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安全防范匯總十篇

時間:2023-11-03 10:10:01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公共場所安全防范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篇(1)

3、建立和完善安全經營責任制和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制,將安全經營工作指標和事故控制指標層層分解,并逐級簽訂責任書。

4、嚴格落實我公司重特大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并制定和完善公司重特大安全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并定期演練。

5、加強安全經營管理機構建設和隊伍建設。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健全公司安全經營管理機構并按要求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

6、突出“以人為本”,做好安全經營宣傳教育工作。加強安全規章、制度等法規的宣貫;并結合實際,營造關注安全、關愛生命的安全氛圍。

7、依規加強培訓。加大對從業人員特別是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8、加強行政審批。涉及安全經營的事項必須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及安全經營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批;重視勞動保護和設備安全工作。

9、定期開展安全經營檢查和專項整治。建立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檔案,建立和完善檢查責任制和隱患整改責任制,明確整改期限,消除事故隱患。深入開展七項專項整治,完善方案,細化措施,強化組織,達到驗收條件。

10、完善企業安全經營保障條件,嚴厲查處違規事件和各類事故;及時上報各類安全事故;嚴格組織調查處理,批復、處理率達到100%。

11、推進安全經營工作的創新。重點在監管方法、監管方式、監管手段、事故防范和救援機制、科技創新等方面實現新突破,使安全經營、綜合監管與社會和公司發展相適應。

二、責任指標

1、總經理、副總經理、安全員必須執行“三不放過”(即:發生事故未查出原因不放過,本人和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未采取措施不放過)。

2、新進員工必須經過公司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工作。

3、各崗位要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安全規程及各種安全制度。

4、日常工作與安全管理工作發生矛盾時,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5、各崗位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各種違章指揮。

6、定期組織安全學習,學習安全規程,總結前一階段安全要作,布置今后的安全工作。

7、安全員必須按規定每月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不安全隱患,安全活動記錄。

8、部門主管在每次布置工作的同時,要根據公司的工作情況布置安全工作,并做好記錄。

9、各崗位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

篇(2)

一、高度重視,深入檢查整改

篇(3)

被告:自貢市五星廣告燈飾公司。

1987年底,原告自貢市公共交通總公司(以下簡稱自貢公交公司)自籌資金,采用電動、聲控技術,自行設計、制作完成了題名為《希望之光》的立體造型大型藝術燈組。原告以此燈組參加了1988年第二屆中國自貢國際恐龍燈會展出,并被自貢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評為一等獎,選送到北京參加了北海公園龍年燈會展出,展出結束后,該燈組運回原告處存放。

1993年以來,被告自貢市五星廣告燈飾公司(以下簡稱五星廣告公司)未經原告自貢公交公司許可,將《希望之光》燈組錄像鏡頭自制成電視廣告,作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燈產品的廣告片,同時在自貢市及市轄區的電視臺上播放。該廣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燈組的名稱和作者姓名,五星廣告公司亦未向自貢公交公司支付報酬。

1994年8月31日,自貢公交公司向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五星廣告公司為推銷自己產品的營利目的,未經本公司許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報酬,擅自將《希望之光》燈組復制在自己的商業廣告中,在市、區電視臺上長期播放,此行為侵害了本公司對該燈組享有的著作權。要求法院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判令五星廣告公司承擔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被告五星廣告公司答辯稱:原告自貢公交公司制作的《希望之光》燈組是設置在室外公共場所的美術作品。我公司自制的廣告片中,只是錄下了原告公開展出的該燈組鏡頭,燈組名稱和作者名稱也赫然在目。我公司的這種行為應屬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項所指的合理使用行為,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該行為并不侵犯原告對燈組享有的著作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自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自貢公交公司設計、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燈組,是以線條、色彩、燈光等要素表達主題并具有獨創性的美術作品。該作品是專門為參加燈會創作的,燈會結束后即運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場所設置或陳列。被告五星廣告公司未經原告許可,在自制的商業性電視廣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術作品,不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五星廣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開向原告自貢公交公司賠禮道歉。

二、被告五星廣告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自貢公交公司損失15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履行完畢。

宣判后,雙方均服判,未上訴。

「評析

這是一起將他人創作的立體美術作品錄制后,制成宣傳自己產品的電視廣告在電視臺上播放所引發的侵犯他人作品著作權的案件。所涉及的主要問題,是該種作品著作權的確認,公開展出的作品在哪些情況下的使用是“合理使用”。

一、原告創作的《希望之光》燈組作品享有著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其中包括美術作品這種表現形式的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七)項解釋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原告采用電動、聲控等技術,自行設計制作的《希望之光》燈組,是以線條、色彩、燈光等要素表達主題,具有審美意義的立體造型藝術作品,它屬藝術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并能以一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受案法院將該燈組認定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是正確的。

二、被告將《希望之光》燈組作品的錄像,制作成自己的產品電視廣告片播放,不屬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十)項的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屬于合理使用的行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本案被告使用《希望之光》燈組作品的錄像,制成電視廣告片播放,是為自己的產品作宣傳,顯然不是為了介紹、評論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而是為了營利目的。《希望之光》燈組作品參展后運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場所設置或者陳列,不能認定該燈組為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該燈組作品曾在室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陳列而公之于眾,應屬作品的發表。據此,被告的行為不屬該兩項規定所指的合理使用的行為,而屬侵犯原告燈組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應依法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

責任編輯按:通過本案,我們應當對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項所指的合理使用行為有深刻的理解。

篇(4)

明天是五一勞動節,為了使同學們能過一個快樂而安全的假期,現在我向同學們進行假期前及假期期間的安全教育,希望同學們認真聽,并請各位同學務必遵守。

同學們,根據國家統計,我國每年約有1.6萬名中小學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就有40多名學生死于溺水、食物中毒、觸電、交通等事故。其中除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80%的非正常死亡完全可以通過預防和應急處理加以避免。那么我們應該怎樣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呢?

一、時刻要牢記交通安全。

去年4月30日至5月3日全國共接報涉及人員傷亡道路交通事故1459起,造成423人死亡、1740人受傷。假期交通安全仍然是我們中學生應該非常關注的。為此,學校希望同學們能做到:

1、不騎電動車。

2、不騎快車,騎車不帶人,不互相追逐,不要雨天打傘騎自行車。

3、橫過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

4、不得在馬路上相互追逐、嬉鬧。

5、乘坐公交車,要注意做到有序乘車,文明禮讓。

二、注意食品安全,防止傳染病的發生。

1、不買不食腐敗變質、污穢不潔、過保質期、標識不全的食品。

2、不光顧流動攤檔和衛生條件不佳的飲食店,不食用來歷不明的食品。

3、春夏季是傳染病高發季節,故盡量不要進入空氣混濁的公共場所。

4、經常開窗通風,保持居室的空氣流通和環境衛生;勤洗手,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三、提高法制安全意識。

加強自我安全防范意識,自覺遵守國家的相關法律法紀,保持清醒的頭腦,謹防上當受騙,不結交社會不良青年,不在外留宿過夜,沒有家長的帶領,不允許私自外出,

如確實需要外出,必須由家長帶領或者經家長同意后方可外出,隨時和家長聯系。不進夜總會、歌廳、網吧,不參加賭博、、迷信、非法傳銷等組織的違法活動。

篇(5)

二、高職院校公共場所存在的問題

(一)學生的自我防范意識淡薄,心理抗挫能力較弱

從近年來高職院校發生的案件來看,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較低。在教室上自習、在圖書館看書、在餐廳吃飯時隨意用隨身物品占座;在體育館運動時將隨身衣物隨意擺放等現象時有發生,隨身物品極易遺失或盜失。盡管學校保衛部門在重點部位安裝了監控攝像裝置,在顯著位置張貼了提示標語,在公共場所加大了巡邏力度,特別是加強了夜間巡邏力量,把注重安全落到實處,責任落實到人,但失竊事件仍頻頻發生。此外,學生的心理抗挫能力較弱。大學階段的學生已步入青年,離開父母、離開家鄉,生活環境、人際交往對象等諸方面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現在的學生大多是獨生子女,從小受到家人的百般呵護,遇到任何事情,父母都會安排妥當,學生沒有一點防范意識。我國中小學教育階段,安全教育幾乎為零。在千軍萬馬過獨木橋的考試制度下,學生從小到大,只要學習好,其他一切都不重要。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盡管已步入成年人的行列,但由于缺乏社會生活經驗,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比較容易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干擾和侵害,當面臨學習、經濟和就業等壓力時,容易產生情緒上的波動,做出過激行為,從而導致不安全事件,給家庭與社會造成重大影響。

(二)高職院校公共建筑形式復雜,用電、用火

等消防安全形勢嚴峻隨著高職院校的擴招,學生人數不斷增加,新校區不斷擴建,而教師隊伍和行政管理隊伍的調整卻相對緩慢,人員編制沒有相應增加,因此,新校區投入使用后,高職院校的保衛力量更顯薄弱。此外,新校區為了不斷完善各項功能而大搞建設,建筑工地復雜多樣,裝修追求豪華、個性,往往忽視安全要求。首先,新校區的建設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高職院校擴招后的首要任務,就是對新校區進行整體規劃,根據規劃由學校基建處招標引入建筑公司,教學樓、學生集體宿舍、學生餐廳、圖書館等這些大型公共場所是必不可少的建筑項目。從長遠的、使用人群的角度考慮,此類建筑在設計時就要考慮到安全因素,不能盲目降低施工成本,應盡量避免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從根本上減少火災載體;建筑的外觀形式也要強調“安全第一”的原則,蓋好的大樓無法安裝防盜網、為了美觀而將消防滅火栓隱藏起來、配套設施不完善、自動滅火系統沒有水源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會給校園安全造成很大的隱患。此外,建筑隊伍進駐校園后,出入人員復雜,建筑施工車輛的頻繁進出也帶來了很多不安全因素。其次,安全技術的教育培訓環節薄弱。一個大型的公共場所建筑,是集供水系統、供電系統、防火噴淋系統、天然氣系統、道路交通系統、防盜系統等多種系統工程于一體的綜合工程。建筑物交付使用前的疏散指示標志是否明確,安全出口指示燈是否損壞,應急照明設備是否存在故障,維修是否及時,安全疏散通道、安全門寬是否符合標準,疏散通道是否被堵塞、擠占、關閉等,這些問題都非常關鍵。每一項系統工程,都有一定的技術要求,建筑驗收合格后,建筑安裝公司應該對相關使用人員進行認真的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否則對安全管理不利,安全規章制度也流于形式。必須有一支具有高度責任心、技術能力較強的、穩定的安全管理隊伍,才能使高職院校公共場所的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加強安全管理應采取的對策

(一)全方位推動安全教育,增強學生自我防護意識

首先,要提高學生對安全重要性的認識,讓學生加強自我防范意識,這對確保公共場所的安全管理至關重要。可以通過形式多樣的課外活動,展開安全教育。輔導員要利用各種班級會議,把安全意識植入學生心里,做到警鐘長鳴。管理部門應對安全管理工作常抓不懈。適時邀請公安消防和治安管理部門到學校來,用實例來教育學生,讓學生掌握必要的法律和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遇到險情不驚慌失措,并定期進行火場逃生演習,提高學生的逃生自救能力。其次,加強學生和學生之間、教師和學生之間的相互溝通和聯系,做到思想上常溝通,感情上常交流,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消除。最后,學校要抓住年輕人的心理特點,多舉辦一些社團活動。把校園文化活動搞得活躍、豐富,提供給學生一定的交流平臺,讓學生在交流的過程中互相幫助。充分發揮學生會的骨干作用,把學生的“小我”轉化成學校的“大我”,對同學、對自己都負起責任。

(二)加強安全隊伍建設,完善安全管理機制

首先,平時要注重加強本單位職工的安全觀念,抓好安全培訓工作。其次,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對已有的各種管理制度要逐級落實和整改,改變過去“等、靠、要”的消極做法,主動出擊。對公共場所的大型活動,如考試、文藝演出、大學生就業洽談會等,要制訂本場所突發事件緊急安全疏散方案,在情況緊急的狀態下能有序疏散人員,迅速控制事態。最后,加大安全防范投入。公共場所的安全管理要改變過去的人海戰術,采取人防、技防相結合,以技防為主的策略。在各個公共場所、交通要道、案件易發生處安裝監控系統,推進“天眼”工程,讓犯罪分子無處藏身。根據公共場所的需要,購買和更換有效的消防器材,設置報警電話,組建義務消防隊,改善安全防范設施。

篇(6)

2、確保該場所實際容納人數不超過設計的最大容量;

3、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

4、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5、制定應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6、大型活動承辦者應當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保證活動場所的設備、設施安全運轉;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維護現場秩序,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參加活動的人數在安全條件允許的范圍內。

篇(7)

一、小區安防系統設置原則

以保障安全為目的而建立起來的技術防范系統,稱為安全防范系統。它包括以現代物理和電子技術及時發現侵入破壞行為、產生聲光報警阻嚇罪犯、實錄事發現場圖像和聲音提供破案憑證,以及提醒值班人員采取適當的物理防范措施的各種設備。智能小區安全防范系統的設置應遵循以下原則:(1)應根據智能小區內保護對象的風險等級,確定相應的防護級別,滿足小區全面防護和局部縱深防護的設計要求,以達到所要求的安全防范水平;(2)應根據智能小區的建設標準、使用功能及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綜合運用電子信息技術、計算機網絡技術、傳感檢測技術、安全防范技術等,形成先進、可靠、經濟、適用的安全防范技術體系;(3)智能小區安全防范系統的系統設計及其各子系統的配置,須遵照國家相關安全防范技術規程及智能化居住小區的規范、標準,并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系統的集成應以結構化、模塊化、規范化的方式來實現,應能適應工程建設發展和技術發展的需要。

二、小區安防各構成系統功能及應用

智能小區安防系統是指以保障安全為目的而建立的技術防范系統。一般通過在小區周界、重要出入口、各種公共場所與住戶室內設置安全防范裝置,由小區物業管理中心統一管理、控制,形成一個有機整體,實現小區的智能安全防范。小區智能化安全防范系統,主要由下列子系統構成。

1、電視監控系統。電視監控系統是指在建筑物內及周邊的主要公共場所、通道和重要部位設置攝像機,進行實時監視、錄像,并和入侵報警系統及出入口控制系統實現聯動,達到有效的監視控制目的。電視監控系統由攝像機、矩陣控制器、錄像機、監視器、傳輸線纜等組成。保安中心值班員通過監視器能全面了解小區發生的情況;通過硬盤錄像機能實時記錄、以備查證;通過矩陣控制器在控制臺切換操作,跟蹤監察。攝像機設置可根據具體部位的情況和要求分別采用固定攝像機、全方位云臺攝像機、半球形攝像機、紅外攝像機等,攝像機鏡頭可變焦、變距,云臺可上下左右轉動。

2、入侵報警系統。入侵報警系統主要包括周界入侵報警和家庭防盜報警,是在小區周邊圍墻或戶內設置越界探測裝置,并與小區物業管理中心系統聯網,能及時發現非法越界者,實時顯示報警區域和報警時間,自動記錄與保存報警信息。常用的周界防越系統由紅外線對射器、接收器、報警主機及傳輸線纜組成。

3、電子巡更系統。電子巡更系統是為了達到對巡更人員進行有效監督、確保其巡更到位而設計開發的一套管理系統。巡更系統由巡檢器、信息鈕、保安中心電腦和傳輸線纜組成。巡更人員持巡檢器按約定的巡更路線在規定的時間對信息鈕簽到,完成任務后再將巡檢器通過專用通訊電纜接入管理中心計算機,計算機按事先存儲的巡更路線、簽到時間等數據進行統計、分析、整理后給出巡更人員是否按照規定的時間、次數、路線進行巡邏。這樣管理人員就可以對巡更人員的工作狀況一目了然。

三、當前小區安防系統設置存在問題對策

1、嚴把設計關。開發、設計單位要根據建設小區的居住對象,安防等級要求,充分認識安防系統的重要性,從設計上嚴把質量關。做到:設計到位,深度合理,不留死角,系統健全,各系統能相互整合,系統布置合理。

2、設備選型技術先進,價格合理。一個住宅小區的安防系統通常是由一個以上的子系統組成,而每一個子系統又是由許多設備和部件組成。在這些設備和部件的選擇上,在滿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還要注重性價比。例如:樓宇可視對講系統,通常由對講主機、室內分機、電控防盜門和傳輸線路以及管理主機(可選)組成。對講主機是選擇數碼型產品,還是直按型可視產品,是彩色的還是黑白的,需不需要具備聯網功能?室內可視分機是彩色的還是黑白的,需不需要具備聯網功能,是采用手柄式,還是采用免提式,解析度是高一些,還是基本滿足就可以?等等一系列問題在具體選型時必須要綜合方方面面的因素,因為經費差距太大。

篇(8)

堅持安全發展,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全面落實有關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的重要部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進一步凈化責任意識,明確工作任務,完善制度規定,確保校園安全穩定。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活動,進一步落實學校的安全主體責任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監管主體責任,全面排查校園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及重點部位,切實解決有效突出問題、疑難問題,建立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進一步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提高事故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確保事故隱患整改率達到100%,有效遏制校園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減少一些事故的發生,通過隱患排查治理,實現創建平安校園,促進教育事業的科學和諧發展。

三、工作重點

隱患排查治理重點:教學樓、辦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宿舍、體育場地、廁所、倉庫、護欄、圍墻、大門、校園周邊環境等。

四、校園隱患排查自理的重要內容

1、檢查教育教學設施的安全。

2、檢查消防安全工作,檢查學生教室、功能室、電線老化的情況等。

3、檢查各功能室安全情況,重點檢查實驗室內危險化學品的儲藏、電線是否存在老化、現象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實。

4、圍墻、樓層是否存在裂縫、漏水、斷裂隱患;在建工程的安全防范措施能否真正落實。

篇(9)

基本案情:

原告:受害人父母。

被告:事發地小區開發商(以下簡稱開發商)與小區物業管理公司(以下簡稱物業公司)。

2012年4月1日傍晚,受害人(2005年6月12日生)由母親帶領著在事發地小區公園內玩耍,幾分鐘后,與鄰居閑聊的母親發現受害人失蹤,便開始在小區內邊尋找并報警,一小時后,在小區景觀河的親水平臺附近發現了已死亡的受害人,經鑒定死因系溺水死亡。為此,原告以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導致受害人死亡為由,要求判令開發商與物業公司對受害人死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兩被告以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受害人死亡系原告過錯為由拒絕賠償。

法院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兩原告之子在溺水事故發生時年僅5周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外界危險性的認知能力較差。原告沒有履行好監護責任,對受害人的死亡存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開發商與物業公司雖對景觀河安全采取一定安全措施,但未能充分注意,故應對受害人死亡承擔直接責任。

一審判決后被告開發商以自己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向二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兩原告的訴訟請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作為原告居住小區的開發商在開發房產時,除應當保證建筑物的完整、優質等要求外,對于整個小區的公共設施也應達到完備、安全等要求。物業公司在開發的小區內設置景觀河的時候,應當考慮到該設施的設置可能帶來的安全隱患而應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兩被告雖然在景觀河旁有過一些警示牌、圍欄等設施,但缺少圍欄、警示標志的場合亦不少,故開發商認為自己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理由,故對原審判決予以維持。

對本案的研究及解析:

近年來,不管是賓館、銀行還是其他公共場所因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導致消費者或其他參加社會活動者的人身損害的糾紛日益增多,因法律規定的以及其他實踐中很多新情況的出現,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對安全保障義務的爭議與研討也越來越多。對于安全保障義務,雖然我國很多法律、法規都有很多規定,但直到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才第一次從法律層面對安全保障義務作了規定,為司法實踐及理論探討提供有力的理論支持和指導。那么什么是安全保障義務?義務人應承擔何種安全保障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者應如何承擔責任?

一、安全保障義務的內涵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公共場所如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對在該場所內的消費者或者其他參加活動的人的人身和財產所負有的合理限度范圍內保障其安全的義務。通過這一表述,承擔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者應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

一是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首先公共場所是指向公眾提供公開服務活動的場所,既包括經營性的公共場所如賓館、銀行、餐廳,也包括非經營性的公共場所如政府部門對外開放的辦公區域、免費開放的公園、體育場、公共圖書館或者被分隔出來用于舉辦公益活動的露天場地。而管理者則既包括上述公共場所的管理者,也包括所有者、承包經營者等。

二是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對群眾性活動,首先其外延相對寬泛,具有一定的開放性;其次這些活動既包括有交易關系的社會活動,也包括無交易關系的社會活動,如社區運動會或公益性晚會、博物館的展覽活動、美術館畫展、各種會議等。

本案中,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是事發地小區的開發商與物業公司,二者是屬于公共場所管理人的范疇。

二、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

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以有無第三人侵害時可以有以下劃分:

(一)無第三人侵害時安全保障義務分為設備設施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和服務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

1、設備設施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

安保義務人要保證其場所的建筑物、配套的服務設施、設備安全可靠,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強制標準,沒有國家強制標準的,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達到進行此等經營場所所需要的通常的安全標準;在投入使用相關公共場所或設備設施時,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安裝安全的設施設備等,且在日后的使用中,必須予以經常、勤勉的維護,使其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例如,商場、小區等公共場所的電梯要經常性的維護,安全出口不能被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的暢通等等。

2、服務管理方面的安全保障義務

首先,安保義務人對于可能會出現的危險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根據自己場所規模配備相應數量的安保人員,如游泳場館應配備合格的有資質的救生員,娛樂場所應配備相應數量的合格的保安人員。另外在某些特殊公共場所如銀行則需配備經嚴格培訓上崗符合特定條件的安保人員。

其次,安保義務人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傷害和意外情況等做出明顯的警示, 比如剛剛做過清潔的地板較滑,應當有諸如“地板未干,小心滑倒”等字樣的警示,有臺階的應有“小心臺階”等警示。

(二)面臨他人侵害時的安全保障義務

公共場所管理人應采取措施預防他人侵害的發生,如賓館、酒店的保安人員應當對進入其場所的可疑人員進行登記、查問,預防場所內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于已經或者正在發生的危險,而對于正在發生的危險,公共場所管理人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進行制止,并在危險發生后進行積極的救助,以避免損害的擴大或減少損失。例如,酒吧經營者在其顧客遭受故意傷害事件時,如果能及時阻擋、勸阻并有報警、救護的行為,其就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本案中,兩被告作為事發地小區的管理者,其所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為:應保證其所建造的建筑物的完整、優質、安全可靠;在小區居民即將生活入住前,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安裝完整、安全的公共設施設備等;服務管理方面,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備相應數量的安保人員并對各種可能出現的傷害和意外情況等做出盡到必要的警示和協助等等。

三、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

根據安全保障義務的不同分類,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安保義務人要承擔的責任也分為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

1、直接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直接責任的依據在于,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沒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直接所致。安保義務人在這種狀態下,是為自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直接負責,承擔的是直接責任。當然,應該明確的是這種義務是有限度的,如果其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則不應承擔責任;“合理”的認定標準是看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操作規程的要求,是否達到了一個誠實善良的管理人應當具備的謹慎程度。

2、補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人應承擔的補充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補充責任僅在該第三人不能確定、無力賠償的前提下、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才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且在其承擔補充責任后,有權向第三人全額追償,第三人是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這里的補充責任是根據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錯來確定的,過錯多少承擔多少責任并可向致害的第三人追償。

本案中,兩被告對其所管理的小區具有事實上的較強控制力,其應當能夠識別并預見到小區景觀河道的警示及相應保護措施不利可能會對未成年人造成傷害,但其疏于設置,對景觀河的安全防范也未能充分注意。故本案兩被告均應對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擔直接責任。

但兩被告是否要承擔全部責任呢?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兩原告之子在小區河道發生溺水事故,在溺水事故發生時年僅5周歲,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外界危險性的認知能力較差。原告方作為其子施某的監護人,沒有履行好監護責任,導致施某墜河死亡,其對施某的死亡存有重大過錯,故可以減輕兩被告的責任。

綜上,本案中施某死亡是施某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以及兩被告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保護義務的不作為共同作用的結果,其中監護人的未盡監護責任對施某死亡具有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因兩被告未能盡到足夠的安全保障義務,故二者仍需承擔一定的責任。

參考文獻:

[1] 張瑋,劉罡. 淺談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問題[J]. 法制與經濟(中旬刊). 2011(02) .

篇(10)

居住小區是城市的基本構成,與千家萬戶息息相關,它涉及到每個居民的切身利益。小區建設水平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居民居住環境的優劣,而小區規劃又是小區建設的先行,是影響小區建設水平的重要環節,因此,住宅小區居住環境的優劣,首先取決于規劃方案的好壞。針對近年來國家提出將住宅建設作為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和居民新的消費熱點,并將住房制度由福利型分配轉為貨幣型分配,住宅建設進入由“數量型”轉向“質量型”的開發建設階段。居住小區是城市的基本構成。住宅小區規劃設計最終是為人提供一個良好的環境,使人能更好的實現他們的各種個人與社會活動。因此,適應與滿足人的需求是住宅區規劃的設計的基本要求。規劃設計出一批居住環境良好、社區功能完備,具有當地特色的高水準的居住小區對我們來說已經成為一項急待解決的問題。我們認為,要搞好住宅小區的規劃設計首先要注重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居住區的生態環境系統

在住區規劃中要防止盲目提高容積率、只重建房不重環境的傾向。對住區空間的布置,必須首先考慮生態環境,并按生態要求,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在住宅布置、環境布置、交通系統等環節保證住區有充足的日照,清新的空氣,良好的通風,潔凈的水面,盡可能擴大綠化面積,提高植物的中面系數(多種樹)和造氧功能。不讓小區有泥地,以盡量減少塵埃。要充分利用原有樹林和水面,并使其合理使用。絕不能盲目破壞自然山水,隨便推山建房,砍樹取地。同時要做到處理“三廢”,凈化空氣和水面,落實防風、防塵、防曬措施,改善小氣候,使住區生態環境比原來好得多。生態住區要提倡環保理念、節能理念,充分利用環保材料、節能材料,使用太陽能,節約用水,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

2居住區空間布局合理化

居住小區的空間按其功能要求一般劃分為公共空間、半公共空間、半私用空間和私用空間四級。公共空間即居住小區的公共干道和集中的綠地或游園,供居民共同使用。在公共空問的規劃上應與文化建筑、水面、曲橋、草坪、樹木、雕塑小品或城市公園、河流水系等結合在一起考慮,營造出一種舒適、幽雅的空間氛圍。半公共空間,是指其公共性具有一定的限度的空間,作為居住組團內的半公共空間是供居民共同使用的,它是居民增加相互接觸、熟悉、交流的地方,是鄰里交往、游樂、休息的主要場所,也是防災避難的疏散的有效空間,以及通過較完整的綠地和開闊的視野作為居民接近自然的場所。在這部分的空間規劃上應注重根據各居住組團的不同組合方式來考慮,并保證其交通暢通、功能齊全。半私用空間是住宅樓幢之間的院落空間,是居民就近休息、活動和健身的場地,在設計上應注重其設施的多樣化和完備性,把它規劃成小區中最具有吸引力的居民活動空間。私用空間即住宅底層庭院、樓層陽臺與室外露臺。底層庭院的設置使居民可以自由種植,增加組團內的景觀,又使居民有安全感。樓層上陽臺可以眺望、休息、種植花卉,營造垂直綠化的景色。

3居住區的安全性

住宅小區的居住環境安全與否,是小區居民極其關心的問題,要創建一個安全的居住環境不僅要有科學的小區管理制度,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賴于小區規劃的安全性,這其中涉及到居民的生理、心理安全和社會安全等因素。在住宅小區的規劃設計中應充分考慮居民的有效防范行為,通過控制小區和組團人口、明確劃分空間領域等措施來提高小區的安全防衛能力。①在小區和組團的人口處設置明顯標志,使住宅小區具有較強的領域性和歸屬性。②注重院落空間的強化,使居民之間既有充分了解和相互熟悉的機會,又可以使住戶視線能夠觸及到住宅人口,便于對陌生人進行觀察、監視。③注重小區交通網絡的合理組織。在小區主干道的規劃設計上要做到“順而不穿,通而不楊”,減少交通環境的混雜,提高安全系數,在小區級道路的規劃上盡量作曲形設計,限制車輛穿行的速度,達到安全與降低噪音的目的。同時,規劃時應盡量減少組團的出入口,一般設置兩個即可,以便有效控制外來行人任意穿行,從而起到安全防衛的作用。

所有新建的城市居民住宅必須將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設施建設納入住宅建設規劃中,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城市居民住宅建設設計文件應當包括住宅安全防范設施部分。設計單位應當依據《住宅建筑安全防范設計要求(試行)》(DB32/T024―93)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CB50180―93)等有關的規范、標準、規定進行設計。市建設局施工圖審查辦公室和市公安局技防辦(設在治安大隊)共同負責對住宅安全防范設施設計的審查工作,與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同步進行。對不符合安全防范設施規范、標準的設計文件,一律責成原設計單位進行修改。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安全防范設計要求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動。必須修改的,應當由原設計單位出具變更設計通知書及相應的圖紙并報設計審批部門重新審批后方可進行。

4居住區的配套服務

在住宅小區規劃中,社會服務環境的營造也是不可忽視的內容,因為它不僅是解決居民日常生活活動需要的基本保證,也是小區穩定的物質基礎。在服務設施的設置上要考慮居民的生活要求和行動軌跡,如小區級商業服務設施應布置成外向型,設在人流交通必經之路的出入口附近,使居民方便順路購買。白行車、摩托車存放與垃圾處理也是小區服務環境的關鍵問題之一,住宅小區中的自行車庫應遵循集中與分散的布置方式,因地制宜,采取多種途徑。如利用院落中的半地下室以及高架平臺下部等。以往住宅的垃圾處理通常是將垃圾道附設于住宅的樓梯平臺處,因而經常發生堵塞而造成臭氣四散、影響居住環境,在住宅小區規劃中可以將垃圾道改設在住宅內部生活服務陽臺處,避免公共場所的交叉污染,也可以放棄垃圾收集方式而采用室外垃圾桶、垃圾箱和中轉站來處理。在垃圾中轉站的設置上應注意便于垃圾清運和處理,不要使清運垃圾的車輛橫穿小區,造成污染的擴散。

5結語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已不在滿足于居住環境對于生活的基本需求.而要求居住環境更加人性化.更富有人情味,更能體現居住者多方面的需求。這就對小區的規劃設計提出了新的挑戰。從住宅小區的人性化設計、構建有序的空間、組織便捷的交通及創建文明環境等方面就住宅小區規劃設計進行了深入探討,并提出了相應的規劃措施.從而為居民提供一個安全、舒適、易于交往的生活場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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