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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對非遺的傳承和創新的建議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創新發展是非遺工作者和相關學者們常常談論的話題,而這一話題其實含有兩個完全不同性質指向的內容:一是非遺工作機制、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二是非遺本體的創新。
非遺工作機制、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無可非議,非遺工作者應該、也必須在實踐中不斷地改進工作,才能更好地完成時代賦予的任務;學者們也應在理論和實踐的雙重探索中總結經驗,提出建議,幫助非遺工作提高效率、更趨完美。然而許多人又提出,非遺本身需要通過文化創新來繼承和發展,以及創新是最有效的繼承和保護等一系列看法。從大量的此類文章對非遺創新的一再強調中,從各地對非遺項目進行重新加工編創而形成的精品表演節目仍稱作非遺的情況中,不難看出,非遺本體必須創新發展的觀點是我國文化建設領域、也是各地非遺工作已經付諸行動的一種普遍共識。
但是,日本學者星野以介紹日本60年來開展非遺保護的經驗和方式,提醒我們要謹慎對待非遺本體的創新發展問題。他說:“日本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選拔過程中,始終強調尊重原生態。德島縣的‘阿波舞蹈’,富山縣的‘刮風盂蘭盆節舞蹈’,沖繩縣的‘誒薩舞蹈’,北海道的民歌‘江差追分’等在全日本是非常有名的華美的民間歌舞,受到了世界各地觀光游客的熱烈歡迎,但是這些項目沒有一個列入‘重要無形民俗文化財產’。理由之一便是這些項目在最近的80年里對原生態進行了加工和美化。”
日本把經過“加工和美化”后的民間歌舞節目排斥在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目錄之外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我國的非遺工作者應該慎重考慮這一問題。這是因為,作為一種歷史遺存以及最近幾年才出現的新概念,非遺在時間維度上具有兩個特征:一是“時間差”,即在歷史生成與傳至今日之間,至少要有幾十年到百年以上的時間距離;另一是“時間界”,即不論非遺在悠悠歲月中經歷了多大變化,只要是它至少產生在幾十年到上百年前而一直流變到當下為止的都屬非遺。但從今以后的情況就有所不同:以當下為界,今后具有微變、漸變現象的非遺因其特性未變而仍然屬于原有自然生態范疇,因而仍是“這一個”非遺;而創新發展的非遺因發生了從舊到新的性質改變和提升,成為了一種脫離原有自然生態系統的、由突變而成的新事物,因而它已不再是傳統遺存了。
與此同時,作為一種因人作載體而在傳承中不可避免出現變異現象的傳統遺存,非遺在載體組成上還具有傳承者和發展者二者合一的“同主體”特征,即傳承者就是發展者,非遺的歷史流變產生于傳承者本身在當時的時代、環境等條件影響下,自覺或不自覺所作出的趨動。正是基于這種原有自然生態系統的內力運動緣故,在歷史長河中,非遺的動態性傳承往往表現為同質的微變和漸變。然而,目前我國對表演類非遺保護項目進行重新打造的都是群眾文化工作單位、表演院團巾的職業創作者,他們懷著創作精品的動機,以精湛的專業知識能力來進行創作構思運行,最后產出的是對非遺原材料作精細加工后的表演藝術作品。即使有的從表面上看所作改動不太大,但它也是一種脫離原有生存土壤的、“修舊如舊”的新產品。這彳亍為是把非遺傳承主體與發展主體作出分離后,以來自鄉土、民間之外的外力對原有自然生態系統發展內力的替代。就這樣,非遺保護項目在被打造成群文系統和專業院團的精品演出節目之際,完成了從傳統遺存的素材身份到演藝作品身份的異質轉化。
一、引言
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稱為“非遺”)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和文化空間,是古代人民的智慧結晶(康建輝等,2010)。在非遺保護中存在將其過度商品化、產業化而忽視對其知識屬性的考察,同時存在過分保守化而忽視非遺所蘊含知識潛力挖掘的問題,這導致非遺保護低效率,生產性保護是提高非遺保護效率的有效方式。
知識審計被認為是執行知識管理的第一步,即通過評估組織知識資源,獲取組織現存的知識、關鍵的知識、未開發的知識來評價和分析組織知識環境現狀,以明確知識管理的需求、優勢、弱勢、機會、威脅和風險,進而發現組織中某一部門最好的經驗并轉移到另一部門。實施知識審計更能明確組織的風險和挑戰,確保知識管理的成功。M.A.Mearns(2008)認為知識審計是文化村落中本土知識保護的有效工具,將知識審計的方法應用于審計社區中個人的知識以及他們本土的知識,并提出對本土知識進行知識審計的十個步驟。Abigail Spong(2012)將知識審計模型應用于跨文化印象管理中,探討知識管理與文化適應的問題。據此,知識審計方法仍然缺少在非遺生產性保護領域的應用,本文將知識審計引入非遺生產性保護過程中,挖掘非遺生產性保護中的知識存量、探究其傳承保護中存在的問題、找到提升保護效率的途徑。
為解決知識審計模型在非遺生產性保護中的有效性問題,本文首先探索性地構建出非遺知識審計模型,并對生產性保護過程開展知識審計,了解其知識存量和保護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檢驗非遺知識審計模型的有效性,并針對提升非遺生產性保護提出建議 對策。
二、非遺知識審計模型的構建:一個要素評估的觀點
本文參考程娟(2007)、索柏民(2008)所構建的應用于企業知識管理及王知津等(2009)建構的應用信息資源管理的知識審計模型,并依據審計模型要素(應包括審計目標、審計對象及范圍、審計團隊、審計內容和審計方法等幾個要素)以及這些要素的關系(唐華等,2011),結合非遺自身特點及生產性保護的特點,構建出非遺知識審計模型(如圖1)。
(一)非遺知識審計目標及審計團隊
非遺知識審計是利用知識審計這一手段,通過問卷調查、深度訪問的方法對非遺生產性保護過程中蘊含的知識進行搜集整理,通過對同一時期不同非遺、同一非遺不同時期以及同一非遺不同地點的保護狀況進行對比分析,找到被審計非遺生產性保護中的缺失及可取之處,并從中找到關鍵影響因素,用以實現非遺知識審計的目標——提升非遺生產性保護效能。為實現非遺知識審計的目標,需要由一個審計團隊來實施。在非遺的知識審計中,審計團隊是由當地政策制定者、學者、當地的文化精英、非遺傳承人組成。不同職能的參與者,在知識審計團隊中所起的作用不同(索柏民,2008)。在非遺知識審計中,當地政府政策制定者的作用在于組建知識審計團隊,對知識審計結果進行利用進而為保護非遺提供政策支持;當地的文化精英主要負責對當地非遺的信息進行收集;非遺傳承人則致力于對有用的信息應用于實踐并創新;學者的作用在于對所獲得的信息進行整理并繪制知識 地圖。
(二)非遺知識審計方法及內容
知識審計的方法主要有Jay L等(2000)提出的三步知識審計方法、德爾菲(Delphi)的知識審計方法以及流程圖法、調查表法、組織系統圖法等一般知識審計方法。本文利用Jay L等提出的三步知識審計方法即識別目標領域內現有的知識、識別目標領域內缺乏的知識、對目標領域內的知識管理提出建議,結合非遺的定義及特點,對非遺的以下五點內容進行知識審計:(1)非遺項目類型審計,即審計非遺屬于口頭傳統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中哪一類。(2)非遺歷史沿革信息審計,主要是收集該項非遺的來源、發展過程、發展中的傳說及民間故事、繼承與創新等的信息。(3)技藝擁有者知識審計。人的傳承在非遺傳承過程中尤為重要(唐華等,2011),對技藝擁有者的審計主要是收集該項非遺的技藝擁有者人數、傳承人人數、傳承模式(個人、家族式等)及技藝擁有者的經驗、知識等的信息,并且要側重于對該項非遺工藝流程、掌握技藝的方法的記錄,知識審計成功與否取決于此部分審計是否詳盡。(4)生存環境信息審計。各個群體隨著其所處的環境和自然界的相互關系不斷的變化使非遺得到創新,非遺生存環境審計的內容包括擁有該項非遺所在地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等。(5)市場需求信息審計。非遺具有共享性、活態性,這決定其必須走進市場,有盈利才能增加對其生產性保護的動力,否則其將被置于博物館中,逐漸退出民眾的視線。市場需求信息審計的內容包括非遺的市場需求信息、非遺衍生產品的需求信息等,此類信息對非遺生產性保護的延續具有重要意義。
三、丹寨縣石橋村古法造紙技藝的知識審計分析
(一)研究方案的設計
古法造紙技藝的知識審計團隊是由學者、當地文化精英王興武以及縣旅游局組成的。本文采用對其傳承人、當地村民、丹寨縣旅游局工作人員深度訪問及對其生存環境、歷史沿革等相關資料整理歸納的方式對古法造紙技藝開展知識審計,并通過對比不同歷史時期及不同村寨的古法造紙技藝的發展狀況,獲得丹寨縣古法造紙生產性保護中的優勢及不足,最終找到提升其生產性保護效能的途徑,實現知識審計目標。
(二)古法造紙技藝知識審計流程
古法造紙技藝是我國古代“四大發明”之一,擁有傳統的手工藝流程,靠口傳親授的方式傳承,屬于傳統手工藝技能。
第一,生存環境信息審計。石橋村地處偏遠、交通閉塞,位于清水江上游南皋河南岸,水源清悠,是造紙最佳的水資源,并且屬低山地貌,氣候宜人,山中楮樹(構樹)、花草叢生,是天然的造紙原料。青山綠水提供了得天獨厚的造紙條件,在該村農民收入主要來源于造紙和種養殖業。
第二,技藝擁有者知識審計。石橋村目前約有300戶人家,1 200多人,95%以上是苗族人,無論男女老幼,幾乎人人都會古法造紙,其中常年從事手工造紙的農戶有30余戶,國家級非遺傳承人1位即王興武。石橋村已成立造紙協會1個,造紙合作社2個。長期以來,因為苗族沒有文字,造紙技藝僅靠父輩或師徒之間的言傳身教,一代代地傳承下來。造紙流程包括72道工序,堆料、蒸煮、打漿、抄紙等,每次循環足足一個月的時間。傳承人王興武說:“現在的技藝已經很純熟了,與制作古書修復用紙最好的日本小倉紙相比,我們主要因為缺少技術設備、廠房等設施及購進這些設施的資金,而達不到同等或更高質量的修復用紙。”
第三,歷史沿革信息審計。古法造紙技藝最早在漢代的《后漢書·蔡倫傳》、漢末的《天工開物》等書中有所記載。據專家考證,石橋白皮紙制作工藝屬漢唐時期造紙工藝,與《天工開物》中記載基本一致,距今已有一千四五百年的歷史。它是石橋苗族先民借鑒漢民族的造紙技術,由于在史籍中對樹皮為原料造紙的方法記載少,以致我們不能詳盡地了解造紙技藝的傳承年代,僅對后的發展進行了整理(如表1)。
(三)古法造紙知識審計結果
通過對古法造紙技藝的知識審計,發現古法造紙傳承與保護中的優勢與不足:石橋村擁有清澈的水源、豐富的原材料等天然的物質基礎,但缺少技術設備的支持;石橋村古法造紙的技藝擁有者很多,但因收入較低以及打工潮的盛行,使絕大部分年輕人選擇外出打工,以致從事古法造紙的人員很少;在傳承發展中缺少對造紙工藝流程以及工藝改進的詳細記載和記錄;自后石橋村古法造紙技藝經過兩次衰落,三次復興,其興衰主要取決于三個方面因素:國家政治環境、市場需求、現代技術(機械造紙、電子化)的沖擊;手工紙的創新提升了古法造紙的知名度以及經濟價值;石橋村古法造紙合作社及研習所成為生產性保護的示范基地。
四、非遺生產性保護績效提升的對策建議
非遺生產性保護強調在生產、使用中保護,在執行中操作知識、開發知識、信息知識不完備影響生產保護效能。知識審計顯然是必要的,知識審計是進行有效生產性保護的第一步。依據古法造紙技藝審計結果,認為提高非遺生產性保護績效,要從完善資料記錄、加強物質保障、提升經濟價值、擴大需求信息供給等幾個方面著手進行,并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開展知識審計,建立“非遺基因庫”
目前對于古法造紙工藝流程的記載較為不完整,完成古法造紙工藝流程的編寫不僅可以方便今后技藝的傳承,更可以為古法造紙的創新發展和生產性保護提供理論基礎。加強對各項非遺的知識審計并將非遺的生產流程、文化精髓等內容編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基因庫”,這樣可以使非遺數字化、可視化,并以此作為生產性保護時的參照,進而保障非遺傳承的原真性。
(二)增加資金支持,增強物質保障
手工技藝類非遺是經過一道道工序手工完成的,技術設備上的支持可以提高生產效率、改善質量。石橋村古法造紙過程中,曬紙這一步驟取決于自然條件,其生產效率與質量取決于天氣狀況。造紙技藝者多為農民,沒有足夠的資金購置昂貴的設備,這需要政府增加資金支持、增強古法造紙技藝的物質保障,可以通過提供政策支持,如專項補助、低息貸款等來改善。
(三)建立研習所,促進知識傳承
非遺包含了歷史文化知識、科學知識及美學知識,值得利用這些知識進行個體教育、學校教育和社會教育,同時可以利用教育增強非遺保護的力度,提高非遺生產性保護的效能。非遺技藝的教育與傳承可以通過建立非遺研習所、非遺博物館等來實現。設立非遺研習所,將非遺所蘊含的知識、實操過程完整地傳授給非遺技藝學習者,使其能夠利用非遺于生產生活中,使非遺得到傳承與保護。非遺博物館將非遺各個時期的技術、物質形態等以陳列的方式展出并伴隨詳盡講解,為非遺知識的傳播提供廣闊平臺。
(四)加強藝術涵化,提升經濟價值
藝術涵化的過程,可以被看作以藝術品形式的生產過程。非遺是由各族人民世代傳承得到的,與工業產品相比有其獨特性、藝術性,發揮非遺的這些特點將其制成工藝品、紀念品等旅游商品。非遺藝術涵化的過程中可以使買賣雙方都從中獲利,進而提升非遺的經濟價值,同時增強其生產性保護的動力。
(五)提升旅游體驗,促進非遺旅游化
旅游化生存可作為一種“非遺”傳承和滿足社會發展需求的雙贏模式,為非遺保護提供良好的生存環境和條件(王德剛等,2010)。非遺產品本身就是藝術品,其制作過程更體現著中國傳統智慧的精髓。開發非遺體驗式旅游活動,如在古法造紙的作坊中通過為游客提供原材料和設備,增設游客親自抄紙、設計制作花草紙等項目,不僅能讓游客在體驗中了解古法造紙技藝,提升其旅游體驗價值,并且能夠促使其旅游化發展。
五、結束語
將知識審計方法引入非遺生產性保護中還是一個新的研究領域,本文僅對丹寨縣古法造紙技藝進行知識審計,并沒有將非遺知識審計一般化,在理論建設和實踐方面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如何針對其他類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有效的生產性保護,如何將知識審計靈活地運用于各類型的非遺中,仍需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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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人類重要的活態遺存,其獨特的民族性、歷史性決定了它作為文化旅游全新吸引物的重要地位;而其自身的脆弱性又難免讓人們對旅游開發這一保護模式產生諸多質疑。能否在確保其原真性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助推讓其在當今社會煥發出新的生命力,已經逐步成為業界熱議的命題。
為此,本文特選取圍繞“梁祝傳說”做著文章的梁祝文化公園為樣本,著重就梁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公園開發建設的競合問題進行細化分析,力求理清關系,提出建議,促成兩者的協調發展,同時為非遺保護與旅游開發的互動研究提供實踐例證。
二、梁祝非遺保護與梁祝文化公園建設競合分析
(一)非遺保護對公園發展的影響
(1)提供新的資源依托
一方面,梁山伯廟、梁祝合葬墓等遺址作為梁祝傳說的物質化留存,為公園的建設提供了原始依托。更重要的是,公園可圍繞梁祝故事中《草橋結拜》、《十八相送》等經典橋段局部再造出新型旅游吸引物和主導游線,拓展出“梁祝愛情節”、“梁祝相親會”等主題節慶活動,構建起更富創意性游園線索和策劃性活動方式的現代旅游目的地。
(2)創造核心競爭力
以梁祝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文化靈魂,不僅有助于公園知名度的大幅提升,還可推動公園通過挖掘梁祝的文化附加值,走品牌產業化、市場化運作道路,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雙豐收。2010年11月起,公園開始推進產業轉型,著力打造集文化旅游、休閑度假、婚慶娛樂、購物餐飲等功能為一體的梁祝文化產業園,正向著非遺產業化運作的成功典范進一步邁進。
(3)拓展客源市場
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獨特的民族性、歷史性特征,對追求“文化差異性”的異地游客具有巨大的文化召喚力;而同一社區或者具有共同文化背景的國內外游客,也易于在巨大的文化認同感召下促成旅游動機的產生。梁祝文化公園近年來接待人數和營業收入的跨越式提升,無疑與梁祝非物質文化遺產社會關注度的不斷提高密不可分。
(二)公園建設對非遺保護的影響
(1)提供研究保護基地
首先,公園選址于梁祝傳說發生的特定文化空間中,在“本土環境”中的保護,確保了非遺傳承中的真實性。其次,梁祝文化研究會、“中國梁祝文化網”以及中國梁祝文化博物館的陸續建成為梁祝文化構建起更為完整高效的傳承平臺,進一步推動梁祝文化步入良性軌道。《梁祝申遺寧波共識》的達成,“共同申遺”團隊的構建便是其中代表性的實質進展。
(2)構筑有形傳承載體
主題公園“景點+藝術表演+游樂體驗”的獨特經營模式,有助于促成梁祝遺跡遺存的保護欣賞,圖文、音像資料的保存展示,民俗、節慶活動的演繹體驗等多種傳承方式在同一時空中的融合凝聚,使“無形”的遺產保護有形化,綜合實現旅游、教育、展示、保護、傳承等功能。
(3)喚醒民眾文化自覺
一方面,公園通過各種演繹方式將文化傳承同旅游演藝相結合,在參觀游覽中培育和擴大了非遺的受眾。更為關鍵的是,公園的興盛,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升梁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市場價值,喚醒民眾文化自覺,開始重新審視他們所擁有的民俗技藝、文化氛圍,促使更多年輕人投入到非遺傳承事業中去,夯實非遺得以“代代相傳”的主體根基。
三、促進兩者良性互動的對策建議
(一)非遺保護與公園發展協同規劃
宏觀戰略層面,將梁祝非遺保護納入旅游開發的體系中,與有形的物質遺產融合,進行系統性、整體性、全局性的保護。微觀旅游產品設計層面,重新整合園內景點和項目,剔除與愛情主題不符的部分,通過民情風俗、文學藝術等演藝因子的注入,開發出更多元化的深度旅游產品。恢復并打造特色節慶活動:遵循活態原則,復興廟會等傳統民俗活動;凸顯體驗性特征,拓展梁祝愛情節、梁祝相親會等現代節慶活動,在古今交匯中實現梁祝文脈的延續。
(二)模式創新打造堅實物質載體
打破固有經營格局,在公園內開放部分空間,打造為傳承者(表演者或工匠)聚居的場所,使他們在互相借鑒中促進所保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步入良性發展的軌道。同時,構建更為真實的旅游吸引物,使旅游者在一個不損害非遺文化空間的環境中,觀看、參與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的傳統表演或者作業實踐,實現真正意義上“人”與“人”的雙向互動。公園則可通過旅游配套要素的投入收取一定費用,為傳承者提供一定經濟收入的同時創造自身經營效益。
(三)塑造品牌走產業化運作道路
以梁祝文化為主題,結合城市創意產業建設與梁祝旅游商品開發,構建起以節慶活動、商品展銷、旅游休閑為主要環節的文化產業鏈條,推動寧波梁祝愛情旅游品牌構建進程,并促成梁祝文化從旅游品牌到文化產業的飛躍。與此同時,運用梁祝文化品牌的巨大影響力,進一步打響公園的知名度,提升市場競爭力;并借助文化產業化運作帶來的經濟收益為公園建設和梁祝非遺的保護傳承提供更堅實的物質保障。
2005年3月26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第18號《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三款中指出:“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等途徑使該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后繼有人,能夠繼續作為活的文化傳統在相關社區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繼承和發揚。” 2013年的《關于推進職業院校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推動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相結合,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創新、研究和管理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借力于學校教育的一大組成部分的職業教育,此舉是教育參與非遺保護傳承的切實可行的措施之一。
一、非遺與職業教育相結合的必要性
1.非遺是中華文化的富貴財富,時代要求職業教育更有文化內涵,內容更加多樣化,而引入非遺的內容,無疑迎合了這一需求。一旦與非遺結合,職業教育將成為非遺人才培養和文化傳承,解決非遺問題的有力途徑之一。
2.作為地方性院校的職業教育,從地方學術和教育的功能性上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該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播的前沿陣地。一方面,職業院校擔負著培養技術實用型人才的任務,與此同時,他們還擔負著文化傳承的任務。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色之一是其典型的地域性,作為地方類職業教育,本應牢記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推進地域文化發展,文化育人、進而傳承和開拓創新。與本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結合之后,職業教育將更具親和力,在教育和人才資源上擁有優勢,可以為非遺傳承提供良好的平臺,并有利于相關的科研創新的發展。
二、職業教育與非遺相結合的意義
1.非遺教育有助于提升職業教育水平。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極其豐富的教育資源,體現出了愛國主義情懷、創新精神、審美意識、意志品質等教育價值。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保護人文歷史的根脈。有利于培養學生的人文素養和文化傳承的使命感,培養一大批非遺研究的專業人才。推進職業院校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不僅有利于增強廣大師生員工的文化自覺和文化自信,提高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質量也具有重要意義。
2.職業教育有力推動非遺保護。職業教育增加了非遺保護的傳播途徑,依靠職業教育培育傳承人,為非遺儲備人才。非物質文化遺產人才斷層問題日益嚴重,作為一大教育群體的職業教育一直是豐富非遺傳承人的受眾群體的最佳方式之一。在職業教育院校內做好相應的人才儲備工作可以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順利傳承。另一方面,通過職業教育加強了非遺項目理論建設。
三、非遺進入職業院校的問題:教育基礎相對薄弱
1. 在校學生對非遺了解不深,尚未形成很深厚的校園基礎。根據一些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大師的介紹,目前一些“年輕大學生不愿意學習傳承項目,成長速度又太慢, 非遺代表人們只能干著急。”人才短缺、對年輕大學生的吸引力不足,如今已經成了制約民族文化傳承與創新的一大短板。另外,校園文化建設缺乏特色,缺乏與地方文化的充分融合。院校開展具有“非遺”色彩的校園文化活動更是少見。
2. 目前,職業院校開始開設非遺教育類的課程,但是數量有限,且師資力量相對比較薄弱。從事非遺教育與研究的師資隊伍也嚴重匱乏,非遺教育課程教材體系的匱乏等問題也比較突出。非遺保護工程的迫切需要和社會對非遺專業人才的實際需求日益增長與“非遺”人才培養缺少系統性和理論形成了矛盾。
3. 教育領域與非遺的學科發展與課程建設尚未進入實質階段。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國,我國還沒有創辦國家級的文化遺產管理學院,教育部也沒有較高級別的文化遺產學科設制,基本是以相近專業替代式發展文化遺產專業學科的。對于文化遺產實踐的需求,教育領域的學科開拓嚴重滯后。同時,專業研究缺乏社會學視野,具有針對性與實踐意義的個案研究成果較少,大量科研項目資金的投入,得到的是文本式的空泛理論,而現實的文化遺產問題并沒有得到建設性的研究或解決。
四、非遺傳承與職業教育結合途徑的探索
要推動職業教育人才培養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相結合,圍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調整專業設置,加強專業建設,更新課程內容,創新教學方式,實施對口培養,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創新、研究和管理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1.結合職業教育專業課程建設開展“非遺”教育。首先,結合學校的教學實際與人才培養特色,開設相關專業課程及選修課,培養新一代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其次,教育主管部門也應出臺相關政策,鼓勵高職院校專業、課程設置上向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傾斜。除此以外,還可以請非遺方面的專家、代表性傳承人以及相關研究人員擔任兼職教師,進一步增強學生對“非遺”保護與傳承的積極性,深刻體悟當地“非遺”文化精神。
2. 發揮第二課堂作用開展“非遺”保護與傳承各種主題活動。由于職業教育學時較短,課時比較緊張,可以發揮第二課堂的作用,積極開展“非遺”保護與傳承各種主題活動。樹立高職學生人生觀、價值觀、文化觀、藝術觀,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
3.加強“非遺”教育師資建設與傳承人培養。職業院校應制定“非遺”教育師資隊伍培養方案,邀請相關專家以及民間文藝工作者,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民間藝術類課程師資隊伍的培養,有計劃地對相關教師進行培訓,定期舉行相關“非遺”教育實踐活動和教學研討等,培養一批集保護、科研和傳承為一體的專業教師隊伍。
4. 在現實生活中,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往往依靠師徒授受的傳、幫、帶教習模式,因此,還應將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項目傳承人聘為學校的名譽教授,承擔部分實踐內容的教學或專題講座,民間藝人大師與學校教師共同授課,進行示范教學,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與教學實踐密切結合,使教學和傳承融為一體。有條件的話,還可以在學校開設“非遺”工作室,使之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傳承實訓中心,并挑選一些有潛質的學生收為徒弟,成為后輩的傳承人。與此同時,還可以發揮高職院校學科專業交叉、專業人才聚集的優勢,推進“非遺”教育人才隊伍的建設。
非遺是中華文化的寶貴財富,然而,目前大多數非遺項目面臨著傳承危機。如何更有效率、更科學地傳承非遺,與職業教育相結合顯然是一個值得嘗試和關注的途徑。基于時代的要求,職業教育將面臨巨大挑戰,使得其更有文化內涵,內容更加多樣化。那么在職業教育中引入非遺傳承,無疑迎合了這一需求。在各大職業院校中開展“非遺”教育,對我國非遺保護和發展職業教育都有著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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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1573(2013)02-0046-04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早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就已在一些國家興起,2003年10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該公約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我國于2004年加入此公約。2006年國務院批準公布了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2011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開始實施。
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學術研究也在不斷深入,官員、學者紛紛為非遺保護獻言獻策,但在這種“非遺熱”的背后,非遺傳承人卻成為討論的缺席者。而他們卻是活態精神文化遺產的重要承載者與傳遞者。最該有話語權的傳承人的失語注定我們的各種討論在一開始就存在致命的弱點,因為非物質文化遺產首先對他們的社區母體或族群的民眾具有現實意義,他們對非遺的生存前景具有相當程度的決定作用,沒有他們參與并適時反饋信息,保護措施是否得力就無法及時得到檢驗。所以,調查傳承人對非遺法律保護措施的認知,了解傳承人的真實意愿和面對的現實問題,對提供行之有效的保護具有基礎意義。
河北省擁有不少獨具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004年啟動實施“河北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2006年出臺《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實施意見》和《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審暫行辦法》。各地市縣也根據自身情況采取一些措施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河北省同樣缺少對非遺傳承人的后續調查和跟蹤研究。本文以河北省傳承人對非遺法律保護的認知為視角,對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再思考,希望能對河北省的非遺保護工作有所貢獻。
一、傳承人對非遺法律保護工作的認知與訴求
筆者對河北省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傳承人進行了調查,相關內容包括傳承人對國家和河北省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關政策法規的認知、所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入選名錄后的傳承情況、最佳保護方式和發展前景以及商業化等問題,綜合分析有關調查結果,我們可以初步了解傳承人對非遺法律保護工作的認知與訴求。
(一)關于“非遺”法律保護效果
傳承人對相關保護政策、法規有一定了解,“非遺”法律保護取得一定效果。他們普遍反映,被確定為“非遺”后,所傳承的文化遺產知名度得到提升,媒體關注度增加,有媒體或機構、個人對其傳承的“非遺”進行記錄、拍照或錄像,有的得到國際交流的機會,想拜師學習的人有所增加,也得到政府一定的資金支持,生存情況較被確定為“非遺”前有所改善。
“非遺”中的民間文學、民間音樂、美術、歌舞等屬于民間文化表達的部分可以在《著作權法》中獲得一定保護,還有一些傳承人主動對自己的作品進行版權登記。也有一些傳承人選擇通過商標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尤其是那些已經投入市場競爭的“非遺”。一般來說,市場化程度越高的非遺項目,其傳承人商標意識越強,生存能力也較強,反之則較弱。還有少數傳承人使用專利法保護自己的權利,但總體來看,傳承人的維權意識普遍較弱,能主動為“非遺”尋求知識產權保護的傳承人目前還是少數。
(二)“非遺”的演變、傳承情況
許多傳承人都認為,與傳統相比,現在所傳承的“非遺”已經有不少變化或內容減少較多;使用的場合也有很大變化,尤其是民間音樂舞蹈類,傳統的使用場合多為民間節日、廟會、慶典、拜神祭祖等活動,不少與民間有聯系,在形式的背后有豐富的文化意蘊,而現在的使用場合很有限,有的已轉為商業演出。即使這樣,傳承依然很難。相比而言,傳統技藝類的生存、傳承情況較好,有的還有發揚光大的趨勢,比如衡水老白干傳統釀造技藝、安新蘆葦畫、曲陽石雕等。可見傳承情況與“非遺”自身性質有很大關系。
(三)“商業化”問題
同樣,因“非遺”自身性質的不同,傳承人對商業化的看法也不相同。一般而言,與民間、文化傳統密切相關的“非遺”項目傳承人對商業化的態度比較矛盾,他們了解商業化帶來的好處,但也擔心商業化會淡化、破壞所傳承項目的文化底蘊與精神內涵,影響傳承者的學習動機,不利于真正傳承。更有一些傳承人明確表示所傳承項目完全不適合商業化,保護非遺不是為了牟利,而是為了傳承、光大傳統文化。而與民間、文化傳統等關系不太密切的“非遺”項目傳承人對商業化持歡迎態度,甚至主動尋找商業化機會,其中不乏成功的例子,尤其是傳統技藝類。
(四)影響傳承的因素
傳承人對影響傳承的因素認識較為一致:缺乏有效地傳承機制,年輕人不愿意傳承;人們已經改變了原有的生活方式,非遺失去了生存環境;非遺缺乏創新,沒有市場前景等,甚至傳承區域群眾對保護的認識問題也被提及。
(五)最好保護方式
鼓勵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舉辦文化活動為非遺項目搭建平臺,加大宣傳;保留傳統與創新相結合,希望政府加大投入、鼓勵民眾積極參與保護等都在傳承人的選擇之中,而讓文化產品商品化也是一些傳承人的考慮方向。安新蘆葦畫傳承人楊丙軍說,傳承非遺文化,一方面要把傳統技藝完整地保護下來,延續民族的血脈,另一方面還要緊跟時代步伐進行創新,在堅守傳統技藝的基礎上進行形式、載體的創新,使傳統技藝在新時代煥發新的生命力[1]。楊丙軍公司良好的銷售業績就是對他這種做法的一種肯定。而井陘拉花傳承人武新全曾經著力創新拉花藝術,但他越來越感覺到拉花必須回歸原生態,因為很多創新后的拉花都失去了原有的韻味,已經變成一般舞蹈了。所以,不論在什么時候做什么樣的創新,古老的原生態的拉花藝術不能丟[2]。總之,讓大家了解非遺,使用非遺,讓非遺真正走進群眾的生活,非遺才會有活力,才能傳承下去。
(六)主要保護責任承擔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傳承人能用在傳承、發展非遺項目上的時間較為有限(當然以此作為職業或主要生活來源的傳承人除外),事實上,不少傳承人只是出于責任才堅守至今。面對現實難題,傳承人非常強調傳承區域群體的傳承責任,同時認為傳承人、國家和地方政府、社會力量也應該承擔責任,有了政府的支持,傳承人對傳承前景還是樂觀的。
二、關于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工作的思考
河北省的非遺保護工作取得很大成績,但從傳承人認知的角度來看,還有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思考。
(一)保護內容問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之所以難保護,問題不僅在于其表現形式的“非物質性”,更在于其表現形式背后的與民間信仰、文化傳統相關的精神內核。因而單純技藝類的保護起來比較容易,越是有深厚文化內涵的文化遺產保護起來越困難,但這恰恰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華所在。所以對于此類文化遺產的保護必須連同傳承區域群體的文化認同、傳承一同考慮,這樣才不會得其“形”而遺其“神”。
(二)文化意義與經濟利益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意義遠大于其能帶來的經濟利益,但在市場經濟的今天,許多人看重的實際是其經濟效益,如果保護的出發點有問題卻希冀得到好的結果無疑是自欺欺人。我們看到的“非遺異化”現象就是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的結果,我們必須摒棄那種以經濟價值大小來衡量“非遺”是否值得保護的思維模式,更不能有把非遺當搖錢樹的想法。
(三)原生態與創新問題
原生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從來不是一個凝固的、一成不變的對象,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待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特別強調“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原生態并不是排斥創新,而是排斥脫離所處環境、脫離傳承區域文化認同、破壞非遺精髓的創新。相反,越是與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相適應的創新,越能促進人類文化的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這種創新反過來又促進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發展。
(四)行政干預問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我國原本就是一項自上而下推動的工作,行政干預從保護工作一開始就存在。實際上行政干預在某種程度上搶救、保存了那些瀕臨滅絕的文化遺產,喚起人們保護非遺的意識。但是過度干預,違背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傳承規律的干預不是保護而是破壞。有些學者認為這樣做的結果是讓“民俗”成了“官俗”。筆者認為,從國際、國內非遺保護的實踐來看,完全去除行政干預是不可能的,對非遺保護也是不利的。政府要做的是如何順承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傳承規律給予良性干預,實現由瀕臨滅絕的民俗到政府扶持的民俗再到傳承群體認同的活態民俗的轉化,最終實現非遺的活態傳承。
(五)傳承機制問題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有生存問題,還有傳承問題,當前的難題是非遺后繼乏人。非遺的傳承不僅需要傳承者,還需要有接受者,現在的年輕人原本對非遺就不感興趣,再加上非遺的學習并不容易,需要下苦功夫,但學習之后的前景并沒有什么吸引力,僅靠項目傳承人個人的努力,許多項目難以實現順利傳承。因而有學者提出要在加強對傳承人保護力度的同時,加強對被傳承人的激勵機制的研究,要關注被傳承人的切身利益[3]。筆者認為更重要的是提升傳承群體的文化自覺,依靠國家、地方政府、社會、教育機構、傳承區域群體、傳承人多方力量,形成合力來傳承。比如梅花拳的保護,廣宗縣政協協助政府采用民間傳統形式向一些資深拳師授予“武術世家”的稱號并贈送木刻門匾,還每年組織以梅花拳為主題的民間藝術節,讓日漸式微的梅花拳文化重新得到社會關注。廣宗縣政府在農村小學體育課中專門增設了以了解梅花拳為主的課程。在縣政協的積極推動下,廣宗縣積極采取一系列措施,激發城鎮、農村對梅花拳及其團隊建設的重視和保護,瀕臨消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梅花拳煥發出新的活力[4]。這種群體認識的提高才是非遺傳承的最好土壤。
三、建議
首先,政府必須徹底摒棄功利主義思想,提高認識,從保護文化多樣性和傳承中華傳統文化角度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
其次,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自身的傳承規律,注重傳承區域群體的培育,營造適合非遺傳承的文化生態。
國際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探討一直強調“要尊重文化持有者自身的意愿”,從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關于對傳統文化和民間傳統保護的倡議”到2003年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一直貫穿了這一原則,我們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并非僅僅為了收集一些歌舞或故事,更重要的是要讓它們在母體社區作為一種活體文化傳承下去,留住我們多樣的文化。“禮失求諸野”,非物質文化遺產來自鄉野,其保護也應該回到鄉野。我們必須尊重傳統知識來源群體或個人的文化習俗與意愿,尊重他們對非遺的一切自然權利,尊重其自然的傳承特點和傳承方式,尊重他們發展所傳承項目的自,政府可以鼓勵、引導,但不能代替傳承區域群體作決定,當然更不能命令必須如何發展。
現在所看到的“非遺”只是其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狀態,至于將來發展成什么樣,我們只能引導,無法決定。在當前社會環境下,政府應注重對傳承區域群體的培育,教育民眾珍視當地文化傳統,提高文化自覺意識和保護意識,營造適合非遺傳承的文化生態,這樣非遺才不會失去生命力。
再次,把握個性,區別對待。非遺保護應把握個性,區別對待。對于適合商業化的,給予其政策、資金、稅收等方面的支持,鼓勵其做大做強;對于不適于商業化的,盡力打造展示的平臺,加大宣傳,在不破壞其自身文化內涵的前提下可以結合當地的民俗文化旅游資源提供展示舞臺,結合各地鄉土教材建設,推動非遺進課堂,從娃娃抓起,解決后繼乏人問題;增強傳承人和傳承區域群體傳承的自豪感和使命感。鼓勵、幫助傳承人著書立說,對瀕危項目作好搶救式記錄,多收集其作品,使每一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再有文獻上失傳的遺憾。
總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我們文化上的根,它的流失是我們難以估量、無法彌補的損失,我們必須立足現實,從文化多樣性的大視野上、從中華文化傳承角度來理解非遺保護工作,培育文化生態,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
(課題組成員:董保莉,溫芽清,王巖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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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1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60(2013)05―0058―09
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國家和地方政府采取搶救性保護、生產性方式保護、文化生態整體性保護等多項舉措,在保護和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做了積極的探索。2006年、2008年和2011年,國務院分三批公布了合計1219項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各省級政府陸續公布了8566項省級非遺名錄項目;地(市)、縣級政府公布了18186項地(市)級非遺名錄項目、53776項縣級非遺名錄項目;各級非遺名錄項目總計達到81747項。2012年12月20日,文化部公布了第四批國家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共498名,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前三批名單,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達到1986人。至此,全國省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總數超過11550名。如果按國家、省、市、縣四級名錄體系統計的話,數量將更加龐大。以安徽省為例,列入國家級非遺項目名錄的有60項,涵蓋非遺項目的10大類別;省級非遺名錄有273項,市級非遺名錄641項,縣(區)級非遺名錄1728項,合計達2702項。國家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53人,省級非遺項目代表性傳承人409人。
此外,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整體性保護的一項舉措,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繼命名設立了閩南文化、徽州文化、熱貢文化、羌族文化、客家文化(梅州)、武陵山區(湘西)土家族苗族文化、海洋漁文化(象山)、晉中文化、陜北文化、濰水文化、大理白族文化、迪慶民族文化等12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
國內的非遺保護實踐在相當短暫的時期內已經取得了長足進步。本文通過比照非遺保護的國際建議和國際公約中的相關理念、思想和原則,以及文化多樣性保護公約,傳統知識和民間傳承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文件中的相關規定要求,針對我國非遺保護的實踐特征與現實問題,從維持文化多樣性與就地保護、完善保護制度與保存方式、尊重社區文化權利與可持續使用等方面,探討以社區為基礎實現更加廣泛的非遺保護路徑的可能性。
一、國際無形文化遺產保護歷程回溯
目前,“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說已經是一個廣為人知的概念了。而這個概念的形成,在國際遺產保護領域還是有一個較為曲折的過程,出現過民俗(folklore)、傳統文化與民問傳承(traditional cultureand folklore)、非物質遺產(non-physical heritage)、口傳遺產(oral heritage)、口傳和非物質遺產(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等名稱與概念,最后在2003年的國際公約中采用了“無形文化遺產”(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ICH)這一總括性術語。這一概念由日語翻譯成英語,最初出自1950年日本的《文化財產保護法》。簡要回顧國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歷程,對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這個領域保護思想的產生初衷及其保護理念流變有一個基本的了解,有助于我們更準確和完整地分析國內非遺保護實踐中的問題以及探討相關保護對策。
相對于有形文化遺產保護,無形文化遺產的保護理念的認同過程可謂舉步維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章程》第一章關于UNESCO使命中即有“保存和保護世界遺產,包括圖書、藝術品、歷史和科學的紀念物”的闡述。然而,直到20世紀70年代召開的數次政府問文化政策會議上,多數發展中國家才開始要求UNESCO在保護無形文化遺產和傳統文化方面提供支持。1976年11月,UNESCO大會正式通過了《關于無形(非物質)文化遺產綜合規劃項目》,旨在促進對文化特性,包括不同傳統、生活方式、語言等的正確評價和尊重。1973年,玻利維亞政府提議在《世界版權公約》中增加對于民間文學藝術及文化資產保護的條款,1975年UNESCO提出一份起草于1971年的《建立保護民間傳承國際準則的可能性》的文件。1982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與UNESCO共同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表現形式、防止不正當使用和其他損毀行為的國家法律示范法條》。此后,經過多次政府間會議和專家會議等形式的長期研討和觀點論戰,有關無形文化遺產保護的國際共識終于取得了突破性進展,1989年9月,UNESCO大會正式通過了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第一份國際文件:《關于保護傳統文化與民間傳承的建議》(以下簡稱《國際建議》)①。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約熱內盧舉行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上認可并通過了確立可持續發展原則的《里約熱內盧宣言》,會上締約國還簽署了一項保護地球生物資源的國際公約,即《生物多樣性公約》(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CBD),該公約以“保護生物多樣性、可持續使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遺傳資源而產生的惠益”為主要目標(第一條)。傳統知識作為遺傳資源的構成內容在第8條第10項有明文規定:“依照國家立法,尊重、保存和維持原住民和地方社區體現傳統生活方式而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相關的知識、創造和實踐并促進其廣泛應用,由此等知識、創造和實踐的擁有者認可和參與其事并鼓勵公平地分享因利用此等知識、創造和實踐而獲得的惠益。”
此后,UNESCO采取了一系列行動和努力,試圖參照《生物多樣性公約》制定保護文化多樣性的國際公約。這些行動和努力體現在《世界文化發展委員會(WCCD)報告》、《斯德哥爾摩文化政策促進發展行動計劃》(1998)、《約翰內斯堡可持續發展宣言實施計劃》(2002)以及2002年《聯合國文化遺產年宣言》等多項國際文件和報告之中。
1995年,UNESCO世界文化發展委員會(WCCD)提出了處理文化多樣性的基本原則,并在題為《我們創造的多樣性》(Our Creative Diversity)的報告中呼吁:對手工藝、舞蹈、口頭傳統等類型的文化表現形式進行深入研究,應當正式承認這些遍布全球的非物質遺產和財富。1998年,UNESCO啟動“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項目計劃。2003年10月,UNESCO第32屆全體大會通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國際公約》),2005年,UNESCO在《世界文化多樣性宣言》(2001)的基礎上,通過了《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2007年,WIPO所屬專門委員會通過了《傳統文化和民間傳承的表現形式保護修訂案(目標與原則)》、《傳統知識保護修訂案(目標與原則)》等決議草案。(參見,表1)
通過以上簡要的回溯,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非遺保護不是一個孤立的文化活動,而是涉及整個人類的生存環境,是保護傳統文化和文化多樣性全球行動的組成部分。從《生物多樣性公約》注意到傳統生活方式、民間傳承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關聯性,延伸到關注文化多樣性保護,再到呼吁保護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傳承相關的知識產權,這其中,作為文化多樣性的“真實寫照”(mirror)和“傳統文化的表現形式”(traditional cultural expressions)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保護公約以及其后的文化多樣性公約制定,只是在更大程度上證明了在快速變化的全球環境中,文化遺產、文化多樣性對于人類可持續發展的不可或缺性。
二、維持文化多樣性與就地保護
在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中,將“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TK)解釋為經由數世紀形成、適應當地文化和當地環境、來自實踐積累、經由身口相傳的知識、技能、創造和經驗。該公約基于這樣的理解:傳統活動、土地和資源的使用可以穩定和保護生態系統,要保護生物多樣性就必須尊重與之相關的傳統文化、傳統知識和實踐經驗。這樣一來,維持文化多樣性的重大意義和面臨的嚴峻挑戰就引起了國際社會更加廣泛的關注。事實上,大量非物質文化遺產不能脫離特定的生產、生活方式和環境條件,作為民族文化、地方傳統、民間習俗及審美的具體體現,它們依托于本地人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記憶為表現手段,以身口相傳為主要延續方式,也是“活”的傳統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
正如《世界文化報告》(2000)所指出的:“可以預期人類文化多樣性具有持續性活力。……然而,在當前的國際環境中,這種文化多樣性的延續和更新,卻面臨新的挑戰。……全球化正在為文化交流創造新的機遇,新的容忍形式和新的入侵形式也正在出現。”而這其中的巨大悖論又在于,“雖然人類是一種物種,但是基因突變給了他們學習知識和把知識代代相傳的能力,這種突變,解釋了人類成功地擴散到地球各處的歷史。不幸的是,這種能力正在導致地球上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其后果難以預料。文化多樣性的喪失應被看作是與生物多樣性的互動過程。”
各類文化遺產與其產生、發展和傳播的生態環境密切相關,歷史環境狀況、文化環境背景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與保護影響巨大。極具地方特色且豐富多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其文化空間、場所環境,是文化多樣性的基本構成,也是可持續發展的文化資本和資源要素。而早在1995年《我們創造的多樣性》報告中,就把文化的繁榮視為最高目標,文化的創造性被視為人類進步的源泉,文化的多樣性被視為人類最寶貴的財富。
在生物多樣性保護別強調“就地保護”(in―situ conservation)的方式,即保護生態系統和自然生境以及維護和恢復物種在其自然環境中有生存力的群體。考慮到傳統文化和民間傳承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文化多樣性的直接聯系,應當優先采取在非遺產生和成長的原生態環境中保持它的生命力的“就地保護”(in―situ preservation)。正如1989年《國際建議》所確認的:“民間傳承(或傳統的大眾文化)是指基于文化社區傳統的全部創造,由某一群體或個體所表達并被認為是符合社區期望反映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它的準則和價值通過模仿或其他方式口頭相傳。它的形式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禮儀、習慣、手藝、建筑及其他藝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價值在于它是深深扎根于該地原住民的生態、文化與社會環境中,若為了追求發展而脫離滋養它的土壤,將該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生活切割開來,那么原本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努力與動機,轉眼間反而會喪失其應有的價值和意義。“非物質文化遺產常常是一種生活方式或是生活經驗的結晶,與當地的地理生態、歷史文化和社會構成一個整體而存在,但是若忽略了它的真正本性,即容易脫離‘生活’,而變成為了發展旅游或是城市行銷的展示名片,轉變成為了畸形的‘表演’取向,而被商品化了。”
反觀國內一些地方,多采取將非遺項目集中于博物館、博覽園區展示觀賞,而在原生態、原環境中保護傳承、保育培育的實踐案例則相當稀少。非遺項目旅游開發,表演性、節慶游覽活動成為非遺保護的主要方面,“重集中展示、輕社區傳承”的現象十分突出(參見表2)。對傳統項目的生產性方式保護,應當是通過生產實踐過程(保持、采用或改進傳統生產工藝、流線等)將一些傳統手工藝、技藝或有生產性的項目組織起來,使之得以利用、傳承或再生、活用。它的前提是傳統的生產性方式的保護傳承,而不是大規模的生產性開發。但在現實中,部分非遺項目成為了企業商業開發的包裝或產品的標志,也有部分項目其現代生產工藝技術與傳統工藝、手段等沒有任何關系。生產性方式保護,應當是通過生產實踐過程培養傳承人,傳承傳統的生產技術、手工藝和其他技能,不應以追求產業化和規模效益為目標。
擺在非遺保護實踐面前更為嚴峻的挑戰是,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迅猛推進,勢不可擋、規模巨大的舊城改造使城鄉環境、自然生態、地域風貌、鄉土景觀和生活方式發生了劇烈的改變。為了經濟利益和旅游市場需求,“假古董”的大量建設和人造景觀快速的開發,也對真實的歷史環境與多樣的文化生態環境造成了直接破壞和不當的負面干擾。2011年9月6日,在紀念中央文史研究館成立60周年座談會上,前任總理曾尖銳地指出,在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文化遺產保護存在三個問題,其中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伴隨古村落和現代農村的消失、農民失去土地,對文化遺產和傳統文化的保護帶來的沖擊。農村地區聚落的消失和村莊“空洞化”問題對非物質文化保護與傳承影響最大,大量非遺項目存在于農村地區,與農業生產和生態環境密切相關,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農村居民點的劇減,文化生態環境必然會受到巨大的沖擊。
三、完善保護制度與保護方式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兩種主要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將它轉變為有形的形式,即無形文化遺產的有形化,也就是文獻化(documentation)保護。文獻化也是保存無形文化遺產的重要方法,尤其是對于那些瀕危的遺產或是在現實生活中無法繼續傳承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而言,是一種不可或缺的保存方式,也是創建非物質文化遺產數據庫和清單名錄的基礎。第二種方式是在它產生的原生態和原環境中保持它的活力,即通過鼓勵世代相傳和復興非物質文化遺產來保持它的活力。兩種方法相輔相成、不可分割。
1989年《國際建議》主要著重于對遺產的記錄和研究,而2003年《保護公約》側重鼓勵后一種方式,強調創造和再創造各種文化表現形式的人群和社區的重要作用,指出應當優先考慮在這些文化表現形式的原始氛圍中促進它們的再生。2003年《保護公約》第二條對“保護”的定義為: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確認、立檔、研究、保存、防護、促進、弘揚、傳承(主要通過正規和非正規教育)以及涉及遺產各方面的振興。
下面對各項保護措施的含義做些簡要的說明。確認(identification),指對特定項目的專業性描述、分析以及技術性判斷、鑒別;立檔(documentation),即通過文獻化方式對項目進行客觀記錄、建立資料檔案,包括數字化處理;研究(research),指與遺產項目及其保護相關的文獻調查、田野調研和科學分析探索等;保存(preservation),是確保特定的社會實踐及表現形式得以維持的方式;防護(protection),指確保特定的社會實踐及表現形式不遭受損害;促進(promotion),是指采取積極的方式引起社會公眾對遺產保護的廣泛關注;弘揚(enhancement),即改善其生存環境的狀況并增進其在當代社會生活中的關聯性;傳承(transmission),是指通過獲取文獻資料、指導或其他方式向他人尤其是年輕一代傳播社會實踐經驗和傳統文化觀念;振興(revitalization),指促進某些衰退或消亡中的非遺項目再生的過程或措施,作為保護政策也指通過非遺項目保護傳承促進遺產所在地社區的整體復興。
我國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確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調查制度、代表性項目名錄制度、傳承傳播制度以及相關保障制度,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非物質文化遺產法》明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保護、保存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明確了地方政府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主導作用。近年來,在面對建設性破壞的緊急局面下,各地在搶救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做了積極的努力,與此同時也出現了“重申報,輕保存”等不盡合理的現象和問題。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的保護對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泛化和擴大化傾向,一些地方已完全消失的項目,已經不存在傳承可能性的項目,或是多地申報、不同級別名錄重復登錄的項目,可能也不在少數。2012年9月4日,文化部了《關于對天津市紅橋區回族大刀隊等105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進行調整、撤銷的決定》,對105個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調整、整改和資格撤銷,標志著文化部在對國家級非遺代表性項目的動態管理方面有了實質性開端,也是切實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必要舉措。
非遺清單登錄制度,不只是收集資料數據、整理形成項目名錄的簡單過程,而且需要建立科學的評估機制,針對相關傳統實踐和民間傳承項目的狀況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與保存數量、狀況、稀缺性、瀕危狀況以及環境生境變化等因素,實事求是地確定保護名錄,并制定適當的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此外,在非遺學術領域需要進一步加強遺產保護的基礎研究,如非遺項目發生史,傳播演變過程的歷史學、社會學和民俗學研究。目前針對非遺項目的田野調查,大多沿用民俗學、人類學和藝術學的調查方法,從文化遺產保護學角度進行的研究明顯不足。以2006年列入第一批國家級非遺名錄的“儺戲”為例(項目編號為Ⅳ-89),公布時包括武安儺戲、池州儺戲、侗族儺戲、沅陵辰州儺戲、德江儺堂戲等項目;2008年6月,將萬載開口儺、仡佬族儺戲、鶴峰儺戲、恩施儺戲作為擴展項目列入;2011年5月,在公布第三批國家級非遺名錄時,又將任莊扇鼓儺戲、德安潘公戲、梅山儺戲、荔波布依族儺戲擴展進來,項目涉及多個省份和地區。而這些地域分布相當廣泛的各種類型的儺戲,其產生、傳播和演變情況究竟是怎樣的?其相互之間的關聯性又是怎樣的?關于這些問題,至今似乎還沒有完整的具有說服力的研究成果。
四、尊重文化權利與可持續使用
在各地轟轟烈烈開展的非遺保護活動中,地方居民和社區團體參與較弱是其中的一大缺憾。正如重慶文理學院譚宏教授所指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呈現‘兩頭熱’現象,一頭是政府為了發掘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經濟價值,使之為地方經濟做出貢獻而搖旗吶喊;另一頭是學界為了挖掘出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各種經濟、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而相互爭鳴。而作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主力軍的廣大民眾卻認識不足,參與不多。”
前文的分析已經闡明,一定地域范圍內的非遺項目的保護和傳承,應是在現代生活背景下自然發生和自主選擇的結果,外部干預應盡可能限制在最低限度之內。“就地保護”、“活態傳承”的最好方式應當是以非遺項目原有的形態,在原生環境中相對自然地流布、傳播和傳承,盡可能少地實施外部干預。然而,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不少非遺項目在公布之時,可能已經處于瀕危狀況之中,其存在的生態環境已失去平衡,甚至遭到了破壞,不采取措施進行搶救性保護就有可能徹底消失。因此,不得不采取必要的措施進行搶救保護,但政府主導的干預和技術管理等要做到適度和適當。政府的有效管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得以保護與傳承的制度保障,在這方面,亞洲的日本、韓國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政府以怎樣的方式介入地域民俗活動等非遺項目的管理,是需要認真研究分析并科學決策的,因為政府管理的影響可能既有積極的方面也有消極的方面。在韓國和日本的保護實踐中,政府的有效管理作為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的制度保障必不可少。而民眾的自主參與是傳統文化保護與傳承的主體保障,一個民俗活動如果失去了民眾的自主參與,失去了精神和信仰的傳承,脫離了生長和發育的生態環境,就有可能走向枯萎甚至消亡。
韓國安東河回村是一個傳統的小村落,六百多年形成的河回村歷史環境得到了良好的保存、保護,在2010年的第34屆世界遺產大會上被正式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除山水環境、村落格局和歷史建筑外,這里還是韓國假面文化的發源地,即“河回別神祭神面具舞”保護傳承之地。近年來,當地建立了假面博物館,設計制造出新的面具紀念品。在表演方面,韓國安東市開始舉辦國際假面舞節,邀請來自世界各地的假面舞表演團體來這里演出,自然也吸引了世界各地超過百萬的游客到這里旅游觀光。河回村的傳統面具舞與中國的儺戲類似,但無論是池州儺戲,還是安順地戲,在記錄保存、保護傳承和可持續使用傳統文化資源方面,與韓國安東相比差距還是不小。
非遺保護與傳承首先要尊重社區、個人和團體的意愿及他們的文化權利。人類的一切創造物都處于不斷消失的進程之中,UNESCO文化部國際標準司司長林德爾?普羅特(Lyndel Prott)認為,“不能因為保護那些已經不在文化生活中發揮作用的文化因素而破壞社會進程”,“保護遺產的意愿應是:讓傳統文化的掌握者能夠繼續為競爭型生活方式的造就者們提供不同的行為方式和不同的‘成功’標準”。非遺保護應當考慮在特定文化背景中產生新的發展模式,以此來滿足當地的差異性需求。以承認“傳統文化”價值、增進尊重與了解為前提,為了保持文化的多樣性,決策需要更透明、更具包容性(但不應排除專家參與)。有時為了保持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和完整性,有必要舍棄招商引資模式的開發計劃,有時候甚至要放棄某些基金的資助。例如,城市港口地區的碼頭號子,由于生產方式和交通運輸條件的改變,已經基本脫離了現實環境,只能通過舞臺化表演等形式來展示。而在巴東縣神龍溪景區,據說是應游客要求還原恢復了“拉纖”表演,這種所謂的原生態拉纖完全是為適應旅游觀光活動而產生的,恐怕已經涉及到人權保護等問題。
非遺保護還要切實關注文化生態保護的復雜性和多樣性,注重對傳統文化、傳統知識和民間傳承的知識產權保護。近年來,WIPO在該領域做了積極有效的探索,WIPO所屬的“關于知識產權與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傳承的政府間委員會”(IGC)第七次大會上形成了保護傳統知識的目標與原則的相關文件。其保護政策目標涉及承認價值、增進尊重、滿足社區的實際需要、防止對傳統文化的不正當占有等多項內容。相關文件中提出了兩項關鍵要求:第一是要求承認傳統知識持有人擁有傳統知識的相應權利,第二是要求第三方高度關注未經授權獲得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的行為。為此,制定并實行了兩種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護措施:(1)積極的保護:給傳統知識持有人以權利,使其能夠針對濫用傳統知識的某些形式采取行動或尋求補救辦法;(2)防御性保護:防止他人通過不合法手段得到傳統知識的知識產權。
在國內,已經出現過非遺保護的知識產權之爭。2011年5月底,被稱為“中國非遺保護第一案”的安順市文化局狀告張藝謀等人案敗訴一事成為新聞。被列入第一批國家非遺名錄的“安順地戲,,(項目編號為Ⅳ-90),為儺戲的一種,形成于明代初葉。據史料記載,其產生與明初來自安徽、江蘇、江西等地的安順屯軍有關,因隨軍流動,經常選取野外的低洼曠地進行演出,表演者所戴面具靠頭部前額并略向上傾斜成為其造型的主要特征,故名“地戲”。2004年張藝謀在云南麗江拍攝電影《千里走單騎》時,曾邀請安順市詹家屯的詹學彥等8位地戲傳人前往麗江參與演出,表演了安順地戲傳統劇目中的《戰潼關》和《千里走單騎》,但在影片中卻稱此為“云南面具戲”。
2010年,安順文化局狀告張藝謀等三人,為非遺討署名權,經過一年多的訴訟,北京西城法院一審宣判認為,影片使用安順地戲進行一定程度的創作虛構,并不違反《著作權法》的規定,并駁回了文化局的。表面上看,《千里走單騎》拍攝于2004年11月,上映于2005年12月,而安順地戲在2006年5月才被列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因而安順文化局無權主張署名權。但這一事件還是說明了當年地方政府對本地的傳統文化缺乏保護意識,而像張藝謀這樣的著名導演,作為藝術家也沒有注意在文化藝術品的生產過程中傳播正確的傳統文化信息。即便該作品在主觀上并不存在侵害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故意和過失,也未對安順地戲產生法律所禁止的歪曲、貶損等行為,但由于電影的巨大影響力,事實上還是對廣大觀眾造成了安順地戲相關信息的誤導與混淆,也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項目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從保護傳統文化知識產權的角度看,無論如何,即便是出于對非遺及相關法規的尊重,當事人也應當做出道歉聲明。
五、結語
一、農村文化禮堂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述
(一)關于農村文化禮堂
農村文化禮堂,是指根據農村行政村人口規模、人員構成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合理確定設施規模,開發建設的農村綜合文化活動場所。它可以利用既有的空間設施,如祠堂、舊校房,也可以根據規劃新建、改建、擴建。主要設施包括文化禮堂、講堂和文體活動場所。以有場所、有展示、有活動、有隊伍、有機制等“五有”為基本標準,按照“兩堂五廊”,兩堂即“禮堂、講堂”,五廊指“村史廊、民風廊、勵志廊、成就廊、藝術廊”設計,可建成綜合一體式,或者分散組合式。農村文化禮堂應成為集教育、娛樂、禮儀、非遺傳承于一體的農村公共空間。
建設農村文化禮堂,有利于推動農村文化建設的重點從設施建設向內容建設提升,從資源分割向資源整合提升,在傳承優秀文化、弘揚鄉風文明、培育農民素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這是貫徹落實黨的十精神,實現物質富裕、精神富有現代化浙江重要載體,是鞏固農村思想文化陣地的重要保障,是滿足農民精神文化需求,構建農民精神家園,提升農村文化建設水平的重要舉措。2013年1月,李強代省長在《政府工作報告》里將建設1000個農村文化禮堂列入了今年省政府十件實事之一。義烏市也計劃通過5年的努力,在全市建成一批集學教型、禮儀型、娛樂型等“三型”于一體的農村文化禮堂。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簡稱非遺)是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非遺是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遺產,它強調的是以人為核心的技藝、經驗、精神,其特點是活態流變。主要包括:口頭傳統和表述,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慶 ,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的手工藝技能等。非遺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近年來,政府部門通過開展非遺普查、開展非遺保護規劃、搶救珍貴非遺文化、制定保護名錄等措施,加強非遺的保護和傳承。
二、把非物質文化遺產融入農村文化禮堂建設的意義
(一)農村非遺為農村文化禮堂提升內涵、豐富內容
一是農村非遺豐富了農村文化禮堂的內涵。農村非遺含有許多精神、禮儀層面的文化內容,經過一代又一代的傳承,能夠傳承下來的精神、禮儀方面的內容,肯定是文化精華所在,這不僅豐富且提升了禮堂的文化內涵。同時,農村文化禮堂也為非遺的良好研究、傳承提供陣地保障。二是農村非遺為農村文化禮堂展示展覽功能增添亮點,農村文化禮堂是農村非遺文化傳承保護的重要展示平臺。農村文化禮堂的展示展覽是其中一個重要功能,通過挖掘歷史,對村內的非遺、特色文化進行展示展陳,建立檔案,也有助于對非遺的保護。如大陳鎮的馬畈村、赤岸鎮雅端村對古時的農耕用具、紡織機等非遺工具進行展陳。三是農村非遺是農村文化禮堂重要活動載體,非遺的特點是活態的流變,如表演藝術、社會風俗、民俗文化等,非遺也大大豐富了農村文化禮堂的活動內容。農村文化禮堂也為非遺交流和傳播的提供良好陣地和活動空間。非遺只有不斷演練、傳承,才能不斷創新發展。
(二)農村非遺文化為農村文化禮堂建設提升層次和魅力
通過農村文化禮堂這一平臺,使非遺文化在農村得以更好地保護和傳承,將大大提升農村文化的層次和魅力。(1)可以通過弘揚非遺文化,了解村史變遷、了解鄉土文化,進而增強歸屬感,促進愛家、愛民族、愛國家的熱情。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村落,歷史究竟有多長,地域有多寬,有歷史記載以來的人文現狀、文化底蘊究竟有多深?我們常說難解鄉音鄉情、葉落歸根的情懷,歸根到底是我們對國家、民族、家鄉的熱愛,是對家鄉文化的依戀,非物質文化遺產默默記錄、承載和見證歷史,它是我們歷史文明的顯現。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原始性和真實性,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就是保護歷史,保護歷史就是保護自己的國家、自己的民族、自己的家園。(2)可以通過弘揚非遺文化,使農村民間工藝得以傳承并發揚光大。非物質文化遺產,越是古老越有價值,越是古老越是深奧、巧妙,技術性越強,工藝性越高。這些工藝技術性遺產,不僅令當代人長久地深思不解其術,而且有許多工藝仍然可以繼續采用或者直接使用。對現代化的高難度現實,仍然具備著現實意義和使用價值,使古代遺產為當代服務。(3)通過弘揚非遺文化,可以陶冶情操,凈化心靈。非物質文化遺產中,許許多多的構思、設想、設計到制作都具備其美妙的觀賞價值,美輪美奐,百看不厭。尤其是那些古代民樂和古代器樂的制作,不僅娛樂了一代又一代的古人,今天的人們仍然能夠享受到古風古韻、古色古香的藝術味道。
三、目前影響農村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農村文化禮堂建設中作用發揮的因素分析
近年來,農村基層文化陣地建設取得了良好發展,農村非遺保護工作和農村文化陣地建設都取得了長足發展。領導重視,納入了黨委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制訂了明確的工作目標和工作規劃。出臺了一系列的政策扶持和考核獎勵等措施,有力地推動工作的開展,特別是臨安市農村文化禮堂的建設,是農村文化陣地建設典型模式。但是,在農村文化建設中,許多地方仍然沒有把農村非遺和農村文化禮堂有機結合,部分地方甚至把這兩項工作截然分開,致使兩者的作用都得不到發揮,影響了農村文化建設的整體發展,農村文化的巨大鄉土魅力得不到展現。
(一)重視不夠,農村非遺保護工作和農村文化禮堂建設薄弱
特別是在新農村建設中把這兩者的建設和保護都沒有放在應有的位置。許多經過舊村改造的村,面貌全非,農村文化氣息破壞全無。許多農村文化陣地被商業店鋪所取代,一些祠堂、舊校址、老廠房多用于出租謀利,僅有的一點活動室就是老年活動室,農村文化得不到保護發展,非遺也逐漸失去生存的環境。
(二)結合不緊,農村文化陣地缺乏和農村文化生活單一問題并存
各類文化陣地都比較單一,宣傳部門主打“鄉風文明村”建設,文化部門搞的是文化示范村(特色文化示范基地)、體育部門弄的是小康體育示范村(社區),創建的門類眾多,沒有形成一個統領,同時面對農民群眾越來越多樣化的精神文化需求,傳統的基層文化陣地面臨著新的機遇和挑戰。文化禮堂建設解決了農村文化陣地建設管理雜亂,但相對薄弱的文化模式,還需要更多的創新、豐富;而另一方面,非遺沒有很好的平臺和載體來傳承。
(三)資金不足,非遺的保護和傳承、文化禮堂建設缺少足夠的投入
建設農村文化禮堂動輒幾十萬,上百萬,對于村集體經濟薄弱的村來說,啟動建設的資金就讓人望而卻步,更別說長期日常運行管理經費了。而對于非遺保護來說,由于農村文化的丟失,非遺保護和傳承的經費更得不到保障。
(四)人氣不旺,文化吸引人、凝聚人、教育人的作用沒有難以施展
長期以來,一些地方文化建設只注重娛樂、休閑,而對村民的道德教育有些忽略。從前,村里唱社戲、辦廟會、鬧社火,群眾勞動之余享受著文化的滋潤。如今,隨著農村青壯年人大批進城務工,這些村落文化在農村得不到傳承,傳統民俗逐漸消亡,特別是一些非遺項目面臨滅絕,新的民俗卻沒有形成。本土化程度不夠,無法打造本土品牌。傳承人日漸減少,出現“人亡藝息”現象。
(五)開發不力,沒有很好地利用非遺和農村文化禮堂發展文化產業
一些村莊舊宗祠被長期閑置,文化禮堂建設卻沒有場地。如憑借農村良好的生態和鄉土環境,利用文化禮堂和非遺項目,開發鄉村旅游、開展特色產品。
四、今后積極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產在農村文化禮堂建設作用的建議
農村文化禮堂是非遺傳承發揚的舞臺,非遺是農村文化禮堂的靈魂,農村文化禮堂只有融入非遺才有生命力和獨特性,而非遺需要依靠農村文化禮堂這一載體、平臺才能更好地傳承和發揚。
(一)強化意識,政府主導
(1)挖掘特點,突出亮點。各村在文化禮堂建設中,首先明確各自的文化主題,打特色文化品牌;其次在品牌、特色的選取上,要因地制宜,注意挖掘本村的歷史、非物質文化遺產,力爭一村一品,百花齊放,各具特色。一類是特色明顯、單一的,確立主題可打非遺特色牌,比如:義烏市稠城街道下西陶村,根據村內曾有個婺劇站歷史,確定了戲曲之鄉為主題,成為獨具特色的一大亮點。一類是歷史上賢達人物較多,或者特色較多的,應該注重挖掘期間的關聯性,找到共通點,確立本村的主題,如稠城街道下婁店村就是這樣一個例子,該村是駱賓王的后裔,而且史上村里還有參觀過遠征軍的革命烈士,村里建有革命烈士墓碑,他們抓住駱賓王曾一腔愛國熱情,從軍邊塞的歷史,結合遠征軍忠于國家,遠征救國的革命情懷,該村把愛國熱情、紅色革命兩者結合,將忠勇孝義、開拓進取確定為禮堂建設的主題,并將這個主題融入到禮堂建設的每個細節,形成的特色鮮明。(2)強化政府主導意識和村級主體作用。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領導,制訂工作目標和規劃,強化措施。市文廣新局、市文聯等單位要充分發揮“文藝專家聯百村”、文聯志愿者等活動載體,積極開展“送文化、種文化”服務,豐富文化禮堂活動內容。努力打造村級、鎮級文體交流平臺,培育特色、精品,整合升級。農村文化禮堂的主體是農村,村兩委高度重視是基礎,村兩委思想認識到不到位、直接關系著文化禮堂的運作發展,也是必影響非遺的傳承和發展,必須確定一位村干部分管負責文化禮堂工作,只有充分認識“文化禮堂”對推進新農村建設、非遺傳承、農民素質提升、鄉風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要意義,才能真正建好、管好、用好文化禮堂。(3)多形式、多渠道投入資金。各級黨委政府要落實出臺農村文化禮堂、非遺保護傳承的財政扶助政策,給予一定經費保障,確保“有錢辦事”。建立農村文化項目資助機制,對有特色的農村文化活動、藝術形式,通過項目資金給予支持,激發農村文化創新活力。義烏市就出臺了《義烏市農村文化禮堂建設實施意見》,部分鎮街出臺了相應的配套補助政策,最高達到1:1補助。同時,各村也要通過村級配套、民間集資等方式多渠道集資籌款。村級要樹立節約辦會、開源節流,堅持花小錢辦好事、辦大事的理念,讓每分錢都能發揮出最有效價值。與此同時,提高非遺保護傳承和農村文化禮堂結合緊密度,對于特色鮮明的,要加大扶持力度,提升建設檔次,走股份制開發旅游、產業化發展道路。(4)加強工作交流,典型引路。組織各村之間開展各類文化交流,能進一步強化村民的認同感,還能凸顯各村的文化特色。組織開展村、鎮、市范圍內的各類非遺比賽,如包清明果比賽、包粽子比賽、農民畫比賽、戲曲演唱大賽等;各類全民健身活動,如各類球賽、排舞大賽、廣場舞蹈大賽;各類農村書法、武術、繪畫等藝術大賽;發動廣大農民廣泛參與,增加村民之間的交流,通過交流帶動基礎薄弱的村挖掘自身特色文化,加強文化培訓,逐步提高藝術水準,激勵村民對特色文化的繼承與發揚,提升村農村文化禮堂的檔次水平。(5)加強管理,建立長效運行機制。農村文化禮堂能夠持續發展,建立長效管理機制要按照“建管同步”運行機制,健全市、鎮街、村三級管理制度,完善獎懲機制,確保“有人辦事”。市級層面建立考核辦法,鎮街制定管理辦法,村級建立管理制度。鎮街要建立農村文化禮堂建設活動檔案,對各村文化禮堂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考核評價。村級要建立文化禮堂管理制度、活動安排,對全年活動進行周密細致安排,精心編排每月文化活動主題,讓農村文化禮堂建設真正發揮作用。
(二)因地制宜,挖潛搞活
(1)立足本土。從設施層面說,我們在文化禮堂建設中要充分挖掘地域資源,要積極收集整理史料,特別是非遺資源,用這些散落于民間的文化元素,整合資源,形成鮮明的村落文化,成為農民群眾自我教育、陶冶情操的教材。在文化禮堂建設中,要堅持勤儉辦事、因地制宜原則,利用原來祠堂公共空間,盤活動閑置資產。(2)結合嵌入。義烏外地人口多,在農村文化建設中還要注意文化的多樣性。在充分挖掘本土文化的基礎上,重視文化的傳播和接納,積極引進群眾喜聞樂見、易于接受、積極向上的外地先進文化進農村文化禮堂。譬如,周邊村落文化、同根同族的外地同宗文化等,都可以成為農村文化的新亮點。(3)融入生活。生活與文化密不可分。在農村文化禮堂建設中,要把非遺作為切入點,把禮堂不僅建成農村文化空間,而且也是生活空間,成為集教育、娛樂、禮儀、非遺(民俗)傳承于一體的農村公共空間,發揮文化的潛移默化的功能。如向紅白喜事、入學禮、成人禮、新人禮外延,加強禮尚往來,重視道德教育,提升村民素質。
(三)培養人才,建好隊伍
農村文化禮堂管理實施“市―鎮街―村”三級管理,相關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各鎮街統籌推進,各村是管理主體,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及使用。農村的非遺保護傳承亦是如此。要發揮非遺在農村文化禮堂建設中的作用,必須抓好:(1)文化禮堂管理員隊伍。負責任、懂非遺的文化禮堂管理員是關鍵,他是聯系村兩委、組織活動者、參與者的橋梁和紐帶。村里要挑選一位熱愛宣傳文化工作,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懂一些非遺傳承、會使用禮堂設備,并且熱心服務群眾的專職文化禮堂管理員,負責日常管理服務。(2)非遺傳承人隊伍。非遺包括各類民間的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各種傳統技藝等,多數靠口授和行為傳承,必須以人為載體才能夠傳承下去。為此,一方面要對保護傳承人,對其生存、生活提供保障,如養老、生活的補貼,許多具有獨創性的技藝從以前的家傳變為今后大眾共享的資源,政府給予其一定的經濟補償。要讓非遺傳承人走進文化禮堂,成為文化禮堂建設的重要參與者,甚至是組織者。另一方面,要通過培訓、活動、交流等形式,加大傳承人的培養,擴大傳承范圍,讓更多的非遺走進農村文化禮堂。(3)文化骨干隊伍。要組建一批善于組織活動的文體骨干隊伍、挖掘一批非遺傳承人、培訓一批農村宣講員隊伍,通過發揮村內“草根藝術家”的作用,協助開展文化禮堂各項工作,組織各種形式的文化活動。(4)群眾團體。充分發揮老年協會、團、婦等群眾團體在文化禮堂管理和服務中的作用。
(四)禮堂搭臺,非遺唱戲
要圍繞“文化禮堂、精神家園”的要求,以活動為支撐,一方面促進非遺傳承,另一方面為農村文化禮堂注入“活力”,進一步提升文化禮堂的功能與定位,把它打造成傳播現代文明、弘揚主流價值的新平臺。要善于把思想引導與文化娛樂活動有機結合起來,通過開展活動引導農民價值觀的轉變。(1)要保持原汁原味、展現獨特風味和魅力。非遺開發進入文化禮堂,要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活態化呈現,將其引入我們的生活,使人們從生活中強烈感知非物質文化遺產日常化、民間化、審美化。這就要求我們在開展活動時盡可能保持其原有的特性,原有表現形式,原始地點,盡量減少人為的雕琢和仿造,比如民間的習俗、民間節日、民間工藝等。 (2)要注重“思想性”與“娛樂性”的結合。農村文化禮堂注重精神、禮儀活動,不僅有家族祖訓、村規民約、賢達人士、文明家庭、好公婆好媳婦的展陳,還有春節祈福迎新禮儀、婚禮、七歲開蒙禮、成人禮(即為冠禮)、重陽敬老禮儀等,這些禮儀活動,每項的活動開展都是非特質文化遺產的一次傳承。這些禮儀活動與每個村每家每戶、每個村民息息相關,要讓這些精神引領、禮儀傳承成為村民的一種自覺的需要,從而產生對村莊的歸屬感、榮辱感,凝聚人心,形成良好的村風民風,引導每位村民主動投入到農村的發展建設上來。(3)要利用民間傳統節日開展活動。我國節日眾多,如春節、元宵節、清明節、端午節、建黨節、七夕、中秋節、國慶節、重陽節、冬至、臘八節、除夕等等,如春節以迎新納福為主題開展活動。迎龍燈是正月里最盛大的活動之一,人們通過迎燈,以示驅邪除瘟,祛災祈福,祈求豐收、祈求平安。每個節日都有其不同的來歷、含義、特點以及相對應的文化活動,特別是傳統的節日,都是我們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節日我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而更能引起村民的共鳴,并積極參與到活動中來。圍繞這些節日主題,開展各類與之相應的活動,讓非遺在農村文化禮堂中發光出彩。
(五)合理開發,反哺文化
要將非遺與農村文化禮堂建設所打包成一個整體項目,作為旅游資源開發,促進文化產業的發展,促進農村文化與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的結合,也使非遺在開發中加強保護,在利用中加快發展。要加快傳統表演藝術和傳統民俗活動的開發,大力發展非物質文化旅游。要充分利用民間文化藝術,以歌舞表演、精品展覽、精藝體驗、飲食文化等為看點,開發出能吸引旅游觀光的特色文化旅游項目,打造出新的文化旅游品牌。通過產業化所得資金再投入文化建設,形成良性互動發展。
中圖分類號:G12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4-8883(2016)10-0291-02
作為文化遺產的關鍵性組成部分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它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等,同時也包括與上述文化類型表現方式有關的物質載體或文化空間。[1]根據非遺的概念和外延為評判標準,安徽省合肥市非遺資源豐富多樣,現今,合肥市共有4項國家級非遺項目,15項省級非遺項目,87項市級非遺項目,162項區縣級非遺名錄項目。
一、合肥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
(一)合肥市非遺的種類和數量
“合肥”最早起源于司馬遷的《史記》:“合肥受南北潮,皮革、鮑、木輸會也。”[2]它作為安徽省的省會城市,是全省政治、經濟、文化、信息、交通、金融和商貿中心,同時也是長三角城市經濟協調會會員城市,素有“三國故地、包拯家鄉”之稱。就其行政級別以及文化歷史傳承的地位而言,應該是安徽省文化遺產開發相對成熟的地方。但經調查研究發現,合肥市文化遺產種類在省內的種類相對較少、數量也處于劣勢,仍有很多的非遺還未被發現或者申遺成功。例如,在安徽省第四批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共有70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但屬于合肥市的僅有5項,僅僅占據7.1%。[3]通過對安徽省文化廳所公布的信息梳理發現,到目前為止安徽省登記的非遺種類及數量中,屬于合肥市的非遺數量共有238項,僅占安徽省非遺種類的2.4%。
(二)合肥市非遺保護現狀
獨特的人文、地理、歷史特征,以及合肥古城獨特的人文氣息、地理環境、歷史氛圍造就了豐富多樣且極具地域特色的文化遺存。除了豐富的物態文化遺產,其現存的非遺也是多種多樣,各種非遺種類達238種。但隨著歷史的不斷變遷、現代化進程的持續推進,合肥地區的民間技藝呈現出不斷消亡的趨勢,大批民間文化載體也逐漸流失。一些依靠口頭和行為來表達的藝術也逐漸被人們淡忘,退出了人們的視線。同時,由于現在人們追求快節奏的生活方式、豐富的物質生活,浮躁的社會風氣使現代非遺類傳承人不能夠靜下心來鉆研技藝,使許多傳承非遺的藝人們雖年事已高卻找不到合適的傳承人,從而導致傳承人沒有得到應有的保護,他們傳承技藝的條件艱苦,可能已經失去了傳藝的能力。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要求從2006年開始,合肥啟動市級非遺保護工作,以“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為指導,通過普查的方式,將民間文化進行登記注冊,并經過專家遴選,最終把首批13項文化遺產列入合肥市非遺名錄。2007年,合肥市非遺保護進入規范化階段,建立了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縣級等四級非遺項目。2008年年底,隨著合肥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落戶于合肥市文化館,標志著合肥市非遺保護進入成熟與關鍵期。在非遺保護中心,市民們不僅可以看到聲色并茂的影像材料,更能欣賞到非遺傳承人精彩絕倫的文化技藝,從而使非遺文化傳承到千家萬戶。
(三)合肥市非遺利用現狀
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合肥重要的文化資源,同時也是重要的經濟資源,合理地對此進行開發和利用將會對合肥的經濟發展形成一股推動力。在如何保護非遺這個問題上,當前討論出來的具有可行性的渠道有兩個,即非遺資源化與非遺開發利用產業化。對非遺資源的健康開發,不僅可以充分挖掘非遺資源中蘊含的經濟價值,更為重要的是為非遺保護注入了活水之源。例如,國家級名錄保護項目“廬劇”進行巡回演出,通過在合肥市的三縣、七區下基層演出對其進行開發性利用;“紙箋加工技藝”利用中開發新品種,滿足新時代消費者的需求。
二、合肥市非物質文化遺產面臨的問題
通過調閱文獻資料,以及實地調查發現,合肥市雖然在開發利用非遺資源上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但仍面臨四大問題。
(一)非遺保護政策不健全
雖然在“十二五”期間,合肥市已經按照高新技術開發區的政策鼓勵標準,給予30個左右的省級文化產業園區(基地)政策鼓勵,對凡是被認定為省級和國家級的公共服務平臺和文化科技研發重點實驗室,將給予100~200萬元不等的獎勵。但非遺保護的政策仍有所欠缺,當前對非遺的保護更多地是傾向于資金、政策的扶植和傾斜,但對非遺文化保護中的人才培養、管理優化等關鍵問題沒有提及或者是執行力度不徹底。
(二)資金持久投入度不足
當前合肥市針對非遺的保護,提出了“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繼承發展”的方針。對比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顯然更強調“傳承發展”是非遺保護的應有要義。但是,對非遺的保護當前更多地局限于“短平快”的開發,企業和個人過多地追求眼前利益,往往打著非遺的幌子,爭“名”取“利”。卻很少將利潤資金再投入到非遺項目的傳承和保護中,甚至扭曲和歪曲非遺的事實。
(三)非遺傳承人存在“斷代”危機
非遺的主要傳承載體就是人,人是傳承的重要環節。但是,傳承人卻陷入了困境:傳承人年事已高,可能已經沒有教授技藝的能力了。年輕傳承人缺乏老一輩傳承人的熱情和使命感。傳承人群體縮小,想要傳承非遺的人越來越少。同時還有部分傳承人只享受國家給的政策卻不盡義務去傳承和保護非遺,缺乏對傳承人的考核機制。
(四)非遺傳承形式單一
目前,合肥市非遺傳承方式依然傳統、形式單一。對非遺的記錄方式更多的是書籍記錄,記錄得不夠詳細,描述得也不夠徹底和全面,達不到全面描述非遺技藝的內容和特點的目的,而且在進行文字記錄的同時,每個接受者的理解也不同,可能出現偏差。一步一步的缺失會造成非遺一步一步地扭曲和消失。在高科技技術發展的今天還是需要技術層面的革新,利用新的形式去傳承和保護非遺。
三、對合肥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地方政策,地方與國家政策相輔相成
合肥政府要密切關注國家對于非遺保護的相關政策,積極利用國家的政策優勢,為當地的非遺保護和繼承工作提供政策和資金上的支持。設立專門的管理部門,明確部門職責,服務非遺的申報和登記事務。與此同時,加強政府人員對非遺的認識,提高其服務技能,全面地管理好非遺項目,快速便捷地為非遺項目辦理手續。
(二)培養高素質的傳承人才,形成合理的保護和傳承機制
建立全方位、立體化的保護體系培養高素質管理人才,與國內高端院校合作培養全面的管理人才。在非遺工作開展中積極探索非遺保護面臨的機制問題,一步步地完善機制,形成體系。合理完善的機制和體系才能更好地便于非遺工作的開展和研究,非遺才能永續傳承,充分地被利用。同時非遺繼承人員之間應該形成完整的繼承規則和學習培養機制,培養更多更優秀的繼承人來繼承和發揚合肥非遺文化。
(三)非遺文化數字化,實現非遺文化的現代化發展和傳承
傳統的非遺記載形式已經無法滿足對非遺的記載和傳承。很多時候,文字可能不能全面具體地描述非遺的技藝。完善非遺的室內多媒體傳習設施,通過對非遺的線上和線下的立體傳播,強化對數字多媒體場地、設備等硬件設施的完善,才能更好地將其保護、傳承下去。
(四)發揮行業協會作用,整合社會資源
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各行業協會需發揮行業帶頭作用,主動積極地開展非遺相關的工作和項目,促進非遺的傳承與保護利用。規范建設非遺基地,建立更多分類別的基地展館,便于對孩子從小的教育,培養非遺保護意識。在全國政協委員李修松看來,中國應該,也一定會有屬于自己的迪士尼樂園。他所在的安徽,就有中國目前自主創新做得最好的特色主題公園園區——蕪湖方特第四期東方神話,其將一些國家級非遺項目做成了游樂體驗項目。運用文化創意結合科技手段,將厚重的文化變得生動活潑起來,吸引孩子去玩,去獵奇,從而去探索。
四、結語
對于非遺的研究有利于為現在生活的生產發展提供依據和創作源泉,有利于對非遺進行創新,轉化為文化產品及文化服務;保護非遺便于合理地利用,利用非遺特殊的文化價值拉動經濟發展,提升文化軟實力。對于非遺的傳承和保護要從各個角度去研究,政府要樹立陽光政府的形象,提供便捷的非遺項目申報和保護的一系列服務。行業協會需要發揮行業間的合作和帶頭作用,主動為非遺工作出謀劃策,提供發展機會。學校需要配合非遺工作培養專業的高素質人才,中小學則要從小培養孩子們的非遺保護意識和學習意識。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EB/OL].
通過旅游開發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和利用已經成為潮流,然而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利用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以某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為例,被旅游公司歸入旗下的藝人一方面有了更多的展示自己才藝的機會, 使傳統文化在這樣一個特殊的背景下能夠得以延續;另一方面,這些傳承人所能展示給游客的只有他們的“才藝”,而原本附著在他們身上的其他功能,都會因他們的出走而不再發生作用。他們的功能發生折損, 鄉間的傳統文化也會就此發生變質。由此可見,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開發的過程中,傳承人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及傳承人的相關概念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本文根據《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內涵的界定: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被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展現、表達、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間;各社區、各群體為適應他們所處的環境, 為應對他們與自然和歷史的互動,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也為他們自己提供了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 由此促進了文化的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其內容涉及:(1)口頭傳統和表述;(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
2.傳承人的概念
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體即傳承人的認定標準難以確立,目前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還沒有較權威的界定。這里參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的定義:掌握并承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和精湛技藝,他們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的寶庫,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的代表性人物。此定義中點明了“非遺”傳承人的重要特征是“承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和精湛技藝”(這里指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所以對技藝水平的要求是“精湛),另外此定義還指出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的寶庫,充分肯定傳承人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重要地位。
在實際的理論探討過程中,專家學者對傳承人定義有不同的理解和文字表述,大體上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完整掌握某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或者具有某項特殊技能的人員;二是積極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者。傳承人擔負著“傳”與“承”的雙重任務。著名作家、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倡導者與活動家馮驥才說得好:“傳承人所傳承的不僅是智慧、技藝和審美,更重要的是一代代先人們的生命情感,它叫我們直接、真切和活生生地感知到古老而未泯的靈魂。
二、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開發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當非物質文化遺產恰好存在于旅游地時,旅游便成為實現非遺社會效益的有效途徑。旅游是一種經濟活動,也是人們的一種文化審美活動,二者完全可以結合起來共同發展,既保護了非遺,又能促進當地旅游業發展,獲得經濟效益。
1.可行性分析
旅游地開發離不開資源,尤其是一些歷史文化旅游地,文化是旅游開發的前提,是當地旅游業能否發展的關鍵。而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珍貴的文化旅游資源,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蘊,是中華民族智慧與文明的結晶。隨著旅游活動開展的日益廣泛,接觸和了解異域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已成為很多旅游者外出旅游的重要動機,因為旅游行為本身就是尋求異域特色文化的心理體驗過程,而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給人們提供了一種認識歷史、欣賞民間文化精華、把握地方文脈的重要途徑。所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開發具有廣泛的群眾基礎,是可行的。
2.必要性分析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數量眾多,有較高價值并需要保護的遺產資源十分豐富,國家不可能也沒有那么大的財力獨自完成遺產的保護。正是由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資金極其缺乏,所以必須積極拓展資金籌集的渠道。若能將非物質文化遺產轉化為旅游資源進行旅游開發,取得的經濟效益就會解決非遺保護所需資金的問題。如果在對非遺的開發中注意并且避免使非物質文化遺產舞臺化、商品化、庸俗化,那么在旅游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結合中會形成良性循環。旅游開發提供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所需要的資金,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肺腑了旅游開發的美容,所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開發非常具有必要性。
三、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中傳承人的現狀
1.學術研究方面的成果
準備本篇文章的過程中,筆者閱讀了大量期刊文獻,觀察到這樣一個問題,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研究上與旅游結合的文章并不多見,大多數是民俗學領域的研究成果。而這些方面的成果主要觀點就是:(1)如何詳細收集整理全國各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國家及地方政府應出臺一系列措施來保護傳承人的地位,包括給予經濟保障,醫療保障,提高其社會地位,提供傳承與傳承空間,精神關懷與鼓勵,制定法律條例保護其法律地位,物質方面的定期獎勵等;(2)傳承人自身應盡的義務和承擔的責任,有傳承自覺,公開遺產,有義務培養傳承人,注意傳統也要積極演化等等。總結一下這些方面的研究論述,如何重視旅游開發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地位這方面的研究相對缺少,即使提及也只是點水一般提到防止市場方面的沖擊。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中,傳承人不僅能夠自食其力,而且還能培養自己的文化自豪感,積極投身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這應該是最理想的狀態。
2.旅游開發中非遺傳承人的現狀
國家為保護“非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特別是每年的政府專項扶植資金、向政府認定的傳承人發放津貼等,為傳承“非遺”提供持續的力量。然而這些舉措都是外在的“輸血”機制,一旦停止供血,“非遺”的傳承失去了扶持,又容易變得岌岌可危。因此需要為“非遺”提供一個“造血”機制,激發“非遺”傳承的內動力,步入自我完善、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非遺”的載體是傳承人,要激發“非遺”傳承的內在動力,即是要激發傳承人的主觀能動性,從各方面為其提供滿足需求與發展要求的條件,調動傳承人的積極性、創造性和主動性。發展旅游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有一定的助推作用,對傳承主體具有相應的激勵作用。所以越來越多的地區把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寄希望于旅游,當然更是希望獲得一定的經濟收入。
傳承人在面臨經濟利益的時候容易受到誘惑,在非遺旅游開發中忘記自己的神圣使命,在旅游區舉辦的一系列活動中為了表演而表演,沒有把保持非遺的原真性這一重要特性放在重要的位置。當然這只是對非遺開發中的一部分傳承人可能出現的問題,而一旦如此,非遺就變了味道,僅僅是軀殼了。“造血”機制成了為“造血”而“造血”,從根本上偏離了保護的功能。
從旅游企業來講,在非遺旅游開發中為了追求經濟利益不惜損害傳承人的利益,非遺真正投入開發后就不會像開發商說的那么好聽了――所謂保護前提下的開發。以杭州旅游景區傳統手工藝人為例,手工藝人與旅游區管理機構之間的關系是經營戶與商鋪業主的關系。手工藝人通過旅游區管理機構以一定期限的合同租賃攤位,繳納一定攤位費后的所得均歸手工藝人所有。景區一開始請手工藝人們去設攤的時候都宣稱提供免費攤位,但是一年后就開始收攤位費,且費用逐年增長,使得部分因收支失衡的手工藝人退出了景區。旅游景區不是慈善機構,畢竟是以追求經濟收益為目的,待手工藝人開始有盈利后就收取攤位費,這樣的市場化行為也無可厚非。但攤位費逐年遞增,已超出了許多傳承人可承受的范圍,迫使許多傳承人離開景區,這就需要旅游區的管理者進行深刻反思。政府對于“非遺”傳承人的收入在稅收上有一定的優惠政策,然而在某些景區管理機構中卻得不到落實,甚至向傳承人硬性收取政府明令優惠免收的“所得稅”。景區對經濟利益的無限追求不應超越法律的界限,侵犯他人權益,這需要政府加大行政執法的監管力度,對此類現象進行嚴肅處理與整頓,切實保證稅收政策的有效實行,以實現對“非遺”傳承人的經濟支持。
由此可見,進行旅游開發的非遺的傳承人處境并不容樂觀,首先是自身方面的保護意識存在問題,會被短期的經濟利益蒙蔽頭腦,而醒來時可能為時已晚。另一方面部分旅游企業并沒有切實的為傳承人著想,未能切實的履行“保護前提下的開發”。
四、關于旅游開發中如何對待傳承人的幾點建議
非遺博大精深,是中華民族幾千年來留存下來的寶貴財富。旅游開發只是保護非遺的一種途徑,是保護前提下的開發,無論什么時候都不能忘記這個前提,不能一味的追求經濟利益而犧牲非遺。據民俗學的相關研究,非遺保護中,最重要的是對傳承人的保護。應用到旅游中來,可以這樣來講,在對非遺進行旅游開發中,只要保證傳承人的角色不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對非遺的開發就算是成功了一多半。
1.旅游區應充分尊重傳承人的意見,保持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真性
非遺具有原真性的特征,而傳承人對非遺的本來面貌最具有發言權。非遺的大部分領域,如口頭文學、表演藝術、手工技藝、民間知識等,一般是由傳承人的口傳心授而得以代代傳遞、延續和發展的。在這些領域里,傳承人是非遺的重要承載者和傳遞者,他們以超人的才智、靈性,貯存著、掌握著、承載著非遺相關類別的文化傳統和精湛的技藝,他們既是非遺的活的寶庫,又是非遺代代相傳的“接力賽”中處在當代起跑點上的“執棒者”和代表人物。在對非遺進行旅游開發的時候應該充分尊重傳承人的意見,而不能僅僅因為追求短期的經濟利益做出不利于非遺產、本身的事情。傳承人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忠實的傳承者,他必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歷史,功能等各個方面有自己深刻的見解,旅游區充分尊重傳承人的意見,會使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更具有針對性,會成為真正意義上的保護性開發。
2.旅游企業應鼓勵傳承人參與旅游開發、管理
聯合國教科文非遺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指出:“國家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動中,應努力確保創造、保養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社區、群體以及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積極地吸收他們參與管理。”旅游區管理機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開發和管理都應允許傳承人參與,提出個人意見,定期收集傳承人的意見并及時給予信息反饋,并鼓勵傳承人提出建設性的指導建議。這樣不僅有利于旅游區項目的合理開發與有效管理,同時可以增強傳承人的“主人翁”意識,而不是僅僅將其看作“呼之即來揮之即去”的小角色,同時能提高傳承人參與旅游項目開發的責任感,強化傳承人的自主控制,最終將有助于增強傳承人的文化自豪感和認同感,會更加不遺余力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抵擋短期經濟利益誘惑的能力明顯加強。
3.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開發的同時,要特別注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問題,積極培養新的傳承人
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規劃的過程中,應該明確關于傳承人培養的問題,制定規律性的措施并且嚴格按照規定進行。例如在特定時間安排現有傳承人到學校做交流,擴大影響力,使更多的人喜歡上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而成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如剪紙等手工藝制作完全可以采取這種方式。另外表演型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到多個地區進行宣傳表演,一則擴大旅游區的知名度,二則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廣為人知,并且一定會有一部分人感興趣,興趣是最好的老師,其中的某些人就很有可能因為興趣成為傳承人。可以在旅游區設立現場定期學習班,使游客參與其中。
五、結論
傳承人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的關鍵,在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旅游開發的過程中,必須注意對傳承人的保護,只有這樣,才能實現保護性的旅游開發,才能使旅游作為一種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的模式得以廣泛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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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民族的精神家園。當前,它卻日趨危亡需要更多人關心和參與保護。加強大學生非遺教育對保護非遺具有戰略意義,但目前其教育現狀與實際需要還有很大的差距,許多問題還有待于深入研究和探討,亟待形成一個系統、科學、高效的教育模式。加強高校非遺教育研究,促進其快速發展,已成為當前非遺保護以及高校教育的重要任務。而要完成上述任務,對大學生非遺教育現狀的調查與教育模式的探索是必需的。
一、研究方法
采用抽樣調查的方式對部分高校進行實地調研和問卷調查,其對象為河南省具有代表性的六所高校:河南師范大學、河南大學、信陽師范大學、鄭州大學、河南財經學院、河南科技學院。其中前三所高校為一組,后三所為一組。
二、調查結果及分析
1.從統計結果來看,男女比率為42.67%和57.33%,性別比率基本平衡,且通過對比問卷發現性別因素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問題認識影響不大,在教育途徑探究上性別因素給予適當考慮即可。
2.問卷中有關對非遺及其保護的了解程度問題中,選擇了解一些的比率分別為76%和72%,可見大學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沒有深刻全面的了解。仍需指出的是,當代高校大學生的非遺保護意識相對較強,但仍存在一定比例的無所謂的認識者。可見,部分大學生人文素質有滑坡現象, 缺乏一定的對傳統文化素養甚至對傳統文化抱有一種冷漠的態度。當前,大學生存在著人文知識匱乏,知識結構單一,人文精神缺失,精神生活單調等。非物質文化遺產所蘊涵的和諧理念、奮斗精神、人格追求以及理想情懷,具有超越時空的永恒魅力和巨大感召力。加強對大學生這方面的教育,對大學生人文素質、文化品位、審美情趣的提高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值得慶幸的是,在有關非遺保護途徑和措施的意見和建議的調查中超過一半的學生選擇了加強自身學習,倡導社會、政府等各方面采取措施,表達了他們樂于配合,期待能貢獻一份力量的愿望。這也為我們探究新的教育方法和途徑提供必要前提。
3.關于大學生非遺知識獲取途徑的調查結果為網絡媒體――41.73%,書刊、報紙――38%,廣播電視――10%,公共宣傳――10.27%。可見,大學生了解非遺知識的渠道是多樣化的,尤其是現代網絡技術的發展其獲取知識的途徑也更加現代化。同時,高校學生更傾向于關注生動鮮活而有特色的宣傳、保護途徑。當今課堂教學多采用多媒體上課,只能呈現平面圖像,無法像參觀博物館那樣具有生動的直觀性和可操作性。針對學生階段性學習特點,建議學校組建非遺中心、民俗文化收藏博物館等,收藏來自各地民間的文物和藝術品,以利于非遺保護的課堂教學。
4.通過對六所院校所劃分的兩組間問卷結果進行比較,發現理工類院校學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了解程度稍遜于文科類院校,對于保護措施的選擇也存在差異。因此,學校開展非遺教育要根據自身實際,教育方案的制定和活動的開展都應建立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
三、調查結果啟示及探索
通過問卷調查和結果分析,針對問卷所反映出的大學生非遺教育現狀及問題,結合作為河南省第一批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和傳承基地之一的河南師范大學的保護和實踐實例我們做出如下探索:
(一)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中心,健全文化育人新機制。
保護研究中心可以是由音樂、美術、歷史等多個學院教師組成的一個多學科交叉、綜合應用性研究平臺。中心以引導在校師生對非物質文化積極開展非遺研究并進行遺產搶救和保護服務為宗旨。同時,以保護中心為依托,籌建非遺知識宣傳網站,利用網絡資源覆蓋面積廣,跨時空等特點實行高效、新穎的知識學習新途徑。
(二)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構筑學術性學生社團建設模式。
大學生社團組織在大學生生活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是大學生自發組織的,以共同的愛好和興趣結合起來的團體。成立以公益性為基本標準,以保護、研究和傳承非遺為宗旨的大學生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可以更有效的在高校宣傳保護非遺的重要性。協會會員們根據自己的興趣愛好在課余時間學習不同的非遺項目,培養優秀傳承人。
以河南師范大學為例,該校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協會自成立以來,策劃、組織了一系列學習和實踐活動,通過開展征文、研討、調研等活動促進學生對非遺的了解和思考,邀請民間藝人展示剪紙、木版年畫等絕技。以非物質文化保護協會為依托開展的各項非遺保護活動在校園內掀起了師生關注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熱潮。
(三)啟動“非物質文化遺產進校園”系列活動,探索校園文化建設嶄新模式 。
學校可以以6月13日“文化遺產日”為契機舉辦“保護文化遺產活動周”高雅藝術進校園活動,通過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展演、圖片展覽、戲劇表演藝術家專場講座、保護文化遺產簽名活動等多種形式,宣傳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及有關知識。同時,邀請民間藝人或非遺傳承人到學校開辟藝術家大講堂,在增強高校師生傳統文化審美情趣的修養、形成深厚的文化內涵的同時,使其進一步了非遺保護的必要性與緊迫性,自覺承擔起保護、傳承非物質文化的責任。
(四)扎實推進社會實踐活動,深度挖掘實踐育人功能。
組織學生到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進行調研,通過實地走訪、個例調查、統計對比、錄音采聲、實地攝像記錄等多種形式進行非物質文化的宣傳、保護工作。同時,將這些傳承基地定為學校的社會實踐基地,加強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制度化和規范化,長期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相關的調研和保護。
以河南師范大學為例,組織非遺保護調研服務團開展社會實踐,對具有地域語言差異性的戲曲資料尤其是殘破手抄劇本進行錄入整理,利用現代科技對年代久遠的珍貴唱本進行保存;身體力行學唱戲曲,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走訪老藝人,搜集相關信息,建立藝人檔案。他們的實踐活動受到中國新聞網、中國教育在線以及河南電視臺等多家媒體報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參加暑期實踐的師生還曾參與中央電視臺 “百科探秘”欄目策劃拍攝專題片《巨鞭起舞》、《糖人奇緣》、《小村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
(五)推進大學生科技學術活動,形成高素質人才培養體系。
引導、支持和組織學生多渠道開展以非遺為對象的學術研究,增強高校學生對非遺的關注度。引導學生以參加有關非遺的科技學術活動,在推進非遺保護進程的過程中,還能增強他們對非遺保護的理性認識。
河南師范大學師生積極成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課題組,完成相關研究項目三十多項,其中包括國家級項目4項,錄制民間藝術音像資料上萬分鐘,收集整理民間戲曲劇本一百多本,形成了科研創新研究與非遺保護和教育相互促進,共同推進的良性發展局面。
(六)設置非遺課堂教育課程,夯實理論學習基礎。
目前,高校課堂上鮮有非遺教育類的課程,從事非遺教育與研究的師資隊伍也嚴重匱乏,非遺教育課程教材體系的編寫等問題都是需要給以充分考慮的問題。教育主管部門應充分考慮非遺保護工程的迫切需要和社會對非遺專業人才的實際需求,促進高校人文基礎學科與應用學科相結合,由單一學科向多學科、交叉學科的轉變。
參考文獻:
【1】吳立崗主編:《教學的原理、模式和活動》,廣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