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業務匯總十篇

時間:2023-10-25 1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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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業務

篇(1)

關鍵字:基礎開征物業我國幾個理論問題

要在我國開征物業稅,最早是在2003年的中央文件中提出來的。開征物業稅的問題一直是學術界和政界關注的熱點,研究論文頗多,見仁見智。本文從基礎理論的角度探討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問題。物業稅實際上和財產稅的含義是相同的,前者在東南亞國家和我國的香港地區使用;后者則是英語國家“propertytax”的中文翻譯。因此,“物業稅”和“財產稅”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表述。物業稅并不是一個具體的稅種名稱,而是稅收分類中的一個類別,其基本含義是對財產征稅。那么,什么是財產?凡是對人有用的東西都是財產,包括可用于消費或可用于取得收入。對財產征稅和對財產的收入征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對財產的價值存量征稅;后者是對財產產生的價值流量征稅。財產稅不可能對所有財產普遍征收,而只能是選擇性征收,通常可供選擇的財產稅稅種有:房產稅、遺產稅和饋贈稅。有些學者或政府官員認為印花稅也屬于財產稅的一種,這是可以商榷的。從印花稅的制度安排來看,是對合法權利的征稅。“權利”也是財產,但印花稅中征稅對象的“權利”是由政府認定的,因此印花稅雖然有“稅”的形式,實際上卻是政府對提供公共勞務收取的使用者費。印花稅可以大大節約商品勞務交易稅和生產要素收入稅的征管成本,對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是有利的。而財產稅的征管成本是很高的,也不存在降低納稅人稅收負擔的功能。開征財產稅的目的是使稅收制度和財政體制更能體現效率和公平,理由如下:(1)房產稅有利于房產轉移到更能創造價值者的手里。物業稅屬于對物稅,并不考慮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因此當納稅人缺乏負擔能力的時候,只能把房產轉移到更有納稅能力者的手里,有利于社會價值財富的增加,從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2)遺產稅和饋贈稅有利于實現“人”的公平。一個人一生中擁有的財產分兩種:一種是靠自己掙得的財產;另一種是靠繼承遺產和饋贈獲得的財產。因此對后者征稅更能體現“人”的公平;(3)房產稅有利于提高政府的資源配置效率。公共受益和公共成本負擔對稱原則是構建效率財政體制的要求,房產稅通常是地方稅,以房產作為居民公共受益的成本分攤依據可以較好地貫徹對稱原則。這正如對高速公路的收費可以由汽油稅和輪胎稅替代一樣,因為以汽油和輪胎的消耗來計算使用高速公路的費用是符合效率原則的。當然,財產稅也經常遭到批評。因為房產稅是對物稅,所以不符合稅收量能負擔的基本原則,有失公平,同時遺產被征稅卻會挫傷財產所有者創造價值的積極性。財產稅雖然有利有弊,而且也是一些實施國家爭論的熱點之一,但基本傾向是認為利大于弊,也沒有更好的政府收入形式來替代財產稅。因此,房產稅一直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例如英國,平均要占財政收入的30-40%,高的可達70-80%,低的也有10-15%。但我國卻有另一種觀點,認為開征物業稅的主要目的是理順房產的市場價格,或者說有利于改善房產價格過高的態勢。由于這種觀點開始是由官方人員說出來的,因此影響很大,以致于對物業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房產稅,甚至使居民產生要通過增加稅收的辦法來降低房產價格的印象。這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上都是有問題的。從理論上看,房產稅和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是兩個不同領域的問題。前者屬于公共勞務的成本分攤問題;后者則屬于私人商品的資源配置問題。因此,前者屬于公共財政的范疇;后者則屬于市場經濟的范疇。把不同性質的問題相混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從實踐上看,將會產生“劫貧濟富”的不良效果。因為在我國購買得起房產的只是極少數人,但人人都要有房居住,因此人人都成為降低房價的負擔者。這顯然是極不公平的。應該說,房產價格過高與土地非農業利用的政府壟斷和其他政府壟斷有關,和房產稅并沒有直接的關系。而前者的問題是公有制國家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重點和難點之一,是全局性的問題,不是靠房產稅可以解決得了的。如果要開征物業稅,那么要了解中國的現狀,然后再考慮如何通過物業稅來改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和財政體制。在我國的稅收制度中,物業稅安排了房產稅,但沒有遺產稅和饋贈稅。我國的“房產稅”究竟是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這個問題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我國的房產稅只是對盈利性企業的房產和出租的房產征稅,而對非盈利組織、政府公共部門、居民自有住房的房產都是免稅的。在征稅房產中,計稅依據也是不統一的,盈利性企業房產的計稅依據是房產的原值而對出租的房產則采用租金。在市場經濟中,房產價值是被不斷折現的過程,因此從效率的角度看應該對房產的現值征稅而不是對房產的原值征稅。對原值征稅失去了財產稅的性質,更有點象投資方向調節稅。以租金為計稅依據雖然是對房產現值征稅的一種方法,但我國的計量辦法卻失去了房產估值的特征。房產的租金是房產的利率回報,要使其反映房產的市場交易價格,就必須是市場利率而不是個別利率。但我國的計稅辦法是房產的實際租金而不是市場租金。這樣,對出租房產的現實租金征稅實際上成了“營業稅

”而不是財產稅。因此,我國稅收制度中雖然有房產稅名稱的稅種,實際上卻并不是真正的財產稅。在我國的稅制安排中,征稅對象涉及到“土地”財產的稅種有三個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和土地增值稅。它們是不是屬于財產稅的問題需要研究。為什么叫“城鎮土地使用稅”而不叫“城鎮土地稅”或“城鎮地產稅”?主要原因可能是:我國的城鎮土地都是國有(公有)的,國家征稅也是代表國家的,因此不存在國家對國有土地征稅的問題。但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因此對“分離”出去的“土地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進行征稅。土地使用權是國家認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屬于政府對公共勞務收取使用者費。但城鎮土地使用稅是按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因此還具有國有土地租金的性質。因此,現有的城鎮土地稅并不是財產稅。耕地占用稅是對農用土地轉為非農利用的一次性征稅。在我國的稅制安排中,對農用土地形式上是免稅的,但土地使用方式的轉變可以看作是一種“交易”,因此實際上是對土地交易設置的一種特別稅,屬于商品交易稅范疇。農用土地轉為非農利用是政府壟斷的,最初改變使用方向的是政府,因此政府似乎應該是納稅人。然而,政府只是土地非農利用的“批租人”,因為最終非農利用的是社會其他組織和個人,所以后者是真正的納稅人。由此,政府可以獲得大量的“批租”凈收入。土地批租凈收入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政府批租土地使用權的價格和政府征用農用土地的價格之間的差額;二是政府利用土地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獲得的稅收收入。因此,土地批租收入實際上是政府土地經營收入和土地交易的稅收收入集于一身的收入,并沒有財產稅的性質。這種處理方式在邏輯上似乎是有疑問的,原因就在于土地所有權、國家征稅權、國有資產經營權等一些基礎理論問題并沒有完全搞清楚。土地增值稅是按土地使用權可以交易的原則設置的稅種,因此屬于商品交易稅的特殊稅種。政府認定使用權的費用一般說來不會有很大的增加,增加的實際上是土地的價格。土地價格為什么會上升,一般說來和該地方段的投資密集度和消費密集度有正相關。這是政府和市場共同作用的結果。按市場經濟體制的方式思維,那么屬于市場經營的增值收入應該屬于經營者;屬于政府投入引起的增值額應該由真正意-義上的房產稅解決。但該稅的設置可能是從所有權角度考慮的,認為土地所有權是國家的,因此應該把土地增值的一部分收歸國有。因此這也不屬于財產稅。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確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物業稅。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問題應該提上議事日程。上述分析也同樣表明,應該從完善稅制和財政體制的角度研究物業稅的開征問題。當然,國有資產(包括土地)市場化的制度安排是必要的前提條件。在我國開征物業稅的討論,主要集中在如何開征房產稅的問題,因此下文主要討論與此相關的理論問題。由于我國目前存在房產稅名稱的稅種,為了區別新開征的具有財產稅性質的房產稅,因此把后者稱為“物業房產稅”。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現行的房產稅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稅。要把我國的房產稅改造為物業房產稅需要進行三個方面的改造:以房產現值為稅基、對房產普遍征稅,以及房產稅的優惠設置。以房產現值為稅基是物業稅特征的關鍵,對房產現值的評估有兩種方式:按房產市場交易的效率價格估值;或按房產的效率租金估值。前者稱之為房產交易法;后者稱之為房產收入法。理論上說,如果能正確認定房產市場交易的效率價格或房產出租的效率租金,那么兩者的現值評估應該是一致的。但房產的市場交易頻率和出租頻率都不是很高的,而且市場制度總是有缺陷的,因此評估方法的選擇對房產現值的評估會產生很大的差異。由于房產稅是地方稅種,國外通常的作法是由地方政府確定評估方法,原則是使評估更接近市場的效率價格。在我國開征物業房產稅,盡管效率價格和效率租金價格的市場條件都不具備,但筆者認為采用房產收入法評估稅基有利于稅負的設計。我國的房產已經進行了私有化改革,但這一政策只適用于199g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職工,享受了按工齡和職級為計算依據的房價補貼。這種補貼可以理解為以往的工資中不含住房費用,因此相當于專用于房產投資的工資補發。也可理解為房產投資的收益補助,因為職工購房的房產價格即使按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也大大超過了改革前支付的租金。開征物業房產稅意味著減少補貼,因此以收入法評估稅基有利于稅負設計。1999年底以后參加工作的國有職工,按政策應享受房租補貼,但至今并未真正落實,以收入法評估稅基也有利于房租補貼額的確定;同時也有利于1999年底以前參加工作但房改政策沒有落實到位者的補助。如果按上述思路設計物業房產稅的稅負,意味著和工薪制度的改革是聯動的。另一個方面應該考慮的是稅率,即開征物業房產稅以后,居民總稅負有所增加還是保持目前的水平?如果是前者,那么意味著將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如果是后者,那么意味著將調整我國的政府收入制度,包

括稅收制度和非稅收入制度。筆者主張后者。目前我國的預算支出占gdp的比例在23%左右;預算外和制度外支出占gdp的比例估計不會少于預算內的50%,兩者合計占gdp的比例高達35%左右。這個總負擔率是很高的,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以及歷史的經驗來看,總負擔率的水平是不宜再提高的。但開征物業房產稅需要對房產進行全面的重估,征管成本是非常之高的。如果總負擔相對穩定,那么意味著將會減少政府的可支配財力。這是靜態地看問題,從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態勢來看,將有利于效率、公平原則的貫徹。但這需要思想觀念上的轉變,即效率和公平原則的貫徹并不意味著一定要提高政府收入的比例。減少政府的收入比例,意味著增加市場經濟發揮作用的空間。因此,非但不會增加財政困難,還能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對房產普遍征稅,意味著所有房產都是征稅對象。對非盈利組織和政府公共部門房產征稅的依據是什么?這主要涉及國家征稅權和財產所有權的關系問題。在國家征稅權中,“國家”是公眾(全民)的代表;在我國的公有制中,“國家”又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因此,似乎不存在“國家”對自身征稅的問題。我國房產稅中的免稅制度可能是出于這種考慮。盡管“利改稅”突破了這一思路,但仍然在其他領域頑強地表現出來。其實,國家征稅權應該高于財產所有權。“國家”是“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統一體。市民社會由家庭、企業和非盈利組織構成;政權社會是凌駕于市民社會之上的組織。市民社會從事物質財富或貨幣表達的價值財富的再生產,政權社會從事精神財富或非貨幣表達的價值財富的再生產。兩類社會中的財產所有權雖然是由政權社會界定的,但目的是為了規范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行為。國家征稅權雖然也表現為政權的行為,但卻是為了維護市民社會和政權社會的存在而設定的,因此高于財產所有權。這表明,不論是市民社會的財產,還是政權社會的財產都在國家征稅權的覆蓋之下。我國現有的房產稅對非盈利組織和政權組織占用的房產免稅,相當于對這些組織的運行費用的補助。這會扭曲資源配置效率。因此,如果我國開征物業房產稅,對“國家”內部的所有房產征稅是符合效率原則的。但這需要重新核定上述組織的經常費用和政府預算的支出額,這涉及到預算制度和財政體制的改革。在物業房產稅的優惠問題上涉及到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和房產的性質問題。物業房產稅的征稅對象是房產,并沒有考慮納稅人的負擔能力,因此從負擔能力方面考慮優惠是必要的。有一種觀點主張對居民住房優惠一定的面積,即把一定面積作為物業房產稅的免征額或起征點。這種觀點是可以商榷的。以面積為免征額或起征點形式上似乎很公平,實際上是有利于富人的。一般說來,富人房產的單位面積的租金較高,窮人房產的單位面積的租金較低,這意味著對富人的優惠高于窮人。因此,這種優惠政策是不可取的。筆者主張設立包括住房租金在內的最低生活標準,家庭收入達不到的應予免稅,差額部分還應該得到政府的社會救濟或房租補助,后者相當于物業房產稅應設置負稅率。家庭住房形式上是消費品,但從人的再生產角度看應該屬于投資品。而且,住房建筑是納入城市建設規劃的,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也屬于投資品。對于社會價值財富的增長來說,投資是應該受到鼓勵的。因此,如果住房出售收入用于住房再投資的話,相應的交易稅應該返回,即只對改變用途的交易收入部分征稅,這表明優惠還涉及到其他稅種之間的聯動關系。

篇(2)

1.納稅意識淡薄,不按規定開具發票。部分物業管理公司對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不甚了解,認為其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與居民生活息息相關,取得的收入也主要是用于支付管理人員的工資和對房屋及配套設施、公共場地的維修養護,以及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衛生的維護,所以認為物業管理收入無需納稅。同時,收取的物業管理費存在不按規定開具發票的現象,往往通過使用自制收據收取物業管理費、綜合服務費等,從而達到不申報或少申報營業收入的目的。

2.產權底子不清,形成帳外收入。不少物業管理公司是由房地產開發商自行組建的,在房地產開發完成后,門面或對外出售或出租。實際操作中,開發商通常將銷售房屋收入記入“其他應付款—某物業管理公司”,一方面,物業管理公司對資產的減少存在沒有及時進行賬務處理的現象,造成產權底子不清、資產不實;另一方面,對房屋銷售收入存在未作應稅收入入賬的現象,從而埋下稅收的漏洞。

3.混淆應稅收入與非應稅收入。多數物業管理公司除了收取物業管理費、停車費、租金外,還代收水電費、上網費、電視收視費、燃氣費等項目。部分物業管理公司將本身收取的費用與代收費用相混淆,導致不能準確劃分應稅或非稅項目,將應稅收入作為非應稅收入申報,造成稅款的少繳或不繳。

4.適用會計核算準則錯誤。很多物業管理公司對于收入是按照“收付實現制”確認收入,即只有實際收到物業費才計入收入,而不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的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這一原則,而對于費用卻往往采用“權責發生制”記賬,由此造成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不能準確計算。

5.成本、費用沖減應稅收入。部分物業管理公司因工作需要,有時會在該物業管理公司所轄的出租戶中購買相關商品。而在賬務處理時,物業管理公司往往將其購物發生的費用直接抵減出租戶租金及相關物業管理費,而賬面卻不作記錄,從而達到逃避繳納稅款的目的。

6.混淆收入種類,少繳稅款。部分物業管理公司將業主委員會或產權人提供的房屋進行出租,收取的“物業經營收入”除需繳納營業稅外,還需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等。但部分物業公司將此類收入歸入到物業管理收入中,存在僅繳納營業稅少繳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等現象。

二、強化物業管理行業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1.加大宣傳輔導力度,提高依法納稅意識。針對物業管理行業納稅意識淡薄的現狀,稅務機關應采取多種形式的稅法宣傳活動,進一步強化物業管理企業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應定期對該行業企業財會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財務核算水平,使其不僅懂財務而且懂稅法,引導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針對物業管理的不同收費項目,在稅法宣傳中重點強調嚴格分清物業管理費收入、房屋租金收入、服務收入和廣告費收入等。同時,積極開展稅收知識宣傳進小區的活動,向小區業主宣傳相關稅收政策,提高小區業主的協稅護稅意識和主動索取發票的積極性。

2.嚴格“以票控稅”,規范扣除項目管理。一方面,督促幫助物業管理公司按照稅法和行業財務制度的要求建賬建制,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公司各項收入和成本費用的核算。對物業管理公司各項收費按項目分類使用服務行業發票,避免將高稅率經營項目套用低稅率稅目開具發票。另一方面,對物業管理公司嚴格堅持“以票控稅”,要求使用稅控機為業主開具機打發票。對公司規模小、未安裝稅控機的物業管理公司,要求其到主管地稅機關為業主代開發票,并轉交業主。同時,對納稅人發票開具是否規范進行定期檢查,并加大對違規使用自制收據行為的處罰力度。

篇(3)

一、房地產業稅費征收范圍及有關規定

凡在安遠縣行政區劃內征用土地,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從事建筑安裝工程業務等行為,應分別按下列不同情形繳納稅費。

(一)境內征用、占用耕地用于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的稅額一次性繳納耕地占用稅。

(二)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贈與、交換、抵債、作價投資、入股),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契稅。

(三)境內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不動產(指建筑物或構筑物、其他土地附著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轉讓方為企業)和個人所得稅(轉讓方為個人)。

(四)境內從事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它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企業所得稅(企業)和個人所得稅(個人)。

(五)縣城、鎮(含鄉、工礦區)范圍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土地使用權,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土地登記費,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登記費,改變土地用途或容積率的還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六)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應補辦出讓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出讓方要按規定補繳契稅。

(七)縣城、鎮(含鄉、村、工礦區)范圍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將擁有產權的房屋買賣、租賃、抵押、典當和其他有償轉讓的,應當繳納營業稅、契稅和房產交易的相關費用。

二、房地產業計征稅費的標準

(一)屬地稅部門征收的

1、建筑業

按下列稅目和標準繳納稅款:

(1)營業稅(建筑業):按工程造價的3%申報繳納;

(2)所得稅: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符合查帳征收條件的,一律實行查帳征收,不符合查帳征收條件的,按工程造價的3%(裝飾工程4%)申報納稅;

(3)城建稅;工程項目在縣城、建制鎮的,按應納營業稅稅額的5%申報納稅;在鄉的,按應納營業稅稅額的1%申報納稅;

(4)教育費附加:按應納營業稅稅額的3%申報納稅;

(5)印花稅: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申報繳納;

(6)縣外建筑公司除按上述規定向我縣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建筑業)、城建稅、印花稅及教育費附加外,應按下列規定繳納所得稅:在工程開工前持《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經證》)向我縣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報驗登記的納稅人,必須按季提供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等據以計算繳納所得稅的完稅證明并經縣地稅局審批同意后,才可按規定在其機構所在地繳納所得稅,對未按規定持《外經證》向我縣主管地稅機關申請報驗登記,或未按時提供所得稅完稅證明的,以及雖提供《外經證》,在我縣經營累計超過180天,但不能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的:①合法取得《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②按國家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帳簿且在經營地屬非獨立核算單位;③未實行承包或掛靠經營,每月按工程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的3%繳納所得稅,由我縣主管地稅機關負責征收。

2、銷售不動產(含房屋轉讓)

按下列稅目和標準繳納稅款:

(1)營業稅(銷售不動產):按不動產銷售額(或差額)的5%申報繳納;

(2)所得稅: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符合查帳征收條件的,一律實行查帳征收,不符合查帳征收條件的,按不動產銷售額的4.95%申報繳納(個人轉讓住房的按1.5%征收)。

(3)土地增值稅:銷售普通標準住宅的,按銷售額的1%預征;銷售非普通標準住宅及別墅、度假村的,按銷售額的3%預征,其中店面按銷售額的5%預征。

(4)城建稅:不動產在縣城、建制鎮的,按應納營業稅稅額的5%申報繳納,在鄉的,按應納營業稅稅額的1%申報繳納;

(5)印花稅:按不動產銷售額的萬分之五申報繳納。

(6)教育費附加:按應納營業稅稅額的3%申報繳納。

3、轉讓土地使用權

按如下稅目和標準繳納稅款:

(1)營業稅(轉讓無形資產):按轉讓額(或差額)的5%申報繳納;

(2)所得稅:2002年1月1日前設立的企業,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符合查帳征收條件的,一律實行查帳征收;不符合查帳征收條件的企業和個人,按轉讓額的4.95%申報納稅;

(3)土地增值稅:單純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按土地增值稅有關規定據實征收;

(4)城建稅:轉讓的土地在縣城,建制鎮的,按應納營業稅稅額的5%申報納稅;在鄉的,按應納營業稅稅額的1%申報繳納;

(5)教育費附加:按應納營業稅稅額的3%申報繳納。

(6)印花稅:按轉讓額的萬分之五申報繳納;

單位和個人銷售不動產或轉讓土地使用權中涉及到按差額征稅或減免稅的,按規定予以減免,但納稅人必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上次辦證或購買時的稅收完稅證、發票或國土、房管部門開具的財政收費收據的原件等有效證明),經主管地稅分局審核后按規定計征稅款。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或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按主管地稅分局依法核定的收入計稅。

4、凡有新的稅收政策規定的,適用新的稅收政策規定。

(二)屬財政部門征收的

1、征(占)用耕地(含水田、旱地)、果園、菜地、苗地、花圃、茶園、魚塘、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用于非農建設。

耕地占用稅:按欣山鎮5元/平方米,塘村鄉、雙蕪鄉3.6元/平方米,其他鄉鎮4.3元/平方米標準納稅,由征用地的建設單位和個人申報繳納。農民在本村內占用耕地建自用房的,減半征收。

2、銷售不動產(含房屋轉讓)

契稅:由受讓人按不動產銷售額的4%申報繳納,個人購買容積率在1.0以上,面積在144平方以下的普通住宅享受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對拆遷居民因拆遷重新購置住房的,對購房成交價格中相當于拆遷補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成交價格中超過補償款的,對超過部分征收契稅。

3、轉讓土地使用權

契稅:由受讓人按實際成交額的4%申報繳納。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的,轉讓方先按該土地轉讓價的4%補繳劃撥土地契稅后,再由受讓方按該房地產總體轉讓價的4%繳納房地產交易契稅。

(三)屬國稅部門征收的

1、企業所得稅

(1)納稅人:凡2002年1月1日后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新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在我縣境內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并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含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均需向國稅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2)征收標準:能準確核算經營成果,實行查帳征收的,按應納稅所得法定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不能準確核算經營成果的,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

(3)外來房地產企業的管理:對外來房地產企業來本縣開發房地產的,如屬于國稅部門征管的企業,應加強對企業的管理,對不能出示企業主管國稅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企業經營所得應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外來房地產企業在本縣開發房地產,在連續的12個月內經營時間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同時向經營所在地國稅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當地國稅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加強控管。

2、建筑安裝工程用材料的稅收管理

一項建筑安裝工程完工之后,建筑安裝耗用材料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工程決算編制完成之日起5日內,及時、完整報送有關納稅資料(建筑安裝耗用材料明細表、轉讓建筑材料納稅申報表、工程決算書以及外購建筑安裝耗用材料發票等資料,以下統稱納稅資料)。凡未按規定報送納稅資料或拒不提供納稅資料以及提供的納稅資料不完整、不合理的,國稅機關可按相關標準核定其耗用材料金額,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屬國土、房管部門征收

1、土地出讓金: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按不低于標定地價的40%征收;出讓土地轉讓時改變土地用途或改變土地容積率的,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按件收取,具體標準按國務院有關部門標準執行。

三、房地產業計征稅費價格的確定

(一)據實征收。房地產市場交易計稅價格為實際成交價格,含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二)核定征收。根據土地、房屋地理位置、基礎設施及級差收益狀況,縣城土地、房屋劃分為五類區域(具體標準見附件1);對未建賬或賬務不實的房地產交易行為或成交價格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財稅部門,根據有關房地產政策,實行計稅依據下限管理。(具體標準見附件2)。

(三)建筑安裝營業稅最低計稅價格標準。對未建帳或帳務不實建筑工程按最低計稅價格標準征收。建筑最低計稅價格:框架結構400--43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300--330元/平方米。

(四)建立房地產計稅價格定期調整機制。鑒于房地產交易價格變化較大,為適應市場價格變化,建立依市場價格調整變化機制,每年年初由各主管部門對房地產交易價格開展調查,然后報縣政府辦公室備案,通過媒體進行公告后執行。

四、房地產業稅收的發票管理

(一)房地產稅收納稅人在收取款項時,必須按規定開具地稅發票,憑地稅發票收取轉讓款或銷售款。

(二)建筑業納稅人預付工程款時,必須開具地稅統一印制的建筑業預付工程款專用收據,待工程完工后統一結算,開具正式地稅發票。預收購房款必須開具地稅統一印制的預收款專用收據,待所有款項付齊后,分戶開具正式地稅發票。

五、房地產業稅收征管流程

(一)縣財政局、地稅局、國稅局指派專人駐縣辦證服務(收費)大廳,負責房地產稅費征管臺帳登記監管、辦證前完稅情況的審核等稅收監管有關工作,并及時將財政、地稅、國稅征管部門征稅情況與國土、建設、房管部門辦證情況進行比對。

(二)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單位和個人攜帶有關資料先到財政、地稅、國稅派駐縣辦證服務(收費)大廳工作人員處進行申報登記(合伙(聯合)開發的必須注明每個合伙人名稱,以作為今后稅收管理的依據),然后憑財政、地稅、國稅管理機關公章和經辦人簽字齊全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稅收管理登記表》到國土、房管、建設部門辦理用地許可證、開發許可證和規劃許可證,無《登記表》的,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不予受理。

(三)對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房屋權屬的,納稅人須攜帶相關資料先到財政、地稅派駐縣辦證服務(收費)大廳工作人員處審核,審查人員根據審核情況分別做出征稅、減免稅、不予征稅決定。凡屬征稅的,憑《應繳稅款通知單》,到財政、地稅辦稅服務廳繳納稅款,然后憑《房地產完稅證明通知單》、契稅完稅證,由縣辦證服務(收費)大廳財政、地稅人員錄入辦證系統,國土、房管部門據此辦理房地產權證;經審核屬于減免稅的,憑《辦理房地產免稅證明通知單》,由辦證大廳地稅、財政人員錄入辦證系統,國土、房管部門據此辦理房地產權證;經審核不屬征稅范圍的,憑《房地產不予征稅證明通知單》,辦證大廳地稅、財政人員錄入辦證系統,國土、房管部門據此辦理房地產權證。

六、強化部門協作,健全協稅護稅網絡,嚴格稅費征管責任

(一)在縣辦證服務(收費)大廳設立房地產交易稅費征收及辦證窗口,實行財政、地稅、國稅、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專職辦證(辦稅)人員集中辦公,實行一條龍服務,統一辦理有關證照和收取有關稅費,國土、建設、房管部門不得手工制證和在縣辦證服務(收費)大廳以外地方辦證。

(二)嚴格實行“先稅后證、以證控稅”管理制度。1、對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房屋權屬的,國土、房管部門要憑財政、地稅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或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稅務發票,免稅審批表)相應給予辦理和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證》;2、實行聯合審核制度。辦理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必須由建設、國土、房管、財政、地稅等部門聯合審核。3、聯合審核中發現應稅未稅或應補稅的,財政、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依法履行一次性告知,下達相關法律催繳文書,告知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內繳清稅款。4、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實行登記制度,在國土、房管、建設辦理用地許可證、開發許可證和規劃許可證之前,要求建設單位和個人先到財政、地稅、國稅機關登記,憑財政、地稅、國稅機關出具的審核證明材料給予辦理;5、建立健全稅源臺帳管理。在縣辦證服務(收費)大廳房地產辦證(辦稅)窗口建立規范和統一的房地產稅費征收臺帳,國土、房管、建設、財政、國稅、地稅在同一本臺帳上進行序時登記,互相審核、監督。

(三)縣國土、房管、建設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和協助財政、地稅、國稅等部門的征管工作,要嚴格執行“先稅后證”制度辦理證照,對財政、地稅、國稅機關要求提供的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提供,也不得提供虛假資料,經檢查發現“未稅辦證”行為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的,將嚴厲追究發證單位和經辦人的責任,并責成其10日內追回流失稅款,對逾期無法追回的,由縣財政直接從發證單位經費(含責任人工資)或預算外資金扣繳稅款,直至扣足為止。對于以上單位直接代征的稅款,縣財政另給予代征手續費。

(四)縣財政、地稅、國稅、國土、建設、房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加強房地產稅費征收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宣傳,落實便民利民措施,依法征收稅費,嚴禁“吃、拿、卡、要、拖”。在稅費征管辦證工作中,造成惡劣影響的,將嚴厲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縣財政、地稅、國稅機關要加強對房地產稅收的稽查工作,嚴格按稅法規定征收稅款,要完善好有關代扣代繳手續,加強稅款的跟蹤管理,嚴格內部監督,每月10日前聯合組織一次對辦證和完稅情況的審核,杜絕“人情稅”和“關系稅”,對征管員擅自減免稅的,要嚴肅查處,對在房地產稅收征管和稽查中發現的各部門和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及時匯報,不得隱瞞。

(六)縣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稅費的監管,嚴厲查處國家工作人員在房地產稅費征收中出現的違法亂紀、、不征或少征稅費行為;*部門要積極配合,指定專人協助地稅、財政部門,嚴厲查處和打擊房地產開發交易中的偷、逃、抗稅行為,維護稅收征管秩序;公證部門也要積極支持稅收征管工作,如實提供房地產的交易和公證信息。

篇(4)

人們一般認為稅務管理屬于政府行為,實際上企業同樣需要稅務管理。企業稅務管理是指企業通過稅務決策、計劃、組織實施、控制和創新等環節使其稅收成本最小化的管理活動。傳統理論模糊企業稅務管理與企業稅務籌劃的界限,把兩者視為同一體。實際上企業稅務籌劃(tax Dlanning)只是企業稅務管理活動中的一個方面、一個組成部門、一個步驟。國際財政文獻局(IBFD)對稅務籌劃的定議為,稅務籌劃是納稅人通過經營和私人實務的安排以達到減輕納稅的活動。企業稅務籌劃側重于規劃如何使企業稅收負擔最小化,忽視或不重視企業稅務遵從成本。企業為減少其稅收成本僅僅停留在稅務籌劃階段是遠遠不夠的,企業還必須通過后續一系列的實施,實現其最終目標。一個好的稅務籌劃如果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和實施也無法使企業達到目的。古典管理理論認為,應該用科學的工作方法取代經驗工作方法,把計劃職能同執行職能分開,由專門的部門和組織承擔計劃職能,由另一部分人承擔執行職能。因此,傳統理念必須改變或糾正,企業應當從稅務籌劃上升到稅務管理這樣一個更高的層次來實現其稅務方面的目標。

企業稅務管理主要應關注稅務籌劃和組織環節,控制和創新環節與一般企業管理活動具有相同的性質。企業稅務籌劃應將企業成長與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結合考慮,企業稅務籌劃的最終目標是通過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使企業利潤極大化。依據彭羅斯的資源決定論,企業為依據一個管理框架結合在一起的資源聚合體,其邊界由管理協調范圍及權威溝通決定;企業成長的內部誘因主要來源于企業存在著剩余生產、資源和特別知識,企業成長的內部障礙主要是缺乏足夠的擴張所必需的專業化服務,尤其是缺乏規則,實施一個新項目所必須的管理能力與技術時,擴張就受到限制。企業稅務籌劃可以視為企業的一種特別知識,當它從企業的總體目標入手時,它能使企業獲得范圍經濟效果。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應分析外部因素與內部因素兩方面。外部因素主要分析稅制變化與動向、宏觀經濟形勢等。在稅制一定的條件下,企業使用方法可減輕稅收負擔,但如果稅制發生變化,這種方法不一定有效。比如,目前中國在企業所得稅制方面實行內外兩套不同稅制,按企業性質不同給予企業不同的稅收待遇,企業可以根據這種外部稅制環境,采取與外資合資成立中外合資企業獲取優于國有企業、私營企業的稅收優惠,但中國企業所得稅稅制未來的發展趨勢是內外兩套稅制合并。企業就必須考慮這種變化趨勢作出相應調整,從產業方面而不是從企業性質方面來進行稅務籌劃。內部分析主要包括企業自身競爭優勢、企業目前所處行業競爭狀況、企業發展前景、企業研發能力等因素。

此外,企業在稅務籌劃活動中還應該分清主次以做到有的放矢。比如,對工業企業、加工修理業企業、商業企業而言,其稅務籌劃的重點應放在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上。

企業稅務管理組織是指企業在稅務管理活動中確定所要完成的任務、由誰完成任務以及如何管理和協調這些任務的過程。企業可以通過組織活動來實現稅制遵從或執行成本最小化。企業在組織環節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選擇。一是在企業組織內部是否單獨設立稅務管理部門負責企業稅務事宜。現在不少企業所有的稅務事宜全部交由財務部門負責,企業究竟采取哪種組織結構主要應根據企業自身資源而定。二是企業辦理稅務事項是否交由稅務中介組織辦理,如果由企業自己辦理,則又有多種選擇,比如是上門辦理納稅申報,還是郵寄申報納稅等等。

按照美國艾迪思的企業生命周期理論,企業生命周期包括成長階段、成熟階段和老化階段。與此相對應,企業稅務管理包括企業創立階段稅務管理、企業經營階段稅務管理和企業產權重組或清算階段稅務管理。企業稅務管理活動除使其稅收成本極小化以外,還有另一個目標就是如何使其稅收風險值降為零。依據行為經濟學提出的“損失規避”理論,相對于某一參照點,人們對損失的厭惡程度,要遠遠大于相同量的所得所帶來的高興程度。這一理論,與傳統的連續凹向原點的效用函數理論相比,更真實刻畫了人們對財富總量及其變化的心理感受。企業采取非法途徑減輕其稅收成本存在潛在稅收風險,一旦被查實,將面臨處罰,有的企業還因稅務問題破產。從長期看,企業應通過科學的稅務管理活動減少其稅收成本,同時又使其稅收風險值降為零。

企業稅務管理與政府稅務管理

一般認為稅務管理屬于政府或公共部門行為,與企業或私人部門行為無關。事實上,企業同樣存在稅務管理問題。從現實看,企業稅務管理由來已久,只不過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人們對它的重視程度不同而已。隨著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企業對稅務管理問題會越來越重視。企業利用非法途徑減輕其稅收負擔的做法,比如偷稅、騙稅、抗稅等,風險越來越大,有的企業因偷稅、騙稅被查處以后倒閉破產,企業只有依靠合法途徑減輕其稅務負擔。在西方發達國家,企業非常重視稅務管理活動,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稅務部門打擊偷稅力度大,企業一旦被發現存在偷稅行為,則將受到嚴厲處罰。另外,雖然從長期看,稅制簡單化,比如單一稅(the fqat tax)的提出,是未來世界稅制變遷的趨勢,但要經歷相當長的時期,在一定時期內,稅制仍然相當復雜,給企業理解稅制、遵從稅制和執行稅制帶來困難,不少企業不自覺地違反稅法,招致損失,這就必然使企業越來越重視稅務管理,比如,選擇稅務中介組織幫助其解決稅務問題。

企業稅務管理與政府稅務管理之間既存在區別又存在聯系。二者的區別在三個方面:一是主體不同。企業稅務管理的主體是企業,是私人部門;政府稅務管理的主體是政府,是公共部門;二是隸屬范圍不同。企業稅務管理與企業其他管理相銜接,隸屬企業管理范疇,而政府公共稅務管理隸屬于公共管理范疇;三是出發點不同。企業稅務管理的出發點是降低企業稅收負擔、降低企業遵從或執行成本、降低企業稅收風險,而政府稅務管理的出發點是在既定稅法或稅制框架內使稅收收入極大化、降低公共部門征稅成本,降低政府稅收風險。兩者的聯系在于:一是有效的政府稅務管理會對企業產生策略引導效應。如果政府稅務管理對企業偷稅、騙稅行為發現能力提高,控管能力增強,將促使企業轉向加強稅務管理。如果政府稅務管理混亂,稅源監控能力、稅務稽查能力差,稅務部門內部存在大量腐敗,則企業采取的策略是弱化稅務管理,轉向采取非法途徑降低其稅收成本。比如,在有的國家,一些企業不向稅務部門申報納稅,并最終通過洗稅使其所偷、所騙稅款脫離稅務部門控管范圍,同時,企業長期不申報納稅,不設置賬簿,其納稅成本也趨近于零;二是有效的政府稅務管理有利于企業降低稅收執行成本,有利于企業提高稅務管理檔次。如果政府部門稅務管理能提供優質的納稅服務,稅務人員業務素質、道德修養、文化素質好,稅收征管制度簡明、透明、公開,稅收征管手段技術含量高,則有利于企業降低稅務管理成本,提升其稅務管理檔次;三是有效的企業稅務管理對政府部門稅務管理效率的提高有刺激作用。企業稅務管理水平提高的一個直接后果是“逼迫”政府提高稅務管理水平,加強稅務人力資源管理。企業進行科學稅務管理的一個直接后果就是企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指出政府稅務管理存在的問題,通過合理途徑要求政府部門改進稅務管理。比如,企業為了節約稅制遵從成本,會要求稅務部門提供多樣化的納稅申報方式,提供更多更好的納稅服務;四是有效的企業稅務管理有利于政府部門降低稅收管理成本。如果企業稅務管理水平高,企業不采取或較少采取非法手段減輕其納稅負擔,則稅務部門反偷稅、反避稅、反騙稅成本會相應降低,稅務管理部門將把重點轉向創新稅收管理制度,提高納稅服務質量,研發和利用稅務管理新技術。

企業稅務管理與政府態度

在傳統上,有的地方政府對企業進行稅務籌劃基本持否定態度,甚至持敵視態度,認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是鉆稅法空子,是非道德行為,應當反對或制止有的則對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持中立態度,既不贊成也不反對。企業稅務籌劃是企業稅務管理的主體,是企業稅務管理的核心構成要素。政府對企業稅務籌劃的否定或中立態度實質上是對企業稅務管理的否定,這兩種態度都應該摒棄,政府對企業進行稅務管理的態度應當改變,政府應鼓勵并引導企業進行稅務管理,為企業進行稅務管理提供便利。

在一國范圍內,企業利益與政府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一個國家的發展主要依靠企業的發展,企業發展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源泉和動力。從某種意義上看,沒有強大的企業就沒有強大的國家,企業成長狀況或經營水映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企業是國家或政府稅收來源的主體,雖然西方發達國家主要依靠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稅作為政府來源,但個人收入主要來自企業。所以企業經營狀況好就能為國家提供穩定可靠的稅源。作為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促進企業發展。企業經營績效的提高來自其科學的管理,而稅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從這個角度看,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態度,鼓勵、支持并引導企業進行稅務管理,這應是納稅服務的重要內容。

篇(5)

一、電子商務的業務模式對稅收征收管理的影響

根據交易主體劃分,電子商務主要有B2B、B2C和C2C三種業務模式。B2B模式是在企業與企業之間進行的,主要指在企業、公司、商業機構相互之間通過電子信息技術進行的訂貨、定購、付款、結算等交易行為。B2C模式是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主要指消費者利用電子信息技術直接參與經濟活動,它基本等同于電子零售商業,消費者可以利用各種電子交易平臺,使自己的需求得到滿足。C2C模式是指消費者之間通過電子交易平臺,實現買賣溝通,達成交易。

(一)B2B模式對稅收征收管理的影響

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模式(B2B)。根據易觀國際B2B市場年度綜合報告顯示,2011年中國線上B2B電子商務市場總收入規模達85.0億。艾瑞咨詢中國中小企業B2B電子商務行業年度監測報告(2011-2012年)中提到,2011年中國使用第三方B2B電子商務服務的中小企業數量為2260萬家占中小企業的比例為51.5%,而中小企業B2B在線交易額達到1.13萬元,占中小企業B2B總交易額的6.6%。可見,在B2B電子商務中中小企業所占的比例不大,大型企業才是B2B電子商務應用的重點。B2B模式電子商務主要有如下特點:其一,企業對B2B電子商務的應用規模比起B2B總體規模仍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其中主要以大型企業為主,而且B2B電子商務的應用層次仍停留在比較低級水平,多數企業只將網絡作為推廣營銷的手段和工具――線上信息線下交易。也就是說,B2B電子商務模式目前主要以互聯網商務平臺產品和服務信息為主要模式,電子商務網站只促成交易雙方聯系,而報價、簽訂合同、下訂單、生產、發貨、結算貨款等行為都與網絡平臺無關,交易方式和傳統商務沒有太大的區別。其二,參與買賣的企業,絕大多數是具有依法經營的實體,對這些企業而言電子商務僅僅是營銷手段之一,而并非全部,企業并未完全虛擬化,交易雙方主體明確,交易活動較為規范,成本核算要求嚴格,交易一般需要提供發票,這對企業隱瞞交易會帶來一定的困難;其三,企業受財務制度約束,必須建立完整的財務核算體系,可透過其賬務系統對其應納稅義務進行認定,比如稽核企業的貨幣資金帳戶、有關商品賬戶、成本收入賬戶以及企業的發票購領記錄等。此外,企業對企業的業務一般涉及大宗交易,引起的資金變化和物資進出量大較大,較容易通過監控企業資金流和物流的變化動向來確定企業的納稅義務。可見,企業對企業的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的差異較小,基本可以依照現行稅制,確定納稅主體、納稅客體、納稅地及應稅行為等稅收征管要素。

(二)B2C模式對稅收征收管理的影響

企業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B2C)。在B2C模式下,企業和消費者可以直接進行交易,也許是出于消費習慣,或者是出于對價格優惠的追求,消費者往往很少在交易中索要發票。此外,消費者的購買能力相對于企業來說實在是太有限了,所以單筆的交易量和交易金額一般較小,因此交易方式更為靈活多樣。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第30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6月,中國使用網上支付的用戶規模達到1.87億人,在網民中的滲透率為34.8%,網絡交易資金流監管也有一定的難度。故B2C模式的隱蔽性較大,不排除有些企業可能會利用C2C模式來掩蓋B2C的實質,采用諸如交易不入賬,資金通過帳外帳戶收付等手段,來達到隱瞞交易,逃避稅收的目的。

(三)C2C模式對稅收征收管理的影響

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C2C)。電子商務中介交易平臺能夠作為交易的第三方受到買賣雙方的信任,所以這是C2C交易普遍采用的方式。在傳統商業模式下,經營者需要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才可以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個體工商戶也不例外,而個人在網上開店則通常沒有進行任何工商、稅務登記,自覺申報納稅更無從談起。個人網店甚至沒有固定的機構和經營地址,也沒有完整的帳務系統,所以要查賬征收比較難實現。雖然在電子商務中介平臺上開辦網店需要提供個人身份信息和銀行賬戶資料,但由于這些資料涉及個人隱私,網站在核查時權限受限,所以通常只能進行形式上的審核,而不能真正驗證用戶的身份和帳戶資料的真實性,無法確認電子商務中介平臺中的經營者在現實中的身份。同時,交易雙方交易時可以使用虛擬的信息,虛擬信息與真實信息之間并無必然的聯系,因而難以將交易和某個特定的真實的主體聯系在一起。除此以外,C2C交易一般也不開具發票,并且交易具有頻繁、分散,交易額小,交易形式靈活多變等特點,這些特點都不利于稅收監管。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條件下,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一般比較規范,對稅收征收管理的影響不大,適用于傳統商務企業的稽查征管手段同樣也適用于電子商務企業。但如果消費者或者個人參與到電子商務交易中的話,稅收征管情況就變得復雜了,主要原因在于:1.交易主體的身份不容易確認;2.應稅行為與交易主體之間的內在聯系不容易確認;3.無固定經營場所,無法認定納稅地,無法劃分稅收管轄范圍;4.無交易憑據,無完整的帳務系統,征管稽查失去基礎。從電子商務的業務模式對稅收征管的影響來看,從C2C的征管難度最大,其次是B2C,難度最小的是B2B,所以,如何對電子商務中的C進行有效的管理是解決問題的關鍵所在。

二、電子商務交易方式和結算方式對稅收征收管理的影響

在傳統稅收征管中,企業的信息流和資金流是重要的依據,商務活動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方式是影響交易信息流和資金流形成的重要因素,掌握電子商務條件下所使用的交易方式和支付方式,可以為探索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策提供有益的思路。

電子商務的交易方式主要有兩種:“線上交易”和“線下交易”。線上交易又稱在線交易,是指在互聯網上達成的交易,甚至交易的標的可以通過互聯網交付。在線交易,需要借助網絡交易系統或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在系統確認交易雙方達成交易的同時,交易被記錄在系統中,但一般不形成紙質的交易憑證,交易信息被儲存在交易系統中。線下交易則是脫離網絡環境所達成的交易,也叫離線交易。離線交易情況下,網絡僅僅充當營銷推廣的一種方式,宣傳和推廣商品及勞務,擴大影響力,而不充當交易工具,成交依然需要面對面簽訂交易合同并完成交易,這與傳統商務的交易形式并沒有本質區別。從這個角度看來,電子商務的新挑戰在于網絡本身具備交易功能,而網絡交易規則極為寬松,任何人都可以在網上進行交易,尤其是允許匿名交易,使得交易者的身份不易確認,而無法確認納稅主體。網絡交易一旦達成便記錄在案(服務器),從征管的角度來看這反倒是個可以加以利用的有利條件,但網絡交易記錄的查詢涉及加密和授權的問題,不是隨便什么人都可以獲得交易的相關信息的。此外,交易信息的電子化、數字化、無紙化,使得通過網絡交易標的的性質不易辨認,因而導致課稅對象無法確定。若能夠解決加密技術、授權問題和還原數字型交易信息,那么也就可以對電子商務活動進行監管了。根據前面所引用的數據,目前我國大多數企業采用“線上宣傳,線下交易”的方式,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在線交易的規模會越來越大,稅款流失的情況也將越來越嚴重。

在交易款項結算方面,電子商務可以采用在線或離線的方式來支付交易款。在線支付是通過互聯網發出支付指令來完成付款的方式,這種方式需要借助網絡支付平臺,通過第三方轉賬支付(中國人民銀行,2005[32])或通過網絡銀行直接支付款項。可見,無論是第三方支付平臺還是網絡銀行支付平臺都是獨立于交易雙方的,資金流的經過必然會留下記錄,而且記錄并不受交易雙方左右,這樣資金流在理論上是可控的。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的《2012年中國網絡支付安全狀況報告》顯示,當前我國網上支付用戶最主要使用的網上支付類型是第三方支付賬戶余額支付和網上銀行支付,分別覆蓋了79.2%和75.7%的支付用戶。快捷支付和卡通支付也成為新的支付趨勢,網民使用比例也達到了40.4%,個人用戶的資金流追查起來比企業用戶的難度更大,而且就目前網上交易匿名的情況來看,根據網絡上的資金流和網上收付帳戶并不一定就能追溯到企業或者個體經營者。離線支付指脫離網絡,采用諸如現金、貨到付款、匯款、銀行轉賬等傳統方式來結算貨款,這些傳統的結算方式各有特點,受監管的程度也不一樣,通過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轉的款項比較利于監控,現金交易的監管難度則相對較大,但不管采用哪種傳統結算方式都要面臨結算賬戶和帳外現金流的管理問題。

三、電子商務的物流方式對稅收征收管理的影響

根據電子商務交易標的的特點可將電子商務分為兩種類型:有形電子商務和無形電子商務。所謂有形電子商務指有形貨物的電子交易,交易可能在線上達成,也可能在線下達成,但有形的貨物必須通過傳統的物流渠道來交付。從貨物流轉的渠道來看,這種類型的電子商務與傳統商務在物流方面沒有本質區別,除大型企業可能會配備自己的物流部門以外,一般企業大多采用第三方物流,而對物流的監管一般要結合存貨的倉儲變動情況,但由于電子商務企業虛擬化的特點,倉儲的情況一般不容易掌握。所謂無形電子商務是指無形商品(如數字化產品等)和服務(如在線提供咨詢等)的電子交易。對這種類型的交易而言,交易對象被數字化后在互聯網中進行傳遞和交換,交易的場所也變成了虛擬的網絡空間,在虛擬的空間交易虛擬的數字信息,一定程度上改變了產品的性質,使產品的提供由原來的有形形式轉變為以數字形式提供,商品、勞務和特許權難以區分(鄧子基,2001[35]),無疑對現行稅制以實物流為主來定義和控制征稅對象的(程海鷹,2000[36])的原則提出了挑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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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單位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房屋建筑物在合同規定期內讓渡使用權,并獲取一定經濟利益的行為。從用途上可

分為營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和住宅用房出租;從租賃方式上可分為直接出租、中介出租、變相出租、轉租和再轉租等類型;從權屬性質上可分為私房出租、公房出租、公房私租等。其主要特點:

1、隨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它在市場經濟發展中,城市化和大量富余勞動力涌入城市經商和就業的情況下,迅猛興起,日趨活躍。

2、點多面廣、隱蔽性強。個人私房出租戶在現有的房屋出租戶構成群體中占主體地位,私下交易多;變相出租現象大量存在,如以親戚免費使用為名私下出租、以提供場地合作經營為名實際并不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卻按期收取固定的租金;以合作建房為名,承租方以基建款沖抵租金等等,租金支付方式具有較大的隱蔽性和不確定性,稅收征管難度較大。

3、所涉及的地方稅種多。經營性房屋應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法律規定建制鎮、工礦區以上)等,租賃業房屋還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印花稅等。

4、名義稅收貢獻率較高。以個體出租門點為例:某人于2002年元月1日出租一縣城商業門點,合同確定租期為一年,年租金收入30000元,根據相關稅收法規,該人應納地方各稅如下:房產稅30000×12%=3600元,營業稅3000×5%=1500元,城建稅1500×5%=75元,教育費附加1500×3%=45元;印花稅30000×1‰=30元;個人所得稅(每月)[30000/12-800-(3600+1500+75+45+30)/12]×10%=126.25元(現行房屋租賃業個人所得稅減10%稅率征收)。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1515元;各種稅費相加得出該人全年應納地方各稅(t)為6765元。即稅收貢獻絕對值為6765元;該納稅人的收入(c)為30000元,其稅收貢獻率pt=t/c×100%=6765/30000×100%=22.55%。

二、當前房屋租賃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1、房屋出租戶納稅意識淡薄,主動申報納稅少。近年來,各地房屋出租戶主動申報納稅的人數雖然逐年有所增加,但總體而言,納稅人自覺申報納稅的比例仍然不高,特別是個人房屋出租戶依法納稅的意識仍有待于進一步增強。

2、個人私房出租業務稅收負擔重,征管難度大。在開征房產稅的地區,房屋出租收入的名義稅收負擔高,其中個人最高可達27.65%以上(其中房產稅12%,租賃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5.5%,印花稅0.1%,個人所得稅10%,另外還有土地使用稅、政府有關基金、費用),并且個人的同一出租收入既要征房產稅,又要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明顯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這種高稅負的名義負擔率不但增加了該項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難度,同時也催生了一部分房屋出租人偷逃稅收的動機。

3、稅務機關稅收監控手段較落后,稅收漏洞多。房屋租賃業納稅主體多元化、課稅對象多樣化、租金標準復雜化、現金交易普遍化,大大增加了稅務機關對該項稅收的征管難度;同時,由于征收成本高,征收效率低,在“任務至上”的稅收考核計劃管理體制下,稅務機關往往對面廣量小、稅源分散的房屋出租稅收沒能給予足夠重視,在監控手段落后,國家稅收法規相對滯后情況下,造成許多業戶游離于稅收監管之外,使稅收增長速度大大低于其稅源增長速度。

4、涉及稅種過多且計稅依據不同,操作上不便。有關房屋租賃業所涉及的稅種最少有3種,多則7—8種,甚至上10種。這不僅使稅收征管帶來諸多不便,不便于征納雙方的理解和執行;不同行政區劃適用稅種的多寡,造成征納矛盾的激化,同時有損稅收法律公允、公正和嚴肅性;出租和自營房產稅收計稅依據不同以及分別適用不同稅率,納稅人抵觸情緒較強。

5、有關政策法規法律效力欠缺,易引起稅務糾紛。如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下發《關于加強對出租房屋房產稅征收管理的通知》文件規定“對出租房屋征收房產稅,出租房屋的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在清理檢查時,可規定承租人為房產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在征管工作中具有很強的現實操作性,但將承租人規定為代扣代繳義務人與現行《征管法》相違背,同時縱容了應納稅義務人逃避納稅、不主動申報納稅,并在具體工作中,由于法律效力不夠,容易引起稅務糾紛。

三、加強房屋租賃業稅收征管的對策和建議

1、加強稅法宣傳,增強人們依法納稅意識

大力進行稅法宣傳既是稅務部門政務公開的內容,也是房屋租賃業稅收征收工作順利開展的保證。由于房屋租賃業稅收涉及稅種多,征收起步晚,個人私本文章共2頁,當前在第2頁上一頁[1][2]房出租戶多且納稅意識普遍較差。為此,要加大投入,擴大宣傳效果,做到征收與宣傳相結合,做好各項服務,使房屋租賃業稅收深入人心,引導大家自覺申報納稅。

2、提高立法層次,提升有關政策法規效力

進一步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提高稅收征管辦法政策的立法層次,使有關房屋租賃業稅收管理的行政規章有足夠的法律效力。同時,積極借鑒國際經驗,

堅持“寬稅基、少稅種,低稅率”的原則,將房屋租賃業稅收如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統一征收營業稅,設計合理的房屋租賃業營業稅稅率,建議選擇18%—20%之間較為適宜。

3、完善稅收管理辦法,健全稅收監控機制

(1)建立健全以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為主要內容的房屋租賃業稅務登記管理制度,租賃雙方必須在《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合同文本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報驗貼花,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

(2)探索和建立由付租方代扣代繳房屋出租稅款的征管辦法,嚴格實行由稅務機關開具《房屋租賃業發票》,承租方憑發票支付租金的制度,如果出租方未提供發票,承租方有權拒收。出租方不在當地的,由承租方扣留相當于應付租金30%的款項,于房屋租賃合同規定付款期到期之日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3)實行房屋租賃業稅收征繳情況的定期公布和舉報獎勵制度,對于各類出租房屋,稅務機關進行定期普查,摸清稅源,掌握底數進行動態跟蹤管理,并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根據房屋的地段、樓層、用途,分門別類進行管理,及時制定相對合理又與市場租金比較接近的最低租金標準,對于所提供租金收入明顯低于計稅租金標準又無正不當理由的,則按計稅租金標準征稅,規范租賃行為。

(4)建立健全以公安、房管、房屋租賃中介機構、居委會、村委會、物業管理等為依托的房屋租賃業稅收代征網絡和協稅護稅網絡,進一步提高對房屋租賃業稅源監控水平。

4、堅持依法治稅、加大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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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合理的稅收政策有利于促進服務業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為我國國民經濟創造更多價值,營改增稅收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服務業中小企業經濟的發展,為服務業中小企業經濟發展提供了很大空間,有利于為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創造出更多價值。

1、營改增政策在服務業中小企業發展中的意義與影響

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與以往相比已經變得非常完善,世界經濟逐漸朝著全球化的方向發展,原有的稅收政策已經無法滿足現代化社會發展的需求,且以往的稅收政策讓服務業中小企業稅收負擔加重,給服務業中小企業發展帶來很大阻礙,因此,稅收政策急需進行改革。

營改增稅收政策的實施是我國市場發展的必然要求,它具備兩大特點,第一,實施這一政策,可以避免出現重復收稅的現象,使服務業中小企業成本大大降低,同時還能夠為服務業中小企業帶來更加豐厚的利潤。第二,增值稅的主要計稅基礎以增值額為依據,增值額與服務業中小企業所繳納的稅款成正比,如果增值額數量很大,則服務業中小企業所繳納的稅款也就越多。這表明若服務業中小企業性質之間存在差異,那么實施營改增政策對服務業中小企業所帶來的影響也不相同。營改增政策對服務業中小企業發展所產生的影響具體表現如下:

1.1、營改增政策對服務業的影響

在以往稅收政策中規定,服務業中小企業的營業稅必須全額繳納,不存在相關抵扣,營改增對服務業而言,理論上避免了出現重復收稅的現象,服務行業的稅收負擔減輕,其發展朝著更加細分化、專業化方向進步,同時,也有利于使其盈利能力得到提升。服務行業在日常經營時,需要承擔外購勞務等相關的營業稅,若經過核算發現,服務業中小企業的增加成本超過了服務業中小企業實際收入,但目前由于沒有全面實行營改增,服務業取得的能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發票有限,所以要實現將稅負降成本,還有待于營改增的全面實施。

1.2、資產運輸行業的稅收負擔加重

增值稅的計稅基礎主要以增值額為依據,在實施營增改政策時,它對某些行業具有促進作用,不過同時,如果服務業中小企業的增值稅抵扣太少,那么這一政策的實施便會阻礙該類服務業中小企業的發展。

從我國的交通運輸業上看,在稅收政策尚未改革之前,交通運輸業以小企業為主,且在管理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由于中小型企業資金受到很大限制,無法及時對運輸工具進行更新,致使其運輸工具至今還非常單調。目前,在中小型運輸公司中,仍然存在很多不規范現象。

1.3、營改增政策對建筑行業的影響

營業稅轉變為增值稅后,對我國的建筑業也產生了較大的影響,首先,對建筑企業收入、利潤帶來的變化: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由于受到一些流通環節部分購置貨物很難取得增值稅稅票和外協勞務成本及假發票等因素的影響,不能抵扣這部分增值稅進項稅額,出現企業多繳增值稅的現象,企業的實現利潤總額將有所下降。

稅收政策改革后,建筑公司現金流量有很大影響:由于我國建筑行業不規范,工程款支付比例低,建設單位在每期驗工計價時,往往扣除10-20%質量保證金、暫留金、墊資款等,有的項目更低,這些暫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決算后才能支付,但增值稅當期必須要繳,這樣必將導致企業經營性現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業資金緊張的局面。

2、關于服務業中小企業對營改增政策的稅收策劃

2.1、建立合理有效的財政管理制度

財政管理制度是否合理主要從三個方面可以看出,首先是崗位設置的科學性,崗位的設置必須要以服務業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為依據。其次是財政制度,財政制度建設要根據國家相關規定來制定。最后是會計核算政策,實施營增改政策后,服務業中小企業會計核算內容得到擴展。

2.2、實現增值稅納稅規范化

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兩者是相對的,下游進項稅額實際上所指的就是上游銷項稅額,增值稅以抵扣制為依據,征收增加值稅費。進項稅額分為兩種類型,分別為不允許抵扣與允許抵扣。增值稅的發票由開票系統發出,納稅單位的必須要通過稅務機關承認后才可開始進行相關工作。增值稅納稅額人擁有相關資格后,便可開始進行增值稅開票系統的安裝。

2.3、善于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

國家經常會推出一些相關的優惠政策,服務業中小企業需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情況,并對相關的優惠政策進行申請,便于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其申請流程比較繁瑣,首先需要服務業中小企業提出申請,申請于網上填寫即可,并將申請發送至主管稅務機關。然后是資金劃撥,最后要對后續內容進行跟進,財政部門要以具體的情況為依據,分析后續跟進的具體情況。

3、結束語

由于服務業中小企業的性質存在差異,營改增政策在實施過程中對服務業中小企業所造成的影響也存在很大差異,其中既有有利因素,也存在很多不利因素,其中,有利因素大于不利因素。這表明,稅收政策的改革非常有必要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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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層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當前現狀

1.1戶籍難以理清,稅源難以掌控。主要表現為:與工商、地稅等部門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納稅人開業、變更、注銷等信息難以及時掌握,戶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時到位;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和管轄權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國、地稅兩家爭搶稅源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出現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兩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稅負不公,特別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現同地區、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稅負不一,有的同類型或同規模企業的稅負差異較大。有時還出現納稅人隨稅負波動而不斷改變管轄歸屬的“跳槽”現象,影響了稅收秩序。

1.2所得稅政策較為繁雜,政策執行不夠到位。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配套政策多為陸續到位,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規定存在著稅法依附于會計制度現象,有些稅法規定的稅前列支項目、標準不夠具體、全面、明確,且多變,可操作性差。具體為:現行企業所得稅稅制決定了企業所得稅核算存在較大的彈性,稅前扣除規定缺乏剛性,操作起來彈性較大,因此,對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計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出現不同的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列支費用規定不具體,扣除標準不夠明確,正確審核稅前扣除十分困難。對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稅前審批項目,如納稅人財產損失、總機構管理費、彌補虧損、企業技術開發費以及預繳期限、工效掛鉤等缺乏跟蹤管理。

目前,稅收政策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及財務準則差異過大,存在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有差異時不能按照稅收規定處理,導致申報質量不高,從而增加了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難度。

1.3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財務核算和納稅申報失真。現階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新辦企業大多為中小民營企業,種種原因,不少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納稅意識較為薄弱,且受利益驅使,企業存在經營管理不規范、財務核算體系不完備、財務制度不健全、賬面信息真實度低、現金交易賬外經營等問題,不能依法據實申報納稅,往往利用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千方百計地不繳或少繳國家稅收。同時,在我國現階段法制體系和貨幣金融監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監控企業的資金流和貨物流,使所得稅的稅源監控變得異常艱難。

1.4管理人員認識不足,存在畏難情緒。目前,基層國稅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征管仍存在認識不足問題,有的仍處在“收入擺不上計劃、管理擺不上日程、工作擺不上位置”這一被動局面,未能像流轉稅征管一樣實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亂、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較少接觸所得稅業務,部分一線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難情緒較大。

2解決現狀的對策

2.1合理設置機構,提升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目前,縣(區)級國稅機關未設所得稅管理專職機構和一線專職管理人員,多為兼職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深入企業調研不夠,對納稅人的很多納稅調整項目平時無暇顧及,只能在匯算清繳時集中處理,造成一部分企業不能及時進行納稅調整,容易造成稅收流失。隨企業所得稅管理業務量增多,管理難度加大,需要培養出一大批懂得會計核算、了解企業管理、熟練微機操作、精通稅收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已迫在眉睫。結合現狀,筆者認為提升稅務人員的所得稅管理技能和水平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學習培訓的重點放在財務管理規定、會計核算知識、稅收政策規定、稅務稽查技巧等方面。學習培訓的方法可以自學為主、集中輔導、學以致用、學用相長,或實行傳統“傳幫帶”模式,注重征管實戰經驗,以有豐富經驗、熟悉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人員采取“師傅帶徒弟”等方式,深入企業就會計核算、新的稅收政策落實、評估稽查技能進行現場實踐鍛煉。利用匯算清繳時機開展崗位練兵活動。采取激勵機制,對不能勝任企業所得稅管理員崗位的管理人員進行崗位輪換或待崗學習等。

2.2實征管基礎,積極探索改進征管的方法: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現狀,從實際出發,夯實征管基礎:

一是運用各類臺賬促進基礎工作提高。建好戶籍臺賬、稅源臺賬、所得稅重點稅源監控臺賬、納稅申報臺賬、減免稅臺賬、稅前審批事項臺賬,強化日常管理,及時掌握稅源情況。

二是加強已取消、下放管理權限和備案管理項目的審核和跟蹤管理工作,做好后續管理項目的審核和備案管理跟蹤監管,保證稅基不受侵蝕。

三是深化分類管理,根據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核算狀況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確定不同的稅收管理方式。

四是強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整合資源,充實人員,全面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投入產出比、存貨等涉稅資料,建立行業評估模型,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專業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業所得稅的稽查打擊力度,同時督促企業進行賬務調整。

2.3加強部門協作,解決征管范圍劃分不清的問題。加強與工商、地稅等部門寫作和配合,提高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信息資料,準確掌握戶籍、稅源動態數據信息,開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戶。協調解決征管范圍劃分不清的問題,實行隨流轉稅種確定管轄歸屬的原則,即企業所得稅以流轉稅稅種的歸屬來確定歸國稅部門或地稅部門管理。

2.4利用社會中介服務,幫助提高企業所得稅申報質量。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性較強,發揮中介機構建賬、申報、鑒證等作用,對于規范企業財務核算、提高企業所得稅申報準確性以及緩解目前稅務機關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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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

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

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四、重組征管業務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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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模式,通過多年的征管工作實踐和積極探索,效能逐步顯現。它促進了稅收征管手段和服務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質量和效率,規范了稅收執法行為,實現了稅收收入的穩定增長,基本適應了經濟發展的需要。然而,現行稅收征管模式也存在著分工不明、職責不清、銜接不暢、管理缺位、信息傳遞、反饋和共享不盡如人意等問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我國加入WTO,特別是新《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頒布施行,稅收征管的經濟和法律環境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迫切需要建立一個與之相適應的、統一高效的稅收征管機制。為此,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試點工作方案》,提出“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建設統一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實現建立在信息化基礎上的以專業化為主、綜合性為輔的流程化、標準化的分工、聯系和制約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輪征管改革目標。從改革目標可以看出,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的核心內容是實現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構建這一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模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

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三、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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