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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文物 文物法律保護 中國
對具有歷史價值、文化價值、科學價值的歷史遺物采取一系列防止其損害的措施這個過程叫文物保護。文物是人類在歷史發展過程中遺留下來的瑰寶,作為不可再生資源,其的歷史傳承性和不可復制性引起國家的高度重視。以筆者所在的浙江省為例,浙江人文歷史久遠,文化底蘊深厚,文物資源豐富。這些文化遺產是浙江歷史的見證,也是建設文化強省,推動全省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重要支撐。在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下,該省對文物的保護、傳承、利用、投入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國前列。截止2011年底,該省入選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項目和急需保護項目共9項,位居全國各省份之首。但由于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文物逐漸走進了人們的視野,人們對于文物的文化歷史藝術價值的認識也越來越深刻,隨著收藏熱的升溫,文物收藏價值帶來的投資價值加劇了黑市文物價格的飆升,促使一些人鋌而走險,筆者所在縣檢察院僅2012年上半年就對6件盜竊文物案件提起公訴。此外,大規模的城鄉建設和基礎建設建設,導致破壞文物建筑、占壓大遺址、損毀古墓葬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文物保護面臨新的課題。因此,梳理我國文物保護立法現狀,分析文物保護法律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建議,對于中國這樣一個文物資源豐富且現實中遭受嚴重文物流失的國家來說龍為重要。
一、我國文物保護法律現狀和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對文物保護已超出了國家的界限,成為一項全球性事務。我國作為一個文物大國,積極參與了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制定了一系列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根據制定主體及適用范圍,可以分為以下幾個層次:一是憲法中的相關規定;二是相關法律;三是行政法規;四是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五是權威部門的關于文物保護規定的文件,它們共同筑成了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結合近些年來文物保護法律在文物保護實踐中運行的情況和學術界對文物保護法律的理論研究,筆者認為,目前我國文物保護法律體系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法律規定的內容缺失
我國文物保護法律多達40余項,但從實踐運行看,在文物保護的部分領域仍存在一些內容缺失、規定空白。我國在涉及文物保護的各種法律、規章、辦法中,只在《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中第27條涉及預防災害對文物毀損的原則性規定:預防災害侵襲。沒有任何實施細則。在汶川大地震后華東政法大學校長何勤華指出,在地震中和地震后對文化遺產的保護方面我國現有的法律還是一片空白。同樣,在文物保護規劃、文物影響評估、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大遺址保護與考古遺地公園建設、流失文物調查追索以及在列入文物保護名單后到省政府公布前這段時間文物保護單位如何執法等領域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空白。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要充分估計各類災害對文物古跡和游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制訂應付突發災害的周密搶救方案。
(二)保護措施有待完善
我國現有文物保護法律規定過于空泛,缺乏必要的制裁機制和保障手段。如《文物保護法》第31條規定:“凡因進行基本建設和生產建設需要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列入建設工程預算。”以前很多建設單位都是國有企業,都是國家為文保事業出錢出力,現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私營建設單位越來越多,為了國家個人掏腰包顯然不容易了,何況還要忍受因延誤工期帶來的其他損失,所以當前在城鎮擴建、老舊街區改造、新區建設、新農村建設及其他基本建設工程中很多工地發現的墓葬,要么被偷盜一空,要么被一毀了之。還有如筆者所在縣2011年遇到的一棵古樹生長觸及電線案件:文物部門提出古樹作為文物保護本體,不能隨意砍伐;電力部門提出樹木生長已經觸及《電力法》規定的安全隱患范圍,必須砍掉。雙方都能拿出相關法律依據,“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最后導致事件擴大化。而現有法律對法人違法造成文物執法損壞、法律之間規定相互矛盾等問題缺少有效的懲罰和適用規定,使得法律規定內容在實踐中難以到位。
(三)文物行政執法亟待加強
據公安部門統計,近年來,文物遭破壞現象仍然嚴重,全國每年破獲文物犯罪案件約2000余起,且發案率呈上升趨勢。我國《文物保護法》第8條規定:“國務院文物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文物保護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文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文物保護工作。”但實踐中,我國未設立文物警察,文物保護部門在面對形形式式的文物違法犯罪行為時無力及時采取強制措施給予制止,造成文物屢屢慘遭破壞。同時,一些政府部門之間缺乏溝通、人民群眾文保意識薄弱也使得文物執法艱難。
二、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建議
文物保護,功在當代,利在千秋。面臨我國文物保護的嚴峻形勢,筆者認為應通過完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促進對文物的法律保護。
(一)借鑒外國經驗,彌補文物保護法律空白
隨著社會文明程度的不斷提高,在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過程中必須引入先進的文物保護理念和科學的立法技術。各國的文物保護有不同的模式。就如日本,它就針對地震多況制定了周密的防范措施,它的文物大多都是用底座固定在柜子上的,即使柜子倒下來,文物也會沒有事。而且,日本的博物館抗震級別也非常高,通常會成為地震發生時人們的躲避之所。還有如埃塞俄比亞、埃及、秘魯等國,近來為了為追討流失文物可謂“不擇手段”,取得的碩果累累。鑒于此,我國應以汶川地震、2009年初在法國的獸首拍賣事件應對等為例,通過立法途徑,在中國如何在災害中對文物的保護、如何實施“準文物”的保護、流失文物調查追索等方面作出規定。總之,只有在先進的文物保護立法理念指導下,為斷彌補法律漏洞,形成完善的文物保護法律體系,才能實現文保護法律的威懾力,為文物保護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制定配套實施細則,增強文物保護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解決我國當前文物法律保護問題的對策
(一)建立健全相關文物保護法律。我國制定的最早的關于文物保護的法律是在2007年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文物交易市場發展迅速,并且在交易中暴露出了許多新的問題,這些問題是文物保護法所沒有涉及到的方面,再加上我國對文物保護立法的不及時,使一些文物盜賣、挖掘等犯罪分子得以有機可乘,給我國的文物造成了嚴重的損害。因此,要想降低文物違法犯罪的發生,使我國珍貴文物得以保存下去,首先就應對我國相關文物保護法律進行完善。如,針對我國的歷史文化遺產與一些世界遺產的保護工作建立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使我國優秀的歷史文化得以完整地傳承下去。在操作標準上對我國相關文物保護法律進行細化,提高相關法律實際的操作性,使一些像化石等珍貴的冷門文物免于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完善文物保護法律的監管機制,并制定相關法律對其實行約束,明確劃分公安、海關、工商、城建等文物保護部門的職責,堅決杜絕各自分開、的行為。
黨的十七大精神是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進入關鍵時期的綱領性文件,是我們行動的指南,要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特別是文化建設和文化遺產保護的精神,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進一步加大文物保護的宣傳力度,認真開展“5·18國際博物館日”、和每年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的中國文化遺產日宣傳活動,普及文物保護知識,大力營造人人保護文物、人人支持文物保護事業的社會氛圍。
進一步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xx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努力提高全市文博工作者的執法水平,創造全市文物保護工作的良好環境,促進文博事業的蓬勃發展。
二、切實抓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
1、完成“十二五”文物保護規劃工作,為今后五年的文物保護工作打下基礎。
3、抓好文物安全工作,認真開展文物安全檢查,落實文物安全責任制,加強安全防范,盡力排除隱患,切實保證文物安全。
4、開展文化遺產日系列活動,組織xx市文物收藏協會和xx市文物收藏協會開展互動,普及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三、努力做好文物保護修繕工作
1、做好湄潭xx大學舊址保護規劃的論證、報批工作。爭取實施楊粲墓、四渡赤水戰役舊址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
2、繼續抓好海龍屯飛虎關、正安市坪申佑祠、石筍峰寺、道真萬天宮、桐梓周西成祠、務川龍潭古建筑群和羅峰書院等文物建筑的保護維修掃尾工作。
3、xx縣山盆李梓鐵索橋、xx市太極樓的修繕工程即將完工,等待省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4、加強文物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對文物工程項目經費使用、地方配套資金落實、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質量等情況進行檢查。
5、認真做好文物建筑受災和損壞的情況調查,做好搶救維修方案,積極抓好抗災救災工作。
文物是人類文明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保護文物,弘揚中華文化傳承,是連結民族情感紐帶、增進民族團結和維護國家統一及社會穩定的重要文化基礎。我市是文物大市,地上地下文化遺存十分豐富。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以對國家和歷史高度負責的精神,充分認識文物工作保護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要樹立“文物資源是重要的文化戰略資源”和“保護文物就是保護生產力”的意識,按照《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做好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
二、把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確保文物安全
根據《文物保護法》和國務院關于文物保護“五納入”的要求,切實加強對基本建設中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和支持,把文物保護工作納入基本建設審批程序,作為建設規劃部門頒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前提。一是凡涉及省級以上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的工程項目,在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必須征求文物部門的意見,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二是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區范圍內實施的建設工程,都必須進行文物調查和考古勘探工作。三是建設單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證后十個工作日內,須在文物部門辦理基建用地范圍地下文物考古勘探手續。文物部門出具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跡處理證明書后,規劃部門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進行工程建設過程中,要堅持基本建設項目盡可能避開文物重點保護區,凡在文物分布密集區內的建設工程必須堅持實施文物調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則。在基本建設項目中,包括修路、鋪設管道、電纜、架設線路、窯場取土等,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對工程范圍內(包括取土區)進行文物調查和勘探,如有重要發現,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必要的考古發掘。未經文物部門勘探和處理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破土動工。否則,文物部門將按照法律法規嚴肅處理。私自開工造成地下文物破壞的,要按照《甘肅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三、把基本建設中的文物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各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工程建設單位要密切協作,認真貫徹既有利于文物保護,又有利于經濟建設的“兩利”方針,努力開創文物保護與基本建設“兩利”“雙贏”的新局面。基本建設工程施工前的文物考古勘探工作必須由具有文物考古勘探資質的單位進行。凡在我市范圍內進行的一切考古調查、鉆探、發掘項目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各縣(區)文化部門頒發《基建用地地下文物古跡處理證明書》時,必須依據《文物保護法》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后辦理相關手續。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領導要帶頭學習和嚴格遵守文物保護法律法規,依法做好文物保護工作。要加大《文物保護法》宣傳和執法力度,依法查處基本建設中法人違法的文物破壞案件,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當事人和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要正確處理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文物事業與社會發展的關系,夯實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基礎,不斷提高全市文物保護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四、文物保護的具體辦法
(一)建立記錄檔案,專人負責管理
近年來,德城區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認真按照上級文物部門要求緊抓落實,主要圍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了工作。一是不斷加強對《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文物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文物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是文物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近年來,我區多次組織各鎮街文化站集中學習了《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堅持學法、懂法、守法,處理好文物保護工作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依法保護我區文物資源的安全。此外,我們還利用國際博物館日、文物遺產日、文化惠民演出等活動,向廣大市民宣傳《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累計發放各類宣傳資料5000余份,開展宣傳活動50余場次。通過這些宣傳活動,全區文物保護意識逐漸深入人心,為文物保護工作的開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二是加強文物機構、隊伍建設。2016年我區成立了全市最早的文物管理機構——德城區文物管理中心,進一步完善了機構管理制度。同時,我們也在加強文保隊伍建設,提高文保人員素質上狠下功夫,除了配備電腦、照相機、照明設備、GPS等必要的裝備外,每年都組織文保人員進行業務學習,通過學習提高文保人員的素質。三是建立聯合打擊文物犯罪工作機制,遏制打擊文物犯罪行為。建立聯合打擊文物犯罪工作機制是加強文物工作的一個重要環節,也是遏制和打擊文物犯罪的有效手段。為此,我們與德城公安分局、消防大隊等單位建立了聯合工作機制,形成了良性的合作機制。我們堅持主動打擊、主動治理、主動防控,時刻保持對打擊文物犯罪行為的高壓態勢,確保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
《德州市文物保護條例》的制訂為基層文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保障,為實現文物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常態化具有重要意義。針對基層文物工作現狀,結合我區文物工作實際,提出以下幾點立法建議:
一是明確市、縣級文物管理機構人員、制度。建議在《德州市文物保護條例》中明確規定市、縣級文物管理機構人員編制、機構責任等情況,注重基層文物部門人員機構的層次化,為有經驗有閱歷的文物研究人員提供更多選拔聘用機會。同時建議市級、縣級文物部門加強對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力度,明確崗位職責。
二是加大財政對文物保護的支持。近年來文物工程建設較多,文物工作量日漸增大,基層雖在文物遺址保護、“四有”管理工作中投入了保護資金,但就整體而言文物資金方面仍存在欠缺。建議在《德州市文物保護條例》中明確市、縣級財政部門對文物工作的支持,明確市級、縣級地方政府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當地的財政支出預算,成立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以確保專款專用,并鼓勵建立起多元化的文物保護經費投入機制。
三是明確各部門聯合機制。從多年整體情況看,部分部門仍存在支持力度不夠、執行不到位等現象,往往把文物保護看成只是文物部門的事。建議在《德州市文物保護條例》中明確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門聯合打擊機制,提高各部門支持、執法力度,對各部門應履行責任進行明確規定。
根據我縣考古調查資料表明,早在五、六千年前,我們的祖先就在這塊土地上繁衍生息,創造了輝煌的古代文明,給我們留下了豐富的地上、地下文物遺存。而基層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專業屬性很強,科技含量高的工作。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對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保護,我國自1982年11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之后,2002年10月28日七屆人大第三十次會議再次修改并予以通過,使文物保護工作沿著正確的法制軌道不斷向前,保護文物,弘揚傳統文化成為全社會共識。各級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門開展了卓有成效地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隨著經濟一體化和市場一體化的形成,文物的保護、利用、管理、宣傳工作逐漸向多樣化趨勢發展,觀其現狀尚存在以下問題。
1、人們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保護的觀念尚未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由于許多文物遺址分散,存留于民間或不同地區,傳統文化所產生的輻射效應受環境制約,人們對文物的重要價值和文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在認識上不盡相同,再加上宣傳力度不夠,措施不力,導致出現一些干擾、破壞文物保護工作的現象,甚至出現違法行為,對文物保護工作極為不利,加之人們理論與知識的缺乏以及思想觀念上的文化差異,上至政府官員,專家學者,下至商家企業,平民百姓,或從地方經濟、旅游事業,或從保護的方式方法,或從個人喜好等不同側面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存在著輕視乃至不屑的狀況,也使得文物保護工作困難重重。
2、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目前,我國對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都沒有一部完整配套的法律或法規予以規范,均散見于各類不同層次法律法規及通知規定之中,且存在多頭管理的狀況,以至于職責不明或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護法》明確由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明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法》明確由國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明確由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等。此外,即使國務院對于有關歷史城市的總體規劃作過明確的批復,但都未能擋住一些地方政府《拆舊建新》的城市開發步伐,因此,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法制體系和法制環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3、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和不適當的開發加劇了文物資源的破壞。在熱衷關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條件和崇尚現代建筑的今天,許多文物古跡、歷史建筑,世界文化遺產會在經濟建設過程中遭到了無情的破壞,甚至在推土機的轟鳴聲中轟然倒塌,某些旅游開發部門目光短淺,為了在短期內獲取較高的經濟效益,對文物進行掠奪性開發,超負荷接待游客,造成古跡的老化,破壞,甚至毀滅,讓人們很難感到它的價值所在,這些問題的出現根源在于有些地方官員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和GDP增長的政績心理。
4、文物部門建制低,執法力量單薄,文物保護工作又難以開展。在我國,縣級文物部門均隸屬于縣文化局,大部分屬股級單位,這也給我們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許多不便。文物部門是分管全縣范圍內的文物工作,經常要與一些相關部門及其鄉鎮聯系,由于建制低,文物部門提出的文物保護合理化建議有時根本不被相關部門所重視,吃閉門羹現象時有發生,表明我們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
5、文物保護與旅游的矛盾。文物是重要的旅游資源之一,發展旅游有利于對文物的保護,旅游的收入能為文物保護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兩者相得益彰,相輔相成。但同時也給文物保護帶來了一些不可忽視的負作用,個別旅游部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以發展經濟為理由置文物保護于不顧,破壞文物景觀,在文物景區內搞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超范圍開發,造成了環境破壞,進而對文物保護造成威脅。
上述種種現狀,足以證明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嚴峻性。眾所周知,文物是人類祖先用勤勞的雙手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的重要體現,任何一件文物由于它所產生的時代,環境、歷史階段和所經歷的時空特性,都有其特別保存之意義。一旦破壞,不能再生,其價值很難用金錢來衡量。
二、文物保護的建議及對策
文物是指遺存在社會上或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化遺產、遺跡。文物豐富的歷史價值、精湛的藝術價值,值得研究的科學價值對社會發展起著積極的作用。
陜西是歷史文化大省,旅游資源的吸引力主要依靠幾千年祖輩留下來的豐厚文物。所以文物資源是陜西旅游資源的重點保護對象,陜西省內各級政府和民間組織也非常重視省內文物保護的狀況。雖然在文物保護方面已經付出了相當大的努力,但是文物保護的不足,文物危機事件頻繁發生,卻屢次給我們敲響文物保護的警鐘。本文就陜西幾大知名景區文物資源危機事件對文物資源保護不力的深層原因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對策。
一、陜西文物危機事件
1.秦始皇兵馬俑二號坑漏雨
兵馬俑二號坑展廳的主體及網架工程1990年完工,建筑總面積17934平方米,為網架結構,屋頂鋪設了輕型屋面板,同時上面還加鋪了一層防水卷材。但從2001年秋季開始二號坑大廳就出現局部漏雨情況,2004年漏雨點位開始增加;2005年夏秋暴雨時漏雨更加嚴重,竟有10處之多,較嚴重的區域分布在建筑南北兩側和東南部。漏雨現象雖然并沒有給文物帶來重大影響,但從2001年開始的漏雨至今沒有得到解決。
2.大雁塔傾斜
大雁塔的傾斜由來已久,據有關資料:1941年,大雁塔已經向西北傾斜了413毫米。但是許多人把這看成了正常現象,并沒有引起有關方面重視,也未有采取相關措施。致使傾斜速度加快,1983年傾斜度達到894毫米,1996年達到1010.5毫米。大雁塔長久傾斜且速度加快而未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直到1996年陜西省政協常委王蒙在陜西省政協九屆五次會議上提交了一份《讓大雁塔永遠矗立在古城西安》議案后,才引起了廣泛關注。
3.南城墻塌陷
2006年7月25日,西安城墻南門至文昌門段近30米長內側城墻發生坍塌。據調查,城墻塌陷的原因:一是由于歷史原因,二是從2006年7月開始南門至文昌門段內側城墻正在進行398米長的“城墻搶修包砌”工程對城墻的防護措施不得力。
4.法門寺塔倒塌
1654年關中發生大地震,法門寺塔開始傾斜,經多次整修無效。1976年松藩大地震波及到法門寺塔,1981年又逢大雨,傾斜的塔身倒塌了半邊,隨后幾年另一邊也倒塌了。直到1987年4月有關部門在對法門寺塔整理挖掘中,在地宮發現了許多珍貴的文物,才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重視。
二、導致文物危機事件的原因分析
1.文物管理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觀念嚴重存在
《文物保護法》(2002年)明確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然而,為獲取文物的經濟價值,又能規避國家文物法律規定,有關地方政府和旅游部門“創造性”地將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經營理念應用于文物類旅游資源的開發,指出只有將文物單位納入旅游企業,將文物資源進行市場化經營,才能促使文物資源優勢向旅游產品優勢轉化,才能實現文物事業和旅游產業的共同繁榮;只要規劃合理,合同規范嚴格,不會影響文物保護,只會給文物保護帶來更大益處。
這一觀點遭到文化管理部門的反對。他們認為,所謂“所有權與經營權”就是將文物管理權部分或全部轉移給旅游企業,甚至將文物作為一般實物資產租賃,承包上市,這是嚴重違反文物保護法的行為,是違背文物規律的行為,這將對文物事業造成難以估量的破壞性結果。
文物管理部門與旅游部門之間的爭論,表面上看起來是保護與利用之爭。根本的原因在于各自考慮問題的角度和利益取向不同,未能充分反應文物的全面性和合理性。文物管理部門主要責任是保護文物,是公益單位,是要將這些承載著歷史文化信息的文物保護好,并使之得到繼承和發揚,為子孫后代造福。而將文物作為資產經營,企業和個人則更多考慮如何利用這些資產,盡快創造更大的經濟價值。這種只重經濟收益,不重社會收益,忽視國家整體利益,對文物資源采取急功近利的開發利用方式,必然對文物造成損壞、甚至破壞至消失。所付出的代價是用金錢難以衡量的。
2.政府重視度不夠
隨著國民經濟增長速度的日益加快,現代政府重視的問題主要是如何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忽視了為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古老的文物資源。雖然政府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文物保護出臺了一些規定,但執行文物保護法規不力,在執行過程中存在大量問題無法解決,致使部分文物資源無法收到應有的保護。陜西的古遺址、古建筑、國家級文物數量之多,在全國各省區中居于首位,是當之無愧的“文物特大省”,但這些風燭殘年記錄歷史史實的珍貴的文物卻無法得到應有的待遇。兵馬俑坑多年漏雨,大雁塔不斷傾斜,埋葬中國古代帝王最多的咸陽塬,盜洞之多令人難以想象。這是其一。
政府重視不夠的另一表現是文物保護資金投入嚴重不足。陜西是文物大省,全省各地的博物館眾多,但由于陜西經濟發展緩慢,政府對文物保護的投入無法滿足需求。與其他省市相比,資金投入相對低下,如上海市政府對上海博物館一個館每年的投資約一個億。2000年北京市為保護文物資源啟動了“3.3億工程”,即三年間市財政共撥出文物修繕專款3.3億元,這一舉動帶動了社會各方面的配套資金接近50億元,用于北京各處文物保護;2003年北京市又啟動“人文奧運文物保護計劃”,總投資6億元文物修繕專款,進一步提升文物保護單位文物建筑的保護質量。而陜西省每年對全省所有博物館的業務經費大致有1000萬,分到陜西眾多的博物館就更是微不足道。
三、加大文物資源保護力度的對策分析
1.切實規范文物保護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文物必須依法進行保護,尤其在今天,文物保護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需要法律,為此,文物管理工作不但要深入貫徹《文物保護法》,還需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法規體系建設,并以法律手段規范和加強文物管理工作。同時,多級文物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崗位職責,正確履行法律所給予的權利與責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確保文物管理工作健康有序的發展。
2.建立健全文物管理體制
1997年國務院在《關于加強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各部門將文物保護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領導責任制。國家文物局也正在制定《文物保護“可納入”工作規范》,并將“五納入”的各項工作指標定性定量,使地方政府在執行中有所遵循。為此,要不斷深化文物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機構建設和制度改善;在機構改革中,不僅要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建設,還要加強市、縣文物管理機構建設;在加強文物保護隊伍建設中,采取有力措施對各級文物管理局,博物館,文物保管和考古單位的負責人進行培訓,使他們能夠適應新時期崗位職責。加強文物保護人員的管理培訓之外,各級政府管理部門也應該妥善處理文物管理人員的福利待遇等問題,讓工作人員工作之余免除后顧之憂,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文物管理工作上。
3.廣開渠道,解決文物保護經費嚴重不足
西方國家博物館經費來源主要是國家撥款,企業贊助和社會捐助。我國文物保護的責任在各級政府。目前,國家財政撥款給文物博物館的經費已相當有限,根本無法滿足文物有效保護。為此,提出以下幾個解決方法:
(1)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逐級配套”的原則,各級政府在安排年度財政預算時,都要根據轄區文物保護的實際需要,把文物保護經費納入預算,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同步增長。逐步從根本上解決文物保護資金短缺問題,真正實現文物的有效保護,進一步推動旅游業持續發展。
(2)廣開渠道,多方籌集文物保護資金。對于那些可以取得收益的文物保護項目,在保護國家利益和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廣泛吸引合資,合作者。大力提倡一些企事業單位,以資金、技術設備、土地等各種資產投資方式直接參與文物保護。有條件的地方或單位,可設立文物保護專項基金,從各種渠道用各種形式吸引資金保護稀缺文物資源。另外,可以積極爭取國外政府和組織的援助,并鼓勵境外各界投資保護文物。比如,1996年紹興曾以古城保護名義,向世界銀行申請貸款,終于在8年后,獲得了世行4412萬美元貸款用于紹興文物保護,紹興的這一舉動,在創新文物遺產保護融資模式上成為國內同行學習的典范。
(3)開征文物資產稅。《文物保護法》明確提出,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于國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變化而改變。《民法通則》對所有權的解釋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被開發利用的不可平分的文物和館藏文物的所有人是國家。作為特殊的民事主體,國家對這些非勞動要素享有利用文物創造經濟價值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為此,從文物經營單位的門票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文物保護基金,用于已被開發利用的文物單位和未被開發利用的文物單位的保護和修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文物保護經費不足狀況。
4.加強社會對文物保護責任意識教育
對文物的保護應以預防為主,其主要在于保護一些古遺跡和遺址免受可能的威脅或危險,為此,從各方面加強社會對文物保護責任意識教育。同時,還要加強對文物保護重要性的正面引導宣傳。尤其是旅游景區在做好旅游宣傳的同時更應該重視的景區的保護宣傳。在文物開發利用過程中必須確立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即要以保護為主。
5.借鑒國際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先進理念
我國旅游業起步時間較晚,開發經驗少,特別是在文物旅游資源的開發方面因為需要大量專業知識作指導,更應該多借鑒國外在文物保護與旅游開發合作方面的成功案例。保護文物就是保護人類文明,這是國際社會的共識。世界上一些在文物保護方面走在前列的國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國、希臘、埃及、美國、日本等國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國際博物館協會等國際組織在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方面的原則、規章和慣例的研究成果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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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七臺河茄子河區文物部門在區委區政府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和關心下,認真貫徹執行“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不斷加強文物基層工作,依法保護文物,有效地制止并處理了文物違法行為,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在文物部門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和遇到一些問題,不同程度上影響了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和落實。下面,筆者就近幾年來茄子河區文物行政執法情況作一簡要回顧,并對今后文物行政執法思路、執法對策,談談自己的幾點意見。
一、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現狀
近幾年來,茄子河區文物行政執法工作,重點抓了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在開展文物調查的過程中積極宣傳好《文物法》,同時對文物安全情況進行認真的檢查,重點檢野石刻、古建筑、古墓葬。對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糾正了一些不利于文物保護的行為,排除了一些不安全因素。二是配合工程建設,搞好文物調查和勘探工作,以避免文物的損失和可能遭到的破壞。自2005年以來,文物部門先后下發了幾個加強文物安全和文物行政執法的文件。例如,區文化體育局與建設局、市規劃局茄子河區直屬分局聯合下發了文件《關于加強建設項目規劃建設中文物保護的通知》。今年來各鄉村及各投資開發商在工程選址中,都按照規定申請區文物部門到擬定的項目建設地點,進行現場文物調查和勘探。三是認真開展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為確保文物行政執法的順利實施,文物執法人員依照《文物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編制符合本區實際的執法文書如《違法建設停工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等。
二、文物行政執法工作的必要性
首先,加強文物行政部門法制建設是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法治政府的本質要求。文物保護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日益彰顯,并已經成為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文物保護執法隊伍的法律意識與執法水平,不但關系到文化、文物事業的發展,而且關系到科學發展觀的貫徹、和諧社會的構建以至法治政府的建設。用法制保護和管理好文物,事關大局。
其次,做好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是提高文物部門地位,擴大文物部門影響的重要手段。切實履行好《文物保護法》賦予我們的行政執法職責,文物行政部門才能有所作為。有作為才能有地位,有地位才能更有作為。文物行政部門要在全社會樹立起良好形象,就要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敢于面對、處理工作中出現的棘手的問題,并應努力在執法中牢固樹立職權法定意識、程序法定意識以及權職統一意識。同時,做好文物行政執法工作,也是我們向全社會切實地宣傳文物保護法的重要手段。這樣才能積極爭取到各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以及人民群眾對文物部門依法行政的理解、支持和監督,從而擴大文物部門的影響,為依法保護文物創造良好的環境。
其三,文物法制建設是加強自身建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文物行政部門是代表國家和政府依法管理文物的部門。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者法治意識如何、法律水平高低是關系到文物事業成敗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物部門自身建設的重要內容。從廣義上說,文物行政管理工作者都是執法者,熟悉文保法規,熟練掌握相關的法律程序,使行政權力授予有據、行之有規,做到不缺位、不濫用,是對我們工作和素質的起碼要求,也是檢驗文物隊伍自身建設好壞的重要標準,更是提高行政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徑。我們要按照時代的要求,補好法制這門課,提高我們的能力和水平。
二、存在和遇到的主要問題
據資料顯示,從全國來看,文物行政部門任務重、人手少,行政執法和處罰工作在各項工作中普遍處于被動和劣勢地位。文物行政執法專職機構不健全,執法責任不明確。有的地方文物行政執法信心不足、不敢執法、程序不熟、方法不夠,造成執法不力。出現“文物執法難”、“以權壓法”、情大于法的現狀比較嚴重。一些地方或者個別單位和群眾,不依法履行報批程序,擅自修繕文物,甚至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亂搭亂建,違法進行工程建設,對文物本體從周邊環境造成危害。
茄子河區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同大多地區相比,起步較晚,正式開展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剛剛兩年。文物執法人員沒有執法經驗,人手少、經費保障不足,也沒有專門的執法交通工具,當前和今后文物行政執法任務相當繁重、艱巨。自2005年以來,在文物行政執法中,茄子河區文物部門根據國家文物局三次文物行政執法專項督察的指示精神,有些問題得到解決,但有些問題仍然存在;文物安全工作不盡完善;規章制度不健全;存在文物安全隱患的單位整改不到位;還有法人違法現象;某些單位利用文物資源進行旅游開發,不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進行。
三、文物行政執法的思路和應采取的對策
我們采取的文物行政執法的思路是:堅持以人為本,緊緊依靠黨委政府,把文物行政執法工作作為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視為文物工作目標的重要內容,以推動文物工作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健康發展。把推進文物行政執法工作與抓好文物保護基礎工作緊密結合起來,不斷完善規章制度,進一步從制度和程序上避免涉及文物建設項目違法施工破壞文物行為的發生。切實做好項目建設工程選址的文物考古調查、勘探工作,把好行政審批關。從本地實際出發,創造性地開展工作。經過我們的不懈努力,目前全區各項基礎工作都有明顯的進步,文物日常管理有序。回顧前段我們所做的工作:
一要認真學習各項文物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熟練掌握行政執法要求和程序,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通過認真調查研究,弄清楚文物執法主體應包括哪些內容、當前的執法重點、目前執法程序需要完善的環節。進一步堅定文物行政執法的信心和決心,提高同文物的違法行為作斗爭的自覺心和積極性。及時總結經驗與發現問題,多請示、多匯報,積極爭取本級政府的更多支持。
二要不斷加大《文物法》的宣傳力度,進一步增強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文物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基層文物行政部門和教育、新聞媒體等部門要協同配合,采取“新聞報道、舉辦展覽、送展下鄉、印發傳單、制作板報、口頭演講、舉辦有獎知識競賽、書寫墻壁標語”等多種形式宣傳。還可以利用鄉村大集、物資交流會、文藝演出、放映電影等形式進行廣泛深入的宣傳。把宣傳的重點放在農村,放在基層,放在學校,放在重點文物所在地,把《文物法》納入到本地區法律、法規的普法活動中,納入到本地區編制鄉土教材中。經過我們的努力,效果較明顯。
三要建立完善文物安全月報制度和文物行政執法檢查預警制度。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關于文物安全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建立完善《文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完善區、鄉、村、看護員四級文物保護網絡,層層簽訂責任書,各文物所在村都要對文物點安排專職看護人員,實行獎懲制度。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要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之一,主要領導要親自抓文物安全工作。文物部門對各文物點進行定期檢查,精心策劃,認真制定檢查方案,詳細列舉檢查的內容,提出明確目的的及現實要求。文物行政執法人員按照執法程序,實地察看,認真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和執法檢查表,分析野外文物安全保護狀況,對檢查出的問題向單位提出整改時限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下發《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對要求整改的重點項目,有條件而長期拒不執行的必要時將啟動司法程序運用法律手段促改,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違反文物法律法規的工程建設進行依法查處,特別是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1 文物保護工作的意義
文物保護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文物指的是在歷史發展過程中所遺留下來的具有一定價值的歷史遺存,比如各種建筑、工具、藝術品、技術等。加強文物保護,有助于弘揚我國的文化和民族精神。各種歷史文物作為歷史的遺存,是歷史的見證,也是文化的重要載體,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利用和管理,有助于我國傳統文化的流傳和弘揚,促進當代中國文化的深入發展。值得注意的是當前我國很多文物都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更應該加強對其保護的投入力度。第二,文物是我國歷史上各種科學研究的結晶,是歷史上各種科學技術發展的成就的體現,具有十分重要的科學價值。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有助于推動科學研究和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古代我國很多領域都有超前的發展,產生了很多至今都在沿用的技術,比如我國的四大發明,對人類的科技文化進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工作,有助于對文物中凝結的各種科學原理、工藝技術等進行研究,促進當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與此同時,文物對經濟發展也有很大的貢獻。比如各地的文物資源在旅游業中是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文物旅游對于人們的吸引力逐漸加大,對于拉動經濟發展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比如故宮、秦始皇陵兵馬俑、敦煌莫高窟等,都促進了旅游業的發展,帶動當地經濟發展。第三,每一件文物的背后都有許多不為人知的故事,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揭開文物背后的歷史,有助于滿足人們的精神文化需求,對于人們的精神文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 我國文物保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盡管近年來我國加強了文物保護工作的力度,但是在當前的文物保護過程中,仍然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 文物保護意識不強
文物保護意識的缺乏是當前文物保護工作中存在的一個重要問題。由于思想觀念的落后,對歷史遺留的文化遺產認識不足,導致人們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視程度沒有整體性提高。文物保護工作不是一個人、一個單位的工作,而應該是全民、全社會的工作。盡管近年來各級政府加強了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視,設置了相應的文物保護管理機構,社會有識之士也多方努力,加強了對瀕危文物的搶救和保護工作,但在當前的文物保護工作中,仍然存在著人們對祖先遺留的物質文化遺產認識不足,缺乏保護意識。例如在當前的城市建設、農田水利建設、交通建設中,人們為了商業區、住宿區等規劃的完整,農田水利設施的配套、交通的順暢而不惜拆除一些保存了上百年的建筑、墓葬、石刻等物質遺存。
2.2 文物及其周圍環境遭受比較大的破壞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的生活條件逐漸改觀,現代化的建筑越來越多,在經濟建設的過程中,一些文物受到了不同程度地破壞,甚至是出現了為新建現代化的建筑導致文物建筑倒塌、損毀的情況。另一方面,文物受到周圍環境的影響也比較嚴重,比如當前,隨著城市化建設,很多文物被埋沒在現代建筑群中,周圍四處高樓林立,文物只是其中的一個小點,孤立于其中,人們根本無法體會到文物的價值,甚至完全忽略了文物的存在。因此,加強文物保護,使得文物免受周圍環境的影響,是我們當前應該重視的問題。
2.3 仿古之風比較嚴重
在文物保護過程中,對一些古跡遺址進行重建,成為文物建筑保護過程中一個比較常見的問題,建筑類文物是文物的一個重要類別,由于歷史原因,很多古跡至今已經消失,或有其名稱保留但無實物保存。為了提高地方的知名度和吸引游客,有的地區僅憑有限的文獻記載及相關的傳說故事,大興復古之風,主觀臆造,新建古鎮、仿古建筑,甚至歪曲歷史,混淆視聽。
2.4 文物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
當前,我國在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現有的與文物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其內容也比較松散,對文物保護的職責規定不夠明確,有的部分與當前社會的發展不相適應,導致文物保護工作中責任推諉,因此加強文物保護的立法十分重要。比如對于不同的文物沒有相應的保護內容以及界定范圍,應該根據不同文物種類進行文物保護法律的制定,當前在這方面的工作還不細化,針對不同的文物制定不同的保護法律,比如針對建筑文物,要加強對建筑文物遺址的勘察,制定相關的保護措施,針對藝術品類文物,要對文物的價值進行確定,制定相關的法律保護措施。對于各種破壞文物的行為要進行嚴厲的懲罰,對于保護文物的行為要進行獎勵等,細化法律法規的內容和范圍,才能發揮相應的作用。
此外,當前的文物保護工作中,經費的缺乏,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由于缺乏資金,導致很多保護工作無法開展,文物保護工作在基層的落實比較困難。
3 如何加強文物的保護工作
文物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對于文物保護工作而言,是一個極大的阻礙,為了不斷提高文物保護工作的質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3.1 提高民眾文物保護意識,倡導全民參與文物保護
當前文物保護意識不足是影響文物保護工作質量的重要原因,很多人都認為文物保護工作只是文化、文物部門的事,與自己無關。這種狹隘的觀念,對于文物保護工作而言具有很大的影響,因此要通過各種宣傳,不斷提高民眾的文物保護意識,倡導全民都參與文物保護工作。歷史文化遺產中所蘊含的各種哲學、宗教、經濟、地理、民俗等方面的內容,需要社會各界的專家和學者共同參與研究和保護,才能保證文物的完整性。文物保護是一項全民的工作,絕不是幾個人甚至幾個團體就可以完成的,加強文物保護,就要加強這種觀念意識的宣傳。
3.2 加強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政府的支持
對于我國當前的形勢而言,政府具有一定的強制力和廣泛的影響力,因此在文物保護工作中,應該加強政府的主導作用,通過國家各項政策的支持和引導,促進文物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在法律法規方面,應該加強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以法律的手段來對各種侵犯文物的行為進行處罰,對文物保護行為進行獎勵。同時要把政府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進行有效的結合,發揮各自的作用,共同促進文物保護工作質量的提升。
3.3 社會要加強協調工作
文物保護是面向社會的,需要社會各界的全面協調配合,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對于文物的保護意識不足,導致很多文物在經濟社會發展的過程中被損毀甚至是消亡,因此,要加強社會對文物保護的協調作用,與政府的支持保護和法律的保障進行協調,發揮社會保護的作用,抑制為了片面地追求經濟而忽略了文物保護的行為,協調文物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雙贏。
3.4 文物管理部門在工作中要根據時代的變化相應變通
文物管理部門的工作要隨著時代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變通,不能一成不變,要遵循社會和經濟建設協調發展的原則,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和方針進行文物的保護工作,文物管理部門要積極主動地配合其他部門的工作,在工作中預防各種問題的出現,防范于未然,一旦出現了問題要及時進行解決。盡量將文物的損失降到最低。對于文物保護工作效率的提升,還要不斷提升文物保護人員的能力素養,做到工作人員的業務技能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的雙重提升。加強與其他部門的聯系,對文物資源有一個準確的掌握和了解,同時要和其他部門進行協調,避免在文物保護過程中發生的矛盾。
此外,還應該加強對文物保護的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投入,促進文物保護工作落到實處。
4 結語
文物保護工作對于文化、技術、工藝等方面的傳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文物保護過程,還存在一些問題,對文物保護水平和質量有很大影響。為了不斷提高文物保護質量,要從多個方面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水平,比如加強意識提高、完善法律法規等。
近年來,文物管理工作得到了各級政府的充分重視,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涉外工作》等法律法規,加上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專項文物保護法規,在各個層面上推動了我國文物保護法制化的進程。目前,我國己知地上地下不得移動的文物約40萬處,國務院公布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750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約7000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約6萬處。1982年以來,國務院相繼公布3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99座。隨著政府對文物管理工作的力度不斷增強,我國歷史遺產和優秀文化得到廣泛傳播和繼承,文物管理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果。但是,我們在看到在文物管理工作中取得成績的同時,還應正視文物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本文試針對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其成因,并提出改進建議。
一、文物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文物管理工作投入資金較少,經費不足
文物保護工作首先需要解決的是經費問題,經費不足是文物保護工作面臨的主要難題,特別是在一些基層文物管理部門,經費更是少得可憐,連日常工作都無法應對,根本談不上對于文物的搶救及保護。由于經費缺少,一些業務活動無法正常開展,文物征集及展覽工作無法進行,從而使文物管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無法實現。
(二)基層文物管理基礎設施落后,人為破壞嚴重
文物基本設施比較落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首先,基層文物管理基礎設施較缺,大多數地區生活服務設施比較缺乏。其次,我國文物基層設施陳舊,大部分建筑長年未修,資源價值受到巨大影響。再次,歷史文化遺產區域盲目開發與改造,損害了名勝古跡環境風貌,帶來無法挽回損失。
(三)文物管理工作缺乏秩序,損失較大
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開始,我國珍貴文物非法走私活動非常猖獗。據相關統計資料表明,近幾年來,盜竊文物和盜掘古墓葬等違法活動比較普遍。大部分珍貴文物被不法分子走私出境,并且數目驚人,導致不計其數的珍貴歷史文物流落他鄉。多種途徑走私文物較多,且其損失難以用金錢來估量。
(四)缺乏現代化安全防范技術,存在安全隱患
首先,各省市多數博物館缺乏現代化的安全防范技術設備和手段,大多靠“人盯死守”,安全形勢嚴峻。其次,那些散布在野外的大量古墓、石刻造像,成了盜竊犯罪分子獵取的目標,地下文物被盜事件每年都有發生。
二、文物管理題成因分析
造成文物管理上述問題的原因很多,也很復雜,但梳理可以發現,主要成因如下:
(一)文物管理缺乏治理理念
社會治理,說到底是對人的服務和管理,并不是簡單的社會控制。隨著經濟社會轉型持續深化,社會階層不斷變遷,利益主體日趨多元,僅靠政府難以妥善協調處理各類復雜的利益關系和人民群眾不同層次的文化服務需求。這就迫切需要擴大主體范圍,堅持培育發展和監督管理并重,推動其健康有序發展,引導它們參與社會管理,充分發揮其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作用。
(二)對公共服務認識不到位
近年來,隨著公共服務市場化改革向前推進,我國在公共領域逐步引入競爭機制,民營化、合同出租開始進入基礎設施建設、社區維護等邊緣領域。在這樣的背景下,政府一刀切,將無論是否具備經營能力的所有文化單位都推向市場,并不是明智之舉,不僅反映了政府職能轉變的不到位,更顯示出政府對文化管理職能認識的片面。
(三)文物管理隊伍結構失衡
一是基層的文物專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人員結構復雜,業務能力差別大;二是得過且過,缺乏“我要干”的主動性,往往事到眼前才倉促應對;三是有經驗有閱歷的文物研究人員較少,大部分人員缺乏專業培訓和深造。
三、加強文物管理工作的建議
(一)加強文物隊伍建設
盡快建立一支既有專業知識、理論水平,又能吃苦耐勞、團結協作的高素質基層文物管理隊伍,樹立終身學習理念,及時補充新知識、新技能。
(二)拓寬經費來源
文物管理是需要大量經費的公益性事業,所以完全依靠財政投入不太現實,政府要通過依靠財政,開發優惠政策的激勵作用,吸引民間和社會資金參與文物管理。
(三)充分發揮資金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