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01-26 19:17:45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企業高管履職情況報告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的核心,是提升企業競爭力最重要的基礎。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承擔了法人治理的核心角色。為提升董事會履職能力,泰州農商銀行重點突出了董事會戰略管理職能建設。
首先是戰略制訂。董事會初步形成了《泰州農商銀行2013~2017年轉型升級五年發展規劃》,確立了戰略轉型階段資產和負債的結構、質態、運營、金融增加值、核心競爭力等10個方面的總體目標,通過推進組織架構、管理模式、業務發展、服務方式等6個方面的轉型,逐步建立科學有效的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其次是戰略實施。泰州農商銀行董事會在推進決策的貫徹執行中,重點突出三個方面的建設。一是突出董事會辦公室建設。該行董事會辦公室作為董事會及各委員會的常設秘書機構,負責董事會決策和年度目標任務的分解、落實、反饋和督查。二是突出行務會建設。董事會辦公室每月牽頭召開一次以董事長、董事會秘書、行長室以及財務總監、審計稽核部總經理參加的行務會。三是突出董事會非決策性會議制度建設。董事會按月召開非決策性會議,聽取董事會辦公室以及專門委員會工作匯報;圍繞年度工作重點和經營層及監督層的熱點、難點問題,不定期召開非決策性會議,對經營層、監督層工作進行分析與探討。
再次是能力提升。泰州農商銀行從優化董事團隊結構入手,引進在經濟、金融、國際商務等方面具有多年從業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企業高管人員,組成董事和獨立董事團隊。同時,根據各位董事的專業能力、技能和經驗等,對專門委員會委員進行合理搭配。此外,強化董事履職培訓,保證董事們始終能保持履職意識、履職能力,擁有較高的履職水平。
完善“三會一層”運行機制
泰州農商銀行成立后,通過構建“三會一層”制衡機制、強化履職評價,保障“三會一層”既各司其職又相互配合,有效提高了公司治理的執行效率和運作效果。
一是明晰“三會一層”職責邊界。在決策、管理、監督等各個環節,對公司章程和議事規則進行了進一步修訂、完善,并以《章程》和《議事規則》的形式對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專門委員會和高級管理層的職責作出明確的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作出更加清晰、嚴格的界定,逐步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共事、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運行模式。
二是暢通“三會一層”溝通渠道。建立完善了經營管理層面向董事會的經營報告制度及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定期向董事會報送財務、風險、經營信息,不定期報送相關專題分析報告,及時報送重大事項落實情況。此外還建立了董事會調研檢查機制。
三是強化“三會一層”履職評價。從建立高管人員履職盡職考評制度入手,對高管人員實行年薪制管理辦法,將管理人員薪酬收入與管理水平、經營業績掛鉤。同時,在考核中著重增加了內部風險控制等內容,引導高管層重視資產風險、內部控制、綜合管理。
健全有力的監督機制
從健全“三會一層”監督機制入手,泰州農商銀行著力構建保障全體股東利益和促進銀行安全穩健運行的監督管理體系。
在過去的監管實踐中,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管手段、方式、方法和措施,監管部門未能建立起一整套適合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有效管理模式,‘重審批、輕管理”現象普遍,使監管僅僅滯留在任職資格管理上,缺乏后續行為監管措施,形成監管真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監管工作的效果。目前,這方面問題仍然存在。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現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荚u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一)現行監管制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健康發展。
(三)缺乏量化指標,高管人員履職行為難評價。現實工作中,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日常監管多采取質詢、約見談話、調查走訪、現場檢查等考核的方式,但在考核評價中,采取定性東西多,定量指標少,考核內容也僅限于其分管的工作完成情況和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一般情況下被考核的高管人員均能順利通過,很難全面對高管人員履職期間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履職行為進行綜合評價
(四)信息渠道不暢,履職行為監管出現斷層。由于對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相關信息多數從金融機構報送的資料中獲取,不足以全面及時反映高管人員情況,影響履職行為監管效果。同時,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目前還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未實現全省以至全國高管人員監管信息共享,對高管人員跨地區、跨省干部調動,造成監管信息斷層,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也使監管的連續性受到影響,給一些違規高管人員制造了可鉆空子。
(五)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存在表面現象。目前,從省、市分局層面來看,對高管人員的監管分散在各監管處室,且普遍沒有單獨設立機構高管監管崗位,而是由其他崗位工作人員負責此項業務。由于這部分人員既要承擔非現場監管報表收集、匯總、分析和上報,還要承擔繁重的現場檢查任務,工作量相當大,難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專心搞好履職行為監管,使這方面監管工作流于形式。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和方式設想
(一)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內容。鑒于履職行為監管的內容十分豐富,監管考評應建立一套健全的考核評價體系,對高管人員履職過程進行全方位監管,突出重點,著重考核經營績效。據此,可以將監管考評內容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
1.履職期間基本素質的完備性,包括高管人員的政策理論水平、法制觀念;道德品行、行為操守、民主工作作風,是否誠信、廉潔、遵紀守法等;現代銀行經營管理知識的掌握程度和管理能力;勤政廉政情況;家庭重大事項,包括財務收支,直系親屬經商辦企業、出境學習工作情況等方面。2.履職期間內控制度的健全性,包括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完備并得到有效遵守;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是否科學合理,崗位職責及培訓制度是否明確;是否明確規定各部門、各崗位的風險責任;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效果等方面。3.履職期間業務運行的合規性,包括各項政策法規是否得到貫徹落實,業務開展過程中各個程序、環節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規定;有違規經營、重大案件等方面。4.履職期間的業務經營有效性,即表現為經營績效,主要體現為是否完成了上級行下達的各項經營指標,是否取得預期結果;機構資產質量(不良資產升降)狀況,撥備提取及盈利等重要的風險和經營指標變化情況等方面。
(二)履職行為監管考核評價方式。在監管工作中,監管部門可依據監管的內容并結合被監管者的實際情況采取多種多樣的履職行為監管方式,在傳統約見談話、考試、現場檢查、質詢的基礎上,加大履職行為調查力度,對高管人員在履職期間的表現進行專項或全面了解,并作出對其任職行為的綜合評價。
1.制定考評辦法,進行量化考評?,F行辦法雖規定把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納入任職資格管理的范圍,但對考核內容與考核方法均未有明細規定。要從個人品行、工作作風、管理能力、業務經營等方面,通過指標量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履職行為考評,構建起包括任職資格審核、任職期間考核和任職資格取消的全方位、動態監管體系。2.堅持現場測評、監管評價和專家評審相結合??荚u工作分為現場測評、監管部門評價和專家組評審三部分分別組織評審,將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結合起來,對被考評人員分別給出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等不同評審結論,并對基本稱職、不稱職高管人員提出改進和處理意見。3加強考核評價落實,強化履職行為后續監管。要將考評結果反饋給被考評人征求意見,充分尊重其申辯的權力,促使考評依法合規進行。對考評中發現的問題、相應的改進意見要分別送給被考評人員及其上級相應管理部門,并督促其落實整改,對未落實整改,工作無明顯改進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則建議有關部門予以調整或撤換。
三、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履職行為監管的對策及建議
(一)完善對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躲y行業監督管理法》明確規定監管部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管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相應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便于操作掌握。針對目前管理現狀,一是建議盡快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增加和細化履職行為監管相關內容,使基層監管部門有章可循,增強基層監管部門的可操作性。二是出臺配套相關規章制度,進一步補充和完善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履職行行為監管的規定,從制度上建立起完善的監管體系。
(二)樹立以人為本理念,資格審查和履職行為監管有機結合。1.要嚴格市場準人,把好任職資格審查關,防止不合格的人員進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一是嚴格考試談話制度,著重考察擬任高管人員的金融政策水平;二是嚴格調查走訪制度,著重考察擬任人的思想品質和經營管理能力;三是嚴格離任審計制度,對離任審計中含糊不清的重大問題進行現場檢查;四是實行任職資格公告公示制度,把金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增強工作的透明度。2.加強履職行為監管,建立高管人員動態監管體系。一是要完善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包括高級管理人員定期匯報制度、重要事項報告制度以及年度談話、提醒談話與誡勉談話制度,對在非現場監管及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或潛在隱患,對高管人員及時進行誡勉、警告、限期整改等,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二是嚴把考核關,明確并細化考核形式、考核內容和考核標準,定性考核與量化考評相結合,使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的考核有依據、監管有標準、處罰有尺度。任職資格管理不能等同于干部考核,但可以把于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好的經驗引入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使高管人員的任期考核工作能真實、準確、全面地反映被考核人的實際情況;三是嚴把評價關,對于年度評價為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建議其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于評價為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的高管人員要實行降職、勸辭和免職處理,保持高管人員監管的嚴肅性。3.要嚴格市場退出,誰撞“紅線”就處理誰,促使高管人員嚴格自我管理和約束。
先在企業內部做好溝通,才有可能做好和投資者的溝通。在企業內部做好溝通可以起到兩方面的作用。
一、能讓公司其他高管和董事及時了解監管部門、投資者對公司的要求、希望和建議,從而影響甚至規范企業在經營管理上的行為,達到外部投資者、監管部門和社會公眾對企業的要求。
二、讓公司了解、認識,甚至認可董秘這個崗位所能夠起到的作用。董秘也只有在這個過程中才能對企業的情況有真實、透徹地了解,才能把公司的情況和監管部門、投資者說得清楚,形成一種良性互動。對于上市公司來講,如何才能有一個好的治理結構,一個好的投資回報給到投資者,董秘可以說是關鍵,就像詩中說的:問渠哪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所以說,內部溝通更重要,是董秘做其他事情的根基、生命所在。
這個溝通過程實際上也是董秘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的過程。
另外,董秘應該自己看重自己,只有自己看得起自己,別人才看得起你。我接觸的一些董秘,認為自己在公司高管中低人一等,沒有自信,對職位也沒有神圣的使命感,所以做起事情來很容易屈服。
新三板之董秘注意事項
第一是公司基本情況,這一節沒什么特別要注意的,通常是把去年的內容直接拷貝過來。
第二是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這一節是財務部準備的,要點在于對較上年變化幅度大的項目的解釋,還有非經常性損益的影響。有時候一家公司,凈利潤暴增,結果只是因為賣了些資產,而不是經營持續性轉好。
第三是股本變動及股東情況。這里可以看到公司歷次融資和拆細造成的股本變動,那都是剪刀+漿糊的內容。然后是前10名股東和前10名非限售股股東情況表。一般來說,每家公司里面都有主力機構駐扎,通過大股東的變動,能夠覺察到機構投資人的態度變化。不過定期報告一年只有四次,而董秘每月可以收到交易所信息結算中心提供的前200位股東名。在這節里還有個有用的信息,就是公司實際控制人的介紹。
第四是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情況,里面有公司主要領導的履歷介紹,以及薪酬情況。我讀每個公司的年報,都特別喜歡這一節。而且我發現,董事會上每個董事看的最仔細的,也是這一節的內容。人最關注的是自己,董事們總是把簡歷讀了又讀,改了又改。有一次,證券代表忘記更新一位董事的年齡,立即被發現了,后來這一節我只好親自審核。高管的報酬和持股數在這節里是個重點,另外,公司員工情況中的員工數量和專業與年齡結構值得特別關注。
第五是公司治理結構,這一節通常是用垃圾文字堆砌出來的官樣文章??梢灾苯铀合聛斫o孩子疊飛機。
第六是股東大會情況簡介,看看哪家機構派員來參加股東大會了,可幫助推算誰是這個公司的主力機構。有的公司還真的不想讓投資人參加股東大會,用的招數有跑到西藏開會的,也有專挑與同行業更著名的公司同時開會的?;鹧芯繂T分身乏術,上市公司也就樂得清閑。我所在的招商地產,永遠是在蛇口新時代廣場開股東會。好公司,當然不躲著股東。不過我也曾暢想,咱要是哪天也能到喀納斯開次股東大會,那該多好。
第七是董事會報告,這一節是整個年報的精華所在。不看報表,也要看董事會報告。這一節的主要內容,是描述公司過去一年是怎么干的,干得如何,未來一年又準備如何發展。散戶是很少有人逐字逐句去看這些內容,但是機構會。所以這一節主要是寫給機構看的。這里也是公司通過定期報告,傳遞關鍵信息,并主動控制投資者預期的關鍵。
第八是重要事項,涉及重大訴訟,重大重組,關聯交易等等。凡是有大量關聯交易的公司,在這里都是要看的重點,需要和往年的數據仔細對比。如果這節里有撤換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那就要格外小心。沒有人愿意輕易撤換會計師,除非不能得心應手。
董事會秘書資格考試總體規定
上證所規定,將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規范運作的合規性為重點,對董事會秘書的年度履職情況或離任履職情況進行考核。上市公司年度報告法定披露期限屆滿或董事會秘書離任前,董事會秘書應向上證所提交年度履職報告或離任履職報告??己瞬缓细竦膶⒂嬋肷鲜泄菊\信檔案。如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或最近三年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或三次以上通報批評,或連續兩年未參加董事會秘書后續培訓,以及出現不符合上市規則規定的任職條件等情況的,其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將被注銷。
盡管獨董承擔著巨大的責任,但由于“兼職”性質,對其履職過程勤勉性的監管存在著較大的難度。雖然能夠對是否親自出席董事會、缺席現場董事會次數、董事會上是否投反對票等關鍵點考察獨董的勤勉履職狀況,但大多數行為是無法考察和判斷的。例如,是否主動掌握任職公司行業特色及行業監管方面的知識、是否在參會前認真閱讀董事會會議資料、是否就決策中的重大事項事前與有關人員溝通等。對獨董而言,勤勉是憑良心,而不是靠監管。作為勤勉盡責的獨董,必須同時服務于公司治理的合規性和效益性,缺一不可:必須在把好合規關的基礎上,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貢獻于公司的效益性。
如何把握合規性更加重要
什么是獨董的合規性職責?保證董事會在決策過程中遵循現行法律、法規或專業、行業標準,保護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不受侵害??陀^地說,絕大多數獨董在公司運行的合規性方面投入的時間與精力不少。他們對年報、關聯交易、擔保等交易和事項的關注度非常高,在合規性把握上做出的努力和成效有目共睹。獨董基于合規性的盡責履職主要原因有:合規方面的監管規定明確、并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上市公司風險意識總體上講比較強,愿意利用獨董的知識與經驗共同把好合規關;獨董本人自身的風險意識與自我保護意識。在董事會這一群體中,獨董與其他董事不是對立關系,也不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而是與其他董事一道,共同把好合規關、最大限度降低違規風險。
對獨董而言,如何把握合規性比把握合規性本身更重要。理論界和實務界流行一種看法,將獨董投反對票理解為對合規盡責,而把長期未投棄權票、反對票的行為當成“花瓶”的證據。事實上,這是一種簡單的、形而上學的看法。我認為,作為獨董,不能簡單地通過行使否決權來達到合規的目的,而應該在董事會就有爭議事項投票形成決議之前,通過與其他董事、管理層溝通、共同商量,找出具有合規性的解決辦法。例如,本人曾任職獨董的一家上市公司,其一家下屬三級企業需獲得一筆銀行貸款,但銀行要求上市公司擔保,按持股比例計算,上市公司在該三級公司中的權益不到30%。在該方案上董事會之前,我們獨董通過與其他董事、高管多次溝通,提出應該由下屬二級公司與該三級公司的其他股東共同按出資比例擔保,而上市公司本身不應該參與該筆貸款的擔保,最后我們的建議得到各方的讓可,公司撤銷了該項議案。
事實上,獨董投棄權票和反對票是迫不得已的做法,不是最佳的履職方式。不能將獨董是否投棄權票、反對票作為衡量是否勤勉盡責的標準,中國的協商制民主的文化決定著決議之前充分溝通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形成決議,是最佳的決策方式。
價值創造需重效益性履職
效益性指的是,獨董確保董事會在決策中有效地使用企業資源以滿足企業運行和發展的需要,在給定的戰略框架下,使得企業在中長期發展中作出資源配置最優化的決策?!渡鲜泄惊毩⒍侣穆氈敢酚袃牲c涉及對獨董提高企業經營效益方面的要求:獨董對募集資金的使用應當要求相關人員就新投資項目的可行性、項目收益及風險預測等進行分析論證,并發表獨立意見;獨董應對授權、重大融資和資產重組及相關資產評估事項的合理性進行考慮并提出建議。
勤勉盡責要求獨董同時為合規性和效益性而努力。合規性和效益性的區別表現為:獨董在合規性職責方面不作為意味著跌破了履職底線,將會產生個人法律風險,而在效益性職責方面不作為通常只會對獨董的聲譽和能力產生損害;合規性職責的履行能夠保證企業建立基本的制度和正常運作,只有在此基礎上履行好效益性職責才能發揮提升企業價值的作用。有的獨董認為對效益的追求是股東董事的責任,置身于企業經營外部、與企業無利益關系的獨董必須關注的是企業在追效益過程中不得損害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而不是企業追求經濟效益本身。
上市公司聘請獨董通常會考慮獨董的知識結構,獨董中通常有財會、法律、行業方面的專家。某一上市公司的獨董群體中,既講求分工,也講求合作。獨董的效益性方面的履職,主要體現在投資決策參與度和籌資決策參與度。盡管提交議案的同時管理層會提交內容詳細的可行性報告,然而獨董事前不僅需要詳細研讀方案和相關可行性報告,還需要重點關注可行性報告形成過程中基礎數據的客觀性。例如,對于項目投資方案,獨董要更多地關注投資方案的行業前景、政策現狀與趨勢、方案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同時對投資回報測算中所采用的產能、銷量、價格、市場占有率、貼現率等基礎數據的可靠性進行驗證,必要時需要查閱相關資料、實地調研、與管理層溝通,避免因過于樂觀、盲目決策造成重大投資損失。
上市公司需正確對待獨董
勤勉履職、追求合規與效益雙目標是獨董應盡的義務。獨董履職過程與作用發揮程度呈正相關關系。但不可否認,獨董履職過程關鍵點并非獨董自身所能完全把握的。獨董勤勉履職的程度,以及履職的最終效果,與任職公司對獨董機制的認識、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狀況,以及為獨董提供履職條件有著密切的關系。本人曾對獨董參加董事會會議情況進行過調研,發現同時做若干家上市公司獨董的人士,在有的公司任職兩屆從未缺席現場董事會,而在另一家公司則每年都有缺席董事會的情況,原因是有的公司會就董事會的開會時間與獨董充分溝通,從而保證全體獨董均能參加會議,而有的公司未進行充分溝通的情況下下達會議通知,致使有的獨董因時間沖突未能參加會議。
為了使獨董勤勉履職能夠產生合規性和效益性雙重效果,上市公司應該做到以下幾點:
監事會不可或缺?
在不同類型的公司中,公司治理特點各異,監事會所發揮的具體作用并不一樣。例如金融類的公司和非金融類的公司,在標準、運作、執行力上完全是兩個天地。即便在金融業中,公司體制不同差別也是非常大的――國有控股體制內有一套監督的體系;而像民有控股的金融類公司,或者規模較小、股權較分散的公司,監事會呈現多樣化特征。
實踐中,公司制在國有企業中首先推行,因其特殊的體制和原因,導致包括監事會在內的公司治理體系運行下來存在一些問題。其他類型的公司在實踐中,由于法規模糊、股東訴求不足、監事會本身權責不適配、公司文化有待改進等因素,監事會運行也遇到一些困難。
有家公司監事會負責人就對監事會這個會議體監督方式存在的“形式主義”倍感困惑?!靶枰_會時,我事先組織材料給各位監事,但有時他們連現場會議都不開,拿到辦公室簽個字就行。雖然截止到現在,我們沒有發生過任何違規違法的事件,該走的流程都走了,該開的會每年幾次也都開了。但從經驗上來說,我一個人就代表著他們三個了。”
還有的企業對自己的治理創新信心不足。為使監事會發揮作用,該公司搞了專職監事,給的是部門正職的待遇,但改革的效果并不是很明顯。
類似的例子并不少,以至于到后來,業界出現了監事會要不要、有沒有用的爭論。
《董事會》記者注意到,盡管存在分歧,但肯定的聲音占據主流?!半m然中國國情特有,但從法理上來講,這套設計還是合理的,問題是怎么落地的問題?!薄澳壳氨O事會在中小企業有些形同虛設,但是有一點是贊同的,國有企業監事會做得要好得多,在國有企業設立監事會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應發掘民間的智慧,把監事會做實?!薄案灰淮氚压菊w交給富二代,富二代本身沒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能力,但是交給別人又不放心,這時候怎么辦?監事會就會是個非常有效的方式,對股東代表的管理是個有效方式?!?/p>
顯然在現行環境下,監事會不可偏廢,如何切實發揮監事會的作用,更受到上市公司的關注。
大股東有何責任?
“我們省一百多家企業的監事會主席開會,很多企業第一次是這個人,第二次變成另一個人,第三次又變換了新面孔。問他們怎么老在換人,原因是因為提了意見,老板就把人換了,撤換的說辭是‘根據工作的需要’!”一家公司代表吐露了這樣一個現象。
監事會的工作誰需要,對誰負責?在業內看來,這是首先需要破解的難題。股東如果想用好監事會,就會把真正合適的人放到監事會里,好好去監督,直接反饋結果;如果股東不需要,那么監事會再活躍,再能夠發揮作用,也維持不了多久;甚至于,如果股東想干壞事,或者說不想被控制的時候,監事會就完全變成擺設了。當下,各方面比較注重獨立董事的發展,維護股東的合法權益,對監事會的作用關注得比較少。如果監事會的工作結果不被充分利用,對監事會的工作積極性、工作機制以及人員的配備,會有負面的影響。
對于這個問題,與會者建議從兩個方面,強化對大股東的約束。一個是,將監事會主席列入高管行列,享受必要待遇,形成事實上的“高配”?!胺駝t,下屬怎么敢說話,一提意見就容易遭到撤換嘛?!?/p>
另一個是,對監事會應該有合適的指標評價體系。如果運作指標很低,那么反推下來,公司的股東可能存在其他的動機,從市值管理、投資者評價等角度,公司不應該被信任。一旦公司被質疑,投資者就會用腳投票,從而實現市場化的約束。
到底該干些什么?
監事會是一種會議體的監督形式,要想有效發揮作用,首先得理念清、定位準,真正搞清楚自身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這看上去容易,其實不簡單。
監事會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架構中應當是相對超脫、獨立的主體,也是監管機構的觀察窗口。在運行中,監事會通過各個方面征集議案,經過審議、表決后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進而影響經營管理層和公司治理。對公司財務、內控監督以及董事、高管的履職監督,是監事會職責的題中之義。但在不同類型的公司中,監事會該干什么,著力點是什么,還得根據企業的實際需求進一步明確和完善。
有公司就認為,監事會不應僅僅停留在找問題、識別風險、防范風險、解決問題等監督職能上,還應當立足于公司的戰略發展、管理層面,基于對整體情況的把握,就面臨的問題更積極主動地提出建設性意見和建議,在有效監督的過程中促使公司治理各個主體能夠更和諧運轉,更集中到增強公司的價值創造能力上。
持類似看法的公司并不少。有企業就指出,監事會能否不僅僅進行財務或者風險的事后監督,而是更注重將履職的著力點前移,比如對戰略的科學性、經營層執行戰略的有效性加以把控?這樣既可以有效地從事中角度去履行監督職責,同時能夠有效提升監事會在公司治理中的影響力。
還有上市公司監事會代表對信息披露中的職責,有自己的看法,認為監事會只能對信息披露機制是否健全、流程是否合規、制度是否落到實處進行監督,不宜對信息披露內容進行實質性審核并為此擔責。
怎樣發揮好作用?
圍繞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規,上市公司監事會擁有數項法定的權力。然而在現實中,外界對“花瓶監事”、“人情監事”的非議頗多,可想而知此間監事會作用發揮之不易。
在很多人眼中,監事會一個最大的矛盾就在于責權不匹配。要發揮作用,關鍵在于如何提高監事會的地位,讓監事會從董事會、經理層中分離出來,而這需要在人員、薪酬和管理機制等方面下功夫?!抖聲酚浾咦⒁獾?,改善監事會的提名機制、尤其是對中國上市公司監事會是否可以或者應該設立提名委員會,備受研討會與會者的關注。
有公司認為,目前監事的來源有股東代表監事,有職工代表監事,也有外部監事、獨立監事等,提名委員會對監事的獨立性有正面的作用。尤其是,可以根據行業特點選聘一些外部監事,來增強監事會的獨立性。不過操作起來可能有難度。比如,具體的人選提出后,需要誰來認可?
也有公司指出,監事會提名委員會是個“偽概念”,因為監事會里面的股東代表由股東方推薦,職工代表由職工民主選舉產生,再設置一個提名委員會實際上是違規了。董事和監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董事是對所有股東負責,但股東代表監事對股東負責,職工代表監事對職工負責,只有獨立監事才能獨立地對所有股東方負責。
還有公司代表闡述認為,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監事會有權提名獨董。如果把這一條落實下來,哪怕不必然一定采納,一定會成為候選人,但具有這樣的提名權后,整個公司治理機制就比較完善,監事會的地位與作用也會進一步增強。
薪酬、激勵是另一個議論的焦點。監事薪酬的標準異于董事,這是當前存在的客觀現實。其中的成因比較復雜,因為有的監事是外部的,有的可能是公務員,經過組織部批準,不可以在上市公司拿薪酬。不過不止一家公司代表認為,上市公司監事的薪酬,最好不低于獨董的薪酬標準,這樣有利于提高監事會的地位。
相比之下,圍繞監事是否應該享有期權激勵,爭論就很激烈了。有的公司認為,現在國企將期權激勵賦予董事、高管,但監事、監事長卻沒有,并不公平。有的公司代表甚至透露,有些監事不愿意履職,因為擔任其他的職務還可能有期權。但反對的意見也很明確:監事的職責就是監督,如果給予股權激勵,會有利益驅動縱容甚至參與業績造假。
理越辯越明。最終,與會者比較集中認可的激勵方式是,內部監事可以考慮享受期權激勵,外部監事和獨董一樣走包薪的模式。
而在如何保障監事會正常履職環境方面,有與會者覺得,可以將按上市公司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來提取監事會履職經費,比如說萬分之二或者萬分之三;使用不完可以退回去。這樣可以保證監事會相對獨立地發揮作用。
獨董、監事聽誰的?
眾所周知,在監督方面,上市公司監事會的獨立監事職能與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獨董之間,可能存在著職能重合的灰色地帶。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備受上市公司關注。
關鍵詞:國企;建筑;高管人員;薪酬體系;建設;研討
Key words: state-owned enterprises;building;senior management;compensation system;construction;discussion
中圖分類號:F279.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7)18-0063-02
0 引言
國家高度重視國有企業高管人員薪酬制度改革,將其作為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內容以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核心環節。為規范國企負責人薪酬秩序、優化薪酬結構、完善考核機制,先后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央企業負責人副職業績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等文件。現根據國家的政策指導,結合建筑企業現狀,就如何建設高管人員薪酬體系予以研討。
1 國家高管薪酬政策的解讀
國家出臺的一系列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一是從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角度,按照“水平適當、結構合理”的原則對負責人薪酬進行了規范;二是堅持分類分級管理,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的差異化薪酬分配;三是強化負責人的經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建立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績效考核體系;四是強化政府監管,規范職務消費,實施責任追究,實現信息公開,形成有效的薪酬分配約束機制。不但進一步規范了中央和國資委出資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管理,而且對各層級、各類別國有企業副經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員(簡稱:高管人員)薪酬體系建設提供了政策指導。
2 建筑企業高管薪酬體系建設
國有建筑企業高管人員肩負著增強國有經濟活力、放大國有資本功能、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職責,為激勵高管人員在錯綜復雜、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中完成目標,需要企業建設科學、合理、有效的薪酬體系。
2.1 高管薪酬的架構
根國家政策,結合建筑行業現狀,企業高管人員的薪酬可采取基本年薪+津貼+績效年薪+任期激勵+福利待遇的架構??刂圃瓌t:全部高管的年度平均薪酬不超過企業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
①基本年薪。
企業正職領導基本年薪標準為上年度企業在崗職工平均收入的2-3倍,企業副職領導基本年薪按照正職領導標準的80%確定。
②津貼。
企業給實行年薪制的高管人員適度發放津貼,如:國家級的專家或勞模津貼,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注冊類執業資格(一級注冊建造師、注冊會計師等)證書津貼,在高海拔地區工作期間的高原津貼,在境外工作期間的國外津貼。
③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
目前建筑企業高管人員的任期激勵不宜采取股權激勵形式,可將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融為一體,統籌考慮。
績效年薪:根據高管人員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確定績效年薪標準(控制在基薪的2倍以內,不含特別貢獻的獎勵)。如無風險抵押金等措施的情況下,為預防高管人員經營的短期行為,績效年薪當年只兌現70%,另外的30%作為延期兌現金額。
任期激勵:高管人員任期內每年預留的延期兌現金額累計額,作為任期激勵的基數;企業根據高管人員任期考核得分的等級核定任期激勵兌現金額。
④福利待遇。
按照國家規定,企業負擔的高管人員社保、企業年金、補充養老、補充醫療、住房公積金等福利以及高管領導享受的履職待遇要一并納入薪酬體系管理。
2.2 績效考核的實施
企業應成立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會要根據國有建筑企業功能定位、經營性質和發展戰略,以增強國有經濟活力、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高企業市場競爭力為導向,將轉型升級、創新驅動、合規經營、社會責任等納入考核指標體系,綜合考核資本運營質量、效率和效益,合理確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指標,并對高管人員實施差異化考核。
①指標體系概述。
由于企業高管人員的工作分工和責任目標不同,績效考核指標體系(基準100分)可采取3+1模式,即:公共業績考核(基準20分)+個人評價考核(基準20分)+個人業績考核(基準60分)+特別貢獻考核(額外加分)。
設置考核目標值:必保值,正常工作即可完成;努力值,辛勤工作才能實現;挑戰值,拼搏創新方能達到。
基準100分對應金額:可以按高管人員基本年薪的兩倍確定,也可按上級核定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的80%確定。當企業生產經營出現重大變化或目標值設定偏差明顯時,可調整對應的金額。
②公共業績考核。
企業高管人員(不含上級考核的領導,下同)公共業績考核得分=企業業績考核綜合得分÷100×20分。
對于國有建筑企業,主業的業績考核項目可包含:營業收入、凈利潤、新簽合同額、安全質量、信用評價等。
③個人評價考核。
采取360度綜合考核的方式,由上級高管領導、上級業務部門領導、企業主管領導、機關部門領導、職工代表對高管人員的政治素養、團結協作、作風形象、創新思維、責任擔當等指標打分。
個人評價考核得分=個人考核的加權得分÷100×20分。
④個人業績考核。
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根據高管人員工作分工確定其定量和定性考核指標,如考核期內個人的工作分工發生變化,考核指標另行調整。當高管人員同時兼任多項工作時,按照主抓工作考核得分和兼顧工作考核得分7:3加權平均的方式,確認其個人指標最終考核得分。
個人業績考核=個人考核的最終得分÷100×60分。
分管經營:定量指標含新簽合同額、預期收益率、經營費用等,定性指標含信用評價、經營失信行為等。
分管在建:定性指標含工程進度、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環保水保等。
分管科技:定量指標含科技成果完成率、重難點項目技術方案審核率等,定性指標含技術管理、檢測試驗、詹天佑獎、國家級研發平臺建設與應用等。
分管經濟:定量指標含經濟增加值、實現利、資產負載率、上交款收繳率、資金集中度、保函回收率等。
分管項目:定量指標含完成產值、實現利潤、上交資金、變更調差等,定性指標含安全生產、工程質量、技術創新、環保水保、節能降耗、工資兌現等。
分管區域:定量指標含新簽合同額、預期收益率、經營費用等,定性指標含變更調差、在建工程監管、安全生產、工程質量、信用評價、經營失信行為、工資兌現等。
分管黨紀工團:根據所轄部門的職責,結合國家、上級部署的重要工作,確定相應的定性指標。確實無法定性的,則按其他高管人員業績指標考核得分的平均值計分。
⑤特別貢獻考核。
高管人員在年度或任期內,通過個人努力為國家、為企業創譽創效,企業可為高管的特別貢獻額外加分。
創譽方面:榮獲國家級先進個人、勞模等稱號,分管工作得到國內外主要媒體的贊譽等。
創效方面:個人主要考核指標均突破挑戰值、個人在經營承攬或實現利潤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等。
2.3 約束監管的加強
企業要嚴格規范高管人員的履職待遇、業務支出,健全經濟責任審計、追責扣薪等約束機制,加強民主管理、內部監督的力度。
3 不斷完善高管薪酬體系建設
國有建筑企業高管薪酬體系建設是一項綜合型工程,要隨著情況的變化予以相應完善。
一是隨著國有企業改制的推進以及職業經理人制度的推行,制定相配套的市場化高管薪酬體系,探索股權等形式的中長期激勵機制。
二是完善國有企業高管人員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責任倒查機制,加大高管薪酬分配的約束。
三是邀請社會專業機構參與高管人員的績效考核,完善重大信息公開制度并適時向社會高管人員薪酬、福利、職務消費等情況,不斷加強外部監督力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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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C93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3520(2014)-07-00-01
一、控股公司基本概念
當一個公司持有另一個公司的股份時,前者即為母公司,后者為子公司。子公司中母公司持股達到100%時稱為全資子公司,持股在50%以上時為控股子公司。母公司與控股公司是可以通用的兩個概念,子公司也可以通過控制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而成為控股公司,被控股的公司成為孫公司。控股母公司最基本的特征,不在于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在于是否參與子公司業務經營。
中石油以資本為紐帶形成與所投資子公司的控制與被控制關系,其對子公司的實際控制是通過參與公司決策、經營管理和對公司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來實現。但母子公司在法律上分別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分別具有各自獨立的財產,并獨立地對自己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二、控股公司股權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中石油并沒有針對全部控股子公司實行全范圍內統一管理模式,各控股子公司均有自己的管理辦法,沒有有效的實現共享,須遵循公司整體管理原則,結合具體實際情況進行科學管理。
(一)股權管理方式行政化,企業發展受制約
中石油有著深厚的傳統企業管理背景,雖然也逐步建立了現代企業制度,但是其用行政手段管理控股子公司的方式沒有太多改變。管理上過于集權,對子公司管理過死,對于子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活動插手太深,行政管理代替了公司“三會”的決策,造成了控股子公司的自太?。阂环矫婀窘洜I層的經營積極性和自主性受到較大的挫傷,另一方面使得公司開展重大事項的經營決策包括對外投資、股權運作和企業改制等審批程序復雜,很容易錯失經營機遇。
(二)董事、監事缺位,公司治理不理想
目前很多控股子公司沒有設立專職的董事、監事,一般均由上級領導或者職能部門領導兼任。這樣,由于這些領導自身時間和精力的有限性,使得企業的決策在目的性和針對性方面都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股權代表激勵約束難度大,作用難發揮。
(三)目前的股權管理內容單一
偏重于股權投資、處置、重大資產變動等事宜,重視對信息的管理與財務的監督,很少提及對控股子公司戰略、財務、人事、審計、業績考核等管理行為的綜合統籌考慮,在范圍上僅強調了對股權代表、信息和重大會議的管理,在整體內容的設計上有待擴充。
(四)股東各方的目標、利益沖突
股東各方在生產、經營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事項,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利益、立場,會傾向于制定有利于自身的決策,從而導致股東各方產生矛盾和利益沖突。從管理層面來看,股東各方的利益沖突應按照合資合同以及股東會、董事會決議來解決。合資合同明確規定了各股東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股東會董事會對企業的重大事項和發展規劃以及涉及股東各方利益的事項進行討論決策。
(五)投資回收與退出機制不健全
中石油對外投資回收渠道缺乏、退出機制不健全是公司股權管理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然而一方面由于投資決策不科學,投資項目效益不理想;另一方面,企業與國有投資控股公司的債權存在軟約束,股權轉讓渠道又不通暢。因此,國有投資控股公司的投資回收和退出不健全。如果沒有后續資金來源,先期投資難以回收,致使投資公司被套牢而有可能成為被動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資產經營公司。
三、完善控股子公司管理體系建設的主要建議
(一)完善落實法人治理結構,減少直接干預,實行間接管理。通過構建包括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外派經營層及股權管理人員在內“五位一體”的管控體系,通過參與被投資企業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決策以及被投資企業日常經營情況、財務狀況以及重大事項的決策來實現對該企業的監督管控,加強對外派管理人員的管理、考核、監督來達到對合資公司的間接管理,在宏觀戰略上把控方向,具體經營策略、內部管理上給予控股子公司充分的自,這樣才能充分調動控股子公司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進而確保股東方的投資收益。
(二)適當增加專職董監事的比重,強化培訓、考核及業績兌現。充分發揮專職董監事作用,每年初與專職董監事人員簽定責任書,按月審查履職情況,年底提交履職報告,確保履職到位,年底結合履職情況和控股子公司生產經營情況,嚴格考核、獎懲兌現。加強培訓,提高各層管理人員的任職素質需對擬選任和聘任的人員和在職的管理人員進行全面培訓。一是選派相關人員參加中石油公司組織的股權管理和董、監事業務培訓班;二是開展內部培訓,學習《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單位股權管理的相關文件、規章制度等;三是在日常工作中,引導各層管理人員結合自身工作加強自學,不斷提高業務能力和水平。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并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權限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職位設置
第七條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配備符合條件的總會計師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符合條件的各級子企業,也應當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
(一)現分管財務工作的副總經理(副院長、副所長、副局長),符合總會計師任職資格和條件的,可以兼任或者轉任總會計師,人選也可以通過交流或公開招聘等方式及時配備。
(二)設置屬于企業高管層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等類似職位的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可不再另行設置總會計師職位,但應當明確指定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
第八條企業總會計師的任免按照國資委有關規定辦理:
(一)已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的總會計師,應當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并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二)未設立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有獨資企業的總會計師,按照有關干部管理權限與程序任命。
第九條企業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各級子企業實施總會計師或者財務總監委派等方式,積極探索完善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監督管理的有效途徑和方法。
第十條擔任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二)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三)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四)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五)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制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
第十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一)按照國家關于干部任職回避工作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二)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三)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結合董事會建設,積極推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逐步規范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財務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權限,促進建立分工協作、相互監督、有效制衡的經營決策、執行和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四條總會計師的主要職責包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
第十五條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遵守國家財經紀律,運用現代管理方法,組織和規范本企業會計工作;
(二)組織制定企業會計核算方法、會計政策,確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體系;
(三)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核算與管理,開展財務收支的分析、預測、計劃、控制和監督等工作,組織開展經濟活動分析,提出加強和改進經營管理的具體措施;
(四)組織制定財會人員管理制度,提出財會機構人員配備和考核方案;
(五)組織企業會計誠信建設,依法組織編制和及時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六)推動實施財務信息化建設,及時掌控財務收支狀況。
第十六條企業財務管理與監督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制定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財務戰略,組織擬訂和下達財務預算,評估分析預算執行情況,促進企業預算管理與發展戰略實施相連接,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工作;
(三)組織編制和審核企業財務決算,擬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四)組織制定和實施長短期融資方案,優化企業資本結構,開展資產負債比例控制和財務安全性、流動性管理。
(五)制定企業增收節支、節能降耗計劃,組織成本費用控制,落實成本費用控制責任;
(六)制定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七)及時評估監測集團及其各級子企業財務收支狀況和財務管理水平,組織開展財務績效評價,組織實施企業財務收支定期稽核檢查工作。
(八)定期向股東會或者出資人、董事會、監事會和相關部門報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濟效益情況。
第十七條企業財會內控機制建設職責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促進建立健全企業財會內部控制體系;
(二)組織評估、測試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三)組織建立多層次的監督體制,落實財會內部控制責任,對本單位經濟活動的全過程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
(四)組織建立和完善企業財務風險預警與控制機制。
第十八條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職責主要包括:
(一)組織審核企業投融資、重大經濟合同、大額資金使用、擔保等事項的計劃或方案;
(二)對企業業務整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改革改制等事項組織開展財務可行性論證分析,并提供資金保障和實施財務監督;
(三)對企業重大投資、兼并收購、資產劃轉、債務重組等事項組織實施必要的盡職調查,并獨立發表專業意見;
(四)及時報告重大財務事件,組織實施財務危機或者資產損失的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權限,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第二十條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是指總會計師應參加總經理辦公會議或者企業其他重大決策會議,參與表決企業重大經營決策,具體包括:
(一)擬定企業年度經營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以及企業發展戰略;
(二)制定企業資金使用和調度計劃、費用開支計劃、物資采購計劃、籌融資計劃以及利潤分配(派)、虧損彌補方案;
(三)貸款、擔保、對外投資、企業改制、產權轉讓、資產重組等重大決策和企業資產管理工作;
(四)企業重大經濟合同的評審。
第二十一條總會計師對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具體包括:
(一)按照職責對董事會或總經理辦公會議批準的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企業的財務運作和資金收支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向董事會或者總經理辦公會提出內部審計或委托外部審計建議;
(三)對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和程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條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于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第二十四條企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有權拒絕簽字:
(一)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
(二)違反企業財務管理規定;
(三)違反企業經營決策程序;
(四)對企業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企業作出的重大經營決策應當發表獨立的專業意見,有不同意見或者有關建議未被采納可能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第四章履職評估
第二十六條為督促企業總會計師正確履行工作職責,應當建立規范的企業總會計師工作履職評估制度。
第二十七條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分為年度述職和任期履職評估。年度述職應當結合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工作和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工作,對總會計師年度履職情況予以評估;任期履職評估應當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對總會計師任職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評估。
第二十八條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第二十九條總會計師年度述職報告應當圍繞企業當年重大經營活動、財務狀況、資產質量、經營風險、內控機制等全面報告本人的履職情況,對本人在其中發揮的監督制衡作用進行自我評價,并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十條企業應當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做好對其各級子企業總會計師履職評估工作。
第三十一條對總會計師履職情況評估,應當根據總會計師在企業中的職責權限,全面考核總會計師職責的履行情況,具體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會計信息質量,以及企業財務預算、決算和財務動態編制工作質量情況;
(二)企業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資金管理和成本費用控制情況;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企業財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中的監督制衡情況,有無重大經營決策失誤;
(五)財務信息化建設情況;
(六)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為充分發揮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監督管理作用,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企業應當保障總會計師相應的工作權限。
第五章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后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于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于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于企業總會計師,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并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并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權限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第六章附則
人是最大的資源,也是最大的風險當前,切實加強和改進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對于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發生,提高國內銀行業的競爭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也是提高銀行業監管有效性的現實要求。
一、抓住關鍵,正視銀行機構高管人員對銀行業發展的作用
以人為本,多管人少管事,鼓勵金融創新,確保各種行為的誠實守信是當前國際金融監管總的趨勢一作為銀行機構的經營管理者和決策者,其高管人員的道德、素質和能力的優劣,直接影響著銀行機構風險防范和經營發展的效果,關系到銀行機構的生存
(一)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貫徹現代銀行監管理念的要求。
銀行監管當局對每一家銀行機構的監管,無論是合規性監管,還是風險性監管,實際上是對人的監管。對人的監管分為兩種途徑,一是對全部人員的監管,即對操作規程、規章制度及執行狀況的監管,一種是直接對高管人員監管,并通過高素質的高管人員對其內部人員實現管理,以達到規避風險、獲得良好效益之目的。顯然,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監管當局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能的合理選擇。銀監會成立以后,確立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把管法人作為銀行監管的重要內容,其目的就是在健全科學的法人治理構架后,通過一級法人加強對下屬機構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通過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和任職行為的管理,防范人為風險,以管好法人來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現代法人治理規則的要求。
公司治理結構風險是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制度性風險所在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在總行層面上建立起了公司治理框架,但這種框架更多的是形式上的架構,在內容上和實質精神上還沒有達到要求,而且現代公司治理的理念和精神在其經營性分支機構仍未得到有效滲透與貫徹,影響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按照現代公司治理規則,股份公司的董事長應當是產權方的代表,是最大股東派出的董事,銀行行長應當是由董事會選舉、決定或聘任的。在現行銀行體制下,總行級高管人員的產生,是由組織部門考查任免的,分支行級高管人員是由其上級考核任免、地方組織部門備案的,均有行政級別。行政任免高管人員往往又要受到各種關系的制約和左右,用人往往成為平衡關系、鞏固權力的杠桿和琺碼。這種高管人員的產生環境和方法與現代化股份制公司的治理規則及國際慣例有著一定的差距。需要進一步引起關注的是城鄉信用社高管人員的監管問題,由于城鄉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系獨立法人,在經營與管理上較國有銀行或股份制銀行有著更大的自主性,因而高級管理人員對機構經營所起的作用和產生的影響更是遠遠大于銀行分支機構。城鄉信用社雖說都建立了“三會一層”,但其職責劃分并不完全清晰,而且高管人員也是組織考核與任免。這種體制上的缺陷使得公司治理結構很不健全,也為銀行業高管人員出現道德風險埋下了伏筆。在這種情況下,加強高管人員的市場準人和日常行為監管,使之能夠正確履行職責顯得尤為迫切。
(三)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彌補當前銀行管理體制缺陷的要求。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設置方式使得分支行的行長享有在轄區支配人、財、物等資源的權力。雖然總行一級有公司治理結構,管理上不斷加強集中控制,但是國有商業銀行機構設置戰線長、機構多、隊伍龐大、各地情況不一,在分支行行長的權力控制過于集中和缺乏有效治理的現實情況下,一些分支行在執行上級規定、按章辦事等方面,仍有空子可鉆,內部控制在執行時就容易變成內部人控制,影響了總行風險控制的效力。這種缺乏有效約束的權力為其違規操作、滋生案件留下了可怕的漏洞。如中行哈爾濱市河松街支行案,就是與分支機構權力過大有關。與此同時,如果主要負責人帶頭違反法律制度,基層員工就會上行下效,從而導致內控機制全線崩潰,“破窗效應”無限放大。特別是目前銀行機構內部人員監督與舉報機制不暢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有些高管人員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暴露和解決。因此必須加強對高管人員經營決策等履職行為的監管,從關鍵環節上堵塞制度性缺陷帶來的管理漏洞。
(四)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和案件專項治理的要求。
近些年,國內外由于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因素而引發的金融風險屢見不鮮。2004年銀監會系統共依法取消244名各類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并建議各類銀行機構處分違規人員4294人。而2005年以來,又接連暴露出“中行河松街支行案”、“北京‘森豪公寓’按揭涉嫌騙貸案”等一系列銀行大案。分析案件頻發的原因,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高管人員不能依法按章履職、內部控制不力而導致內部人作案。因為在市場經濟中,無論什么樣的業務,什么樣的經營策略和規章制度,最終是靠人來做的,受到考驗的首先是人。具體到每一個銀行員工,都是社會中的一員,他所處的社會環境無時無刻不在影響著他的思想變化。一旦銀行從業人員甚至高管人員的人生觀、價值觀被金錢所控制,個人利益的驅動就會使他們敢于違規操作、火中取栗,最終把手伸向國家的口袋。因此,從內部管理層面上講,銀行業務的穩健操作需要高素質的管理人才,只有經營管理水平高、執行政策能力強的高管人員才能不斷嚴密內控制度,把制度落實到位,并以制度規范全員行為,這也是防范風險的關鍵。由于政策法規素質、經營管理理念、管理能力和管理方法的差異,不同的高管人員在同一個機構的經營管理成效也會不同。一個沒有管理能力和管理合力的高管人員群體,必然導致有制度難落實、內控不力等問題,為內部違規操作、內部人作案提供風險隱患。因此,加強對高管人員品德素質的考核和履職能力的監管是防范操作風險、減少案件發生的重要途徑。
(五)加強對高管人員的監管是提高監管權威和監管有效性的需要。
當前,國有銀行和城鄉信用社雖然進行了多年的改革,但中國幾千年的官本位體制造成的官本位思想,仍然在銀行機構傳習,高管人員往往只對任免他的組織部門或上級機構負責,以行政級別博弈監管部門,以在地方政府的影響博弈監管權威。一個典型的現象則是,基層行社高管人員被取消一定期限的任職資格后,其上級單位將其調人不受資格管理限制的部門任負責人,行政級別不變,待遇不變,變的只是任職的位置,這樣做的結果就可能把風險帶到一個新的部門。又如在包頭億元騙貸案中,農行包頭分行的高管人員不是將精力放在整改上,而是去監管部門“斡旋”,要求挽回“形象”。其行為從表面上看,是相關領導責任意識不強,其實質是同銀監部門博弈,向監管權威挑戰,是官本位意識在作怪。監管部門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手段不多,監管措施能不能落到實處、收到實效,能不能形成威懾力,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要抓住對高管人員監管這支利劍。
二、把握現狀,重視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監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銀行監管部門加強了對銀行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和經營業績考核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監管的權威和效率。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
(一)對高管人員實施監管的有關政策法規沒有隨改革進展及時跟進。
銀監部門分設后,出臺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改了《商業銀行法》部分條款,但在高管人員監管上還沒有一個系統的管理辦法。目前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法律法規,主要還是沿用《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金融違法處罰辦法》等相關法規,銀監會僅以文件形式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作出適用性修改,但由于執法主體與文件規定不一致,權威性上受到質疑。特別是在涉及行政處罰方面,沿用人民銀行原來頒布的文件規定,不能“名正言順”,具體操作中仍有難度。
(二)現行法規體系對高管人員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的規定不夠完善。
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的監管應該是一個連續的、完整的動態過程,包括其對市場準人、任職行為以及市場退出等的監管。目前的法規體系主要體現了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核、取消等方面的監管,而對高管人員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規定少,且彈性大,難操作,形成了監管部門對高管人員任職資格審查的多,對任職期間經營行為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經營行為監管的多,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少;對銀行機構違規行為處罰機構的多,處理高管人員的少。同時,由于目前監管者與被監管高管人員的日常交流不多,缺乏日常動態的行為監管,難以控制高管人員道德風險和經營風險,導致部分高管人員為了追求業績在任期內存在短期行為,或不盡職、疏于管理而導致金融風險不斷積聚等。監管部門一般在發現違規問題時,才約見其高管人員進行談話,后續監管缺少連續性。一旦發生道德風險,監管部門只能“救火”,損失也難以挽回。由于直接觸及高管人員任職行為的監管力度不大,對履職情況沒能進行有效的跟蹤監控,使得銀行監管有效陛大打折扣。
(三)現行法規對高管人員道德風險防范的可操作性差:
有效預防高管人員職務犯罪、道德風險也是當前監管工作中的薄弱環節。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監管部門往往依據銀行機構的組織考察材料進行判定,即使進行現場考察,也難以在短期內作出全面準確地評價,其結果難以保證經資格審查合格的高管人員在品行、能力等素質上的合格。同時,對銀行機構提供的組織材料的真實性,目前缺乏有效的問責,也為高管人員市場準人的審核留下了缺口。
(四)檔案管理的落后使得資源共享困難。
高管人員的檔案是一種相當重要的資源,它載明了高管人員的所有信息,尤其是監管部門關注的不良行為記錄。在當前高管人員變動頻繁、異地交流力度不斷加大的情況下,由于檔案不隨人走,也未實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因此難以全面連續地記錄高管人員的各項信息,這不僅加大了高管人員異地任職的監管成本,而且也使監管的有效性、連續性受到影響。
三、以人為本,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
加強對高管人員的資格管理和日常監督,是規避決策風險和道德風險的有效途徑,是防范操作風險、案件發生的關鍵所在,必須構建對銀行機構高管人員監管的長效機制,才能確保對高管人員監管的常抓不懈。
(一)完善法規體系,實現人本監管。
依照現代銀行監管理念要求,大力實施人本監管策略,把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納人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軌道,有效地約束法人的行為。針對目前管理現狀,建議盡快出臺有關銀行機構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和任職期間行為監管管理辦法,從法律上加大對高管違法案件的懲處力度,對出現風險和案件的銀行機構,既要有人及時問責,又要深人追查事件責任人,迫使高管人員不僅僅是對任命他的組織負責,而且要對其任職的單位負責,對社會公眾負責。
(二)抓住關鍵環節,加強行為監管
為加強對高管人員連續、系統、規范、完整的全方位動態監管,建議試行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制度,在監管環節上抓住市場準人關,在其履職時“查好崗”,對其行為“問好責”一是實行市場準人資格證書制度。要求出具擬任人申報材料的銀行機構,準確評價擬任人的品德、學識、能力以及任職硬條件,對材料失真的申報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實施任職資格審查的監管機構,要在嚴格審查任職申報材料的基礎上,實行任職資格現場考試制度、實地考核制度和準人前公示制度,將品德差、能力弱的擬任人拒之門外,對符合資格的高管人員頒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從源頭上選準“當家人”。二是實行對履職行為的四項監管制度。
(1)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從建立科學的經營指標考核體系人手,對高管人員的經營行為進行系統的量化,通過實施現場檢查并結合非現場監管情況,考核其實際工作能力,對不符合監管要求的高管人員給予一定程度的處罰,克服治標不治本的短期經營行為。
(2)定期或不定期約見談話制度,就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高管人員咨詢、誡勉、警告和提出限期整改意見等,掌握高管人員的經營管理思路和思想動態,把金融風險消除在萌芽環節。
(3)建立群眾舉報制度,把高管人員置于社會監督之下,密切關注高管人員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經商辦企業、從事第二職業、賭博、不正常交友等問題和現象,促進其自我約束,力求消除各種案發隱患。
(4)離任審查監管制度,在高管人員離任前,對其上級部門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進行審查,對問題仍未查清的機構,向其上級部門提出原高管人員不允許離任的監管意見,并督促進一步查糾落實。對發現高管人員履職或個人行為有嚴重問題的,按照規定及時提出處理意見。這樣,通過多環節的日常監督,把高管人員履職行為序時記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和任職資格管理檔案,約束和激勵其自覺主動地守法合規經營,規避風險,以促進銀行機構穩健運行。三是嚴格問責制度,增強監管效果。對銀行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對機構進行處理的同時,要加大對責任人特別是高管人員問責力度,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監管原則,切實防范道德風險。對不能有效履行職責、對銀行業發展造成破壞的高管人員要堅決取消任職資格,并收回高管人員從業資格證書,逐步實現對高管人員行為監管的系統化、制度化、規范化。
(三)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強化機制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