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急救管理規定匯總十篇

時間:2023-12-19 11: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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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急救管理規定

篇(1)

  為了規范我市醫療機構診療行為,不斷加強醫德醫風建設,提升服務水平,切實減輕人民群眾看病就醫負擔,市衛生計生委在多次調研、收集、匯總各醫療機構在門急診、住院、檢查、用藥、治療、手術、護理、收費、便民惠民以及落實患者知情權、加強醫患溝通等服務環節存在的常見、多發和突出問題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規范診療30條》,結合武漢市2014年電視問政,整治醫療機構在藥品及醫療服務中違規收費工作和“三好一滿意”工作。我中心決定開展整頓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專項活動,成立了“規范診療30條”專項整治活動工作領導小組,為了貫徹落實整頓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專項活動有關要求,加強醫療用藥管理,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改善醫療服務環境,保障醫療安全,我中心開展了自查活動,現報告如下。 

一、做好宣傳,人人參與。 

  圍繞“規范診療30條”活動主題,我中心成立規范診療行為與提升醫療服務水平專項治理活動領導小組,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利用院務公開欄、顯示屏等形式,大力宣傳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管理的新思路、新舉措、新成績。宣傳開展本次活動的意義、讓我中心廣大醫務人員了解活動的目的、意義、內容和要求,增強參加活動的主動性和自覺性。認真組織培訓,讓醫務人員進一步了解醫療法律法規的精神和醫療管理制度規章的要求。要加強檢查督導,確保活動不走過場,不流于形式。要嚴格按照活動安排的步驟和程序,認真落實各個階段的目標和任務,保證活動質量,有序推動活動進展。

二、合理檢查,合理用藥

中心按照國家頒布的臨床診療指南、疾病診療規范、藥物臨床應用指南、醫院等級評審標準、臨床路徑、核心制度等,落實《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管理規范,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等制度要求。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并按照制度、程序和病情診斷評估結果為患者提供規范化的服務。

中心遵循《醫療機構藥事管理規定》、《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等,規范臨床藥物治療管理。醫師開具處方、藥師審核、調配發藥符合《處方管理辦法》相關要求。中心按照處方點評制度,健全組織,明確責任。同時,定期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與評估,調整使用抗菌藥物。自查中發現抗生素管理不夠規范,抗生素使用存在時間過長,規格過量等問題,現已責令其立即整改,今后要繼續加大對抗菌藥物應用的動態監測力度,促進臨床合理用藥。 

三、加強醫療培訓,確保合理治療;規范服務,提升醫療服務水平

中心組織人員認真學習《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三級綜合醫院等級評審標準實施細則(2011年版)》、《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2013年版)》等積極落實《關于加強醫院安全防范系統建設指導意見》和《湖北省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方法》要求,以創建“平安醫院”活動為載體,按照“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進一步加強中心安全防范系統建設,預防和減少發生在中心內部的不良安全事件,維護正常診療秩序。

中心為了進一步加強隊伍建設,強化醫務人員急救基本技能訓練,提高應急救治能力和水平。建立“三基、三嚴”培訓考核制度,醫護人員能夠熟練、正確使用各種搶救設備,掌握各種急救技術。開展了急救技能大比武,每年一次,采用單項比武和綜合比武方式進行,內容包括為單人徒手心肺復蘇術,雙人心肺復蘇技術等。考核臨床科室醫護人員的急救操作技術以及應急演練。通過技能比賽及演練,提高醫護人員的應急反應和處置能力、綜合救治能力,增強我中心各科室間協調能力,以適應突況下應急搶救工作需要。 

四、加強醫德醫風建設,積極開展便民惠民服務

中心組織醫務人員加強學習《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新進人員進行崗前培訓,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有效開展“迎創”活動。樹立先進典型,推進落實醫德考評。深入開展廉政工作,不斷完善預約診療制度。進一步加強醫德醫風建設,及時調查處理群眾關于醫德醫風、醫療質量、服務規范等方面的投訴和重大負面影響報道。

在顯示屏及公示欄及時公開醫療服務項目和收費信息,在門診導醫臺設立價格查詢,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中使用的藥品、醫用耗材和接受醫療服務的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及醫療總費用等情況的查詢服務或提供相應的費用清單。開展出院患者回訪、隨訪服務,建立溝通機制,推進便民惠民服務措施創新,防范和遏制違規收費行為。

五、搞好投訴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

中心有完善的規范投訴處理機制,并有效落實回訪制度。按照《醫療衛生服務單位信息公開管理辦法(試行)》,中心將進一步強化院務公開制度落實,廣泛聽取行評代表意見,下大力治理突出問題。

今年是規范醫療診療服務關鍵的一年,我中心將在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正確領導下,認真傳達學習“規范診療30條”,進一步更新觀念,提高認識,多措并舉,加強醫療質量管理,確保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規范服務,提升醫療服務水平。推動衛生事業穩步前進,為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做出積極的貢獻!

 

 

 

篇(2)

關鍵詞:

江蘇省;救護車;收費

中圖分類號:

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4)22010303

救護車作為醫療機構實施急救行為的必要交通工具,在現代醫療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而救護車收費與管理更是涉及醫療服務質量、醫患關系等敏感話題,為社會各界高度重視的熱點問題。

本文擬從《全國醫療服務項目規范(試行)》、《江蘇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等相關政策文件入手,根據江蘇各市救護車收費管理現狀調研情況,分析江蘇省救護車收費與管理現存問題,結合江蘇省實際和救護車運營情況,提出江蘇省救護車收費管理制度完善的對策建議,以期為江蘇省制定和完善救護車收費管理政策體系、規范救護車收費行為作參考。

1江蘇省救護車收費政策簡介

《江蘇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是根據原國家計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的《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試行)》,結合江蘇省實際情況制定的醫療服務價格。救護車收費的出臺及規范是伴隨著《全國醫療服務項目規范》的出臺和規范而開始的。

1.1江蘇省救護車收費政策出臺背景

為控制快速增長的醫療費用,2000年原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計價格[2000]962號),2001年10月23日,國家計委、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聯合了《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試行2001年版)》。這是我國第一部正式將醫療服務收費納入規范的舉措。此舉是實行全國統一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規范醫療服務價格行為,理順醫療服務價格關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試行2001年版)》中規定,救護車收費含來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按照公里或小時來計算價格。從規定中可以看出,救護車收費從規范開始就是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的結合。

1.2江蘇省救護車收費政策雛形

江蘇省根據國家計委、衛生部《關于改革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意見》[計價格(2000)962號]和國家發改委、衛生部《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醫藥價格監管減輕社會醫藥費負擔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190號)等文件的精神,以《全國醫療服務項目規范(試行2001年版)》為基礎和指導,經過兩年多時間的調查測算、專家認證,結合江蘇省各市的意見匯總,于2005年出臺了《江蘇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以下簡稱“價格手冊”)。

江蘇省在救護車項目收費的范圍和計價方式上均與全國項目規范保持一致,為“含來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按照公里計價”,不同的是,江蘇省規定省內基準價格為2元/公里,并備注“省定基價,具體收費辦法由各市制定”。這體現了江蘇省貫徹了國家關于救護車收費公益性和非公益性結合的性質,并因地制宜地制定適合自身發展的政策。

1.3江蘇省救護車收費政策調整與現存缺陷

在《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試行2001年版)》實行之后,江蘇省乃至全國各地都發生了眾多問題。隨后,2006年10月國家層面針對性逐步開展相關法規的修訂工作。2007年,經過嚴格評審,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共同制訂了“《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新增和修訂項目”;2012年,正式對外《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2012年版)》。

在此基礎上,多年來江蘇省也及時對《江蘇省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進行修訂、調整。如,江蘇省現行版《醫療服務項目價格》規范即為2010年最新修訂版。但是,該《價格手冊》調整內容對針對一些檢查項目、診療類項目的收費,而對救護車收費的調整微乎其微。以具體收費標準為例,《價格手冊》規定:“含來回里程,不含院前急救,包括負壓救護車,監護費用除外,按2元/公里計價,省定基價,具體收費辦法由各市制定”,與2005年救護車收費標準基本保持不變。迄今為止,共計9年從未調整。

綜上,從國家到江蘇省的救護車收費政策及調整來看,救護車收費標準較老,且未進行增補。而救護車使用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內容更為廣泛,尤其救護車非院前急救使用的需求日益增加;具體收費內容省內各市制定又使救護車收費在江蘇省13個市擁有不同的收費管理方式,這導致救護車收費現狀混亂,矛盾糾紛不斷。

2救護車收費管理現存主要問題

近期,群眾反映救護車收費管理不規范,救護車收費矛盾時有發生。本文根據江蘇省物價局相關統計數據,選取江蘇省典型市縣進行救護車收費管理的實地調研,收集并分析問題,以期有針對性地完善救護車收費管理政策作參考。

2.1國家、江蘇省系統性政策法規的缺乏

西方發達國家較早地認識到急救立法的重要性,并通過建立國家和地方的急救法律、法規,不斷改進和規范急救體系。目前,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制定了本國的急救醫療服務法律,一些地方立法機構以國家法律為指導,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開展急救立法活動,如德國、美國、加拿大等國的許多州、省及大城市都制定出各自的急救法律,甚至中小城市、縣也制定了地方性急救法規。例如,德國法律制度完善,出臺了多部有關應急救援的法律法規。聯邦政府出臺的《民事保護法》以及州政府出臺的《災難保護法》、《救護法》和《公民保護法》等多部法律,進一步明確劃分了各級政府參與公民保護的職責。

我國急救醫療是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當時在部分大、中城市成立院前急救專業機構,其功能只是簡單的初級救護和單純的轉運。20世紀80年代后,我國的急救醫療服務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1980年10月頒發了《關于加強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見》,1995年4月衛生部了《災難事故醫療救援工作管理辦法》,2002年9月頒布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江蘇省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出臺了一系列的急救醫療管理政策文件,例如《江蘇省急救醫療體系建設發展“十二五”規劃》、《江蘇省急救醫療中心(站)評價標準》等。

盡管國家、江蘇省政府制定了急救相關的管理規定或辦法、政策等,但仍缺乏像西方國家的、系統的關于急救醫療整個服務體系的立法,特別是救護車收費管理立法尚處于空白狀態。各省市的急救醫療管理辦法、急救醫療管理規定以及急救醫療處理意見等都是根據各省市的實際情況建立起來的,至今沒有形成全國范圍內適用的統一法律法規。救護車收費管理作為急救醫療管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完善的政策法律體系來規范、指導其收費管理行為,導致救護車收費管理沒有制度保障,矛盾糾紛不斷凸顯。

2.2收費管理方式混亂

目前,江蘇省救護車收費是由省物價局規定基準價格為2元/公里,具體收費價格由各市自己制定。根據現有各市急救中心提供資料顯示,江蘇省13個市救護車收費也存在以下三個不同點:

首先,13個市中大部分市的救護車出院、轉院用車采用協商收費的方式。由于協商收費具有很多不確定性,價格、里程等都有所不同,加之出院、轉院救護車運送長期處于壟斷地位,因此是產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也是矛盾的聚集點。

其次,13個市雖然基準價格一致,但是每個市價格實行范圍不統一,救護車起步的價格和里程都不同。淮安和揚州的定價方式基本相同,鎮江和宿遷的定價方式基本相同,除此之外,定價方式、范圍都不相同,13個市救護車收費大部分是不同的,收費方式混亂,這也使得同一救護車在出院、轉院過程中跨區域轉運收費的不同,增加了矛盾。

最后,對監護救護車收費蘇南地區有區分,蘇北地區沒有政策。救護車區分車型收費主要是南京、無錫、常州,且收費標準不統一。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急救中心的運轉,鼓勵新型救護車的引進與推廣,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患者的急救費用。

由此看來,江蘇省13個市的救護車收費有較大的不同之處,這與各個市自身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救護車收費管理方式不同有關。但收費的差異的存在和協商收費使得救護車收費混亂,矛盾突出。

2.3急救中心財政投入不足

急救中心的財政缺口是指急救中心除去財政撥款之后,維持正常運轉所需的費用。對于全額撥款的單位,財政缺口的計算公式可以表示為:財政缺口=財政投入-總支出。

下文以南京、常州、徐州、連云港為例,根據調研數據,分別計算四市財政缺口,分析四市財政投入情況。

由圖可見,只有南京在2011年、徐州在2013年的財政投入是正值,說明足夠急救中心支出。其他情況下四市急救中心的財政缺口均呈現負值,財政投入都明顯不足。尤其是常州,財政缺口始終低于其他市,在2013年,其資金缺口達到了-820.69萬元。

結合各急救中心提供資料可知,江蘇省大部分市急救中心財政撥款嚴重不足,加上高空車率等各種原因,造成各市急救中心的運營困難。徐州財政統籌50%的政策使得徐州急救中心舉步維艱,滋生出不正當的收費途徑和收費方式來維持急救中心正常運營。這種現狀嚴重阻礙了急救中心的發展;而醫院和急救中心的“雙贏”導向,更是助長了醫院亂收費的現象,增加了患者的醫療負擔。

3完善江蘇省救護車收費制度

3.1增加政府財政投入

政府財政應該保障急救中心辦公用房、信息化建設、指揮調度設備、急救車輛、車載醫療設備等經費的投入。納入統一管理的急救點(急救分站)的車輛、醫療設備,由市急救中心、縣(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揮中心負責管理,并根據工作需要予以更新添置。市急救中心、縣(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揮中心日常運行的人員、工作經費等按同類事業單位標準,由當地財政予以年度預算保障。依托醫療機構的各急救點(急救分站)的業務經費,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并由當地財政按“花錢買服務”的形式劃撥到市急救中心、縣(市)急救站或120急救指揮中心,再根據各站點平時運行情況與年度考核予以下撥。

3.2細化收費項目,強化收費監管

針對目前收費項目混亂、長途轉運收費混亂等的情況,應該細化收費項目,強化收費監管,包括認真清理救護車收費項目,合理制定延伸服務收費標準,嚴格結算清單制度等。

3.2.1規范急救收費項目

明確延伸服務項目。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制訂擔架服務費、救護車等候費、重大活動醫療保障等延伸服務收費。除省統一明確的延伸服務項目外,不得自行設立陪人費、搭乘費、清污費、消毒費等。

規范監護費用。“救護車費”項目除外內容的“監護費用”是指使用儀器、設備對救護對象生命體征進行監測和監護的費用,包括心電、血氧飽和度、血糖等項目,不得按急診監護費收取。

3.2.2規范非院前醫療急救用車收費

醫療機構所配置的救護車用于接送、轉運傷病員的,由醫務處(科)管理調派,市區范圍以外用車需經分管院長審批同意,并由財務處(科)或物價辦核定里程表的起始數,到達終點后,需經病人或其隨從親屬簽字確認達到后的里程表數。省物價局制定最高限價,各地不得高于最高限價(含過路、過橋費)制定具體標準,已制定標準的,不得提高。

3.3建立新增延伸服務項目收費省級統一立項制度

江蘇省各市應該設立救護車延伸服務項目及收費的審批小組,報江蘇省物價局統一立項。各市嚴格執行江蘇省制定的救護車收費項目的價格,除此之外的新增延伸服務項目內容及收費標準,需要按照規定的流程向各市物價局報批,遞交審批資料,審批通過之后方可執行。

市物價局每年將新增救護車延伸服務項目向江蘇省物價局遞交匯總資料,如果各市同一時間段里均上報同一個項目,且收費標準相差不大,經過審核具備省物價局統一設立收費標準的條件,省物價局可以將該延伸服務項目納入《江蘇省醫療項目服務價格手冊》中去作為增補項目。設立新增延伸服務項目省級統一立項制度,有利于江蘇省物價局實施動態調整,監控各市增補合理的延伸服務項目,制定合理價格。

參考文獻

篇(3)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規范本市行政區域內對急、危、重傷病員在事發現場和轉運途中的院前緊急醫療救治行為和轉至院內搶救至病人病情穩定或病人死亡的救治行為。

第三條市、區(市)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轄區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社會急救醫療工作。

第四條社會急救醫療是非營利性公益事業,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社會急救醫療遵循統一調度指揮,劃區就近、就地、就快救治,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則。

第五條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急救醫療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使社會急救醫療事業與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二章社會急救醫療網絡與職責

第六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包括:

(一)市急救中心、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

(二)急救分中心、醫療機構急診科;

(三)急救點。

第七條各縣級市和黃島區衛生行政部門可在其轄區設立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承擔其轄區日常社會急救調度指揮任務,并接受市急救中心統一調度指揮。

第八條急救分中心、急救點應當按照全市社會急救資源規劃設置,并設立明顯標志。醫療機構急診科的設置按照醫療機構設置有關標準執行。

急救分中心可以采取市急救中心獨立設立、醫療機構獨立設立、市急救中心與醫療機構共同設立等形式設立。

急救點的設立可以根據急救需要采取多種形式設立。

第九條市急救中心職責:

(一)負責全市社會急救統一調度指揮,收集、處理、儲存和分析社會急救信息,指導各相關單位的急救工作;

(二)承擔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日常院前急救任務;

(三)承擔重大節慶、大型集會社會急救保障和全市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緊急救援等任務;

(四)指導開展全市社會急救醫學知識普及培訓工作。

第十條急救分中心職責:

(一)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統一調度指揮,承擔轄區內社會急救醫療救護任務;

(二)做好社會急救動態信息資料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及報告工作;

(三)完成衛生行政部門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交付的其他社會急救任務。

第十一條醫療機構急診科職責:

(一)接收急診病人和市急救中心或二級急救調度指揮機構轉運的傷病員,提供急診醫療救治,并向相應專科病房或其他醫院轉送;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接受市急救中心或二級調度指揮機構調度指揮,承擔傷病員的現場急救和轉運。

第十二條急救點職責:

(一)在調度指揮機構指導下對所屬區域內的急、危、重傷病員進行搶救;

(二)及時反饋社會急救現場信息;

(三)開展急救醫學知識的宣傳。

第三章社會急救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三條市設立“120”社會急救醫療呼叫專用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制,電話記錄保存不少于三個月。“120”號碼是院前急救唯一特服呼叫號碼,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設定任何其他形式的急救電話呼叫號碼。

禁止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規定配置急救醫療藥品、器械、設備,并及時做好器械、設備的維修、保養及更新;

(二)按規定和需要配置救護車輛,救護車輛應當印有國際通用的急救標志和急救專用標志,按規定安裝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三)從事社會急救工作的急診醫師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并具備3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急診護士應當具備護士資格并具備2年以上臨床實踐經驗。

第十五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應當保證值班救護車正常運行,并在接到呼救指令后3分鐘內出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值班救護車執行非急救醫療任務。

第十六條事發現場的單位和個人對急、危、重傷病員應當及時給予援助,機動車輛的駕駛員和乘務人員應當優先運送急、危、重傷病員。

第十七條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不得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擾亂對救治急、危、重傷病員的運送工作。

第十八條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應當根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并報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章保障措施第十九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把社會急救事業經費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逐年增長。

第二十條鼓勵捐助社會急救醫療事業,捐助的車輛、設備可依法標注捐助單位或個人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接受急救醫療的傷病員應當按規定繳納社會急救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社會急救醫療費用的報銷或支付,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或新型農村合作定點醫療的限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急救病人,按有關規定報銷醫療費用。

第二十二條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突發急、危、重病時,社會急救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救治,同時通知救助管理部門進行甄別。救助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甄別,對屬于救助對象的人員,在病情穩定后轉至定點醫院治療,治療費用和醫療機構先行墊付的急救費用由民政部門承擔。

第二十三條有關部門應當按規定為社會急救醫療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通信單位應當保障社會急救醫療通信網絡暢通,提供相關技術服務;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執行社會急救任務的救護車輛,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當優先放行;

(三)公安部門應按規定加強對警報器和標志燈具的管理;協助調查無法證明其身份急、危、重傷病員有關情況;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火災及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的時,應當維護事發現場秩序;

(四)重大緊急情況下,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體系管理相關規定,協助調用非醫療單位和個人的運輸工具,執行臨時性急救運送任務。

第二十四條交通場站、游泳場館、旅游景點和其他容易發生災害事故的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專業性或群眾性的救護組織,組織相關人員接受急救醫療技能培訓,配置必要的急救藥械。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做好社會急救基本知識的培訓或宣傳。

第二十六條鼓勵支持紅十字會等單位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提高全民自救互救意識,開展初級衛生救護志愿服務。

第二十七條鼓勵醫護人員從事社會急救、急診工作。

同等條件晉升職稱時,應當優先考慮專職從事社會急救醫療的工作人員。

第二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公布投訴監督電話,接受社會對急救醫療問題的投訴和監督。衛生行政部門接到投訴后,應及時將處理意見反饋投訴人。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1000元罰款:

(一)不在規定時間派出救護車的;

(二)不執行首診負責制和24小時應診制的。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可處1000元罰款,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社會急救醫療網絡單位未按規定配置、維修、保養、更新社會急救醫療器械和設備的;

(二)急救分中心未按規定做好社會急救動態信息資料的登記、統計、匯總、保管及報告工作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對責任單位可處警告或5000元罰款,對責任人可處警告或1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市急救中心統一調度指揮的;

(二)重特大事故不及時上報的;

(三)不按規定設置急救電話、電話記錄未按要求保存或干擾社會急救醫療呼救專用電話的;

(四)擅自動用社會急救醫療值班救護車、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的;

(五)急救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推諉或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

第三十二條侮辱毆打社會急救醫療工作人員、擾亂社會急救醫療工作秩序、損壞急救醫療設備或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接受社會急救醫療的急、危、重傷病員逾期不按規定繳納社會急救醫療費用的,社會急救醫療機構可依法向人民法院。

篇(4)

當今醫療服務的高風險性、醫患關系的特殊性及社會發展的先進性,決定了醫護人員應不斷強化法律意識,把加強工作責任心、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提到法律的高度來認識[1]。因此,《條例》出臺以后,我院即組織了一系列宣傳、教育、培訓、學習活動。通過召開護士大會進行動員、制作專題板報、舉辦專題講座等形式,集中組織全院護士深入學習和領會《條例》的宗旨、原則和各項規定,使每位護士明確自己在執業活動中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切實增強貫徹落實《條例》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另一方面,我們將《條例》全文印發各科室,要求科室結合本單位護理工作特點和實際,組織經常性的學習,不斷強化在崗護士的法制觀念。下一步我們將把《條例》作為新護士崗前培訓和考核的常規內容,從新護士抓起,不斷深化法制教育,使學法、守法、用法、依法執業成為每位護士的自覺行動。

2健全完善規章制度,確保護理工作有章可循

《條例》第十六條指出,護士執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技術規范的規定。為保障護士在執業過程中認真、準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需要細化和完善與療養護理行為相適應的制度、規范來約束護理行為。因此,我們依據《醫療護理技術操作常規》、《療養技術常規》,結合我院療養護理工作的性質和特點,進一步修訂完善了6項護理人員崗位職責、22項護理工作制度、15項護理工作標準、7項護理管理要求,增加了“一次性醫療廢物的處理”、“AMI急救護理程序”等工作流程及“各種藥物注射須知”等護理操作告知程序。并結合現代服務禮儀的基本原則,編寫了具有我院特色的《療養護理服務規范》,對護士儀容儀表、行為舉止提出了具體要求,促進護理服務規范化、人性化,使護士在服務的各個環節都有章可循,規范服務。

3加強業務訓練,提高專業素質

《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護士在執業活動中,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當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當先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第十七條中還指出,護士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應按要求提出或報告。即護士應履行準確觀察判斷病情、發現并報告危重病情、有效實施緊急救護、及時發現并指出醫囑中存在問題的義務,這無疑對護士的專業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療養院擔負的任務以保健和康復為主,與醫院相比,護士進行護理技術操作機會少,護理人員急救實踐少,急救能力相對不足。因此,須結合療養院實際,加強業務訓練。要以“三基”訓練為重點,積極開展崗位練兵,不斷鞏固和強化護士的基礎理論水平和操作技能。在此基礎上,突出強化急救訓練,以療養院易發生的急重癥為重點進行模擬演練,通過反復訓練,定期考核,達到熟練、準確,不斷提高護理人員的急救技術水平。還要鼓勵護士參加各種形式的繼續教育,拓寬知識面,提高護士理論知識水平。只有不斷提高護理隊伍的整體專業素質,才能有效履行護理義務,確保為療養員和傷病員提供規范、安全、優質的護理服務。

4加強自律,保護服務對象隱私

《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隱私。患者的隱私權主要表現為醫療過程中患者不愿讓他人知悉的私人信息,私人空間的隱瞞權、維護權和支配權等。患者享有不公開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觸史、身體隱私部位、異常生理特征等個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權利[2]。因此,要加強自律,尊重服務對象的權利,將保護好療養員和傷病員的隱私作為日常護理工作的準則,在療養護理服務過程中,保管好涉及服務對象隱私的病歷(療案)資料,在進行護理體檢或治療時,要盡量減少或者避免服務對象隱私部位的暴露,不與無關人員討論涉及療養員和傷病員隱私的有關疾病或治療等信息問題。每位護士要在依法施護的基礎上,始終堅持以療養員和傷病員為中心,樹立保護服務對象隱私的意識,杜絕侵犯療養員和傷病員隱私權的情況發生。

參考文獻

篇(5)

野戰醫療所是軍隊機動衛勤分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軍隊醫院戰時執行早期治療和部分專科治療的重要力量[1]。在建設過程中,我院結合駐地實際和未來可能承擔任務,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在總部考核中取得974分達標,并經受住了反恐維穩、搶險救災、處置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等衛勤保障考驗。

1 領導重視是抓好野戰醫療所建設的關鍵

1.1 統一思想

醫院黨委高度重視野戰醫療所建設,堅持把野戰醫療所建設和訓練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黨委一班人一致認為“平時保健康,戰時保打贏”是軍隊醫院的根本職能,不把服務戰場、保障打贏放在首位,軍隊醫院的建設就會出現偏差,就會失去存在的價值[2]。成立了由院長、政委負總責,分管副院長任組長,機關四部領導為成員的抓建領導小組,用軍隊職能凝聚人心、用使命任務鼓舞斗志,用實際行動確保效果。

1.2 合力抓建

為不使野戰醫療所建設掛空檔,戰備領導小組定期召開會議,分析形勢,查找問題,研究解決辦法,并全程跟蹤問效。機關突出重點抓建,把任務分工到部,任務到科,責任到人,限時完成。各醫療科室指定一名領導負責戰備工作,選派業務精、品德好的醫務人員參加野戰醫療所。職能部門將各科室完成任務情況與績效考評掛鉤,按月兌現。做到了黨委決策部署到位,領導小組謀劃到位,業務部門落實到位。

1.3 營造氛圍

針對醫院長期處于和平時期,醫務人員戰備意識淡漠,戰斗精神不強,當“和平官、和平兵”思想比較普遍的現象,醫院依托辦公自動系統、閉路電視等媒介,利用院周會、月課教育、安全形勢分析會、節前教育等多種機會,積極開展經常性戰備教育。機關精心籌劃,領導親自輔導,給大家講清復雜多變的國際國內形勢,講清新世紀、新時期我軍肩負的歷史使命,講清醫院地處邊疆面臨的反恐維穩的長期性、復雜性,營造了抓建氛圍,克服和平麻痹和等靠要兩種錯誤思想傾向。

2 科學管理是抓好野戰醫療所建設的保證

2.1 規范管理

針對衛勤分隊抽組要求高,標準嚴的特點,為了少走彎路。醫院指排派人到全軍各大醫院參觀見學,并邀請上級業務機關來院當面指導。理清思路,明確目標,制訂方案,依據標準突出重點,進行正規化建設。強化野戰醫療所日常管理規范化、制度上墻圖表化、庫室設置架子化、物資存放箱子化,器材管護標簽化,訓練工作經常化[3]。

2.2 科學抽組

針對抽組人員主要集中在外科、急診和手術科室,衛勤訓練與醫療工作爭人員、爭時間等重點難點問題,醫院確立了“平戰結合,業務對口,突出重點,綜合配套,能分能合,便于機動”的抽組原則[1],采取“科室推薦、民主評議、黨委決定、正式預任,嚴格管理,替補輪換”的方式[3],抽組野戰醫療所人員。針對醫務人員流動性大,專業要求高等特點,專門制訂管理規定,要求參訓人員當年不得休假、進修和參加學術會議,并建立替補制度,確保了人員在崗在位,解決了人員抽組寓而不任,任而不實的問題。

2.3 健全制度

由院領導牽頭,抽調機關人員,并外請院校專家做指導,從抓規范入手,修訂管理、訓練、值班等8項基本戰備制度,做成圖版上墻,編印成手冊下發到每個隊員手中,并不定期抽查和考核的方式,使制度入腦入心,成為隊員遵循的規范。制訂管理規定;新訂《平戰共用裝備管理規定》、《藥品動態儲備規定》、《設備器材定期查對》等規定9項,促進戰備物資管理規范化發展;編寫20萬字的《野戰醫療所工作手冊》,發放到機關、科室和醫療所,使所有隊員做到“三清”,即清楚職責、清楚任務、清楚標準。從而在制度上、措施上確保了建設的有效性。

3 加大投入是抓好野戰醫療所建設的基礎

3.1 新建庫室

針對醫院面臨的新形勢和衛勤保障的需要,醫院黨委一班人一致認為,軍隊醫院不能只盯著擴床收容和對外有償服務上,醫院樓蓋得再高、錢掙得再多,關鍵時刻用不上,醫院建設也不合格。醫院在新建醫技外科、綜合內科大樓,經費十分緊張的情況下,拿出500余萬元新建了庫室,使戰備基礎設施建設上了一個新臺階。

3.2 配套物資

在上級配發骨干衛生裝備和保障裝備的基礎上,自籌資金300余萬元,解決了戰救材、戰常材、醫療設備,軍需物資、營房裝備,通訊裝備6大類物資500余臺件。將平戰共用醫療設備平時用于臨床,由使用科室指定專人負責,專人管理,定期保養,確保執行緊急衛勤保障任務時能隨時召回。將平戰共用藥材納入職能科室管理,要求藥劑科、醫學工程科、消毒供應科和手術麻醉科指定專人管理,及時更新輪換,實施動態儲備。

3.3 培養人才

為提高野戰醫療所隊員綜合素質,采取崗位上練、請進來教、送出去學等方法加強衛勤人員培養。近年來,醫院共選派10名骨干到第四、第二軍醫大學舉辦的衛勤提高班學習,安排16批50余人(次)參加各類技術培訓班。邀請13名衛勤管理、軍事學專家來院講課,極大地提高了野戰醫療所全體人員的衛勤理論和專業技能,初步形成了專業齊全、結構合理、素質全面的衛勤人才隊伍。

4 嚴格訓練是抓好野戰醫療所建設的核心

4.1 結合臨床訓練

醫院堅持按綱施訓,在制訂訓練計劃時,針對醫院門診、住院病人多,戰備訓練與臨床工作爭人員、爭時間等突出問題,將戰備訓練計劃化整為零,即將共同訓練課目分解到機關各部,將專業訓練分解到各科室,將野戰醫療所訓練分解到各組,細化訓練內容,提出訓練要求。在訓練方法上,把機關訓練與分隊訓練相結合,把理論教學與實地演練相結合,把專業訓練與衛勤技能訓練相結合,把室內分組推演與野外綜合演練相結合。在組織實施中,安排衛勤分隊人員參加烏魯木齊市120急救隊、擔任醫院總住院醫師、參加崗位比武競賽活動,從而使每個場所、每個崗位都成為提升急救技術和專業知識的練兵平臺[3]。

4.2 科研攻關儲備

醫院瞄準未來戰場和醫院衛勤保障的實際,貼近戰場、貼近實際、貼近使命,積極組織人員進行衛勤指揮、戰時政治工作、野外生存、遠程機動,高原高寒、沙漠戈壁條件下戰創傷救治、傷病員后送等課題研究,得到總部、軍區和醫院三級科研經費資助,獲得一批研究成果,為野戰醫療所建設培養了人才、儲備了技術和知識。

4.3 綜合演習強

醫院從難從嚴從實戰需要出發,每年組織野戰醫療所野外駐訓,把連貫作業與綜合演練相結合,在訓練中突出“三防”、創傷、燒傷和中毒等專業重點。組織骨干參加軍區“西部”系列演習,尤其組織野戰醫療所全要素、全過程、全裝備遠程機動5000余公里,到海拔3800米以上的高原進行適應性訓練,并與部隊衛生機構對接演練,大大提高全所遠程機動、環境適應能力,提高了隊員野外生存和心理承受能力。

參考文獻

篇(6)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工作組負責制定醫療服務質量檢查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檢查工作。下設八個專業組,負責進行專項檢查,分別是質量管理組、病案管理組、處方管理組、血液管理組、臨床專業一組、臨床專業二組、護理一組和護理二組等,每個專業組成員從各檢查醫院抽調質控、院感、病案、藥劑、臨床和護理等專業專家組成。

二、檢查安排

時間

第一組

第二組

7月29日上午

市人民醫院

中大五院

7月29日下午

省中醫院*醫院

市婦幼保健院

7月30日上午

市第二人民醫院

遵醫五院

7月30日下午

香洲區人民醫院

僑立中醫院

檢查時間:

三、檢查內容及項目

按照《*市醫療服務質量檢查表》和《護理工作檢查評分表》,具體內容如下:

1.質量管理組:查各單位上半年開展“醫院管理年”活動情況。重點是管理年上半年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醫院醫療質量管理情況,包括院科兩級質控、醫療安全控制、核心制度落實等。

2.病案管理組:貫徹落實《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情況,抽查內、外、婦、兒科歸檔病歷各5份,另抽查上半年兩專科危重病歷10份,按照國家新的病歷質控標準打分,統計甲級病歷率和丙級病歷數。

3.處方管理組:查單位貫徹落實《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品、第一類管理規定》的情況,抽查門診處方100份并統計處方合格率和平均每門診處方費用,查合理用藥情況,抽查精麻藥品處方50份及精麻藥品管理情況。檢查興奮劑管理情況。

4.血液管理組:查血庫,抽查輸血病歷,考核醫生的臨床輸血知識等。

5.臨床專業一組:查手術與非手術科室質量管理與持續改進情況。

6.臨床專業二組:查門、急診和ICU質量管理與持續改進情況,考核醫護人員急救技能和應急反應、以及傳染病防治(手足口病、登革熱等)知識掌握情況。

7.護理一組:查落實護理質量考核標準、考核辦法和持續改進方案的情況,護理安全管理。

8.護理二組:查手術室、ICU護理質量管理與持續改進。

四、檢查方法

實行分組交叉檢查,共分兩個組,第一組組長由李異明擔任,第二組組長由周丕明擔任。

采取實地查閱資料和現場考核相結合的方式。不安排醫院匯報,不進行現場反饋,檢查結果在8月份全市醫療質量管理檢查通報會上通報,并以文件形式下發至相關單位。

五、相關要求

1.各受檢單位要做好工作安排,配合檢查內容準備好2008年1—6月份的質控信息報表、病歷、處方等。

2.各受檢單位要如實反映情況,不搞形式,不走過場。

篇(7)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天臺縣范圍內(高速公路除外)發生的交通事故因賠償義務人無力支付或者賠償義務人無法確認,導致受害人難以支付搶救費或死亡后無法解決喪葬費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條救助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符合法律法規和交通安全管理政策;

(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三)對符合本法第二條的救助對象實行以補助為主的原則。

(四)公開、公正、公平。

第四條救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由縣政府辦公室、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衛生局、縣民政局、縣公安交警大隊等相關單位組成,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縣交警大隊),由縣交警大隊大隊長兼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縣財政局、縣衛生局、縣民政局、縣交警大隊相關人員組成(名單附后)。辦公室為救助資金的管理機構,負責救助資金的日常管理事務。

第二章資金的來源和使用

第五條救助資金來源包括:

(一)按照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二)對按照規定未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上交財政部門后的劃撥。

(三)救助資金管理機構依法向賠償義務人追償的資金;

(四)救助資金孳息;

(五)市、縣每年財政專項資金;

(六)其它合法資金。

第六條救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委托縣交警大隊負責管理。

第七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賠償義務人無力支付或者賠償義務人無法確認的且受害人無力支付的,適用救助資金進行補助;

(一)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

(二)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傷者需要搶救的;

(三)單方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受傷需要搶救的;

(四)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中受傷人員需要搶救的;

(五)交通事故死亡人員的喪葬費。

第八條適用救助資金實施救助的辦理程序。

(一)搶救費的暫付程序:

1、醫療急救機構等單位對需要搶救的交通事故傷員,應開通綠色通道無條件進行救治,不得推諉、拒絕;

2、救治過程中所產生的搶救費用,無法追回的,由醫療急救機構向救助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救助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查結論、醫院的醫療證明和已經搶救的費用清單,對適用救助資金進行救助的,由縣交警大隊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審批表》,經救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核后,上報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定期討論,并由救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組長審批。

3、救助資金管理機構對經批準同意使用救助資金進行暫付的搶救費,在每年6月、12月定期與相關醫療急救機構進行搶救費用的結算。

4、各醫療機構應成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加強對搶救過程中醫療費用的管理,對不屬于本辦法所稱的搶救費外的費用由醫療機構自行負責。

(二)喪葬費的暫付程序:

1、由死者親屬或合法人向救助資金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救助資金管理機構根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初步調查結論和死者所在地鄉鎮一級政府出具的家庭困難證明,對適用救助資金進行救助的,由交警大隊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資金審批表》,報救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批準后,直接向死者親屬或合法人暫付;

2、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員喪葬費的暫付金額,原則上參照國家規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喪葬費賠償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貳萬元/人。

第三章資金的追償和核銷

第九條由救助資金暫付的道路交通事故傷亡人員的搶救和喪葬費用,救助資金管理機構應依法及時向賠償義務人追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應予積極協助。

第十條救助資金管理機構于每年12月對本年度上半年救助的費用和次年6月對上年度下半年救助的費用進行清理審核,對已追償的搶救和喪葬費用進行沖銷,對確實無法追償的按以下程序處理;

1、喪葬費用在貳萬元以內的,經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審批后,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轉作支出處理;

2、其他救助費用,由救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成員集體討論,并經組長審核批準后,按照財務管理規定轉作支出處理。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救助資金收支接受審計、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審計監督和會計監督。對救助資金暫付、追償、沖銷、轉支有爭議的,經救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成員集體討論后,作相應處理。

第十二條救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每年12月底向救助資金管理領導小組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年度工作報告應當包括:基金使用情況、資金收支情況以及人員的變動情況等。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搶救費”,是指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參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制定的有關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征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征平穩但如果不采取處理措施會產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采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喪葬費”,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規定的,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的死者喪葬費用。

篇(8)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城鄉統籌、“四位一體”科學發展總體戰略,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為契機,力爭用2年時間,全面推進我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提升城市服務功能,優化投資環境,在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時,醫療救治工作做到反映迅速、指揮有力、科學規范,為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安全提供醫療應急救治保障。

二、基本原則

(一)科學部署,分步實施

堅持屬地化管理為主的原則,按照我區醫療機構建設總體規劃要求,科學部署全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所包含的各項目采取分步制定方案和分步實施的方式進行。

(二)整合資源,提升檔次

在我區現有省、市、區三級醫療資源和部隊、市120急救指揮中心網絡醫院資源的基礎上整合資源,建立醫療應急救援專業化隊伍,加強應急培訓,逐步增強應急裝備的配備,提高應急反應和應急救治能力。

(三)統籌安排,強化管理

在加強我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的同時,加強醫療應急救治的管理工作;強化醫療應急救援專業化隊伍的培訓、演練和應急救治管理,在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服從區政府統一指揮。

三、工作措施

(一)完善我區衛生應急預案體系

到年底,重點制定《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生物、化學、核輻射和恐怖襲擊事件衛生應急預案》、《放射污染和輻射事故事件衛生應急預案》、《自然災害救治和災后防病應急預案》、《重大急性職業中毒事件衛生應急預案》等。各醫療機構要結合各自實際,進一步完善突發事件醫療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救援預案以及各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二)加強醫療應急救援專業化隊伍建設

1、加強醫療機構醫療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到年底,依托市120急救指揮中心網絡醫院(區骨科醫院)、區第一人民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市傳染病醫院、452醫院等組建一支反應迅速、應對及時的專業化醫療應急救援突擊隊,全面提高我區在面臨各類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恐怖襲擊、生化輻射事件等緊急狀態下的醫療應急救援能力,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各相關醫療機構要組建一支由分管業務院長為隊長的專業化醫療應急救援突擊分隊,做到組織、人員、車輛、通訊、必要設備及救援藥品“六落實”;平時積極開展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演練,在突發事件發生時,服從區政府和區衛生局的統一指揮。

2、加快全區衛生應急專家庫建設。在轄區省、市、區及部隊醫療機構中選拔中級職稱以上,有豐富臨床經驗的業務骨干,組建衛生應急專家庫,并進行及時補充、更新。

3、組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區衛生局牽頭,聘請我區范圍內包括省、市、區及部隊醫療機構、教學機構在內的流行病學、臨床醫學、社會醫學、食品衛生、職業衛生、社會學、行政管理學、經濟學、法學等方面專家,組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專家咨詢委員會,負責對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和處理工作提出咨詢和建議,指導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的制定和修訂,指導區衛生局開展預測、預警工作,對全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和評估,承擔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指揮機構和衛生應急日常管理機構安排的其他技術工作。

(三)加強醫療應急救治培訓工作

各相關醫療機構要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醫療應急救治能力的培訓。力爭每年對急診科醫生和從事急救人員進行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培訓,培訓面達到90%;對醫療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重點傳染病培訓。依托市傳染病醫院開展重大傳染病、新發傳染病的培訓。

四、保障措施

(一)立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領導小組

組長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區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區衛生局局長擔任,員單位由區政府辦、區目督辦、區委宣傳部、區發改委、區監察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勞動保障局、區衛生局、區公安分局、區食藥監局、區紅十字會等組。

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衛生局,負責全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制定和實施應急救治能力建設各項方案。辦公室主任由區衛生局局長兼任。

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領導小組員單位職責由區醫療應急救治能力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通知。

(二)加大財政投入

篇(9)

××車輛維修必須在醫院定點修理廠維修。維修車輛時,司機班長書面報請主管院長批準并注明維修部件、費用及時間等后,方可保養或維修。

××節假日及臨時用車加油應事前報告辦公室到指定地點加油,并在兩天內補辦加油單,超時不再補辦。

二、車輛使用管理

××業務辦公用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及時、合理、調度使用;救護車由急診科負責調度。

××業務辦公用車指行政、醫療、教學、科研和公務用車,在車輛緊張時,優先滿足醫、教、研用車。救護車主要用于120急救救護使用,不得調作他用。

××院領導城區辦公用車,由辦公室合理派遣;城區以外辦公用車,須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科室用車,應以書面形式申請用車時間、地點、事由,到辦公室領取派車單,報請主管領導在派車單上簽批。

××救護車外出接診必須按標準收費,不得多收、少收,并出具收據,每月結帳時派車單與收據一并上交財務科,如未出具收據,視情節輕重,從嚴處理。

6、醫院如發生臨時性緊急任務,辦公室可隨時調配車輛。

三、司機管理

××實行車輛出勤登記制度,司機每次出車均需將出車事由、地點、開車時間、到達時間、回車時間、到院時間、公里數、耗油數登記清楚,備查。

××司機要堅守工作崗位,接通知后保證按時出車,保持車容整潔衛生,定期進行車輛的檢修、保養,保證車輛安全行駛。

××司機擅自出車,造成車輛損壞和責任事故,所需費用等均由本人承擔,并追究責任。

××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執行醫院各項管理規定,禁止酒后開車,嚴禁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車輛保養費、維修費、停車費、過路費、油料費等憑票據和出車登記及派車單報銷。

6、無論值班、休息手機應保持24小時通暢,及時應對突發事件發生,造成后果者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7、實行交接班制度,保持車輛狀況處于良好狀態(急救物品、油、擔架等),不得帶“病”出車。

縣中醫院

一、車輛使用管理

××業務辦公用車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及時、合理、調度使用;救護車由急診科負責調度。

××業務辦公用車指行政、醫療、教學、科研和公務用車,在車輛緊張時,優先滿足醫、教、研用車。救護車主要用于120急救救護使用,不得調作他用。

××院領導城區辦公用車,由辦公室合理派遣;城區以外辦公用車,須報請主管領導批準。

××科室用車,應以書面形式申請用車時間、地點、事由,到辦公室領取派車單,報請主管領導在派車單上簽批。

××救護車外出接診必須按標準收費,不得多收、少收,并出具收據,每月結帳時派車單與收據一并上交財務科,如未出具收據,視情節輕重,從嚴處理。

6、醫院如發生臨時性緊急任務,辦公室可隨時調配車輛。

二、車輛油料及維修管理

××實行車輛百公里耗油標準,超出部分由司機負責。車輛用油由辦公室出具加油單到定點加油站加油。用車加油做詳細登記。外出在外加油由司機班班長簽字后,報請院長審批,方可入庫報銷。

××車輛維修必須在醫院定點修理廠維修。維修車輛時,司機班長書面報請主管院長批準并注明維修部件、費用及時間等后,方可保養或維修。

××節假日及臨時用車加油應事前報告辦公室到指定地點加油,并在兩天內補辦加油單,超時不再補辦。

三、司機管理

××實行車輛出勤登記制度,司機每次出車均需將出車事由、地點、開車時間、到達時間、回車時間、到院時間、公里數、耗油數登記清楚,備查。

××司機要堅守工作崗位,接通知后保證按時出車,保持車容整潔衛生,定期進行車輛的檢修、保養,保證車輛安全行駛。

××司機擅自出車,造成車輛損壞和責任事故,所需費用等均由本人承擔,并追究責任。

××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執行醫院各項管理規定,禁止酒后開車,嚴禁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車輛保養費、維修費、停車費、過路費、油料費等憑票據和出車登記及派車單報銷。

6、無論值班、休息手機應保持24小時通暢,及時應對突發事件發生,造成后果者自行承擔相應責任。

篇(10)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項目部衛生防病管理工作,切實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公司項目精細化管理“標準化、規范化、集約化、信息化”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項目部衛生防病管理的相關要求。其指導思想:加強事前防控,預防疾病發生。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項目部(作業隊)員工的衛生防病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流行病學調查、食品安全、季節性疾病預防、員工健康體檢、預防接種和員工個人衛生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結合項目部實際制定。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五條  項目部綜合管理部門是項目部衛生防病管理工作的主責部門,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項目部衛生防病管理辦法的制定;

(二)指導項目部衛生防病各項管理辦法的制定工作;

(三)監督檢查項目部衛生防病各項管理辦法的落實情況;

(四)為領導對衛生防病管理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工程經濟部負責工程中標后的交底工作。

第七條  安全質量環保部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現場的保衛,組織安全用電、環境因素的監督檢查并按照不同地區、不同季節發放勞動保護用品,高原病預防。參加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條  工程技術部負責項目部增加醫療衛生機構定編定員。參加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九條  綜合辦公室負責組織“三工建設”的監督檢查工作。參加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條  物機部負責食品安全事故處理應急處置的信息。參加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  資料室負責建立員工的食品安全事故受害員工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內容與要求

第一節  衛生流行病學調查第十二條  新建鐵路施工前,項目部應組織人員對沿線進行衛生流行病學調查。其目的是:通過調查,形成嚴謹、周密的衛生流行病學調查報告,提交項目部負責人并在施工前進行交底,為衛生防病工作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  調查的主要內容:沿線附近地區的概況、環境、生活飲用水、飲食衛生狀況、疾病情況、醫學動物、衛生資源等內容。

第二節 食品安全第十四條  項目部(作業隊)負責人為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員工食堂管理人員為食品安全直接負責人。項目部(作業隊)應成立食品安全管理組織(辦公室)。

第十五條  項目部(作業隊)食品安全管理組織(辦公室)具體負責制定食品安全責任制和有關食品安全的管理辦法。定期檢查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物中毒隱患。

第十六條  員工食堂選址、炊管人員配備、食品原材料的采購、加工、貯存、銷售等環節應符合《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確保食品安全。

第十七條  員工食堂應依法取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并掛于餐廳明顯位置;炊管人員應持有“健康證”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證”;餐廳應張貼食品安全知識等宣傳掛圖。

第十八條  項目部應建立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并揭掛公示以下管理規定。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劑采購索證索票驗收管理規定。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批發市場采購,向供貨方索要蓋章(或簽字)的購物憑證,食品質量驗收合格后,并做記錄,并至少保存兩年。

(二)食品加工管理規定。粗加工、烹調應分區域操作,嚴格按照合理的加工流程作業,執行“生熟分開”的原則,生熟食品及加工、貯存生熟食品的容器、工具、冷藏設備均應有明顯標記,嚴禁混用混放,洗切后的半成品不得落地存放。

(三)餐飲具清洗消毒保潔管理規定。對公用餐飲具和熟食容器,應實行餐次消毒并妥善保管,沒有熱力消毒柜的食堂,應采取煮沸消毒的方法。各類炊事用具、機械要保持潔凈、無油泥、無積垢、無異味,加蓋布防塵,保持清潔,定位使用和存放。

(四)食品貯存管理規定。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建立出入庫鑒定登記制度,防止誤用誤食。主、副食品、添加劑分類存放,要離地、隔墻10公分;與藥物、雜物隔離;存放場所要有完善的防鼠、防蠅、防潮設施。

(五)備餐及供餐管理規定。1、供應前應認真檢查待供應食品,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供應;2、操作時應避免食品受到污染;3、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應進行消毒;4、用于菜肴裝飾的原料使用前應洗凈消毒,不得反復使用;5、在烹飪后至食用前需要較長時間(超過2小時)存放的食品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六)食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食堂地面、灶臺、案板、柜櫥、售飯窗口要保持清潔,無油泥、無積垢、無積水,做到物見本色。

(七)炊事員“二要、四勤、六不準”工作要求。

(八)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九條  加強食品安全管理,杜絕食物中毒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應立即采取封存食品、進行自救等控制措施,適時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見附件1)。

第三節  季節性疾病預防第二十條  項目部(作業隊)應做好夏季防暑降溫、預防中暑和冬季防寒保暖、預防一氧化碳(煤氣)中毒工作,嚴格執行公司勞動防護的有關制度,按照季節性特點,按照不同地區及時發放防護用品。

第二十一條  在高溫現場作業的員工,一要配備防暑降溫常用必備藥品及清涼含鹽飲料,保證開水供應;二要根據情況調整高溫作業時間。對于在室內高溫條件下工作的員工,要采取通風、隔熱、安裝降溫設備等措施防暑降溫。

第二十二條  采用室內燃煤取暖的單位,室內必須正確安裝煙筒、通風裝置并保持煙道暢通、通風裝置良好,并保持定期開窗通風的習慣,有條件的可安裝煤氣報警器,防止一氧化碳(煤氣)中毒。

同時,制定應急預案,一旦發生一氧化碳(煤氣)中毒,盡量減低對身體健康的傷害程度。

第五節  員工健康體檢、預防接種第二十三條  健康體檢是指:通過醫學手段和方法對受檢者進行身體檢查的診療行為。為保障員工身體健康,便于員工及時發現疾病線索和健康隱患,各單位根據不同地區,應制定相應的員工健康體檢管理辦法。

(一)可采用多種方式選擇具有資質的體檢機構為員工體檢服務。員工健康體檢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按照員工性別、年齡,確定健康體檢標準,建立員工健康體檢檔案,并及時更新員工健康體檢資料。確保體檢員工的個人隱私。

(三)員工健康體檢項目應以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為主確定體檢項目,在了解員工上一年體檢項目的陽性率及目前社會上高發疾病等情況有針對性地選擇或調整體檢項目。

第二十四條  預防接種是指:把疫苗(用人工培育并經過處理的病菌、病毒等)接種在健康人的身體內使人在不發病的情況下,產生抗體,獲得特異性免疫,例如,接種卡介苗,預防肺結核。

(一)預防接種要根據所在地傳染病流行情況、人群免疫狀況等因素,制定免疫計劃,按計劃接種疫苗。

(二)項目部員工均要進行乙肝疫苗注射。對做過全程、足量注射的,但已到需要加強時限者,應及時進行加強接種。

第二十五條  員工的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的費用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二十六條  各單位應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員工健康體檢和預防接種人次及費用,按照不同的用工類別(詳見附表2《年度員工健康體檢、預防接種統計表》)報公司行政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加強與當地衛生防疫部門的聯系,及時掌握疫情動態。如員工中發生傳染病,應及時轉診治療和采取防疫措施,并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疾病控制機構報告。

第六節 員工個人衛生第二十八條  員工應遵守個人衛生行為規范:

(一)潔身自好、行為檢點、注重道德。外出時不要在無證照旅店住宿和使用公共盆池洗澡,提倡淋浴,預防性病感染。

(二)注意個人飲食衛生:

  1、養成飯前、便后洗手的衛生習慣。

  2、喝開水,不喝生水。

  3、個人餐具應注意保潔,不混用,使用前要沖冼。

  4、生吃瓜果要洗凈食用。

(三)不下河、湖、池塘游泳,以防自然疫源性疾病發生。

(四)不逗引貓狗等動物,以免被誤傷導致狂犬病等疾病的發生。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勞務隊伍、作業層實體隊伍的衛生防病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衛生防病管理辦法自2015年3月5日起試行。由項目部綜合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了及時、有效的控制食物中毒,保護公司全體職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企業正常的生產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項目部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 食物中毒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 長:劉志國       

副組長:金虎

組  員:陳智義、張濤、劉政、劉寧、呼少平、吳維立

1、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張濤兼任,負責搶救食物中毒人員的組織指揮、通訊聯絡、值班等綜合工作。

2、醫療救護組:由陳智義、呼少平兼任,當發生食品衛生安全事故時,應立即向就近醫療機構發出醫療求援,撥打醫院搶救電話。要及時果斷將發病人員送到醫院搶救,主動向醫療人員報告發病情況,做好秩序維護等工作。

3、外圍警戒組:由劉寧兼任,設置事故現場警戒區域,禁止所有人員(除救護人員外)入內。

二、常用電話

火    警:119              報   警:110

急救中心:120     公司應急領導小組:010-88248199

三、機構職責

1、領導小組職責: 統一指揮食物中毒事件的處理,協調各方力量進行應急救援,控制事態發展。統一組織事故善后處理工作,落實整改措施,盡快恢復公司正常生產秩序。

2、辦公室職責:接到事故報告,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隨時掌握應急處理進展情況,協調各方關系,具體負責人員調度,組織后勤保障,保障應急處理工作的有序進行。

四、事故應急處理

辦公室接到食物中毒報告后,應該詳細向報告人詢問有關情況,如發生中毒的單位、地址、可疑食品、患者狀況,是否有其他人員有類似情況。并告訴報告人要保護好現場,特別是可疑食品。一般疑似食物中毒事故(3人以下)輕度癥狀的,負責啟動應急處置預案,立即組織、指揮相關人員奔赴事故發生現場救助疑似食物中毒人員,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匯報事故應急處理情況。較嚴重的食物中毒事故(出現嚴重食物中毒癥狀者或出現3人以上相同癥狀的群體發病情況)應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報告,再由領導小組向上級部門及當地衛生部門,同時立即啟動食物中毒應急預案。在事故處理中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定時報告制度。

到達現場后,要立即開展如下工作:

1、配合臨床醫生迅速搶救和安置病人,或拔打120進行緊急搶救。

2、立即劃定警戒區,疏散現場人員,封閉所有就餐場所和食堂操作間,禁止所有人員(除工作人員和 120 救護人員外)入內。

3、派專人把守,保護好現場,封存所有中毒食品或疑似中毒食品及其原料,對已帶出現場的應及時追回。

4、流行病學調查:向發生中毒的單位有關人員及治療醫生或家屬初步詢問發病經過、發病時間、臨床癥狀、病人分布、首例病人發病前48小時以內的進食食譜,及已采取的措施等情況。

5、采取病人標本,以備送檢。

6、根據調查結果,最后確定中毒性質、引起中毒的食物、造成中毒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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