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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current,private capital is accumulating and the funding gap of the SMEs is increasing. How to link them is one common concern in financing field.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process of Weihai private credit network from sole information service provider to financing service package provider,then analyses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payoff condition,and points out that in the condition of credit upgrade,improve distribution of information,contractual-type funding and trust-type lending,private credit network improves the efficiency of credit market allocation for SMEs.
Key Words:private capital,credit market,financing,case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2265(2011)05-0024-04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和市場化程度加深,微觀經濟主體的資本積累已初具規模,大量閑散資金急需尋求增值渠道回流實體經濟;而同時中小企業、個體私營經濟等微觀實體雖然快速成長,資金需求越來越大,但始終處于正規金融信貸領域的邊緣地帶,貸款滿足率普遍較低。近幾年出現的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擔保公司、資金互助組織以及投融資公司等機構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邊緣信貸市場的需求缺口,但因各自的局限性,作用仍甚微。因此,如何謀求民間資本與邊緣信貸市場的有效對接,成為當前引導民間資本回流入實體經濟的重要研究課題之一。
理論界對民間借貸的研究非常豐富。蘭士勇(2004)認為,由于目前缺乏正確引導,以及在市場準入方面的限制過多,民間資本無法順利進入投融資領域,逐步從生產領域游離出來并閑置積累;彭建剛、何靖等人指出,由于正規金融嚴格的準入限制,以逐利為目的的民間資本進入“地下”,形成目前大量存在的民間融資機構,但由于不具備合法身份,其規模難以擴大;劉民權、徐忠、俞建拖(2003)等人認為,目前政府應從法律上營造民間融資向正規金融轉化的合理平臺,減少民間融資在躲避管制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將民間融資引到合法的正規金融上來;任森春(2004)認為,這些中小融資機構并不是一項過渡性制度安排,它們與正規金融有著各自的比較優勢和相對穩定的服務對象,不會對正規金融形成沖擊,相反還有可能填補正規金融制度安排的“缺位”。因此,這些由民間資本轉化而來的中小融資機構與正規金融將長期存在。遺憾的是,這些研究雖然在分析民間資本閑置積累原因的基礎上提出了將其引向金融資本的相關建議,但對當前較為盛行、由民間資金主導的“地下”融資形式和社會效應評價不多。筆者認為,在當前民間資本準入限制過多的情況下,由民間資金主導的“地下金融”雖然形式并不規范,風險難以防范,但對邊緣信貸市場而言,其在一定程度上仍具有現實合理性。下列案例可以驗證這一點。
二、威海市某民間借貸網:從信息服務商到融資服務商
威海市作為沿海開放城市,個體私營經濟雖然不如溫州等地發達和活躍,但憑借毗鄰日韓的地理優勢,以民營經濟為主的進出口貿易迅速發展,民間資本積累已成相當規模,社會上出現了大量急需尋求增值渠道的閑置資金。而與此同時,民營經濟快速發展也使更多的中小企業、個體、私營主體資金需求增加。但在我國現有制度安排下,上述資金供需主體信息基本處于分割狀態,資金配置效率較低,客觀上需要及時搭建某種信息共享交流平臺,實現資金供需對接。威海市某民間借貸網就是在這一背景下產生的網絡平臺。該平臺充分利用互聯網信息交流便捷和低成本的優勢,在建立網絡信息專欄的基礎上,嘗試性地開展了資金供需信息對接服務。
(一)初期的信息服務供應商
威海市某民間借貸網于2008年7月建立,短短5個月時間,注冊會員達5208個,其中需按100元/月繳費的中級以上會員1129個(中級以上會員因可以看見信息者的聯系方式而需要繳費),資金供給信息558條,金額8.37億元,需求信息662條,金額2.71億元,累計點擊100多萬次,網站當年盈利12余萬元。
上述單純信息服務模式雖然為網站帶來了可觀的即期收益,也為資金供需方提供了充分的信息交流機會,但在實際運作中,由于資金供給方存在項目考察難、信用評估難、風險防范難以及法律援助不足等問題,融資雙方實際成交率并不高。2008年,該網站雖然累計供求信息1520條,金額11.08億元,但實際成交43筆,金額1055萬元,成交率僅5.6%。于是該網站自2009年1月起出現了注冊會員增量環比下滑,當年上半年信息服務費收入僅6萬多元,剔除人工成本,網站盈利幾乎為零,經營面臨不可持續窘境。
(二)發展中期的一攬子融資服務供應商
為走出困境,切實提高會員融資成功率,威海市某民間借貸網有限公司開始嘗試由信息服務向融資服務轉向。第一步,提供法律咨詢服務。該公司于2009年6月聘請資深律師2人,專門為會員免費提供風險控制、糾紛處理、權益維護等法律咨詢服務,強化資金供求雙方的法律意識和守法理念。第二步,考察借款人信息,并提供合同文本。資金供求雙方雖然通過該網絡平臺實現了信息對接,但實際成交中普遍面臨借款人信息考察難問題。為此,該網絡平臺特聘請4位有相關工作經驗或在有關部門(如房管局等)任職的人員,專門對借款人個人信用、房產等信息進行考察。為確保考察信息的真實性,網站與放款人約定,只對威海本轄區的借款人信息的真實性負責(網站對信息真實性以自有資產擔保)。一旦借貸雙方確認成交,網站提供借貸合同文本服務,并按成交金額的4%一次性收取手續費。第三步,負責貸后跟蹤監督并按時收貸收息。為確保放款人資金安全,節約放貸成本,網站有專人對放貸項目隨時進行跟蹤監督,并負責向承貸人按月收息,貸款到期,一次性收回貸款。第四步,提供法律援助。放貸資金一旦出現風險,公司特聘的資深律師會提供優惠的法律援助,幫助放貸人最大程度上減少放貸款資金損失。至此,威海市某民間貸款網絡有限公司經營模式已經由純信息服務向全方位、深層次融資服務轉化。
(三)民間借貸網的兩個關鍵制度創設:契約式籌資與信托式放貸
上述融資服務因降低了借款人資金風險和節約放貸成本,2009年資金供求方的實際成交率已提高到11.2%。但公司在經營中發現,需求信息中許多優質項目特別是優質大項目總是難以找到與之相匹配的供給方。公司雖然可以用自有資金予以放貸,但100萬元的注冊資本明顯不足,吸收存款又受到國家明文禁止。為解決問題,公司于2009年12月創新推出了契約式籌資和信托式放貸業務(如圖1)。
公司規定,凡資金來源合法、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不超過65歲的自然人或法人可通過身份證或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到公司進行資金登記,并與網站簽訂契約。資金登記內容包括:可以提供的資金額度、利率(一般20%左右)、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契約內容包括:一旦網站有適合的融資對象,資金登記方在登記期限內必須按承諾提供資金用于公司放貸,如果單方違約,必須承擔違約責任;貸款到期,登記方收回本金,并按登記利率獲得收益。期間,公司以自有資產對放貸資金的安全性提供擔保。在上述契約式籌資模式下,雖然公司通過契約方式在一定期限內鎖定可用資金,但資金實際控制者仍為登記者本人,公司并不直接接觸資金,且在登記期限內,登記方資金若另有用途,可以提前5個工作日到公司撤消登記。因此,對資金供給者而言,資金掌控不僅靈活而且安全高效。
通過契約式籌資模式鎖定可用資金后,公司便對所的資金需求信息或項目進行篩選。對個人信譽較高、抵押物真實充足、有發展前景的優質項目,確定為放貸對象,制作詳細的貸前調查報告供登記人參考,并利用登記人資金以公司的名義向優質項目發放不低于1萬元的貸款,向借款人收取放貸金額4%的手續費。放貸期間,網絡公司有專業人員進行回訪跟蹤,并負責按月催收利息和到期收回貸款本金,實際放貸利率高于登記利率的差額收入歸網絡公司。上述放貸模式類似目前銀行信托類貸款業務,即資金供給方將資金交付融資機構,其它一切繁鎖的資金營銷過程均由融資機構完成,且承擔主要融資風險。但不同的是,融資機構除獲得手續費外還有額外的利差收入,資金供給者實際收益率高達20%以上,明顯高于銀行所開展的信托貸款和理財產品的收益。
通過契約方式鎖定可用資金,且在實際放貸中,公司對借款人信用資源要求較低,只要有固定房產和較高的誠信意識,便可申請融資,且手續簡便快捷,最多只需要2天時間,貸款便可辦理完畢。對資金供給者而言,不僅省去了繁瑣的營銷過程,而且收益率高。這種對信用資源要求不高、且安全高效的融資模式不僅契合了邊緣信貸市場的融資需求,也為資金供給方提供了安全的增值渠道。因此,威海某民間借貸網有限公司該業務推出不久,便帶動了網站信息注冊量快速增加,成交金額明顯提高(如表1),僅2010年,威海某民間借貸網新增注冊會員1.48萬個,其中,本地會員9900個,外地會員4900個,資金供給信息1.7萬多條,金額38.2億元,需求信息2.1萬條,金額42.3億元,實際成交1.3億元,網站手續費和利差收入500多萬元。
三、民間借貸網絡成功運作的進一步研究:三方合作博弈的架構與條件分析
傳統意義的民間借貸都是供求雙方點對點的交易,基本不存在(不需要)信息的平臺。但威海某民間借貸網則為周邊的民間借貸供求各方找尋了一個公共平臺。在該平臺下,形成了供給者、需求者和中介的三方博弈。雖然各自的行為目的不同,但都必須借助威海某民間借貸網有限公司的特色融資服務才能實現。而這一過程參與各方必須互助支持、配合和妥協,這就為三方參與開展合作博弈提供了基礎和條件。在上述民間特色融資服務中,資金供給者為合作選擇的策略是遵守契約及時提供資金;資金需求方為合作選擇的策略是提供真實可靠的信用資源并支付較高利息;作為信息中介和融資方的借貸公司為合作選擇的策略是以自身資產為出資方安全擔保,負責邊緣信貸市場中優質主體的篩選、甄別,負責考察承貸人的信用資源,負責貸后跟蹤和收貸收息,提供法律咨詢和服務。上述合作博弈的結果是,資金供給方在確保資金安全的同時獲得了較高的利息收入,資金需求者獲得了貸款滿足,而借貸公司獲得了信息費、手續費和利差收入。可見,在利益相互滲透的博弈格局下,參與方通過融資模式創新,并在為實現各自收益的策略選擇中均選擇了符合它方利益要求的策略,形成風險收益均衡,各自的收益才最終得以實現,也推動了該模式短期內的良性循環。
(一)信用增級與信息分布改進
民間閑置資本和邊緣信貸市場需求雖然同時存在,而且二者通過中介機構實行了供求信息充分對接,但由于邊緣信貸市場的需要主體種類繁多,而且分布十分廣泛和分散,需求主體的個人誠信、有效資產以及項目前景等信用資源難以考察,信用信息處于極不對稱狀態,盲目融資的實際風險較大。對于以安全增值為目的的民間資本而言,這種信息不對稱、融資風險較大的現實顯然會使民間資本失去向邊緣信貸市場滲透的動力。這正是案例中威海某網絡信息平臺2008年建立僅五個月時間,供求信息雖然達1220條,但實際成交率僅為5.6%的主要原因。
但是,信用信息不對稱并不代表優質主體或項目缺乏,相反,邊緣信貸市場優質主體不僅存在,而且數量較多,雖然這些優質主體相對正規金融而言信用資源仍然不足,但實際融資的風險并不大。對這些優質主體,如果有專業機構和人員對其進行發掘、篩選和甄別后,通過擔保方式進行信用間接升級,并且適當降低融資門檻,實現需求主體信用資源與融資條件有效對接,不僅會提升民間融資的實際成交率,而且會降低融資風險。威海某民間借貸網有限公司在其開展的特色融資服務中,在以自身資產對融資風險進行擔保的同時,對邊緣信貸市場主體的信用資源要求明顯低于正規金融,即只要有固定房產和較高的誠信意識,便可申請融資,且手續簡便快捷,最多只需要2天時間,貸款便可辦理完畢。這不僅契合了邊緣信貸市場的融資需求,也為資金供給方提供了安全的增值渠道,使民間資本向邊緣信貸市場有效滲透成為可能。
(二)契約式籌資與信托式放貸
信息間接升級并與融資條件有效對接使民間資本向邊緣信貸市場滲透成為可能,但僅憑單個資金供給者有限的自有資金難以開展大規模的民間融資,鑒于目前我國法律禁止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融資機構吸收存款,致使該類機構難以迅速擴張。威海某民間借貸網有限公司為解決籌資難問題,創新推出的契約式籌資模式,通過鎖定可用資金起到了籌資效果,而且,因為融資機構并不實際接觸或掌控資金供給方的資金,構不成影響金融和社會穩定的基本要件,實際風險并不大。在此基礎上,公司將契約式籌資方式鎖定的可用資金,以自身的名義向優質需求主體發放貸款,負責貸后監督和收貸收息,并承擔主要融資風險。對資金供給方而言,信托式放貸模式不僅省去了繁瑣的資金營銷過程,而且實際收益率高達20%以上,明顯高于銀行信托貸款和目前市場上大量存在的理財產品。上述契約式籌資與信托式放貸模式不僅解決了資金來源受限的瓶頸問題,而且開辟了安全高效的增值渠道,為民間融資規模擴張創造了積極條件。
四、結論與引申性思考
在越來越多的民間產業資本游離成金融資本的同時,越來越多的中小民營企業普遍面臨融資困境。威海市某民間借貸網的發展,在較大程度上改變了這一狀況。而且,其契約式籌資與信托式放貸模式不僅通過契約鎖定可用資金,而且通過信用升級方式實現供求雙方信用條件的有效對接,開辟了安全高效的增值渠道,為民間融資規模擴張創造了積極條件。民間融資創新模式之所以在短期內保持良性循環,主要因為是在利益相互滲透的博弈格局下,參與方通過融資模式創新,并在為實現各自收益的策略選擇中,均選擇了符合它方利益要求的策略,形成風險收益均衡,實現了各自的收益。
雖然在這種模式中借貸網公司不實際掌控資金供給者的資金,而且民間借貸中以自有資金對資金提供者進行擔保,風險并不大。但如果借貸網公司與承貸人串通,在目前監督制度和措施缺失的情況下,易滋生風險。另外,上述融資模式中,民間借貸實際利率一般在25%-30%之間,基本都超過了同期基準利率的4倍,而《民法通則》規定,利息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部分將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盡管契約式籌資和信托式放貸模式短期內產生了較好的效益,但這種特色融資模式在監督制度和措施缺乏情況下并不宜過分推廣,否則潛在的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將不可避免地發生。
參考文獻:
[1]丁平.我國民間資本投資金融領域的現實意義與挑戰[J].武漢金融,2010,(8).
[2]劉民權,徐忠,俞建拖.信貸市場中的非正規金融[J].世界經濟, 2003,(1).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11)09-0044-04
民間借貸是客觀存在的經濟現象,其流動可以表現為非法民間借貸(高利貸)和合法民間借貸兩種狀況。“高利貸”具有危害實體經濟,導致實體經濟空心化,違背公平合理原則等問題,應該予以堅決打擊;合法民間借貸具有合理配置金融資源,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積極意義,是資金所有人財產權的具體方式。《憲法》第21條規定“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經濟的發展,并依法對非公有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十二五規劃》、《民間資本三十六條》明確提出促進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方針,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提供了更加直接的政策和依據。
《憲法》同時要求對非公有經濟進行監督和管理,所以必須堅決禁止和打擊民間借貸中的高利貸行為。相關部門制定和頒布《刑法》、《商業銀行法》、《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加強對高利貸等違法行為的調整,維護信貸市場穩定。
顯然、我黨和政府一直致力于維護民間資本的良性發展,堅決打擊高利貸,合理引導合法民間借貸發展。不過,關于高利貸的本質和規范措施一直存在模糊認識,以下詳細分析英國的信貸制度,為中國制度發展提供借鑒。
一、英國《消費信貸法》的基本特征
英國《消費信貸法》于1974年頒布,該法規直接替代小額貸款、典當貸款、租賃信貸的相關立法和規定,形成統一的信貸消費立法。該法規經過多次修訂最終形成《消費信貸法》(2006),截至2009年10月,消費信貸的監管部門又制定了多個單項立法,不斷完備和充實《消費信貸法》的法律體系。
英國《消費信貸法》以保護消費者,建立新的制度體系,維護公開、公平、充分競爭的市場為立法目的。《消費信貸法》共190條,分為12部分,涉及到消費信貸審批和執照、信貸合同、商業推廣、擔保、司法管轄等多個方面。總體來看,英國《消費信貸法》表現出以下基本特征:
(一)寬松的市場準入審批制度
英國的公平交易局(Office of Fair Trading)是信貸市場的審批和監管機構,該機構是英國的消費者保護和市場管理機構。公平交易局通過審批制度管轄消費信貸的市場準入,《消費信貸法》針對申請人確定了抽象的“適合”性標準(Fitness standard),牌照應該授予“適合”消費信貸經營的申請人。《消費信貸法》確定的相關因素包括申請人及其相關人員的具體環境;主體是否涉及到欺詐、欺騙或者暴力犯罪;是否違反《消費信貸法》的任何條款,或者其他任何與調整個人或者個人交易相關信貸條款的條款;是否導致基于性別、膚色、種族、民族、國籍的歧視;以及申請人是否存在其它不正當或者不合適的行為(無論是否非法)。顯然,《消費信貸法》確定的市場準入標準寬松且抽象,并且對于資本要求沒有設立任何的“門檻性”要求。公平貿易局于2008年1月頒布的單項《消費信貸審批法》沒有增加申請標準難度,但對“適合”標準確定了更加具體的指標。
(二)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消費信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貸款人在商業廣告、締約前談判、合同的成立和履行等不同階段承擔嚴格的信息披露義務,否則需要承當相應的法律后果。
《消費信貸法》針對商業推廣階段的廣告確定了專門的信息披露要求,立法部門有權針對廣告的形式和內容制定獨立的標準,《消費信貸法》第48―51條規定的條款確定了違反信息披露規定導致的各種犯罪類型。
談判締約階段的信息披露區分為兩種類型:其一:對于面對面的談判締約方式,借款人需要按照《信貸消費信息披露規則》(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其二:對于遠程談判締約方式,借款人有義務遵守《遠程金融市場規則》(2004)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兩類信息披露規則規定的信息披露范圍、方式和程序不完全相同。
《消費信貸法》(1974)要求合同成立和履行階段應該披露往來賬戶的定期報表、協議變更的通知、違約通知、合同執行和終止通知、依據要求的信息披露。《消費信貸法信息披露要求》(2007)(2008)進一步修正了信息披露要求,其范圍擴大到定額信貸年報、往來賬戶報表的其它信息、欠款總量、違約款項總量、違約通知的其它信息、事后利率(post-judge interest)等。
公平貿易局有義務制定信息披露表格(Information sheet),協助和規范貸款人的信息披露義務。貸款人一旦違反信息披露義務除了承擔上述刑事責任外,還可能導致民事責任。例如:在締約談判階段如果貸款人沒有充分的披露信息,借款人有權利撤銷合同;如果貸款人在確定的期限內沒有披露借款人的欠款情況,那么借款人沒有義務支付借款人應該披露而沒有披露期限內的借款利息。另外貸款人對于違約、違約數量、合同內容等事項都具有充分披露的義務。
(三)完備的追債制度
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追債是消費信貸中的核心問題之一。公平貿易局2003年頒布《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Debt Collection Guidance-Final guidance on unfair business practices)。該指導在2006年12月被修訂,公平貿易局于同年12月還頒布了《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Debt Collection Guidance Compliance Review)。這些法規將追債行為區分為公平的商務行為和不公平的商務行為,并區別對待。
《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確定的不公平商務行為包括:不公平的信息傳播、不當表述、生理或者心理侵害、欺詐或者不公平的方法、不公平的追債成本、不公平的追債走訪。
《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則對于不公平商業行為合規審查的申請、審查標準、審查角度、審查程序做了更詳細的規定。
(四)成熟的負債管理服務
公平貿易局制定《負債管理指導》于2008年12月頒布,該《指導》適用于消費信貸牌照的申請人和持有人,主要調整牌照持有人和申請人如何提供負債管理服務。英國的負債管理服務發達,在頒布本《指導》之前,存在大量的非收益性機構提供該類服務,例如公民咨詢處(Citizens Advice Bureau)、消費信貸咨詢服務機構(Consumer Credit Counselling Service)、國家理債專線(National Debtline)等。上世紀90年代以后,大量營利性負債管理公司得到發展。《負債管理指導》主要涵蓋債務重組、債務償還、提前償債、代表債務人和債權人協商債務問題、審查債務人的經濟情況、提供咨詢意見等。
英國已經形成了完備的債務管理咨詢服務體系,并且咨詢服務體系的內容由立法嚴格規定和調整,保證了服務的全面和質量。對于借款人如何管理自己的債務具有積極的價值。
(五)高度權威的司法救濟制度和措施
公平貿易局有權運用行政手段對交易中的不公平行為實施行政裁定。《消費信貸法》還設計了司法救濟制度,強化司法機關在消費信貸中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機關有權對是否存在“不公平行為”作出判決,并可以進一步判決相應信貸交易的法律效力。其司法救濟的特點如下:
其一,司法救濟程序的申請人范圍廣泛。借貸合同中的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是合法申請人;借款人或者保證人處于任何訴訟程序中并是該訴訟程序的當事人,該程序將執行該借貸協議或者相關協議,那么訴訟中的借款人和保證人有權利成為申請人;借款人或者貸款人處于其他訴訟程序中,依據該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為一定數量的支付或者可為一定數量的支付,那么訴訟中的借款人和保證人有權利成為申請人。
其二,確定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消費信貸法》在證明是否存在“不公平關系”這一實事時規定了被申請人“自證無辜”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在任何的訴訟程序中,借款人和保證人主張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存在針對借款人的不公平關系,貸款人有義務作出相反的證明,否則法院將認定存在不公平關系。
其三,司法裁判命令手段多樣。針對信貸協議中的不公平關系,法院有權利做出以下判決:要求貸款人、相關人或者前相關人整體或者部分返還任何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根據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的支付,不考慮該是否直接支付給貸款人、相關人或者前相關人;根據協議或者相關協議,要求貸款人、相關人或者前相關人實施、中止或者不實施特定行為;減少或者免除借款人或者保證人根據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的支付;根據擔保的目的,要求返還保證人提供的任何財產;撤消協議或者相關協議中借款人或者保證人的任何義務;變更協議或者相關協議的條款。
二、英國《消費信貸法》的主要經驗和評價
英國的《消費信貸法》獲得了很高的評價,在實施中實現了較好的社會效益。從其立法本身分析,英國《消費信貸法》下列層面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一)英國已經實現統一的消費信貸立法
英國制定統一的《消費信貸法》之前分別制定了單項法律調整小額信貸、消費信貸、典當信貸和租賃信貸等信貸方式。經過多年立法實踐,立法機關于1974年制定統一的《消費信貸法》。統一立法的價值消除了制度間的沖突和不統一,提高了立法和執法的協調性。英國小額信貸、消費信貸、典當信貸和租賃信貸市場的充分發展和相關立法經驗的積累是英國統一立法的基礎。
(二)消費信貸市場由商業行政機構審批和監管,一定程度脫離金融監管
消費信貸行為本身資本化和證券化程度不高,并和真實交易相聯系,因此英國將其納入消費市場而不是金融市場。英國消費信貸市場的審批和監管機構是公平交易局,該機構是英國的消費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行政管理機構,而不是金融監管機構。金融監管機構FAS的監管范圍也沒有直接納入消費信貸市場。
(三)消費信貸交易制度不斷完備
英國《消費信貸法》確定了嚴格的準入制度,同時也確定了豐富、系統的消費信貸交易制度,這些制度對于業務推廣、合同訂立、合同的履行和終止、債務管理、債務追償、行政裁決、司法介入等各個方面。
(四)借款人保護制度逐步完善
《消費信貸法》在立法目的和宗旨部分明確規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借款人的權利。法規具體制度的安排表現出這種立法目的。具體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消費信貸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護借款人的權利,這些披露義務涵蓋了締約前至締約后的所有階段,制度的設計本身表現出對于借款人的極大保護。二是授予借款人特定的合同撤消權。
三、完善我國信貸立法的若干建議
(一)科學區分合法民間借貸和非法民間借貸(高利貸),增強制度執行效率
調查顯示,幾乎沒有一個國家將“高利貸”直接確定為獨立罪名,而借助一定的罪名體系共同調整。例如,針對吸存行為確定非法吸存罪;針對吸存中的詐騙行為確定集資詐騙罪;針對暴力討債行為確定人身傷害罪。可以認為,現有的罪名體系比較完備,重點應集中在增加操作性,增強執法可行性和提高執法效率。例如,非法吸存是高利貸中的主要犯罪形式,但判斷標準一直存在爭議,執法效率不高。近年查處的“萬里大造林案”、“億霖木業案”、“中科案”都和非法吸存密切相關,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最高法2011年1月4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從立法目的、適用范圍、認定標準、定罪、量刑等方面進行了全面而系統的規定,是重大的制度發展成果,明確了非法吸存的判斷標準,為打擊民間借貸中的犯罪行為確定了有效的法律依據。
(二)理性看待利率上限,綜合運用市場和管理手段限制高利率
民間借貸中高利率的合法性一直存在爭議。現有立法規定借貸利率不得超過同期同類基準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立法沒有規定超過四倍屬于非法。從實踐考察,英美等發達國家采取完全放松管制的態度,取消了利率上限;香港地區繼承英美模式放松上限管制,僅僅針對放債人和自然人規定了利率上限,不過其上限達到基準利率的20倍。顯然、大部分國家不將利率作為判斷合法與非法的標準,香港地區設定了上限標準,不過適用范圍狹窄,并且20倍的上限遠遠大于我國的4倍。
英國等發達國家取消利率上限的同時確定了信息披露制度限制高利率。具體來說:信貸交易中的借貸人具體嚴格的披露義務:事前披露、充分披露和嚴格究責制度。貸款人在簽約前有充分披露利率、本金、期限等重要信息的義務,并且必須在合同中寫明這些信息,否則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授予借款人撤消權,虛假信息則可能構成欺詐。英美不直接限制高利率,而要求貸款人充分披露信息。實踐表明、信息披露制度能夠比較有效的控制“高利貸”、“高額服務費”、“利息計入本金”等現象,并充分發揮了市場的作用,維護利率穩定、抑制欺詐風險。
從長遠看,利率上限放松管制是多層次信貸市場發展的總體趨勢。從現有狀況看,不適宜完全放開利率上限管制,對于高利貸中的不法行為可以通過市場和制度相結合的手段予以調整。
(三)完善法治建設,規范民間借貸發展
民間資本流通的確可能導致不法、甚至犯罪現象,英國的立法經驗值得借鑒。高利貸包含如下基本風險:高利率、欺詐、暴力追債、爭議發生后借款人處于司法弱勢地位。針對這些風險,英美通過如下制度建設保護借款人利益。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抑制高利率、欺詐風險。英美國家通過信息披露制度解決民間借貸中的高利率,并已經取得較好的效果。
2.完善體制和機構建設,抑制杜絕暴力追債。追債是民間借貸滋生違法、犯罪行為最多的領域。英國的立法值得借鑒。英國公平貿易局頒布《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追債指導―不公平商業行為的最終指導》、《追債合規性審查指南》則對于不公平商業行為(暴力追債)合規審查的申請、審查標準、審查角度、審查程序做了更詳細的規定。英國公平貿易局對于不公平商業行為采取嚴格處分和處罰的態度,確定了司法權威,有效抑制了非法追債。
我國可以考慮在相關部委下設立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杜絕暴力追討等問題,保證民間借貸的公平和穩定。
中圖分類號:F830.3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3544(2008)02-0002-03
一、問題的提出
“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這一重大命題,面對的障礙涉及土地、勞動力、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各種問題。其中,資金問題是最為迫切需要加以解決的。新農村建設資金需求量巨大,據測算,至2020年所需資金增量高達15~20萬億元(鐘真真,2007)。解決如此巨額的資金需求,除了國家和地方財政投入外,絕大部分需要依靠當地的金融服務業。
然而,城鄉二元社會結構造成目前城市與農村之間金融服務水平差距明顯。近幾年,我國城市金融業發展迅速, 但農村金融組織體系仍不健全,信貸資金供需缺口較大,金融服務缺位(甚至部分地區缺失)等問題非常突出。在此背景下,在沒有法律明確規范的條件下,適應各地情況的民間借貸市場近年來快速發展,而且呈現出規模化、專業化等有別于傳統模式的新特點。這種介于正規農村金融借貸市場與地下金融黑市之間的市場形態,筆者借用樊綱教授(1988)的理論,將它稱為農村金融的“灰市場”。
在農村資金缺口較大、金融服務不到位的現狀下, 民間借貸市場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村部分地區的融資需求, 對經營機制和理念僵硬的涉農金融機構形成競爭,促進其提高服務水平。但由于“灰市場”的政策球的特征,因此在實際運行中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是法律問題。 由于我國有關民間借貸機構的相關法律法規仍未出臺, 對民間借貸中介的合法性無法確定, 因此民間借貸市場上很多行為無法依靠法律加以規范和保護。比如,民間借貸機構的融資行為與非法吸收存款、 非法集資等行為的性質難以明確加以區別;大部分民間借貸采用借條、口頭交易等形式,追討債權難以訴諸法律。
其次是金融秩序問題。部分民間借貸機構從商業銀行、農信社等正規金融機構低息獲得貸款,轉手高息放貸,牟取利差;民間借貸的民間性和逐利性,使得部分中介對房地產、股票等領域放款過多,資金無法在農村當地形成合理流向。
再次是監管問題。民間借貸機構融資放款通常采用現金交易形式,最高可達五六十萬元,這使得大額可疑現金逃避“大額現金支付系統”的有效監管,易為洗錢提供渠道。
可以看出, 快速發展的民間借貸市場正是我國農村金融服務缺位的真實反映,這一農村金融“灰色地帶”急需完善和規范。基于此,下文將著重分析民間借貸市場現有模式,并以此為基礎,對其發展的目標模式, 路徑選擇以及發展效應進行探討和分析。
二、民間借貸“灰市場”的傳統及現行模式
(一)傳統模式
傳統的民間借貸形式多以個人間“一對一”的形式為主, 這是一種以信用為主的帶有地緣和親緣關系的借貸方式。傳統模式還多發生在單位內部職工、親戚、同鄉、朋友、熟人之間,借貸手續也比較簡單,民間借貸人(機構)基本以自有資金為主。借貸雙方信用狀況明確,信息透明度高,因此風險相對較小,但借貸數額和范圍也比較有限。同時,由于信息的對稱性,傳統的放款模式多采用借據、口頭承諾等不規范形式。
(二)現行模式
隨著民間借貸“灰市場”發展步伐的加快,相比傳統模式,現有模式已經發生了很大的改變,表現出中介化、專業化、規模化、利率多樣化、融資短期化等新趨勢。
中介化:在現有法律下,充當民間借貸中介機構的主體并無具體要求,個人或組織等形式均可,且沒有資金準入門檻,不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因此,活躍在農村民間借貸“灰市場”上的中介機構形式有個人、企業和社會組織等三種主要形式。目前,民間借貸中介機構主體雖仍以個人為主, 但企業和社會組織的比例呈現上升趨勢。湖南的調查(周紅巖、曾立平、李文政,2007)顯示,現有民間借貸中介樣本中,個人占67 %,企業占29 %,社會組織占4 %。
專業化:除傳統的民間借貸模式外,一種新型的、具有專業化特點的“募集型”融資,在部分農村地區逐漸成為農村經濟組織民間借貸的新選擇。 以延安地區的最新調查為例,借貸方式多采用“募集型”方式。其中,某鎮大棚水產科技示范養殖場借入的50萬元民間借貸比較典型:短短的3個月內籌集到所需資金,并支付18%的利息,且不確定借款期限,借出人可隨時收回自己的本金。 這種方式既方便借出方資金投放,又有利于滿足借入方的融資需求(雷和平、嚴李鎖、郭明輝,2007)。
規模化:近年來,農村地區民間借貸走向規模化發展“快行道”。仍以湖南為例,調查樣本中的76戶民間借貸中介,2006年自有資本同比增幅為25%,借入資金比2005年增長50%,借出資金增幅達72%,利息收入增長96%, 經營規模和收入均有大幅增長。其中,從金融機構和民間的借入資金數量,2006年分別增長51%和48%,增速約為自有資金的2.5倍。
利率多樣化: 當前民間借貸利率呈現多樣化趨勢(謝偉、熊蕾,2007)。一方面,以生產性需求為主的民間借貸利率保持在8%~20%之間;另一方面,投資性需求的民間借貸利率相對較高,多在15%~30%之間, 而少數帶賭博性質的民間借貸利率最高達到了日息2%。
融資短期化:無論從供應還是需求的角度來看,保持較短的融資期限均是有利的。一方面,較短的融資期限有利于供應方加快資金的周轉速度以獲取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較高的利率也促使需求方盡可能縮短融資期限。
三、目標模式及路徑選擇
(一)民間借貸“灰市場”發展的目標模式
通過對目前民間借貸“灰市場”存在的問題和現行模式的分析,假定在未來城鄉金融服務趨于“一元化”的背景下, 民間借貸市場發展的目標模式應該為:具備合法地位,服務范圍定位于農村金融服務相對落后地區和領域的小額融資, 納入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小型金融機構。
(二)路徑選擇
立法路徑:通過國家立法形式逐步出臺民間借貸相關法律和管理條例, 將民間借貸納入法制化軌道,為民間借貸活動構筑一個合法規范的平臺。具體內容應重點包括: 設定準入門檻; 對具有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發放牌照;對放貸業務進行明確規定;對民間融資交易實行登記或報備制度; 對資金用途加以限定;對借貸合同中的金額、利息、期限等內容加以細化,設定利率浮動的范圍。
監管路徑: 由于民間借貸市場監管難度較大,因此需從制度、技術等方面加以保證。在制度上,通過牌照發放、登記報備、大額備案等制度設計,保證監管部門實時、 及時掌握民間借貸市場的動態信息。并保證投訴、舉報等渠道的暢通,對風險及時預警。在技術方面, 應逐步建立起民間借貸統計監測指標體系, 通過對中介機構歷史行為的監測數據預測判斷其潛在風險。 監測指標應涉及民間借貸中介的資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貸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擔保形式,以及借款償還情況等。
吸納路徑: 黨的十七大報告在闡述和部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任務時明確提出,要建立以工促農、以城帶鄉長效機制, 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 這是國家對統籌城鄉發展提出的新方針和新要求。因此,未來城市與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將逐步由“二元”結構走向“一元”格局,在現有金融服務供給失衡的情況下發展壯大的民間信貸“灰市場”, 今后的生存空間將逐步趨窄, 民間借貸機構也將通過入股、融合等路徑,成為商業銀行(農業銀行等)、農業發展銀行、農信社、農村金融合作組織、小額貸款機構、郵政儲蓄、村鎮銀行和社區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有益補充。
民間借貸市場完成轉型的根本和前提是發展多層次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保障資金供給和合理配置。在城鄉金融服務“一元化”趨勢的大背景下,轉型的過渡路徑應堅持“疏”、“堵”、“融”的三位一體:
“疏”是指拓寬民間資本參股正規金融機構的渠道。在大型金融機構組建時,可以考慮放寬對參股對象的限制,吸收部分民間資本。同時,積極發展規范的直接融資市場,減少中小企業對民間借貸市場的需求。
這里的“堵”不是簡單的通過限制準入、關停并轉等行政途徑控制其發展,畢竟,民間借貸市場目前對正規金融體系起著不可或缺的補充和完善作用。這種自下而上的發展形態一定有其存在的基礎(家庭聯產承包制便得益于農民的這種創造力)。“堵”是指對潛在風險較大、 影響農村正常金融秩序的民間借貸行為,如以洗錢、非法集資、炒房、炒股等為目的的借貸活動。
“融”是過渡路徑中最重要的形式。規模較大、管理規范的民間借貸機構可逐漸向正規的地方小型金融機構轉型;適當降低準入門檻后,部分中介機構還可入股由商業銀行、 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發起設立的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總之,將民間借貸“灰市場”這種中間形態逐步正規化,“融”入農村當地的金融服務體系。
四、轉型效應分析
轉型中的民間借貸市場將逐步成為地位合法、地域化(在金融服務仍相對滯后的農村地區, 補充“三農”資金)、小額化和短期化、補充性的地方小型金融機構。 農村地區的民間借貸市場轉型將產生的積極效應如下:
1. 對民間借貸“灰市場”采取漸進式轉型,一方面可有效彌補農村地區的資金缺口, 另一方面也可以為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的改制、轉軌,以及農村金融服務體系的完善創造條件。
2. 通過合法化途徑將民間借貸“灰市場”納入正規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可有效抑制“地下錢莊”等非法金融機構的生存空間,也可使潛在的高利貸、非法集資、非法攬存、借貸糾紛等問題有法可依。
3. 通過吸納、融合等路徑將民間借貸市場“融”入當地金融服務體系,可有效監管資金的流量和流向,有利于引導資金用于支持當地的新農村建設。
4. “疏”和“融”的轉軌過程中,還可通過形成同業間的良性競爭,有效激勵現階段具有壟斷地位的農業銀行、農信社等農村金融機構發展模式、服務理念等方面的改善。
5. 通過轉型,民間借貸機構還可發揮地域性、靈活性等特點,有效滿足農信社等金融機構遺漏的服務目標人群的信貸要求。如農戶受期限、金額、抵押物等限制而出現的資金缺口, 就可由民間借貸市場來補充。
6. 通過民間借貸市場的發展和規范,可逐步掌握當地各借款人的信用記錄, 為建立農村地區信用體系提供信息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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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雷和平,嚴李鎖,郭明輝.延安民間融資走向專業化[N]. 金融時報,2007-06-25.
[3]王長德. 民間借貸亟待規范化管理[N]. 金融時報,2007-11-22.
一、注意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能力。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資產、經濟收入等情況,判斷其是否具備償還能力;其次看借款人的信譽,切莫因礙于面子、聽信花言巧語或接受小恩小惠而盲目借款。
二、注意明確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販毒、吸毒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屬于違法借貸,其借貸關系不受國家法律保護。
三、注意簽訂書面合同。該法官說:“借據記載的內容過于簡單,發生糾紛時對于借據記載內容往往會有不同解釋,引發爭端,借貸雙方最好簽訂正式的借貸合同,合同中應當寫明借款人、借款金額、用途、利率和還款時間等內容,詳細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并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
四、注意明確借款利率。在借貸合同中應明確借款利率,對于借款利率的規定應合法合理,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同時,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也就是說利息不得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對于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復利不受法律保護。
五、注意保存證據。借款人還款時應有收據,或者還款后應將借條當面銷毀,以免以后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圖分類號:DF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26-0275-02
引言
民間借貸以其手續簡便、時效性強、能較好滿足市場對資金的需求等特點,成為市場不可忽視的一種融資渠道。但從法院每年統計顯示,民間借貸糾紛勢頭卻有著越演越烈之態勢。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1年底統計顯示,2008—2011年,浙江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從國際金融危機爆發期間的2008年起,民間借貸案件的數量便急驟上升,收案72 332件,較2007年增幅高達60.56%;2009年收案88 925 件,增幅有所趨緩;2010 年收案87 741 件,同比甚至略有下降;2011年為 93 067件,比 2011年增長了6.07%。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律適用不一致對于利息、違約金等問題出現不同地區同案不同判現象。本文就針對上述情況采取實證分析,得出結論,以拋磚引玉之形式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持續、健康、有序地發展。
一、民間借貸合法性認定問題
1.合法性。因為民間借貸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嚴防“手拉手”式調解,杜絕虛假訴訟案件的發生。借款合同是事實存在的和給付事實已發生是民間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必具備的條件。因此在案件的審理中,法官應嚴格審查交付時間、地點、借款目的及用途、交付憑證、履行能力等證據材料,如債務人對借據內容的筆跡和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的,可參考司法鑒定結論等形式來認定。不能僅限出借人與借款人對借貸關系承認與否,應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度、證據間的相互印證對借款事實進行綜合認定。嚴防僅憑出借人出具的一份借條不做深層次地挖掘就草率地適用證據規則,從某種意義上充當了非法借貸的“幫兇”。特別是對于公告送達的案件,由于被告缺席,法官更應注重厘清細節,從而有效甄別借貸事實,對于難以查明借貸關系的,應裁定駁回,嚴厲打擊虛假訴訟。
2.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告首先應當出具借條、匯款憑證或收條來證明借貸關系成立,使法官產生臨時的心證。由于借條、匯款憑證等書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此時證明責任轉移到了被告身上,如果被告無法或者動搖法官的這一心證,將承擔敗訴的不利后果。被告如能進一步提供證據成功地動搖法院關于借貸關系存在的心證,至少使法院認為借貸關系存在的事實是真偽不明的,故而證明責任再次轉移至原告處。原告沒有能夠進一步的提供證據,如證明資金的來源、借貸關系成立時的情形等,無法完成說服法官的任務,應承擔不利后果。
二、主體認定
民間借貸行為人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者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債權債務關系,而產生相應的權利義務。借據中明確的出借人為債權人,沒有明確出借人的,持有借據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借據上署名的借款人推定為債務人,具有被告主體資格。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有行為人虛構借款人或者已注銷的法人作為被告的,應告知當事人主體不適格變更被告,原告拒不變更或無法變更的,可以裁定駁回。對于以下兩類借貸關系主體應仔細甄別:
1.“私借公用”借貸糾紛案件主體的確定。對此問題司法實務中有兩種意見:其一,對認定私人企業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屬于公司借款還是個人借款,應根據借據的內容、借款用途和實際支付借款來確定。借款用于單位的,由單位償還;借款用于個人的,由個人償還。其二,單位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借款,無論是否用于生產經營,都應當判決單位負責人償還。筆者較傾向于第二種觀點,如果法定代表人以個人名義借款,該法定代表人即為借款人,借貸關系存在于出借人與法定代表人之間,出借人與法定代表人所在單位之間并不存在借貸關系;如果單位法定代表人借款用于該單位生產經營,則該法定代表人與所在單位則形成另一種法律關系。因此,無論法定代表人借款是否用于該單位生產經營,都將承擔此筆借款的還款責任。
2.夫妻債務的認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他人借款,債權人未將配偶列為共同被告的,法院不宜主動通知借款人的配偶參加訴訟,但配偶申請參加訴訟或者案件涉嫌虛假訴訟的除外。如婚姻存續期間的借款,當債權人時,債務人已離婚,原告也可以追加其配偶為共同被告。對于離婚案件中涉及的借款關系,法院應當慎重處理,嚴格審查,排除夫妻一方通過訴訟形式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故意與親屬串通的假借貸。法院應著重以下幾個方面審查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1)審查夫妻雙方是否有共同借款的合意;(2)審查該債務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生產經營;(3)借款關系是否明確。如果經審查能夠確認是夫妻共同合意形成并且確定用于共同生產、生活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反之,則為個人債務。
三、訴訟時效
時效的起算點有兩種:一是從借款合同規定的償還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另一種是沒有約定清償債務期限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未約定履行期限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從主張權利之日開始起算訴訟時效,不再考慮債權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屆滿次日起算以及即時拒絕履行債務的情形;另一種觀點認為,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一般應自債權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屆滿次日起算,至借款人清償完畢之日止。筆者較同意第二種觀點,民間借貸在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隨時主張權利,不受兩年訴訟時效限制。從主張權利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對于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對于寬限期的長短,可根據借款金額明確合理期限,一般掌握不超過3 個月為宜,對于債務人即時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應當從其拒絕履行債務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實踐中還存在權利人主張權利時,義務人既不明確表明其不履行義務也不明確表明其履行義務要求給予寬限期,據此在該情形下,如果義務人未明確拒絕履行義務,可推定其同意履行義務,所以債權人再次要求其履行義務的,應視為寬限期屆滿,訴訟時效期間應從債權人再次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之日起算。下列情況下應認定訴訟時效期間未超過:(1)借款人在借款已過時效后,通過書面等形式重新認可借款的情況,如債務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可以視為借款人自愿放棄訴訟時效利益,對償還原債務的一種認可;(2)在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債務的情況下,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次日起開始計算。
四、利息的認定問題
民問借款中可以計息也可以不計息,可以口頭約定,也可以書面協議,利息表現形式主要為借期利息和逾期利息兩個方面。借款期間內對于沒有利息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無息借款,借款人逾期未歸還借款,出借人對于逾期利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對于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出借人可隨時主張債權,寬限期屆滿次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法院可支持。借款合同約定應當支付利息,未約定利率或約定不明的,有無法證明利率的,按照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利息。對于有利息約定的,借款本金所有的借期收益和逾期收益均應當以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4倍為限,不予保護。但借款人自愿給付出借人四倍利率以上利息,且不損害國家、社會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法院可不予干預。如果僅約定借期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債權人參照約定利率或根據人民銀行關于罰息利率的規定,以約定利率上浮30%—50%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可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4倍利率為限。
有證據證明債權人出示的借據系雙方對前期借款本金及利息進行滾動結算后重新出具的,計算復利的,折算后的實際利率沒有超出4倍利率的,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折抵本金。
民間借貸中的違約金作為當事人救濟的一種手段,法院不宜主動干預。借款合同中既約定逾期利率又約定違約金條款,債權人可選擇主張逾期利率或者違約金條款,但均不得超過四倍利率為限。債權人在4倍利率的范圍內可以同時主張,均可以支持。
結語
民間借貸作為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其作用不顯自彰。當下,由于專門調整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法律,筆者只能根據司法實務中爭議較多的問題進行一些初略探討,以求民間借貸能更好發揮其作用,規避風險的產生,使實體權利人權利得到真實有效保障。
參考文獻:
[1] 劉艷.民間借貸中違約金條款的效力[J].中國農資,2010,(1).
作者簡介:覃占廷,邵陽學院,研究方向:法學。
究其本質而言,民間借貸與自然規律發展相適應,在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民間借貸的規模逐漸發展起來。隨著民間借貸規模的擴大,由民間借貸引發糾紛的案件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案件糾紛數量的增加給社會的穩定性造成嚴重影響。在此種社會環境下,關于民間借貸的研究活動逐漸深入,在研究人員不斷深入研究與調查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變得明亮化。雖然國內外學者都對此展開了相應的研究,但是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研究非常少。在此種情況下,受各種因素的影響,有民間借貸產生的民法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逐漸顯現出一定的僵化性,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出現了較多的同案不同判的現象。針對此,就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展開研究非常具有必要性。
一、民間借貸的概述
從理論的角度上而言,民間借貸的這個名詞是對金融的有效補充。在我國經濟發展與運行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也體現出了重要的作用。在研究民間借貸的過程中,首先就應明確民間借貸的定義。關于民間借貸的具體含義,不同的學者在這方面持有不同的觀點。但萬變不離其宗,即使不同的民間借貸在不同的學者看來具有不同的定義,其中的宗旨始終不會變化。在筆者看來,民間借貸的行為主體主要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也就是在這幾類人之間產生一種借貸性質的行為。民間借貸產生在民間,因而從根本上可以說其屬于民間自發性的一種金融融資渠道,也是民間組織、自然人以及其他組織實行投資的一種途徑。雖然民間借貸存在的歷史非常悠久,但是不同的區域在經濟發展特色方面又具有不同的借貸方式。民間借貸方式主要依賴于借貸雙方之間的借貸性質來決定。在各種借貸形式中,民間信用借貸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融資方式。
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這一行為不僅具有自己含義,同時還具有自己的形式。由此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民間金融活動中具有重要的意義。而從民間借貸發展的歷程就可系統的了解到,民間借貸的主要特征表現為這么幾種。首先。民間借貸是一種自由行為。民間借貸沒有固定的借貸模式,利率約定與否主要由雙方關系人協商而成,他人無權干涉。其次,借貸的標的物主要為貨幣。民間借貸產生主要緣由是緩解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在資金周轉方面的問題。因而借貸的標的物主要以貨幣為主,但是也可以存在其他的形式。再次,借貸主體非銀行機構與自然人。民間借貸的參與主體并不是銀行機構組織,在借貸關系產生的過程中并沒有金融機構參與其中。最后,以民間自有資金來借貸。在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人們手中的自有資金會持續增加。在此種情況下,民眾愿意將自有資金轉向低風險、高回報的民間借貸活動中。另外民間借貸行為產生的前提條件是將個人信用為借貸行為產生的基礎。也就是說,民間借貸產生的關系主要是在“熟人”之間發生。
二、民間借貸中的民法問題
無論是從性質還是從行為根本性來看,民間借貸受到我國民法的調整與約束。從專業的角度來說,民間借貸屬于典型的民事法律關系。
(一)民事立法的缺失與沖突
在民事立法方面,民間借貸關系適用的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借貸意見》。從我國民事立法的層面就可以看出,這幾個法律就民間借貸問題產生與解決措施方面的規定層次較低,并且分布于不同的部門法中。民間借貸一旦出現了問題,能夠查詢到的法律依據多為原則性的規定,并沒有形成統一的實施細則。同時,利息、高利貸等相關問題方面的法律體系嚴重落后,沒有統一、詳盡的法律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在立法方面由于制定部門以及效力之間的關系,使得民間借貸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適用法律范圍不同,產生的效果也就不同。較為嚴重的情況就是《合同法》中關于民間借貸行為之間的適用的規定與《借貸意見》中的內容具有沖突性。雖然有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指導原則,但是在實踐中《借貸意見》更體現出民間借貸行為的客觀規律。
(二)利率問題
在民間借貸行為產生的過程中,利率是民間借貸關系中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關于民間借貸的利率問題,主要體現在這么幾方面。首先,利率確定問題。民間借貸利率的產生主要是由借貸雙方自由約定,以現有的借貸事實作為利率產生的前提條件。在利率確定問題上,國家對借貸利息的最高數額有相關的規定。在《合同法》與《借貸意見》上,都明確民間借貸利息限制在一個規定最高數額的限度內。雖然國家在這方面有較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市場經濟運作的自然性而言,這種規定干涉了民間借貸市場化運行。與此同時,民間借貸屬于自然人、法人以及組織之間的自由行為,國家的這種規定違背了民事法律關系的公平原則與意思自治原則。其次,高利貸問題。在民間借貸行為運行的過程中,不能杜絕有部分的民間借貸行為存在“合法借資”行“高利貸”之實的行為性質。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為規避某種風險或者是相關部門的監管,為追求高額利息,借貸雙方以某種名義將實施將資金出借給借款人,而實際上卻是高利貸放貸行為。
(三)借貸合同問題
借貸合同中存在問題。民間借貸合同其實就是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之間,貸款人將手頭資金出借給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歸還本金的合同。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要想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必須符合訂立合同關系的條件。在合同有效的基礎上,才能夠確認雙方之間的債權關系。但是從現今的民間借貸合同就可以看出,借貸合同問題主要有債權金額的認定、借貸合同擔保效力以及訴訟時效等。這是民間借貸合同中主要問題的表現。如訴訟時效問題方面。借貸雙方之間訴訟行為是否正確將直接與合同雙方當事人的自身利益具有緊密的聯系。如果訴訟行為時效確定,還能節約成本和司法資源,提高洗發司法行政行為的效率。但是在一些民間借貸案中,借款人并沒有事先申明存在訴訟時效已過的事由,貸款人卻主張自己的債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的期間,這就會在此問題上產生分歧。從這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訴訟時效確定問題也是非常重要的。 三、完善民間借貸民法制度的措施
從前文的分析中就可以看出,民間借貸存在的民法關系不僅影響民間經濟市場的自行運轉,同時還會對借貸雙方產生較為嚴重的法律糾紛。在經濟市場提逐漸完善的過程中,民間借貸中存在民法問題應從制度方面著手,盡快完善民法中民間借貸制度。
(一)從法律角度明確民間借貸的法律地位
如果民間借貸的定義模糊不清,就難以從制度方面來規范民間借貸行為。依據制度來保護民間借貸行為,就可以促使民間借貸認識方面的寬泛性或者是狹窄性。首先,加快民法典的頒布行程。民法對保障民權、經濟運行以及人民利益的平衡具有重要的意義。從已經頒布民法典的國家來看,通過民法典更能保證秘法作用的發揮。其次,通過立法直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民間借貸從行為本質就可以看出,從立法層面來規范借貸雙方之間的行為,促使民間借貸行為步入金融監管的范圍中。同時,通過立法能夠更好地維護借貸人員的合法權益,制約民間借貸的發展。最后,有效防范因民間借貸引發的經濟犯罪行為。要防范因民間借貸產生的經濟類犯罪行為,就應當對過去強制性的刑事處罰做出相應的調整,將民事法律規范應用于民間借貸行為中。針對發展規模逐漸擴大的民間借貸行為,但依賴于刑事處罰并不能防范經濟類犯罪行為的產生。將民事調解作用應用到民間借貸中,就能夠打破過去對金融犯罪以刑法為主的防控體制。同時,針對由于民間借貸產生的經濟類犯罪,可以從多角度多領域完善經濟類犯罪處罰的相關規定。
(二)區別對待利息,制定靈活的利率政策
在民間借貸利息這一方面,可以根據借貸人員對本金的適用途徑不同,將利息劃分為生活消費型借貸與生產性借貸,也就是針對具體用途來制定不同的法律政策。在此方面,可以針對生產借貸利息調整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6倍。生產借貸利息高于同期銀行利息,就能夠促使企業在優勝劣汰的經濟環境中,更合理的配置市場資源。但是生活消費性質的利息不能設置過高。這樣可以幫助生活困難的人順利度過困難時期,同時還能限制貸款人不正當的謀求利益。由此可見,這樣區別對待利息,制定靈活的利息政策,就能夠維護借款人的爭取當權益。當然,在民間借貸中,利率的計算方法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在利息計算的過程中,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實際情況、生活條件以及當地的發展水平,做出相應的調整。但是在具體實施操作的過程中,應當明確規定,防止出現計算方法不一致使得合法利益受到損害。
(三)防范民間借貸合同風險
案例2:為了使手中的錢增值,退休干部何某將幾十年的積蓄,經一民間借貸中介的推薦,借給了一老板做煤炭生意,講定月息8%,期限1年。可借貸到期后,老板以“出了點事、生意虧損”為由,拒不償還。何某將其和保證人(借貸的中介)告上了法院,又是、又是執行,官司打了1年。本錢好不容易要了回來,不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部分得到支持。可支持的利息,執行到位不足1%,算下來還不夠跑法院的費用。
說法: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條規定:“合法的借貸受法律保護。”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民間借貸必須依法進行,面對民間借貸中介,面對高利,借貸一定要依法,一定要注意財產安全。
一、要警惕,勿上非法集資的當。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的第一、二條專門明確了非法集資的界定標準和特征要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具體行為方式: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要深入了解貸款人的誠信和還款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中介指在不同事物或同一事物內部對立兩極之間起居間聯系作用的環節。借貸中介一般只起到提供“資金需求信息”和“資金供給信息”,為資金供需雙方搭建融資橋梁的作用。出借人不但要對借貸中介的資質、信用有所了解,還要對貸款人的誠信、還貸能力進行了解。甚至要對其貸款人貸款投資的前景作出考察。
(一)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
(二)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債權人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并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如果當事人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債務人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4、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二、借條的有效期是多久?
(一)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簽訂的真實有效的借條無論多久,借條本身都是有效的。時間只是確保是否超過了訴訟時效,是否會得到法律的保護問題。
關于借條的訴訟時效,與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一樣要看是否約定了還款時間,如果寫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約定歸還時間,則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
一、概論
(一)相關概念
民間借貸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愿互助、誠實信用原則。
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采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采取的貨幣手段。融資通常是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
(二)業務流程展示
隨著民間借貸的發展,也逐漸出現了一種比較普遍的業務流程,為了形象的了解,筆者進行了總結,目前民間借貸的流程大體如下:
(三)研究意義
選取民間借貸的風險這一課題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當然,筆者主要是考慮到民間借貸的現實影響。就其理論意義而言,民間借貸雖然說已經影響了不少國民,特別是一些欠發達地區的人,但是其理論方面的研究成果還非常有限,甚至可以說很匱乏,沒有足夠的理論知識,那么對于這種融資方式的發展也就存在弊端。通過這一課題的研究能夠彌補民間借貸方面的理論缺憾,同時能夠給以后學者的理論研究提供一個參考。就其現實意義而言,民間借貸的規模也越來越大,對于國民的影響力也越來越大,那么由于操作流程方面的法律規范還不足,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就存在一系列的風險,為了避免財產損失,我們就有必要進行探索和研究,從而能夠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作為借鑒,進而指導現實,讓人們能夠更好的使用這種融資模式。
二、民間借貸的風險
融資有風險,當然民間借貸活動也不例外。根據一些現實的案例和數據分析,筆者認為,目前的民間借貸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風險:
(一)借款人的信譽和償還風險
首先當然是看價款人的資產狀況,如果借款人沒有足夠的資產,那么其償還能力可能就不足,要有所戒備;及時價款人有足夠的資產,還要考慮到其在日常生活中的信譽如何,如果經常拖欠欠款的話,那么如果盲目地借錢給他,就很可能會出現經濟糾紛。因此,一定要對借款人的資格進行必要的了解,從而能夠保證所借款項在時間約定的期限內能夠按照約定取回并獲得相應的利息。最好是能夠訂立書面收據之類的文字材料,這樣日后一旦出現糾紛可以有一定的佐證,從而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借款用途的合法性風險
雖然我們把錢借出去了,但是本金還是自己的,如果借款人將所借款項用于非法集資,那么這種借貸行為本身就不是合法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且,非法集資活動一般風險性很高,很容易出現血本無歸的現象,而且借款人在這種情況下往往會溜之大吉,最后損失最大的還是自己。因此,我們一定要謹防非法集資這種行為,事先約定資金的用途的合法性,才能降低風險。
(三)擔保人資格風險
同時,我們還要找人擔保,用以見證借款活動的履行。在選定擔保人時一定要注意,擔保人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是否具有擔保資格,如果選定擔保人時不注意,擔保人不具有相應的資格,那么這種行為就是無效的。一旦日后出現民事糾紛,就不足以作為擔保憑證,也無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現實生活中有不少案例,當約定的借款時間到期后,債務人沒有及時把款項還給債權人,當找到擔保人時才發現并不具備擔保資格,而且當時由于關系好只是口頭約定,像這種案例該如何處理呢?所以說,擔保人一定要具備相應的資格,不能隨便找人充數。
(四)高利貸風險
考慮到借款人急需用錢,那么作為出款人就有可能在利息的商定方面出于利己心理考慮,以謀取高利息。但是法律有明確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適當高于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如果利息過高,就屬于高利貸行為,那么這種借貸活動不但不受法律保護,而且是違法行為,要受到相應的處罰。而且高利貸對于借款人的負擔也不言而喻,最后往往導致借款人因無法償還而家破人亡,這對于債權人來說,也是對于社會道德底線的一種挑戰。
(五)追討欠款的合法性風險
一般而言我們進行民間借貸都有一定的時限要求,即雙方約定在一定時間之后就要借款方償還欠款和利息。倘若價款人此時不具備償還能力,那么追討欠款的行為就會產生。此時,我們可以采取協商解決,或者通過法律途徑,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委托一些社會上的不法人員,通過恐嚇等不法手段強行催債,非但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且會導致自己更大的損失,甚至可能會觸犯法律。
(六)追討欠款的時效性風險
對于這種民間借貸,我國法律有明確規定,特別是訴訟時效問題。借貸到期,出借人要及時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還,從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兩年內,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訟。因此,我們一定要注意訴訟時效,在有效期內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千萬不要忽視,否則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三、規避民間借貸的風險
既然民間借貸行為會存在一定的風險,那么如何盡量降低這種風險就顯得更加重要。我們可以進行針對性的防范風險,從而能夠更好地使用民間借貸這一融資方式,保證金融市場的規范運行。在此,筆者根據自己的理解和查閱資料,總結出以下幾點,僅供大家參考和借鑒。
(一)借款之前對于借款人進行必要的資格審查
因為民間借貸在履行手續上并沒有銀行借貸手續上那么正規和繁瑣,那么相應的對于借款人的審查也就不是那么嚴格。但是這并不代表不重要,對于借款人的各種信息進行必要的了解才能夠保證如期還款。正如上面所說的,不僅要對其資產情況審查,其信用情況同時也是不可忽視的。只有信用狀況良好,資產情況充足的借款者我們才能夠放心的進行借款,也才能夠保證融資活動的順利進行。
(二)事先約定借款用途
雖然民事借貸自己的財產使用權轉移給借款人,但是債權人仍可對于借款用途與借款人進行商榷。最好能夠在借據或者書面材料中予以說明,從而能夠保證所借款項用途的合法性。一旦發現所借款項并非用于事先約定用途,債權人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申訴,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因為現在非法集資活動屢禁不止,如果不事先約定借款用途,用可能會給不法分子機會,使得非法集資活動更加猖獗。
(三)擔保人的選定要謹慎
在民間借貸活動中,擔保人的選定也很重要。首先,要求擔保人信譽狀況良好,最好是借貸雙方都認識的,大家都信賴的。有不少案例就是因為擔保人選定時不仔細造成的糾紛,甚至有些擔保人并不具備擔保資格。如果走法律途徑的話,擔保人一方面如果出現問題,那么很有可能會導致無效。在擔保人的選定上最好是一些資產實力雄厚,信用狀況良好的人,這樣能夠保證借貸活動的有序進行。
(四)利息約定要合法
雖然對于民間借貸的利息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也提供了一個上限。這也給了債權人一個可以活動的標桿,可以在允許范圍內制定自己所希望的利息,獲得滿意的融資成果。切忌放高利貸,高利貸是一種非法的融資活動,不僅在法律上不被允許,高利貸行為導致多少家庭家破人亡,這也是一個社會道德問題。要堅決抵制高利貸行為,做一名合法的公民,大家共同創建一個良好的融資環境。
(五)追討欠款的方式要合法
雖然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是凡事都要注重方式和方法。提起民間借貸,我們會意識到一個問題,就是民間追債問題。甚至有些人居然請打手到家里強行要債,這種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作為債權人來說,我們按照約定拿回屬于自己的錢并沒有什么不對,但是一定要有理有據,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走,沒有必要采取一些極端手段,結果反而賠了夫人又折兵,害人又害己。
(六)把握好追債的時效性
所謂時效性,指在一定時間內的有效性問題。也就是說一旦超出時間,效用就會較少甚至失去。作為債務人,要及時的跟進自己的財產流動,債務到期之后及時跟借款人取得聯系,表明其應該及時付給所借款項以及相應的利息。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就可以適用法律手段,在有效期內追回自己的財產,千萬不要做一些口頭上的臨時協議,一旦債務人矢口否認,那么最終吃虧的還是自己。
此外,在進行民間借貸時最好能夠找一些比較正規的貸款機構需求幫助,這樣在后期各方面更加有保障。最好能夠在有關協議臨時口頭變更時同時出具書面憑證,先小人后君子,書面憑證一定要放好,如果后期出現糾紛,書面憑證可以作為自己的借款依據,在涉及金錢方面一切要以憑證為準。
四、結語
通過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對于民間借貸已經有了一個大體的了解,包括民間借貸的相關知識,風險以及如何應對民間借貸的風險。通過相關的調查,我們發現民間借貸行為在一些欠發達地區方興未艾,那么相信在短期內這種借貸方式也會受到大家的認可。我們要理性對待這種融資行為,因為它既具有資金來源充足等優點,同時也具有風險性大的缺點,我們在面對民間借貸時要盡量規避風險,發揮其有點,從而達到效用的最大化。民間借貸的手續履行起來比較快捷,資金來源充足,對于處于欠發達地區的居民來說,這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是在進行借貸之前一定要以法律為準繩,保障各種活動規范運行,只有這種才有助于融資市場的繁榮和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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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間借貸最長訴訟時效20年,所以借條是有期限的。
2、一般民間借貸的訴訟時效為2年,如果你在借條上寫明了還款時間,那么你就要在借款期滿兩年內要求還款,否則你的債權可能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不注明還款日期的話,你可以隨時要求還款,使用最長訴訟時效20年,所以出具借條時最好不要注明明確的還款期限,只寫明債權人可隨時要求還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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