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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的關系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縱觀兩個多世紀學者對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爭論,大致有二元論、一元論、自然協調論、法律規范協調論、利益協調論1幾個觀點,筆者更傾向與法律規范協調論及利益協調論的觀點:國際法與國內法都是法律規范,雖分屬于不同的法律體系之中,但卻因為其所調節的關系的關聯性而相互協調。
1、法所調整的對象是特定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的客體是特定的利益價值形式
國際法與國內法都有著各自的調整對象及相應的法律關系客體即特定的利益價值形式。國內法與國際法所涉及的利益價值形式包括:個人利益,國家利益以及國際社會的利益。其中,個人利益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個人與生俱來的利益即人權,;另一類是依賴于國家的個人利益。國家利益是指“主權國家為其生存和發展而應當具有和獲取的各種利益”2,即以國家主權為根本利益,包括經濟利益、軍事利益、文化利益等。國際社會利益則也可以分為兩大類:一是為了全人類的共同權利而追求的利益,即人權,;二是為各國更好的發展為目的而謀求的利益,這類利益我們也可將其歸入到國家利益之中。因此,國內法與國際法所調整的主要是兩方面的利益,即人權和國家利益。
2、追求國家利益是直接要求,保障人權時最終目的
人權和國家利益是國內法與國際法調整的兩個方面,兩者并不是對立的,也不是同一的。人權是全人類追求的生存與發展,是明確的;國家利益卻并不是明確的,國家利益以國家主權為根本利益,同時受制于國家主權的。國家是以人民組成的,一國以人民利益做為自己國家發展的動力,其國家利益是與人民利益即人權同向的,此時更多的是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融合;而一國如果無視人民的訴求而肆意追求統治者的利益作為國家利益,這樣的國家利益是與人權背道而馳的,則會產生國內法與國際法的沖擊。
3、無論國內法與國際法的融合或沖擊,都會產生國際法與國內法適用的沖突
在二者產生沖擊之時,毫無疑問應以保障人權為指導,選擇最能體現人權、最有利于人類發展的法律適用,應當注意的是,國內法與國際法都有可能成為有利于人權的法律,例如對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要求并不能全部按照發達國家的標準。二者融合之時,也會產生法律選擇問題,但由于國家利益與人權的同向性,即國家利益最終是以維護人權為目標的,國家利益是實現人權的必經階段,所以應以追求國家利益為出發點。在國內法與國際法產生因人權和國家利益相背的沖擊之時,則要注意在追求全人類利益的大環境下,違反人權的國家利益的法律會最終會讓步,從而實現國內法或國際法的更新換代。
二、法律全球化
(一)法律全球化的概念
對于法律全球化的概念,學者們有諸多不同的理解,其中最主要的兩種是“非法化”和“法治化”。筆者認為:經濟的全球化勢必帶來法律的全球化,目前國際法的國內化,國內法的國際化正是全球化的表象3,任何否定法律全球化的理論只不過是在給這種正在發生的現象安一個新的名詞而已。筆者通過上述對國內法與國際法關系的探討,認為法律全球化是法律在保持其內容多元化的基礎上,法律價值觀逐步趨同,各國法律與國際法相互融合的過程。
1、法律全球化并不是法律內容的相同
通過上述對國內法與國際法關系的分析,可以發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是以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即人權為根本目的,以追求國家利益為直接要求的,人類的根本利益固然相同,但國家利益卻各有不同。各國的文化背景、歷史傳統會或多或少的體現在各國立法之中,各國的立法更是要維護這些屬于各國的文化。保護世界文化的多元性是整個世界努力的方向,因此,各國的法律內容并不可能相同,出現一部適用于全世界各國的法典并不現實。
2、法律全球化是法律價值觀的趨同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在以保障全人類的共同權益——人權的基礎上加以協調的,即使在協調過程中會出現國家利益與人權相悖的情形,但最終結果只能是一國最后選用與保障人權想協調的法律,否則會因其違背人權而承擔責任,其國家適用的法律也最終會被修改或廢止。在這種不斷的融合過程中,正是法律價值觀趨同的體現。法律全球化是以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相互協調融合為表象的,其產生正是因為法律價值觀的不斷趨同。
3、法律全球化是各國法律及國際法相互融合的過程
在法律價值觀不斷趨同的動力下,國際法不斷國內化:通過直接適用、轉化、并入等手段,體現國際法精神的條款不斷出現在國內法中;國內法不斷國際化:一些先進的國內法,隨著國際經濟的發展、國際交流的增多,不斷的成為國際條約中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會被其他國家移植到本國。通過各國法律與國際法的相互融合,法律不在是只禁錮于一國國界之內的法條,而成為推動全球化進程,特別是推動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動因之一,同時這種融合更是法律全球化的體現。
(二)法律全球化是正在進行的過程
法律全球化是一個正在進行的過程,并非一個即將發生或者已經完成的過程,這個過程的開始并不能簡單的定義為理論上的普遍的自然法的出現,也不能將國家間移植或傳播法律的開始作為法律全球化的開始,但可以肯定的是法律全球化的真正興盛是從二戰之后,而其會伴隨著全球化的存在一直進展著,不能簡單的界定其將在何時結束。國家間法律的互相借鑒、國際法精神不斷出現在國內法中、國內法上升為國際法作為法律全球化的諸多表象,也體現著法律全球化正在發生。而法律全球化的發展方向卻是確定的,即在不斷追求各國的國家利益的同時,追求全人類的利益,保障人權的實現。
三、總結
中圖分類號:D9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10-118-02
一、現實主義與國際法
1648年建立的威斯特伐利亞體系留給當今世界兩大遺產,一是國家從此成為人類社會一種組織形式,國家至上原則開始確立;二是規定了現代國際關系的重要法律原則。在國家范圍內,人們認可通過建立政府去推行和維護法制以建立秩序。因此,國內秩序的確立,通常也就意味著無政府狀態的消除與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至高無上地位的確立。然而,這一邏輯在國際社會中并不可行。從現實情況來看,不僅國際法對國際行為的作用被忽視,甚至有學者認為對國際法的遵守有與國家最高利益有沖突之虞。在討論國際法在當代國際關系的地位之前,我認為有必要先討論,為什么國際法在國際關系傳統學說中受到明顯忽視。
在有現實主義學派及改良后的結構現實主義占主導的當代國際關系領域中,國際法被視為一種缺乏實際意義的概念。國際政治處于無政府狀態,權力界定了國際利益,也確定了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處事方式:大國追求權力,小國謀求生存,國際秩序的建立和維持主要甚至是全部的取決于大國。盡管冷戰后國際關系領域的發展出現這樣一種觀點,認為通過國際法與國際制度可以有效地增進國家間相互合作和獲得國家利益。然而,悲觀的聲音繼續存在:實力超強的國家有“一張或者更多牌桌的危險”①。
繼續分析,我們將面臨這樣的窘境:國家因何要遵守國際法?如果不遵守國際法,國家將付出怎樣的代價?要回答這兩個問題,我就必須在此確立兩個討論前提:追求國際利益是國家天性使然,對國際法的遵循程度必然與其能實現多少國家利益緊密相連;如果國際共同體中沒有一整套共同的行為準則,正常的國際關系將不可能存在,“無政府體系中,各國間有足夠的聯系以保證引導其相互關系的共同標準存在之必要。”②
國際法是對國家之間的行為有約束力的原則和準繩的統稱。③與國內法相比,國際法是一種“軟法”,它為國家提出要求和增設義務。國家一旦加入相關國際法規,即是做出一種承諾,國際社會可以對公認的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的行為予以制裁。但總體而言,國際法的執行上仍缺乏強力監督,在諸多法律解釋方面仍存在較大爭議,國際法仍是一種分散性的制度,對違背國際法規定的任何制裁,都不得不由單個成員來執行,而國際社會各個成員在是否實施制裁時,仍要考慮本國利益。摩根索在《國家間政治―權力斗爭與和平》中,對國際法做出了如下安排:“國家權力的限制:國際法”。他認為,國際法體系的分散性,是國際社會結構分散性的必然結果,國際法存在及其運作有賴于各國利益的一致或互補以及國家間的權力分配。在立法功能上,國際法是各國妥協的產物;司法功能上,一項有效的司法制度所必須的三個基本要素――強制管轄權、司法判決的等級制和依循判例原則――都是國際法所欠缺的;執行功能上,國際社會是否做出努力采取執行國際法的行動,以及這種努力能否有效,主要并不是基于法律考慮,而是各自的國家利益。④沿著這樣一條邏輯,國際法輕而易舉的被權力政治觀趕出了國際關系研究者的視野。
二、國家利益與國際法
繼續沿著第一部分的邏輯,對國際法的遵守問題就落腳于另一個問題:對國家利益的考量。國家利益是國際政治科學中的一個核心概念,同時也是模糊的定義。我所關心的是,傳統學說對國家利益的定義是否短視,而沒有考慮到國際關系行為體作為國際法主體而擔負的權利與義務,或更加長遠的說,沒有考慮違背國際法規定對國家實現其他目標的影響?國際法的根本目標是為各國提供一個可以被廣泛接受的行為框架,使各國知道它們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及如何合法尋求它們目標的實現。正因為如此,假如國際法得到普遍遵守,就為國際秩序的維護提供了絕對有效的可預測性要素。
在經濟活動及其他的常規社會交往中,我們很容易理解產權與信譽的關系:一個生產者如果為了追求一錘子買賣的暴利,他可以采取欺詐的手段;但如果他要在這個行當里長期交易,他就必須建立自己的信譽。我們將這個邏輯引入國際政治中做如下表述:如果國家處于一種完全封閉的環境下,其利益完全取自國境內的產出,那么該國在其極少數量的與外國交往過程中并沒有遵照國際法做出利益互換或短期利益犧牲的必要。但問題在于封閉性國家是不存在的。相互依賴條件下國家利益的取得越來越多的來自于對外交往,國際法的重要性便體現在它的可預見性。
傳統現實主義指導下的決策思維是各國政府盡可能充分保留政策的多重選擇性,確保在對外交往活動中的靈活性,然而,使自己政策變化不受外界約束以謀求最大的物質利益,這是要付出代價的;國家肆意妄為,只會令自己成為別國眼中不可信任和令人厭惡的對手。違背承諾固然可以換得暫時的收益,但這種政策也透支了一國在未來與他國達成合作的能力。
1 全球化時代國家利益的內涵
1.1 國家利益的概念:全球化時代,國與國之間的聯系日益加強,國家之間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各個方面相互依存度不斷加深,世界演變成一個聯系緊密的整體。全球化是近代以來以科技發展和資本主義經濟擴大再生產為契機產生并不斷深化的。而國家利益的概念則是在民族國家出現之初就一直被奉為國家的核心問題。對于國家利益的概念,眾多學者定義不同,但大多都是從國家生存、國家安全、經濟利益、政治利益等諸多角度以及闡述。例如,俞正梁認為:"國家利益是指滿足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必要條,是民族國家對外交往的基本動因與最高原則。" 閻學通認為,"國家利益是一切滿足民族國家全體人民物質與精神需求的東西,在物質上,國家需要安全與發展,在精神上,國家需要國際社會尊重與承認。" 而陳劍峰、倪世雄則將閻學通先生的理論具體化,他們認為:"國家利益就是民族國家領土與完整、國際經濟中的收益、良好的生態環境和生存空間,國內政治穩定,在國際社會中享有崇高威望。" 在西方國際政治學的三大流派中,現實主義、理想主義和建構主義對國家利益內涵理解的側重點各有不同。在如何實現國家利益的問題上也存在一些爭議。同時,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世界一體化的深入發展國家利益理論也與時俱進,產生內涵的延伸。
1.2 國家利益的傳統內涵:國家利益的概念最早出現于歐洲,嚴格意義上的國家利益理論出現在20世紀現實主義政治理論之中。它強調追求國家利益就是追求國家權力最大化。國家最核心最關鍵的問題就是生存與滅亡,國家安全順理成章成為國家利益的基點。由此,國家必須通過掌握政治和軍事權利來維護國家安全。 可見,從馬基雅維利到漢斯·摩根索的現實主義者們始終秉承"國家利益至上"的現實政治研究方法,而他們判斷成功與否的標準,則是能否維持或者加強國家權力。我們可以理解為,利益作為行動的源泉,需要依靠權利來實現。
自由主義的基本觀點指出,雖然肯定政治軍事安全的重要性但是更主張不能忽視經濟發展、社會穩定、生態環境保護等國家發展的諸多方面。因而,自由主義者更強調用合作的方法解決問題、化解爭端。需要各國和國際組織在國際和約或者國際法的框架下協商解決一系列非軍事問題。新自由主義提出制度為國際合作提供了保障,因為制度減少了不確定性,降低了交易成本,從而促進了國家間利益關系的改良,即通過制度合作來實現國家利益的最大化。
建構主義的觀點則從文化角度入手,重點分析文化認同對國家行為和國家利益的重大影響作用。鄧春、趙海英在其論文中認為:建構主義并不否認現實主義和自由主義關于國家利益的基本內容,諸如權力、安全、 財富等等,但是建構主義認為 由于以規范為中介的文化和歷史背景的不同在抽象意義上很難說明國家利益的內容。 亨廷頓的著作《文明的沖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中也十分看重共同的文化意識形態對國家間行為往來和政策制定的重要影響。基督教文明、伊斯蘭教文明和儒學文明這三種不同的文化可以促進不同國家的私有觀念形成相似文化內的共同觀念,進而推動世界文化結構的演進。
2 全球化時代國家利益的延伸
歷史上,由于民族國家間的往來受到客觀環境和交通科技水平的制約,國家間的交往并不像今天那么密切,而國家利益以自身生存為準繩,它的維護和實現僅限于內部和防御外敵侵略。隨著美蘇兩極格局解體后,經濟全球化和政治一體化的進程逐步加快,各個民族國家都在客觀上參與了全球化進程。全球化勢必沖擊著傳統意義上的民族國家利益。由此,全球化時代國家利益的內涵也是在與時俱進的。
全球化時代,隨著各種國際組織的興起、跨國公司的建立,國家利益受到來自國際制度、國際生態環境問題和意識文化差異等諸多方面的挑戰。另一方面,各國間往來加深使得國家間的依存度提高,各國的經濟、政治、軍事安全等方面的利益相互滲透融合。尤其是以跨國公司作為載體的經濟利益可能既涉及到發達國家的利益也關乎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在全球化背景下,盡管國家利益在形式上仍由國家決定,但其內涵早已不再純粹是一個國家的決定,國家利益的外部決定過程迅速增強。"
上文中已經提到經典國際關系理論對國家利益的理解。本文認為,在全球化時代的國家利益應當向縱深發展。傳統意義上的政治利益、經濟利益、軍事安全利益、文化利益等基礎要件要隨著全球化的時代變化一起被賦予深層次的含義。同時單一國家是無法僅憑自身力量保持自己的國家利益不被他國侵犯,能在國際交往中利于不敗之地。
公共利益原本是一個屬于基本常識的范疇,但是,基于當前社會生活中頻頻出現的征地拆遷侵權事件、排污型工程與當地群眾的環保訴求、假公共利益之名與民爭利的行政行為等非正常的情形事件,“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無疑有了探析的必要,尤其在行政法范疇,更有正本清源的重大實踐意義。公共利益一直就是法學、政治學、公共管理學、經濟學、社會學所共同關注的一個重要理論范疇,現在的人們常常將公共利益宣之于口,但是,真要清楚的界定,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公共利益的理性光輝引領著人們不斷地進行探求,以期找到公共利益在社會中的精準坐標,但往往事與愿違,究其原因,與研究者的立場、價值觀取向有著莫大的關系。對公共利益模糊性的原因也是見仁見智,對什么是公共利益,其內涵與外延如何,邊界在哪里,沒有哪個國家的法律能夠加以明確的規定,其概念本身也是隨著時代的不同呈現出一種開放性狀態,所以,公共利益的最大特點或許不在于其“利益內容”的不確定和“受益對象”的不確定,而是一個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中的概念一樣,具有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無論如何探究其內涵,都只能從宏觀的角度加以把握,而無法列舉窮盡。尤其在行政法領域,由于公共利益這一法律概念的不確定性,作為承擔具體行政職能的行政機關承擔了大量的涉及到對“公共利益”認定的裁判,但并不表明行政機關具備了解決對“可變的公益”和“主觀的公益”進行法律判別的能力,因為公共利益的適用不是簡單引用,而是隱含了對法律的理解和對具體行政行為公共利益性質的判定,而這恰恰成為了行政機關對“公共利益”恣意解釋的“合法”途徑。本文中,筆者試著探悉“公共利益”的相關問題,希望由此可以得到一種對公共利益的最接近其本意的理解。
一、“公共利益”的詞源探悉
在《元照英美詞典》中,“公共利益”的譯文中“publicinterest”,又譯為公共權益。它有兩個釋義:(1)應予認同和保護的公眾普遍利益;(2)與作為整體的公眾體戚相關的事項,尤其是證明政府管管理正當性的利益。“利益”在國的《辭源》與《現代漢語詞典》釋義為“好處”或“功用”,它用“弊”或“害”是相對應的。即能滿足人們物質或精神需要的事物,俗話所謂“好處”。《牛津法律大詞典》對“利益”所下定義為“個人或個人的集團尋求得到滿足和保護的權利請求,要求,愿望或需求”。
就“公共利益”而言,一方面同作為名詞修飾名詞的結構,即公共的利益,重心在利益,公共作為利益的定語,表明這種利益呢是公共的。筆者認為為“公共的”本身應該是中性的,既不好也不壞,否則怎么有“公共的悲劇”一說呢?那所適用的法域中的個體的利益呢,馬克思說:“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利益,特別是經濟利益,是人們一切活動的驅動力,或最終的歸宿。”龐德在認為利益“是人類個別地或在集團社會中謀求得到滿足的一種欲望,因此,人們在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安排人類行為時,必須考慮到這種欲望或要求,”所謂利益,就是能滿足人的某種需要的那些社會條件,是人基于自身的需要對社會條件的選取。它們是客觀的,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但又會由人來選取和追尋。所以,純粹的自然物不能構成利益,只有當它們和人的生存發展直接聯系起來,成為人們有用的社會條件,才成為人們所追尋的利益。利益產生自需要,需要和利益產生動機和目的,目的導致行動或行為。所以,“公共的利益”就是能滿足大家的那些社會條件。而另一方面,“公共利益”還可作為“動詞加賓語結構”;此時的公共為動詞,其內含了其施勸動者是“大家”:從,可理解為“大家共享”吧!此時的“公共利益”就是大家共享那些對人們有用的社會條件。
二、國內外關于“公共利益”的立法比較
公共利益之所以在國內外尤其是行政法學界引起持續的關注,不僅是因人們對于未知領域的好奇而產生的吸引力和可研究空間,更為重要的是公共利益對于統治階級所竭力維護的行政秩序的穩定的重要意義。在轉型過程中由于經濟的快速發展所導致的社會失衡引發了一系列以“公共利益”為名的事件不僅嚴重侵害了相關公民的合法權利,更是將維護以維護安定的社會秩序為最低限度的政府定格在了公民的對立面,依法行政理念的貫徹和弘揚,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目標的實現更是無從談起。外國法制發達國家對于公權力及公民基本權利的價值取向以及以人為本的法律尊重為為我國提供了值得借鑒的范本:《德國基本法》第14條規定剝奪所有權只有為公共福利的目的才能被允許。《美國聯邦憲法》第5條修正案也指出非有合理補償,不得征收私有財產供公共使用。而我國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第22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比較我國憲法和其他國家憲法的規定,關鍵詞都在于私有財產和征收征用,似乎沒有太大的差別。但當我們仔細揣摩這些文字背后的價值取向時,就能深刻地感受到國外立法對于私有財產的尊重。德、美憲法以強調公民財產權神圣不可侵犯為本原,以政府的征收征用權為例外;我國憲法則以政府的征收權為基本出發點。誠然,我國在轉型過程中的社會發展現實與外國有所差異,但這絕不是政府侵害公民財產權的合法理由,前者的邏輯體現了法治國家以人文本的精神內涵,而后者的邏輯是政府可以侵害公民財產權,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可為。作為我國最高法律的憲法中的公共利益條款在我國不僅沒有成為保障公民財產權的“防火墻”,反而成為了侵害公民財產權的正當性、合法性的理由。
三、對“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比較分析
從概念上分析,“國家利益”一詞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在對外交往中,國與國之間的利益關系。二是在國內政治層面上的國家利益,指的是政府或政府代表的全國性利益。我們這里探討的是第二層意義上的國家利益。現實中,國家利益常常異化為掌握國家政權的統治階級的利益。于是政府行為頭上的往往戴著國家利益的帽子,這便使“國家利益”概念在現實生活中常常被政治家和政府當局隨意解釋和自由使用的可能,如果政府行為借著“國家利益”的幌子與民爭利,那么在此情形下,“公共利益”就被異化了。
公共利益與國家利益相關但又有所不同。一方面,統治階級行使著對公共事務管理的職能,根本目的在意鞏固其統治地位,但這也是國家的安全存在和國家公民正常生活所必須的。此時,二者存在一致性,國家利益或政府利益屬于公共利益范疇。另一方面,統治階級并不能完全代表公共利益。在一個國家中,政權往往掌握在少數人手中,往往存在政府或各個集團自身的利益,此時,政府或集團利益并不能代表大眾的“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或政府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出現了不一致。也就是說政府行為目標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并非必然一致,只有通過法律形式表現出來,“國家利益”才完成“公共利益”的轉變。在我國,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及其部門還深深地影響著行為選擇,而市場經濟的復雜性和易變性使得政府及其部門的行為模式容易偏離增進公共福祉的目標,正如硬幣有其另一面,權力容易異化,政府由于自身的利益需要完全可能使經濟政策資源掌握在政府手里,腐敗就是一種永遠潛在的威脅,由政府制定推廣的公共經濟政策存在著非全社會的公共利益的政府利益的可能,作為社會利益關系的政府利益又將對全社會的公共利益格局產生影響。
四、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沖突問題
單就利益個體而言,它在實現自身利益的過程中存在三種形式的矛盾:第一,個人利益無法順利實現,表現為他的多種需求與稀缺利益對象物之間的矛盾。第二,個人利益無法同時實現,表現為他的經濟利益與非經濟利益之間、內在利益同外在利益之間、表面利益同根本利益之間的矛盾與沖突等。第三,個人利益無法進一步實現,主要表現為他的當前利益同長遠利益之間的矛盾。以上三種利益矛盾與沖突是由個人利益、社會利益、國家利益之間的矛盾決定的。個人同其他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解決了,個人在實現利益過程中三種形式的矛盾也就解決了。
一、國際協調與國家利益的博弈
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世界各國為應對金融危機的持續蔓延和深化,加大了經濟、金融領域國際協調的力度,拓寬了協調與合作的范圍。然而,在經濟衰退和金融危機面前,國際協調與國家利益博弈相碰撞現象的存在,是客觀現實的反映。
2008年11月和今年4月的G20倫敦峰會上,國際社會就加強國際協調共同應對金融危機、反對貿易保護主義、進一步提高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投票權和發言權達成共識。同時,中國提出的各國共同承擔責任應對金融危機,以及解決全球經濟發展的失衡問題,保證發展中國家充分享受全球化帶來的機遇得到普遍認同。因此,從世界各國共同利益層面看,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和推動國際金融體系改革過程中,各國利益與權益的平衡,需要通過國際協調來實現。然而,在現實國際經濟與金融環境下,由于西方一些國家的國家利益被無限“放大”,各種關乎國家利益的重大分歧難以調和時,國際協調的難度進一步加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國際協調的有效性,形成了國際協調同國家利益博弈的碰撞。不可否認,全球金融危機的蔓延,在客觀上給世界各國經濟與金融帶來了嚴重的沖擊,每一個國家的國家利益都受到傷害。在金融危機加劇和經濟衰退預期加重背景下,采取適度的措施和手段應對并不為“過”,也十分必要。但另一方面,如果是在國家利益對抗性競爭中運用轉移危機的政策手段,在損害他國的前提下推行具有強烈保護主義色彩的金融貨幣政策,就另當別論了。
按照博弈論(GameTheory)理論的核心內容,在當前國際金融危機環境下各國貨幣政策的選擇是各國不同利益的博弈,同時也是在國際協調與合作下參與國際事務中各國共同利益的博弈行為。國際協調與合作是為了實現世界各國共同利益,而國家利益的博弈反映的是國家核心利益不受到傷害。從當前不同貨幣政策取向和摩擦引發的國家間利益博弈現象看,如果不同貨幣政策博弈波動面擴大,只顧及國家利益至上而不考慮世界各國共同利益,國際協調的難度就會越來越大,國際社會非均衡局面也會進一步擴大。由此,當前有關國家貨幣政策的主流導向引發的一些問題值得認真思考。
當然,從博弈論的觀點出發,在金融危機情形下的國際協調與國家利益博弈的碰撞,并非金融危機特定的產物,其發軔的內在根源在于世界各國在通過相互協調與合作過程中為國家利益的實現而產生的普遍現象,體現的是國家利益與世界各國共同利益的深層次關系。因此,在國際社會中國際協調與國家利益博弈的碰撞不僅由來已久,而且將永遠存下去。
自2007年美國次貸危機全面爆發后,美聯儲便開始了直接購買商業票據的貨幣政策操作,并將其債權轉給美國財政部,再由財政部以減免企業債務的形式,向這些企業和金融機構注資入股。由此可見,美國“救市”計劃的部分是依靠貨幣和財政政策的聯合行動,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減免票據、券債等債務的形式推行“救市”計劃。特別是繼2009年3月18日美聯儲宣布購買3000億美元的長期國債和1.25萬億美元的抵押貸款證券后,3月23日美國又推出銀行“解毒”計劃,以處理金融機構的“有毒資產”問題,其目的均是為了進一步釋放流動性,貨幣政策的重心向“定量寬松”政策傾斜。美聯儲陸續出臺回購國債和回購“有毒資產”的非常規貨幣政策的同時,歐洲央行、英國央行、日本央行等西方央行自行實施的購買公司債貨幣政策也已相繼出臺,由此美國等西方國家貨幣政策的重心向“定量寬松”政策傾斜更加明顯。美國等西方國家“定量寬松”貨幣政策,是通過擴大貨幣的發行量大規模增加對資本市場貨幣的供應,以及維持金融業表面的穩定和流動性,是典型的“定量寬松”貨幣政策的體現。這一貨幣政策的核心——即為緩解貨幣市場流動性緊縮“有限度”地對貨幣的發行“松綁”,增加貨幣市場上的貨幣供應量,擴充資本市場規模,加大流動性;政策的導向是在金融與經濟雙重危機情況下,通過貨幣政策手段“激活”資本市場,并以此帶動實體經濟的恢復;政策的實質是所謂“定量寬松”,就是貨幣當局“開閘放水”,開動印鈔機大量發行貨幣的一種借口,2009年以來美國等西方國家借用“定量寬松”貨幣政策的說辭來印鈔票購買國債行為的實質,正是這一貨幣政策最核心內容的體現。因此,“定量寬松”貨幣政策被一些經濟學家認為是貨幣當局采取的一種“保護主義”政策,與貿易保護主義的性質有相近之處,同屬于經濟領域的“保護主義”,體現的是國家核心利益,而不是世界經濟與國際金融全局理念。
“定量寬松”貨幣政策,通常是在經濟和金融狀況惡化、降息空間沒有余地的情況下,利率調節難以發揮顯著作用時推行的一種政策。今年以來,西方各國通過購買各種債券,向貨幣市場注入大量流動性的干預方式與前期利率杠桿的“傳統手段”不同,是貨幣政策的“非傳統手段”。經濟學界普遍認為,當前西方國家的“定量寬松”政策是在前期“傳統手段”效果不顯著,甚至“失靈”的特殊條件下“極端”的選擇。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美國、歐洲、日本等西方國家陷入了實質性的全面危機,連續降息的宏觀經濟調控“傳統手段”一度被西方各國頻繁使用,但不僅至今效果仍不顯著,而且降息的空間已經微乎其微了,降息這一宏觀經濟調控“傳統手段”已然使用殆盡。因此,利率杠桿的“傳統手段”在用盡后,西方各國政策的選擇余地越來越少,在極度困難的情況下西方推行的“定量寬松”貨幣政策自然浮出“水面”,被多數專家和學者定論為當前西方經濟與金融環境的產物。由此,一方面表明不僅當前西方經濟與金融惡化狀況仍未改善,而且目前可選擇的刺激經濟和活躍市場的“良藥”已經不多,一旦連“定量寬松”政策都難以奏效,達不到政策目標,西方國家經濟與金融形勢將何去何從令人擔憂;另一方面表明當前西方國家經濟與金融政策并非協調一致,“定量寬松”政策只是西方各國根據各自的現實經濟與金融狀況采取的中短期行為,一旦形勢發生新的變化西方各國經濟與金融政策上的“搖擺性”將進一步體現,經濟與金融政策的導向將有可能“迷失方向”,西方國家將如何協調經濟與金融政策,能否在政策上達成共識令人懷疑。
在當前全球經濟衰退和金融危機尚未見底的情況下,西方國家經濟刺激計劃中的金融政策以及“定量寬松”貨幣政策的出臺,內容和性質具有一定的針對性和較強的保護行為的操作性,最為核心和耐人尋味的是國家利益博弈的政策取向。另外,如果美國等西方國家不適度掌握貨幣的投放量,極有可能會“培育”出新的資產“泡沫”,并引發新的類似于通脹、貨幣和信貸危機。事實上,美國等西方國家金融危機的蔓延過程更像是不斷“轉嫁”危機的過程。相繼出臺的一系列救市方案和政策手段,既有“轉嫁”危機的貿易保護主義色彩,又有貨幣政策上不負責任的放任貨幣貶值的嫌疑,是國家利益至上理念的充分體現,與世界各國不斷開展的國際合作背道而馳。
從經濟學的博弈論(也稱為對策論)含義看,不同政策的出臺是帶有一定的對抗性,在現實經濟生活不同政策的博弈無處不在。因此,在某種意義上,應對金融危機不同貨幣政策的博弈,在當前金融危機的環境下經濟領域的博弈更為盛行,其中西方“定量寬松”貨幣政策傾向,就是經濟學博弈論的典型理念,在國際社會引起強烈反響。由此可見,盡管全球性金融危機超越了國家范疇,國際協調的加強顯得更加必要,但在共同應對金融危機的國際協調中,由于牽扯到各方利益問題以及錯綜復雜的國際關系,貨幣政策的國際協調與國家利益的博弈和碰撞在現實國際社會中表現得更為突出。貨幣政策的國際協調與國家利益的博弈和碰撞,在當前的國際環境下將如何演變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國際金融與經濟形勢的發展變化。如果國際金融與經濟形勢繼續惡化,特別是如果西方國家遲遲不能從危機中擺脫出來,西方國家將有可能進一步擴大金融與貨幣政策保護主義的范疇,加大國家利益博弈的政策力度,由此在全球范圍的國際協調與國家利益的博弈和碰撞將更加激烈,甚至有可能在國際金融危機進一步深化的情況下“升級”。
國際協調與國家利益的博弈和碰撞,是貫穿于國際社會各個領域的普遍性和綜合性現象,是較為隱性和富有彈性的范疇,需要從國際協調與國家利益的各個角度去加以思考,對錯綜復雜的國際經濟關系進行更深層次的揭示。因此,既要反對國家利益的無限“膨脹”和利益上的患得患失,實現世界各國共同利益,又要最大限度地維護本國利益,這是當下世界各國不可回避的重要選擇。
二、不同貨幣政策下國家利益的博弈
與此同時,同樣是應對金融危機和刺激經濟的貨幣政策,卻有著截然不同的性質,當前西方“定量寬松”貨幣政策與中國“適度寬松”貨幣政策,不僅在實質上有著本質的區別,而且也是國家利益博弈戰略不同貨幣政策的選擇和取向。
“定量寬松”貨幣政策與“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最大的區別在于四個方面的不同。一是實質上的不同。“定量寬松”貨幣政策是貨幣當局針對市場流動性萎縮注入的一劑“強心劑”,是應對經濟和金融危機過程中任何舉措都難以發揮作用的無奈之舉,所謂的“定量”是發行貨幣的“定量”,貨幣發行的變量是依據貨幣的發行能否緩解危機的惡化,而不考慮潛在通脹的風險;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是從宏觀調控的貨幣政策角度適度增加貨幣供應量,是擴大消費,為經濟的復蘇注入活力,力度的調整是可控的,貨幣供應的變量是依據市場的發展變化而定的,適時把握潛在通脹風險的因素。二是政策導向的不同。“定量寬松”政策是貨幣當局通過印鈔票擴大市場投放量,政策的導向是加速貨幣貶值,貨幣的發行量如果大幅度高于商品流通所需要的數量,貨幣的貶值在一定的期間內將難以控制;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的導向是,推動貨幣信貸的積極性和消除貨幣投放存在的障礙,從而促使加快貨幣投放的規模和速度,并從銀行自有資金或財政收入中拿出適量的資金有計劃地向市場注入資金。三是最終效果的不同。“定量寬松”政策最終效果的側重點往往體現為經濟的“虛擬”擴展,對實體經濟的作用并不大,缺乏持久性;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最終效果的側重點是體現在實體經濟,具有較強大長期性和穩定性。四是潛在風險程度的不同。“定量寬松”政策潛在的風險體現在貨幣市場貨幣供給大于貨幣實際需求,必然導致貨幣市值或購買力下降,風險的性質是社會總需求大于社會總供給的通脹風險,其潛在的風險有可能在全球范圍擴散;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雖然也存在著潛在的通脹風險,在財政方面通常表現為財政收入下降和財政支出上升同時出現,在銀行方面通常表現為信貸投放增長過快,但在通脹下行趨勢已經確立和財政積累充分的情況下,只要政策力度適當和靈活調控其通脹風險相對較小。因此,當前西方國家盛行的“定量寬松”政策是一種不負責任的短期行為,而現階段,中國采取的“適度寬松”政策與“定量寬松”政策有著實質性的區別,這種不同性質貨幣政策的博弈將有可能延續一段時間。
由此可見,在全球金融危機和西方經濟狀況持續惡化的環境下,不同貨幣政策的博弈關,最大限度地維護國家利益和實現國家利益的最大化,是當前各國面臨的、不可回避的新問題。因此,處理好國際協調與合作同國家利益的關系,維護本國利益的同時加強必要的國際協調,不僅是國際社會和世界各國利益的訴求,也各國利益的所在。從國際關系的角度看,國際協調與合作同國家利益存在著相同的利益對立與依存關系,國際社會中的每個國家利益主體與共同利益都離不開雙方的存在與合作,共同利益是通過國際協調與合作實現的,也是通過博弈來完成的。特別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各國之間的經濟、金融相互依賴程度進一步深化的情況下,經濟、金融領域相互協調、合作與日俱增。人們不得不接受這樣一個事實,沒有廣泛的國際協調與合作就不可能創造出最大限度的價值,世界各國在追求和實現國家利益的同時,必須學會從全球整體角度審視國際協調與合作同國家利益的關系問題,維護國家與人類的共同利益。
三、國際金融體系改革的博弈
兩次G20倫敦峰會提出,改革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等國際金融機構體制,使它們符合世界經濟發展現狀并加大新興和發展中經濟體的發言權。這一觀點的提出,使改革當前國際金融機構體制的呼聲再次高漲。而回顧以往的歷史,每次重大的國際經濟、金融危機的發生,必然醞釀著國際經濟、金融的重大變革,導致國際經濟、金融體系和格局發生重大變化,甚至是重組。
2009年4月初召開的G20倫敦峰會上,各國承諾向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增加5000億美元的“可貸資金”,這一方面是為共同應對金融危機采取的舉措,另一方面是為今后推動IMF特別提款權(SDR)構成進行改造的重要步驟。G20倫敦峰會前夕,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提出的在IMF現有的SDR基礎上構建“超國際儲備貨幣”的建議,一方面是針對西方“定量寬松”貨幣政策的回應,另一方面也包括了對IMF現有SDR改造的構想。與此同時,G20倫敦峰會上中國承諾向IMF增資,這是中國為實現與國際金融機構建立良性互動的體現,也是國際金融體系改革博弈的體現。
當前,國際經濟、金融正經歷著全面危機,對于國際金融體系的改革,國際社會普遍給予了極大的關注,而提高新興與發展中經濟體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發言權和地位成為改革的焦點。但美國、歐元區與新興市場國家也必將在救市的風險和成本分擔,刺激經濟增長的貨幣政策,以及國際金融機構體制變革等方面展開激烈的博弈。
國際金融體系的改革,必然要涉及各方利益,并觸動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在國際金融領域的主導地位。因此,國際金融體系改革的爭論也逐漸演化成國際間的博弈。另外,從當代國際金融體系的建立及其演變過程看,國際金融體系改革的內容和方向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賴經濟和金融的實力,換句話說,誰擁有強大的經濟和金融實力,誰就擁有更多的發言權,甚至左右改革的方向,并主宰國際金融體系。正是基于上述的現實情況,當前國際金融體系改革的博弈主要體現在三種力量和三個方面的較量:一是長期主導國際金融體系的美歐發達國家內部的權利和利益分配的博弈;二是已經崛起的新興和發展中經濟體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要求改變現狀和維持原有秩序不變的博弈;三是在國際協調中各種力量平分秋色的博弈。事實上,由于各國國情有所不同,金融危機帶來沖擊也各不相同,因此,對國際金融體系改革的關注點也不盡相同。如美國就對現行國際金融體系的改革相對“冷漠”,美國最關注的是如何推動各國進一步聯手擴大市場資金投入以刺激經濟復蘇,而并非金融體系的改革;德、法等歐洲各國與美國不同的是,他們較為熱心于國際金融體系和全球經濟結構的改革,強調加強金融監管,對國際金融體系中美國方式的自由資本主義模式進行全面改革;中國、巴西、印度、俄羅斯等新興和發展中經濟體國家,則對提高新興與發展中經濟體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發言權和地位、改善國際金融和經濟環境、反對貿易保護主義、刺激經濟恢復等現實問題更為關注。
國際金融體制改革取決于主要大國相對實力的變化。而在現有國際經濟、金融格局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化的前提下,特別是美國經濟及其對金融市場的影響力沒有失去的情況下,國際金融體系的改革仍將面臨重重困難。回顧歷史,自二戰后“布雷頓森林體系”建立以來,國際金融領域也曾有過多次改革,但都是修修補補或是改良,并未觸動體系的根基。與此同時,國際金融領域不止一次因各種原因爆發金融危機,令世界各國都深受其害——西方國家并沒有因資本主義優越性而擺脫繁榮與衰退輪回的“宿命”,也沒有因主導國際金融體系而避免金融動蕩,相反,金融領域卻問題成堆,甚至到了難以維持的境地。而新興經濟體和發展中國家也沒有因西方體制下的金融秩序而置身度外免于沖擊,相反卻一次次受到傷害。其實,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問題很早就曾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尤其是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后,更是引起了有關國家和地區以及國際金融機構的重視,并多次呼吁對現有國際金融體系進行全面的改革,但西方國家卻反應冷漠,直到此次全球金融危機,西方國家受到重創,才真正感受到現有國際金融體系弊端的嚴重性和改革的迫切性,改革也終于被提上議事日程。但是,要進行國際金融體系的改革,就離不開對國際金融權利機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中發言權和地位的調整和整合,就必然要改變維持了半個多世紀的不合理與不協調狀況,這無疑會觸及到各方的實際利益,困難可想而知。正因如此,盡管目前有關國際金融會議和有關國家對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發言權和地位需要進行調整已達成共識,但可以預見,未來一旦改革進入實際性的操作階段,各種力量在權利和利益分配上的博弈將會更加激烈。
目前,國際金融體系改革遇到的難點依然是解決失衡問題,其中包括兩個重要方面。
一是全球經濟、金融失衡。全球經濟、金融失衡是一種常態,這種失衡的主要表現就是各國國際收支出現不平衡。一個有效的國際金融體系必須解決的問題就是,當國際收支出現根本性不平衡時,調整責任的認定及調整責任的分配。在“布雷頓森林體系”乃至“牙買加體系”之下,調整責任都是由不平衡的雙方國家共同承擔的。不同之處在于,在“布雷頓森林體系”下,美國作為不平衡的一方,經常實質性地承擔了部分調整責任,到了“牙買加體系”時,美國就從來沒有承擔過這種責任。
二是國際金融體系中發言權與地位分配失衡。在現有的全球經濟、金融管理機構中,特別是作為國際金融體系重要管理機構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里,新興與發展中經濟體的意見始終得不到尊重,利益也未能得到公平的體現,導致新興與發展中經濟體在歷次金融危機中處于極為被動的境地,甚至不得不任由發達國家“擺布”,或者在國際金融機構“援助”條款中接受苛刻的附加條件。因此,目前國際金融體系改革中,新興與發展中經濟體希望建立一個以民主原則為基礎的金融體系,通過增加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分量,改善國際金融體系中發言權與地位分配長期失衡狀況。
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當前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產品過度創新增大了金融風險,使金融體系出現了更多新的不穩定因素。各國政府在進一步完善本國金融管制、維持金融秩序穩定的同時,也必須加強國際合作與協調調整,推動國際金融體系的改革。因此,國際金融體系的改革應該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各國的協調與合作需要找到一個各國利益的平衡點,使國際金融體系的重新構成相對合理,而不是一味強調誰來主宰國際金融體系。
四、我國貨幣政策的導向與責任
在國際經濟與金融關系領域中,國家利益博弈戰略的選擇成為當前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特征之一,需要有清醒的認識和積極應對的能力,否則就有可能成為國家利益博弈競爭中的犧牲品。當前金融危機的不斷蔓延和對實體經濟的沖擊,既有全球性危機的性質也有國家安全與利益范疇的現實,應對金融危機政策選擇上的國家利益博弈在國際間已然浮出“水面”。
中圖分類號:G23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1-6248(2015)04-0069-04
學術期刊肩負著傳承人類文明、傳播社會文化與促進教育發展的重要責任,是衡量一個國家科技發展和創新的標志之一。作為科研成果積累與傳播的主要載體,中國學術期刊出版行業的發展明顯滯后。中國現有期刊數量僅次于美國,但整體水平不高,小散亂現象突出,期刊管理體制仍沿襲傳統模式,滯后于中國科技、經濟發展的速度。同時,中國學術期刊還面臨國際知名出版集團的巨大沖擊。愛思唯爾、斯普林格等期刊出版集團在學術期刊出版的學術質量、運作模式等方面均具有較大的優勢以及成功的經驗。中國學術期刊應該如何應對來自國際、國內的雙重挑戰?如何應對當下學術期刊國際化的熱潮?這些值得學術期刊從業者反思[1]。
在中國文化“走出去”宏觀戰略的背景下,為了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學術期刊,進行最大限度符合國家利益情況下的學術期刊國際化出版途徑探索與研究,也是目前學術期刊管理和主辦部門所關心的問題。那些背離國家利益、缺少國家支持的學術期刊,其發展方向勢必會偏離;同樣,管制不合理也勢必會阻礙學術期刊的健康發展。因此,應適度掃除學術期刊發展中的一些障礙,促進學術期刊發展和國際競爭力的提升,將國家利益放在首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目前開展了所屬學術期刊質量提升項目與國際影響力提升計劃,從經濟、政策等方面對學術期刊進行分類資助,打造了一批在本專業領域影響力和輻射力較強的中文學術期刊。中國學術文獻國際評價研究中心通過被引頻次等指標,全面分析中國6 400多種學術期刊在國際上的影響力,認為2012年以來中國優秀學術期刊的國際總被引頻次連續3年大幅增長,中國學術期刊的國際影響力正不斷提升。
筆者試圖運用政治學觀點,基于意識形態和國家利益的關系,從國家利益視角對學術期刊國際化過程中的利弊進行反思,以期為制定符合中國國家利益的學術期刊國際化出版路徑和推進措施研究提供依據。
一、學術期刊與國家利益的特性
(一)國家利益與學術研究
國家利益是國際政治中的一個核心概念,決定國家的價值取向和政策取向。經典現實主義學者漢斯?摩根索認為國家利益的根本是指國家生存與安全,在此基礎上保護本國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的統一。自由主義學者安德魯?斯科特則認為國家利益是基于國際體系為中心的,即國家政策應與跨國利益、國際利益相結合,履行對國際體系以及全人類的義務。大部分中國學者認為國家利益是滿足人民物質與精神需求的生存利益和發展利益,包括國家安全利益、政治利益、經濟利益以及文化利益等。其中,國家安全利益為基本條件,包括領土、以及良好的周邊環境等,是保證人民生活安定的基本條件;政治利益是維護國家現有社會制度、意識形態以及國際地位;經濟利益包括保障國內經濟發展與提高國際經濟地位;文化利益則是保護國內歷史的、傳統的文化以及意識形態的維護等。國家利益具有客觀性和主觀性、全民性和階級性、持久性和動態性等多重屬性。國家統治過程時刻伴隨著尋求知識支持和論證的過程,學術自由是國家對知識價值承認與否,以及國家對知識的社會效益與國家利益權衡利弊的結果。
科技是第一生產力。目前美國、中國、德國和日本在科學研究方面投資分別占各國GDP的1.9%、2.2%、2.5%和3.0%[2]。在1994年美國的《科學與國家利益》報告中指出,科學應為國家重大目標服務,政府資金也優先投入到這些領域;在確保國家在基礎研究領域占主導地位的同時,開展與私人企業、國外企業合作。巴斯德曾經說過:“科學無國界,但科學家是有祖國的。”學術無國界是支持學術期刊國際化出版的內在原因,其內涵是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基本規律,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崇尚學術自由的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剝削發展中國家的一個重要手段,即由國家主導的基于本國利益的科學研究,如由國家資助建立大學和研究所,雇傭科研人員進行科技攻關等。
(二)國家利益與學術期刊
學術期刊與國家經濟利益、科研實力和國際地位等方面利益緊密相關,具有社會性和公共性。學術期刊為國家利益服務,同時國家也大力支持學術期刊的發展。中國學術期刊大多由政府審批與管理,依賴政府和主辦單位扶持,市場經濟雖然也能有效引導資源優化配置,但因為市場本身存在局限性,在某些程度上妨礙了國家利益的實現。
中國學術期刊是中國學術思想交流與傳播以及科技成果展示的窗口,不僅是科學技術發展的見證者,也是引領科學研究的旗幟。學術期刊及辦刊單位在研究領域內的話語權具有較強的學術風向引領作用。學術期刊在學術研究方面的作用應由學術活動的參與者向引領者轉變,通過刊發文章選題設計、研究方向、欄目等的設置,吸引國內乃至國際的專家與學者,開展相關的科學研究,解決設置的研究議題,從而促進該學術期刊出版國家的社會科學和自然科學等方面的進步成果。在學術期刊刊發議題的設置中,成功的范例是美國的《科學》和《自然》雜志。也有一些國內知名學術期刊通過定期設定研究議題,邀請領域內專家、學者撰寫研究綜述,分析國內外行業現狀、存在問題以及發展趨勢等,為廣大研究者提供基礎,充分發揮了學術期刊的學術引領作用。
二、學術期刊現狀與國家利益忽視的原因
(一)學術期刊與學術評價
科研成果質量鑒定具有相當大的難度,常缺少客觀、量化的指標,而基于學術期刊數量、影響因子等的科研成果評價為其提供了可操作的便捷性指標。學術的國際化開拓了學術視野,方便中國學者與國際一流科學家對話,中國學者的論文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國際一流刊物上,促進中國科技進步。據統計,2013年中國學者16.5萬篇,在國際知名學術期刊上的數量增多,成為名副其實的學術論文大國。《2012中國自然出版指數》一文指出,在2012年所有《自然》及其子刊上發表的論文中,中國作者共303篇,占其論文總刊載量的8.5%,顯著高于其他國家;比2011年數量增長加了35%。國內科技成果評價、職稱評聘、科研人員業績考核、獎勵制度攻讀學位等均與掛鉤。然而,在當前學術評價體系下,與項目申請幾乎成為當前學術研究人員唯一的科研活動,出現了過度追求數量而不注重質量的科研考核體系,導致學術浮躁,科研商業化、學術造假等現象凸顯,如:花錢買論文、跟風與重復性試驗論文較多等,缺乏創新與必要的科學質疑精神。一個沒有科學精神的民族是危險的,由于過度崇拜SCI、EI等指標,國內作者都熱衷于將高質量于國外影響力大的期刊,一些檔次較低的文章才會考慮國內刊物,大批科研成果外流,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國內學術期刊質量下降,最終導致中國科研創新動力消失。
(二)學術國際化與學術期刊
與對學術評價機制的紛爭與詬病不同的是,國內對學術國際化問題則基本達成共識,為此各大高校、科研院所紛紛開展國際合作并召開國際會議,在加快科學技術發展與學科建設的同時,學術期刊管理和主辦者也開始探索學術期刊的國際化發展路徑。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以及讀者閱讀習慣的改變,學術期刊辦刊理念向開放存取、數字化與國際化方向轉變,期刊國際化是世界經濟全球化趨勢在出版業的必然反映。
世界上最重要的學術引文索引主要收錄英文期刊。據2013年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顯示,2013年中國被SCI收錄的期刊約有160種,其中90%以上是英文出版[3]。英、美等以英語為母語的國家,其學術出版霸權地位已形成,學術期刊背后的國家利益也自然向其傾斜。《中國科學》和《科學通報》是國內頂級期刊,其多個專輯均為英文版,且已被SCI收錄,但因其是中文出版而照樣不被中國學者看重[4]。德國、荷蘭等非英語國家為了扭轉本國出版國際地位下降的趨勢,也利用英語辦刊并取得成功。中國一些辦刊實力較強的學術期刊也開展了國際化嘗試,旨在提高學術期刊的國際學術影響力。在全國政協十二屆一次會議期間,針對中國科技事業發展等問題,有的政協委員提出了打造中國知名英文學術科技期刊的意見和建議。雖然目前中國在擴大學術期刊國際影響力方面做了一些努力并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整體情況仍不容樂觀。國內學術期刊小、散、亂等問題凸顯,即使期刊被SCI檢索其影響因子也不高,難以受到國外科學研究者的重視[5],難以吸收國際優秀稿源解決本國亟需解決的問題,學術期刊的國際影響力就很難形成,陷入了進退兩難的地步。可以說,中國學術期刊管理體制、經營模式、評價體系、辦刊理念以及編輯隊伍素質等是制約其國際化影響力提升的限制因素。
(三)基于國家利益的學術期刊國際化出版熱潮反思
隨著中國科學技術的發展,優秀科研成果(主要是論文)的產出不斷增加,但頂級學術期刊缺乏的狀況將嚴重影響中國國家利益。據統計,中國物理學領域每年發表的論文有2萬篇左右,大約80%發表在國外雜志上,這些發表在國外的學術論文對國內科研的影響程度值得我們深思[6]。
由于學術話語權被英語為母語的國家占有,使其他國家的科研處于被動局面。國外學術期刊通過設置議題,引領著全世界研究者的研究興趣與思路。科研儀器設備購買國外的,論文成果也優先在國外刊物發表,中國科研工作者淪為學術期刊發達國家的打工者。這種由政府資助科研成果的版權無償轉讓給國外期刊,在某種程度上導致了中國科研成果和智力資源的流失。據美國《2012年科學和工程學指標》統計,中國科研投入總額位列全球第二,但是國內的創新體系仍然表現不佳。美國《科學》雜志也曾“炮轟”中國現行科研體制存在的種種弊端。這些高質量論文外流現象受到國內學者的關注,朱劍等通過對學術國際化與學術體制、學術評價以及學術期刊關系的論述,對中國期刊的國際話語權問題進行了探討。趙文義分析了學術期刊出版過程中國家利益被忽視的原因,提出適合中國國家利益的學術期刊國際化出版戰略。國內學術期刊缺少高質量的稿源,那么拿什么拯救高質量科研論文外流的狀況?學術期刊辦刊模式與國際接軌問題、期刊質量以及審稿流程以及傳播方式的國際化是當前研究的熱點問題之一。
三、國家利益下的學術期刊國際化路徑
在目前中國學術期刊改革與發展過程中,部分期刊也進行了一些國際化發展的探索,形成學術期刊國際化發展熱潮,如何讓中國學術期刊在不妨礙國家利益的前提下走出去、創造中國國際知名品牌期刊,提升國際影響力,成為行業和學者們關注的熱點。在學術期刊國際化發展過程中也面臨諸多困境:如學術期刊管理體制的束縛、經營理念與模式單一、辦刊理念缺少特色、編輯人員素質與語言障礙以及學術評價體系的制約等。
目前評價中國學術期刊國際化水平最主要的標準是能否被SCI、EI等國際知名檢索系統收錄。國際化評價常與學術評價聯系在一起,但實際上中國政府用財政資金供養的英文學術期刊能給中國帶來什么?與僅謀求SCI、EI檢索的意義何在?當前國家已停止了官員考核中以僅GDP論英雄的考核辦法,那么考核科研人員的SCI“緊箍咒”是否也應松綁?SCI、SSCI創始人加菲爾德曾指出,為科研工作者提供獲取學術信息的快捷路徑是三大檢索系統的首要功能,其次才是評價功能,SCI影響因子評價與核能影響一樣,為學術期刊帶來的影響也是一把雙刃劍[7-8]。過度追求影響因子與被引頻次等指標,忽視了期刊影響力的主要基礎――期刊文章內容與質量,將影響因子和被引頻次作為所有學術期刊評價的國際標準,在中國很有可能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其結果必將對中國學術期刊的特性與功能產生不利影響。
當下中國學術期刊的國際化過程中應該怎么辦?中國學術期刊的國際化包括形式上的國際化和內容上的國際化兩個方面,二者缺一不可。其中,形式上的國際化包括論文作者國際化、編委及審稿專家的學術觀點及審稿意見國際化、期刊語種的國際化、編校與排版等出版人才國際化、出版與發行的國際市場等。而國際化的實質是內容國際化、科研論文研究對象國際化、研究水準國際領先,因此內容上的國際化比形式上的國際化重要得多。中國現有體制下要實現學術期刊國際化,應選擇在具有國際領先地位的科研領域入手,由政府財政支持。在語言方面,應首先實施中文出版,其次可由編輯翻譯成英文,國際稿源也可先翻譯成中文發表。在國家利益下,學術期刊應限制國家資金產生的科研項目論文外流,同時努力爭取國際稿源。在購買自然、科學等高端雜志的版權后,可由國家組織專業出版機構進行翻譯,降低國內科研人員接觸國家前沿領域的獲取成本,提高便捷性。
中國期刊國際影響力整體仍較低,高水平論文外流更降低了其競爭力。當下政府通過資金資助部分學術期刊的國際化出版已經初顯成效,部分英文刊的國際影響力得到了提升,但目前分散資助個體辦刊的方式難以形成能與國際知名出版集團競爭的規模化的出版集團。在中國學術期刊國際化發展的過程中,只有得到國家宏觀政策與經濟的支持,突破期刊經營管理模式,支持期刊出版部門通過兼并、重組形成期刊群模式,走集團化、國際化之路,才能大幅提高中國學術期刊學術影響力和話語權,占有更多的學術資源。
四、結語
在科技實力日益增強的同時,學術期刊發展卻與之不匹配,我們必須進一步改革,加快中國學術期刊的發展。中國學術期刊的國際化熱潮有助于國家科研實力與地位提高,但同時應合理、適度地協調國際出版與國內出版的關系。在當下“走出去、引進來”的國家戰略下,關于學術期刊國際化傳播和本土化傳播的內在邏輯關系,以及我們需要什么樣的國際化等問題值得反思。
參考文獻:
[1] 趙文義,張積玉.國家利益視域下學術期刊的國際化出版[J].思想戰線,2011,37(4):93-95.
[2]苗凌葛,趙青,趙大良,等.中文科技期刊國外影響力的統計與分析[J].編輯學報,2012,24(6):605-608.
[3]王淑華,王亨君.我國英文版學術期刊的國際影響力分析[J].編輯學報,2009,21(2):173-175.
[4]周.中國科技期刊國際化實踐的樣本探析――以Cell Research(《細胞研究》)為例[J].中國出版,2011(10):6-11.
[5]王豐年.我國學術期刊國際化的問題和對策[J].科技與出版,2012(5):43-45.
一、經濟法對維護社會整體權益的內在邏輯
1.維護市場平穩運行有利于維護社會整體權益
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由于政府的干預減少,會使得市場出現較大的變動性,資源配置方面沒有統一的規劃,這也就會導致市場的導向出現一定的盲目性。而如果市場無法進行平穩的運行,就會導致公共服務的建設水平落后,國家的經濟總量低下,難以滿足社會分配的需求。加上經濟壟斷的現象產生,會出現不正當的行業競爭,經濟法律無法體現出其維護社會整體權益的公平性。因此,需要通過利用經濟法律,對市場中的各種資源進行合理分配,激勵市場的主體,來使得市場能夠可持續的平穩運行。
2.國家干預可以有效的防止控制失靈
如果市場不再能夠發揮自身正常的導向作用,產生市場混亂、盲目的問題,就需要通過國家干預的手段,來對市場進行維護和管理,通過控制市場壟斷的現象,對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從而解決市場控制失靈的問題。社會整體權益并非某個集體或區域的權益,而是整個社會所共有的權益,僅通過各種民間經濟組織的力量,僅能夠對市場問題進行微調和換屆,而無法解決市場控制失靈的問題,這也就要求國家加大對于市場的控制和管理,通過優化社會經濟結構,調節市場的經濟總量,以及引入多方面投資等方式,來解決市場投資不均、控制失靈等問題。
3.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的主要手段
經濟法是對社會和市場的行為準則進行約束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對市場進行宏觀調控的主要渠道。因此,經濟法就成為了國家干預市場的主要手段。首先,市場中各種資源的配置、政府干預市場的行政程序、政府干預市場的界限等都要依照經濟法的內容進行確定,讓政府能夠合理的使用自身干預市場的行政特權,避免出現濫用職權或是干預越位的現象。另一方面,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并不存在一致性,在許多時候,國家的利益與社會利益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國家的利益主要體現在政府機構當中,而社會利益則需要政府機構與非政府的相關組織進行通力合作才能夠確定,而如何使得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在方向上大致相同,這也就需要通過經濟法宏觀調控的手段來進行。
二、經濟法對維護社會整體權益的方法
1.加大對于經濟法的立法力度
經濟法所反應的問題,是社會整體權益。例如,在《反壟斷法》中,明確標識了維護社會整體權益與調節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規定,體現出了對于維護社會整體權益的基本傾向。同時,在《預算法》之中,明確的說明了要通過加強國家宏觀調控的手段,來維護社會整體的權益,體現處經濟法對于維護社會整體權益的基本作用。而在《礦產資源法》和《農業法》中,也說明了維護社會整體權益是建立經濟法的最主要目的,銅鼓維護社會整體權益,可以有效的提升社會整體的經濟水平。
2.加強對于經濟法的宣傳力度
經濟法設立的目的,一方面是維護市場的平穩運行和健康發展,保證我國經濟水平和綜合國力的穩定提高。另一方面,則要保證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具有大方向上的一致性。經濟法的運用,使得市場具有更高的規范性和科學性,其發展的水平將會不斷的提高。例如,在《農業法》中,提出了讓社會各界對于農業具有高度的重視,重視農業的發展,投身到農業市場的建設中來,既能夠提升農業市場的發展水平,又能夠促進國家農業的發展水平,體現出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的融合思路。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明確的規定了,要各級政府部門注重保護消費者的基本特權益,通過建立社會公共公益事業,來讓每一個公民加入到其中來,從而起到加強經濟法宣傳力度的效果。
3.經濟法中的權益結構融入到市場中來
在經濟法的權益結構中,經濟主體所享受的權利與義務占有重要的地位,這也就要求在經濟法的立法工作中,通過構建科學、合理的權益結構,并將其與經濟法相結合,可以有效的提升經濟法的立法水平。另外,為了使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進行緊密的結合,這也就要求在經濟法中體現出市場主體所擁有的權利與義務,從權益結構和安排兩個角度對公共政策進行建設,從而實現公共政策的基本目標。
三、結語
經濟法是國家干預市場的主要手段,也是直接進行市場宏觀調控的重要方法,通過國家的干預和調控,可有有效的減少市場控制失靈現象的產生,提升市場的發展水平,維護市場的平穩運行,從而有效的維護社會整體權益,為市場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因此,首先要加大對于經濟法的立法力度,通過加強經濟法的宣傳力度,使其融入到市場中來,建立相應的權益結構,可以有效的促進市場的發展,為維護社會整體權益做出重要的貢獻。
參考文獻:
[1]李長健,徐麗峰. 金融危機下農民工就業權益保障問題研究——經濟法視角下的考量[J]. 山東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12(01):1-5+16+117.
近年來,我國的經濟法不僅在理論層面上變得日益豐富,同時在實踐層面上也得到了不斷完善,尤其是社會利益在經濟法中獨立價值的研究也逐漸被提升到了一個新的高度。經濟法所固有的基本特征,如法律適用的特殊性、政策導向性以及綜合性等,再加之社會利益這一概念當中存在的一系列特點,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社會利益理論的論證難度大大增加。
一、社會利益的定性問題
社會利益的定性問題指的就是從概念和性質方面針對某一個問題進行論證,下面我們對社會利益在經濟法中概念進行認真解析。
(一)社會利益說的發展歷程
從總體上來看,可以將社會利益說劃分為四大階段:十八世紀末期至十九世紀初期為第一個階段,這一階段普遍流行著個人主義的思想,從而導致政府通常借助所謂的“社會正義”來為自己謀取私利,不斷強調將爭議建立于個人利益之上。在這一時期,有部分功利主義法學家著重強調了社會利益只是一種抽象的個人利益的總和,個人利益是唯一現實利益。這一觀點對于獨立的社會利益予以了否定,只認可個人利益,而且認為社會利益概念并不存在。十九世紀末期至二十世紀中期為第二個階段,這一階段是社會利益逐漸受到重視和被充分認可的關鍵時期。在二十世紀初期,第一次世界大戰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再加之全球性經濟危機帶來的影響,給資本主義社會帶來了極大的警示,使美國等資本主義社會國家明白僅僅依靠單一的運作是不可能有效推動社會經濟高速增長的。就在這時,政府干預主義的思潮一時興起,他們認為,要想有效促進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則必須通過雙管齊下的方式才能夠實現。進入二十世紀后為第三個階段,這一階段最為流行的是“利益三元論”,龐德將“個人利益”、“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并列在了一起,而且他認為社會利益是人們為了滿足自己的需求而提出來的。二十世紀中期是第四個階段,在這一階段,社會主義國家存在著各種各樣的社會利益分類,其中以集體利益說最為突出。可見,社會利益說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而被逐漸提出的概念范疇。
(二)社會利益、個人利益、國家利益
社會利益、個人利益及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一方面是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從行政法角度來看,行政法的確發揮出了維護社會利益秩序的重要作用,但與此同時,也普遍存在著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名,擅自使用公共權力對個人利益造成侵害的不良現象。從經濟法的角度透視社會利益,我們可以發現,在很大程度上,社會利益的突出所針對的并不是國家利益,而是個人利益,其中,廣大人民群眾普遍高度關注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就是最好的現實例子,盡管,從表面層次上來看,受眾的群體就是既定的某一個消費人員,但是,從實際層面上來看,其實是保護了所有的消費者。而從法學學科角度來看,民事法律主要是保護與尊重個人利益秩序的體現,而在維護社會利益這一方面往往采取的是一種消極而被動的方式。由此可見,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關系是一對辨證統一的概念,而并不是一對絕對包含或絕對分離的概念。另一方面是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一直以來,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之間的關系是法學界的重要學術論題,且受到了文學科領域的津津樂道。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來看,在我國的相關的法律法規當中,社會利益的概念與國家利益的概念其實是完全不同的,且兩者相互獨立。比如,國家的國防建設除了為國家的安全利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以外,同時,在很大程度上使社會的公共安全得到了有效的維護。由此可見,盡管,社會利益的概念與國家利益的概念是完全不同的,但是,從利益訴求層面上來看,兩者之間的關系又是十分密切的,屬于互相重合的兩個概念。
二、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
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指的是以數學原理和經濟學為重要依據,使不明確和抽象的社會利益變得細化和具體化,使其說服力和科學性得到有效加強。
(一)經濟法中的利益分配法律規制
目前,政府采購法、預算法以及稅法等具體的法律法規制度是我國宏觀調控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但是從我國當前的宏觀調控局面來看還存在諸多問題,比如有關政府采購的缺陷日益突顯出來,政府的采購項目往往被大型企業壟斷,對中小企業的發展帶來不利影響;全國的房價一直趨高不下,使房地產市場中存在的各種問題一一暴露了出來;各個階層之間的存在著越來越大的收入差距;經濟法發展的區域不平衡性越來越突出。由此可見,通常情況下,政府部門往往只注重自身的利益,希望獲得利益的最大化,以此來完成某項公共政策的制定與實施,而且,由于我國現階段所實行的法律體制還有待進一步完善,從而在利益方面發生了諸多博弈行為。這些具體的法律法規明確指出在利益分配問題上,社會利益并不是唯一的保護對象,個人利益也同樣是其中的一個重要保護對象。因此,要想保持穩定的社會秩序,在經濟法當中,就必須針對“利益分配”這一重要問題,積極采取合理有效的政策措施,著重加強對處于弱勢地位的社會群體予以利益方面的保護。
(二)經濟法中的利益分配經濟學
通常情況下,在界定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的過程的當中,不僅需要將合法的法律界定包含在內,合理的經濟界定也同樣需要被包含在內。首先,對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進行界定是在各種利益沖突背景下產生的,如利益分配不公平和利益不對稱等。除了可能在社會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發生相互沖突的利益之外,這些相互沖突的利益也同樣可能會發生在社會利益與不同目標之間,因此,從本質上來說,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定量問題進行界定其實是在一定的衡量標準上選擇和比較相互沖突的利益。同時,在經濟法中,社會利益被看作是一種與社會經濟密切聯系在一起的利益形態,這就需要人們認真考慮選擇哪一種計量標準作為社會利益的代表。從福利經濟學角度來看,通常情況下,采用的是社會福利函數來計量社會福利的增減問題是最為常用的一種方式。另外,針對利益的平衡、協調與分配,公共決策的科學性與合理性同樣發揮出了重要的積極作用。在涉及到社會利益的公共決策中,與國外相比較,國內更多的表現為一種領導意志,顯得更加簡單和片面,從而導致公共利益受到更大范圍的損害。其實,針對公共管理決策問題,其經濟合理性的判斷可以通過建立多標準的決策分析模型來實現,并且針對沖突利益的選擇問題,一般來說,應該在全面深入地分析成本效益之后在進行判斷,只有這樣才能夠充分保證判斷的準確性,從而充分保證公共決策的科學性。
三、社會利益的法律實施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發現,不管是社會利益的定量問題,還是社會利益的定性問題,都可以在方法論和理論兩個層面上得到論證,那么,就必然需要存在“公益訴訟制度”這一能夠使該利益得到充分實現的制度保障。從本質上來說,社會利益的實現機制指的是能夠實現社會利益價值目標的法律界定。然而,一般情況下,人們在界定社會利益的內容和性質時,通常會涉及到許多衡量標準和價值判斷,因而在判定社會利益的實質內涵方面往往是眾說紛紜,而且對于界定結果的公平性通常存在著許多紛爭,只有程序公平得以充分保證,才能夠避免這些紛爭的發生。《房地產管理法》和《環境保護法》等與社會利益的界定有著的密切聯系的法規法規當中,針對社會利益問題的界定,幾乎沒有相關的程序性規范。雖然,目前已經將公益訴訟制度納入進了《民事訴訟法》當中,但是,從具體的操作上來看,并沒有給出詳細的指導。
消除擔心被控制、被套住的心態。 國際組織的決議、條約和國際規則只要不是單獨針對我國的,那么,受制約的不僅僅是我國,其他國家同樣也要受制約。你若怕受制約、怕被西方操縱而拒絕參加,那就等于把制定游戲規則的權利完全拱手交給西方發達國家。
二、處理好以下幾對關系
國家利益與國際義務的關系 任何國際組織和國際機構都具有雙重功能,即國際秩序的工具和會員國國家政策的工具。我們不能僅僅把國際組織當做國家政策的工具和實現國家利益的手段,而應同時考慮為完善現行的和建立新的國際秩序,促進國際社會的進步做出我們的貢獻,也就是要盡國際義務。
與發達國家和與發展中國家的關系 多邊外交是一個復雜的過程,它既與雙邊外交相輔相成,又常常與雙邊外交交織在一起。我們在多邊外交活動中,既要考慮或照顧我國與發達國家的關系,又要考慮或照顧我國與發展中國家的關系。在那些與廣大發展中國家利益較大的問題上,我國應旗幟鮮明地站在發展中國家一邊,主持正義,支持他們的合理要求。大量事實證明,在關鍵時候真正能與我們站在一起的大多數還是發展中國家。而對那些與我國和發展中國家利害關系不大的問題,我們不必與發達國家爭個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