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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加入WTO以后,在以高科技為主要內容、以知識產權為保障的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我國的科研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生物醫藥企業不可避免地要同積累了豐富知識產權保護經驗、擁有大量知識產權的發達國家企業進行競爭。就目前我國生物醫藥企業的知識產權狀況而言,面臨的國際競爭形勢十分嚴峻。
一、我國生物醫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品種少,質量差。我國醫藥企業多年的快速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仿制國外藥品,由于科研水平較低、研究與開發投入嚴重不足,致使新藥開發能力弱。“八五”期間開發的1500多種新藥,70種為一類新藥,但僅有2種具有獨立的分子結構,為世界公認的創新藥品更是鳳毛麟角。同時,在我國臨床醫療所使用的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中,主要有47大類、3000多個品種、11000多種規格的產品,但產品主要集中在常規設備等中低檔醫療器械,而高檔產品的生產較少,并在技術方面較為落后,嚴重影響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
(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知識產權制度對作為知識產品“生產基地”的醫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臨床醫院的發展具有重大推動作用,但這一功能還沒有被生物醫藥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所認識,不少人對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知之甚少。這種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淡漠反映在對無償使用別人的成果習以為常,對自己的成果被別人仿冒、抄襲不以為然。這一現象應引起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三)人員流失導致知識產權流失嚴重。近年來,由于科研人員流動數量日益增多,導致高校、科研院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流失狀況日益嚴重,這不僅挫傷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侵犯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權益,而且直接影響了科技成果轉化的順利進行。
(四)管理不嚴導致知識產權無法保護。現在,大多數科技成果轉化采用技術轉讓方式。在這種合作中,由于合同簽訂不規范,責、權、利不清,或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等,導致有意或無意的造成資產流失,同時不少管理者對這種現象并不介意,采取默認態度,造成知識產權無法保護的局面。
二、我國生物醫藥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用十幾年的時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初步與國際接軌,但我國生物醫藥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觀念的轉變、執法機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識的普及、專業人才的培養以及司法、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實施監督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方面,仍存在空白,需要加快填補,使之臻于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要解決立法問題,同時也要解決執法問題。一方面要嚴肅查處各類侵權、假冒等違法活動,逐步優化法律環境。另一方面要積極扶植我國生物制藥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努力提高醫藥行業企事業單位自身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
(二)提高全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與水平。針對當前生物醫藥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別是中醫藥現代化、國際化的趨勢,要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整體水平,深刻認識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的重要價值及其在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保護競爭優勢和發展后勁方面的積極作用,要從企事業單位科研、經營策略和發展戰略的高度重視和看待知識產權問題。
決策者們對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有利于一國經濟增長存在爭議。如果創新是經濟增長的主要發動機,并且企業除了通過創新而別無他法來獲得部分市場,那么,或許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會促成經濟的長期增長。這里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知識產權保護是否總是與創新和較高的增長相一致。
一、知識產權保護
正是因為知識產品具有典型的非競爭性,所以知識產權法試圖緩解個人收益和社會福利的天然的緊張關系。也就是說,一旦某種知識產品生產出來,它在能夠被多方使用的同時幾乎不產生或完全沒有額外成本。為了激勵創新,政府試圖確保創新者能夠從創新中獲益。但如果過于迫切地保護創新者可能會限制新思想的傳播,因而會限制經濟增長的機會。所以,這里的焦點就集中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上。并且,我們也注意到,幾乎所有國家都對專利的保護設定期限。一個有趣的現象是,通常發展中國家比發達國家為專利提供更短的保護時間。
1.弱保護的理由。理由之一是企業或個人有權自由獲得信息而非付費。另一理由是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容易引致壟斷行為。已經有證據表明在一定條件下,一個壟斷企業可能會通過專利的“休眠”累積專利數量來維持其壟斷地位(Gilbert and Newbery, 1982)。
企業通過創新部分地來確保壟斷力量的觀點對發展中國家的政策來說有特別重要的含義。Chin and Grossman(1990)證明了全球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條件并不必定使每個國家福利極大化。這里再次說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會減少競爭并可能由壟斷行為替代競爭。在創新凈消費國,壟斷成本會超出為激勵更多成本節約型創新的目的而設計的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所帶來的貢獻。
類似地,在Diwan and Rodrik(1991)所展示的條件下,創新凈消費國只有在其需求的創新類型與創新生產國需求的創新類型不同的情況下,它才有動機去保護知識產權。如果消費國與創新國的需求一致,則不管消費國有無知識產權保護,創新國都將會研發該技術。另一方面,如果消費國的需求和創新國完全不同,則創新國在消費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條件下將會代表消費國的利益進行創新。
從那些希望鼓勵國內創新的消費國角度來看,另一個反對強保護的觀點與制度結構有關系。Vessuri(1990)認為,位于巴西的跨國計算機企業不會有興趣研發或吸收當地技術,因為他們會嚴格地將研發限制在位于母國的公司中。因此,與保護知識產權相反,巴西試圖通過為本地企業保留一定的市場來發展本地創新。
另一個反對強保護的觀點是,在消費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執行成本非常高(Primo Braga, 1990)。外國人擁有發展中國家的大量專利,因此,實施成本所帶來的僅僅是增加了外國人的專利使用費收入和本國人更多的專利使用支出。
2.贊成強保護的理由。為何要為知識產權提供高保護呢?調查表明,至少在美國是這樣,保護刺激了創新(Mansfield),并且保護的社會回報率明顯高于對創新者的回報率(Mansfield et al.1977)。在一份對巴西377家企業的調查中.約80%的企業表示如果得到更好保護,他們愿意對國內的研發投資更多,也愿意為員工提供更好的培訓(Sherwood,1990)。Mansfield(1994)發現,美國企業,特別是化學品和藥品制造企業,會限制在知識產權弱保護國家的直接投資。
此外,盡管有人認為強保護會極大地提高市場壟斷力量,但是有人研究發現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并沒有長時間地阻止競爭者進行市場(Evenson, 1990; Levin et al., 1987)。Mansfield(1985)研究發現,在他所選取的創新樣本中,約有一半的專利保護阻止競爭者的模仿時滯僅僅只有幾個月。這些發現并沒有否認有關壟斷的觀點,但是某種程度上將其削弱了。Schankerman(1991, P.28),在對法國專利的經濟計量研究中(包括對來自德國,美國,日本,英國和法國的申請者授予專利)發現,由專利制度生成的產權賦予了權利人以相當大的經濟租金。平均而言,這些租金大約相當于15%的對于研發的補貼額。因而,專利保護是創新活動的重要回報途徑,但是它似乎不是最主要的渠道。
另一個贊成強保護的理由是,如果沒有保護,則獲得技術的成本會較少,但是技術會變老而更新較慢(Maclaughlin et al., 1988, P.106)。一個不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創新消費國會影響其企業購買技術的能力,即使企業愿意付錢購買。當同這些國家的企業打交道時,外國的技術供應商會非常謹慎地出售技術,因為他們擔心這些潛在的購買者會免受懲罰地違背購買協議。
最后,值得一提的觀點是,創新消費國進行保護的動機是,創新生產國可能會對實施弱保護的國家進行貿易報復。實際上,很多發展中國家對知識產權提供更強保護的原因直接來自于美國的貿易報復或貿易報復威脅。
二、結論
在目前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和內生經濟增長中,有關中國這樣經濟轉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方面的實證研究還不夠充分。在所涉及的模型中,大都把創新等同于技術的獲得,但實際上,技術的取得有非正式途徑,這意味著即使不創新,通過非正式渠道也可獲得技術,既而有助于經濟增長,這種增長也有著微觀基礎。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否,是給予強保護還是弱保護,是鼓勵創新還是鼓勵模仿及其對經濟增長問題的考量實際上是一個動態博弈的過程,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模型中將這一多重博弈甚至演化博弈考慮在內。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研究經濟增長中的國內收入分配效應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反作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信息不對稱如何影響一國經濟增長。
參考文獻:
中圖分類號:D923.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0-0185-02
20世紀70年代,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國際知識產權法保護領域。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形成,具有應然性。其形成的應然基礎體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知識產權法保護具備一系列理論支撐和必要條件。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知識產權法保護的理論支撐
非物質文化遺產亦是智力成果,在本質上與現代知識產權智力成果同樣,都是知識存在。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法保護的理論,有“正義說”、“人格說”、“ 利益補償論說”等理論可作為支撐。這些理論分別從不同角度闡釋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在根源。
(一)正義說
亞里斯多德將正義與公平相聯系,提出了著名的“分配正義”和“矯正正義”兩分法。“分配正義”意味著對共同體中榮譽、財富和其他可分配資源的分配。“矯正正義”就是讓已經錯的轉變為正確的,其含義接近“司法正義”。羅爾斯提出了著名的社會正義論,認為正義是“作為公平的正義”并認為所有社會價值都要平等地分配,除非不平等分配合乎每一個人的利益。盡管正義理念處于嬗變過程中,但它們基本上都沒有離開分配正義中的公平、平等和合理方式分配利益的內核。
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符合正義觀,利益分享問題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面臨的重要問題,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重要的經濟價值。然而,現代以來,特別是近幾十年來,隨著非物質文化遺產價值的凸顯,國際上“竊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象越來越普遍。例如,有的音樂家吸收、融合發展中國家的本土音樂元素或土著人的音樂元素而創作新的歌曲,新歌曲在市場上熱賣而獲取巨額的經濟利益,可是這些新歌音樂元素的重要來源群體卻沒有從他們音樂的使用中得到任何補償。再如,有的西方國家的公司利用發展中農民保存和使用的傳統的農作物品種培育出新的品種,并因其改進的新品種而受益,而農民們卻沒有因為他們所貢獻的種子和傳統知識得到任何補償。由此可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群體作為利益的重要創造者卻往往沒有得到任何的補償。這是不公平的,違背了正義觀。
上述“竊用”現象發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知識產權制度往往缺失了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統的觀點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屬于公共資源,可以無償使用,因而其不能得到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群體(有時是個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使用者。這是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存在,才使得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來源和基礎的相關產品得以創造,因此,來源群體也是也是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來源和基礎的產品的創造者。“使創造利益者享受該利益”是知識產權制度的基本目的。通過知識產權制度,能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主體公平分享利益。這符合亞里士多德的分配正義的理念。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符合以公平、平等和合理方式分配利益為核心內容的正義觀。
(二)人格說
人格理論發端于歐洲,以德國哲學家康德、黑格爾為代表。針對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中的人格權的存在基礎,康德提出了著名的著作人格權學說。他認為,書的實物存在形式與書的內容是區分的。對于書的實物存在形式,人們享有物權;對于書的內容,作者享有人格權。在沒有得到作者同意的情況下,如果人們把他的作品公之于眾,就會侵犯作者的人格權。以此為基礎,黑格爾創立了意志和人格學說。他認為,人格構成了財產制度的基礎,“財產作為人格的組成部分,人通過對其占有、支配、處分等與其發生聯系,來表明自己的人格。”黑格爾人格理論同時注重作者創作物中的人格權和財產權,強調“財產是人格的凝聚”,并進一步揭示了人格權的不可轉讓性。
人格理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理論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群體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出來的智慧成果,體現了特定群體文化的內在品質和社會身份、歷史淵源、生活習俗、心理特征、等諸多文化內容和文化特質,具有鮮明的民族特色。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被稱為“民族之根”、“民族的DNA”。根據人格權理論,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作為群體的作者(有時是個人作者)人格實現的方式,是該群體(民族)人格尊嚴的基礎。然而,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蘊藏巨大經濟價值,國際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歪曲使用行為頻頻發生。這不僅給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主體造成經濟損失,還往往給其帶來巨大的精神傷害。例如,一些土著歌曲是特定土著民族或群體在特定場合、特定時間演唱的,又如,在祭祀、宗教、喪葬等場合活動時演唱。一些音樂公司將這些歌曲進行改編后制成流行歌曲在不適當的場合演唱,極大地傷害了有關民族的民族感情和民族精神。再如,在美洲,一些非印第安人冒充印第安人來宣揚精神啟蒙,一些非印第安藝術家使用土著的符號和設計來推銷他們自己的“本土”藝術,這些歪曲使用行為嚴重傷害了印第安民族的感情。
通過知識產權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創群體永久享有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任何歪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為,都是對原創群體人格權的侵犯,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利益補償論說
利益補償理論的基本含義是:應授予創造者對其創作成果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使其收回其投資、化解創作所承擔的經濟風險并獲得相應的利益回報。假使不賦予創作者獨占權,將嚴重阻礙創作者的創作熱情,從而導致智力開發市場之源的枯竭。
利益補償理論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理論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特定群體在長期歷史發展過程中創造出來的智慧成果,來源群體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創造者。同時,對于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來源和基礎的產品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也是創造者。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源”,相關的產品是“流”;如果沒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那么以非物質文化遺產為來源和基礎的創造,就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在當今社會,無償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如通常所說的“生物海盜”、“文化海盜”的現象非常嚴重。其主要原因在于知識產權制度基本上缺失了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利益的補償。這樣導致的后果是剽竊現象大量發生、非物質文化遺產來源群體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和再創造的熱情和動力嚴重受挫,最終導致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衰竭乃至消亡。因此,基于補償理論,必須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予以知識產權保護。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必要條件
非物質文化遺產國際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形成,具備了如下必要條件。
(一)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趨勢使然
傳統上,知識產權保護屬于國內法的范疇。知識產權具有嚴格的地域性,一國法律獲得保護和承認的知識產權,只在該國發生法律效力。從19世紀末期起,歐美主要資本主義國家出于資本輸出的需要,迫切要求將知識產品的壟斷專用權從國內擴展到國外。同時,隨著科技和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知識產品的國際市場開始形成和發展。在此情況下,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知識產品國際性要求的矛盾越來越突出。為此,各國先后簽訂了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成立了一些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組織。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知識產權國際性保護的趨勢進一步加強。
(二)協調各國保護力量的需要
由于國與國之間(特別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不平衡,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境商業利用的情況頻頻發生。特別是“二戰”以后,隨著經濟、科技的快速發展,發達國家開發利用發展中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情況越來越多。當前發展中國家廣為譴責的“生物海盜”現象就是指西方國家的公司跨境非法利用發展中國家的生物遺傳資源現象。面對這些跨境商業利用非物質遺產的現象,國內法層次的知識產權制度由于地域性的限制很難滿足這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要求。因此,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跨境利用問題,一國的知識產權法很難解決。這就需要各國締結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或協定,以協調各國力量,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三)人權保護國際化的需要
知識產權本身屬于人權的范疇。《世界人權宣言》及其他主要國際人權公約都賦予了知識產權以人權屬性。《世界人權宣言》第27條規定了人人享有對其創作作品的精神和物質利益。《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進一步規定,人人有權“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所產生的利益;對其本人的任何科學、文學或藝術作品所產生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利益,享受被保護之利。”國際人權是不斷發展的,目前已發展到第三代人權。知識產權屬于第二代人權中文化權利的范疇。
人權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政治與道德觀念。自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以來,隨著人權在國際上遭受到嚴重蹂躪,國際法的觸角全面伸入到了原本屬于國內法調整的人權領域。當今社會,人權保護的國際化趨勢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知識產權法保護也是人權保護國際化的體現。
綜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知識產權法保護具有理論基礎和必備條件,因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知識產權法保護也就勢在必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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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75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5-0104-01
從經濟學方面著手,我們可以得知,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并且在經濟發展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能夠推動我國生產力的發展。根據市場方面著手分析,知識產權就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競爭模式,在國際貿易環境下,伴隨著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我們需要不斷創新,努力提升自身的競爭力。另外,企業要想實現技術的創新,就需要充分發揮知識產權的作用,以此增加參與市場競爭的幾率。所以,在在新的國際貿易體制下,企業若想充分參與市場競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借助知識產權。對企業乃至一個國家來說,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是極其重要的。
1 知識產權的相關概念
伴隨著我國社會社會的飛速發展,以及我國法律的民事一步規范,從法律層面上看知識產權已經演變成了民事權利的一種。另外,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國家不斷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進而確保公民通過不斷創新推動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的內涵也擴展到了智力成果方面,這是因為近年來人們創造的智力成果越來越多,知識產權的含義也發生了變化。
2 國際貿易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到目前為止,我國仍然是全球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伴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對知識產權相關法律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在國際貿易環境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如下。
2.1 人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為薄弱
不少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出現,導致了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深入認識,讓人們領悟到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根據相關調查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的企業在一年中會研發不少科技成果,其中每一年都會有最少百余種研發成果受到省部級以上的獎勵,然而一年內我國申請專利數卻非常少,這就表明企業沒有重視無形資產的保護,從而讓我國不少的知識產權被他人“搶先注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已成為企業家的共識,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已成為企業發展的動力和分水嶺。目前,我國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知識產權保護涉及許多當事人,同時也涉及到法律、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領域,具有很大的復雜性。
2.2 知識產權保護人員數量嚴重不足
通常情況下,一個合格的企業都會創建知識產權保護部門,缺乏知識產權保護部門的企業是不完善的。一旦企業陷入了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官司,往往會由于企業缺乏相關人才而處于劣勢,會被別人牽著鼻子走,如果臨時招聘其他的知識產權人才還需要支付高額的資金。企業在專業性較強的專利申請或者是商標注冊、產權談判以及分析工作等方面的人才缺乏,是企業的長遠發展過程中必須解決的問題。
2.3 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不夠規范
從法律的層面上講,知識產權是每一個公民合法的權利。在國際上存在不少的跨國公司通過非法的壟斷手法控制知識產權。當然發達國家目前已經創建了反壟斷法用以控制這種非法行為,相比之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較為落后,仍然處于起始階段,更別提什么反壟斷法了,這樣一來我國企業可能遭遇卷入知識產權糾紛的困境中。
3 強化國際貿易環境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
3.1 增強企業及公民的知識產權保護觀念
企業和公民一定要重視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針對一些有用的知識產權一定要及時登記,不僅要重視有形資產還要重視無形資產,不論哪一種知識產權都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一定要盡快完成合法的專利申請。然而國內不少企業由于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導致了自身的商標被國外人員注冊,最后導致自身企業破產的不在少數。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侵權事件時有發生。中國企業不僅要遵守其他國家的法律和國際慣例,而且要善于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知識產權意識缺乏等方面存在問題的企業為數不少,重要的是,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往往是長期性和高成本的,因此,相關的訴訟通常最終以和解方式結束,很少有法院判決。自有知識產權的指控的同一技術領域企業相關的知識產權侵權,交叉許可模式以及原告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能夠少支付巨額的知識產權使用費。企業應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部門,在完善并且確保應用程序核心技術專利的同時,通過非核心技術的專利申請,發揮自身專利競爭優勢,增加談判籌碼。
3.2 提出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上個世紀末期以來,國外的一些發達國家就已經開始懂得制定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進而保護自身企業的合法權利。我國要想跟上國際貿易發展的潮流,就要不斷創新及時創建符合國家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大致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入手。首先,政府需要不斷地樹立全球戰略意識,通過對國內外知識產權的相關案例進行研究分析,改革策略,把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深化到企業內部,使企業不但成為投資的主體,而且也要成為知識產權保護的先行者。其次是鼓勵并支持企業加大對相關產品和專利的研發投入,以適應市場競爭以及企業發展的要求,企業的核心問題是要不斷地把自己是產品和專利延伸到上游產業中去,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在工業加工和制造業更大的比較優勢,逐步改變現在的“中國加工廠”論。三是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戰略實施的過程中,也必須要有相關的人才,必須重視并不斷培養相關人才。
3.3 不斷規范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并積極參與進來
到現在為止,我國已經成功加入到了很多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內。其中,根據國際知識產權保護公約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我國需要不斷修改相關法律以適應國際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由于此協議在國際貿易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公約內的所有國家都應該自覺履行協議規定,履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義務。一些國家已經開始這項工作,我國也不例外。同時,要努力兌現TRIPS協議和我們的承諾。例如,商標法修改的部分規定,TRIPS協議允許成員國在其國內法中具體規定的商品功率有限的例外,目的在于對商標權的合理限制,保護人民的權利,防止權力的濫用,維護社會的公平競爭。由于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起步較晚,我國應該在不斷借鑒先進國家的經驗的同時,不斷地完善自身的相關法律法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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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知識產權的核心是知識的創新。隨著知識經濟蓬勃、深入發展,知識產權成為國際貿易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素,同時也成為國際貿易摩擦的“焦點”問題。因此,需要積極推行知識產權戰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鼓勵、激勵技術創新,進一步優化升級我國貿易結構,加快推動中國外貿轉型升級。那么知識產權保護與中國外貿轉型升級間的影響關系是怎樣的?影響程度又是如何?
近年來,有不少的專家、學者進行過相關的研究。Vichyanond(2009)通過構建DSGE模型分析了一國知識產權保護是如何影響貿易模式的,認為知識產權保護通過三種效應影響一國的專業化和貿易模式。Liegsalz(2010)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存在著雙重效應,即:市場勢力效應和市場擴張效應。Ivus(2011)基于DSGE模型評估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行業的影響機制,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市場擴張效應”、“市場稀釋效應”、“貿易條件效應”三種效應。陳麗靜、顧國達(2011)基于CH拓展模型,引入技術創新等變量,從實證的角度分析了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進口商品結構的影響,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進口商品結構具有顯著的負面影響。汪素芹、周健(2012)基于1991年~2010年時間序列數據對技術創新在中國外貿發展方式轉變中的作用進行了研究,認為在中國外貿發展方式轉變的過程中技術創新發揮了關鍵的作用。李平、宮旭紅、齊丹丹(2013)認為,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間呈倒U型的關系。
從現有文獻來看,研究聚焦兩方面:(1)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貿易模式等方面的影響;(2)技術創新等因素對我國外貿發展的影響。但是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外貿轉型升級影響的實證研究還沒有。因此,本文基于對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情況的分析,通過構建VAR模型,實證檢驗并分析知識產權保護與中國外貿轉型升級間的影響關系、影響程度,從而為政府部門推進外貿轉型升級提供決策依據。
二、 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情況分析
根據“十三五”規劃綱要的要求,外貿轉型升級就是聚焦以技術、標準、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對外經濟新優勢,推動高端裝備出口,提高出口產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實現從大進大出向優進優出、低質低價向高質高價的轉變。為此,本文從貿易規模、質量效益、貿易結構和競爭優勢等四個方面來評價我國外貿轉型升級情況,具體指標評價體系以及測算過程見薄曉東、鄭洪文(2015)研究成果。
1. 提取主成分。對原始變量數據進行標準化處理,并構建相關系數矩陣R;運用SPSS17.0軟件基于相關系數矩陣進行主成分分析,并提取主成分。
2. 建立因子載荷矩陣。對各因子變量進行旋轉,建構因子載荷矩陣,以消除各因子變量模糊、不清晰的實際含義。
3. 各因子及綜合得分。各年因子和綜合得分見表1。
用綜合得分表示中國外貿轉型升級的情況,負值說明中國外貿處在粗放型發展的路徑上,正值則說明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正在發生改變,朝著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前行。從表3可以看出,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整體上保持上升態勢,盡管在2009年出現逆轉,但在2010年迅速回升,且保持著穩步增長態勢,2015年達到4.17,2016年達到4.21,這說明中國外貿轉型升級進入穩步提升期,實現“十三五”良好開局。
三、 模型建構、變量含義與數據來源
本文的回歸分析以中國外貿轉型升級的綜合評價值為因變量,模型自變量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同時引入技術創新能力、人力資源水平和產業結構等3個變量,以提高模型的擬合度。
1. 模型建構、變量含義。基本模型方程為:
其中,t=1,2,…,18表示1995年~2012年不同的年份;CFTM代表中國外貿轉型升級的綜合評價值;IPP代表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INNO代表技術創新能力;HK代表人力資源水平;IS代表產業結構;εt為隨機干擾項。
2. 數據來源。本文數據選取的范圍為1995年~2012年,具體情況如下:
(1)中國外貿轉型升級綜合評價值。該指標是通過P-CFA方法對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情況進行測度獲得,具體見上文的分析。
(2)知識產權保o強度。該指標基于GP指數和修正的GP指數,對相關衡量標準進行調整測量獲得。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9-2013)、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Database。
(3)技術創新能力。為了更及時地反映我國的創新活動,本文采用專利申請量來衡量技術創新能力。具體數據來自歷年《中國科技統計年鑒》。
(4)人力資本水平。本文采用受教育年限法來衡量中國人力資本水平。具體計算公式:
其中,a、b、c分別表示大學生、中學生和小學生的人數,15、10、6分別為相應的受教育年限。各年數據來自《中國教育統計年鑒》、《中國統計摘要》。
(5)產業結構。該指標用第三產業產值在中國GDP中所占比重衡量。具體數據來自歷年《中國統計年鑒》。
四、 實證檢驗與結果分析
1. 單位根檢驗。為了消除變量的趨勢性及異方差性,首先對四個解釋變量作對數處理,然后再進行平穩性檢驗。具體檢驗結果見表2。
從表2的平穩性檢驗結果可以看出,各變量取對數后的原始數據除了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效果的綜合評價值(CFTM)符合平穩性要求以外,其他變量均不符合平穩性要求;在對變量一階差分后,所有變量都接受了原假設,即符合一階單整過程。因此,外貿轉型升級、知識產權保護等變量是一階單整的,它們之間可能存在平穩的線性關系。
2. 協整性檢驗。由平穩性檢驗可知,外貿轉型升級等各變量之間可能存在著長期的穩定關系。因此,需對各變量進行協整分析,檢驗結果見表3。
從表3中可以看出,根據Johansen檢驗結果,模型方程中被解釋變量CFTM與其他四個解釋變量之間存在著3個協整關系;殘差ADF單位根檢驗結果顯示,殘差序列在1%的顯著水平下拒絕原假設,即:外貿轉型升級及相關解釋變量之間存在協整關系。所以說我國外貿轉型升級與知識產權保護等解釋變量之間存在穩定的協整關系。
3. VAR模型(向量自回w模型)。由于外貿轉型升級與其它解釋變量之間存在穩定的協整關系,因此可以建立VAR模型。確定滯后期的最優期數是建立VAR模型的關鍵,以便使模型反映出變量間相互影響的絕大部分。本文結合協整檢驗時的階數選擇采用AIC準則和SC準則進行滯后期的判斷和確定,經綜合判斷選擇的最優滯后期為2,進行回歸后得到VAR模型,模型擬合效果較好。
(1)脈沖響應。在脈沖響應函數的周期選擇上,考慮到周期短了不能反映問題、周期長了失去解釋意義,因此本文選擇10期進行估計,得到知識產權保護與外貿轉型升級的脈沖響應函數(由于受篇幅所限,函數圖不再列出。如有需要,請向作者索取)。
從脈沖響應函數圖中可以看出,知識產權保護的變化對外貿轉型升級效果的沖擊影響開始值為零,作用力隨后迅速上升,并且在第4期達到沖擊的峰值(相應值為0.181),然后緩慢衰減,作用時間較長,這說明知識產權保護變量對外貿轉型升級具有長期的正向影響作用,這與Vichyanond(2009)的研究是吻合的,即:知識產權保護對一國的專業化程度以及貿易模式具有一定的影響。來自技術創新能力的沖擊在第2期對外貿轉型升級的影響達到峰值,之后緩慢下降,并趨于平穩。人力資本水平對外貿轉型升級的影響在當期為零,之后迅速爬升,第3期達到峰值后開始下降,并逐漸趨于平衡。來自產業結構的沖擊一開始為零,之后緩慢上升,并逐步趨于平衡。脈沖響應結果表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推動技術創新與創造,提高人力資本水平,優化產業結構,有助于加快推進外貿發展方式的轉變。總體而言,來自于知識產權保護等四個自變量的沖擊都比較平穩,說明中國外貿轉型升級呈穩步上升態勢,這與前面的分析是一致的。
從脈沖響應函數圖中可以得知,來自中國外貿轉型升級的一個標準差的正向沖擊,當期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為零,隨后迅速升高,在第2期達到峰值(響應值為0.232),之后緩慢下降,并趨于平穩,作用時間較長,這表明外貿轉型升級顯著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技術創新能力的沖擊當期對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影響是零,然后迅速上升,在第4期達到峰值,持續時間也較長,說明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能夠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來自人力資本水平的沖擊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當期為零,然后持續上升,并且在第6期達到峰值,之后緩慢下降,逐漸趨于平衡,作用時間較長。來自產業結構的沖擊一開始為零,之后緩慢上升,并逐步趨于平衡。脈沖響應函數的結果可以說明外貿轉型升級、技術創新能力以及人力資本水平能有力地促進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平穩提升,而來自于產業結構的影響相對較小。同時,沖擊影響較平穩進一步表明盡管在我國知識產權執法力度方面還比較弱,但是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在不斷提升,這與前面的分析是吻合的。
(2)方差分解。為了深入了解各類因素的相對作用、相互影響的程度,本文進一步做方差分解分析。在周期的選擇上,同脈沖響應函數的周期一樣,選擇10期進行估計。具體情況如表4所示。
從中國外貿轉型升級的方差分解來看,源自自身的影響的占51.53%,起到關鍵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影響占7.98%,技術創新能力的影響占30.29%,人力資本水平的影響占9.79%,產業結構的影響僅占0.41%。總體上知識產權保護強度還不高,需要進一步強化和完善。
知識產權保護強度預測誤差的方差主要受技術創新能力的影響,占34.68%;而源自自身的影響達到31.6%,外貿轉型升級的影響占13.09%,人力資本水平的影響占19.21%,產業結構的影響僅占1.42%。
五、 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1. 研究結論。
(1)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整體上保持上升態勢,綜合評價值由1995年的-2.70上升到2012的3.44,我國的貿易方式、商品結構和市場結構進一步優化,外貿的質量效益、競爭優勢不斷加強。但是我國外貿轉型升級的基礎不牢,還存在不可持續等問題。這主要表現在我國企業向全球價值鏈兩端延伸滯后,在國際市場中競爭力不強,外貿增長的質量和效益有待進一步提高。
(2)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推動外貿轉型升級。脈沖響應函數表明,知識產權保護的變化對外貿轉型升級的沖擊影響開始值為零,作用力隨后迅速上升,并且在第4期達到沖擊的峰值(相應值為0.181),然后緩慢衰減,作用時間較長;方差分解函數顯示,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轉型升級過程中出現的波動性解釋程度達到7.98%,這說明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轉型升級具有長期的正向影響作用。
2. 政策建議。
(1)全面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升知識產權競爭優勢。首先加快推進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充分利用好國內、國際兩個市場,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其次著力提高知識產權執法水平,努力營造更加公平、規范、透明的環境,形成鼓勵和保護創新、創造的良好氛圍;再次加大知識產權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氛圍,全面提升創新、創造意識;最后加快推進知識產權貿易結構的調整,聚焦裝備制造、航空航天等領域的知識產權創新與保護。
(2)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著力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努力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積極營造鼓勵技術創新的制度環境,不斷優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著力培育創新文化,形成良好的全社會創新氛圍;加大企業研發投入,鼓勵企業自主創新,著力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國際知名品牌;鼓勵高校、科研單位等與企業的聯合,縮短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時間,不斷加大人力資本投資力度,進一步優化人力資本結構,加快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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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1-148X(2017)04-0025-06
20世紀90年代以來,高技術產品逐漸成為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進口貿易中遇到的知識產權摩擦日益凸顯,進口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對知識密集型產品的進口貿易產生著重要影響。本文以國際貿易對我國的技術溢出效應為研究對象,探討國際貿易對我國的技術溢出效應是否受到知識產權保護某一水平(閾值)的影響。
一、理論分析與研究設計
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對進口貿易及其技術溢出影響的研究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兩類:第一類主要考察知識產權保護對進口貿易的影響[1-4],第二類主要關注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技術溢出的影響[5-6],但鮮有研究關注到進口貿易的技術溢出效應可能存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門檻特征。
(一)吸收能力與貿易技術溢出
任何國家在開放經濟中僅僅依靠國內R&D投入來實現技術進步是遠遠不夠的[7-8],而國外技術在引進后出現的“水土不服”現象也屢見不鮮。究其原因,后發國家的模仿吸收能力取決于本國的要素稟賦結構與技術來源國的先進技術相匹配程度[9],而人力資本、金融發展水平、專利申請數、經濟發展水平等被廣泛認為是關鍵因素,后發國家與技術來源國家的要素稟賦越接近、技術的適宜度越高,越有利于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1:企業自身的科技水平和創新能力是吸收貿易技術溢出的基礎,并有利于提升我國企業的創新績效。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技術溢出
貿易進口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可通過兩種機制對其自身的模仿創新產生影響:第一種機制是直接影響,貿易進口國放松知識產權保護,通過營造輕松的盜版環境降低企業的模仿成本,直接促進本國企業的模仿創新;第二種機制是間接影響,貿易進口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通過提高貿易來源國的研發積極性和貿易品的技術含量,間接地提高對進口國企業的技術溢出效率,并最終有助于貿易進口國的技術進步。所以,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技術溢出產生著重要影響。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假設2:貿易技術溢出對企業創新績效的影響可能存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閾值效應。
(三)模型設定
產品進口會引起技術擴散,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情況下從高技術國家進口產品,比從低技術國家進口產品能產生更大的技術擴散效應[10]。為了實證貿易技術溢出對企業創新績效的影響,本文構造如下函數形式:
表示各省通過進口貿易獲得的國外R&D資本存量,是本文的解釋變量; 以外,可能影響企業創新績效的控制變量,本文引入的控制變量包括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國內R&D資本存量、FDI渠道獲得的R&D資本存量、許可費用。由于Hansen的面板門限模型較交叉項或分組檢驗法有其固有的優勢,可據此設定如下的單門限模型:
(四)數據來源及變量處理
1.創新績效newsaleit:使用工業生產者出廠價格指數進行平減,折算成2001年為基期的數據,單位為萬元。當年新產品銷售收入數據來自2002-2015年《高技術產業統計年鑒》,價格指數數據來自2015年《中國統計年鑒》。
2.知識產權保護iprit:鑒于省際層面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度量并]有形成統一的標準,本文在韓玉雄和李懷祖[11]的基礎上構建各省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重新測算中國各省區的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為了保證結論的穩健性,本文分別采用省際專利侵權結案率①和法律保護指數②作為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變量。
6.許可費用:使用R&D價格指數對當期許可費用進行平減后得到以2001年為基期的數據,單位為萬元。當期技術許可費用來自2002-2015年《中國科技統計年鑒》,單位為萬美元,使用人民幣兌美元匯率的中間價折算為萬元。
本文對創新績效、國內R&D資本存量、進口貿易獲得的R&D資本存量、通過FDI渠道獲得的R&D資本存量、許可費用分別進行了對數處理,表1提供了有關變量的含義和描述性統計。
注:F值為采用“自抽樣”(Bootstrap)反復抽樣500次得到的結果;*** 、**、*分別表示在1%、5%和10%的水平上顯著,下同。
二、實證結果及分析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技術的門限效應檢驗
表2呈現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技術溢出的門檻效應檢驗、門檻的估計值以及95%的置信區間,根據“自抽樣”的結果以及門檻模型的選擇標準,本文選擇雙重門檻進行分析。門檻效應顯著性檢驗完之后,接下來對門檻值的真實性進行檢驗。以知識產權保護作為門檻變量時,門檻1和門檻2的估計值分別為2454和2942;同時,門檻1的估計值在(2453,2625)區間內,門檻2的估計值在(2756,3001)區間內。各個門檻估計值的95%置信區間是所有LR值小于臨界值735的γ構成的區間,如圖1和圖2所示。因此,不能拒絕門檻值等于真實值的原假設。
(二)實證結果
模型的估計結果如表3所示,本文的門檻變量采用保護的綜合測算檢驗其對貿易技術溢出的門檻效應。變量國內R&D資本存量與進口貿易獲得的R&D資本存量的乘積項顯著為正,表明國內R&D資本存量越大,進口貿易的技術溢出對我國企業創新績效的正面影響越大。國內R&D資本存量代表一省的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其通過提高吸收能力而正向調節了進口貿易技術溢出與我國企業創新績效之間的關系,這為假設1通過檢驗提供了直觀的經驗證據。
注:lnSm(L)、lnSm(M)和lnSm(H)對于門檻變量知識產權保護(用保護的綜合測算來衡量)來說,分別表示低、中、高知識產權保護強度下的lnSm參數估計值;t-ols和t-white分別表示同方差假設下的t值和異方差假設下的t值,下同。
本文的控制變量主要包括FDI渠道獲得的R&D資本存量和獲得國外技術許可的支出,貿易、FDI和許可是實現技術進步的間接機制,與自主創新這種顯而易見的直接途徑共同影響著我國企業的創新績效。FDI和許可對我國企業的創新績效具有正向影響,且在同方差假設下通過了10%水平上的顯著性檢驗,這說明我國各地區已經意識到經濟政策、對外開放程度等方面的發展戰略對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的積極影響。
本文重點檢驗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技術溢出的門檻效應,發現貿易對企業創新績效的影響存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雙門檻效應”。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位于區間[191, 2454)時,貿易的技術溢出效應為0334,在同方差假設和異方差假設下均通過了1%水平上的顯著性檢驗;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處于門檻值2454和2942之間時,貿易的技術溢出效應為0379;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位于區間[2942,3533]時,貿易的技術溢出效應達到04029,在同方差假設下通過了1%水平上的顯著性檢驗,此時貿易技術溢出效應達到最大。另外,貿易的技術溢出效果具有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閾值效應。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超過某一閾值時,貿易的技術溢出效果會跳躍式增大。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貿易技術溢出效應增大說明知識產權保護對進口貿易的影響以市場擴張效應為主,這與中國是一個模仿能力較強、規模較大的發展中國家相符[18,21],并發現了支持假設2的經驗證據。
目前,中國進口貿易的最優知識產權保護區間為\[2942,3533\],不平衡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引致了各地區知識密集型產品進口的不平衡,強化了區域創新能力的不平衡現象。因此,將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中、西部地區的傳統資源稟賦優勢結合起來,發揮知識產權保護對高技術產品進口貿易的促進作用,是協調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此外,政府應該強化創新管理功能,改善進口貿易產品結構,提高可模仿的技術集質量,通過進口貿易技術溢出效應不斷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三)穩健性檢驗
為了使結論更加穩健,本文使用專利侵權結案率以及法律保護指數作為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變量進行穩健性檢驗。根據表4“自抽樣”的結果以及門檻模型的選擇標準,現選擇雙重門檻進行分析。通過門檻效應顯著性檢驗后,接下來檢驗門檻值的真實性。以專利侵權結案率作為門檻變量時,門檻1和門檻2的估計值分別為0836和0988,分別落在區間(0783,0857)和區間(0910,1068)內;以法律保護指數作為門檻變量時,門檻1和門檻2的估計值分別為4090和5010,分別落在區間(384, 454)和區間(487, 574)內。LR值小于5%顯著性水平下的臨界值,不能拒絕門檻值等于真實值的原假設。
注:lnSm(L)、lnSm(M)和lnSm(H)對于門檻變量知識產權保護(分別用專利侵權結案率和法律保護指數來衡量)來說,分別表示低、中、高知識產權保護強度下的lnSm參數估計值。
模型的估計結果見表5,其左右兩部分代表專利侵權結案率和法律保護指數分別作為門檻變量時對貿易技術溢出的門檻效應。變量國內R&D資本存量與進口貿易獲得的R&D資本存量的乘積項在兩個模型中都顯著為正,表明國內R&D資本存量越大,貿易技術溢出對企業創新績效的正面影響越大。因此,結論支持了假設1。
本文重點考察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技術溢出的門檻效應,如表5所示,無論門檻變量是專利侵嘟嵐嘎駛故欠律保護指數,貿易對企業創新績效的影響均存在非線性關系,即顯著的“雙門檻效應”。具體來講,門檻變量專利侵權結案率的兩個門檻值0836和0988把知識產權保護分為三個區間,此時,貿易的技術溢出效應分別為03581、0374和03919。當法律保護指數作為門檻變量時,其兩個門檻值409和501把知識產權保護分為三個區間,此時貿易的技術溢出效應分別為03466、0364和03845。據此,假設2得到了驗證。
三、結論和政策建議
本文使用面板門限模型分析了我國企業通過進口貿易渠道獲得的技術溢出效應,并檢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強度在此過程中所產生的影響,得出的結論如下:
第一,貿易對企業創新績效的影響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的“雙門檻效應”。當知識產權保護跨越某一門檻值時,貿易的技術溢出效應便會顯著加強,這說明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并適當加強執法是合理的戰略選擇。
第二,FDI和技術許可等國際技術轉移與溢出會對我國企業的創新績效產生積極的影響,這說明我國不僅要提高自主研發的能力,還要做好充分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的準備,要使我國的科技能力快速實現趕超,亟須“兩個輪子”同時轉動。
第三,國內R&D資本存量越大,貿易的技術溢出效應越大,這說明自身的科技水平是基礎性條件,并決定了我國的創新大業到底能走多遠。
注釋:
①專利侵權結案率指“專利侵權糾紛累計結案數/專利侵權糾紛累計立案數”。
②省際法律保護指數來自樊綱等的調查報告,通過各地企業對當地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效果的評價而獲得的;并借鑒郭桂花等的處理方式,采用移動加權平均法估算出2010年至2014年的數據。
③R&D資本存量的平均增長率g的計算如下:首先通過構建的R&D支出價格指數把R&D投資支出折算成以2001年為基期的不變價格;然后再分別計算各省2001~2014年R&D實際支出的平均增長率。
④柒江藝等(2011)、張源媛和蘭宜生(2013)認為,中國高技術產品的進口市場主要集中于美國、德國、法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Z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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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752.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6260(2010)03-0060-06
一、引言
長期以來,出口貿易作為推動中國經濟發展的“三駕馬車”之一,備受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重視。年復一年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使我國貿易大國地位穩步確立,但知識產權與國際品牌的缺乏正逐漸成為制約我國向貿易強國邁進的最顯著因素。出口商品中技術含量低、區域結構不平衡、高附加值的產品比例偏低、知識產權侵權現象嚴重等問題一直為理論和實務界所熱切關注。而與此同時,知識產權在全球貿易中的地位日顯重要。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專利、商標、計算機軟件、專有技術等為核心的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迅速,其出口額在全球出口中所占的比重由1985年的13%提高到2006年的52%,對各國經濟增長的平均貢獻率也由20世紀80年代初的15%增長到2005年的40%以上。因此許多發達國家已經確立了知識產權發展戰略,并將其作為進出口貿易競爭的主要手段和實施貿易保護的重要工具。
正是意識到知識產權和自主創新能力對于出口貿易的重要性,我國1999年提出“科技興貿”戰略,旨在促進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和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提高出口商品的質量、檔次和附加值,增強國際競爭力;2006年開始實施“自主創新”發展戰略,明確將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基點和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2008年的“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更是直接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核心。在這些基本發展戰略的指引下,我國不斷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從1983年《專利法》正式實施以來,我國先后頒布了有關知識產權的實施細則和配套行政法規30余件,保護范圍涵蓋了專利、商標、版權、集成電路、音像制品、植物新品種等各個方面。同時,自1980年以來我國陸續加入了14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積極與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接軌。如果單就立法保護而言,我國在2001年就已經超過絕大多數發達國家在1990年時的水平(韓玉雄等,2005;許春明等,2008)。
在立法領域取得較大成就的同時,人們普遍認為,由于法律執行和民眾意識等方面的原因,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仍停留在較低的水平。鑒于出口對于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和該領域近年來逐步暴露出來的問題,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它不僅涉及到我國出口貿易產品結構的調整,更重要的是關系到宏觀經濟的發展質量。基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主要從知識產權保護執行的角度,利用2000-2006年的分省數據考察其對我國出口貿易的影響。
二、文獻綜述
現代經濟理論對知識產權的關注起始于Arrow(1962)對信息不完全專有的分析,經Chin等(1988)、Helpman(1993)、Maskus等(1995)、Park等(1997)等人的不斷努力,其觸角逐步延伸到對經濟福利、經濟增長、全要素生產力(TFP)提高、FDI、創新活動、技術轉移與技術模仿和國際貿易的影響等領域。部分學者認為,較低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有利于全球凈經濟福利的改善,它不僅可以使發展中國家通過模仿等途徑改善本國的經濟福利,而且在一定條件下也能起到促進發達國家的創新活動和經濟福利的作用(Chin,et al,1988;Helpman,1993;Lai,et al,2003)。與此相反的觀點則認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提高將鼓勵來自北方的FDI或聯合投資,降低發達國家保護性研發的投入,促進向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轉移(Diwan,et al,1991;Taylor,1993;Mansfield,1994;Yang,et al,2001)。另有一些研究則得出了差異化的結論,認為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效應取決于諸多因素,如技術轉移的渠道(Lai,1998)、契約執行(Markusen,1998)和專利注冊許可(Yang,et al,2001)等。
不過,迄今為止專題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貿易影響的文獻并不多見,學者們得出的結論也不盡相同。Fe~antino(1993)分析了進口國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國企業行為的影響,認為除了出口之外,專利產品進入外國市場的方式還包括其他類型,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將鼓勵外國企業以FDI、專利注冊許可而不是貿易的形式進入該國市場,因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將導致出口的減少。不過,這種武斷的結論迅速受到了其他學者的質疑。Maskus等(1995)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貿易有兩種完全相反的作用途徑,即“市場擴張”效應和“市場支配力”效應;由于無法判斷兩種效應的大小,因此在理論上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流動的影響是無法確定的。他們利用1984年歐盟成員國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的數據進行了實證檢驗,結果發現市場擴張效應明顯超過了市場支配力效應,因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總體有利于出口。Smith(1999)利用美國1992年的數據研究則發現了相反的結果,他們認為市場擴張效應取決于當地企業模仿出口產品技術的能力,在這種能力較差的市場上,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將會進一步鞏固出口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進而導致出口減少。Fink等(1999,2005)利用重力模型檢驗了1989年89個國家之間雙邊貿易流動情況,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和貿易之間存在顯著正相關關系,但對高技術產品出口的影響則沒有統計意義上的顯著性。
但是,上述研究似乎是受到Chin和Grossman“南一北”分析框架的影響,都只是單向分析了南方(即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吸引投資和進口貿易等的影響,而對本國的對外投資和出口貿易則涉獵較少。事實上,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同樣會對本國經濟和出口貿易產生積極作用。Sherwood(1990)的研究發現,發展中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有利于獲取國外的最新技術,而且,他們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更好的法律保護將促使企業更重視研發活動和雇員培訓。Bmga等(1991)對巴西3000多家公司做出調查后發現,強的保護程度會促使本地企業加強對新技術的采用,而弱的保護水平會妨礙其獲取國外新技術的激勵,降低了獲取國外技術的可能性。這些措施毫無疑問地都將影響到本國產品的競爭力和出口能力。另外,知識產權保護對于不同產業的效果也有所不同(Yang,et al,2001)。相對說來,低技術商品和服務(如紡織服裝業、餐飲業等)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依賴性較低。與此相反,類似醫藥、化工、軟件業等知識含量較
高的產業,其產品和技術更容易被模仿和復制,知識產權保護對其發展的影響更大。
盡管國內對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研究日漸增多(鄒薇,2002;韓玉雄等,2005;楊全發等,2006:許春明等,2008),但多數文獻主要從經濟福利、技術溢出、FDI和技術趕超等角度分析其對我國經濟的影響,而幾乎沒有討論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出口貿易的作用。鑒于此,本文試圖從實證分析的角度,為該問題提供初步的經驗證據。
、模型、變量與數據
根據前述分析,我們將計量模型設定為如下動態面板回歸形式:
式中,下標i和t分別表示第i個省份的第t年,v為不可觀測的地區效應,ε為隨機擾動項。EX-PORT用來衡量出口貿易,在本文的實證檢驗中,分別代表出口總量和高技術產品出口量。
IPRI為知識產權保護指標,根據前文分析,本文沒有考慮書面立法的改進,而選擇從執行角度考察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出口貿易的影響。具體而言,我們選取以下四個指標來反映知識產權執法情況:
(1)LAWER,地區每萬人擁有律師數,描述地區法治化程度。該值越大,表明該地區法制化程度越高,相關立法更能被人們遵守,意味著知識產權保護立法能得到更好的執行。良好的法治環境對于魚Jk的生產經營、創新能力的提高和市場交易的維持是必須的,因而它對出口應有顯著正向作用。
(2)HUMAN,各地區6歲以上人口人均受教育年限,描述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受教育程度與出口貿易的關系可能是多元的:其一,受教育程度間接反映了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程度,既有的研究表明,受教育程度與人均GDP高度正相關,經濟發達的地區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并投入更多資金發展教育,而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其出口總量也越多;其二,受教育程度越高,表明公眾素質越高,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尊重意識越強(許春明等,2008)。因此該指標對出口應有顯著正向作用。
(3)CORRUPTION,人民檢察院每年立案偵察貪污賄賂、瀆職涉案人數與公職人員數之比(人/千人),描述以政府為中心的行政執法活動。該值越低,表明政府廉潔程度越高,因而政府行政執法水平越高。政府的作用對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執行而言至關重要,廉潔程度越高的地區政府越能維護法律的權威,知識產權執法情況越好,因此我們判斷該項指標與出口負相關。
(4)PTE,專利侵權糾紛結案率,為法院審理專利侵權糾紛結案數和立案數的比值,衡量以法院為中心的執法活動。該值越大,表明知識產權執法活動越好,因此它對出口的影響應顯著為正。
x為其他控制變量,參考相關研究(許和連等,2002),剔除掉各地區共同性指標后,我們選取了如下幾個變量: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額(INVEST)、科學研究支出(RD)、地區吸引FDI、高技術產品進口額(HIIM)和地區創新能力(PATENT)。其中,地區創新能力以當地每萬人擁有三種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數衡量,科學研究支出以當地財政投入R&D經費衡量。需要指出的是,以人均GDP衡量的地區經濟發展程度毫無疑問是影響出口貿易發展的重要指標,但鑒于該指標與我們選取的多個指標相關系數較大,因而以下的實證分析中并沒有納入該指標。根據已有的研究結論,我們預期上述指標對出口總量和高技術產品出口均顯著為正。
本文所采用的基礎數據中,各地出口額、固定資產投資額和GDP數據來源于色諾芬數據庫(ccerdata,com),高科技進出口、R&D支出和三種專利授權數量來自于科技部網站,人民檢察院每年立案偵察的貪污賄賂、瀆職案件數與涉案人數來源于歷年《中國檢查年鑒》中各地區人民檢察院的年度工作報告,律師數來源于相應年份各地區統計年鑒,各地區6歲以上人口受教育程度的抽樣調查數據來源于歷年《中國人口統計年鑒》,其它未做特別說明的數據均來源于歷年《中國統計年鑒》。由于內蒙古、廣西、海南、云南、、甘肅和青海等7個省(自治區)部分數據缺失,本文將它們從樣本中剔除,最終收集到2000--2006年7年和24個截面所組成的面板數據。為了研究的方便,出口總量、高技術產品進口和出口以及FDI四個指標取對數,投資和RD均取其與當年地區GDP之比。各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見表1。
四、實證檢驗結果及討論
本文的實證檢驗采用STATA9.2完成。為避免因忽略一些必要的解釋變量而產生的偏差,并在某種程度上控制住雙向因果關系引起的內生性,我們采用一階差分廣義矩陣法(GMM)來完成實證檢驗。由于外商直接投資(FDI)與高技術產品進口(HIIM)相關系數較大(超過了0.8)、百萬人擁有三種專利數量(PATENT)和多數變量之間的相關系數也超過了0.6,這兩個變量沒有進入回歸。根據前述,我們的回歸分為兩組。其中,方程1~5檢驗各變量對出口總量的影響,方程6~10則估計對高技術產品出口的影響。檢驗結果報告在表2中,Sargan檢驗“沒有拒絕”工具變量的選擇滿足過渡識別約束條件的零假設,同時,所有方程AR(1)和AR(2)檢驗結果均“沒有拒絕”殘差不存在一階和二階自相關的零假設。
幾個反映知識產權保護執法變量的作用是本文關注的焦點。總體上,表2中的回歸結果較好地支持了我們的判斷:(1)在所有回歸方程中,直接反映知識產權執法活動的PTE指標對兩類出口的作用均在1%水平下顯著為正,知識產權訴訟結案率提高―個百分點,出口總額和高技術產品出口增加分別約O.013%和0.01%。(2)反映公眾守法意識的HUMAN指標對兩類出口均有正向作用,且具有統計上的顯著性,人均受教育年限增加一年,兩類出口的增加比例大致為O,1 8%。(3)反映地區法治水平的LAW指標對出口僅具有弱的正相關性,但對高技術產品出口額具有顯著的正向作用,我們判斷這是由于律師對不同產品出口的參與程度有所差異而引起的。(4)反映政府執法活動的CORRUPTION指標對兩類出口的作用存在差異,對出口總額的估計系數為負,不具有統計意義上的顯著性,但對高技術產品出口則顯著為負,表明以政府為中心的執法活動對出口沒有顯著影響,但對高技術產品出口則相對重要。
各控制變量的影響各有不同:(1)高技術產品的進口對于兩類出口的估計系數均在l%水平下顯著為正。這種結果的出現與我國高技術產品出口的現狀是一致的。一方面,我國高技術產品出口主要是對進口的高科技產品進行加工裝配然后再出口,這種生產方式顯然高度依賴于高技術產品的進口,所以兩者顯著正相關。另一方面,高技術產品進口特別是生產設備的進口對于我國出口產品的生產而言,能有效提高其生產效率,進而導致出口增加。(2)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INVEST)對兩類出口的估計系數均在l%水平下顯著為正,表明該項指標對促進出口總量有顯著作用。這與國內學者的研究結論基本一致(余道先等,2008)。(3)各地研發投入(RD)總體上對兩類出口的影響具有負向作用,但在不同方程中顯著程度有所差異。對于出現這種結果的原因,我們判斷可能是由于我國統計數據中只包含了以
政府為主體的研發經費投入,而在我國目前這種研發資金的產出效率并不太高,各地均普遍存在為獲取經費而進行研發活動的情況,真正轉化為生產力的成果有限,從而制約了我國出口產業的發展。
五、結論和政策含義
2008年以來,受美國金融危機沖擊而逐步放緩的世界經濟發展對我國出口貿易產生了重大沖擊,但這種格局也是我國改變出口貿易現狀的一個良機。在相關研究的基礎上,本文構建了四個不同的執法變量從不同側面來描述我國的知識產權執法情況,并利用我國24個地區2000--2006年的面板數據考察其對我國出口總量和高技術產品出口貿易的影響。本文得出的主要結論包括:(I)加強知識產權執法活動對出口總量和結構有明顯的正向促進作用,但不同的變量的作用存在差異,其中,以法院為中心的執法活動和民眾的法律意識對上述兩類出口均有顯著的正向作用,而各地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和政府廉潔程度對于高技術產品發展至關重要,但對出口總量僅具有弱的影響;(2)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和高技術產品進口對兩類出口均具有顯著正向作用,表明基礎設施的改善對出口行業的發展有促進作用,同時也表明我國企業對外來技術具備較強的消化吸收能力;(3)以政府為主導的研發投入對兩類出口具有負向作用,表明我國現階段政府投入的研發經費作用有限。
上述結論對于我國出口貿易的長遠發展具有較強的政策含義。在全球高技術產業迅猛發展的時期,依靠大量低技術含量和低附加值產品來推動和維持出口貿易的發展方式已被證明難以為繼,它不僅會耗費大量本土資源、透支未來經濟增長的潛力,也會受到更多進口市場的排斥,近幾年我國和美國、歐盟等經濟體貿易摩擦頻發就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本文的實證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的加強無論是對于我國出口總額還是結構優化均有較強的促進作用,為了促進我國出口貿易的可持續性發展,除了堅定不移地加強以法院為中心的執法活動外,尚需進一步強化政府和民眾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同時,律師在出口貿易中的作用有待于進一步增強,特別是對于非高技術產品出口企業而言,應更多地引入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和法律服務,避免因知識產權糾紛而導致的貿易摩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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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和連,賴明勇.2002.影響中國出口貿易相關因素的實證分析[J].軟科學(6):30-38.
1.1 知識產權保護的品種少,質量差 我國醫藥行業多年的快速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仿制國外藥品,由于科研水平較低,研究與開發投入嚴重不足,致使新藥開發能力弱,我國生產的化學藥品中大多數是仿制自國外藥品,“八五”期間開發的1500多種新藥,70種為一類新藥,但僅有2種具有獨立的分子結構,為世界公認的創新藥品鳳毛麟角。同時,在我國臨床醫療所使用的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中,主要有47大類,3000多個品種,11000多種規格的產品,但產品主要集中在常規設備等中低檔醫療器械,而高檔產品的生產較少,并且在技術方面較為落后,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1 2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知識產權制度對作為知識產品“生產基地”的醫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臨床醫院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然而這一功能還沒有為生物醫藥科研人員,管理人員所認識,不少人對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含義知之甚少。據對某高校抽樣調查顯示,知道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人員占45%,進一步了解其內容的僅占15%;知道知識產權保護包括立法、司法、執法過程的不足20%,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和合法權益的不足10%.這種現象在我國生物醫藥行業同樣存在。這種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淡漠反映在:對無償使用別人的成果習以為常,對自己的成果被別人仿冒、抄襲不以為然。這一現象應引起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1.3 人員流失導致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醫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轉化的科技成果主要是職務性成果。近年來,由于科研人員流動數量日益增多,導致高校、科研院所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流失狀況日益嚴重,這不僅挫傷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侵犯了科研院校和院所的權益,而且直接影響了科技成果轉化的順利進行。
1.4 管理不嚴導致知識產權無法保護 科技成果轉化部分采用技術轉讓方式。在這種合作中,由于合同簽訂不規范,或由于責、權、利不清,或由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等,導致有意或無意中造成資產流失,同時不少管理者對這種現象并不介意,采取一種聽其自然的默認態度,造成知識產權無法保護的局面。
2 生物醫藥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與措施
2.1 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用十幾年的時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并初步與國際接軌,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跨越。但是法規的制定及施行,不等于法制的健全。我國生物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社會觀念的轉變,執法機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識的普及、專業人才的培養以及司法、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實施監督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方面,仍有大片空白,需要加快填補,使之臻于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要解決立法問題,同時也要解決執法問題。一方面要嚴肅查處各類侵權、假冒等違法活動,逐步優化法律環境;另一方面要積極扶植我國生物制藥知識產權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努力提高醫藥行業企事單位自身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
2.2 提高全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水平 針對當前生物醫藥行業的實際情況,以及面臨著的生物醫藥,特別是中醫藥現代化,國際化的強勁走勢,要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整體水平,深刻認識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和竟爭武器的重要價值及其在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保護竟爭優勢和發展后勁方面的積極作用,要從企事業單位科研、經營策略和發展戰略的高度上重視和看待知識產權問題。
2.3 充分發揮我國中醫藥行業的優勢 盡管我國在生物制藥領域沒有太大的優勢,但在中醫藥領域發展前景卻是廣闊的。一是化學藥物將逐漸淡出而代之以生物制藥和中藥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這是由于化學藥物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根據WTO的統計資料,幾乎所有化學藥物的“致病”作用與其治療作用是等同的,也就是說,應用某一化學藥物在治療某一疾病的同時會潛在地引發另外一種疾病。二是醫學模式的改變決定了藥物治療的目的已經由直接殺傷外源病原體轉化為調整生物體自身功能,這正是中醫藥的優勢所在。三是由于環境污染、生態平衡失調、醫源性藥源性疾病增加、老齡化社會來臨,導致疾病譜發生了根本變化,傳統的化學藥物已經遠遠不能滿足需要。近幾年來,在“崇尚自然”的大潮下,包括歐美在內的各國政府,把希望投向了我國的中醫藥。隨著各國有關法規的建立健全,中醫藥進入醫療主流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四是在西歐,中醫藥已被列入醫療保險體系。在美國,由于民眾對中醫藥需求日盛,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已擬定了一部《天然藥物法規指南》,頒布實施后,處于“支流”狀況的中醫藥將轉向“主流”藥品。這為中醫藥進入國際市場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和條件。
中醫藥是目前我國唯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藥物,但是歐美國家已加大投入進行研究開發,如美國每年投資近1000萬美元在科研機構設立“替代醫學”博士后流動站,主要從事中醫藥的現代化研究,在應用中藥治療癌癥、疼痛、艾滋病等方面已經取得了進展,這給我國提出了挑戰。我國現有35大類、43種劑型、5000多種中成藥,經過長期臨床應用,其許多方面優于西藥。如果能開發出三效(速效、長效、高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三便(儲存方便、攜帶方便、服用方便)的中成藥,就能大大提高我國醫藥行業的竟爭能力。
2.4 進一步完善通過知識產權促進科技創新的利益激勵機制 加強科技創新,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的關鍵是人才。建立公平合理、有效運行的激勵機制是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的重要杠桿。同時專利制度是激勵科技創新、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機制。專利制度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發明創造依法進行保護,是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的具體體現。為了實現中藥現代化的目標,要加強科技研究,在繼承傳統、保持特色的基礎上充分運用、吸收現代科學技術,不斷提高中藥行業創新能力,要積極鼓勵發明創造、調動申請專利的企事業單位發明人的積極性,引導科技工作者把取得專利作為科研開發立項的目標之一。制定激勵政策,把取得專利作為業績考核指標之一。設立專利獎,將專利獎勵與科技獎勵同等對待。
隨著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知識與經濟相結合產生了巨大的商業利益,知識產權的價值引起了人們的高度關注。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國際社會在知識產權立法中表現出急功近利的躁動情緒,在這種情緒下所形成的保護格局對經濟實力與知識資源處于弱勢地位的發展中國家極為不利,其國家利益被漠視,合理的發展空間受到不斷擴張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抑制。因而,國際化趨勢下探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有著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形成原因
(一)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內因
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和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是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內在動因。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產品具有非物質性的特點,它不可能像有形財產一樣通過權利人的實際占有對其進行控制,這種非物質性使其具有跨地域傳播的特點。權利的地域性和客體流動的非地域性在對權利人的保護上就體現為權利人的知識產品在本國受到保護而在國外得不到保護。為了克服知識產權的地域性與知識產品的全球傳播性之間的矛盾,國際社會經歷了一個由雙邊安排到多邊公約的過程,使公約成員基于一定的保護標準,相互保護對方的知識產權。
(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的外因
全球經濟一體化是推動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外在動因。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狀況是由該國政治、經濟、科學技術和法律觀念等多方面的因素決定的。正因為如此,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較大的差異。當知識產品只在一國流動和傳播時,這種差異不會形成任何沖突。但正如前所述,知識產品的國際流動不可避免,這種差異就轉化成各國現實利益的沖突。一方面,國家經濟、政治、科技和文化發展的不平衡是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差異的根源;另一方面,這種差異的存在又必然會進一步擴大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水平的差距。于是,縮小差異,減少利益沖突,擴大國際交往,謀求共同發展成為不同國家的內在需要。應該看到,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發展與國際經濟和貿易發展存在著相互影響、相互適應和相互制約的密切聯系,這種關聯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在國際經濟和貿易中的重要地位,也促使各國在利益取舍中選擇了參與,從而成為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動力。
二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趨勢下產生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的高水平保護與我國目前經濟實力不相適應
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其高水平的保護,是在本國范圍內經過利益均衡之后的慎重選擇,而對于發達國家的這一“慎重選擇”卻與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水平極不相稱。以中國為例,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初的1987年,美國的人均GDP為18530美元,TRIPS協議的最低保護條款主要是根據該時期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所制定的,而我國2009年人均GDP才達到3677.86美元,世界排名第99位。因此,現階段實施TRIPS協議實際上是要求我國從人均GDP的3677.86美元的發展階段一下子躍至人均GDP的18530美元的發展水平。這就使得國際公約所確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與我國等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要求出現斷層和真空,從而銜接不上。難以產生預期的效果。
(二)TRIPS協議的簽訂在某種程度上推動了貿易技術壁壘的形成
TRIPS協議的簽訂使知識產權保護被納入國際貿易體系,在關稅壁壘逐漸減少的今天,取而代之的是貿易技術壁壘的形成,它將成為自由貿易的新障礙。一方面,發達國家在表面上極力倡導貿易自由化,要求他國取消貿易保護;另一方面,為維護自身利益,憑借技術一k的優勢,設置貿易技術壁壘給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造成很大的障礙。根據我國質檢總局2010年一份調查數據顯示:2009年有34.3%的出口企業受到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響;全年出口貿易直接損失574.32億美元,技術壁壘使發展中國家出口企業減少了國際市場份額、失去貿易機會,給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帶來長期的負面影響。同時,貿易技術壁壘也成為發達國家之問相互阻擋他國產品進入本國市場的最有效手段。
(三)人們對知識產權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對知識產權理論發展本身的關注
隨著科學技術迅猛發展,知識產權在各國經濟發展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與此相適應的是,許多發達國家的經濟結構也發生了重大變化,經濟的發展越來越依賴于信息、技術等產業,而不再依賴于傳統的農業、制造業。以美國國際知識產權聯盟(II.PA)統計為例,2007年,核心版權產業的增值是8891億美元,大約占美國國內生產總值的6.44%。而總體版權產業的增值上升到15200億美元,是2007年國內生產總值的11.05%。從2004年、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核心版權產業”和“總體版權產業”的實際年增長率是美國整體經濟增長率的兩倍多。正是知識產品所體現出的巨大商業價值,使得人們對利益的追求已超越對知識產權理論發展本身的關注,這也成為目前影響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的重要因素。
三國際化趨勢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對策
在現有TRIPS協議框架下,我國如何適應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趨勢,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正當利益?筆者提出如下法律對策:
(一)盡快制定對知識產權濫用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細則
從我國目前有關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立法現狀來看,雖然有關法律對此問題有所涉及,如《著作權法》第1條和第2條第4款、《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合同法》第329條以及《民法通則》的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限制知識產權濫用行為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據,但這些規定偏重于原則,較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發達國家知識產權人充分利用對其有利的知識產權制度限制競爭,抑制我國民族工業發展的行為,我們無法根據我國現行立法提出合理的質疑,這不能不說是一種制度缺陷。
權利的正當性決定著它具有先天的受限制性,權利的本身就包含了受限制的含義,不受限制的權利不具有正當性,也不能稱其為權利(或許可以稱之為特權)。任何一項有關權利的制度應該是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與對權利的限制的結合。我國應將TRIPS協議的有關原則和規定所體現的平衡精神充分運用至國內立法,不僅在知識產權保護上與國際接軌,同時在對知識產權的限制上也應盡快同國際接軌,這也是在國內平衡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利益的必要舉措。總的來說,無論是現實的需求還是與國際接軌的趨勢都在呼喚著對知識產權壟斷行為進行制約的法律細則早日出臺。
(二)加強立法保護,扭轉我國在知識產權利益上的弱勢地位
我國對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保護的立法現狀來看,有關的法律、法規比較零散,且多為效力層次較低的行政法規、規章,適應面和強制性都有較大的局限性,從而沒有從根本上起到保護作用,使得中國目前在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方面的法律制度與現實需求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中國在傳統文化與遺傳資源的保護上,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現有法律制度加強保護,另一方面,可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呼應有關國際公約的精神,深入研究傳統文化和遺傳資源的特征,制定切實對路、行之有效的保護制度。在國內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中著力完善傳統文化與遺傳資源的保護,再通過國際談判,聯合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力量,將有利于發展中國家的立法措施滲入到國際公約中去,這對于改變發展中國家在現有知識產權國際制度中的弱勢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中圖分類號] F752.62[文獻標識碼] B[文章編號]
改革開放以來,國際貿易在我國經濟發展過程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由國際貿易所產生的凈出口額是國民生產總值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進出口貿易的發展,國內由于知識產權保護所引起的平行進口現象日漸增多。這也進一步加劇了平行進口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的矛盾 。自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與其他國家之間的貿易摩擦也隨之層出不窮。處于知識經濟時代的大潮中,如何正確理解知識產權保護至關重要。因此,為了保護我國知識產權人的利益,減少貿易摩擦,在知識經濟時代全面到來的背景下,如何協調平行進口問題值得思考與進一步研究。
一、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經濟是相對于工業經濟和農業經濟而言的新經濟形態,它是以現代科學技術為核心,建立在知識和信息的生產、存儲、使用、消費之上的經濟。先前的一些研究表明,知識能以很低的成本復制,知識的投入打破了一直以來所遵循的效益遞減規律,而顯現的是效益遞增現象。科技知識是知識經濟時代最為人們所推崇的知識。而真正的知識并不只是單一的科技知識,還包括人文社會科學知識、商業活動、工作中的經驗知識和人們獲取、運用、創造知識的知識等。
知識產權是指人類智力勞動產生的智力勞動成果所有權,它是依照各國法律賦予符合條件的著作者、發明者或成果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占權利,一般認為它包括版權和工業產權。知識產權是科技、經濟和法律相結合的產物,在實質上體現了“知識”作為資源的歸屬問題,是一種激勵和調節的利益機制,對知識經濟時代的經濟、社會的發展有著特別重要的意義。深入探究發現,知識產權也是包含在知識經濟內的一個重要的內容和特征,知識經濟時代也可以理解為知識產權時代。知識產權是知識投入人就特定的知識產品根據現有相關法律所取得的專有權,是特定的知識產品與法定權利的結合在一起的產物。沒有特定的知識產品,知識產權定然無從談起,但特定的知識產品若不能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其中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等,不能得到相應的法律保護,知識產權所體現的激勵和調節機制也就不能發揮作用。知識產權是由相應的法律,即知識產權法來確認和保護的,沒有知識產權法就不可能存在知識產權保護。
知識產權法雖然不是在知識經濟時代才產生的,但知識、知識產權與知識經濟的特殊聯系使得知識產權法在知識經濟時代具有更為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按照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解釋是知識經濟的核心法律問題。知識產權保護,旨在鼓勵發明、維護公平有序競爭的科學機制,可以促進一個國家的科學技術和經濟社會發展,并在增強國家綜合競爭力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法正是通過對特定的知識產品擁有者的專有權的確認和保護來鼓勵知識的生產、傳播和利用,從而最大化知識產權的經濟增長效益。知識產權法為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工具,為知識經濟時代的知識進步創造了良好的保障。
總之,知識經濟時代,通過技術創新和知識的擴散所產生的知識、技術以及信息是一種無形資本。如果不給予知識投入人以產權保護,知識就會被無償使用甚至濫用,如此,創造的積極性必然受到重創,而且極有價值的無形資本就難以形成,依賴知識的知識經濟時代也就失去了基礎和活力。換言之,知識產權失去了保護,就等于知識經濟時代丟失了前進的車輪。
二、平行進口問題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關系探究
知識經濟時代,國際貿易作為國家間的交易行為,一直是最為活躍的一份子。知識產權與國際貿易之間更為密切的關系也出現在知識經濟時代,這就必然導致在國際貿易和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交叉領域中產生許多復雜的問題。平行進口就是一個典型的因知識產權保護而引起的國際貿易問題。所謂平行進口,一般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或獨占被許可人有無權利禁止合法生產的產品從國外進口的問題,即在國際貿易中,合法持有知識產權產品的一方未經進口國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同意,將該產品經由合法途徑進口至該知識產權受保護的國家并銷售的行為。平行進口問題在本質上集中反映了知識產權貿易與貨物貿易之間的沖突,以及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自由化之間的矛盾,是知識經濟時代一個備受關注和爭議的熱點。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國際貿易中的平行進口糾紛也不斷增多,.但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給出平行進口是與非的明確規定。平行進口是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貿易問題,其合法性問題產生的理論根源在于知識產權的“地域性原則”和“權利用盡原則”。
1.地域性原則
即知識產權只能根據一國法律在其地域內受到法律保護,權利取得方式、權利范圍、保護時間長短都依該國法律而定,權利窮盡與否也依該國法律而定。受地域限制,一國法律規定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因銷售而窮盡的效力僅發生在本國,不能施及全球。該理論認為,各國的知識產權法在保護的期限、范圍和方式等內容上存在很大差異,知識產權僅是一個國家法律的產物,因此,依不同法律產生的知識產權應是相互獨立的。按照這一理論,平行進口構成對某一特定國家知識產權的侵犯,不具有合法性,應予禁止。
2.權利用盡原則
又叫權利窮竭原則,其含義是知識產權人或其授權人的許可而產生的知識產權產品,在首次投放市場后,權利人即喪失了對它的控制權,其權利被認為用盡。凡合法地取得該產品的人,只要不將其用于侵犯知識產權人的專用權即可以自由使用、轉賣、處置該知識產權產品。“默示許可”理論和“自由貿易”理論為權利用盡原則提供理論支撐。根據這種理論,只要商品的首次銷售得到了知識產權人的許可,則以后任何轉售不再構成侵犯其知識產權。權利用盡原則是為了平衡知識產權人專有權所產生的負效應而設置的,其主旨是對知識產權人的權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產生過度壟斷,阻礙產品的自由流通。這在商標權和專利權領域得到廣泛認可,在著作權領域也有所體現。
作為平行進口問題的上述兩種互相對立觀點,權利用盡原則和地域性原則兩種理論基礎在不同時期受到了不同的推崇。過去的幾十年,由于技術相對落后,知識擴散緩慢,地域性原則占據了主導地位。但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其技術因素的增長導致一些問題并不能通過地域性原則得以解決,權利用盡原則登上了處理平行進口案件的舞臺,并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三、協調平行進口問題的相關建議
由以上探討可知,平行進口問題絕不單純的只是知識產權問題,更多涉及的是貿易問題,確切的說是一個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問題。平行進口問題,并不能單一的通過權力用盡原則或者地域性原則進行協調。根據平行進口問題的特質性,應綜合各個方面進行協調方法的設計。基于此,筆者提出了協調平行進口問題的相關建議。
1.合理協調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平行進口問題
首先,專利權窮竭具有地域性。因此,專利權的平行進口是一種侵權行為,侵犯了專利權人的進口權。根據目前我國發展現狀,要鼓勵、保護和利用發明,以達到促進產業發展的目的,同時,還要繼續引進國外的技術,提高產品質量。隨著國際貿易往來的進一步頻繁,為了實現發展中所需要達到的種種目標,應該禁止專利領域的平行進口。其次,對商標領域的平行進口是中國貿易領域和法律界的一個新問題。在商標領域,應當采用權利用盡原則,允許平行進口。商標權用盡原則的核心在于,一旦某種商標商品由商標所有人自己或經其同意合法投入市場,商標權人在該產品上的權利即不復存在。有利于防止商標權人濫用自己的權利,促進國際自由貿易,打破貿易壁壘,從而更好地維護各國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再次,著作權應當禁止平行進口。禁止著作權的平行進口,有利于保護國內版權人或被許可人的利益,既能鼓勵創作又能鼓勵作品的傳播,在打擊遏制非法盜版行為和走私行為時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只有保護了作者和權利人(包括被許可人)的利益,才能激發作者的創作熱情,從而保護了創作源泉,最終能夠實現對消費者利益的保護。
2.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首先,在知識經濟時代的市場經濟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糾紛越來越多、專業性越來越強,而行政機關具有追求效率和比較專業化的特點,要適應客觀要求,制定相關的法律體系。其次,所制定的法律條款應要做到既利于鼓勵知識的生產又要能促進知識的傳播。知識經濟既要求知識的大量生產,又要求知識的快速傳播。知識產權法應當從兼顧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出發,實現它們的平衡來解決這對矛盾。再次,在處理知識產權的平行進口問題上,要做到既保護其合理性又防止其濫用。在完善知識產權法的同時,應建立一套相應的機制,使法律既能保護知識產權的合理壟斷性,又能防止其濫用。最后,要處理好知識產權保護的全球化、國際化與適當保護本國利益之間的關系。知識產權法在國際化的同時,要擁有相關的法律對策,來防止因過分保護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而給本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困境,從而對我國經濟、社會和技術的發展造成阻礙。
四、結語
知識經濟時代全面來臨的今天,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在國際貿易中更為凸顯。為了在競爭中占據主動地位,越來越多的國家都已經制定和實施了知識產權戰略。面對國際上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新趨勢和中國改革開放以來面臨的知識產權新形勢,中國必須加緊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保護國家的技術等知識產權,促進國內自主創新能力的提高和限制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濫用。總之,要緊跟時代的步伐,切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為在知識經濟時代取得競爭優勢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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