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9-18 09: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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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在現代企業生活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對于規模和業務不斷擴大的現代化企業來說是必不可缺少的,不斷完善審計制度,開拓新領域,創新審計方法,是擺在現代財會人員、審計人員和注冊會計師面前的新課題。
一、審計、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概述及特征
審計是一項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它由獨立的專業機構或專職人員接受委托或授權,對被審計單位特定時期的會計報表及其他有關資料的公允性、真實性以及經濟活動的合規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審查、監督、評價和鑒定,目的在于確定或解除被審計單位的委托經濟責任。按照審計主體與被審計單位的隸屬關系,審計分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
內部審計是部門、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賬目及其相關資產,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外部審計是指獨立于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國家審計機關所進行的審計,以及獨立執行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進行的審計。
二、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聯系和區別
(一)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聯系
1.審計目的相同,都是為了維護財經秩序和保證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
2.審計的對象相同,都是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活動。
3.執法的標準相同,都是依據國家制定的財經法規對監督對象進行經濟監督。
(二)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區別
1.設置的法律依據不同
審計機關是根據憲法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是根據法律(審計法)設置的。審計事務所是依法批準組織成立的。
2.組織機構的性質不同
審計機關是各級政府的組成部分。內部審計機構是各單位的職能部門。審計事務所是具有集體組織性質的事業單位,具有法人資格。
3.任務或者業務不同
審計機關的任務,是代表國家實行外部審計監督。內部審計機構的任務,是對本單位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審計事務所的業務,是向社會承辦審計查證和咨詢服務。
4.在審計監督性質不同
國家審計屬于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內部審計是單位自我監督。
5.在依據的審計準則不同
國家審計所依據的準則是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準則;社會審計依據的準則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獨立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所依據的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因此可以相互協調、相互補充。
三、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是完善內部控制制度的關鍵
內部審計制度是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多年來內部審計在強化單位內部管理,監督內部財務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合規性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這充分說明了內部審計的重要性。同時,內部審計熟知組織內部的會計控制制度,并能清楚地揭示會計分歧。另外,內部審計還能提供會計報表可能存在的重大錯報、漏報線索,加快外部審計審查速度,節約外部審計的費用和時間,提供外部審計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四、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協調合作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相互協作的依據
我國《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指出內部審計機構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在審計工作應加強溝通和合作。此外,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也將協調兩者的關系列入章程,并將協調工作視為內部審計管理活動的一部分。協會頒布的"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指出內部審計主任有協調內部審計工作的責任,并指出內部審計主任有責任監督所有內部審計工作,不管這些工作是與外部審計師協作,還是為外部審計服務。
(二)內部審計應做好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以實現以下目的
1.確保充分的審計范圍;
2.減少重復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3.共享審計成果,降低審計成本;
4.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素質,改進內部審計機構工作;
5.維護組織利益;
(三)外部審計借助于內部審計的可能性
1.內部審計的蓬勃發展為外部審計借助于內部審計提供了前提條件
隨著《審計法》和有關審計準則的不斷完善,更使內部審計工作日臻完善,并得到健康有序的發展。我國內部審計事業的蒸蒸日上,無疑為企業進行外部審計時能夠充分借助于內部審計工作的成果提供了前提條件。
2.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工作范圍上具有重疊性
內部審計的工作是由部門或單位內部獨立的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對本部門或單位的財務收支及經濟活動進行審核。而外部審計則是對被審計單位財務資料及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后獨立提供審計報告。因此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在工作范圍上會出現重疊現象。
3.內部審計的結果具有一定的可信性
我國內部審計人員在組織上受本單位高層管理人員直接領導,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責,要業務上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并對其進行資格認證,考核和監督。這保證了內部審計工作結果具有一定的可信性。
(四)進行外部審計借助內部審計的必要性
1.內部審計是單位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內部審計屬于單位內部控制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外部審計人員在對單位進行審計時,就需要了解其內部審計的設置和工作情況。
2.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工作上具有一致性
內部審計在審計內容、審計依據、審計方法等方面都和外部審計有一致處。
3.利用內部審計工作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節約審計費用
外部審計人員在對內部審計的工作進行評價以后,利用其全部或部分工作成果,可以減少現場測試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從而節約被審計單位的審計費用。
4.減少審計摩擦
外部審計人員在審計時應充分尊重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成果,建立起一種牢固的正常工作關系,從而減少不必要的摩擦。
5.內部審計是外部監督的基石
內部審計工作做好了,制度、管理規范健全了,外部監督的工作才能更輕松,并且能保質保量的完成監督監管。
(五)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相互協調的措施與建議
1.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交流與合作
對內部審計人員而言,應充分利用外部審計技術以及其他方面的優勢提高專業水平、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成果、對外部審計人員給予積極的配合和支持;對于外部審計人員而言,信任內部審計人員,贏得內部審計人員的配合與支持,以減少審計重復,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2.企業內部應建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有效機制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的協調,應該有企業相應的機制提供保障,并行之有效地落實相互協調工作。
(1)由審計委員會或者相應機構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我國《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明確規定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之一是負責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溝通。
(2)由總審計師或審計部經理具體負責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作所需要的定期或者不定期會議安排,協作計劃的制定以及相互協作過程中涉及的具體問題,需要有專人負責。
(3)應通過定期和不定期會議有效落實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會議至少保證召集兩次,一是在審計開始時商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作計劃的制定、總體范圍的確定,便于審計過程比較及時有效地溝通;二是最終審計成果的交流和分享,促進交流與長期合作。
(4)企業管理者應該對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協調給予高度支持
除了有上述機制的運作作為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協調的保障之外,企業管理者應該對相互合作給予支持。
3.外部審計尋求內部審計直接幫助
外部審計要求內部審計人員配合審計工作,利用內部審計中有價值的部分,促進組織目標的成功實現;外部審計師自己要對有關問題進行獨立判斷,并最終對審計意見正確性承擔責任。
4.內部審計有效利用外部審計的結論達到審計目標
由于外部審計是站在更加公正、客觀的角度來看問題,因此,在內部審計計劃階段,先檢查內、外部審計工作可能出現的交叉職責。特別是在影響會計報表項目的內部控制制度、影響報表的會計信息處理系統、與報表相關的內部審計工作等方面,充分利用外部審計成果,避免重復工作。
5.行業組織應盡快出臺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實務指南
行業組織應盡快出臺與目前《內部審計具體準則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以及《注冊會計師申準則第1411號--考慮內部審計工作》等具體準則相對應的實務指南或實務公告,并通過舉辦各類研討會、后續教育培訓專題等方式加強審計職業中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協作的執業技能教育。
五、結束語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總體目標是一致的,兩者均是審計監督體系的有機組成部門。內部審計具有預防性、經常性和針對性,是外部審計的基礎,對外部審計能起到輔助和補充作用,而外部審計對內部審計又能起到支持和指導作用。
內部審計外部化是西方國家內部審計職業界出現的一個新現象。內部審計外部化,是指企業從外部聘請專業審計人員執行內部審計工作,履行內部審計職能。它主要有外包與合作內審兩種形式,所謂外包,指企業全部或部分的把內審工作委托給外部審計部門來做;而合作內審,指企業借助外部審計的力量,來更好地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目前,對于我國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問題存在一些爭議,而對于該問題的認識又會直接影響到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所以,對于該問題的分析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內審工作外包并不是一個現實的選擇,合作內審這一形式會更適合當前我國絕大多數企業。
一、內審工作開展得不充分
根據新的《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的要求: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但是,很多中小企業根本沒有設置內審部門,更無法談及內審工作的外包了;另外一些大企業,包括上市公司在內,雖然設置了內審部門,但是內部審計工作開展得不夠充分,有些程序執行得也不夠徹底。此外,內審部門大都由企業的總會計師或主管財務的副總裁領導,說明企業對內審部門的重視程度還不夠。
二、內審工作的趨勢決定不適合外包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內審工作的一種發展趨勢即是,從傳統的“查錯防弊”的財務審計向管理審計和經營審計過渡。所謂管理審計,指以被審計單位的管理活動為主要審計對象,查明問題并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法,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為目的,從而促進經濟效益提高而進行的一種審計活動。而經營審計主要審查企業是否努力改善和充分利用企業的物質條件和技術條件,審查企業利用生產力各要素的具體方式和手段的有效性。在許多發達國家,內部審計對單位管理和業務經營系統的關注程度,已經超出了對財務領域的關注程度。內審工作的另一個趨勢是從事后審計向事前審計發展,隨著企業經營業務的多元化和管理的現代化,傳統的事后審計已不能對企業的經營活動作出準確、恰當的評價。因此,需要把內審工作的事中、事后審計與事前審計結合起來,把審計工作貫穿于生產經營管理的全過程,不僅要注重事后監督,更要注重事前預防。由以上內審工作發展趨勢的兩點內容可知,內審工作將是企業現代化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而將如此重要的事項外包給主要提供鑒證服務的事務所,顯然是不大合適的。
三、內審工作外包不利于企業人才的培養
內部審計崗位非常特殊,它不僅要求內審人員精通財務,還要求他們了解企業的經營戰略、生產情況、銷售政策等方面的知識。正是由于這種特殊性,內審部門通常是企業用來培養高層管理人員的基地,而把這樣一個極有利于人才培養的基地放棄,對于企業來講無疑是一個重大的損失。
四、內審工作外包不一定減少成本
很多贊同內審工作外包的學者認為:將部分或全部內審工作交給專業化較強的事務所來做,可以節約企業的成本。我們知道,企業設立內審部門之后,確實會發生一筆固定的支出(比如內審人員的薪金),另外對于內審人員的培訓也會增加企業的支出,而將內審業務外包后,企業只需向會計師事務所支付審計費即可。但是,主觀的認為設立內審部門發生相關支出的總額大于向事務所支付的審計費用是不合理、也是不科學的。此外,即使內審部門的支出大于向事務所支付的審計費用,我們還應考慮內審部門為企業培養管理人才這一因素,而不應單純比較兩者數額的大小。
五、內審工作外包不一定提高審計質量
相對于內部審計人員而言,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化水平較強,執業經驗豐富,對各行業的經營管理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在開展內審工作時,可以根據自身經驗及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過程、風險控制等活動進行客觀的評價,并提出切合企業的建議。但是,內部審計人員更了解企業的發展戰略、內控情況、經營管理手段、各部門的職責與權限。另外,內部審計人員作為企業的一員,他們對于企業文化會有強烈的認同感,在開展內審工作時,會有強烈的責任心和使命感。這些差異都可能影響到審計程序的執行和審計工作的質量,從而彌補內審人員專業上和經驗上的不足。
1.合作內審可實現成本效益的最大化
在開展合作內審時,企業可以保留較少的高層內審人員參與工作,一方面,高素質的外聘人員能夠提供高質量的評價結果和建議;另一方面,企業內部審計人員通過與注冊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的合作可獲得專業的知識技能和職業判斷,從而為企業節約了部分培訓費用,達到了成本效益的最大化。
2.合作內審可以保持內審工作的自主性
企業在保留較少的內審人員參與合作內審時,一方面可以聘請高水平的注冊會計師或專業人員開展較為復雜或較陌生的內審工作,另一方面,企業剩余的內審人員還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開展常規的較簡單的審計工作。這樣在保證內審工作重點和審計質量的前提下,企業的內部審計工作還可以擁有自主性。
需要注意的是,在開展合作內審之前,企業要詳細了解擬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勝任能力;在合作內審過程中,內審人員要幫助外聘人員熟悉企業情況,對工作建議的可行性進行關注;內審工作結束后,應對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向管理層建議下次是否續聘該事務所等等。
隨著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高等教育迎來了快速發展的歷史機遇。加大資金投入、擴大辦學規模、提高辦學效益已成為各高等院校改革發展的總體趨勢。但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高等院校作為 “清水衙門” 的傳統教育形象被打破,部分學校中出現的腐敗現象,嚴重影響和損害了高等院校的良好形象和正常發展。進一步加強高等院校內部審計,革新高等院校內部審計手段,已經勢在必行。
一、我國高等院校內部審計現狀分析
我國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工作起步于20世紀80年代。最初只是為了高等院校內部的查錯糾弊和加強內部控制需要,工作重點主要體現在財務收支審計方面,即防錯糾弊。隨著高等院校辦學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辦學投資多元化和辦學形式的多樣化,高等院校經濟活動日趨復雜化和外向化,內部審計工作也在評價財務、會計的同時,逐步向管理和服務方面延伸。
高等院校內部審計目標已明確定位為“促進加強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然而在實際工作中這一理念卻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從近幾年我國高等院校內部審計的基本情況來看,各高等院校大都設置了內部審計機構,配備了審計人員,并開展了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為促進我國高等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但是當前我國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工作還存在不少問題。
(―)審計部門不獨立,自主性不強
現階段我國的高等院校審計部門在機構設置方面是輔助高等院校內部管理的機構。業務上,高等院校審計部門接受學校直接領導,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審機構的業務指導,但又都不是二者的重點工作,處于 “邊緣部門”的尷尬境地。而內部審計師協會作為業務主管部門,不是缺位,就是“實力”欠缺。行政上,有些高等院校的審計部門隸屬于紀檢或財務部門,甚至與紀檢或財務合署辦公。平行的機構設置、過甚密切的行政關系必然導致內部審計組織地位不高,權威性和自主性不足。
(二)審計方法滯后,時代性不強
目前高等院校內部審計仍沿用傳統的審計方法,拘泥于以往的審計老套路和程式,還是搞賬項審計、制度基礎審計等財務收支方面的合法性審計,缺乏推陳出新,對于社會審計中廣泛運用的內控測評、審計抽樣、分析性復核等審計技術方法在高校內審中應用有限,造成審計工作向管理和服務延伸的深度不夠,內容單一,范圍狹窄,作用層次低。
(三)審計力量偏弱,拓展性不強
從高等院校內部審計人員的數量來看,內部審計部門通常為高校最“精簡”的部門;再從內部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來看,素質比較高的要么到教學科研第一線,要么向社會審計機構和大公司流動。因而造成審計部門的人手不足,難以完成目前繁重的工作任務。同時在高等院校經濟活動日趨復雜的前提下,要求內部審計具有綜合審計的特點,并向管理審計和經營審計拓展。
(四)審計環境改變,風險性加大
從目前情況看,高等院校內部審計風險主要有:一是在學校日常財務管理工作中要求審計人員對各類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等會計報表進行審簽,這些做法無疑給內審人員增加了審計責任和執業風險;二是會計集中核算在高等院校普遍推行,學校經費管理及運行模式、資金管理方式及各類支出納入了預算管理的范疇,從而大大增加了學校內審工作的數量和工作強度,內審工作的著力點也隨之發生了相應變化,防錯糾弊及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的審計模式,開始轉為風險的基礎性審計工作;三是網絡信息化的廣泛應用和普及,造成從業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很難發覺,這樣就致使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風險日益增大。
二、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的利弊分析
由于目前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存在諸多前述問題,為加強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工作,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就成為可供的選擇。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是指高等院校從外部聘請專業審計人員執行內部審計工作,履行內部審計職能。由于其在理論和實際應用中頗受爭議,而對該問題的認識又直接關系到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因此對其進行全面分析顯得尤為重要。
(一)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的優點
1.有利于審計質量的提高。審計外包方式的應用,有助于提高審計質量。第一,在執行對高校審計業務過程中,注冊會計師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及教育經費管理的規章制度進行審計;第二,注冊會計師要了解和熟悉高校經費使用和財務管理的有關情況,針對性地開展審計工作;第三,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要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和法律的約束,同時還要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這樣才能有效提高審計工作的質量,確保審計效果。
2.能夠有效節約審計成本。隨著教育改革和辦學事業的蓬勃發展,高校內部審計的形式和內容都發生了深刻變化,給審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審計工作量日益加大。高校審計部門不僅要進行事后審計, 還要進行事前審計,審計工作的內涵和外延都有新的變化。二是對審計人員業務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需兼具金融、會計、人事、市場、工程、計算機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而高校往往又缺乏此類復合型人才。內部審計外包減少了內審人員招聘、培訓等費用,有效降低審計成本,同時保證了高校審計工作的健康有序開展。
3.維護審計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外包的審計工作一般都是在注冊會計師領導下完成,他們與高等院校各管理部門沒有隸屬關系和利益沖突,不受學校內部行政行為的干預,理論上可以站在獨立、中立的立場進行審計,其工作只對委托人負責,能夠提供獨立和客觀的評價結果。
4.可以最大程度優化資源配置。內部審計外包是利用社會人力資源解決高校審計人才短缺的有效途徑。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大都擁有一支業務精湛,經驗豐富的專業隊伍和各類專門人才,相對高校而言,任何一所學校都不可能囊括各類專業的審計人才,所以內部審計外包不僅充分利用了社會人力資源,而且可以有效地彌補高校審計人才的短缺。
(二)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的弊端
1.外部審計人員不熟悉院校情況。外部審計人員難以像內部審計人員那樣熟悉本單位的管理政策、業務程序和人事狀況,了解單位的工作特點和單位演變發展等具體情況,不能更好地提供符合學校長遠發展需要的咨詢服務。客觀上這種背景知識的差異,可能影響到審計計劃的深度和審計程序的執行,也可能對審計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產生影響。
2.容易使審計工作程序化。內部審計外包后,外部審計人員難以像內部審計人員一樣對單位有著很高的忠誠度,對該單位的組織文化也沒有強烈的趨同感,單位的發展壯大、單位效益的好壞與他們自身的利益并不相關,他們之間只是短期的合同關系,從而導致審計可能會變成單純履行規定程序的一般性工作。
3.內部審計主動性難以體現。內部審計外包會給高等院校內部審計機構的不斷加強和完善帶來一定的影響,以至使高等院校內審工作產生依賴和工作惰性,久而久之會造成內部審計質量的下降,失去了內部審計工作的主動性。
4.破壞了內部審計職能整體性。內部審計的評價、監督、咨詢的職能是相互支持、互為基礎的一個整體,對高等院校財務管理的咨詢活動是建立在對內部控制的監督和評價的基礎之上的,而咨詢意見的采納和順利實施需要對審計過程進行監督,并且對績效和風險進行評價,保證其按預期的方向發展。因此,將任何一項職能外部化都不利于內部審計發揮其整體功能。
三、高等院校開展合作內審的有效途徑
通過對高等院校內部審計外包的特征分析,可以發現,要更好地發揮高等院校內部審計的職能和作用,解決我國高等院校內部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并不是簡單通過將內部審計外包出去就可以解決的。
因此,筆者認為我國高等院校目前宜采用合作內審的方式。合作內審,是內部審計外包的表現形式之一,具體是指高等院校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機構相結合,共同開展審計工作的一種審計方式。內部審計的主體是單位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外部社會審計主體主要是注冊會計師。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內容、范圍、標準、依據、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相近之處,這在理論上保證了合作內審的可能性。合作內審的優勢在于一方面可實現成本與效益的合理化、科學化;另一方面可以保持內部審計的靈活性。同時有利于促進審計成效最優化,能使內部審計過程和結果符合高等院校的特定情況。內部審計人員通過積極參加高等院校的各項管理活動,獲取廣泛的風險信息,分析判斷風險程度,在制定審計計劃,采取審計策略,確定審計重點時能更好的結合高等院校實際;外部審計人員具有相對獨立性與優質的審計資源,先進的審計方法。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合作,可以將審計資源集中于高風險審計領域,針對不同的風險因素狀況、程度而采取相應的審計策略,對風險程度及管理狀況作出專業判斷,提出審計評價與建議,將審計工作更好地融入管理工作當中,為管理層提供有價值的服務。合作內審可采用以下途徑。
第一,面向社會招標。高等院校可以根據需要對外招聘具有較高審計服務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專業人士,開展一些比較復雜的內審工作,也可以針對某些內審人員涉及不到的領域對外進行招標,開展合作內審。比如基建項目,可以通過對外招標的方式,請具有建筑專業的審計人員進行合作審計。
第二,做好準備工作。合作內審開展之前,內部審計人員要詳細了解擬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專業勝任能力;做好合作審計的實施方案,明示合作審計的重點和需要解決的問題;在使用外部審計人員前,向高校決策機構報告,達成一致意見后與外部審計簽訂合作意向書。
第三,全程合作審計。在合作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人員職責主要是:幫助所聘會計師、審計師熟悉高校情況,與他們就審計方式、目標等問題進行溝通,關注內審工作建議是否具有可行性。所聘外部審計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利用其相對獨立與優質的審計資源,先進的審計方法,針對不同的風險因素狀況、程度而采取相應的審計策略,對風險程度及管理狀況作出專業判斷,提出審計評價與建議,將審計工作更好地融入管理工作當中,為高等院校管理層提供有價值的服務。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全程合作,可以將審計資源更好地集中于高風險審計領域,為確保審計質量,發揮審計功能奠定堅實基礎。
第四,評議審計績效。合作內審工作結束后,要對本次工作情況進行總結,客觀評價審計建議是否符合高等院校的特定情況,審查建議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是否有利于高等院校的可持續發展,為下次審計提供可行性的建議和意見。
合作內審作為一種新型的審計模式,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尚需不斷地摸索、研究和磨煉。比如外部審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的核定,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溝通與協調,內審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的人員搭配比例,如何實現審計成本與效益最大化等都沒有經驗可循。筆者認為,可以選擇小范圍的先試點執行,再根據執行效果予以總結經驗并逐步推廣。
【參考文獻】
企業賬與銀行賬余額及當期發生額不一致時應查明原因,考慮有無挪用公款或將企業資金轉入“小金庫”的問題。如果銀行賬戶期初期末余額較大,而利息收入較少,應考慮被審計單位有無購買國庫券等短期投資行為,而將相應收益不入賬的情況。在對某單位審計時,我們發現該單位一個銀行賬戶期初、期末余額較大,甚至遠遠超過當年借貸方發生數,而該賬戶銀行存款利息收入較少。針對這種反常情況,我們進一步核實,發現該單位在三年前就將銀行存款500萬元用于購買國庫券等短期投資,三年共形成收益228萬元,轉入“小金庫”賬戶。
四、審查被審單位有無自制票據以及票據所列款項是否全額及時入賬
用自制收據收取現金作弊的可能性較大,因此對自制收據應詳細審查。如我們審計某單位年度全部自制票據的收款與財務入賬情況時,發現全年收據金額較財務入賬金額多16.5萬元。經查證,這部分現金由該單位接待人員保管,作為該單位招待費使用,沒有入賬。
五、查閱各種文件,檢查憑證附件,注意有無將各種扣款未入賬的情況
在某單位審計中,我們發現每月工資發放憑證附件都注明了扣款,但沒有計入財務賬。據此線索,我們查(下轉第69頁)(上接第55頁)出該單位將各種罰款存入個人存折31萬元,形成“小金庫”。
六、查閱被審單位考核記錄及工作報告等資料,留心考核指標中有無需上級
部門剔除因素或解決的費用并查明原因
我們在審計某單位時,發現該單位年底經營考核匯報提到“考核費用中需總公司將某項目成本201萬元剔除”。通過該線索詳細查證,發現該項目賬面反映虧損較大,原因是該單位將該項目收入265萬元直接結回轉入多種經營單位賬戶,用于發放職工獎金。
七、留心各種資料提供的信息,注意相互之間有無矛盾
在某單位審計中,我們發現憑證三級明細科目列示該單位有航煤管道項目,但報表沒有披露該工程收入及成本,經初步統計,該項目成本達172萬元,經進一步落實,該工程收入已轉入多種經營單位賬戶,而成本已全部于年底分攤計入其它項目。
審計起源于經濟責任關系,所謂經濟責任關系是指現代公司在公司所有權以及公司經營權相互分離的前提下,公司的所有者與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基于委托形成的責任關系。由于公司基于經濟責任關系形成,而公司的所有者并不參與公司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所以公司的實際經營者便需要承擔向公司的所有者報告真實、準確的公司生產經營狀況、財務運營狀況的責任。而公司的所有者則需要基于所有權對公司實際經營者提供的財務報告和會計信息進行審核監督,以此保證公司的合法性、合規則性以及良性運營。于是,公司的所有者和實際經營者便需要第三方,對公司的財務報告以及會計信息進行核查和審計,從而保證公司財務報告和會計信息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因此,公司所有人、公司實際經營人、公司審計人形成了現代審計關系。我國審計工作起步較晚,但是在近些年發展迅速。隨著我國《內部審計基本準則》以及《審計法》的頒布,我國審計體系逐漸趨于完善。
(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聯系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都是審計方基于經濟責任關系對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的行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都需要在審計過程當中運用財務審計技術,而內部審計得出的審計信息與外部審計得出的審計信息可以相互借鑒。但是,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也存在著區別。其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最直觀的區別在于,外部審計是由注冊會計師對公司整體財務數據的審計,所以需要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審計報告。但是,內部審計則是財務監督管理機構的對內部管理的一種手段方法,對公司內部運行每一個環節的監督管理,所以一般可不出具審計報告。其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審計目標不同。外部審計的目的在于審查公司財務運營狀況的合法性與合規則性。而內部審計的目的則是管理公司治理流程的有效性、評估公司的財務風險、優化公司的資本配置,從而改善公司的生產經營狀況提高公司效率。其三,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業務范圍不同。外部審計的業務范圍受到法律和合同的指定,如財務報表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盡職調查等業務。而內部審計是以企業經濟活動為基礎,拓展到以管理領域為主的一種審計活動。總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之間存在著聯系,同時也有諸多差異。
二、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協作
(一)協作的動因和必要性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協作的動因有如下幾點:其一,在外部審計的過程當中,審計方無法充分利用內部審計的審計信息。相比于外部審計人而言,內部審計人掌握著被審計企業的第一手資料,并且對被審計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以及財務狀況了解得比較詳盡。但是,外部審計人在進行審計時在獲得審計信息上,往往沒有內部審計人便利。其二,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部門之間存在隔閡。由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設計目標以及部門利益方面存在沖突,所以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部門難以達成合作。其三,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同缺乏機制支持。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同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內部設計與外部審計可以通過協同審計共享審計信息、降低審計服務費用、提高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工作效率方面。同時,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同還可以提高公司的財務運營水平和公司治理水平。所以,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協作是非常必要的。
(二)協作基礎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作基礎在于建立適合現代公司發展的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機制。首先,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部門應當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內部審計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在企業審計過程當中,應當建立審計信息共享平臺,內部審計部門在平時對企業各個機構的審計中所獲得的審計信息應當與外部審計部門共享。其次,內部審計部門應當與外部審計部門建立審計人員交流機制。雖然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部門的審計目標和審計范圍不同,但是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部門所運用的審計方法是相同的,這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交流協作提供了基礎。內部審計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進行人員交流,不僅可以提高審計人員的審計專業水平,而且還可以使內部審計人員與外部審計人員對雙方的工作方式和流程更加熟悉,有利于提高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同性。其三,在審計工作中,應當確立以內部審計為主導的原則。審計工作出現不協調的重要原因在于,在審計工作當中沒有確定審計工作的主次順序。而內部審計部門相對于外部審計部門而言,內部審計部門更加了解公司審計的流程和安排,所以應當在審計工作當中起到主導作用。因此,審計信息共享機制、審計人員交流機制以及內部審計主導原則是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同的基礎所在。
(三)協作途徑
內部審查與外部審查的協作主要有以下途徑:其一,建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作平臺,保證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信息溝通、人員流通以及審計流程暢通。其二,通過企業后期職業培訓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當中,應當不斷提高自身的審計能力,制定內部審計程序的合理方法,提供準確可靠的審計信息。其三,公司管理者應當提高對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外部審計工作的重視,全力為公司的內部審計工作提供便利。其四,政府部門應當完善審計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流程,實現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程序統一,以上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同途徑。
(四)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良好的企業經營管理建立在企業管理層、外部審計以及內部審計有效協作的基礎之上,其中內、外部審計的協作關系是一項重要內容。當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可以互相接受對方的審計工作結果時,不僅可以減少重復工作,提高審計效率,而且可以共同確保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和有效,共同加強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共同保證企業信息披露真實可靠,產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聯合審計的效果。因此,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審計范圍上相互協調,在審計過程中相互合作,在確保審計范圍的前提下,能提高企業整體審計效率,降低審計費用,并提高公司的治理質量。
三、事務工作中的問題
在審計事務當中,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其一,公司管理層對企業的內部審計缺乏重視,甚至少數公司的內部審計處于空白狀態。其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分工不明確,導致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部門在審計工作中無法協同一致,造成審計信息不準確以及審計資源浪費。其三,內部審計部門的審計人員專業水平不高,導致外部審計部門在對審計企業進行審計時,內部審計部門提供的審計信息存在錯漏,審計方法存在缺陷。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試論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關系
收錄日期:2014年1月21日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概述
(一)內部審計含義。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IIA)的新版的《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中,對內部審計定義為:“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確認和咨詢活動,旨在增加價值和改善組織的運營,它通過應用系統的、規范的方法,評價并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過程的效果,幫助組織實現目標。”
我國內部審計協會《內部審計準則》,對內部審計定義為:“內部審計是指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
(二)外部審計含義。外部審計師指獨立于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外的國家審計機構所進行的審計,以及獨立執行業務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委托進行的審計。外部審計由兩部分組成,它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
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國家審計的主體是審計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縣設立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財政活動、執行財經法紀情況以及經濟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社會審計主體是注冊會計師,它是指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審計。
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聯系
內部審計,國家審計與社會審計組成了我國整體的審計體系,它們既有區別,卻又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主要工作皆是對企業進行監督和檢查,內、外部的審計結果是可以相互參考與借鑒的。首先,外部審計可以為內部審計提供指導,內部審計可以根據外部審計結果進行改進與完善。而內部審計相當于外部審計的基石,可以協助外部審計,并進一步充實外部審計。內部審計人員可以參考借鑒外部審計的資料,報告以及建議書等。同時,外部審計人員也有要求內部審計人員提供企業進行內部審計的結果與反饋的資格。在企業審計過程中,如果能夠充分理解內、外部審計的聯系,根據兩者性質,將內、外部審計完美結合,可以大大減少審計漏洞,完善審計工作。
三、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區別
(一)服務對象不同,進而引起審計目標不同。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一般為企業的領導者,而外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財務報告的使用人,一般為國家機關以及各種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服務對象的不同使得兩者的審計目標不同,內部審計目標是監督檢查企業內部控制及運營狀況,以此來促進企業增強日常經營活動的管理,最終增加企業價值,提高經濟利益,幫助企業實現目標,外部審計的目標主要依賴于法律和服務合同,主要是對報表是否公允和合法給出專業性意見。
(二)審計的范圍及審計側重點不同。內部審計的范圍較為廣泛,把企業日常經濟活動作為審計的基礎,主要側重于企業目標的達成,日常經營活動的效率方面。外部審計一般根據國家法律以及相關合同確定審計范圍,主要集中在企業的財務流程和財務信息方面,它的審計側重點在于對所審計資料的合法性和公允性進行判定并出具審計報告。
(三)審計方法及所遵循的標準不同。因為內部審計的涉及范圍較廣,所以審計方法也多種多樣,它要根據具體的審計對象來制定要采用的審計方法,一般比較靈活。在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大多是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為標準。因為外部審計大多對報表進行審計,所以外部審計的方法側重于財務報表審計程序,一般來說,國家審計所遵循的標準是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準則;社會審計所遵循的標準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制定的獨立審計準則。
(四)審計報告的作用不同。內部審計部門提出審計報告后,一般情況下,由所在部門出具審計意見書或作出審計決定,審計報告對外沒有鑒證作用,只作為企業內部對經營管理的參考資料,并不向外界公開。社會審計要求向外界公開,有鑒證作用,債權人、社會公眾、投資者等可以查閱審計報告。國家審計除了對于關聯到商業秘密等企業的重要資料不進行公開外,其他審計報告都對外公開。
四、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相互協作
可以看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有很多地方相似相通,但兩者又各有特點,相互補充。若能使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和諧一致,配合得當,將會大大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與質量。
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相互協作,有效溝通,可以避免重復性工作,使審計工作的效率加快,也可以適當的將一些部門的內部審計外部化審計的費用降低。在審計過程中,內部審計的審計深度比外部審計更深,范圍也更廣,內部審計人員比外部審計人員更了解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與內部情況等,“外審撒網,內審捕魚”。利用內外部審計互補的特點進行審計工作,使內外部審計相互協調,使公司的風險管理有了雙重保障,減少公司的管理漏洞,從而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對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相互協作方面,雖然我國現階段內外部審計已經努力進行相互協作,但是協作力度不夠,雙方在審計資料方面并沒有很好的相互借鑒,溝通并不多。在審計工程中還存在著許多的協作問題需要完善,審計過程也并沒有達到最高效率。
五、優化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協作的建議
(一)提高內部審計質量,為外部審計提供較好的基礎。適當科學地選擇審計項目,并做好內部審計的前期工作,為審計工作做好充足的準備,以提高審計工作的效率。現場審計工作完成后,應規范編制審計報告,對所查出的問題應該進行認真的分析,找出問題的源頭和給出解決問題的方法,公正客觀地給出有建設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議。
此外,對于部分項目也可以實行內部審計外包化。內部審計外包化是指企業將內部審計職能全部或部分地委托給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其他專業人員來實施。企業可以通過內部審計外包化選擇專業的人才對企業的審計項目進行內部審計,由于外部審計人員的獨立性相對較高一些,這無疑很大程度地提高了內部審計的質量。但內部審計外包化也有一些弊端,公司對于外部審計人員一般不能夠像內部審計人員一樣提供全部公司的內部資料,同時也不可能像內部審計人員只專注于某一家企業的審計工作,所以,筆者認為,企業對于內部審計外包化應適當采用,并慎重地選擇會計師事務所,簽訂正式規范的外包合同,利用內部審計外包化的優勢,盡力避免內部審計外包化所帶來的弊端。
內審的質量提高了,為外部審計就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外部審計人員也可以充分信任和有效利用內部審計的資料,減少外部審計的重復性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加強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溝通。內外部審計人員的溝通是必要的,內外部審計人員應該定期對相關工作進行溝通討論,討論內容可以包括國際國內有關審計業務發展的最新進展、審計的覆蓋范圍,審計程序與方法等。及時有效的溝通可以減少重復性工作,參考對方的審計資料,提高工作效率,及時對審計程序與方法上的缺陷進行改正,明確雙方的審計任務,使審計工作更加全面,并且能夠減少審計時間,節約審計費用。
內外部審計的溝通不僅可以使外部審計更加了解企業的內部情況,而且可以建立起友好的工作關系,互相尊重,很大程度地減少不必要的摩擦,使審計工作順利開展。
(三)有關部門應盡快頒布有關內、外部審計相協調的規范性文件。對于內外部審計相協作的問題,可以頒布詳細權威的準則或文件,相關準則與文件可以具體的描述在整個審計工作中,每個環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應該如何協作與分工。這將會加大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人員的相互協作意識,也可以使內外部審計人員的協調工作有章可循。在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協作過程中,對于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減少審計漏洞的方法可以逐漸添加到相關準則或文件中,為以后的協作工作提供方法,產生良性循環。筆者認為,如果能成立相關的機構可以提供咨詢服務并在審計工作中協助與督促內外部審計人員加強協作效果會更好。
六、結論
在公司的治理方面,審計是比較重要的一部分。對于內部審計,公司管理層應充分給予重視,在日常公司活動中做好內部審計,為外部審計打好基礎。對于外部審計,外部審計人員應多于內部審計人員溝通協作,并為公司提出權威的審計報告以及指導性建議。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有特點,自成體系,但又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審計是外部審計的基礎,對外部審計進行協助和補充。而外部審計對于內部審計又有指導作用,只有充分了解內外部審計的特點,將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有效結合,才能提高審計工作效率,擴大審計的范圍和深度,使審計工作更加完美,為我國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主要參考文獻:
[1]朱艷慧.試論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相關性.神州,2011.29.
[2]陳凌云,姚順瑜.協作共贏: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合作.商業會計,2012.4.
關鍵詞:SWOT 內部審計外部化 風險控制
一、內部審計外部化概述
內部審計外部化也稱為內部審計外包,主要是指企業將原本存在于組織內部的審計職能,由內部執行轉變為委托給企業組織以外的相關機構或人員執行,主要是為了提高企業的效率、節約成本并提高其核心競爭力。在國際內部審計協會(IIA)和我國內部審計師協會的有關規定中,并沒有限定必須組織內部的人員才可以做本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這就意味著,根據組織的具體情況,可以由外部人員代為執行內部審計職能。因此從根本上來看,內部審計外包只是執行審計業務的人員和機構發生變化,并沒有改變內部審計的實質。為了獲得高質量的內部審計服務,既可以采取組織內部自己承擔的方式,也可以由組織外部的專業審計機構提供。
二、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形式
(一)全部外包。是指把企I所有的內部審計職能都外包出去,企業不需要設置內部審計機構,由外部審計機構來代為執行全部內部審計工作。但是為了內外部更好地溝通,也便于對審計工作進行監督和分析,企業雖然不設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但需要設置內部審計負責人,專門負責和外部審計機構聯系等相關工作。
(二)部分外包。是指企業只是把一部分內部審計工作交給外部審計機構來執行。由于外部審計機構的專業素質較高,所以外包出去的主要是比較復雜、專業性較強的那部分工作,比較簡單和常規的內部審計工作還是由企業自己的內部審計人員來完成。這種方式在內部審計工作意見出現分歧的時候,不可避免地面臨誰是主導的問題,若不能很好地處理,外包的效果可能會大打折扣。
(三)咨詢服務。在此方式下,外部審計機構并不直接參與企業的內部審計活動,僅僅充當企業內部顧問,為企業在人員配備、內部審計機構設置及具體的審計工作等方面提供各種建議。這種方式不僅可以使企業保持內部審計的獨立性,還可以獲得更好的審計效果。
(四)協力式委外。是指企業內部審計部門與外部審計機構合力執行內部審計職能的方式。在這種方式中,盡管企業內部審計機構和外部審計機構都參與了審計工作,但是起領導作用的主要是企業的內審部門。從協力式委外的出發點而言,其實是企業為了彌補自身的不足而利用外部機構的資源和技能,從而提高企業內部審計的執行效率和效果的一種手段。
三、中小企業實行內部審計外部化的SWOT分析
下面運用SWOT模型,分別從Strengths(優勢)、Weaknesses(劣勢)、Opportunities(機遇)、Threats(威脅)四個方面,具體分析內部審計外部化對中小企業發展的利弊。
(一)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優勢。
1.可以減少企業花費在內部審計上的費用。隨著內部審計職能的擴充,需要更多領域的專業人士來共同完成內審工作。這些工作若是全部由企業內部提供,不僅需要花費更多的時間,還會提高各項成本,如人員招募及培訓費用、維持成本、審計軟件的開發和維護費用等。相反,如果把部分甚至全部內部審計工作外包出去,由于外部審計機構專業性較強且規模效應較高,企業支付掉外包費用后,還可以節約不少成本。
2.中小企業可以獲得更專業和全面的內部審計服務。中小企業傳統的內部審計工作往往局限于查錯防弊等財務審計方面,很少能為企業提供一些有利于長遠發展的戰略性規劃。如果采取內部審計外包,由專業性較強的外部審計機構來提供內部審計服務,就可以充分利用其審計人員綜合素質較高和審計經驗豐富的優勢。這樣外部審計機構不僅能為中小企業提供基本的內部審計服務,還能結合自己在其他企業和單位的審計經驗,為接受審計外包的企業在戰略性規劃方面提供更多咨詢和建議,從而有助于中小企業的持續良性發展。
3.企業可以學習掌握先進而科學的審計技術。在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的過程中,企業內部審計人員通過與外部審計機構的合作,一方面,可以從外部審計人員那里接觸了解到內部審計領域的前沿方法和技術;另一方面,企業內部審計人員還可以從外部審計人員豐富的實戰經驗中,學習掌握更先進的審計技能。這樣,外包帶來的溢出效益大大提高了內部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有利于企業內部審計水平的提升。
(二)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劣勢。
1.企業的商業秘密可能會被泄露。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情況下,企業需要透露一些內部的核心信息給外部審計機構,以便于外部審計機構更好地對企業的情況進行審計。在此過程中,企業往往很難控制外部審計人員的忠誠度和保密性,由此造成的商業機密的泄露可能會給企業造成很大的損失。
2.內部審計職能的缺失可能會對企業的競爭力造成不良影響。企業一旦決定將內部審計外部化,很可能會喪失培養內部高素質審計人員的平臺和動力。長期的審計外包會使得企業對外部審計機構產生依賴性,造成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停滯不前,企業整體的內部審計職能缺失。這樣長期發展下去,也可能會導致企業的競爭力下降,對其持續發展能力造成一定的威脅。
3.審計質量可能難以保證。在接受內部審計外包業務時,通常外部審計機構會同時服務多家企業,不可能是某一企業的專一內部審計機構。外部人員也可能無法全面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以及管理需求等,難以提供完全針對性的審計服務。而且外部審計機構只是接受了企業的委托進行審計,企業的實際盈利并不會完全反映到外部審計人員的報酬上,這就可能導致外部審計機構不會完全從企業的利益出發處理審計事項。審計咨詢是內部審計服務的一個重要方面,如果外部審計機構不能站在企業的角度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勢必會使審計咨詢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機會。
1.實施內部審計外包有法規制度上的支持。最新版本的《國際內部審計專業實務框架》與原版相比,最明顯的變化是不再像之前那樣限定內部審計的主體,這也就承認了內部審計服湛梢源油獠炕袢。這是內部審計外部化得以順利發展的一個良好契機。從我國內部審計準則來看,有兩個具體準則涉及到內部審計外包的制度可行性,其中一個是關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另一個是關于“利用外部專家”。因此,國際和國內的內部審計準則相關規定,都為中小企業的內部審計外包業務提供了制度上的支持。
2.外部相關機構已經擁有了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承接能力。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對外部審計的需求逐年上升。并且我國每年有大量通過CPA考試的專業性人才,為會計師事務所和審計咨詢機構提供了大量優秀的綜合型人才,大大提升了這一行業的整體素質。過硬的專業知識以及豐富的實戰經驗使得他們擁有了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承接能力,在內部審計業務外包方面已經具備了強大的人員優勢。
3.可以幫助企業和外部相關機構實現合作共贏。一方面,對于中小企業來說,如果把內部審計外包,除了可以獲得外部審計機構提供的優質審計服務外,還可以把省下的精力更多地放在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上,可以為社會提供更多優質產品和服務。另一方面,對外部審計機構來說,接受內部審計外包在增加收入的同時,還可以提高其審計人員的業務水平,有利于本單位及行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威脅。
1.可能存在不良競爭從而引起市場混亂。企業外部有資格和能力承接內部審計工作的主體,大多數是會計師事務所以及咨詢機構等。為了爭取到更多的業務和額外收入,他們可能會通過降低收費來吸引顧客。但是,如果一味地追求利益而疏于提高業務質量和人員的培訓,將不利于外包市場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還可能引發市場混亂。
2.強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管制對外包市場的發展造成了阻礙。由于內部審計的重要性,企業管理者對其關注度也日益增加。很多企業的規章制度對內部審計都有強制性的規定,比如,必須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機構,配備一定數量的內部審計人員等。這種強制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管制將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內部審計外部化市場的發展。
四、中小企業內部審計外部化的風險控制建議
(一)中小企業方面。一是與提供內部審計等相關服務的外部機構簽訂外包合同,明確雙方的義務和責任。合同的內容也須盡量詳細,尤其要包括外部機構應承擔的保密義務以及未完成內部審計業務或完成的質量不達標時外部機構應該承擔的責任。二是審慎選擇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等外部機構。在簽訂內部審計外包合同之前,企業應當從各個渠道了解外部審計機構,在資金允許的條件下,選擇客戶評價較高且綜合素質較好的會計師事務所。而且要確保外部審計機構與本企業無利益聯系,減少審計工作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審計人員因為關聯關系而做出的串通舞弊行為。三是對內部審計外部化業務的執行過程進行嚴格監督。企業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審計工作進行評估,檢查外部審計機構所提供的內部審計業務的執行情況,評價其審計結果是否客觀準確,以便及時核實內部審計執行過程中發現的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所存在的問題,并評估其建議是否合理可行等。
(二)外部審計機構方面。首先,外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外包業務的質量控制,建立有效的外包服務的監管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并加強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其次,外部審計機構應當與企業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及時解決提供內部審計服務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再次,外部審計機構應當對其員工定期進行內部審計業務的培訓和強化,提升其職業素養及專業水平,從而提高內部審計服務的水平和質量。
(三)國家監管部門方面。國家相關部門應盡快制定法律規范,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外部化業務的監管體制,針對外部審計機構為企業提供內部審計服務業務所產生的獨立性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并對其所提供的服務范圍做出合理的限制,以規范市場并提高相關服務質量。X
參考文獻:
所謂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按審計主體的不同對審計進行的分類,其中內部審計是指由部門、單位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獨立監督和評價行為,目的是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經濟目標的實現。內部審計的主體是單位設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
外部審計包括國家審計和社會審計。國家審計是指由國家審計機關所實施的審計。國家審計的主體是審計署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縣設立的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財政活動、執行財經法紀情況以及經濟效益性進行審計監督。社會審計是指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準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的審計,其主體是注冊會計師。
內部審計與國家審計、社會審計都是我國完整的審計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三者特征突出、自成體系、各司其職,又相互聯系、相互補充。內部審計相對于外部審計具有如下特點:
1、在審計性質上,內部審計屬于內部審計機構或專職審計人員履行的內部審計監督,只對本單位負責;外部審計則是由獨立的外部機構以第三者身份提供的簽證活動,對國家權力部門或社會公眾負責。
2、在審計獨立性上,內部審計在組織、工作、經濟方面都受本單位的制約,獨立性受到局限;外部審計在經濟、組織、工作等方面都與被審計單位無關系,具有較強的獨立性。
3、在審計方式上,內部審計是根據本單位的安排進行審計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外部審計大多則是受委托施行的。
4、在工作范圍上,內部審計的工作范圍涵蓋單位管理流程的所有方面,包括風險管理、控制和治理過程等;外部審計則集中在企業的財務流程及與財務信息有關的內部控制方面。
5、在審計方法上,內部審計的方法是多樣的,應結合組織的具體情況,采取各種不同的方法,其中也可以包括外審的一些程序;外部審計的方法則側重報表審計程序。
6、在服務對象上,內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單位負責人;外部審計的服務對象是國家權力機關或各相關利益方。
7、在審計報告的作用上,內部審計報告只能作為本單位進行經營管理的參考,對外不起鑒證作用,不能向外界公開;國家審計除涉及商業秘密或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要對外公示;社會審計報告則要向外界公開,對投資者、債權人及社會公眾負責,具有社會鑒證的作用。
8、在審計對象上,國家審計以各級政府、事業單位及大型骨干企業的財政財務收支及資金運作情況為主;社會審計對象則包括一切盈利及非盈利單位;內部審計的對象是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
9、在審計權限上,國家審計代表國家利益,對被審計單位的違法違紀問題既有審查權,也有處理權;社會審計只能對委托人指定的被審單位的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審查、鑒證;內部審計有審查處理權,但其內向服務性決定了其強制性和獨立性較國家審計弱,其審查結論也沒有社會審計的社會權威性高。
10、在審計監督的性質上,國家審計屬于行政監督,具有強制性;社會審計屬于社會監督,國家法律只能規定哪些企業必須由社會審計組織查賬驗證,而被審計企業與社會審計組織之間則是雙向自愿選擇的關系;內部審計是單位自我監督。
11、在依據的審計準則上,國家審計所依據的準則是審計署制定的國家審計準則;社會審計依據的審計準則是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制定的獨立審計準則;內部審計所依據的則是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準則。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具特色,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排斥,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因此應該而且可以相互協調、相互補充。
二、明確協調目的,講究協調方法,注重協調效果,切實做好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基礎在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內容、范圍、標準、依據、程序、方法,有很多相通相近之處。內部審計可以利用外部審計提供的相關資料,提高審計效率,可以委托社會審計協助完成內部審計工作任務,甚至可以與有實力、信譽好的社會審計機構結成戰略合作聯盟,進一步加大對單位內部的審計監督力度;外部審計可以向內部審計了解情況,在工作中得到內部審計的配合與支持,也可以利用內部審計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要在單位負責人的支持下,由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組織實施,緊緊圍繞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協調的目的開展。協調的具體方式,可以通過定期會議、不定期會面或其他溝通方式進行。內部審計機構負責人要定期對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工作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改進協調工作。其中應著重做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工作:
中圖分類號:F27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176X(2008)03-0095-06
公司治理問題因全球經濟的發展以及資本市場的繁榮而備受矚目。審計委員會、管理層、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是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1]。可見,整體審計監督體系及其內、外部審計的整合發展與交互作用對于公司治理有著重大影響。從審計執業層面看,審計準則著力建議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通過相互依賴,達到整體審計資源的最佳配置,從而全面提高審計效率,并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質量(注:如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考慮內部審計工作、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情況、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協調、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13號――評價外部審計工作質量等,均強調內、外部審計相互依賴之問題。)。那么,現實執行情況如何?有研究者發現,內部審計工作并沒有得到外部審計最大程度的利用[2-3]。我們曾通過對我國一定樣本量的內部審計師和注冊會計師作出調查,結論是我國企業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依賴的程度非常有限[4]。因此,我們認為,對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依賴的決定因素的研究很有必要,這將有助于提供從決定因素入手,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充分而有效地彼此依賴,從而提高整體審計效率與公司治理水平。
一、文獻回顧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相互依賴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外部審計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各種信息資料)及人力資源;二是內部審計利用外部審計的信息資料及智力資本。相互依賴體現在兩者在工作中的合作、協作、配合、利用和協調等。致使外部審計師作出依賴決定的重要標準之一是內部審計的質量。Abdel-Khalik, Snowball & Wragge認為,內部審計的報告水平(即評價客觀性的標準)是決定是否受到依賴的最重要因素[5]。Schneider則認為在依賴決定中,客觀性比起審計結果執行情況(如管理者對內部審計的支持、審計跟蹤等)和勝任能力(如CIA資格)而言,相對并不那么重要[6]。Margheim發現勝任能力和審計結果執行情況的相互結合對外部審計師的時間預算有重要影響,也認為客觀性在依賴決定中并不重要[7]。 Tissen & Colson利用檔案資料以及實地研究數據考察外部審計師認為依賴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要標準。在所考慮的12個標準中,發現內部審計的范圍、內部審計的專業勝任能力以及審計報告關系等三項標準極為重要[8]。
Margheim & Label發現被審計單位管理者誠信越高,外部審計師依賴內部審計越多,反之亦然[9]。Campbell認為依賴決定與外部審計師和內部審計以往的合作歷史有關,與企業風險無關[10]。然而,其他研究則表明,內部審計質量因素對依賴決定的重要程度視客戶企業的風險而定[11-12]。Whittington & Margheim發現當決定是否依賴內部審計對內部控制的測試工作時,被審計單位固有風險是一個影響因素,而當決定是否依賴內部審計的實質性測試工作時,固有風險又無多大影響[13]。DeZoort 等的研究表明若某一審計任務需要的是主觀證據,在對內部審計師存在激勵機制和只有固定報酬的機制下相比,外部審計師較少依賴內部審計的工作;如果某一審計任務需要更多客觀性證據,則在上述兩種激勵情況下的依賴決定沒有什么差異[14]。
審計師的個人特征對依賴決定也產生影響。Mills發現,如果外部審計師具有靈活的認知風格將會使他更依賴內部審計的工作,而如果外部審計師的認知比較死板,則不易依賴內部審計[15]。Brody, Golen & Reckers發現沖突管理風格以及對溝通障礙的感知力在依賴決定中很重要[16]。Gramling則從審計收費關系研究依賴決定。他認為,審計費用壓力對依賴決定有著重要影響,當客戶面臨一個高的審計費用壓力時,外部審計更多依賴內部審計,反之亦然[17]。
現有的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依賴的文獻以外部審計依賴內部審計為主[18],而反映內部審計依賴外部審計方面的研究卻不多見。由于依賴工作是相互的,因此對于內部審計依賴外部審計的決定因素的研究也十分必要。同時,在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依賴的決定因素中,應該全面考慮內部審計、外部審計以及企業三方面的因素。現有研究針對企業以及內部審計的探討較多,對外部審計方面的因素卻考慮得很少。除了對外部審計師個人特征有所關注之外,事務所本身的規模、信譽等因素未在考慮范疇之列。
二、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依賴的決定因素假設
我們的假設基于現有研究成果之上,旨在驗證我國審計職業界對于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依賴的決定因素的認知情況。我們將外部審計依賴內部審計的決定因素分為注冊會計師方面的因素、企業內部審計及其人員方面的因素、企業內部審計環境因素等三個方面。DeAngelo認為,審計質量與事務所規模相關[19],因此,我們增加了事務所規模作為衡量注冊會計師方面的一個決定因素。同時,我們增加了企業內部審計環境因素、公司治理因素等內容。對于內部審計依賴外部審計的決定因素,我們通過對內部審計利用外部審計的好處提出相應假設,并予以驗證。具體假設如下:
(一)外部審計依賴內部審計的決定因素
H1:外部審計依賴內部審計的范圍和程度與注冊會計師方面的因素有關。
H1a:事務所規模越大,執業能力越強,越注重充分利用內部審計工作;反之亦然。
H1b:外部審計是否依賴內部審計與注冊會計師本人的工作風格有關。
H2:外部審計依賴內部審計的范圍和程度與被審計單位內部審計環境方面的因素有關。
H2a:企業內部控制系統越完善,外部審計越易于依賴內部審計工作;反之亦然。
H2b:公司治理越規范,外部審計越易依賴內部審計工作;反之亦然。
H2c:公司管理者誠信越高,外部審計越依賴內部審計工作;反之亦然。
H2d:公司經營風險越高,外部審計越少依賴內部審計工作;反之亦然。
H2e:注冊會計師對內部審計以往的工作越滿意,越會依賴內部審計工作;反之亦然。
H3:客戶公司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方面的因素。
H3a:外部審計利用內部審計工作與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報告層次有關。
H3b:外部審計利用內部審計工作與內部審計師的工作經驗有關。
H3c:外部審計利用內部審計工作與內部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有關。
H3d:外部審計利用內部審計工作與內部審計在客戶公司中的地位及影響力有關。
H3e:外部審計利用內部審計工作與客戶公司內部審計人員的激勵機制有關。激勵程度越大,依賴的程度和范圍越小。
(二)內部審計依賴外部審計的好處
H4:注冊會計師專業水平較高,內部審計利用其成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與工作質量。
H5:注冊會計師獨立性強,內部審計利用其工作成果可以引起領導重視。
H6:注冊會計師審計過于簡單及程序化,對內部審計的參考意義不大。
三、研究設計
(一)初始問卷設計
為了使調查更具有針對性,本研究設計了調查問卷一(企業卷)和調查問卷二(注冊會計師卷),分別針對企業內部審計師、總會計師等(問卷一受訪對象)及注冊會計師(問卷二受訪對象)作出調查。兩份問卷共包含與本研究有關的題項24項。其中,問卷一的主要題項包含T12―T17,主要針對公司內部審計與注冊會計師協調的總體情況、具體方式、好處等作出評價; 問卷二主要包含Y1―Y8等題項,主要就注冊會計師執業中對內部審計的依賴程度、原因及決定因素等內容作出評價。以上兩份問卷的主要題項全部采用Likert五級制量表,1表示“完全不同意”或“完全不可能”等,5表示“完全同意”或“完全可能”等。
(二)問卷的預測試
2005年6月10日,我們在北京國家會計學院的總會計師培訓班(內部審計方向)及注冊會計師培訓班分別預發放問卷30份,以考察題項設計的合理性和可讀性。問卷設計的背景信息題目和單選分類題目的答案不是定序或定距變量,只測試邏輯性和可讀性。對于定序(打分題)和定距(數字題)變量,我們通過描述統計檢查各題項的集中趨勢,離散程度和偏度。對于數字題,由于題目設計的原因,離散程度較大,為了更嚴格地控制數據質量,我們剔除題項答案在3個標準差之外的異常樣本。打分題的初步結果是得分均在正常范圍內,說明問卷的數據可供進一步分析使用。另外,我們多次針對問卷的設計、內容的安排聽取理論界及實務界專家的意見,因此,問卷經過較為嚴格的專家效度檢驗。
(三)樣本的抽樣及其問卷實施情況
本調查的對象分別是在國內各大事務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CPA)和國內典型企業(以國有企業為主)的內部審計師及相關的管理人員。因本研究屬于探索性分析,綜合考慮調查的可實施性和成本問題,沒有進行復雜的抽樣設計,按以往研究經驗和統計上的精度要求,預計獲得樣本150個,估計的回收率為75%,故兩份問卷均預先發放200份。
我們根據2005年8月至2006年第一季度北京國家會計學院培訓計劃,針對相關培訓班的學員名單進行隨機抽樣,然后在開班時請該班的班主任將問卷分發給被抽中的學員,希望被訪者盡可能于培訓結束將問卷交回。根據預測試可能會出現對問卷語言及內容方面不易理解的問題,我們請班主任老師予以解釋,并留下我們的聯系方式,受訪者也可以直接就問卷方面的疑問向我們咨詢。問卷的發放及回收情況如下:
發放問卷一200份,回收132份,實際回收率66%。經過數據整理和審核,剔除數據有誤樣本、缺失嚴重的樣本,共得到有效樣本126個,有效回收率63%。從回收樣本的行業分布來看,制造業和建筑業分別占3成左右,科研綜合技術服務企業和采掘業各占1成,其他小行業占2成。與2004年國家大型企業行業分布數據基本接近,得出樣本的行業分布基本合理。從被調查者的職稱和受教育程度的分布情況看,6成人員具有本科及碩士以上學歷,高級及中級職稱人員各占41.6%,另外,2.4%的被訪問人員具有CPA或CIA資格。被訪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執業能力普遍較高,側面說明數據的可靠性。
共發放問卷二200份,回收140份,實際回收率70%。經過數據整理和審核,剔除數據有誤樣本、缺失嚴重的樣本,共得到有效樣本82個,有效回收率41%(注:樣本的回收率比較高,但有效回收率不高的原因是多數被訪者對于問卷Y4、Y5、Y6、Y7、Y8似乎沒有興趣,未認真填答。鑒于提高調查結果的準確性和可靠性,我們將類似的問卷全部予以剔除,從而導致有效樣本率大大低于樣本實際回收率。)。從回收樣本事務所的類型分布情況看,6成以上為國內一般事務所,國內“十大”事務所不到1成的比例,國內“百強”事務所占32%。從被訪者職稱和受教育程度分布看,學歷在本科以上占多數。62人(82.67%)具備CPA資格,10人(占13.33%)同時具備注冊會計師和注冊評估師資格,還有2人同時具備注冊會計師、注冊評估師和注冊稅務師資格。總體看來,被訪者的綜合素質比較高,側面說明本調查結果的準確性及可靠性。
四、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互依賴決定因素統計分析、假設檢驗與結論
(一)注冊會計師依賴內部審計決定因素分析
表1利用對各題項的條目進行描述性統計,根據其Likert平均值由高到低排列出各因素的重要性程度。從描述結果來看,除最后一個假設均值低于3分外,其余都高于3分。就是說,平均來看,被訪者對前11項假設所持的態度都在“不確定”和“比較同意”之間。
我們繼續進行獨立樣本t檢驗來驗證被訪者是否確實認同這些觀點。如果均值顯著大于3分,那么可以認為被訪者確實認同該觀點,通過檢驗。否則,均值不顯著或顯著小于3分,都認為未通過檢驗。檢驗結果表明,前9項假設全部通過檢驗,驗證了我們的結論,后3項沒有通過,數據不能支持我們的假設(如表2所示)。
(二)關于事務所類型和規模與依賴程度相關性的進一步檢驗
1.事務所類型與注冊會計師依賴內部審計相關性的再檢驗(注:需要說明的是,分組發現事務所類型集中在3、4、5,就是說沒有1、2所指的國際性事務所。因此,結論只針對國內事務所而言,并不排除國際性事務所與國內事務所比較所存在的依賴程度差異。)
我們用方差分析的方法來考慮不同類型的事務所對客戶內部審計的依賴是否不同。首先做方差齊性檢驗,得到檢驗p值0.109,不能拒絕原假設。可以認為不同事務所在執行審計業務過程中,對客戶公司內部審計的總體依賴程度的方差相同。進一步通過方差分析,檢驗p值0.099,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不能拒絕原假設,說明不同類型的事務所對企業內部審計的依賴程度沒有顯著差異。再用非參數統計的方法,做非參數的多樣本比較檢驗,得到檢驗p值為0.132,也不能拒絕原假設,與方差分析的結果相同。
2.事務所規模與注冊會計師依賴內部審計相關性的再檢驗
我們希望考察不同規模大小的事務所對內部審計的依賴程度是否相同。在問卷中使用事務所上年的銷售收入和員工總數來度量事務所規模的大小,根據回收問卷的數據結果,首先使用聚類分析的方法把事務所按規模大小分為三類,在spss中用k-means聚類(聚類分析圖略)發現事務所的收入與員工數的線性關系比較明顯,那么我們可以比較合理地把聚類分析的3類結果命名為特大型事務所、大中型事務所和中小型事務所,接著做方差分析檢驗3類事務所在對內部審計的依賴程度上是否有差異。檢驗方差齊性,得到檢驗p值0.424,不能拒絕原假設,那么數據滿足方差齊性假設。F檢驗的p-值為0.190,不能拒絕原假設,3類之間沒有顯著差異。再做兩兩比較檢驗及非參數檢驗,也未發現任何兩類間的得分差異顯著。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各種規模的事務所在依賴內部審計的程度上差異不大。
(三)內部審計利用外部審計的好處
根據問卷一的相關題項,利用SPSS “Multiple Response”分析(如表3所示),結果47.3%的被訪內部審計師認為利用外部審計的好處是可以使領導更重視審計工作,提及的人數最多。相同比例的人員持正好相反的態度,一方認為外部審計對內部審計作用不大,另一方則認為外審可以提高內部審計的工作質量與效率。可見,目前內部審計界對利用外部審計工作持不同看法。
五、結論與建議
注冊會計師是否依賴內部審計工作主要取決于被審計單位的內部審計環境和內部審計機構及其人員方面的因素,與外部審計方面的主客觀條件無多大關系。具體而言,決定外部審計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的最主要因素是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完善程度、公司治理規范程度以及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報告層次;其次按先后順序考慮的因素是,內部審計在企業中的地位及影響力、內審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企業管理者的誠信風格、企業經營風險水平、外部審計人員與內部審計人員以往的工作關系以及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經驗等;而注冊會計師的工作風格、企業對內審人員的激勵機制以及會計師事務所的規模與外部審計決定是否利用內部審計工作無關。
決定內部審計利用外部審計工作的原因主要是外部審計質量和獨立性相對比較高以及利用外部審計能夠更加引起領導對內審工作及其結果的重視。
因此,為了促進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相互依賴,主要可以從以下兩方面入手:
一是企業管理當局應充分認識到內、外部審計相互依賴所能帶給企業的潛在優勢,在企業內部營造良好的審計環境,鼓勵并促進內、外部審計在工作中的相互合作與協調。審計委員會應在內、外部審計的有效依賴與溝通中發揮重要的橋梁作用。同時,企業只有確保健全而有效的內部控制體系和完善的公司治理機制,才能使外部審計師充分利用其內部審計工作,減少審計重復,提高整體審計效率。
二是我國內、外部審計人員應全面提高其整體執業理念及專業勝任能力,在執業過程中培養利用并與對方合作的意識。尤其應全面提高我國內部審計的總體質量。對內部審計人員而言,一方面,應充分利用外部審計技術以及其他方面的優勢,在外部審計實施過程中,通過參與其工作,創造學習機會,使自身的專業水平得到提高,并盡可能在實施內部審計工作中利用外部審計已有的工作成果。另一方面,在合理維護組織利益的前提下,對于外部審計工作不應是防范和抵觸,而應該積極的配合與支持。外部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也應盡可能充分利用內部審計的工作成果及其人力等方面的支持與援助,以減少審計重復,提高審計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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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terminants of the Mutual Reliance between Internal and External Auditors
Fu Liying
一、內部審計外包的含義
內部審計外包是指組織將其內部審計職能部分或全部通過契約委托組織外部的專業機構來執行。業務外包源于邁克爾波特的競爭理論,按照這一理論,在信息化時代,可以充分利用外部資源為自己增加價值,因此,可以將價值鏈上的非核心業務外包出去,只保持核心業務部分,比如研究與開發、客戶服務等。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都是審計監督體系的主體,互相制約互相補充,兩者的主要目標一致,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活動和經營管理的正確、合理、合法性進行審查和監督。而內部審計外包和內部審計相比的顯著特征是主體的變化,企業內部審計的主體由內部審計人員變成外部審計機構成員。
二、我國企業開展內部審計外包的動因
1.社會分工專業化的發展和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
隨著社會化分工的發展,市場競爭的加劇,企業的資源和精力有限,要想集中精力發展核心業務,就必須將高成本低效率的非核心業務推向外部,形成企業間的分工與合作,達成合理的資源配置和高效率的生產模式。企業將內部審計外包給專業機構以后,內部審計人員利用自己的行業專長協助外部審計人員進行工作,提高了外部審計人員的工作效率,減少了外部審計人員的成本,間接的減少了企業內部審計外包的成本。當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結合的總成本低于內部審計成本,而外部審計人員提供了高質量內部審計服務,使企業的價值最大化時,企業必然會選擇將內部審計外包。
2.內部審計的缺陷需要通過外包加以彌補
內部審計的本質上是一種內部管理活動,受所有者的委托對管理者進行監督,形式上獨立于管理者。但由于經濟利益關系,內部審計部門的設立、人員配置和工作范圍都受到管理者的影響,因此其獨立性難以保證,審計質量難以保證。另一方面內部審計工作人員長期在一個企業工作,不了解其他企業先進的管理理念,難以給企業提出好的建議。而外部審計人員,業務范圍廣,經驗豐富,能給企業從多個視角提出好的建議。同時外部審計人員天然的高獨立性和客觀性,也保證了內部審計質量,彌補了內部審計缺陷。
3.外部審計人員提供內部審計服務的可能性
企業內置的內部審計機構,如果隸屬于董事會及其審計委員會,其獨立程度相對較高,但它始終是企業的內部組織,不可能完全獨立于企業。從形式上看,內部審計不可能達到絕對獨立,只能追求盡可能相對獨立,而當內部審計業務外包給獨立的外部專業機構時,由于外部專業機構與企業沒有任何行政上的隸屬關系,從形式上看其獨立性提高了。另一方面,隨著我國會計職業蓬勃發展,會計人才非常優秀,他們受過正規的訓練,通過了嚴格的考試,經驗豐富,在專業勝任能力上比內部審計人員具有更大的優勢。同時,外部審計人員還可以為企業提供與內部審計有重疊的管理咨詢服務,充當內部審計主體,為企業節約成本。
三、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外包的風險
新世紀以來,隨著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內部審計外包受到越來越多企業的重視,為企業提升核心競爭力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利有弊,內部審計外包在促進企業發展和提升企業價值的同時也蘊涵著較高的風險。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信息泄露風險
隨著企業更多的將整個流程外包,外包商與企業接觸的機會增多,不可避免地會涉及到企業生產管理等相關領域,或多或少都會涉及企業的核心機密,造成不經意的外露。即使外部審計人員能夠遵守職業道德,但當外包機構向不同的企業提供內部審計服務時,很難避免將學習到的先進生產管理理念運用到其他咨詢中。因此企業內部審計外包后,防止企業核心機密外漏和發揮外部審計機構專業特長以便更好的為企業服務成為企業的兩難選擇。
2.選擇外包機構的風險
選擇外包機構是外包決策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它的成功與否直接影響著審計質量與效果。企業選擇內部審計外包的目的通常是降低審計成本、彌補自身內部審計的缺陷、增加企業價值、提高核心競爭力。但在選擇外包組織的過程中,信息并非完全公開,信息不對稱導致企業無法對外包機構進行深入全面的了解,對于其資質、信譽以及提供服務的專業水平這些關系到審計質量的重要數據都不夠熟悉,有可能造成內部審計外包后,外包組織提供的內部審計服務質量無法達到企業所需要的標準。
3.外包范圍、外包方式決策失誤的風險
內部審計屬于戰略管理的范疇,對企業發展有著深遠影響。企業內部審計的內容部分適合外包,部分涉及企業商業機密不適合外包。外包范圍選擇不當,將影響企業競爭優勢。雖然內部審計人員熟悉企業的經營狀況,但對企業的未來發展難以把握。而外部審計師雖然專業勝任能力強,經驗豐富,但對企業的了解遠不及內部審計人員。加上內部審計人員和外部審計機構之間信息不對稱,內部審計外包方式的選擇難以把握。
四、控制內部審計外包的風險
內部審計作為企業重要的管理活動,外包后雖然能使企業將有限的精力和資源用于核心競爭領域,但不可避免的會涉及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情況等不能對外透露的信息。而外部審計師由于展開工作的需要,必定會獲得這些重要信息,一旦外部審計師不遵守職業道德,泄露企業商業秘密,企業將遭受巨大的損失,因此企業在內部審計外包過程中面臨著外部審計師不遵守職業道德、信息泄露的風險。因此企業在內部審計外包過程中應嚴格做好風險評估、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業績評價等風險控制工作。
1.評估風險
內部審計外包前,企業管理層應根據已設定的內部審計目標,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及時全面的評估企業內部審計外包相關的風險,明確風險的承受度,確保風險管理程序到位。通過風險評估避免企業內部審計外包目標與企業管理層預期目標不一致,企業內部審計目標與外包機構目標不一致,企業內部審計外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等情況。風險評估過程中具體應當考慮下列情形:外部審計機構的資質和信譽;外部審計機構的專業特長;企業內部審計的重要性;企業內部審計外包的目標;企業的戰略目標和經營需要;企業的內部審計外包范圍和外包方式;企業內部審計外包的風險應急計劃。通過風險評估,協調企業內部審計外包目標和企業戰略計劃的一致性,預測外包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2.事中控制與事后監督
內部審計外包是一把雙刃箭,一方面為企業節約成本、提供高質量的內部審計;另一方面也為企業帶來巨大的風險。而且內部審計外包可能對內部審計運作和管理層收集信息產生一定的負面影響。企業管理層應確保與外部審計機構保持長期合作,避免短期合作對企業的不利影響,同時應確保選擇的外部審計機構具有專業勝任能力。即使企業將內部審計外包出去,也應該保持內部控制的有效運行。企業應該建立一支經驗豐富、業務精湛的專業內部審計隊伍,在內部審計外包過程中,評估審計風險,幫助外部審計機構制定審計計劃、審計目標和確定審計范圍,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給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方法提出建議,并對外包機構的審計過程進行嚴格監控。
3.制定合理的業績評價標準
內部審計作為企業內部監督管理職能部門,業績評價尚沒有統一的標準,因此對外部審計機構提供的內部審計服務質量評價困難。IIA在調查的基礎上,總結出評價內部審計業績的標準體系,這些標準包括:數量化標準(如審計工作時間、審計次數、審計報告次數、審計發現的違規金額等)、質量化標準(如提出的提高經營效率、促進內部控制的建議)、反饋式標準(如管理層和審計委員會對內部審計的評價、對外部審計機構提出的改進建議的評價、對外部審計機構專業勝任能力和工作效率的評價)。這些研究成果對我國企業內部審計外包的評價具有很好的借鑒作用。完善的業績評價標準不僅要肯定成績也要暴露缺點,以保證外包業務質量達到預期標準。
企業內部審計外包只是內部審計職能的外包,并不意味著企業不再具備內部審計職能,相反內部審計是企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管理資源,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因此內部審計外包企業要不斷關注內部審計外包的發展,努力將外部優勢資源內部化,進而提升整個企業自身的經營管理能力。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