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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論:好文章的創作是一個不斷探索和完善的過程,我們為您推薦十篇變更撫養權的法律依據范例,希望它們能助您一臂之力,提升您的閱讀品質,帶來更深刻的閱讀感受。
(2)小孩的戶口簿、出生證;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2、當然兩周歲以上的未成年的子女雙方均要求撫養的,必須舉證證明他具有優先直接撫養的一個條件。
3、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這個子女的直接撫養權發生爭執的,應當征詢子女的意見,看子女愿意跟隨哪一方來生活,這個也比較重要。
變更撫養權協議書效力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被撫養的子女在十周歲以下,雖然原來已經有過協議,或者經法院判決,但該變更子女撫養權的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來源:文章屋網 )
孩子三歲了還是能要撫養權的。父母雙方都有撫養和教育孩子的義務,都有權利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不會因為離婚等原因而消除。撫養權的歸屬還是要以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和保障合法權益為前提,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教育背景、生活條件、居住環境、身體狀況等等認定。法律規定一方如果有嚴重疾病、吸毒、家暴、虐待兒童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另一方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應給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來源:文章屋網 )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重男輕女:鴛鴦分道揚鑣
2006年10月,富源縣富村鎮德勝村委會炸麥村的羅女士,一紙訴狀把這個鎮白石巖村委會冒天水村的村民張松柏告上了法庭,要求變更女兒小鳳的撫養權。一個是三十出頭,一個是七十有余,同為女性,她們是怎樣的關系,怎么會為一個剛滿十周歲的孩子而上法庭呢?這還得從1996年的一個家庭講起。
2006年1月20日,羅女士經人介紹,與同鎮村民王國權登記結婚,張松柏成了羅女士的婆婆,結婚后羅女士生育了女兒小鳳。自此,重男輕女的王家越看越覺得羅女士不順眼。
由于家庭矛盾激化,羅女士便丟下只有幾個月大的孩子,獨自回娘家生活,可雙方都不愿意讓步,導致羅女士不愿意回婆家生活。
羅女士的母親至今提起當時的情形還直抹眼淚,王家弟兄幾個把我姑娘扣了出來,說不要她在家里。對此說法,王國權的母親張松柏另有說法,她說主要是羅女士從小嬌生慣養與王國權結婚后,好吃懶做,竟然在小鳳才有九個月時,僅僅為夫妻爭吵的小事,就砸東西走人。走了就再沒有回來。
羅女士在娘家生活了半年,王國權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于1998年3月26日向富源縣人民法院提訟,要求離婚。
法庭經過審理,主持雙方進行調解,羅女士和王國權自愿達成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女兒小鳳由王國權自愿撫養。因雙方沒有共同財產,除一些日用品簡單分割后并沒有多少爭議。
重組家庭:離了夫妻舍了娃
按理說,婚也離了,一切都分清楚了,形同陌路的雙方各自過生活,再不會有什么瓜葛,可想不到在十年后,硝煙又在兩個家庭拉開。
離婚后,羅女士便外出打工,王國權帶著小鳳與母親張松柏一起生活。后來王國權與鄰村喪偶的錢女士組成新的家庭,并生育了兩個孩子。王國權雖然又成了家,但畢竟是上門招親,那邊也有孩子要撫養,有老人要贍養,對自己的母親和女兒雖然也照顧,但顧了這頭顧不了那頭,為了養家糊口,便外出到昆明打工。無辜的小鳳便一直與奶奶張松柏一起生活,靠奶奶撫養。小鳳的繼母錢女士因與小鳳不在一起生活,也沒有對小鳳盡過撫養義務,小鳳便與奶奶張松柏形成了較為和睦的家庭關系。
法庭審理中,年邁的張松柏老人說,我兒子和羅女士離婚后,小風就跟著我,她爹出去招親。小鳳經常摟著我脖子說:“奶奶,我沒有媽我跟哪個過?”我說不怕,她叔叔也說不怕,你就跟奶奶,你好好讀書、專心讀書,你讀好了,沒有錢,你叔叔怎么找都找來給你讀。
法庭交鋒:母親輸了撫養權
天有不測風云,遠在昆明打工的王國權在一次施工中,不幸從五樓上摔下去世,經調解得到了一些賠償費。這時的小風已快滿十歲,一直是奶奶領著,父親去世了,她該何去何從呢?可就在這個時候,她的親生母親提出了對她的撫養變更,那么羅女士是真的想撫養小鳳還是看上了父親那二十多萬元的死亡賠償金呢?
隨后,羅女士多次找張松柏談過小風由她來撫養,但張松柏不同意。她認為,小鳳生父去世,作為生母的她有這個能力也有這個義務撫養女兒,因為她現在找到一個男朋友,雖然還沒有成家,但是男朋友對她很好,現在一個月,她可以拿到七八百元錢,她的未婚夫也可以拿到一千多。她說小孩與她奶奶生活了多少年,只住著一間房子,比較簡陋,平常時間孩子去上學回來后,還要和她奶奶去找豬草、干活、挑水。她奶奶年紀大了腿腳又不便,為了不再連累她奶奶,所以要求孩子由她來撫養。
而孩子的奶奶張松柏堅持認為,羅女士從離婚后,就再沒有來看過小鳳,我兒子死了她才來,我兒子死了她想來要這點賠償。
為了得到小孩的撫養權,羅女士便一紙訴狀把張松柏告上了法庭,要求變更小鳳的撫養權,因為她認為小鳳是自己親生的,由前婆婆撫養隔了輩,于法于情都說不過去。對于小鳳奶奶的說法,羅女士不是這樣認為,因為小鳳的父親已不在,加之羅女士沒有其他孩子,變更孩子的撫養是人之常情。
2006年10月,云南省富源縣人民法院為了照顧腿有殘疾的張松柏,在白石巖村委會冒天水村公開市理了這起撫養糾紛。
法庭審理查明:1996年8月20日,羅女士與張奶奶之子王先生婚后生育了女兒小鳳,小鳳一歲多時,羅女士與王先生離婚,確定小鳳由王先生撫養。后因王先生招親上門,小鳳便與張奶奶生活至今,形成較為和睦的家庭關系。
法庭審理中征詢了被撫養人小鳳的意見,其明確表示要隨殘疾奶奶生活,長大自行養奶奶。
經法庭調解無效,一審法院認為,小鳳與張奶奶生活多年,祖孫之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礎,魚其生活、學習條件對其成長、教育并無不利之處,通過征詢小風意見,其明確表示要隨奶奶生活。
據此法庭一審判決駁回羅女士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宣判后,羅女士不服,便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小鳳由張松柏撫養不符合客觀事實,完全剝奪了母親對自己親生女兒的撫養權,要求改判由她來撫養小鳳。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羅女士從1998年離婚后就沒有對小鳳盡過撫養義務,小鳳與奶奶生活多年,祖孫之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基礎,且其生活、學習條件對其成長、教育并無不利之處,通過征詢小鳳意見,其明確表示要隨奶奶生活。據此駁回羅女士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案件一審法官肖本羅告訴記者,在羅女士變更撫養關系案件之前,法庭還受理了她要求繼承20萬元賠償款的繼承糾紛,但是后來又撤訴,重新變更撫養。
該案一審審判長呂發富分析說,我國婚姻法第21條明確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一規定說明,撫養教育子女既是父母應盡的義務,也是子女應享有的權利,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是無條件的。羅女士是小鳳的親生母親,在她前夫去世以后,她子女撫養糾紛,變更撫養權,是符合法律規定受法律保護的。然而,監護權雖然是當事人享有的一種權利,但更多的是義務,羅女士在十多年中不履行監護義務,導致已經形成事實上的監護義務是孩子的奶奶在履行,在沒有履行義務的情況下尋求權利,從法律角度來說也依法可以不支持。再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作為子女撫養糾紛,被撫養人已經滿十周歲的,必須征求孩子的意見,孩子明確表示不跟生母生活,法庭一審經反復權衡判了跟她奶奶
生活,即應由她奶奶來撫養和監護。
在這個案例中羅女士在離婚后就沒有對小鳳履行過撫養義務,小鳳一直由祖母張松柏撫養,法院判決是依據客觀事實和當事人的意愿。羅女士雖然沒有得到撫養權,但完全可以通過給付生活費、教育費、定期探望等方式行使對女兒的權利。
小鳳與奶奶建立了和睦的親情關系,她對母親有復雜的感情,但她還是愿意與奶奶共同生活。這也傷了羅家人的心。案件終審判決下發后,記者與正在當地小學上六年級的小鳳有了下面的對話。
記者:想不想爸爸媽媽?
小風:不想。
記者:為什么不想?
小鳳:他們在我不到一歲的時候,就把我丟在這里,不要我了。
記者:在你心里,媽媽是什么樣的?
小鳳:是憔悴的媽媽,可憐的媽媽。
記者:你愿意跟媽媽在一起生活還是跟奶奶在一起?
小鳳:跟奶奶……
雖然法院判決了,那么七十余歲的張松柏有能力來撫養未成年的小鳳嗎?不管怎么說,小鳳依然還是個孩子,還有很長的成長之路要走。
眾說紛紜:孩子到底該誰撫養
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下達后,記者走訪了當地村民和有關人士。
羅女士的男朋友:在我來看,法庭現在把這個娃娃判給那個老人是不太負責的。孩子父親不在了,孩子在母親的身邊,對孩子教育有好處。根據我個人的看法小鳳還是要由羅女士撫養才合道理,沒有r父親她還有一個母親嘛,只有這樣才能教育好這個孩子,以前是由于她的父親還在,法院是調解過,但后來她的父親不在了嘛,就應該她母親來撫養。
律師羅軍:母親變更撫養權于法有據
羅女士的辯護律師表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親提出訴請要求變更小孩的撫養權符合法律規定,而祖輩要求撫養則缺乏法律依據。
羅律師認為,法律規定了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且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律師表示,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 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律師同時表示,如果張奶奶確實要維持小孩的撫養權,在孩子親生父親病故的情況下,可以由孩子直接提出有利于孩子成長教育的事實和理由,再通過法院按照結合孩子身心健康的要求考慮,做出相關處理決定。
社會人士:隔代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錯誤認識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關系,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成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第三條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