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15 15:00:56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稅務相關條例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中圖分類號:U415文獻標識碼: A
一、工程概況:
立式渦輪攪拌機是CAST生物池設備中的關鍵機械設備,它的安裝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著裝置的正常生產運行,有的裝置的攪拌機由于安裝質量的問題,導致機械密封泄漏,造成嚴重的后果,我公司施工過的裝置的攪拌機,安裝質量優良,生產運行穩定,得到了用戶的好評。
CAST生物池設備中的攪拌機有16臺,每臺攪拌機由電機、齒輪箱、聯軸器、軸、軸承、攪拌葉輪等部分組成。
二、立式渦輪攪拌機安裝程序:
設備開箱檢驗安裝法蘭座水平度復查立式渦輪攪拌軸安裝立式渦輪攪拌機座(包括密封、軸承)安裝立式渦輪攪拌葉輪安裝齒輪箱安裝電機安裝立式渦輪攪拌軸擺動量復查底部軸承支架調整固定密封系統安裝其它附件安裝。
三、立式渦輪攪拌機安裝工藝步驟:
(1)設備開箱檢驗:攪拌機安裝前,在有關方的共同參與下進行開箱檢查,并依裝箱單清點數量。開箱前查明設備位號,防止錯開。精密零部件放于潔凈的指定地點, 并妥善保管,以防污染。按裝箱清單清點零件、部件、工具、附件、備件、附屬材料及出廠合格證和其它技術文件是否齊全并作記錄。
(2)攪拌機安裝在CAST生物池的池頂平面上,為了保證攪拌軸的垂直度,攪拌機安裝時必須以池頂平面上找水平為原則,對攪拌機進行找正。攪拌機安裝前必須復查所在池頂平面上水平度,其允許偏差為0.05mm。
(3)攪拌葉輪安裝就位,采用汽車吊,將每個葉輪分別吊落生物池中,然后將葉輪搬至各個洞口位置。
(4)攪拌軸吊裝就位時要采取自制安裝絞子梁吊裝法(以防吊點設置不正確,造成軸變形),在絞子梁上先掛一個3噸的手動葫蘆,在梁上固定一根繩子,在手動葫蘆上掛一根專用吊帶,將吊帶一段固定在葫蘆上,一端固定在攪拌軸上。開始時,先將攪拌軸通過拉伸絞子梁,將攪拌軸提升離地,至安裝洞口處,隨后接著用手動葫蘆來將攪拌軸下降到池子里。下降到一定高度后與事先就位好的葉輪安裝法蘭面上,然后用螺栓緊固。此時繼續將手動葫蘆的繩子將攪拌軸、攪拌葉輪一起下降,直到下降到設計標高點。
(5)吊裝攪拌機座(包括密封、軸承在一體),快就位時套上頂法蘭密封墊片并和臨時放置好的攪拌軸用正式螺栓連接(因方木阻擋,僅能連接一部分),稍微提起軸,抽掉方木,補安攪拌軸連接法蘭的螺栓,落下并對中攪拌機座。
(6)落下攪拌機座時,應考慮將攪拌葉輪轂按順序套如入,以免底部空隙不夠造成返工。
(7)安裝頂法蘭連接螺栓,并按要求的扭矩值把緊。
(8)安裝齒輪箱。
(9)安裝電機。
(10)旋轉軸,用百分表在軸端對攪拌軸擺動量進行檢查,當擺動值在被測軸長的1/1000以內時,軸的擺動在合格范圍內;當超標時要從上到下逐段連續檢查,在彎曲點使用專用工具進行調直,直到符合要求。
(11)密封系統安裝。
(12)其它附件安裝。
四、立式渦輪攪拌機的試運轉
(1)試車條件的確認
1)安裝攪拌機的設備找正完并檢查合格;
2)與攪拌機試運轉相關的電氣、儀表工程已施工完畢,并具備工作條件;
3)設備外表清洗完,經有關方檢查;
4)生物池內通水至最高液位;
5)從齒輪箱中排出防銹油,并按要求的牌號和數量注入試車用油;
6)給電機軸承加注脂;
7)檢查聯軸器螺栓是否緊固;
8)對于甘油密封的攪拌機,在試車前必須用脫鹽水將甘油罐沖洗干凈;
9)緊固機械密封夾環或填料箱,對于甘油密封的攪拌機,甘油灌內按要求的牌號和數量添加甘油;對于水密封的攪拌機,密封水系統管道要沖洗合格,并投運。
(2)進度安排
攪拌器試車應先考慮密封系統的投運并根據具備條件的情況合理安排進度。
(3)單體試運程序
(4)操作步驟
1)電機單體試運轉兩小時,并經檢查、確認合格;
2)在生物池內通水至正常運行水位;
3)連接電機與攪拌機;
4)檢查系統應運行正常;
5)檢查密封系統和冷卻系統應運行正常;
6)攪拌機試運行:
A.點動電機、檢查旋轉方向是否正確;
B.啟動電動機,使攪拌機在高液位下運行2小時,正常液位運行1小時,最低液位運行1小時;各階段的試車時間均為排放達到要求液位后的運行時間;
C.在運行過程中檢查振動值、軸承溫度、異常聲響及密封泄漏情況,若有異常應立即停止試車,分析原因且處理后重新試車。
7)停車:
切斷電源,待攪拌機停止旋轉后,檢查設備各個狀態是否正常。
8)參加試車的人員應認真進行系統檢查,詳細做好試車記錄,每半小時記錄一次。
(5)故障處理
當攪拌機在運行過程過程中發現振動過大、有異常聲響、電機和軸承溫升過高等故障時,應及時進行處理。具體見下表說明:
征 兆 可能原因 措 施
外部有異常噪聲 風扇葉輪內有異物 除去異物
若葉輪損壞,則更換
軸承不夠 更換軸承
齒輪/電動機等輔助設備中油位不正確 加至正確的油位;若可能,檢查有無漏油。
油質不正確 檢查使用的油質是否正確。若不正確,倒空、清洗并加注正確品質的油。
部件磨損或損壞 檢查軸承和齒輪是否磨損。如果磨損嚴重;尋找原因和措施,然后根據需要修理/更換。
內部有奇異噪聲 容器內部元件(例如葉輪、擋板、螺栓)已松動 檢查容器內部
振動/振蕩 由于葉輪位置不正確使攪拌軸以臨界速度旋轉 按照技術規范將葉輪置放在軸上。
擅自改變速度 按照技術規范將葉輪置放在軸上。
軸承損壞 更換軸承
產品結殼 除去結殼
固定軸承的襯套磨損 更換襯套
攪拌機元件松動 按照預定的轉矩值擰緊螺栓和螺母
攪拌機軸松動攪拌軸或軸承的軸彎曲或斷裂 螺紋式攪拌軸:旋轉方向不對 按照箭頭調整轉向
固定軸承對攪拌軸產生橫向張力 按照自由懸吊的攪拌軸調節固定軸承
攪拌機支架/容器法蘭的傾斜度超標 調平攪拌機支架/容器法蘭
攪拌不足 產品數據偏離技術規范 詢問制造廠商
葉輪位置不正確(標出方向,高度) 按照技術規范或尺寸圖確定葉輪位置。
變帶傳動裝置沒有調節在正確的速度 調節到規定速度
擋板不符合技術規范 按照技術規范,調節安裝的擋板。
由過載保護斷開電動機 由于產品數據變化而過載 詢問制造廠商
由于速度不正確而過載 調節到規定的速度
由于葉輪不正確而過載 按照技術規范,安裝類型、數量、葉片數和直徑都正確的葉輪
由于填料函過分擰緊而過載 松開壓蓋并再擰緊,若有必要,
齒輪太熱 缺油 再加油
油質不正確 倒空、清洗并添加正確的油
軸承損壞 更換軸承
機械密封:緩沖流體的液位下降或有氣泡 密封圈磨損或斷裂。O形環損壞 更換部件,見密封件制造商的說明
管接頭沒有密封或損壞 擰緊或修理接頭
齒輪箱泄漏 軸密封圈損壞 更換
油位太高 放油達到正確油位
驅動裝置轉動但是攪拌機不轉動 磨擦環/磨擦錐體磨損 更換部件
齒輪毀壞 修理
填料函過分擰緊 松開,重新擰緊,必要時更換填料。檢查磨損(聯軸節部件有故障,磨擦部件磨損)
由于結殼阻塞葉輪 消除起因(工藝方面)。檢查傳動部件,軸和葉輪是否損壞。
組裝時有元件(如平等鍵)被遺漏 重新組裝
結束語
總之通過此次立式渦輪攪拌機的安裝、調試、運行的過程,讓我們在今后的類似工程中有新的啟發。
參考文獻
剛才,錢局長從推行政府信息公開的重大意義、重點要求、加強組織領導和保障等方面,對做好稅務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做了動員部署。各級稅務機關要深刻學習領會錢局長重要講話精神,并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下面,我就如何貫徹錢局長重要講話精神,確保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順利實施講點具體意見。
一、國務院《條例》及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有關文件的主要精神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20*年1月17日經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通過,4月5日以國務院第492號令公布的,并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分5章38條,包括:總則、公開的范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序、監督和保障及附則,是政府信息公開的綱領性文件。
為了全面貫徹實施《條例》,20*年9月下旬,國家稅務總局組織力量,研究起草了5個配套文件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系列文件的通知》文件下發:
一是《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規定了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分類、公開和監督方式,公布了總局網站網址、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地址和聯系電話等,便于公眾查閱信息公開資料或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是《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規定了總局信息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領導簡介、機構設置、主要職能、行業概況等類內容,并細化到二級子目錄。
三是《國家稅務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規程》規定了總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公眾提出申請的方式、程序、需要填寫的申請文書、稅務部門辦理流程和答復時限及要求。
四是《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辦法》規定了保密審查的范圍及審點、程序等。
五是《國家稅務總局稅收新聞和新聞發言人制度》規定了新聞的基本原則、組織管理、內容和方式、實施程序和要求。《條例》和上述文件,是稅務系統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基本依據,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學習貫徹。
二、貫徹《條例》及總局有關文件需要把握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
按照“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按照《條例》規定,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一類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1、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條例》的規定,我們在《公開目錄》中確立了項應公開的內容和詳細的子項,基本上涵蓋了稅務部門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范圍。主要包括:
(1)領導簡介:國家稅務總局領導簡歷等情況;
(2)機構設置:國家稅務總局機構設置情況;
(3)主要職能:國家稅務總局主要工作職能;
(4)行業概況:全國稅務系統基本情況介紹;
(5)工作計劃:稅收工作短期計劃和長期規劃;
(6)工作動態:領導講話、稅收工作動態;
(7)稅收政策法規:各稅種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8)稅收征管制度:稅收征管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
(9)辦稅指南: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發票管理等相關規定。對涉及各省級稅務機關具體辦稅事項的,設置了與各省級稅務機關網站的鏈接,方便納稅人查詢;
(10)行政許可規定:行政許可有關規定和事項;
(11)非許可審批:非許可審批有關規定和事項;
(12)稅務稽查情況:稽查工作規范、稽查工作部署、重大涉稅案件公告;
(13)稅收收入數據:歷年稅收收入總數、分地區稅收收入數據;
(14)稅務隊伍建設情況: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干部教育培訓等;
(15)人事管理事項:人事任免、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公務員招錄等;
(16)注冊稅務師管理事項:注冊稅務師行政管理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注冊稅務師考試考務通知、各科考試大綱及轉發人事部考試結果公示、稅務師事務所設立、變更、注銷及年檢等公告事項;
(17)重大項目執行:金稅工程等重大項目執行情況;
(18)政府采購:公開國家稅務總局的招標公告、中標公告、成交公告;
(19)其他工作:其他應予公開的事項和情況。
2、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是為了滿足社會對政府信息的一般需求,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為了滿足社會對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簡稱信息公開權利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需要,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除依據《條例》、《保密審查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以外,國家稅務總局均應依申請予以提供。
(二)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
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主動公開,二是依申請公開。
1、主動公開
(1)程序。主要包括:提出擬公開信息、審核、保密審查、簽發、幾個環節:
一是提出擬公開信息:總局相關處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提出擬公開信息意見及信息內容;
二是審核:擬公開信息,經司局、主管局領導審批;
三是保密審查:總局保密委員會辦公室對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四是簽發:一般信息由信息公開辦公室直接,重大信息須經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批后;
五是:信息公開辦公室根據程序。
(2)時限。對于確定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其中:稅務系統人事任免信息應于任命宣布之日起公開,稅收政策、征管辦法調整涉及到軟件修改、調整的,一般應修改、調整后公布。
2、依申請公開
(1)程序。
申請。申請方式主要包括:
①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在填寫電子版《申請表》后,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
②書面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③口頭申請,如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受理機構代為填寫《申請表》,申請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者簽章予以確認。
信息公開辦公室應將其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電話、傳真號碼、電子郵箱地址向社會公開,同時在網站上設置并開通“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欄目,方便信息公開權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
受理。信息公開辦公室對申請人的各種申請都要認真受理。要注意區分信息公開申請與納稅咨詢、舉報投訴、群眾,嚴格按相關職責受理。
辦理。對不能當場答復的申請,信息公開辦公室批轉總局相關職能部門或稅務機關提供信息內容,相關司局一般應在10個工作日內或在批轉件要求的時限內辦理完畢,并經由司局負責人審簽后,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答復;相關司局或信息公開辦公室認為公開信息事項較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領導審批;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須報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審批。屬于相關稅務局提供的信息,由承辦的省稅務局在12個工作日內或在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要求的時限內,經相關省稅務局負責人審簽后報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答復;也可由總局信息公開辦公室委托該省稅務局予以答復。
答復。
(1)屬于公開范圍的,告知該信息或獲取該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告知不予公開的理由、依據;
(3)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職能范圍的,應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5)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說明理由和依據,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2)時限。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三)政府信息公開的載體
1、設置必要的場所。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需要和實際,設置信息公開受理窗口和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為社會各界和納稅人獲取信息提供便利。基層稅務機關要加強辦稅服務廳的建設,積極利用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多種形式公開政府信息。
2、網站。要切實加強稅務網站建設,要按照《公開目錄》的項目細化條目,及時更新和充實欄目內容,豐富網站的查詢檢索功能。
3、總局公報。要辦好總局公報,及時將最新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資訊向社會。
4、新聞會。通過新聞會的形式回答社會普遍關注的稅收熱點和難點問題。
5、新聞媒體。要充分利用報刊、雜志、電視、廣播等媒體,及時政府信息。
(四)保密審查
1、保密審查的內容、范圍。國家稅務總局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審查的范圍,并對以下內容重點進行保密審查:
(1)國家稅收工作重大決策事項;
(2)以國家稅務總局名義制訂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3)國家稅務總局領導、局內各單位領導在全國性會議、專題會議、研討會、座談會、國際性會議等會議上的講話稿、發言錄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4)月度、季度、年度等稅收收入數據,稅源、征管、稽查、財務、機構人員、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統計數據;
(5)稅務稽查案件查處情況;
(6)稅收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情況;
(7)稅制改革、稅收政策調整、稅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8)與其他國家(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
2、保密審查的依據。保密審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經濟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等法律和文件要求,主要從七方面進行保密審查:
(1)是否屬于密級(秘密、機密、絕密)文件內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滿;
(2)是否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尚未決定的事項;
(3)信息公開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國家的稅收流失;
(4)信息公開后是否可能嚴重干擾政府和稅務部門正常的工作秩序;
(5)信息公開后是否可能造成社會和經濟秩序混亂;
(6)是否涉及個人、法人或有關組織的隱私和商業秘密;
(7)是否存在不宜公開的其他情形。
3、保密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對擬公開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門進行保密審查后,經司局領導審簽,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公開;對擬公開的重要信息,承辦司局報分管局領導審批。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公開后可能引起重大社會影響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報保密委員會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查后,交由信息公開辦公室予以公開。保密委員會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上級保密部門確定。
(五)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保障。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察機關要加強對信息公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公布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有關責任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舉報。有關責任部門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2)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3)違反規定收取費用的;
(4)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5)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6)違反《條例》的其他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三、做好《條例》實施前的相關準備工作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配合。國家稅務總局成立了總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錢冠林同志任組長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辦公廳,日常工作由辦公廳新聞宣傳中心負責。各級稅務機關要按照總局和當地政府的要求,成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各級稅務機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要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各級稅務機關辦公室。分管辦公室工作的領導同志要親自抓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與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和聯系,扎實開展各項工作。要加強稅務系統上下級之間、內部各部門之間、國地稅局之間以及與政府其他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形成各方聯動、整體推進的工作機制。
(二)提供必要的人、財、物力保障。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工作需要和相關規定為信息公開辦公室配備專兼職人員。要本著實事求是、勤儉節約的原則,安排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項經費,列入機關年度預算,并配備必要的辦公設備。
施工企業因其點多面廣、流動性強、經常跨地區施工等特點,給其稅務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主要表現在業主代扣代繳的稅金沒有在規定時間內獲得相應的完稅證明以及其他的相關證據,同時,由于對納稅工作認識不到位,以及沒有真正理解納稅工作內容,導致了納稅工作,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為有效規避稅收風險,建立和諧的稅企關系,筆者認為施工企業稅務管理總體思路應該是:增強納稅意識、提高納稅誠信度、進一步提高納稅的規范性、有效防控稅務風險的發生。
一、重視稅務管理的必要性
施工企業要充分認識到稅務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宣傳并認真執行國家各項相關稅收法規。施工企業的納稅情況作為財務信息的一部分會定期進行披露,接受公眾的監督,企業只有具有良好的納稅信譽度,才能得到公眾的信任,進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獲得其他行業企業的認可。施工企業相關人員,特別是單位負責人和總會計師要高度重視稅務工作,積極研究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加強稅法的學習和宣傳,充分理解稅法規定,強化依法納稅意識,合理合法進行稅務籌劃。
二、強化施工企業相關稅種的風險控制
施工企業要“提高納稅意識、依法誠信納稅、規范納稅工作、防范稅務風險”,隨著一些稅收新法規的實施,施工企業需在稅務管理方面強化薄弱環節,從而規避稅務風險。
(一)企業所得稅的管控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企業所得稅是必須申報的稅種之一,通常都會根據施工企業的所有收入進行匯總后繳納,施工企業所需要做的就是,按照納稅規定按時提交經營管理信息和產值匯總表,并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的指定地點辦理納稅工作。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外管證臺賬,規范本單位的外管證,如果需要對外管證進行延期,需要在外管證到期之前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新的外管證,同時將原有的外管證上交,如果外管證過期并未辦理延期,就會產生稅務風險。施工項目不得在施工所在地繳納所得稅,同時要做好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溝通和解釋,主要應按照《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證明的通知》為依據,同當地稅務機關協商解決。
(二)營業稅的管控
施工企業主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各單位應認真研究《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根據《條例》第一條規定營業稅納稅人為“在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條例》第五條規定:“如果納稅人存在建筑工程分包行為的,需要根據實際承擔的工作量計算營業額,而不是根據施工合同計算營業額。”《條例》第十二條中所規定的日期主要為確定合同后的實際付款日期,如果還沒有簽訂相關合同,就要以應稅行為當天來計算。同時,《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對于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界定,主要是指納稅人在稅收行為完成之后所繳納的款項。其中《細則》第二十五條對預收款方式做出了如下規定:履行納稅義務的時間就是應該收到預收款的時間。《條例》取消了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的規定。所以,在建筑行業中,總承包人的法定扣繳營業稅的義務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具體的營業稅申報應該由分包單位來完成,即使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有其他協議,也必須遵照《條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也規定施工項目應當向收款方(分包單位)取得發票,根據此規定,施工企業必須取得分包單位的發票作為入賬依據,規避稅務風險。施工企業應嚴格按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要求按時交納營業稅及各項附加費用。施工企業的營業稅應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施工所在地繳納。按照《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自需要納稅申報的日期之后半年內沒有進行納稅的,需要所在地區的稅務機構對其稅款進行補充征收。在這一期間,如果施工企業沒有取得營業稅完稅證明等文件,那么在對施工企業的稅務稽查中,施工企業容易發生重復繳稅的現象。
(三)個人所得稅的管控
各施工項目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并按時上交個人所得稅,規避稅務風險。為了達到預期目標,施工企業應嚴格執行《個人所得稅法》,并按照相應規范做好個人所得稅扣繳工作,同時可以根據個稅的稅率檔次進行納稅籌劃。
(四)印花稅方面
要按時交納并及時取得完稅證明。施工企業應根據國家稅務機關的印花稅征收條例進行印花稅的交納,印花稅一般實行就地納稅,鑒于施工企業一般在項目所在地簽訂合同,故應向施工企業項目所在地交納。同時,還要根據印花稅的規定,對于不需要交納印花稅的部分(比如:法人單位內部簽訂的合同協議),應報經當地稅務機關協商備案,避免在稅務稽查中被罰款。
(五)營改增稅收動向
做好政策宣貫、培訓和業務對接準備工作,指導項目做好納稅規劃,規避納稅風險,降低稅負。根據營改增最新進展情況,建筑業營改增方案預計會在2016年實施。建筑業改征增值稅后的稅率可能為11%,營改增后施工企業最大的問題在于是否能將稅負進行轉嫁,是否有足夠的進項稅抵扣。據了解,施工企業有些項目分包和部分材料采購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比較困難,比如很多砂石料供應商為個人,不能提供正規增值稅發票,施工企業將無法進行抵扣。和目前建筑企業普遍執行的3%的營業稅稅率相比,營改增后,如果稅務管理不好,可能增加相關施工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施工企業要進一步做好營改增轉型培訓工作,及早謀劃,防范風險。緊密跟蹤建筑業營改增稅收動向,積極研究和學習相關政策,為建筑業全面實行營改增轉型做好準備。一是在相關會議上,可以聘請“中稅網”專家對施工企業相關領導講授營改增知識,引起領導重視;二是組織營改增培訓,安排各單位總會計師、生產經營和設備物資等管理人員參加培訓;三是要求項目管理部組織相關人員,就地、就近進行培訓。
三、完善施工企業稅務管理要點
(一)積極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
積極申報省級“A級納稅人”,提高施工企業納稅信用等級。“A級納稅人”由省級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聯合評定,獲得“A級納稅人”后,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對申報納稅、稅務登記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事項,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后,可以當場辦理相關手續;另外還有放寬發票領購限量、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等優惠政策。
(二)報表填報及資料報送方面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應建立良好的稅務報表工作制度,不但要按時上報稅務報表,同時還要把稅務交納情況,稅務交納種類,企業繳稅之后的完稅證明以及其他稅務相關證明文件及時上報和辦理,使施工企業的納稅工作能夠成為一個完善的鏈條,避免施工企業的納稅工作發生混亂,給施工企業的納稅工作造成不良影響。除此之外,施工企業在稅務管理工作中,還要加強對納稅表的審核,不但要根據稅務管理要求合法納稅,同時也要做好企業內部納稅工作的管控,保證納稅金額和完稅證明能夠相對應,提高納稅管理工作效果,保證施工企業的納稅管理工作能夠取得積極效果。
(三)規范管理賬簿、臺賬、標書等
規范管理賬簿、憑證,做好稅務管理臺賬,及時足額解交稅款,納稅資料要按年度整理歸集裝訂好。堅持誠信經營、合法經營,杜絕發生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施工企業應要求新開工項目取得中標通知書1個月內,必須向施工企業總部提出辦理外管證申請,并提供如下資料:中標通知書、施工合同(須包含施工期限、付款條件等主要條款)、成立機構等文件。
(四)做好項目總體稅收籌劃
施工企業需要在充分研究并掌握稅務政策的同時,加強對項目管理部的要求,不但要貫徹落實稅務政策,還要將施工過程中需要交納的稅費進行有效核查,做好申報工作。除此之外,還要利用現行的稅務政策,合理減稅,保證施工企業的稅收籌劃能夠達到預期目標,提高稅收籌劃工作的整體效果,達到降低施工企業稅務負擔的目的。同時,積極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建立良好的稅企關系,遇到稅務問題要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向稅務機關人員請教、咨詢稅收政策,盡量做好解釋和溝通工作,及時妥善解決問題。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根據這條規定,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基本原則為權責發生制。即只要是當期的收入,不論款項是否收到都要作當期收入。不屬于當期收入的,即使收到款項,也不作為當期收入。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又規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根據第十九條規定,企業預收的租金收入,要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收入。
針對上述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一條對租金收入的確認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即根據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出租方如果為在我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且采取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也按本條規定執行。
對納稅人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的解釋,在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時間確認上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確認收入。即出租方按照交易合同或者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此項規定適用于出租方與承租方雖然簽訂了跨年度租賃合同,但是合同約定租金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而是分期支付或者在租賃期滿后一次性支付租金的情形。二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即出租方對提前一次性收取的租金,可以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這項規定適用于出租方與承租方既簽訂了跨年度的租賃合同,同時又明確了租金必須是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情形。
綜上所述,納稅人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在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的時間上,應區別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稅務處理,而不是由納稅人自由選擇。因此,在上例中,出租方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租金收入,應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按照收入與費用配比的原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即2011年確認租金收入為40萬元,2012年至2015年每年確認租金收入80萬元,2016年確認租金收入為40萬元。
營業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第二十五條進一步明確,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由此可見,預收租金繳納營業稅采取的是收付實現制,上述企業在2011年5月與另一公司簽訂書面合同,并約定于201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收取5年的租金。其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執行,即納稅人在2011年12月20日不論是否實際收到租金,都應在2011年12月份就5年的租金收入一次性申報繳納營業稅20萬元(80×5×5%)。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在征收營業稅的同時一并征收。
印花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簽訂時、書據立據時、賬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上例中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應當同時在2011年5月簽訂租賃協議時,分別按租賃協議標的的5年租金金額一次性繳納印花稅4000元(400萬×1‰)。
房產稅政策規定及稅務處理
第三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辦法所附的《****省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共汽車、在縣內或者毗鄰縣間至少有一端在鄉村的班線運行的客運汽車等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經縣級地方稅務機關核準并出具免稅證明,給予免征車船稅:
(一)依法取得營運許可;
(二)按照主管部門核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
(三)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票價;
(四)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承擔社會公益和政府指令性任務,對老年人、殘疾人、學生、傷殘軍人等提供減免票優惠。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免征車船稅的截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征車船稅的條件、幅度和起止期限,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第五條車船稅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車輛的車船稅,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征收的外,由已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
第六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保交強險時由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車輛,其納稅地點為交強險的投保地。
第七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申報納稅期限為車船的登記月份或者車輛的投保交強險月份。有多輛(艘)車船的單位,可以在每年的1至4月份集中申報繳納。
除《條例》第三條規定免征車船稅的車船和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給予定期免征車船稅并由地方稅務機關出具免稅證明的車船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船都應當由納稅人依照前款規定的申報納稅期限繳納車船稅。
第八條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地方稅務機關和保險監管機構的指導和監管下,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并按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代收代繳的報表、資料,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
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向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收代繳手續費。
從事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管理辦法,由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
第九條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照《條例》、《細則》和本辦法及省地方稅務機關制定的管理辦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第十條各級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船管理部門及車船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和辦理車船的注冊登記、營運許可、定期檢驗(審驗)及查驗交強險保險憑證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發現未繳納車船稅的,應當告知納稅人依法繳納車船稅,并將相關信息提供給地方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條例》、《細則》及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案情評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合稅務所是法律授權的本轄區的稅務機關,其依法進行稅收征管是正確的。三合稅務所向音樂學校征收營業稅,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法規準確,所收取的稅費金額符合標準,沒有超越職權和。音樂學校的請求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判決確認三合稅務所對音樂學校的稅收征管行為合法。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發生債務重組,對債權人取得抵債房屋不動產的票據,以及再轉讓所涉及的營業稅扣除的合法憑據問題,營業稅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均沒有明確,各地稅務機關對此也眾說不一,本文結合案例就此問題進行涉稅分析。
案例: 2013年9月甲投資開發公司將一棟2005年抵債不動產以2.5億元轉讓出售。在辦理有關納稅手續時,主管稅務機關以轉讓抵債不動產沒有取得發票,不允許按差額繳納營業稅,要求按轉讓收入2.5億元全額繳納營業稅。針對此問題企業認為全額繳納營業稅很冤枉,但也找不到可以按差額繳納營業稅的合法扣除憑據,反復溝通無果后委托中介機構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了溝通。
經了解有關抵債過程為:2004年2月某市甲投資開發公司采用訴訟手段向某市乙裝備集團公司追償債務,2005年9月經法院民事判決,乙方應償還借款及利息共計1.35億元。2005年12月甲乙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雙方同意乙方以其購買的二層寫字樓(已竣工尚未交付)抵償上述欠款,并同意委托法院執行;2005年12月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通知房地產公司將該抵債房屋過戶給甲投資開發公司,甲公司依據抵債協議、判決書以及房屋劃轉過戶手續等資料作為抵債房屋的取得成本,并辦理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
一、該案例的主要涉稅問題
轉讓抵債不動產主要涉及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契稅;本案例能否差額繳納營業稅最大的問題就是如何取得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轉讓抵債不動產的營業額,財稅[2003]16號做了具體規定按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的“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 隨著《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于2008年1月1日的施行相應作廢。取而代之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 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營業稅實施細則》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具體是指: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這樣合法有效憑據顯然就是指發票、財政票據、稅務總局總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而稅總對抵債不動產的合法票據問題在2008年新法執行以后一直沒有明確,僅僅有個別省稅務機關對銷售轉讓抵債不動產扣除憑據做了解釋,有規定必須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按代開發票作為扣除唯一憑證的,也有規定允許依據抵債協議等作為合法扣除憑據,各地并沒有明確統一的稅收政策,各地執行也不統一,給納稅人在處理類似抵債不動產過程中增加不少的困惑。
二、相關涉稅分析
針對有關處置抵債不動產,在2008年新法實施以前,國家稅務總局也出臺過財稅[2003]16號、國稅函[2005]77號、國稅函[2005]83號等相關具體政策規定,但這些具體文件分別已經在2009年、2011年公告部分失效或全文作廢,所以針對有關處置抵債不動產這幾年一直沒有明確統一的政策,只能由納稅人就“合法有效憑證”的形式跟稅務機關單獨進行溝通。
最初有關抵債不動產差額繳納營業稅的具體規定是在財稅[2003]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三、關于營業額問題: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四、關于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管理問題: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或出具的公證證明。該文件出臺以后為便于實務操作,針對抵債資產比較突出的特殊行業,稅務總局又出臺了針對金融企業銷售未取得發票的抵債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77號,明確了(財稅[2O03]16號)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包括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這樣解決了金融企業,尤其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債不動產合法扣除憑據問題。金融企業確實心情舒暢了一些,終于有政策依據處理類似事情了。但該文件僅僅是限定在金融企業,限定在指定的行業范圍中,并沒有針對所有企業,局限性太強,一般企業也希望能參照執行。誰知道緊接著國家稅務總局在國稅函[2005]83號《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中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或受讓的土地使用權,無論該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上一環節是否已繳納營業稅,均應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第三條第(二十)項的有關規定,以全部收入減去該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的購置或受讓原價后的余額為計稅營業額;同時,在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的管理上,應嚴格按照財稅[2003]16號文件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執行。該文件明確了不同納稅人的義務,不再考慮上一道環節是否繳納了營業稅問題,明確了處置抵債不動產按差額計算營業稅;但在處理抵債不動產的扣除憑據上,在不能取得發票的情況下,仍需要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合法有效憑據自行掌握,給了各地稅務機關較大的操作空間,也留下了納稅人較多的困惑,自認為真實的交易,會計上可以作為入賬依據,稅務上卻往往不認可屬于合法扣除憑據。
三、解決思路及思考
(一)明確轉讓抵債不動產應按抵減余額確認營業額
單位銷售或轉讓抵債所得的不動產,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不動產作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符合財稅[2003]16號的規定,這樣就可以從政策上找到依據和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由于該抵債房產發生在2005年,企業依據抵債協議、判決書以及房屋劃轉手續等資料作為抵債房屋的入賬依據,抵債房屋價值是真實的,符合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稅務相關政策也沒有明確規定抵債房產必須取得發票。
(二)明確抵債不動產有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實質
雖然國稅函[2005]77號、國稅函[2005]83號已經失效,但該政策也是本著解決企業存在的實際問題出發的,對真實合法的交易行為,允許按取得符合規定的其他合法票據作為扣除憑據的。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施行以后,尚沒有對歷史形成的抵債不動產在銷售或轉讓時扣除的合法有效憑據進行明確,政策上需要進一步完善,本著尊重事實,對“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能否作為扣除成本的合法有效憑據,企業和稅務機關雙方需要進行積極溝通。
(三)取得的票據是否為其他合法有效憑據
一、原有制度規定回顧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38號,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細則(1993)》)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3]第40號,以下《營業稅條例細則(1993)》)第五條都明確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又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包括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同時強調:“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不過,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納稅人,如果僅僅依據《增值稅條例細則(1993)》、《營業稅條例細則(1993)》的規定,并不能準確地區分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基于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026號)對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的區分標準進行了補充規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同時明確:“從事運輸業務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
應該承認,財稅字[1994]026號無疑在相當程度上完善了稅收政策,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其中最突出的問題就是未明確“年貨物銷售額”中的年是哪一個年度:是當年,還是以前年度?盡管如此財稅字[1994]026號文還是為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劃分提供了一個相對明確的標準。因而,自1994年至2008年的十五年間,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的劃分,還是基本明確的,有據可依的。
二、現行制度規定分析
2008年11月,國務院修訂并公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其中對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作了較大的調整。為適應國務院的調整,2008年12月中旬,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也修訂公布了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細則(2008)》)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Ⅸ營業稅條例細則(2008)》)。《增值稅條例細則(2008)》第五條、第六條以及《營業稅條例細則(2008)》第六條、第七條等均明確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又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包括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規定特殊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規定的特殊情況則是指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行為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納稅人發生的特殊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比較新舊制度的規定,可以發現,兩者間的差異主要在于新制度設定了“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特殊情況。如果不考慮新制度所設定的這一特殊情況,僅就增值稅與營業稅范圍的劃分上而言,新舊制度在內容方面幾乎沒有實質性差異。進一步講,在一般情況下,僅僅依據《增值稅條例細則(2008)》及《營業稅條例細則(2008)》,同樣不能準確區分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因此,從準確區分納稅人的角度講,財稅字[1994]026號文中有關混合銷售的規定不僅應該予以保留,而且還應該予以補充和完善。但事實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2月印發《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增值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財稅[2009]17號),其中明確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財稅字[1994]026號第四條第(一)項即有關混合銷售中增值稅與營業稅課稅范圍劃分的規定廢止、失效。這也就意味著,自2009年1月1日起,在混合銷售方面,在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劃分方面,不再有什么相對明確的標準。
應該說,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簡單廢止財稅字[1994]026號文有關混合銷售業務中增值稅的規定是一個值得商榷的選擇。這直接導致了現行流轉稅制中有關混合銷售業務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的劃分政策的缺失。也許正是由于這個原因,因而在一些地方出現了國家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就其全部收入繳納增值稅,而地方稅務機關同時要求納稅人就其全部收入繳納營業稅的問題。與此相關,又出現了國家稅務機關與地方稅務機關同時要求納稅人向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三、稅收實踐做法分析
鑒于稅收法律政策的缺陷,各地稅務機關根據對稅收政策的理解,結合稅收征管工作的實際情況,積極尋找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區分的標準與方法。目前,各地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中實際使用的方法和標準大致可以歸納為兩種:
(一)依據舊標準判定
盡管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明文規定財稅字[1994]026號第四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混合銷售中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的劃分標準廢止、失效,但是由于沒有其他可適用的標準及政策依據,因而,在一些地方,稅務機關仍然按照財稅字,[1994]026號所規定貨物銷售額(包括應稅增值稅勞務金額)與營業稅勞務額標準來劃分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
這種依據舊政策標準的做法顯然是不妥當的:其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文廢止財稅字[1994]026號中的相關規定,一個重要的原因即在于其規定不盡合理。如果稅務機關仍然依據不合理的政策執法必然會導致新的不合理。其二,依據已經明文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進行執法很難讓納稅人信服,必然會引發納稅人的不滿,影響稅務機關社會形象。其三,財稅字[1994]026號文的相關規定存在一系列的不合理之處,其中以年銷售(營業)額為標準引發機械執法。比如說建筑施工企業,其建筑材料的銷售占有較大的比重,如果完全依據貨物銷售額標準,則可能會使營業稅中的“建筑業”稅目形同虛設,失去存在的意義。
(二)依據營業執照判定
通俗地講就是根據營業執照上的主營業務范圍進行判定,如果營業執照上的主營業務范圍屬于“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就將該納稅人歸為增值稅納稅人;如果營業執照上的主營業務范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的范圍,則將納稅人納入營業稅納稅人。依據營業執照判定不僅簡單,而且還可以找到一定的政策基礎。比如《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中就明確規定:“既繳納增值稅又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企業稅務登記時無法確定主營業務的,一般以工商登記注明的第一項業務為準;一經確定,原則上不再調整。”
應該說,這種以營業執照中主營業務范圍為標準的做法具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系列的不妥之處:其一,納稅人的身份可能處于不斷的變化之中,換言之,納稅人可以通過變更營業執照的主營業務范圍進行身份選擇。比如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納稅人可以將其營業執照中的建筑安裝業務變更為建筑材料銷售,那么也就可以從營業稅納稅人轉變為增值稅納稅人了。再比如說,對于既銷售商品(如空調)又提供建筑安裝勞務納稅人來說,也可以通過將營業執照的主營業務從貨物銷售改為建筑安裝進而增值稅納稅人選擇變為營業稅納稅人。其二,此做法并沒有明確的政策支撐,雖然國稅發[2008]120號的依據營業執照判定的規定,但其規定是針對的是國地稅企業所得稅征管分51,并不是針對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區分的。而且國稅發[2008]120號文首先依據的是“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這也為納稅人自由選擇提供了過大的空間。
四、政策完善建議
顯然,制定一個標準用以區分混合銷售中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是非常必要的。那么如何制定一個合理的標準呢?我個人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制定劃分標準:
其一,采用雙重標準規則,即在混合銷售業務中增值稅與營業稅納稅人身份的劃分上,同時采用營業執照主營業務范圍(項目)標準和年度銷售額標準。
其二,對于新設立的納稅人,在開業年度內首先適用營業執照主營業務范圍(項目)標準。凡納稅人主營業務屬于增值稅課稅范圍的,包括貨物銷售以及貨物的修理、修配勞務,那么就先行將其確定為增值稅納稅人征收增值稅,不征營業稅;反之其主營業務范圍屬于應稅營業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銷售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則將其作為營業稅納稅人征收營業稅,不征增值稅。
其三,對于已經存在的納稅人,則采用年度銷售額標準。凡是上年實際發生的增值稅應稅收入額超過營業稅應稅收入額的,則將其歸為增值稅納稅人,只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否則作為營業稅納稅人,只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對納稅人上年實際繳納稅款,除非明顯錯誤,原則是不作調整;或者進行調整,但對納稅人少繳納的稅款不加收稅收滯納金,也不罰款,而對納稅人多繳納的稅款不辦理退庫,直接抵減以后納稅期間的應納稅款。此項規定是基于行政法的依賴合作保護原則的要求。
第三條條例第一條第二款所稱的車船管理部門,是指公安、交通、農業、漁業、軍事等依法具有車船管理職能的部門。
第四條在機場、港口以及其他企業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應當繳納車船稅。
第五條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的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車輛,以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非機動船是指自身沒有動力裝置,依靠外力驅動的船舶;非機動駁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駁船的非機動船。
第六條條例第三條第(二)項所稱的拖拉機,是指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
第七條條例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的捕撈、養殖漁船,是指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的漁業船舶。不包括在漁業船舶管理部門登記為捕撈船或者養殖船以外類型的漁業船舶。
第八條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的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是指按照規定在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軍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車船。
第九條條例第三條第(五)項所稱的警用車船,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取警用牌照的車輛和執行警務的專用船舶。
第十條條例第三條第(七)項所稱的我國有關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
第十一條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在辦理條例第三條第(七)項規定的免稅事項時,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出具本機構或個人身份的證明文件和車船所有權證明文件,并申明免稅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的,以車船購置發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作為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三條購置的新車船,購置當年的應納稅額自納稅義務發生的當月起按月計算。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年應納稅額/12)*應納稅月份數第十四條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已完稅的車船被盜搶、報廢、滅失的,納稅人可以憑有關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和完稅證明,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自被盜搶、報廢、滅失月份起至該納稅年度終了期間的稅款。
已辦理退稅的被盜搶車船,失而復得的,納稅人應當從公安機關出具相關證明的當月起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五條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機動車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同時繳納車船稅。
第十六條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提供車船的相關信息。拒絕提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已完稅或者按照條例第三條第(七)項、條例第四條規定減免車船稅的車輛,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本年度車船稅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不能提供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的,應當在購買保險時按照當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計算繳納車船稅。
第十八條納稅人對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稅款有異議的,可以向納稅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
第十九條納稅人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繳納車船稅的,不再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二十條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時,應當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上注明已收稅款的信息,作為納稅人完稅的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扣繳義務人不再給納稅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稅款信息的保險單,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完稅憑證。
第二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并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具體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二條地方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支付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手續費。
第二十三條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載客汽車,劃分為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小型客車和微型客車4個子稅目。其中,大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載客汽車;中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載客汽車;小型客車是指核定載客人數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載客汽車;微型客車是指發動機氣缸總排氣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載客汽車。載客汽車各子稅目的每年稅額幅度為:(一)大型客車,480元至660元;(二)中型客車,420元至660元;(三)小型客車,360元至660元;(四)微型客車,60元至480元。
第二十四條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三輪汽車,是指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三輪汽車或者三輪農用運輸車的機動車。
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低速貨車,是指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低速貨車或者四輪農用運輸車的機動車。
第二十五條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專項作業車,是指裝置有專用設備或者器具,用于專項作業的機動車;輪式專用機械車是指具有裝卸、挖掘、平整等設備的輪式自行機械。
專項作業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的計稅單位為自重每噸,每年稅額為16元至120元。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參照載貨汽車的稅額標準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
第二十六條客貨兩用汽車按照載貨汽車的計稅單位和稅額標準計征車船稅。
第二十七條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船舶,具體適用稅額為:(一)凈噸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噸的,每噸3元;(二)凈噸位201噸至2000噸的,每噸4元;(三)凈噸位2001噸至10000噸的,每噸5元;(四)凈噸位10001噸及其以上的,每噸6元。
第二十八條條例《車船稅稅目稅額表》中的拖船,是指專門用于拖(推)動運輸船舶的專業作業船舶。
拖船按照發動機功率每2馬力折合凈噸位1噸計算征收車船稅。
第二十九條條例及本細則所涉及的核定載客人數、自重、凈噸位、馬力等計稅標準,以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納稅人未按照規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上述計稅標準以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相應項目所載數額為準;不能提供車船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車船自身狀況并參照同類車船核定。
車輛自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1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第三十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的自重,是指機動車的整備質量。
第三十一條本細則所稱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所得稅法出臺實行之后,我國的稅收制度相對完善.良好的稅收制度是現代化建設得以實現的基石。但是,企業在所得稅的申報中仍然存在大大小小的問題。
一、稅金匯算清繳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一些企業對計入營業費用的試用的產品或是發給職工當作福利費的產品,都沒有納入應繳所得稅的范疇,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應當視同銷售貨物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用于捐贈、贊助、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貨物、財產、勞務,應計入當期的應稅收入。由于企業錯誤的認識而產生涉稅事故比較常見。企業替員工繳納的商業保險或者是高出相關規定的財產保險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條例應繳所得稅,但是,很多企業沒有把它納入清繳。
第二,超標的利息費用沒有納入稅金繳納范疇。它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一種是向非金融企業貸款的利息率超過金融企業同比下的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費用;另一種是在生產活動中發生的出現資本化的利息費;最后一種是接受超過相關規定的債權性投資所產生的利息費。
第三種情況經常被忽略,企業進行公益性捐贈額較多,那么超過的部分應納入稅金清繳的范圍,不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也應納入稅金清繳的范圍。但是實際中,這兩項往往在稅金匯算中被忽略了。還有一種情況與它有些類似,對與生產經營活動不相關聯的非廣告性質的支出,屬于不符合不納稅條件的廣告費指支出,應該繳納相應所得稅。
第四,企業業務往來中超過相關規定的招待費用沒有繳納相應的稅金。一些企業,每年用于商務往來的應酬費用可能是企業年利潤的極大的一部分,這些費用百分之六十是需要繳稅的,同時發生額的上限是企業年營業額千分之五,超過該部分的業務招待費不用繳納所得稅。業務招待在當今社會發生的尤為頻繁,企業應仔細閱讀相關的稅收條例,做到依法納稅。
第五,企業在生產運營中,因為觸犯了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等被處以罰款、滯納金等,這些應繳納所得稅的部分未被歸入稅金匯算的范圍。
二、相關的應對技巧
首先,熟悉納稅申報表,認真填寫,注重審核。具體指填寫納稅申報表時,著重了解每年表格內容的變化,包括變更部分和新增部分的內容。有很多的企業因為所得稅而被處罰,其主要原因是未仔細閱讀納稅申報表的內容,按照以往經驗進行稅金匯算時,自然會漏掉變化的內容,給企業帶來不好的影響。如果是申報表填寫有疏漏,那么在審核時仔細慎重的話,還可以對前面的疏漏有所補救。一般申報表的審核由企業的主管會計完成,審核時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申報表與附表數據審核;申報表及附表會計報表間的數據審核、與稅務機關備案事項、涉及減免稅等審批事項與有關文件對應情況的審核。按照法律程序,審核
完畢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最后報稅務機關。其實,實際工作中已經有一系列的避免上述問題的發生的方法,即采用預繳的措施,根據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對下一年度或者季度的所得稅進行預繳,如果不考慮特殊情況,這種方法不失為解決申報表環節出現問題的有力舉措。企業的運營狀況存在有贏有虧,如果存在稅前可以彌補的虧損,但是預繳的所得稅又是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當前利潤總額乘以所得稅稅率計算的,在虧損當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來說是可乘之機,而且稅務機關對于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概不退還,因此,很多企業虛報瞞報,即使盈利也報虧損。為了解決此類問題,可以增加“當期”這個期限,比如說,按季度預繳,則不能只考慮前一季度的運營情況,而是考慮前一年度的季度平均營業水平,即前年度利潤總額除以四,這樣可有效的減少企業投機取巧的機會。
其次,準確計算企業收入,遵循相關條例做好調整。工資薪金、員工福利費、廣告支出、業務招待費、捐贈支出、罰款以及滯納金等往往是企業納稅調整項目,這些內容中的一項或多項在企業的會計人員進行匯算時被漏掉,從而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這些在上述問題分析中大部分已經提及,具體做法是,熟悉相關的稅收政策、法律法規,嚴格遵守法律規程,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第三,針對業務招待費的建議。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用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應按照支出總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營業額的5‰。這條條例,與之前的規定比較增大了扣除比例。但是實際中還存在這樣的問題。上述條例限定了業務招待費繳納稅金的最大額,所以某些企
業,為了抵減利潤,即使不需大額的招待費,為了抵減利潤,也會盡可能使業務待費達到最高扣除限額,而利用業務招待費的發票市面上很容易取得的特點虛列業務招待費。同時,這也給投資者以可乘之機,即虛列大量的業務招待費獲取現金,而非通過正常渠道即以利潤分配的方式取得。主要原因是投資人所獲利潤的百分之二十需上繳稅務機關,但是若把企業業務招待費費用繳納所得稅不超過營業額的千分之五的條例運用到極致,則會獲取跟多現金,繳納比實際應繳所得稅少得多的稅金。另外,用于商務往來的業務招待費本身屬于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支出,按照法律相關條文,這部分不屬于繳納所得稅的范疇。這可能也是法律不完善的一大問題,企業可以利用法律漏洞獲取更多利潤,但是對國家將造成很大的損失。因此,本人認為相關的條例有很大的修改必要。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的稅收制度并不健全,因此采取有效的限制性措施,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只有這樣才能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課稅原則,保障國民經濟穩步快速的發展。
參考文獻:
[1]陳幼文.怎樣把握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難點要點[J].稅收征納, 2005,(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