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01-12 14:42:22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溫室氣體排放現象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Key words: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amount;guidelines for inventories;estimation methodology;decomposition methodology
中圖分類號:X32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19-0223-02
0引言
自1990年開始至今,聯合國氣候變化政府間專家委員會(IPCC)連續了四次全球氣候評估報告,逐漸明確了“人類活動是引起大氣中溫室氣體排放增加,并進而引起全球氣候變暖的主要原因”這一基本認識。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簡稱《公約》)。這是世界上第一個旨在“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某一水平上”以應對氣候變(暖)化的國際公約,具體而言就是“個別地或共同地使溫室氣體的人為排放回復到1990年的水平”。而要實現這一目標,首要的任務就是對各國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包括歷史的和現實的排放量進行估算,并在此基礎上識別影響溫室氣體排放的主要因素。
1基于《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指南》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估算
1.1 《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指南》的出現及發展溫室氣體(greenhouse gas, GHG)是指大氣中那些吸收和重新放出紅外輻射的自然的和人為的氣態成分。它以二氧化碳(CO2)為主,同時包括甲烷 (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 (HFCS)、全氟化碳 (PFCS)、六氟化硫(SF6)。
早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晚期,各種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就開始大量出現,但由于參照標準和應用范圍不同,這些清單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為促進有關氣候變化和應對氣候變化的信息交流,加快對歷史及未來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估算和預測,1996年,IPCC編寫并了第一版《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指南》(簡稱《指南》),首次界定了溫室氣體、排放源與匯的類別,從而為各國溫室氣體排放量估算確立了基本一致的范圍。隨后幾年,IPCC又相繼編寫了《199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修訂本》、《國家溫室氣體清單優良作法指南和不確定性管理》、《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變化和林業優良作法指南》等。這些規定最終匯集成《2006年IPCC國家溫室氣體清單指南》。
《2006年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包括一般指導及報告、能源、工業過程和產品使用、農業林業和其他土地利用、廢棄物共6卷??偟目磥?IPCC《指南》提供了編制清單通用的基本方法、表式和可供參考的基本參數,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和指導意義,目前各國正嘗試用這些標準來制定適用于本國的溫室氣體人為源排放和匯清除估算清單,以便向《公約》組織匯報。但由于IPCC《指南》對實際數據的可獲得性考慮不足,使得該《指南》用于各個國家或地區時仍然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其中,所提供的排放系數與各國實際排放系數的差異是影響溫室氣體排放量估算質量的重要原因。目前,只有美國芝加哥、韓國Chuncheon(春川市)等地區對石油、煤油、柴油、型煤、天然氣和火力發電行業的CO2排放系數進行了實測。2006年,我國根據ACM0002方法指南確定了中國區域電網的基準線排放因子,從而促進了CDM項目的開發。
1.2 溫室氣體排放量估算方法對溫室氣體排放量估算的廣泛關注基本上是從1992年《公約》建立前后開始的。有關全球變暖和溫室效應的熱烈討論以及對保持氣候穩定和可持續發展必要性的認識促使一些組織機構開始設計溫室氣體排放量和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的估算方法和手段,以便評價組織對環境造成的影響。Paul等人開發出一個根據可獲得燃料清單信息來估算組織機構排放量的軟件系統。由于人為活動(如能源利用)造成的排放源容易準確計算,但土地使用及其他自然現象引起的排放量卻很難獲得,因此有關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估算研究更多集中在化石能源利用領域。David等對1988年國內化石燃料消耗排放的溫室氣體占全國溫室氣體的比例進行估算發現,能源數據的統計來源不同以及對溫室氣體成分界定的不同導致計算結果出現較大誤差。
從基于能源利用的溫室氣體(碳)排放估算方法來看,目前主要有實測法、物料衡算法和排放系數法。這三種方法是估算的基本工具,在使用過程中各有所長,互為補充。排放系數法的應用由于有IPCC《指南》可供參考,相對而言是最多的。這種方法往往與碳排放分解技術相結合,用于對各地區、行業某一時期內基于能源利用的CO2排放量進行估算和分解,剖析影響CO2排放較大的因素,從而為相關政策的制定提供指導。另外,也有部分研究機構采用AIM/排放模型估算和預測溫室氣體排放量。
從基于非能源的CO2排放估算方法來看,目前單獨研究的不多。M.L. Neelis開發出一種基于非能源消耗的CO2排放估算表格模型(NEAT),可以用于幫助政府根據IPCC《指南》進行碳儲量計算。同期,意大利的S. La Motta將NEAT模型及IPCC方法應用到了本國基于非能源消耗的CO2排放量估算中。
2有關碳排放量影響因素的分解方法
有關溫室氣體排放(主要是碳排放)量的分解研究始于二十世紀末。1991年,Torvanger使用迪氏指數分解法對9個經合組織國家制造業在1973-1987年間基于能源消費的CO2排放量進行因素分解,首次提出了能源強度的概念及其對CO2排放的重要影響。隨后,B. W. Ang對行業層面的能源消費和能源需求進行分解分析,構建了因素分解分析的方法論,并提出一種不留殘差的分解方法――對數平均迪氏指數分解法(Log Mean Divisia Index method,LMDI),從而為后來基于能源使用的碳排放影響因素研究及其在地區、部門及行業等范疇的應用奠定了模型基礎。
目前關于CO2排放分解的研究相對較多,從這些研究來看,發達國家的研究較多,發展中國家的研究相對較少。大多數研究呈現的觀點基本相似,即:從某一時段看,某一地區或部門基于能源利用的碳(或CO2)排放量的變化與其經濟發展速度有關,影響CO2排放的因素主要包括:燃料(主要是指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氣)排放系數、燃料消費結構、產業經濟結構、部門或地區能源強度、人均GDP等。每一種因素對CO2排放的貢獻不同,其中能源強度的貢獻相對較大。
3結語
通過多年來全球科學家、專家學者及政府部門的共同努力,有關溫室氣體排放的估算與因素分解研究已經建立起一套較為完整的方法論體系。在此基礎上,發展低碳經濟也有了較為科學的評價方法和控制依據。
參考文獻:
[1]Katrina Brown and Neil Adger, Estimating Nation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Under The Climate Change Convention,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Volume 3, Issue 2, June 1993, Pages 149-158.
中圖分類號:DF4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5831(2013)03010705
清晰地界定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在確保政府和公私企業對法律的安全性和確定性有穩定的預期,為排放權交易提供安全保障和信心以及提高市場的流通性和效率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據馬修(Matthieu)和夏洛特(Charlotte)的研究,界定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性質至少對回答以下幾個問題具有重要意義[1]50:第一,溫室氣體排放權能否被撤回或者取消,撤回或取消是否應當對原來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持有者進行補償?第二,溫室氣體排放權能否被抵押或者像信用證券一樣流通使用?第三,如果溫室氣體排放權持有者無力清償債務并進入破產程序,溫室氣體排放權應當如何處理?第四,溫室氣體排放權的使用和買賣是否應當征收增值稅?鑒于此,筆者擬對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性質進行理論探討。
一、管制工具抑或新型財產權:溫室氣體排放權定性的紛爭
關于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學術界大致有兩種觀點:其一,認為溫室氣體排放權僅僅是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的資格(authority)或許可(permit),是政府的一種新型管制工具(instruments sui generis);其二,認為溫室氣體排放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利[2]228-256。其中,由于各個國家的法律制度背景不同,將溫室氣體排放權視為一種財產或財產權利的觀點又進一步分為五種,即公權利(an administrative or public right)、私人財產權(a private property right)、金融或證券工具(a security or financial instrument)、商品(a good or commodity)、貨幣(currency)[3]575-596。在以上兩種觀點中,越來越多的學者傾向于支持溫室氣體排放權應當作為一種新型財產權的觀點。 盡管學術界越來越多地認同溫室氣體排放權應當作為一種新型財產權,但是在有關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的國際和國內立法實踐中,對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持不同的態度。《京都議定書》以及《歐盟排放交易指令》(EU 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都對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保持沉默,即“沒有界定溫室氣體排放權本身是什么,只是規定溫室氣體排放權持有者可以做什么”[3]571。如《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在其《京都議定書》執行手冊中將一個溫室氣體排放權界定為“排放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按照全球增溫潛能計算)的許可”[4]?!稓W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條a款規定:“一個配額(allowance)是指在規定的期間內排放1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該配額僅當以履行本指令的要求為目的時方有效,并且應當按照本指令的規定進行交易?!盌irective 2003/87/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Article 3(a). 并且在第12條和第19條中規定了溫室氣體排放權(歐盟配額,EUAs)中所包含的四個要素:一個人可以持有配額(第19條第1款);配額可以在歐盟范圍內交易,也可以與其他配額經過認證的國家進行交易(第12條第1款);配額可以用來執行排放許可(第12條第3款);配額可以通過取消而滅失。盡管如此,歐盟除了將配額作為一種可交易的工具外,沒有界定配額的法律性質以及所有權,特別是沒有明確配額是否可以作為一種金融或證券工具或者商品[1]48。歐盟委員會在最初提交的《排放交易指令》(emissions trading directive)議案中,曾經認為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為行政授權(administrative authorization)。但是,在該議案提交到歐盟理事會和議會之前,委員會的法律部門認為為了堅持輔助原則以及尊重各成員國法律體系的特點有必要反對將此觀點納入到議案中。因此,歐盟僅規定了排放交易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以經濟有效的方式實現溫室氣體減排,而將溫室氣體排放權的定性以及交易規則制定等事項留待各成員國自行決定。美國眾議院于2009年7月通過了《清潔能源與安全法案》(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該法案明確規定了排放配額不是財產。該法案第311條規定:“排放配額(emission allowance)和任何抵消信用額度(offset credit)或者其他工具均不構成一項財產。本法以及其他法律不得解釋為限制或者取消美國政府(包括依據成文法授權行動的環保局)終止或者限制配額、抵消信用額度以及期間抵消信用額度的權力?!痹撘幎ㄅc美國《清潔空氣法》中對于二氧化硫排放配額的定性如出一轍?!肚鍧嵖諝夥ā返?03條f款中對二氧化硫排放配額的法律性質作出如下規定:“依據本章分配的配額是對依法排放二氧化硫的有限的行政授權(a limited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此種配額并不構成一項財產。本法的任何規定都不能解釋為對政府終止或限制此類授權的限制。本章有關配額的規定不能解釋為影響受管制單位或污染源適用或遵守本章的其他規定,包括有關國家空氣質量標準和州執行計劃的規定……”法國于2004年4月15日頒布了執行歐盟第2003/87/EC號指令的排放交易條例,該條例將配額界定為非物質商品(an immaterial good),自從配額發放之日起配額持有人可以在國家注冊的賬戶中持有該非物質商品[1]50。西澳大利亞于2003年制定了《碳權利法》(carbon rights act)。該法將土地及其之上的植被由碳吸收和儲存所產生的無形利益視為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所享有的一種新型的權利——碳權利[5]。碳吸收和儲存是溫室氣體減排的重要措施,在碳排放交易中,碳吸收和儲存(碳匯,carbon sink)可以產生碳信用(carbon credit)或抵消(offset)。盡管西澳大利亞的《碳權利法》僅僅是將溫室氣體排放權的一種形式——碳信用或抵消確認為財產,但是,此種做法在當前國際國內立法中具有重大的開拓意義。
從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的立法實踐看,《京都議定書》和歐盟排放交易計劃只是通過管制創造了溫室氣體排放權并規定了溫室氣體排放權的取得、交易以及消滅規則,并沒有對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作出進一步的規定,而將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性質界定問題留給了市場上的私主體探索。美國之所以不將配額界定為財產,是為了避免一旦配額貶值或被政府收回后承擔賠償責任[1]53。另外,如果將政府創造的溫室氣體排放權界定為財產,那么私人財產權將會為溫室氣體排放權持有人提供穩定的預期和保障(例如可以利用憲法上的征收條款避免政府對碳單位的任意沒收),從而政府完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自由,靈活性將會受到限制。因此,很少有立法確立溫室氣體排放權的財產性質,在立法實踐中,溫室氣體排放權其實是作為一種政府管制的工具而被利用。
二、溫室氣體排放權應當作為一種財產權:生態系統服務的視角國內對排污權性質的研究中,有的學者從環境容量(資源)使用權的視角論證排污權是一種特殊物權。認為環境容量是一種公共資源,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并提出環境容量的“物化”,進而論證排污權是對環境容量的使用權。參見鄧海峰《排污權:一種基于私法語境下的解讀》(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63-104頁);王小龍《排污權交易研究:一個環境法學的視角》(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65頁)。筆者認為從環境容量(資源)使用權的角度論證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有所不妥。一方面,因為“環境容量(資源)”的概念有待商榷。有的學者認為環境容量資源是指大氣、水、土壤等不直接進入生產過程的環境要素,但可以通過容納、降解、消化生產過程中產生并輸入自然系統的異物,維持自然系統正常功能來輔助生產過程的資源。參見張智玲、王華東《礦產資源生態環境補償收費的理論依據研究》(《重慶環境科學》,1997年第1期,第30頁)。有的學者認為環境容量資源與環境容量為同一個概念,是指在一定環境質量目標下環境可容納污染物質的最大量。參見李克國主編《環境經濟學》(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頁)。有的學者認為環境容量本身就是一種資源,環境容量的這種資源屬性是環境權益的利益源頭,最能體現環境權益的特殊性所在。參見杜群《環境法融合論:環境·資源·生態法律保護一體化》(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頁)。據目前所搜集的資料來看,國外只有環境容量(environmental capacity)的概念,并沒有環境容量資源的概念。筆者認為,環境容量只是一個數量概念,并不具備承載權利(權利客體)的可行性。環境所具有的容納和降解污染物的功能,是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一類。而所謂的環境容量資源(“環境容量”和“資源”的合成詞)其實際所指是生態系統服務的一種。因此,生態系統服務應當作為排污權或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權利客體。另一方面,排污權交易與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存在很多不同。排污權交易僅指政府分配的排污配額的交易,而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不僅指排放配額的交易,還包括公私主體通過CDM和JI等機制創造的消減信用、抵消單位的交易(如森林碳匯,一種森林生態系統服務)?;谝陨蟽煞矫娴脑颍P者從生態系統服務的視角探討溫室氣體排放權的法律性質。
1997年Robert Costanza等人在《自然》(Nature)雜志上發表了《世界生態系統服務價值和自然資本》一文,首次系統地對全球生態系統服務與自然資本的價值進行研究,測算出全球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每年的總價值為16~54萬億美元,平均為33萬億美元,是1997年全球GNP的1.8倍[6]。2005年3月30日,聯合國《千年生態系統評估報告》(MA,2005)正式,該報告對“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給予了極大的關注,提出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是指人類從生態系統中所獲得的效益,生態系統為人類提供各種效益,主要包括供給功能、調節功能、文化功能以及支持功能。生態系統服務(Ecosystem Services)是指人類直接或間接從生態系統得到的利益,主要包括生態系統向經濟社會系統輸入有用的物質和能量、接受和轉化來自經濟社會系統的廢棄物,以及直接向人類社會成員提供各種服務,如提供清潔空氣、清潔水等自然資源以及旅游、休閑、娛樂、審美、科學研究。
大氣、土地、森林、水等生態系統可以吸收和儲存溫室氣體,其所提供的氣體調節和氣候調節等生態系統服務,對于將溫室氣體濃度穩定在不至于對人類產生重大或不可逆性影響的水平上至關重要。然而,此類生態系統服務是一種典型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任何企業或者個人向大氣中排放溫室氣體都無需支付任何成本,生態系統服務下文中所涉及的“生態系統服務”均指自然資源、環境所提供的氣體調節和氣候調節等有關溫室氣體的生態系統服務。 的價值沒有體現到企業生產和私人社會生活的成本中。也就是說,“大氣提供的吸收和儲存溫室氣體的自然服務沒有得到限制,并且使用此項服務無需購買,因此此類服務不能夠體現為價格”[3]571。在農業文明社會和工業文明社會的早期階段,人類的溫室氣體排放活動與生態系統服務供給之間尚能保持平衡。在此階段,公共物品(生態系統服務)與人類的需求之間不存在矛盾,因此政府沒有必要對公共物品的利用加以管制。但是,隨著工業社會的發展,由于人類不受限制而且免費地向大氣中排放溫室氣體,致使過度地消耗生態系統服務,超過了大氣環境容量,最終釀成“公地的悲劇”——全球變暖。全球變暖的應對需要政府干預生態系統服務(公共物品)的獲取行為。正如布羅姆利所言,“每個人都能自由進入就意味著沒有人擁有財產”[7]。正是由于生態系統服務處于既無人所有又無人管理的狀態,每個人都能無需投入成本地自由利用,從而導致“公地悲劇”的發生。限制對生態系統服務的自由進入,即限制溫室氣體排放,是解決全球變暖的最佳途徑。而財產權一直被作為避免“公地悲劇”的首要選擇[8]129。生態系統服務作為無形且有重要價值的公共資源,政府可以通過創設財產權來限制或管理生態系統服務的獲取行為。一般來說,政府干預生態系統服務獲取行為的方式有傳統的“命令-控制”方式和基于市場的管制方式,其中排放權交易是基于市場的管制方式中的一個重要工具。不管是傳統的“命令-控制”模式還是排放權交易方式,都離不開財產權這一工具,有所區別的僅是財產權的類型和配置方式[9]。在單一的“命令-控制”模式下,政府享有生態系統服務的財產權,溫室氣體排放主體只是政府管制的對象,其所進行的溫室氣體排放僅是政府授予的一種行為自由,不具有財產權的性質;而在排放權交易模式下,政府作為公共資源(生態系統服務)的分配者,將生態系統服務的獲取權賦予市場主體,這種權利具有可支配性、可轉讓性、有用性、稀缺性等財產權屬性這類似于政府為了避免公共土地被過度使用,而將公共土地進行權利分割,賦予每個私主體有限的土地使用權利,以保證公地的可持續利用。只是公共土地是有形的公共資源,而生態系統服務是無形的公共資源。See Justin Savage, Confiscation of 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 the Case for Compensation under Taking Clause, winter Virginia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231-240(1997). 。上述西澳大利亞在《碳權利法》中,將土地及其植被所具有的碳儲存功能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抵消單位視為土地利益的一部分,并規定了碳權利的取得、交易和消滅等規則,已經從立法上確認了土地生態系統服務(碳吸收和儲存)的財產屬性。因此,從生態系統服務的觀點看,溫室氣體排放權其實是對生態系統服務的獲取權,應當作為一項財產權利。
三、溫室氣體排放權應當作為一種財產權:新財產權的視角
在古典財產權結構中,人類對財產權的規定長期模擬自然狀態,并受到帶有羅馬法印跡的布萊克斯通“絕對權”和“有體性”理論的影響。“財產權通常都被理想化地定義為對物的絕對支配,財產界定的標準也被相應設定為物質屬性、絕對支配和所有權中心三點:財產與具體的物相聯系,財產體與財產權相等同,財產權利集中體現于所有者的所有權”[10]。但在進入現代商業社會和福利時代后,財產權的形式和種類驟然增長,出現了非物質化的財產、通過私人合意改造出的新財產、政府公權力制造出的新財產等,這被美國的一些法學家稱為“權利的爆炸”。布萊克斯通的概念已經徹底過時,它已經被一種新的財產概念所取代[11]38。當代財產權已經出現了一種頗為分散的狀態,就種類而言財產權不再局限于傳統私法領域的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而是表現為各種具有經濟價值的權利的總和[12]。這種新財產是非物質的,它不是由一束絕對的或固定的權利所構成,而是由一束依情況而受到限制的權利所構成[11]38。這類新財產權介于純粹公權利和純粹私權利之間,是一種混合性的權利(hybrid property)[8]164,也有學者稱其為管制性財產權(regulatory property)[13]。財產權并不必然體現為一種對私人既得實體財產的法律確認,而更多地表現為法律直接賦予主體一定的利益范圍。在現代社會,政府通過特許的方式創設財產權利已經成為普遍現象,財產權的整個形式和內容是由國家定義的。財產權的體系是開放和包容的,現代社會的財產權已經不再僅僅表現為私法上的權利體系,只要是國家正式賦予的財產性權利,均為實質意義的財產權[14]。
以市場為中心的環境管制的實施對財產權概念產生了顯著的影響。其中,在防止污染和自然保護的環境管制措施中,重要的一個工具就是由政府創設的可交易的類似財產的權利[8]163。國家的環境保護措施不可避免地要以財產權利為基礎,因為針對“公地悲劇”的所有解決方案都需要在之前自由進入或無人所有的資源之上設定財產權[9]103。當采用“命令控制”型管制制度時,國家在環境公共物品(生態系統服務)上設定公共財產權。當創設可交易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時,國家則設定一種兼具公法性質和私法性質的財產權:國家首先根據大氣環境容量對生態系統服務設定公共財產權(總的排放配額),然后再將排放配額(溫室氣體排放權)分配給私人,并允許私人對排放進行排他性的占用、使用和處分。之所以說溫室氣體排放權具有公法屬性,是因為其存在和運行都依賴于國家的管制[8]164,是國家基于管制目的創設的溫室氣體排放權,并且溫室氣體排放權的取得、交易和消滅都受到國家的管制。有學者稱,溫室氣體排放權市場是一個許可市場(permit market)[15]。之所以說溫室氣體排放權具有私法屬性,是因為溫室氣體排放權具備有用性、可交易性、可支配性、排他性等財產權的本質屬性[16]。
綜上所述,溫室氣體排放權應當被定性為一種新型財產權或者管制性財產權,是特許物權或準物權的一種。將溫室氣體排放權定性為財產權,可以給配額、抵消單位或者信用的持有者提供穩定的預期和安全保證(特別是避免國家的任意沒收),更加有利于激勵市場主體積極參與溫室氣體減排投資,以便更好地發揮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的優勢。但是,“財產是法律的一個創作,財產并不來源于價值,雖然價值是可以交換的,但是許多可交換價值被有意損害后卻得不到補償”[11]40。應然與實然往往相差甚遠,真正在法律上將溫室氣體排放權明確規定為財產權不得不考慮政治因素的影響。立法者在決定是否將溫室氣體排放權作為財產權時,不得不考慮其決定是否會對政府創設、收回或者取消配額的靈活性產生影響以及確定為財產權后政府面臨的壓力和經濟負擔。“實際上,決定一種利益是否是財產的因素并不是邏輯上的,而是政治上的”[11]40。
參考文獻:
[1] WEMAERE M, STRECK C. Legal ownership and nature of kyoto units and EU allowances[C]// FREESTONE D, STRECK C. Legal aspects of implementing the kyoto protocol mechanism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2] SAVAGE J. Confiscation of emission reduction credits: the case for compensation under taking clause[J]. Virginia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 winter 1997:227-271.
[3] BUTTON J. Carbon: commodity or currency? The case for an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based on the currency model[J]. Harvard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2008 (32):571-596.
[4]劉明明.論促進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建設的財產權路徑——以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為視角[J].山東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6):69-75.
[5]HEPBURN S. Carbon rights as new property: the benefits of statutory Verification [J]. Sydney Law Review, 2009 (6):239-271.
[6]COSTANZA R. The value of the world’s ecosystem services and natural capital [J]. Nature, 1997 (387):253-260.
[7]布羅姆利.經濟利益與經濟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論基礎[M].陳郁,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6.
[8]ROSE M. The several features of property: of cyberspace and folk tales, Emission trades and ecosystems[J].Minnesota Law Review, 1998 (11):129-171.
[9]COLE D. Clearing the air: four propositions about property right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J/OL]// YANDLE B. Grasping for the heavens: 3-D property rights and global commons. http://law.duke.edu/journals/10DELPFYandle.
[10]冉昊.財產含義的辨析:從英美私法的角度[J].金陵法律評論,2005(春季卷):23-31.
[11]萬德維爾德.19世紀的新財產:現代財產概念的發展[C]//王戰強.社會經濟體制比較,1995(2):35-40.
[12]梅夏英.財產權構造的基礎分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13] WIENER J.Global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 instrument choice in legal context [J].Yale Law Journal, 1999 (108):657-765.
二、應對氣候變化信息公開的重要意義
(一)信息公開順應簡政放權的改革方向
簡政放權、減少新增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是建立“大市場、小政府”的改革方向,傳統上依靠行政許可、行政審批管理社會公共資源的模式,不能夠充分調動民智民力,不能適應市場的發展。而信息的充分透明是調動公眾參與積極性,充分發揮市場作用的客觀要求。信息公開制度能夠對政府管理和排放主體發揮重要的監督作用,政府可以通過信息公開制度實現管理溫室氣體排放的行政目的。
我國預計將于2017年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政府管理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溫室氣體種類、納入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納入標準、排放配額分配和使用方法等信息,有利于降低市場交易主體的交易成本,構建公平合理的良性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在控制溫室氣體排放中的作用。
在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管理領域存在著“上大下小”的政府資源配置情況,國家層面應對氣候變化的管理體制機制較為健全,省級居中,而市、區、縣級政府則缺乏專門應對氣候變化的機構、人才和資金配置。中國氣候變化治理還沒有形成環境監察大隊、安全生產監察、城市管理大隊這樣能夠進行現場檢查的行政執法隊伍。在這種情況下,政府對于全國各類分散的排放源的管理能力受到很大限制。而如果通過立法賦予重點排放主體將溫室氣體排放的信息公開的法律義務,就可以有效解決行政管理中執法能力不足的問題。重點排放主體公開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可以通過社會獨立的第三方核查機構進行核查,以確保公開信息的準確性。氣候變化領域中獨立第三方核查機構和審計公司、律師事務所類似,是完全按照市場規則提供專業服務的公司,比在政府體系中新增一系列執法監察組織更為專業、經濟,更加符合“大市場、小政府”的行政體制改革方向。
(二)信息公開有利于監督政府行使溫室氣體管理權力
我國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建立了針對政府的信息公開制度,包括總則、公開的范圍、公開的方式和程序、監督和保障、附則五部分,規定了行政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關于信息公開方面的規則。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政府信息公開無疑應適用該條例規定。
應對氣候變化領域的政府管理分為國家、省、市縣三個層級,承擔著制定減排目標、分配減排配額、編制氣候變化規劃、管理氣候變化專項資金、統計核算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監管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市場、防災減災等職能。這些政府針對溫室氣體的管控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尤其涉及到公共資金、財物、以及碳排放配額這些權屬的分配,應該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進行公開。
公開政府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信息,一方面有利于彰顯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努力與成效,另一方面有利于監督政府在陽光下行使公權力,杜絕腐敗現象。
(三)有利于監督企業控制溫室氣體排放
生態環境保護涉及全球共同利益,保護生態環境帶有“正義”的色彩,而任何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必然受到譴責?;谶@樣的道理,超額排放溫室氣體的行為一旦曝光于公眾,都必將受到輿論譴責,一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譽度的企業有可能因顧忌企業形象而減少排放。
信息公開是信用管理的重要方式。如果通過立法,將企業排放溫室氣體情況公開,將企業年度配額清繳情況納入企業信用管理體系,則有助于迫使企業努力改良技術、提高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從而減少排放。同時很多企業為了提高企業美譽度,種植碳匯林,開展自愿減排,這些行動如果能夠及時公開,有利于彰顯企業的社會責任,帶動其余企業和社會公眾來低碳生產、改善環境。
三、應對氣候變化信息公開制度的責任主體
由于應對氣候變化領域中的信息公開指的是廣義范圍的信息公開,因此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包括溫室氣體管理者(包括各級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和溫室氣體排放者(包括企業、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
從溫室氣體管理者的角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公廳(室)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具有信息公開的責任。從立法的角度應該明確哪些內容由國家政府部門公開,哪些由省級政府部門公開,哪些由縣級政府部門公開。根據與省級發展改革委氣候主管處室代表實地座談發現,應著重賦予國家和省級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信息公開的責任,而對于縣、市一級政府則只應作原則性的規定。因為目前國內在縣、市級政府幾乎還沒有專設氣候變化工作管理的處室,承擔該項管理職責的處室大多同時承擔著節能環保、區域發展等多項職能,對氣候變化難以做到專人負責,如果被賦予過細的信息公開責任實踐中難以完成。
從溫室氣體排放者的角度,溫室氣體的排放源眾多,不可能全部納入立法的范疇。而由于溫室氣體排放主要是化石能源燃燒產生的,絕大部分來工業、建筑、交通幾個重點領域。因此在設計氣候變化信息公開制度時,應以排放單位的上一年度排放量為標準,賦予某些重點溫室氣體排放單位公開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的義務。當然需要注意的是排放企業屬于私權利主體,公布過細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可能會有泄露商業機密的風險,因此應處理好信息公開和秘密保護的關系,對企業公布的信息不能要求過細。
四、應對氣候變化信息公開制度的內容和要求
(一)應公開的應對氣候變化信息內容
在國際層面,中國作為《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履約方應該每兩年向公約秘書處提交國家履約信息通報,根據公約歷次締約方大會的要求提交相關履約信息。為了向國際社會彰顯我國對全球應對氣候變化作出的貢獻,國家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應該每年公開國家應對氣候變化公報、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即白皮書)等信息。例如中國于2015年6月向公約秘書處提交了應對氣候變化國家自主貢獻文件――《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國國家自主貢獻》,提出了我國的碳排放峰值目標和強度目標,就是向國際社會進行信息公開的一種方式。
在國家管理層面,國務院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應該向社會公布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目標、國家對各省碳排放目標的分解及考核結果、國家應對氣候變化規劃、低碳技術目錄、重大低碳政策、重大建設項目、專項資金分配等信息,這些內容除了涉及國家秘密的之外,都應該公開。同時,國務院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在履行國家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職責中,應及時向社會公布納入碳排放權交易的溫室氣體種類、納入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納入標準、排放配額分配和使用方法,各年度重點排放單位的排放和配額清繳情況,具備資質的核查機構和交易機構名單等信息。
在地方層面,省級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承擔著編制本行政區域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分配碳排放配額、將本行政區排放指標進行分解考核、編制溫室氣體排放清單、監督第三方核查機構等職能,這些信息應該主動向社會公開??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目標完成情況、應對氣候變化工作進展等信息。
在企業層面,應該建立溫室氣體報告制度,明確企業達到重點企事業單位排放量門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向省級人民政府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如實報告溫室氣體排放情況。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內容外,重點溫室氣體排放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上一年度的溫室氣體排放數據和配額清繳情況。
(二)應對氣候變化信息公開的要求
應對氣候變化信息公開制度還包括對信息公開的具體要求和罰則。在信息公開的制度設計過程中,應該明確相關信息的公開時限、公開途徑(通過媒體、網站以及公報等)、公開方式(是主動公開還是依申請公開)、與秘密保護的關系等內容。
只有罰則明確才能讓一項制度具有可行性。在信息公開制度中,應該分幾種情形明確相關責任:一是信息公開責任主體應當公開的應對氣候變化信息未及時公開的,應該不再拖延,立即及時公開。二是當公開的信息出現錯誤的,信息公開責任主體應立即改正,因信息錯誤造成損失的,由信息公開責任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三是信息公開責任主體故意隱瞞、更改或延遲公開重要應對氣候變化信息的,相關負責人應該受到警告等處罰,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五、應對氣候變化信息公開制度的立法建議
在開展應對氣候變化立法中,信息公開制度的應重點圍繞誰公開、公開什么、公開要求和罰則等內容展開。主要有以下兩種立法路徑:
一是按照信息公開的主體、內容、要求、罰則的邏輯,在《應對氣候變化法》中設定信息公開制度的專門條款。
二是就應對氣候變化信息公開問題專門制定法律位階較低的條例、部門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研究起草《應對氣候變化信息公開條例》或者《應對氣候變化信息公開管理辦法》,專門對應對氣候變化領域中的信息公開制度進行系統規定。在與未來將要出臺的《應對氣候變化法》和已有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沖突的情況下,重點規定應對氣候變化領域信息公開的詳細規則。
參考文獻:
[1]強化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中國國家自主貢獻[R].2015
[2]解振華.中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與行動――2014年度報告[M].北京:中國環境出版社,2015
水電作為可再生能源在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同時,對水生態產生了巨大的改變,比如溫室氣體的排放問題。水庫溫室氣體通量具有極強的時空不確定定性,涉及整個流域的碳循環。水庫溫室氣體從水體傳輸到大氣一般有三種途徑,溶解性氣體的擴散;氣體濃度過飽和產生的氣泡釋放以及以植物作為媒介的傳輸。
1 國內外進展
水庫溫室氣體的研究始于1993年,DucheminE和Lucotte M則首次對水庫水-氣界面上的溫室氣體通量進行了測定和計算[1]。Rudd等[2]最早報道了南美熱帶雨林地區水庫CH4、CO2釋放通量的觀測數據,Fearnside[3]甚至認為某些熱帶雨林地區的水庫的碳排放當量可與同等發電量的使用化石燃料電廠相,進而對水電的清潔屬性提出質疑。1993年到2003年,加拿大魁北克水電管理局組織科學家在加拿大寒帶地區的205個水生生態系統開展了氣-水界面溫室氣體的總通量的測量工作,通過長期開展的水庫溫室氣體原位監測及不同類型水生態系統的對比研究,對水庫溫室氣體產生機制、影響因素、監測方法、實驗手段等方面做出了較全面的深入分析、并得出了豐富研究成果[4]。Soumis[5]觀測了美國六個水庫溫室氣體源匯變化基本情況,包括水氣界面的擴散通量和泄洪道的消氣作用甲烷和二氧化碳變化,同時發現擴散通量和水體pH值具有很高的相關性。Roehm[6]測試了加拿大魁北克La Grande 2和La Grande 3兩個北方水庫水輪機對二氧化碳源匯變化的影響,水體溶解二氧化碳以每月一次的頻率進行了為期一年的采樣,二氧化碳擴散通量是采用薄邊界層法進行計算的,研究結果表明消氣作用在冬季和春季變化最為劇烈。FrédéricGuérin[7]在法屬Guiana和巴西兩個水庫研究了大壩以下河流對于熱帶水庫溫室氣體的的影響及所占比例,研究結果發現大壩以下河流溫室氣體排放在整個水庫溫室氣體源匯變化中占據很大的比例。
國內對水庫溫室氣體排放的研究尚處于學習和摸索階段。國內最早從事水域溫室氣體研究是從湖泊、濕地、海洋開始的。針對水庫水域的溫室效應研究也逐漸開始開展,汪福順等[8]從2007年7月到2008年7月在中國四個典型亞熱帶水庫進行了溫室氣體監測,觀測指標包括水體CO2分壓及水-氣界面CO2交換通量,研究結果表明在四個水庫二氧化碳的源與匯隨站季節而變化。喻元秀等[9]對烏江流域洪家渡、紅楓湖等水庫的溶解二氧化碳進行了研究,估算出了這些水庫水體的二氧化碳分壓的分層分布特征及其排放通量。李紅麗等[10]在具有十年庫齡的典型溫帶水庫北京玉渡山水庫開展了二氧化碳和甲烷的原位監測,分析了其時空變化規律。趙登忠等[11]在三峽水庫附近清江流域水布埡水庫開展了水庫二氧化碳和甲烷的原位監測,分析了水庫上空溫室氣體大氣濃度的時空分布特征。李干蓉等[12]在貓跳河流域梯級水庫開展了水庫水體溶解無機碳含量及其同位素的分析研究,其研究成果表明夏季水庫溶解無機碳隨深度增加而增大,表層水體受藻類生物作用的影響較大,而下層水體受到有機質降解作用的影響較大,同時溶解無機碳含量從上游到下游呈現逐漸降低的變化趨勢,表明河流受到大壩攔截后水化學性質產生了顯著的變化,大壩建設蓄水對于河流生源碳具有一定的攔截作用。2009年,重慶大學陳槐等[13]研究了三峽水庫消落帶的溫室氣體排放問題,認為三峽水庫消落帶新生濕地能夠釋放大量的CH4氣體,由此推斷三峽水庫可能是一個重要的CH4排放源。
2 結束語
目前國內外針對水庫溫室氣體的大部分研究主要還是基于某些點位的研究,主要圍繞水庫水氣界面的溫室氣體凈通量開展。但是各個研究團體并未在研究方法上形成一致性的標準。如中科院地化所劉叢強團隊在烏江流域進行的水庫溫室氣體研究基本上是利用水化學平衡模型結合薄邊界層模型來計算出該區域水庫水體在水氣界面的溫室氣體交換通量[14]。該方法所測得的值均小于國外在熱帶與寒帶區域所測得的值,且其值相差了一個數量級。郭勁松[15]在三峽庫區及其部分支流采用通量箱法進行的實地測量所得值與劉叢強研究員團隊的研究結果之間也存在明顯的差距,這表明不同研究方法之間所得的計算結果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性。但是,針對這一現象,由于缺乏測量的方法與技術應用標準,目前尚不能確定誰的研究結果更具有說服力。這也是目前國內外在該方面的研究存在的一個急需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1]Duchemin E, Lucotte M, Canuel R, et al. Production of the greenhouse gases CH4 and CO2 by hydroelectric reservoirs of the boreal region[J].Global Biogeochemical Cycles,1995,9(4):529-540.
[2]Rudd J W M, Harris R, Kelly C A, et al. Are hydroelectric reservoirs significant sources of greenhouse gases?1993,22(4):246-248.
[3]Fearnside P M. Hydroelectric dams in the Brazilian Amazon as sources of 'greenhouse'gases.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1995,22(01):7-19.
[4]Tremblay A.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Fluxes and Processes: hydroelectric reservoirs and natural environments[M].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2005.
[5]Soumis N, Duchemin ?, Canuel R, et al.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from reservoirs of the western United States[J].Global Biogeochemical Cycles,2004,18(3).
[6]Roehm C, Tremblay A. Role of turbines in the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from two boreal reservoirs, Québec, Canada[J].Journal of Geophysical Research: Atmospheres(1984-2012),2006,111(D24).
[7]Guérin F, Abril G, Richard S, et al. Methane and carbon dioxide emissions from tropical reservoirs: significance of downstream rivers[J].Geophysical Research Letters,2006,33(21).
[8]Wang F, Wang B, Liu C Q, et al. Carbon dioxide emission from surface water in cascade reservoirs-river system on the Maotiao River, southwest of China[J].Atmospheric Environment, 2011,4
5(23):3827-3834.
[9]喻元秀,劉叢強,汪福順,等.洪家渡水庫溶解二氧化碳分壓的時空分布特征及其U散通量[J].生態學雜志,2008,27(7):1193-1199.
[10]李紅麗,楊萌,張明祥,等.玉渡山水庫生長季溫室氣體排放特征及其影響因素[J].生態學雜志,2012,31(2):406-412.
[11]趙登忠,譚德寶,汪朝輝,等.清江流域水布埡水庫溫室氣體交換通量監測與分析研究[J].長江科學院院報,2011,28(10):197-204.
[12]李干蓉,劉叢強,陳椽,等.貓跳河流域梯級水庫夏-秋季節溶解無機碳(DIC)含量及其同位素組成的分布特征[J].環境科學,2009,30(10):2891-2897.
[13]Chen H, Wu Y, Yuan X, et al. Methane emissions from newly created marshes in the drawdown area of the Three Gorges Reservoir[J].Journal of Geophysical Research: Atmospheres(1984-2012),2009,114(D18).
中圖分類號:TU98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產業園區是城市社會經濟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踐行低碳經濟的基本單元,《國家“十二五”總體規劃(初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等均將低碳產業、低碳園區的建設提上了規劃議程。低碳園區作為統籌兼顧碳排放與可持續發展的新型工業組織形式,是解決與低碳發展密切相關的諸多復雜問題(如資源、環境等)的關鍵。通過低碳產業園區的建設,能夠逐步減少高能耗高排放的生產和消費行為,控制耗能產業規模,使園區規劃適應城市低碳發展的基本要求,從而實現區域經濟、能源、環境持續協調發展。因此,低碳產業園區將成為國家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發展低碳經濟的主力軍,是轉型發展的推動力和戰略機遇。
1 產業園區低碳標準制定
低碳產業園區標準應適用于低碳產業園區的建設、管理與驗收。根據產業園區物質能量代謝過程以及整個園區生命周期過程的關鍵溫室氣體排放環節,本標準擬由園區低碳經濟發展、溫室氣體排放、低碳技術以及溫室氣體中和四個部分組成,并進一步細分為多個指標。標準的范圍和主要技術內容主要包括 :
1.1 范圍。標準適用于低碳產業園區的建設、管理與驗收。所規范的內容將涉及物質能量代謝過程以及整個園區生命周期過程,覆蓋產業園區能源消耗、工業生產、物質材料消
耗、儀器設備投入、廢棄物處理處置、景觀綠化六大溫室氣體排放或中和活動。
1.2 園區低碳經濟發展。產業園區的存在是為了發揮集聚優勢和產業優勢,最大程度的創造經濟利益,最終實現區域經濟的發展。低碳園區作為產業園區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它的出發點和最終落腳點仍然是經濟發展,不過這種經濟發展是在一種低消耗、低污染、低碳排的模式下實現的。因此,即使是在以產業園區溫室氣體排放活動為主要評估目標的指標體系中,也應該考慮產業園區的低碳經濟發展。為了兼顧經濟發展的環境代價,本標準擬從能源消耗產出、資源消耗產出和氣候變化產出的角度出發設置評價指標來對產業園區的低碳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衡量。
1.3 園區溫室氣體排放。產業園區溫室氣體排放水平可以最直觀最清晰的反映出園區的低碳現狀。產業園區的溫室氣體排放總量與園區的規模密切相關,從排放強度、排放密度等角度來衡量園區的排放水平更加具有參考價值。本標準在指標設置上擬覆蓋產業園區的整個生命周期,綜合衡量園區在能源消耗、工業生產、物質資料投入、儀器設備投入和廢棄物處理處置等過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活動,重點選取各過程中的重點排放活動。
1.4 園區低碳技術。產業園區的低碳技術水平主要是指產業園區在建設和運行中選取的物質材料、儀器設備,以及采用的工藝技術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的先進程度。本標準擬從設施完善程度、低碳材料比重等角度出發設置評價指標來對產業園區能源消耗、工業生產、物質資料投入、儀器設備投入和廢棄物處理處置等過程中的技術水平進行衡量。
1.5 園區溫室氣體中和。產業園區溫室氣體中和水平用來衡量產業園區碳匯建設情況及其對園區溫室氣體減排所做出的貢獻。在指標的設置上擬考慮園區綠化程度和碳捕捉、封存技術運用等情況。
1.6 數據采集和計算方法。常見指標的數據采集和計算方法以行政管理部門相應的指標數據和計算方法為準。園區溫室氣體排放和清除相關數據的采集和計算將以本標準構建過程中建立的園區低碳測評方法為準。
2 低碳園區發展戰略規劃
2.1 合理規劃園區產業結構,嚴格建立企業準入制度在低碳發展過程中,需要自上而下的專項規劃和自下而上的試點實踐總結相結合。在產業園區中,入駐企業同時扮演著生產者與消費者的角色。它們所進行的生產活動伴隨著與外界部環境大量的物質能量交換,而這種物質能量的交換過程就會產生大量的溫室氣體的排放。通過合理規劃園區的產業結構,在入駐企業之間建立起物質能量的流通路徑,既可以通過縮短流通距離和廢棄物的排放,減少成本提高效率,又可以減少相應過程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帶來經濟和環境的雙重效益。這就要求在園區立項的初期就明確產業定位,完成主導產業和相關上下游產業的關系梳理,在考慮經濟產出的同時將能源資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等因素也納入規劃內容,盡量在園區設計層面就實現園區的低碳。
在明確了園區的產業結構之后,還要根據所規劃的產業制定相應的企業準入制度。在園區范圍內將能源資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的各項技術指標落實到具體的企業和產品生產鏈,隨著低碳技術的發展,實行逐步收緊的企業入駐標準。
2.2 科學控制園區建設排放,全面打造園區低碳建筑產業園區建設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行為比較集中,且密度和強度較大,在較短的時間內對環境產生著巨大的影響,應該引起園區建設和管理者的重視。建筑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主要來源于建筑材料和儀器設備的上游生產環節、運輸環節,以及施工現場的電力、水資源消耗。由此,可以從以下幾方面來控制園區建設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 :
2.2.1 就地取材,減少建筑材料運輸過程的排放。建筑材料,尤其是構成建筑物主體的建筑材料具有用量多、體積大的特點,采用長距離和短距離運輸方式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差距相當可觀。盡量選取園區所在地區常見的易得的建筑材料,既可以減少運輸費用和運輸耗時,又可以減少相應過程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實現經濟和環境的雙重效益。
2.2.2 增加低碳建材。再生建材的使用比例,減少建筑材料上游生產過程的排放。在綜合考慮建材性能和經濟成本之后,決策者在建筑材料的選擇上可以傾向于低碳建材或者再生建材。通常情況下,低碳建材和再生建材意味著在生產環節所投入的資源和能源較普通建材
少,但技術含量有所增加,所以具有優良性能和低廉價格的雙重優勢。
2.2.3 合理安排施工進度,提倡安全低耗的施工方式。在進行工程招標時,應對于園區建設工程的施工進度和實施機制進行嚴格把關,一方面可以通過合理安排施工進度保證工程的按時完成,杜絕后期趕工導致的質量和安全隱患,另一方面應盡量減少夜間施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電力資源消耗和噪聲污染。
2.3 不斷完善園區日常管理,積極構建低碳管理體系社會消費方式的轉變是對產業發展的需求導向,有利于促進低碳產業體系的建設。從產業園區運行階段管理部門的角度出發,可以從兩個角度繼續踐行園區的低消耗和低排放。園區管理者要對園區入駐企業日常生產活動中的能源資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以保證入駐企業在經過嚴格的準入制度進入園區后仍然保持著必要的低消耗與低排放狀態,杜絕“偽低碳,真高排”現象的發生。對產業園區的公共區域進行管理和維護是園區管理者的主要職責,管理者可以通過合理控制園區公共區域能源資源消耗、加強主體建筑和公共區域維護來直接減少園區運行管理階段的溫室氣體排放,同時通過完善管理體系、引進先進管理方法、加強節能減排教育宣傳等方法來間接實現溫室氣體減排。
2.4 深入推進園區綠化建設,多渠道增加園區碳匯目前碳捕捉與封存技術還處于論證階段,對于其實施效果和成本是否合理的問題還處于爭論中。產業園區的碳匯建設主要還是依賴綠化面積的增加和吸收強度的提高。目前增加綠化面積的渠道主要有實施園區屋頂綠化和立體綠化,既增加了二氧化碳的吸收面積,又美化了園區的自然環境。而提高吸收強度則主要依靠提高園區綠化植物的豐實度,通過增加吸收能力強的植株的數量以及建立復層種植群落來提高單位面積綠地的吸收能力。
中圖分類號:X131.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70632183
隨著工業化進程的推進,人類的活動已經使全球溫室氣體濃度有了很大程度的增加。有必要對排水造林給泥炭沼澤濕地CO2、CH4及有機碳儲量帶來的影響進行深入的分析與研究,為恢復破壞后的濕地,加強濕地管理奠定基礎。
1 排水造林對泥炭沼澤濕地碳循環的影響
1.1 排水造林對泥炭沼澤濕地土壤CO2排放的影響規律
回顧全球變暖的歷程可以發現,1970―2004年,CO2的排放量增加約為80%,產生的主要原因是化石燃料的頻繁使用,其中也包括土壤利用變化所產生的顯著但卻較小的貢獻。說明加強對泥炭沼澤濕地的研究,對預測碳排放量有很大作用。
排水造林是改變泥炭沼澤濕地的一種措施。那么,這種措施的實施是否與泥炭沼澤濕地土壤CO2的排放有關呢。通過查閱的相關資料,確定排水造林會導致泥炭沼澤濕地土壤水位下降,增加有氧層,必然會使CO2的排放通量增加。具體來說,排水造林的過程,必然會改變土壤的溫度,致使經過排水造林處理的泥炭沼澤濕地土壤CO2排放量大于自然濕地;排水造林的過程中,因林木栽種,是必然對泥炭沼澤濕地土壤進行排水處理,如此將會影響排水立地地表的CO2排放量,使之大于非排水立地地表的CO2排放量。利用凈初級生產力模擬,確定所有排水樣地是溫室氣體的排放源,加之相關研究表明CO2排放時間的變化與地下水位、空氣溫度有密切的關系,這充分說明了排水造林會加劇泥炭沼澤濕地土壤CO2的排放。因植被對溫室氣體的影響是比較復雜的,且具有較高的不確定性,因此以上研究之中不涉及植被一類。
1.2 排水造林對泥炭沼澤濕地CH4排放的影響規律
天然濕地是大氣CH4的最大來源,每年向大氣大約排放110Tg的CH4,占全球排放總量的20%左右,而且CH4單個分子的全球變暖潛力在經過20a和100a時間跨度,將是CO2單個分子WGP的56倍和21倍。由此可以確定,濕地所排放的CH4也將是提高溫室氣體的重要因素之一。
排水造林的實施,將會大大改變泥炭沼澤濕地,使之變為可耕種的農田、森林或泥炭開采地等,如此勢必會破壞濕地,相應的CH4的排放也將會受到影響。經過相關調查研究表明,當地排水造林對CH4排放規律影響是苔草沼澤、灌叢沼澤、10a生落葉松人工生長季、20a生落葉松人工生長季中CH4排放總量分別為(6.66±8.31)g/(m2? a)、(0.32±0.31)g/(m2? a)、(0.13±0.50)g/(m2? a)和(-0.11±0.20)g/(m2? a)。這充分說明了造林排放的過程中,沼澤水位降低和維管植物減少對CH4排放量的影響較大,即降低CH4排放總量或者出現CH4吸收匯現象。
1.3 排水造林對泥炭沼澤濕地土壤有機碳密度的影響規律
查閱相關資料,確定一些學者認為泥炭地排水,將會降低泥炭地泥潭層,而土壤碳密度將會增加,相應的有機碳儲量業也會增加,但卻不能直接證實泥炭地排水是土壤作為大氣碳排放源@一點。基于此理論,對泥炭沼澤濕地上進行排水造林作進一步的分析,確定經過長時間的排水,尤其是60a后土壤中碳儲量將增加,這是因為泥炭層受氧化分解的作用,直到泥炭的物理結構發了變化,加之植物具有凈初級生產力,尤其是喬木,如此將會輸入新碳,使土壤碳儲量增多,并且處于平衡狀態。
我國在排水造林對泥炭沼澤濕地土壤有機碳密度影響的研究中,則認為排水造林的實施,將會使土壤碳儲量降低。2011年康文星等人基于對洞庭湖濕地楊樹造林的調查研究中確定在1999―2007年這8a內土壤碳儲量降低12.7%。2009年王麗麗等人在三江平原濕地排水種植楊樹的研究中也證明了這點。說明了排水造林對土壤有機碳儲量的影響還存在一定的矛盾,而矛盾的根源來自于不同植被種植對碳儲量的影響是不一樣的。
2 研究展望
采取排水造林措施來對濕地進行改造,意在提高林業生產力,但也給溫室氣體帶來了一定的影響,也就是說,排水造林將會給泥炭沼澤濕地土壤CO2、CH4的排放量帶來一定影響,即CO2的排放量的增加;CH4排放量的降低,對泥炭地土壤有機碳儲量的影響存在爭議?;诖?,在未來進一步治理溫室氣體排放的過程中,應當進步一分析排水造林給泥炭沼澤濕地土壤CO2、CH4及有機碳儲量帶來的影響,降低大氣溫室氣體的排放通量。
3 結束語
中國碳排放交易立法現狀
中國也是《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京都議定書》的締約國之一,但中國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明顯滯后。(一)缺乏統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國目前關于碳交易的立法極其匱乏,僅有的立法是2011年國家發改委頒布實施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指南》。《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主要規定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主管部門、參與主體、管理方式等內容。國家對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采取備案管理方式。包括自愿減排項目管理、項目減排量管理、減排量交易、審定與核證管理等四項主要內容,確立了備案制度和核證自愿減排量等(CCER)。《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指南》主要規定了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審定與核證工作的原則、程序和要求。審定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定,主要步驟包括合同簽訂、審定準備、項目設計文件公示、文件評審、現場訪問、審定報告的編寫及內部評審、審定報告的交付等七個步驟。核證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核證,主要步驟包括合同簽訂、核證準備、監測報告公示、文件評審、現場訪問、核證報告的編寫及內部評審、核證報告的交付等七個步驟。中國的碳交易立法層次低,這些碳交易立法目前都屬于部門規章,缺乏全國統一適用的碳排放交易法。由于采用備案方式,政府主管重點在審定與核證管理,忽視了交易規則、交易條件、交易效果等規制碳排放權交易的重要內容。(二)碳交易立法操作性不足,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實施當前中國的碳排放交易主要限于自愿減排,所交易的減排量基于具體項目。缺乏法律強制性的自愿減排,使得企業缺乏積極性去實施碳排放交易,進而無助于碳排放交易立法的完善。比如,中國的碳排放交易立法中始終沒有明確碳交易主體如何獲取合法的碳排放權,碳排放交易實踐中往往根據政策和政府計劃完成碳排放權的無償性初始分配,即政府相關管理機構依據交易主體的歷史數據來對其進行碳排放權配額的無償分配,歷史數據通常包括交易主體過去的能源投入、能源產出及廢氣的排放量,這種分配方法容易造成交易主體間的“歧視性分配”現象和交易主體為了獲得更多的無償初始配額而向碳排放權的分配者進行賄賂等“尋租”行為[1]。(三)碳排放交易立法監督不到位碳排放交易是涉及全體公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業,僅僅依靠政府主導遠遠不夠,但中國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明顯缺乏公眾參與、信息公開、社會監管,社會團體參與不足,這是造成中國碳排放交易立法滯后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比如,中國僅有的《溫室氣體自愿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中沒有對公眾參與碳排放交易的監督做出規制,雖然在第8條規定,“在每個備案完成后的10個工作日內,國家主管部門通過公布相關信息和提供國家登記薄查詢,引導參與自愿減排交易的相關各方,對具有公信力的自愿減排量進行交易?!钡摋l規定顯然不是從公眾參與的角度進行信息公開,而是為了完成交易。
歐盟碳排放交易立法對中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盡快制定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歐盟的碳排放交易立法首先是在歐盟范圍內統一適用的。歐盟在2003年制定并頒布了碳排放交易指令(Directive2003/87/EC),該指令是歐盟碳排放交易的基礎立法,此后,根據碳排放交易法實施中出現的問題,歐盟陸續制定了一系列指令、規定和決議。如2009年12月的“確定有碳泄漏重大風險的企業名單的決議”,2010年1月的“修正2003碳排放交易指令附錄一列舉的航空企業名單以及在2006年1月1日或之后每個航空經營者的指定主管國家名單的規定”,2010年11月的“關于溫室氣體削減配額拍賣的時間、管理和其他方面的規定”等。中國應該盡快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全國統一示范立法,該立法應包含碳排放交易的主要內容,并形成全國統一的碳排放交易法體系。(二)總結經驗,制定和修改詳細的實施細則歐盟碳交易立法非常嚴謹,注重法律的連續性和配套實施,注重法律術語的準確性和適用性。比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明確該指令的立法目的是以符合成本效益和經濟可行的的方式促進溫室氣體減排,并進一步明確該指令無偏見地適用于1996年第61號指令(限制溫室氣體排放的指令)的任何要求。該指令對相關術語進行了準確界定。如所謂“配額”是指在指定期間排放一噸的二氧化碳當量,而該當量只有在為滿足本指令的要求時才是有效的,并且該當量根據指令是可以交易的。所謂“設施”是指一個靜止的技術設備,附錄一所列出的行為和其他直接相關的行為與該設備有直接的聯系,而該行為會對排放和污染產生影響。中國的碳排放交易立法注重程序規制,比如對碳排放交易的審核,規定“核證機構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核證”,但對于獲得核證的條件并沒有詳細地規定,僅僅只規定一些原則性的條件。如對“核證機構應通過現場訪問來確認項目活動所有的物理設施是否按照備案的項目設計文件安裝,項目業主是否按照項目設計文件實施項目”。但如何進行現場訪問卻沒有規定。應在碳排放交易立法中迅速完善實體性規定,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針對實施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出臺實施細則,細化技術性規范。(三)強化碳排放交易的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歐盟在其碳排放交易立法中普遍確立了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的內容。如2003年《碳排放交易指令》第17條規定“:有關的決議信息應該公開,包括與碳排放交易配額分配有關的,以及與排放許可證規定的和政府持有的排放報告有關的?!?004年修正指令進一步規定了該條規定。2009年《提高和擴展溫室氣體排放交易機制的指令》第15a條則規定:“成員國和歐委會應確保所有的決議和報告,包括碳排放配額數量和分配,以及對碳排放的監測、報告和核查,能夠立即無歧視地以一種有序的方式披露?!敝袊⒆约旱奶寂欧艡嘟灰讬C制就必須建立碳排放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參與主體都積極、主動地對碳排放信息在行政主管部門登記、披露和報告[2]。碳排放交易是否完成規定的減排量,是否達成自愿減排的目標,不能只靠政府和企業決定,還需要社會監管和公眾參與。中國應在相關立法中明確規定公眾有權獲取碳排放交易信息,賦予公眾監督權,發揮社會監管作用,以監督企業是否切實完成減排目標,對沒有完成減排目標的企業,可以訴諸法律或者訴求行政監管。
本文作者:謝偉工作單位:廣東商學院
為什么全球氣候會變暖呢?
全球大氣層和地表這一系統就如同一個巨大的“玻璃溫室”,使地表始終維持著一定的溫度,產生了適于人類和其它生物生存的環境。在這一系統中,大氣既能讓太陽輻射透過而達到地面,同時又能阻止地面輻射的散失,我們把大氣對地面的這種保護作用稱為大氣的溫室效應,造成溫室效應的氣體稱為“溫室氣體”,它們可以讓太陽短波輻射自由通過,同時又能吸引地表發出的長波輻射。這些氣體有二氧化碳、甲烷、氯氟化碳、臭氧、氮的氧化物和水蒸汽等,其中最主要的是二氧化碳。近百年來,全球的氣候正在逐漸變暖,與此同時,大氣中的溫室氣體的含量也在急劇增加。許多科學家都認為,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所造成溫室效應的加劇是全球變暖的根本原因。而溫室氣體的大量排放又與日益發達的現代工業有著直接的關系。因此,倡導節能環保,開拓新興工業產業已成為全球各國的共識。
不僅工業企業生產會排放大量的溫室氣體,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們每個人的日常生活也會造成一定量的溫室氣體的排放。如用電、用水、用紙……換言之,全球氣候變暖與我們每個人都有責任,我們要科學地生活、工作、學習。讓我們的一言一行都綠色環保。
國際碳交易的由來
國際上的碳交易實際上是一種關于碳排放權利的交易,它起源于1997年12月的《京都議定書》,該公約是國際上第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變暖而要求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條約?!毒┒甲h定書》規定,到2010年,所有發達國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等6種溫室氣體的數量,要比1990年減少5.2%,而發展中國家沒有減排義務。對各發達國家來說,從2008年到2012年必須完成的削減目標是:與1990年相比,歐盟削減8%、美國削減7%、日本削減6%、加拿大削減6%、東歐各國削減5%~8%。新西蘭、俄羅斯和烏克蘭則不必削減,可將排放量穩定在1990年水平上。議定書同時允許愛爾蘭、澳大利亞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別比1990年增加10%、8%、1%。
《京都議定書》的規定具有國際法約束力,達不到減排承諾的國家將面臨嚴厲的懲罰。鑒于不同國家的減排任務、實現減排目標難易程度等的差異,《京都議定書》在對發達國家減排義務做出規定的同時,也規定了非常靈活的履行義務方式,如基于市場的“聯合履行”、“清潔發展機制”和“排放交易”三機制,從而為發達國家也提供了回旋余地?!奥摵下男小痹试S承擔減排義務的國家在成本較低的另一承擔減排義務的國家投資旨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項目,并將因此減下來的減排額返還投資國,沖抵減排義務。不過,“聯合履行”只能在承擔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之間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允許發達國家在此名義下與發展中國家“聯合履行”。也就是說,把“聯合履行”所限制的向發達國家的投資,擴展到發展中國家(很明顯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成本低,效益高),以換取減排額度來沖抵本國應負的減排義務。“排放交易”的意思是,如果一國的排放量低于條約規定的標準,則其剩余的額度可以直接出售給完不成規定義務的國家,以沖抵后者的減排義務。這些靈活履行排放義務的方式就促成了國際碳交易的產生。
歐盟碳交易的實踐
對于《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減排任務,布什政府拒絕批準,而與此同時歐盟卻積極探索碳排放交易機制以降低實現承諾目標所需的成本。2003年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通過了溫室氣體排放許可交易制度,即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TS),并于2005年開始實施。與日本、加拿大以及美國州一級的排放制度相比,歐盟的排放貿易體系更為完善,其所設計的規則能夠滿足《京都議定書》及其締約方會議所作的決定的要求,預計會更容易與未來的國際排放貿易接軌,因而也被認為是世界上最有效的溫室氣體排放機制。目前,歐洲已成為世界上最活躍的碳交易市場。其中阿姆斯特丹的歐洲氣候交易所2006年交易的二氧化碳達到4.5億噸,占全球二氧化碳交易量的35%。
交易概況
歐盟現行的碳排放貿易體系可以概括為“限額―貿易”體系,即先確定溫室氣體排放的限額,然后再根據額度的供求展開貿易,限額有余者是市場的供給者,限額不足者則是需求者。歐盟的排放交易體系涵蓋了歐盟25個成員國,以強制性的方法納入了1.15萬個排放實體,其中包括煉油廠、發電量超過20兆瓦的電廠、鋼鐵廠、水泥廠、玻璃廠以及造紙廠等,共占歐盟地區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一半以上。由于二氧化碳排放占歐盟溫室氣體排放的80%左右,因此目前的排放交易體系所涵蓋的溫室氣體僅包含二氧化碳在內,而不包含其他的溫室氣體。
關于限額的確定。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根據各成員國內部達成的《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規定每個國家允許排放的二氧化碳量,而這一配額又被分配到國內的各個排放企業,配額的分配是考慮了歷史排放、預測排放和部門排放標準等因素而制定的。對于不能實現目標的企業將面臨嚴厲的懲罰。
計劃的時間安排。歐盟排放貿易計劃分兩期進行。從2005年到2007年的最初3年為第一承諾期,減排的目標是努力完成《京都議定書》所承諾目標的45%,從2008~2012年開始的第二個承諾期里要完成《京都議定書》的全部目標。
超標的懲罰措施。歐盟規定,如果企業溫室氣體排放超標,在2005年至2007年的第一階段減排期內,超額排放部分每標準噸二氧化碳將被處以40歐元的罰款,在2008年至2012年的第二減排期內,處罰的標準將達到每標準噸二氧化碳100歐元。
交易形式
為了達到減排的要求,歐盟具有減排義務的企業也曾考慮通過自行建設設備的方式來分解溫室氣體,但實踐證明,這樣做成本較高,因為歐盟企業自身減排一噸二氧化碳的成本高達約56歐元。因此,歐盟規定各成員國均可以通過《京都議定書》的其他靈活機制,以成本效率方式完成減排目標。這就形成了排放配額交易和核證減排交易。
排放配額(EUAs)交易。歐盟排放貿易體系允許成員國之間的企業根據各自的減排成本差異,自由買賣溫室氣體減排額度,這就形成了排放配額交易市場。在該市場,交易的減排單位是EUA,一個EUA等于一噸的二氧化碳。交易的需求方是那些排放超標的企業,而供給方則是配額有剩余的企業。通過這種市場交易的機制,歐盟二氧化碳減排的成本有所降低,歐盟目前一噸二氧化碳排放權的價格約為20歐元,低于歐盟企業自行建設相應減排設備的成本。
核證減排量(CERs)交易。核證減排量交易是基于清潔發展機制而產生的。歐盟排放貿易體系規定,有減排義務的歐盟國家可向無減排義務的發展中國家購買溫室氣體排放權,其方法是歐盟國家企業幫助發展中國家每減排一噸二氧化碳氣體,就可以在本國獲得一噸二氧化碳排放權。歐盟的實踐證明,這一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歐盟的減排費用。由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獲得的減排量必須經過清潔發展機制執行委員會的鑒定,并由其發行核證減排量(CERs),而核證減排量則可以進入排放貿易體系進行交易。核證減排量的價格是排放配額價格的一個貼現,貼現的程度依賴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的風險程度。盡管如此,核證減排量的價格和配額的價格還是相互關聯的,核證減排量的交易降低了配額的價格。
對交易機制的評價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運行兩年多來,取得了較好的成效。宏觀層面上,從第一年情況看,企業的履約率很高,其中英國的履約率超過99%。整個歐盟溫室氣體排放量也有所下降。歐盟排放交易體系也推動了基于項目的京都機制的投資,如清潔發展機制下面的一些項目。微觀層面上,企業管理層對控制溫室氣體的認識已有很大程度的提高,二氧化碳不僅僅是企業環境主管關注的事情,更是企業財務主管和CEO要考慮的問題了。另外,歐盟排放貿易體系的建立也極大地降低了歐盟國家履約的成本,歐盟在這方面每年只需要支出29億歐元到37億歐元,而如果沒有這一交易體系,可能支付的成本將大為提高。
作為一個新生的事物,歐盟的碳排放交易也面臨一些問題。其最主要的問題是現行的“限額―貿易”體系本身所存在的固有缺陷。在限額體制下,一些企業通過游說政府而獲得額外的配額,然后將多出來的部分出售獲利。政府也存在發放過多配額的現象。因此,問題的關鍵是如何建立一個透明的、合理的配額分配機制,這一問題不僅存在于企業之間配額的分配,也存在于歐盟各成員國之間配額的分配。最近,歐盟就考慮用拍賣和基準機制來修改現行的配額交易體系,希望通過拍賣的形式來發放排放許可證。另外,由于市場深度不夠、配額頻繁調整、氣候與經濟等因素,造成市場上排放配額價格的過大波動。
對我國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啟示
由于我國是發展中國家,《京都議定書》中并沒有規定我國減排的義務,但是,目前我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長較快,從1994年至2004年年均增長4%,這對于國內的環境保護也帶來了很大的壓力。我們可以借鑒歐盟排放交易體系,運用市場價格機制,通過建立碳排放交易體系來控制我國的碳排放,同時也是為未來的國際碳排放貿易積累經驗。在當前,可以先按照“限額―貿易”的方法在我國建立配額交易市場。
首先,以法律的形式把溫室氣體排放量在一定規模之上的企業納入到限額排放體系。在初始階段,包含的企業主要應該是工業企業,排放許可權的主要對象應該是二氧化碳。
其次,建立透明、合理的排放權分配機制,對納入限額排放體系內的企業規定一個排放配額。
再次,建立排放配額交易的場所,為配額的供求調節提供市場。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我國的氣候交易場所,允許配額有剩余的企業在經過相關機構鑒定、審核之后把剩余的配額在氣候交易場所出售,而允許那些配額不足的企業在氣候交易所購買市場上出售的配額。
氣候變化是國際社會普遍關心的重大全球性問題。氣候變化既是環境問題,也是發展問題,但歸根到底是發展問題。
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9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17次締約方會議在南非德班召開,各締約方在會議上的唇舌激辯、互不讓步,再次顯示出全球氣候變化問題已經不是單純的科學問題,而是上升為國際政治問題。溫室氣體的排放對全球氣候的影響不存在地域間的區別,無論哪一國排放多少溫室氣體,其排放造成的危害均由地球上全體人共同承擔。所以,要控制溫室氣體的有限排放,就要求全球各國來共同努力嚴格執行一套完備的溫室氣體減排方案。
值得欣慰的是,德班氣候大會各國代表經過數十小時最后“加時沖刺”,到12月11日清晨,4份決議艱難降生。它們分別涉及《京都議定書》第二承諾期、長期合作行動計劃、綠色氣候基金和2020年后減排的安排。這標志著,德班氣候大會幾經轉折后交出了一份積極的答卷,回應了國際社會關于應對氣候變化進程的新期待。
發達國家減緩方案層出不窮
早在德班會議召開前,世界各國的研究機構對2012年后國際氣候制度下減緩問題已經提出了許多不同方案,新的方案仍層出不窮。這些方案中多數是發達國家學者設計的,由于受到所代表國家立場的局限,這些方案都難以兼顧公平和可持續原則,即使是為發展中國家利益考慮的方案,也難以從根本上體現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國情和根本利益。
英國全球公共資源研究所(GCI)提出的“緊縮趨同”方案,設想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從現實出發,逐步向人均排放目標趨同,從而在未來某個時點上實現全球人均一致。這種方案從公平角度看,默認了歷史、現實以及未來相當長時期內實現趨同過程中的不公平。雖然符合發達國家占用全球溫室氣體排放容量完成工業化進程后向低碳經濟回歸的發展規律,但對仍處于工業化發展階段中的發展中國家的排放空間構成嚴重制約,客觀上并不公平。
巴西案文是考慮歷史責任方案的代表。因為溫室氣體在大氣中有一定的壽命期,今天的全球氣候變化主要是發達國家自工業革命以來200多年間溫室氣體排放的累積效應造成的,因此,在考慮現實排放責任的同時,追溯歷史責任,才能更好地體現公平。巴西案文原只針對發達國家,后來發達國家學者將這一方案擴展到發展中國家。但是,這種基于歷史責任的減排義務分擔方法,只考慮國家的排放總量,而不考慮人均排放;只強調污染者要為歷史排放付費,而沒有考慮處于不同發展階段的各國當前及未來發展需求,從公平角度看存在偏頗。
瑞典斯德哥爾摩環境研究所(SEI)學者提出的溫室發展權(GDR)框架,認為只有富人才有責任和能力減排,通過設置發展閾值,保障低于發展閾值的窮人的發展需求。該方法采用超過發展閾值的人口的總能力(經購買力平價調整的GDP)和總責任(累積歷史排放)兩個指標,對實現全球升溫不超過2度目標所需要的全球減排量進行減排義務分配。但是,該方法只考慮各國排放的歷史責任,不考慮未來排放需求。而且,發展閾值的假設,累積歷史排放的計算,以及所需統計數據的來源等問題也存在爭議。
我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學術界提出了哪些方案?在國內,比較有代表性的方案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提出的“建立國家賬戶”方案和中國社科院提出的碳預算方案。
國研中心“建立國家賬戶”方案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就“應對全球氣候”成立課題組,并提出卓有建樹的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理論框架和解決方案――建立國家排放賬戶。
“建立國家賬戶”方案力圖克服《京都議定書》的缺陷,同時又保留其優點。在該方案中,通過明確界定各國排放權來為各國建立起“國家排放賬戶”,使“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得以明確界定,所有國家均可以納入全球減排協議。與此同時,這一方案對現有各種國際合作機制和國內減排機制則具有高度開放性和兼容性。參與方案討論的劉培林博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我們提出的這一套方案首先體現了‘公平’,這樣算下來以后,我們中國并沒有占多少便宜,但是也不能吃虧,像發達國家以前排的多,以后就得少排,發展中國家反之。”
“建立國家賬戶”方案包括三個步驟:(T0代表過去――工業革命或其他時點,T1代表當前,T2代表未來某一時點刻――2050年)
第一步:根據目前大氣層中溫室氣體總的累計留存量以及人均相等的原則,界定T0-T1期間各國的排放權。各國排放權與實際排放之差,即為其排放賬戶余額。這樣,我們可以為每個國家建立起“國家排放賬戶”,并將超排國家模糊不清的“歷史責任”明確轉化為其國家排放賬戶的赤字,欠排國家的排放賬戶余額則表現為排放盈余。每個國家排放賬戶上的余額,明確代表各國的“歷史責任”或權利。
第二步:科學設定T1-T2期間未來全球排放總額度,并根據人均相等的原則分配各國排放權。每個國家在T1-T2期間新分配的排放額度,加上T0-T1期間的排放賬戶余額,即為該國到T2時點時的總排放額度。
第三步:建立包容開放、多元化的國際合作機制和國內減排實現機制,對各種有利于節能減排的國際、國內方案持開放態度,鼓勵其相互競爭,但這些方案的效果,均要最終反映到各國排放賬戶余額的變化上。這樣,現有國際合作機制和國內減排機制就可以廣泛包容在國研中心課題組方案之中(IETS、JI、CDM、國際減排公共基金等)。
國研中心“應對全球氣候變化”課題組認為:目前關于溫室氣體減排的討論,大都假定減排與經濟發展存在兩難沖突,隨著技術進步,特別是新能源領域的創新加快,低碳經濟發展模式逐漸替代傳統高排放發展模式展現出巨大潛力,新技術之所以涌現,是因為市場為這種創新活動提供了賺取利潤的機制。如果各國排放權能夠得到明確界定和嚴格保護,并建立起相應的市場交易機制,則減排就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行為,這將為低碳技術和低碳經濟的發展提供強大動力,長遠來看,溫室氣體減排將會使人類社會更加繁榮和可持續地發展。
社科院的碳預算方案
中國社科院城市發展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潘家華帶領大團隊提出碳預算方案,他們依據人文發展理論,從人的基本需求的有限性和地球系統承載能力的有限性公理出發,強調國際氣候制度應保障優先滿足人的基本需求,促進低碳發展,遏制奢侈浪費,同時滿足公平分擔減排義務和保護全球氣候的雙重目標。
潘家華認為,從全球能普遍認同的公平理念出發,提出公平原則應該具有以下幾層含義:
首先,公平的本意是人與人之間的公平,這與人均排放方法的基本出發點是一致的。盡管當代國際社會是以國家政治實體為單元,通過政府間的國際氣候談判來解決氣候變化問題,但是,倫理學上公平的本意,不是保障國家之間的“國際公平”,而是促進人與人之間的“人際公平”。這是因為衣、食、住、行、用等個人消費都要消耗能源,社會的正常運轉所必須的公共消費也需要消耗能源。在以化石能源為基礎的能源體系還難以徹底改變的情況下,溫室氣體排放權顯然是保障人生存和發展的基本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次,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公平,關鍵是保障今天生活在地球上的當代人的權利,使每個人都能公平地享有作為全球公共資源的溫室氣體排放權。溫室氣體排放歸根到底來源于人的消費需求,事實證明,控制人口的政策對于減緩全球氣候變化具有重要意義 。這就需要選定基準年人口作為排放權分配的基礎。我們認為,當代人是歷史的傳承,掌控未來人口。因此,以當代人口數量作為排放權分配的基礎,符合公平要求。當然,排放權作為一種人權,人口遷移,排放權也相應遷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