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法律思想匯總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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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法律思想

篇(1)

一旦將理性的輝光投向幽暗而曲折的歷史深處,我們不得不承認,古希臘人開創的文明樣態在人類文明史上的確處于卓爾不群且影響久遠的重要地位【1】。在西方國家中,從希臘入手考察法律思想的演化過程,主要是因為古希臘的先哲們對自然現象有著非凡的洞察力和研究科學的謹慎態度。對于東方大國的中國來講,中國是有著歷史悠久的歷史、文化源流不斷地國家,而中國的先秦儒家的法律思想在中國的古代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柏拉圖的法律思想以 “正義”為核心,他認為,所謂的正義就是“每個人必須在國家里執行一種最適合他的天性的職務” [2]。換言之,正義就是以社會分工論為基礎的各司其職、各安其位、各守其序、各得其所。他的正義論是以社會分工論為基礎認為社會各階層的人只有分工協作各守本分并恪守職責,才能使國家變為正義的國家。【3】柏拉圖將人類分為三個等級:統治者、輔助者、生產者都必須固守自己的天職而不得干涉其他任何人的事務。

柏拉圖在其一生中所述的觀點在晚年時發生的轉變,他在《理想國》所述理想國是一個行政國家,他是依靠最出色的人的自由智慧來管理的,而不是憑法治來管理的。在此他所闡述的是一種無法律國家,是一種人治。

柏拉圖在晚年的著作中《法律篇》中改變他在前面所闡述的人治,改變了他輕視法治的觀點,卻大力地提倡實行法治。他論述道“我們應該服從那引起具有永久性質的東西,它就是理性的命令,我們稱之為‘法律’。......只有那些最能遵守國家法律的人,才能被任命為最高的官職......我就稱這些官吏是法律的仆人。.....我確信他們具有遵守法律的品德,這就決定國家興衰的因素”。[4]

可以看出晚年的柏拉圖對法治的重視,他的這個觀點對西方的法律思想史產生了重大影響。

二、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亞里士多德把正義作為法律思想的核心,繼承了柏拉圖在《法律篇》中的觀點,注重法治,把法治當成基本的治國方略。他闡述道“自然的正義規則,在任何地方都具有同等效力,而不取決于我們是否接受它。慣例的正義規則起初可以用這種或那種方法加以確認,這都是無關緊要的,盡管在它一經確定之后,就不再是無關緊要了。” [5]亞里士多德的觀點是法治優于人治,人治是靠所謂的賢人來治理,但真正的賢人太少,人治往往是世襲的,如果繼承者是庸才,那將給國家帶來重大的危害。最好的政體是合乎中庸之道的政體,是由中產階級主治的政體,它最有利于睜著的安定。[6]亞里士多德所述“法律的實際意義應該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進行正義和善德的制度。”法律“鼓勵德行而禁止惡性。” [7]在他的觀點中法治應優于人治同時他又推行德治。

三、先秦儒家法律思想

儒家的法律思想極力地推行“德治”,儒家以宣揚“性本善”的觀點,因而“德治”是建立在“性善論”的基礎之上的。“德治”是要求國家的最高統治者必須自身具備高尚的道德修養,以德來治理天下。在古代的西周時期,以“以德配天,明德慎罰”的法律思想來治理國家,使西周時期的國力昌盛,減少了百姓的剝削與壓迫,對百姓進行道德教育,進一步是百姓過上富裕的生活,不再因戰爭而流離失所,妻離子散,有國不敢回,有家不敢歸的漂流生活。正所謂“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得其民有道:得其心,斯得民矣;得心有道:所欲與之聚,所惡勿施爾也”,“道之以政,齊之一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

四、中西方法律思想的異同

1、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先秦儒家皆提出了治國方略,其根據皆以人性論為出發的論點。柏拉圖、儒家思想以“人性善”的角度論述,而亞里士多德則以“人性惡”的觀點提出治國方略。

2、三者都重視教育,教育可以使其一個人的道德修養和法律知識提高。儒家以道德教育作為基本的治國方略。柏拉圖則比較注重道德教育,亞里士多德則從道德與法律兩個方面的教育論述。

3、亞里士多德和儒家都比較提倡“中庸之道”,亞里士多德強調國家必須把中產階級作為統治的基礎,才能保證國家的穩定。對于柏拉圖卻未提及到這一論述。

五、當今中西方的法律思想

國家不斷地發展,社會不斷地進步,隨著經濟的全球化的發展,法律全球化也隨之出現并且進一步發展。由于中西方的歷史文化背景,鄉土風情,從而引起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異。自由、民主、福利、人權、代表著西方法律文化的重要元素,由于全球化發展,法律全球化的出現,各個國家的法律借鑒,使原本西方法律思想的專屬名詞,也已成為了多個國家所共同的術語。西方的國家有多種治國方略,三權分立為代表的美國,而中國是單一制的復合型國家,以憲法為母法從而制定各部門的法進而來管理國家的各項事務。

六、中國法律的未來展望

在當代中國,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法治是世界各國人民追求的共同價值,法治國家也是每一個公民所向往的國度。實現法治國家這一目標,中國還需要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其任務是艱巨的。實行依法治國,民主與法制要緊密結合起來,實現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會不斷地進步,經濟迅速的發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斷地提高,是實現法治的有利的條件,根據中國的基本國情和所有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們堅信把中國建設成為一個法治國家將不再是一個夢想!

【參考文獻】

[1]黃基泉.西方思想史略[M].山東人民出版社,2004.

[2]柏拉圖.理想國[M].商務印書館,1986:154.

[3]崔永東.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較[M].北大出版社,2004:137.

[4]李龍.西方法學著作提要[M].江西人民出版社,1999:23.

篇(2)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桔生淮南則為桔, 生于淮北則為枳, 果徒相似, 其實味不同。所以然者何? 水地異也。”(《晏子春秋·雜下之十》) 春秋時期齊國人晏嬰的這句話,深刻地揭示出地理因素作為一種客觀因素對一個地區一個民族的興衰成長的深厚影響,尤其是在古代,由于生產力水平較低,人們往往很難克服地理環境所帶來的困境。因此,地理環境對制度和文化的影響更為深厚。

一、地理環境簡介

中國古代各族人民勞動、生息、繁育于亞洲東部這片廣袤土地,我們可以稱之為“東亞大陸”。從地勢上看,“東亞大陸”大致呈現出一個自西向東并稍加傾斜的大三角形。它以帕米爾高原為頂點,以向東北和東南延伸的兩組山脈帶為兩邊。向東北伸展的一組包括天山——阿爾泰山——薩彥嶺——外興安嶺山脈,綿延起伏直至鄂霍次克海;向東南伸展的一組包括喀喇昆侖山——喜馬拉雅山——橫斷山脈,并一直延伸到南海岸。在黃河流域和長江流域的下游被稱之為“中原”,這一地帶擁有較為平闊的平原和濕地,四季分明,適于農業的發展,形成了早期穩定的農業文明。

眾所周知,歐洲文明濫觴于古希臘。從地理范圍上看,古希臘主要包括希臘半島、愛琴海諸島以及小亞西亞西部海岸。希臘半島的地理環境和自然條件有兩個顯著的特征:其一,多山,從古希臘的地形圖上可以看出這一地域沒有大河或平原。其二,三面臨海且海岸線漫長曲折。古希臘多山的地理特征展現在崗巒起伏,群山連綿不斷,因此,可用于進行農耕的土地甚少。據統計,古希臘只有約1/5的土地可用于耕種作物,在這些土地中,很多地區是石塊沙礫,土壤貧瘠,這對農業發展十分不利。因此,靠農業耕作根本不能滿足希臘地區的糧食需求。尋求糧食以解決溫飽成為古希臘人生存的關鍵。但是,古希臘屬于地中海式氣候,它的山區和丘陵地帶卻很適合栽培葡萄、橄欖等經濟作物,這就為商業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二、地理環境對兩國產生的影響

(一)產業選擇及其影響。

中國的氣候主要是溫帶大陸性氣候和溫帶海洋性氣候,雨量較充沛,適合農作物的生長。古老的中國人正是在這種特殊氣候環境下開始了弄作物得種植,人們依賴土地而生存,有序的農業生產成為了人們生活決定因素,土地是不動產,因此人們必須定居下來根據四季的變化來完成農耕,這種形成了中國人喜好定時的心態,并最終形成了較為穩定的農耕社會。人們依賴土地,一方面,追求“安居樂業”的保穩心態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家族的形成,另一方面,農業是所謂的“靠天吃飯”,因此在對抗自然災害等方面也需要幾代人生活在一起共同勞作、共同生活。家族人口的增加使家族勢力增大,同時家族成員也需要利用家族來確保生存,個人無法離開家族,家族成為個人的庇護場所。這樣,家族便成為中國古代農業社會的基本單位,而個人的個體意識卻被大大削弱。

因此,可總結為:地理環境——農業的選擇——追求穩定——更易形成家族——個人本位意識缺失。

通過以上對古希臘的基本地里環境的介紹可知,古希臘的地勢無法將農業生產作為主要的產業,這就需要需求更多的機會去解決生存問題。古希臘三面分別瀕臨地中海、愛奧尼亞海和愛琴海,海岸線長達一萬多公里,悠長曲折,形成了許多優良海港。且地中海漁業資源較豐富,擁有諸多的海上便利條件,促使古希臘人以海為突破,成為了自己的海洋民族特色。地中海的航路、航海業的發達。促使了古希臘與地中海地區的各國商業繁榮,因此地中海周圍的文化十分發達。航海業的發展促進了各個地區的貿易往來,并形成了最初的商業。對食物的需求和生存的壓力,迫使古希臘人必須離開家人去嘗試冒險和競爭,逐漸淡化他們的家庭觀念,而相反,自由主義、個人主義,平等主義等價值觀念則得到了充分的發展。這些觀念又反過來促進和發展了商品經濟和政治制度。

因此,可總結為:地理環境——商業的選擇——無法穩定——無法形成大家族——形成個人本位意識。

(二)對“人性”的思考及依此選擇的治國之道。

中國古代的人口大部分生活在中部的平原和東部的沿海地區,處于平原地區,而且古代中國地大、人口密度低,因此人們沒有很強的弱肉強食意識,在大海的西面有大片的土地可供生存,人們在潛意識里會有一種天賜的“退路”, 此外,古代人是集體生活,一個人的出生是對家族力量的壯大。因此,人們會養成一種博大、包容和禮讓的心態。因此,中國古代大體上持有一種“人性本善”的觀念。正如《詩經》所云:“天生烝民,有物有則。民之秉彝,好是懿德”。

而包括古希臘在內的西方國家一直以來都堅稱“人性本惡”,無論是神話還是學者專著,大部分都認為人在本性上是罪惡的。我們將視野轉向對地理環境的分析,卻可以得出如上的結論。古希臘的人們則生活在由群山阻斷的小片區域,在海洋的對面,沒有足夠的陸地提供生存的“退路”,國土面積小,使資源緊張,一個人的出生對其他人來說是生存機會的減少,因此,每個人從出生就是帶著罪惡的。“西方歷史恰恰是把這種邪惡的精神原則作為其基礎所產生的必然現象……”

這種人性本善和人性本惡的差異,導致中國古代與古希臘分別選擇了不同的治國之道。

中國古代春秋戰國時期,雖然是多事之秋、戰亂之國,但社會卻進入第一次人口大遷徙,文化大繁榮現象階段,政治和文化領域出現百家爭鳴、百花齊放的局面,關于治國之道也存在不同的主張,正所謂:“志士奔走,獻富國強兵之策;百家爭鳴,覓救世安民之方。克己復禮,明德慎行,儒家為止奔走呼號;立制操刑,物度軌則,法家為之身體力行;道法自然,無為而治,老聃之真諦;節用非攻,兼愛尚同,墨翟之要旨。”

秦王朝重法,導致暴行殘忍,終不過二世而亡。自此,我國古代法律及其思想內容深受儒家法律思想的深刻影響,主要的法律思想均呈現出儒家思想的特點。中國封建社會的正統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為指導的、儒法結合的思想。儒家思想的主旨就是“崇禮尚仁”。儒家的“禮”是基于人類的情感而人為創制的規范體系。簡單地說“禮”就是規則。而儒家之所以提倡“禮”、“仁義”正是基于人性本善。這使中國的法律停留在倫理學的范疇中,最終沒能翻越藩籬進入科學理性的國度。

而古希臘的法律是構建在一種“人性本惡”的理論基礎之上的,主要起到的是一種防范性的作用。

雖然柏拉圖最初的理論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礎上的,但是古希臘的現實卻使他提出的由“哲學王”統治的“理想國”終究成了理想,柏拉圖后期認為只有法治才可行,并在其后期的著作中強調要重視立法工作,強調守法和法律的權威。亞里士多德認為,人性的惡導致一個國家必然不能由人來進行統治,因為人無法拒絕權力的誘惑,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所有的人所做的一切行為都是為了善。法治優于人治。因此可以總結為:

中國古代:地理環境——包容——人性本善——儒法結合——人治——倫理學

古希臘:地理環境——競爭——人性本惡——宗法分離——法治——科學、理性

(三)對契約的重視程度及其后果。

古代中國以農為主。因此,固定的農業生產、穩定的小民生活社會基本可以自給自足,商業發展緩慢且不發達,這就對法律要求相對簡單,表現在民商法律嚴重缺乏,財產保護、債權契約等法律極不完善。法律體系單調,許多部門法缺乏,訴訟、行政法、民法等幾乎是空白。諸法合體,民刑不分,歷代的成文法典只是刑法典,各種法律關系一概以“刑罰”來規范處理。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我們今天所說的法在夏商周為刑,在春秋戰國為法,秦漢以后為律;三者的核心語義是刑罰的刑” 。因此,“重農抑商”、“重刑輕民”以及儒家提倡的“重義輕利”的思想深深的影響了中國契約的發展,進而也沒能產生出契約所需要的個人本位及自由平等思想。

在地理環境的影響下,農業沒有出路,于是古希臘人選擇了商業。古希臘重視契約的原因有兩點,第一,商品經濟的發展,形成了經濟實力雄厚的商人階層,并且不斷發展壯大。古希臘的法律是在商人階層與貴族階層不斷的斗爭中發展起來的。商人階層迫切需要明確的法律來維護自身權利,保護私有財產,促進了成文法產生。商品交換的需要使這一階層更重視交易自由、契約平等,促進了私法制度的發展,特別是財產、擔保、訴訟等領域,在當時已比較完善發達,已經從其他部門法中獨立出來形成了單獨的民事法律條文。第二,古希臘人堅信人性本惡,因此在從事交易中,他們不相信道德和倫理的約束,只有選擇法律才能確保交易的安全。因此,可以總結為:

中國古代:地理環境——適合農業——重視倫理——禮

古希臘: 地理環境——適合商業——重視契約——法律

三、結論

導致古代中國和古希臘之間存在如此巨大差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地理因素只是作為一種客觀因素予以考慮。歷史是人類不斷探索與創造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飽含了精神向度和價值取向。人類群體所賴以生存的自然條件或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著這一過程。法律作為人類文明的表征,它的出現和發展除了受人文思想的熏陶外,更離不開本國土壤的滋養。因此,在研究古代中國與古希臘思想差異時,切不可忽視會環境因素的考慮。

(作者單位: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

篇(3)

一、中國、古希臘、羅馬法律起源

(一)中國法律起源

根據古文獻記載,關于中國法律起源有很多種觀點。筆者認為,最具說服力的為“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說。

“刑起于兵”,即法律起源與古代的氏族戰爭。“兵刑合一”是說,戰爭和刑法、刑罰是一回事,二者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這一觀點能在很多古代文獻找到依據。如,《國語?晉語六》記范文子語曰:“君人者刑其民,成而后振武于外,是以內和而外威。……夫戰,刑之過也。……細無怨而大不過,而后可以武刑之不服者。”又《國語?魯語上》記臧文仲之言曰:“刑五而已: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鉆笮;薄刑用鞭撲,以威民也。故大者陳之原野,小者致之市朝,五刑三次,是無隱也。” 這就是中國古代“刑”的起源,也是法的起源。先民最初的法觀念亦是如此。法即刑法,這種法是早期氏族間征誅、殺戮的產物,并且自始至終保持著暴力的特征。

(二)古希臘法律起源

古希臘是由許多城邦國家組成的,如雅典、斯巴達等,每個城邦各自制定和施行自己的法律,因而古希臘法并不是統一的法律體系。其中以雅典最為典型,所以我們以雅典為例,看看古希臘法律的起源。

古希臘的雅典是氏族部落社會,由四個氏族部落構成。公元前8世紀,提修斯進行了改革。設立了以雅典為中心的管理機關,并將雅典的自由民劃分為貴族、農民和手工業者三個等級。此后,經過德拉古、梭倫克里斯提尼和伯里克利四次立法改革,雅典民主法制的發展沿著不斷削弱、剝奪氏族貴族的權力,不斷提高、強化公民大會和陪審法庭的地位與作用的途徑進行,到伯里克利時代,雅典的民主法治發展到了頂峰。從這可以看出,古希臘并沒有像中國一樣如此之多的氏族間的戰爭,而只是通過不斷的立法改革,調整氏族間的利益分配。

(三)古羅馬法律起源

“王政時代”調整人們行為規則的是長期以來形成的大家共同遵守的習慣。之后,在羅馬居民中出現了“平民”這個特殊階層,其是由拉丁姆境內的被征服者和因工商業發展而遷移來的居民組成。他們沒有同羅馬人一樣的權利,這使得平民與貴族進行了長時間的斗爭,直至公元前6世紀,終迫使貴族讓步,從而出現了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改革,羅馬法也隨之產生。但平民的權利仍得不到有效的保護,經過又一系列的斗爭,出現了《十二銅表法》。在公元前3世紀至公元3世紀之間,由于羅馬對外征服和掠奪以及經濟的發展,社會的主要矛盾由平民和貴族之間的矛盾轉變為奴隸和奴隸主、被征服地區人民與羅馬統治者之間的矛盾。為解決這一矛盾,外事裁判官依據“公平”、“正義”原則,創造了萬民法。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古羅馬法也不同于中國“刑起于兵”的特點。它是在一個國家內部經濟及政治關系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注重私法規定和私法學說。

二、中國、古希臘、羅馬法律起源不同的原因

(一)地理環境的不同

中國文化起源于黃河流域,以黃河的各條支流而發展。唐、虞文化產生于黃河大曲的東岸及北岸、汾水兩岸及其流入黃河的地帶;夏文化發生于黃河大曲的南岸、伊水洛水兩岸;周文化發生于黃河大曲的兩岸、渭水兩岸。使得中國農業有賴以發展的條件。另外,中國東臨太平洋,西有帕米爾高原,南有喜馬拉雅山,北有大漠,使得中國形成了一個獨立封閉的系統,也使得中國文化發展較少受到外來文化的干擾,但也是此原因,部落之間只有在封閉的地方爭取資源,故而不斷發生為了利益而發生的兼并戰爭。這種戰爭促使國家和法律有了“刑起于兵”的特點。

而古希臘位于巴爾干半島的南部,包括希臘半島、愛琴海諸島嶼、愛奧尼亞群島以及小亞細亞西部沿岸的廣大地區。希臘文明最早發祥于愛琴海區域的克里特島。之后,文化中心移向南希臘,古希臘進入“邁錫尼文明”時期。古希臘城邦國境內有平原區宜于農業,有山區宜于畜牧,有海濱區宜于農業、漁業及小規模工商業。所以,古希臘文明與中國的農業文明,其是工商業文明。加之其可與外界進行貿易,所以不會因資源的不足而導致氏族戰爭。

古羅馬位于地中海西部的意大利半島上,北臨阿爾卑斯山,東、西、南三面臨海。那里氣候適宜,無酷暑與嚴寒、平原地帶適于農業,山坡山谷間富有草原和樹木,宜于畜牧,而且古羅馬航海技術發達,這使得其能對外進行貿易,形成多元的經濟,而不必為稀缺的資源進行氏族間的戰爭。

(二)思想觀念的不同

篇(4)

其次,在制度和法技術層面,由于教會法是一個達到系統化和較完備狀態的法律體系,它的一些制度和法技術對后世產生深遠影響。教會法的婚姻家庭和繼承制度在西方一直發揮著作用,至今仍為各國所承受;在刑法和方面,教會法對感化、矯正罪犯的充分注意給后世刑事法律以有益啟示;在訴訟法方面,教會法的糾問式訴訟模式以國家追訴原則取代私力報復,廢止神明裁判而采證據裁判原則,較原來的彈劾式訴訟是一個進步,為后世刑事訴訟制度奠定基礎。 由于中世紀各國天主教的聯合,羅馬教廷位居各國之上而可以充當仲裁者的角色,教會的一些教義也往往成了調整國際關系的準則,呼喚和平和以協商解決國際糾紛的做法對后世國際法產生了影響。

其三,從法律思想層面看,教會對知識的壟斷使之不自覺的成為古希臘和古羅馬文明的傳遞者,教會法也成為從古希臘、古羅馬法律思想到后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學派之間的紐帶和橋梁。古希臘法律思想以及經過“希臘化”時期而深受古希臘思想浸潤的羅馬法曾創造了輝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蠻族”的入侵給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擊。正是基督教馴服了“蠻族”,并在引導他們走向文明上發揮了重大作用。教會法受到過古希臘哲學和羅馬法的影響,特別是吸收了羅馬法的一些原則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國時期,由于教會法地位很高,許多僧侶同時又是法學家,他們在各王國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發揮著作用,對日珥曼法產生了影響,同時也使羅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紀羅馬法復興的過程中,正是教會法和教會法學家的努力,為羅馬法的傳播和羅馬法學家的培養做出了貢獻。在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將奧古斯丁的神學思想和亞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結合。他承認人的理性,有將其歸功于上帝的賦予。他在對法律的分類中用自然法作為永恒法與人法之間的紐帶,認為自然法是人對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參與。這就使自然法披著神的外衣在人間發揮作用,并成為后世資產階級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鳩和盧梭等人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學派開創了近現代法治文明的偉大時代。

篇(5)

[中圖分類號] R-052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3-7210(2012)07(c)-0164-02

Medical ethics thought of experience medical stage

DUAN Jinning CAO Xisheng ZHU Huifang YANG Yao

Beijing Tongren Hospital, Beijing 100005,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occurrence and development of medical ethics in the experience medical stage in Ancient Greek, Ancient Rome, Ancient India and Arad. The authors discuss that ethics thought of experience medical stage came from the accumulation of experience, and gradually form the theory system with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of natural philosophy, it is a practicing medicine virtue with consideration for the purpose.

[Key words] Experience medical stage; Ethics; Thought

醫學是與人類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發展相呼應的,從原始社會發展到現代社會的不同歷史時期,醫學伴隨著自然科學和技術的進步而發展,并和人類哲學思想的發展有著密切的關系。在世界醫學發展史上,從遠古的小亞西亞文化到公元16世紀的文藝復興時期前,均屬于經驗醫學階段。早在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頒布了一部法律,史稱《漢漠拉比法典》,其中記載了許多醫生的活動情況和在各種事故中的法律責任。公元前7世紀,出現了以楔形文字刻在陶瓷片上的各種各樣的記述,其中同樣包括許多與醫學有關的事情。

醫德的產生和發展從根本上來說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屬于意識形態范疇,并且是建立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之上的,是社會文化的一部分[1]。經驗醫學階段的醫德特點是實踐經驗的積累,并逐漸形成理論體系,帶有明顯的自然哲學的特色,是一種以盡義務為宗旨的行醫美德。

1 古希臘的醫德

古希臘作為西方醫學的發源地,希波克拉底被尊為“西醫之父”。公元前7~前6世紀,希臘從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希臘人汲取埃及、巴比倫的文化長處,創新發展,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兩方面都取得了較高的成就。希臘醫學是后來羅馬以及全歐洲醫學的基礎。至今歐洲人所用的醫學符號:手杖和蛇,即源出希臘醫神阿斯克勒庇俄斯。古希臘醫學在公元前6~4世紀形成。隨著醫學的產生,醫德也伴隨著出現。古希臘醫德最早是由古希臘名醫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公元前460~前377年)提出來的,他既是西方醫學的創始人,也是西方傳統醫德的奠基人。

篇(6)

古代希臘并不只是今天希臘半島這塊地方,它包括了希臘半島本土和希臘人在它的東方和西方建立的希臘殖民城邦。從公元前500年左右開始,希臘許多城邦人才輩出,學派蜂起,進而推動文學、藝術、哲學、史學等各個領域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古希臘人中出現的一大批哲學家和科學家,他們是以后許多學科的鼻祖。如最早期的哲學家泰勒斯、阿那克西曼德、阿那克西米尼、赫拉克利特、巴門尼德、芝諾、阿那克薩哥拉、德謨克利特、普羅泰哥拉、蘇哥拉底、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天文學家默冬、歐多克斯、阿克斯塔克、希帕克斯、托勒密,數學家歐幾里德、阿波羅尼、希羅,物理學家阿基米德,醫學家希波克拉底、蓋倫,地理學家希西塔斯、埃拉托色尼、生物學家特奧佛拉斯特。在文學、歷史和藝術方面,希臘人同樣毫不遜色,詩人荷馬、預言家伊索、悲劇大師埃斯庫羅斯、喜劇大師阿里斯托芬、歷史學家希羅多德、修昔底德、色諾芬等等。

在古代世界所有民族中,少有像希臘人那樣對近代世界發生如此巨大的影響。正如恩格斯在《自然辯證法》中所評述的:“這個小小的希臘民族在哲學方面正如在許多其他方面的多方面的才能和活動,保證了它在人類歷史上的卓越地位。”[1]

當我們看到古希臘群星薈萃,人才輩出,不禁會產生疑問古希臘何以出現這么多天才人物?我們在古希臘人的書中來找一下答案。亞里士多德在《形而上學》一書開篇就講到,哲學和科學的誕生需要有三個條件。第一個條件是“驚異”,第二個條件是“閑暇”,第三個條件是“自由”。 [2]“驚異”,就是人們對自然現象和社會現象所表現出來的困惑和驚奇,也就是一種好奇心和求知欲。“閑暇”,也就是有時間,知識階層不用為了生活而忙碌奔波。“自由”,就是說知識是一門自由的學問,它要求自由地思考、自由的發表意見,不受他種目的和利益的支配。亞里士多德指出了哲學和科學誕生的條件,也揭示了古希臘何以成為科學和哲學的發源地及古希臘人才輩出的道理。古希臘人正是具有這三個方面的條件,所以才能夠在各個方面人才輩出。

古希臘人對智慧無比地崇尚,有著強烈的求知欲。柏拉圖在《泰阿泰德篇》中記述了西方歷史上第一個自然哲學家泰勒斯的一段故事:泰勒斯夜里專注于觀察天空,不小心掉進了井里,這場景被一位女奴看見了,她笑泰勒斯光熱衷于天上發生的事,卻連腳底下的事情都沒有看見。從這個故事可見泰勒斯觀察天空時的專注。有關數學家歐幾里德的一個小故事說明歐幾里德很強調學習研究的非功利性。有一個青年向歐幾里德學習幾何學,剛學了一個命題,就問歐幾里德學了幾何學有什么用處,歐幾里德很不滿地對仆人說:“給這個學生三個錢幣,讓他走。他居然想從幾何學中撈到實利。”[3]

古希臘民主制的城邦為希臘人提供了自由。在古希臘大大小小的城邦數百個。各邦有大有小、有強有弱,外邦人可以自由出入各邦。其中雅典是民主制城邦的代表。在城邦內部,公民是能夠真正享受到充分民主的。每個公民都是國家的主人,能參與政事,發表政見或直接擔當起國家重任。這在人類文明的歷史上也是不多見的,盡管其中帶有相當程度的極端民主化和無政府主義的成份并且排斥奴隸階級的參與,但它畢竟是人類進入階級社會后,嘗試行使民利的第一次偉大的實踐。民主制的城邦無疑更有利于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所以雅典在文化領域取得的成就也最為突出。古希臘最為著名的政治家、演說家、哲學家、科學家、戲劇家都是雅典人。

古希臘奴隸制為希臘人提供了閑暇。大量的奴隸從事體力勞動使得自由民從體力勞動中解脫出來。這一方面保證了古希臘哲學家和科學家們有大量的時間來思考,另一方面,由于奴隸從事體力勞動使古希臘人輕視體力勞動。這也就造成古希臘人發達的思維技巧,但是在實驗科學方面嚴重不足。

我國正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現代化建設需要大批各方面的人才,怎樣創造人才輩出的條件和環境,古希臘人或許可以給我們一些有益的啟示。第一,從長期來看,要力爭社會政治、經濟生活的長期穩定。據研究表明,中國在歷史上曾經出現過三次科學技術大發展大繁榮的先兆期,但隨后都由于戰亂和社會動蕩而趨于消亡和失敗。因此,必須確保國家長治久安;要大力發展經濟,筑牢滋養人才輩出的物質基礎。

第二,在社會制度和社會管理層面,要鼓勵和營造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環境。思想的解放,是歷史前進的先導。周秦時代是我國歷史上文化最繁榮的時期。諸子百家的思想碰撞,成就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黃金時期。而在漢帝國的鼎盛時期,采取了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對后世漢民族思想的禁錮產生了深遠影響。當前,在中國學術界,要防止學術的官僚化,在法律的框架內,歡迎各種不同的聲音。

第三,在科學研究的制度設計和管理設計過程中,盡一切可能,摒除功利主義色彩的影響。目前,在我國科技界,最廣受詬病的話題是對科研人員的績效管理。由于科學界公信力的喪失或缺乏,使得各級科研管理機構對指標性的學術評價高度依賴,由此形成了論文寫作發表中的不良學術風氣。因此,各級科研管理部門和決策機構,應深刻認識科學研究的規律,改進評估方法、減少評估頻度并進而優化科研資源的分配。

參考文獻:

[1]恩格斯:《自然辯證法》,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

[2]亞里士多德:《形而上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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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arct] family is a lives organization which is made up of marrige、blood or adoption and a cell of human society.marrige systems in different times reflect the social economic and politics  and is the reduction of the social lives.women as the important part of family,the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and reflect the social position at a degree.the article tends to compare with the marrige system marrige manners.marrige selection rights and divorce rights in order to reflect the women position’s difference of the old greece and the foregone qing dynasty. 

[key words] the old greece;the foregone qing dynasty ; women’position ;manners 

婚姻是人類的自然行為,也是社會行為,韋斯特馬克的《人類婚姻史》認為婚姻通常被作為一種表示社會制度的術語,是得到習俗和法律承認的一男或數男與一女或數女像結合的關系。【1】可見,婚姻必須遵循~定的制度和儀式,方才得到社會的認可和承認。在這一點上,古希臘和先秦都是如此。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起源》指出適應原始公社前期即野蠻時代的是普那路亞婚,適應原始公社后期即未開化時代的是對偶婚,適應文明時代即階級社會的是以破壞夫婦和為補充的一夫一妻制。【2】在先秦和古希臘時期,名義上都是實行一夫一妻制,但在實質上卻是一夫多妻。所謂的一夫一妻制只是針對女子而言的,“一夫一妻制從一開始就具有它的特殊的性質,使它成了只是對婦女而不是對男子的一夫一妻制。【3】說明這些婚制是建立在男女地位不平等基礎上的產物,男子已經居于主要地位,始終具有多妻的特權,而女子則失去了和男子平等的權力。 

一、夫妻關系的異同 

(一)先秦———夫多妻制 

先秦時期在本質上普遍實行一夫多妻,商代武丁傳有六十四妻,周文王傳百子。到周代,對奴隸主妻子的名分、數目都有了明確的規定。《禮記·昏儀》記載:“古者天子后立六宮娶十二女、三夫人、九嬪、二十七世婦、八十一御妻。”《春秋公羊傳‘莊公十九年》記載:“諸侯一娶九女,天子娶十二女。”《白虎通》中:“天子、諸侯娶九女,卿大夫娶三女,士娶二女。”可事實上遵守規定妻妾數的貴族并不多,如齊王田常為了奪取姜氏天下,娶了一百多個健壯的女子充當后宮,生了七十多個兒子。在民間,富有者也不是嚴格執行一夫一妻制,《孟子》所記“齊人有一妻一妾”。除了這種實質上的一夫多妻制外,在春秋時期,貴族中還有一種明確的滕妾制度。《春秋公羊傳·莊公十九年》:“滕者何?諸侯娶一國,則兩國往滕之,以侄、娣從。侄者兄之子也;娣者何?(女)弟也。諸侯一聘九女。”《左傳》記載成公八年到十年,魯國嫁伯姬于宋,就有“衛人來滕”,“晉人來滕”,“齊人來滕”三起。另外,在春秋前期還實行過搶婚和蒸報制,“燕”是貴族間男女直系親屬間發生的超越輩份的婚姻結合;“報”指娶自己叔伯、叔父的妻為妻。到戰國時期需報婚制遭到非議,逐漸擯棄。 

(二)古希臘——名義上的一夫一妻制 

古希臘,男子不僅可以娶一個合法的妻子,而且還可以納妾,光顧妓院,與女奴私通。正如德謨斯提尼筆下的阿波羅多洛斯聲稱:“我們有為我們提供快樂,有妾滿足我們的日常需要,而我們的妻子則能夠為我們生育合法的子嗣,并且為我們忠實地料理家務。”【4】這實際上也達到了“多妻”的目的。但相對起來,先秦男子的“多妻”途徑不僅得到社會認可,并且形成一定的制度,較古希臘更典型,更能名正言順的享受“多妻”。而古希臘男子宿和與女奴私通,屬于非正式的“多妻”,在合法妻子面前還要有所掩飾,表面上要顯出某些尊重。 

二、婚姻禮儀的異同 

父系氏族代替母系氏族后,隨著生產力發展和社會制度的不斷健全,兩性的結合進入建立個體家庭的重要階段,先秦和古希臘社會都流行一套較為完整的婚姻禮儀,將婚禮看成是向社會宣布婚姻關系的手段,實甚于法律的認可。同時,婦女在遵循這些婚姻禮儀的過程中。在男權的統治下喪失了對婚姻的自主權,在婚姻的選擇上都取決于父母的意愿,自我意識較弱,甚至被完全剝奪。 

(一)古希臘——一種契約婚姻 

在古希臘,訂婚儀式是指待嫁新娘的監護人和未來新郎之間訂立的契約,假若新郎較小,則由雙方的監護人決定。雅典法律明確規定:“被其父親或同父的兄弟或祖父通過婚約出嫁的女子將成為合法的妻子,她的孩子將是合法的。【5】如果婦女在結婚時自己做主,等于自貶為妾,如果沒有新娘的男性親屬將新娘交給新郎,它只是男女的結合不是結婚,因而不能得到城邦的認可,其子女不能擁有公民權。從先秦的聘娶制和古希臘的契約可見,女子在婚姻中處于被動的地位,只能等待男方來提議婚事,本身沒有主動權,以男性為本位的婚姻觀念占了主導地位,這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婦女地位的低下。 

(二)先秦——買辦婚姻 

先秦在周以前曾有掠奪婚,買賣婚的事實,但到了周代就基本實行聘娶婚了,即在訂婚之前,先要取得父母的應允并請來媒人,所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6】“娶妻如之何?必告之父母⋯⋯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7】《白虎通義·嫁娶篇》:“男不自專娶,女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可遠恥防佚也。”到戰國時期,婚姻更重視“媒妁之言”。“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鉆穴縫相窺,逾墻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禮記·內側》:“聘為妻,奔則為妾。”可見,在先秦,婚姻禮制已經形成,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人們普遍遵守的制度,甚至以是否有聘禮作為區分妻和妾的標準,而妻和妾的身份則意味著名分、地位等一切的不同。 

三、婚姻選擇權的區別 

(一)古希臘——男人們選擇婚姻 

但同時.我們也必須看到古希臘和先秦婦女在婚姻選擇權上有一定的區別。在古希臘,婦女決定自己婚姻和選擇丈夫的權力相對先秦婦女要小些。古希臘婦女的婚姻是由男人們依據經濟和政治考慮而做出的,雅典婦女不得不同意與男性親屬為其挑選的男人結婚。她的監護人與未來新郎訂立婚約時,至于做新娘的女子在訂婚時是否在場,是否同意,甚至是否知道要結婚,在法律上是無關緊要的。【8】婦女本身的意愿和情感是完全被忽略的,甚至在婚姻確定時,他們還彼此不相識“作為未來的新娘,一般來說,只是通過步行中倉促地看他一眼,或在節日里了解指定給她的丈夫。”【9】男女之間不可能做到經常見面或者相互了解,柏拉圖的思想已經證明了這一點。他提倡簽立婚約的男女雙方要有更自由的接觸,以盡可能避免相互之間的欺騙行為,如果在實際上男女雙方能經常見面而且能深入了解對方,那么這一要求就是多余的。【10】因而,古希臘婦女對自己的婚姻幾乎喪失了權利,完全昕從于監護人的控制,毫無自由可言。 

(二)先秦——自由戀愛到家長制婚姻 

先秦時期的婦女,尤其是西周婦女較之古希臘婦女有著更大的自主權。雖然先秦婦女要受到父母和媒人的制約,但由于當時社會禮教初成,婚姻制度相對松弛以及婦女還未完全禁錮于禮教之下,因而男女還未像后世想蘇的那樣完全隔離,尚有一些接觸的機會和戀愛自由的風氣。《周禮·地官·媒氏》說:“以仲春之月,令會男女,于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司男女之無父家者而會之。”這就是所謂的非正規的自主擇偶,后人稱之為“野合”。《史記·孔子世家》載,孫子之父叔梁紇“與顏氏女野合而生孔子”,而孔子并未因這種明顯的“非禮”家世而受到當時社會的歧視。相反這種野合還受到法律的保護,決不像后世那樣是不光彩的事情。盡管宗法制度下的婚姻極力強調家長的權力,認為子女的婚姻要完全聽從于家長的決定,但我們仍可以在《詩經》中看到一些男女自由相戀的例子,女子的意愿一定程度上還是可以得到表達的。《詩·酃風·桑中》:“期我乎桑中,要我乎上宮,送我乎洪之上矣。”《詩·鄭風·子衿》:“挑兮達兮,在城闕兮;一日不見,如三月兮。”這些美麗的詩句都描寫了男女相戀的情形,還有描寫反抗父母的安排,耍自由地追求所愛的女子,《詩·郝風·嬡竦》:“女子有行,遠兄弟父母,乃如之人也,懷昏姻也,大無信,不知命也!”這都出自國風,皆采自民間,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見,當時女子尚有一些婚姻自由,但我們也不能將其看成是毫無約柬的。《詩·衛風·氓》中男予“匪來貿絲,來即我謀。”而女子卻推脫說:“匪我愆期,子無良媒。”《戰國策·燕策》:“處女無媒,老且不嫁。”我們不難從中看出,一方面女子雖有一定的戀愛自由,但總的來說,在婚姻的自主上,道德輿論更多的是從女性角度出發來做人身鉗制,當時的婦女也逐漸將這種約束內化為對自身的要求,從而更陷入了被壓迫和不平等的深淵。 

四、離婚權的異同 

婦女不平等待遇也同樣反映在離婚上,離婚是男子的特權,“一夫一妻制和對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關系要堅固得多,這種關系現在已不能由雙方任意解除了。這時通例只是丈夫可以解除婚姻關系,離棄他的妻子。破壞忠誠這時仍然是丈夫的權利”【11】 

(一)古希臘——男人掌握離婚權 

在古希臘,離婚權基本操縱在男子手中,但古希臘婦女也有一定的離婚主動權,可在氣象和條件上遠遠不能和男子相比,但相對先秦來說,擁有的權利要大些。雅典人離婚比較常見,它可由雙方協議離婚,也可因為配偶任何一一方的行為而離婚。但對于婦女來說,離婚總歸是不榮譽的事,而男子在離婚上享有更多的特權。根據雅典法律,男子可以隨時把妻子逐出家門,不必申明理由,手續及其簡單,即所謂離婚自由。而妻子要求離婚時就不同了,她必須有充足的理由,交給執政官一份書面聲明,詳細陳述離婚的理由,如果丈夫反對離婚,執政官可能不接受離婚聲明。麥克道爾認為這種手續是給丈夫一個干涉的機會。【12】這種說法有一定的道理,在伯羅奔尼撤戰爭期間,希巴格里特想與當時任雅典統帥的丈夫亞西比德離婚,她離開丈夫的家,搬到其兄弟卡里阿斯那里去住。接著,她向執政官登記離婚,結果在法庭上被亞西比德抓住,并被強行帶回家中。【13】而在先秦時期,婦女的離婚權有一個從強到弱,最后完全喪失殆盡的過程。 

(二)先秦——由出夫權到出妻權 

西周的婦女還有出夫權,《說苑·尊賢》:“太公望,故老婦之出也,逐夫出夫者,以贅嫁。”《史記·管晏列傳》齊相晏嬰車夫之婦,因其夫自傲,不思進取而主動提出離婚。但到春秋戰國時期,婦女這種出夫權幾乎被剝奪了,婦女一旦結婚就很少有主動提出離婚的,縱使夫妻不和,也只能忍氣吞聲。《詩.王風.中谷有獾》說:“慨其嘆矣,遇人之艱難矣,”又說:“條其嘯矣,遇人之不淑矣,”后又說:“啜其泣矣,何嗟及矣。”婦女的悲苦就可見一斑了。而丈夫卻可以任意“出妻”,為了使丈夫出妻合法化,周代出現了“七出”,給予丈夫“出妻”的自由,許多婦女因為色衰愛弛而被拋棄,事實上,婦女被出的理由往往不僅僅局限于“七出”之條例,有的甚至是毫無理由的。不論去與不去都是站在男子的立場上對女子單方面的限制和要求,反殃了婦女在家庭中的“卑幼”地位以及夫妻之間的雙重標準。 

五、結語 

綜上所述,無論是在古希臘還是在先秦時期,婦女都是處于被壓制的地位。處在同一時代,不同的的區域,但是婦女都遭受幾近相同的命運。由于社會發展和政治體制、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古希臘和先秦婦女在婚姻制度上存在一些相同和相異的現象。她們都沒權決定自己的婚姻,要聽從于家長的安排,在家庭生活中要受到各種各樣的禁錮,被要求要順從,聽從于丈夫的支配,僅局限于家庭范圍中,完全喪失獨立的人格和自由。但相對起來,在婚姻選擇的自由度以及社會對婦女貞節要求上來看,先秦婦女比古希臘婦女所受到的制約要少些。而在離婚權和對家庭事務的管理和支配權上,古希臘婦女比先秦婦女擁有更大的權力。但總的來說,在那一時期,由于父權制取代母權制以及社會生產的發展,婦女的地位被逐漸降低,逐漸受到男性社會的各種約束和禁錮,淪為男性的附庸。 

參考文獻: 

[1] 韋斯特馬克.人類婚姻史[m].李彬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33頁 

[2]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1頁 

[3] 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8頁 

[4] 德謨斯提尼.lix,122,見裔昭印.古希臘的婦女——文化視域中的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第90頁 

[5] 德謨斯提尼.lix,122.見裔昭印.古希臘的婦女—文化視域中的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第74頁 

[6] 道爾.古典時期雅典的法律.見裔昭印.古希臘的婦女—文化視域中的研究[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第74頁 

[7] 王廣興、張彥修.淺析古希臘與西周春秋婚姻制度異同[j].史學月刊.1989年.第4期.第91頁 

[8] 利奇德.古希臘風化史[m].杜之、常嗚譯.沈陽:遼寧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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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制定、運作都必須以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權利為主旨并最終使主體獲得自由與平等。大約公元前21 世紀,中國開始進入階級社會。由于法律是隨國家的產生而產生,夏朝是我國歷史上的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因而我國的法律始于夏朝。而西方的文明史始于公元前1500 年。為何在存續著十分發達的財產、契約制度的中國沒有衍生出“自由”、“平等”等私權利觀念呢?我們可以從中西方不同的法哲學史及法制史的比較中探詢到其中的原因。

1.“自由”、“平等”觀念在西方社會產生的文化背景

1.1“自由”、“平等”的思想起源―回歸自然

西方哲學起源于古希臘,其對西方法律影響最深的是自然法思想。古希臘時,哲學家已經開始談論“正義”、“自由”、“平等”等理念。柏拉圖在對“寡頭政治” 轉變為“民主政治”的分析中指出“自由”是“民主國家的最大優點”。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和法律思想是以其正義思想為基礎的。他認為“按照一般的認識,正義是某些事物的‘平等’觀念。”此二人是自然法思想的創始人,自然賦予一切人以平等的權利,自然法永恒的內容是人的權利和平等。這種現象之所以出現在古希臘,與它的地理環境有一定的聯系。古希臘多山,不適宜耕作,但其瀕臨地中海,海岸線曲折,海灣密布,十分利于航海,因而在航海經商、殖民活動這些動蕩、冒險的活動中,原有的傳統、血緣關系都無濟于事,古希臘人很早就擺脫了宗法、血緣的控制,這些活動也促進了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血緣關系向契約關系的轉變。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與滲透,“自由”、“平等”等契約制度所含有的理念也隨之突顯出來,與此相適應政治上也形成了城邦式的民主制度。

1.2“自由”、“平等”的產生―從哲學到法律

西方法哲學的源頭一般追溯到古希臘,而西方法學的源頭一般要從羅馬法說起。古羅馬在古代便是意大利半島的交通樞紐,自古就有“條條大路通羅馬”的說法,因此周邊的民族文化對古羅馬產生了很大的影響。古希臘的宗教和早期的城邦制度影響了古羅馬文化的形成。公元前500 年左右,羅馬人趕走伊特剌斯坎人的國王后,建立的城邦制度有點模仿希臘的城邦制度。起源于亞里士多德之后的希臘化時期的斯多葛學派,突破了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狹隘的城邦氣息,充滿了理性主義的普遍精神,在羅馬哲學領域,尤其是法學領域扎根后,即成為羅馬制定法律的指導原則。因此,古希臘的自然法思想深深影響了羅馬法的產生與發展,主要表現為:第一,由于自然法對人自由、平等、權利的重視,促進了羅馬司法的發展。第二,自然法思想中的“自由”、“平等”原則演化到羅馬法的具體制度中。

2.中、西方法制的差異對比與中國古代“自由”、“平等”觀念缺失的原因

2.1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特點

中國作為世界四大文明古國之一, 擁有四千多年的國家發展史和法律文化史。其淵源的久遠,特色的鮮明,都顯示著中華法系緊隨時代步伐的演變軌跡。第一、以家族為本位的宗法思想滲透到社會領域并指導立法。宗法以血緣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系,維護家長、族長特權統治和世襲。以三綱五常作為人們日常生產與生活及各種社會關系的基本準則,以便使民眾“曉于禮儀而恥犯其上”王權至上。第二、中國古代著名的儒家學者董仲舒以陰陽五行學說為基礎以“天人感應”理論為依據,明確提出了“君權神受”的思想。認為君主是天在人間的全權代表,掌握生殺予奪的權力,人民對君主有絕對忠誠的義務。第三、等級特權觀念濃厚,界限森嚴。荀子認為人性本惡,人為了戰勝自然,就必須組合群體,分等級名分,才能制止爭奪,明分使群。在整個禮治當中,要分清楚等級。禮治中處處體現了封建等級制度的森嚴。第四、重刑輕民。作為規定人們自由、平等等權利、調整民間人身財產關系的民事法律規范,歷來不被封建法律所重視。民事立法內容中只規定了所有權、債權、婚姻、家庭、繼承等方面,沒有關于“人”或“人格權”的概念出現。

2.2“自由”、“平等”等理念在中國缺失的原因

由于歷史原因以及中西方宗法、等級制度的嚴格程度不同,司法救濟習慣不同,中西方對個人主體地位認識的不同,所以說存在缺失。第一、社會歷史條件。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的中國封建社會,封建君主用儒家思想對人們進行嚴厲的思想控制,體現個人權利、個人意志的法律條款在古代中國法中難以尋到蹤影,更不用說追求“自由”、“平等”等理念。第二、中西方宗法、等級制度的嚴格程度不同。在剝削階級社會中,是不可能排除干凈等級制度和等級法觀念的。這一點,西方社會與中國并無兩異。然而由于西方社會特定的歷史文化條件,其封建宗法、等級制度,沒有中國古代宗法、等級制度那么森嚴。而中國古代君主奉行以宗法為核心的禮治,其核心就是等級觀念。禮經過中國古代歷代統治階級的認可、提倡,逐步演變成為適用于全體社會成員的法律。因此,在宗法等級制度嚴明的古代中國,追求個人的“自由”、“平等”是不可能的。第三、司法救濟習慣不同。西方早期的雅典與羅馬政體表現出較強的私權性,以及貴族與平民權利義務的統一觀,故而爭端多求助于民事訴訟。古代中國的國家政體則表現出公權性突出,國家政治性與意志力較強。第四、中西方對個人主體地位認識的不同。羅馬法中主體法與權利法的性質顯示人意識到自己的存在,成為自然的向導,才有了“自由”、“平等”的自然法原則。古代中國雖不乏有關自然法的思想,而且中國古代也有思想家提出過平等的主張,由于受中國古代禮治觀念以及長期統治人們思想的封建正統儒家思想的影響,使得民眾漠視自身的主體地位,缺乏個人主體意識,也就談不上追求“自由”、“平等”的理念了。

3.結論

通過以上比較可以知道,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個人主體意識的增強,等級制度的存續阻礙個人主體意識的產生和發展,對于沒有個人主體意識的古代中國民眾而言,不存在“自由”、“平等”等私權利觀念,而對于漠視個人主體性的社會,其民法內容、精神上的欠缺是可想而知的。因為民法是與個人利益相關的法律,受自然法的影響,各國都在制定民法典的時候注重個人的權利,各國民法典中占統治地位的觀念都是個人的私有財產和個人契約自由。因此,討論法律上“自由”、“平等”的理念,應該從討論社會意識形態中是否注重承認和追求“個人的主體意識”以及法律規范中是否確定并保護主體的權利開始。而大力發展中國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將有助于蕩滌影響中國幾千年的宗法觀念和特權思想,促進憲法和法律對個人權利的保護。 [科]

【參考文獻】

[1]張宏生,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

[2]何勤華.外國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2000.

篇(9)

智者運動是古希臘歷史上一次重要的思想啟蒙運動,智者運動的興起受到當時的歷史條件、社會環境等綜合因素的影響,在西方哲學史上,對智者思想的評價眾說紛紜,雖然智者的懷疑主義和相對主義有一定的消極影響,但它對于古希臘哲學、思想、社會發展的啟蒙意義卻是客觀存在的。

一、智者運動的興起和智者思想

(一)智者運動的原因

公元前五世紀,雅典城邦的民主政治發展迅速,高超的論辯和演說能力成為在民主政治的競爭中成功的條件。為了適應人們對社會時尚的追求以及當時的社會風氣,智者作為一種“職業教師”應運而生,他們以傳授演說和辯論的技巧為主要教學內容,自稱“智者”,智者原義是有智慧的人。智者運動的興起可以看成是希臘社會從王權制度向城邦制度的轉變的一個產物,也是希臘城邦歷史發展的產物。

(二)智者的主要思想

智者思想代表了哲學研究重心的轉移,他們開始認識到人是社會活動的主體,而不是神,認識到了人自身的智慧和力量。智者的思想帶有強烈的懷疑主義傾向,對神話世界觀進行了猛烈的批判,懷疑主義成為了他們批判的工具,相對主義是懷疑的依據和結論。

隨著城邦的發展和社會組織的復雜化,智者在社會政治生活的批判中漸漸形成了“自然說”和“約定說”的爭論,傳統的“自然說”認為人應該按照自己的本性決定自己的命運,不應受外在法律和習俗的約束。而智者提出了“約定說”,強調人和動物、社會和自然物的區分,主張用社會力量約束和改善人的本性。這兩種觀點都是在對傳統的、風俗習慣和世襲觀念的批判中形成的,是智者對于人們共同生活的性質的不同看法。

智者不是一個統一的學派,他們無相互往來也無固定的活動場所和組織形式,智者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普羅泰戈拉和高爾吉亞。普羅泰戈拉提出了著名的“認識萬物的尺度”的命題,表達了感覺主義的真理觀,高揚了人的主體性地位。高爾吉亞否定了認識的絕對性,表達了他的相對主義觀點,提出了“無物存在”;“即使有物存在,人也無法認識它”;“即便可以認識它,也無法把它告訴被人”這樣三個命題。他們的思想集中體現了智者強烈的懷疑主義和相對主義傾向。

二、智者運動的啟蒙意義

(一)哲學研究領域的拓展

“人是萬物的尺度,是存在者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者不存在的尺度”,普羅泰戈拉的這一命題促成了早期自然哲學從對自然和宇宙的探索回歸到對人自身的認識,智者從人的價值和意義出發認識世界,大大拓展了認識的方法和領域。

古希臘的社會法律制度不斷完善,生產和科技發展,人們開始意識到自身的力量,智者出于對社會起源和社會現象的好奇,開始探索國家的產生、倫理的準則等問題,豐富了哲學研究的領域。智者也致力于有實際效用的邏輯、語法、修辭、論辯等學科的研究,對這些學科的建立和發展有重大貢獻。

(二)德性倫理思想的豐富

智者抨擊傳統道德,迫使道德反對主觀主義和虛無主義,同時批判傳統的,迫使思想家認為有必要提出更圓滿更純粹的神的觀念。普羅泰戈拉借助神話故事表達了對德性的關注,高爾吉亞在《海倫贊》中也強調關注個體的道德感受,希臘社會集體主義的道德觀念開始向個人主體道德轉化,這極大的豐富了古希臘的德性倫理思想。

(三)民主政治理念的啟蒙

智者大多數參與政治生活,關注人的智慧和德性的完善,他們對政治哲學問題的思考為當時的社會確立了新的政治生活方式。古希臘神話中神把火、智慧平等的給予每個人,普羅泰戈拉借此表達了對德性和民主的關注,“人人都應該平等的享有智慧和進行公共生活的技藝,平等的追求智慧”。

智者認為人類法優于自然法,他們制定了各種體現平等的烏托邦式的國家方案,體現了對民主政治理念的思考,這些設想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雖然很難實現,但是為人類理想國家的模式提供了寶貴的素材。

(四)人文教育意識的影響

智者的思想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對真理的探索,但是智者所推崇的教育理想為古希臘的教育提供了一種人文教育的思路。智者教育思想不僅豐富了教育對象的范圍,促進了文化的交流與傳播,拓寬了教育的領域,也注重實踐教育的意義,提供了人文教育的思路,把教化建立在理性和知識的基礎上,重視教育在對人的德行改變中的作用。智者的出現,使古希臘的教育思想真正成型,也對此后西方教育的發展有重要影響。

(五)邏輯和理性思維的發展

智者對語言和“邏各斯”進行了深入的思考,認為“邏各斯”是一種公共的理性和公共的規則,是人與人可以交流的基礎,“邏各斯”可以體現正義和真理,是一種健全的理性。在智者那里,“自身同一的思想把自己的否定的力量指向理論和實踐的各種規定,指向自然意識和各項真理與其他各種自明的法則和原則”,智者們以提倡自由思想來宣傳理性精神,批判宗教和習俗。

智者的邏輯通過一定的語言和修辭方式把問題和答案以論辯的方式展開,用一種很能說服人的方式把辯論的前后聯系一起。在古希臘民主制度中,這種方式可以幫助那個時代的人們去捕捉和創造機遇,并且對傳統的或者權威的強論證提出挑戰,從而為人們的思考和行動提供了新的可能性。

三、智者思想的現代啟示

智者思想對于現代社會發展也有一定的啟示,我們要以人文教育、實踐教育豐富現代教育體系,注重學生批判精神和理性思維的培養;在政治生活方面,公民要積極參與政治生活,關注個人價值和政治平等,在倫理道德方面,要引導個人對主體道德的關注和培養。

智者思想中的懷疑主義、相對主義的傾向雖然對以往的哲學成果有一定的破壞作用,但是僅從智者思想具有的啟蒙意義來看,它批判傳統,注重理性精神,把將哲學研究從自然轉向人事,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也對現代社會的發展有所啟示。

參考文獻:

[1]趙敦華.西方哲學簡史[M].北京大學出版社.

[2]苗力田.西方哲學史新編[M].人民出版社.

篇(10)

古希臘時期與我國的春秋時期,是中西方文化發展史上的重要時期,這一時期創造了璀璨的文明,為后人留下了寶貴的藝術財富。中國春秋時期出現過孔子、老子、孟子、墨子、莊子、非子等“諸子百家”,古希臘則有蘇格拉底、亞里士多德、柏拉圖、德謨克利特、索福克利斯、畢達哥拉斯、阿里斯多芬等杰出哲學家、藝術家。以老子為代表的道家思想、以孔子、孟子為代表的儒家思想對中華民族的民族性格的塑造產生了深遠影響,古希臘文明的繁榮為歐洲文化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1春秋時期“諸子百家”思想對文化藝術的影響

我國春秋時期,隨著奴隸制日益衰落而逐步瓦解,新興地主階級不斷壯大,舊的生產關系和禮儀道德逐漸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先進的生產關系和新的禮儀道德。各種學說、各種思想“百家爭鳴”、“百花齊放”,對藝術創作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儒、道兩大家是春秋時期美學思想體系的代表,不論儒家或道家,都主張精神與肉體兼養,美與善合璧[1]。儒家以心性道德為重,但從不忽視外在形式之美。“美善相樂”、“文質彬彬”,儒家“以禮為本,以和為貴”。子曰:“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文質彬彬,然后君子” (《論語•雍也》)。莊子強調人的所作所為,應當“依乎天理……因其自然”,“無以人滅天,無以故滅命”,莊子還認為:人為的禮法只能破壞自然的天性,束縛人的個性發展。在《天地》篇中曾說:“百年之木,破為犧尊,青黃而文之。”老子的“自然全美觀”,將樸素美和自然美聯系在一起,認為世間一切事物都必須合乎“道”,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以及“有無相生”的樸素辯證法。韓非子強調實用功能與“文質相一”,韓非子用《買櫝還珠》的故事來說明形式和內容的關系,指出了楚人的錯誤在于“懷其文而忘其質,以文害用也”。墨子主張“先質而后文”,所謂“衣必常暖,然后求麗;居必長安,然后求樂”。戰國時期哲學家鄒衍在陰陽五行基礎上建立了的“五德終始”說 ,他認為,從天地剖判以來的人類社會都是按照五德(即五行之德)轉移的次序進行循環的。文化歷史長卷足以證實諸多學說已經融入到藝術創作中去,成了藝術創造的思想源泉。

2古希臘時期哲學家、思想家們的思想及外來文化對藝術的影響

古希臘時期出現眾多哲學家、思想家、神學家,他們的理論對藝術文化產生了重要影響。畢達哥拉斯認為:數或數量關系是萬物的本源或原則,事物所以千差萬別,就在于它們各自不同的數量關系。萬物都因模仿數而存在,數的原則統治著宇宙間的一切,并且萬物之中都存在著某種可以被人憑借理智加以認識和把握的數量關系。畢達哥拉斯學派相信,任何有規律的運動都會產生和諧的聲音,提出:在一切立體圖形中最美的是球形,在一切平面圖形中最美的是圓形。畢氏美學理論和藝術理論是一種數學、心理學和道德學的結合體,它從數的比例關系來研究事物和藝術的本質,對希臘美學及整個西方美學產生了重要影響。柏拉圖在他的著作里第一次將美和藝術納入了嚴謹的哲學體系,所謂恰當、效能以及美始終是善的理論,為設計審美提供了早期的理論依托。我國早期西方美學理論家朱光潛編撰的《柏拉圖文藝對話集》中轉引過柏拉圖的觀點:“我說的形式美,指的不是多數人所了解的關于動物或繪畫的美的,而是直線和圓以及用尺、規和矩形成的平面形和立體形――這些形狀的美不像別的事物是相對的而是按照它們的本質就永遠是絕對美的;它們所持有的和瘙癢所產生的那種是毫不相同的。有些顏色也具有這種美和這種……有些聲音柔和而清楚,產生一種完整的純粹的音調,它們的美就不是相對的,不是從對其他事物的關系來的,而是絕對的,是從它們的本質來的。它們所產生的也是它們所特有的。”[2]蘇格拉底在目的論和道德學的基礎上思考美學和藝術問題,提出了“真善美”統一的觀點,在西方美學史上第一次嚴肅提出了“美是什么”。“美”不再只有“美好”的意思,而且進入了普遍本質的層面,成了一切具體的美的事物的共同性質和根源。亞里士多德認為:“個體自身和是其所是完全統一”。所謂“是其所是”就是指某物之所以為某物的內在根據。因此,美不能脫離具體事物而存在;美在于事物形式的有機整一性;美是事物的,可以感知的感性性質。古希臘的藝術是借鑒和融合的發展體。古希臘在建筑上有著輝煌的成就,相對來說,其建筑風格雖然簡約,其構成部分已經成為西方室內設計發展史上層出不窮的重要元素。古希臘在商業發達,科學技術進步的同時,不斷吸收和借鑒更多國家和地區的文化,建構開發獨特的民族性格。在古希臘藝術品中往往具有強烈的“東方韻味”,較典型的作品如“獅身人面獸”、“獸頭鳥身”等,這些代表性的主題與當時的埃及裝飾藝術主題有著密切的聯系。

3以裝飾紋樣比較春秋時期和古希臘時期藝術創作

我國春秋時期的裝飾紋樣較多地使用上下左右連續的四方連續紋樣,統一而不單調,繁復而不凌亂。線條多采用富有節奏動感的曲線、弧線等風格形式。向輕盈、清新、靈動的圓形結構轉化,最具代表的“云氣紋”、“蟠紋”還有繩索紋、貝紋等,古希臘時期的裝飾紋樣出現最多的回紋,平穩安靜,相比之下顯得規矩、不顯張揚。在裝飾紋樣的植物花卉題材方面,春秋時期的植物花卉紋樣是一種意象性的造型,表現的也是植物花卉的特征,但并非是現實存在某種植物花卉,古希臘時期的植物花卉裝飾紋樣主要是蓮花、掌狀葉、橄欖枝,古希臘獨特的裝飾元素是對外來元素的吸收借鑒和自身特點的結合。在裝飾紋樣的人物題材方面,春秋時期的人物造型更具有符號化、平面化的特征。人物神態的表現則是通過身體的變化來表達,畫面構圖具有強烈的平面性和秩序感,如《水陸攻戰紋鑒》、《車馬獵紋鑒》等,古希臘時期的人物造型注重“真實性”,人體比例勻稱,結構準確,線條流暢,富有韻律。構圖方面,重視人物之間以及人物與背景之間的真實關系[3]。代表作有“入浴的少女”、“醉酒的青年”等。

4形成春秋時期、古希臘時期藝術各自風格的原因

地域氣候的差異,導致人們的生活方式,民族的心理性格,思想意識和實踐都有所不同,最終形成文化的差異。孟德斯鳩指出,一個民族有一個一般的民族精神,這個民族精神在社會的發展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人類受多種事物的支配,就是:氣候、宗教、法律、施政的準則、先例、風俗、習慣。結果就在這里形成了一種一般的精神。”可以看出,所謂的一般精神就是這些具體的物質的和意識形態的總和。這個一般的民族精神又因每個民族的不同而不同。“在每一個國家里,這些因素中如果有一種起了強烈的作用,則其他因素的作用便將在同一程度上被削弱。”[4]有專家研究認為,中國人的思維方式是建立在獨有的文化性格基礎上的。文化性格的形成與環境、地理、水文等因素有著密切的聯系。中華民族的心理性格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文化,藝術表現形式上,表現呈現出“柔美”、“婉約”等風格,而同時期的歐洲,由于地處中高緯度地區,人們主要以捕獵為生,并由此影響著民族的心理性格,在藝術表現形式上表現出“陽剛”、“直線”、“靜止”的風格。文克爾曼將古希臘藝術總結為四種風格特征:遠古風格屬于直線的、僵直的;崇高風格是崇高的和多棱角的;典雅風格是優雅的和波浪形的;模仿性的風格是模仿的[5]。他說:“希臘人在藝術中所取得的優越性的原因和基礎,應部分地歸結為氣候影響,部分地歸結為國家的體制和管理以及由此產生的思維方式,而希臘人對藝術家的尊重以及他們在日常生活中廣泛地傳播和使用藝術品,也同樣是重要的原因。”[5]

思維藝術與思維方式的差異,形成各自不同的藝術表現風格。中國的思維方式更加偏重于感性的思維,以道德作為衡量的標準,思維方式單一。西方的思維方式更注重于理性的邏輯思維,以科學為依據,注重個體,思維的模式是開放的、多元化的。審美理念和藝術思想的不同,導致藝術形態的不同。春秋時期出現的儒家和道家思想,對中國文化具有廣泛影響,在審美上直接表現為實用和功利性,注重個體情感表達;受儒道思想的影響,藝術創造富含想象力,并趨向于藝術的本質,即將外在的“形”和內在的“神”進行有機結合。古希臘文化追求現實的“存在”,以藝術模仿為創作思想,用科學的方法追尋美的真諦,如畢達哥拉斯把美歸結為數量的關系,認為長短、方圓、曲直等都可以數來量化。

通過春秋時期與古希臘時期藝術設計的比較,我們認識到不能只從某個角度去看待問題,僅從中國文化自己的角度去看待對中國傳統文化元素,藝術創作就容易進入片面的誤區,同時,對西方藝術的掌握應該兼容并蓄,不能簡單、片面地“拿來”,不能純粹地模仿,只有多視角、多視點,才能從整體上把握自身的中國特色的藝術創造。

參考文獻:

[1] 葉朗.現代美學體系[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

[2] 吳瓊.西方美術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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