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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7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4-0269-01
引言
高新技術產業具有知識密集、技術密集、人才密集、資金密集等特點,具有很強的輻射能力,它的發展不僅能提高傳統產業的技術附加值,而且對推動企業的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與產業規模的發展,增強各地區的綜合經濟實力具有重要意義。下面筆者探討了加強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一、加強知識產權投入和科技人才的引進
高新技術企業應不斷加大資金投入,引進人才,引進先進外來技術來增強企業的創新能力。企業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能掌握人才,誰就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對于缺乏科技人才的企業,一是要千方百計、想法設法通過提高員工待遇等等留住現有人才,二是在企業內部建立對技術研究和技術創新的激勵機制,提高科技人員的技術研究和技術創新的積極性。所以無論政府還是企業本身,都必須把人才培養放在首位。政府各部門應設立各種特別培養高層次人才計劃,可以通過在一些大學和私人研究機構設立專門基金,獎勵優秀人才,目的是將最優秀人才吸引到國家急需的科學工程領域。政府在人才的繼續教育方面應高度重視人才的知識更新。
二、建設企業的知識產權文化
首先,企業管理者應始終堅持以人為本的信念,營造一種敬業、進取和寬容的合作氛圍,強調人在企業中的主體地位,注重發揮人的能動性,建立以人為本的企業文化,在這種文化氛圍下,每個員工將有一種歸屬感、成就感,并把自己的個人利益融入到集體之中,更積極地學習、創新,并樂于為了組織目標的實現而進行知識、信息的保護和共享。
其次,高層管理的介入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管理的必要條件,要形成高層管理人員介入知識產權的氛圍,體現高層管理人員對知識產權事務的關注,要致力于提供一種鼓勵新思想和獎勵原創性技術發明的企業環境。加強企業知識產權人才培訓,要注重培養企業員工與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價值觀念、行為規范、習慣和理念,這樣可以使企業員工不斷認識到并習慣通過專利和商業秘密來保護技術,以及形成“技術、知識就是財富”的觀念。
三、加強戰略意識,制定長期的知識產權發展戰略
一是戰略保障機制,企業戰略是企業共同的最高行動綱領,任何人必須遵守,共同維護,一旦出現錯誤,要層層負責。在戰略實施過程中企業中高層管理要實時加強監督,發現部門甚至企業整體工作偏離既定戰略方向時要及時糾正。同時要設立必要的獎懲機制,提高全體員工努力實施戰略的積極性。二是要有相應的配套戰略,企業應充分認識到知識產權規劃的實施需要從行業經營戰略、職能部門戰略以及管理模式的積極配合,形成企業內部戰略一體化,例如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有利于,戰略的統一實施,那么在進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時,直接從事知識產權戰略的職能部門就實行扁平化的組織模式。另外,為了保證戰略的有效實施,還可根據不同情況制訂中間工作計劃或行動方案,為實施計劃體系提供保障。三是建立戰略評價和控制體系。首先,實施產權戰略的實施從根本上說是企業管理的一部分,說到底就是企業管理,所不同的是這里管理的客體是知識產權,那么既然是管理就必須具有控制職能,就要對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情況進行密切跟蹤和監視,注意不斷分析企業內外環境的變化對戰略實施的影響并不斷地對知識產權工作進行調整,使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沿著既定戰略方向發展。其次,訂出量化評價指標,檢查戰略運行效果,用利潤率、勞動生產率、人均收入增長率來測定企業效益。用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投資收益率、每股利率等來測定企業的資本利用率。第三是要學習新知識,把企業變成一個孕育新知識源泉。只有高素質的人才和知識技術的不斷積累才能真正保證企業戰略目標的成功實現。
四、健全企業知識產權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高新技術企業應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1)建立激勵機制。將知識產權收益與科研人員的報酬掛鉤,將知識產權的數量與質量納入科技人員考核指標體系,調動全員的創新意識與積極性,促進隱性知識的顯性化。
(2)知識產權情報信息制度。高新技術企業應建立網絡化的知識產權信息系統,收集、整理、研究和利用知識產權情報信息,并充分利用政府部門構建的知識產權信息網絡,做到在產品研發、生產、銷售的各個階段都要進行全面的知識產權檢索和檢驗,以防止盲目開發,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同時盡早發現他人侵犯本企業自主知識產權的行為。
(3)建立知識產權評估制度。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它的流失比較隱蔽,不容易引起人們的注意,因此加強企業自主知識產權價值的評估就顯得非常重要。首先要在企業的合資、合作、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賃經營中注意防止自主知識產權的流失。合資、合作、股份制改造時不要漏掉對自主知識產權的評估,也不要作價過低。在企業的日常經營中,要加強對自主知識產權的維護和長期行為,包括專利續期、許可權利的實施等,然后要制定一些可操作的評估方法。其次,企業要配合政府整頓規范好評估市場秩序等方面存在的問題,要完善評估機構管理,提高評估人員素質,資產評估機構作為一種社會中介組織,應獨立、公正地行使其職能,政府有關部門要減少對資產評估機構的干預,還資產評估機構一個中立的地位,使知識產權評估能夠順利地開展。
(4)在企業內部建立保密制度。在企業內部建立保密制度,這是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首選。在企業取得的技術成果還沒有取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時,建立企業的知識保密制具有重要的意義,而當企業的知識產權被侵犯的時候才打官司則往往是下策。在企業內部建立健全自主知識保密制度,主要是建立保密管理規定,在宣傳、組織、監督、查處等方面做到有章可循,責任到人。
(5)建立企業專利預警機制。建立企業專利預警機制,可以加強企業預防及應對重大專利糾紛的能力,其關鍵是加強市場調研,把握市場方向。市場瞬息千變萬化,切實了解市場發展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對于企業生死牧關。通過市場調查,可以發現市場是否正在發生侵犯本企業專利權的行為,如發現他人是否正在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與本企業專利相同或相似的產品,或者他人是否正在使用與本企業專利方法相同或相似的方法,或者他人是否正在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本企業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等。如果發現了上述行為,可以認為企業可能面臨專利糾紛的局面,企業應當提高警惕。另外,通過市場調查,還可以發現并了解其他企業和科研機構在相關技術領域的研究開況和申請專利情況,一旦發現他人己將某一技術研究成功或已經申請專利,企業就應當及時調整技術研發計劃和產品計劃,以避免重復開發或避免侵權。
結語
總之,在經濟全球化不斷加速和知識經濟日益發展的國際環境下,現代企業之間的競爭主要是科學技術的競爭、人才創新和技術創新的競爭,最終體現為企業自主知識產權質量和數量的較量。以知識密集、技術密集為特征的高新技術企業能否有效地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企業的知識產權,以開拓、占領市場并取得市場競爭優勢,將直接影響高新技術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同時,加快推進自主創新,積極開發高質量、高附加值的技術創新產品并形成自主品牌,是全面提升高新技術產業核心競爭力和謀求區域經濟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主動權的必由之路。
參考文獻
一、我國網絡知識產權存在的問題
網絡知識產權就是由數字網絡發展引起的或與其相關的各種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我國使用網絡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發展。因國際互聯網絡的廣泛應用給知識產權帶來了一個大課題。隨著國際互聯網的商業化發展,網絡正日益深入到人們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網絡提供的更多便捷、更龐大的資源共享體系,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了更大的困難,網絡環境下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日益增多,嚴重侵害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網絡環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懲治的不力是導致侵犯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屢屢發生的重要因素。
二、網絡知識產權受侵權的原因
1、網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化人們在傳統的社會現實與網絡社會中的道德觀念存在很大差異。傳統的社會,依靠法律法規,社會道德以及社會輿論等的監督,以及周圍人們的提醒或者注視下,傳統的法律和道德都會相對很好的被維護。而網絡社會是一個相對非常自由的空間,既沒有中心,也沒有明確的國界和地區的界限,人們受到的時間空間的束縛大大縮小。
2、法律不健全現行的(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僅局限于支付報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作為文摘、資料刊登的規定,也是不完善的。當網絡論文在網絡環境下以數字化形式存儲、傳播時,各類作品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傳播形式發生很大變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網上被公開,就會產生傳播,下載,復制等一系列的行為。在網絡環境中,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即沒有起到指導人類行動規則的作用,也沒有起到強制作用,法律的權威在網絡侵權者眼中蕩然無存。
三、保護網絡知識產權的措施
1、加強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在信息網絡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網絡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充分、更廣泛的信息自由權利,它的合理利用,將有力地促進人的自由自覺地全面發展和人類社會的進步。互聯網本身就是通過互通有無、互相幫助建立起來的。作為網絡社會的一員,在深被網絡社會的福澤的同時,也應有維護網絡秩序和安全、為網絡社會作貢獻的意識。在網絡上,有些信息的獲得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以回報提供服務者的勞動,信息是生產人高投入的結果,我們應該尊重信息生產人的勞動,試圖“不勞而獲”,或者“少勞多得”則是不道德的行為。
2、加大執法力度,保護網絡知識產權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第犯條第2款的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這種“法定許可”制度,是對知識產權的有限保護,是在法制還不夠健全的情況下的一種權宜之際。盡管如此,這樣的權宜之際,實際執行效果卻不十分理想。對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以維護論文作者應有的合法權益。
2.1加強法律意識的宣傳。當前,知識產權的法制宣傳比較弱,全社會的法制意識還沒有完全樹立起來。大家在充分享受網絡帶來的實惠、盡享人類文明成果的同時,缺乏一種良好的輿論氛圍和法制意識。因此,有關部門,特別是法制宣傳部門,要通過報刊、電視、電臺、網絡等多種形式,宣傳《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提高網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促使他們自覺按法律的規定辦事。多數網絡用戶在使用BT下載的時候,沒有意識到自己在做侵權行為。加強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違法的。
2.2加大執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除了通過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人的自覺性來保證法律法規的實施外,還要通過有關部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懲治違法行為,從而把法律的規定落到實處。這樣,就可以把自覺執行與督促執行相結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實效。因此,知識產權保護部門,要采取隨機抽查、突擊檢查與經常性檢查等多種措施,加大行政執法檢查監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違法的典型案例,維護網絡論文作者的合法權益。
2.3加大監督力度,促進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鑒于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網絡論文的保護,主要是社會效益,沒有或基本沒有什么經濟效益,相對于其他方面的執法,沒有利益的驅動,執法部門的積極性普遍不太高的實際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要發揮職能作用,定期聽取和審議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報告,適時組織人大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加強和改進監督工作,督促政府有關部門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并把保護措施落到實處。
自主知識產權是一個民族得以生存和發展的靈魂,也是一個國家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本所在。知識經濟時代,經濟的全球化、科技的日新月異使得自主知識產權成為國力競爭的焦點。創造自主知識產權固然不易,保護更顯困難。因此探索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措施及其對策具有現實的緊迫性和深遠的戰略意義。
一、自主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措施
我國法律為知識產權提供了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保護措施,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利是有效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途徑。
(一)及時合理地使用訴前證據保全。及時合理使用訴前證據保全是我國法律為適應trips協議的需要所作出的重大修改,它成為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措施。新修改的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我國專利法通過司法解釋新增了訴前證據保全的規定。在此之前,盡管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訴訟中以及訴前的財產保全制度,第二次修改后的專利法也新增了訴前財產保全的規定,但訴前財產保全并不是訴前證據保全,訴前財產保全為日后判決、裁定作保證,訴前證據保全則為日后的訴訟提供證據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的措施時,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同時進行證據保全。”很顯然證據保全能夠在日后的訴訟中使知識產權的權利人獲得主動,當然只是在執行訴前停止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時,才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同時進行證據保全。如果當事人沒有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商標權,當事人要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也難以保護其合法權利。因此,訴前證據保全作為一項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具有很強的適用性,它也是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的強有力手段之一。
(二)及時合理使用“臨時禁令”,將“即發侵權”及時制止在實際損害發生之前。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均具有難開發、易復制的特點。一旦有任何延誤就很可能給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我們必須認識到,無形的知識產權作為財產受到的保護,與有形物之作為財產受到的保護是完全不同的。有形物的所有人一般可通過占有其物而達到保護其財產不受侵害的目的;而知識產權所有人不能通過占有其發明創造或商標來達到保護其財產的目的。我國在第二次修改的專利法中規定了訴前停止侵權的條款。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至第九十六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新修改的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由此,我國專利法中引入了“臨時禁令”制止即發侵權的措施。如果存在即發侵權,當事人可向法院申請訴前停止侵權。因此對知識產權權利人來講,將某些即發而未發的行為制止在實際損害發生之前是非常必要的。知識產權的權利人應該充分利用這種法律保護的措施。
(三)正確及時地行使追究侵權人的“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停止侵權是知識產權訴訟中最重要的法律救濟措施之一,也是侵權人要承擔的主要民事責任之一。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中的停止侵權責任不同于侵權民事責任中的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停止侵權責任只要求有侵權的行為存在即可,不再要求有過錯。在即發侵權的情況下,甚至實際的侵權行為都不存在,而只是存在即將發生侵權的實實在在的危險,權利人不必證明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主觀過錯,法官"dz不必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即發侵權人就應承擔停止即發侵權的責任。我國第二次修改的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新修改的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知,即使侵權人沒有過錯,也要承擔停止侵權的民事責任,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及時利用這一手段可以有效防止知識產權損失進一步擴大,保護自主知識產權。
(四)正確地行使法律賦予的其它民事權利。我國《專利法>規定了權利人的許諾銷售權,《專利法》和《商標法》還規定了權利人的許可使用權,這為保護知識產權提供了另外的法律的保障措施。此外,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來解釋權利要求,而不能用來改寫權利要求,這表明我國發明創造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是以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內容為依據。因此,對于專利權人來說,權利要求的撰寫已經成為自主知識產權保護的十分重要措施。
(五)適時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我國《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都規定對嚴重的侵權行為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專利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七個罪名,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個人根據情節或者數額的不同分別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單位處以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相應的刑罰。刑法的這些規定能夠有效打擊知識產權犯罪,成為保護自主知識產權的最強有力的手段。
二、自主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對策
[中圖分類號]G6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6)24-0150-02
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是高校自主創新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的學科、人才、信息、學術環境等優勢,使其成為我國基礎研究、原始創新、攻克高新技g的重要陣地。隨著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教育和科技管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高校的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意識逐步提高,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進展。但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中還存在著諸多問題,阻礙了我國自主創新與知識經濟的發展。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于對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重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我國高校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尚不健全、不規范,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知識產權管理不力、無形資產大量流失、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等現象。這不僅挫傷了高校師生發明創造和智力創作的積極性,也不利于發揮高校優勢,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的產業化,更不利于國家科技和經濟發展。
近年來,吉林農業大學科研工作取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科研人員取得的科研成果碩果累累。為了更好地促進知識轉化為生產力,吉林農業大學不斷加大對科研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積極探索知識產權管理的新思路,通過將知識產權工作與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工作進行統籌管理,實現知識產權全過程貫通管理;通過完善知識產權信息利用機制,提升知識產權質量,提高科技創新能力;通過創新成果產權化和市場化,建立科技創新激勵機制,推動創新成果價值實現;提升了專家知識產權意識,強化科技源頭創新和科學規范管理,重視加強與縣市區(企業)溝通合作,加速成果推廣與轉化,推動了區域地方經濟建設發展。
一、完善機構建設,制定管理辦法,強化科研成果規范化管理
《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是指導高等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基于學校基礎狀況和發展戰略制定知識產權目標并予以實施,旨在引導高等學校建立可與其他管理要求有效融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幫助學校實現其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目標。為有效開展吉林農業大學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加快科研成果轉化,吉林農業大學早在1985年就已設立科技獎勵、知識產權與成果管理崗位,專人負責學校科技獎勵和知識產權工作,并嚴格對照《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要求,以建立和完善高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為主線,以運用知識產權制度統籌優化高校創新資源、增強知識產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能力為核心,不斷完善我校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建立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著力厘清、破解制約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發展的機制障礙,全面提升吉林農業大學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為高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的全面實施樹立標桿,力爭形成知識產權貫穿教學科研全過程的新型管理體制。
吉林農業大學成立了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由最高管理層、學科專家、管理和運營機構代表等組成的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全面負責知識產權管理事務,主要負責擬定與高等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相適應的目標;審核知識產權相關規定、工作規劃并監督執行;協調知識產權管理各相關部門的關系;形成知識產權重大事務決策方案;審核知識產權重大資產處置方案。吉林農業大學還組建了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和運營機構,專門負責學校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學校知識產權管理機構設在科技管理處綜合科,主要負責知識產權日常管理,知識產權相關政策文件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建立知識產權績效評價體系,組織開展知識產權培訓等。
吉林農業大學知識產權運營機構設在科技管理處社會服務科,主要負責建立知識產權資產統計、分析體系;建立知識產權資產評價體系;成立資產運營公司,提出重大知識產權資產處置方案,知識產權運營的日常工作。
吉林農業大學先后修訂出臺了《吉林農業大學科技成果管理辦法》《吉林農業大學科研獎勵管理辦法》《吉林農業大學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暫行規定》等管理辦法,用制度統籌形成建立學校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有效發揮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規范性,不斷提高學校創造、保護和管理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大知識產權培訓工作力度,增強科研人員知識產權意識
(一)注重加強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的培養
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學習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保護條例,已經組織50余名專職管理人員、相關專業教師參加全國高校知識產權培訓班的培訓;鼓勵管理人員考取全國專利人資格考試。通過多渠道、多途徑努力建設一支既懂知識產權法規又具有較高管理水平的骨干隊伍。
(二)注重開展有針對性的知識產權普及教育
近幾年,針對部分科技人員知識產權知識匱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的現狀,吉林農業大學先后邀請到知識產權專家和知名專利人來校,就“專利申報與知識產權保護”“如何從研究課題選擇可申請專利技術”“專利申請文件應注意的問題”等,舉辦了多場知識產權專題講座或報告會、專題座談、案例分析,并有針對性地組織各學院(單位)科研分管領導、科研秘書、相關項目的科研人員參加講座或報告會,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對我校的專利工作進行指導和培訓,使全校科教人員不僅了解知識產權工作,提高了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并使其充分認識到知識,廣大教職工特別是學校科研骨干、科研管理隊伍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知識產權保護觀念逐步滲透到了學校科研工作的各個環節。
(三)注重完善專利信息服務平臺
在校科技處網頁上,友情鏈接了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了專利申請流程;并開展服務提供查詢相關領域專利申請情況,為專利申請提供參考資料。另外,全校科教人員可到學校圖書館利用數據庫資源進行專利采集、檢索、分析等,為科研工作的順利開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科研人員在項目的申報、立項及技術引進過程中,學校要求查新首先要查專利數據庫,否則原則上不予受理。通過專利信息的檢索、分析等過程,做到心中有數,為項目的申報奠定基礎,同時規避技術引進過程中出現專利糾紛的可能性,逐步培養科研人員利用專利信息的習慣。通過專利信息的有效利用,使立項研究內容及引進技術的質量得到提高。同時,學校在同各類企業以及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技術合作的過程中,注重運用知識產權法律狀態檢索的工具,避免了在技術交易中使用失效或無效的知識產權,保護了學校和合作方的利益,維護了發明創造者的權益。
三、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充分調動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為促進吉林農業大學科學研究和科學建設,鼓勵科技人員多出高質量的科研成果,積極爭取高層次的研究項目,提高吉林農業大學的整體科研水平,調動廣大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吉林農業大學先后出臺了《吉林農業大學科研后補助條例》《吉林農業大學科研獎勵條例》《吉林農業大學科研獎勵管理辦法》等科研獎勵管理辦法,對科研工作人員的科研成果進行獎勵。吉林農業大學獎勵發明專利8000/項、實用新型專利2000/項、外觀設計專利1000/項、動物新品種30000/個、動物配套系6000/套、大田作物新品種6000/個、其他經濟作物新品種4000/個。同時,吉林農業大學也對專著、論文、行業標準等進行獎勵。近兩年,共投入科研獎勵940余萬元,獎勵教師千余人次,共計獎勵科研成果1700余項,不僅調動了廣大科教人員從事技術創新活動的積極性,而且還促進了我校的技術創新活動健康發展,為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科技進步作出了一定貢獻。
四、以自主知識產權技術為核心,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
(一)把論文寫在吉林大地上,社會服務能力顯著增強
探索出面向“三農”,以示范區、專家大院等為載體的新型r村科技服務之路。探索技術研究和現有成果的集成配套轉化模式,以促進企業新產品開發、推動大學和科研院所走進產業園區、推動產學研模式的創新、推廣校企合作模式等方面為重點,幾年來,共承擔各類項目千余項,建設科技示范區、星火科技專家大院、新農村建設幫扶點總計54個;選派科技專家赴企業幫扶300余人次,組織科教人員開展農業技術推廣8000余人次,培訓地方農業技術人員和農民200余萬人次,5個作物新品種、1個動物新品系得到成功轉讓,單個成果轉讓金額達到240萬元;累計技術增收90億元。“把論文寫在吉林大地上”的辦學特色得到進一步彰顯。
(二)積極推動產學研結合,探索嶄新的科研合作模式
逐步向社會開放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產學研組織模式,推動技術創新,推進并完善重大橫向科研成果的培育轉化機制。按照“項目啟動、互惠互利”原則,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與相關縣(市、區、企業)在科研開發、成果轉化與推廣、人員培訓等方面開展共建活動。與35個市縣區(企業)簽訂了共建協議,通過與企業、社會的合作來提高專利技術轉化運用能力;如與安圖縣簽訂長期共建協議,定期開展校企科技成果轉換對接大會,雙方圍繞主要中草藥病害防治等方面進行了多項實質性合作。同時,率先建立了院級董事會辦學體制,按照開放式辦學的思路,注重與政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開展爭產學研用聯合辦學,推廣自主創新技術,謀求社會、企業、學校的全面共贏,構建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遼寧技術創新體系,推動老工業基地振興和發展。“十一五”來,學校兩個學院累計與董事單位開展橫向聯合科研項目近百項,專家為企業開發新產品、改進、轉讓新技術近百項,為企業增收數億元。
幾年來,吉林農業大學在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并逐漸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模式和一系列規范化知識產權的政策。2016年,吉林農業大學獲得授權發明專利43項,實用新型專利34項,外觀專利1項,軟件著作權16項,專利申請和授權的數量和質量都得到了較大幅度的提高。但同兄弟單位相比還有不少差距,在新形勢下,面臨著新的挑戰。在知識產權的管理中還存在許多問題,如專利工作還存在著與科研項目開展、與技術創新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知識產權戰略意識總體上還比較薄弱,對專利的重視程度還停留在數量大于質量的階段,特別是對專利的產業化能力和創造價值的能力重視不夠;在促進專利審查與技術創新的溝通交流和有效對接以及開展相關的專利工作交流活動等方面還做得不夠。在今后的工作中,學校將積極開展專利信息利用以及專利成果轉化等方面的工作,制定和利用專利戰略,搶占技術與市場競爭制高點,積極組織申請國際專利。
【參考文獻】
[1]沈國金.高校建立知識產權經營管理機構的必要性[J].理工高教研究,2006(04).
[2]李曉秋,宋宗宇,李虹秀.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背景下的高校知識產權教育改革[J].重慶工學院學報,2006(07).
[3]戴志明,李名家,楊俊.淺析我國高等學校知識產權創造管理策略[J].高等農業教育,2006(07).
[4]孫衛,肖紅,原長弘.美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經驗及其啟示[J].科學管理研究,2006(03).
[5]葉友華.知識產權保護與建設創新型國家[J].中央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6(03).
[6]焦連志,牛貴宏.高校技術轉移的知識產權制約瓶頸與對策[J].蘭州學刊,2005(06).
[7]丁道勤.慎用“自主知識產權”[J].電子知識產權,2005
(06).
TRIPS協議,即《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是當前國際知識產權領域標準最高、影響最大、保護力度最強的國際條約。2001年,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按照TRIPS協議的規制內容,結合國內實際,逐漸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但基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起步較晚,以及獨特的國情,因此如何借鑒并利用TRIPS協議,更好地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當前我國知識產權領域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知識產權和TRIPS協議的概念和特點
知識產權是指智力成果的創造人或者是經濟活動有標記的持有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的總稱,其具有無形性、地域性、專有性、可拷貝性、時間性等特點。知識產權看似無形,但其中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價值。因此,無論在國內還是國際范疇內,知識產權保護都日益顯現出其重要的戰略地位和作用。
TRIPS協議作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普適準則,是世界各國艱苦談判的結果,也是國際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1991年12月8日,TRIPS協議初步達成,并寫入了《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最后文件草案》,其中就專利、商標、版權、產地標志、集成電路、工業品外觀設計、未泄露的信息、許可證協議中的反競爭行為進行了規定,并就實施的基本原則、具體措施、爭端解決、過渡期安排等進行了明確要求。1994年4月15日,TRIPS協議正式簽署,并于1995年1月1日隨著世貿組織的成立而正式生效。2005年,在香港召開的世貿組織部長級會議上,對TRIPS協議作了相應修改,以適應當前國際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2001年,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依據TRIPS協議,我國知識產權保護迎來了新的發展契機:一是修訂了以前與TRIPS協議不相符合的各項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二是加大了權利保護的范圍和內容;三是逐漸加強了打擊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力度;四是對政府相關行為進行規范等。由此帶來的變化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明顯增強,每年知識產權申請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申請的國際專利增長幅度日益加快。但我國改革開放進程畢竟才三十余年,仔細審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整體上還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盡管我國目前已經制定了較為全面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但仍然存在少部分與TRIPS協議不相符合的內容,主要是基于國內保護主義的考量,并且沒有及時跟上時展的步伐,需要盡快予以調整。
(二)對國內企業侵犯國際知識產權案件的執法力度不夠,引起了諸多跨國公司的不滿。
(三)部分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認識不夠,重視不足,特別在一些還沒有開展國際業務的企業身上得到較多體現。
(四)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不多,質量也還需要提升,企業模仿國外高新技術現象比較嚴重。
(五)知識產權領域專業人才現有儲備不足,沒有很好地建立起立足于未來發展的人才培養機制。
(六)涉外知識產權案例日益增多,重點是和美國、歐盟的一些企業存在知識產權官司,需要我國企業按照相關國際條約去應對。
三、TRIPS協議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和措施
(一)政府方面
1、加快制定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戰略。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是以國家為主體,通過加快建設和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能力,完善現代知識產權制度,造就高素質人才隊伍,從而在國家競爭中獲得和保持競爭優勢,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實現的總體謀劃。同時,我國知識產權戰略,應該放在與可持續發展戰略、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處于同一平臺上的國家總體發展主戰略上,從更高的層次來推動落實,抓緊抓好。結合當前我國實際,應將專利、版權作為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從戰略的高度去促進知識產權保護落地生根。
2、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入世十年來,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與國際社會的整體水平,以及當前經濟形勢的發展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國應以TRIPS協議為指南,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保護我國自身利益的基礎上,借鑒美國、歐洲、日本等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通用做法,制定一批既符合我國實際又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推動我國的科技進步,保障國內企業更好地走向國際化。
3、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要繼續推行行政和司法“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在明確各自責任的基礎上,加強協同配合。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堅決打擊盜版、商業欺詐、制假售假、假冒專利等知識產權侵權的違法行為。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調處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范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4、加強宣傳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全民保護意識。每年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作為政府部門,要發動各種宣傳媒體,切實轉變普通公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使其轉化為公眾的自覺行動。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制作并播放保護知識產權宣傳片;發放宣傳資料;送法律到社區;舉辦專項培訓班;開展競賽活動等,努力擴大社會宣傳面,提高普及率,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制、市場和文化氛圍,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全社會的共識。
5、加快培養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人才。結合國家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和人才發展戰略,加緊研究知識產權人才吸引、培養、評價和管理的政策措施,創新發展有利于知識產權人才脫穎而出的體制和機制。同時,采取請進來、走出去的方式,激勵參加專利人考試和在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學科等方式,大規模培養各類知識產權專業人才,重點培養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管理和中介服務人才,使知識產權事業成為吸納人才、培養人才和使用人才的創新高地。
6、積極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合作。知識無國界,知識產權保護必須上升到國際范圍內進行合作與交流。一是加強與世貿組織、知識產權組織的合作,參與到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制定,發出中國的聲音,體現出中國的意志;二是完善知識產權涉外工作,建立應急機制,妥善處理涉外知識產權糾紛,爭取我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三是參與國際社會發起的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遏制跨國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蔓延和泛濫。
(二)企業方面
1、加大投入,掌握核心技術,打造自主知識產權。打鐵還須自身硬。我國企業要想提升核心競爭力,光靠模仿或引進是不能夠持續發展的,并且很容易侵犯別人的知識產權,必須要依靠自主知識產權,樹立起企業永續發展的基石。一是加大科研投入,從企業利潤中拿出一定比例作為科研資金;二是加強科技創新,從關鍵技術入手,形成企業自有的高新技術;三是在引進境外技術的基礎上,將其升級為我國的知識產權,并產生知識產權的外溢效應。
2、加強管理體系建設,及時申報和維護知識產權。要通過強有力的管理,使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形成體系化運作:一是企業高層要對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給予高度重視;二是實行知識產權轉化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三是培養知識產權方面的專業人才;四是按照相關法規,規范企業知識產權的申報和維護;五是建立相應的激勵機制,促進知識產權的投入產出比。
(三)規范、提升專業機構和中介機構的服務水平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專業機構主要集中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及相關的鑒定機構,其主要職能是建立一個知識產權信息平臺,實行知識和信息共享。同時,專業機構要從專家角度,對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提供相應的咨詢和戰略規劃,促進相關行業和產業的良性發展。
中介服務機構作為企業與管理部門之間溝通的橋梁,要重點做好服務工作,加強行業自律,提升服務質量,在促進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效率和效益的同時,展現出中介機構的價值。
(作者單位:黑龍江大學研究生院國際法專業)
參考文獻:
[1]張維珍. 入世后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分析——企業知識產權問題研究之一[J]. 山西: 生產力研究, 2003(4).
[2]劉春田. 知識產權法[M]. 北京: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7.
作為現今世界僅存的文明古國,我國古代的文化、科技等在世界上的地位是毋庸置疑的。其輝煌燦爛不僅令全世界嘆為觀止,受益無窮,也使中華民族成為世界上最具有歷史自豪感的民族之一。現在的人搞不明白的為什么曾經站在世界科技之巔長達幾千年的中國在近代卻沒發展出現代科技體系從而導致近代的落后。其中一個獲得很多人贊成的解釋就是中國自古以來就沒有知識產權保護或者就算有也遠比不上西方社會。當然,這里的知識產權保護只是套用現在的知識產權概念,這里所謂的古代知識產權保護也不是近現代意義上的制度性的知識產權保護,而是指古代社會對各種創造和創新的保護措施。但實際上,筆者以為這樣的解釋是站不住腳的。誠然,中國在近代的落后是由很多很復雜的因素組成的,但以中國古代沒知識產權保護或者是只有落后的知識產權保護作為原因之一來解釋中國近代科技的落后是經不起推敲的,這同李約瑟博士通過《中國科技史》向西方介紹中國古代科技的輝煌成就以前西方人嚴重低估或歪曲中國古代科技實際上是一回事。
實際上,關于我國古代知識產權保護的論爭迄今為止,并沒有多少涉及到其在世界上是否領先,而是集中在其有無上,比較有代表性的說法主要是:
1.中國古代根本就沒有過知識產權保護。其代表人物是美國哈佛大學的安守廉教授,他認為,中國自古以來就未曾有過知識產權的保護,即使具有某種形式上類似的東西,也“僅僅是帝國控制觀念傳播的努力”,而這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質上是不能等量齊觀的。由于中國傳統儒家文化對封建社會根深蒂固的影響,在中國古代的文化土壤上根本就不可能產生任何形式的知識產權保護。①我國國內相當一部分人也認為,由于中國古代商品經濟不發達以及“皇帝本位”的官僚政治文化和“民刑不分”的公法式法律文化,一方面使民間通過知識產權致富獲利的可能遠遠低于致仕獲利的可能,從而使民間缺乏發明創造的動力;另一方面,統治階級對保護屬于私權領域的知識產權權利也毫無興趣,再加上社會上普遍的“輕利重義”的風氣和國家家族至上的傳統,中國古代根本就沒有產生知識產權保護的可能。
2.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雖然由于以上所說的因素可能很零星甚至很不成熟,但是確實是存在的。其中確信這種保護是存在的代表人物是鄭成思教授,在其2003年出版的《知識產權論》一書中,就有關知識產權的起源,作者明確指出在中國古代即存在各種形式的知識產權,并針鋒相對地對安守廉教授的觀點提出反駁,認為國家對觀念的控制并不一定就不能產生知識產權保護,而且一定意義上的知識產權保護并不一定就意味著是國家范圍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另外,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雖然一直沒得到充分的發展,但并不意味著就沒有商品經濟,而只要商品經濟存在,客觀上就存在著保護知識產權的要求。②而且,知識產權獲利的可能遠低于致仕獲利的可能,恰恰說明知識產權獲利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由于客觀條件的千差萬別,將這種可能轉化成現實的動力在一定情況下是可能存在的,而且統治階級對知識產權保護本身的毫無興趣并不能排除在特定情況下統治階級以保護知識產權為手段來達到別的政治目的的可能。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學者們通過對中國古代史料的深入研究,發現了不少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尤其是在版權保護方面,據宋代新安人羅壁所著《識遺》記載,在北宋神宗即位(公元1068年)之前,為保護《九經》監本,朝廷曾下令禁止一般人隨便刻印這本書,即“禁擅鐫”。這實質上就是對版權進行保護的一種專有權。當然,這種版權保護和現代意義上的版權相比是相當片面的,只是保護其復制權,而且根本不涉及到現代版權的作者權利方面。但是毫無疑問,這種對復制的專有權的保護是屬于某種程度的知識產權保護的。
針對以上兩種說法,筆者以為中國古代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是不值一駁的,具體理由在以上的關于中國古代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里已經講得比較充分,這里不再贅述。現在的問題是關于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其關于中國古代具有知識產權保護的觀點無疑是正確的,不僅從理論上可以論證這種可能性的存在,而且史實也有力地證明了其真實性。當然有人會爭辯說這些證據所體現的保護并不符合相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嚴格定義,因為它們都是不完全的和零碎的,但是這種不完全和零碎并不說明它們就不是知識產權保護,只是這種保護不完全和零碎而已。而且,問題的關鍵是,這種不完全和零碎是和近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相比較,而這種不同時代的縱向對比對說明中國古代知識產權保護在古代世界的地位是沒有意義的。這樣,即使是堅持中國古代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學者們也沒有對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在世界上的地位進行認真的評價,并進而做出恰當的結論。
筆者以為,一定形式和程度的知識產權保護實際上是科技領先世界的必要條件之一,任何一種文明,要想使其創造力得到相當程度的發展從而領先于其他文明,必然面對如何激勵這種創造力的問題,進而產生獨特的保護其人民的知識產權的方式。當然,這種保護不必然是以類似于現在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完整的制度形式。一種高度發達的文明體系和科技體系,缺乏與其相對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不可想象的。另外,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所謂的未充分發展,那是相對于其自身和近現代而言,在古代世界里,中國的商品經濟達到的水平顯然遠遠高于絕大多數其他國家。因此,筆者的觀點非常明確,同中國古代的科技以及商品經濟的地位相適應,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在古代世界不僅存在,而且在相當程度和相當長的時間內在古代世界處于領先地位。 一、中國古代的知識產權保護領先世界的原因
1.發達的農業。很多人都將中國古代的重農政策作為知識產權保護難以產生的證據,實際上卻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在古代生產力不發達的時代,發達的農業實際上是創新產生的基礎。一方面,農業的出現是商品經濟產生的前提,發達的農業極大地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這也是為什么中國歷朝歷代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但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依舊相當活躍的根本原因,而發達的商品經濟不可避免地要求與之相對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產生。另一方面,農業本身的發展也對科技的進步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在相當程度上促進了科技的發展從而進一步推動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產生。
2.舉世矚目的手工業和受抑制但繁榮的商業。由于上述發達的農業作為基礎,手工業達到了古代生產力所能達到的頂峰。而手工業是直接和古代科技聯系在一起的,自遠古到明清,從傳說中的“指南車”、“木牛流馬”,享譽世界的“四大發明”到“唐三彩”、鄭和的船隊、瓷器、絲綢等,其所反映的科技程度、工藝水平乃至規模,都在整個古代世界遙遙領先。而手工業脫離農業獨立發展,給商品經濟提供了大量的商品,而且隨著封建統一國家全國性的交通體系的建立和貨幣的統一,為交易提供了極大的方便,進一步促進了商業的發展,同時也為知識產權保護可能給個人創新者帶來的經濟利益提供了相當的保障,又進一步促進了科技的繁榮和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發展。3.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形成。中國自古以來的大一統思想和大一統的政治經濟格局也一直是知識產權保護虛無論者攻擊的主要靶子之一。這里對此略過不談,只講大一統國家對商品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進而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促進作用。首先,大一統的政治格局使統治者為了滿足統治遼闊疆域的需要而建立了全國性的交通系統,設立了官道、運河等使全國連成一體。雖然其最初的本意是為了實現政治和軍事目的,但這些縱橫交錯的交通網對于商品經濟的發展乃至科技的傳播,其作用是怎么形容都不過分的。其次,使用全國性的統一貨幣,為交易提供了極大的方便,想想歐洲到現在才剛剛統一貨幣就知道在2000年前我們的祖先是多么的睿智。再次,以強大的國力為依托,至今為人津津樂道的“絲綢之路”和海上“絲綢之路”得以建立,國際貿易出現了前所未有的繁榮景象。同西方的羅馬帝國的商品經濟繁榮的原因相類似,強大的中國的存在毫無疑問對中國古代的商品經濟的發達起了無法估量的乃至決定性的作用。而商品經濟繁榮的影響之一,就是促進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
二、中國古代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
一、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重要性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一種具有商業價值的智力產品,這是《美國遺產詞典》中對知識產權的定義。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對知識產權的規定,確定知識產權應當包括商標權、專利權以及著作權。近幾年知識產權保護逐漸被企業所意識到,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同的企業應當側重于不同的地方,采取不同的方法來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對企業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為企業帶來巨大的商業價值。
首先,知識產權對于企業而言是一筆巨大的無形的資產,尤其在當前這個時代,企業的無形資產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無形資產代表的是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具有重要的作用。其次,對于企業而言知識產權是企業未來發展的可持續進步的動力。正因為企業擁有一定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可以為企業帶來利潤,這樣企業才可以有足夠的資金來進行新一輪的產品開發,持續的占領市場份額,使得企業可以進一步發展。最后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是保障企業對外貿易中占有主動地位的重要方式。當前全球化經濟的不斷深入,跨國公司的不斷發展,對外貿易已經成為我國企業發展重要方向。在對外貿易中自主知識產權是我國企業占領國際市場的唯一渠道,因而對企業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對保障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主動權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外國企業對于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相關經驗
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國外的發展要先于我國,經過幾百年的發展,國外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具備了完善的法律體系。在世界上的很多知名企業中,企業的管理者也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非常重視,因此國外對于知識產權的相關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學習,下面對國外企業進行知識產權的相關經驗進行分析。
首先是企業為進行知識產權保護而制定了相關的戰略措施。在歐美等發達國家中知識產權保護往往與企業的整體發展戰略相結合。通過制定一套長遠的知識產權戰略來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保證企業的不斷發展。以德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為例,大部分德國企業都根據其特點來制定了相關的發展戰略,之后根據所指定的發展戰略來確定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德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企業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其次是企業擁有合理完善的、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相關制度。這是國外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重要措施,在世界上一些知名企業中通常設有專門的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的部門,這些部門的存在主要完成對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保護管理,對知識產權的情報研究及知識產權的相關教育培訓等工作。不同的企業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的部門往往不同,這需要根據企業自身的情況來選擇最適合的模式以便能夠對知識產權進行更好的保護。
最后是選擇合適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由于知識產權是一種具有商業價值的智力產品。因而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可以為企業帶來利潤,因而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國外企業很注重選擇合適的方式來進行以便能夠達到最佳的效果。確定知識產權保護的方式主要是從技術或是其他智力成果的價值、先進程度、對該項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所需要的成本等因素出發來進行選擇。對于不易進行保密工作的知識產權需要及時的申請專利,而對于那些能夠開展保密工作,同時又與企業的核心利益相關的知識產權則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三、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企業中的狀況及存在的問題
知識產權保護的話題近幾年在我國不斷被提起,隨著我國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的不斷完善,尤其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出臺將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原則、方向等都做了明確的說明,使得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極大地進步,但是從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來看,知識產權在過企業中仍然存在著一定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
(一)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沒有形成應有的長遠戰略
由于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的發展較晚,很多企業并沒有形成重視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意識,這直接表現為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沒有形成應有的長遠戰略。曾有調查數據表明,僅在北京地區,制定了或是即將制定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長遠戰略的高新技術企業僅占高新技術企業總數21.6%,而高新技術企業是典型的知識密集型企業,這個數字充分表明了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沒有形成應有的長遠戰略,是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二)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存在不足
在我國的優秀企業中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都專門的設立相關的部門來進行,但是在我國的企業中,大部分都沒有相關部門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同樣以北京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數據為例,其中設立專門的對知識產權進行管理的部門的企業數量僅占21.6%。于此同時很多企業即使有了相關的管理部門,但是在內部的管理中往往出現工作不能協調,對知識產權不能有效管理的問題。而且在我國的企業中對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的宣傳與培訓明顯不足,很多員工沒有最起碼的法律意識,這也是我國經常出現員工違背相關保密協議事件的主要原因。
(三)我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糾紛頻繁
近幾年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不斷深入,我國的企業紛紛走出國門,走向世界。但是由于我國企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薄弱,導致了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經常出現知識產權糾紛的問題,尤其是我國的著名商標在海外被惡意搶注的情況時有發生。除了商標被搶注的情況發生之外我國的企業還經常面臨專利投訴的事件,但是由于我國企業在面臨這種情況時不能堅持自己的權益,而使得我國企業產生損失。
(二)在知識產權保護相關規定的具體實施狀況方面分析,我國已經從兩個途徑開始同時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分為是司法保護及行政保護。而且新聞出版總署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等很多相關部門均開始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措施積極的對知識產權給予保護。
二、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增強我國國民針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理念在我國,在開展對外貿易的諸多部分中大部分都屬于中型或小型企業,這些企業尚未形成強烈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并沒有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是屬于一項無形資產,其具有非常重要的價值。
(二)加強國家立法,尋找政策支持現在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制定的相關法律規定包括:《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專利法》等,與此同時,我國還出臺了很多有關的司法解釋以及實施細則。而且我國對此方面的重視程度逐漸加深,以后我國還會針對此方面制定與出臺更多合理的相關政策與法律規定,從而為知識產權保護奠定堅實的基礎,提供有力依據。
(三)積極借鑒國外成熟的措施與經驗在國際市場當中,很多國家在對外貿易活動中都采取了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并制定了完善的保護機制。其成熟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國借鑒。我國應該充分學習國外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制定的完善體制以及成熟的經驗,并在分析我國基本國情的基礎上,合理的借鑒到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來。
(四)不斷增強我國科技能力與水平科技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能力的重要方面,科技的先進程度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經濟的發達程度。為了降低知識產權被侵害的概率,為了有效的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應該積極的借助科技的力量,調整我國的經濟構造,促進經濟穩步發展,從而提高我國在國際貿易市場里的核心競爭力。我國應該積極的研發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核心技術,借助科技的力量促進我國的經濟發展,提高我國的綜合國力。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農機產業;現狀;措施
農機產業是我國傳統而又成熟的技術行業,已經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善的科研開發模式、競爭體系、戰略架構和服務機制。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逐漸增強,知識產權新競爭模式在整體的經濟競爭模式中逐漸占據較大份額,同時世界范圍的知識產權競爭在農機行業也初現端倪。但與世界經濟強國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保護水平、保護手段等方面仍存在較大差距。為此,探討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研究知識產權保護的相應對策,對增強我國經濟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1、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近幾年來,農業機械化在農業生產中發揮的作用越來越顯著,發展形勢越來越好。以后,我國政府進一步轉變觀念,努力健全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通過20多年的發展,已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但一些經濟發達國家的農機生產公司運用專利戰略不斷占領和控制我國同類行業市場,使得我國農機企業專利戰略的滯后性日漸顯露。目前國內的農機企業似乎沒有受到涉外知識產權利器突襲的重創,但國內企業間專利糾紛及侵權官司卻屢見不鮮。針對現實情況,我國各級政府專利管理機構采取各種措施,旨在促進農機企業專利戰略實施主體從戰略高度有效地運用專利權、專利信息,積極適應專利制度等法律制度保護下的國內外市場競爭,使我國的農機企業在專利戰略研究、運用和管理方面有一個大的發展。
農機企業管理者專利意識不斷提高。當新產品、新技術即將問世,及時申請專利已經成為這些企業首先考慮的問題。我國實行專利制度己經25年了,全國專利申請量己達600萬件。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信息網提供的信息,截至2006年8月,北汽福田(含福田重工)的專利授權量已達209項,中國一拖集團有限公司專利申請量己達110余項,專利授權量已達99項,還有江蘇常發,山東時風等國內知名農機企業也都把專利申請作為企業發展的核心競爭之一。不過令人遺憾的是,尚有許多農機企業為零專利。在農機產品的專利中,技術含量高的發明專利極少,絕大部分為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
2、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農機產業的知識產權制度走過了一些國家一二百年才走完的路。但是,在知識產權保護戰略發展的過程中也出現了不少問題。
a.知識產權保護立法與執法水平有待改善。盡管我國已經建立了符合國際規則、比較適合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并且頒布了一系列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但是依然沒有形成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尤其在農業機械領域,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依然存在保護盲區或者相沖突的地方,很難保障農業機械科技人員的應有權益,無法激勵農業機械技術持續創新和實現農業機械科技資源的有效配置,不能規范農村市場經濟秩序,也不能以自主知識產權技術參與國內和國際市場競爭。
b.企業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仍缺乏足夠的重視。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它是創造智力勞動取得的成果,不僅包括專利權、商標權,還包括不正當競爭權、文化遺產等智慧成果權。這些權利都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但是,目前我國依然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意識薄弱,容易使自己陷人知識產權的尷尬局面之中。多數國內企業還沒有建立專業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工作機制,對國際規則了解得還不多,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市場競爭尤其是國際市場競爭的準備和經驗不足,結果使自己的先進技術被他人低價收購并申請專利,辛苦創造和積累的無形資產付諸流水。據統計,在過去的十幾年里,中國企業已經將13萬項發明“奉獻”給了外國企業。
3、加強我國農機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措施
a.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完善修訂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相關規定。有效地運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保護農機科研成果。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了以專利、商標、版權為三大支柱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框架。農業科研單位、涉農企業及農業專家應充分利用這些法律法規,有效地保護自己的科研成果。
[DOI]10.13939/ki.zgsc.2016.24.211
20世紀80年代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逐漸完善,加入WTO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開始與國際接軌,并逐步向前發展,實行司法救濟與行政保護的“雙軌制”一直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特點。[1]
1 行政保護、司法救濟兩種保護模式的對比分析
1.1 兩種保護模式的聯系
相對于一種保護模式而言,雙軌制的實施并非僅僅增加一種保護模式,本質上而言,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治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但又不能實現相互替代,因此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就需要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的有機配合。具體來講,兩者之間的聯系可從以下方面分析探討。
首先,要遵循“司法終局決定原則”,即知識產權司法部門有權對其行政部門進行監督審查;其次,對于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治兩者的交叉的部分,應當采用行政裁決及行政調解進行處理。
筆者將知識產權的糾紛用兩個橢圓表示(見下圖),一方面,司法救濟可以處理所有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一旦當事人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害即可向法院,用左邊橢圓1+3進行表達;另一方面,行政保護也可以處理所有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用右邊的橢圓3+2表達,而實際的知識產權糾紛又可分為兩個方面的內容,一類是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用橢圓2表達;一類是只能通過司法救濟進行處理的,用橢圓3表達。但從實際的圖形我們也可以看出,兩者之間又都有自己各自的管轄范圍,盡管互相交叉,卻不可替代。
1.2 兩種保護模式的區別
首先是性質不同。行政保護的重點是保證知識產權使用秩序的合理性,一旦發現違法行為立刻給予糾正,是一種主動保護;[2]司法救濟則是依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保護,需要當事人主動向司法部門尋求司法幫助。其次是法律依據不同。行政保護除依據基本的知識產權法律外,還需依靠相關的行政管理法規;司法救治除依靠知識產權法律之外,還需依靠刑法、民法等相關法律。最后是監督力度不同。行政保護的措施一經提出必須付諸實施,即便在訴訟期間也必須執行;司法救治的措施僅限于停止侵權、賠償等,這些措施并不具備強制性。
2 實施“雙軌制”保護模式的必要性
2.1 行政機關介入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其保護客體――知識產品具有雙重屬性,既是一種私人商品,又是一種公共商品,其侵害行為不僅影響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也會影響公共利益。[3]有形財產的物權保護模式與知識產權相比,其社會功能對社會公眾的影響相對較小。鑒于此,在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時,除要考慮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外,還應當兼顧社會公共的利益,并尋求兩者之間的利益的結合點,因此我國行政機關介入就十分必要。由于知識產權與社會公眾利益緊密相關,因此行政機關介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十分明顯。
2.2 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濟之間存在相輔相成的關系
如果一個案件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則其就屬于民事訴訟案件;如果要經過行政程序后進入司法程序,則其就屬于行政訴訟案件,兩種案件的訴訟客體、審查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別。[4][5]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要經過行政程序才能進入司法程序,可以有效促進依法行政,可以實現對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從本質上來講知識產權的司法救濟是由當前生產力決定的,當前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知識產權制度已不能完全滿足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其侵權行為屢屢發生,因此實行司法救濟與行政保護的“雙軌制”保護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 當前“雙軌制”保護模式存在的問題
3.1 專利商標確權機制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專利確權及商標的糾紛案件的審理要通過三到四個審級,盡管其中也包括行政保護和司法救濟,但這種程序設置并不能完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同時造成工作效率低下,造成國家的行政、司法資源浪費,導致產權及商標確認時間過長,嚴重影響知識產權人的合法利益。這種冗長的確權過程給非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其多利用這段時間從事侵權活動,進行非法競爭,給知識產權人造成嚴重的損失。[6]
確權程序冗長僅是專利商標確權機制中存在的一個方面的問題,其機構設置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由于這些弊端的存在,造成商標、專利確權的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創新的政策,已經嚴重阻礙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化進程,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3.2 商業秘密保護存在問題
首先,缺乏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當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多處于分散狀態,其操作性、執行性較低,最終導致商業侵權案件處理難度較大。其他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商業秘密的界定也過于原則化,僅對商業秘密的概念、侵權行為等做出了具體的界定,對于商業秘密的價值、權利主體等相關內容并未作具體的規定,最終導致其實踐操作性不強,影響執法效率。其次,訴訟期間缺少商業秘密的保護法律。商業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被外人知曉,將會給權利主體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有必要做好訴訟期間商業秘密的保護工作。但在實際操作中,現行法律并未對如何保護訴訟期間的商業秘密進行規定,且對泄露商業秘密的處罰力度較強,無法實現商業秘密的有效保護。
3.3 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濟的銜接存在問題
一般而言,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都是以司法救濟為后盾的,但兩者又是如何進行銜接的呢?如果當事人不服從行政部門做出的懲罰措施則向法院時,這是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還是行政訴訟的范疇?當前的知識產權法并未對這一點作出明確的界定,這就給實際的鑒定工作帶來了困難。我們這里以商標侵權為例,對于責令停止侵權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議,有人將其認定為行政調節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如果當事人不服從其行政處罰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將原爭議雙方作為訴訟的當事人,并按照民事侵權案件進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也贊同這種觀點。[7]同時即便在司法救濟內部,也存在著形式程序及民事程序銜接不恰當的問題。正是這種不恰當的銜接關系導致“雙軌制”保護模式存在問題,嚴重影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
4 “雙軌制”保護模式的完善措施
4.1 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入世后,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受新技術革命及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影響,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認知程度的弊端日益凸顯,如不了解經濟與科學技術之間的關系,無法認清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等,這些弊端嚴重影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因此,我們必須構建知識產權的保護環境,采用利用當前多媒體環境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整個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知程度。
4.2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在進行知識產權制度設計中,知識產權立法是最重要的內容,因此其立法應當立足于整體的制度設計要求,擁有明確的價值取向,保證立法為同一目標服務,避免各項立法之間的沖突,保證整體運作效率。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應當制定單獨的保護條款,同時借鑒Trips的相關原則,并借鑒歐美發達國家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條款,做好國家商業秘密的保護工作。總體來講,我國已經充分認識到自身知識產權立法與Trips相關原則之間的矛盾,并認真總結相關經驗,相關的知識產權的立法也在不斷完善之中。
4.3 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體系
知識產權在民法中具有其特殊性。入世后,中國的改革開放進程及國際交往不斷擴大,必然會涉及大量的知識產權糾紛,這就要求相應的執法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因此必須通過教育和實踐培養一批具有較高素質的執法人員,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水平。要想真正提高知識產權執法水平,應當從如下方面進行努力。
首先,完善訴訟的證據制度。做好訴訟前的證據保存工作,原稿提出足夠的證據后,原稿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利于原稿的證據,并對證據提供期限、交換期限進行限定,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其次,將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則進行界定,確定為過錯及過錯推定,充分利用好全面培養原則。在特定條件下,如果當時人不知或有充分理由不知道自身的侵權行為,則必須責令其返回所得利益;對已經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要求當事人賠償其經濟損失。如侵權行為盜版營業,則可將其營業所得利潤進行賠償。
5 結 論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立法界、理論界、司法界等各界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建立保護模式時應當充分考慮兩種模式的互補與互助,同時也應當注意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做好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
參考文獻:
[1]郝思彤.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的協調與發展[J].知識經濟,2014,9(18):27-28.
[2]王樹春.知識產權行政保護研究[J].楚天法治,2015,4(8):89-92.
[3]方海燕.淺析涉知識產權行政權的變化[J].知識經濟,2014,11(23):32-33.
[4]周逸.上海自貿區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究[J].理論界,2015,3(5):9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