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意識匯總十篇

時間:2023-10-31 10:55:48

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法律法規意識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法律法規意識

篇(1)

【分類號】R-4;G642.3

醫事法律素質,指的是社會個體存在的人,在醫事法律法規知識掌握和運用以及意識等這些方面的素質水平。意識法律素質對于醫學生做好醫學時間發展能力,還有處理一環之間關系的態度有著決定性的影響。部分醫學院校重點是使用衛生法學課程教育的方式,推動在校生養成相應的醫事法律素質,但是在醫學院校,就算是設置了相關的醫事法律課程,大部分都是由選修課的模式存在,課程體系總體規劃不是很完善,具有極強的隨意性,隨時可能發生改變,采取理論灌輸的方式教學,課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下面將進一步探索衛生法律法規課程對于醫學生醫事法律素質的促進作用。

一、使用衛生法學課程形成學生醫事法律素質的重要性

醫事法律素質具體指的是充實或者是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與個人,占據和使用醫事法律法規知識和依照法律處理各種類型的醫療關系,解決醫患問題的意識和能力以及素質。而衛生法學是研究衛生法律標準的一準核心法律運用學科,醫事法律是以我國編制并且執行的整改醫療服務活動當中多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章制度的統一稱呼。衛生法學和意識法律二者有著密切的關系,衛生法律課程能夠有效提升學生意識法律知識以及綜合素質,對于醫學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不僅能夠讓醫學生臨床實踐以及服務和行為更加規范,提升總體素養,還能有效降低醫療風險的發生率,避免服務過程的沖突和誤會產生,使雙方的合法權益均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證,推動醫療事業健康穩定的發展。

二、衛生法學課程對于學生素質提升的作用

(一)積累豐富的意識法律知識

衛生法學課程和學生平時自己零散的學習對比,能夠發現,衛生法學課程這種集中的上課方式,學習的效率更高,能夠更好的學習更多的醫事法律理論以及有關法條內筒,有效加強學生意識法律知識的積累以及綜合運用的水平。

(二)強化學生解決醫事法律沖突的真實能力

醫生與病人屬于醫療關系當中兩個重要的主體,病人源于多個行業和職業以及層次,構造十分復雜,同時具有較大的隨意性。所以,醫生在執業的時候,要求醫生一定要具備較強的應對和分析,以及處理醫患沖突的能力,衛生法律法規課程剛好可以培養這方面的能力。例如,在講解衛生法學課程的過程中,教師應該采取理論講解和案例分析以及研究討論,開展辯論賽,還有角色扮演這些方法,使醫學生對于意識法律和其含義有一個更加深刻的了解和體會,將法律和實際結合起來,不斷加強分析和解決問題結合的具體操作能力。

(三)加強醫學生法律及道德水平

醫生不僅要擁有十分精湛的醫技,并且還要具備良好的醫學法律素養和優秀的職業道德操守。在衛生法學課程教學實踐過程中,不僅醫學生學習地醫事法律關系到義務工作人員的道德標準內功,教師還要針對實際情況,把醫生和忽視這些必須擁有的道德和職業操守以及行為規范,服務禮儀這些添加到教學內容中去,使醫學生在對醫學有關法律知識學習的過程中,能享受法律和職業道德教育,進而采取端正的工作態度以及服務精神進行醫療事業,不斷強化醫療行業總體的服務水平。

三、衛生法學課程提升學生意識法律素質面臨的困境

目前,衛生法學課程在醫學生意識法律素質提升方面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獲得了相對理想的效果。但是還面臨很多問題。具體體現在,首先學校沒有給予衛生法學課程應有的重視,部分學校甚至沒有設置這一課程,有些學校雖然設置了衛生法學課程,但是大部分都是選修課,并且課程具有較強的隨意性,課時不夠充足,教材質量也存在較大的差距,講解的內容和實際銜接的不是很好。其次,課程編制的缺乏科學性,學生缺乏相應的學習熱情,部分學校意識法律相關的教師資源緊缺,設置的意識法律課程教師大部分都是兼職,不具備較強的針對性和專業性,造成學生學習積極性較差,有些甚至存在反感情緒。最后,衛生法學課程教學方法缺乏合理性,導致教學效果不是很好。部分教師不具浞岣壞乃痙ㄊ滴窬驗,課堂教學的方式和方法之后,還是采取以往理論灌輸的方式,一味讓學生死記硬背概念的情況,不具備較強的教學時效性。所以,一定要提高實踐教學,使學生對于理論知識能夠有一個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到,同時將理論和實踐結合起來,并且,要求教師一定要對這門課程教學方式有一個全面的掌握,激發學生學習熱情,從而推動教學目標的完成。

衛生法學課程,當前已經成為了加強學生意識法律素質最為有效的方法和模式,所以,不僅要給予衛生法學課程構建方面應有的重視,還要在滿足社會發展需求條件的前提下,順應其發展,對于衛生法學課程進行進一步的改進,慢慢建立起醫學法律理論和實踐二者結合的教學內容系統。

結束語:

通過本文對衛生法律法規課程對醫學生醫事法律素質促進作用的進一步探究和闡述,使我們了解到部分醫學院校重點是使用衛生法學課程教育的方式,推動在校生養成相應的醫事法律素質,但是在醫學院校,就算是設置了相關的醫事法律課程,大部分都是由選修課的模式存在,課程體系總體規劃不是很完善,具有極強的隨意性,隨時可能發生改變,采取理論灌輸的方式教學,課程效果不是很好。因此,必須要重視衛生法律法規課程,采取有效的方式教學,只有這樣才能促進醫學生醫事法律素質的提升。希望通過本文的闡述,能夠給衛生法律法規課程方面提供一定的參考和幫助。

參考文獻:

[1]趙敏,楊麗,岳遠雷,孫玲,陳珊. 衛生法學課程教育對醫學生醫事法律素質促進作用研究[J]. 湖北中醫藥大學學報,2014,04:127-128.

[2]楊麗,岳遠雷,趙敏. 武漢地區醫學院校大學生醫事法律素質現狀調查研究[J]. 醫學與法學,2013,05:63-67.

篇(2)

會議地點:**分公司一樓會議室

會議主題:第一季度法律法規視頻學習培訓

會議主持人:***

**分公司參會人員:全體員工

針對近幾年公司接連發生工程項目法律糾紛及分包人員上訪滋事事件,對公司的經濟效益及形象聲譽造成了很不好的影響,反映出了公司人員,尤其是管理人員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的淡泊、法律風險識別不到位,從而在項目管理方面缺少更細致的管理意識,對一些能控制的事情沒能控制住的情況,我分公司組織了第一季度法律法規的視頻學習培訓,旨在提高分公司管理人員,尤其是項目經理及專業人員的法律素質和法律事務能力,強化工程項目分包管理及風險控制能力,以杜絕分公司類似法律糾紛及滋事事件的發生,推動分公司各項目工程合規有序發展。

培訓學習內容如下:

一、合同方面的學習

1、民法典合同理解與適用的若干問題;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3、蓋章行為的法律效力;

4、事后合同;

5、管理主要環節風險分析。

二、財務方面的學習

針對***財務大檢查中發現了各類問題,對其中幾個重點問題,對大家進行講解及明確要求,希望在交流中提升完善分公司財務基礎工作的質量,內容如下:

1、根據《***公司差旅和會議費管理辦法》,結合六公司實際,制定了《***公司差旅和會議費管理辦法》,項目伙食補助管理辦法相關說明并作出了指示;

2、備用金管理辦法;

3、公司財務費用收取政策。

三、***經理對分包商管理經驗分享

1、案例分享;

2、分包商管理存在的問題;

篇(3)

摘要:將“以學生為中心”教學法應用在中職食品類專業“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課程的教學設計中,從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評價三個方面進行改革,并應用克伯( Kolb)“體驗學習圈”設計該課程的學生活動,能夠有效地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學習效果及團隊合作精神。

關鍵詞 :中職;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課程設計

中圖分類號:G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5727( 2014) 02-0070-03

“以學生為中心”教學法

“以學生為中心”教學法的倡導者羅杰斯提出,學習是人自我價值實現的需要,是個人潛能和人格的充分發展。它不是一種具體的教學方法,而是一種包括“傾聽、尊重、開放的心態以及多維的視角”的教學理念,也就是說教學過程中學生是教學的主體,是教學活動的中心,而教師充當引導者,用開放的心態幫助學生從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理解事物的不同維度,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獨立性,為學生主動學習營造氛圍,讓學生在自主學習中掌握專業知識,同時在小組活動中鍛煉團隊合作能力。

常見的“以學生為中心”教學法包括體驗學習法、合作學習法、角色扮演法、任務驅動法和技能訓練等。這些教學方法通常遵循以下八個原則:教師應該是學習的促進者而不是知識的呈現者:使用活動和資料激勵、幫助、挑戰學生;鼓勵學生提出自己的想法,培養解決問題的能力:鼓勵學生獨立學習:學生積極參與整個學習過程:培養學生的核心就業技能:形成性評價、同伴評價和自我評價對學生有幫助;考慮學生的需求和學習愛好。克伯( Kolb)的“體驗學習圈”將體驗學習設計為包括具體經驗、反思性觀察、抽象概念化及主動實踐四個階段的環形模型(如圖1所示)。具體體驗是指讓學習者完全投入一種新的體驗:反思性觀察是指學習者在停下的時候對已經歷的體驗加以思考:抽象概念化是指學習者必須達到能理解所觀察的內容的程度并且吸收它們使之成為合乎邏輯的概念:主動實踐是指學習者要驗證這些概念并將它們運用到制定策略、解決問題的過程中。

“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課程教學現狀

“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是食品專業的基礎課,理論性較強,且與食品生產實踐聯系緊密,是食品安全控制技術的前導課程,在食品類專業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該課程目前大部分教材為高等教育用書,針對的讀者是本科院校及大專院校的學生,如吳曉彤主編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周才瓊主編的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精品課程建設教材《食品標準與法規》、張建新主編的《食品標準與法規》、艾志錄主編的《食品標準與法規》等,上述教材的理論教學主要包括食品法律法規基礎知識、我國食品法律法規、國際和部分發達國家食品法律法規、食品標準知識、我國的食品標準、國際食品標準、食品生產市場的市場準入、食品認證管理、食品質量管理體系等內容。這種課程體系理論知識繁雜,缺少相關的實踐教學內容,以解讀標準和法規為主,枯燥且實用性不強,不符合中職畢業生的行業崗位需求,但目前暫無適合中等職業教育的相關教材。因此,應根據社會、企業和學生的需求,以夠用、通俗為原則,對該課程的內容進行調整。另外,傳統的教學方式單一,以教師單向講授為主,學生被動聽講,壓抑了學生主動學習的積極性。傳統的教學評價方式也是單一的,教師是唯一的評價者,只強調知識水平的掌握,忽視學生情感態度、價值觀、過程與方法等方面的評價。因此,必須對現行的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評價方式進行改革,培養學生的綜合素質和核心就業能力。

“以學生為中心”教學法在“食品法律法規與標準”課程教學中的應用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筆者應用“以學生為中心”理論對該課程進行教學設計,在了解行業崗位需求和學生自身發展需求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學生已有的知識和經驗,從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學評價等多個方面進行了改革和實踐,使學生能積極參與、思考、分享、評價、反饋,系統地完成該課程的重點知識學習,達到崗位的任職要求。

(一)教學內容設計

進行課程設計前,首先要了解行業崗位需求。食品類專業的中職畢業生一般從事生產操作、品質控制、在線質檢、食品標簽設計等崗位工作。這些崗位承擔的工作任務主要是負責食品的安全生產、質量管理、查閱國標、編制企業標準、許可證管理、設計食品標簽等,根據這些崗位的用人要求,通過該課程的系統學習后,不僅要求對《食品安全法》有全面、清晰的認識,具備食品質量安全的意識和基本技能,并能在食品企業實際生產中進行應用,還應該會查閱食品安全標準,能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正確使用食品添加劑,能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鑒別和設計食品標簽等。所以,筆者在該課程教學內容的設計中,以項目為主線、以學生活動為導向,開發了3個教學模塊、6個項目、10個學生活動,具體內容如表1所示。

(二)教學方法設計

在該課程教學過程中應用“體驗學習圈”理論設計學生活動,用學生熟悉的案例通過情境模擬、任務驅動、角色扮演、合作學習等方法引導他們進入主動學習的狀態,讓他們實現“看后能記住,做后能明白”。下面介紹三例學生活動的教學過程。

法律的特點及立法程序學生活動是“制定規范性文件——××宿舍管理規定”。(1)具體體驗階段。播放《食品安全法》立法過程的視頻,學生以宿舍為單位進行分組,宿舍組長組織組員制定本宿舍管理規定,并記錄制定規定的過程。(2)反思觀察階段。各組展示宿舍管理規定的內容,并介紹制定過程,教師以宿舍管理規定的內容及制定過程引出法律的特點及立法的程序,其他學生指出展示組存在的問題,并在不同顏色的便條紙上歸納規范性文件的特點及制定程序。(3)抽象概念階段。教師將大家的發言、便簽紙進行歸納和補充,并總結出法律的四個特點及立法的四個程序。(4)主動實踐階段。設立遞進式的學生活動“食品檢驗室管理規定”。學生可以驗證第三階段學習到的法律的四個特點及立法的四個程序,并將其運用到“食品檢驗室管理規定”的實踐中去。

食品安全法——從業人員良好衛生習慣學生活動是“我是一名講衛生的食品生產工”。(1)具體體驗階段。播放從業人員良好衛生習慣的視頻,以年齡為單位對學生進行分組,各組選出1—3名學生扮演食品生產工人,組內其他學生通過文字、圖畫的方式描述從業人員應該養成的良好衛生習慣并在黑板上展示。(2)反思觀察階段。各組扮演者根據展示的內容用語言或動作表達出這些生產和生活習慣,其他學生觀看展示和表演。教師根據各組的表現引出食品從業人員應該具有的良好的衛生習慣,其他學生指出展示組存在的問題,并在不同顏色的便簽紙上歸納食品從業人員的行為哪些是正確的,哪些是錯誤的。(3)抽象概念階段。教師將大家的發言、便簽紙進行歸納和補充,并總結出食品從業人員應該養成的衛生習慣。(4)主動實踐階段。很多中職學生在寒暑假都有到食品企業短期實踐的機會,對于在真實工作崗位中從業人員是如何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的,食品安全主管是如何監督管理的,學生可以通過實踐驗證第三階段的知識,并將它們運用到真實工作崗位中去。

GB7718-2011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學生活動是“認識和設計預包裝食品外包裝”。(1)具體體驗階段。播放“食品標簽知多少”視頻,以喜歡的零食種類為依據對學生進行分組,給出任務:收集5件本組喜歡的零食,指出它們的外包裝標簽標識上有什么內容,是否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各組將收集到的食品或圖片進行展示并作說明。(2)反思觀察階段.教師根據各組的表現引出預包裝食品標簽中應包裝哪些內容,其他學生指出展示組收集的預包裝食品外包裝存在的問題并給出改正的意見,并在不同顏色的便條紙上進行歸納。(3)抽象概念階段。教師將大家的發言、便簽紙進行歸納和補充,并總結出預包裝食品標簽的要求。(4)主動實踐階段。給出遞進式任務:“假如你是一個××食品廠的食品工藝員,請為出廠的××食品設計一個外包裝,要求有合格的標簽標i只。”各組可經過查閱資料、討論、圖畫或模型做出食品外包裝并在黑板上展示,配以說明。學生可以驗證第三階段的知識,并將它們運用到真實工作崗位中去。

在教學實施過程中,為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參與性,準備好學習過程中所需要的教學資源,利用顏色、道具、現代化多媒體技術給學生提供教學內容。設計多種多樣的分組形式,讓學生有機會與不同的合作對象交流、溝通、合作。根據學生已有的學習和生活經驗,創設問題情境,進行啟發性教學、學生自學后進行課堂討論、學生經過調研后上講臺講述等方式的教學,讓學生通過傾聽分享不同的意見和觀點,加深對食品法律法規的理解。

(三)教學評價設計

本課程的教學評價以教學活動的價值性判斷為依據,形成診斷性評價、形成性評價、終結性評價相結合的綜合評價體系,其中以終結性評價和形成性評價相結合為主。

診斷性評價主要體現在課堂提問上,對每節課的重點和難點進行課堂提問和討論,診斷教師和學生在教學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通過分析盡快幫助他們解決困難和問題,可采取不計分方式。形成性評價主要體現在學生活動和課后作業上,讓學生和教師共同對學生的學習態度、表達能力、創新能力、團隊協作精神等進行評定,形成“組織計劃+自我評估+小組評估+教師評估”的評價成績,以正確判斷學生身心發展的價值所在。對重要的知識點可布置課前或課后作業,要求學生利用課余時間完成,提高學生學習的自覺性和獨立性。形成性評價占總成績的50%。終結性評價包括期中和期末考試,占總成績的50%。

篇(4)

病案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診、住院兩部分。病案來源于醫院各個臨床科室的日常醫療、護理工作,經過病案室人員的收集、整理、匯總、統計后就可以通過這些數據了解全院的工作動態,從而對醫療工作做出正確決策。它真實的記錄了診療過程中病患的癥狀、體征與各項檢查結果以及病情的演變和發展,是醫務人員診療護理的重要依據。病案凝聚了醫療實踐中的經驗與方法,對提高醫務人員業務素質與研究水平,促進醫院建設起了重要作用。病案與法律關系是法律督促病案的科學化、規范化,同時病案也為法律提供了真實有效的依據,它們是醫療活動中保障病患與醫務人員利益的要素,怎樣充分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醫務人員的利益同時也不損害病患利益是當前病案管理人員要探索和研究的課題。

1 病案在法律中的作用

病案不僅僅是保存患者診治經過的真實資料,它還為醫院管理層提供有關的決策依據;為醫療保險、病退、勞保等支付醫療費用提供了重要依據,在預防保健、環境保護方面、職業病的防治方面都起著重要作用;更重要的是在涉及醫療糾紛時,病案是幫助判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

1.1 法律監督與保障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各種法律、法規也得到不斷的完善、健全,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而病案作為一種醫療文書檔案,也與法律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病案是有關病患健康情況的文件資料,是法定的醫學文件、具有法定效力的材料,是各項法律訴訟中的書證。醫務人員出具的病案資料、診斷證明,經常成為偵察、審判最直接、最有價值的證據。病案客觀的反映了醫療工作的合理程度與診療措施是否正確。一旦發生醫療事故、醫療糾紛,病案可作為評議、處理或判明責任的重要依據。發生醫患矛盾時,雙方都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如醫療權、獲得醫療信息的權利、知情同意權、要求保守秘密的權利、對醫務人員監督權力等。因此,病案的管理尤為重要。病案缺損、丟失及查閱病案不按規定可能會引起重大的醫療糾紛。現行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實行“舉證倒置”。意味發生醫療糾紛后,院方負責提供所有的舉證責任[1]。

1.2 醫療糾紛裁定

作為法律文件,病案是醫務人員執行醫療行為的記錄,同時它能客觀反映患者患病的全部經過:病情輕重、傷殘程度、健康恢復情況、思維能力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病案也是醫務人員以證明自己醫療行為正確、合法的依據,并且也能對醫務工作者的醫療質量、服務態度進行評判。在訴訟過程中,收集與整理證據就是直接影響訴訟成敗的關鍵一環。醫療單位負責提供的病案原件或病案復印件,對于案件的認定與處理具有決定性的意義。病案具有如下法律效力:①決定公民民事權力的的證據。②一些病案是判斷患者其具有行為能力的一個重要證據,如是否有承擔自己的民事責任的能力,是否是精神病,有無家族遺傳史、既往史等。③為處理意外傷害類事件,鑒定傷者受傷程度及身體恢復情況,為民事糾紛提供不可缺少的依據。④病歷記錄是司法鑒定、勞動力鑒定、保險公司賠償等重要的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了患者只需對醫療糾紛中受損害的事實進行舉證,而不必對是否由醫院造成進行舉證。該規定第七十條指出,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得到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同時規定,醫院必須對院方的醫療行為無過錯和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進行舉證,如無證據證明與己無關,將會被判敗訴。

2 法律對病案的影響

法律是為約束人們行為而制定的條文。病案在法律中有著重要地位,同樣法律也會對病案起制約作用。它會通過其強制性特點使病案規范化、合理化,使病案只有適應法律,依法行事,才能體現它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2.1 強調病歷記錄客觀、及時與準確性

《病歷書寫規范》中要求入院記錄由住院醫師于入院后24 h內完成;首次病程記錄必須由住院醫師在病人住院4 h內完成,急診入院者需要即刻完成;急診術后入院需術后即刻完成手術記錄及急診術后病程記錄;轉科記錄于轉科前完成,轉入記錄在轉入后24 h內完成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醫療機構應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要求,書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搶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時書寫病歷的,有關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6 h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醫務人員在患者進院時應認真詢問病史,按查體的有關要求系統、準確的進行描述,避免遺漏。入院時查體至關重要,要客觀全面記錄查體內容。在病程記錄部分,已做的醫療工作一定要準確記錄在案。對病人所作的各種檢查結果都要有報告單并完整的收集。這些法律條文都要求病歷書寫必須及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或搶奪病歷資料。第十條規定患者有權復印或者復制其門診病歷、住院病案的客觀部分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歷資料。第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時,住院病案的主觀部分應當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和啟封。這些法律條文都要求每位醫務人員必須嚴肅認真看待病案,做到內容真實完整,表述準確無誤,分析科學有序,記錄及時清楚,還要做好三級質控管理,層層把關,所記錄的原始資料在法律面前,一字一句都是法律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司法鑒定、判斷是非、分清責任的重要法律依據之一[2,3]。

2.2 不斷強化醫務人員法律觀念與意識

醫務人員只有按章行事,才能使法律成為保護自己的武器。《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要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權。第二十六條規定醫師應當如何向患者或者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患者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系人在場,或者遇到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受權負責人的批準后實施。第三十二條規定未經醫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證明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材料。未經醫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或者死產報告書。《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這些均強調了醫師在出具各種證明時應按法律行事,尊重事實,否則就是觸犯法律的行為。《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疑似輸液、輸血、注射、藥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醫患雙方應當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和啟封,封存的現場實物由醫療機構保管;需要檢驗的應由雙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雙方無法共同指定時,由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綜上所述,醫務人員必須按綱實施,在這些法律的指導下執行醫療活動,并將所執行的醫療活動詳細記載于病案中,一旦發生醫療糾紛,一份詳細、完整的高質量病案將可為院方在鑒定是否為醫療事故、是否應理賠等方面提供有力的原始證據。

[參考文獻]

[1]周玲,鄧平,湯濟松,等.病案管理與有關法律法規的探討[J].實用醫技雜志,2006,13:2082-2084.

篇(5)

2006年11月16日,南寧市青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要求“驢頭”梁某個人賠償死者父母16萬余元,其余11名“驢友”共賠償4.8萬余元。梁某等l2人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災民法院。2009年3月,這一“中國驢友索賠第一案”第二審宣判。二審法院認為12位自助游“驢友”對本案受害人駱某的死亡已盡必要的救助義務,主觀上并無過錯,因而適用無過錯情形下之公平責任原則,每人酌情給予受害人家屬適當補償:梁某3000元、余者各2000元,共計25000元。

案例2:2005年,利源公司以注冊商標“百家湖-風情國度”進行商品房的宣傳和銷售,并投人大量宣傳資金。其后,利源公司發現被告金蘭灣公司在商品房銷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園”進行廣告宣傳。原告認為被告在宣傳中同樣使用“百家湖”字樣會誤導消費者,侵犯了其商標權,遂訴至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賠償其損失1130萬元。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商品房銷售者在廣告宣傳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來標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沒有造成公眾對商品房來源產生混淆、誤認的,不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遂駁回了利源公司的訴訟請求。其后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但再審了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二、案例分析

實際上,上述兩個案例的判決所要闡明的是在法律適用中發生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相沖突的情況下,使用哪個判案更有利于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法律規則是指采取一定的結構形式具體規定人們的法律權利、法律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后果的行為規范。法律原則是指在一定法律體系中作為法律規則的指導思想,基本或本源的、綜合的、穩定的原理和準則。法律原則和法律規則同為法律規范,但它們在內容的明確性、適用范圍、使用方式上都存在明顯的區別。

(1)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于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要求比較籠統、模糊,它不預先設定明確的、具體的假定條件,更沒有設定明確的法律后果。它只對行為或裁判設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標準,但并不直接指明應當如何去實現或滿足這些要求或標準,故在適用時具有較大的余地供法官選擇和靈活應用。

(2)在適用范圍上,法律規則由于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于某一類型的行為。而法律原則對人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系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宏觀的指導性,其適用范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在適用方式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于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反之亦然。法律原則的適用原則不同,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具有不同的“強度”,而且這些不同的甚至沖突的原則都可以共存于一部法律之中。

(4)正是基于上述特點,在法律適用中難免發生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沖突。現代法理學一般認為法律原則可以克服法律規則的僵硬性缺陷,彌補法律漏洞,保證個案正義,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規范與事實之間的縫隙,從而能夠使法律更好地與社會相協調一致。但是,由于法律原則內涵高度抽象,外延寬泛,不像法律規則那樣對假定條件和行為模式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所以當法律原則直接作為裁判案件的標準發揮作用時,會賦予法官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從而不能完全保證法律的確定性和可預測性。為了將法律原則的不確定性減少在一定程度之內,需要對法律原則的適用設定嚴格的條件。主要有以下三點:

(1)窮盡法律規則,方得適用法律原則。這個條件要求,在有具體的法律規則可供適用時,不得直接適用法律原則。即使出現了法律規則的例外情況,如果沒有非常強的理由,法官也不能以一定的原則否定既存的法律規則。只有出現無法律規則可以適用的情形,法律原則才可以作為彌補“規則漏洞”的手段發揮作用。

篇(6)

(1)前者著作權為法人享有,后者著作權一般為作品創作人享有,而作者單位只享有使用作品的權利;

(2)前者法人在使用作品時,除法律規定外無任何限制,后者一般只能在法人業務范圍使用作品;

篇(7)

【關鍵詞】法律現實主義;法律方法論;發展軌跡

正如波斯納所言,“法律現實主義的因素被各主流法學吸收。”故在探討西方近代法學的發展時,我們就不得不提現實主義法學。法律現代主義是在和法律形式主義的斗爭和論戰中發展鼎盛起來的,因此其往往帶有反形式主義的特征。在的發展過程中,法律現實主義一直注重用批判和懷疑的眼光對待其研究對象,因此其本身具有很濃的批判懷疑色彩。這些對法律現實主義特征的總結對我們研究其對法律方法論發展的影響起到了先行鋪墊的作用。

一、法律現實主義早期階段在法學方法論上面的投影

(一)舉起反對法律形式主義的大旗,主張實質意義上的法律。法律現實主義極為輕視抽象的法律規范和原則對判決具體案件的影響,相信法律并無超前的性質。其焦點指向法律意義的客觀性、確定性,認為法律不能作為司法判決的前提,因而在法律思維方法上反對根據法律進行思考,主張用價值、文化、習慣等非正式法源來代替法律。在具體的法律推理方法方面,其主張用實質推理代替演繹推理,或用歸納推理代替演繹推理。比如,霍姆斯把法律定義為對法院事實上將作什么判決的一種預測,認為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在這里我們應該看到除了個別極端的學者外,法律現實主義并非如人所想的徹底拋棄法律,以至于到了無法律主義的地步,其反對的只是客觀的或者是書本上的法而已。這對于法律方法論的深遠影響在于,人們更關注法的現實,關注法的社會效果。而既然現實的法具有不確定性,那么要得到真正的確定,必須依靠司法實踐和司法行為。法官的判決才是真正的法律。從這里也可以看出法律現實主義的實證色彩,空洞說教是沒有用處的。

(二)堅守法律實踐論陣地,相信活的法律。這與上面的反對形式主義的運動關系密切、難以分割。法律現實主義者的最基本的主張是在法律中研究社會,拉近社會與法律的距離。可以說,后來大行其道的法社會學研究與法律現實主義有本源聯系。正是現實主義法律思想的這一主張,使法律研究的中心和基本范疇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實現了從規則到行為,從書本上的法律向現實中的法律的轉變。這一觀念也支持了“法官造法”的理性光輝與存在必要,也是對制定法本位主義的批判質疑。因此,對于法律漏洞之填補,法官可以借助于普適性的價值、一般道德規范甚至更加難以掌握的正義公平等觀念。在利益平衡方法上,法官處于中立以及獨立的立場,根據其理性和良知在沖突的利益之中作出衡平。

應該看到這一階段法律現實主義的觀點對于打破以往法律古典主義和法律實證主義對法律的僵化理解適用有很大進步,但是亦有其矯枉過正之處。現實社會的管理與秩序維護靠的還是實際意義上的法律,這是任何時候都不可能棄之不顧的。

二、法律現實主義鼎盛之時法律方法論的痕跡

這一階段多集中在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律運動方面,主演集中于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和耶魯大學法學院。這時的代表人物是盧埃林和弗蘭克。兩人都流露出同樣的觀點:“在法律之中任何具有確定性的事物都是虛假的,而且兩人對傳統的三段論的演繹推理和判決的正規形式都抱著深切的同情。”在繼續反對法律形式主義的基礎上,盧埃林認為普通法之所以不具有幾何原理般的確定性是因為形式主義三段論的邏輯大前提——先例規則并不確定,每個先例都像杰納斯的面孔(Janus-face),包含了兩個相互對立的原則:一個原則用于視作有利的先例,另一個原則用于帶來麻煩的先例,法官可以根據個案公平靈活選用。另外這時期的現實主義法學所一直堅持的規則懷疑主義得到升華和衍生,傳統的三段論推理模式與法官的受到各種非理性因素決定作出判決的可能性相比簡直無關輕重。

現實主義法學一開始就帶有實用主義的色彩,這從其形成與興起的背景就可以得到詮釋和理解。現實主義法學是應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危機而生的,在應對現代社會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方面以及彰顯法的調控社會的作用方面顯現出其獨到的優勢。因此,與古典主義法學派不同,現實主義法學者并不湮沒法的工具色彩。他們認為法是有目的的,“法律只是社會調控工具的一種,不能局限于法律內部的結構就法論法,而應當視法律為實現社會政策的工具。”因此在法律方法論上的響應便是法律功能主義,亦即是說法律是實現社會政策的工具。但是法律規則的相對穩定性和社會的不斷流變性之間的矛盾其后果便是某種程度上法律與社會現實的脫節。因此修改法律是勢在必行的。

法律現實主義者提倡的法律具有發展性和流變性的觀點并試圖推進法律改革對于法律方法論的發展是有積極的意義的。但是少數的極端分子往往走向法律虛無主義。另外法律現實主義者只是指出了法官有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危險性,但是卻并沒有就法官的地位以及如何減少法官受案情以外的因素(主要是自身意識因素)影響的幅度。這些都是值得我們與其商榷之處。

三、法律現實主義后期法學方法論走向

“法律中的社會科學來源于法律現實主義。”現代社會處理信息的技術日新月異,而法律現實主義既然關注法律的工具作用,則不可避免有意識或者無意識間促成法律與其他社會科學的交叉與滲透以加強其功能。筆者認為法律現實主義在上個世紀的四十年代遭到猛烈的批判經歷了沒落之后,以這么一種姿態復興。

法律現實主義對于法律規則主義進行如此卓有成效的批判打破了僵化適用法律的堅冰,以致后者在法律適用中已無存身的余地,這為法律的開放性適用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同時現實主義法學者借助現當代社會,邏輯學、經濟學、統計學、人類學,心理學等的全面發展論證個性和社會性可以通過經驗加以研究和驗證。這一切使得使得法律方法論不可能不受其影響。法律現實主義的“法官情節”在賦予法官大膽運用獨立裁量權接納社會科學方法得出的成果上也顯出前瞻之處。法律中社會科學的普遍使用,可是說是法律現實主義在法律方法論上的又一次投影。

另外,法律現實主義者采用行為科學中的技巧與方法論,其方法論也同樣主張重點在人的行為特征和心理上。法律現實主義者還發動了美國法學教育模式的改革,對于法學方法論的影響更是在本源上的。如今,盡管不可能精確查明法律現實主義對美國法學和法律的影響程度,但是很顯然,法律現實主義已經成為了大多數法學教授和上訴法院法官的核心理論導向。每一個稱職的律師都明白,三段論不是判決的惟一決定因素,邏輯的背后是政策選擇。人們在進行法律思維時,不自覺的法律現實主義的模式便會浮現。

【參考文獻】

篇(8)

所謂董事自我交易,是指在所任職公司實施或打算實施的交易中,董事是對方當事人或在對方當事人中擁有特定的利益。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必須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重。董事與公司從事交易時,極有可能利用公司“內部控制人”的支配地位和信息優勢,損害公司利益而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雖然就兩個有能力的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對“平衡與誠信的追求”不是通常的習慣,[1]但對于董事與公司之間的交易,各國公司法大都設有自我交易規制制度,以保證交易對公司公平。

一、美國藍事自我交易的現代規制

美國董事自我交易的法律規制,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2]:早期直到1880年,嚴格禁止自我交易,即所有的自我交易均可以根據公司的選擇自動撤銷,法院根本不考慮交易公平與否[3];自20世紀初,實行程序公正與實質公平并重原則,即經過無利害關系董事的多數同意,并且交易本身公平,自我交易才有效;到了60年代,實行單一的實體公正標準,即無論是否經過無利害關系董事同意,實質公平是交易生效的唯一條件;20世紀70年代以來,進人倚重程序公平,兼顧實質公平的霎攀瞥翼璧矍函現代規,,、通過成文法對程序公正的設計,力圖達至”“質公正的目的。wWW..Com自1931年加利福尼亞州《公司法典》第820條設計出“安全港”程序規則以后,20世紀70年代以來,已經有相當數量的州通過了類似的立法,[4]但具體模式仍有所區別。

(一)特拉華州規制模式

根據特拉華州《普通公司法》第144條,[5]如果滿足以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自我交易即不得僅因涉及利益沖突而由公司主張撤銷:(1)關于董事或經理與交易的關系或利益,以及合同或交易的所有重要事實,已向董事會或委員會披露或已為其所知,而且即使無利害關系董事少于法定人數,董事會或委員會通過無利害關系董事的多數的肯定性表決善意地批準了這一合同或交易;(2)關于董事或經理與交易的關系或利益,以及合同或交易的所有重要事實,已向有資格投票決定的股東披露或已為其所知,而且這一合同或交易已通過股東善意地投票得到特別批準;(3)在合同或交易被董事會、委員會或股東授權、核準或批準之時,合同或交易對于公司而言是公平的。這一規定確立了兩項程序步驟:一是利害關系董事就其與交易的關系、在此項交易中所享有的利益以及涉及交易的重要事實向董事會或股東進行披露,此即“公開性”原則;二是排除利害關系董事的影響,由無利害關系的董事或股東對自我交易做出決定,此即“獨立判斷”原則。1984年《標準商事公司法》第8。31條仿效了特拉華州公司法的上述規定,許多州的制定法也做出與此類似的安排。[6]這些成文法條款的唯一作用,是明確限制普通法上自動無效原則的適用。[7]

但是在成文法的適用過程中,判例法賦予了上述程序步驟特殊的法律意義:

1。在董事自我交易場合,上述程序條件滿足與否將對交易公平的審查標準和舉證責任的承擔產生重大影響[8]:(1)如果上述披露和批準程序得到滿足,判例法將無利害關系董事[9]或股東[10]的同意,視為一項經營判斷,依據經營判斷規則[11]審查交易是否公平。亦即審查范圍限于無利害關系董事是否在獲得足夠信息的基礎上,誠實而且有正當理由地相信其關于批準自我交易的判斷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適用經營判斷規則,能夠阻止對交易自身價值的實體上的司法審查。如果公司或股東對符合經營判斷規則的自我交易提出異議,則必須舉證證明交易構成浪費或贈與,否則交易有效。(2)如果上述任一程序條件未獲滿足,即利害關系董事違反披露義務,或者其履行了披露義務,但無利害關系董事或股東的同意不符合經營判斷規則,則由利害關系董事承擔交易公平的舉證責任,公平的審查標準變為“完全公平”,包括審查公平交易和公平價格。[12]1988年《標準商事公司法》第8。60,8。61條對董事自我交易采取了與此完全相同立場。

由于程序規則排除了司法在經營判斷規則之外對交易的干預,符合程序條件的董事自我交易被賦予了確定的法律效力,保護了交易的安全,因而被稱為“安全港”規則。

2。在控股股東自我交易場合,即使上述程序條件得到滿足,考慮到決策董事極可能因擔心被免職而批準交易[13],或者交易雖由非控制股東審查,但無論決策結果如何,控制股東都將繼續主宰公司,“報復的風險”仍然存在。[14]這樣,委諸無利害關系董事或股東進行決策的機制基本失靈,因此判例法采用嚴格的“完全公平”標準對交易進行審查,以保護公司和少數股東的利益。程序條件的作用僅在于免除控制股東的舉證責任,轉由反對交易的股東舉證證明交易對公司不公平。[15]

關于“完全公平”標準,美國律師協會的權威解釋[16]指出,對于沒有通過“安全港”程序規則檢驗的董事自我交易,法院應對交易的公平性從交易條件、交易對公司的利益以及交易決策的全過程進行綜合審查。如果交易的爭端是價格的公正性,不應將“公正的價格”理解為一個單一的“公正”價格。公正的價格不是一個確定值,而應當是在平等談判中,獨立的當事人根據當時的情形所愿意支付或愿意接受的價格區間。這一價格區間僅是無利害關系董事進行自主經營判斷的更為廣泛的價格區間的一部分,亦即法院容許董事自主決定的價格范圍,比根據“完全公平”標準所采用的“公正價格”之區間更廣泛,并且這種更為廣泛的公正價格區間理論,對其他交易條件同樣適用。

(二)其他規制模式

雖然程序條件的滿足導致舉證責任的轉移被廣泛采納,但對董事自我交易公平標準的立場仍存在差異:

1。自我交易經非利害關系董事同意的,另有兩種較特拉華州更為嚴格的公平標準:一是加利福尼亞州模式,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表明,即使自我交易獲得非利害關系董事的同意,并不能就此排除法院對交易公平性的審查,因為交易還必須是“公正合理”的[17]二是美國法學會所建議的《公司治理原則:分析與建議》(以下簡稱《公司治理原則)))模式,其第5。02條(a)(2)(b),(c)規定,即使董事自我交易經過了非利害關系董事的事先批準或事后追認,法院仍應當對是否能“合理地推斷出交易對公司是公平的”進行審查。這種“合理公平”的標準介于“完全公平”和經營判斷規則之“理性標準”之間,比前者易比后者難。[18]

2。自我交易經無利害關系股東同意的,另有較之特拉華州方向截然相反的兩種審查標準:一是加利福尼亞州模式。如果股東在充分得知交易的所有重大事實,以及董事與交易的利害關系之后,善意地表示同意該交易,且擁有股份的利害關系董事未參與投票,那么該交易就是有效的。這樣,如果不存在欺詐等違法情形審查。二是《公司治理原則》模式,,非利害關系股東的同意就完全排除了法院對自我交易的司法根據第5。02條(a) (2) (d)以及5。10條,無論是董事自我交易,還是控制股東自我交易,如果交易經無利害關系股東事先授權或事后批準,對交易僅限于以浪費標準進行審查。[19]

二、我國現行的藍事自我交易規制:“畫餅充饑”式的制度供給

我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第(4)項規定,董事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進行交易;違反前款規定所得收人應當歸公司所有。董事自我交易屬于《公司法》界定的關聯關系的一種,第21條關于“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表明法律對關聯交易并非簡單地加以禁止,[20]未經公司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并非無效,[21]而是對公司不發生法律約束力,除非公司予以追認。經公司同意的自我交易,其效力應當根據《合同法》、《民法通則》的規定予以認定。如果董事利用其控制地位導致交易不公平,只能按合同顯失公平的法律規定處理。

顯失公平是適用于公司對外交易的審查標準。一項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應當滿足客觀和主觀兩方面的要件[22]:客觀上雙方權利義務嚴重不對等, 經濟 利益顯著不平衡;主觀上,造成顯失公平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利用優勢地位,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或者利用對方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所致。由于非利害關系董事本身就是商人,股東即使不全是商人,一般也都具備通常理性人的判斷能力,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決策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即使結果顯失公平,恐怕也很難滿足撤銷交易的主觀要件,因此,《合同法》關于合同顯失公平的規定,幾乎不能為公司和股東提供任何保護。

而根據經營判斷規則,董事執行職務須以善意的方式,以普通謹慎之人在類似狀況下能夠盡到的注意,按照他合理地相信是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方式處理事務。[23]如果自我交易不符合經營判斷規則,即屬對公司不公平,公司有權撤銷。如美國允許公司向董事提供貸款,某制造商公司經董事會批準,向董事提供貸款,貸款期、貸款擔保及利率等條件與通行的商業貸款毫無二致。但是該項貸款不屬于公司的正常業務范圍,而且公司的營運資金有限,這筆資金本可以用于 發展 公司的業務。本案中,自我交易雖并不顯失公平,但因不能滿足經營判斷規則的要求,公司可申請撤銷。[24]這也是為什么《美國統一商法典》[25]同樣規定有合同顯失公平制度,但公司法卻另行給出具體詳盡的董事自我交易公平與否的判斷標準的原因。

雖然從形式上看,我國具有董事自我交易規制制度,但自我交易是否公平,是否損害公司利益,法律沒有提供任何的判斷標準!這正如英國故事里教師說:“孩子們,必須心里純潔,否則我就要揍你們”,如果我們要求董事履行忠實義務,而又不為這種道德義務的履行設定任何標準,則我們所可能取得的成功,并不會比上述教師稍勝一籌。[26]我國的董事自我交易,實質上處于沒有規制的狀態,這種缺乏公平標準的制度供給,無異于“畫餅充饑”。

三、我國蓋事自我交易制度的適用與完善

現代社會經濟中,自我交易現象司空見慣,美國早期的嚴格禁止態度已經不合時宜;無視公司自身的經營決策而直接審查交易實質上是否公平,亦將導致司法對商業決策的過度干預。自我交易是一把“雙刃劍”,能夠降低 企業 的交易成本,提高公司的運營效率;同時也可能引發“損公肥私”的道德風險,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的任務不是完全排除利益沖突交易的存在(實際上也不可能做到),而是要“除弊存利”,設計適當的機制確保交易對公司公平。

美國賦予無利害關系董事以董事自我交易決策權,法律對其決策表現出相當的尊重,致使利益沖突交易的實質公平問題基本轉化為正當程序問題,這種以效率和安全為首要價值追求,兼顧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規則運行良好。[27]但倚重程序公平,兼顧實質公平的現代規制模式,僅是一系列防范不當自我交易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 網絡 群支撐的整個“冰山”露出水面的“一部分”。以市場為基礎的美國公司治理模式,具有競爭性產品市場、有效率的資本市場、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經理人薪酬激勵機制、包括證券承銷商和經紀人在內的知情且老練的市場參與者、詳盡的信息披露制度、證券交易所等自律監管機構以及道德誠信機制等非法律控制機制,有效限制了經營者違背公司及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行為,減輕了公司法保護投資者的負擔,為公司法賦予經理人更多的經營裁量權提供支持條件。[28]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穩步推進的發展時期,在全球經濟滲透融合、國內外競爭日趨激勵的形勢下,面臨著程度更深的提高經濟效率與保障交易安全的現實緊迫性,但我們欠缺防控公司內部人權力濫用和欺詐的市場及道德機制,因此通過法律制度保護公司和投資者利益,培育投資者信心和促進資本市場的健全,比賦予管理層經營裁量權更為重要。[29]我國董事自我交易制度的適用和完善,應當秉持嚴格規制的理念,在追求效率、安全的同時更多地關注公平。

(一)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

從文義解釋來看,我國的董事自我交易制度僅約束董事本人作為交易相對人與公司進行的直接交易,如此以來,董事只要以他人之名行自我交易之實,法律即可輕易被規避,因此進行目的擴張解釋,是防止董事通過自我交易侵害公司利益之立法精神的必然要求。但司法不可能擴張解釋得完全恰如其分,執法標準矛盾甚至對立現象難以避免。為明晰當事人的行為規范,提供執行法律的指引,立法應當明確董事自我交易的范圍。

董事自我交易的界定宜兼采形式基準法和實質基準法。所謂形式基準法,就是由法律對董事在交易中享有直接和間接利益的情形進行具體列舉:(1)董事所任職公司與董事間的交易;(2)董事所任職公司與董事的“關系人”間的交易;(3)董事所任職公司與該董事或其“關系人”在其中有重大經濟利益的另一家公司之間的交易;(4)董事所任職公司與該董事在其中任董事[30]或是普通合伙人、人、雇員的“其他實體”間的交易;(5)董事所任職公司與一個人之間的交易,該人控制著前述“其他實體”,或該人受前述“其他實體”所控制;(6)董事所任職公司與一個人間的交易,該人是董事的普通合伙人、委托人或雇員;(7)董事所任職公司與其他公司間的交易,董事在所任職公司中就該交易享有利益。[31]其中就董事的關系人可作如下界定:(1)董事的配偶、配偶的父母或兄弟姐妹;董事的父母;董事的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這些人的配偶;與董事共同居住的人;(2)一個信托組織或產業整體,在它們中,前述的人是重要的受益人;(3)一個信托組織、產業整體、無行為能力人、被保護人或未成年人,該董事是這些組織或這些人的受托人。所謂實質基準法,就是規定判斷董事自我交易的一般規則,即董事在公司交易中是否具有重要利益,以致被合理地認為將影響其判斷力。[32]

(二)利害關系董事的披露

披露是公司進行決策的前提條件,凡足以影響決策的因素都應當披露:第一,應當披露所享有的利益的性質、范圍及與公司事務的關系。“一個人公布其利益,不是在他說明他擁有利益的時候,而是當他說明了該項利益究竟是什么的時候。”[33]第二,應當披露涉及交易事項的有關事實,既包括交易標的的有關事實,還包括交易雙方的資信情況等。如在澳大利亞的permanentbuilding society v。 wheeler mcgee[34]一案中,被告wheeler是pbs公司的董事會主席,同時,他還是capital hall ltd公司的董事會主席和控股股東。pbs公司的董事表決同意向chl公司提供1500百萬澳元貸款。wheele:披露了自己的利益,并且沒有參加投票,但是wheele:清楚chl根本沒有財力償還貸款。法院認為,僅僅向公司披露利益是不夠的,還應當對chl在貸款當時無財務能力的情況予以披露。

在英國,違反披露義務的行為構成犯罪,將被處以刑事罰金。[35]但違反披露義務本身并不導致合同無效,公司有權申請撤銷,但公司已經確認,或者合同撤銷影響對違反披露義務不知情、有償取得權利的第三人利益的除外。[36]

在美國,大多數州的制定法都規定,即使不經披露和批準,只要能證明交易對公司是公正的,則不得僅因交易具有利益沖突性質而由公司主張撤銷。判例法的主要態度也認為,利害關系董事沒有披露其在交易中的利益僅構成撤銷交易的理由,[37]交易最終能否撤銷,還取決于董事能否證明交易是公正的。董事舉證不能的,則交易可以撤銷,或者在承認此項交易的同時,賠償公司所遭受的損失。[38]

信息披露不僅具有實體法上的意義,還具有程序法上的意義,如果不進行披露,必然增加不正當自我交易被發現的難度,公司和股東的權利保護就無從談起。筆者認為,我國宜采取英國的嚴厲模式,將董事自我交易與要求最大誠信的保險合同作同等對待,[39]違反披露義務,公司即享有撤銷權。

(三)無利害關系決策機關的批準

關于自我交易的批準機關,在美國,董事會批準為默認規則;在英國,董事會批準為私人公司的默認規則,股東會批準為公開公司的默認規則。[40]我國現行 法律 不區分公司類型,均以股東會批準為默認規則。自我交易一概由股東會批準,既不適應商機稍縱即逝的特點,也容易導致公司開支的增加。我國有限公司股東多直接參與公司經營,而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東控制經營管理層的能力較弱,考慮到追求效率與維護公司利益的雙重需要,除對董事兼具控制股東身份時的自我交易采取特殊規制標準外(下文將作論述),立法宜采英國模式區分公司類型,規定不同的默認批準機關,同時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

公司決策人必須與交易無任何利害關系,才能真正建立獨立對等的交易結構,否則程序的設計將反過來變成掩蓋那些事實上損害公司而讓內部人獲利的自我交易障眼法。[41]英國判例法[42]與成文法[43]均承認允許利害關系董事出席董事會并參與自我交易表決的章程條款有效,只要董事進行了充分披露,不將利害關系董事 計算 在內會議法定人數的任何要求也可以得到滿足;他們的投票不計算在內,事項也被通過。但在我國這樣一個仍處于講關系、講人情的“熟人社會”里,董事們在一個公司里共事,低頭不見抬頭見,在涉及同僚董事交易的決策上,本來隱形的影響和壓力就真實地存在,決策董事的獨立性就難以保證,如果允許利害關系董事出席并參與表決,要求其他董事當著利害關系董事的面,反對他的提議而堅持以公司利益為上,不免脫離社會實際,制度設計上就沒有考慮到要給予其他董事以堅持原則的支撐,公司利益的保護必然是一句空話。因此,公司決策者與交易無任何利害關系應是一個不能任由當事人改變的強制性規范。

在英國,根據衡平法規則,受托人就其利益向受益人進行了充分披露,自我交易即變成受托人與受益人兩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合同生效。[44]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董事自我交易,如果利害關系董事披露了沖突利益,即使自我交易沒有經過公司的特別同意,合同也不能撤銷。[45]由此可見,影響自我交易效力的是披露義務,而不是董事會或股東會的同意。

如上文所述,在美國,未經無利害關系董事或股東的同意,自我交易的效力并不必然受到影響,應由利害關系董事承擔交易公平的舉證責任。

由于制度環境的差異,筆者認為,我國不宜采取英美兩國的處理方式,為防止秘密從事的不正當交易,事后公司又可能由于種種原因而不能或怠于追究董事的責任,宜強化程序公正,只要未經公司決策機關同意,公司即享有撤銷權。

(四)經披露和同意的董事自我交易的審查

對于履行了披露要求和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的自我交易,有必要采納美國模式,賦予正當程序以法律效力:一方面,由原告承擔證明交易不公平的舉證責任;另一方面,證明交易公平的標準應有所區分,在非利害關系董事同意的情況下,宜采“合理公平”標準;在非利害關系股東同意的情況下,宜采浪費標準。理由如下:

首先,在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上,未經披露或批準的正當程序時,由掌握信息的利害關系董事承擔舉證責任,一是基于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對公司沒有任何好處,只能引起不公平的財富分配,打擊股東投資的信心。二是基于舉證上的便利性。利害關系董事掌握信息和證據,其具有舉證能力,同時可以降低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不公正。但當董事自我交易履行了正當程序,舉證責任轉移由原告承擔。一方面,交易的陽光化和公開化,可以初步消除“瓜田李下”的嫌疑;另一方面,既是對利害關系董事履行正當程序的鼓勵和導正,也是對無利害關系董事或股東同意的尊重。

對無利害關系董事或股東的同意分別采“合理公平”和“浪費”標準進行審查,也表現出對商業決策一定程度的尊重。第一,是 現代 社會專業化分工的需要。法官不是商人,在商業決策時機和因素的把握上并不比董事和股東更明智,法庭不能輕易以他們的判斷取代董事正常的經營判斷,否則很可能導致對“復雜的商業判斷采取粗野的業余方法”[46]。第二,是促進社會資源有效配置的需要。一件商品,在沒有需求和偏好的a看來,可能一文不值或所值甚少,但迫切需要或具有強烈偏好的b卻可能不惜高價求之,這一簡單道理,從羽絨服夏季折扣狂打仍舊滯銷,空調在炎熱強烈襲來時售價攀升卻一路暢銷的生活常識中即可得知。商業不過是放大了的生活 經濟 ,考慮交易標的對當事人的特殊需求、特殊價值以及考慮雙方所處的具體境況對交易條件的影響,尊重當事人的主觀估價,實際上是對市場機制有效配置資源 規律 的認可。第三,法院不是,也沒有能力成為社會公正的唯一代言人,公正需要每一個環節的當事人都付出自己的努力和承擔起自己的責任。

但是,即使經過了披露和無利害關系董事的批準,自我交易仍然應當接受“合理公平”標準的審查。這是因為,一方面,無利害關系董事與自我交易董事存在同僚關系,要求他們以與對待陌生人完全相同的謹慎程度來與他們中的一員簽訂合同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法律只能從經濟利益和家庭關系等從概率上講極有可能影響交易判斷的角度來界定無利害關系,這種界定,顯然窄于現實生活中真實的利害關系。[47]因此,即使自我交易不存在欺詐和浪費,但仍有人以其有損于公司并且不必要地優惠于有關的董事為由提出質疑時,有必要以比董事在針對公司與第三人的交易中所作決策更為嚴格的“合理公平”標準對自我交易進行審查。

即使經過了披露和無利害關系股東的批準,自我交易仍應當接受浪費標準的審查。股東是公司剩余財產索取權人,有權對最終影響他們權利的事項做出決定。但股東決策不同于個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股東的同意是少數服從多數的同意,仍然存在借由合法形式,以全體股東的利益為代價謀求控制者私利的可能,導致董事財產增加,卻由全體股東“埋單”。因此,在公司或股東提出異議時需要審查以對等形式出現的交易是不是對公司財產的浪費或對利害關系董事的贈與。論及至此,可以得出兩個水到渠成的結論:一是在派生訴訟的情況下,擁有原告資格的股東應當是在股東會議上持反對意見或棄權的股東,贊成股東除非能夠證明其意思表示不真實,否則被排除在適格原告之外。二是如果決策經全體無利害關系股東一致同意,則公司與股東均不得提出異議。

如果是事后披露和追認,是否同樣發生上述效力?較之得到事先批準的董事自我交易,事后追認應滿足更嚴格的條件:第一,由無利害關系的決策者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第二,已經向無利害關系的董事進行了披露;第三,沒有不合理地不尋求事先批準;第四,未獲得無利害關系董事的事先批準沒有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48]其基本原理是法律鼓勵董事尋求事先批準,這樣無利害關系董事可以代表公司與利害關系董事進行磋商。而事后追認使公司沒有磋商機會,先斬后奏導致董事會需要權衡問題的角度發生變化,不是考慮交易對公司是否有利,而是已經完成的交易是否對公司如此不利以至于必須將同僚董事訴諸法庭。[49]因此,對于事后披露和經董事會追認的自我交易,既不宜直接賦予公司撤銷權,也不宜發生舉證責任的轉移和以“合理公平”標準審查交易的效力,而應由利害關系董事承擔舉證責任,并以“完全公平”標準對交易進行審查。但是對于事后披露和經股東會追認的自我交易,可以發生與事先同意相同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董事同時具有公司控制股東身份,無論是經董事會還是股東會批準,都應當采“完全公平”的審查標準,披露義務和批準程序僅發生舉證責任轉移的效力。

注釋:

[1]參見〔法]伊夫•居榮:《法國商法》,羅結珍、趙海峰譯,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8頁。

[2]關于前三個階段的論述,see harold marsh, are directors trustees? conflict of interest and corporation morality, 22 bus。 law(1966)35, pp 36一44。

[3]也有美國學者對早期是否實行絕對禁止原則提出不同看法,如beveridge教授認為,即使在普通法中,也從來沒有嚴格禁止利害關系董事交易的規則,see nonvood p。 beveridge ]r。 , interested director contracts at common law: validation under the doctrine of constructive fraud, 33吻。l。 a。 l。 rev。 97 (1999一2000)。

[4]robert w。 hamilton, the law of corporations,法律出版社199!〕年版,pp。400 -401。

[5]參見[美黛博拉•a-德族特:《英美公司法釜事自利文易規制之比較》,曹陽等譯,載張新民編:《民商法研究》,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410頁;張開平:《英美公司黃事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頁。

[6]〔關羅伯特•w。漢密爾頓:《美國公司法》(第5版),齊東祥等譯,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頁。

[7]see lewis d。 solortan, jeffrey d。 bauman and elliott j。 weiss, selected corporation and partnership: statutes, rules, and forms,west publishing co。 1994,pp。90-91;工美伯納德"s布萊克:《外部黃事的核心信義義務》,黃輝譯,載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2頁腳注。

[8]同前注[5],袋博拉•a-德蔽特文,第412頁。

[9]marciano v。 nakash, 535 a。 2d 400, 405 n。3 (del。 1987);oberly v。kirby,592 a。 2d 445 (del。 1991);nixon v。 blackwell,626 a。 2d 1366, 1376 n。7 (del。 1993)。

[10]in re wheelabrator technologies, inc。 shareholders litig。,663 a。 2d 1194, 1203 (del。 ch。 1995 )。

[11]經營判斷規則是衡蚤釜事是否盡到注意義務的審查標準,股東雖不對公司承擔注意義務,但這并不妨礙按照經營判斷規則審查交易是否公平。

[12]weinberger v。 uop, inc。,457 a。 2d 701,710一11 (del。 1983)。

[13]kahn v。 tremont corp。 694 a。 2d 422,428 (del。 1997)。

[14]see citron v。 e。 1。 du pont de nemours&co。,584 a。 2d 490, 502 (del。 ch。 1990)。

篇(9)

一、我國慈善事業的定義

慈善事業通常是指人們在沒有外在壓力的情況下自愿地奉獻愛心與援助的行為和從事扶弱的一種社會事業。

慈善事業可以分為現代慈善事業和傳統慈善事業。根據慈善事業的現實意義,慈善事業主要指現代慈善事業,應該將其更為準確地定義為,在自愿和信任的基礎上,合法的社會組織(主要是慈善組織)以募捐和接受捐贈等方式,把捐贈人所捐獻財富集中起來,再按照一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程序向特定人或特定的組織進行捐贈,運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系統化、規范化社會事業。

就其形式來看,慈善事業表現為一種資金、物品和服務從捐助方流向受助方的資源傳遞過程。慈善事業應該以社會互助為基本特征,以促進社會公平為主要功能,以慈善組織為重要載體。受贈者和捐贈者是現代慈善事業的兩個端點,慈善組織是二者溝通的橋梁,三者相互配合,促進現代慈善事業的發展。而動員廣大民間力量,將慈善事業從政府調控向社會運營轉變,將政府對于慈善事業的運行職能向對于慈善事業的監管職能轉變,可以使慈善事業更為貼近社會的需求和民眾的生活。

二、我國慈善事業法律規制的現狀及評價

在改革開放的契機下,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優先于慈善制度的改革。慈善法律規制滯后,政策法規和社會需求的嚴重不協調,制約著我國慈善事業的長遠發展。

《慈善法》尚處于立法計劃階段,慈善事業的法律規制分散在眾多的相關政策法規中。為了迎合慈善事業的發展而進行的重復多次的對慈善政策法規的小修小補,更使我國慈善事業的法律規制缺乏系統性,總體呈現出界定不明、結構混亂、多頭管理、前后矛盾的局面。

我國關于慈善方面的法律,根據其規制的內容可以大體分為慈善組織的法律規制、慈善行為的法律規制和捐贈款物使用與監管的法律規制三方面,具體如下:

(一)關于慈善組織的法律規制及其評價

我國對非營利組織實行“分級登記,雙重管理”政策,即按照社會團體活動范圍的不同由各級別行政區域的相應機關進行登記和管理,由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共同管理。

1、關于慈善組織登記的法律規制及評價

關于慈善組織登記的法律規制,主要體現在登記機關和登記條件兩個方面的內容,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關于慈善組織登記機關的法律規制及評價。我國的慈善組織依照“分級登記”的政策,按照社會團體活動范圍的不同由各級行政區域相應機關進行登記管理。所謂的“相應機關”,根據相關規定,是指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該規定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了在慈善組織設立過程中我國民政部門的登記職能,有利于我國慈善組織登記的進一步規范,有利于慈善事業的發展。

第二,關于慈善組織登記條件的法律規制及評價。我國慈善組織成立的條件,主要體現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一方面,防止了我國慈善組織的泛濫,有利于我國慈善組織的有序增加和我國慈善事業的良性發展;另一方面,“高門檻”的慈善組織登記,也損害了相當一部分自下而上的“草根”慈善團體正式申請成為合法的慈善組織的積極性。

2、關于慈善組織管理的法律規制及評價

我國對非營利組織實行“雙重管理”政策,即由業務主管部門進行實質審查,而民政部門進行形式管理。這種雙重管理體制,將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相分離,防止民政部門先入為主,使得對于慈善組織的監管更為嚴密。但是,其操作性較低,極易形成對中小慈善組織的歧視;將業務主管部門的實質審查作為前置程序,對業務主管部門缺乏必要的監管,也使其極易濫用權力。gwyOO.

3、關于慈善組織運行的法律規制及評價

《社團登記管理條例》作為一項行政法規,并未明確規定社團的權利,但是其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了社團的義務,第三十四條進一步規定了有關機構和登記管理部門的權利,導致了社團權利和義務嚴重不對稱。具體到我國的慈善組織,一方面,強化了雙重管理,要求慈善組織嚴格守法,有利于現階段慈善事業的有序發展;另一方面,在立法思想上體現了政府對慈善組織的不信任,這種不信任和法律制度缺失,將嚴重影響我國慈善事業的長遠發展。

(二)關于慈善行為的法律規制及其評價

關于慈善行為的法律規制,部分全國性的法律同地方性法規彼此矛盾,導致法律規定缺乏系統性、規范性和權威性。

1、關于募捐行為法律規制及其評價

我國慈善行為的法律規制承認了募捐行為,但是并未明確規定“勸捐”和“索捐”的行為,很可能因為慈善活動參與人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識而使之由一種慈善行為演變成敲詐勒索等刑事犯罪,損害施惠人的熱情,影響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和慈善事業的長遠發展;也很可能被有特定目的的人利用,為獲取不正當的利益,損害捐贈人或受贈人的合法權益,帶來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影響社會和諧。

2、關于志愿服務的法律規制及其評價

目前,慈善活動已由傳統的捐贈款物的方式轉變為向提供志愿服務和捐贈款物相結合,越來越多的人投入到助老、助殘、扶貧、濟幼的活動中,更多的人自動自發地支教、支農、支邊。與自發的志愿服務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的慈善行為的法律規制相應滯后,對于相關糾紛采用回避態度,含糊其辭。該方面法律規制的不健全,使志愿服務引發的相關糾紛無法可依,往往使法官判案陷入情與法的兩難境地。

(三)關于慈善款物的法律規制

因慈善款物參與慈善事業的階段不同,關于慈善款物的法律規制分為三個方面,相應的問題分析也與法律規制相對應也可以分為三方面:

1、關于慈善捐贈的法律規制及評價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承諾捐贈不到位的情況,其原因是《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這項規定具有很大的隨意性,操作空間較大,“顯著惡化”和“嚴重影響”并無統一的標準,極易造成承諾捐贈不到位的情況。

2、關于款物使用監管的法律規制及評價

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這項規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洗錢的出現;但是,另一方面,其嚴重影響了我國企業的捐贈熱情,與慈善事業法律規制對慈善事業的鼓勵、引導的作用背道而馳。

除了稅收制度的監管之外,《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還規定,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然而,我國現階段的慈善組織眾多,而我國的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由于其職能所限,不能將所有的精力用于慈善審計。因此,此項法律規定可操作性低,當今社會中對于慈善款物的監督仍舊主要依靠社會公眾和媒體。

3、關于款物的保值增值的法律規制及評價

根據《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我國的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我國的慈善組織作為典型社會團體,也是具有鮮明的非營利性。但是,所謂的“非營利性”,應該指的是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不是不營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體制下,慈善組織應該基于捐贈人和受贈人的利益,采取妥當保險的經濟手段,實現慈善款物的保值增值。

三、關于慈善事業法律規制的立法建議

面對現有慈善立法混亂并且不健全的情況,國家應該采取積極的立法措施,完善我國慈善事業法律規制,使其與慈善事業的發展狀況相適應。綜合我國慈善事業法律規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我國慈善立法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轉變慈善事業法律規制的立法思想

慈善事業作為社會福利保障的有機組成部分,逐步被我國政府和民眾所接受,在政府大力扶持與倡導的新契機下謀求到更好的發展空間,群眾主導、全民參與,第三次分配的效用將更好地體現。與慈善事業蓬勃發展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的慈善法制思想落后,我國的慈善事業已經進入了市場經濟體制下,而我國的慈善法制尚存在濃厚的計劃經濟的色彩。特別是對于慈善組織,法律思想上往往采取極度不信任的態度,使慈善組織和政府難以進行親密無間的合作,以合理分配社會資源,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二)加快進行慈善立法,完善慈善法制體系

我國的《慈善法》尚未出臺,具體到慈善事業的發展過程中,我國現階段的慈善事業法律規制尚存在許多空白和缺陷,給個別不法分子以巨大的操作空間——以假借慈善之名,獲取巨額利潤。未來的一段時間內,我國應加快慈善立法的腳步,促進慈善法律制度的完善,以保證我國的慈善事業有法可依,使慈善法律規制同我國的慈善事業相適應,促進我國慈善事業的飛速發展。

(三)增強慈善事業法制的可操作性

我國是典型的成文法國家,法律條文是法官裁決案件的依據,因此,我國下一階段的慈善立法要充分考慮慈善事業法律規制的可操作性,充分考慮到慈善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現實問題,在保障法官自由裁量權的前提下,具有可操作性的慈善事業法律規制能促進法官更好地處理情與法的關系,及時、有效地解決相關糾紛。

參考文獻:

1、朱力.起步的中國慈善事業[J].南京社會科學,2000(12).

2、孫宇芳.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研究——從政府在慈善事業發展中的作用角度分析[D].東北財經大學,2006.

篇(10)

Abstract: Overall planning of tourism development in Zhuanghe city is the basis of history, status and market factors in the full study of Zhuanghe's tourism industry, combined with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tourism, proposed by a series of planning,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make Zhuanghe become " China north magnificent, rare tourist resort ".

Key words: ZhuangHe tourism;development; planning

中圖分類號:F590.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2104(2013)

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和全國產業結構調整,旅游業成為中國最具發展潛力的新的經濟增長點之一。旅游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離不開科學、合理的規劃;同時,旅游發展也為規劃提供了廣闊的空間。本文將對《莊河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的規劃思路和規劃思想作階段性的總結。

莊河市旅游發展總體規劃是在充分研究莊河旅游業的歷史、現狀和市場要素的基礎上,結合國際、國內旅游發展趨勢,擬通過一系列規劃、開發與建設,使莊河成為“中國北方壯麗、珍奇的旅游勝地”。

旅游發展規劃要以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戰略及旅游業發展方針、政策及法規為依據,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文物保護規劃等相協調。

一、客源市場分析與預測

世界旅游重心東移,為中國旅游業提供了巨大的國際市場空間。據世界旅游組織預測,到2020年,我國將成為世界最大的旅游目的地。

如果將遼寧省劃分為以大連為中心城市的半島沿海區,以丹東為中心城市的鴨綠江流域區,以錦州為中心城市的遼西沿海區,以沈陽為中心城市遼河流域區,那么莊河市位于以大連為中心城市的半島沿海區的東部。大連作為2004CCTV中國最具經濟活力城市之一,大連的經濟增長率保持較強的增長勢頭。經濟的起飛意味著大眾化消費時代的到來,意味著度假休閑需求的急劇膨脹,其釋放出來的消費力將是巨大的,這些都對莊河有較強的輻射作用,使莊河在經濟發展、吸引外資、發展海內外的客源市場方面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

莊河市作為“遼寧省旅游強市(縣)”第一名,其豐富的旅游資源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是莊河市發展旅游的基礎條件。隨著黃海大道高速公路的建成,沿黃海大道的景觀帶也會逐步形成,必將給莊河市的旅游發展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1.近期客源市場預測:

一級市場:主要為省內的城市人口。

二級市場:吸引國內來自于京、津、唐地區的游人和國際上日、韓、東南亞為主的游人。

機會市場:國內大城市游人和俄羅斯、港澳臺及其他境外游客。

2.中遠期客源市場預測:

一級市場:以沈陽為中心的東北城市群和以京、津、唐為中心的華北城市群的游人。

二級市場: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的國內市場、及俄羅斯、港澳臺、東南亞等國際市場。

機會市場:其它國內和國際游人。

二、莊河旅游發展戰略

“中國北方壯麗、珍奇的旅游勝地”是莊河旅游的戰略目標。

可持續發展戰略是建設“中國北方壯麗、珍奇的旅游勝地—莊河”必須實施的發展戰略。因此,新規劃項目要符合環境和資源保護的要求,做到先評價后開發建設,在保護的基礎上實施科學、合理、適度的開發。尤其要重視對自然保護區脆弱生態環境的保護、堅持保護第一的原則,以科學開發促進積極的保護。

三、莊河旅游形象策劃

旅游形象策劃主要解決形象定位和形象傳播的問題,其中形象定位是核心,形象定位是形象策劃以及進一步通過設計形象表現的核心,定位既建立在目的地人文地理基礎之上,又要考慮旅游者對形象的感知和要求。

1.旅游形象理念基礎:

古城探幽,溫泉蘊秀,湖光山影,海島攬勝,生態農業,綠色家園。

2.莊河形象總體定位:

莊河—中國北方第一水鄉。

莊河—北方水鄉,體驗之旅。

莊河市主要旅游區主題形象本體系統如下:

冰峪:山奇水秀,北方江南。

天門山:奇峰競秀,重巒疊障,氣勢磅礴,山勢縱橫。

步云山:遼南第一高峰,萬古溫泉圣水。

城山:奇峰、怪石鬼斧神工,古城、廟宇軍事重鎮。

黑島:一水遠聯獐鹿島,群峰環繞鳳凰山。

中日遺址,愛國主義教育基地。

桂云峰生態山莊:紅花綠樹吐芬芳,詩情畫意生態游。

蛤蜊島:鳥類王國,世界蜆庫。

海王九島:萬頃青于靛,小嶼珊湖列畫屏。

石城島:海上游釣樂園,黑臉琵鷺故鄉。

長隆德莊園:建筑藝術之集大成者,歷史一百三十余年矣!

3.行為形象系統(BIS)設計:

行為形象,又稱行為準則,是反映理念基礎,在對內部員工的管理行為,面對旅游者的服務行為和對外的社會公益行為等三方面的行為規范及規章、制度,又是實施理念的重要途徑,也是提高游客旅游滿意度的核心環節。對莊河市而言,行為形象應強調如下幾個方面的規范服務: 熱誠好客、自覺服務、高效管理。

4.視覺形象系統(VIS)設計:

(1)確定旅游地標志

圖形由“莊河zhuanghe”首位字母“z”組成,中間有一只眼睛,眼中是莊河的版圖,綠色為山,藍色為水,好山好水好時光,凡走進莊河的人,都會留在眼中藏在心里。

(2)確定旅游地標準色

標準色的應用范圍是建立區域視覺形象的基礎和保障,應用時必須執行標準色彩按規范制作。

莊河市的標準色為藍色(C:80M:0Y:0K:0)、淺藍(C:40M:0Y:0K:0)、桔紅色(C:50M:50Y:80K:0)、綠色(C:50M:0Y:100K:0)。

(3)確定旅游地文字標識

“莊河旅游”經過藝術處理后廣泛使用于莊河各類宣傳材料上。

(4)確定旅游地吉祥物

吉祥物壯壯,靈感源于莊河的特產梭子蟹,經過藝術的錘煉加工,再結合本地的特點,勾畫出這一形象。這個可愛的蟹娃娃不僅代表了莊河人的聰慧和開放,更象征著莊河美好的明天。讓壯壯成為世界了解莊河的紐帶。

五、莊河市旅游資源評價

應用旅游資源評價體系,對莊河旅游資源進行評價,評價結果見表1:

從表2可看出:莊河的旅游資源中四級旅游資源一處,三級旅游資源五處,二級旅游資源三處,一級旅游資源二處。從定性概括和定量分析相結合的角度說明了莊河市整體旅游資源屬于優良級旅游資源。

六、空間布局規劃

莊河旅游資源空間布局為“一個中心城”、“二個旅游業發展增長極”、“六項精品工程”、“一個旅游帶”、“三大旅游區”、“三個旅游服務基地”、“一個溫泉村”。

重點建設好莊河城市旅游區,突出莊河城市旅游在莊河旅游格局中的中心使用。

冰峪溝旅游度假區、海王九島游覽區是莊河旅游業發展的二個增長極。通過培育冰峪旅游度假區,海王九島游覽區二個增長極來帶動莊河旅游業的發展.

“冰峪旅游度假區”、“天門山風景名勝區”、“城山游覽區”、“黑島游覽區”、“步云山游覽區”、“海王九島游覽區”是莊河旅游業的六項精品工程。

黃海大道生態農業觀光帶以觀光生態農業產業為主,另外還包括沿線的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及苗圃、綠地等。

三大旅游區是北部山岳風光旅游區、南部海濱運動休閑區、中部懷舊體驗旅游區。

規劃將馬道口村,黑島村,石城島建設為旅游服務基地,為游客提供一定規模、一定檔次的食宿條件,同時也是旅游產品、農副產品的生產、加工基地。

利用步云山的溫泉資源,建一個集保健、康復、度假、休閑于一體的休、療養基地。

七、莊河市區城市旅游的發展規劃

莊河市區城市旅游在莊河旅游中占有重要地位,游客在市區的旅游體驗,已不僅局限于景點觀光,還受整個城市旅游氛圍的影響。莊河旅游產品結構向觀光休閑、度假、療養為主的復合型轉變,也必須以城市為依托,依賴城市提供的多種服務。

莊河有著良好的城市旅游基礎,“城在景中、景在城中,城景交融”是莊河市區的一大特色,如何發展好城市旅游,是莊河旅游發展的重要新戰略。

打造“有機生態城市”是莊河城市旅游的戰略定位。

“有機生態城市”就是創造“森林在城市中,城市在山水中”的生態城市氛圍。通過建筑景觀、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的有機結合,形成真正的田園城市、山水城市、生態城市。

整合和提升莊河現有的城市結構和功能,打造以休閑產業為核心的現代服務產業集群,如休閑旅游、休閑服務、休閑商務、休閑商業、休閑運動等。休閑是一個國家生產力水平高低的標志,是衡量社會文明的標尺,是人類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結晶,是一種嶄新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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