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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優惠政策;高校收入;納稅籌劃
中圖分類號:G47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5831(2012)05-0163-05
隨著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高校擴招及其社會環境的變化,高校收入來源多樣化,經營性收入比重增加,高校由過去不納稅、少環節納稅,發展到現在成為納稅人中的一個重要群體,依法納稅成了高校管理中的重要環節之一。但長久以來因為受“稅收不進學校”觀念的影響,高校的財務人員未完全樹立依法納稅意識,也缺乏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和了解,發生納稅義務后不及時辦理稅務登記,各種形式偷漏稅行為時有發生。有鑒于此,如何有效地進行納稅籌劃,嚴格涉稅業務的管理,已成為高校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此外,高校在進行科教活動及創造社會效益的同時,可以通過納稅籌劃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降低高校整體稅負,提高辦學的經濟效益。
納稅籌劃進入中國市場雖然只有短短幾年時間,卻給人們帶來了全新的納稅理念,展現了迅猛發展的勢頭,對企業理財和經濟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而高校作為事業單位,無論是會計制度還是核算方式均與企業有所不同,如何進行納稅籌劃更是相對陌生的事務。而且在稅收政策方面,高校除享有一般的優惠待遇以外,國家為鼓勵高等教育發展,于2004年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2006年出臺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等,這些教育稅收優惠政策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10多個稅種,高校稅收籌劃存在很大的空間。
但同時,人們也逐漸發現高校在涉稅業務管理方面存在較多問題,包括納稅
意識差、
管理層認知程度較低、稅收知識缺乏、稅負計算未進行相應籌劃等[1-2]。針對這些問題,學者們指出高校應用好用足稅收優惠政策,并進行稅收籌劃[3-4],并從不同角度提出了高校收入納稅籌劃的思路,如葉欣等從高校技術創新的營業稅角度闡述了科研經費收入的有關稅收問題[5];馮萍針對高校個人所得稅的特點,闡述了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法及其制約性,提出了高校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法的相關對策[6]。龔敏希等對高校資產經營公司的稅收籌劃進行了分析[7];龍凌云從高校后勤企業的組織形式、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項目三方面探討了納稅籌劃,以降低后勤企業稅負或延緩納稅[8]。但以上文獻主要是從單一稅種角度提出了納稅籌劃的具體方法,由于高校收入類型龐雜,尚鮮見從高校多收入稅種角度考慮如何系統籌劃收入納稅。
隨著高等教育的迅速發展,稅收籌劃工作將越來越為高校所關注并重視。2010 年“兩會”期間,據調查資料顯示,截止2009 年,中國高校貸款規模已超過2 500 億元,其中地方高校貸款近2 000億,部分高校甚至出現資不抵債的情況。因此,高校納稅籌劃應區別于企業[9],通過科學的方法安排自身的籌資、投資、生產經營以及利潤分配等經濟活動,從而實現總體利益的最大化。本文根據國家和地方教育稅收優惠政策,在劃分高校實際收入類型及納稅分析的基礎上,指出高校涉稅業務方面存在的問題,系統總結和提出不同收入類型的納稅籌劃目標、制約因素與方法,并通過列舉高校納稅籌劃的具體案例,對高校收入納稅籌劃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高校收入分類及納稅分析
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高校收入大致分六大類,包括財政和上級補助收入、科研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代收費項目收入、附屬單位繳款和其他收入。其中財政和上級補助收入主要是指教育事業費、科學事業費、科技三項經費、基建經費以及其他各項撥款。科研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技項目、開展科技協作、轉讓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包括學費、住宿費、考試費三大類,具體收費項目詳見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委的相關文件。代收費是高校為方便學生學習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替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相關費用。附屬單位繳款是高校附屬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給學校的收入。其他收入包括投資收益、捐贈收入、利息收入、房租收入以及宣傳費、罰款、賠款等服務性收費項目。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重慶地稅局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文件精神,高校實際收入類別及納稅情況主要有四種情況。
(一)撥款、上級補助收入
高校取得的財政撥款以及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用于事業發展的專項補助收入不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二)教育事業收入
1.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入
高校為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學費、住宿費、考試報名費收入,其收費項目標準經由市財政、市物價局審批,屬于市政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入,免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
2.服務性收費
高校為在校學生提供由學生自愿選擇的服務而取得合理補償的收費自2006年1月1日起按屬于應稅行為的教育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3.代收費
民生財政的內涵
關于什么是民生財政,目前學術界沒有統一的解釋。概括來講,在整個財政支出中,用于教育、醫療衛生、社保和就業、環保、公共安全等民生方面的支出占到相當高的比例,甚至處于主導地位的財政,稱為“民生財政”。
對民生又如何理解?主席在十七大報告講到“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這個問題時,概括了六個方面:發展教育;擴大就業;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城鄉居民收入;建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完善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這些就是民生,簡單地說就是與人民的生計有關的、牽涉到每一個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事項。
民生財政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財政框架的基本內容。我國在1998年正式提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公共財政。主要內容包括部門預算改革、健全稅收管理體制、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收支兩條線”改革、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稅費改革等。經過10年運作,公共財政框架已經初步確立并順利運行。近年來,公共財政的支出結構已經明顯向民生方面傾斜(見表1)。
我國民生財政的特點
民生財政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出現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公共財政的一個特色。它不同于資本主義制度下的公共財政,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其相區別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從財政模式來講,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公共財政和國有資本財政并存的雙重結構財政(鄧子基,2005),區別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單一的公共財政模式,而在公共財政領域,我國凸顯出來的民生內容,又進一步使得我國的公共財政區別于西方的公共財政。
民生財政以改進民生、提高人民福利水平為目標。近年我國財政支出中各項攸關人民福祉的支出數額不斷增多,相關的政策也不斷出臺。2003-2007年五年間,“農村義務教育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對全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全部免除學雜費、全部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使1.5億學生和780萬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受益。覆蓋城鄉、功能比較齊全的疾病預防控制和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基本建成。中央財政安排就業補助資金五年累計666億元,基本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問題,完成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并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斷完善,保障標準和補助水平逐步提高。2007年在全國農村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3451.9萬農村居民納入保障范圍”。2007年之后環保和生態支出以一項獨立支出在預算中單列出來,這也是民生財政較以往的一個變化。
民生財政以豐厚的財力為前提和保障。過去我國財政收入規模不大,有限的財力主要投入經濟建設,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提供方面,顯得比較薄弱。以教育支出為例,我國教育支出占GDP的比重一直都在2%-3%左右徘徊,2001年才達到3.14%,2004年又降到2.79%,2005年降到2.16%。究其原因,是由于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偏低,制約了國家拿出更多的錢投入教育事業。而根據對其他國家統計的數據表明,我國目前財政教育經費支出比重與目前的財政收入是基本匹配的。據一些學者對40個國家教育投入的情況統計,財政收入比重與教育支出比重的關系(見表2)。
2007年我國財政收入占GDP比重僅為20.8%,因此根據國際經驗,我國3%左右的教育支出比重是適宜的。但不管怎樣,教育支出規模偏小,支出結構不合理,是我國目前的客觀現實。教育是一國發展根本之大計,也是最能體現民生財政特色的支出,因此,今后財政必然要加大對教育支持的力度,而這又要求財政收入的大規模增加。我國民生財政的推進策略
(一)加快財政體制改革以建立規范的分稅制財政體制
一個重要前提是真正轉變政府職能,把解決民生問題作為各級政府的一個重要施政目標,建立民生型政府,這樣才能真正推動財政體制向民生型轉變。
同時,進一步明確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及地方各級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方面的事權,健全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制。政府間事權的劃分也即提供公共產品的職責和任務的劃分,應當遵循受益原則、效率原則和區域原則。受益原則即根據公共產品的受益范圍來劃分政府的事權,對那些在全國范圍內受益的事權劃歸中央;在區域范圍內受益的劃歸地方;受益范圍涉及多個區域的由相關地區政府協商解決。效率原則即根據公共產品的配置效率來確定事權的歸屬,公共產品由哪級政府提供效率更高,就由哪級政府管理。區域原則是根據公共產品的區域性特征來劃分政府事權,將具有區域性特征的地區性公共產品的管理事權劃歸地方,將沒有區域性特征的全國性公共產品的管理事權劃歸中央。對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基本公共服務要劃分其層次,如教育、就業、公共衛生等更多具有區域性特征,應當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承擔,以地方政府為主,而中央政府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大小給予相應的補助。社會保障、環保支出等更多屬于全國性公共產品,應主要由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提供。
同時,改變當前基本公共服務差距較大的狀況,為社會提供無差別的、一視同仁的公共產品和服務,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民生類項目的支出,增加向農村和西部地區尤其是西部農村的投資,建立投資的長期穩定增長機制,逐步縮小地區間發展差距,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目標。
(二)完善和規范轉移支付制度
逐步加大一般性轉移支付的比重,理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及各級地方政府間財力支出上的分配關系。
一是簡化政府層級,積極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目前在浙江、山東等省實行的“省管縣”財政體制對解決這個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借鑒。省管縣財政管理體制是一種明確界定省級財政與縣級財政間相互關系,由省直接領導縣的財政管理體制,即:在財政收支劃分、專項撥款、預算資金調度、財政年終結算等方面,由省直接分配下達到縣、市,縣財政和市本級財政一樣都直接同省財政掛鉤,并明確確立各級財政的組織架構和運行原則,劃分省級財政和地方財政收入和支出范圍,規定地方財政收入的許可來源和財政支出的許可用途,明確各級財政間的相互關系。
二是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和比重。我國目前政府間轉移支付由體制補助、稅收返還、專項補助等形式構成。其中稅收返還屬于一般性轉移支付,但其轉移數額是在原體制基數法基礎上演變來的,沒有起到均衡各地區財力的作用,反而保護了各地區既得利益,促成了地區差距的拉大。因此,應當逐步取消現行的稅收返還,按照規范的分稅制的要求建立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采用因素法核定各地區的轉移支付數額,設置一般均等化轉移支付項目和指標,并使轉移支付的資金和項目與各級政府的預算相銜接,把轉移支付的資金和項目納入預算。
三是鼓勵地區間財力的橫向轉移支付,逐步推行縱向轉移與橫向轉移相結合的轉移支付模式。目前東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已經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有條件支持西部地區等不發達地區的發展。根據各地區政府間經濟、財力和公共服務水平的不平衡程度,設置橫向均等化轉移支付項目和指標,采取補助與激勵相一致的方式,促進不發達地區經濟發展,使全國不同地區公共服務水平大體均等,逐步實現不同區域間財政經濟的均衡發展。
所得稅會計是研究和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一種會計理論和方法,是會計學科的一個重要分支。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有著本質的區別,所得稅會計主要是研究企業經營過程中所需納稅的問題,財務會計是研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資金的收支以及對資產的管理。我國財政部自2006年正式公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簡稱“新準則”)。新準則與原有的《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在管理目標、核算方法上有了很大的改變,新準則的提出是我國所得稅會計研究和應用的一大重要變革,隨著市場的變化以及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所以有必要對所得稅會計理論進行深入的研究。
一、所得稅會計研究內涵
(一)所得稅會計概念
所得稅會計可以理解為:是研究如何對以會計制度計算為前提的稅前會計利潤(虧損)與以稅法計算為前提的應稅所得(虧損)之間的差異進行會計處理的理論和方法。
所得稅會計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存在差異。會計收益是指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的核算方法計算出一定時期內的總收益或總虧損,一般的財務報告中的稅前利潤總額就是會計收益;而應稅收益是指按照稅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出來的一定時期的應稅所得。會計準則與稅法在規范對象、適用范圍以及方法上存在的差異性決定了以這兩種理論為計算基礎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也存在不同,所得稅會計正是對兩者之間的差異和不同進行處理的理論。
(二)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別
所得稅會計與財務會計存在著很大的區別,準確的理解兩者的區別有利于對所得稅會計進行深入的了解。
第一,目的上的差異。
財務會計的目的是真實的反應企業經營過程中的財務狀況、盈利能力以及現金流量,并且通過會計賬戶和財務報表為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利于其決策的數據和信息。所得稅會計是以保障稅收為目的的,根據公平、效率原則以及社會政策而確定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行為主體的差異。
會計主體是指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范圍。有獨立的資金、能獨立核算收支并自負盈虧的就是會計主體。法律主體是在法律上可以承擔法律責任的個體和團體,成為法人。法律主體一般都是會計主體,但是會計主體不一定是法律主體。有些會計主體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車間、分公司等。
第三,會計計量的差異。
財務會計主要采用歷史成本的計量屬性,而稅法規定各交易應該采用公允價值來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在資產持有的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增值和減值的可能性,會計上應該確認損益,而稅法規定除國務院財政和稅務部門規定的可以確認損益的情況外,不得調整資產的計稅基礎。
二、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的區別
(一)相關概念
資產負債表是新準則的核心和精髓。所謂資產負債表觀指的是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出發去確認資產、負債和收益。這是新準則中整個所得稅會計研究體系的基礎,以此出發的相關概念有暫時性差異、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等概念。
第一,暫時性差異代替時間性差異。
時間性差異主要強調差異發生的形式以及差異的轉回是應稅收益與會計收益的差額,這種差異是在一個期間內形成并在一個或者多個期間內轉回。暫時性差異主要指的是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賬面金額之間的差異,他強調的是差異產生的原因和內容。舊準則中規定采用時間性差異,而新準則中主張采用暫時性差異。前者是某個時間段的數據,后者是某個時間點的數據。新準則對暫時性差異的使用也就決定了其選擇資產負債分析法。
第二,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代替遞延所得稅。
舊準則把對時間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額的會計處理,作為遞延稅款。由此可見,遞延稅款是一個混合性賬戶,即可確認為貸方,又可確認為借方。新準則中采用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這兩個概念和暫時性差異相適應的,可遞減暫時性差異是能夠用作抵稅的部分,是可以收回來的資產,對應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將來需要交納的稅金,是要清償的負債,對應遞延所得稅負債。混合性賬戶到資產和負債的分別列示具有很大的實踐意義。一方面能夠更加清晰的記錄與企業經營相關的每筆所得稅資產和負債;另一方面充分體現出新準則下的資產負債表觀。
1.社會保障范圍和內容十分寬泛?
以芬蘭為例,社會保障體系包括三大部分:預防性社會和健康政策,社會和衛生服務以及社會保險。具體內容見下面圖示:?
以上內容表明,芬蘭的社會福利和保險涉及到從人的出生、嬰兒時期到老年的全過程,從預防疾病、事故,控制飲酒、抽煙開始,到實施基本免費醫療。中小學教育基本實行免費教育,學校提供一頓免費午餐,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是全方位的。這種社會保障體系盡管是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但從貧富差距很小和共同富裕的程度看,類似于社會主義所追求的社會目標。這被當地人稱為“資本社會主義”。?
挪威、丹麥的社會保障也基本具有以上特點,只是在具體的保障標準上與芬蘭有所差別,比如丹麥的養老金制度的覆蓋面是全部在丹麥居住的退休人員,不論是否交納社會保險稅費,而其他三國的養老保險只覆蓋交納社會保險稅費的退休人員。當然這種區別與社會保障資金的來源有密切關系。
?
2.社會保障收支占國內生產總值或國民收入的比重很高?
芬蘭的資料表明,整個90年代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保持在25—30%之間,近一、兩年來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有所下降。詳見表1。?
表1 90年代芬蘭社會保障支出規模
資料來源:芬蘭社會事務與衛生保障部。1998年和1999年數據為初步統計數。
挪威的國民保險(相當于芬蘭的社會保險范圍),1999年為159235百萬挪威克郎,占GDP的13.6%,占全部政府財政和社會保險預算的36.8%。據資料反映,丹麥社會保障總支出約占GDP的34%。瑞典1994年的養老保險、疾病和殘疾保險、家庭補貼、其他津貼、管理費這五項支出分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10.1%、5.7%、3.5%、1.1%和0.39%,總計占當年GDP的20.79%。?
高福利的社會保障支出必然導致政府的高稅費收入。丹麥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自稅收,其稅收負擔率是世界上的國家之一,1996年達到51.7%。芬蘭、瑞典和挪威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自三個方面:財政預算撥款、雇主和雇員繳費,財政預算收入主要來自一般稅收。從總體看,稅收和繳費約占個人總收入的50%左右。?
值得一提的是,四國政府高度重視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和持續性。挪威政府從1996年開始,建立了一筆約4000億挪威克郎的社會保障基金,約占GDP的40—50%。這筆基金由挪威國民銀行管理和經營,主要通過國際投資達到保值增值,以便將來補充社會保障資金的不足。從某種意義上講,四國目前雖然實行現收現付的社會保障模式,但挪威的做法是由國家為主體建立了社會保障資金的積累,具有一定的特殊意義。
3.社會保障收入的結構特點
在芬蘭、挪威和瑞典三國的社會保障資金來源中,雇主和雇員(或稱為受保人The insured)的收費(Contributions),大體占60%左右,政府財政預算支出占35%左右。與這三國不同,丹麥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來自稅收,約占全部資金來源的80%。?
下面對芬蘭、丹麥和歐盟(平均水平)社會保障資金收入結構進行具體描述和對比。
表2 芬蘭、丹麥和歐盟社會保障資金來源結構(%)
注:其他是包括利息和其他資本收入。
資料來源:芬蘭資料來自芬蘭社會事務和衛生保障部(1999年數據),丹麥和歐盟數據來自丹麥社會事務部(1995年資料)。
據考察,社會保障資金收入結構變化的趨勢是政府預算支出所占比重有所下降,雇主和雇員
交納的社會保障費比重有所提高。資料較全的芬蘭反映了這一總體趨勢。詳見表3。
表3 芬蘭社會保障收入結構變動趨勢(%)
資料來源:根據芬蘭社會事務和衛生事業部提供的數據計算。1998年為初步統計數,1999年、20xx年為預計數。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實施的基本情況
自2009年1月1日起,允許企業抵扣新購入設備所含的增值稅,同時,取消進口設備免征增值稅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
1、消費型增值稅準予抵扣和退稅的范圍
(1)納稅人發生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購進(包括捐受捐贈和實物投資,下同)固定資產;用于自制(含改擴建、安裝,下同)固定資產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通過融資租賃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凡出租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514號)的規定繳納增值稅的;為固定資產所支付的運輸費用。
(2)不可抵扣的范圍:納稅人外購和自制的不動產;將購進固定資產用于非生產經營用(如用于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免稅項目或非應稅項目等);從小規模納稅人處取得固定資產以及其他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另外要注意的是固定資產的抵扣僅限于增量固定資產,這是考慮到存量固定資產的進項稅的抵扣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較差。
2、抵扣和退稅政策
納稅人發生固定資產進項稅額,實行按季退稅,年底清算的辦法。目前我國增值稅轉型實行的是稅收增量限額退稅的方法。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的企業,必須要有增值稅的稅收增量。即納稅人當年準予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得超過當年新增增值稅稅額,當年沒有新增增值稅稅額或新增增值稅額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進項稅應留待下年抵扣。納稅人有欠交增值稅的,應先抵減欠稅。
二、增值稅轉型對企業的影響
1、對企業投資的影響
通過允許設備進項稅抵扣使企業的稅負減輕直接刺激企業的設備投資,這是轉型對企業的最大影響,其他方面的影響都是建立在此基礎上的。在轉型過程中,企業的設備投資將發生較大變化。
(1)企業設備投資與配套投資將大幅增加。因為進項稅額抵扣對企業現金流的影響使企業的投資傾向于能夠帶來進項稅抵扣的設備投資。另外,轉型降低了設備投資的回報要求,企業的設備投資計劃獲得通過的機會更大。從主要的財務指標來看,消費型增值稅條件下的NPV(凈現金流量)和IRR( 內含報酬率)值會比在生產型條件下大幅提高。
(2)企業的投資周期會明顯縮短。國家已經出臺了許多鼓勵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更新的政策,國家這次推出的轉型政策給企業技術進步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條件。這樣,企業設備、技術更新的加快, 自然會帶來企業投資周期的縮短。
2、對企業折舊的影響
在增值稅轉型后,如果企業發生設備投資行為,固定資產增加會使折舊額總量增加。但較之轉型前,由于新增設備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故單項設備的平均折舊低于轉型前, 單位產品成本也低于轉型前。同時此次轉型將影響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政策, 企業會針對轉型進行相應的會計變更。
增值稅轉型在促進投資總量增加的同時,還可以起到鼓勵投資結構和產業結構調整的作用。在實行生產型增值稅的條件下,由于企業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款不能抵扣,在不同行業或企業外購固定資產價值占其外購生產資料價值的比重有所區別的情況下,這一增值稅政策實際就是一種行業差別稅收政策,即生產型增值稅下,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企業的重復征稅程度要高于勞動密集型企業。從各產業特點看,基礎產業和高科技產業往往屬于資本和技術密集型企業,而基礎產業和高科技產業正是我國現階段著力推動和發展的產業,故生產型增值稅的這一效應與鼓勵科技進步的世界發展趨勢是相違背的,不利于我國基礎產業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升級。增值稅的轉型糾正了行業差別的增值稅政策,有利于調動企業向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投資的積極性,從而促進了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
3、對企業競爭力的影響
在企業主要財務指標方面轉型帶來企業投資增加可能會使企業當年相關財務指標惡化,如資產負債率等,但在以后年度,隨著投資效果的逐步體現,財務指標會好轉,并給企業帶來競爭優勢。在市場競爭力方面, 轉型使企業設備投資增加將會給企業帶來設備更新加快、生產工藝改進、生產規模擴大及經營種類增加等影響。很可能引起企業的產品質量和數量的提高,加之產品成本的降低,使得企業市場競爭力增強、銷量提高, 最終使利潤增加。
4、對企業分配的影響
企業增加投資,雖然可能會帶來收入與利潤的增加,但是同時導致了企業自身積累的減少,而企業實際的利潤分配額度取決于現金流量狀況。在投資年度,由于轉型會減少企業的納稅額從而減少了現金流出。但轉型刺激企業增加投資力度,增加現金流出,兩者相抵之后,企業總的現金流量反而會減少。在投資的以后年度,隨著企業不斷收到投資回報,企業的現金流狀況會大為改善。
增值稅轉型對納稅企業到底會有什么影響?這種影響是否僅涉及到所得稅?對于這些問題的回答需要把生產型增值稅(稅改前)和消費型增值稅(稅改后)稅基進行比較。
下面以簡化的實例試作比較分析。若10,000美金的設備進口(不考慮關稅和假設目前增值稅進項高于銷項的情況下),那么就要支付1,700美金的增值稅,設備成本為10,000美金,待退增值稅為1,700美金。
在舊的增值稅形態下:設備入賬價值=設備的采購成本+進口增值稅=11.700美金;在新的增值稅形態下:設備入賬價值=設備的采購成本=10.000美金。
稅金資產為1,700美金,大約等半年左右的時間相關的稅金才能退回到公司賬戶,下面將此例作以比較。
5、宏觀影響
從以上實例可以看出,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對企業納稅的影響不僅涉及到增值稅,還涉及到所得稅;不僅涉及到購買機器設備的當期,而且涉及到機器設備整個壽命期。經濟決定稅制,稅制反作用于經濟,稅制必須與經濟發展相適應。我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已對增值稅轉型提出了迫切要求。應以消費型增值稅作為進一步改革的目標,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使增值稅稅制適應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發展
三、企業應對增值稅轉型的策略
1、做好經營規劃
在增值稅轉型的政策環境下,企業要對自身和所處環境進行全方位的深入分析。從宏觀上企業應該進行充分的國家政策分析、市場分析、發展方向分析等,保證企業的發展定位準確, 避免遭受政策變化引起的損失,并最大限度享受政策優惠。在微觀上,企業要正確認識自身的類型及所處的階段,通過更新投資評價體系、制定合理的投融資計劃,為企業經營提供強有力的支持。只有做好這些工作,企業才能獲得高質量的發展。
2、講究投資效果
投資效果是企業在這次轉型中能否真正意義上得到實惠的關鍵, 所以企業必須將投資評價體系作為工作中的重點。企業的投資評價工作必須考慮以下幾點因素:一要注重投資方向,避免重復盲目投資。二要注重投資效率,盡快實現投資回報。三要注重投資質量,實現效益持續增長。四要注重投資平衡,作到投資計劃符合企業自身的類型和所處的階段,這樣才能實現企業的良性發展。
3、積極實施稅收籌劃
企業應該組織相關人員成立專門的稅收籌劃部門來應對此次轉型。首先應熟悉國家相關稅收法律知識;其次應該盡量使企業自身條件符合國家政策標準,從而享受到最大的稅收優惠;最后應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使采取的稅收籌劃措施符合企業本身的具體情況。此外對于自身稅務能力不足的,可以尋求稅務或從周邊大學和研究所等機構獲得幫助。
然而隨著市場經濟體制在我國的日漸完善, 同稅收息息相關的利益集團、產業布局、稅源結構則呈現了一種“固化狀態”, 同時智力流、商品流、信息流和資金流已逐漸客觀地演變成為稅收的干擾因素, 并不斷侵蝕稅制結構的排列組合。在這種背景之下, 全面實行增值稅的轉型將會面臨一定的風險。
(1) 影響中央和地方的收入結構。目前, 增值稅的轉型之所以采取“摸著石頭過河”的策略,因為首先必須考慮并兼顧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目前, 增值稅已經成為我國的主體稅種, 其收入規模占稅收總量的70 %以上, 并構成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半壁江山”。增值稅轉型一旦付諸實施, 納稅人基于納稅籌劃的需要其固定資產存量(新增資產)有可能出現新的遞增高峰(進項稅額亦相應增加),甚至有可能出現銷項稅額不能滿足抵扣的窘況, 引起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的收入下降和結構變化, 某些“吃飯財政”地區將難以承受這種突如其來的重壓。
(2)有可能誘發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目前, 我國國民經濟的增長方式仍然主要依托于外延再生產的擴大,而消費型增值稅對于這種增長方式具有強烈而直接的刺激作用。毫無疑問, 增值稅轉型將“激發”資本密集型產業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的積極性,從而引發一定程度上的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在改革開放初期, 我國曾經出現了以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為代表的“泡沫現象”, 并為此付出了高昂的經濟代價。
【參考文獻】
一、鄉鎮財政存在的問題
縣鄉經濟總量小,目前許多縣鄉經濟缺少充滿活力的、市場前景廣闊的支柱產業,民營經濟比重低,經濟增長緩慢,經濟總量小;財政總體實力弱,縣鄉經濟總量小從根本上決定了財政收入總量必然小,同時由于經濟效益低下,增長速度慢,使財政收入增長空間狹窄,人均水平低;政策性減收明顯,國家陸續出臺的一些減免稅政策,對縣級財政產生了很大影響;財政支出增長快,一是政策性財政支出增加較快,二是財政供給人員多,“僧多粥少”問題嚴重;社會保障缺口大,縣鄉納入社會保障的群體不斷擴大,支出不斷增加,社會保障缺口有不斷增長的趨勢。
二、問題成因
(一)稅收改革的影響
近幾年來,農村稅費改革不斷推進,在切實減輕農民負擔、維護農村大局穩定,促進農民增產增收等方面產生了越來越明顯的效果,但隨著農村稅費改革的不斷深化,鄉鎮財政的收入大幅度減少,嚴控土地征用等措施后,鄉鎮將只剩下為數極少的工商稅、契稅等幾個小稅種,鄉鎮財政收入來源將所剩無幾,鄉鎮財政可支配收入大量減少。
(二)鄉鎮財政債務失去償還來源
鄉鎮債務的形成由來已久,縣鄉財政實行分稅制時,鄉鎮財權和事權的不對稱,使鄉鎮承擔了應由國家承擔的教育、衛生、興修農田水利、道路修建養護、農村救濟等事項,而鄉鎮財力卻受到經濟條件和政策性的限制,必然導致了鄉鎮債務的形成,鄉鎮為完成財政收入考核目標,買稅、貸款墊稅、借貸或擔保貸款發展鄉鎮企業等都加劇了鄉鎮債務增加,農村稅費改革的深化,使鄉鎮財政收入大幅度縮小,鄉鎮本身已無力償還歷年累計形成的債務。
(三)鄉鎮財政職能趨向淡化
農村稅費改革后,鄉鎮財政收入萎縮,支出范圍縮小,鄉鎮財政的職能逐漸淡化。目前,鄉鎮農稅征管人員大部分在履行為數不多的農村工商稅收代征職責,鄉鎮財政由已由收支管理轉向對農補貼資金的發放管理。
三、解決措施
(一)積極培植鄉鎮財源,進一步增強鄉鎮財政實力
1、加快推進農業產業化,夯實基礎財源。按照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充分發揮當地資源優勢和區域優勢,發展地方特色名優農產品,并通過政策引導、生產扶持、系列服務等措施,引導農民由零星分散的小規模經營向集中連片的大規模經營轉變。在此基礎上,培育壯大加工型、流通型的龍頭企業,提高農產品的商品轉化增值率,提高農業對財政收入的貢獻率。
2、加快發展民營經濟,建設新興財源。要全力優化經濟發展環境,結合現有鄉鎮企業的轉制,大力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加快發展個體私營經濟,盡快建立多種經濟成分、多種經營形式競爭發展的經濟格局,不斷提高來自民營經濟的財政收入份額,形成多層次、多主體的鄉鎮財源結構。
(二)完善財政管理體制,進一步調動鄉鎮聚財理財積極性
1、上級財政在與縣鄉財政分割財力時要堅持“財力向下傾斜、缺口上移”的要求,以事權劃分財權,以財權決定事權,最大限度地照顧鄉鎮財政的利益,確保鄉鎮政權的正常運轉和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2、全面實行綜合預算管理。要從加強鄉鎮預算外資金管理、緩解財政困難狀況、集中財力辦大事的目的出發,對預算內外資金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統籌安排、綜合平衡。
3、逐步規范轉移支付辦法。縣級政府要在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基礎上,通過建立規范的轉移支付辦法,對各鄉鎮財政收入進行必要的調節,逐步縮小鄉鎮之間的財力需求差異,均衡各鄉鎮公共服務水平,確保每個鄉鎮都有履行職能所需的基本財力。
(三)調整理順鄉鎮財稅征管體制,進一步提高鄉鎮組織收入水平
1、要理順財稅征管體系。要從有利征收、有利管理、有利調動各級政府發展經濟和組織收入的積極性出發,在財政、稅務部門之間建立一種結構合理、配置適當、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財稅運行機制。
2、明確工作主體,將國、地稅任務落實到職能部門,減輕征官成本。根據鄉鎮實際情況將稅源核查清楚,重新下達任務。稅務部門應是完成國稅、地稅的主體職能部門,應將此項任務從鄉鎮卸下來落實到稅務部門,鄉鎮只是協助稅務部門完成國、地稅收繳工作,這樣既可極大地緩解鄉鎮財政壓力,又可杜絕稅務部門個別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收入。
(四)妥善清理鄉鎮債務,進一步防范財政風險
1、要建立領導責任制。各級黨政領導特別是縣、鄉領導要對鄉鎮債務的危害性引起高度重視,切實把債務工作抓緊抓好。要樹立“增收是政績、消化債務也是政績”的觀念,防止“新官不理舊事”、“債多不用愁度過三年就換屆”的消極應付思想。把債務列入鄉鎮主要領導離任審計內容,對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2、要制訂還債計劃。在全面清理核實鄉鎮債務的基礎上,按債務的來源、用途和現狀,區別不同債務情況,制訂相應的償還債務計劃,而且,每年)的償債計劃要納入鄉鎮綜合財政預算,確保有可靠的資金來源。要按照“上級支持一點,鄉鎮自籌一點”的辦法建立鄉鎮償債準備金,用于償還由鄉鎮財政承擔的到期債務。
3、要積極主動消化債務。通過拍賣方式盤活鄉鎮資產及資源,解決部分債務。同時,上級財政和有關部門要加大轉移支付或專項補助力度,給予鄉鎮政府必要的資金援助(包括貼息);金融部門也應積極幫助鄉鎮,對貸款實行停息掛帳,免除部分債務。
4、要嚴格控制新增債務。鄉鎮政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的規定,一律不準對外提供任何經濟擔保;鄉鎮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要堅持量力而行的原則,根據財力發展計劃,不得打赤字預算,不得在沒有償還保證和償債能力的情況下,盲目搞建設項目。
參考文獻:
去年,我們地稅部門在縣委、縣政府以及上級地稅部門的正確領導下,在全縣廣大納稅人和協稅護稅單位的共同努力下,圓滿完成了各項地稅收入任務。
一是大力組織收入,為全縣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了財政力保障。**年,國家實行宏觀調控政策,中央出臺了出口退稅機制改革,省財政結算體制調整以及電力企業稅收和利息所得稅上劃,全年出口退稅機制改革影響財政總收入達**萬元,其中減少地方財政收入454萬元;電力企業稅收和利息所得稅上劃減少地方財政收入462萬元。同時受上半年干旱氣候影響,水電行業的產值和效益明顯下降,全年增值稅對財政收入的貢獻只有221萬元,加上耕地占用稅和罰沒款收入缺口1200多萬元,財政收入一度出現負增長。面對這種形勢,我們堅持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堅定不移地推進依法治稅,深化征管改革,強化稅務稽查,全面加強和規范收入管理,保證了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年,地稅部門共組織各項收入12756萬元,同比增長7.6%,其中稅收收入6356萬元,同比增長12.7%。
三是優化納稅服務,營造和諧良好的征納氛圍。完善辦稅環境和設施。去年8月,地稅機關和稽查局、直屬分局遷入新地稅大樓后,辦稅環境和服務設施進一步改善,辦稅服務廳配置了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公告欄、辦稅流程圖和辦稅示意圖,開設了業務咨詢窗口、納稅人休息區和稅吧,為納稅人網上申報和查找資料提供了便利。加快地稅信息化改革步伐。在加強《浙江地稅信息系統》的應用基礎上,加大對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力度,推廣“網稅”系統,運用因特網技術改革納稅申報方式,實現網上申報納稅,方便納稅人。加強地稅機關效能建設。深入開展機關效能革命,努力轉變財稅干部的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分科室建立服務承諾,簡化辦稅辦事流程、窗口受理等項目近20多項。大力推行文明辦稅“八公開”,全面推行稅收“一窗式”管理服務。實行干部統一著裝,掛牌上崗,統一文明禮貌用語、微笑服務等一體化管理,建立了首問責任制、服務承諾制、AB崗制等一整套服務制度,推行納稅提醒服務,方便納稅人。
四是健全稅收法制建設,進一步推進依法治稅進程。積極開展稅法宣傳,組織了以“依法誠信納稅,共建小康社會”為主題的稅收宣傳月活動,以宣傳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為重點,廣泛、深入地宣傳稅收知識,提高公民稅收法制意識,改善稅收環境。建立了地稅與國稅、工商稅務協管制度,加強與房管、土地等部門協作配合。在導入ISO9**質量管理體系的基礎上,按照持續改進的要求,通過內審、內部檢查等系統方法,及時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并認真進行分析、預防和糾正,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建立健全稅收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稅收規范性文件會簽審核制度和備查備案制度,確保地稅執法依據的合法性、規范性和統一性。全面實施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制度,建立綜合選案和案件分級審理機制,規范稅收重大案件審理程序。認真組織開展稅收執法檢查工作,積極推行執法責任制、錯案追究制,同時建立了學習培訓考核激勵機制,激發干部學法、執法的主觀能動性和責任感。進行營業稅制、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支持下崗失業人員稅收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等問題的調研及政策執行情況的跟蹤訪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這些成績的取得,與在座各位的無私奉獻和積極支持配合稅收工作是分不開的。據統計,**年全縣地稅納稅戶有**戶,下午要表彰的30戶納稅大戶,雖然占納稅戶總數不到2%,但所繳納的地方稅收卻達到2822.1萬,占全縣地方稅收收入6356萬元的44.4%。其中,納稅額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有1家,100萬以上的企業有8家,50萬元以上有5家。因此,可以說你們是全縣經濟的頂梁柱,對地方財政和經濟起著強大的支撐作用。在此,我謹代表縣地稅局向廣大納稅人表示衷心的感謝!對獲得**年度納稅先進單位和個人及協稅先進單位表示熱烈的祝賀!
在地稅組織收入等工作取得較好成績的同時,我們積極發揮財稅職能作用,致力于改善經濟發展環境,大力支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以體現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一是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大力支持各項事業發展。通過加強基金征管和多渠道籌措資金,**年全縣基本保證了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社會保險資金特別是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及時足額發放。認真貫徹“科教興縣”戰略,加大對文教科衛等各項事業的投入,確保了義務教育經費和各項教育正常經費的支出。認真落實政法部門各項經費,進一步維護社會穩定,鞏固了國家政權建設。二是積極籌措資金,支持經濟發展。落實支持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年減免企業所得稅276萬元,減免房產稅80萬元。出臺“兩保兩獎”政策,調動鄉鎮政府和部門發展經濟、培植財源的積極性。積極籌措安排專項資金和財政貼息資金,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加大對工業基礎設施建設的扶持力度,加快對農產品加工、資源加工等特色工業的培育。支持解決“三農”問題邁出新步伐,繼續深化農村稅費改革,對農業稅實行免征政策,進一步減輕農民負擔。加大對農業的投入,在確保預算內支農支出穩定增長的同時,向省市爭取造田造地基金159萬元,支援不發達地區資金1475萬元,農業綜合開發資金190萬元,基本農田建設資金277萬元,支持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三是加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致力改善發展環境。全年縣財政安排和向省市爭取專項資金5800多萬元,用于水、電、路及市政設施等基本建設,大力支持56省道、康莊工程、新文中、縣城引水工程、糧食中心儲備庫等重點工程及其他基礎設施建設。籌措2**多萬元資金,改善景區基礎設施和泗溪河道整治等工程建設,支持以旅游為龍頭的第三產業的發展。
過去的一年,雖然我們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我縣財稅形勢還比較嚴峻,現在仍是保吃飯財政,特別是**年,我們面臨的問題還很多:一是財源結構不合理,財政增收的基礎尚不牢固,收入中減收或增收乏力因素增多。二是出口退稅機制改革以及電力企業稅收和利息所得稅上劃,對我縣財政收入影響增大。出口退稅超基數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而且出口退稅影響財政總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的統計數據,導致我縣財政收入的排名在全省靠后。(據今年1?5月份全省財政收入統計數據,我縣在全省61個縣中排名第59位,全市排名最后,排在泰順、洞頭之后)三是我縣財政收入已經多年高速增長,加上耕地占用稅、契稅、罰沒款等不可比因素的影響,收入繼續增長的難度增大。四是財政支出壓力加大。保障政權建設、加大社會保障投入、實施農村衛生保障、加快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特別是增加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資需要增加很大支出。五是鄉鎮財政財源貧乏,鄉鎮政府赤字及財政周轉金和“兩非”借款回收困難,增加了財政風險。
因此,需要我們財稅部門和在座的各位要攜起手來,共同研究對策,努力解決經濟發展過程的各種困難,為加快我縣經濟發展增強財政的自我平衡能力而努力。
二、今后進一步加強地稅管理促進經濟發展的一些想法
一是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加大稅源監控力度,強化稅收征管。積極開展分行業的稅源調查,清理基礎數據,加大對重點稅源的監控力度,分行業建立責任區,重點加強漏征漏管戶的清理。按照“抓大不放小”的原則,做到應收盡收,不收過頭稅。進一步加大稅收執法檢查力度,以查促管,不斷提高稽查質量。繼續加強社保基金等規費的征收管理,健全預算外資金征繳體系,確保預算外收入及時足額繳入財政專戶。
二是全面落實縣委、縣府關于促進企業改革、扶持重點骨干企業和個私經濟各項政策。根據財力可能,努力增加對財政貼息的安排;通過財政貼息、稅收優惠、建立改制專項資金等辦法,區別不同情況,支持和推進企業改革。特別是要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支持企業的經濟發展。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作為一種特殊的資源整合方式,對合理配置經濟資源,調整國有企業經濟布局和結構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實際工作中,國有集團的母子公司之間以及所屬的子公司之間經常發生無償劃轉資產的現象。但是在目前的稅收法規中,對無償劃轉的稅務處理并沒有具體的規定,從而導致相關主體在稅務處理上存在較大困惑,本文擬對此問題進行探討。
一、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資產重組的區別
企業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是指企業因管理體制改革、組織形式調整和資產重組等原因引起的整體或部分國有資產在不同國有產權主體之間的無償轉移。而資產重組,是指企業資產的擁有者、控制者與企業外部的經濟主體進行的,對企業資產的分布狀態進行重新組合、調整、配置的過程,包括企業合并和分立、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出售、資產置換等公司資產與公司外部資產或股權互換的活動。基于此定義,筆者認為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和資產重組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無償”。只有弄清楚二者的區別后,在分析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稅務處理時,才可以避免將有關資產重組的稅收政策適用于國有資產無償劃轉,從而出現稅務處理上的錯誤。
二、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稅務處理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主要涉及到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和契稅。目前,針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稅務處理,因沒有具體的稅收政策和法規,各地稅務機關對相關政策的理解和執行程度千差萬別,導致涉稅主體對于是否繳納、如何繳納上述稅種存在著較大的爭議。下面,結合我國現有的稅收政策和法規,就不同稅種處理逐一進行分析。
(一)企業所得稅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時接收方和轉讓方均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首先對于接收方來說,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為接受捐贈收入,屬于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由此可見,無償劃轉中接收方接受到的資產應視同接受捐贈,按照接受資產的公允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其次對于轉讓方來說,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因此,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中的資產轉讓方應視同銷售相關資產,按劃轉資產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應稅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增值稅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時,如涉及貨物和固定資產(不包括不動產)的轉讓,轉讓方應繳納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單位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由此可見,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應視同銷售,應當繳納增值稅。具體確定資產銷售收入時可依據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的相關規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照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三)營業稅
通常情況下,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時若涉及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劃轉,轉讓方應繳納營業稅。根據2008年修訂后的營業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單位將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視同發生應稅行為。因此,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中如涉及到廠房、房屋等不動產及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時,資產轉讓方應視同發生應稅行為,按照規定繳納5%的營業稅。
但在實務操作中,出于稅收籌劃目的,可將無償劃轉變為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再轉讓相應股權,則可免征營業稅。其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自2003年1月1日 起,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在投資后轉讓其股權的也不征收營業稅。
(四)土地增值稅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時若涉及到國有土地使有權、地上建筑物及其附著物轉讓時,轉讓方應繳納土地增值稅。雖然,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單位,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這其中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但是,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中對“贈與”進行了明確,主要指如下情況:(1)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直系親屬或承擔直接贍養義務人的;(2)房產所有人、土地使用權所有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將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贈與教育、民政和其他社會福利、公益事業的。從以上法規來看,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中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的轉讓,因不屬于上述兩種“贈與”情況,所以資產轉讓方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印花稅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時,若轉讓雙方簽訂了產權轉移書據,則轉讓方和接收方均應繳納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產權轉移書據為印花稅應納稅憑證,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由此可見,國有資產的無償劃轉中,如果涉及到相關產權過戶登記,轉讓雙方簽訂了產權轉移書據的,則轉讓方和接收方均應當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2004]941號),對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批準進行的國有(含國有控股)企業改組改制而發生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行為,暫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六)契稅
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時若涉及到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的轉移時,資產接收方應繳納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契稅。同時條例規定,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贈與和房屋贈與。由此可見,國有資產無償劃轉時若涉及到土地使用權、房屋權屬轉移時,資產接收方應繳納契稅。且根據條例的相關規定,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的契稅計稅依據,由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針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稅務處理的建議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按照目前稅收政策和法規,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中所涉及到的各個稅種,轉讓方和接收方均應根據具體情況,明確納稅主體后據實繳納稅費。但在實務操作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年來針對一些單個大型國有企業資產的無償劃轉,了很多稅收優惠通知。例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 2005]160號)等等,這些通知的被大多數國有企業當作范例,因“有例可循”而認為國有資產無償劃轉不需交納相關稅金,由此給企業的稅務處理埋下了很多隱患。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指出要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支持各種非公有制經濟增長。首先要做到的是國有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的公平競爭,堅持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針對單個國有企業無償劃轉資產的稅收優惠通知,顯然與以上精神嚴重不符。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國家應該出臺針對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統一的政策與法規,杜絕一事一議和個案審批,不再就單個國有企業的無償劃轉資產任何稅收優惠通知,減少企業各種尋租的可能。
(二)稅務部門要進一步規范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稅務處理,明確無償劃轉中涉及的稅種、納稅主體、計稅依據、納稅期限等內容,真正做到尺度統一,防止各種越權自定章法,隨意減免稅收現象的發生。
(三)從企業層面來說,財務人員應合理進行稅收籌劃,通過某種安排,轉無償劃轉為資產重組或特殊資產重組,盡量使用已有的稅收優惠政策,化解潛在的稅務風險。
參考資料:
[1]陳曉紅.無償劃轉模式下的財稅處理[J].財務與會計,2011;09
臺灣地區是否應該開征能源稅已成為目前其稅收理論界爭論的焦點之一。由于自20世紀60年代末臺灣地區一直實行低能源價格政策,使得能源的有效利用率偏低,需求量不斷增加。1997~2006年的10年間臺灣地區人均gdp年均增長約2.16%,而同期人均能源消耗量和c02排放量年均分別增長3.25%和4.8%。在稅收收入持續下降和支出剛性的雙重壓力下,臺灣地區財政狀況不斷惡化。到2006年底,臺灣地區政府累計負債高達3.38萬億元(以下除特指,均為新臺幣元),約占其當年gdp的27.78%。為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同時,為緩解日趨嚴重的財政失衡問題,臺灣地區稅收理論界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提出開征能源稅。目前,能源稅的設計方案主要有三種:行政版、陳明真版和王涂發版,盡管這些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已形成部分共識,但在許多細節方面仍存在較大差異。本文在介紹目前臺灣地區能源和財政狀況的基礎上,對三種能源稅方案加以概括、比較,最后針對雙重紅利假說以及能源稅開征產生的新問題等加以評述。
一、能源稅開征的背景
(一)能源消費“兩高一低”
由于臺灣戰后一直實行低價格的能源政策,客觀上導致企業能源消耗高,生產效率偏低,部分產業仍處于粗放式經營階段。能源的大量消費不但導致環境污染,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臺灣地區能源消費呈現出典型的“低價格、高消耗、高污染”的“一低兩高”局面。以無鉛汽油為例,2006年臺灣地區每公升約27.6元,稅率約47.14%,分別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79%和41.26%,不但大大低于德國、英國、法國等歐盟國家,比周邊的日本、韓國和新加坡等國也低34%~40%。在經濟發展和低價政策的雙重影響下,臺灣地區能源消耗量不斷增加。2006年能源消耗量達1098億升標準油,人均消耗4800升標準油,分別比1997年增加了1/4和1/3,高于同期平均2.16%的人均gdp增長率。而與此同時,cq排放量增加了一倍,2006年人均c02排放量超過12噸,是世界人均排放量的近3倍。而從能源供給結構來看,臺灣地區98%以上的能源依賴進口。2005年受國際燃料價格持續走高影響,臺灣地區進口能源價格上漲,進口能源總支出較上年增長33.63%,大大增加了財政負擔。
(二)全面稅制改革計劃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臺灣地區財政狀況不斷惡化,政府債務不斷攀升,主要原因在于稅收收入持續下降。為在2011年實現財政收支平衡,2003年臺灣地區啟動全面稅制改革計劃。重點在于逐步提高稅收負擔率,促進經濟發展,實現社會公平。這其中就包括了“綠色稅制”改革。2007年臺灣地區提出稅制改革藍圖,旨在實現“寬稅基、低稅率、簡化稅務行政”之目標,將重點放在所得稅、遺產稅和增與稅以及能源稅改革上。而能源稅的開征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實現“雙重紅利”。在稅收中性原則下。采用“從量計征”方式征收的能源稅可以矯正能源價格,促進能源合理消費,減少環境污染,體現使用者付費和污染者付費原則,而能源稅收入又可用于降低扭曲性稅收、建立低稅負環境。因此,能源稅的開征也有利于臺灣地區全面稅制改革計劃的推進。
(三)現行與能源相關的稅費
目前臺灣地區與能源相關的稅費共有7種,具體包括:關稅、營業稅、貨物稅、空氣污染防治費(空污費)、土壤地下水整治費(土污費)、汽車燃料使用費(汽燃費)和石油管理基金(石油基金)。2006年7種與能源相關稅費收入約1500億元,分別占當年臺灣地區稅收收入總量和gdp的10%和1.5%,低于發達國家平均水平。
雖然早在20世紀70年代,臺灣地區就提出采用多種措施節約能源、防治環境污染,至少稅費政策的效果是不佳的。主要表現在:一是政出多門,管理不一。臺灣地區現行7種稅費分屬四個部門管理,收入管理方式上既有統收統支,也有專款專用,無法發揮雙重紅利效應。二是稅費課征方式不一,總體負擔偏輕。7種稅費既有從量征收也有從價定率征收,而且總體負擔偏輕。以空氣污染防治費為例,對移動污染源(如汽車)根據所消耗燃料僅征收0—0.3元/升,收費制度形同虛設,根本起不到防止空氣污染的效果。三是缺乏系統設計,效果不佳。現行臺灣地區與能源相關稅費事先并未經過系統設計,各種稅費開征的目的各異,并未將節能減排作為政策的主要目標,因此,在節約能源方面的效果自然不佳。
二、能源稅開征的方案設計
(一)能源稅開征的目標
隨著2003年全面稅制改革計劃的推行,臺灣地區希望以開征能源稅為契機,最終實現財政和經濟都持續發展的目標。具體來說,能源稅開征的目標可以分為兩類:在短期內,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增加稅收收入的目標;在長期內,通過稅收結構調整,促進產業結構優化,保持經濟可持續發展。
臺灣地區部分學者甚至提出,開征能源稅可以實現“四重紅利”:第一重是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第二重是減少稅收扭曲,提高經濟效率;第三重是優化產業結構,推進技術進步,促進經濟增長;第四重是建立低污染、低能源密集度的經濟。實現可持續發展。
(二)能源稅開征的三種方案設計
目前臺灣地區的能源稅設計方案主要有三種,其主要內容見下表:
目前,臺灣地區稅收理論界在能源稅方案設計上已達成一定的共識:在維護稅收中性的前提下。能源稅實行從量計征,稅率逐年調整,稅收收入優先用于提高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和降低營業所得稅。同時,考慮取消油氣類等項目的貨物稅。但各方案之間仍存在一定的差異,其核心在于如何在稅收負擔與節約能源、保護環境和經濟發展之間達到最佳的平衡點。在過渡期后,三個版本中,行政院版所增加稅額約占當前能源價格的16.25%,而陳明真版和王涂發版都增加60%以上。很顯然。前者的凈稅收收入增加較少,對c02排放的抑制作用也小,但對gdp增長率的沖擊也小,而后兩者恰恰相反。
(三)能源稅開征的預期效應
無論采用哪種方案,能源稅的開征對臺灣經濟在短期和長期都將產生較大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對稅收收入、經濟增長、co排放量以及經濟結構的影響。
1 收入效應。由于三個版本中,王涂發版的最終稅率最高,而行政版稅率最低,因此王涂發版能源稅稅收收入最高,約6473億元,扣除停征的汽車燃料使用費和油氣類貨物稅后,稅收凈增加約4789億元。而行政版稅率增速最緩,最終稅率也最低。到2018年能源稅收人約3477億元,稅收凈增加約1000億元。 而在減少co排放量方面,則呈現與稅收收入類似的情形。到2025年,王涂發版的減排效果最大,約為14.95%;其次為陳明真版,約為10.64%;行政版最小,約為5.08%。由于三個方案的凈稅收均為正,因此,對gdp增長率的影響均為負。見下表:
從上表可以看出,三個方案在預期效應上存在較大差異,高稅率帶來高稅收收入、低c02排放,但同時對經濟增長的負面效應也最大。因此,問題的關鍵在于以什么標準來確定稅率。臺灣地區提出2025年c02排放量要降至2000年的水平,比目前約減少40%左右。按該目標測算,年均c02排放量需減少2.35個百分點,到2015年累計減少約16.45%。如果以co減排目標為標準來確定稅率,則上述三個版本中惟有王涂發版最為接近。
2 分配效應。能源稅的開征在短期內對各產業影響不一。其中,貿易運輸業、公用事業和家計部門等稅收負擔增加較多,而農業、礦業和高科技產業等稅收負擔變化不大。內有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和轉型,促進低能耗、高附加值產業的高端產業的發展,如文化產業、精致農業、新型服務業等。
三、能源稅開征的評論與啟示
臺灣地區原計劃自2007年起,以能源稅取代現有對石油產品征收的貨物稅及燃油使用費。以遏制能源過度消耗。但目前為止,能源稅方案仍未通過。關于能源稅具體方案的爭論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簡要評論
1 雙重紅利假說。1991年pearee首次提出“雙重紅利”這一概念。他認為,在扭曲性稅收導致資源配置缺乏效率和存在過量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導致環境惡化的前提下,征收能源稅會產生雙重紅利:第一重紅利是對因使用自然資源所造成的外部性課稅,可使其外部成本內部化,節約能源,改善環境;第二重紅利是將稅收用于抵減現存的扭曲性稅收,如所得稅可促進經濟發展、增加就業。目前臺灣地區的三個方案真的都存在雙重紅利嗎?事實上,只有新增稅收全部用于降低所得稅或補貼大眾時,才存在雙重紅利效應。而新增稅收用于統收統支和分開使用時。則對經濟發展和就業存在長期的負效應。
聯邦制國家的特點是:
第一,國家整體與組成部分之間是一種聯盟關系,聯邦政府行使國家,是對外交往的主體。
第二,聯邦設有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行使國家最高權力,領導其聯邦成員。
第三,實行聯邦制的國家都認同于統一的聯邦憲法,遵從代表國家利益的統一法律。
第四,聯邦各成員國有自己的立法和行政機關,有自己的憲法、法律和國籍,管理本國內的財政、稅收、文化、教育等公共行政事務。
第五,聯邦和各成員國的權限劃分,由聯邦憲法規定。如果聯邦憲法與成員國的憲法發生沖突,以聯邦憲法和法律為準。
邦聯制是一種復合制的國家形式,比聯邦制松散,是國家的聯盟,通常根據條約組建,但常會隨后制訂一部共同憲法。邦聯制是指若干個獨立的國家為實現某種特定目的(如軍事、經濟方面的要求)而組成的一種松散的國家聯合,這是一種特定形態的國家體制。
它的特點是:
第一,邦聯是根據各成員國所締結的條約而組成的。成員國除了根據條約而明確表示讓予或委托邦聯機構的權力外,其他權力仍然保留,維持著成員國的完整性。
第二,邦聯既無憲法,無統一的行政機關,亦無統一的國籍、軍隊和賦稅,因而它不是國家主體。
第三,邦聯對成員國沒有強制力,各成員國既可將其讓予邦聯的權力收回,也可以自由退出邦聯。
第四,邦聯的事務由邦聯成員國“首腦會議”或邦聯會議按條約的規定共同決定。
由上可見,邦聯僅是一種國家聯盟的形式,它不是國家實體,因此嚴格說來,邦聯算不上一種國家結構形式。
邦聯制在現代則一般是指一些國際間的區域組織,如獨聯體、英聯邦、東盟和美洲國家組織等。值得一提的是歐盟,歐盟是當今世界最成功的國家間邦聯組織,它越來越表現出超國家組織的傾向,許多人認為歐盟現在更像是一個聯邦,而非邦聯。邦聯還可能存在于某一國家,比如波黑,歷史上還有美國南北戰爭時期的南方邦聯,也實行邦聯制。原蘇聯則比較特別,名義上是實行邦聯制,而在實際操作上則更多地表現出聯邦制甚至是單一制的國家特點。
那么如何正確認識聯邦制和邦聯制的區別呢?
第一,二者的含義不同。聯邦也稱“聯盟國家”,是由若干成員單位(共和國、州、邦等)組成的統一國家,如現在的美國、德國、印度等。 邦聯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為了達到軍事、貿易或其他共同目的而形成的一種國家聯合,如現代的歐盟、東盟等實際上就是邦聯。
第二,兩者的范圍不同。聯邦的范圍小,邦聯的范圍大,邦聯之中有聯邦,但聯邦之中無邦聯。歐盟中就包含了一些聯邦國家,如德國。
第三,兩者的機構不同。聯邦有自己的立法機關和中央政府,邦聯無聯邦的最高立法、行政機關,其主要機構是邦聯的議會或成員國首腦會議。
第四,兩者的職權不同。聯邦有自己的憲法和法律,聯邦的地位高于組成單位,一切重大權力均屬于聯邦中央政府,聯邦法律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各州法律不得與它相抵觸,聯邦法院的判決,其效力適用于全國,各州政府、法院和公民均有遵守的義務;參加聯邦的各州,可以根據聯邦憲法制定本州憲法和法律,可以建立本州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并在自己的管轄區內行使權力,領導下屬各級政府。
邦聯的活動只限于特定方面,其首腦會議的決議必須經過成員國認可才能生效,但無法律效力,各成員國仍是有的獨立國家,各自擁有立法、行政、外交、軍事、財政等方面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