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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資產證券化優缺點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況
(一)資產證券化的含義
實際上,關于資產證券化的界定學術界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觀點,文章從微觀角度上去審視資產證券化。狹義上來講,資產證券化是指發起人將未來可能產生的現金資產,銷售給特定的人群,特定人群以資產或者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為基礎,向投資者提供質優流通的證券結構性融資服務。
(二)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其一,獨特的資產支持性。相對于傳統直接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點在于資產支持性,具體體現在可以將基礎資產獲得的收益化為投資者的收益,也就是說在此過程中的資產未來現金流不僅僅可以實現信用證券發行方式的優化,還可以做好結構調整和安排,這些都是資產支持性的基本要求。其二,優越的結構性。資產證券化主要體現在內部結構安排和發起人可以借助spv實現融資,這是一種間接的方式,不屬于簡單的線性融資結構,而在對于風險和收益進行綜合考慮之后進行的安排。其三,資產證券化的表外融資性,這對于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調整,資本需求壓力的緩解都有著積極的意義。
(三)資產證券化的作用
資產證券化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有利于資產流動性的提高;其二,有利于規避融資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實現資本管理質量的不斷提高;其三,有利于資產結構的優化升級,最大限度的實現對于資產風險的控制和管理;其四,有利于實現商業銀行資本利用率的不斷提高,從而實現其盈利能力的增強。
二、中國資產證券化稅收問題
對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際情況進項調查和研究,我們發現存在大量的問題和缺陷,具體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資產證券化沒有融入稅法體系,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容易早餐重復征稅的情況,這對于發起人,SPV或者投資者說都是不利的。具體來講,對于發起人來講,資產銷售的收益應該上繳所得稅,而資產銷售過程中造成的損失卻沒有辦法去確認;對于SPV來講,其發行證券收入,權益賠付環節受到債務人支付的先進等動作的執行,都需要支付所得稅。對于投資者來講,同樣要對于證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其二,SPV組織形式不合理,以信托形式開展,缺乏健全的稅制作保證,兩者之間的銜接出現了錯位,很容易造成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具體來講,在實際證券資本化的流程來看,受益人是收益者,他應該為自己的收益繳納稅收,此時不需要發行人,SPV和投資者共同去進行所得稅的繳納,。其三,資產證券化操作過程中涉及到的印花稅,將對于二級市場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客觀上限制了資本流動性的發展。相對于發達國家來講,或者停止征收印花稅,或者以低稅率的方式去征收,這樣的做法是有深刻原因的。
三、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去解決稅收問題
(一)建立健全資產證券化的立法體系
首先,在遵照我國目前法系類型的基礎上,嚴格依照立法程序,針對于資產證券化進行立法工作,實現法律空白的填補,將資產證券化納入到我國法律體系中去,從而為各項資產證券化稅收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法制基礎;其次,設立專門的匯總立法部門,結合國內外資產證券化的優缺點,以及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水平,實現法律資源的夯實,以做好對于資產證券化稅收法制的調整和改善;最后,正視我國資本市場不發達的現實,不斷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實現投資者投資觀念的提高,理清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權利和責任,實現全面的資產證券化知識教育和宣傳。
(二)積極給予SPV免稅載體資格
從理論上來講,證券化的主要優勢在于證券化操作載體SPV的出現,在此基礎上形成的特殊法律結構,應該在證券化專項立法中有所規定。具體來講,我們需要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其一,積極采用信托結構去實現資產破產的隔離,在此基礎上有信托投資公司擔當資產受托人的角色,以信托資產為基礎,實現證券化過程的完成。其二,以公司形式SPV構建的方式去發行資產擔保證券,以便完成證券化流程。其三,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兩種方式都應該屬于免稅載體,這不僅僅能夠最大限度的規避重復征稅的問題,還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健康發展的基礎和前提,信托稅制也在這樣的環境下不斷完善。
(三)實現證券化稅收負擔的緩解
通過大量的調查發現,很多其他國家都停止了證券化稅收,或者以低稅率的方式來進行,這樣做是考慮到證券化可持續發展的。對于我國來講,雖然資產證券化還處于探索階段,但是稅收負擔過重,往往將不利于其健康持續的發展,對此我們應該保持支持鼓勵的態度,給予其充分的稅收優惠,以保證資產證券化的不斷發展。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中國資產證券化稅收方面還存在很多的問題,對此我們應該正視,積極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進行調整和改善,為實現資產證券化的健康,持續,合理,科學的發展打下基礎。我相信,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資產證券化的趨勢不斷明顯,其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作用將越來越重要。
參考文獻:
1 風電發展的現狀與前景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十五”期間,我國提出了能源結構調整戰略,能源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對能源的需求也越來越高。它是人類生產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質保障。為改變過度依賴煤炭能源的局面,我們需要積極推進核電、風電等清潔能源供應。2005年我國通過《可再生能源法》后,我國風電產業迎來了加速發展期。2008年我國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1215.3萬千瓦,2009年容量達到2200萬千瓦。屆時,風電將成為火電、水電以外的中國第三大電力來源,而中國也將成為全球風能開發第一大國。風能是一種可再生清潔能源,與其他能源相比,它的污染少,不僅節能節水無污染,而且對保護生態環境大有好處。
2 風電項目目前融資方式及存在問題
2.1 風電融資方式單一,融資風險高
大規模的債務融資一方面增加了企業的經營成本,影響企業再籌資能力,降低企業資金周轉速度;另一方面風電企業導致資金鏈非常脆弱,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負債率居高不下,貸款過度集中,風電項目至少80%資金靠債務融資,資本金僅20%。因此,融資方式的優化、融資渠道的拓寬已經勢在必行。
2.2 風電生產缺乏優惠信貸政策支持,融資相對較難 目前仍執行一般競爭性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率,金融機構對風電項目的貸款要求必須有第三方擔保,相對而言,它貸期相對較短,而且缺乏優惠信貸政策支持,雖然風電屬國家鼓勵發展的新興產業,但實際上只是使風電企業融資更加困難。
2.3 風電融資成本偏高
由于風電的固定資產投入比例較大,資金運轉周期較長,為企業的經營發展帶來沉重的債務負擔,造成風電項目建成后財務費用居高不下,一般為6-10年,形成的貸款利息較高,而風電的融資成本主要就是貸款利息。
3 風電項目融資方式的優化
3.1 采用BOT項目融資模式
項目融資是上世紀70年代興起的一種重要籌資手段。BOT代表著一個完整的項目融資概念,主要用于基礎設施、能源、公用設施、石油和礦產開采等,它是依賴項目本身良好的經營狀況作為償還債務的資金來源,除此之外,還有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現金流量,它不是以項目業主的信用或者項目有形資產作為擔保獲得貸款,融資是“通過項目融資”,而非“為了項目而融資”。它將項目的資產而不是業主的其他資產作為借入資金的抵押。
3.1.1 BOT項目融資模式的優缺點。
缺點:對項目發起人而言,基礎設施,合同文件繁多、復雜,有時融資杠桿能力不足,融資期長、收益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基礎設施融資成本較高,投資額大,母公司仍需承擔部分風險(有限追索權)。
優點:
一是拓寬項目資金來源,極小化項目發起人的財務風險,轉移特定的風險給放貸方(有限追索權),減輕借款方的債務負擔。
二是減少資本金支出,實現“小投入做大項目”或“借雞下蛋”,充分利用項目財務收益狀況的彈性。
三是降低建設成本,保證項目的經濟效益。
四是擴大借債能力。項目主建人的償還能力不作為項目貸款的主要考慮因素,是否發放貸款根據項目的預期收益來決定,主借人的資信不會受到影響,借進的款項不在主建人的資產負債表上反映。
3.1.2 BOT項目融資模式特點
BOT項目融資與傳統意義上的貸款相比,有以下兩個特點:
一是項目融資中的貸款人日后的還款來源,主要為項目資產以及項目投產后所取得的收益,項目主辦人不承擔從其所有資產及收益中償還全部貸款的義務,將原來由借款人承擔的風險部分地轉移,項目融資的最重要特點,就是將部分責任轉移到其他地方,分擔項目主辦人原來應承擔的還債義務,將其分擔出去,這樣就可以減輕自身的壓力。
二是項目融資中的項目主辦人只投入自己的部分資產,將項目資產與其他財產分開,一般都是專為項目而成立的專設公司,貸款人(債權者)僅著眼于該項目的收益向項目公司貸款,項目公司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公司,他不是向項目主辦人貸款。
3.2 ABS資產證券化融資
ABS融資是原始權益人將其特定資產產生的、未來一段時間內穩定的可預期收入轉讓給特殊用途公司(SPV),ABS是項目融資的新方式,給投資者帶來預期收益的一種新型項目融資方式,由SPV將這部分可預期收入證券化后,在證券市場上融資,它的全文是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3.2.1 ABS資產證券化融資的特點
ABS資產證券化融資有兩個特點:
一是ABS發起人出售的是資產的預期收入,沒有增加負債率,也不改變原股東結構,同時獲得了資金,而不是增加新的負債。
二是ABS融資方式實質上是“公司負債型融資”。 與銀行貸款相比,一方面能使非上市公司尋求到資本市場融資渠道,另一方面節省了融資成本,主要是由于ABS能夠以企業本身較低的信用級別換得高信用級別。
3.2.2 ABS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優缺點
缺點:可能會加大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成本,主要是由于我國信用評級的不完善和我國法律環境存在的缺陷造成的。
優點:
一是能改善資本結構。能降低資產負債率,提高資信評級,融入的資金不是公司負債而是收入,資產證券化是一種表外融資方式。
二是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實物資產所有權不改變,目前資產證券化模式下,企業出售未來一定時間的現金收益權。
三是資金用途不受限制。可用于償還利率較高的銀行貸款,資產證券化融入的資金,在法律上沒有用途限制,這一點和債券融資也有很大區別。
四是時間更短。債券發行需向發改委審批額度,證監會批準需9個月到一年。資產證券化受國家支持,只需兩個月到半年,由證監會審批。
五是成本較低。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成本包括籌資費用(根據現行標準測算,年成本約1%)和資金占用費(票面利率)兩個方面。這些成本要顯著低于股票和貸款融資,也略低于債券融資,只要達到一定規模即可。
六是內容靈活。資產證券化可以做相對靈活的設計:利率可以在發行時給出票面利率區間,與投資者協商而定,可以有較多的選擇;融資的期限可以根據需要設定。
七是效率較高。通過破產隔離,資產證券化變資產信用融資,只與相對獨立的這部分資產有關,避免了對一個龐大企業全面的經營、財務分析,投資者只需根據這部分資產狀況來決定投資與否,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與發起人的信用沒有關系,投資決策更加簡便,市場運行效率得到提高。
八是門檻較低。企業只要擁有產權清晰的資產,現金流歷史記錄完整,就能以該資產為支撐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同時,該資產又要能產生可預測的穩定現金流。
3.3 采用PPP融資模式
PPP融資模式,是政府基于某個項目而形成的相互合作關系的形式,即“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通過這種合作形式,政府并不是把項目的責任全部轉移給私人企業,合作各方參與某個項目時,合作各方可以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有利的結果。它強調的是優勢互補、風險分擔和利益共享,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是項目的監督者和合作者。
3.3.1 PPP融資模式最主要的目的是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不僅意味著從私人部門融資,更是為納稅人實現“貨幣的價值”,PPP融資模式主要有5個特點。
一是由于投入了資金,政府為保證公眾利益而服務,私人參與者保證項目在經濟上的有效性。
二是能夠使項目準確地為公眾提供其真正所需要的服務。
三是私人部門合作者為實現規模經濟效應,通常會關聯到經濟中的相關項目。
四是伙伴關系能夠使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各司所長。
五是私人部門能夠按時按質完成,并且更容易創新,在設計、建設、運營和維護一個項目時通常更有效率。
3.3.2 PPP融資模式的優缺點
缺點:
雖然PPP模式近些年來在我國有了一定的發展,但在應用過程中也遇到了很大的問題,需要逐步完善,主要是由于其操作程序也比較復雜、實踐經驗的不足、專業人才的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的缺乏等等。
優點:
一是私人部門與政府合作,當他們缺乏資金時,向商業銀行借款也會相對容易,政府為他們做后盾,他們的地位也會相對提高,甚至有時會有特定的優惠。
二是政府的地位發生了改變。在傳統的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私人企業總是屬于從屬地位和被管理者的身份,政府往往都是項目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政府往往處于核心主導地位,因此,項目建設過程中總是顯得效率低下。但PPP模式政府和私人的關系由過去的管理與被管理轉變為合作的關系,有效地改變了這一切,政府不再是項目的唯一管理者,當遇到意見不合的時候,相互交流,相互協商,政府部門與企業相互信任、相互協調。
三是PPP模式有時可以將新技術引進項目的建設過程中。它們基本上都有自己的優勢所在,這些私人部門,大多都是市場優勝劣汰后發展出來的強者。
四是PPP模式可以有效地分散風險。不像傳統的基礎設施建設一樣,風險僅有政府自身來承擔,通過采取PPP模式,參與者各方都承擔了一定的風險,新型融資模式下,更符合市場經濟的運作機制,各參與方根據自己承擔風險的大小享受對等的收益,獲得相應的回報。
企業在進行籌資方式的選擇時,綜合考慮資本結構、籌資成本、貨幣時間價值、風險等因素,應根據項目自身建設與管理的需要,為緩解企業融資壓力,對比分析,從優選擇一種或多種籌資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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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證券化的界定
不動產證券化這一術語來源于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是這些法域在實踐和立法中對資產證券化所作的一種基礎分類。所謂不動產證券化,乃專指不動產所有權或債權的證券化。將傳統不動產之直接投資轉變為證券投資型態,使投資者與標的物之間,由直接之物權關系,轉變為有價證券,使不動產的價值由固定的資本型態轉化為具有流動功能的資本性證券,同時運用自社會大眾購買有價證券所募集之資金,透過不動產專業開發或管理機構進行不動產之開發、管理或處分,以有效開發不動產,提高不動產之價值,充分結合不動產市場與資本市場之特性。換而言之,不動產證券化為將一個或數個龐大而不具流動性之不動產,透過細分為較小單位并發行有價證券予投資人之方式,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之目標。
二、不動產證券化的種類
考察我國的實踐和立法,對于資產證券化沒有具體分類。在美國,資產證券化包括資產支持證券(Asset?CBacked Securities, ABS)和房屋抵押貸款證券(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MBS)兩大類。在日本和我國臺灣地區,資產證券化分為金融資產證券化和不動產證券化。總和來看,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分類如下:
下面看不動產證券化種類的主要區別:
(一)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化與不動產證券化。1.主要目的不同。不動產證券化主要是結合不動產市場與金融資本市場,促使不動產與資金有效運用;而不動產抵押資產債權證券化則是透過貸款金融機構信用創造的功能,將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以提供資金流動。2.證券化標的不同。不動產所有權為物權,但是不動產抵押擔保的貸款債權,則是債權。3.證券形式不同。不動產證券化為資本性證券,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大多為債券的形式,也可以是受益憑證。4.經營主體不同。不動產證券化是不動產投資經營機構。而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是由原貸款金融機構透過公司組織的中介機構發行或銷售證券。5.融資對象不同。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的對象沒有特別的限制或要求,而不動產證券則是針對不動產經營者。6.在不動產市場所扮演的角色不同。不動產證券化可以直接參與不動產市場經營,或以融資方式間接參與。然而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卻僅為單純的融資功能。
(二)不動產投資信托與不動產資產信托
不動產投資信托主要參考美國之模式,由受托機構向投資人募集資金而成立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后,用以投資不動產、不動產相關權利、不動產相關有價證券或其它主管機關核準投資之標的,并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受益證券,以表彰投資人對于信托財產之權益,不動產投資所得之利益則由全體受益人依不動產投資信托契約約定共享。
不動產資產信托則主要是參考日本模式之“資產流動化法”制度,由委托人將其所持有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信托予受托機構后,以所信托之不動產或不動產相關權利為標的發行不動產資產信托受益證券與投資人,受托人依據資產信托契約或者自行委托資產管理機構進行不動產經營管理,受益人則以不動產資產信托契約享有信托利益。
三、不動產證券化的優缺點
證券與實質資產之不同,在于證券具有細小化與流動性等特性。因此,凡因投資標的規模太大或投資標的不易流通者,均以證券交易較為適合,不動流證券化的優、缺點如下:
(一)不動產證券化的優點
1.不動產證券化可以增加不動產投資者的資金流動。由于不動產投資的金額龐大,發生交易經常需要很長的時間,因此常常會讓投資者產生流動資金不足的問題。在不動產證券化的情況下,不動產開發或投資者可以利用公開銷售證券的方式,將全部或部分不動產讓售,因此而使其流動性大增。
2.由于不動產價格昂貴,一般人通常也不易經常購買或投資不動產,即使他們相信不動產投資可能有很好的報酬。在不動產證券化的情況下,不動產的投資可以分割成較小單位,于是大大提升普通民眾對不動產投資的能力與興趣,這對于活絡不動產市場會有很大助益。
3.在不動產證券化的情況下,有意于投資不動產者,可以將其投資分開購買許多不同地區或不同型態的不動產,而不必局限于某一件特定的不動產,因此不動產投資的風險可以大大降低,這對于增加人們對于不動產投資也會有幫助。
4.不動產證券化以后,不論是以何種方式于金融市場上銷售,它都提供了更多的金融商品供選擇。除了使金融市場的商品更健全以外,更重要的是也使原本由銀行擔任不動產交易中介的間接金融角色,轉換成由開發商與投資者之間直接交易的直接金融,這對于健全我國資本市場有很大的助益。
(二)不動產證券化的缺點
1.投資人缺乏對不動產經營及處分之自主性,面臨經理人營運不佳的風險。藉由不動產證券化的運作,投資人可以購買證券的方式來參與資金需求龐大的不動產投資,但由于投資人并非直接購買不動產本身,因此對不動產標的物的處分權及經營權受到相當大的限制,缺乏彈性和自主的能力。尤其當不動產經營者經營不善,投資人除了撤換經理人之外,只能于市場上出售持有證券,但此時往往因不動產的經營不善,而使證券價格低落,投資人必須承擔經理人經營不善的風險。
2.證券市場景氣變動之風險。不動產證券化后,投資人所持有的是有價證券,若此有價證券公開上市,則證券的價格亦將受到證券市場景氣波動之影響,所以投資人必須承擔證券市場景氣波動之風險。
3.基金募集失敗的風險。不動產證券化的基金募集來自一般大眾或法人機構,這些投資者的投資意愿會受到市場景氣、利率水準、投資標的物的性質及經營決策者能力等因素影響。當無法募集到足夠資金而宣布解散時,募集者必須負擔作業上的費用損失,而投資人則損失將資金從事其它投資的機會成本。
4.投資于不動產之資金增加,可能使不動產價格波動。透過不動產證券化制度,投資人有更多的管道可以投資不動產,尤其對于小額投資人,可以將投資于其它標的物之資金轉移至不動產投資。整個社會將有更多的資金投入于不動產市場,需求增加,造成不動產價格上揚之壓力。
四、海外不動產證券化模式介紹
(一)美國不動產證券化模式
1.不動產投資信托。不動產投資信托指的是由信托機構發行不動產投資信托受益憑證,以共同基金的方式募集資金,而投資的標的物為不動產,經由專業經理人投資在不動產、不動產抵押貸款債權等相關權益之投資,再將所獲得之利潤分配給投資者,而此受益憑證可以在證券市場中進行交易。不動產投資信托為擁有、并從事管理經營以及開發不動產的公司組織,其經營出租公寓、購物中心、辦公大樓、飯店和量販賣場。不動產投資信托可以發行股票與債券在主要證券交易市場流通
2.不動產有限合伙制度
不動產有限合伙,是由經理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組合而成,以不動產的經營投資為目的。其中由經理合伙人負責合伙的經營管理,并負無限清償責任,而有限合伙人僅就自己出資部份承擔風險及分享利潤。不動產合伙本身并非課稅之主體,且沒有重復課稅之問題,其損益直接分配給投資人,所以又稱為節稅之管道。
(二)日本不動產投證券化模式
1.信托型不動產證券化。所謂信托型不動產證券化,是由不動產公司將土地或大型建筑物之所有權劃分為小面額單位,并以發行持分權之方式出售予投資人,再由投資人交予信托公司管理,達到不動產證券化之目的。方式為:出售共有持分權 + 信托。對投資者而言,信托銀行是將該信托財產交由不動產公司負責經營管理,因此可達到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經營專業化之目標。此種商品的收入雖然稱為股利,但日本在稅務上仍將之是為不動產所得,可以扣抵利息、折舊費用和債務,具有節省所得稅和遺產稅的效果。
2.組合型不動產證券化。組合型不動產證券化,是由不動產公司與投資者合伙成立“任意組合”,共同持有不動產的所有權,再以“任意組合”的名義將不動產出租給原不動產公司,以負責經營管理,而收取之租金收入再依比例分配給合伙人(即投資人),到期時若合伙人決定將不動產出售,則處分所得也依出資比例還給合伙人。方式是:出售共有持分權 + 任意組合。
(三)我國臺灣地區的不動產投證券化模式
我國臺灣地區采取信托型之觀念,參考美日之法律架構與實務制度,引入不動產投資信托與不動產資產信托兩大制度,這兩種制度并不相同,但都可以達到使不動產資金流動之目的。不動產投資信托制度是先有資金再以證券方式投資不動產。不動產資產信托制度是先有不動產再進行證券化。
一、浙江省住房抵押貸款現狀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提高和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利好,住房抵押貸款的規模也在逐年增長,并表現出個人住房貸款在貸款余額中所占比例變大且飛速增長的特征,這也體現出有越來越多的資金流入房地產市場。浙江省地處我國東南沿海地帶,經濟發展具有特色且較快,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14年至2016年浙江省個人住房抵押貸款余額逐漸增加,截至2016年,浙江省個人住房貸款新增3632.2億元,增速維持在25%左右,約占全國個人住房貸款余額的0.007%,這說明在浙江省內越來越多的人參與到住房抵押貸款中,全省一般貸款加權平均利率為5.9%,同比下降0.63個百分點貸款利率下滑更加促進貸款人數增加,刺激經濟增長。2016年浙江省銀行業不良貸款首次實現下降,年末不良貸款余額1776.9億元,其余額比年初減少31.6億元;不良貸款率比2015年下降0.2個百分點為2.2%,浙江省不良貸款率的下滑表明優質貸款的持續增加,貸款結構改善,減少浙江省住房抵押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的積累。
二、浙江省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信用風險分析
控制好資產證券化的流動性,最主要的是控制好住房抵押貸款資產池的現金流,如果住房抵押貸款出現流動性風險,中間參與方的傭金報酬和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將不可避免必然受到影響。因而借款人的信用風險,成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面臨的非常重要的風險形式。提前償付風險和違約風險,主要來源于基礎資產的質量,是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主要存在兩種信用風險。在建成資產證券化的抵押貸款資產池之后,就會出現借款人支付延遲,提前支付還款所導致的損失,由此借款人延期支付被稱為違約風險和借款人提早支付被稱為提前償付風險。本文在此重點分析家庭可支收入、房屋價格、基準利率水平三個主要因素的變動,對違約風險和提前還款風險的影響。
1.家庭可支配收入
隨著經濟好轉就業率就會升高,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水平,家庭提前償還貸款的能力提高,這時發生對抵押貸款提前償付的概率增加。同時考慮到浙江省的貸款結構中主要是以成長空間大的家庭為主,他們更容易具備提早償還貸款的能力。抵押貸款提前被償還的發生概率,會隨著貸款者家庭可支配收入正向變化增加,抵押貸款提前償付風險會隨著借貸款者個人可支配金錢數額降低變小。2012年至2016年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用于支配的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呈現增長趨勢,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明顯高于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總量大約是農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增長幅度也高于其農村居民可支配收入。因此手中持有的金錢也逐步增加,家庭可以提早償還貸款的能力逐漸地增強,又因為他們不喜歡背負債務也不習慣超前消費,這時候發生提前償付抵押貸款的概率也會大大增加。貸款者的個人可支配的工資收入和提早償付貸款風險的關系為相同方向的正向變動關系,家庭可支配收入與違約風險表現為反向變動關系。隨著浙江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提前償還能力增強,提前償付風險增加,抵押貸款違約風險隨之降低。
2.房屋價格
從2013至2016年底,浙江省房地產價格不斷攀升,其中杭州市房價為最高,寧波市其次,增長幅度為逐年增加,杭州市2016年房價相比2015年約增加了1倍,其余幾個城市也有不同程度的增長,這在將基礎資產的還未發生的潛存信用風險大大遮擋。如若出現宏觀上經濟情況出現變動,由此導致的信用風險將大大增加。在較短的時期內,由于住房需求不易有較大變動,因此浙江省房價格普遍上揚的趨勢基本不發生太大變化。這種情況就會形成,那些貸款機構受到房價的上漲的影響就會下放借出貸款的標準,增加發放的貸款總量,貸款量增大就會更加促進導致房價的繼續上漲,這樣相互扶持繼續上漲;然而貸款者的貸款違約風險也在房價的上爬中繼續隱藏著。但是,如同經濟有周期一樣,住房市場呈現出周期性上升下降不斷發展的市場,不能實現不斷地上漲情況。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風險會因為經濟中出現利息上升、稅收上升等開始對于房價產生抑制,房價開始緩慢下降的場面而浮出水面。如果住房抵押貸款中信用產生的風險增大,則一定會引發以住房抵押貸款作為資金池的證券信用風險的增加,這說明浙江省房價一旦出現下降趨勢,銀行住房抵押貸款的違約風險將會增加,但提前償還風險會變小。
3.基準利率水平
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和發展最快的金融創新之一。美國是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地,是全球最大、最發達的資產證券化市場,也是資產證券化理論研究的最前端;而后來起步的比較有代表性的日本、韓國、中國臺灣等地區,由于經濟金融制度和市場條件的不同,通過立法確立了本國的模式來促進資產證券化發展。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的過度借貸對經濟改革的阻礙作用日益明顯,重塑銀企關系,解決企業的過度借貸問題已勢在必行。
國內對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研究與實踐,基本是在2000年以后,就是在2005年首次推出建行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前后,成為當時的研究熱點,之后一直處于探索階段,到目前為止,并未形成一個共識,即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到底行不行得通。而對貸款股權化的研究并不多,但其實這也是一條比較好的解決銀企關系的途徑;但這只是基于理論探討,因為國內的商業銀行經營自主性還較差,受銀監會的管制,所以這條途徑并未被實踐過,筆者認為,可以通過比較其與資產證券化的特點,權衡雙方利弊,根據自身特點及貸款單筆規模,考慮這兩種選擇,選擇其一,對銀行來說,不失為一種不錯的辦法。我們著眼于當今中國金融領域的在發行或者存量資產證券化和股權化的實際情況,調差研究商業銀行通過該項業務對其自身的實際影響,并關注金融改革的進展。
一、證券化與股權化的模式
(一)中國的特殊國情[1]
1.中國經濟處于轉型期
與發達國家不一樣的是,中國經濟整體正處于轉型期,企業、銀行操作不規范,監管不健全,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仍在變動之中。
2.中國資本市場欠發達
中國資本市場欠發達,特別是債券市場還很小,我們只有一級債權市場發行國庫券和金融債券,公司債市場很小,而世界發達國家在清理壞賬過程中,都要依托資本市場,特別是債券市場進行壞賬包裝、銷售來降低清理成本,中國還欠缺一些。
3.法律系統不完備
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階段,盡管在法律法規方面,我國已經為資產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處理不良資產提供了可能性,但是在一些與我們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方面亟待健全和配套。
鑒于以上特點,筆者認為法制和市場的欠發達,決定了清理工作必須以銀行為主導,突出政府的作用,要求相對的封閉運行。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理論模式
1.定義
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基礎資產),進行嚴謹有效的交易結構和信用提升手段的精心構造,收益與風險的的分離和重組,發行證券,實現資產的流動性和可轉讓性。
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其典型的一種業務,即商業銀行將一些對企業的貸款打包定價信托給信托機構,然后由信托機構充當特定目的載體SPV,發行信托受益憑證而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這就實現了銀行的長期貸款資產表外化(貸款屬于銀行的長期資產之一,屬于表內業務,計入資產負債表負債項目),而換現,大大增強其應對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2.中國環境下的現實模式選擇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目前有兩種:一種是由證券公司以專項管理計劃的形式發起企業資產支持證券,在深滬證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市場掛牌交易;另一種是由銀行發起資產證券化,通過信托機構發行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
(1)以信托方式實現證券化
關于資產證券化的模式,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規定,我國證券化資產主要是以信托方式實現證券化,規定了通過信托方式實現支撐資產的破產隔離。在《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中也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發行,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托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這意味著我國的SPV載體只能是信托投資公司。
(2)具體過程
商業銀行將其不良債權,以信托方式,轉讓給信托投資公司管理運作。在這個過程中,商業銀行作為資產的委托人,擁有其權益;信托投資公司作為資產的受托人,也擁有獨立的權益,二者通過簽訂信托協議,形成對不良債權管理運作的信托關系。在信托期內,不良債權的資產所有權,在法律上,視為信托投資公司所有,委托人無權對這部分資產的運作進行直接干預,但有權獲得與資產變化有關的財務資料,監督受托人的運作合理性。信托投資公司對不良債權的運作后果不承擔法定的經濟責任,不良債權在財務上與信托投資公司自身的財務分立,即封閉管理。信托公司只能按照協議約定,獲得資產管理費用。信托期滿,信托公司可將信托資產交換委托人。
(3)選擇信托方式的好處
其一,對商業銀行來說,不良債權劃交信托公司后,其責任并不因此消解,這有利于迫使商業銀行在日后的經營運作中努力防止新的不良債權增加;其二,對信托公司來說,雖然管理運作這些不良資產,但由于賬務分立,不致造成自身賬務混亂,蒙受巨額虧損的壓力;其三,這個過程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和運作機制,有利于保障各方的權益,同時,也有利于促進我國信托市場和信托業的成長。
(三)信貸資產股權化理論模式
1.定義
貸款股權化,是指將商業銀行對發放給企業的貸款轉換為銀行對企業的股權。其實質是將企業的負債轉變為所有者權益,進而商業銀行進行股份轉讓或者持有投資。
2.模式創新
按照國際慣例,西方商業銀行不允許直接投資興辦企業,我國也規定國家專業銀行不得涉足實業,包括服務性的第三產業。
我國銀行法規禁止銀行持有企業股權,1986年《銀行管理條例》、1995年《貸款通則》和《商業銀行法》均明確規定了商業銀行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
因此,商業銀行要想實現債權轉股權,直接進行轉化是行不通的,而只能通過間接轉換,即通過一個中介投資公司,完成商業銀行與實體企業的股權對接。
3.商業銀行創設資產管理公司來間接投資并持股
即由商業銀行出資創設資產管理公司,由其投資并持有債權轉換而來的股權。
(1)組建股份制資產管理公司
各商業銀行以各自的貸款轉換的股權和一定的現金入股(現金數額視各商業銀行難以收回的經營性貸款的多少而定),國家以一部分經營業績良好的企業的國有股權入股,共同組建一家資產管理公司,各商業銀行將貸款轉換的股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間接地對企業進行監督,但不直接管理企業,不會違反《商業銀行法》等有關直接投資限制的規定,也不會增加中央銀行宏觀調控的難度。
商業銀行作為投資公司的股東,其資產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資產管理公司的資產質量.而投資公司的資產質量又取決于其參股企業的財務與經營狀況。實行貸款股權化的企業中有很大部分都是虧損的.資產質量等級并不高。國家以一些經營業績優良的企業的股權入股,則提高了資產管理公司股權組臺的質量等級.從而提高了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
(2)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策略
資產管理公司的職責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資產管理公司按其所持國有企業股份,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享受相應的股東權益,資產管理公司以所有者的身份對企業經營進行監督,督促和幫助企業優化內部組臺,合理配置生產要素.調整經營方向,直至參與表決去調整、撤換那些經營不善的企業管理人員,使企業獲得良好的經營業績。
2)由于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是國家和各商業銀行。信譽較高,資產管理公司可以發揮此優勢,以國家信用和銀行信用為擔保向全社會公開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支持經濟效益欠佳的企業的發展。條件成熟,資產管理公司可考慮向社會發行股票。
3)資產管理公司直接出售、轉讓少數企業的股權。以調整自己的資產結構,從全部用于股權投資到適當換取一部分流動性較強的資產,從而進一步改善資產質量。這種健康化的結構會有進一步的潛力獲取資本增值收益.包括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及資產管理公司自身市場價值的提高,有助于彌補專業銀行因核銷壞帳而削弱的自有資本。
(3)債轉股對企業與銀行的好處
債權轉股權對企業有四點好處:一是部分貸款轉為投資后,減輕了企業還本付息的債務和利息負擔;二是債權轉股權后,資產管理公司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可以提高企業信譽;三是銀企新關系的建立,為企業贏得新的籌資機會,使企業具備相當的競爭新投資能力;四是資產管理公司以股東身份參與企業經營管理,使企業有可能利用金融公司靈敏而健全的經濟信息網絡,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對市場的適應能力。
債權轉股權對商業銀行來說的好處是:部分死滯的貸款轉化為投資,可以轉移部分風險貸款,使那些長期為企業墊付已實際成為企業必須的周轉資金,因而根本不可能收回的貸款轉化為銀行的一種較為安全的資產形式。
二、分析比較證券化與股權化
無論是債權轉股權,再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還是將債權直接轉讓與信托投資公司,兩者均有共同點與不同點,下面筆者以客觀的角度去剖析兩者的聯系。
(一)證券化與股權化具有相同之處
1.將不良貸款資產進行脫離重組
兩者都是利用了中介載體,將不良資產進行分離重組,商業銀行將一部分對自身流動性不利的不良貸款資產或是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或是轉讓給信托機構,對其自身來講,都可以換取一定的流動性,并且其頭寸由商業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或者信托公司協議決定,根據公允價值定價。在這個過程中,商業銀行將直接提高資產流動比率。
2.商業銀行應對資產流動性風險的提高
商業銀行將不良貸款出售或者轉讓,都將獲取部分或者全部對價,等于是將長期掛賬的壞賬換取為了流動性資產,大大提高其資產流動性,從而直接提高其抗流動性風險的能力。
(二)證券化與股權化又有所區別
1.中間載體的不同
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信托給信托機構,或是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前者載體是信托機構,后者則是資產管理公司,其運作過程是不相同的。信托公司受托管理后,會將資產整理組合打包,再將其委托證券承銷商在債券市場上發行,獲得發行對價;資產管理公司在接受這部分股權后,可以自己作為股東進行經營管理,也可將其再轉讓。
2.商業銀行對脫離資產的權利與義務的不同
商業銀行在將不良資產信托給信托機構,其雖然獲得了流動性對價,但其還負有追回貸款本身產生的未來現金流入,包括貸款本金與利息的催討、收回的義務,再將收回的現金流劃給證券化后債券的受益人。而債券轉股權,并且出售給資產管理公司后,商業銀行不再負有任何責任和義務,等于是將風險和報酬完全轉移給了資產管理公司。
3.商業銀行承擔的風險不同
商業銀行將不良貸款信托給信托機構之后,風險并未完全轉移,因為一旦最終債務人即企業無法償還到期或已經逾期的本息,商業銀行將負有連帶償還債務的責任。因此,在這個過程中,商業銀行只是換取了流動性,并為真正轉移不良貸款資產的風險。而貸款股權化并出售的話,則是一種所有權的轉移,伴隨著風險和報酬的轉移,完全免除了呆滯貸款帶來的潛在信用風險。
三、商業銀行在選擇證券化還是股權化應考慮的因素
(一)貸款本身被追回的可能性
筆者前面提到,信托給信托公司后,商業銀行并未完全解除責任,而負有貸款本息追回的義務,這就需要考慮到借款人的實際情況,銀行應該時常監督發放貸款企業的財務狀況。若將其劃為可疑貸款,或是損失貸款,則應考慮是否股權化,因為其追回本息的可能性很小;若將其劃為次級貸款,則可以考慮是否證券化,相對來說能盡快換回大部分未來收益對價,因為債轉股需要通過代辦股份轉讓這一環節,周期較長。
(二)考慮股權化和證券化的成本效益
1.考慮費用收益
無論是貸款股權化,還是證券化,都必須考慮成本效益問題,商業銀行的目標是追求盈利最大化或者股東權益最大化,如何從中做出選擇,需要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包括兩者的轉讓手續費a,信托管理費b,催討貸款的成本費用c,貸款對價p,變現后的再投資收益r1,作為資產管理公司股東的投資收益r2適用公式:
股權化的收益=p-a+r1+r2
證券化的收益=p-b-c+r
2.考慮轉讓貸款資產的資金時間價值
信托投資公司可能短時期無法湊足足額的支付對價,或者需要在等相關債權發行后才能支付商業銀行該項貸款的對價,這就是商業銀行不得不面臨的問題之一,資金具有時間價值,而這段時間如果不剝離,有可能借款人財務好轉,能夠給商業銀行帶來不小的收益。但轉移即意味著放棄這部分未來收益,還要相應承擔從簽訂轉讓合同到實際全部收回支付對價這段時間所產生的資金時間價值的機會成本。
由于其費用和收益均不相同,所以需要具體分析得出綜合收益較高的方案。
(三)自身風險管理的因素
1.監管體系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銀行內部監控的機制有內部管理控制和內部會計控制兩條路線,這是銀行的管理層為了事項經營目標獲得經濟收益并且對內部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有力手段和措施。但是往往在工作中,對自己工作的任務還不是很明確,這也是銀行監管體系不完善的所導致的。銀行的內部稽查部門受管理層的控制較大,獨立性較弱,不能有效的發揮其應該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工作人員的權威性缺乏,在銀行內部的影響較弱,不能收到管理人員或其他操作人員的重視。這就削弱了稽核監管部門對經營者的監管力度,銀行業的風險進一步加大。
2.風險意識薄弱
國內商業銀行員工素質還有待進一步提高,尤其是對資產證券化這一塊的風險意識,大多數員工都并不十分熟悉,不具有責任意識和風險意識,甚至部分銀行的管理者在這方面的意識也很缺乏。風險意識的薄弱,將會是銀行最終承擔很大風險的原因之一。
3.需要考慮自身技術及人才的儲備
商業銀行應該根據自身頭寸管理以及流動性的需要,適當地將部分不良貸款資產脫離資產負債表。處理不良資產的選擇,是一項體現了高知識水平上的策劃、經營、管理活動,它橫跨證券業、投資銀行業、企業管理等各個領域,需要各方面的專業人才。
4.處于何種發展前景的考慮
組建資產管理公司側重于未來發展,適合規模較大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即對商業銀行來說,債轉股實質上是一種投資形式的轉變,即從債權投資到股權投資的轉變,從表面上看,可能商業銀行會失去穩定的債息收入,但從長遠來看,商業銀行作為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實際上和資產管理公司具有關聯關系,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管理公司產生的盈利屬于自身部分來彌補這部分債息,可能還要大的多。并且不需要承擔貸款收不回的信用風險。筆者不建議股份制商業銀行進行債轉股,而證券化更適合,實施成本相對小于債轉股。
(四)資本市場流動性的因素
商業銀行將債權轉為股權后,需通過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的轉讓來變現;而信托證券化后則是通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公開發行,來籌集資金,這就需要比較兩者的市場流動性,由于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準入規格較高,均為機構投資者,因此目前就證券化后的這部分債券流動性并不高,這也直接影響信托公司支付銀行對價。
商業銀行在選擇之前需要分析比較目前代辦股份轉讓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的流動性。
國內對資產證券化的理論研究與實踐,基本是在2000年以后,就是在2005年首次推出建行房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前后,成為當時的研究熱點,之后一直處于探索階段,到目前為止,并未形成一個共識,即資產證券化在中國到底行不行得通。而對貸款股權化的研究并不多,但其實這也是一條比較好的解決銀企關系的途徑。
筆者以為,可以通過比較其與資產證券化的特點,權衡雙方利弊,根據自身特點及貸款單筆規模,考慮這兩種選擇,選擇其一,對銀行來說,不失為一種不錯的辦法。
信貸資產證券化與股權化,都是很好的解決商業銀行脫離不良資產的方法,兩種模式各有不同點,商業銀行需要綜合分析比較兩種模式的優缺點,結合自身的實際環境做出選擇。
參考文獻:
[1]王松奇.中國向不良資產宣戰[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56-57.
基金項目:重慶工商大學創新基金項目《信貸資產證券化與股權化的比較研究》(項目編號:122047)。
作者簡介:
李林(1989—),男,浙江紹興人,大學本科,現就讀于重慶工商大學會計學專業。
一、 應收賬款的概念以及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一)應收賬款的概念
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應收賬款被列入了金融工具一類。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應收款項主要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應向購貨、接受勞務單位所收的款項,應收賬款產生的基礎是賒銷。
(二)應收賬款對企業經營的影響
1、正面影響——賒銷行為促進了企業的交易
賒銷是商業信用的一種方式,企業客戶的取得貨物或接受勞務時無須立即支付貨款,這使得實行賒銷的商品、勞務的銷售額將大于現金銷售額。出于擴大銷售的競爭需要,企業經常以賒銷方式吸引客戶。
2、 負面影響——影響企業資金供應,存在壞賬風險
賒銷將企業商品、勞務轉化為現金的周期拉長,企業資金周轉變慢,經營成本加大,甚至會發生因資金鏈斷裂而無法持續經營的情況。另一方面,由于時間跨度拉長,發生壞賬的機率增加,不能收回賬款的風險增大。
二、 利用應收賬款進行融資的意義
(一)保持資金供應、改善財務結構
通過應收賬款融資,企業能夠在應收賬款到期前取得現金資產,為正常的生產運營提供現金支持,同時改善企業財務結構,提升企業競爭能力。
(二)減少壞賬的風險
企業的應收賬款存在著客戶不能支付的壞賬風險,在采取無追索權的保理融資模式下,保理商將買斷企業應收賬款,收款風險大大降低。
(三)使得企業融資方式有更多選擇
企業的資產主要是應收賬款、存貨、固定資產等。房地產、大型設備用于擔保的融資雖然比較普遍,仍有相當一部分企業不具備這種符合條件的抵押品。對于許多中小型企業來說,應收賬款占總資產的規模超過50%,實現應收賬款的融資對改善企業和資金狀況意義重大。
三、 應收賬款融資方式及比較分析
應收賬款融資,是利用應收賬款來為企業融通資金。目前常見的方式主要有三種方式:應收賬款保理、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應收賬款證券化。這三種方式的共同特點是對企業應收賬款的質量要求較高,下面將對該三種方式進行逐一分析:
(一)應收賬款保理
1、 應收賬款保理的概念
應收賬款保理是企業將未到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以獲得流動資金方面的支持。在《物權法》及《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實施以前,企業利用應收賬款進行融資的渠道主要是銀行保理。
應收賬款保理形式多樣。以有無追索權來區分,可分為有追索權保理和無追索權保理;以是否通知債務人來區分,可分為明保理和暗號保理;在進出口業務中,以保理商向出口商支付貨款的時間和進度來分,可分為折扣保理和到期保理。
根據《國際保理公約》,當債權人將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后,保理商要提供至少以下兩項服務: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的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而在國內,目前經營保理業務的主要力量主要是商業銀行,出于對風險的考慮,國內保理業務較大部分是有追索權的保理。債權人選擇保理業務的最直接的目的是為了進行短期內融資以及對財務報表的改善。
2、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的實現方式
銀行審查企業擬用于保理的應收賬款;企業與銀行簽訂保理合同,銀行就受讓的應收賬款進行登記,企業在銀行開據保理專戶;銀行根據保理的額度,扣除保理費后將資金支付給企業;應收賬款到期后,客戶將應收賬款付至保理專戶,銀行進行收款。
近年來,部分商業銀行也紛紛拓展與應收賬款保理相關的新業務,筆者所在的企業就進行過這方面的嘗試——以保理的額度開據銀行承兌匯票。具體方式:企業在銀行取得授信額度,開立應收賬款保理專戶;將符合條件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企業根據轉讓的應收賬款的額度,開據銀行承兌匯票,無需存入銀票保證金,銀行承兌匯票的到期時間晚于應收賬款的約定清償日;應收賬款到期后,客戶匯入保理專戶的款項用于清償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
3、 應收賬款保理融資的優缺點
(1)優點
手續相對較為簡單,企業可以在短期內獲取資金。
對于無追索權的保理,可以防范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
(2)缺點
對于無追索權的保理,由于保理機構直接取代債權人,管理應收賬款的成本相對較高,收取的費用也較高。
銀行為了控制風險,對保理條件要求較為嚴格。
(二)應收賬款質押
1、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概念
應收賬款質押是指應收賬款的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的應收賬款債權向銀行等信貸機構提供質押擔保并獲得貸款的行為。
談到應收賬款質押,不能不提及《物權法》。根據2007年頒布并實施的《物權法》第十七章第二百零八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第十七章 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一)匯票、支票、本票;……(六)應收賬款;……
第十七章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
在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中,結合上述條款可作如下理解:為對企業從銀行取得的貸款取得擔保,企業將其應收賬款出質給銀行占有,企業不履行到期還款義務的情形,銀行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優先受償。
2、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實現方式
《物權法》第十七章第二百二十八條: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根據上述規定,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步驟為:企業與銀行訂立借款合同、質押合同;銀行就接受質押的應收賬款進行質押登記;銀行向企業提供流動資金貸款;企業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后還款。
目前,在部分商業銀行也具有將應收賬款質押為擔保方式的開據銀行承兌匯票業務。
3、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的優缺點
(1) 優點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保留了企業對應收賬款的所有權,融資成本較低主要是銀行貸款利息。
較之應收賬款保理,銀行對進行質押的應收賬款的要求較低。
(2) 缺點
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中,應收賬款是作為流動資金貸款的一個擔保,所以對于應收賬款本身的管理成本不能減少,不能清償的風險也不因此而有機會降低。
(三)應收賬款證券化
1、 應收賬款證券化的概念
應收賬款證券化就是將應收賬款作為基礎資產,發行證券進行融資。企業將應收賬款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化的特殊目的機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經過信用增級后,以該應收賬款未來的現金流為支撐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發起人獲得資金,投資人獲取回報。
2、 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的實現方式
應收賬款證券化的操作比較復雜,由投資銀行將發起人、SPV、投資者這三個交易主體組織起來。主要步驟為:確定可以用于證券化的應收賬款;設立特殊目的機構SPV;將應收賬款出售SPV;進行信用評級和信用增級;發行證券;管理應收賬款資產;清償證券。
在國內企業中首先進行應收賬款證券化的是中國國際海運集裝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集集團)。中集集團2000年3月與荷蘭銀行簽署了總金額8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協議。中集集團將應收賬款出售給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資產購買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公開發行資產支持商業票據。荷蘭銀行將發行票據所和資金支付給中集集團,貨款到期后客戶將貨款支付給資產購買公司。
3、 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的優缺點
(1)優點
采用發行證券的方式,可以在金融市場上籌集較大金額的資金。
在發行規模較大的情況下,中介體系收取的總費用率比其他融資方式的費用率低,加上支付的利率較低,企業融資成本也必然大幅度降低。
可以提高企業在資本市場上的知名度。
(2)缺點
由于金融市場上公開或定向籌集資金,該方式一般只適用于有一定知名度、信用評級良好的大型企業。
應收賬款證券化涉及的主體多、發行的環節多,辦理的時間較長、復雜度較大。
由于在國內操作的實例較少,所以目前國內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完善,并且仍有部分限制。
參考文獻:
關鍵詞:災后援助;保險市場;巨災風險證券化;我國實施巨災風險證券化有利條件
一、各國巨災風險分擔方式
日本家庭財產地震保險由政府和民間保險公司共同承擔保險責任。較小的巨災損失由民營保險公司承擔,大的巨災損失由民營保險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擔,特大的巨災損失主要由政府承擔。這樣的保險制度不僅克服了民營保險公司對巨大的地震損失所承受的賠償能力限制,使遭受地震損失的被保險人獲得必要的救助,還能有效地降低政府承擔的責任。
新西蘭應對地震等巨災風險的系統由地震委員會、保險公司和保險協會構成。地震委員會負責法定保險的損失賠償,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負責超出法定保險責任的損失賠償,保險協會啟動應急計劃。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類型多、發生頻繁、災害損失最嚴重的少數國家之一。地震、干旱、洪澇、暴風、滑坡、農林病害和森林火災等自然災害幾乎年年發生,造成了巨大的損失。
目前,我國對于巨災的補償方式主要是政府的無償賑災和救濟,但是數額十分有限,同時也造成沉重的財政負擔。商業保險雖曾經介入過巨災市場,但由于自身規模和承保技術的限制,也無法承擔巨額賠償。因此,借鑒保險發達國家的成熟經驗,進行保險創新,借助保險衍生工具開拓我國的巨災保險市場,成為保險業面臨的重大課題。
二、巨災風險證券化
20世紀90年代天然巨災的重創,使得保險業和再保險業均受重大的損失,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承擔風險的能力急劇下降,造成費率上漲,保險合同條款不穩定等問題,凸顯出以傳統再保險市場作為巨災風險管理工具的局限,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紛紛尋求其他的轉移巨災風險的工具,證券風險巨災化基于上述經營理念的變革應運而生。
巨災風險證券化指創造性地運用各種金融手段,實現用資本市場的力量來分散巨災風險的過程。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的方式,保險業利用其豐富的風險管理經驗與專業的承保和理賠技術開展巨災承包業務,資本市場利用其雄厚的資金實力與規范的市場運作提供支持,從而共同應對巨災風險。
巨災風險證券化產生的原因:
1.巨災風險的頻繁發生
天然及人為巨災發生的時間、頻率是無法預測、預防的。巨災一旦發生,損失慘重,保險人、再保險人將要承擔高額賠款。例如,2001年巨災令全球保險公司損失了135億美元。巨額的賠付令保險人、再保險人難以承保新業務,所以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人和再保險人對巨災保險是望而卻步的。另一方面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在認識到巨災的嚴重后果后希望將這一風險轉移給保險人,這樣就形成了傳統保險、再保險需求與供給之間的矛盾。傳統保險體系難以消化巨災風險的現實促使人們尋找新的可以分配巨災風險的方式,運作成熟、資金實力雄厚的資本市場進入了人們的視野。
2.傳統保險體系的局限性
目前保險技術水平限制了保險人、再保險人承保巨災風險的能力。傳統保險所能提供的保險、再保險產品的數量和種類有限。與此同時,在傳統保險體系中,再保險的風險主體是同原保險人存在交易關系的再保險人,風險損失完全是由保險市場自身消化,一旦再保險人財務狀況出現危機很難對保險事故賠付時,將給原保險人和投保人造成巨大損失,甚至影響整個保險業的穩定發展。這就是說傳統的再保險只是將風險在保險系統內部進一步分散,并不與其他金融工具融合,一旦發生巨大災害,就難免遭受重創。
3.資本市場的規模擴張與金融創新的發展
資本市場是現在經濟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資本市場發展速度快、容量大,資金實力雄厚,風險承受能力強。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經過長期的發展,投資銀行、信用評級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機構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債券、期貨、期權等投資工具運作比較規范,這為巨災風險證券化奠定了基礎。同時,資本市場投資者隊伍逐漸擴大,他們希望能夠出現新型的投資工具,以滿足其多層次的投資需求。
20世紀70年代,金融創新異軍突起,在傳統的金融工具基礎上,出現了一系列的用于規避匯率風險、利率風險的金融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實施巨災風險證券化,借助資本市場分散風險,以提高保險人的承保能力,就成為金融創新的一個發展趨勢。
巨災風險證券化的主要形式
巨災風險證券化的主要形式有巨災債券、巨災期權、巨災期貨、巨災互換、或資本票據、巨災股權賣權和信用融資等。其中在國際上取得較好市場表現的巨災債券非常值得我國研究和應用。
巨災債券的運作模式:
在該模型中巨災債券發行人(國際上簡稱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一方面與保險業務分出公司簽訂再保險合同,提供再保險保障,另一方面面向資本市場上的投資者發行巨災債券,將巨災風險分散到眾多的投資者身上。SPV將分保費和發行債券所得中可以用于長期投資的部分存入信托基金,獲取投資收益,另一部分用于短期投資,保持資金的高流動性。在規定的期限內,若“觸發事件”①沒有發生,SPV將定期向投資者支付較高的利息,到期時償還債券本金;若“觸發事件”發生了,SPV將向保險業務分出公司支付賠款,投資者損失程度依債券類型而定。
三、我國發展巨災風險證券化
發展我國巨災風險證券化的必要性
1.發展巨災風險證券化是緩解我國保險業潛在巨災風險壓力的迫切需要
由于地震等巨災風險不在我國財產險的承包范圍內,所以現在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并沒有巨災賠償的經歷,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日趨成熟巨災保險勢必會進入保險承包的范圍內,巨災風險將成為我國保險業不得不面臨的壓力。
2.發展巨災風險證券化是我國保險業整體水平不高、償付能力不足的現實要求
與國際保險同行相比,我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明顯不足。預計到2020年,我國保險業保費規模將達到2.8萬億元,如果按照國際資本市場現行的一般水平及1∶2的資本杠桿比率計算,保險業凈資產需達到1.4萬億元。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業必然難以經受洪水、地震以及恐怖事件等巨災損失的沖擊。隨著人們對保險的熟悉,利用創新工具進行必要的風險轉嫁一定會大量增加,這將促使巨災風險債券等保險連接型證券的發行成為可能。轉貼于
3.發展巨災風險債券是我國保險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途徑
當前國際保險業的發展趨勢是:一方面傳統保險市場日趨飽和,可開拓空間越來越小;另一方面,巨災保險市場上有著巨大潛在需求和現實需求,隨著巨災損失的劇增,巨災保險己經成為保險業未來新的增長點。同時,隨著我國保險市場的開放,即使國內保險公司不去開發巨災風險債券這類金融創新工具,國外保險業巨頭也不會放棄這塊潛力市場。1998年,瑞士再保險公司與北京師范大學合作,聯合繪制“中國巨型電子災難地圖”。該圖搜集了從12世紀至今的歷史、地理及氣候等各類數據。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這張地圖將成為風險評估和保單定價的無價之寶。保險公司在做巨災業務時就可以以精確的原始數據為依據,確定在不同地區承保的不同費率。瑞士再保險公司對于制作這份”中國災害地圖“的熱衷,是急于染指尚未開墾的中國巨災保險市場的明證。而我國保險公司無論是在規模上還是技術上與外資公司都有一定差距,所以我國保險公司應該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和技術,利用后發優勢,開發巨災風險債券等新型金融工具,轉移承保風險,提高承保能力和償付能力。
我國實施巨災風險證券化的有力條件
首先,經過多年的發展,我國資本市場已經初具規模,無論是市場的監管、證券的定價、發行技術還是投資者的投資理念都比較成熟。
其次,在我國已經有一些資產證券化的研究和實踐探索。例如,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珠海高速和深圳中集集團都有成功的資產證券化的經驗。另外中國人民銀行、建設銀行和工商銀行等國內機構已經紛紛發出正面信息,資產證券化在國內的發展大有可以燎原之勢。這些資產證券化的經驗和國際保險證券化的經驗,可以為我們進行保險證券化的理論研究、產品設計和發行提供經驗。
最后,我國保險精算的發展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我國成立了自己的精算學會,從事精算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的人員也已經初具規模,現有的精算理論研究和技術水平能夠保證對保險證券化的理論研究水平與世界先進水平接軌,滿足保險證券化實踐的需要。
發展巨災風險證券化的對策建議
1.加強保險、證券行業的發展和相互的交流
通過信用評級公司或投資公開說明,使投資者能夠了解巨災風險證券化對其投資組合的有益之處是巨災風險證券化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這需要保險業和證券業良好的合作,然而我國保險業和證券業在市場公開程度、信息披露制度、商業誠信方面還存在很多亟待解決的問題,保險業和證券業之間要加強交流溝通。
2.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和技術儲備,降低巨災風險證券化實施門檻
巨災風險證券化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其定價的復雜性。巨災風險證券定價涉及災害資料收集和統計、災害發生概率預測、票面基準利率和附加利率的選擇等諸多復雜問題,需要具備多領域專業知識的高級精算人才,這對我國目前的保險人才儲備狀況是一個嚴峻挑戰。因此,我國應加大高級保險人才的培養力度,同時也應發揮后發優勢,積極開展國際合作,使我國巨災風險證券化等金融創新產品避免先天缺陷,從誕生之日起就處在健康發展通道。例如,瑞士再保險1998年就開始動工繪制中國的“災難地圖”,編繪者搜集了從12世紀至今的歷史、地理及氣候等各類數據,如果中國保險公司能夠通過適當渠道檢索這幅“災難地圖”,那么必將在進行風險預測和產品定價時獲得有益參照。
3.建立健全的相關法規以及配套措施
要想通過巨災風險證券化來化解中國巨災風險缺口巨大這個難題,政府應在立法、財稅政策支持以及其他政策配套上形成一個完善的機制。例如在人們對巨災風險防范意識還不是很強的現階段,我們可以借鑒西班牙政府的做法,強制規定投保人只要購買財產險、車險(不含責任險)保單和個人意外傷害險基本保單就必須購買巨災保險。引導承保了巨災保險的公司利用巨災債券等保險證券化產品向國內外資本市場轉移風險,避免巨額累計責任。
在成立或選擇SPV,明確巨災債券的投資者資格,在風險監管等方面進行立法,對巨災債券業務減免稅收,放開巨災保險準備金的投資渠道,并對巨災投資收益免稅等等,形成有章可循的系統政策。
注解
① 自1996年以來,已成功發行的巨災保險債券的觸發條件主要有三種類型:其一,發行公司的巨災損失狀況,如USSA首次發行的巨災債券以3級以上颶風使該公司遭受損失超過10億美元為觸發條件;其二,整個行業的巨災損失狀況,如1997年瑞士再保險發行的地震債券以單一的加利福尼亞地震給整個行業造成的巨災損失超過185億美元或120億美元為觸發事件;其三,特定巨災事件,如1997年12月東京海上火災保險公司發行的巨災保險債券以10年內東京地區發生7.1級以上地震為觸發條件。
參考文獻
[1] 《巨災風險債券及其在我國的運用研究》
[2] 《國際視野與中國保險問題》
應收賬款是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對提供商品或勞務以信用方式進行賒銷形成的,是尚未收回的被欠款單位占用的本企業的資金,屬于商業信用的一種形式。企業進行賒銷并形成應收賬款,是為了增加銷量或業務量,提高營業收入,但同時也增加了企業經營的風險。企業必須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合理的管理方法,做好應收賬款的事前風險預防與監督回收等工作,以保證應收賬款的合理水平和安全回款,盡可能減少壞賬損失,以降低企業經營風險。
一、現代企業急需發展應收賬款的融資手段
現代企業,信用賒銷已經成了常態,如果企業不能及時收回應收款項,資金就無法繼續周轉,會阻礙正常的營運活動開展,并且可能引發企業之間的相互拖欠而形成三角債,使企業蒙受財務損失,嚴重的話甚至會危及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因此,加強應收賬款的管理,避免或減少呆壞賬損失,對保證企業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提高企業的經濟利益,是及其重要的。
應收賬款管理與企業的資金使用效率效益和資金籌措等重要問題密不可分。企業財務管理應該使用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應收賬款融資,應收賬款融資,是指企業通過將應收賬款以抵押或質押的抵借方式或留售方式,出讓給銀行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扣除一定的利息費用或手續費等后,以獲取運營資金的籌集資金手段。
應收賬款融資包含了借款企業信用和買家商業信用,如果應收賬款融資能夠廣泛運用,不僅能夠推廣企業商業信用并提高其層次,有利于建立誠信守法的市場經濟規則,更有利于樹立企業自身的良好社會形象。應收賬款融資為企業開辟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對企業日常的經營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第一,與向銀行貸款比較,應收賬款融資手續簡單、辦理時間短。企業經營中難免會由于出現突發事件,在短期內急需周轉資金,運用應收賬款進行融資,企業可以在短時間內籌措到資金,解決短期資金的需求。
第二,應收賬款融資可以提高資產的流動性。應收賬款融資可以把未到期的應收賬款提前變現,盤活了企業的資金,從而增加了整個企業資產的流動性。
最后,應收賬款融資能夠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如果采取了無追索權的保理融資模式,銀行將買斷企業應收賬款,企業收款風險轉移,資產負債表中反映的是應收賬款的減少和貨幣資金的增加,負債并沒有任何變化,更有利于資本結構的優化。
當然,應收賬款融資也有致命弱點,它與應收賬款的質量密不可分,如果應收賬款本身存在較大收款風險,金融機構接受該應收賬款進行融資的可能性就會很小。
二、應收賬款管理中運用金融工具融資的考慮因素
(一)規避風險與保險
現代企業不但要面對市場風險,還要面對信用風險,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企業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日益復雜化,利用金融工具來加強風險管理顯得日益重要。規避風險是金融工具的主要作用之一,也是應收賬款管理中首要考慮的因素,合理利用金融工具可以實現對沖風險、合理避稅和規避管制等目的。金融工具還能起到保險的作用,即在限定最低收益和最高風險水平后,同時保留在未來獲取更高收益的權利。
(二)增加流動性和提高收益率
合理利用金融工具,可以起到讓企業增加資金流動性和提高收益率的作用。企業可以通過抵押、質押和貼現來解決資金流動性問題,還可以通過金融杠桿來實現收益的放大,從而進一步提高企業融資能力,實現資本結構的靈活調整,促進對資金鏈的優化管理。
(三)克服信息不對稱問題
金融工具的運用中,企業可以在證券中寫入特殊條款,建立信號顯示機制,使得信息分布結構得到改善,從而順利傳遞企業意圖,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克服信息不對稱的問題。
(四)利用比較優勢
每個企業都會有其自身獨特的優勢,再結合不同金融工具的優缺點,企業可以利用自己的金融比較優勢,實現投融資活動的雙贏或多贏。
三、應收賬款管理中金融工具運用分析
(一)應收賬款的質押和抵押
應收賬款的質押和抵押是指企業將應收賬款作擔保,企業作為債務人有權在規定期限內和一定額度內向金融機構借用資金。該借用資金數額可以達到抵押的應收賬款金額的七成至九成,如果應收賬款無法收回,金融機構有權向該企業追索。
應收賬款抵押和質押,企業仍然承擔應收賬款成為壞賬的責任,收款風險沒有轉移到金融機構。
(二)應收賬款保理
應收賬款保理是指在滿足一定的條件下,企業將應收賬款轉讓給金融機構獲得流動資金,加快資金周轉。理論上講,保理一般包括有追索權保理(非買斷型)和無追索權保理(買斷型)兩種類型。無追索權保理方式下,企業將應收賬款的收益和風險全部轉移到了金融機構,可視為一種金融銷售行為,轉讓后在會計處理上要確認為收入而不是負債,在財務報表上也不作為債務反映,與應收賬款的抵押融資方式比,企業的資產負債率相對要低些,可以優化財務指標,增加企業信用水平,有利于進一步獲取新的融資。
但是,金融機構對應收賬款保理業務要收取融資利息和業務手續費,成本較高。另外,金融機構顯然更愿意接受有追索權的保理業務,這樣收款風險就完全由企業承擔了。因此,保理方式對于企業來說不但要承擔較高的應收賬款融資成本,還可能承受到期不能付款的風險。并且,金融機構在應收賬款融資業務中時通常還會對企業提出一些額外的要求,進一步加大了融資風險、成本和難度。
(三)轉化為商業票據和銀行承兌匯票
企業可將應收賬款轉換成商業票據,即商品銷售方要求購買方開具商業承兌匯票支付貨款,票據到期前銷售方可以將收到的商業承兌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商業票據貼現,分為賣方付息和買方付息兩種形式,可以事前約定由賣方或買方支付貼現利息,靈活性較好。票據貼現融資方式對中小企業而言,對比向銀行貸款的成本,最有吸引力的便是其低利率。
此外,銷售方也可以要求買方提供銀行承兌匯票付款。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付款方銀行簽發的,在票據到期時付款方銀行見票無條件付款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采用銀行承兌匯票進行結算,對買賣雙方均有利:
1.對于銷貨企業來說,銀行承兌匯票相當于給購買方提供了一種可以在遠期付款的方式,能夠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促進銷售,同時讓賬期變得明晰化,有利于資金的規劃和管理。并且銀行承兌匯票經過銀行承兌,風險極低,可以按期收回貨款,在急需短期資金時,也很容易就能向銀行貼現來融通資金,比較靈活。
2.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率一般情況下低于同期貸款利率,企業需要提前貼現融資時,相對于貸款融資可以降低利息費用。
3.對于買方來講,當金融市場出現貼現利率低于同期存款利率時,開票時采用全額保證金方式并承擔賣方的即時貼現利息,可以鎖定利差收益。間接上也促進了買方開具銀行承兌匯票付款的意愿,從而使得銷貨企業的收款更具有保障。
當然,銀行承兌匯票結算缺點也很明顯,對于購買方來說,辦理的限制條件較多,應用面不廣。
(四)應收賬款證券化
應收賬款證券化是指企業將所擁有的能產生預現金流的應收賬款,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的特設信托機構(SPV),經其重組整合與包裝后,轉變為在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應收賬款證券化主要包括三個主體:原始發起人,特設信托機構(SPV)和投資者,此外,信用評級機構和信用增級機構對完成發行也非常重要。具體操作上,首先由發起人將應收賬款出售給專門從事資產證券化的SPV,SPV將其匯入資產池,在經過一定的重組和信用增級后,SPV以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為保證,在金融市場上發行有價證券,到期證券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來清償。一般來說,SPV精通證券化,提供更為專業化的融資服務,可以幫助企業加強應收賬款管理,提高流動性,改善融資能力。并且,對比銀行貸款、民間融資等其他融資方式,SPV收取的總費用率要低很多,而且發行人可以靈活選擇以高于或等于其面值的價格出售證券,支付利息也相對較低,傳遞到企業的融資成本也就較低。通常在大額應收賬款融資時,應收賬款證券化的優越性比較突出。
應收賬款證券化是一種金融創新工具,對應收賬款本身有一定的要求:首先,應收賬款具備標準化、高質量的合同條款;其次,相關企業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或具有相對穩定的壞賬統計記錄,可以預測未來發生類似損失的概率;最后,期限合理,銀行一般對半年之內到期的應收賬款比較感興趣。但是,在當前的中國企業中,現實存在的應收賬款很難完全滿足上述條件,而且在我國的宏觀環境上還存在信用體系不完善,法律制度缺位和稅收制度不配套等難題,應收賬款證券化還有待于進一步開拓和挖掘。
參考文獻
一、信用風險轉移理論的理論基礎
信用風險轉移理論客觀上主要基于商業銀行經營的三性原則(即安全性、流動性、贏利性)的相關管理理論(主要包括資產管理理論、負債管理理論以及資產負債綜合管理理論等),隨著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金融監管的日益強化而進一步發展起來。
資產管理理論在銀行管理領域中占據著統治地位。該理論認為,銀行資金的來源大多是吸收活期存款,提存的主動權在客戶手中,銀行管理起不了決定作用,但是銀行掌握著資金運用的主動權,于是銀行側重于資產管理,爭取在資產上協調流動性、安全性與贏利性問題。
負債管理理論在很大程度上緩解了商業銀行流動性與贏利性的矛盾。理論認為,銀行資金的流動性不僅可以通過強化資產管理獲得,還可以通過靈活地調劑負債達到目的。商業銀行保持資金的流動性無需經常保有大量的高流動性資產,通過發展主動型負債的形式,擴大籌集資金的渠道和途徑,也能夠滿足多樣化的資金需求。
負債管理理論意味著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思想的創新,它變被動的存款觀念為主動的借款觀念,為銀行找到了保持流動性的新方法。根據這一理論,商業銀行的流動性不僅可以通過調整資產來保證,還可以通過調整負債來保證,變單一的資產調整為資產負債雙向調整,從而減少銀行持有的高流動性資產,最大限度地將資產投入到高贏利的貸款中去。另外商業銀行根據資產的需要調整和組織負債,讓負債適應和支持資產,也為銀行擴大業務范圍和規模提供了條件。
資產負債管理理論總結了資產管理和負債管理的優缺點,通過資產與負債結構的全面調整實現商業銀行流動性、安全性和贏利性管理目標的均衡發展。這一理論的產生是銀行管理理論的一大突破,為銀行乃至整個金融業帶來了穩定和發展,對完善和推動商業銀行的現代化管理具有積極的意義。流動性問題是該理論首要解決的核心問題,要求從資產和負債兩個方面去預測流動性問題,同時又要從這兩個方面去尋找滿足流動性需要的途徑、風險控制問題。在控制經營風險方面,明確規定自有資本比例,根據不同的經營環境制定各類資產的風險度標準和控制風險的方法,以資產收益率和資本收益率作為考察銀行收益性的主要評估標準。通過調整各類資產和負債的搭配,使資產規模與負債規模、資產結構與負債結構、資產與負債的償還期限相互對稱和統一平衡,保持原則和方向上的對稱,而不是要求銀行資產與負債逐筆對應。
二、信用風險轉移的市場主體
隨著資產負債管理理論的不斷完善和豐富,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可以自如的運用資產負債管理理論將承擔的信用風險轉移出去,來降低資本金充足性水平、增強資產的安全性和流動性。因為金融環境的差異,各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發展具有不同的特征。從整體發展趨勢看,出現較早的是保險公司,以后相繼出現了信托公司、證券公司、養老基金等機構,近年來發展迅速的有資產管理公司、對沖基金和共同基金等機構。現在,很多國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規模已經接近或超過了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資產規模的迅速擴大使其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也越來越重要。但與商業銀行相比,融資來源不同,導致在金融中介與投資者之間風險分擔不同,行為機制也不同,這就為信用風險轉移市場創造了市場基礎。在國外的信用風險轉移市場中,保險公司因為與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和金融監管要求不同,已經成為商業銀行信用風險轉出的主要對象,而投資銀行和各種機構投資者也成為積極的市場參與者。
金融監管當局對商業銀行監管的首要目的就是為了保證銀行運行的安全可靠,并保障公眾的利益和金融體系的穩定。在各種監管措施中,資本充足率是衡量商業銀行穩健性最重要的指標。對商業銀行的這種資本要求會促使沒有達到規定的銀行產生將貸款及其風險轉移出去的意愿,從而滿足監管要求。是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也可以通過購買信用風險的手段進入本來無法進入的貸款市場,這就推動了貸款出售和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而后來出現的各種信用衍生產品給銀行規避金融監管提供了更大的空間。
三、信用風險轉移的主要方式
1、融資型信用風險轉移
融資型信用風險轉移是指在向金融市場或金融機構轉移信用風險的同時,實現資金的融通。工商企業可以通過辦理保理業務或者福費庭業務,將應收賬款無法收回所帶來的信用風險轉移給專業性的金融機構。保理業務是為以賒銷方式進行銷售的企業設計的一種綜合性金融業務,企業通過將應收賬款的票據賣給專門辦理保理業務的金融機構而實現資金融通。福費庭業務是指在延期付款的大型設備貿易中,出口商把經進口商所在地銀行擔保的遠期匯票或本票,無追索權地售給出口商所在地的金融機構,以取得現款。商業銀行利用外部市場轉移資產業務信用風險的融資型手段有貸款出售和貸款資產證券化兩種。貸款出售指商業銀行將貸款視為可銷售的資產,將其出售給其他機構。貸款資產證券化是貸款出售的更高發展形式,是資產證券化的主要內容之一。
在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將資產出售給一個特殊的機構,并轉化成以資產產生的現金流為擔保的證券,通過證券的發售而實現資產的流動變現。商業銀行利用資產證券化,在將資產轉移出去達到融資目的的同時,也轉移了資產的信用風險。
2、非融資型信用風險轉移
與融資相分離的信用風險轉移手段有信用擔保、信用保險和信用衍生產品。信用擔保是靈活的信用風險轉移工具,通過雙邊合約,擔保人作為信用風險的承擔者當第三方(債務方)不能履行其義務時,承擔相應的補償或代為支付的義務,金額限于潛在信用風險暴露的損失。信用保險就是企業通過和保險機構簽訂保險合同,支付一定的保費,從而在指定信用風險范圍內蒙受損失時獲得的補償。信用衍生產品指的是一種雙邊的金融合約安排,在這種安排下,合約雙方同意互換事先商定的或者是根據公式確定的現金流,現金流的確定依賴于預先設定的在未來一段時間內信用事件的發生。信用事件通常與違約、破產登記、信用等級下降或市場價格出現較大的下跌等情形相聯系。
四、信用風險轉移的道德風險
信用風險轉移市場的產生完善了信用風險市場,通過允許市場的參與者將信用風險從其他風險中分離出來使得信用風險與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一樣變成可以獨立交易的金融標產品。
中圖分類號:C93 文獻標識碼: A
一、合同能源管理融資渠道分析
1、自有資金和用能單位提供的資金
建筑節能服務公司在進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融資時,自有資金并不充足。因為這些公司一般為資金基本自籌、獨立運營的成立時間較短的新企業,主要依靠所有者權益資金謀求發展,技術條件上不夠成熟。多數用能單位對建筑節能服務公司進行節能改造的節能效益持懷疑態度,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越是缺乏資金的建筑節能服務公司就越難取得用能單位的資金支持。
2、專項支持資金
國際專項支持資金主要包括以下3種:中國政府與世界銀行和全球環境基金合作組織開發的“中國節能融資項目”;國際金融公司為合作的商業銀行發放的節能減排融資貸款提供風險分擔的“中國節能融資項目”;法國開發署提供的低于市場利率的“綠色中間信貸”等。由于國際資金支持的項目對貸款企業的資信條件、財務條件、項目條件準入門檻較高,實際從這種渠道中獲得融資的建筑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并不多。國內專項支持資金是根據國務院下發的《合同能源管理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各級地方政府的規定。
3、項目融資租賃與股權融資
項目融資租賃中最常用的是杠桿租賃融資方式。杠桿租賃充分利用了項目的稅務優勢作為股本參加者的投資收益,所以降低了建筑節能服務公司的融資成本和投資成本,同時用能單位的融資成本也隨之減少,對用能單位有一定的吸引力。股權融資即以建筑節能服務公司的名義對社會公眾發行股票,建筑節能作為一個朝陽產業,對投資者的吸引力極大。建筑節能服務公司應該綜合考慮各種融資渠道的優缺點,不斷優化企業資本結構,即使在無法進行股權融資的階段,也應隨時做好吸引潛在“股東”的準備,待建筑節能服務公司逐漸發展壯大上市之后就可以進行股權融資。
二、中國合同能源管理融資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
在我國,對于節能服務公司而言,融資困難是制約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的一個突出的問題,不管是在工作層面或者是在學術研究層面,如何解決融資難都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本文認為,目前中國節能服務公司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融資過程中主要由由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節能服務公司自身的問題。目前,中國五批累計備案節能服務公司總數已達3210家。但由于初期備案的門檻相對偏低,因而已備案的公司一般以輕資產、可抵押資產少、缺乏良好的擔保條件為特征,而且也存在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低、缺乏自主知識產權、人才匱乏,以及金融素質偏低等問題。而EPC項目參與主體眾多,面臨著市場以及政策環境的不確定性,銀行等金融機構缺乏節能技術專業評估能力,認為合同能源管理屬于高風險業務,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金融機構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融資的積極性,節能服務公司如何提高自己的信譽度來獲得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融資支持是國內EPC項目發展面臨的首要問題。
二是合同能源管項目投資回收期長,資金回籠慢。中國EPC項目的合同期一般為3到5年,甚至更長,這就造成無法快速回籠資金的后果,當節能服務公司同時開展多個EPC項目時就可能會出現資金短缺的現象。同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投資收益可計量的回報時間較長,前期就需要節能服務公司墊付大量的資金,這就決定了節能服務公司未來必然要向金融方向發展,銀行、風險投資、保險機構的進入,是解決合同能源管理融資難問題的重要出路,但這樣又會造成節能服務公司和金融單位的競爭,降低金融單位為其提供貸款的主觀意愿度。
三是我國金融體系缺乏完美的節能融資服務體系。目前一些商業銀行開始試點以“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未來的節能量產值”做抵押來發放貸款,如:浦發銀行推出的合同能源管理未來收益權質押融資即是針對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公司面臨的資金瓶頸而推出的專項產品。浦發銀行以“未來實現的收益”作為質押,向企業提供專項貸款,浦發銀行按照節能項目未來收益的一定比例,提前將該項目未來的收益一次或分次發放給企業。但是受風險估計與控制等因素的影響,這種規模的貸款發放對中國越發壯大的節能服務產業來說也是杯水車薪,國內的整個EPC市場需要更大規模更規范化的節能融資服務體系。
三、破解我國合同能源管理融資困難的新思路
我國合同能源管理融資面臨著各式各樣的問題,主要依靠贈款與國家財政資助的現狀必須打破。依據中國目前的節能產業及金融市場現狀,下文對合同能源管理融資模式創新有以下幾點建議:
1、將資產證券化(ABS)引入合同能源管理
把ABS項目融資方式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提供資金來源。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委托受托機構發行的一種可交易的證券融資形式。資產證券化模式只關注EPC項目未來現金流情況,且破產隔離可以實現EPC項目信用與節能服務公司信用相互分離,而對節能服務公司的規模、自身信用沒有硬性要求。此外,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方式,銀行可以將流動性差的專利質押貸款轉移給有特殊目的的機構,以此來幫助擁有專利資產的ESCO獲得融資。另外,銀行等金融機構應該根據節能項目的特點,特別是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特點,設計出保理、信托、互助基金聯保等多個金融品種,多渠道、多模式為ESCO節能項目提供投融資服務。
2、綠色債成為債券市場的新寵,可以為合同能源管理融資開辟一條新道路
綠色債券目前并沒有嚴格的定義,可以理解為一種以債務債權關系為基礎的金融工具,不過募集資金通常僅僅用于對環境友好的項目。2008年,世界銀行發行了全球首只綠色債券,隨后綠色債券發行人類型不斷增加、投資者隊伍不斷擴大,其投資者中既有養老基金,也有全球資產管理機構(如高盛、黑石、蘇黎世保險)、知名公司(如微軟、福特汽車)和中央銀行(如巴西和德國中央銀行)。2014年6月17日,由世界銀行旗下的國際金融公司發行的3年期,票面收益率為2%的首只以人民幣計價的“綠色債券”在倫敦市場成功發行。綠色債券作為投資節能環保領域以期能夠獲得收益的金融工具,可以為節能服務公司提供資金來源。綠色債券市場發展潛力很大,特別是在中國,這是一個新興市場。當然,對于這種新型債券,規模較大的企業發行成功的幾率會比較高一些。針對中國目前節能服務行業中小型企業居多的現狀來說,如果建立起金融機構、節能企業之間以及第三方機構的合作交易平臺,在中國這種嚴峻的節能減排形勢下,節能服務公司及節能企業能夠以綠色債為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融資,那就為EPC項目融資開辟了一條新道路。
3、結余碳排放額交易應用于合同能源管理融資新機制
在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中,碳減排項目占了很大的比重。由于碳排放權具有一定價值,因此可以利用碳減排項目預期節余排放配額為其融資。目前中國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廣東、深圳、重慶等7個碳排放權交易試點省(市)已全部開始實際交易。配額企業所已經擁有的碳排放權就是企業的一種私有財產,它具有稀缺性、強制性、排他性、可交易性以及可分割性。而進行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節能企業在節能項目完成后是有一部分的排放權剩余的,這就可以用來向排放權需求方進行出售,進而解決一部分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融資問題了。交易可以在項目進行前,根據預期的節能量進行排放權部分出售,不過節能服務公司要承擔較大的風險,一旦項目失敗,由此而帶來的損失將會有節能服務公司全部或部分承擔。如果能在節能項目正常運行后,節能企業分期將已經完成并經過主管部門審批的、與減排量相當的排放權賣出獲得當期收益,所得收益按照合同約定分配。這種模式的風險相對較小,但是對于緩解項目前期巨大的資金壓力作用就小了一些。
結束語
國家在《“十二五”節能環保產業發展規劃》中明確提出要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并對合同能源管理“十二五”期間發展設定了目標: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機制的節能服務業銷售額年均增速保持“30%”,到2015年,分別形成20個和50個年產值在10億以上的專業化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環保服務公司。中國合同能源管理融資模式單一、融資困難的現狀尤為突出,合同能源管理融資存在著如國家支持力度、投資回收期長造成的融資困難、金融市場體制缺乏完善的節能融資服務體系、節能服務公司自身信譽等諸多問題,阻礙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開展。
參考文獻
[1]卞昊.合同能源管理在N公司的應用及分析[D].寧夏大學,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