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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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包括兩方面的法律規范,即廣義的行政訴訟法和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實體法、行政程序法。適用行政法規范,在于為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包括行政處罰行為的合理性)審查提供判斷標準,并對其依法作出裁判。

1.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現狀。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審判法律適用分為兩個層級,分屬于“依據”和“參照”兩個不同的效力體系:一是行政審判的依據——法律、法規。法院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和裁判中,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必須遵從,無條件適用;二是行政審判的參照——規章。法院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和裁判中,對部門規章、地方規章進行參照,酌定是否適用。

2.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局限性。我國行政法規范與行政訴訟法規范相比,具有創制主體多元化、等級與效力層次性、內容與數量廣大性等特征,除以上納入行政審判的“依據”和“參照”的行政法規范外,在行政管理中,還存在大量的一般規范性文件,即規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決定、命令等。雖從法理學的角度和立法法的規定來看,一般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法的范疇,但行政訴訟法不應一概否定一般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

——從法律依據分析,一般規范性文件具有存在的法律基礎和權力基礎。法律、法規賦予了國家行政機關制定一般規范性文件的權力,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根據黨的方針、政策,依法制定行政管理的具體辦法、措施。因此,排斥一般規范性文件意味著壓制和駁奪行政權。

——從立法角度分析,一般規范性文件應視為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維護的合理、必要的補充。法律規范不可能做到包羅萬象、完美無瑕,事實是很多法律規范均是原則性、規則性有余而操作性、可行性不足,在豐富多樣的社會生活面前常顯得無所適從,甚至蒼白無力。因此,一般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補丁”的功能。

——從行政管理分析,一般規范性文件符合客觀存在和實際需求。一般規范性文件對落實行政法律制度,加強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充分履行職責,發揮職能作用,推動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和現實基礎。

3. 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局限性帶來的問題。行政訴訟法設定的受案范圍表明,所有具體行政行為均有進入訴訟程序,接受司法審查的可能性。由于我國行政管理體制與行政審判機制的差異,以及對法律適用的不同標準,勢必影響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司法評價。

其一,審判機關具有獨立性、行政機關具有隸屬性。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上下級審判機關間是法律監督和工作指導關系。而行政機關具有層次性、承接性,依法行使職能同時按上級行政機關授意運作,上下級行政機關間是領導與被領導、指示與服從的關系,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一般規范性文件也是行政管理規范的淵源和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

其二,行政行為具有復合性、行政審判具有單一性。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緊密相聯,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源于抽象行政行為的指使和引導。而司法審查具有單一性,審查內容僅只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審查指導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抽象行政行為。若該抽象行政行為不被有權機關撤銷,行政機關仍將以之為據繼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其三,所適用依據效力相逆。行政機關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隨制定機關管理層級的接近其制約規范效果明顯增強。如在很多情況下,對縣級行政機關約束效力最強、必須遵行的是縣人民政府和其直接上級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并非再上一級行政機關、甚至是立法機關所制定的行政法規范。而司法審查視法律、法規、規章的效力隨制定機關權力級別層降而遞減。根據行政訴訟法律適用的沖突規范,不同層級法律規范發生沖突,按照法律優先原則,高層級法律規范優于低層級法律規范,而被行政機關普遍適用的一般規范性文件則被拒之門外。但不可辯駁的事實是,法律、法規、規章及一般規范性文件不可能完全一致,若原樣“克隆”則顯然無重復制定的必要。由于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受限,根據低層級行政法規范和一般規范性文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旦訴諸法院,將因法律規范不一致或一般規范性文件不具備法律效力等得出于行政機關不利的司法評價,即撤銷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訴訟判決的現狀及其形式性

行政訴訟判決,是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審理行政案件終結時,依法對行政案件做出的結論性司法裁決,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集中體現和基本手段,核心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包括行政處罰合理性)做出判定。轉貼于

1. 行政訴訟判決的現狀。第一審行政訴訟判決共有6種。除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4種方式外,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又增加了駁回訴訟請求判決和確認判決2種方式。

2. 行政訴訟判決的形式性。行政判決有明顯的形式的特征,除變更判決外,主要是通過訴訟的程序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對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并沒有作出裁斷。如維持判決,通過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肯定和認可,支持和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并未判決行政相對人應承擔何種責任,履行何種義務。又如撤銷判決,通過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全部或部分違法,依法對其全部或部分否定,并未判決爭議的具體問題應如何解決,以及權利和義務的歸屬。

3. 行政訴訟判決形式性帶來的問題。由于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性質不同,行政判決主要是程序性的判決,未對具體行政行為指向的實體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認定,很多情況下,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益并未得到切實保護,行政爭議的解決也僅只是一種“表象”。從各級法院的工作報告中均可看到受理的行政案件逐年增多,并因此而肯定行政審判的實際成果,很多法院還以行政相對人勝訴率的攀升為據對行政審判作出積極評價。量的遞增故然從一個層面上反映出國家法治進程的加快及社會法治意識的增強,但僅以量的多少作為評判工作成效的標準,而缺少對效益的追求,這一價值觀念不客觀、不全面、不可取,且容易由于片面強調司法的“形式正義”而致“實質正義”成為理想。

以撤銷判決為例,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全部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 主要證據不足的;2.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 違反法定程序的;4. 超越職權的;5. 濫用職權的。”由于受我國行政程序法立法滯后,行政法制和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法律、法規、規章不吻合且存在大量的一般規范性文件,以及行政執法隊伍法治意識不強、素質不高等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增大了行政執法的隨意性,很多具體行政行為均存在瑕疵,并不能圓滿達到與法相符的狀態。若嚴格依照行政訴訟法可單獨構成撤銷的5項理由作出撤銷判決,合法權益并未及時、公正得到保護,紛爭并未正確、有效實現化解,還將造成增大行政成本、循環累訴、浪費訴訟資源、降低審判效率、影響社會穩定的結果。如:行政機關對相對人之間的糾紛作出處理決定,具體行政行為雖經行政審判程序被依法撤銷,但糾紛并未隨之消滅,相反將久拖不決。若行政機關及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可能產生又一次行政訴訟,若行政機關不作為,糾紛則可能轉化為民事訴訟,甚至引發刑事案件。

三、拓展行政訴訟法律適用和行政判決方式的建議

篇(2)

2、xx社房屋租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也就是說,城市房屋租賃行為應當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來管理和規范。任何法律、行政法規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城市房屋管理工作,在沒有法律、法規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被告插手城市房屋租賃行為,屬于嚴重的超越職權。

3、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契稅的征收機關是地方財政機關或地方稅務機關,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已進一步明確規定“契稅的征收管理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財政機關”,因此,結合實際情況,契稅的征收機關應該為xx縣財政局,而不是xx縣房產管理局。

二、超越職權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的處罰發生在2001年5月1日前,應當適用原《稅收征收管理法》,而原《稅收征收管理法》只授予稅務機關對稅款的強制執行權,并未授予其對罰款的強制執行權,被上訴人對罰款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超越了法律的授權,屬于越權行為。

2、聯社物價局處罰案。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授權的事項,行政機關無權插手和處罰,這是行政法的基本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該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因此,價格法授權被告管理的范圍只能是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的違法行為,而不包括經營性收費行為。

《國家計委關于價格監督檢查證辦法使用管理范圍》第四條明確規定:“價格監督檢查證適用于監督檢查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和國家機關收費行為”,對原告收取的憑證工本費不在價格監督檢查證使用的范圍之內,被告人員持價格監督檢查證對原告收取憑證工本費的行為進行所謂的監督檢查,明顯超越了法定職權。

《河南省物價監督檢查條例》第二條規定:“價格監督的范圍包括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很明顯,憑證工本費不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政府健身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價格,那么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呢?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被告沒有提供憑證工本費屬于中央定價或者地方定價的證據,應當視為對憑證工本費是否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沒有證據予以證明;其次,被告在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有認定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屬于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庭審中即使如此辯解也不能作為其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再者,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1年7月4日的《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明確排除了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第四,即使被告現在提供了包括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的地方定價目錄,也因超出了行政訴訟的舉證時限和該地方定價目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八條而無效。因此《河南省價格監督檢查條例》沒有授權被告對金融機構憑證工本費進行監督檢查,被告依據該條例進行的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均屬于超越職權。

三、行政處罰對象

1、xx社工商處罰案。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由于體制改革原因,已于2001年3月30日經被告登記更名為xx縣xx農村信用合作社,但被告在2001年 4月16日做出行政處罰時,被處罰人仍然是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被告自己為原告辦理的變更登記,被告不可能不知道xx縣城市信用合作社已經不存在了。連最基本的被處罰人都沒有搞清楚,就匆忙作出處罰決定,可見被告的處罰是何等的草率和不負責任!

2、xx社統計處罰案。申請人不存在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行為,被申請人對xx縣xx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道南社)的行為對申請人做出行政處罰,屬于處罰主體錯誤。申請人與道南社在法律上沒有利害關系,被申請人認定兩者之間存在隸屬關系沒有事實和法律上的根據。

四、執法程序

1、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的程序違法。根據規定,受送達人是單位的,法律文書應當由單位負責收發的部門或其法定代人簽收,原告沒有負責收發的部門,被告應當直接送達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送達原告副主任李xx的行為,依法不具有送達的法律效力,應視為沒有送達。

2、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行政處罰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法律文書,受送達人是法人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申請人沒有辦公室等專門負責收件的機構或人,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將文書直接送達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申請人的前任及現任法定代表人均沒有接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文書,被申請人的送達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程序違法。

3、xx社統計處罰案。根據法律規定,行政處罰告知書的處罰內容應當與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致。不一致的,行政機關應當再次告知聽證權利。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與告知書內容不一致的情況下,沒有履行再次告知義務。

4、xx社工商處罰案。被告行政處罰決定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第63條第1款第4項,而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的法律條款為該細則的第66條第1款第4項。法律適用屬于行政處罰的重要事項,被告改變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應當履行重新告知義務,被告沒有履行這一義務,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告知的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轉貼于

5、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通過金融機構扣劃款項時,應當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但沒有附送,屬于程序違法。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40條、《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1條及銀發(1998)312號的規定,被上訴人在采取行政強制措施之前應事先向上訴人送達“催繳稅款通知書”,而被上訴人未履行該義務,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上訴人扣劃罰款應當直接上繳國庫,但寶豐農行營業部提供的扣款傳票卻表明,被上訴人將該款轉入自己設置的帳戶,然后才上繳國庫,被上訴人擅自增加扣款程序,違反了法律規定。

五、處罰額度和規章罰款設定權限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的通知》第二部分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規章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000元”,因此針對遲報統計報表這一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罰限額最高為1000元。被申請人處罰20000元,屬于處罰明顯失當。

六、適用法律錯誤

1、xx社國稅處罰案。被上訴人對上訴人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所謂的偷稅行為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訴人行為時的有效法律,而不能適用2001年5月1日才開始實施的《稅收征收管理法》,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被上訴人的行為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2、xx社統計處罰案:《統計法》第33條條規定:“ 國家統計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批準施行.”明確規定了制定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機關是國家統計局,而不是包括各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內的其他機關,因此本案應當依照《統計法》和《統計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理,而不是依照《河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3、xx社工商處罰案:“通知”和“答復”是被告上級部門發給下級部門的內部文件,沒有對外,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沒有對外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據的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參照規章,“通知”和“答復”不是規章,不具有參照效力,當然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通知”的制定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條例實施細則》,但上述法律、法規和規章任何條、款、項都沒有授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倒是很明確的規定,由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房屋租賃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管理房屋租賃,就必須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明確授權,“通知”引用的依據中恰恰沒有,因此,該“通知”屬于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的無效規范性文件。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規定》和《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該規定和辦法均為規章,“通知”和“答復”與上述規章明顯存在沖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這一沖突應當由國務院作出決定或者由兩部門聯合發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無權單獨作出規定。

4、聯社耕地占用稅案:聯社現使用土地1995年之前由寶豐縣化肥廠占用從事非農業建設,后由縣國有資產經營公司補辦劃撥手續用于工業生產,之后將該土地轉讓給聯社。很明顯,聯社不是占用該地塊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首次使用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明確規定:“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計稅,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根據該條規定,一個地塊只需繳納一次耕地占用稅,也就是說首次占用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耕地占用稅,而不是今后通過轉讓取得該地塊從事非農業建設權利的單位都需繳納耕地占用稅;如果都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就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4條一次性征收的規定,形成了重復納稅。

七、法律時效

篇(3)

toitsrightsmaybringthesuit.

Article25

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bringsasuit

directlybeforeapeople''''scourt,theadministrativeorganthatundertook

the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shallbethedefendant.

Forareconsideredcase,iftheorganthatconductedthereconsideration

sustainstheoriginal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theadministrative

organthatinitiallyundertooktheactshallbethedefendant;ifthe

organthatconductedthereconsiderationhasamendedtheoriginal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theadministrativeorganwhichconductedthe

reconsiderationshallbethedefendant.

Iftwoormoreadministrativeorganshaveundertakenthesame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theadministrativeorgansthathavejointlyundertaken

theactshallbethejointdefendants.

If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hasbeenundertakenbyanorganization

authorizedtoundertaketheactbythelaworregulations,the

organizationshallbethedefendant.If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has

beenundertakenbyanorganizationasentrustedbyanadministrative

organ,theentrustingorganshallbethedefendant.

Ifanadministrativeorganhasbeenabolished,theadministrativeorgan

thatcarriesontheexerciseoffunctionsandpowersoftheabolished

organshallbethedefendant.

Article26

Ajointsuitshallbeconstitutedwhenonepartyorbothpartiesconsist

oftwoormorepersonsandtheadministrativecasesareagainstthesame

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oragainstthe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sof

thesamenatureandthepeople''''scourtconsidersthatthecasescanbe

handledtogether.

Article27

Ifanyothercitizen,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hasinterests

in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underlitigation,heoritmay,asa

thirdparty,filearequesttoparticipateintheproceedingsormay

participateinthemwhensonotifiedbythepeople''''scourt.

Article28

Anycitizenwithnocapacitytotakepartinlitigationshallhaveoneor

morelegalrepresentativeswhowillactonhisbehalfinasuit.Ifthe

legalrepresentativestrytoshifttheirresponsibilitiesontoeachother,

thepeople''''scourtmayappointoneofthemastherepresentativeofthe

principalinlitigation.

Article29

Eachpartyorlegalrepresentativemayentrustoneortwopersonsto

representhiminlitigation.

Alawyer,apublicorganization,anearrelativeofthecitizenbringing

thesuit,orapersonrecommendedbytheunittowhichthecitizen

bringingthesuitbelongsoranyothercitizenapprovedbythepeople''''s

courtmaybeentrustedasanagentadlitem.

Article30

Alawyerwhoservesasanagentadlitemmayconsultmaterialspertaining

tothecaseinaccordancewithrelevantprovisions,andmayalso

investigateamongandcollectevidencefromtheorganizationsandcitizens

concerned.Iftheinformationinvolvesstatesecretsortheprivate

affairsofindividuals,heshallkeepitconfidentialinaccordancewith

relevantprovisionsofthelaw.

Withtheapprovalofthepeople''''scourt,partiesandotheragentsadlitem

mayconsultthematerialsrelatingtothecourtproceedingsofthecase,

exceptthosethatinvolvestatesecretsortheprivateaffairsof

individuals.

ChapterVEvidence

Article31

Evidenceshallbeclassifiedasfollows:

(1)documentaryevidence;

(2)materialevidence;

(3)audio-visualmaterial;

(4)testimonyofwitnesses;

(5)statementsoftheparties;

(6)expertconclusions;and

(7)recordsofinquestsandrecordsmadeonthescene.

Anyoftheabove-mentionedevidencemustbeverifiedbythecourtbefore

itcanbetakenasabasisforascertainingafact.

Article32

Thedefendantshallhavetheburdenofproofforthe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hehasundertakenandshallprovidetheevidenceand

regulatorydocumentsinaccordancewithwhichtheacthasbeenundertaken.

Article33

Inthecourseoflegalproceedings,thedefendantshallnotbyhimself

collectevidencefromtheplaintiffandwitnesses.

Article34

Apeople''''scourtshallhavetheauthoritytorequestthepartiesto

provideorsupplementevidence.

Apeople''''scourtshallhavetheauthoritytoobtainevidencefromthe

relevantadministrativeorgans,otherorganizationsorcitizens.

Article35

Inthecourseoflegalproceedings,whenapeople''''scourtconsidersthat

anexpertevaluationforaspecializedproblemisnecessary,theexpert

evaluationshallbemadebyanexpertevaluationdepartmentasspecified

bylaw.Intheabsenceofsuchadepartment,thepeople''''scourtshall

designateonetoconducttheexpertevaluation.

Article36

Undercircumstanceswherethereisalikelihoodthatevidencemaybe

destroyedorlostordifficulttoobtainlateron,theparticipantsin

proceedingsmayapplytothepeople''''scourtfortheevidencetobe

preserved.Thepeople''''scourtmayalsoonitsowninitiativetakemeasures

topreservesuchevidence.

ChapterVIBringingaSuitandAcceptingaCase

Article37

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may,withinthescope

ofcasesacceptabletothepeople''''scourts,applytoanadministrative

organatthenexthigherlevelortoanadministrativeorganasprescribed

bythelaworregulationsforreconsideration,anyonewhorefusesto

acceptthereconsiderationdecisionmaybringasuitbeforeapeople''''s

court;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mayalsobring

asuitdirectlybeforeapeople''''scourt.

Incircumstanceswhere,inaccordancewithrelevantprovisionsoflawsor

regulations,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shall

firstapplytoanadministrativeorganforreconsiderationandthenbring

asuitbeforeapeople''''scourt,ifheoritrefusestoacceptthe

reconsiderationdecision,theprovisionsofthelawsorregulationsshall

apply.

Article38

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appliestoan

administrativeorganforreconsideration,theorganshallmakeadecision

withintwomonthsfromthedayofthereceiptoftheapplication,except

asotherwiseprovidedforbylaworregulations.Anyonewhorefusesto

acceptthereconsiderationdecisionmaybringasuitbeforeapeople''''s

courtwithin15daysfromthedayofthereceiptofthereconsideration

decision.Iftheadministrativeorganconductingthereconsiderationfails

tomakeadecisionontheexpirationofthetimelimit,theapplicantmay

bringasuitbeforeapeople''''scourtwithin15daysafterthetimelimit

forreconsiderationexpires,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forbylaw.

Article39

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bringsasuit

directlybeforeapeople''''scourt,heoritshalldosowithinthreemonths

fromthedaywhenheoritknowsthat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has

beenundertaken,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forbylaw.

Article40

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failstoobserve

thetimelimitprescribedbylawduetoforcemajeureorotherspecial

reasons,heoritmayapplyforanextentofthetimelimitwithinten

daysaftertheobstacleisremoved;therequestedextentshallbedecided

byapeople''''scourt.

Article41

Thefollowingrequirementsshallbemetwhenasuitisbrought:

(1)theplaintiffmustbe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

organizationthatconsiders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tohave

infringeduponhisoritslawfulrightsandinterests;

(2)theremustbeaspecificdefendantordefendants;

(3)theremustbeaspecificclaimandacorrespondingfactualbasisfor

thesuit;and(4)thesuitmustfallwithinthescopeofcasesacceptable

tothepeople''''scourtsandthespecificjurisdictionofthepeople''''scourt

whereitisfiled.

Article42

Whenapeople''''scourtreceivesabillofcomplaint,itshall,upon

examination,fileacasewithinsevendaysordecidetorejectthe

complaint.Iftheplaintiffrefusestoacceptthedecision,hemayappeal

toapeople''''scourt.

ChapterVIITrialandJudgment

Article43

Apeople''''scourtshallsendacopyofthebillofcomplainttothe

defendantwithinfivedaysoffilingthecase.Thedefendantshallprovide

thepeople''''scourtwiththedocumentsonthebasisofwhicha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hasbeenundertakenandfileabillofdefencewithin

tendaysofreceivingthecopyofthebillofcomplaint.Thepeople''''s

courtshallsendacopyofthebillofdefencetotheplaintiffwithin

fivedaysofreceivingit.Failurebythedefendanttofileabillof

defenceshallnotpreventthecasefrombeingtriedbythepeople''''scourt.

Article44

Duringthetimeoflegalproceedings,executionofthe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shallnotbesuspended.Executionofthe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shallbesuspendedunderoneofthefollowing

circumstances:

(1)wheresuspensionisdeemednecessarybythedefendant;

(2)wheresuspensionofexecutionisorderedbythepeople''''scourtatthe

requestoftheplaintiffbecause,intheviewofthepeople''''scourt,

executionofthe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willcauseirremediable

lossesandsuspensionoftheexecutionwillnotharmpublicinterests;or

(3)wheresuspensionofexecutionisrequiredbytheprovisionsoflawsor

regulations.

Article45

Administrativecasesinthepeople''''scourtsshallbetriedinpublic,

exceptforthosethatinvolvestatesecretsortheprivateaffairsof

individualsorareotherwiseprovidedforbylaw.

Article46

Administrativecasesinthepeople''''scourtsshallbetriedbyacollegial

panelofjudgesorofjudgesandassessors.Thenumberofmembersofa

collegialpanelshallbeanoddnumberofthreeormore.

Article47

Ifapartyconsidersamemberofthejudicialpersonneltohavean

interestinthecaseortobeotherwiserelatedtoit,whichmayaffect

theimpartialhandlingofthecase,thepartyshallhavetherightto

demandhiswithdrawal.

Ifamemberofthejudicialpersonnelconsidershimselftohavean

interestinthecaseortobeotherwiserelatedtoit,heshallapplyfor

withdrawal.

Theprovisionsofthetwoprecedingparagraphsshallapplytocourt

clerks,interpreters,expertwitnessesandpersonswhoconductinquests.

Thewithdrawalofthepresidentofthecourtasthechiefjudgeshallbe

decidedbythecourt''''sadjudicationcommittee;thewithdrawalofamember

ofthejudicialpersonnelshallbedecidedbythepresidentofthecourt;

thewithdrawalofotherpersonnelshallbedecidedbythechiefjudge.

Partieswhorefusetoacceptthedecisionmayapplyforreconsideration.

Article48

Iftheplaintiffrefusestoappearincourtwithoutjustifiedreasons

afterbeingtwicelegallysummonedbythepeople''''scourt,thecourtshall

considerthisanapplicationforthewithdrawalofthesuit;ifthe

defendantrefusestoappearincourtwithoutjustifiedreasons,thecourt

maymakeajudgmentbydefault.

Article49

Ifaparticipantintheproceedingsoranyotherpersoncommitsanyofthe

followingacts,thepeople''''scourtmay,accordingtotheseriousnessof

hisoffence,reprimandhim,orderhimtosignastatementofrepentanceor

imposeuponhimafineofnotmorethan1,000yuanordetainhimfornot

longerthan15days;ifacrimeisconstituted,hiscriminal

responsibilityshallbeinvestigated:

(1)evadingwithoutreason,refusingtoassistinorobstructingthe

executionofthenoticeofapeople''''scourtforassistanceinits

executionbyapersonwhohasthedutytorenderassistance;

(2)forging,concealingordestroyingevidence;

(3)instigating,suborningorthreateningotherstocommitperjuryor

hinderingwitnessesfromgivingtestimony;

(4)concealing,transferring,sellingordestroyingthepropertythathas

beensealedup,seizedorfrozen;

(5)usingviolence,threatsorothermeanstohinderthepersonnelofa

people''''scourtfromperformingtheirdutiesordisturbingtheorderofthe

workofapeople''''scourt;or(6)insulting,slandering,framing,beating

orretaliatingagainstthepersonnelofapeople''''scourt,participantsin

proceedingsorpersonnelwhoassistintheexecutionofduties;Afineor

detentionmustbeapprovedbythepresidentofapeople''''scourt.Parties

whorefusetoacceptthepunishmentdecisionmayapplyfor

reconsideration.

Article50

Apeople''''scourtshallnotapplyconciliationinhandlingan

administrativecase.

Article51

Beforeapeople''''scourtannouncesitsjudgmentororderonan

administrativecase,iftheplaintiffappliesforthewithdrawalofthe

suit,orifthedefendantamendsits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and,asa

result,theplaintiffagreesandappliesforthewithdrawalofthesuit,

thepeople''''scourtshalldecidewhetherornottogranttheapproval.

Article52

Inhandlingadministrativecases,thepeople''''scourtsshalltakethelaw,

administrativerulesandregulationsandlocalregulationsasthe

criteria.Localregulationsshallbeapplicabletoadministrativecases

withinthecorrespondingadministrativeareas.Inhandlingadministrative

casesofanationalautonomousarea,thepeople''''scourtsshallalsotake

theregulationsonautonomyandseparateregulationsofthenational

autonomousareaasthecriteria.

Article53

Inhandlingadministrativecases,thepeople''''scourtsshalltake,as

references,regulationsformulatedandannouncedbyministriesor

commissionsundertheStateCouncilinaccordancewiththelawand

administrativerulesandregulations,decisionsorordersoftheState

Councilandregulationsformulatedandannounced,inaccordancewiththe

lawandadministrativerulesandregulationsoftheStateCouncil,bythe

people''''sgovernmentsofprovinces,autonomousregionsandmunicipalities

directlyundertheCentralGovernment,ofthecitieswherethepeople''''s

governmentsofprovincesandautonomousregionsarelocated,andofthe

largercitiesapprovedassuchbytheStateCouncil.

Ifapeople''''scourtconsidersregulationsformulatedandannouncedbya

localpeople''''sgovernmenttobeinconsistentwithregulationsformulated

andannouncedbyaministryorcommissionundertheStateCouncil,orif

itconsidersregulationsformulatedandannouncedbyministriesor

commissionsundertheStateCounciltobeinconsistentwitheachother,

theSupremePeople''''sCourtshallreferthemattertotheStateCouncilfor

interpretationorruling.

Article54

Afterhearingacase,apeople''''scourtshallmakethefollowingjudgments

accordingtothevaryingconditions:

(1)Iftheevidenceforundertaking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is

conclusive,theapplicationofthelawandregulationstotheactis

correct,andthelegalprocedureiscompliedwith,the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shallbesustainedbyjudgment.

(2)If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hasbeenundertakeninoneofthe

followingcircumstances,theactshallbeannulledorpartiallyannulled

byjudgment,orthedefendantmayberequiredbyjudgmenttoundertakea

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anew:

a.inadequacyofessentialevidence;

b.erroneousapplicationofthelaworregulations;

c.violationoflegalprocedure;

d.exceedingauthority;or

e.abuseofpowers.

(3)Ifadefendantfailstoperformordelaystheperformanceofhis

statutoryduty,afixedtimeshallbesetbyjudgmentforhisperformance

oftheduty.

(4)Ifanadministrativesanctionisobviouslyunfair,itmaybeamended

byjudgment.

Article55

Adefendantwhohasbeenjudgedbyapeople''''scourttoundertakea

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anewmustnot,basedonthesamefactand

reason,undertake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essentiallyidenticalwith

theoriginalact.

Article56

Inhandlingadministrativecases,ifapeople''''scourtconsidersthehead

ofanadministrativeorganorthepersondirectlyinchargetohave

violatedadministrativediscipline,itshalltransfertherelevant

materialstotheadministrativeorganortheadministrativeorganatthe

nexthigherlevelortoasupervisoryorpersonneldepartment;ifa

people''''scourtconsidersthepersontohavecommittedacrime,itshall

transfertherelevantmaterialstothepublicsecurityandprocuratorial

organs.

Article57

Apeople''''scourtshallpassajudgmentoffirstinstancewithinthree

monthsfromthedayoffilingthecase.Extentofthetimelimit

necessitatedbyspecialcircumstancesshallbeapprovedbyahigher

people''''scourt,extentofthetimelimitforhandlingacaseoffirst

instancebyahigherpeople''''scourt,extentofthetimelimitforhandling

acaseoffirstinstancebyahigherpeople''''scourtshallbeapprovedby

theSupremePeople''''sCourt.

Article58

Ifapartyrefusestoacceptajudgmentoffirstinstancebyapeople''''s

court,heshallhavetherighttofileanappealwiththepeople''''scourt

atthenexthigherlevelwithin15daysoftheservingofthewritten

judgment.Ifapartyrefusestoacceptanorderoffirstinstancebya

people''''scourt,heshallhavetherighttofileanappealwiththe

people''''scourtatthenexthigherlevelwithin10daysoftheservingof

thewrittenorder.Alljudgmentsandordersoffirstinstancebya

people''''scourtthathavenotbeenappealedwithintheprescribedtime

limitshallbelegallyeffective.

Article59

Apeople''''scourtmayhandleanappealedcasebyexaminingthecourt

records,ifitconsidersthefactsclearlyascertained.

Article60

Inhandlinganappealedcase,apeople''''scourtshallmakeafinaljudgment

withintwomonthsfromthedayofreceivingtheappeal.Extentofthetime

limitnecessitatedbyspecialcircumstancesshallbeapprovedbyahigher

people''''scourt,extentofthetimelimitforhandlinganappealedcaseby

ahigherpeople''''scourtshallbeapprovedbytheSupremePeople''''sCourt.

Article61

Apeople''''scourtshallhandleanappealedcaserespectivelyaccordingto

theconditionssetforthbelow:

(1)ifthefactsareclearlyascertainedandthelawandregulationsare

correctlyappliedintheoriginaljudgment,theappealshallberejected

andtheoriginaljudgmentsustained;

(2)ifthefactsareclearlyascertainedbutthelawandregulationsare

incorrectlyappliedintheoriginaljudgment,thejudgmentshallbe

amendedaccordingtothelawandregulations;or

(3)ifthefactsarenotclearlyascertainedintheoriginaljudgmentor

theevidenceisinsufficient,oraviolationoftheprescribedprocedure

mayhaveaffectedthecorrectnessoftheoriginaljudgment,theoriginal

judgmentshallberescindedandthecaseremandedtotheoriginalpeople''''s

courtforretrial,orthepeople''''scourtofthesecondinstancemayamend

thejudgmentafterinvestigatingandclarifyingthefacts.Thepartiesmay

appealagainstthejudgmentororderrenderedinaretrialoftheircase.

Article62

Ifapartyconsidersthatalegallyeffectivejudgmentorordercontains

somedefiniteerror,hemaymakecomplaintstothepeople''''scourtwhich

triedthecaseortoapeople''''scourtatahigherlevel,buttheexecution

ofthejudgmentorordershallnotbesuspended.

Article63

Ifthepresidentofapeople''''scourtfindsaviolationofprovisionsof

thelaworregulationsinalegallyeffectivejudgmentororderofhis

courtanddeemsitnecessarytohavethecaseretried,heshallreferthe

mattertotheadjudicationcommittee,whichshalldecidewhetheraretrial

isnecessary.

Ifapeople''''scourtatahigherlevelfindsaviolationofprovisionsof

thelaworregulationsinalegallyeffectivejudgmentororderofa

people''''scourtatalowerlevel,itshallhavethepowertobringthecase

upfortrialitselfordirectthepeople''''scourtatthelowerlevelto

conductaretrial.

Article64

Ifthepeople''''sprocuratoratefindsaviolationofprovisionsofthelaw

orregulationsinalegallyeffectivejudgementororderofapeople''''s

court,itshallhavetherighttolodgeaprotestinaccordancewith

proceduresofjudicialsupervision.

ChapterVIIExecution

Article65

Thepartiesmustperformthelegallyeffectivejudgmentororderofthe

people''''scourt.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

refusestoperformthejudgmentororder,theadministrativeorganmay

applytoapeople''''scourtoffirstinstanceforcompulsoryexecutionor

proceedwithcompulsoryexecutionaccordingtolaw.Ifanadministrative

organrefusestoperformthejudgmentororder,thepeople''''scourtof

firstinstancemayadoptthefollowingmeasures:

(1)informingthebanktotransferfromtheadministrativeorgan''''saccount

theamountofthefinethatshouldbereturnedorthedamagesthatshould

bepaid;

(2)imposingafineof50to100yuanperdayonanadministrativeorgan

thatfailstoperformthejudgmentororderwithintheprescribedtime

limit,countingfromthedaywhenthetimelimitexpires;

(3)puttingforwardajudicialproposaltotheadministrativeorgan

superiortotheadministrativeorganinquestionortoasupervisoryor

personneldepartment;theorganordepartmentthatacceptsthejudicial

proposalshalldealwiththematterinaccordancewiththerelevant

provisionsandinformthepeople''''scourtofitsdisposition;and

(4)ifanadministrativeorganrefusestoexecuteajudgmentororder,and

thecircumstancesaresoseriousthatacrimeisconstituted,theheadof

theadministrativeorganandthepersondirectlyinchargeshallbe

investigatedforcriminalresponsibilityaccordingtolaw.

Article66

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duringtheperiod

prescribedbylaw,neitherbringsasuitnorcarriesoutthespecific

administrativeact,theadministrativeorganmayapplytoapeople''''scourt

forcompulsoryexecution,orproceedwithcompulsoryexecutionaccording

tolaw.

ChapterIXLiabilityforCompensationforInfringementofRights

Article67

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whosuffersdamage

becauseoftheinfringementuponhisoritslawfulrightsandinterestsby

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ofanadministrativeorganorthepersonnel

ofanadministrativeorgan,shallhavetherighttoclaimcompensation.

I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makesan

independentclaimfordamages,thecaseshallfirstbedealtwithbyan

administrativeorgan.Anyonewhorefusestoacceptthedispositionbythe

administrativeorganmayfileasuitinapeople''''scourt.Conciliationmay

beappliedinhandlingasuitfordamages.

Article68

Ifaspecificadministrativeactundertakenbyanadministrativeorganor

thepersonnelofanadministrativeorganinfringesuponthelawfulrights

andinterestsofacitizen,alegalpersonoranyotherorganizationand

causesdamage,theadministrativeorganortheadministrativeorganto

whichtheabove-mentionedpersonnelbelongsshallbeliablefor

compensation.

Afterpayingthecompensation,theadministrativeorganshallinstruct

thosemembersofitspersonnelwhohavecommittedintentionalorgross

mistakesinthecasetobearpartorallofthedamages.

Article69

Thecostofcompensationshallbeincludedasanexpenditureinthe

governmentbudgetatvariouslevels.Thepeople''''sgovernmentsatvarious

levelsmayordertheadministrativeorgansresponsibleforcausingthe

compensationtobearpartorallofthedamages.Thespecificmeasures

thereofshallbeformulatedbytheStateCouncil.

ChapterXAdministrativeProcedureInvolvingForeignInterests

Article70

ThisLawshallbeapplicabletoforeignnationals,statelesspersonsand

foreignorganizationsthatareengagedinadministrativesuitsinthe

People''''sRepublicofChina,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forbylaw.

Article71

Foreignnationals,statelesspersonsandforeignorganizationsthatare

engagedinadministrativesuitsin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hall

havethesamelitigationrightsandobligationsascitizensand

organiz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Shouldthecourtsofa

foreigncountryimposerestrictionsontheadministrativelitigation

rightsofthecitizensandorganiz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

China,theChinesepeople''''scourtsshallfollowtheprincipleof

reciprocityregardingtheadministrativelitigationrightsofthecitizens

andorganizationsofthatforeigncountry.

Article72

IfaninternationaltreatyconcludedoraccededtobythePeople''''s

RepublicofChinacontainsprovisionsdifferentfromthosefoundinthis

Law,theprovisionsoftheinternationaltreatyshallapply,unlessthe

provisionsareonesonwhich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hasannounced

reservations.

Article73

Whenforeignnationals,statelesspersonsandforeignorganizations

appointlawyersastheiragentsadliteminadministrativesuitsinthe

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yshallappointlawyersofalawyers''''

organiz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

ChapterXISupplementaryProvisions

Article74

Apeople''''scourtshallchargelitigationfeesforhandlingadministrative

cases.Thelitigationfeeshallbebornebythelosingparty,orbyboth

partiesiftheyarebothheldresponsible.Theprocedureforthecharging

篇(4)

2009年10月14日,孫中界開車到召泰路口時,一名男子沖到路中間攔車,說要去航頭,請求孫捎他一段。車子開出一段后,男子讓停下,他把一張錢放在車前臺上,跟著拔車鑰匙、踩剎車。緊接著一輛綠色車從旁沖出,斜停在車前,下來六七個人,把孫從車里拽出來,押進了另一輛車……在車上,幾名自稱執法者拿出調查處理通知書,要孫簽名。孫看到“該車無營運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業務”的字樣后,拒絕簽字并要報警,遭拒絕。后執法人員說不簽字就不讓下車,當時沒有人出示任何執法證明。

上述事件一經曝光,引來各種評論,在此,筆者運用行政訴訟證據合法性理論對該事件作出評析。

在訴訟中,證據必須具備合法性,即證據的形式、收集程序、質證程序要符合法律規定。在上述事件中,行政主體通過“釣魚執法”收集證據是違法的。因為“釣魚執法”是預先設置圈套,以欺騙或不適當的刺激行為為手段誘使行政相對人違法,顯然違背了證據收集程序合法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已明確否定了一些證據的合法性,如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和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行政主體主導或參與通過設置圈套的方式,誘惑行政相對人違法,并借此取證,所獲的執法證據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不應采納其作為定案證據。

一、行政訴訟中證據的合法性的內涵

1、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對于“行政訴訟證據”的概念,有的學者認為,“行政訴訟證據是一切用來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材料”。i有的認為,“行政訴訟證據是能夠用來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或手段”;ii還有認為“行政訴訟證據是指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用以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材料”。iii筆者認為前兩種說法沒有體現出行政訴訟證據與其他訴訟證據的差異性,而第三種說法從行政訴訟特殊性角度出發,揭示出區別與其他兩種訴訟證據的行政訴訟證據的特殊性,它是用以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材料。《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該條第二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這就明確地表明,在行政訴訟中一項很重要的內容,是審查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認定的事實和所依據的證據。因此,筆者認為,行政訴訟中所審查的證據是政主體在特定的行政程序中已經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根據的證據,即行政訴訟證據,是指在行政程序中所產生的證據材料在行政訴訟這一特定程序中作為被審查的對象而已。

2、行政訴訟證據合法性的內涵。行政訴訟證據合法性的首要內容就是證據的收集、提供主體,證據的收集、提供與認定程序,證據的外在形式以及證據的內容必須符合訴訟活動的本質要求;其次,證據的收集和提供主體,證據的收集、提供及認定程序,證據的外在形式以及證據的內容必須以實在法作為依據,符合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且按下位階的法律服從上位階的法律,所有的法律必須服從最高位階的憲法這一原則進行運作;最后,證據的收集和提供主體,證據的收集、提供及認定程序,證據的外在形式以及證據的內容還必須符合公平正義的價值觀念,盡管證據原初意義上是起定紛止爭的作用,但當其形成之后便具有個體獨立的意義,它必然受到法律公平正義價值觀的影響與作用。行政訴訟證據的合法性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從法律靜態角度來看,法律事先對行政訴訟證據的合法性進行一個理論預設,另一方面是從法律動態性角度來看,即將對行政訴訟證據的合法性的理論預設放置于法律實踐之中,與法律實效結合起來,關注它們在法律實現中的具體運用。iv

在我國,由于行政訴訟證據來源于行政主體為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所以,行政訴訟證據的合法性即是指行政主體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具有合法性,包括該材料收集主體與程序的合法性。在前述案例中,行政主體通過“釣魚執法”的形式收集行政相對人違法運營的證據,在收集主體與程序上都不具有合法性。

二、行政訴訟中證據的合法性法理基礎

1、合法行政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實施一切行政行為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歸,只有在法律有明確授權的下才可以從事行政行為,法無明文規定則不得為。這就是說行政機關必須依法為行政行為,該行為必須具有合法性;從程序法上看,《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的規定,由人民法院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從而達到運用國家司法權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目的,而這正是行政訴訟的核心,v人民法院對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須要依據證據,行政訴訟證據又是來源于行政證據,即行政主體在為具體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證據材料,若該證據材料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在訴訟中,行政主體提供的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訴訟證據就不具有合法性。依法行政原則是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行政主體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必然受到依法行政原則的規范;同時,在進入行政訴訟程序之后,關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標準審查同樣受到依法行政原則的影響。因此,行政訴訟證據的合法性來源于行政主體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即依法行政原則。

2、正當程序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即任何人都不能做自己的法官。我國行政訴訟法上有與正當法律程序相近意義的法定程序原則,即是要求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權時必須遵循正當的法律程序,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的行政行為時,應當向相對人公開信息,說明實施行政行為的依據,聽取相對人的陳述與申辯,告知相對人相應的救濟途徑等。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作為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行政訴訟證據也必然在其指導之下才具有合法性依據。行政訴訟證據合法性的討論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在進入行政訴訟后,關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據也必須在行政程序中完成,因此證據的收集、提供以及認證都受到正當法律程序的約束。反而言之,在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時,是否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也是審查的標準之一,因此,遵守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是行政訴訟證據合法性的題中之意。

三、行政訴訟中證據的合法性審查之建議

在“釣魚執法”事件中,孫中界到法院,前后得到完全對立的兩種結果,而第一種結果就是在沒有對證據合法性深入審查的基礎上得出的,這也說明我國的行政訴訟證據合法性審查制度需要完善,在此筆者提出小小建議。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應以案卷為基礎,案卷即為行政程序中行政記錄的集合,被告應當依法及時、完整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案卷。行政法律行為都應有案卷,法院司法審查應限制于案卷中,即以行政記錄為基礎,vi同時,這也充分體現出行政訴訟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特點。

注釋:

i 應松年.行政訴訟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1.

ii 姜明安.行政法學與行政訴訟法學[M].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520.

iii 江必新.中國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行政訴訟法修改問題實務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5:137-141.

篇(5)

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界定行政訴訟范圍的標準有兩項:一是具體行政行為標準,二是人身財產權標準。實踐證明,采用上述方式和標準規定行政訴訟的范圍,客觀上限制了法院的受案范圍,也限制了原告的訴權,對保障公民、組織正當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行政法治秩序均很不利。

我們認為,完善行政訴訟范圍的原則是,將所有國家公權力主體與相對人發生的公法上的爭議均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凡是公權力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時的作為和不作為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不利影響,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首先,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其次,對內部行政行為提供司法救濟;再次,加強對其他公權力主體行為的監督與救濟。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主體,無論是國家行政機關,還是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治組織,只要行使公權力,都應當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

我國行政訴訟保護的權益范圍僅限于相對人的人身權與財產權。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出版、結社、游行示威、等權利,以及受教育權、勞動權、休息權等其他權利的,公民是否可以提訟,取決于法律和法規的特別規定。這種權利保護范圍顯然與我國法治的發展方向是不一致的。人權保障條款入憲后,須更加注意人權的司法保障,應將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法人的所有權利納入行政訴訟的保護范圍。

明確行政訴訟當事人資格關于原告資格問題

行政訴訟法界定的原告資格是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是,法律沒有區分行政行為的直接相對人與有利害關系的人,也沒有明確什么樣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才具有原告資格。

我們認為,判斷行政訴訟原告資格,關鍵要看人與被訴行政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利害關系,人是否具有值得法律保護的利益,不管這種利益是現實的還是將來的,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以及法院能否提供適當的救濟。建議將行政訴訟法關于原告資格的規定修改為“只要公權力主體的行為對相對人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造成了不利影響,而法院又能夠提供有效的救濟,則該相對人享有提訟的權利”。

由于我國行政機關林立,層次復雜,存在大量的內部機構、臨時機構、聯合執法機構、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鑒于此,應貫徹“誰行為,誰做被告”的原則,將行政訴訟的被告界定為“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又能夠獨立承擔行政責任的主體”。

突破現行制度的束縛,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權

現行法律對當事人行使權、申請撤訴權、和解權和上訴權都有諸多的限制。實踐證明,這些限制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也違背了一定的訴訟規律,必須盡快加以解決。

首先,關于原告的期限,行政訴訟法規定為三個月,我們建議將期限整體延長為一年,而且將起算點固定為“原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增加了時效中斷的情況。

其次,解決立案難問題。如果法院對于當事人的既不受理也不以書面裁定方式答復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訟或者上訴,也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支持。

再次,現行法律規定,原告不享有自由的撤訴申請權,法院對于違反國家公共利益的撤訴可以裁定不予準許。我們認為,只要原告的撤訴申請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準許,至于是否違反國家公共利益,法院不應當作為原告撤訴的條件。

最后,應取消 “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原則”。

改革行政審判體制,確保法院獨立公正審判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被告的特殊性,決定了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遇到的干擾和阻力比其他審判工作更大。由于目前我國法院設置體制和法官的選任晉升管理制度充滿了地方化和行政化色彩,決定了法院很難做到獨立和公正。因此,必須通過行政訴訟制度改革創出一條司法改革的新路。

改革的思路可以分為三種:比較現實但又不夠徹底的方案是:提高行政案件的審級,增加選擇管轄和指定管轄的情形,允許原告選擇原被告所在地以外的第三地法院管轄或者通過上級法院的指定管轄,建立交叉管轄制度。

相對理想的方案是:在現有行政審判體制基礎上,設立最高法院和省高級法院的巡回法庭。

最理想的方案是:借鑒許多大陸法系國家的經驗,設立相對獨立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直屬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機關,原來由人民法院行使的行政審判職能,全部轉由行政法院行使。各級行政法院只接受上級行政法院的業務指導,完全獨立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權力機關。

解決行政裁判執行難問題

篇(6)

1999年7月,完成學業的楊春秀回到壽寧,找縣教委為其安排工作。縣教委以財政困難、編制受限、國家教育體制改革發生重大變化、師范畢業生分配采用考試方式擇優錄用等為由,拒絕給楊春秀分配工作。無奈之下,畢業一年仍沒得到妥善安置的楊春秀,于2000年11月一紙訴狀把縣教委推上被告席,要求縣教委按照合同履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賠償自己全部的經濟損失。

篇(7)

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具有如下特點:①發生在民事案件中;②作為抗辯理由由一方當事人提出,引起雙方當事人爭議;③同時涉及行政法律依據和民事實體法律依據的問題。正是由于上述特點。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具有其內在的復雜性。

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在民事審判實踐中時有發生。在當前我國行政立法不規范和不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權過大又缺乏有效制約以及行政法與民事實體法之間不夠協調的情況下,這一問題在相當長時期內不僅不會減少,反會隨民事糾紛數量和種類的增多而越來越突出。但長期以來,由于立法上的疏漏,這一問題在民事審判實踐中始終是一個困擾人民法院的難題。

從立法上看,民事訴訟法典對如何解決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未有涉及。司法解釋對此問題只有一些針對具體案件或具體情形的零星規定,而散見于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又存在著不一致。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9條中規定:“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雖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錯誤地登記為集體所有制企業,但實質為個人合伙或個體工商戶的,應當按個人合伙或者個體工商戶對待。”按此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可以直接推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這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然而。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件后,在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時。應當通知被告如欲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須在答辯期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又規定:“被告在答辯期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可見,按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中不能對專利主管機關授予專利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與立法上的情形相適應。民事審判實踐中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存在著不同的解決方式,大致有四種:①先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然后對案件進行裁判。②避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依據民事實體法對案件作出裁判;③尊重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不予審查,在此前提下對案件作出裁判;④先裁定中止訴訟,讓當事人提起其他程序解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然后對案件作出裁判。

對于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筆者認為,從理論和實務的角度分析,在民事審判過程中,人民法院對案件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是不合適的,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是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活動。民事審判是由于平等地位當事人之間發生民事權利義務糾紛,而由人民法院根據民事實體法和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審判,作出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權威性判定的活動。而行政審判則是指由于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具體行政行為,就該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行政機關發生爭議,而由人民法院根據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并作出權威性判定的活動。因此,在民事審判程序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與民事審判的性質不符,而且勢必混淆民事審判與行政審判的區別。

第二,行政權與司法權是各有分工、彼此獨立的兩種國家權力。除非經過行政訴訟程序人民法院不能否定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即構成了對行政權力的不正當干預。而且,如果人民法院以民事審判權否定了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行政機關則堅持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勢必造成社會生活中存在兩種對同一事實的認定結論截然相反但又都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如此不僅使得民事糾紛無法獲得真正的解決,而且造成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矛盾與沖突。

第三,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會引起實體法適用的難題。從法理上分析,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事實體法解決爭議,行政法顯然不屬于民事實體法的范圍。然而,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必須適用行政法,因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指的是該行政行為在行政法上合法與否的問題。

第四,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時,由于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無當事人地位,也就無任何訴訟權利可言。行政機關無法對自己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舉證和辯論,更不能對人民法院的判定提起上訴,這顯然有違訴訟公正的價值目標。并且,由于行政機關不能就自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參與訴訟,進行舉證、辯論以及對人民法院的判定提起上訴,則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與判定難免偏聽偏信或主觀臆斷,其結論的正確性缺乏程序保障。另外,通常情況下,民事審判組織的審判人員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其司法經驗與業務素質往往比不上行政庭審判人員,讓他們去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利于保證案件質量。

既然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不宜對案件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則對于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就不應采取由民事審判組織先審查,然后對案件作出裁判的處理方式。那么是否可以采取避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僅依民事實體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呢?從表面上看,這一做法避免了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直接審查所面臨的一系列問題,但其實不然。首先,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不予考慮,而僅依民事實體法對案件進行裁判的做法本身就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的間接否定,仍然構成了對行政權的不正當干預。其次,如果人民法院僅依其民事實體法對案件作出的裁判內容與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相互矛盾的話,則仍未避免對同一事實即某一民事行為或權利成立與否存在結論相反又都具有法律效力的認定的情形,民事糾紛仍難以徹底解決。再次,避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則主張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承受不利裁判的當事人自然不愿接受人民法院的裁判,這也使得民事糾紛難以真正解決,可見,對于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人民法院也不宜采取避開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而僅依民事實體法進行審理與裁判的做法。

至于對于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采取無條件尊重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并據此作出裁判的處理方式,其不妥當更是顯而易見的。按照這種方式,如果經行政機關許可的行為或授予的權利依民事實體法確是違法的行為或是不能成立的權利,則必然使得人民法院變相地維護了在民事實體法上違法的民事行為或不能成立的民事權利。這當然違背了民事審判維護正當民事權益的宗旨。而且,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勢必會因為無條件尊重具體行政行為的有效性,而放棄對民事實體法的尊重,這也就違背了人民法院以民事審判維護民事實體法的權威性與嚴肅性的職責。當然,如果民事訴訟當事人對案件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并未發生任何爭議,人民法院自當無條件尊重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效力。上文已經指出,本文所討論的民事訴訟中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僅指在當事人就案件涉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發生爭議時,人民法院當如何處理的問題。

篇(8)

通過三年實踐和探索,全市法院在涉及計劃生育行政訴訟和非訴執行案件審判工作中,積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

一是加大培訓和宣傳工作力度,增強執法水平,營造濃厚法治氛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頒布實施后,兩級法院內部在業務培訓中將其列入重點進行輔導學習。另外,行政庭的法官們還適時深入各鄉鎮組織召開計劃生育執法輔導培訓會議,認真宣講《行政訴訟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水平。漢濱、平利法院等區縣法院的法官還現場解答執法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三年來,全市法院共舉辦有關計劃生育執法方面的法律講座15次,聽講干部群眾5000余人,收到良好社會法律效果。

二是嚴把立案關,切實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兩級法院嚴格把握立案條件,堅持計劃生育部門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有強制執行申請書和征收社會撫養費的處理決定書。立案后深入細致審查:一查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的處理決定是否合法;二查處理決定書是否送達生效;三查被執行人是否確未履行。對處理決定合法、已依法送達、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申請強制執行符合法律規定的,及時受理,抓緊執行;對處理決定合法、已依法送達,但申請強制執行的手續不齊備的,要求計劃生育管理部門限期補辦;對處理決定不合法的堅決予以退回。同時,對于計生行政部門申請執行的案件做到了快審查、快立案、快執行。如20__年3月,漢濱區法院在執行李某一案時,在對李某夫婦耐心說服教育無果情況下,迅速對李某采取了司法拘留,促使其交納了部分撫養費,并出具剩余款繳款計劃。

三是立足于宣傳教育,使強制執行過程成為計劃生育國策和法律的宣傳過程。計劃生育工作涉及面廣、影響大、政策性強,而需要法院強制執行的大多是法律意識薄弱、傳宗接代思想濃厚的“釘子戶”、“觀望戶”。因此,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兩級法院采取集中被執行人開會宣講法律與召開小型座談會或走訪談心相結合的方法,宣講我國人口發展的嚴峻形勢,以及有關計劃生育的法律規定,使被執行人意識到計劃外生育是一種違法行為,應該受到處罰,從而自覺交納社會撫養費。如20__年初,平利法院對八仙鎮鴉河村朱某夫婦違反政策生育二胎案件執行后,及時進行了法制宣傳,促使該村其他違反計生法的村民也自覺履行了義務。漢濱、紫陽和旬陽法院,對在限期內沒有交納的被執行人,反復宣講法律,動員交納,不輕易適用強制執行措施。對于生活困難、暫時無力交納社會撫養費的經本人申請、法院審查,依法準予其暫緩交納或分期交納。20__年以來,全市法院辦結的計生行政非訴執行案件中,僅10案適用了強制執行措施,50案自動履行,8案經法院調解后當事人達成和解。

四是多方配合,密切協作,保證執行工作順利進行。紫陽和旬陽法院等縣法院,每次集中執行都邀請黨委、人大和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密切配合,利用廣播、電視等新聞媒介大造聲勢,宣傳《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縣人大對法院審理征收社會撫養費強制執行案件既大力支持、密切協助,又依法監督,配合法院工作,幫助法院解決困難。黨委、政府更是把法院強制執行當作一件大事積極支持。正是由于有了黨委的支持、人大的監督和基層干部、計劃生育干部的配合,才使法院的涉訴計劃生育執行案件得以順利進行。如20__年,漢濱法院在辦理漢濱區計生局申請執行征收楚某夫婦社會撫養費一案時,針對楚某夫婦均系再婚,雙方再婚前的子女均不在身邊,以及周邊群眾和當事人思想認識不夠的情況,行政庭法官主動與計生等部門配合,多次到當事人居住地現場宣講法律、耐心說服,最終促使當事人雙方自覺履行。

五是通過依法維護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行使計劃生育管理權,堅定了基層干部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信心和決心。紫陽、旬陽等縣過去計劃生育工作阻力大,談起征收社會撫養費,有的基層干部總感到不好辦,有的還對行政審判存在錯誤認識,認為行政審判束縛了計劃生育干部的手腳,使他們兩頭為難。經過配合法院執行工作,廣大基層干部對行政審判有了正確認識,明確了行政審判所具有的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作用,增強了依法管理計劃生育信心,縣域計劃生育工作日趨法制化、規范化。

二、存在問題

近三年來,全市兩級法院在計劃生育涉訴案件審判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一是少數基層法院及法官對新《計生法》和相關條例在認識方面還存在一定差距。少數審判和執行人員的素質亟待提升,同時基層法院、人民法庭目前還普遍存在著執行力量不足的問題。

二是少數計生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不高,有的案件由于適用法律不當或沒有嚴格按照行政程序交代訴權,使相對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及時保障,而且個別申請執行案件也無法進入執行程序。

三是部分被執行人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外出躲避執行且下落不明,或家中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故案件只能中止或發放債權憑證處理,計劃生育行政非訴案件執行難問題依然不同程度存在。

四是部分被執行人由于履行能力有限,但按照有關規定,當事人在首付執行款40后,對下余部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執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拖延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的實際到位時間。

五是有些區縣的計生部門對被征收戶的基本事實方面查詢不清,調查取證過于草率、簡單,或是對于做出征收決定的相對人未能及時提出執行申請,使執行申請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從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導致無法進入正常的執行程序。

六是中級法院與市級計劃生育管理部門經常性溝通不夠。計生非訴執行案件一般在基層,中院對基層法院業務指導須加強。

三、應對措施

第一,強化司法服務保障意識,全面提升審執工作水平。兩級法院應組織審判人員,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進一步認識做好涉及計劃生育案件審執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提升思想觀念和工作作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篇(9)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在五日內進行審查。

    7日

    ——申請人對于符合《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可向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該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10日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15日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0日

    ——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六十日內依法處理。)

    ——行政復議機關在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認為其依據不合法,本機關有權處理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依法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法定程序轉送有權處理的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規定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經批準可以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二、行政訴訟程序

    3日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不服對回避申請的決定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5日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被告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其他當事人。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被上訴人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當事人。

    7日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后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

    10日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

    ——被上訴人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出答辯狀。

    ——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當在接到人民法院應訴通知之日起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但應當在口頭通知后10日內發出裁定書。

    15日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0日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

    60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限制)

    90日

    ——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情況下中止訴訟滿90日仍無人繼續訴訟的,裁定終結訴訟。

    ——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80日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個月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3個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

    ——單獨受理的第一審行政賠償案件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第二審為兩個月)

    1年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180日)

    2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起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2年內提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賠償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2年內申請再審。

    5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涉及除不動產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

    三、國家賠償程序

    7日

    ——人民法院接到原告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起訴狀,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在七日內不能確定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審理中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30日

    —— 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2個月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國家賠償法》第四章的規定給予賠償;

    3個月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1年

篇(10)

2、準確性和逼真性。和其他證據形式描述、闡釋的方式相比,視聽資料在形成過程中受錄制人以及其他人主觀因素的影響較小,可以相對準確地反映與案件有關的事實。而且通過視聽設備對音像數據的解讀,可以以聲音、圖象逼真地反映人和事物的各種狀態、運動和發展,這種對過往事實的生動“還原”也是其他證據形式難以做到的。

3、動態直觀性。視聽資料往往是對一定時間內持續的音響、影像進行錄制,當這一動態過程得到重現時,具有動態的直觀性。如錄音資料,不但能夠反映說話人的語言所表達的內容,還能夠反映說話人的語調、語速等特征。這對于準確、全面地反映案件事實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4、易被偽造、篡改。科學技術的發展不僅使視聽資料這一證據形式具有相當的優越性,同時也使它比其他證據更容易被偽造和篡改,而且這種偽造和篡改并不像傳統的書證那樣會留有比較明顯的痕跡,其鑒定和甄別具有相當的難度。因此,對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也必須依賴一定的科學技術,這樣才能使視聽資料的證據價值不至于被其弱點所淹沒。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和錄音機、攝象機、錄音電話等攝錄設備的普及,視聽資料的制作已經變得輕而易舉,其應用范圍正在不斷擴大。加之在我國的民事審判方式由職權主義模式向當事人主義模式轉變的過程中,必然越來越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因此當事人選擇視聽資料作為證據的情況也將會日益增多,在司法實踐中最易引起爭議的也正是當事人私錄視聽資料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的問題。本文即圍繞這一問題,同時對作為該問題的基礎性問題的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試作分析,求教于各界同仁。

作為討論的基礎,同時也是為了避免無謂的爭論,有必要在討論之前對私錄視聽資料的范圍加以界定。目前在理論上尚未見對私錄視聽資料的內涵的明確概括,人們更多地是在約定俗成的前提下使用這一概念。我們認為,所謂“私錄”之“私”是相對于國家機關來說的,是為了與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相區分,“私錄”這一提法本身并不包含價值判斷。從范圍上講,私錄視聽資料既包括經對方同意的情況,有包括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本文的論述即在這一認識的基礎上展開。

一、民事訴訟證據合法性的內涵

“證據”這一概念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具有不同的涵義。一般認為,沒有經過質證、認證程序成為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證據”,應稱為“證據材料”;而經法官認定為能夠據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則應稱為“定案證據”。證據材料要上升為定案證據,必須經過法官認證,即證據材料經當事人雙方質證(依法不必質證的應屬例外)后,由審理案件的法官對其關聯性、合法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判斷,從而確定證據材料是否具有證據能力以及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的證明力有多大。可見,法官認證活動的核心內容就是對證據材料的關聯性、合法性以及真實性的審查判斷。其中關聯性是指證據材料與待證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的聯系,真實性則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在對視聽資料的認證問題上,關于關聯性和真實性的認證與其他證據并無顯著區別,理論上也無甚大爭議。惟有視聽資料的合法性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是爭論的焦點,而且這場爭論的范圍已經超出了這一問題本身而深入到了整個民事證據制度的基本原則和價值取向方面。

合法性是證據的基本屬性之一,它體現了訴訟的階段性和程序法的獨立價值,也是案件客觀公正的機制保證,因此不具備合法性就意味著沒有可采性,就要依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被排除在法官據以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之外。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理解證據的合法性、進而劃定非法證據的范圍。我們認為,對證據的合法性的把握應從正確界定“合法”與“違法”入手。法理學的一般理論認為,以法律規范為評價標準,可以將人們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違法行為和中性行為。一個人的行為如果僅僅是與法律明定的行為要件不相符合或者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據,而并未直接與法律上明定的強制性規范相抵觸,那么這種行為雖然不是合法行為,但也不是違法行為,而是中性行為。可見,不合法并不等于違法,不合法的行為在外延上要大于違法行為,它包括了大量的中性行為。另外,這三類行為的法律后果即法律對這三類行為的評價是根據行為主體性質的不同而區別對待的。對于作為公權主體的國家機關,由于其在物質、制度等方面控制著大量的優勢資源,同時執掌著以普通公民的行為為行使對象的公共權力,因而,為了保證普通公民的自由與權利不受侵犯,必須為公權力的行使限定嚴格的條件,并使這種權力的行使效果具有明確的可預見性。據此,法律對國家機關的行為要求是“合法”,只有合乎法律明確規定的行為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對于私權主體,權利至上和意思自治是自由的保障,民主國家不可能將法律的觸角伸入到廣闊的私法領域的每一個細小的方面,也不可能要求人們的行為嚴格恪守法律的明文規定,因為顯而易見的問題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任何法律也不可能囊括私法領域的一切方面)的情況下人們將如何行為?而且,由于私權主體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沒有在法律上支配、控制他人的優勢,因此,“法無禁止即為權利”就成為界定私權范圍的著名法諺。也就是說,普通公民的行為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會得到法律的承認即依其自身意思發生效力,這既包括合法行為,也包括中性行為,可以概括為“不違法”。

我們認為,對于證據的“合法性”,也應該因取得證據的主體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總的來說,國家機關取得的證據應該“合法”,普通公民取得的證據應該“不違法”。在民事訴訟領域,雖然證明責任是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分配的,當事人要按照證明責任的要求收集證據,但是,為了彌補當事人在收集證據的能力方面的缺陷,法院可以在當事人申請并提供了明確的證據線索的情況下,調查收集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也可以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于當事人收集的證據的“合法性”,相對于法院收集的證據來說,則應當作比較寬松的理解,應當承認當事人通過中性行為即不違法的行為收集的證據的法律效力。有學者認為,從這個意義上講,稱民事訴訟證據的合法性為“適法性”更為妥當。當一個行為不僅僅是因為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據,而是直接與明定的強制性規范相抵觸時,才可以算得上違法行為,由此而形成的證據材料才被稱做非法證據,這樣在判斷非法證據的時候才不會失之偏頗,也才不至于使大量適法證據被劃入非法證據的范疇,從而最大限度地調動當事人參與訴訟的積極性,最大限度地發掘出案件的客觀真實,實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和諧統一。[2]

有疑問的是,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的行為是否發生在私權領域?這直接決定著上述命題的真偽。我們認為,雖然民事訴訟法屬于公法范疇,但由于它與民事實體法緊密相連,特別是在變革中的當代中國民事訴訟模式下,當事人主義有逐漸加強的趨勢,因而它與同屬于公法范疇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比,仍有自己的特點,如在較大程度上尊重當事人的意志,賦予了當事人很多自由處分權。雖然在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制度下,檢察機關有權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在當事人申請撤訴時有權決定是否批準,檢察院和法院對某些再審程序的提起也起決定作用,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運行、終結都是以當事人的意志為先導的。在證據制度方面,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案件事實舉證不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未經當事人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認可即免除了另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這些都體現了當事人的自主權利、平等權利和處分權利,正反映了私權的屬性。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的行為仍然是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所反映的也是私權之間的沖突與較量:一方面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使其訴訟請求所體現的實體性權利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而調查收集證據,另一方面是另一方當事人或訴訟外的其他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對調查收集證據行為的本能防御。因此,為達到這兩方面利益的平衡,可以而且只能用處理私權關系的準則來處理。

二、視聽資料證據的合法性及非法視聽資料的排除

我國民事訴訟法把視聽資料規定為證據形式之一,要求司法機關取得視聽資料必須在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否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但對普通當事人私自錄制的視聽資料的證據效力并未作出規定。視聽資料制作過程的特殊性在于,如果錄制的對象是人的語言、行為等活動,它可以通過不為被錄制人所知的秘密方式完成。這就產生了錄制視聽資料是否要經被錄制人同意,以及未經同意錄制的視聽資料的證據效力如何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3月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批復(法復[1995]2號)中認為:“證據的取得必須合法,只有經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證據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為,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下稱“95批復”)這是我國證據制度中的第一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從審判實踐的效果看,這一排除標準對于民事證據來說過于嚴厲。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當事人錄制其談話的情形是極其罕見的,對未經同意錄制的視聽資料不加區分地一概否定其證據效力,就使得私錄的視聽資料幾無“合法”的可能,也使視聽資料的證據價值大打折扣。由于我國體制上的原因以及一般民事主體,特別是普通公民的個人能力有限,其對所需證據的調查收集本來就缺乏必要的可資利用的資源,更沒有強有力的取證手段,如果再以對司法機關取得證據的嚴格要求來要求普通當事人,無疑會進一步削弱當事人的實際舉證能力,難以實現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和諧統一,容易導致不公正的結果,也不利于對抗式訴訟模式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實際上,法官在審判實務中往往基于個案的衡平,通過各種途徑規避該司法解釋的適用,如迫使被告認可視聽資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實從而免除原告的舉證責任,或在調解中以該視聽資料去壓服對方以期達成調解協議,或當證據薄弱事實難以認定時通過法官的心證形成優勢證據。[3]可見,法律和司法解釋如果脫離了其賴以生存和發揮作用的土壤,在實踐中就容易遭受被規避的厄運,盡管這種做法從宏觀的法治理念上講并不值得贊同。

我們認為,未經被錄制人同意的私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不能簡單地加以全盤肯定或否定,而應當對不同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首先,錄制者錄制的是自己與另一方訴訟當事人之間的談話、行為等活動,還是他人之間的活動。這兩種錄制行為有著本質的不同。不經同意而秘密錄制他人之間的談話、行為等(即竊聽、竊錄)是只有特定的國家機關(通常是有刑事偵查職能的機關)在法定的特殊情況下(如追究嚴重刑事犯罪)才有權嚴格依法定程序采取的措施,普通公民無此權力。而一方當事人錄制與對方當事人彼此之間的民事活動,不過是再現事實發生和發展過程的一種表達方式,與有關立法并無抵觸之處,而且是一種行之有效的保全證據的手段,是克服舉證能力局限性的必要手段和合理途徑。因此,一方當事人錄制與對方當事人彼此之間的談話或行為,只要不構成對對方當事人的隱私權或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侵害,不論是否經對方同意,均應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錄制的內容是對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活動的記錄還是涉及他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對未經對方同意而私錄的視聽資料一概否定其證據效力,這種觀點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對被錄制者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等合法權益的擔憂。但是這一問題完全可以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來解決,沒有必要因噎廢食。而且從實踐來看,私錄視聽資料所記錄的內容大都是雙方之間有法律意義的民事行為,如口頭協議等,一般并不構成對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

再次,被錄制者的表達是在意志自由的情況下作出的,還是受到了欺詐、威脅、利誘等惡意方式的不良影響。從證據材料反映的內容上看,通過欺詐、威脅、利誘等手段取得的視聽資料所提供的信息多為虛假的,已不具備真實性,因此必須排除在定案證據之外。但是,如果被錄制者雖然對錄制活動一無所知但其意志處于自由的狀態,其談話、行為等也是其內心意思的自然流淌,而不是被迫作出于己不利的虛假陳述,那么對于這樣的視聽資料也一概因未經對方同意而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于取得視聽資料的一方當事人來說難謂公允,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來說則無異于鼓勵其出爾反爾、踐踏誠信。

如上所述,在為私錄視聽資料的合法性劃定界限時不能不考慮以上因素。而排除非法視聽資料正是我們分析視聽資料證據的合法性的必然邏輯結果。相對于刑事訴訟制度而言,民事訴訟制度在確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時應持較為寬容的態度,這是因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國家偵查機關在調查取證時既有先進的技術手段,更有國家的強制力為依托,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構成絕對的優勢,而刑事制裁的手段又與人的自由、生命息息相關。基于保護基本人權這一現代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為了確保無辜的人不至于受到錯誤的追究,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要求相當嚴格,從另一角度看就是被排除的非法證據的范圍比較寬。但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雙方的地位平等,在此基礎上所進行的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攻擊”與“防御”也就能夠相對公平地進行。而且由于民事訴訟所爭議的是當事人的私益,往往與經濟利益緊密相連,因此在決定應予排除的非法證據時必須考慮到當事人的取證成本與效率,必須考慮到當事人取證的可能性與現實性。對于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的證據持一種較為寬容的態度,正是民事訴訟的本質屬性使然。經過以上分析,我們認為,民事訴訟中需要排除的非法視聽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錄制他人之間的談話或行為,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除非征得被錄制各方的同意;

第二,視聽資料的內容涉及他人隱私或商業秘密的,應予排除;

第三,采取欺詐、威脅、利誘等惡意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有一種特殊情況需要強調,即以公開方式、在公開場合制作的視聽資料,如在海關、機場、銀行等場所安裝的攝錄設備是面向全社會的,其對象是所有過往人員和全體顧客,并不以被攝錄對象的明知或同意為前提。而且這種錄制多是針對特定的場所(如海關關口、機場登機處、銀行服務窗口等)而非針對特定的人,攝錄設備多為自動控制,對錄制對象沒有選擇的余地。這種公開制作的視聽資料用以證明錄制者與被錄者之間的民事行為,與其他視聽資料并無不同。其真正的特殊性在于,由于它以為數眾多的不特定的人為攝錄對象,因而具備了錄制他人之間的活動的可能。例如,銀行客戶在辦理存取款的同時與他人達成的口頭協議,在機場發生的乘客之間的侵權行為,都有可能被這些場所的攝錄設備錄制下來,雖然這種錄制是在無意中完成的。我們認為這種情況可以不受前述第一點排除規則的限制,因為這類視聽資料錄制過程的公開性與無選擇性,已使它與竊聽、竊錄的行為產生了本質的區別。因此,如果這些公開場所的攝錄設備記錄了有關他人之間的民事糾紛的事實,而當事人又從這些場所取得了這些視聽資料,那么經查證屬實,應該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

三、視聽資料證據的證明力

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的審查判斷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的任務是確定哪些證據材料具有作為定案證據的資格,也叫證據能力。這一任務主要通過對證據材料的合法性的審查判斷來完成。第二階段的任務是在第一階段的基礎上確定有證據資格的證據材料各自的證明力有多大,進而綜合判斷全案證據并據此對案件事實作出認定。理論界關于視聽資料的討論多集中于視聽資料證據的合法性問題上,對其證據能力這一對理論及實務均有重大意義的問題似乎重視不夠。人們通常認為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結合其他物證、書證等相互印證,理由是視聽資料貯存信息的方式具有脆弱性,易被偽造、篡改。這種觀點也得到了立法的認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也對民事訴訟法的這一規定作了進一步的發展。[4]視聽資料證據是否果真只能作為間接證據存在、起“印證”的作用?

我們認為,由于視聽資料一方面具有準確、直觀、動態、逼真的優點,另一方面又容易被偽造、篡改而損害其證明力,因此在這兩個極端之間存在著一個證明力由弱到強的相當大的范圍,可以由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對視聽資料的證據能力作出認定,這里面應該包括將可信度高的視聽資料直接作為認定案件相關事實的依據的情況,也就是說,不需要其他證據佐證。而法官自由裁斷視聽資料證明力的幅度則可以通過證據規則來控制。實際上,視聽資料在很多情況下已經不再只是作為保全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的手段,而是成為記錄民事活動的第一手資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仍然固守視聽資料只起印證作用的傳統觀點,也許有些案件的某一方面的事實將面臨著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若直接以舉證不能讓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承擔敗訴的風險又顯失公平的窘境。至于視聽資料的脆弱性問題,一方面是一個可采性審查的問題,另一方面是一個鑒定的問題。對于那些根據普通人的生活經驗和常識就可斷定是經過剪輯、加工等方式偽造、篡改過的視聽資料,法官可以在證據資格審查階段就以欠缺真實性為由否定其可采性,沒有必要讓其進入到證明力的審查階段。對于那些真偽難辨的視聽資料,由于視聽資料的剪接只有經過復制才可能在載體材料上不著痕跡,而視聽資料在復制過程中是有一定的損耗的,在現有的技術條件下應該可以通過技術鑒定得出比較準確的結論。

總之,視聽資料的證明力問題因視聽資料自身的特點而比其他證據的證明力問題更顯得復雜,所以應當綜合考慮多種因素,根據具體個案的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程度的證明力,不宜機械地認為所有的視聽資料證據都是間接證據,都需要其他證據佐證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四、總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實際上正式確立了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一規定顯然考慮到了違法與不合法的區別,其排除范圍要小于“95批復”的規定,是比較合理的。但是該規定仍然沒有就民事訴訟證據合法性的內涵作出明確的界定。而且,該規定第65條把“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作為對單一證據的審核認定的主要方面之一。而現行法律中并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的程序、方式等,在這種情況下,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合法性審查應如何把握?該規定第70條規定了應當確認其證明力的幾種證據,其中之一是“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但未經對方同意而錄制的視聽資料是否屬于“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范疇,仍然語焉不詳。也就是說,該規定在事實上并沒有明確回答“95批復”的效力問題。盡管我們可以通過對蘊涵在“證據規定”背后的基本精神與法理限制對“95批復”的適用,但這種做法畢竟是曖昧的。繼續完善我國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使其在訴訟正義與訴訟效率之間達到合理的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出民事訴訟法本身所承載的社會功能。

注釋:

[1]電子證據的地位或稱屬性,是理論界頗具爭議的問題。目前占主流地位的觀點主張將其歸入視聽資料的范疇,但近年來主張將電子證據作為一種新的證據類型的觀點越來越多。參見許康定《電子證據基本問題分析》,《法學評論》(武漢)2002年第3期,第94-99頁。本文所探討的視聽資料并不包含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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