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職責匯總十篇

時間:2023-12-15 15: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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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責任審計職責

篇(1)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村主要負責人,是指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村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主管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所在單位的經濟事項管理、領導或監督不當等原因,致使所在單位出現違法違規問題而應負擔的經濟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由于村主要負責人對其直接分管的經濟事項管理不當,或決策失誤而事后又處理不力,以及違規操作、等原因,造成所在單位經濟損失或經濟效益差而應負的經濟責任。

第五條村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內或離任、換屆時,應當接受經濟責任審計

第六條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本鎮范圍內村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設立鎮審計辦公室,具體負責實施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并接受區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應建立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保證審計資料的完整性和審計工作的連續性。

第八條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堅持“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范風險”的原則,審計辦應根據鎮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或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確定審計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第九條審計辦實施審計時,可通過審前公示、述職、召開座談會、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及時掌握工作重點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若遇到難以深入實施或涉及職權范圍以外的問題,則應向鎮人民政府報告,并按法定程序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十條審計辦工作人員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被審計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辦實施審計活動,其他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審計辦實施審計活動。

第十二條由鎮人民政府審計辦組織實施的村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所需經費列入鎮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三條村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作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或上級組織評議村主要負責人工作實績和對村主要負責人進行管理、監督、罷免、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審計辦應當通過審計村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必要時延伸到有關部門、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分清被審計的村主要負責人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并作出客觀評價。

第十五條對村主要負責人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

㈠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㈡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㈢損益性收入情況:

1、經營收入;

2、發包及上交收入;

3、投資收益;

4、補助收入;

5、其他收入。

㈣損益性支出情況:

1、管理費用(干部工資、補貼、獎金、公務活動支出);

2、經營支出;

3、收益分配;

4、其他支出。

㈤非損益性收支情況:

1、土地補償費收支;

2、福利費收支;

3、捐贈款及捐贈物資收支;

4、上級撥款收支;

5、依法向群眾專項籌集的公益性、生產性建設資金收支;

6、其他非損益性收支。

㈥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㈦集體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㈧基本建設和對外投資的管理和效益情況;

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

㈩群眾反映的其他有關經濟事項;

(十一)鎮人民政府及有關國家機關委托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六條在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還應審查村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情況;審查村主要負責人個人在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集體資產,違反干部廉政規定以及是否有違反國家規定增加農民負擔的情況;分清村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問題應負的責任。

第十七條審計辦應當對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審前調查,編制審計實施方案,擬定審計通知書。

第十八條在實施審計3日前,由紀委或組織人事等有關部門會同審計辦,向被審計的村民委員會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村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審計通知書送達后,村民委員會應向審計辦提交下列材料:

㈠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財產清查,各年度財務收支的會計帳冊、報表、憑證及相關資料;

㈡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各年度的經濟工作計劃及執行結果資料;

㈢村主要負責人任期內作出重大經濟決策的會議紀要、記錄等相關資料;

㈣村民委員會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人員狀況及內控管理制度;

㈤審計辦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后,審計辦擬出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按審計復核規則審議通過后送達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征求意見,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應自接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辦;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提出異議的,審計辦應進行復查,然后形成審計報告,并將審計報告和村主要負責人、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鎮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條審計終結后,審計辦應向鎮人民政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㈠基本情況(包括村民委員會機構人員情況,村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經濟目標完成情況、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情況、對外投資、基本建設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情況);

㈡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和建議(包括經審計查出的單位主要問題和個人經濟問題,同時針對存在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㈢審計評價(簡要概述經審計確認的被審計人員的經濟工作業績和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應負的經濟責任和其他相關評價);

㈣需要說明的問題(根據需要對一些因時間、人力或其他特殊原因而無法審查清楚的問題加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鎮人民政府審定審計報告,對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紀檢、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審計報告應送達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審計報告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

審計結果以適當形式公布。

第二十四條審計辦應當自審計報告送達之日起3月內,對審計報告中提出問題的落實情況、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進行回訪。

第二十五條村主要負責人及村民委員會拒絕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阻礙審計辦依法實施審計活動,或者提供偽證、毀滅轉移證據,拒不執行審計意見或審計決定,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提供資料人員、檢舉人和證人的,應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㈠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提出罷免的處理建議;

㈡違紀政紀的,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

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2-0-01

長效機制,指保證制度正常運行并發揮預期功能的制度體系。這個體系是規范且穩定的,也是推動制度運行的動力。不僅要將機制與制度在之間聯系起來,還要出于自身利益而積極推動和監督制度運行的個體和組織。尤其是針對經濟責任審計,建立此方面長效機制對我國構建和諧社會和可持續發展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所以,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建立顯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目前經濟責任審計所存在的問題

(一)審計監督功能過于弱化,法律法規不夠健全。目前,有些黨政領導干部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大多采用先離任,后審計的形式。而有的則是在審計工作沒有完成時就已經開始任命了。審計人員在針對已經提拔或平調的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經常會出現審計結論難下,審計報告難寫等現象。不能較為客觀公正的評價審計對象。尤其是一些已經提拔或平調的領導干部。這樣一來就不能充分利用和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結論的作用,從而審計監督功能也因此被弱化。除此之外,我國在數十年前就曾頒布過關于黨政干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審計等規定,甚至連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都涵蓋其中,雖然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國家給予了法律規定,希望能借此使經濟責任審計在未來工作中可以有法可依,但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的現狀已經不能依靠數十年前所頒布的條規,一些公示制度,責任追究制等方面都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無法及時提供審計資料,審計工作時間過于緊迫。經濟責任審計覆蓋面較廣,屬于綜合性審計。被審計單位要在短時間內完成審計任務,并積極配合審計方。要積極的幫補審計方獲得審計資料,并保證資料的完整性。但有時在實際工作中,有些被審計單位無法提供需要的審計資料,使審計的工作效率和質量受到嚴重影響。一般形成上述原因的大多是被審計單位正處于人員調動時期,審計檔案資料沒有得到妥善的保管和交接,導致在接受審計的過程中不能及時提供給對方審計資料。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個復雜的操作過程,其中包括績效審計、財務審計及經濟責任評價,需要對全面審計被審計人的所在單位和各項業務。這些工作的完成需要配備相當的專業人才和寬裕的時間。但目前情況則是常常出現未審先任或審任同步現象,干部的免、審、任三者間的時間差較小,有關部門審計工作時間段且又十分緊迫,還要對審計方案中所涵蓋的重點審計內容和范圍要審查清楚和透徹,以致所有審查工作都積壓在一起,使審計工作的質量受到嚴重影響。

二、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的措施

(一)界定法律責任審計職能,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督查機構。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法律的保證,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地位是推動其發展的關鍵。可以按照經濟責任審計的功能來劃分法律責任范疇,在審計機關中最重要的一項職責則是加強對權利的監督和制約。然而在經濟責任審計方面政府依然沒有對其過多的重視,極度缺乏清晰的法律界定,導致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中審計機關因為沒有法律支持,使審計工作質量受到影響。所以,明確和界定審計、組織及紀檢部門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只能,爭取做到依法行政。受托性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明顯特點,而實現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效率最大化的內在要求是有效組織形式和制度安排,完善和建立監督與服務統一和諧的責任審計制度。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提高在于建立有效的自我制約,外部性問題的內在化通過利、責、權來明確界定。對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健全獨立的監督機構,其監管和監察都有具備獨立性。黨政人員要規范和約束行為,一旦出現違規行為要及時給予嚴厲警告。保護審計對象的權益要做到依法審計、依法查處。

(二)加強全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強化經濟責任審計功能的關聯性。影響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的最主要原因在于不規范的和非制度化的經濟責任審計。根據相關實踐證明,如果政府黨政干部重視經濟責任審計,那么在今后的工作中,它會用權利來著重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反之,經濟責任審計只是走“過場”而已,并不能發揮其真正作用。所以,推進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和發展需要合理和良性的制度來保證審計的時效性,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質量要選擇適合國情發展的責任審計模式,推動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相關激勵機制和評價標準,注重制度間的平衡。建立科學和規范的獎勵和評價制度,是建立經濟責任審計長效機制其中一項重要內容。尤其是在評價標準方面做到科學化、規范化及公開化。經濟責任審計動力來自外部的激勵和審計主體社會地位的提高。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缺乏獎勵和約束機制,成為審計監督中迫切解決的問題之一。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經濟管理手段,不管是政府哪方面人員,都要樹立經濟責任審計的監督觀念,對經濟責任審計監督活動要給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給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除了要完善獎勵和約束機制,要平衡制度間的聯系。如均衡公正與效率方面;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服務,其手段多種多樣,如果把手段當成目的,那是混淆概念,只有統一目的,才能不讓偏差出現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均衡服務供給與有效需求;解決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分擔問題是建立長效機制的關鍵性因素,不僅要適應有效需求的狀況,還要滿足供給體系,保證兩者和諧統一發展。

三、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經濟不斷遞增,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要加重認識,這也是保證財產安全和完整的前提。經濟責任審計展現了其他審計無法替代的作用,不管是在健全黨政干部的監督管理方面,還是在保護國家財產安全完整性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經濟審計長效機制,要加強全程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完善相關激勵機制和評價標準,注重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間的平衡,使其發揮更大的功能。

篇(3)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3-0-01

目前,隨著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不斷深入推行和全面擴大,審計風險也顯得尤為突出,為此各級審計相關部門已經把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工作提到議事日程上來。因此,為了更好更有效的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性和權威性,更好更快的促進我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全面深入展開,我們必須對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形成原因做一些相關的分析和研究,已能夠做到科學有效的防范和控制,這對于我們來說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

一、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成因

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是指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審計人員通過對其所在企業或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方面審計后,發表了不正確或不恰當的審計意見,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做出了錯誤評價。如果產生的問題很嚴重的話就可能會發生訴訟案件和行政復議案件。造成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原因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個因素:

1.主管因素。一方面,經濟責任審計一定要分清相關領導干部應當負有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并且圍繞企業的資產、損益、負債以及一些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進行合法、真是和有效的審計。另一方面,經濟責任和一般的審計項目有所不同,單位和單位的領導干部個人都是審計的對象。一些審計人員可能產生畏難情緒,沒有分清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由于工作缺乏細致和嚴謹性,可能對外審計單位的對外擔保、存在正在訴訟中未決經濟案件造成損失,一些應該承擔的責任沒有被披露,這些主觀的因素都會引發審計風險。

2.客觀因素。第一,從各種管理因素分析審計風險,它一般會受到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管理機構的可信度、管理水平和管理人員素質等因素的影響。影響審計風險的直接因素是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水平,尤其是內部控制制度。第二,把對人和對事的監督有機結合起來的就是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因此,對其監督的力度大、程度深、范圍廣,所針對的問題也比較尖銳,包括了財經法紀審計、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和專項審計等各種形式,這些形式不但提高了審計風險,也提高了審計人員責任。第三,經濟責任面臨著很多條件,只有在特定條件下才能完成審計任務,這樣就會影響審計的質量和深度。第四,目前,對于經濟審計的監督往往都是事后進行的,尤其是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更有可能“先離任后審計”,這就失去了時效性。審計結果的滯后性導致其失去了應有的價值和作用,最后形成的損失職責無法分清,也不能追究,制約了審計監督工作有效的發揮,影響其權威性。第五,經濟的責任很難界定,不容易量化,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由于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必須分清前任責任與現任責任、個人責任與集體責任、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舞弊責任和錯誤責任、客觀責任和主觀責任等,因此界定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

由于經濟責任審計的風險都是客觀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因此,我們通過主觀的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可以將其控制在允許范圍內。

1.改革現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管理體制

國家審計機關以及工作人員是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但是,黨地方政府或組織部門下達指令或授權才能對其進行審計,因此,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和現行的審計管理體制要求很不適應。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或紀檢察部門應當設置專門的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機構,作為國家的排出機構,黨委組織部門或紀檢察部門直接領導行政工作,實行專職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向各級黨委組織部門或紀檢察部門報告和負責審計結果,還要抄報國家各級審計機關備案。

2.制定統一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

各級單位應當制定一套可行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和辦法,查明被審計者應負的經濟責任是其主要的目的,經濟責任審計的關鍵是評價。能夠出臺全國統一的經濟責任審計規范性文件也是很有必要的,這樣就能對經濟責任審計進行統一的規范評價。

3.建立雙向承諾的法律責任制度

審計組組長和審計對象分別要做出書面承諾,包括提供資料的完整度、真實性、審計質量等內容,還要明確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樣有利于規避審計風險,還能促進審計提供資料的完整真實性,如果有人隱瞞真實情況,則責任就由自己承擔,做到責任分明,有利于審計工作的順利有效進行。

4.各部門通力合作,建立部門聯系制度

應當建立各個部門之間的相互聯系制度,經常溝通,互遞信息,不僅要界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部門的獨立行使職能能力,還要加強和其他部門組織和人事之間的相互聯系,有效結合組織部門掌握的領導干部考核情況和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管理強狂,以便更深更透的促進審計工作的高效運行。

5.提高職業道德水平,加強審計隊伍建設

建設好審計干部隊伍,為了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的質量,必須加強審計隊伍的綜合素質培養和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水平。經濟責任審計的特殊性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較強的政策水平,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組織分析能力,還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另外,后期的教育也是很重要的,知識需要不斷的更新,讓自己能夠成為一名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這樣才能更好的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經濟責任審計需要。

6.建立審計失誤追究制度

建立審計失誤追究制度為加強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意識,建立審計失誤追究制度,對在審計工作中出現失誤,造成審計結果不真實,視故意和無意、情節、涉及內容、造成后果等情況,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三、總結

隨著經濟責任審計范圍的不斷擴展,對審計的要求也相應的提高。因此,怎樣才能有效的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也是我們研究的重要內容。

參考文獻:

[1]蘇少卿.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成因及其防范[J].現代商貿工業,2011(02).

[2]李紫陽.淺議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及其規避措施[J].濮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6(02).

篇(4)

國有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是對企業法人在任職期間所在單位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進行評判和界定的行為。評價結果是否客觀、公正,不僅關系到審計工作的質量和風險,而且也是被審計人員和委托人關注的焦點。科學合理的評價指標體系是審計評價客觀、公正的關鍵。就目前經濟責任審計現狀而言,一方面現有的評價指標體系以財務分析指標為主,盡管有關經濟責任的法規已經考慮到企業的社會責任,引入了內部控制流程指標,但尚未形成規范;另一方面,一些大型國有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開始注重社會責任、提出終生學習等概念,如中國石化、中國移動等單位開始每年社會責任報告,審計評價已落后于企業經營管理實踐。因此,如何適應形勢,改進現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企業業績評價模式分析

業績評價是指通過建立評價指標體系,參照相應的評價標準,對企業一定期間的經營業績和經營者的努力程度等各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判。根據評價指標的不同,可將業績評價系統劃分為三種模式,即財務模式、價值模式和平衡模式。

財務模式是以財務報表的數據、財務指標作為評價企業績效的依據。這種評價模式的優點是財務數據容易取得、財務指標容易計算,通過財務指標的層層分解,不僅可以發現企業經營中出現的問題,而且還能從不同的角度判斷和分析企業經營狀況;缺點是衡量公司業績的傳統財務評價指標體系不僅容易縱,而且無法從戰略高度反映企業決策的要求。

價值模式是站在股東的角度來評價企業的業績,即以股東財富最大化為導向,將企業戰略與日常業務決策和激勵機制有機地聯系在一起,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經濟增加值(EVA)。EVA利用經濟利潤代替會計利潤,只有EVA大于零,經營者才為企業創造了價值,否則經營者不僅沒有增加價值,反而侵蝕了原有的價值,考核結果更能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業績。缺點是EVA的計算仍然是以現行財務報表的數據為依據,且需要建立在強式或半強式有效資本市場的假設基礎之上。

平衡模式相對上述兩種模式,其最大的突破就是引入了非財務指標,通過指標間的各種平衡關系來體現企業不同利益相關者的期望。該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是平衡計分卡(BSC)。BSC將業績評價分為財務、客戶、內部業務流程以及學習與成長等四個方面,財務是最終目標,客戶是關鍵、內部業務流程是基礎,企業學習與成長是核心。雖然根據BSC設計的業績指標考核比較全面,但是如何將總體業績指標進行分解落實,平衡計分卡并未提供一套規范的參照指標體系,使得指標的創建難度較大。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思路

通過對傳統財務模式、EVA和BSC的比較,可以看出三種評價模式都有各自的優勢與不足,同時又具有一定的互補性。因此,可以在吸收財務模式、價值模式和平衡模式各自優勢的基礎上,構建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首先,運用BSC的原理從財務、客戶、內部業務流程和學習與成長四個維度構建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整體框架;其次,借鑒財務模式中合理的成分完善指標體系;最后,以EVA作為評價指標體系的核心指標,在財務層面突出EVA的統領地位,并在盈利能力和發展能力中加以體現,使企業業績考核更加真實。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步驟

(一)構建評價指標體系框架

將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經濟責任審計目標在BSC四個維度進行分解,確定戰略重點,構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總體框架。財務業績維度反映企業的綜合業績,是整個業績評價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客戶、內部業務流程、學習與成長等維度揭示了企業財務業績的創造過程和實現途徑。四個維度分別用一系列的指標來描述,各個維度之間的指標和各維度內部的指標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構成一個完整的評價指標體系。

(二)調整評價維度

國有企業的出資人是國家,決定了國有企業不僅僅要完成一定的經營業績,而且還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中提出,“建立和完善履行社會責任的體制機制,明確歸口部門,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社會責任指標統計和考核體系”。截至2007年年底,已有中國石化等11家中央企業了社會責任報告。可見,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中引入社會責任已具備條件。因此,除平衡計分卡常用的四個維度外增加了社會責任維度。

(三)設計評價指標

戰略重點是企業戰略規劃的重要方向和關鍵結點,體現公司戰略成功的主要方面。每一個戰略重點都對應著一個或者更多的目標,每一個目標能夠分解成為一系列相互聯系的關鍵指標。關鍵指標是企業運作的考核標準,衡量每項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根據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戰略目標,從五個維度確定戰略重點,對戰略重點進行分解確定主要目標,分析影響主要目標實現的關鍵因素,然后設計出衡量這些關鍵成功因素的指標,從而最終建構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參見表1)。

(四)確定指標權重

指標權重即可采用經驗法確定,也可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本文一級指標權重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下面以A=(Bij)5×5為例,說明如何運用層次分析法確定財務維度(B1)、客戶維度(B2)、內部業務流程維度(B3)、學習與成長性維度(B4)及社會責任維度(B5)等一級指標的權重。

首先,通過兩兩比較構造判斷矩陣。在與其他一級指標進行重要性程度兩兩比較時,社會責任指標賦值最低,不是因為它不重要,而是考慮到如何量化社會責任仍然沒有明確的操作方法;鑒于學習與成長性指標評價采集的數據不夠精細,難以客觀全面地反映被審計單位實際情況,所以重要性程度賦值較低;財務模式盡管對企業業績評價不夠全面,但是由于運用時間長且指標體系成熟,在與其他一級指標進行重要性程度比較時賦值最高。對財務、客戶、內部業務流程、學習與成長性及社會責任等一級指標兩兩比較后,形成下面的判斷矩陣:(五)確定評價方法

對于定量評價指標得分,可采用以下步驟計算:首先,計算各指標的實際值;其次,用各指標的實際值除以標準值,再乘以該指標所占分值;再次,得出各維度定量指標的總分。標準值可采用本單位歷史年度該指標平均值或本行業該指標平均值,同一維度中各指標所占分值(分值合計100分)由審計人員依據審計任務的實際情況設定。對于定性評價指標,評價為“優”得95分,評價為“良”得85分,評價為“中”得75分,評價為“較差”得65分,評價為“差”得55分,各單項指標最后加權平均計算出該層面的得分。

綜合評價分數=財務維度評價得分×40.31%+客戶維度評價得分×20.90%+內部業務流程維度得分×20.90%+學習與成長維度得分×11.07%+社會責任維度得分×6.82%,表示對被審計人履行職責的評價結果。

【參考文獻】

篇(5)

近年來隨著辦學規模的擴大和教育經費的增加,高校作為承擔教學、科研和服務社會等職能的經濟組織,對社會進步和科技創新有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院系負責人受校長委托全面領導和主持本院系的工作,成為受托經濟責任的承擔者,其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直接影響著高校的發展。而建立全面、客觀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是公正、合理的評價院系負責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基礎。本文將平衡計分卡引入到高校院系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中,通過運用層次分析法確定指標權重,提供科學評價結果,以便委托人參考。

一、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現狀

第一,缺乏科學合理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自高校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以來,教育部雖然了多項關于加強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文件,但只在相關審計準則和實施細則中對審計評價內容進行了寬泛的規定,沒有對審計評價指標體系進行量化和規范。審計人員在缺少科學評價指標體系的情況下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多依據主觀經驗作出判斷,會導致經濟責任定位模糊,難以全面、合理地進行量化和界定,造成審計評價系統性不足,影響了審計質量。第二,審計評價偏重于高校財政財務收支領域,對非財務指標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重視不足。在審計實踐中,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主要依據財務數據和相關規章制度對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審計。評價內容也僅是對財政財務收支數據的陳述性說明和粗略分析,弱化了對院系負責人經濟活動的社會及環境效益和長期戰略目標實現情況的監督,導致很難全面反映其任期內履行經濟職責的全貌,增加了評價的難度。第三,不同的審計對象評價內容相似,審計重點不明確。高校主要有教輔部門、院系和附屬單位等機構,不同機構有不同的職能和經濟活動,教輔部門主要是為了維持高校正常運轉而設立的,負責日常管理協助工作;院系主要負責培養學生,完成教學科研任務;附屬單位主要為校辦產業,獨立經營并為高校提供資金支持。不同機構負責人因為工作職能和目標的不同,其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也應存在差異。但實際工作中,由于高校經濟責任制度的不健全,不同機構的負責人職責不明確,審計人員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時,評價范圍和重點無法隨著審計對象的變化而變化,導致評價內容相似,重點不明確。

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

(一)平衡計分卡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的應用分析

平衡計分卡是20世紀90年代初由卡普蘭和諾頓提出的一種先進的戰略管理和績效評價體系,通過將戰略分解為可衡量的指標,從財務、客戶、內部流程和學習與成長等四個層面進行業績評價。而經濟責任審計是對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情況進行評價,兩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中引入平衡計分卡是可行的。作為一種新型評價工具,平衡計分卡具有嚴謹的科學理論基礎,能對組織的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管理。其采用的多層面評價機制,在傳統的單純考核財務指標的基礎上,引入了客戶要素、內部流程要素、學習與成長要素等非財務指標,從而能夠進行全面的綜合評價。首先,財務指標僅能反映已發生的歷史信息,具有一定的客觀性,主要為定量指標,非財務指標則包含了定性指標。其次,財務指標只關注到結果,不能說明影響業績的重要因素和實現途徑,非財務指標則揭示了業績的創造過程。再次,財務指標主要是對組織內部的評價分析,非財務指標則強調了組織對外部社會的貢獻程度。最后,財務指標會導致組織負責人過度關注短期業績,非財務指標則加強了對可持續發展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關注,避免了片面追求短期利益而放棄長期利益的傾向。平衡計分卡有機融合了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達到了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的平衡,結果與過程的平衡,內部與外部的平衡,短期業績和長期業績的平衡,所以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中引入平衡計分卡,可以更加全面、客觀、公正的反映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二)構建高校院系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本文基于平衡計分卡的原理,從財務、客戶、內部流程和學習與成長等四個層面進行高校院系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1)財務層面評價指標的構建。高校作為非營利性組織,所屬院系具有傳授知識、科研創新和服務社會等公益性職能。經費來源主要為財政預算撥付和學費收入,經費支出主要為事業支出和基建支出,雖然不以追求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但充足的經費保障、較高的資金利用率等依然是其持續健康發展和實現戰略目標的重要保障。所以財務層面主要評價被審計人任期內所在院系的財務管理效率,包括預算收支情況、資產管理狀況和資金使用效率等指標。(2)客戶層面評價指標的構建。高校院系是向學生傳授知識和技能、為用人單位培養才人、推動社會創新的基層實體組織,面對客戶主要為學生、用人單位和社會,該層面應關注滿足客戶的核心需求情況。對于學生而言,要在所在院系學習專業技能,提升綜合素質;對于用人單位而言,高校院系要為其培養高質量的創新人才;對于社會而言,高校院系要不斷推進知識創新,推動經濟快速發展。所以客戶層面主要評價被審計人任期內所在院系對客戶需求的響應程度,包括學生滿意度、用人單位滿意度和社會認可情況等指標。(3)內部流程層面評價指標的構建。內部流程層面是高校院系提高管控能力、加強風險防范的重要環節,是提高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素和組織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主要表現為院系內部的組織管理水平和被審計人的職業操守,包括教學、科研、財務、風險等方面內部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三重一大”集體決策情況、廉潔自律情況等。所以內部流程層面主要評價被審計人任期內所在院系有關規章制度建設情況、重大經濟決策情況和遵守廉政法規情況等指標。(4)學習與成長層面評價指標的構建。學習與成長層面是高校院系不斷創新和發展的內在動力,要重點關注教師科學研究能力、教育培訓機會、教師個人素質等方面。高校院系負責人要積極探索有利于教師成長的有效途徑,營造良好的人才發展氛圍,激發教師的主觀能動性,實現教師與院系目標的一致。所以學習與成長層面主要評價被審計人任期內所在院系教師的科研情況、培訓情況和教師素質提高情況等指標。

三、指標權重的確定及綜合評價

(一)使用層次分析法確定指標權重

層次分析法是一種將定量與定性研究相結合的決策分析方法,其將復雜問題逐級依次分解為目標層、準則層和指標層,從而構造一個多層次的結構系統,再借助專家的判斷確定各層要素的相對重要程度,并進行量化處理,最后確定各要素在整個系統中的相對重要水平。對于包含了目標層、準則層和指標層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而言,可以使用層次分析法來確定各項指標的權重水平。其計算過程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1)構建成對比較矩陣。在層次分析法中,為了避免同時對所有要素進行比較而出現可比性差的問題,采用了專家判斷對每一層次中要素的重要性進行兩兩比較,若某一層次包含n個元素,則要做出n×(n-1)/2次的成對比較。成對比較后,使用數值1-9及其倒數作為比較結果的衡量,其中aij表示某一層次中要素i與要素j的重要性水平比值。(2)計算各指標權重向量。構造矩陣A后,計算最大特征根λmax和與其相對應的最大特征向量w,使之滿足公式AW=λmaxW。(3)一致性檢驗。由于在對同一層次要素進行兩兩比較時,存在人為判斷現象,為了避免由于主觀性而可能出現的邏輯性矛盾,需要進行一致性檢驗。(4)整體層次總排序。這一步驟是確定最低層次要素對于最高層次的相對權重水平,以上述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模型為例,總目標A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準則層包含4個要素,分別為A1,A2,A3,A4,其層次單排序后權重值分別為a1,a2,a3a4;指標層包含22個要素,分別為B11,B12,...,B46,其層次單排序后權重值分別為b11,b12,...,b46。那么指標層各要素對于總目標A的權重值為wij=aibij(i=1,2,3,4;j=1,2,...,6),然后再按照步驟(3)進行一致性檢驗。

(二)綜合評價

在計算出指標層各指標對于總目標權重值后,審計人員對各指標按照百分制打分。

四、結論

基于平衡計分卡的高校院系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指標體系,克服了指標單一的弊端,達到了更加全面評價的效果。但是由于評價指標的選取、計算和分析都有一定的主觀性,且需要其他部門的配合,因此平衡計分卡在高校院系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的運用還需要實踐來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1]韋小泉、王立彥:《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構建》,《審計研究》2015年第5期。

[2]黃勇、查道林:《基于灰色層次分析法的大學院長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財會通訊理財版》2010年第6期。

篇(6)

目前我國在會計財務審計上主要包括財務審計、管理審計以及經濟責任審計,在審計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穩定的環境。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些基本的審計制度在我國作用愈加明顯。傳統財務審計是客觀真實地評價會計工作的合法性,經濟責任審計則是明確企業領導的職責與廉政,促進企業的良好發展。

一、財務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作用上的相同點

隨著我國經濟的穩定發展,各企業的經濟活動變得井然有序,一些以往的經濟違規現象已經越來越少,各企業間和平競爭,共同發展。同時,由此帶來的企業財務收支審計工作深度就不斷提升。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的高速發展,企業獲得信息的途徑變得高效快捷,由此提高了信息的可靠性,從財務收支審計來看就是財務信息的實時性以及可靠性都大幅度提升。目前我國企業的財務審計已經實現向管理審計和效益審計延伸。受當今市場環境的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是提高自身競爭力的根本保障,只有企業內部管理工作得到改善,經濟效益才能有所提升,于是就需要將企業財務收支轉變為管理審計與效益審計,以此滿足企業在市場環境中的競爭需求,方便企業內部控制管理。

經濟責任審計可以看做是一種針對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制度,該種審計方式不僅針對財務事項進行審計,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分析,是一種對事又對人的雙重審計方式。實際審計過程中,經濟責任審計更加偏向于對人的審計,其根本目的是實現對領導干部的有效監督,讓領導干部在有效的約束中提高其工作效益。經濟責任審計具有較強的政策性及強制性,審計范圍較廣,兼容審計、組織人事、國資監管、紀檢監察和財政監督等綜合性監督方式。為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有效展開,國家相關部門建立了而專門針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為經濟責任審計提供了有力支持,實現了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制化。除此之外相關部門還制定了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使得審計過程中不同部門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實現了工作上的協力合作,有效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順利展開。

從以上陳述不難看出,財務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都是建立穩定的市場經濟環境,明確全體工作人員的共同責任,促進全員參與,共同作業。審計工作的各個環節都必須執行到位,審計調查的科學性、審計方案的可行性、審計信息的準確性、審計成果的轉化都必須在有效監督管理下進行,保證審計工作合理有效,實際提高企業的效率與競爭力。

二、財務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的不同點

(1)審計目的落腳點不同。財務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財務審計對象與財務相關的工作進行真實性與合理性分析,確定其是否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需求,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奠定基礎,促進我國經濟持續發展,保障國民生活水平。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針對領導個人,通過該審計工作客觀真實的評價領導干部在過去一段時間的經濟責任履行狀況,從狹義上來說可以看做是對領導干部的績效考評。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真實反映領導干部在審計期間是否出現不真實或違背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并需要對其所作所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其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能夠克制領導干部以公謀私行為,為其日后的發展提供參考依據,若在審計中發現情節比較嚴重的經濟違法行為將依法對其進行制裁。

(2)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不同。根基相關部門的規定,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經濟責任主要指相關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在其領導部門所進行的各項經濟活動(主要包括該部門的財政支出以及財政收入、企業部門的資產負債、經濟損益等)的真實性以及有效性進行判斷,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判斷該領導干部的行為是否能夠為企業帶來實際經濟效益,且該干部在任職期間是否存在的現象,最后綜合評價該領導干部對企業的實際影響。財務審計則是將審計側重點放在各單位的財務支出以及財務收入上,在內容上更加廣泛,且責任的承擔由整個審計對象部門來承擔,即使明確到部門人員也有主次之分,從這方面來看與經濟責任審計區別較大。

(3)審計方法不同。財務審計過程中的審計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對各種書面材料的審查,主要包括審計對象部門過去一段時間的各種會計財務憑證以及工作過程中的各項報告記錄。書面資料的審計方法多種多樣,主要包括核對法、審閱法、分析法、比較法、抽查法等,驗證書面資料的真實性,并通過對這些資料的審計了解相關部門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的經營狀況。另一種是對過去一段時間審計對象的實際工作進行審計。實際審計過程中通常將兩種審計方法相結合,從而真實有效的反映審計對象的工作狀況。經濟責任審計則是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對相關責任人的重大決策及主要的經濟指標進行審計與核實,體現廉政、有效、可靠的工作方式。

三、審計項目互動,資源共享

財務審計和經濟責任在存在一定的異同,實際審計過程中都具自己獨特的優勢,因此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可以將二者結合,在審計過程中實現互動,共享審計資源。在審計過程中充分利用現有的審計資料,并結合經濟審計重點內容以及相關領域,在財務審計過程中可以對項目中的重要責任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實現資源有效共享,通過對財務的一次審計能夠得到多項成果。另外還可通過將任期績效評價工作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合起來,起到良有效的監督作用,促進企業科學發展。

四、結束語

財務審計以及經濟責任審計是我國經濟審計中的兩種重要形式,對企業的發展以及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有重要意義。實際審計過程中必須明確二者之間的區別與聯系,合理有效的利用兩種審計方法的作用,促進企業的穩定發展。

篇(7)

被審計對象未全面提供會計資料往往會導致審計風險隱患的存在。以云南紅塔集團為例,其間開展過多次審計,然而由于未充分提供會計資料,導致多次審計均未發現10億元“小金庫”這一嚴重違紀行為。因而國內審計環境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備過硬的業務以及思想政治素質,然而目前國內審計隊伍建設仍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1.2審計人員專業素質不足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就目前審計工作現狀而言,審計人員專業素質不高這一問題普遍性存在,且在工作過程中缺乏先進的審計方法,導致審計質量不高。相比于常規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種全新形式,審計人員應在原有基礎上更進一步,然而在審計經費短缺、審計力量不足以及審計任務繁重的現況下,大部分審計人員缺乏必要的培訓以及后續教育機會,其業務素質難以得到有效改善。

1.3審計評價標準不夠統一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審計評價是其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對審計對象經濟責任履行情況作出的綜合評估,與審計對象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現階段,國內對于經濟責任審計方法、審計范圍、責任的界定與追究、審計工作人員行為準則、評價標準以及違法違紀行為的懲治措施等各個方面仍然缺乏統一標準,導致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審計機關無法精確審計范圍,或評價責任標準不一,容易引發審計風險。

2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策略

2.1加強內部控制制度評審

在現代審計構成中,內部控制制度評審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風險防范的關鍵所在。健全有效的內控制度有利于保證資產完整與安全,并能夠及時糾正出現的問題與錯誤,從而實現會計資料合法真實等諸多財務目標。在建立和落實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會計制度基礎上,內控制度評審能夠對企業管理層崗位職責的落實以及管理水平有全面了解。我們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應重點對執行乏力、缺乏健全內控制度或根本未建立內控制度的審計對象展開詳細審計。與此同時,還應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風險基礎審計模式,結合制度基礎審計以及賬目基礎審計,有效控制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效率。

2.2加強審計人員培訓,提高審計隊伍整體素質

經濟責任審計往往涉及較多復雜問題,具有較高的要求,審計責任以及審計風險較大,因此審計部門應針對此點加大培訓力度,組織審計工作人員參與各類培訓活動,推進審計團隊建設,并提高培訓資金投入,通過不同形式開展后續教育,確保審計人員具備過硬的業務素質、思想政治素質以及心理素質,樹立嚴格的法治觀念,進而提高執法水平。審計部門應堅持人本理念,對干部人事制度加以改革,通過競爭激勵機制推進干部職業道德水平以及業務素質不斷提升,推進法制建設不斷完善,同時還應充分利用計算機審計、現代制度基礎審計以及風險基礎審計等各類方法,推進審計技術方法以及工作手段的現代化。

2.3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保持合理性

首先應堅持客觀公正原則,并對評價標準以及評估指標體系加以完善,確保評價有理有據。應從客觀實際情況出發來分析問題,多角度分析確保評價結果的公允和準確性。就國家政策調整與變化而言,審計企業管理層對此無法做出改變,但審計企業經營成果最終會因此受到不同程度影響,審計人員在評價過程中應堅持全面、真實以及客觀陳述,切忌只看表象,草率做出是非功過的結論。此外,在評價過程中還應堅持謹慎性原則、責權分清原則以及對比原則,確保審計結論的科學性與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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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操作過于格式化、格式過于規范化。目前的審計承諾制采取統一制定文書,對不同項目特別是經濟責任審計不一定適用。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重要特點,是以明確經濟責任為出發點,審事議人,這就要求我們在經濟責任審計中使用的承諾書必須區分兩種相關責任,一是離任者的責任與其他當事人的責任,二是個人責任與單位責任。需要離任者、有關當事人、法人代表在相關的責任范圍內就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相關情況作出承諾,目前的審計承諾書顯然已經不能滿足這一需要。

3、承諾制的缺陷無形中幫助離任者解脫責任。現行承諾制沒有考慮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審計的區別,只要求被審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作出承諾,對離任者(原法人代表或其他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沒有約束與要求,未明確由離任者與單位法人代表共同承諾,這給經濟責任審計承諾制的操作帶來了一定困難,容易造成現任不負責任亂承諾或不了解情況抵觸承諾、離任出于僥幸心理心安理得不承諾的怪現象,也會遇到財務主管和現任法人代表不愿簽字或蓋章的情況。對于審計查出的問題,難以就承諾的真實與否來定責任,承諾成一空文,也無為地加大了審計評價與定性的風險。

4、被審單位對下級單位的掌握不全造成承諾的不完整、不真實。審計承諾制度規定,承諾書是由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蓋章認可的,而部分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未必能夠完全發現并掌握本單位或下屬單位由其他財務人員進行的主觀性、隱蔽性的錯誤和舞弊,以致被審計單位法定代表人和財務負責人仍然認為本單位提供的會計資料是真實的、完整的而在無意中作出了不完整且虛假的承諾,誤導審計方向。

5、重視程度不夠,審計承諾利用價值不大。目前各級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普遍存在對審計承諾不夠重視的現象,往往是為了程序的合法、檔案的齊全、取證的規范而采用承諾制,有些甚至為事后所補,審計承諾起不到相應的作用。

6、過分依賴審計承諾,加大了審計風險。不完整的且虛假的承諾并不能解除審計人員以至審計機關應負的審計責任,但是,部分審計人員總認為被審計單位作出審計承諾后,就應該對其承諾負責,即使其提供的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也與審計人員無關。目前的現狀是,由于被審計單位僥幸心理作祟,對于其存在的會計信息失真、設置賬外賬等嚴重違反財政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不會也不可能在審計承諾中如實反映。而審計人員如果對承諾過于依賴,認為有了承諾制,規避了審計風險,就會人為降低審計質量,甚至走入誤區,無法對被審計者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全面、深入的審計,審計的片面性造成審計評價的不客觀與公正,也容易給組織等部門提拔考核干部提供不真實的參考,嚴重影響審計形象與威信。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承諾制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會引導或加大審計風險。為此,筆者建議,在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中,我們應從完善審計承諾制與規范審計程序兩個角度出發,有效防范和化解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一)規范完善審計承諾,制定行之有效的相應措施。

1、根據經濟責任審計與常規審計的不同,制定可操作的經濟責任審計承諾書。經濟責任審計,更關注的是對被審計者的經濟責任定性與評價,要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承諾制度,正確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既有利于保護審計人員縮小其承擔責任的范圍,也有利于被審計人員和被審計單位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行為的進一步規范化,因而審計承諾除了被審單位法人及財務的承諾之外,應增加被審計者特別是離任者的個人承諾,并以此作為審計評價與定性的參考依據。

2、采取總承諾與分承諾方法,加大審計承諾面。在經濟責任審計中,可采取由被審單位給予總承諾的基礎上;再根據審計涉及的業務部門、下屬單位甚至是相關人員,要求其對相應管理權限或職責范圍內的經濟事項作出對應的承諾,承諾方式可以靈活多樣。對于領導干部已離任的,除實行上面的承諾外,還要求離任領導對任期內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個人承諾,同時,也可要求新任領導根據其了解情況的多少對有關事項給予承諾。

3、制定行之有效的與審計承諾相關的配套法規。首先,應當逐步細化審計承諾制度相應配套的規則和程序。審計機關應當結合審計實踐,從明確承諾制度的法律效力為突破口,逐步建立健全并細化承諾制度相應配套的規則和程序,以法律的強制力和程序的約束力來保證承諾制度的實施;其次針對當前會計信息失真的普遍現象,制定出切實可行的針對有關當事人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具體處理處罰辦法,對提供虛假審計承諾的,也要制定具體的審計處理處罰辦法,逐步建立對不完整且虛假承諾的責任追究制度,從而保障承諾制具有法律效力。

(二)規范審計工作程序,增強防范經濟責任審計風險意識。

1、被審計單位與被審計者的真實承諾是防范審計風險的基礎。審計是對被審計單位有關財政、財務收支及其相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合規性進行監督檢查,其依賴的對象是審計客體有關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行為規范,因而,提供真實的審計承諾、提供真實的財務資料在第一時間上確保了審計對象的真實性,為防范審計風險提供了第一道防線。

2、搞好審前調查是防范審計風險的必要條件。在開展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之前,必須做好審前調查,掌握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設置情況、財務數據、業務數據的核算情況等,并向組織、監察、人事、財政、等經濟責任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進行審前征詢,根據掌握的資料,預測潛在的審計風險,設置審計風險控制點與關鍵點,及時調整審計方案,突出審計重點、明確審計內容,有效防范審計風險。

3、規范審計工作程序是防范審計風險的根本。審計人員要嚴格執行審計工作規范,從確定審計項目計劃,審計取證,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到依法作出審計處理決定等每個程序與環節,都要按照法定程序要求來進行,避免由于審計執法的隨意性所造成的審計風險。

篇(9)

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的會出現一些問題,對于這些經濟問題,我們不僅要從問責內容上進行深入化分析,還要將政府在經濟決策的把握上進行深入研究,通過對審計責任負責人法紀法規方面的考核,由相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對其進行問責懲戒并責任告知。

一、政府問責體系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為了能更好的實行政府監管職能,使公共職責得到切實履行,政府根據公共社會的發展情況對公共社會主體所承擔的責任進行具體分析。

在現行社會,政府以經濟發展觀來看待問題,由于企業經營不善或經濟隱患造成經濟出現了一些問題,我國政府認為,要想從根源上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加大對經濟責任的問責,首先就要從經濟的審計工作入手。

二、存在的問題

(一)權利過分集中化

在社會化的大發展模式下,責任的界定是通過對責任的追究來實現的。由于我國現行的領導管理對權力的掌控很強,權利的相對集中化,各種因素很容易造成對審計工作結果的影響,同時,相對落后的技術手段和較弱的社會保障不能對經濟問責產生引導作用。

(二)問責范圍不清晰

經濟責任的認定是通過對人和對物的認定共同實現的。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由于經濟責任牽涉面較廣,存在歷史和現實,決策和環境等多重因素,而在所有的這些因素當中,對人的責任認定又是重中之重,這就導致了我們在認定某一責任事件時,因為問責界限的不清晰而使個人的責任難以準確界定。例如,一經濟責任的發生是在前任領導班子的管理下發生的,而審計人員在對其進行審計時領導班子已經變更。這就導致了責任無法全面的落實到具體行為人。

再者,以往的問責都是針對特別重大的事故責任,針對責任人、監管范疇、行政執行能力很少涉及,對于經濟的問責也多是停留在經濟領域的表面上,而忽略了對人員的監管、績效的考核、行為人思想道德以及領導者的決策能力,使問責的實施不能夠有效地對行政和權力進行約束。

(三)問責不透明

政府作為責任問責的主體,我們的普通員工在對經濟事故的了解方面很單一,而政府在對經濟主體進行問責前已掌握了大量詳實的信息,這就造成了信息透明度下降,難以讓公眾全面的參與到經濟問責監督中來。

(四)問責制未能緊扣環節

在實際的經濟發展流程下,對于生產發展的各個環節當中出現的經濟責任不能通過日常的問責進行規避,我國的經濟問責多出現在問題發生以后。根據經濟責任的大小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而對于生產發展環節中所出現的經濟問題缺乏嚴格的監管,由于一個環節漏洞的出現而對整個生產經營過程產生不可逆轉的影響。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審計人員不到位

在日常的經濟生活中,審計多是在領導班子變化的前提下開始進行的,這種不確定的工作形式不僅不能喚起審計人員對于審計工作的認知度和責任感,而且使問責滯后,不能對干部領導起到工作能力的提升和責任心的加強,使問責失去了原有的意義。

(二)審計結果公開的局限性

由于現下多數的經濟問責處理結果僅公布于相關部門或處級以上領導層,這樣很容易造成現象的發生,還有一些經濟問題的審計結果公開面更小,無法做到讓廣大的群眾全面了解事件處理結果,不能做到公開化,透明化。

(三)問責標準的模糊

由于所有的經濟部門職責不同,對于審計責任范圍的認定也不盡相同,政府對各種不同的經濟工作目標缺乏統一的標準來衡量,只能憑借各自部門的一些基礎規章制度來認定責任并追究。這樣就很難對經濟責任進行準確的界定。

四、解決方法

(一)管理權力的有的放矢

分散領導的管理權,使領導的管理權力不再滲透在各個方面,這樣,不僅能使領導深入自己的管理層面,還可以有效地防止了其權力對審計工作的干擾。

(二)明確問責范圍

首先,了解歷史背景對經濟事件造成的影響,通過這些因素,認清人在這一要素中所起到的作用,從而質化分析,對責任人進行事故責任認定;其次,通過綜合經濟監管、人事考核、政治思想等方面的因素,全面分析責任在經濟事件中的比重,具體到各領域,各層面,從而實現對行政權力的約束。

(三)問責結果透明化

問責結果的公開,目標就是讓群眾及責任當事人清楚明白的了解最終的審計結果,將責任追究落實到具體的單位或個人,透明問責結果,能有效的杜絕作弊現象的發生。

五、結束語

經濟是我國發展的國策大計,建立健全政府問責制能以便于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在經濟責任審計當中,一些問題的出現是由于經濟體自身的原因,還有一些問題來源于政府的監管力度不夠所致,而政府的監管主要通過問責制來實現,經濟問責不僅是為了發現經濟管理中所出現的問題,更是為了解決這些問題。作為一項政治制度,在經濟領域,它不僅僅是為了懲治不正規的經濟行為,還要通過懲治的方式來警醒大家從源頭上避免這類情況的發生。

參考文獻:

[1]杜文娟.依據法治理念加快構建政府問責制——與南京大學教授黃健榮談政府問責與人大監督[J].人民日報,2009(08)

[2]張國慶.行政管理學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

篇(10)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進一步完善,經濟責任審計也伴隨著我國政治、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儼然已經成為我國審計事業發展的一個壯舉,經濟責任審計已經成為我國審計工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對今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經濟責任審計需要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規模和形式來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自身的工作。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研究,不僅在理論方面得到了很大的進步,還在監督企業管理層等方面取得了較大的作用。但是我國經濟責任審計發展較晚,當前的經濟責任審計還有許多問題需要進行解決。電力企業是我國國有企業中發展較為快速的企業,但同時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著許多的問題,通過研究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及控制對策,以期能夠有效控制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

 

1.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含義和作用

 

1.1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含義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審計部門對企業的管理者在其任職期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合理性以及效益等進行監督和審核的活動,是在企業財務審計的基礎之上,將審計結果與管理者的責任相聯系。可以說,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一般具有特定的審計對象,由企業管理者的任期時間作為審計期間,主要審查企業管理者在任期內的所有經濟活動。同時,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涉及較多方面,不僅包括一般審計所具有的內容還包括其他經濟效益審計等內容。通過對企業管理者任職期內的管理行為及結果進行審計,以此來評價管理者的管理水平。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水平,確定企業財務審計的真實性及合理性進行審計,并在此基礎上正確評價企業管理者的經濟,以此為人事部門評價管理者提供依據。并且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不僅能夠對評價內容提供標準,還能夠提出相應的審計意見。

 

1.2 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作用

 

第一,完善企業監督機制,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企業管理者在任期內的經濟活動進行評價,提高了對企業管理者的考核質量。

 

第二,增強企業財政監督機制,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以財務審計為主要內容,因而能夠重點監督企業管理者的財政情況。

 

第三,增強企業管理者的自覺性,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對管理人員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公平且客觀的審查,使水平較高的管理者能夠得到較高的評價,而違反了經濟政策的管理者則會得到查處,從而進一步促進管理者認真履行自身職責。

 

第四,提升企業管理效率,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進一步查清企業的資產,了解企業的效益,發現企業經濟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以期進一步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

 

2. 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

 

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為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內容,同時審計應當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負責人的經濟責任為主要內容。

 

2.1 管理者任期內企業的財務合法性

 

企業財務合法性主要是指企業的財務核算是否符合相關的會計法律法規,是否客觀、真實且合理,同時財務報告是否完整及合法,以及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是否真實、合理且有效。

 

2.2 企業的資金周轉情況

 

企業的資金周轉狀況主要是指企業的各項經濟資源的使用效率和周轉狀況,經營狀況是否有所改良,資產的完整性如何,企業是否存在資產質量下降的狀況,且對企業未來的發展狀況有何影響。

 

2.3 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狀況

 

企業的重要經營決策主要是指企業的經營決策中風險較高的投融資決策、公司經營結構、資本變革以及企業資產重組等對企業當前狀況及未來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決策。

 

2.4 企業電力銷售管理狀況

 

電力企業的電力銷售管理審計主要是指以評價電力銷售業務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為主要內容,采取抽查驗證的方式,驗證電力銷售相關信息的狀況,為審計提供依據。

 

3. 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風險

 

一是審計力量較為有限,且與審計任務相矛盾。從總體來看,審計對象較多,但是企業的審計力量較為有限。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是一定的,并且每年都會安排一定數量的審計工作,而審計對象的數量卻并不確定,這就導致審計力量不足。經濟責任審計不僅比一般審計有更廣泛的內容,還會對被審計的管理者的經濟責任進行評價。

 

二是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審計的主體不夠明確。電力企業的內部審計是我國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具有信息、資源、人員及組織等優勢,電力企業通過內部審計來提升自身的經濟責任已經越來越重要。電力企業基本都制定了企業自身的內部審計制度,但是企業內部的經濟責任的主體并不明確,阻礙了經濟責任審計在電力企業中的作用。

 

三是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較難確定。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是否能夠完成各項經濟指標、企業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以及企業收支的合法性等。但是在企業實際經營狀況中有一些經濟責任難以進行劃分。

 

四是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不統一。當前,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缺乏完善的法律規范,相關的制度并不完善。并且審計的評價主要是針對審計范圍內的特定事項,審計的職責并沒有對人的審計范圍進行規定,并且對人的評價缺乏依據。

 

4. 有效控制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風險的對策

 

4.1 建立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議會制度

 

建立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議會制度是能夠真正實現高效和統一的主要基礎。可以說,它并不是企業審計能夠單獨完成的,而是需要聯合組織、紀律監督等部門進行工作協調。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議會制度需要企業內部的組織、審計和紀律部門等能夠統一分工,共同完成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4.2 明確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發展目標

 

首先,電力企業應當設立經濟責任審計的長期目標和短期目標。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的長期目標是進一步提升企業的經濟效益,而企業的短期目標則是正確評價企業管理者的經濟責任。同時,電力企業應當將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與企業發展方向相結合。可以說,只有兩種發展和改革方向相一致,才能不斷提升企業經營效率。如果企業能夠做好自身的財務審計,那么企業的經濟責任能夠更加明確,那么審計結果就可以更為明確地對相關人員進行正確評價。

 

4.3 明確界定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

 

為了消除電力企業的經濟責任申風險,電力企業應當首先明確經濟責任中的前任和現任責任。同時,電力企業也應當明確直接責任與主要責任的區別。首先企業管理者應當對分工負一定的直接責任,對其余負間接責任。而對于其任期內,未經其審批而發生的重大凈問題應當由當事人負直接責任。

 

4.4 建立完善的電力企業經濟責任審計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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