從律師行業本身的特殊性出發,從專業的角度去判斷,才能對律師執業行為進行客觀合理的判斷,從而最大限度地規范律師執業行為。
一、律師的法律人角色界定
關于律師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條是有明確規定的,這里不作贅述。法律秩序的理性構建,法治理念的踐行與落實,立法機關旨在維護的公民權益的實現等問題的解決,需要一類人的運作,法律人的運作。律師就是這樣的法律人典型。什么是法律人,律師又怎么是法律人典型,借鑒孫笑俠教授的理解就是,“推動者法治進展、形成了共同體、有著明確分工、職業化程度較高、職業素養很強、遵從著獨特的思維方式與操守職業倫理的人,具體到法學上就是法律人。”根據相關法律,通過擔任法律顧問、接受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委托參加訴訟、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辯護等法律業務,律師群體以其獨特的非公權介入身份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提供最直接第一線的專業服務,相對于公檢法機關而言,他們才是能給需要法律救濟的人予以最貼切援助的,這對于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公平正義、安定有序的實現,對于從下至上建設全體公民對于法律秩序的信仰,具有最看得見影響的中堅力量。
二、可借鑒的國外有關法律規定
律師行業較為發達的國家對于律師的管理一般采取律師協會自治的方式。查詢國外對律師職業倫理進行規范的法律或者相關規定,未找到授權政府對律師進行管理的規定。在美國,律師的執業屬于律師群體的自治或自律,政府一般不加干預,國會對此沒有做出專門的立法,而由各個州的律師協會對法律職業進行規制。 美國影響力最大的兩個規制法律執業活動的成文規則是《職業行為規則范本》和《法律重述: 律師職業倫理(第三版) 》(2000 年版)。這兩套成文規則本身并不具有“法”的地位,但在相關判例中被法院廣為遵從,并構成美國“律師職業倫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英美法系普遍通過立法賦予律師“法律職業特權”,律師的客戶(當事人)進而包括律師有權拒絕向任何第三人(包括法庭、裁判庭、監管機構以及執法機構如警察等)披露某些特定信息。 “法律職業特權”是一項絕對的權利,一旦確立不能被,除非是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對律師而言,既是一項對委托人的保密義務,也是一項足以對抗法院詢問“特權”信息的權利。大陸法系在確認當事人及其律師的保密信息享有對抗任何第三人(包括法院)的特權方面相對保守,但依然有相關規定。如《日本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律師、醫師、宗教人員等因履行職務而獲悉應當保密信息的,可以拒絕就該信息向法庭作證。
三、明確執行理念、公正執法程序
執行理念對于程序執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律師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提升行政執法理念的公正性,首先,強化公權救助有限性意識,這是對債權人不了解的部分予以保護的有效措施之一,但是公權求助畢竟十分有限,每一個執法程序都要求明確、公正,只有這樣才能夠達到社會的共識;其次,就是提升債權人的風險意識,律師應該時刻的提醒自己的當事人已經存在的風險和可能發生的風險,不要企圖逾越法律,否則一旦出現問題后果就都由當事人自己承擔,當行為完成之后,律師會得到相應的報酬,當然數額也要合理,否則就會對社會公平造成影響;再次,強化追求執行程序獨立正義價值意識,這是一種嚴格按照程序進行的行為,律師在這一過程中要明確自身的職責,認真嚴格的走好每一步司法程序,只有結果被認同后才能夠結束。最后,就是律師要強化對自身權力本位的認識,因為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夠按照自治程序的要求進行操作,執行當事人應重視并充分運用執行法賦予的各項權利,律師活動應及時、適時地代行主張權利。
四、律師參政利于政治建設法治化
律師參政議政,在美國是一種常態,在中國至今仍顯得遙不可及,但是法治進程的每一次向前推進,不在于法院、檢察院、立法機關如何地公正司法、立法,也不在于現有法律是多么的適應時代的發展,更多的是在于那些律師法律人的推動。
良好的社會秩序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的維護,對于制度形成的路徑選擇也歷來存有積極主動的建構論理性主義和消極被動的進化論理性主義之分歧。建構論是哲學上的可知論在法治道路的具體化,在它看來,世界本真的實在外加人類理性可無限開掘的可能性,使得人生來就具有智識方面的以及道德方面的稟賦,以使人依據審慎思考用以構建文明;而進化論認為人對這個世界的認識是有瑕疵的和有缺陷的,不可能理所當然地改造客觀世界。筆者認為律師的執業就是這種外在行為,與收入相對固定的法官檢察官比較,律師似乎遵從著按勞分配的規則,業內競爭使得律師比同為法律人的法官檢察官釋放出更多的法制構建能量。即便如此,一個能在法治建設中積極作為的律師卻不能把這份兢兢業業同樣應用在政治建設中,這個政治建設本身至少從法治精神的角度看去存有問題,律師本應當把自己的專業知識從補救性的法律層次進展到源頭性的政策層次之中,讓我們的政治建設充斥更多的法治因素。
總之,法律問題及律師的作用進行了探究,最后要強調的就是律師的自我維權意識,在執行程序的過程中不僅要盡可能的避免出現糾紛,更要依法維護律師的權,只有這樣才能夠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以及我國市場經濟的繁榮發展。
關于法律文化的定義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沒有定論。就目前而言,法律文化不應該做特別狹義的定義,而應當有一個相對廣義的或者說是多元的定義。 法院作為專業性審判機關,承擔著實現司法終局性的職責。在法律文化定義莫衷一是的背景下,建設什么樣的法院法律文化才能有利于法治國家的實現是必須面對的問題。
1 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現狀
法院承擔審判職能,獨立行使審判權,是我國法治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當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設存在許多認識上的誤區,直接或間接地弱化司法的終局性,消解法院在定紛止爭和實現社會公平中的作用。重樹法院威信,滿足群眾對司法的需求應從法院法律文化建設入手,著重分析當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設中的認識誤區。
(一)形式主義,把法律文化建設簡單化為單純的制度外化。將法院法院法律文化作為一項"不得不"的任務或者速成的政績來做,如同重慶打黑時期的警察沙龍一般,印標語、做橫幅、穿正裝,這些固然能夠迅速給人耳目一新的感覺,可是這些表象是不能肩負起法律文化在法治社會建設過程中所應具有的作用,而且架空了法律文化的內涵,使得法律文化流于形式,并失去文化所應具有的穩定性。
(二)角色錯位,混淆司法與執法的邊界。為了追求結案率或配合當地"平安年"之類的行政目標,法院片面強調調解、強制調解或者人為地提高法院立案的門檻,置法院的初衷是為了解決糾紛、維護社會正義于腦后,將自身角色定位為追求行政目標的工具,使得需要通過法院解決的問題積壓,法院和法律在社會中的公信力受損,法律信仰的逐漸失去社會根基。
(三)審判中過分強化"民意"。網絡和新聞媒體深刻影響著現代人的生活,同時對法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某些案件經過輿論的關注,使得法院如履薄冰,一邊是司法的獨立與公正,一邊是所謂的"民意",為迎合社會,不得不將社會效果作為與法律、事實并列考量的因素,忽視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本身就已包含了良好且理性的社會效果的事實,所以"社會效果"不可避免地淪為詰難法院的重要陣地,任何人都可以借助此陣地對其圍攻,影響、甚至綁架法院審判。
(四)法院壁壘化。由于種種原因,訴諸法院的問題得不到解決或者得到不公正的解決,致使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緊張甚至發生沖突,如湖南永州零陵的槍擊法官事件。法院和法官為了保護自身安全設置種種保衛措施,一層層的安檢、審查,似乎是要將人民拒于千里之外,使得通過法院解決問題更顯的遙不可及,法院被束之高閣,僅供瞻仰。
2 追問上述現象背后的原因
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產生;一切問題,由文化問題解決 。上述問題的解決必然要回歸到法律文化本身,需要對法律文化做全面、深刻的理解。
(一)混淆概念,將法院文化等同于法院法律文化。法院文化是一個外延很廣泛的概念,包括審判活動、法院辦公場所和法庭設施,甚至法院工作人員的計劃生育也可以裝入"法院文化"的籃子。法院法律文化是以法院作為平臺,不僅"生產"先進的、符合民主、法治要求的法律文化,而且通過審判、普法等司法活動向社會"輸出"法治理念,維護法律尊嚴,樹立司法權威。法院文化的提出是作為政策的回應,法院的主體性并未得到充分的體現,法院法律文化立足于法院本身,以法律文化建設為歸宿,進一步強化法院的司法職能、明確法院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角色。
(二)法院審判職能弱化。法院的職能是審判,法院作用于社會的主要媒介也是審判,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應該圍繞著審判展開,將法律文化建設的最新成果通過審判作用于社會。"角色錯位"根源于對法院職能認識錯誤,社會穩定是法院以法為據、通過審判達至的結果,審判是對問題的解決而不是對問題的回避。反觀"和稀泥"式的調解與人為提高立案門檻的行為,采取的是回避問題的態度,在回避中,法院的職能和其他機關的職能趨同,法院的角色越來越模糊。
(三)審判過程中過多引入法律與事實之外的因素。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并非是現代才興起的產物,不論是古希臘羅馬時期的法學家們,還是西方人文主義者、自然法學家和啟蒙思想家,都致力于法律至上的法律文化建設,借以培養公眾對法律的崇高情感,重視法律權威。 在一次次的法律與輿論的較量中,輿論始終處于優勢,并不是因為法院的審判本身經不起大眾和時間的檢驗,而是輿論在有意無意地引導者大眾,并且是在引導現代法治理念本就不夠成熟的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大眾。經過輿論的發酵,使法院在鄧玉嬌案、許霆案、藥家鑫案中處于尷尬的境地,洶涌的"民意"成為了社會衡量法院裁判公正與否的標尺,而法院也越來越重視所謂的社會效果而漸漸地主動迎合"民意",背離法律與法治精神。
(四)法院壁壘化的產生與法院形式主義、角色錯位和主動被圍攻之間有密切的關系,前述三者使得社會對司法資源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對承擔提供司法服務職能的法院與法官的責難不可避免,法院得不到社會的認可,甚至自我強化這種不被認可 ,"壁壘化的法院和法官"在社會的失望和法院自身主動的追求中形成。排斥律師參與案件或限制律師參與案件的范圍,使得律師的作用得不到應有的發揮,控、辯對抗,法庭居中審理的訴訟結構受到破壞。
3 對法院法律文化的再認識
(一)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與實踐性。法院法律文化需要突出法律性與制度性,法律是人們在對和平與安全的追求中產生的,時代的變化并沒有影響法律作為追求理想應然的手段,許多羅馬法中的制度依然在發揮作用。法律中的許多制度是時代的產物,但是法律本身是超越時代的,與法律相伴生的法律文化本身也是超越時代的。法院法律文化應是追求永恒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所以法院文化不應該只看到眼前而不顧及長遠,沒有永恒價值的指引,很難做到協調一致。遲到的正義非正義,要求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應注重效率意識的培養,嚴格遵守時效規定。法院在追求超然價值的過程中應當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向社會輸出正義,法院存在的社會根基才能穩固,法院存在的意義才能顯現。法院法律文化應是超然性與實踐性的統一,法治理想與社會現實的統一,任何一方都不可偏廢,沒有超然性指導的實踐是盲目的,沒有實踐為基礎的超然性是縹緲的。
(二)法院法律文化的主體是法律職業共同體。法院法律文化主體范圍具有相對封閉性,即限于從事司法活動的相關人員,而不是所有與法院活動相關的人員。封閉性是法律職業專業化的結果,而不是法律職業專業性的原因,法院法律文化的超然性與實踐性要求踐行法律文化的主體必須受過專業系統的法學知識教育,具有較高的法律素養和專業的法律眼光。法院司法人員從內部構建法院法律文化,律師則是通過案件對法院法律文化進行認知,從外部影響法院法律文化,律師權利的擴張或者受到應有的保護對法院法律文化起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法院法律文化不能例外而由法院一家壟斷,排斥法律職業共同體內的其他成員。
(三)法院法律文化維護法律權威。"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記錄"是盧梭提出的關于法律的一個重要命題,從此,法律權威建立在人民意志的基礎上。 法律權威來源于人民意志,是從法律產生的角度而言,法律在運行中的權威是來自法律的穩定,穩定才能夠為人們的行為和交往提供指引,法律才能被認同。法律權威以法律認同為邏輯推演的起點,而法律認同又以法律具有權威為必要條件。
法律與輿論的關系中,本質的問題是案件判決中是應該迎合社會大眾還是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作出裁判,這本是不言自明的,但是自媒體時代的到來和公眾不成熟的法治意識的覺醒使這個"問題"成為問題。法院法律文化應該是一種嚴格依法辦事的文化,對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進行正確的引導。法院法律文化與公眾法律意識在法院的法律文化的引導中趨同,更符合法治的精神和價值追求,這個過程也是社會認同法院和法律的權威的過程。
(四)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與法院法律文化維護法律權威分別是從公眾的法律認同感與法律的實踐權威的角度來說明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的。法院法律文化脫離人民,那是人民的法律認同感缺乏發生的基礎;法院法律文化屈從輿論,法律的實踐權威將被輿論的恣意所取代。所以法院法律文化的人民性和法院法律文化排斥盲目的輿論和"民意"是不存在矛盾的,只是一個硬幣的兩面而已。法院法律文化應該是親民的文化,體現在從接待訴求、立案、到執行完畢的每個環節,而這些環節的啟動上法院是處于被動地位的,若當事人不能簡易地請求法院啟動這些程序,那么法院的"壁壘化"將越來越嚴重,公眾不會對僅存于廟堂之上,偶爾作用于民眾生活的法律有認同感,這樣的法律也不會產生實踐的權威。
4 建設法院法律文化的層次性
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是一項復雜的工程,不僅涉及到價值層面和實踐層面,還包括外在行為與內在意識。將這項工程內的每個細節單列出來進行討論顯然是不現實的,而且法院法律文化的內涵也是發展著的,所以筆者將采取層次劃分的方法,對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提出自己的見解:
第一,物質層次。對法院法律文化的物質載體保持理性,任何文化都離不開物質載體,法院的法律文化也不例外。社會糾紛的增多和公眾法治意識的覺醒使得訴諸法院的問題越來越多,作為法院法律文化物質載體的法庭、法袍、法院辦公場所等扮演著名片的角色、上級考核時答卷的角色、甚至是衡量一個地方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狀況的角色,審判角色的空間被無形中壓縮。
不論時代怎么發展,法院審判職能是不變的,法庭、法袍、法院大樓等的建設最終也應是為了滿足裁判的需要,不能本末倒置,法院的考核應以專業工作主要標準。對法院法律文化物質載體保持理性的態度,認識到文化載體的意義最終是要由文化本身賦予。
第二,體制機制層次。法院法律文化建設引入"外部"制約,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是法院的責任,但是并不是法院任意的決定的。法院的法律文化最終會通過法院對糾紛的審理和裁判體現出來并作用于社會,當事人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成果的見證者,而律師則是法院法律文化建設過程的參與者。
雖然,各國對法律職業具體范圍的界定或者規定不盡相同,但對于法律職業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職業,即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三職業的界定和規定是大體相同的。 法院法律文化需體現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信仰和價值追求,律師通過參與案件對法院法律文化建設進行制約和監督,從有別于法院的角度對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發聲,從視角上滿足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是法律職業共同體信仰與追求的一部分。對律師的排斥無形中消解著法律職業共同體,而法律職業共同體又是法治國家存在和發展所必要的。需改變律師是法院權威的損害者的觀念,將律師視為法院與法律權威的共同締造者,律師與法院的對抗文化和機制應該成為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行為層次。作為一種對社會生活的構想,文化對生活與其中的個體行為起到潛在的和實際的引導作用。 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最終是將法治精神轉化為法院的行為,并對全社會的法治觀念提供指引。法院法律文化的內容不僅包含物質載體和體制機制,還包括法律運用技術及法律運用技術背后的法律觀念和思想。法律觀念和思想是法律發展過程中經驗的濃縮,存在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精神世界,通過法律原則和法律條文背后的價值表現出來。
價值觀念的生命力在于能否在現實中的實現,行為的合理與否需要價值觀念提供判斷標準。價值作用于生活需要通過行為的中介作用,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歸宿是將合理的價值追求轉換為現實的行為,從思想觀念上接受法治理念、認同法治理念,并通過行為實現價值追求,最終對法治社會建設有所幫助。法院的行為需體現正義追求、程序價值、時效制度等法治理念,具體實現這些理念的是與法院審判工作相關的人員,所以法院法律文化建設最終要落實到法院相關人員的行為上,須做到切實轉變理念,嚴格依法辦事,維護法律權威,通過自己的行為培養法治信仰。
5 結語
法律文化本身就是一個需要不斷探索的問題,具有時代性和歷史性;作為法律文化建設組成部分的法院法律文化建設必然也是一個長期且艱難的過程。法院法律文化不僅要體現法律文化的共性,更要立足法院自身,形成法院法律文化的特色。
法院法律文化建設首先需要對法院法律文化有一個清楚的認識,祛除當下法院法律文化建設中的錯誤,同時明確法院法律文化的特性。其次,需要明確層次,文化的物質載體建設是必要的,但是物質載體并不是文化本身;體制機制從制度層面保障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方向正確性;物質層面和制度層面只能塑造合理的文化,卻不能塑造完美的社會,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院法律文化建設的成果應該轉化為法院的行為,通過法院的行為向社會"輸出"法治精神,引導公眾的行為選擇。
當然,任何文化的建設都是一項綜合的工程,離不開經濟、政治和社會的支持,法院法律文化建設也不例外,需要充足的資金、人力和智力支持、更需要建設者打破成規的勇氣和不怕失敗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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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五五”普法規劃啟動的第一年。為在新一輪普法規劃中推進依法治市進程,我們于4月份召開了,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大會,全面總結2005年依法治市工作情況,部署2006年主要工作任務。同時為強化對依法治市工作的規范管理,保證依法治市工作健康、有序發展,出臺了《依法治市規范化管理辦法》,又根據依法治市工作的需要,市委市政府及時調整了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成員,加強了組織領導,同時在“五五”普法規劃啟動方面做好了各項準備工作。
為使依法治市方針融入社會各個領域,今年以來,我們堅持以領導干部、公職人員、農民和青少年學生為重點,扎實開展“一學三講五進”活動,增強全社會的法治觀念和法律意識。在行政決策領域,我們堅持從領導干部學法用法抓起,重組了市政府法律顧問團,出臺了《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通過實施“四個機制”,積極推動法治政府的建設。5月份,我們舉辦了領導干部法制講座。市委書記等五套班子領導和300多名副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全市骨干企業負責人參加了聽課。在公職人員中,市依法治市辦公室與市審計局聯合舉辦了一期基層審計干部法制培訓班。在農村,結合第三批黨員先進性教育“真情送服務、建設新農村”主題實踐活動,我們采取“送法下鄉”、“法律扶貧”、“法制文藝”等形式,與局等多家單位聯合開展送法下鄉6次,發放宣傳資料2萬余份,解答法律咨詢百余人次。通過堅持走依法治村之路,今年,在我市所確立的18個民主法治示范村中,首批省級民主法治示范村++村和++村通過復檢。在社區,我們堅持以12個民主法治社區為示范,積極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今年,共組織開展法律咨詢宣傳服務活動22次,開展法制宣傳一條街活動4次,發放宣傳單10萬多份,接待法律咨詢2000多件次。在學校,我市出臺的《市法制局長、法制校長、法制輔導員、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使我市的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為擴大輿論影響,今年我們還與新聞媒體加強合作,開辦了法治專欄,開播了專題節目,每月安排1-2個行政執法部門在延吉電臺或電視臺進行法治專題報道。
二、圍繞創建和諧平安延吉,加強人民調解和安置幫教工作,積極保障基層基礎穩定
今年以來,我們首先是加強人民調解組織的規范化建設,提高人民調解工作的疏導防范功能。一是積極整合資源。結合社區換屆選舉工作,及時充實調整基層108個基層人民調解委會和484名人民調解主任。二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下,與延吉市就業服務局聯合組建延吉市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在全市40至50歲之間的企事業單位下崗職工中,招聘了70名適合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進入6個街道的各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專職人民調解員,負責轄區內民間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法制宣傳工作。三是投入8千元為全市98個社區(村)調委會統一制作了各種文書,完善內部各項規章機制。四是加強業務培訓工作,制定切實可行的培訓方案,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今年6月份,在++社區,我們組織召開了全市人民調解工作“現場”調解會,以此推動全市人民調解水平的提高。我市三級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共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4次,調處各類民間糾紛253余件,調處成功249件,成功率達98%。防止群體上訪事件9起,防止重大治安案件17件。尤其是在市棚戶區改造工程中,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加強對棚戶區改造4個區域內社會矛盾糾紛的排查調處,主動進行走訪調查,掌握第一手材料,有針對性的開展預防和調處工作。
其次是加強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重新違法犯罪。結合平安創建,通過與公安機關、監獄、勞教所的協調配合,積極做好刑釋解教人員基本信息交流報送、接茬建檔和排查工作。同時協調有關部門,探索不同形式的安置幫教措施,幫助釋解人員解決實際困難。對我市的“兩勞”釋解人員做到了底數清、方向明、幫教實。1-6月,我市共接收“兩勞”釋解人員88人,回歸城市64人,其中從事個體經營8人,減免稅3人次,其他安置方式32人,為15人解決了低保和再就業。創辦過渡性安置基地1個,安置23人,社會救濟1人,回歸農村的23人,全部落實了責任田。
第三是在司法所規范化建設中,以“四會兩滿意”活動為載體,積極在基層司法助理員中開展崗位練兵,提高司法助理員“調、寫、講、服務、協調”等綜合業務能力。
三、圍繞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發揮法律服務作用,為群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今年以來,在不斷提高法律服務業的公信力和規范管理水平的同時,我們積極組織全市法律服務工作者把工作的重心放在貼近社會、貼近基層、貼近群眾上。在公證工作中,堅持以《公證法》貫徹實施為契機,以創建全國文明公證處為目標,高標準,嚴管理、高質量、嚴把關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截止到11月份共辦理各類公證15000多件。為保障市棚戶區改造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公證處還參與了50余戶拆遷戶的拆遷證據保全工作。
在律師工作中,全市律師積極為社會各領域的法律需求提供維權服務。今年以來,在全州開展的“規范化律師事務所、十佳律師”評選活動中,我市不僅有一家律師事務所被評為“規范化律師事務所”,有4名律師被評為“十佳律師”。一名律師還榮獲延吉市“十佳青年”稱號。而且市屬5家律師事務所,共為67家企業擔任法律顧問,辦理各類案件371件。政府法律顧問還參與市長辦公會12次,項目論證會7次,案件研究5次。今年6月,市婦聯、市司法局和律師事務所還共同發起了“新市民巾幗維權行動”,以00社區為試點,,聯手設立新市民巾幗維權服務站,在市婦聯維權部、社區婦聯、師事務所分設“新市民巾幗維權崗”,及時向外來婦女提供高效、優質的維權服務。
為使更多的貧困群眾和弱勢群體得到法律援助,我們以制定實施《律師、公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規定》(試行)為要求,對全市的法律援助案件施行了“規范”管理。通過暢通援助渠道,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加強援助中心的規范化建設,發揮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到11月,市法律援助中心共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0件。
司法鑒定歸口管理工作取得實質性進展。于去年12月正式掛牌運作的市屬首家法醫類鑒定機構林平司法鑒定所,今年以來共開展法醫鑒定13件。
今年,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通過各種訴訟和非訴訟、法律咨詢等方式,為推動新農村的建設,提供特色法律服務。全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共擔當法律顧問86家,各類案件51件,辦理見證55件,協助基層政府調解各種疑難矛盾糾紛24起,解答法律咨詢471人次,為當事人挽回經濟損失42萬元,開展法制宣講17場次。
在全面推進各項法律服務的同時,今年我們新組建了法律服務市場管理和監督科,嚴格法律服務市場的準入,加強對法律服務市場的監督管理,推進法律服務市場誠信體系建設。今年我們對全市5家律師事務所、1個法律援助中心,32名律師,進行年檢注冊。審查公民訴訟235件,取締了一家非法法律服務機構,受理群眾投訴案件4件,辦結3件。
第一、律師隊伍很龐大
我國的律師人數目前大約為12萬人,并且大部分是分布在一些經濟發達的地區。其實律師的分布和經濟的發展是相適應的。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經濟發達的地方法律問題就表現突出。目前全國的形勢就是人們到經濟發達的地區去,農村年輕人外出務工已經成為了當前社會的一種生活模式。有些人曾經擔心過,我們的經濟不發達地區,尤其是西部地區,一個縣沒有一個律師,法治建設已經處于困境。其實不是那樣,一個地區法治建設的高低,在中國目前的標;隹不是一個地方律師的多少,至少到目前為止,筆者沒有看到有以律師的多寡作為評價一個地區法治水平的高低的。沒有律師事務所,沒有律師,是一個正常的現象,難道我們忍心看著一個苦讀十年、拼殺得筋疲力盡的法律職業資格的獲得者,去為了主持正義而忍受斷食之痛嗎?一個官司打下來,也就是一只雞、一把菜作為代價。西部的法治建設需要政府的投入,律師應該去追求自己的天地,說世俗點就是解決自己的溫飽問題,說的冠冕堂皇點就是尋找適合自己的舞臺。在農村,隨著人口的減少,糾紛在減少,而我們的城市越來越背負著沉重的負擔。糾紛的增多,需要大量的法律服務者,如果我們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缺少了法律這個守護神,后果也許不堪設想。
筆者不反對律師們的扎堆,因為只要在競爭的環境中人才能看到自己的不足,才會去創造一個又一個的奇跡。但是,作為律師來講,這樣的一個龐大的隊伍,應該作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支強大的力量。律師們在創造著自己的物質財富的時候,一定不能忘記創造屬于自己的精神財富。當然律師的個人追求不一樣,但是律師不應該是一個沒有社會責任感的人。顧炎武先生在很早就已經提出了“天下興旺,匹夫有責。”律師這一職業之所以令人尊重的原因,不應該是自己擁有了財富,而是他們在化解著人間的矛盾,一個律師將自己的愛心奉獻出來,我們的社會將會增添十幾萬的普法者,就會將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無形中就促進了和諧社會的構建。作為律師需要做的其實很簡單,就是抽出時間,搞~兩次的法律宣傳;做一兩次的法律講座,或者是進行一兩次的法律援助……律師需要做的很多,只要是盡心的做一件有利于社會的公益事情,就會在自己的精神家園樹立一塊自豪的豐碑。
第二、律師有良好的群眾基礎
對于律師,從來不應該是以出身論英雄。但是人的出身應該是決定了一個人基本的價值觀。可以說,步入律師行業的人,有正規法學院畢業的學生;也有半路出家修成正果的:有為了正義和法治建設獻身的;也有出于謀生的需要,混個溫飽進而有所發達的人。但是不管是什么樣的人,也不管最初是懷著什么樣的目的,當在其步入法律這個行業的時候,確實是經受了法律的洗禮,接受了正義的侵襲,在每個稱得上法律人的心目中,或多或少都有個信念,這個信念的宗旨也就是公平正義。大凡考過司法考試的人都知道,司法考試幾乎成了中國第一大考,要想通過考試就必須有一個恒心,一個最起碼的良知,再加上一個相對聰明的頭腦。法律職業資格并不代表自己就是律師,需要進行必要的考察,但是取得了律師執業證書并不是一定可以勝任這個行業,這是一個很有挑戰性的行業,需要一個人具備一些優秀的素質,而且需要一定的人脈關系,最主要的是人氣。提到了人氣,就需要提到律師的交際圈,交際圈的大小和類型直接決定著你的案源,其實也就決定你能否在這個圈子里生存下去。
筆者對于律師的交際圈有著獨特的看法。有的律師拼命的和法官和檢察官甚至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拉關系,認為這些部門的人直接和法律打交道,只要是認識了這些人,就不愁案源。其實這種想法不是不對,至少在前幾年是正確的,因為當時的律師數量比較少,老百姓的法律意識也不強,有事不去找律師,直接到了法院才想起來維權,這時沒有律師啊,就在無形中想讓法官去給自己找律師,這樣的話,認識法官的律師就有飯吃了。但是時過境遷,現在的律師很多,尤其是一些大城市,滿街的律師事務所,并且網絡的發展為律師業的發展和壯大也起到了好處,只要是想找律師,在網上一搜,馬上就會出來。你可以逮著一個隨便的咨詢。所以在目前法律資源十分豐富和便利的時候,再想通過司法機關去攬案子的歷史已經過去了。
所以,目前的律師要想生存,就必須學會和人們打交道,只有具備了群眾基礎,案源其實就已經解決了。既然是需要和老百姓打交道,那就必須學會和老百姓打交道的方式。老百姓一旦出現了法律問題,就想找人咨詢一下。而我們的司法機關又十分的繁忙,并且有的機關更是戒備森嚴,這樣就把老百姓和司法機關溝通的途徑給切斷了。而我們的律師事務所卻一直在為廣大的人民群眾敞開著,并且有無數的律師親自深入社區、工廠、學校等,和老百姓親密接觸,因為有這樣的基礎,很自然律師和老百姓的溝通就幾乎沒有障礙,往往老百姓把律師當成自己的權利保護神。既然律師有這樣的便利條件,律師在解決群眾的法律問題的時候,就有機會首先了解群眾的問題是什么。律師在咨詢的時候,不能挑詞架訟,而只能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解釋,需要通過法律解決的,也需要告知人們訴訟的風險。這樣的話,律師利用自己的良好的群眾基礎,可以減少糾紛,進而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
第三、律師有社會責任感
中圖分類號:D911.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09)12-0249-02
1 我國農村法律援助的現狀
1.1 我國農村法律援助的成就
(1)國家重視并不斷加強農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國家越來越重視新農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特別是農村的普法教育工作,在“五五”普法期間,首次把農民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司法部也將加強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確立為09年全國法律援助重點工作,準備從健全工作體系、暢通援助渠道、擴大援助范圍、加大辦案力度和提高服務質量等方面人手,從政策上把農村法律援助推上更高的臺階。各地政府響應國家政策,紛紛在鄉鎮建立起司法所或建立起調解庭,同時加強農村普法教育工作。
(2)一些農村建成“民主法治村”影響并帶動其他村落的法治建設。響應中央的號召,一些村落根據本地方的具體情況,開展各種形式的法律援助工作,利用網絡、報紙、電視、廣播等媒體宣傳法律知識,也利用黨員電教、科技下吞、放電影板報、宣傳櫥窗等形式,增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說服力。有些還按照“符合法律、順合民意、便于操作、可持續性”的原則,制定了上與法律法規吻合,下與農村實際情況相適應的《村民自治章程》、《村民代表會議議事制度》等并上墻公布,增長本地農民法律知識,建成“民主法治村”。
1.2 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1)從全國范圍上看,各地方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發展不平衡。在我國,東部沿海等發達地區的農村法治建設硬件和軟件設施比較齊全,法律援助工作開展順利。而在中西部等落后地區,法律援助的各項工作進展舉步維艱,有些村落甚至還沒有開展過法律援助工作。即使在同一個省市,法律援助工作發展也失衡,富裕的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相對于貧困的農村進展和實效更顯著。
(2)各地方的形式主義在一定范圍、一定程度上存在。很多地區在發揮地方自治時只是注重形式,疏于實效。許多法制宣傳欄形同虛設,宣傳內容更新緩慢,內容稀少。工作人員在普法時,工作方式簡單,官本位思想嚴重,不考慮農民的實際情況。目前,大量農民外出打工,地方政府卻沒有做好有關勞動權利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只是象征性地貼一些法制海報。
(3)司法機關有失公正。我國司法的平等原則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可我國某些城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對于農民作為當事人的案件,對待農民態度冷淡,甚至不予理睬;在受理農民作為當事人一方的案件中,歧視農民,偏袒另一方當事人,做出不公正的判決,致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保護。
(4)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怠于農村的法律援助。根據我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有履行法律援助的義務。在實踐中,某些市、縣會有由市、縣比較優秀的律師組成的律師演講團每月或每季度到農村里向農民們講解相關的法律知識、解答疑問、或者贈送法律書籍。但是,這個律師援助陣容還是比較小的,存在許多只為自身利益而袖手旁觀的律師,他們下鄉宣傳法律知識只是為了完成政府交給的任務,并沒有認真宣傳法律知識。面對對法律知識知之甚少并對法律宣傳興致不高的農民,許多律師也就敷衍了事或知難而退。法律援助被稱為法治社會里的“窮官司”,很多律師不愿意接付不起律師費的農民的案件。
(5)大多數村干部和農民法律意識不強。很多村干部自身文化素質不高,只知道有法律這么一回事,并不明白用法來管理村寨;大多數農民也沒有權利意識,總把自己當作義務人,所以他們對是否以法維護自己的權益無所謂。對于市縣在農村的普法工作,如法律知識的講解、法制電影的放映,許多農民都表現表現冷淡,抱著觀望的態度。而農村的法制宣傳欄、法律書屋也是無人問津。大多數農民認為農村法治建設是村委會或村干部的事,與自己無關,學不學法照當農民,治村依不依法照按常規辦。
2 我國農村法律援助存在問題的原因
2.1 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
由于政治、歷史、地理環境等因素,我國各地經濟發展失衡。東部沿海地區經濟發展迅速,經濟水平高,中西部地區則相對落后。而實現法治國家又必須以一定的經濟條件為基礎。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上的不平衡必然導致各地政治、科技等方面的不平衡,農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發展也會有差距。根據湖北等五省的問卷調查,當今農民發生糾紛選擇法庭訴訟的僅占18%,根本原因在于農民自身法律素質低。
2.2 農村法律援助的專項基金尚未確立
在農村,農民遇到糾紛往往直接找村委會、找派出所處理,或者直接找法官而不到法律服務所咨詢,很大原因在于找他們是不收費的,且政府沒有法律援助的專項資金幫助他們提訟。缺乏經費保障也制約著農村法治宣傳教育的廣泛性,使一些大型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組織不起來。有些地方甚至把法治宣傳教育穿插于其他會議或活動中,鄉鎮司法員的待遇也偏低,很多司法所拿不到國家的補貼,影響其工作的熱情和積極性。
2.3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較低
在我國,除了公、檢、法等部門的工作人員要求要具備相應的比較專業的法律知識外,對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并無此要求。在倡導依法治國的今天,國家機關采取各種形式要求其工作人員學法并定期檢測,但很多都只是形式,很多公職人員對法律仍是只知皮毛。顯然這制約著他們農村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效。而在公、檢、法部門的工作人員很多是轉業軍人,并不都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司法工作人員的法律素質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這種情況明顯是不利于司法公正的。
2.4 法治宣傳教育在農村不易進行。宣傳效果低
在缺乏法治統治的中國,特別是在國家法與民間法沖突嚴重的廣大農村,包括道德、宗教、習俗等在內的眾多非法律手段,卻常常成為廣大農民解決民間糾紛的首要途徑,而成為事實上的法律途徑的“前置程序”。發揮著定紛止爭、調和民間關系的重要作用。而法律在人們嚴重似乎太嚴厲、太沒有人情味,常常成為農民不得已時的選擇。基于這樣的實際,農民對法律宣傳教育往往不屑,很多時候,只有在有利可圖的情況下,如免費提供一餐飯等,農民才可能參與到法治宣傳活動中。農民的冷淡態度澆滅了宣傳人員的熱情。還有,很多地方法治教育沒有把握住農村和農民的脈搏,教育內容與農村的現事情況和農民的現實思想不合拍,有的調子太高,把道理將空了;有的口氣太大,理不在點子上,話不在心坎上,你們不入耳,不入心,不入腦,使得
法治宣傳效果低。
3 落實農村法律援助的對策
基于我國是農業人口占大多數的國家這一實際,真正建成社會主義法治社會,搞好農村法治建設毫無疑問是重中之重。那么,落實農村法律援助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有助于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新農村,穩定農村發展,推動我國的法治建設。
在上述諸多原因中,筆者認為經濟上的原因是根本原因,而農村普法教育工作不到位、收效不大是重要原因。因此,筆者認為落實農村的法律援助最主要是有效解決這兩方面的問題,具體對策如下:
3.1 建立農村法律援助的專項基金
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的農村經濟發展緩慢,尤其是中西部地區,農民生活水平還比較低下。對于農村的法律援助工作,建立起專項基金實屬必要。國家可以用財政的手段予以支持,建立起農村法律援助的專項基金,并且該基金應該向中西部地區傾斜。該基金用于提高農村司法人員的待遇,從而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用于農村的普法的宣傳教育工作,從而使普法工作更加廣泛,更加深入;用于填補人民法院減免農民的訴訟費用,從這一角度保障司法平等公正,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其從心理上信任法律。
3.2 充分發揮法學學生的作用
一、律師文化建設的意義
律師是法律人,就其作用與地位而言,在英美法系國家常常有將其與教師、醫生相提并論,因為他們所從事的工作不僅僅是運用法律來解決問題,而是具有了高層次的價值追求,成了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我國律師在社會生活中卻遠不如教師、醫生那樣不可或缺,甚至還讓人誤解,被不少人認為是“見錢眼開”“顛倒黑白”的人。因此,律師文化建設的意義深遠顯而易見。
1、律師文化建設的理論價值
二十一世紀是以知識為主導的世紀,各種文化將會有一個沖擊。縱觀人類社會發展史每一次的轉型與變革都會帶來文化的繁榮發展。一個民族的發展離不開文化的融合,文化已經成為了一個民族的靈魂。一個行業或者說是一個群體的發展,同樣離不開文化的融合,文化就是這個行業或群體的生命,是靈魂,是主觀支配客觀的具體體現。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了大力發展社會主義文化、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要求。總書記也進一步強調了發展社會主義文化的重要性。律師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一支重要力量,當然也要重視律師文化建設。
隨著法治進程的推進,司法改革的進一步發展,法律職業化已經成為今后的主要發展趨勢。律師職業化也是現代律師業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國的律師文化一旦形成體系,就會凝聚成一股力量,其對司法及社會的影響將會顯得日益突出,從而也就可以讓律師更徹底地從律師的角度去思考和面對許多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律師也就會形成以律師團體性的法律人身份和團體性的力量來推動司法改革,推動國家的法治進程,推動社會的發展。
2、律師文化建設的實踐價值
摸著石頭過河,那是因為前面沒有任何可供參考或者能夠指導我們前行的理論成果。當我們的律師文化建設有了自己的體系和理論成果時,我們就可以用理論來指導實踐,而不必摸著石頭過河。一個團體一旦以文化理論向社會昭示它的存在時,其存在的地位與作用必定會與日俱增,同時,這個文化理念也是一面旗幟,指引著前進的方向。由于律師文化涵蓋著律師的個人氣質、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職業道德、執業水平、所文化以及行業文化等方面,其核心內容便是塑造律師的誠信理念、人文思想、價值目標和人生追求;律師文化的實質也是為了培育一支為社會發展起積極作用的高素質律師隊伍。律師文化建設的實踐價值就是通過律師文化所倡導的共同理念、共同目標、共同事業、共同追求在實踐中發揮出獨特的魅力和作用。從社會角度而言,它會理性地融入并推動社會主流思想所倡導的法律文化的發展,并通過它指導實踐活動為社會積極服務;從律師事務所的角度而言,它具有統一價值觀、凝聚人心、形成團隊的作用,并成為一個所品牌形象與競爭力的象征;從律師個體的角度而言,他將從中找到個人理想抱負與經濟效益的最佳契合點,也會結識志同道合、有著共同信仰的親密“戰友”,從而獲得個人價值實現的導航系統和群體感、歸宿感。
二、律師文化的含義與特征
文化,通常是指人們在社會實踐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稱。眾所周知,文化是有力量的,它的力量就在于能夠營造一種使人遵從的氛圍,并以此來規范一個人的價值取向、行為方式和生活信念等。因此,律師文化將成為律師事業發展的管理軟件,其能發揮物質資源等硬件所起不到的作用和功能。
1、律師文化的內涵和外延。
所謂律師文化是指律師群體在所處法系環境、社會經濟政治體制以及在法律服務的實踐中形成的,能夠為廣大律師認同并遵守的價值理念和行為規范的總稱。包括律師行業文化、所文化和律師個體文化。
由于律師文化具有社會一般文化的普遍性,又具有依托律師這一職業的特殊性,律師文化的內涵集中體現在理念文化和行為文化兩個方面。律師理念文化即律師在執業過程中認同或形成的成長觀、發展觀、價值觀等一直影響著律師執業生涯的思想觀念的總稱。律師行為文化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和社會交往中形成的具有規范性、制約性、行業性的慣例,是理念文化的外在行為表現,包括律師執業行為的約束、律師制度制定與實施、律師機構管理等。
律師文化的外延是指影響律師文化培育與形成的社會環境,包括法系、政制體制、經濟發展程度和法律文化。由于歷史和法制環境的局限,我國律師在社會上的活動空間和在社會生活中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律師在習慣認識中只是為個體或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人,而不是像西方國家的律師在政治、經濟上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律師文化的外延有待進一步改革與完善,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推動律師文化的發展,從而推動律師業的大發展。
2、律師文化的內容
(1)律師定位:筆者主張律師應該區分不同時期作出不同的定位,從而提出一個律師發展三步走戰略。在執業初級階段要定位在理論鉆研和實踐操練上,做一名熱衷于理論鉆研的業務型律師,這是律師的第一步定位;當在律師實務界有一定影響和知名度時,就應當積極加入到管理行列,參與律師事務所的經營管理和行業的經營管理,做一名懂經營會管理的合伙人律師,這是律師的第二步定位;當在整個律師行業享有較大影響和較高知名度時,就要積極參政議政,關注社會、關注民生,做一名政治型律師,以此來提高整個律師行業的地位和影響,這時,律師就不僅僅是一個人了,而是代表了一個群體,這是律師的第三步定位。
(2)律師使命:以法為劍,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推動社會主義的民主法治進程。
(3)律師精神:引用坡講過的三句話,一是“守道而忘勢”,“守道”就是堅守正道。律師要堅守誠信之道、做人之道、處事之道,規規矩矩做事,堂堂正正做人。同時恪守律師的執業宗旨,不離譜、不走調、不搞歪門邪道、不走旁門左道。“忘勢”就是不顧及權勢的存在,不畏權勢,不趨炎附勢,也不去裝腔作勢,更不要仗勢欺人。二是“行義而忘利”。律師要身體力行法律的正義、公正,這叫行義。行義而忘利就會對個人得失處之泰然。我們守護的是最后一方凈土,我們撐起的是一片正義的藍天,這就是一個正直的律師應有的精神氣概、職業品位和道德情操。三是“修德而忘名”。我們抱定以律師作為自己的終生職業,就不能急功近利、貪圖名利、沽名釣譽、更不能盜名欺世。
(4)律師價值觀:掙錢不是目的,只是自然所求。律師是依托專業獨立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人,既不依附于當事人,又不依附于司法機關。律師具有獨立的人格,所以律師的價值體現在法律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執行上和民主法治進程的完善及事業的追求與發展上。
(5)律師服務理念:委托人不是上帝,不能縱容其無理要求,但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卻是我們的責任,而且要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6)律師管理理念:律師隊伍是高素質的精英隊伍,對律師的管理沒有任何的特權和命令,說服引導和示范是最好的管理。
(7)律師團隊觀念:一個人的精力是有限的,而團隊的力量是無窮的。沒有完美的個人,只有完美的團隊。所以不能做“萬精油”式的律師個體戶,而要做有鉆研精神的學者型律師團隊中的一員。
(8)律師人才理念:青年律師是律師業的未來和希望,所以要多引導、幫扶和帶教;律師同行是最重要的人才資源和依靠力量,所以要尊重同行、維護同行、團結同行,結伴而成推動民主法治進程的親密戰友乃至兄弟姐妹。
3、律師文化的分類與特征。
(1)律師個體文化。律師是律師文化的主體,律師文化必然依附于律師這一特定職業,所以律師個體文化是以律師的言行、舉止和執業活動為載體來反映和傳播的一種文化現象。它包括律師的個人氣質、人格力量、精神面貌、職業道德和執業水平,以及律師形象。
律師職業是一門實踐的藝術,而律師個體文化正是這門藝術的映像,其具有以下特征:①具有鮮明的個性;②具有對新文化和行業文化認同性;③具有可塑性;④具有自主性;⑤具有具體性;⑥具有任意性。
律師個體文化反映了律師的作用與功能,反映了律師忠于事實、忠于法律、維護法律的權威、遵守職業道德,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的先進理念。律師個體文化的形成除了在法學院培養形成的學術基礎和法治理念素養外,主要還是依靠加強自身修養的“自塑”和所文化感染與熏陶,以及行業文化的培訓與約束的“他塑”來實現。
(2)律師事務所文化,簡稱所文化,又稱集體文化。它是律師事務所基于自身的傳統特色、價值理念,通過全體員工在工作、共事過程中形成的自己的一整套行為規范和思維模式。由律師事務所的人文精神、服務宗旨、事業追求、職業道德、行為習慣、社會承諾、品牌宣傳、管理制度、組織結構、工作環境、CI策劃以及自主知識產權等一系列因素構成。從形式上講,所文化是一種抽象的概念,屬于人的思想范疇,亦指律師的價值理念;但從內容上講,則是律師事務所的整體視覺效果,發展規劃與遠景戰略、管理運作制度、法律服務模式等,其本質是一種做大做強做有文化的律師事務所的發展觀、經營觀,是一種唯真、唯善、唯美的追求。
一個律師事務所是否重視文化建設,不僅影響到律師素質與能力的提高、團隊化與凝聚力的形成,而且還決定著律師事務所的競爭力和生命力。成熟的所文化對于一個所意味著培植了原始股和創造了品牌價值。所文化的載體表現為豐富的內涵和廣闊的外延,包括所名、所徽、所歌、所旗、所標、所服、所規、所風、所刊、所容、所儀、所之網站、域名、網絡實名、形象大使等諸多方面的因素。
所文化的特點表現為:①統一性,②包容性,③規范性,④系統系列性,⑤傳承發展性,⑥穩定而不斷創新性,⑦人本與人文性,⑧獨立性和開放性。
隨著律師事務所的發展壯大,所文化的內涵與外延也將隨之發展與升華。對于身處重視文化建設的律師事務所的每個律師而言,其個體身上積極的人文精神會逐漸地整合成集體的人文思想,并且反作用于每個律師個體,最終個體律師與事務所擰成一股繩,而所文化成為全體律師事業發展的思想、根基,成為行為規范的導航系統,成為律師團隊的事業核心與精神支柱,也成為對個體律師行為進行評價的價值標準。
(3)律師協會文化,簡稱行業文化,又稱群體文化。相對于所文化而言,行業文化是以律師協會作為整個律師行業的行業管理機關所倡導和營造的,為整個執業群體所認同和共同遵守的價值理念與行為規范。行業文化是律師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律師文化本質上升到一定高度的集中反映,也是最能夠形成行業標準與制度的規范來源。所以它影響和主導著整個律師文化的形成和發展,代表著律師文化的主流意識,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環境的制約和影響,是一定時期律師行業價值觀的集中體現,具有行業性與社會性,民族性與世界性,穩定性與發展性,統一性與多元性,時代性與政治性,傳統性與發展性等特征。
律師行業文化的主要內容包括:律師的行業力量、價值追求、政治抱負、職業道德和行為準則等,集中反映了律師維護法律權威、崇尚法治、忠于法律、維護正義、服務社會、誠信執業等先進理念。律師行業文化的形成,離不開黨和政府的大力支持、政策引導,更重要的是依靠全體律師的自覺培養、共同維護。
三、律師文化的功能與作用
對于現代律師業的建設與發展而言,律師文化的作用與功能不容忽視。
1、律師文化的內在功能作用。
(1)律師文化具有激勵作用。律師文化與社會文化一樣,代表著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其倡導先進的發展理念和民主法治之風,可以極大地調動律師工作的使命感,增強律師的職業榮譽感和事業成就感,使律師為了理想和信念不懈努力。
(2)律師文化具有自我規范的作用。能夠成為文化沉淀下來的東西。首先是得到了大眾認可,并引人積極向上,從善從真從美的東西,所以律師文化在無形中規定了律師行為準則,使律師個體的個性、棱角在律師文化的約束下走向規范。
(3)律師文化具有凝聚作用。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像一個孤獨的舞者,他的心靈往往漂浮不定,因而作為自由職業者的律師,其流動性較大。但實踐證明,一個有文化的律師事務所,其律師或其他人員的變動很少,甚至是只有進去的,而沒有出來的。所以律師文化可以營造一種歸屬感、認同感,從而起到凝聚人心的作用。
(4)律師文化具有導向作用。律師文化反映了律師的價值取向和追求目標,能夠引導律師的發展方向,使律師融入發展大環境,為共同的理想、遠景而奮斗。這種導向作用會滲透到律師的思想、心理以及行為中。
(5)律師文化具有融合作用。律師文化具有感染性,其形成的環境氛圍和自我調節機制,可以把來自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具有不同性格特征和生活習慣的律師有機地融合在一起,讓大家相互合作、相互關心、共同發展,從而形成一種榮辱與共、和睦相處的家庭觀。
(6)律師文化具有提升律師素質、增強個人魅力和提升律師事務所形象品牌的作用。優秀的作品能鼓舞人,優秀的文化能提升人。律師文化作為一種先進文化,已經對律師個人成長和律師事務所的發展壯大起到了不可輕視的作用。她像一只無形的手,影響和規范著律師的行為習慣、心理動機和價值觀念,使人向上、催人奮進。
2、律師文化的外在功能。
(1)律師文化具有協調功能。律師文化是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倡導的價值觀必然要符合社會文化的要求。這就有利于幫助律師協調好與社會的各種關系,從而實現律師之間,律師與社會之間的和諧。
(2)律師文化具有教育功能。律師作為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支重要力量,其在執業過程中形成的先進律師文化,必然地對當事人,乃至廣大人民群眾起著良好的教育作用,從而達到西方傳教士般的教化功能。
(3)律師文化具有輻射功能。先進的律師文化具有擴散性,律師憑借自己良好的專業素養和職業道德以及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向社會各界傳播律師文化的先進理念,自然而然地會輻射到律師業以外的領域,最直接地就會影響到法官文化、檢察官文化和警察文化,對整個社會風尚都將產生一定的影響。
(4)律師文化具有美化功能。律師文化雖然屬于意識形態范疇,但具有客觀實踐性,能夠通過有形的物化形態表現出來。它引領律師及律師事務所重視“軟環境”建設,設計優美的環境、優雅的形象,使律師群體成為文明高尚的職業群體,美化社會各界的視線。
(5)律師文化具有增強競爭力的功能。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時期,企業之間競爭所比拼的不是產品,而是文化。我國律師業經過25年的發展,到今天比拼的也是文化。一個有著優秀律師文化的事務所不僅在人才引進和市場開拓上具有很強的競爭力,而且在黨委、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品牌形象上會首先予以認可。從這個意義上講,律師文化的價值遠遠超過了經濟創收。
四、我國律師文化的發展沿革
1、律師文化的歷史沿革
律師作為社會歷史發展的產物,其自身的存在和發展離不開一定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背景。律師作為一種社會特殊職業,其產生遠遠晚于農業、工商業、醫藥業等傳統行業,因而其雖起步晚,但起點高。由于文化本身所具有的性質、內涵,決定了它必須承載民族、歷史的東西,任何文化都不能割裂開文化的背景與主體、客體和內容的關系。我國的律師文化在反映出律師行業文化特色的同時,還必須折射出律師文化的宗旨、服務對象和文化底蘊。以往的律師文化更多地體現為法律條文的嫻熟運用和贏得官司,到了今天,律師文化的內容大大突破了這個局限,它已經上升到了企業文化的高度。
加入WTO后的社會發展及現代司法體制的改革,都對我國律師文化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尤其是律師業務的國際化、自由化、規范化和專業化,迫使律師事務所要盡快從傳統的小作坊小生產的模式中解放出來,引進現代化的經營理念、管理制度、營銷手段,實現事務所結構、體制、管理、服務方式和業務領域等根本性轉變,走向現代化、專業化、團隊化、規模化的發展之路。
2、我國律師文化的基本特點和現實狀態。
我國律師文化作為社會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自然會受到社會文化的影響,從而也導致了現階段的律師文化建設有些先天不足:
首先,中國沒有形成崇尚法律的社會環境。這對律師文化影響后果是律師功利性的價值觀侵蝕了社會責任感,絕大部分律師更多注重經濟收入,而對參政、議政的意識淡泊。
其次,由于我國法制建設的法律穩定性較差,法律修改、變動頻繁,這對律師文化影響后果是使其具有不成熟、不確定性,處于探索與形成階段。
再次,由于我國司法不獨立,導致律師文化的依附性較強,不能形成一個體現職業共同體的獨立文化體系。
最后,由于我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地域差異大,這對律師文化影響的后果是律師兩極分化比較嚴重,表現出多元化傾向。
上述是我國現階段律師文化的基本特點,也是現實狀態,這決定了我國的律師文化建設將會是一項長期的、系統的工程。
3、當前我國律師文化建設中存在的主要誤區及原因分析。
誤區之一,認為律師文化建設就是搞一些文體娛樂活動,在辦公樓張貼或者懸掛一些字畫,制作一些宣傳冊等就代表有文化。這種認識是因為只看到了律師文化建設的表象,而沒有看到本質內容。
誤區之二,對律師文化建設缺乏系統了解和深入研究,把握不住律師文化建設的核心、本質,沒有統一性、整體性、全面性,文化建設不能自成體系,甚至出現朝令夕改、自相矛盾之處。這主要是因為律師文化建設個人化傾向強,隨興所至,人員一旦變動,律師文化也隨之變動。
誤區之三,忽略律師職業的特點,脫離實際,沒有彰顯個性、照搬照抄,讓人看不出律師行業氣息,反而有附庸風雅、東施效顰之嫌。這主要是因為對律師文化建設缺乏理性分析,沒有投入心思去精心設計,有些急功近利。
誤區之四,只重形式,矯揉造作,沒有實質的文化管理,沒有重視文化積累,只強調口號,只講空話、套話。這樣不僅對內起不到激勵作用,反而會使員工反感;對外不僅起不到形象宣傳的作用,反而遭受外界的指責。這主要是因為行政作風作怪,顯得有些膚淺和冒進。
誤區之五,對抓好律師文化建設雷聲大,雨露小,故弄玄虛,嘩眾取寵,讓人摸不著頭腦,故意制造“噱頭”,給人一種虛浮、不誠信的感覺。這主要是因為不成熟,把律師文化建設當作商業廣告來運作,反而適得其反,得不償失。
五、建設中國特色律師文化的目標、任務和路徑
1、建設中國特色律師文化的目標
建設中國特色律師文化,就是要讓單干、個體戶式的律師完全融入律師群體,而不是掛靠式的、有名無實。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個行業的力量,讓自己來管理自己,自己來維護自己。其目標是要讓中國的律師個個成為一面旗幟,更多地成為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在推動民主法制的進程中搖旗吶喊,貢獻力量。
2、建設中國特色律師文化的任務
目前,我國的律師文化已初步形成,在客觀上已經初步形成了律師文化理論體系,所以建設中國特色律師文化的任務主要有三:
一是發揮律師文化作為法律文化中主流文化的作用,通過律師執業活動和法制教育活動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讓中國律師文化早日走向成熟。
二是要抓住當前這一文化發展的重要時期,借國家大力推進依法治國方略和嚴格依法行政、司法為民的東風,加快律師文化建設的步伐,達到以成熟的理論體系來指導律師實踐的目的。
三是要全面實施律師文化戰略。這就要全體動員、認真組織規劃,樹立律師界的典型,大肆宣揚與號召學習,營造律師文化建設氛圍和環境,使全國律師界形成一個整體與合力,共同促進律師文化戰略的實施。
3、建設中國特色律師文化的路徑。
(一)律師文化建設要縱橫結合、雙管齊下。縱向上,國家司法部和全國律協要把律師文化建設作為律師事業的全局性工作,并在全國律協建立律師文化建設專門委員會和監察委員會,各級省、市律協要大力配合和加強對律師文化建設的理論研究與實踐指導,各個律師事務所要認真貫徹落實,設立律師文化建設基金,以促進律師文化的發展繁榮。橫向上,律師之間,律師事務所之間要加強溝通與交流。律師文化建設是行業的整體工程,不是某個律師或者某個律師事務所自發提出的工程,沒有溝通與交流,就很難引起共鳴與形成合力。所以,不能閉門造車,不能固執地堅守“同行是對手”、“同行是冤家”的傳統偏見,要主動聯誼,共同發展。
(二)律師文化建設要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結合,要有文化核心,形成文化特色。這里說的普遍性,是指律師協會要著重抓好文化建設中的共性,統籌兼顧,多方引導。這里說的特殊性,是指律師事務所要有個性,走自己的特色文化建設之路,不搞大而全、小而全,眉毛胡子一把抓。分處各個區域的律師事務所要結合當地的特殊情況和實際來抓律師文化建設。如有革命傳統的地方,可以借助革命傳統的寶貴財富來建設律師文化;有國際業務的地方,可以多借助國際上的先進律師文化來培養自己的律師文化。總而言之,律師文化要與所處的職業環境聯系起來,使律師文化建設服務于律師業務,服務于律師事務所的發展壯大。
(三)律師文化建設要塑造自己的行業英雄,要充分借助大眾傳媒、影視文化的力量,把律師文化圖文并茂、聲像共舉地傳播到日常生活中去。筆者曾搜遍書刊、影視等傳媒,少有發現反映律師執業的題材;想找到自己行業的英雄,但收獲甚少。這就充分說明,以往我們自己對這方面重視不夠,不是作家、編導沒有發現,的確是我們自己沒有推廣出去。所以我們今后要更多地利用傳媒的力量,把律師隊伍中的優秀分子推出去,把律師執業的點滴放到屏幕上,從而放映在百姓的生活中。正如有了一個雷鋒,就會有千千萬萬的雷鋒;有了一個任長霞,就會有千千萬萬的任長霞;有了一個金桂蘭,就會有千千萬萬的金桂蘭一樣。
(四)律師協會要認真抓好律師隊伍的培訓工作,而且要突破傳統的培訓方式。對于培訓,筆者認為不能把它的功能完全等同于會議的功能。會議是為了傳達精神,布置工作任務,下達指標等,而培訓的主要功能是借助團隊的號召力、感染力來啟發人的思維,調動人的工作熱情,專題學術研討,以及倡導一種工作方式或生活方式。律協組織的培訓,不能數十年如一日地搞領導做報告的形式,而應該創新培訓的方式與形式,可以專門組建律師培訓團隊,有自己的教練、主訓師,并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培訓體系以及專門的培訓基地。培訓內容也要與時俱進,不能局限于傳達會議精神、文件精神,不能搞行政的那一套,而要借鑒商業化模式中的成功經驗,正如同樣是法律知識培訓,為什么北京萬國學校會那樣吸引人;同樣是行業培訓,為什么保險業的培訓會造就那么多優秀的保險經紀人;同樣是管理型培訓,為什么陳安之的成功訓練營會造就出那么多優秀的職業經理人?究其原因,筆者以為,就是這些培訓滿足了相應人群的需求,形式新穎、感染力強,能夠激發人的潛能、使人上進。
我們已經迎來了律師文化建設的春天,值此國家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召開全國律師管理工作培訓班之機,中國的律師文化必定會有一番新的景象。我們期待著領略律師界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滿園風光。
參考資料:
1.《律師的角色與律師文化》焦洪寶
2.《我國律師文化的與眾不同》錢劍奎、朱媛
3.《讓法律文化與律師同行》嚴崇偉、王家忠
4.《論律師文化》宋占文
5.《倡導培育律師文化、加強律師隊伍建設》季麗枝、
認真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依法治市工作意見》和《金昌市依法治理工作基本標準》,加強新形勢下推進依法治市工作的研究和探索,不斷開拓工作新思路。認真履行好依法治市(縣、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指導、協調和督促的職能,當好黨委、政府的參謀助手。深入開展“法律下鄉”、“法律進社區”活動,要擴大“民主法治示范村”創建范圍,今年縣(區)、鄉(鎮)級“民主法治示范村”要達到60%以上。要繼續開展鄉(鎮)村干部法制政策集中輪訓工作,不斷提高農村基層干部依法辦事的能力。以深入開展“法律進社區”活動為重點,全面落實“四個一”要求,努力提高社區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能力,推進社區依法治理。
(二)以司法所建設為重點,不斷夯實基層基礎工作,確保基層社會穩定。
以司法所建設為重點,以加強新時期新形勢下的人民調解和安置幫教工作為著力點,把自覺履行職能、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置于構建和諧金昌的總體要求中更好地開展工作,全力促進基層社會穩定。
1、加快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司法所規范化進程。緊緊抓住國家安排國債專項資金解決中西部地區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的大好機遇,大力推進司法所基礎設施建設。使我市司法所辦公用房建設有重大突破,并在司法所人員待遇、辦公設施、交通及通訊工具等方面得到全面加強。主動爭取黨委和政府的支持,積極做好司法所的收編工作,盡可能全部收編,將基層司法所作為縣(區)司法局的派出機構,加強領導和管理。
2、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的作用,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一是繼續開展民間糾紛排查和專項治理,以防激化為重點,積極參與處置群體性上訪事件,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確保社會穩定。力爭調解率達到100%,調解成功率達到98%以上;二是要加強人民調解員的教育培訓,進一步提高調解人員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水平和依法調解的技能,提升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三是要積極在全市各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建立區域性人民調解組織,健全機構,充實人員,組建率達到100%。并做好已建調委會的規范化管理和督促工作。四是加強人民調解隊伍建設,不斷增強調解隊伍整體素質,探索創新人民調解工作激勵機制,進一步拓展業務領域。
3、切實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進一步加強安置幫教工作。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上關于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的有關精神,結合全市政法綜治禁毒工作會議提出的要求,研究提出安置刑釋解教人員的具體辦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為刑釋解教人員回歸社會后重新就業創造條件,使他們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與有關部門加強合作,發揮聯合幫教功能,拓寬安置領域,積極探索新時期安置幫教工作的新方法。繼續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銜接,對重點人員一定要納入幫教工作視線,層層落實,重點幫教,做到不失控,不漏管,使銜接工作真正落到實處。除“三假”人員外,力爭刑釋解教人員銜接率、幫教率均達到100%。
(三)進一步加強公證、律師及法律援助工作,為社會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