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和稅收籌劃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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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稅收籌劃實效性 籌資環節 投資環節 經營環節 利潤分配環節

對于企業而言,納稅是資金的凈流出,節稅即增加凈收益,所以達到納稅額度最低、實現企業利潤最大之追求,使稅收籌劃成為必然。通常而言,稅收籌劃指的是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及相關法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稅法的立法精神和納稅人的權利,通過對籌資、投資、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對多種納稅方案優化選擇,以節約稅收成本,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行為。關于提高稅收籌劃的實效性,體現于籌資、投資、營運、利潤分配等諸多環節,合理有效的籌劃分析可以為企業稅收籌劃提供參考。

“籌資”環節稅收籌劃

根據來源不同,企業所籌資金分為負債籌資和權益籌資。負債籌資的方式主要包括自發性借款、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籌資、發行債券等;權益籌資的方式主要包括企業內部自我積累、發行股票、吸收外部投資等。

一般而言,企業在負債經營中,主要采取發行債券、內部集資、企業間相互拆借、金融機構貸款等方式,諸種方式對應稅負依次遞減。因為企業發行債券在法律方面的限制較多,而且需要通過證券公司來進行,手續費和傭金比較高,因而成本比較高;內部集資、企業間相互拆借與金融機構貸款相比,向前者借款的利息支出中,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息的部分,不準從收入總額中扣除。這樣,內部集資、企業間相互拆借、金融機構貸款三種籌資方式,從降低稅負的角度看,他們的稅負就扯平了。因此,在這幾種籌資方式中,哪種籌資方式費用較少,就應該優先選擇。 從相關費用抵減所得稅的角度而言,借款和發行債券具有明顯優勢。因為從我國稅法來看,企業的借款利息只要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息的部分,都可以在稅前扣除,而且發行債券的利息都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這樣可以減少應納稅數額,起到節稅的作用,其它籌資方式就沒有這樣的抵稅效果。

概而言之,企業在負債籌資與權益籌資之間到底如何權衡利弊進行選擇,權益資本收益率是重要的考量標準之一。只要企業息稅前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增加負債額度和提高負債比重,就會帶來權益資金收益水平提高的效應。但是隨著負債比例的提高,企業權益的財務風險及負債籌資成本必然相應增加,以致負債的稅前成本超過了息稅前投資收益率,權益資金收益率就會隨著負債額度提高而下降??梢?企業必須確定負債的總規模,將負債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內,唯有如此方能有效實現節稅與總體收益最大化目標。

“投資”環節稅收籌劃

投資稅收籌劃指的是企業申請營業執照、進行稅務登記時,或者在成立后決定投資之時,根據國家稅收優惠政策和企業實際情況,選擇稅負最輕的注冊地點、注冊資本、經營范圍進行投資的決策過程。

(一)通過“投資地區”優化選擇,進行稅收籌劃

我國稅法規定,低稅率地區主要包括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保稅區、沿海經濟開放區、“老、少、邊、窮”地區、西部地區、民族自治地區等,對于在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15%的優惠稅率;2008年新稅法又做規定,取消地域限制,允許15%的優惠稅率對于全國高新技術企業都適用。

由此看來,如果投資者準備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則可以不必考慮地域因素的影響;如果投資者不是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則可以考慮選擇“老、少、邊、窮”地區、西部地區和民族自治地區。總之,投資者可以充分利用區域稅收優惠政策,以提高稅收籌劃實效性。

(二)通過“投資行業”優化選擇,進行稅收籌劃

2008年的新稅法將企業所得稅以“區域優惠”為主,調整為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格局。新稅法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結轉抵扣,沒有時間限制。顯而易見,優惠政策體現的是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大力支持,那么符合條件的企業就可以充分利用這些優惠政策,獲取稅收籌劃積極效果。

(三)通過“投資方式”優化選擇,進行稅收籌劃

投資方式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兩大類。直接投資一般是指對經營資產的投資,即通過購買經營資產和對資產進行運營,從而獲得經營利潤;間接投資是指對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投資,即通過持有有價證券間接地從其它經營者那里獲取利益。

一般來講,直接投資應考慮的限制因素多于間接投資,因而稅收籌劃的空間較大。關于直接投資于固定資產,新稅法規定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納稅額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內結轉抵免??梢?新稅法把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和安全生產內容納入稅收優惠政策之中。既然如此,企業就應充分利用此項優惠條件,實現減輕稅負效果。關于間接投資可以根據稅法“國債利息收入可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從債券投資著手進行稅收籌劃。

“經營”環節稅收籌劃

在營運過程中,不同的經營方式會使稅負存在差異。企業所得稅的繳納主要涉及到稅額和稅率,影響納稅額的因素主要有收入、成本、費用等。

(一)針對企業所得稅稅率,進行稅收籌劃

關于“過渡期稅率”,新稅法明確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來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對于此項政策,稅收籌劃的空間在于原來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可采取提前銷售甚至降價促銷辦法,以實現過渡期內利潤最大化;同理,對于稅率降低的企業,可以采取收入后移和提前確認成本的方法,以便享受新稅率的優惠。關于企業所得稅“稅率突變”,新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所得進行彌補,但結轉年限不得超過5年,5年內依然不能彌補的,第6年的盈利還是要正常納稅。

按照此項規定,如果把納稅人發生虧損的年度作為第1年,那么企業可以用第2~6年的盈利加以彌補而不必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如果第2-6年的全部盈利都不足以彌補第1年的虧損,那么第7年的盈利就不能稅前彌補虧損,只能正常納稅。為此,如果企業在第6年的年底仍無法全部彌補第1年的虧損,就可以考慮在制度允許的前提下,在第6年增加確認一部分銷售收入,或提前計算第7年的部分銷售收入。

(二)針對成本費用,進行稅收籌劃

在企業選擇折舊方法時,要注意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因為多數企業只能選用直線折舊法,只有少數企業才可以選用加速折舊法,如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行業的設備,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的機器設備等,而且需要加速折舊的須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執行。關于折舊年限的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回收,使后期成本費用前移,相當于向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然而,并不是任何情況下縮短折舊年限都對企業有利,當企業處于虧損階段,固定資產的折舊期限縮短并不能給企業帶來稅收籌劃好處,因為在補虧期企業不用繳納所得稅。 關于成本費用的稅收籌劃還包括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存貨價值是企業生產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因為銷售成本 = 期初產成品存貨+本期產成品存貨-期末產成品存貨。由于每種存貨計價方法都有自身特點,在一定的條件下必然造成計價區別,如果掌握其規律就可以有針對性地開展稅收籌劃。例如,當物價呈上漲趨勢時,宜采用加權平均法;當物價呈下降趨勢時,采用先進先出法比較有利;而當物價上下波動時,則宜采用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

(三)針對收入總額,進行稅收籌劃

收入總額即“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蓖瑫r,新法嚴格區分“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前者不構成應稅收入,而后者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安徽鞫愂杖搿本唧w所指是財政撥款、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于財政性資金的收入,而“免稅收入”是指國債利息收入、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等,這些規定使得企業所得稅應稅范圍變得更加明確。

對于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新稅法規定可以按20%稅率征收,如果企業的營業收入剛好在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左右時,應該盡量籌劃,使其達到小型微利企業標準。關于銷售收入實現時間的企業所得稅籌劃,應該注意選擇與之相適應的結算方式,因為產品銷售收入實現的法定時間因結算方式的不同而不同。產品銷售收入實現時間籌劃的總原理,是讓法定收入時間與實際收入時間一致或晚于實際收入時間,這樣企業就能有較為充足的現金納稅并享受該筆資金差額的時間價值。

“利潤分配”環節稅收籌劃

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稅收籌劃時,既要考慮企業的籌資問題,還要考慮股利分配政策對股東稅后的影響。當股份制公司的股東為自然人時,如果企業發放現金股利,自然人股東要按股利數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將盈利留在企業內部累積保留盈余,股東則可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此雖然沒有現實的股息收入,但是卻可以從股價上漲中獲取實惠。

新稅法中規定直接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如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屬于免稅收入。而投資方企業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后利潤,稅率低于聯營企業的,不退還所得稅;稅率高于聯營企業的,分回利潤也不用補繳所得稅,由此看來如果被投資企業利潤不向投資者分配,則投資企業不必補繳所得稅。這樣,無論稅后利潤是否進行分配,都不會加重居民投資者的稅負。但是,如果被投資企業一直不進行利潤分配,而投資企業又打算將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對外轉讓,則很有可能造成股息所得轉化為股權轉讓所得,而股權轉讓所得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對此,合理的做法是被投資企業保留利潤可以分配也可以不分配,但必須在投資方轉讓股權之前將累積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這樣做對投資企業來說,可以有效避免股息性所得轉化為資本利得,從而消除重復納稅。對于被投資企業來說,由于不分配可以減少現金流出,而且這部分資金無需支付利息,等于是增加了一筆無息貸款,從而獲得資金時間價值。

結論

綜上所述,稅收籌劃不僅可以使企業降低稅收成本、減輕稅收負擔、提高獲利能力和投資回報率、使生產經營處于良性循環之中,而且可以促使企業合理安排經營管理活動,特別是財務管理活動,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或股東價值最大化的目標。通過對稅收籌劃諸多環節的分析可見,對于企業而言存在很大的籌劃空間。由于稅收籌劃有風險,收益與風險同在,因而在進行稅收籌劃之時,必須考慮規避或減小風險,以提高籌劃方案的確定性和實效性。

參考文獻:

1.黃鳳羽.稅收籌劃策略、方法與案例.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

2.侯立新.企業合理避稅解決方案.中國華僑出版社,2006

3..企業所得稅的籌劃策略.財會通訊(理財版),2007(l)

篇(2)

稅收籌劃是指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通過利用各種有利的稅收政策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投資、籌資等涉稅事項做出適當的安排,以達到少納稅、遞延納稅等稅后利潤最大化目標的一系列謀劃活動。其特點是在合法的前提下,通過運作和籌劃,從而使國家和企業利益得到保障。

二、稅收籌劃在財務管理中的運用

稅收籌劃主要被運用在以下幾個層面,即產前投資籌劃、經營活動、分配等方面。

(一)投資的稅收籌劃

企業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可以運用稅收籌劃方式,來達到節稅增收的目的。

1.合理選擇公司注冊地從國際上看,選擇國際避稅地,在那里注冊離岸公司(即注冊地與經營地相分離的公司),當地政府允許國際人士在其領土上設立國際貿易業務公司,對資本流動幾乎沒有限制,對不是在注冊地進行的經營活動幾乎不征收任何稅,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國際大銀行幾乎都承認這類公司的存在,為其設立銀行賬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從國內來看,選擇注冊在稅負較輕的地區如國務院批準的高新開發區,經濟特區,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等地區,國家對這些地區在稅收上給予了優惠,稅率要低于這些地區以外的地區。從分支機構的選擇上,若選擇具備法人資格的子公司,一般是獨立核算,單獨計算繳納稅款,這樣就有利于企業通過轉讓定價來進行稅收籌劃。而分公司及辦事處不具有法人資格,可以選擇單獨繳納或者匯總繳納,企業一般在設立之初出現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分公司選擇匯總繳納可以抵減總公司的利潤,進而減少公司的應納所得稅額。

2.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選購設備國家為鼓勵企業加大投資力度,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和經濟穩定發展,對在我國境內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以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實行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企業仍可按設備原價計提折舊,并按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又規定,企業每一年度投資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得超過該企業當年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如果當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不足抵免時,未予抵免的部分,可用以后年度企業比設備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額延續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將已經享受投資抵免的國產設備在購置之日起5年內出租、轉讓的,應在出租、轉讓時補繳設備已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因此,企業在選購設備時,在其性能、功能同等條件下,應盡可能選購國產設備。將使用周期定為5年以上,即使在5年內出租、轉讓,需補繳已抵免的所得稅稅款,也將該項支出的時間推遲了,享受了遞延納稅的好處。

(二)在經營活動中的稅收籌劃,直接關系到企業最終價值的實現

1.規范賬務處理,提高財務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新稅法依然強調《稅法》高于財務準則,凡是財務制度與稅法有沖突的地方必須按稅法執行。這就要求企業財務人員不斷努力學習,避免明顯的賬務處理錯誤導致不必要的罰款或其他損失,樹立正確的納稅調整理念,提高職業判斷能力。比如娛樂業的營業稅是20%,而餐飲住宿的營業稅是5%,如果酒店不嚴格分開核算,就必須完全按20%交納營業稅。另外對房屋改按改擴建、裝修、修繕的房產稅處理上,必須明確房屋改建、擴建支出和新建房屋初次裝修費用應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而舊房重新裝修、修繕不必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應確認為當期費用,自然也不用繳納房產稅。

2.加強基礎財務制度的建設,防范納稅風險在基礎財務制度的建設上,財務人員應重點加強涉及稅收爭議問題的財務制度建設,主要包括固定資產分類標準的確定、存貨合理損失的界定、通訊及交通補助標準、差旅費補助標準等方面。對于固定資產的定義,會計與所得稅法強調使用時間超過一年以上,同時必須用于生產經營、管理、出租等,但對于一些修理用的工具、備件,雖然具有固定資產的某些特征,為了簡化核算,也應該作為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資產在所得稅上的稅收待遇不同,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性計入當期費用,固定資產必須通過折舊分次計入當期費用。對于存貨的損失,增值稅法規定,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存貨丟失、被盜、霉爛變質的損失需要轉出進項稅額。所得稅法規定,存貨經營中的正常損失可以只進行清單申報,而不需要進行專項申報。對于交通、通訊補助,企業所得稅法上只要是合理的標準都允許扣除,在個人所得稅法上,允許扣除一定的公務費用標準,標準之外的應并入工資總額中繳納個人所得稅。差旅費補助在企業所得稅法中允許扣除,在個人所得稅法中是免稅收入。以上標準在稅務部門沒有明確界定時,企業財務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標準,用制度防范風險,并闡述制度的合理性。財務人員需要把稅收成本考慮到合同的制定中,合同的制定不同,企業的納稅義務就不同。例如,企業收到銷貨款但并沒有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就必須有相應的合同證明企業的納稅義務并沒有產生,因為在預收貨款方式下,企業發出貨物時才產生相應的納稅義務,預收貨款合同成為企業納稅風險防范的重要依據。企業發出貨物但并沒有繳納增值稅,就必須有相應的賒銷合同作為依據,因為在賒銷合同規定的發貨時間不產生納稅義務,而在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產生納稅義務。

3.用好用足國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項優惠政策國家和地方政府為了促進就業,扶持第三產業的發展,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企業財務管理人員應該特別予以關注。根據國發(2005)3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精神,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酒吧外)在新增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且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另外新《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那么符合條件的企業應該主動積極申請這一優惠政策。

三、稅收籌劃的可借鑒經驗

(一)樹立稅收籌劃意識沒有稅收籌劃意識,也不可能有稅務籌劃行為。企業決策者不僅要做到稅收政策法規的學習,樹立依法納稅、合法節稅的理財觀,而且要積極關注企業稅務籌劃,從組織、人員及經費上為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提供支持。稅收籌劃涉及到企業內部的投資、籌資、經營、分配等各項經濟活動,因此需要企業股東、經營者、財務人員及相關業務部門的配合。

(二)重視稅收籌劃的風險性首先是正確認識稅收籌劃,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建立風險控制機制。其次是及時掌握稅收法律變化,正確理解稅收政策精神。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以合法為前提,必須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財務知識,了解并掌握稅收法規規定。最后是實施有效稅收籌劃,控制與消除風險隱患,盡可能地避免納稅籌劃帶來的潛在成本風險。

篇(3)

一、企業稅收籌劃的原理分析

節稅是稅收籌劃的最重要原理。[1]由此從節稅的角度出發可分為絕對節稅與相對節稅。

1、絕對節稅原理

絕對節稅是指通過稅收籌劃的方式使得企業所繳納的稅收的絕對值總額直接減少。這種稅收籌劃根據不同的情況又分為直接節稅和簡介節稅兩種。[2]

直接節稅簡單而言就是直接減少企業納稅的稅收絕對額。例如,在某生產性企業的稅收籌劃中,初步統計,該企業一年的生產銷售總額在不含稅的情況下為200萬元,貨物購進總額在不含稅的情況下為120萬元。如果該企業以一般納稅人的身份納稅,其應繳的稅收為200―120(×17%)=13.6(萬元)。如該企業在稅收籌劃時及時將企業申請為小規模納稅人,則該企業的納稅年總額為200×3%=6(萬元)。[3]籌劃結果則是納稅絕對總額減少了7.6萬元。

間接節稅是指通過對同一稅體客體下的不同納稅對象的選擇,節約中間環節的納稅,從而使得在絕對稅額不變的情況下,達到節稅的效果。例如,某跨國公司富豪有100億,由于突發病情,需要將他的財產贈給他的子孫,他有一兒一孫,均已有自己的事業,十分富有,按照相關規定,其遺產稅率為50%。如按照通常的稅收納稅,若由他兒子繼承,然后再贈給其孫子,則這筆遺產需要繳納的稅收為l00×50%+50×50%=75億元。若經過稅收籌劃直接贈給他孫子,則其繳納稅收為100×50%=50億元。這之中就間接節約了25億元。

2、相對節稅原理

相對節稅原理則是指在遵守相關的法律制度的前提喜愛,在一定時期在納稅總額不減少的情況下,根據各個階段納稅額的不同來減少某一時間段的納稅總額,利用此資金再次投資增加收益,相當于減少了稅收。相對節稅原理主要考慮的是貨幣在某一段時間內的時間價值,企業可以通過推遲回收資金或者提前開支項目來扣除資金,以達到推遲納稅的效果。這之中的時間就是企業取得的一種無息貸款,可以通過資金的再投入來增加收益。例如某生產企業由于業務的需要進口一口價值20萬元,使用年限的5―8年的生產儀器設備,預估年凈產值為8000元。通過對稅收的籌劃會發現,按照五年的短時間折舊的方式進行納稅,對企業較為有利。因為,按8年折舊年節約所得稅為 (200000-8000)÷8=24000×25%=6000元。按5年折舊年節約所得稅為(200000―8000)÷5=38400×25%=9600元。

二、新稅法下企業稅收籌劃原理的具體運用

1、企業籌資活動的稅收籌劃

企業資本結構的變化對企業稅收籌劃有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它對企業效益以及企業的稅負都有著直接或者間接的影響。要對企業籌資活動進行稅后籌劃首先要對籌資的方式進行優化,以優化企業資產結構,選擇合適的企業納稅方式。同時,要根據不同的籌資方式選擇不同的籌資渠道和稅收籌劃。而目前的籌資方式主要可分為權益性資金和債權性資金。權益性基金不能在繳納稅收錢扣除,而債權性資金所帶來的利息可以在繳納稅收前扣除。但二者都存在一定的風險,會給企業帶來一定負擔。除此之外,融資租賃較前兩種方法對稅收籌劃更加有利,這種籌資方式不僅能夠實現融資還能夠有效實現節稅的目的。

2、企業經營活動的稅收籌劃

企業經營活動中的稅收籌劃方式主要有會計估計、會計政策分析、合理分攤費用等稅收籌劃方式是企業經營活動中稅收籌劃的主要方式。其中會計政策分析是最為常用的方式。[4]其內容包括存貨計價方式的選擇與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的選擇。而存貨計價法則主要依靠先進先出、后進先出、個別計價、移動平均等方法進行稅收籌劃。固定資產折舊方式有加速折舊法、平均使用年限法、產量法等。[5]對于折舊和存貨方式的選擇直接決定成本的多少,同時影響企業利益。同時,采用合理分攤費用的方式進行稅收籌劃,例如當營業額相對穩定時,增加成本,利潤會相對減少,稅率或者稅基也會相對降低,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

3、企業投資活動的稅收籌劃

合并重組與合作聯營是企業投資活動的主要方式,其中很可能涉及跨國投資。這就出現了在不同的地點、不同的投資方式、不同的財務核算方式、不同的稅收政策都會造成帶來不同的稅收籌劃效果。這就要求企業選擇科學合理的投資核算方式,根據成本法及權益法進行稅收籌劃,通過直接投資建廠、合作聯營、兼并收購等方式進行投資,根據稅收政策推遲獲利年份或者保留低稅地點的稅后利潤而繼續投資的方式來進行利潤分配和稅收籌劃,可以通過地點的選擇、獲利日期的選擇來使得投資的稅收降低,使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三、結語

企業稅收籌劃是企業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在違法法律的前提下進行了有利于企業節稅的納稅方式選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企業經營模式、投資方式、企業經營活動的增多,企業的稅收籌劃也顯得越來越重要。選擇科學的稅收籌劃方式不僅能夠幫助企業規避財務風險,還能為企業節約成本,提高企業利益。

參考文獻:

[1]韋冬民.淺析企業稅收籌劃的誤區及走出誤區的途徑[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1(4):30.

[2]聶衛東.合理稅收籌劃提高企業效益――增值稅稅收籌劃案例分析[J].會計之友,2010(19):53-54.

[3]趙維.淺析國有企業稅收籌劃工作的創新[J].中國對外貿易(英文版),2012(8):19.

篇(4)

首先,財務管理中的各種決策都是同稅收問題密切相關的,通過稅收籌劃可以使企業合法節約稅款支出,為企業獲得財務效益,提高資金利潤率,使整個企業的經營、投資行為合理、合法、經營活動良性循環,從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和企業經濟效益。

其次,稅收籌劃的任何一種應用,都是同企業的財務管理密切相關的,通過財務策劃,可以充分進行稅收籌劃的可行性分析、收益預測以及成本認定。稅收籌劃方案的認定是以企業的財務管理為基礎的,通過財務管理手段,才能預計不同的納稅方案,如果運用手段不當,那么就可能會導致稅收籌劃方案的失敗。而且,稅收籌劃方案單單做出來是不行的,還需要有效的執行,這就需要財務控制,如果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或者稅收政策出現調整,企業都必須運用財務手段對稅收籌劃方案做出調整。因此,稅收籌劃方案的有效執行是離不開企業的財務管理的。

二、企業財務管理進行稅收籌劃需注意的問題

(一)投資、籌資、利潤分配稅收籌劃需注意的問題

財務管理包括財務活動涉及的一切可以用貨幣表現的事項,主要包括投資決策、籌資決策以及利潤分配決策。另外,企業在出售資產時也可以利用稅收籌劃,減少稅收,這也是企業財務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1.投資稅收籌劃應該注意的問題

投資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中對投資規定的有關減免稅政策以及優惠政策,設計多種投資方案,實現為企業節稅的目的。在稅收籌劃過程中要考慮公司的創立形式以及附屬公司是分公司還是子公司,或者是否將公司設立在稅收優惠地區,這些都是要考慮的。這都是為了節省稅收,但是企業投資稅收籌劃要注意一些問題,這樣才能真正實現企業節稅的目標。首先,企業在進行投資稅收籌劃時要考慮成本效益原則,稅收籌劃不僅僅是為企業節省稅收,同樣進行稅收籌劃也要企業支付相關費用,不能僅僅使稅收籌劃方案在理論上可行,更要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在稅收籌劃時,不能單純的只考慮節稅帶來的現金流量,要考慮增量現金流量。企業往往為了達到節稅的目的,選擇對企業并不是最有利的投資方案,這對于企業的發展并不會非常有利,也就不能真正實現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其次,企業在進行投資時,稅收籌劃自身是存在風險的。企業能否把握好國家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是否按照國家稅法的規定對投資進行納稅,如果不能深刻理解國家相關法律政策,整個稅收籌劃方案很可能是失敗的。因此,企業在進行投資稅收籌劃的同時也要注意防范稅收籌劃的風險,不要讓企業陷入兩難境地。2.籌資稅收籌劃應該注意的問題

企業籌資稅收籌劃,即企業采用稅收籌劃方法為企業減少籌資成本的方法。企業籌資的渠道包括兩大方面,一個是權益融資,一個是負債籌資,無論哪一方面,都要付出一定的資金成本。企業籌資稅收籌劃的過程中,不能片面的考慮成本的節約,負債籌資資金成本可以抵稅,但是也要考慮對其它因素的影響,只有稅收籌劃方案帶來的收益大于費用支出時,稅收籌劃方案才是可行的。對于籌資利息支出,在稅收籌劃的過程中也要密切注意國家的相關規定。對于租賃問題,經營租賃以及融資租賃二者之間要進行權衡,對于企業不同的角色即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考慮不同的節稅方法,這樣才能達到有效減稅的目的。因此,在企業籌資決策中,不僅要考慮企業的資金需要量,而且必須考慮企業的籌資成本,在企業資本結構的基礎上進行籌資,選擇最佳資本結構方案。

3.企業收益分配納稅籌劃應該注意的問題

企業在進行收益分配的過程中,對企業自身是沒有太大的影響的,關鍵是要注意對投資者的影響,不同稅率地區對投資者利潤分配的形式要加以區分,為投資者創造利潤,減少稅收負擔。另一方面,股利發放形式也影響著股東的收益,發放現金股利,需要繳納所得稅,發放股票股利,投資者可以獲得增值收益。因此,在收益分配的過程中也要注意各種形式的選擇,為投資者減少稅負,確保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

(二)資本運營稅收籌劃需要注意的問題

財務管理的各個活動都是通過資產的運營展開循環的,因此,在展開資本運營的過程中,要注意為企業節稅。在資本運營的過程中可以通過會計政策的選擇為企業節稅。例如,在營業現金流量中,固定資產可以抵稅,而且不同的折舊方法納稅是不同的。存貨也有多種計價方法,選擇不同的計價方法對企業的利潤有著直接的影響。而且企業在出售資產時,按照規定是需要繳納流轉稅以及所得稅的,但是如果企業出售資本時,就可以獲得稅收優化,企業在資本運營的過程中不僅僅可以運用會計政策進行節稅,也可以通過將某些出售資產的行為轉變為出售資本的行為,從而減輕稅收負擔。但是企業在資本運營稅收籌劃的過程中是面臨著稅收籌劃風險的,企業要密切關注這一點,如果企業處理不當,就會受到稅收部門的懲罰,稅收罰款也會加重企業的經濟負擔,而且利用會計政策來進行節稅的同時,也面臨著不確定性,會計政策雖然是固定的,但是風險是伴隨而來的,如果企業財務人員對稅收政策不清晰,對具體的經營活動處理不恰當,不會為企業節省稅收,相反會為企業帶來風險。因此,企業必須合理掌握好會計政策以及資本以及資產的靈活運用,最大限度的為企業創造收益,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

由于稅收籌劃是實現企業整體利益最大化的方法與手段之一,所以要將其放在整體經營決策中加以統籌考慮,始終圍繞企業財務管理目標來進行,并結合企業特定的經濟環境、經營目的來選擇。對待稅收籌劃的正確態度即以企業的整體利益為出發點,選擇可能使稅負并非最輕,但卻使企業稅后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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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紅珂.現代企業財務管理中的稅收籌劃[J].冶金財會,2007,(11).

篇(5)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治稅是依法治國的主要內容之一。由于稅收具有無償性、固定性和強制性三個主要特點,所以納稅人往往會采用各種手段來減輕自己的稅負,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這些手段包括:避稅、節稅、偷逃稅等。納稅人之所以可以采用各種手段來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是納稅人利用稅法間的差異在稅法規定的范圍內,對某一稅種的應納稅款往往有一個以上納稅方案備選,這就為納稅籌劃提供了條件;二是利用國家規定的各種稅收優惠政策為納稅籌劃提供了前提條件;三是利用了稅法的不完善等??傊{稅人可以通過稅收籌劃行為來降低稅收負擔。但是在稅收負擔最小化的概念中,除了偷逃稅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外,稅法學界對稅收籌劃、避稅、節稅的法律界定眾說紛紜,造成實踐中的障礙,期待盡快解決這一問題。

一、概念辨析:避稅、節稅、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理論界將稅收籌劃與避稅或節稅混同使用或是將其視為是避稅的子概念。一種觀點認為①,廣義上的避稅分為“正當避稅”和“不當避稅”,“節稅”、“稅收籌劃”就是所謂的“正當避稅”, 狹義上的避稅專指“不當避稅”;第二種觀點認為②,稅收籌劃就是節稅,一般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由此看來稅收籌劃與避稅(包括不當避稅)、節稅、偷逃稅之間的關系與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題。

(一) 避稅與稅收籌劃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事先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的籌劃與安排。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三個基本特征。與之相對應的稅收籌劃權是納稅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一般來講,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差別和稅法的不完善,以減輕稅收負擔,獲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既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和意圖,也符合納稅人市場競爭的需要,國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但是法律規范從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滯后性和不完善性,決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稅法)都存在著許多漏洞。如果從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可以將其可分為避稅和節稅。避稅事實上也就是納稅人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隱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種規避稅收的行為。避稅行為人往往打稅法的“球”,并不會直接觸犯法律規范。我們認為引起避稅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稅收籌劃行為之中,它是稅收籌劃的子行為。而相關學者所說的不當避稅是指偷逃稅這一違法行為,它既不屬于避稅概念的范疇,也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國家為了避免避稅行為的發生,只能通過不斷修改和完善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二) 節稅與避稅

節稅和避稅屬稅收籌劃的子行為。節稅是指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和差別待遇,采取法律許可的正當手段減輕稅式支出的行為。避稅與節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節稅行為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和政策導向,各國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態度,而避稅卻恰好相反。避稅只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存在的漏洞,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巧妙的隱蔽的行為安排其經濟活動,雖可暫時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不利于長期經營和發展。因為漏洞一旦被堵上,納稅人將無能從此獲利。因此,節稅才是納稅人的首選。避稅和節稅作為稅收籌劃的兩方面,同樣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這三個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或之前納稅人通過尋找法律漏洞的手段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而節稅是納稅人利用了法律許可或鼓勵的方式達到減少稅式支出的目的。

(三) 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關于偷逃稅,各國稅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并給予嚴厲的懲罰。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叫偷稅”;逃稅是指 “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防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行為”。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逃稅的基本特征有三個: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逃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三是“事后補救性”, 這與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不同,偷逃稅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各種非法的手段來進行所謂的“補救”和“彌補”,安排而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這種“補救”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偷逃稅直接觸犯稅法的規定,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有礙政府職能的實現。偷逃稅與稅收籌劃都有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特點,但是偷逃稅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分析

(一)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

長期以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國家總是處于主動、支配的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征收稅款,稅款征收多少都由國家說了算,納稅人根本談不上稅收籌劃,表現在稅收法律上納稅人的權利匱乏,這是稅收權力關系思想在稅收實務中的反映,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市民意識的覺醒,這一狀況逐漸有了改變,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所替代。20世紀初以德國法學家阿爾巴特•亨塞(Albert Hensel)為代表提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國家和納稅人定性為債權債務關系,權力在該關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納稅義務依法在課稅要素滿足時成立。該說對認識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提供了全新的視野,納稅人與國家是平等的關系,而不是服從與命令的關系,這實質上是“社會契約精神和平等原則”、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合作與服務”關系等思想在稅收關系中的體現,也正是這些思想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思維的支配下,納稅人依照稅法繳納稅款,無需超額承擔不屬于自己的義務,并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有權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行為,選擇對自己最輕的稅負,這即納稅人的稅負從輕權或稅收籌劃權。我們認為將稅收籌劃權上升為納稅人的法定權利,是今后我國稅法修改和完善的一個重點。

(二) 稅收籌劃的法律特征

⒈ 合法性。如果說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是稅收籌劃的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那么稅收法定原則則是稅收籌劃進行實踐的理論基礎。稅收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斗爭中分別擔負起了維護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重任。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包括③: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課稅程序合法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是指有關納稅人的納稅權利義務的構成要件必須要由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來制定,沒有法律的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開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擔任何稅收義務,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要求稅法中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都應該是確定的和明確的,不應出現含混或有歧義的規定,導致稅收機關濫用稅法解釋權而造成對納稅人利益的損害。課稅程序合法原則是指稅收權力的行使必須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稅收糾紛也必須通過公正的程序來解決。由于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征稅法律根據的明確性和無法律根據政府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征稅,這就決定了法律應該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等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只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承擔稅收義務。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都應該屬于義務排除的范圍。對于法律規定的解釋權要做嚴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擴大和類推。這一點不僅是為防止法律解釋權的濫用,也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不能通過擴大解釋的方式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稅收義務。法律的漏洞在沒有被堵上之前,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應當由國家來承擔,而不應該讓納稅人承擔。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家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因此,筆者認為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具有合法性。

⒉ 事先籌劃性。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形成以前進行規劃、設計和安排的意思。稅收籌劃是通過延遲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代替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稅行為已經能夠確定,納稅義務已經產生而去采取人為的規避、逃避應納稅款,則是偷逃稅而非稅收籌劃。

⒊ 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務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

三、稅收籌劃中的避稅問題

稅收籌劃中的避稅雖然是不違法的經濟行為,但它也給國際市場和各國經濟穩定發展帶來了頗為不利的影響。一方面,避稅直接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弱化了財政功能,有礙國家對社會管理和公共福利職能的實現。另一方面,避稅者利用這種方式競爭,會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制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的減少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就必須完善稅法,做到稅法條文的完整,措辭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在反避稅立法上都較先進。如最早實行轉讓定價稅制的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美國稅收法案》、《稅收改革法令》等不斷出臺,完善的法規囊括了所要規范的內容。我國應在借鑒國際反避稅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在稅收中單獨制定反避稅條款,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法專門法規。針對經濟全球化對跨國公司的管理要求,補充、修訂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其使用條件。從長遠角度來看,適當取消部分優惠措施,會避免濫用優惠現象的發生。此外加強稅務行政管理,如嚴格實行稅務申報制度,加強稅務調查制度,強化會計審查制度,實行所得評估征稅制度等有效措施也可控制避稅行為泛濫。對跨國避稅行為我們應加強情報的搜集和交流,建立涉外稅收信息庫,并在征稅方面相互協助,加強國際合作,加快國際稅法的研究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市場經濟是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經濟條件,在市場經濟中其競爭規則是以法律規范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稅法規范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稅收關系,且對雙方具有同等的約束力。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與納稅人的利益分配關系規范化,稅收秩序正常化,稅收法定原則被加以確定,國家便不能隨意侵占納稅人利益,征稅機關要依法行政,依法征稅;而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一定階段后,減輕稅負不再過多依靠偷、逃、欠、騙稅等手段和方法,納稅人實現稅收利益最大化通過稅收籌劃來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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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陶其高. 從法理上對稅收負擔最小化手段的再界定--稅收籌劃概念的內涵和外延[J]. 浙江師大學報,2001,(5)

篇(6)

稅收籌劃是國外稅務業和稅務咨詢業的重要內容。近幾年來,稅收籌劃在我國越來越引起人們的普遍關注。這是由于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壓力不斷增大,促使企業不斷尋找降低成本、費用的方法和途徑。稅收支出是企業成本的一部分,通過稅收籌劃,在國家稅法允許的范圍內,合理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加企業的經營利潤,不失為增強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認為,在實際應用中,企業只要稅收籌劃得當,用足用好國家各種稅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節稅,從中得益的。

一、稅收籌劃的涵義和特點

稅收籌劃(taxplanning),是指納稅人在實際納稅義務發生之前對稅收負擔的低位選擇行為。即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籌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供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政策及可選擇性條款,從而獲得最大節稅利益的一種理財行為。它是企業獨立自利的體現,也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日趨完善, 稅收籌劃必將成為企業經營管理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稅收籌劃具有以下特點:

1)合法性。企業稅收籌劃本質是一種法律行為,由稅收政策指導籌劃活動。即稅收籌劃是在國家法律許可范圍內,以稅法為依據,深刻理解稅法精神,在有多種應稅方案可供選擇時,做出承擔稅負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擇,是有別于避稅、偷稅、騙稅、逃稅的行為。

2)超前性。企業稅收籌劃行為相對于企業納稅行為而言,具有超前的特點。在現實的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的發生具有滯后性。稅收籌劃是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經營、投資、理財的事先籌劃與安排。如果經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款已確定,就必須嚴格依法納稅,再進行稅收籌劃已失去現實意義。

3)目的性。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取得節稅利益。企業的節稅利益可從兩方面獲?。阂皇沁x擇低稅負或總體收益最大化的納稅方案;二是滯延納稅時間。但稅收籌劃不能為節稅而節稅,必須與企業財務管理的根本目標保持一致,為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服務,為實現企業發展目標服務。

4)擇優性。擇優性是稅收籌劃特有的一個特點。企業在經營、投資、理財活動中面臨幾種方案時,稅收籌劃就是在兩種或更多的方案中,選擇稅務最輕或最佳的一種方案,以實現企業的最終經營目的。對納稅方案的擇優標準不是稅負的最小化而是企業價值的最大化。

5)普遍性。從世界各國的稅收體制看,國家為達到某種目的或意圖,總要犧牲一定的稅收利益,對納稅人施以一定的稅收優惠,引導和規范納稅人的經濟行為,這就為企業提供了進行稅收籌劃、尋找低稅負、降低稅收成本的機會,這種機會是普遍存在的。

6)時效性。國家稅收政策是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而變化的。因此,納稅人在進行稅收籌劃時,必須隨時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適時地做出相應的變化,注重稅收政策的時效性。

二、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中的實際應用

(一)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籌集資金是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先決條件,企業可以從多種渠道以不同方式籌集所需的資金,這就需要進行籌資決策。在籌資決策中進行稅收籌劃,有助于企業降低資金成本,優化資金結構,增加所有者收益。

一般來講,企業進行外部資金籌措有發行股票和債券兩種形式,從不同角度看,這兩種形式各有利弊。就企業稅收籌劃來講,發行債券比發行股票更為有利。這是因為,發行債券所發生的手續費及利息支出,依照財務制度規定可以計入企業的在建工程或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作為抵稅項目可在稅前列支,企業也就可以少納所得稅。而發行股票支付給股東的股利卻是由稅后利潤支付的,較發行債券方案要多納所得稅。因此,企業籌資時在不違反國家經濟政策的前提下,可通過稅收籌劃既能實現資金的籌措又可達到節稅增資的目的。當然,應該注意到,在籌資決策的稅收籌劃中,有時稅收負擔的減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關注籌資中的所得稅,而必須以企業是否能獲得稅后最大收益作為選擇籌資方案的標準。

(二)投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稅負輕重,將對企業投資決策產生極為重大的影響。在投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主要從投資方向、投資地點、投資形式及投資伙伴的選擇等方面綜合考慮,進行優化選擇。

例如,從投資方式來看,企業投資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間接投資是指對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的投資。稅法規定,購買國庫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業所得稅,購買企業債券取得的收入需繳納所得稅,購買股票取得的股利為稅后收入不交稅,但風險較大。這就需要企業進行權衡。直接投資涉及的稅收問題更多,需面臨各種流轉稅、收益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當企業選擇直接投資時,還要在貨幣資金和非貨幣資金等投資方式上進行比較。企業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被投資企業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有關資產的計稅成本。如被評估資產合理增值,投資方應確認非貨幣資產轉讓所得,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如轉讓所得數額較大,納稅確有困難,經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五年內分期攤入各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被投資方則可多列固定資產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減少當期應稅利潤。如評估資產減值,則投資方可確認為非貨幣資產轉讓損失,減少應稅所得額。

(三)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企業財務政策是指依照國家規定所允許的成本核算方法、計算程序、費用分攤、利潤分配等一系列規定進行企業內部核算活動。通過有效的稅收籌劃,使成本、費用和利潤達到最佳值,實現減輕稅負的目的。應當注意到,企業財務政策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故在選擇財務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存貨計價方法不同,企業營業成本就不同,從而影響應稅利潤,進而影響所得稅。根據現行稅法規定,存貨計價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和移動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貨計價方法對企業納稅的影響是不同的,采用何種方法為佳,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在物價持續上漲時,應選擇后進先出法對存貨計價,這種方法符合穩健性原則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貨成本降低,銷貨成本提高,從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增加稅后利潤;在物價持續下降時,應選擇先進先出法來計價,可以使期末存貨價值較低,銷貨成本增加,從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達到“節稅”目的;而在物價上下波動的情況下,宜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潤變動造成企業各期應稅所得上下波動而增加企業安排資金的難度。

2.折舊方法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由于折舊要計入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直接關系到企業當期成本、費用的大小,利潤的高低和應納所得稅的多少,因此,折舊方法的選擇、折舊的計算就顯得尤為重要。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等,不同的折舊方法對納稅人產生不同的影響。如選擇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法,可使得在資產使用前期提取的折舊較多,使得企業少納所得稅,起到推遲納稅時間和隱性減稅的作用。延緩納稅對于企業來說,無疑是從國家取得了一筆無息貸款,降低了企業的資金成本。

在計算折舊時,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固定資產原值、固定資產凈殘值和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由于新的會計制度及稅法對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這樣企業便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選擇對企業有利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來計提折舊,以此達到節稅及企業的其他理財目的。對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期且未享有稅收優惠待遇的企業來說,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成本的回收,使企業后期成本費用前移,從而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

3.費用列支的選擇與稅收籌劃

對費用列支,稅收籌劃的指導思想是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列支當期費用,預計可能發生的損失,減少應交所得稅和合法遞延納稅時間來獲得稅收利益。通常做法是:

1)已發生費用及時核銷入帳,如已發生的壞帳、存貨盤虧及毀損的合理部分都應及早列作費用。

2)能夠合理預計發生額的費用、損失,采用預提方式及時入帳,如業務招待費、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允許列支的限額,將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

3)盡可能地縮短成本費用的攤銷期,以增大前幾年的費用,遞延納稅時間,達到節稅目的。

三、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1)稅收籌劃必須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稅收籌劃必須以依法納稅為前提,只有在這個前提下,才能保證所設計的經濟活動、納稅方案為稅務主管部門所認可,否則會受到相應的懲罰,并承擔法律責任,給企業帶來更大的損失。

2)稅收籌劃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最終目標是為了實現合法節稅、增收,使整體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慮投入與產出的效益。如果稅收籌劃所產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稅收籌劃成本,稅收籌劃就沒有必要進行了。

3)稅收籌劃應從總體上系統地進行考慮。企業稅收籌劃的目的是取得企業整體利益的最大化。在進行稅收籌劃時,不能僅把目光盯在某一時期納稅最少的方案上,而應根據企業的總體發展目標去選擇有助于企業發展、能增加企業整體利益的方案,甚至有時還得為企業的整體、長遠利益讓路。

4)稅收籌劃應注意風險的防范。稅收籌劃是一種經濟行為,在錯綜復雜而不斷變化、不斷發展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現實環境中,所有的經濟行為都有風險,只不過程度不同而已。一般來說,稅收籌劃收益與稅制變化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債務風險、匯率風險、通貨膨脹風險等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因此納稅人應考慮其所處外部環境條件的變遷、未來經濟環境的發展趨勢、國家政策的變動、稅法的可能變動趨勢等因素對企業經營活動的影響,綜合衡量稅收籌劃方案,要在收益與風險之間進行必要的權衡,保證能夠真正取得財務利益。

總之,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稅收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納稅人稅收籌劃意識會更加強烈,我國企業將越來越多地利用稅收籌劃來當家理財以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稅收籌劃在我國必將有所發展。

參考文獻:

篇(7)

房地產企業的增值稅稅收籌劃有很多方式,其中利用土地增值稅進行納增值稅稅收籌劃是其主要方式,下面我們重點介紹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

一、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收籌劃簡介

土地增值稅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就其轉讓房地產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的一種稅。下面筆者從土地增值稅的自身特點出發,結合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并綜合考慮納稅人的整體利益,對土地增值稅的籌劃進行闡述。

1.納稅人

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

2.稅率的計算

土地增值稅按照增值額超過應扣除項目的比率,采取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形式,增值額與應扣除項目的比率越大,適用的稅率越高,應負擔的稅負越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四級超率累進稅率額分別是: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的部分,稅率為30%;超過扣除項目金額50%但是未超過100%的部分,稅率為40%;超過扣除項目金額100%但未超過200%的部分,稅率為50%;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0%及以上的部分,稅率為60%。

3.應稅項目和扣除項目的確定

應稅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應扣除項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成本、房地產開發費用、與轉讓房產有關的稅金、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以及其他扣除項目等。

4.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土地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為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超過應扣除項目金額的,應按其全部增值額計稅

同時對于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進行其他房地產開發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和應稅金額。

(2)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回收的房產,免征土地增值稅。

(3)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4)合作建房中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二、房地產企業增值稅稅收籌劃的主要方式

(一)利用避免進入征稅范圍節稅籌劃

1.利用合作建房節稅

合作建房方式指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中規定:“對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資金,雙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建成后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根據以上稅收優惠政策,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充分利用此項政策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

合作建房雙方分得的房產均不含有土地增值稅,可大大降低房產的成本,這樣可實現出資方和出地方的雙贏。一般情況下,合作建房中的一方通過轉讓土地使用權而擁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使用權,但是卻產生了轉讓無形資產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而另一方因轉讓部分房屋所有權而發生了銷售不動產應繳納營業稅的義務。若兩企業協商采取土地使用權和房屋使用權相互交換的方式合作建房,此時,對合營企業提供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將視為投資入股,而稅法中規定:“以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加投資方的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營業稅”,因此,就會只對企業銷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雙方分得的利潤不征收營業稅,這樣,合營企業雙方都不多交營業稅,均獲得了節稅收益。

2.利用代建房方式節稅

代建房方式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代客戶進行房地產開發,在開發完成后向客戶收取一定比例的代建費用的行為。代建房的整個經濟行為中,雖然企業取得了收入,但是不涉及房地產產權的變動,其收入也就只屬于勞務收入性質,所以不在土地增值稅納稅范圍之內,僅依據稅法中有關營業稅的規定依法繳納營業稅。采用代建房方式,不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營業稅負擔,還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大幅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房地產企業可以利用代建房方式,在開發之初就確定最終用戶,實行定向開發,從而避免了開發后再銷售時繳納土地增值稅,大大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3.改出售為出租節稅

稅法規定的土地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包括未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產產權的行為。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完成后,可以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資金,由于沒有發生產權變動,企業只需交納出租房產稅,這樣大大節省了企業的稅收負擔,為企業創造了節稅收益。

4.改出售為投資聯營節稅

按照稅法規定,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的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繳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而且以不動產投資入股以后轉讓股權時也不需要補交營業稅。這些規定為房地產企業開展增值稅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如果具備一定條件的企業或公司作為房地產的購買方,可以考慮先以不動產投資入股,再以向購買方轉讓股權的房地產達到銷售房地產的目的,從而為企業獲得節稅收益。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項目進行節稅籌劃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時可通過增加合理的利息支出等扣除項目金額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從而達到降低稅收負擔的目的。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關于利息支出扣除項目之規定:“現行相關土地增值稅稅法對財務費用扣除項目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內計算扣除?!边@些選擇性條款為企業提供了一個新的增值稅稅收籌劃空間。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過程中,都會發生大量的借款,不可避免的會有大量的利息支出,而依據上述規定利息支出的不同扣除方法會對企業應納的土地增值稅產生很大的影響。

三、房地產企業在增值稅稅收籌劃中要注意的問題

增值稅稅收籌劃能給房地產企業帶來節稅收益,實現企業利潤的增加和企業價值的提升。但是,房地產企業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時也有一定的風險性,因此,企業還要注意以下問題:新晨

(一)增值稅稅收籌劃應以合理合法為前提

增值稅稅收籌劃不可盲目的鉆法律的空子,在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時應堅持依法原則,在不違背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結合房地產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籌劃,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和目標。

(二)增值稅稅收籌劃應注重戰略籌劃

房地產企業的增值稅稅收籌劃納稅過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層的決策過程,企業在決策時要注重規范性、戰略性的籌劃。有的房地產企業片面的認為,納稅籌劃就是鉆稅法的空子,只對單個項目,單筆交易或者單個環節進行籌劃,而忽略了項目對企業在開發、經營成本上的影響,單純地追求通過稅費籌劃來增加企業的節稅收益卻增加了開發成本或經營成本,最終對企業產生了消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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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談稅收籌劃時,許多人單純的認為僅僅是少交稅,也就是怎么去避稅。而必須明確的是:這種誤解的稅收籌劃即避稅與本文所探析的企業稅收籌劃即真正意義上的節稅之間是有明確的區分的。

首先,從法律的角度看,避稅和節稅雖然都是合法行為,但避稅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鉆取稅法的空子,通過其經濟行為的巧妙安排,來牟取不正當的稅收利益;節稅則是依照國家稅法和政府的稅收政策意圖,在納稅義務確立之前所作的對投資、經營、財務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

其次,從行為過程的內容看,避稅、節稅的區別在于:避稅是納稅人對已經發生或將要發生的“模糊行為”,即介于應稅行為和非應稅行為之間的,依照現行稅法難以做出明確判斷的經濟行為進行一系列人為安排,使之被確認為非應稅行為;節稅是通過避免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來替代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最后,從行為后果同國家財政(稅收)收入的關系上看,避稅、節稅的區別在于:避稅直接導致政府當期稅收收入的減少,而且無助于財政收入的長期增長,國家當然不愿看到這種情況的發生;而節稅一般不會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而且通過對國家宏觀經濟結構的合理調整,有利于國家財政收入的長期、穩定增長。

二、企業稅收籌劃的具體應用

(一)企業組建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企業在組建過程中,可選擇恰當的組建形式來進行稅收籌劃:

1、公司制企業與合伙制企業的選擇。公司的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課征公司稅,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投資者還要繳納一次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企業營業利潤不繳公司稅,只課征各個合伙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2、分公司與子公司的選擇。一般來說,當外地的經營活動處于初始階段時,公司可在外地設立一個分支機構,使外地的開業虧損額能在匯總納稅時,以保證享受外地利潤時減少總公司應納的稅額。當外地的營業活動開始盈利時,為保證享受外地利潤可繳納低于公司所在地的稅款,就有必要在外地建立一個子公司。

(二)企業投資決策中的稅收籌劃

1、投資地點的選擇。企業設立地點的確立對企業稅收有較大影響。一方面,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而言,國家為了鼓勵外商來華投資,對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均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設立在沿海開放城市的外商投資企業,適用24%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設在其他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則適用33%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另一方面,對內資企業而言,國家為縮小區域經濟差異,促進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對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3年。

2、投資行業的選擇。為了配合經濟政策的貫徹落實,優化我國的產業結構,國家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產品出口企業、舉辦知識密集型項目及基礎設施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因此,對那些資金雄厚、技術尖端的外商,若投資于上述企業就可享受到更優惠的政策。投資者應該在綜合考慮目標投資項目的各種稅收待遇的基礎上,進行項目評估和選擇,以獲得最大的稅后投資收益。

3、投資方式的選擇。直接投資考慮的稅制因素比間接投資要多,由于直接投資者通常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直接的管理和控制,這就涉及到公司企業所面臨的各種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和行為稅等。而間接投資的一般僅涉及收取股息或利息的所得稅以及買賣證券征收的印花稅。

(三)企業籌資過程中的稅收籌劃。一般情況下,企業籌資的稅收籌劃需要考慮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籌資結構的變動對企業經營績效與整體稅負的影響;二是企業應如何合理調整籌資結構,以同時實現節稅與所有者總體收益最大化的雙重目標。

企業籌資方式主要有:向銀行借款、向非金融機構或企業借款、企業內部籌資、企業自我積累、向社會發行債券或股票、租賃等。通常情況下,企業內部籌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方式效果最好,向金融機構借款次之,自我積累最差。這可以從空間與時間兩個層面加以分析。從空間上看,通過企業內部融資和企業之間拆借資金,涉及的人員、機構較多,這就為企業尋求降低融資成本和實現稅收籌劃提供了較為廣闊的運作空間;而向金融機構借款的效果雖然不如前兩種方式,但企業仍舊可以利用與金融機構的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尋求一定規模的稅負減輕;企業自我積累方式由于資金擁有與使用者融為一體,稅收負擔難以轉嫁與分攤,因而往往難以實現稅收籌劃。從時間上看,稅收籌劃的長期性決定了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周期緊密結合,最終籌劃效果需要在一個生產經營周期結束之后才能體現出來。企業的自我積累資金是其長期經營活動的成果,籌集過程非常漫長,而這些資金一旦再投入到經營過程之中,產生的稅負則由企業自身負擔;而負債籌資卻與之不同,其籌資周期較短,并且投資收益可以在企業和出資者之間進行分攤,債權人也要承擔一定的稅負,由于利息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償還利息后,應稅所得會有所降低。

(四)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稅收籌劃。對于享受限期減免所得稅優惠的新辦企業,獲利年度的確定也應作為企業稅收籌劃的一項內容。由于新辦企業產品初創,市場占有率相對較低,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也較低,因此,減免所得稅給企業帶來的利益也相對較小。為了充分享受所得稅限期減免的優惠,企業可通過適當控制投產初期產量及增大廣告費用等方式,一方面推遲獲利年度,另一方面通過提高產品知名度,充分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獲利初期的利潤水平,從而在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的同時,也相應在遠期的發展壯大過程中,給國家多上繳稅收。

(五)企業財務會計核算和財務成果分配過程中的稅收籌劃

1、折舊方面的稅收籌劃。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范圍應執行財務制度的規定,但不同的折舊方法表現為在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內,計入各會計期或納稅期的折舊額會有差異,這個差異使企業財務進行稅收籌劃顯得非常必要。

2、存貨計價方面的稅收籌劃。存貨是企業為了出售、提供勞務或制造產品而儲備的材料或貨物。計算確定存貨成本的發生額和結余額,是為了確定銷貨成本,進而確定企業的凈收益。銷貨成本=期初存貨+本期進貨-期末存貨。從這一公式得知,期末存貨金額越大,銷貨成本越小,銷貨毛利隨之加大,應交所得稅也隨之增加,對企業不利;反之,對企業有利。對存貨合理決策,可減輕企業所得稅稅負。

3、利潤決策中的稅收籌劃。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1)股利分配方法。其方式主要有兩種: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我國現行稅法規定,個人股東獲得現金股利,按規定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取得股票股利卻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應籌劃好發放多少現金股利。(2)留利決策。一般情況下,股東往往為了避稅而要求企業不發或少發現金股利。在某些西方國家有規定,當企業留利超過一定限度時也須納稅,目前我國尚無此項規定。

三、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進行稅收籌劃不能盲目,否則,將事與愿違。要有效地進行稅收籌劃,達到節稅的目標,需要認真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篇(9)

理論界將稅收籌劃與避稅或節稅混同使用或是將其視為是避稅的子概念。一種觀點認為①,廣義上的避稅分為“正當避稅”和“不當避稅”,“節稅”、“稅收籌劃”就是所謂的“正當避稅”,狹義上的避稅專指“不當避稅”;第二種觀點認為②,稅收籌劃就是節稅,一般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由此看來稅收籌劃與避稅(包括不當避稅)、節稅、偷逃稅之間的關系與法律界定是本文的主要命題。

(一)避稅與稅收籌劃

筆者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為了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在稅法允許的范圍內,事先對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進行的籌劃與安排。稅收籌劃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三個基本特征。與之相對應的稅收籌劃權是納稅人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一般來講,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提供的各種優惠政策、差別和稅法的不完善,以減輕稅收負擔,獲得自身利益最大化是合法的。稅收籌劃行為既體現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和意圖,也符合納稅人市場競爭的需要,國家應該給予支持和鼓勵。但是法律規范從被制定后一般都具有的滯后性和不完善性,決定了任何一部法律(包括稅法)都存在著許多漏洞。如果從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可以將其可分為避稅和節稅。避稅事實上也就是納稅人利用稅法存在的漏洞和不完善,采用隱蔽的手段事先作出各種規避稅收的行為。避稅行為人往往打稅法的“球”,并不會直接觸犯法律規范。我們認為引起避稅的原因和其所具有的法律特征都包含在稅收籌劃行為之中,它是稅收籌劃的子行為。而相關學者所說的不當避稅是指偷逃稅這一違法行為,它既不屬于避稅概念的范疇,也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疇。國家為了避免避稅行為的發生,只能通過不斷修改和完善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二)節稅與避稅

節稅和避稅屬稅收籌劃的子行為。節稅是指納稅人充分利用稅法的優惠政策和差別待遇,采取法律許可的正當手段減輕稅式支出的行為。避稅與節稅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節稅行為符合國家的立法意圖和政策導向,各國政府都持有支持的態度,而避稅卻恰好相反。避稅只是納稅人利用稅法上存在的漏洞,鉆法律的空子,通過巧妙的隱蔽的行為安排其經濟活動,雖可暫時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但不利于長期經營和發展。因為漏洞一旦被堵上,納稅人將無能從此獲利。因此,節稅才是納稅人的首選。避稅和節稅作為稅收籌劃的兩方面,同樣也具有合法性、事先籌劃性、目的性這三個基本特征。不同的是,避稅是在納稅義務發生時或之前納稅人通過尋找法律漏洞的手段達到規避稅收的目的,而節稅是納稅人利用了法律許可或鼓勵的方式達到減少稅式支出的目的。

(三)偷逃稅與稅收籌劃

關于偷逃稅,各國稅法都有明確的規定并給予嚴厲的懲罰。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確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叫偷稅”;逃稅是指“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用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防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的行為”。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偷逃稅的基本特征有三個:一是非法性,即偷逃稅是一種違法行為;二是欺詐性,也就是說,偷逃稅的手段往往是不正當的。三是“事后補救性”,這與稅收籌劃的事前籌劃性不同,偷逃稅是在納稅義務已經發生并且能夠確定的情況下,采取各種非法的手段來進行所謂的“補救”和“彌補”,安排而推遲或逃避納稅義務。這種“補救”既包括積極的作為又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偷逃稅直接觸犯稅法的規定,導致政府當期預算收入的減少,有礙政府職能的實現。偷逃稅與稅收籌劃都有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特點,但是偷逃稅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分析

(一)稅收籌劃的理論依據

長期以來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國家總是處于主動、支配的地位,而納稅人則處于被動服從的地位,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征收稅款,稅款征收多少都由國家說了算,納稅人根本談不上稅收籌劃,表現在稅收法律上納稅人的權利匱乏,這是稅收權力關系思想在稅收實務中的反映,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市民意識的覺醒,這一狀況逐漸有了改變,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所替代。20世紀初以德國法學家阿爾巴特•亨塞(AlbertHensel)為代表提出稅收債權債務關系說,認為稅收法律關系是國家對納稅人請求履行稅收債務的關系,即在法律面前,把國家和納稅人定性為債權債務關系,權力在該關系中居于次要地位,納稅義務依法在課稅要素滿足時成立。該說對認識稅收法律關系的性質提供了全新的視野,納稅人與國家是平等的關系,而不是服從與命令的關系,這實質上是“社會契約精神和平等原則”、國家與納稅人之間是“合作與服務”關系等思想在稅收關系中的體現,也正是這些思想為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提供了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在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思維的支配下,納稅人依照稅法繳納稅款,無需超額承擔不屬于自己的義務,并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納稅人有權選擇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行為,選擇對自己最輕的稅負,這即納稅人的稅負從輕權或稅收籌劃權。我們認為將稅收籌劃權上升為納稅人的法定權利,是今后我國稅法修改和完善的一個重點。

(二)稅收籌劃的法律特征

⒈合法性。如果說稅收債權債務關系是稅收籌劃的思維意識的理論前提,那么稅收法定原則則是稅收籌劃進行實踐的理論基礎。稅收法定原則與罪刑法定原則在近代資產階級反對封建階級的斗爭中分別擔負起了維護公民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重任。稅收法定原則的內容包括③:課稅要素法定原則、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課稅程序合法原則。課稅要素法定原則是指有關納稅人的納稅權利義務的構成要件必須要由國家的立法機關以法律形式來制定,沒有法律的規定,任何機關和個人都不得開征,任何人也不能被要求承擔任何稅收義務,違反法律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等不具有法律效力。課稅要素明確原則要求稅法中有關課稅要素的規定都應該是確定的和明確的,不應出現含混或有歧義的規定,導致稅收機關濫用稅法解釋權而造成對納稅人利益的損害。課稅程序合法原則是指稅收權力的行使必須按一定的程序來進行,稅收糾紛也必須通過公正的程序來解決。由于稅收法定原則要求征稅法律根據的明確性和無法律根據政府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征稅,這就決定了法律應該保護納稅人利用稅法所規定的優惠等措施等進行的稅收籌劃。納稅人只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要求承擔稅收義務。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都應該屬于義務排除的范圍。對于法律規定的解釋權要做嚴格的限制,不得任意擴大和類推。這一點不僅是為防止法律解釋權的濫用,也是保護納稅人的合法財產權。不能通過擴大解釋的方式使納稅人發生新的稅收義務。法律的漏洞在沒有被堵上之前,由此產生的一切不利后果都應當由國家來承擔,而不應該讓納稅人承擔。也就是說,當出現“有利國家推定”和“有利納稅人推定”兩種解釋時,應采用“有利納稅人推定”。因此,筆者認為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具有合法性。

⒉事先籌劃性。稅收籌劃是納稅義務形成以前進行規劃、設計和安排的意思。稅收籌劃是通過延遲應稅行為的發生或事前以輕稅行為代替重稅行為,以達到減少稅款支出或綜合凈收益最大化,具有前瞻性。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稅行為已經能夠確定,納稅義務已經產生而去采取人為的規避、逃避應納稅款,則是偷逃稅而非稅收籌劃。

⒊目的性。企業進行稅收籌劃的目的,就是要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的減輕稅收負擔,降低稅務成本,從而增加資本總體收益。

篇(10)

要稅收籌劃,不要避稅

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而進行稅收籌劃也是納稅人應有的權利。稅收籌劃應合法,這是稅收籌劃賴于生存的前提條件。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具體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首先,必須符合稅收政策的引導趨勢,進行積極的稅收籌劃,使得企業在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同時,也順應了國家宏觀調控經濟的意圖;其次,操作過程注意“度 ”的把握,認識并劃清與偷、逃、騙稅等其他減稅方式之間的界限,堅持合法籌劃,防止違法減稅;再次,納稅人開展稅收籌劃,需要具備自我保護意識。既然稅收籌劃要在不違法或非違法的前提下進行,那么籌劃行為離不合法的距離越遠越好,這也是納稅人的一種自我保護意識。

在操作過程中,要稅收籌劃,不要避稅。

國家在制定稅法有關法規、政策和制度時,不僅對納稅人的節稅有所預期,而且正是希望通過納稅人的節稅行為使得全社會的資源配置與收入分配等符合政府的稅收導向。避稅與稅收籌劃的目的雖然都是為了減輕稅負負擔,但兩者是有根本性的區別的。

避稅一般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疏漏或稅法規定的優惠辦法,做適當的財務安排或稅收籌劃,在不違反稅法規定的前提下,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避稅雖不違法,只是利用稅法漏洞,但是它是鉆稅法的空子,有悖于國家的稅收政策導向。

稅收籌劃是完全合法的,是符合政府的立法意圖的。稅收籌劃甚至是稅收政策予以引導與鼓勵的。舉兩個不同的例子。一個例子是說,有一個人針對國家課征酒稅,采取了少喝葡萄酒多喝礦泉水的行動。這種稅負減少是正當的,因為限制飲酒本來就是國家法律的意旨所在,少喝酒自然少負擔稅收。另一個例子是說,有一個人針對國家課征遺產稅,在生前盡可能地把財產分割出去。這是不正當的避稅,因為背離了政府的政策導向。所以許多國家在課征遺產稅的同時兼征贈予稅,借以堵塞人們生前分割財產逃避稅負的漏洞。

實踐中對避稅和稅收籌劃的區分有時不像理論上那樣容易,特別是具體到某一種特定行為時,避稅和稅收籌劃的界限常常難以分清,導致企業在具體進行稅收籌劃時,常常自覺或不自覺地利用稅法的漏洞施行一些避稅行為。顯然,企業實行“避稅”行為獲得的利益并不是稅收立法者所期望的利益,恰恰相反,它是立法者力求避免的。因此,如果納稅人不能很好地分清避稅與稅收籌劃的區別,在實施稅收籌劃時過了“線”,將會面臨籌劃失敗的風險。

防止被稅務機關“誤解”

嚴格意義上的稅收籌劃符合立法者的意圖,是合法的。納稅人依據法律的要求和規定展開稅收籌劃。稅收籌劃是納稅人的生產經營行為,其方案的確定與具體的組織實施,都是由納稅人自己選擇,稅務機關并不介入其中。稅收籌劃方案究竟是不是符合稅法的規定,是否會成功,能否給納稅人帶來稅收上的利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收籌劃方法的認定。

在這一“認定”過程中存在稅務行政執法偏差并非偶然。首先,稅務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導致稅收政策執行的偏差。多數稅收制度一般只對有關稅收的基本面做出相應的規定,具體的稅收條款設置不完善,無法涵蓋所有的稅收事項;或者由于客觀情況發生了變化,稅法尚未根據變化了的客觀實際做出相應的調整。其次,稅法對具體事項常留有一定的彈性空間,在一定的范圍內,稅務機關擁有自由裁量權,客觀上也為稅收政策執行偏差提供了可能性;第三,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也是導致稅收政策執行偏差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所以,企業開展稅收籌劃經常會遇到來自一些基層稅務行政執法機關的觀念沖突與行為障礙。即使是真正的稅收籌劃行為,結果也極有可能被稅務行政執法人員視為惡意避稅行為而加以查處。

這就需要加強與當地稅務機關的聯系,充分了解當地稅務征管的特征和具體要求。稅收籌劃人員在正確理解稅收政策的規定性,正確應用財會知識的同時,要隨時關注當地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特點和具體方法。如果不能適應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特點,或者稅收籌劃方案不能得到當地主管稅務部門的認可,就難以體現它應有的收益。稅收籌劃是一門綜合性學科,涉及稅收、會計、財務、企業管理、經營管理等多方面知識,其專業性相當強,需要專業技能較好的專家來操作。因此對于那些綜合性的稅收籌劃,聘請稅收籌劃的專業人士可以進一步降低稅收籌劃的風險。

不能只盯個別稅種

稅收籌劃必須著眼于企業整體稅負的降低,不能只盯在個別稅種的負擔上。國家對流轉額征流轉稅,對所得額征所得稅,對財產要征財產稅。各個稅種之間是相互關聯的。如果只顧及到某個稅種籌劃的利益,而忽略其他稅種的稅負,就會造成一種稅少繳了,另一種稅可能多繳,致使企業整體稅負上升。

稅收籌劃應屬于企業財務管理范疇,它的目標是實現企業所有者財富最大化。所以在考慮稅收成本降低的同時,也應考慮該稅收籌劃方案的實施是否引發其他費用的增加或收入的減少。企業應該采取能帶來絕對收益的稅收籌劃方案。任何一項籌劃方案都有其兩面性,隨著某一項籌劃方案的實施,納稅人在取得部分稅收利益的同時,必然會為該籌劃方案的實施付出額外的費用,以及失去因選擇該籌劃方案放棄其他方案所損失的相應機會收益。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必然是多種稅收籌劃方案的優化選擇。如果認為稅收負擔最少的方案就是最優的稅收籌劃方案,追求稅收負擔的降低也可能最終導致企業總體利益的下降,使得稅收籌劃面臨失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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