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及建議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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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篇(1)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現狀分析

2009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達3949.35億元,占總稅收收入的6%,占全國財政收入的5.76%,占全國GDP的1.04%,可以看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收入水平任然處于較低水平。除了目前的分類所得稅制存在的一系列問題之外,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征管效率也不容樂觀。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率常維持在50%以上的水平,說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征收額與理論稅額有較大差距,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亟待提高。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1.稅收征管法律的不健全,征收過程中出現“逆征收”的情況。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主要實行源泉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申報制度。鼓勵年應稅所得額超過12萬的高收入者自行申報,但是由于稅務機關無法清楚掌握納稅人的具體收入情況,不確定納稅人是否申報,以及申報數額、項目是否屬實,因此對高收入者的征管效率低,往往造成高收入者的偷逃漏稅。而工資薪金階層往往實行源泉扣繳,不容易出現偷逃漏稅。因此,容易出現對高收入者不征稅,而稅負主要落在中低收入者身上,不僅沒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反而出現“逆征收”情況,加大收入的差距。

2.信息化管理不健全,缺乏統一的個人所得稅信息管理系統。當前各地區自己花費人力物力建立個人所得稅信息系統,而全國性的聯網仍然沒有建立起來。納稅人沒有統一的稅號,仍然是在哪里取得收入就在哪里申報。而對于那些自由職業者,如果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納稅,稅務機關也很難查證。另外,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是由地方稅務局征收,各地很多都使用自行開發的征稅軟件,個人所得稅管理無法實現全國聯網,也沒法統一。稅務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如海關、工商、銀行等缺乏信息交換與信息比對,也加大了稅務機關的征管難度。另外,電子報稅統一征收系統標準,數字不夠準確。

3.稅收征收部門工作人員業務能力低,隊伍龐大,征稅成本高。由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中包含大量個體工商戶,稅源分散,稅額較小,納稅意識淡薄,自行申報率低,給稅務機關帶來較大的工作量。而由于經費不足、交通通信設備差等原因,對很多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和征收還處在定額定率征收的低級階段,工作效率低。另外,稅收部門的工作人員隊伍龐大,而且大部分都并非是稅收、財政、會計、計算機等相關專業的人員,對稅收的征收和管理能力低,加大了稅收的征收成本。同時隊伍的龐大同樣帶來了巨大的辦公設備支出,也增加了征稅的成本。

4.征管質量不高,逃稅現象嚴重。由于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眾多,稅源隱蔽分散,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多樣,稅務機關無法監控隱蔽性收入和灰色收入,加上社會整體的納稅意識還很淡薄,因而個人所得稅是我國征管難度最大、逃稅面最寬的稅種。目前還沒有完善的、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核算制度,加之流通中大量的收付交易以現金形式實現,在實踐中也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納稅人支付各種應稅所得時,還做不到完全嚴格的扣繳。

5.納稅宣傳不夠,納稅意識淡薄。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的工資薪金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源泉扣繳,納稅人在領取所得時得到的是已經由所屬單位財務部門代扣代繳過個人所得稅的純收入,無需再自行繳納。年應稅所得在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也想法設法通過一系列方法和手段減免或逃避納稅義務。因此,納稅人對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意識非常淡薄,應當對其進行宣傳和稅收征納方面的教育,提高自覺納稅的意識。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收征管改革建議

1.建立一套嚴格完善的稅收征管法律制度,減少各種優惠減免措施,增強執法的剛性和嚴肅性。加快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法律和稅制改革,并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監督和管理,鼓勵高收入者依法自主申報納稅,健全稅務服務,為納稅人節稅提供服務和幫助。減少各種優惠減免措施,避免高收入者利用優惠措施達到偷逃稅的目的。

2.盡快建立并完善個人所得稅信息化建設。(1)推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可以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制定個人稅號,如個人的身份證號,由稅務機關聯網管理。納稅人的各種收支、納稅情況、社會保險費等都與該稅號掛鉤。納稅人如不按時繳納稅款或偷逃稅的,一經查實,稅務機關可以依其情節嚴重程度修改其信用額度并計入其個人稅務檔案。(2)加強稅務信息化建設。推廣計算機在個人所得稅管理中的應用,開發全國統一的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系統平臺。稅務部門應通過整合現有資源,加強內外協作,既要做好與國地稅內部的縱向聯網,也要做好與海關、工商、銀行等部門的橫向聯網,在切實加強計算機應用安全的基礎上真正做到信息共享。另外,應引進精通計算機的高素質人才,對現有干部進行培訓,從整體上提高稅務干部的信息化辦公能力,從而更好地控制住稅源,切實加強稅收征管力度。(3)開發統一軟件,建立自我納稅評估機制,提高納稅評估信息采集的質量。根據納稅評估工作的新要求,盡快統一研發全國性的納稅評估軟件系統。從而更合理地整合現有的“CTAIS”、“金稅工程”等系統,并自動選定評估對象、讀取數據、進行數據測算,促進整個納稅評估工作的規范化、程序化,有效地監控納稅人的經濟活動。同時,建立自我評估機制,主要實行自我管理,稅務機關僅進行簡單的監督和檢查。對從事金融、演藝等高收入職業的納稅人實行重點監督、重點征管。

3.建設一支高水平的稅收征管隊伍,提高征管人員業務水平,熟練掌握稅收政策法規,充實稽查力度,廣收案源信息。建設一支高水平的稅收征管隊伍,首先需要適當增加專業稅務人員,完善稅務機構設置。未來的稅收征管過程中,除了需要較高的專業素質外,征管人員也將通過數據庫系統掌握更多個人及其家庭收支等隱私情況,要求提高稅務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

4.加大打擊偷逃個人所得稅的力度,建立個人稅收違法與查詢系統。在今后的稅收征管中應加大對偷逃稅的懲罰力度加快建立個人稅收違法和查詢系統。通過建立個人稅收違法和查詢系統,將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違法行為和處罰措施公布于眾,從而有效加大納稅人偷逃稅款的隱形成本。對個人偷稅行為,除進行罰款等以上相應的處罰外,甚至應計入個人的稅收檔案和誠信檔案。同時,應在全社會大力提倡誠信納稅,營造依法誠信納稅的氛圍,將是否誠信納稅確定為在選擇交易對象時的重要參考依據,從而規范納稅人的納稅行為。

參考文獻

[1]潘孝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效率評價與改進[J].財政經濟研究.2011(2)

[2]周優.澳大利亞個人所得稅信息化管理的經驗及借鑒[J].涉外稅務.2009(1)

[3]劉曉鳳.“金磚四國”個人所得稅比較分析[J].涉外稅務.2009(10)

篇(2)

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非稅收入管理范圍主要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專項收入、彩票資金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入、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等。

近年來,隨著財政各項改革的深入開展,預算外資金的概念和范圍都在逐年縮小,我國非稅收入管理理論和實踐都取得了很大的進展。一是將非稅收入納入部門預算,編制反映部門所有收入和支出的綜合預算;二是建立了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制度;三是加大了政府管理力度。但現行非稅收入管理中仍然存在著許多矛盾和問題:

一、部分單位思想認識還不到位。一些單位認為政府非稅收入是部門的資金,自己可以隨意使用和占有,未能從根本上實現財政性資金“國家所有、政府調控、財政管理”的三權歸位。還有的認為加強非稅收入管理只是為了增加財政收入,沒有從根本上觸動單位自身利益,造成明“脫”暗“掛”。

二、票據管理還存在一定漏洞。按照票據領取、使用、核銷管理辦法,所有單位收費、往來結算業務必須領取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而少數單位在市場購買“收款收據”使用,容易形成部門“小金庫”;有的單位領用票據不登記,核銷無手續;有些單位收費票據長期不入帳,占用挪用資金時有發生,使票據管理難度加大。

三、亂收費、私設“小金庫”不入專戶現象還時有發生。由于非稅收入與個人、部門利益息息相關,為保證既得利益,對國家已明令取消或降低收費標準的一些項目,少數部門和單位采取變通的方式繼續征收。個別部門、單位還將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或將有些收費項目直接存入單位工會帳戶,作為單位內部福利資金。有的收入不入專戶,以各種名義轉移、截留。

四、管理制度尚不夠健全,監督缺乏約束力。目前非稅收入的立項、征收、票據、資金管理等各個環節至今沒有形成一套完整、規范、系統的法律法規,使得非稅收入管理無章可循,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比如非稅收入管理的方式仍然是簡單的收支兩條線,資金只是在財政專戶過一遍,很快又劃撥回收費單位使用,支出情況追蹤監督不力,造成財政資金長期體外循環。主要原因在于:一是預算外資金征收、入專戶、撥款、使用都集中于一個部門,沒有實行分開管理,對資金征收、流向缺乏必要的監督。二是對監督檢查發現的違規現象,多年來一直是通報和要求整改,有的單位仍我行我素,難以處罰到位,沒有約束力。

這些問題的存在,大大加重了企業和社會公眾負擔,不利于經濟發展環境的優化;打亂了財政收入分配秩序,造成了“誰收誰用,多收多用,多罰多返”的局面,直接導致部門間分配不公、苦樂不均;極易滋生腐敗,貽害干部;降低了財政調控效率,增加了制度運行成本;嚴重阻礙了財政改革的深入,影響了部門預算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影響了政府、部門、單位與公眾、企業的關系,損害了政府的聲譽。以上這些問題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一些部門管理者為了所謂的政績,或者為了謀取部門和小集團的利益;另一方面是由于制度、技術與監督手段的落后。對管理部門來說,必須從根本上推進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改革,創新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在項目、票據、繳款、減免、使用、監督等方面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體系。

以下是對非稅收入管理中存在問題的幾點建議: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要認識到部門執收的各項資金是地方財政收入的一種非稅收入,是地方財政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不能隨便挪用和截留。要重新認識非稅收入的三權所屬關系,即所有權歸國家、調控權歸政府、管理權歸財政。

二、加強票據管理,從源頭上把關。要完善票據管理模式,使用新的票據管理軟件,通過控制、管理、電腦繳銷和銀行聯網的方式進行票據管理,把票據管理與資金管理科學有效結合起來,真正做到“驗舊換新,票款同行”,改變過去手工管理票據的落后局面。進一步規范非稅收入資金征管行為,有效地防止收入不進專戶和截留,隱瞞收入等現象。要加大對票據稽查力度,確保從源頭上加強票據管理。

三、規范和完善“收支兩條線”,防范私設“小金庫”。 “收支兩條線”管理是國際通行的成熟做法,可以嚴格控制非稅收入資金的流向,杜絕隱瞞、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現象的發生,有利于預防和治理腐敗,進一步提高財政資金運行效率。因此,要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將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專戶,支出由財政部門核定指標,統一安排使用。部門和單位必須經財政部門批準,只能在一家銀行設立一個資金支出帳,且只能支不能收,只能接納財政專戶撥付的資金。要防范私設“小金庫”現象,防止部門、單位把非稅收入當成自己的“私房錢”、“取款機”來使用,防止財政資金的體外循環。要逐步實行“單位開票、銀行代收、財政統管”的管理制度,做到票款分離,資金通過財政專戶進行劃撥和結算。

篇(3)

1.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人為主觀判定問題

(1)問題分析

以當年虧損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符合條件時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例。企業會計人員依據對公司未來期間盈利能力及應納稅所得額的預測,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而對于預測的方法、預測精確度的測算,準則與稅法都未進行規定。

人為的主觀判斷會帶來利潤的操控空間,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會相應地減少當期的所得稅費用,增加凈利潤。如果上市公司為粉飾報表,在不滿足確認條件的前提下強行確認了遞延所得稅資產,會造成會計信息的失真,誤導財務報告的使用者。

(2)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會計準則中應增加對未來會計期間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判斷的具體規定,以統一口徑,減少人為操縱因素的影響。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提供管理層簽字批準的業績預測,用以判斷未來可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從而對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提供依據。

(3)稅收征管工作改進建議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判定依據的稅務檢查。目前,所得稅年度申報后續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對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事項的合規性審核方面,缺乏與企業財務報表的交叉比對。以當年利潤虧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為例,企業應在連續的五個納稅年度對企業財務報表的遞延所得稅事項進行處理,稅收征管工作應關注此類存在會計估計的事項,鑒定是否存在人為操縱利潤的因素,并進行風險預警,降低可能的稅收風險。

2.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重復確認問題

(1)對遞延所得稅資產重復確認問題的分析

在合并報表業務中,按照CAS18中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的規定。被合并方因采用權益法核算,因賬面價值調整產生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不符合暫時性差異的內容,不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者是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因子公司已經在獨立的財務報表中對遞延所得稅進行了確認,在合并報表層面再次確認遞延所得稅會造成重復確認。

(2)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應該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同時體現企業真實發生業務的內容。在合并報表業務中,企業遞延所得稅的確認應該依據實際情況,減少重復確認問題,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

(3)稅收征管工作改進建議

依據稅法規定,企業集團不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在企業合并報表中,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既不符合資產與負債的定義,也不符合暫時性差異的確認條件。

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因母公司與子公司獨立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獨立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并報表的編制對于實際稅收征收管理沒有直接幫助。為了加強合并報表中的信息披露,增加母公司、子公司的所得稅納稅調整的內容的披露,可以有利于后續稅收征管工作獲得更直接的信息,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

3.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財務報表列示問題

(1)財務報表列示問題總結

在所得稅會計實務中,存在暫時性差異不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情況,如不符合規定的對外投資,商譽的初始確認,自行研發無形資產的確認等,這些暫時性差異都沒有在企業財務報表中進行列示。另外,因稅法與準則規定不同,如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因稅法扣除比例的限制無法全額扣除產生的差異,只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中進行了調整,在財務報表中也未進行相關的披露。這些特殊事項在發生時影響了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但是在財務報告中卻沒有進行列示與披露。這會增加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與財務報表之間信息比對的難度,不利于實務工作的開展。

(2)所得稅實務工作改進建議

篇(4)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篇(5)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 企業 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 法律 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 考試 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篇(6)

1、集中征收

就是分布在我國各省的全部納稅機構,分別對其在縣以上的稅務局按照繳稅的金額和繳稅的規定期限進行申報繳納稅務手續。其稅收服務中心,根據計算機網絡作為依據,掌握所管轄范圍內的稅源。納稅機構申報納稅的方式可以根據納稅機構的條件,可以分別選擇傳真、郵寄、上門、網上等申報方式,納稅機構自行填寫所在銀行的付款憑證,納稅機構把納稅金額從開戶行直接轉賬到制定的稅收服務中心,然后把支付的憑條交給稅收服務中心。

2、分級管理

就是根據稅收服務中心的職責權限,實施稅收服務中心、稽查局、各級征管居、國家稅務局等多級多層監督管理。每一個層次從其自身的角度去分析納稅企業的納稅情況。然后挖掘其可能存在的問題,然后及時上報稽查部門,稽查部門再進行審查。簡單的說就是按照納稅企業的規模大小、經濟狀況、企業特點等劃分到各級各級征管幾個進行管理。

3.統一稽查

就是根據各個納稅機構的違規行為、各種專案專項檢查和匯算清繳,全部又各級的稽查部門進行統一的稽查審核。

4.社會服務

在通過集中征收的情況下,以社會服務的形式對納稅人就近提供繳納稅款的服務,通過這種形式幫助納稅人提高自己的納稅意識,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理解納稅的義務程序。要實現這種社會服務,主要是靠納稅機關自己要根據自身的經濟情況設置一定的納稅服務咨詢網點,幫助納稅人及時的提供發票和其他辦理稅務的資料。二則是需要靠一些社會中介機構,免費的提供咨詢服務,還要允許納稅人辦理各種稅務的事項。

二、我國稅收征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2006年稽查人員到某公司進行稅務稽查時,發現該公司當年3月支付給某法律顧問個人“法律咨詢費”10000元,是以一張在納稅服務大廳開具了的《勞務發票》入帳。該發票票面顯示,除營業稅外,對個人附征了1.5%個人所得稅150元。稽查人員根據《個人所得稅法》按規定計算該公司應代扣代繳“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1730元,于是要求企業補扣補繳其少扣的1580元,并處罰款。但該公司提出了不同的意見,稱他們到辦稅服務大廳開票時已經通過了稅務機關審核并繳納了稅款,再要他們補扣補繳稅款并處罰款不妥。針對此種情況,市局稽查局多次專門向市局領導及有關業務部門通過書面的《征管建議》,建議辦稅服務大廳在窗口開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不能不區分實際情況全部按1.5%附征,而應當按相關稅收法律規定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營造公平納稅的環境。時至2007年底,市局在2年的時間里,對市局征管數據大集中系統進行了全面升級,并下發文件,從2008年起,要求辦稅服務廳在辦理個人業務時,對個人所得稅按規定計算征收。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的模式是指國家稅務局在稅收的征收管理活動中內部分工的組織形式,體現了稅務人員與稅收征管各項工作之間的關系。在稅收征管的實施過程中,目前的稅收征管模式發揮這至關重要的作用。要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必須實施優化的稅收征管模式。下面,主要討論一下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1、現行征管模式沒有充分體現出依法治稅的原則

稅收征管模式的基礎就是稅收執法、稅法司法、稅收立法三個方面。稅收征管客觀要求必須執法嚴格、違規必究的原則,以此來強化征納的行為,稅收征管作為行政執法的行為,是稅收管理的最基本原則。然而,稅收征管也要通過嚴格的依法治稅,來維護廣大公民的權益,提高公民依法納稅的良好習慣,為實現系統科學化的稅收征管模式提供良好的氛圍和環境。

2、“優化服務”與“管理”的重要性顛倒

在“優化服務”和“管理”的對比當中,管理應該放在首要位置,優化服務應該是管理的下位概念,但是優化服務卻顯的更為突出,反而管理工作卻往往被忽視了。目前的收稅工作,形式十分單一,方法為納稅人服務只是稅務部門一家的事情,缺乏了公檢法、金融、工商等部門的配合,沒有建立科學系統的綜合管理模式。在內部管理方面,一些稅收部門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務體系不明確、工作流程不規范,稅收征管跟管理沒有相融合,讓兩者沒有充分的發揮。由于新模式在內涵與外延上的混淆,影響了新征管模式的管理意義。

3、計算機程序開發利用率低

在計算機應用方面,存在實際目標和開發目標不明確,導致了與實際的工作不相符合。在實施分稅制后,作為稅務部門應該對計算機開發加大力度,但是在計算機的應用方面,還停留在登記、征收開票、發票管理等很低端的操作當中。資料、數據方面的記錄也只停留在應繳未繳、申報與否的統計方面。

三、關于稅務稽查的常用方法

稅務稽查的方法,主要是以查賬的形式來挖掘問題的所在,通過核對賬目的資料和情況,從各個方面來判斷納稅人是否及時繳納足夠的稅款,是否有偷稅漏稅等違法操作。稅務稽查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納稅人一般含有大量的財務會計的資料,要科學的講究實用效率,就必須講究科學的稽查方法和技巧。稅務稽查一般方法,具體包括一下幾種方法。

(一)根據檢查的內容和范圍,可以分為抽查法和詳查法。

1、抽查法

是對納稅人的企業會計憑證和賬簿有針對性的選取一部分進行抽查的方法。抽查法必須具有代表性、目標明確的對所查對象進行抽查,在對象和時間上怎樣選擇,就應該根據稽查問題的重要性來決定。抽查法的弊端就是雖然很省時省力,但是只在局限范圍內進行了稽查,容易漏掉問題,因而這種方法實用于會計核算比較健全的納稅企業。

2、詳查法

是對納稅人的企業會計憑證和賬簿進行全面的、仔細的稽查的方法。用這種方法,可以具有全面的審查,不容易漏掉任何問題,而且可以從許多方面發現納稅當中存在的問題。但是這種方法花費的時間、人力、物力都比較大,特別是時間上花費太長,對工作人員的工作量來說也相對很大,所以這種方法一般適用于經濟業務不久簡單,會計核算不夠健全、財務管理比較混亂的企業。

(二)根據稽查的順序不一樣,可以分為逆查法和順查法。

1、逆查法

顧名思義是逆向稽查方式,從審查會計報表開始審查,然后在審查賬簿,再有賬簿到憑證的一種審查方法。在我們現在的稅務稽查方法當中,逆查法是運用的最多的稅務稽查方法。在企業報表審查之后,可以及時清楚納稅機構在被稽查期間的經濟活動和重點。根據稽查的具體資料,可以找到會計憑證,很輕松的就可以把存在的問題透明化,比較節約人力物力。

2、順查法

與逆查法的順序恰恰相反,是根據會計核算的前后順序,首先稽查會計憑證,然后進行核對賬簿和報表的工作的一種審查方法,這種方法較為老套。死板。

(三)邏輯審查法和比較分析法。

1、邏輯審查法,同時也被稱為計算控制法,它是依據兩者不同數據情況下的互相融合,互相牽制的定理,根據真實具體的的數據來確認企業報表是否正確,然后來挖掘出問題的所在。

2.比較分析法,是將納稅企業的以往資料、計劃指標或者與相同企業的同一類型指標與該納稅企業目前的企業報表或者賬面資料進行分析對比的一種審查方法,經過前后之間的對比和比較分析,很容易從中挖掘出存在的問題,這種分析比較法也是一個卓有成效的稅務稽查方法。

(四)外調法、查詢法與觀察法。

在稅務稽查當中,一定要注意的是審查賬外情況,不能只限于查賬。查賬的線索,就在于經過充分的調查。外調法、查詢發和觀察法,都是比較常用的稅務稽查方法。

1、外調法

是對納稅企業的外來憑證和外地款項產生懷疑,然后采取外調的方法來挖掘出問題的所在,外調可以派員外調,也可以函調。

2、查詢法

是在對納稅企業的審查的時候,依靠了解到的有關線索,或者相關人員的舉報,來稽查納稅企業,以獲得有關的重要資料。但是使用這種方法需要注意的問題就是,在稽查之前必須要確認到底要稽查的哪些問題,在稽查過程中一定要詳細記錄,相關人員的舉報一定要舉報人寫出書面的申請,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3、觀察法

是對納稅企業所經營的場所,現場實地察看企業的產、供、銷各個環節的運行與內部管理控制情況,從當中挖掘出該納稅企業可能存在的問題。觀察法和查詢法融合運用的話,實際效果更加好。

四、如何充分發揮稅務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

稅務稽查和稅收征管都是稅收工作的重要組成都分,它們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聯系,彼此制約,共同組成一個完整的稅收征管體系。稅務稽查的“以查促管”是指通過稽查促進稅收的征收管理,達到提高征管水平,實現稅收征管規范化和減少稅收流失的目的,稽查所具有的打擊偷逃稅功能、內部制約功能和宣傳功能集中到一點,就是“以查促管”。2004年靈山縣稽查局查補稅款數、立案戶數、處罰金額比2003年分別下降32.2%、20.7%、22.6%,征收稅款同比增家21%。通過加大稽查力度,“以查促管”的效能逐漸體現,征管水平進一步提高。通過稽查給予偷逃稅違法行為的有力打擊,從反面誡納稅人自覺增強依法納稅的意識,震懾、警示、教育違法者,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體現。稽查通過對證管自身的制控.發現征收管理存在的問題,從而促進征收管理機關各項征管措施及征管行為、辦法更規范、更嚴密、更有效,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體現。稽查所具有的宣傳功能既能實現對納稅人零距離,面對面有針對性的政策法規的宣傳,又能以典型案例的曝光向社會作稅收宣傳,一方面能樹立良好的稅務機關形象,另一方面能幫助提高納稅人遵紀守法的觀念。隨著稅收工作的進一步推進,“以查促管”在實際工作中的問題也顯現出來,不同程度地影響著“以查促管”作用的充分發揮。如何充分發揮稅務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影響“以查促管”作用充分發揮所面臨的問題

1、稅務稽查人員不足,整體素質不高

嚴重制約了稽查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某縣地稅稽查局負責全縣19個鄉鎮418戶納稅人(不含個體戶)的一級稽查工作。稽查局現在只有7名干部,占全縣稅務人員的5%。稽查人員不足與稽查面廣、納稅戶多、工作量大和上級要求按《稽查工作規程》執行“四分離”的矛盾日益突出,如每年進行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重點檢查工作時,由于稽查局人員不足,就得從鄉鎮稅務征管機關抽調人員參加檢查。由于所抽調的人員不是專業的稽查人員,對稽查業務不是很熟悉,工作能力、業務水平良萎不齊,極大制約了稽查工作質量和效率的穩定與提高。此外,稽查人員中會查賬、熟悉稅收政策、懂法律、精通計算機、能獨擋一面的辦案人員屈指可數。稽查人員不足和整體綜合素質不高導致稽查工作不能高效地對偷逃稅違法行為進行有力的打擊。

2.稽查辦案經費沒有固定的來源

辦案裝備落后跟不上時展的步伐,適應不了紛繁復雜的稽查工作發展的需要。目前稽查辦案經費、舉報案件獎勵基金沒有固定、合法的來源,辦案經費很少,一些需要外調取證的案件大案化小或擱置不理。此外,隨著市場經濟改革的發展,原有國有、集體經濟不斷民營化,個體私營、承包承租經營方式不斷壯大,納稅主體發生了極大的變化,偷逃騙稅作案手段越來越隱蔽,作案裝備也日益精良、現代化,而稽查辦案的現代化工具,如錄音機、照相攝影器械、復印機、傳真機、手提電腦等沒有,稽查裝備的落后與違法偷逃騙稅者精良的裝備形成鮮明的對比,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稽查人員克服困難做好工作的信心,造成對違法案件調查難、取證難、處理難的局面。

3.稽查局仍然承擔每月下達的組織收入任務,工作重點和主要精力未能從“收入型”向“執法型”轉移。由于稽查局每月依舊負擔有組織收入任務,因而在具體的稅務執法過程中,就出現不求嚴格執法,但求完成收入任務的現象。凡查補稅款能及時入庫的就從輕處罰甚至不處罰,或不加收滯納金。這些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納稅人偷逃稅的僥幸心理,妨礙了對查處違法案件的嚴格執法,嚴重弱化了稅法的剛性,導致了“以查促管”作用的弱化。

4.部門之間合作不夠

甚至還出現“內耗”現象。由于稽查與征管部門均有收入任務,各自往往從完成收入任務和自身利益角度考慮工作問題,而不是站在稅收工作全局的高度去開展工作,工作中缺乏誠意的合作,甚至人為設置障礙的情況屢見不鮮。因為稽查查補的稅款不作為征管部門的收入任務,同時影響征管人員的崗位考核成績和獎金分配。如稽查部門調取計劃檢查納稅人的征管資料時,不是很樂意積極主動地提供業戶的納稅情況,甚至還想方設法對稽查局保守納稅人的征管資料和有關涉稅信息,有些還主動幫助納稅人填報申報偷逃的稅款,名曰納稅人已于檢查前向稅務機關申報了稅款,用《申報表》對付檢查人員的檢查。

5.稽查和征管缺乏主動的交流和溝通

造成信息不暢,更談不上共享信息資源。表現在:首先征管部門對征管中發現的漏洞和納稅人偷逃稅的線索、生產經營過程的動態信息不和稽查部門溝通反饋,稽查部門僅靠掌握企業一些申報納稅資料,甚至沒有征管資料,案源信息資料單一而少或根本沒有。一方面,使稽查的選案盲目和缺乏針對性和準確性,選案質量較低;另一方面,使稽查只是就賬查賬,難于找到偷逃稅的突破口,無異于“大海撈針”難有收獲。其次,稽查部門在檢查中發現征管上的存在問題不積極向征管部門通報和提出建議,導致征管部門對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和漏洞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堵漏和解決。這種缺乏交流、信息不暢帶來的直接后果就是嚴重影響了稅收工作的提高。

6.沒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

各環節工作職責不清,各行其是。隨著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在征管和稽查之間建立健全內控機制,使各個工作環節形成一個相互聯系,相互協調,相互作用,相互制約有效的運行整體,解決各個工作環節職責不清,資料信息傳送不及時,不反饋,工作效率低下,工作分割,相互脫節的問題。但在目前實際工作中.并沒有真正建立起這種機制,因而造成征管與稽查不能有效的合作。

7.稽查局往往為了完成組織收入任務和為檢查而檢查

不重視甚至忽視了對納稅人的耐心細致的宣傳輔導。對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執行稅收政策、財務管理、生產經營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不能給予認真有效的指出并提出合理化建議,致使納稅人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不能糾正和完善,出現“屢查屢犯”的現象,不能促進和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能力和財務、經營管理水平。

8.稽查局查處的一些典型偷逃稅違法案件

在電視、報紙、廣播等新聞媒體中鮮有宣傳、曝光,導致稽查的威攝力、教育、警示力大大降低。

(二)充分發揮“以查促管“作用的具體措施。

稅收征收、管理、稽查三大環節是有機整體,稽查是手段,目的是促進稅收征管質量的提高,營造良好的稅收經濟發展環境。幾年來,云浮市國稅系統在以查促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稅務稽查以查促管的意識逐步增強,稽查的范圍逐步拓寬,逐步建立健全了稽查建議、案例分析、聯席會議等制度,加強了稅收征收、管理、稽查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對全面促進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建立征管稽查互動機制

稽查部門密切與征管部門的溝通配合,暢通信息反饋渠道,實現了資源共享,建立和完善稽查與征管互動的機制,不斷增強稽查工作的協同性,進一步提高“以查促管”的深度和廣度。例如在稅收專項檢查中,一方面加強了與各征管部門之間的協調,及時向各征管部門通報專項檢查的工作情況,增加互信,加強配合,形成稅源監控機制。另一方面加強稅收專項檢查與納稅評估的工作銜接與信息反饋,使稅收專項檢查與納稅評估的各自職能作用都得以充分發揮,且相互補充、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取得“雙贏”。

2.建立稽查建議通報制度

全面促進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執法聯動的運行機制。通過稽查建議制度,對在稽查工作中發現的稅收征管的漏洞和薄弱環節,及時形成稽查建議反饋征管等相關部門,積極分析稅收違法活動規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可信的第一手資料,為貫徹以查促管,堵塞稅收漏洞提供可靠的依據。據不完全統計,近年來,全國各市稽查部門平均共向征管部門提交稽查建議30多條次,涉及加強石材行業管理、完善廢舊物資收購發票管理、加強成本開支真實性、合理性的審核等方面,囊括稅收征管、政策法規、企業管理等三大類十多個方面的內容。如在查處某廢舊物資收購企業時,稽查部門發現該企業未能準確核算銷售額和增值稅額,未能進行正確的納稅申報,屬于會計核算不健全,建議管理部門取消其免征增值稅資格,同時建議管理部門停止供應該公司使用百元版以上收購發票,限量供應十元版收購發票。

3.建立案例分析制度

對典型案例和重大涉稅案件做到“一案一析”,由稽查局牽頭,通過對典型企業“解剖麻雀,由點及面”進行分析,對案件的成因、特點、作案手法以及發展趨勢進行深入的分析與研究,并及時研究措施,總結歸納查處辦法,形成行業稽查方法和行業稅收管理建議,嚴厲打擊,有效遏制各種涉稅犯罪活動。一年多來,全國各市各級稽查部門嚴格依照制度開展稽查案例分析工作,共形成了平均12篇稽查案例分析材料,召開各級稽查案例分析例會近10次,歸納出相關行業存在的涉稅問題30余個,探索出物耗測算水泥行業產量、農副產品和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檢查等多種有效方法,促進稅收專項檢查和大要案件查處效率明顯提高,推動稅收管理水平不斷進步。如對普通發票的管理,通過對某協查發票案件的案例分析,舉一反三,提出了要加強發票管理、全面推廣使用稅控開票軟件、加強發票存根聯管理等三項措施,有效加強普通發票的管理。

4.協調組織召開聯席會議

稽查部門結合日常稽查工作中發現的納稅人基礎信息的變化差異,及時反饋給征管部門,以便征管部門進一步核實。定期向征管部門通報稅務稽查案件查處情況及稅收流失情況,促進征管部門加強稅源控管。協調組織部門聯席會議,由稽查部門牽頭,按照各自分工負責的原則,組織稽查、征管、稅政、稅源管理部門的相關人員共同參加。通報大要案查處情況,提出對稅收征管中存在的漏洞與不足的改進建議和措施,立足反映突出問題、努力發掘潛在問題、及時暴露個性問題和重在歸納共性問題,以便征管和稅源管理部門及時調整有關工作思路,促進征收管理部門精細化管理能力的提高,確保稽查、管理的協調一致,形成打擊偷、騙、抗稅的監管合力。今年年初,全國各市國稅局在深入調研人造石市場的基礎上,由市局領導牽頭,組織召開征管、稅政參加的石材管理聯席會議,稽查部門提出對全市范圍內達到100萬元銷售額的人造石生產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而對人造石產品建議按增值稅適用稅率17%征稅,不能適用簡易征收率等措施。通過該案還引起了云城區政府的高度重視,組織召開了人造石生產企業負責人專題稅收座談會,由區局組織了人力對整個人造石行業進行專項稅收整治,收到了較好的效果,人造石行業的稅收管理得到一定程度的規范。

5.形成行業檢查指南

在每年專項檢查和行業專項整治結束后,對每個檢查行業或稅種進行分析,形成行業或稅種檢查指南,對行業或者企業的總體經營情況、稅收征管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及原因、行業征管薄弱環節、問題易發區域和偷逃稅方式及特點進行分析,同時提出相應的稽查辦法和征管建議。一方面為今后查處同類案件積累經驗,提供參考;另一方面為稅源監控、納稅評估提供了相應的數據模型,真正起到了加強征管、堵塞漏洞,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的作用。近年來,各市國稅局已形成建材行業(主要水泥)檢查分析與指南、房地產行業檢查分析與指南、農副產品行業檢查分析與指南、藥品行業檢查分析與指南、食品行業檢查分析與指南、煙草行業檢查分析與指南等14個行業的行業檢查指南,有效的加強了相關行業的納稅管理,同時為領導決策和征管部門加強管理提供了思路。

6.開展延伸檢查工作

在稽查過程中,稽查部門不局限于被查企業,對一切與之發生業務往來的關聯單位均予以重視,拓寬稽查線索范圍,有的放矢地稽查其業務關聯企業,擴大稅務稽查的檢查成果。通過延伸檢查,可謂一舉兩得,不但可以有效取得被查企業在產、供、銷等環節的線索和證據,還能獲得關聯企業是否偷逃騙稅的直接證據,并將隱藏在征管范圍以外的企業納入有效的征收管理之中。

五、新形勢下稅務部門發揮稽查職能實現“以查促管”的現實意義

“以查促管”這一工作思路和措施的提出,并不是近幾年才出現在我們眼前的一個新名詞,而是伴隨著1997年開始的第一輪征管改革被提上了議事日程,但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條件下,上級部門將改革的重點放在了新征管體制的建立和信息化建設上面,“以查促管”似乎并沒有引起我們的重視。隨著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在“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模式確立以后,“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漸漸凸顯,“以查促管”作為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措施之一,再次被提到了一個新的高度,重新進入了我們的視線。

1、“以查促管”是增強企業納稅意識,提高納稅遵從度的有效措施

稽查不僅是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打擊,還可以從反面誡導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意識的增強,這是以查促管的最基本體現,稽查工作所具有的宣傳教育功能,既能實施對個別納稅人的面對面政策法律法規的宣傳,又能以曝光典型案件向社會進行稅收法制教育。既能改善稅務機關的形象,有利于建立正常的征納關系,又能幫助提高納稅人的法制觀念,從而提高企業的納稅遵從度,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2、“以查促管”是加強稅收征管,提高征管質量的有效措施

稽查對征管自身的“內控”,有利于促進征管機關各項征管措施和征管行為更規范、更嚴密、更有效,這是以查促管的直接體現。稽查部門發揮好稽查的“尖刀”作用,認真抓好稅收專項檢查和日常檢查,對檢查的行業、企業都作出了稽查建議,將稅收稽查與加強稅源管理相結合,及時向企業和征管部門反饋稅收稽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促進征管部門有針對性地加強稅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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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以來,針對沙灣縣煤炭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監管困難、征稅依據取得難等熱點難點問題,已造成煤炭企業稅收正在流失的嚴重后果。筆者同沙灣縣國稅局及地稅局相關人員組成調研組,多次到沙灣縣9家煤炭企業實地調研。沙灣縣煤炭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既有個別性,又有普遍性,調研形成的意見建議得到了政府部門的采納,正在沙灣縣實施。

一、加強煤炭企業稅收征收管理的必要性

1.煤炭企業稅收將成為沙灣縣未來重要的稅收來源

沙灣縣地處天山北坡,蘊藏著豐富的煤炭資源,已探明煤炭資源儲量23億噸,預計資源量在70億噸以上。沙灣縣煤質具有特低灰、特低硫、高發熱量、高含油量等特征,是良好的工業用煤、化工用煤和煉油用煤。2012年沙灣縣煤炭企業繳納增值稅2208萬元,占國稅稅收總額的11.09%,繳納地方稅收2450萬元,占地方稅收總額的5.80%,煤炭稅收作為沙灣縣未來重要的稅收來源,其征管問題日益突出。

2.加強煤炭企業稅收征管是地方財政和稅務部門的重要課題

近年以來,隨著內地煤炭資源日益枯竭,新疆煤炭產業變得越來越重要,煤炭生產企業一改過去困境,其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大幅度上升,獲利空間增大,各煤炭企業均通過技改增加產量和銷量,無論是市場的數量需求,還是市場價格都呈逐年攀升的態勢,煤炭企業地理環境復雜,經營隱蔽性較大,煤炭市場內各方利益競爭激烈,對地方政府的利益損害則表現在稅款流失嚴重,極大地損害了地方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和行業間的公平競爭,如何堵塞稅收漏洞?如何使經濟稅源有效增長?是擺在地方財政和稅務部門面前的重要課題。

二、煤炭行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

1.監管困難,征稅依據取得難

煤礦屬地下作業,生產時間、工人數量、能耗、噸煤工資、產銷量等基礎指標掌握不全,一些煤礦的工人工資表,每天每班出煤登記冊等資料,經常被煤炭業主故意藏匿或銷毀,使稅務機關難以取得準確的征稅依據。

2.煤炭企業納稅意識不強,賬務核算失真

目前煤炭市場是賣方市場,銷售多以現金結算為主。煤礦雖然按規定領用了發票,但除購貨方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外,銷售不開票現象比較嚴重,很難查實其應稅收入。煤礦企業主普遍納稅意識不強,不能主動、全面申報,為了企業利潤最大化想方設法逃避納稅,有的企業通過遲記銷售收入、對現金交易少計或不計收入、銷售煤炭不開發票不入賬、開具假發票隱匿銷售收入、使用運輸發票代替煤炭銷售發票等各種方法緩交和少繳增值稅。有的企業將資本性支出列入當期費用、編造虛假產量表和工人工資表、少計收入、多列成本費用等方法少繳或不繳企業所得稅。

3.煤礦監控系統沒有充分發揮有效的作用

(1)煤炭監控設備損壞,不能調取煤炭數據

沙灣縣6家煤炭企業由財政出資于2010年安裝了軌道監控,2013年4月初經國稅和廠家相關技術人員查看,總共8套設備,5家煤炭企業6套監控設備損壞,不能調取相關數據,其中:2家企業2套監控設備是自然損壞,3家企業4套監控設備均為人為損壞,只有2套設備正常工作。

(2)原軌道監控設備不能稱重,煤炭企業產量數據難獲得

沙灣縣現有的軌道式煤炭產量監控系統由重量傳感器和攝像裝置、監控終端、數據服務器三部分組成。通過井口附近軌道的多強度壓力傳感裝置,測算實際生產信息,通過監控終端將實時采集的產量數據和現場圖像信息發送到后臺監控中心。除因1家企業因為斜井角度超過40%,造成各種稱重方式無法稱重,沒有安裝。3家煤炭企業2012年通過技改,從原來的軌道式傳輸改為皮帶傳輸煤炭,造成現有的軌道監控設備停止工作,無法獲取產量數據。

(3)無法準確掌握煤炭生產企業實際銷售數量

一是該監控數據不能作為企業銷售納稅依據。目前因為沙灣縣出產的煤炭熱卡值高,企業為了獲取更多的利潤,將煤矸石粉碎后摻進沫煤中銷售給熱電廠,而軌道監控在記錄煤礦的每一斗煤炭重量時,有一個標準,超過這個標準的計入煤矸石產量,不超過的統計到煤炭產量中,稅務部門只能根據其反饋的煤炭產量數據,來確定其銷售量,往往造成企業實際產量遠遠大于監控數量,且該數據不能作為征稅依據,只能在納稅評估時使用。二是該監控設備監控到的只是混合煤的總數量,對高價值的塊煤數量無法監控。

三、對進一步加強煤炭行業稅收征收管理的建議

1.建議安裝煤炭銷售監控系統

(1)系統安裝推行方式

第一種方式:是安裝煤炭銷售監控系統的安裝和運行保障由政府主體投資,系統資產所有權歸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占有、使用并承擔管理維護責任。這樣推行阻力少,企業負擔小,便于組織實施。

第二種方式:安裝煤炭銷售監控系統由企業自籌資金,系統資產所有權歸企業,有關部門和企業共同占有、使用并承擔管理維護責任。推行阻力大,企業抵觸情緒大,不便推行,可能要用行政手段方可推行。

(2)煤炭銷量監控系統基本情況

煤炭銷量監控系統由稱重管理裝置、信息處理系統、公共網絡服務器接收端三大部分組成。三者通過有線或無線傳輸,利用因特網平臺進行數據交換,把煤礦的產、銷量信息實時傳輸到服務器,不需要人工干預,自動稱量,自動計算,自動傳輸,自動存儲,可基本實現對煤礦產、銷量的全面、實時監控,提供數據查詢服務,存儲數據用IC卡回讀進行數據比對。

監控信息基本包括:企業基本信息、銷售價格信息、產銷量信息等,數據自動統計,數據信息各部門共享。業務需求可結合實際,要求系統生產開發商拓展開發。

站點式煤炭銷量監控系統工作程序:

①在煤炭產品運輸道路驗票站或過磅站處安裝監控設備及輔助裝置對運輸車輛進行稱重和監控,記錄進出運輸車輛信息,通過傳遞調撥單或稅控IC卡采集相關信息,對收集的企業信息、磅單信息、發票信息等記入系統。

②對煤炭生產企業的產品信息、銷售信息、價格信息由過磅站把關,按照工作規程傳遞審核信息,包括出煤企業礦井、煤質、價格、稱重,通過管理站點管理人員完成采集,并記入系統。可通過稅控IC卡讀取裝置,可完成磅點與礦井之間的信息交換讀取。每個井口與過磅點建立網絡連接,做系統發行和初始化,可解決人工審核錄機,提高工作效率。

③通過無線傳輸方式或有線光纖網絡傳輸方式實時將各類數據傳送到電子監控服務器。

④監控主機接收存儲并能有效監控和統計各煤礦企業的運銷數據,同時監控中心的服務器也可以接入政府的局域網,實現局域網內授權用戶監看站點數據。

(3)推行煤炭銷量監控系統的意義

進一步推進煤炭行業管理科學化,實現煤炭產、銷量數據采集的信息化,堵塞稅收征管漏洞,防止財政收入流失。運用科技手段,提高對煤炭企業監管的信息化程度,節約人力資源,提高政府管理效率,降低政府管理成本。通過煤礦產量監控,督促企業建賬、建制和加強財務核算,輔助提高經營管理水平,降低企業的管理成本。準確掌握煤礦企業的生產情況,實現對煤礦企業的有效監管和信息共享,為統計分析和政府決策服務。

2.對賬務不實的企業實行核定征收

鑒于目前沙灣縣煤炭企業大多為民營企業,且賬務不健全,無法正確核實企業的收入、成本、費用和經營成果,企業股東取得的紅利所得在賬上均不予反映的實際狀況,建議稅務部門對賬務不實的企業采取多種措施核實產銷量實行核定管理。可根據其監控銷量和平均銷售單價計算企業的銷售收入,按核定其應稅所得率征收企業所得稅(5%-15%)和個人所得稅(1%-1.5%)。也可通過煤管局核定的開采能力及當年開采計劃,結合煤礦上年產量,核實和核定煤礦當年產量。通過煤炭企業生產過程發生的工資總額和用電量及火工品消耗量等礦用消費品的消耗量測定煤礦產量,然后與企業賬務記載產量相核對。通過檢查銷煤過磅單,并與企業生產報表、銷售報表、入庫單、出庫單、銷售合同等相關資料進行比對,核實企業產銷量。例如:《朔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朔州市煤炭采掘業投資人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核定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暫確定全市指導性的分紅比例為50%,個人所得稅定額幅度暫定為2-3元/噸。

3.加強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

根據煤炭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當期銷售價格、行業稅負情況、企業納稅記錄等情況,對重點煤炭企業進行數據分析和納稅評估,評估小組可由專家、稅務干部、稅務人員、企業財務人員等共同組成,測算出煤炭行業稅負指標,減少民營煤炭企業的異常申報,為稅收征管和稽查提供第一手參考資料。同時,選好稅務稽查案源,加大對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嚴厲打擊做假賬、兩套賬、賬外賬等偷逃稅行為,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優勢,找出其偷逃稅行為的規律性,加大查處的力度。通過煤炭企業的稅務稽查案例,分析日常稅收征管不足,嚴歷打擊偷逃稅等不法行為。

4.建立聯系會制度,強化信息共享

定期召開煤管、國土資源、財政、稅務、工商、及煤炭企業等相關部門的聯系協調會,加強各部門信息共享,對煤炭企業的生產、銷售、稅收相關指標進行分析,充分利用現代化信息技術,加強不同時期的信息對比,從中發現稅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環節,對存在的問題制定出相應的解決措施,定期組織開展對煤炭行業進行專項檢查,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

通過對煤炭企業稅收征管問題的分析,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可以有效促進煤炭企業稅收應收盡收。促進稅務部門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政府適當投入稅收監控設備是為了更好地對煤炭企業進行監管。爭取用最少的征管投入、最低的征管成本獲取最大的稅收效益,才能真正地體現出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性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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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基層征管工作中的問題

(一)管理被動,基礎不實

目前的征管模式最大的特征是由管戶變為管事,往往因更多地強調為納稅人服務和加強稽查而忽略了對納稅戶的日常管理,稅務機關有些承諾服務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是以犧牲管理為代價的,放棄了必要的檢查、執法職責。在這種情況下,基層征收人員與納稅戶之間的直接接觸大大減少,稅源監控管理乏力,基本上處于被動受理的狀態,只是坐在辦稅服務廳依據納稅人申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征稅,企業申報什么就受理什么、申報多少就受理多少,基本上收的是“自來稅”。管事與管戶脫節,導致基礎資料不全,基礎管理工作薄弱,對納稅人申報的基本資料是否完整和準確沒有進行核實,也無法進行核實,稅收基礎工作的質量大打折扣。目前審核評稅往往也只是流于形式,對納稅人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合理性很少結合實地調查資料進行綜合分析,難以發現納稅人申報中存在的問題。稅務管理人員不掌握納稅企業的實情,在征管過程中不能隨時發現問題,稅務機關不能掌握收入主動權,對納稅人的控管難以到位,從而導致漏征漏管戶增多,出現較多的零申報、失蹤戶、漏管戶,助長了偷逃稅的蔓延。

(二)分工過細,協作不夠,銜接不暢

征收、管理、稽查專業化分工,分權制衡,有利于提高效能,符合未來發展方向。在目前情況下,單獨就某一項業務來看,工作效率也確有提高。但由于目前三大系列職能分工還沒有完全理順,存在協作不夠、銜接不暢的問題。稅收管理的職能分解到征管查不同的機構,機構間職責范圍難以劃分清楚,有些工作交叉重疊,有些又相互脫節,征收環節與管理環節職責既獨立又交叉,職責界定劃分有一定困難,征管查3個環節之間協調配合能力弱,信息傳遞不暢。管理環節的信息不是進行加工分析后及時、準確傳遞到征收環節,而是原封不動地將所受理的資料反饋給征收環節;征收環節也未及時準確傳遞到稽查環節,相互銜接不夠。征、管、查分離的原意是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稽查,實踐中卻變成征管與稽查相互脫節,征收環節錄入的基礎數據、資料不完整,不足以作為稽查選案的依據;而稽查查出的問題,責令調整賬面留抵稅款,往往也由于與征管脫節而導致征、管、查3個環節均未對調賬事項進行督促檢查,造成稅收流失。

現行機構設置和內部崗責分工與改革前相比,內部制約有所強化,但由于分工過細,效能也有所降低。辦事程序增多,一方面使納稅企業辦稅需到幾個窗口,另一方面也使稅務機關工作量增大,每個分局都覺得很忙。與分工過細相聯系,征收與管理主要忙于事務性工作,未能真正起到管理的作用。征收與管理的事務性工作雖越來越規范,但由于缺乏“管戶”的要素,規范卻不實用,工作量增加較多。征收與管理的不少工作流于形式,責任不明,征管不到位,存在漏征漏管問題。一般納稅人年檢工作量大,多的地方每月年檢達400來戶,且集中在中下旬,工作不可能深入,由于年審不嚴格,這項工作也只是流于形式。發票購銷工作量太大,納稅人在辦稅相對集中的時間購買發票有時需排隊等候;稅務機關在發票驗舊售新時只是審查是否用完、開具是否規范、是否單頁填寫等表面錯誤,至于房地產企業和建筑公司收取的售房款、工程款是否全部入帳并均已開具的發票則未審核,未能整體聯系起來進行分析,因而也就不可能發現虛開、代開等問題。

(三)計算機的依托作用不能有效發揮

現行征管模式依托計算機進行稅收管理,而計算機的運用是以信息準確、全面為基礎的,涉稅信息資料的采集和分析按理應該成為整個征管活動的基礎。近年來,隨著一體化建設步子的加快,逐漸暴露出許多問題,一是綜合利用信息化技術的能力還不夠強,應用水平還不夠高,信息化很大程度上仍模擬手工操作,信息傳輸仍有相當比例是紙質傳輸,造成征管各環節信息不暢。稅務機關的信息數據目前采用手工輸入微機的辦法,原本就不完備、不準確的資料在手工輸入時又可能發生錯誤。計算機內的信息既有錄入員手工輸入的錯誤,也有企業申報不實的錯誤,信息資料可信程度不高。二是與工商、銀行、海關、財政、統計等部門還沒有實現網絡連接和信息共享,涉稅信息的采集不充分、不及時,體現不出現代信息技術的優勢。三是計算機的應用,對稅務人員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目前的專業人才、技術力量嚴重不足,許多先進設備的功能未能得到充分開發和運用。甚至對現有的程序,也不能做到真正用好管好。計算機巨大潛能由于使用者的限制無法發揮出來,造成資源的浪費。

(四)重點稽查和日常檢查不能實現預期目標

現行征管模式強調重點稽查、以查促管,實際的效果卻不盡如人意。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征收和管理受理的資料可信程度低。目前征收、管理都實行窗口式服務,對企業動態資料掌握不及時,對企業靜態資料了解不全面,對納稅戶底數掌握不清,稽查選案軟件雖然設置了銷售額、稅負率、連續數月稅負畸低等許多參數,但由于基礎資料失真、不全,不能有針對性地選案查案,稽查選案缺乏準確性,主要采用人工選

案方法,稽查能否有的放矢查到點子上,基本上取決于稽查人員的個人經驗和素質。二是稽查脫離了征收與管理系列,將大量的精力用于應付專案檢查,上半年忙著檢查匯算,下半年忙專項稽查,此外還要受理大量的舉報案件和應付外地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貨運發票的協查,無法進行日常稽查和針對重點稅源企業開展稽查,通過稽查來促進企業正常申報在目前沒有做到。三是稽查人員沒有實行分類管理、劃片稽查、專業稽查,對不同的行業沒有實行稽查人員相對固定化、專業化。稽查人員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不熟悉,對企業的成本消耗定額不了解,只能對一些不很復雜的行業實行稽查。管理環節的檢查也是浮在面上,僅就票面、賬面進行審核,而事實上近年來真正的問題主要出在設置“帳外帳”,收入不入帳,費用成本不真實上,需要審查資金有無支付、需要盤點庫存貨物是否實際存在。五是對已查清的問題,在審理環節,隨意取舍,僅對部分問題進行處罰;個別單位存在對偷稅不罰、少加或不加滯納金和以費代稅的現象。實際上絕大多數的企業冒著沒有被稽查出問題的風險,久而久之勢必會助長納稅人的偷逃稅心理。

上述問題的存在,嚴重制約著新征管模式效用的充分發揮,影響著征管質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勢必造成稅收征管與稽查各自為政,信息交流不暢,查管工作嚴重脫節以及資源浪費,致使基層稅務機關無法真正做到應收盡收。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需要繼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亟待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比如建立查管互動機制加以解決,以此來進一步提高新征管機制的運行質量和效率,確保稅收征管改革整體目標的全面實現。

二、建立加強稽查與征管部門良性互動機制,進一步加強深化基層稅收征管改革的思考

(一)以信息化建設為重點,提高稅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做到信息共享

1、全面提高稅收征管信息的管理和應用水平,逐步規范軟件的開發與應用。一是實行征收流程的計算機網絡信息處理,重點把握稅源的信息監控,對所有納稅人的申報資料進行規范化設計和登錄,以滿足征收管理和稽查系統聯網接口的需要。同時在運用計算機自動控制征管業務流程的基礎上,加快計算機輔助決策系統的開發,充分運用網絡實時傳輸的優勢,加強對經濟稅源的監控、預測,提高信息數據和網絡資源的使用效益。二是隨著信息化建設的不斷推廣和應用,使用的稅收信息管理系統要求覆蓋征收、管理、稽查各環節的,并可以實現征收、管理、稽查三個專業機構之間信息共享、監控嚴密的要求。

2、加強信息交換,充分發揮共享的作用。一是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二是加強信息交流,實現基本信息共享。稅收管理部門應將戶籍管理資料以匯總報表的形式向稽查部門通報;稽查部門應將案件結案情況向管理部門反饋。同時,征管、稽查雙方針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可以向對方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正確處理納稅人主動申報與加強稅務稽查的關系,提高稅務稽查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納稅人自覺主動、在集中地點申報是征管改革的最大成效,對于理順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關系,方便納稅人,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征納關系有重要意義,是稅收征管改革的基礎,這一做法要堅持。但如果缺少通過有效的日常檢查和重點稽查所形成的核實機制,受經濟利益驅動,納稅人自己申報的資料很難做到準確。正確處理日常檢查和重點稽查的關系,要求重視日常檢查。過去的征管模式偏重于稅收稽查而忽視日常稅收管理,強化稅源控管工作后,要防止放松稽查的傾向。在以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為基礎的模式下,以查促管是保證納稅人如實申報的重要手段,稅務稽查始終都是稅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稅務稽查主要忙于專項檢查,日常稽查沒有真正發揮以查促管作用,未結合征管的基礎資料進行選案稽查,而且檢查多浮在面上,稽查人員對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和可能出現的逃稅漏洞不清楚,稽查效果不佳。在征收、管理環節加強對稅源的控管后,征管基礎資料準確性、完整性的提高為稽查準確選案創造了條件,稽查的重點應轉到日常稽查上來。為了更好地發揮稅務稽查以查促管的作用,應加大重點稅源的稽查力度,對一般納稅企業應根據管理和征管環節有關信息資料進行選案稽查,外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協查可由負責稅源動態控管的部門承擔。為了提高稽查的質量,有必要對稅務稽查分工實行相對專業化,安排一個人或一個小組長期負責某一行業或地段的納稅企業,使稅務稽查人員成為某一類納稅企業的查賬行家,全面了解納稅人的深層次問題,掌握足夠、準確、及時的信息。使稅務稽查有的放矢,避免稽查的盲目性。

三、運用現代管理科學理念,建立科學的查管互動體系

(一)理順管理與稽查之間的職能,細化工作職責。

1、稅源管理部門主要負責所管轄區內的納稅業戶稅收征收管理及發票管理、開展日常監督檢查、開展納稅評估、清理以前年度欠稅、做好納稅輔導及服務等工作;稽查部門主要負責查處上級交辦的案件、群眾舉報案件、稅源管理部門移送案件及稽查部門按照計劃選案程序產生確定的稅務稽查案件(主要檢查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納稅情況)。

2、要明確稅源管理部門與稽查部門在檢查期間的配合問題。稽查部門在檢查期間,可以到稅源管理部門查閱納稅人的戶籍資料。稅源管理部門可對納稅人當年納稅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輔導納稅人進行自查。不得對稽查部門正在查處的納稅人進行稅務檢查。稽查部門在下達稽查結論前,應向稅源管理部門了解納稅人欠稅及緩繳稅款情況,防止重復結論現象的發生。

3、要明確在稅款入庫方面的要求。稅源管理部門不得對稽查部門正在檢查、尚未結論的稅款進行催交。稽查結論應補繳的稅款及滯納金、罰款應由稽查部門負責組織入庫。

(二)建立召開查管互動例會制度。

征管科、稽查部門、稅源管理部門每年定期輪流組織上季稅收征管稽查經驗交流會,總結、分析前期開展稅源管理、稅務稽查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管理建議。會議內容包括:1、稅源管理部門:總結、分析日常稅源管理及納稅評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對納稅人偷、逃、騙、抗稅行為的新苗頭、新動向及新的作案手段進行收集匯總,形成《改進稅務稽查工作建議書》供稽查部門參考。2、稽查部門:對查結的稽查

案件,要逐件向管理部門反饋情況,分戶填寫《稽查情況反饋報告》,并按季提出《改進稅收征管措施建議書》。(三)建立行之有效的稅源管理部門案源移交機制

1、案源移交范圍:稅源管理部門充分利用管理職能,加強日常管理和納稅評估,及時發現、糾正稅收違法行為,充分發揮稅源管理在整個稅收征管中的基礎性作用。有下列情況的,必須移交稽查部門查處:

⑴涉嫌偷、逃、騙、抗稅的;

⑵在納稅評估過程中,對需要立案查處的有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納稅人:

⑶虛開發票和其他重大發票違章嫌疑的:

⑷其他需要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的。

2、案源移交程序:稅源管理部門填制《稅務案件移送稽查建議書》或《納稅評估選案建議書》,報征管科后,經主管局長批準,移交稽查部門查處。移交稽查對象必須有明確的線索,應在《稅務案件移送>:請記住我站域名/

3、案源移交方式及時限:《稅務案件移送稽查建議書》等有關資料采取紙質移交的方式傳遞,待條件成熟后可采取電子文檔形式傳遞。征管科對稅源管理部門上報的《稅務案件移送稽查建議書》、《納稅評估選案建議書》等資料進行審核,對符合移交條件的自接到之日起三日內報主管局長審批后移交稽查部門。

(四)建立稽查部門對管理部門移交案源的查處和反饋機制

1、移交案源的稽查時限和反饋時限:稽查部門對管理部門移交的案源,自接到《稅務案件移送稽查建議書》或《納稅評估選案建議書》45日內查處完畢,重大復雜的案件在規定時間內不能結案的,經區局局長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時間不得超過60天。

2、稽查建議程序:《稽查情況反饋報告》由稽查局局長簽字后轉稅源管理部門。《稽查情況反饋報告》、《改進稅收征管措施建議書》采取紙質方式傳遞,待條件成熟后可采取電子文檔形式傳遞。稽查局按季對稅源管理部門提出分行業《改進稅收管理措施建議書》,并報征管稅備案。

(五)要利用互動機制,加強整改,提高管理效率

1、稅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對待稽查部門提出的征管建議,對分戶《稽查情況反饋報告》所反映的問題和建議,應即時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落實。對分行業《改進稅收征管措施建議書》所反映的問題和建議,要在一個月內進行整改、落實,并在接到建議書一個季度內向征管科報送《稅收管理單位情況反饋報告》(見附件三)。

篇(9)

    為確保國家稅收,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國家在稅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稅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管理監督不到位。取消稅務專管員后,由于把實行專管員管戶向管事制度轉變簡單的理解為取消專管員,形成了管理環節的空位和斷層,使稅務機關失去了對納稅人的管理和監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優化服務,片面強調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細、查不全、征不足、處罰難、效率低的狀況;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個系列以及各職能部門間協調不好,各自為政,多頭指揮,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諉,導致稅收征管全過程運轉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應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運用計算機管理,但其監控作用不明顯,主要表現為:征管軟件本身還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滿足征管要求,信息傳遞不通暢,影響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數微機操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能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錄入有關信息,因而計算機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征納情況;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征管業務規程,無法對征管信息進行微機處理。

    第三,管理職責明確不到位。由于對新的征管模式認識不足,征管實踐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數不清,稅源不明,監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質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數單位在認識上沒有弄清分類管理的含義,片面理解為對一般納稅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單位沒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分類管理操作辦法和措施,因而職責不明確,管理程序、方法不規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數單位職責雖分解到人、落實到戶,但沒有建立相應的制約機制,沒有配套的考核辦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實處;四是普遍把分類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軟件運用、征管檔案管理工作割裂開來,沒有利用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理順工作思路,使該四項工作不能環環相扣順利開展,而這些原因造成征管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一是登記率不完全真實。二是申報率不準,這有計算機軟件本身的問題,也有管理人員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還有沒有按征管規程對非常戶進行處理的問題。三是申報準確率難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實到位,管理人員無法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不能對其納稅的準確性作出大致判斷,偷逃稅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雙定戶的定額核定上,由于管理的問題使核定的定額與實際銷售相差甚遠,造成稅款流失。在對大中型企業和一般納稅人的征管中,同樣存在監控不力,稅款流失現象。四是在緩交稅款審核上存在調查核實不嚴的情況,客觀上讓一些企業感到貸款不還不行,費不繳不行,而稅款可緩,能緩就緩。五是依法治稅難,在征管過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執法難的問題,一些稅務機關正常的稅收保全措施難以實行,或是相關部門不配合,或是存在來自各方的干預。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終影響稅源,不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二、當前加強我國稅收征管的建議

篇(10)

為確保國家稅收,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國家在稅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應的法規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稅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管理監督不到位。取消稅務專管員后,由于把實行專管員管戶向管事制度轉變簡單的理解為取消專管員,形成了管理環節的空位和斷層,使稅務機關失去了對納稅人的管理和監控;二是注重了集中征收,優化服務,片面強調以查代管,形成了管不細、查不全、征不足、處罰難、效率低的狀況;三是征管格局中的四個系列以及各職能部門間協調不好,各自為政,多頭指揮,不通信息,相互扯皮,互相推諉,導致稅收征管全過程運轉不正常。

第二,管理手段應用不到位。目前管理手段主要是運用計算機管理,但其監控作用不明顯,主要表現為:征管軟件本身還不成熟,使用中存在一些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還不能滿足征管要求,信息傳遞不通暢,影響收入的完整性,加之有少數微機操作人員責任心不強,不能按規定及時、完整、準確地錄入有關信息,因而計算機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征納情況;部分工作人員不熟悉征管業務規程,無法對征管信息進行微機處理。

第三,管理職責明確不到位。由于對新的征管模式認識不足,征管實踐中削弱了管理,淡化了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底數不清,稅源不明,監控不力,漏征漏管。造成征管質量不高的原因,一是少數單位在認識上沒有弄清分類管理的含義,片面理解為對一般納稅人的ABC管理;二是各單位沒有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分類管理操作辦法和措施,因而職責不明確,管理程序、方法不規范,管理效果不好;三是大多數單位職責雖分解到人、落實到戶,但沒有建立相應的制約機制,沒有配套的考核辦法和措施,使管理工作不能落到實處;四是普遍把分類管理和十率考核、征管軟件運用、征管檔案管理工作割裂開來,沒有利用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理順工作思路,使該四項工作不能環環相扣順利開展,而這些原因造成征管質量不高,主要體現在:一是登記率不完全真實。二是申報率不準,這有計算機軟件本身的問題,也有管理人員管理不到位的問題,還有沒有按征管規程對非常戶進行處理的問題。三是申報準確率難以掌握。由于管理未落實到位,管理人員無法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不能對其納稅的準確性作出大致判斷,偷逃稅款不同程度存在。另外在雙定戶的定額核定上,由于管理的問題使核定的定額與實際銷售相差甚遠,造成稅款流失。在對大中型企業和一般納稅人的征管中,同樣存在監控不力,稅款流失現象。四是在緩交稅款審核上存在調查核實不嚴的情況,客觀上讓一些企業感到貸款不還不行,費不繳不行,而稅款可緩,能緩就緩。五是依法治稅難,在征管過程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執法難的問題,一些稅務機關正常的稅收保全措施難以實行,或是相關部門不配合,或是存在來自各方的干預。

由于上述征管不利,最終影響稅源,不能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二、當前加強我國稅收征管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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