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涉及的法律法規匯總十篇

時間:2023-09-06 17: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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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涉及的法律法規

篇(1)

其一,不能正確判斷房地產的抵押有效性。盡管《土地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擔保法》等法律具體規定了不同性質的房地產作抵押,如房改房,集資房等,但現實業務中有些評估人員并不熟悉這些法律法規,只是按照以往的評估經驗,對被估房地產做出測算,其結果是評估出的抵押物價值與實際價值相差甚遠, 從而造成抵押價格無效或缺值。

其二,概念不清晰,易產生歧義。例如,對于房地產抵押價值評估“可參照設定抵押權時的類似房地產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那么所謂的“正常價格”是什么呢?是二級市場的房地產銷售價格還是三級市場的二手房交易價格?一般來說,銷售價格高于二手房交易價格,而抵押房地產的價格屬于三級市場,所以,如果以銷售價格來估算抵押房地產價格,就會導致評估價值高于實際價值。而這樣的歧義正是由不完善,不健全的準則和規定造成的。

其三,對于本身存在問題的規定評估中也未涉及。房地產抵押是一種在將來可能轉讓的行為,其前提是房地產權利進行了登記,并通過讓渡來實現。但事實上并不是所有的房地產權利都能登記,而在當前的房地產價值評估中并沒有提及這些不能登記或無法登記的權利,也就是說在評估時沒有把這些客觀的權利價格評估進去,就會導致抵押人的房地產權利大于等于抵押權人所能實現的房地產權利,可想而知,這樣估算出來房地產價值并不是真實的房地產價值。

其四,責任劃分不明確,加大了評估的法律風險。由于涉及資產評估的行政管理部門較多,加上現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所有的行政管理部門都希望通過立法或頒布法規的形式對其管轄的資產來進行管理。

2 房地產估價行業本身也存在一些問題,具體包括

第一,評估人員自身素質不高。自身素質包括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兩方面。專業勝任能力不足會影響其對抵押資產價值特性的判斷、對特定評估目的的理解以及對委托方提供資料的辨析等等。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往往表現在評估師在評估業務中受到來自委托方對評估報告期望用途的影響。

第二,抵押貸款的特殊目的涉及到銀行、評估機構和委托方。在評估業務中,委托方要想把其擁有的房地產進行抵押以拿到更多的貸款,就必須依賴評估公司對房地產價值進行高估;而評估公司面臨日益激烈的競爭,為了生存,也必須討好銀行以獲取業務來源。

第三,評估收費過高。不考慮不正當的抵押評估,單就目前評估行業規定的收費來看,確實給委托方造成了一種負擔。目前,房地產行業是以累進費率方式收取的,具體如下:100萬元以下,收取5‰;100萬-1000萬元,收取2.5‰;1000萬-5000萬元,收取1‰;5000萬元以上,收取0.5‰。按照上述規定,無論貸款金額的大小,價值600萬元的房產評估后需一次評估費15000元,除此之外,還需繳納房地產抵押登記費用。有不少需要融資的企業,因評估成本過高而放棄了貸款的請求。

針對以上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市場監管。房地產評估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應在相關部門的指導與領導下盡快制定并完善。將其中不詳細的規定予以完善,不合理的制度予以糾正,不僅如此,相關部門還應當就不同的評估目的制定不同的規定和準則,以便為房地產評估行業健康正確的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條件。

第二,完善評估程序及評估方法,提升房地產評估行業公信力。房地產估價過程兼具復雜性和綜合性。評估程序中任何一項操作不慎或遺漏,都有可能造成評估結果失真,引起評估風險。同時,應學習借鑒其他機構或西方國家的先進的評估方法,結合具體實例,選擇多種方法進行比較,提高評估結果的準確性,提升房地產評估行業的公信力。

第三,對于相關金融機構應加強管理,建立外部監管制度。凡是涉及抵押貸款評估的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抵押評估管理制度,通過內部控制確保評估機構和評估行業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同時,為了防止委托人與評估機構串通,銀行內部應設有專業人員對評估報告進行復核,或委托其他評估師進行復核。針對涉及抵押評估業務的金融機構,建議政府部門定期對其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作為對銀行考核的內容之一,以此督促其完善管理制度。

第四,大力培養房地產估價專業人才,促進房地產評估行業整體水平提高。房地產評估行業是智力勞動密集型行業,該行業的健康發展離不開評估人員綜合素質的提高。因此,相關部門應定期對房地產評估從業人員進行文化、業務及職業道德等素質的培訓與教育,并組織活動交流各評估人員的實踐經驗,使房地產估價人員的知識更新加快,同時對于抵押貸款評估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應嚴厲懲罰,規范行業整體道德水平。

第五,借鑒國外經驗。由于我國抵押貸款估價起步較晚,而國外抵押貸款體系相對比較成熟,因此,可以向國外經驗借鑒。如國外對于抵押貸款估價通常就是傳統與抵押估價方法并行。此舉是為了說明抵押貸款估價結果與一般性估價結果之間的差別,反映抵押估價的謹慎性、保守性的特點及風險觀點。并且通過評估結果的對比,還可以表明評估人員對被估對象的風險意識以及對房地產價值的持續觀點,這樣便能體現房地產估價咨詢性和顧問型的特點了。

鑒于此,本文旨在“拋磚引玉”希望有更多專業人員關注房地產抵押評估,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引進國外科學、成熟的行業管理和各種評估方法,早日探索出一條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房地產抵押估價方法。

【參考文獻】

[1]韓國強.房地產抵押評估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J].浙江金融.2007(10)

[2]張重望,閆旭東.關于房地產抵押評估的若干認識和建議[C]國際房地產估價學術研討會 論文集,2005

篇(2)

民間借貸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真實情況達成的借款協議的行為,其中雙方當事人包括法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和自然人與其他組織。民間借貸作為一種重要的民間金融形勢可以作為直接投資的渠道。同時,在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大背景下迅速發展的民間借貸,在金融資源方面為農村經濟和民營經濟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我國金融業受到國家的嚴格管理,導致民間借貸在發展過程中難以得到相應法律和政策的足夠支持,使民間借貸在實際運作的過程中出現利率過高的問題,極易引發刑事犯罪和破壞國家的金融秩序,這些問題的存在不僅阻礙了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還影響了我國經濟的健康平衡發展。因此,對民間借貸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研究,促進其向規范化的方向進行發展是不可或缺的。另外,由于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加之國家為了維護金融業的安全和秩序,制定了許多否定民間借貸發展的規定,導致民眾將民間借貸認為是一種高利貸、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的行為,不利于民間借貸的發展。

一、 對民間借貸的認識

(一)民間借貸不等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目的上存在明顯的差異。民間借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籌集足夠的資金幫助籌集者解決生產經營中遇到的困境,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種類似于民間借貸形式的犯罪行為,其主要目的是通過非法的手段進行牟利,并最終對獲得的利益進行非法占有;其二,二者針對的對象存在差異。民間借貸的對象一般不會超出當地的范圍,主要是借貸者的親戚朋友、熟人和生意上的伙伴,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對針對的對象十分廣泛,不僅包括本地范圍還會涉及多個行政區;其三,二者的資金來源方向存在差異。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合法行為所使用的資金主要是放貸人的自有資金,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外熱錢和通過非法手段吸收和籌集的公眾存款;其四,二者在受保護上存在差異。當發生糾紛時,只要民間借貸的貸款利率沒有超過同期銀行利率的四倍就會受到相應法律法規的保護,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旦被發現就會被徹底取締,并且損失由參與者自己承擔。

(二)民間借貸不等同于集資詐騙

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之間的區別主要集中在“騙”字上,具體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二者在歸還問題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是要按照規定的日期歸還給放貸者,而集資詐騙的主要目的是對籌集的資金進行非法占有,沒有歸還的打算;其二,在投資經營上存在區別。民間借貸的出發點是為了進行投資經營,實現企業生產規模的擴大,并且當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經營發生虧損時不會被定義為集資詐騙,而集資詐騙的根本目的是非法占有和不歸還,并未用籌集的資金進行經營和投資,只是利用籌資的錢進行享受和揮霍,利用虛假經營的模式騙取投資者的金錢。

二、 中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的立法不夠完善

目前我國在民間借貸方面存在的立法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其一,相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矛盾。當前與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和法規的規定表現的十分寬泛和分散,加之立法技術的缺失和“政出多門”的不利影響,導致許多法律法規內容之間產生了沖突;其二,專門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是金融市場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個人破產法律制度的缺失和征信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導致難以對民間借貸活動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無法實現民間借貸的運作和管理的規范化;其三,缺乏統一的標準。由于受到民間借貸立法不健全的影響,致使民間借貸過程出現判斷標準模糊不清、操作性不強和司法機關手握自由裁量權過大的問題,使民間借貸主體的利益難以得到保障。

(二)不規范民間借貸的出現

民間借貸作為一種自發的信用活動,會出現民間借貸主體為了實現利益的最大化而采取投機行為,進而引發一系列的違法行為和債務糾紛。如果不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的法律約束,建立完善的監管和跟蹤機制,則會導致民間借貸出現嚴重的信用危機,一旦借貸方出現信用缺失的問題,就會對放貸者的資金造成極大的安全危害。

(三)可能出現民間借貸利率高的問題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于當期的銀行利率,但是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的4倍利率,超過同類銀行貸款利率4倍而產生的利息將不會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通過調查發現當前的許多民間借貸利率都超過了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一旦出現糾紛放貸者的利益將受到損害。目前我國主要用是否高于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標準來衡量民間借貸活動是否合法,但是在民間借貸的實際操作中相關法律法規并未起到良好的約束作用,導致具有高利貸特征的民間借貸現象層出不窮,并且在民間借貸中形成了潛在的“行規”,即在借款時就已經將高額的利息反映到借款本金中,難以讓執法者發現其中的問題。

(四)存在大量的非法放債轉貸現象

由于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可以賺取豐厚的利益,致使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虛假的貸款條件和貸款理由進行貸款,進而將貸款取得的資金通過民間借貸的方式借貸給他人,從中賺取高額的貸款利益。這種非法的放債轉貸現象對我國的金融秩序產生了不利影響,損害了金融機構的利益。

(五)民間借貸存在著較高的風險

由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明顯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業的負擔,容易使企業出現惡性循環使用高成本資金的現象。雖然企業通過付出高額利息籌集到資金解決了企業的困境,但是這只會進一步降低企業的效益,使企業難以按照日期歸還債務,對企業的健康發展產生了不利影響,同時又為高利貸提供生存的空間,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 如何從法律角度促進中國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

(一)對現行法律法規的完善和監管力度的加強

其一,對民間借貸法律法規的完善。首先要對民間借貸的身份進行確認,彌補民間借貸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業務范圍、資金來源、法律責任、放貸人主體資格和放貸利率上限,其次從法律角度實現民間借貸的規范化,提高借貸雙方正確認識民間借貸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為民間借貸創設良好的環境,實現在法律技術層面下的穩定發展;其二,加強法律監管的力度。在目前飛速發展的經濟下,當民間借貸有關的法律法規得到完善之后,定將促進民間借貸的迅猛發展。為此,必須讓各監管部門認識到自己責任,加強各部門間的協調合作。另外,隨著民間借貸出現多元化發展的趨勢,可能涉及保險、擔保和證券等領域,故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管是時展的需要;其三,嚴懲違法犯罪行為。隨著民間借貸向合法化方向發展,會導致違法犯罪行為的產生,比如洗錢和非法集資等行為的出現。為此,在進行監管時要去除這些犯罪行為的合法外衣,對其實施嚴厲的打擊,保障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

(二)對民間借貸進行正確的引導

在促進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時,要根據民間借貸的特點,進行正確的引導和規范。其一,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對民間借貸的相關法規大力推廣和宣傳,讓廣大群眾對民間借貸的政策和法律進行充分的認識,讓群眾嚴格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自身的借貸行為進行規范;其二,對借貸程序進行規范。目前的民間借貸在規范化發展方面還嚴重不足,主要表現在沒有明確規范借貸雙方的義務和權利、沒有具體規范憑據的內容。為此,在簽訂民間借貸的合同時,要對合同的相關事項進行明確和規范;其三,對民間借貸的利率和用途進行明確的規范。首先,借款人要出具借款事由說明書,對借款的用途進行細致明確的說明,防止借款人使用民間借貸籌集的資金開展非法行為;其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民間借貸利率的確定,避免高利貸行為的出現。

(三)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

為了進一步對民間借貸業務進行規范,實現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完善。首先,可以吸取國外先進的經驗,對民間借貸實施嚴格的金融監管,實現對投資者效益的保證,比如可以讓工商管理部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對民間借貸宣傳廣告的管理和對放貸人實施登記管理;其次,銀監會要擔當起監管職責,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非法集資等違法行為,實現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最后,要建立完善的報警機制,實現對民間金融業的監測。比如可以對信息披露機制進行規范和建立民間借貸信息的統計機制,讓借貸主體可以根據提供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借貸決策。

四、結束語

隨著民間借貸在我國的快速發展,促進其規范化發展將是金融行業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面對目前我國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只有在立法先行下對其進行按嚴格的金融監管,并對其業務的發展進行規劃,才能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健康發展,為企業經營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彌補正規金融行業發展的不足,適應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形式,促進我國經濟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葛成.中國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法律問題研究[D].湖南大學;2012-04-27

[2]王永利內蒙古農村牧區民間借貸規范化發展研究[D].內蒙古財經學院;2010-05-01

篇(3)

一、民間借貸繁盛之原因

(一)融資管道的有限性。首先,為保障一國金融穩定與經濟發展,國家設立銀行以方便個人、企業以及其他組織籌集資金,銀行貸款這種間接融資形式,成為融資最為常用的渠道。然而,目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擁有全國70%左右的信貸資金,在信貸市場上處于壟斷地位,這本是中小企業尋求信貸支持的主要來源之一,但由于國有商業銀行一直在行政過分干預的準財政運作體制下運作,導致了其對中小企業的“歧視”現象。[1]根據我國現有金融體系制度的特點,銀行經營業務以風險控制為原則,想要順利讓銀行放貸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查,對于資金短缺需要增加資本而自身資金又短缺的中小企業而言,只能被拒之門外,籌集資金難便使中小企業發展陷入僵局。銀行為防范風險的“惜貸”行為一直困擾著中小企業,據吳英本人透露,不管用于何種目的,購置固定資產的目標還是想從銀行借款。當時也曾到銀行借貸,但極難從銀行系統融資。吳英貸款幾乎都來自熟人介紹,其背后關鍵的原因之一就是銀行貸款難。其次,股票融資、企業債融資、私募股權融資等直接融資方式占所融資比例遠非間接融資方式比例。我國直接融資比例還很低而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也不具備直接上市融資的條件。在當前美國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的影響下,全球經濟處于疲軟狀態,外商直接投資呈現縮減態勢。中國商務部表示,2012年2月份中國吸引的海外直接投資金額為77億美元,比去年同期減少了0.9%,也低于1月份的100億美元。這是海外對華直接投資連續第4個月出現下跌。可見,直接融資方式當下在中小企業之間也行不通。由此看來,中小企業雖然面對諸多融資途徑,但是在現實融資環境中獲取資金并不如理論上那樣樂觀,現實融資渠道有限的難題已經成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大障礙。

(二)民間借貸存在與發展的合理性。黑格爾說“世間萬物,存在即合理。”筆者認為,民間借貸之所以存在而且長期存在亦有其合理性。從根本上講,民間借貸的產生終究要歸于生產力的發展上。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導致私有制的出現,進一步出現貧富分化的現象。假如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財富多少相同,就沒有必要產生借貸關系,正是因為社會財富的不平均才會使缺乏錢財的人向有錢財的人借貸。但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如果社會生產力足夠發達,以至于滿足每個人的物質需要那么民間借貸便不會產生。所以,從另一個方面來說,生產力發展不夠充分也為民間借貸帶來了“可乘之機”。從更為直觀的角度看,現階段的民間借貸主要反映了現階段我國金融制度管制性、融資需求性與民間借貸收益性三者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兩點原因:1.我國金融體制管制“嚴”與融資需求“大”之間存在矛盾。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不斷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的作用愈發明顯。與此同時,市場的不斷擴大意味著市場需求的擴大。既然追求利潤的最大化是商事主體經營活動的宗旨,那么其必然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以獲取更大的收益。然而,當下對民間借貸活動的規范卻采取“以行政管制為主、刑罰為輔”的簡單管理方式,使得民間借貸主體應有的權利無法得以保障,不得不在法律與現實之間徘徊,時常游走于合法與非法的邊緣。由此看來,我國當前金融體制對于民間借貸的嚴格規制與對于來自民間借貸資金的需要產生矛盾。2.民間借貸的高收益性與融資需求之間存在契合性。俗話說,有需求就有市場。民間借貸這種古老的、自發形成的民間信用,并不是在改革開放之后才出現的,早在私有制產生之后,隨著社會貧富差別的加劇就已經存在了。根據我國已有的歷史文獻考證,《周禮》中有關借貸的記載就既有私人信用,也有國家信用,并且民間借貸一直伴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而綿延存續著,與正規金融共同構筑了一國的金融體系。[6]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之后,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民間借貸規模不斷壯大,對民營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不管是從歷史的角度,還是改革開放后的眼光來看,民間借貸在歷史上一直存在于廣泛的商業活動交往中,并且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不可否認、不可或缺的資金來源。“相對來說,民間借貸來得容易些。其實在我們義烏這樣的借貸很簡單的,只要你讓人看上去很有錢,然后開始的時候還本付息及時點。”從吳英的這段話可以看出中小企業對民間借貸的需求性與民間借貸自身的優異性。從現實的角度上看,民間借貸對于其他融資方式而言,具有融資效率較高,形式內容比較自由,利率彈性較大等優點。商事性民間借貸能夠有效地克服國家信用的諸多弊端,其合理性與合法性應當獲得法律的肯定。

二、民間借貸潛在風險性

民間借貸雖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其潛在的問題是不能掩蓋的。這些消極影響也是當下金融體制對其嚴格管制的主要原因之一。總體來看,民間借貸主要容易引發兩方面的問題。一方面,民間借貸本身所具有的“意思自治”的特點會被濫用加重借款人負擔,從而引發資金分配更加不均,甚至貧富差距惡化。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利率為銀行貸款利率的3~5倍。吳英介紹,一般借貸1萬元,每天要支付35元、45元、50元的利息費用。現在回顧,她認為,還在起步階段,其實每個項目都是虧的,因為融資成本太高。吳英案表明民間借貸因其本身貸款利率相對銀行貸款而言更具彈性的特點,反而也會成別人加以利用牟取暴利的工具和手段。這種民間借貸所附帶的缺陷給當時帶來資金運轉上的風險,嚴重者會像吳英被指控與集資詐騙有關經濟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所借之債如不能按約定的內容和方式兌現容易引發侵權甚至刑法上的責任。民間借貸建立的基礎是信用,主要是放貸人對于借貸人的信用。商業活動充滿變化與風險,一旦借貸人信用因此喪失將會引發一系列的問題。社會上存在以追討債務為目的的所謂的“要賬公司”,這些公司往往具有黑社會的性質。所以在借貸人不能還款的情況下,要債公司即通過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幫助放貸人追索債務。這樣便會引起新的民事侵權糾紛,甚至刑事上的責任承擔問題。法庭上,吳英再次披露,2006年12月21日,資金七掮客之一的楊志昂跟她謊稱“有一筆20多億美元的業務”,將她騙至溫州王朝大酒店后,逼迫她簽署了大量空白文件,取走了本色集團的營業執照及公章。后得知,楊志昂與吳英的借貸關系是由于楊在得知有部門要核查吳英的本色集團資金來源引起的逼迫提前還款。楊志昂“綁架”一事形象地說明了民間借貸容易引發惡性追債的問題。此外,由于民間借貸利率高于銀行貸款利率,高額利率的誘惑,容易引發某些行為風險,促使某些投機者冒險挪用金融機構貸款來償還或參與民間高息融資,導致潛在的風險擴大,而民間借款的資金來源和去向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正規金融機構難以標準化地評估資金的流向,不利于銀行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影響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有關民間借貸法律法規之現狀

借貸反映在法律方面體現為債權債務關系,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成立。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主要有:在法律層面,《民法通則》第90條確立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但沒有涉及民間借貸的主體問題。《合同法》第12章規定了借款合同的一般問題,第210條和211條分別規定了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時間及借款利率。在行政法規層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4條規定: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非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4)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在行政規章層面,《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在司法解釋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1條、122條、123條、125條分別涉及“公民之間的借貸”、“公民之間生產經營性借貸的利率”、“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于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1)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將借款合同糾紛按照借貸主體類型劃分為四種:(1)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同業拆借糾紛;(3)企業借貸糾紛;(4)民間借貸糾紛。

篇(4)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資產總量、盈利水平都取得長足發展,但我們也要看到在社會轉型時期金融機構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尤其是在信貸業務上。每年向法院涉及金融機構的信貸合同糾紛案件數量不斷增多,且爭議的標的額也越來越大。雖然金融機構在開展信貸業務時,通過依法簽訂貸款合同、進一步規范貸款程序,增強了合同的合法性,規避風險的能力在提高。但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也暗含了一些弊端和風險。為了確保信貸資金的安全,金融機構需正確面對存在的問題與風險,加以有效地控制和防范。

1.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中存在的問題。一是缺少相應法律的實施細則。目前金融機構簽訂信貸合同的主要依據是《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但由于實際情況的負責多樣,法律法規缺少結合實際的操作細則。二是忽視信貸合同的重要性,違規簽訂合同導致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無效。盡管金融機構在完善信貸程序、規范信貸手續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些效果,但由于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也不少見。三是忽視貸款保證中潛在風險。四是金融機構在格式合同中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合同文本滯后等問題,這些問題都可以因為重視而得到改善。

2.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中問題的完善。一是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具體的實施辦法。針對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積極做好金融機構與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二是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的法律工作機制。應建立于司法部門的聯系溝通機制,及時獲取司法信息,有新的司法解釋或相關案例時,及時學習并應用于信貸業務。同時建立專門的法律工作機構,負責信貸人員法律知識的培訓和司法部門的聯系,提高信貸人員的相關業務水平,通過對合法性審查加強進一步防微杜漸,規避風險。三是嚴格貸款程序。嚴格要求信貸人員遵守相關法律規定,認真操作信貸業務,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制度,對借款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程度做出細致的調查分析。四是進一步提高信貸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業務水平。強化自我約束意識,正確擺正與相對方的關系,公平合理地確定權利義務,做好告知義務。

(作者單位:農行浙江臨海市支行 浙江臨海 317000)(責編:李雪)

篇(5)

一、引言

隨著全球經濟發展,中小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不斷提升,但是由于其信息透明度低、缺少貸款抵押物,而資本市場的準入門檻又比較高,導致融資十分困難,制約了中小企業的發展。供應鏈金融這種新型融資模式的出現,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困境,并逐步成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的重要手段。

二、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概述

供應鏈金融指的是對一個產業供應鏈中的單個企業或上下游多個企業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以促進供應鏈核心企業及上下游配套企業“產一供一銷”鏈條的穩固和流轉暢順,并通過金融資本與實業經濟協作,構筑銀行、企業和商品供應鏈互利共存、持續發展、良性互動的產業生態。

目前,我國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應收賬款模式

中小企業在供應鏈中經常處于弱勢地位,應收賬款經常要在賣出存貨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才能收回,導致現金流短缺。應收賬款模式則允許處在供應鏈上游的中小企業將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從而獲得銀行貸款,但是核心企業要對此進行擔保。

(二)預付賬款模式

當處于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需要預付貨款,才能向上游的核心企業購進維持生產經營所必須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時,往往缺乏足夠的資金。預付賬款模式則允許處在供應鏈下游的中小企業將預購的貨物質押給銀行獲取資金支持。

(三)存貨模式

存貨模式是指中小企業把銀行認可的存貨抵押給銀行,從而獲得貸款。中小企業通常都是批量購進原材料,并且只有部分原材料會用于生產,還有一小部分原材料則儲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這些原材料很可能會占用企業大量的流動資金,利用這種融資方式把它們抵押給銀行,則可以緩解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

通過以上方式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有如下幾點優勢:首先,銀行可以通過核心企業、監管企業來獲取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降低中小企業貸款風險及成本;其次,這種以真實貿易為基礎的融資方式,緩解了中小企業缺少抵押物的問題,能有效滿足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另外,這種融資方式還能使供應鏈上下游企業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密,企業的經營和資金周轉也更加順暢,構建較為牢靠的長期戰略協同關系。因此,這種新型融資方式被許多企業所采用。

三、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存在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不健全

目前,我國供應鏈金融業務涉及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物權法》、《擔保法》、《動產質押登記辦法》、《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更加順利的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并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供應鏈金融業務種類多樣,在涉及信用捆綁、質押物監管、動產質押、違約情況下質押物的處置等方面的問題時,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導致金融機構的供應鏈金融業務存在一定風險。

(二)信用評價體系不完善

相比于傳統銀行信貸,供應鏈金融融資模式要求銀行評估整個供應鏈的信用情況。但是現階段,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社會信用征集系統的建設剛剛起步,金融機構現有評級體系不完善,中小企業的相關信息并不能得到有效歸集和正確評估。

(三)供應鏈上企業之間關系松散

目前,國內大部分企業的供應鏈管理意識相對薄弱,供應鏈上企業之間的關系普遍呈現松散的特征。中小企業對于供應鏈上的核心企業缺乏開展合作的意識,核心企業也沒有動力將中小企業納入其供應鏈管理系統。這使得有效的供應鏈金融融資機制難以建立,也無形中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風險和成本。

四、優化基于供應鏈金融視角的中小企業融資模式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為促進我國供應鏈金融的良性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盡快完善。比如《物權法》雖明確了存貨和應收賬款可以作為擔保物,但缺乏具體細則和相應的司法解釋,僅以此法作為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法律依據不能有效保護信貸主體的權利。因此,相關部門應該制定具體細則,明確《物權法》中關于動產質押的相關條例以及信貸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保障開展供應鏈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的利益,從而促進供應鏈金融的健康發展。

(二)構建中小企業信用評級體系

基于供應鏈金融業務的特點,金融機構應該建立一個適合中小企業的信用評級體系。比如將對授信主體的風險評價體系由靜態評估變為動態評估,并將傳統的單一受信主體評級制度變為“主體+債項”的新型評級制度,同時側重對“債項”的評級,從而弱化對中小企業信用風險的審查。

(三)建立穩固的供應鏈上下游協作機制

篇(6)

今年即將過去,在這一年中,我按照一名勞動服務協理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和本職工作,團結同事、虛心學習業務知識,逐步提高自身素質,現對2018年主要工作情況做年度個人總結。

一、加強學習、提高業務素質。由于我們接觸勞動服務工作不久,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規都需要爛熟于心。針對這一問題,分局領導特安排我們西湖村的2名協理員到勞動服務中心學習勞動保障的各項法律、法規和勞動服務的操作業務,做到準確掌握法律、法規的使用尺度,確保調解工作的合理性。

二、做好本職工作,完善各項職能。積極圓滿地完成了以下本職工作:1、村民公共就業服務登記;2、村民失業證的登記和辦理;3、創業資金小額貸款的辦理;4、就業援助補貼的辦理與審批;5、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咨詢宣傳等。這一年來,除了做好對本轄區內村民的勞動服務工作外,我們大力支持和分擔分局勞動下達的工作。如2008年初的農民工返鄉調查工作、4月份的調查童工工作、5月份的在莞災區務工人員調查等等。由于西湖區的工廠較多,外來務工者也較多。因此,涉及到較多的務工者討薪工作,所以我們積極配合勞動爭議監察工作人員處理本轄區內的勞動爭議案件。在處理爭議中常常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和困難,但我們本著“誠心服務,真情相助”的服務理念,遇到不會處理的問題,快速直接地向分局領導反映。所以能較好地處理了這些問題,并按法律法規為申訴者追回應得利益。暫共處理勞動爭議案件37宗,為務工者追討應得工資2萬多元。

篇(7)

中圖分類號:TE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引言

在建筑外墻保溫節能技術推廣應用管理中,政府的推動作用主要通過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來實現。它們可以明確建筑節能領域各方主體的法律地位,規范政府、市場、企業、個人在建筑節能中的行為,使建筑節能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建筑節能技術的市場機制尚未成熟,市場中利益相關者的行為還不規范,人們對節能建筑的認識還有待提高,因此強制性的法律和行政手段是十分必要的。

2建筑節能政策法規的實施效果

各項建筑節能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出臺對我國建筑節能的開展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通過宣傳建筑節能讓各省市意識到了建筑節能的重要性并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建筑節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1)節能建筑不斷增加。2000年底,我國能夠達到采暖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只有1.8億平方米,僅占全部城鄉建筑面積的0.5%;2002年我國城鎮累計建成節能建筑面積3.2億平方米,占全部城鄉建筑面積的0.83%。據原建設部對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實施情況的調查,按照節能標準設計的民用建筑項目,2004年為60%,2007年為97%;按照節能標準建造的民用建筑項目,2004年為20%,2007年達到了71%的比例,節能住宅面積快速增加。

(2)建筑節能的技術研發得到重視和發展。如國家發改委組織實施“節能和新能源關鍵技術”國家重大產業技術開發專項,低耗能建筑節能技術、新型高效節能建筑圍護結構材料,節能建筑護結構設計技術和現有建筑節能改造成套技術等成為重點研發內容。

3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目前我國在推動節能建筑方面所采取的政策措施遠遠不夠,政策和規范的配套性、可操作性也存在許多不足。具體如下:

(1)缺乏針對建筑節能的專門立法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對建筑領域節能的立法,且相關的法律中也缺少建筑節能的具體內容。雖然出臺了《節能法》,但缺少關于建筑節能的具體內容。現行的《建筑法》中也沒有任何關于建筑節能的規定,僅在第四條規定:“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提倡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2)在法律層面上缺乏明確的法律責任與處罰措施

我國第一部規范建筑活動的法律《建筑法》對建筑節能、新型建材和建筑科技等工作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而是采用了“支持”、“鼓勵”和“提倡”的文字表述。明顯缺少強制性,沒有具體條款來約束。因此,在法律層面上,建筑節能法律法規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再如,《節約能源法》第十二條和第三十七條針對固定資產投資工程項目以及建筑物的設計和建設的節能工作做出了規定,但是該法的處罰部分并未對違反這些條款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規定。只有規定而無強制措施和法律責任,使該法關于建筑節能的規定缺乏實施力度,難以實現立法的目的。

(3)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層次較低,法律效力不大

我國具有操作性的法規多是由建設部、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規范性文件、辦法、規定和通知等,在具體運用中難以產生法律效力,缺乏對行為主體的法律制約。例如,作為部門規章,建設部頒發的《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法律地位較低,對推動強制性標準實施與監管的力度遠遠不夠。

(4)部分法律法規內容陳舊,節能法規體系結構不完善

我國目前執行的有些法律法規是從過去計劃經濟體制環境下延續而來的,存在適用范圍不當、規定內容過時等問題,急需補充和修訂。目前我國沒有一部關于建筑節能的行政法規。相對來說,法律規定具有原則性的特點,而部門規章又只能在某一個行業內頒布施行,用于調整建筑節能這樣跨行業、跨部門的國家戰略,顯得效力層級不夠。因此,建筑節能的法規體系在結構上還很不完善,法規體系尚未形成。

(5)建筑節能工作涉及部門多,協調合作機制有待完善

建筑節能是一項涉及到經濟社會各個領域的龐大而復雜的系統工程。為有效推動建筑節能工作,會涉及到發展改革、建設、財政、稅務、科技、質量監督、環保等諸多部門,因此需要加強各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合作。而由于缺乏對建筑節能概念的科學認識,當前建筑節能在整個節能工作體系中的地位尚有待于加強和完善。并且,由于尚未建立起針對上述各個相關部門的有效協調合作機制,在建筑節能工作的開展過程中,容易導致管理職能和相關政策的交叉重疊或者政策的缺位。

4.外墻外保溫建筑節能政策法規發展對策

針對建筑節能政策法規領域存在的問題,要加大政策法規的整合力度,在縱向上考慮不同層面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在橫向上充分考慮政策、法規和技術標準之間的配套和銜接。努力形成一套相對完整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不斷提高政策法規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加強行政監督和執法力度。

3.1加強政府對建筑節能工作引導和推動

政府在我國管理體系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個主體,政府的主要作用是制定政策,完善法律、規范和行業引導和調控。在建筑節能領域,建筑節能如何從強制節能的“被動階段”走向“主動階段”,需要政府的積極引導和推動。

3.2不斷完善建筑節能法律法規體系

根據經濟發展調整結構的需求,國家相關部門應對現有的節能法律進行補充、完善,填補作為調整建設領域各項活動法律基礎的《建筑法》、國家節約能源方面根本法律的《節約能源法》在建筑節能領域法律上的空白,統籌考慮建筑節能的有關規定,為其他效力層級較低的法律提供上位法依據。

3.3加大建筑節能地方性法規建設力度

針對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要求加快其法律法規體系建設,鼓勵地方政府出臺適合當地實際的地方性法規,解決節能不節錢的問題,調動消費者節能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3.4建立建筑節能政策激勵的長效機制

建筑節能是一個公益性的領域,需要政府主導出臺的經濟激勵政策來對市場加以引導。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利益驅動”是基本規律,建筑節能效益是影響相關利益主體節能積極性的關鍵因素。需要盡快建立基于市場的政策長效機制,通過多元化的稅收優惠、開征能源稅、補貼、特別折舊制度和建立投資銀行貸款優惠或貸款擔保等財稅激勵體系,并逐步建立鼓勵建筑節能的專項資金和節能公益基金,不斷完善我國建筑節能激勵政策的長效機制。從而,提高相關利益主體參入節能的積極性,真正做到“不想違規”。

5.結語

建筑外墻保溫技術的推廣應用的過程是一次又一次的思想解放、理論突破與實踐探索互動過程,建筑節能領域的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只能是逐步的完善。建筑外墻保溫節能管理需要克服單純的技術、經濟觀念,還要綜合考慮法律法規、政策方面因素的影響,規范相關利益主體的行為。

參考文獻:

[1] 劉學來,李永安,居住建筑外墻外保溫做法及經濟分析,建筑技術,2005.

[2] 趙沛楠,權威解讀《民用建筑節能條例》,中國投資,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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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jcnkizgsc201630015

1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現狀

P2P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小額信貸交易,一般需要借助電子商務專業網絡平臺幫助借貸雙方確立借貸關系并完成相關交易手續。P2P網絡借貸平臺是互聯網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出現與其他互聯網金融的出現一樣,是市場經濟自然選擇的結果,得益于市場借貸雙方的廣泛需求性。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上,一方是有閑置資金渴望資金增值的貸款者,另一方是有資金需求渴望流動資金的借款者,P2P平臺撮合雙方交易,并收取一定的手續費作為收入。這種模式不僅打破了傳統金融機構對融資渠道、融資對象和融資來源的壟斷,顛覆了傳統商業銀行不愿或者無法覆蓋和惠及中小企業[1],有效地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是銀行信貸體系必要和有效的補充;同時還為消費者提供了更廣闊的投資渠道,提高了閑散資金的使用率,優化了市場資源配置。2014年年底,我國P2P平臺累計達到1575家,接近2013年800家的兩倍;2014年的投資人數達到了116萬人,成交額也從2013年的1058億元增長到2014年的2528億元[2],成交量迅速增長,2015年全行業成交量超過1萬億元。

然而P2P平臺在拓寬融資渠道、融資對象和融資來源的同時,也面臨著更大的風險,呈現出無序的發展狀態。P2P平臺在我國仍處于起步階段,還存在著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市場不規范、監管不嚴格、個人征信體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對稱等問題。2015年P2P平臺“跑路”事件頻頻發生,其中大多是披著P2P外衣的“龐氏騙局”和資金鏈斷裂的民間放貸機構,尤其是e租寶事件之后,引發了P2P全行業的信任危機。因此,2016年P2P行業的發展面臨更大的挑戰,發現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問題并制定妥善的應對措施是當務之急。

2P2P網絡借貸平臺存在的問題

21法律定位不明確,相關法律法規缺失

機構法律定位不明確,現有法律法規還沒有對P2P網絡借貸平臺的屬性作出明確定位,缺少專門的法律或規章對業務進行有效的規范,其運作模式只要稍有改變就可能越界進入法律的灰色地帶。法律法規的缺失使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找不到合適的法律依據將其納入監管范圍,比如,在保證利息模式中,P2P平臺未經許可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卻未受到相應的監管,其擔保經營行為已觸碰法律邊界;P2P網絡借貸屬于民間借貸,雖然在《合同法》中肯定了民間借貸行為的合法性,但民間借貸的利率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 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P2P作為新興的民間借貸形式,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和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使得糾紛處理和業務定位無法可依[3],騙資、變相吸納公眾存款等非法活動頻發,投資者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22監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P2P平臺的監管體系不健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P2P平臺的中間資金賬戶的監管普遍處于真空狀態,平臺可以獨立使用中間賬戶的資金,借款者非法集資、將資金挪作他用或卷款跑路的風險極大[4];二是我國P2P平臺的進入門檻過低,只需經過簡單的程序和審核,一般的注冊公司就可以從事相關業務,導致平臺進入者質量參差不齊,大量沒有金融背景的企業涌入該行業。一方面,其中不乏有一些以金融詐騙為目的的進入者和一些道德素質低下的進入者,另一方面,存在部分缺乏經驗和技術的經營者,這些都會加劇P2P網絡借貸平臺的整體風險;三是行業整體的透明度、公開度低,財務信息披露不徹底。投資者無法通過P2P平臺的信息披露,了解平臺真實的財務狀況。

23信用風險突出

P2P平臺法律地位不明確,進入銀行征信系統的資格受限,整個行業的征信體系不健全。P2P行業難以了解借款人以往積累的各種信用信息,只能通過簡單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個別有條件的可以借助以為的網上交易記錄,判斷借款人的信用水平和償債能力。缺乏征信系統的約束,極易發生欺騙行為,如果借款人刻意隱瞞或者造假,使用虛假身份信息獲取貸款,貸款人很難識別,從而無法做出正確判斷,以至上當受騙;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建立,部分借款人的誠信意識不強,導致拒絕還款和惡意拖欠現象嚴重;此外,還可能因為借款人違規使用資金導致無力償還,信用風險加劇。

24虛擬平臺信息不對稱,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在P2P網絡借貸平臺中,貸款者和借款者形成委托――關系,委托人的利益要依靠人的行為來實現。在該關系中,借款者掌握了貸款者的基本信息,而貸款者由于不參與借款者的投資管理活動,加之監管成本無法負擔,對借款者的信息知之甚少,二者之間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會引發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

借款者在獲得資金后,由于貸款者無法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管,有兩種選擇的可能性。一種是按照契約規定使用資金,到期還本付息;另一種是投資違約的高風險項目,在第二種情況下,如果投資失敗導致虧損,借款人為了實現自身的利益,極有可能出現“跑路”現象,導致貸款人的資金有去無回,這就是所謂的道德風險。

在該過程中,貸款者無法完全掌握借款者真實信息,為了獲得較高的收益,在借款者信息相同的情況下,大多數人會盲目選擇提供高利率的借款者,就可能導致逆向選擇。因為信用等級低而導致融資困難的借款人極有可能取粉飾財務狀況、掩飾真實信息等手段來提高自身的信用等級,并故意提高借款利率[5]。劣質借款者驅逐優質借款者,大量優質借款者被迫退出平臺,導致P2P平臺借款人的整體質量下降。

3應對措施

31加強法律法規建設

立法機構應加強立法力度,加快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在對原有《合同法》以及與金融相關的法律進行改善的基礎上,制定與P2P網絡借貸平臺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和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使糾紛處理和業務定位有法可依,投資者的權益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護;有些P2P網絡借貸業務在創新的過程中可能超出了法律的界限,但其對網絡借貸平臺的健康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因此應當明確法律界限,靈活立法,適當賦予網絡借貸平臺部分業務的合法地位[6]。

32建立健全監管體系

321法制監管和行業自律監管相結合

制定合適的監督管理法規,通過法律明確規定行業的監管主體、監管機構、監管原則和監管手段,進行行為監管,注重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行為的規范和合法性。過于嚴格的監管不利于P2P平臺的發展和整體創新水平的提高,針對一些高風險業務實施嚴格審慎監管,對于一般業務可通過行業自律進行監管,成立行業自律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設。與外部監管相比,行業自律監管的作用范圍和空間更大,效果更明顯。

322建立行業準入制度

在美國,網絡借貸作為證券類理財產品,其準入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批準。P2P網貸平臺必須取得由證券交易委員會頒發的證券經紀交易商牌照方可營業[7],而中國尚無行業準入制度。P2P平臺涉及的是與金融相關的業務,為防止進入者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由此可見,我國應該借鑒美國的經驗,設置行業準入標準,適當地提高進入門檻,對相關進入部門的注冊資本、管理人員素質、人才隊伍、技術條件和風險管理能力等提出明確的限制條件,將一部分資金缺乏的申請者排除在外,從而保證進入者的質量。

323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P2P平臺應編制完整的財務分析報告,計算與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營運能力相關的指標,定期披露財報的相關內容和相關預警信息,明確資本結構、資金使用狀況、業務流程及投資者風險,提高行業信貸透明度。借鑒美國的經驗,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準的監管方法,要求P2P 網貸平臺對收益權憑證和對應的借款信息做全面的披露,從監管角度促使美國 P2P 網貸業務走向合法化、透明化[8]。

33完善信用擔保機制

單方面的借款人信用擔保加之較為寬泛的信息核查不足以確保貸款人資金的安全性,信用擔保機制有待完善。P2P網絡借貸平臺應積極尋求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合作:一方面,資金的收取和發放均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而不是由P2P網絡借貸平臺自己進行;另一方面,通過引入第三方機構擔保的模式,將風險轉嫁給擔保公司,如果發生逾期或壞賬,由擔保公司負責向貸款者償還,擔保公司可以是受傳統銀行擔保業務萎縮之困尋求業務轉型的公司,也可以是風險承受和控制能力較強的保險公司。

34建立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

為了解決P2P網貸平臺發展過程中的信息“瓶頸”,首先應加大計算機人才的培養,從整體上提高國民使用計算機的能力。其次,利用大數據和云計算等網絡手段提高數據整合水平,結合客戶的網絡行為和歷史交易數據,綜合分析平臺用戶的信息,掌握其信用程度,建立一個統一的平臺用戶信用信息數據庫,從而方便了一套統一的信用評級系統的建立。這樣,不僅實現了信息共享,節省了單個平臺建立信用評級系統的時間和資金,提高了其專業性,而且貸款者就可以通過有效的信息評估,選擇信用良好的借款者,在降低道德風險的同時將劣質借款者逐漸擠出市場。

4結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P2P網絡借貸平臺的發展雖然對我國經濟發展有積極促進作用,但仍存在很多問題和不足。我們應該從法制建設、監管體制建設、信用建設和信息建設四個方面對其進行改進和完善,使P2P網絡借貸健康長遠發展,以獲得良好的經濟促進效果。

參考文獻:

[1]潘錫泉我國P2P網貸發展中蘊含的風險及監管思路[J].當代經濟管理,2015,37(4):49-53

[2]湯夢舒我國P2P網絡融資擔保問題研究[D].合肥:安徽大學,2015

[3]錢金葉,楊飛中國 P2P 網絡借貸的發展現狀及前景[J].金融論壇,2012(1):46-51

[4]葉湘榕P2P借貸的模式風險與監管研究[J].金融監管研究,2014(3):71-82

[5]談超,王冀寧,孫本芝P2P 網絡借貸平臺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研究[J].金融經濟學研究,2014,29(5):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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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間融資發展的現狀及特點

民間融資作為一種資金資源的市場配置行為和一種金融服務的補充形式,對經濟金融運行的影響日益深刻。近年來,我國民間融資不斷增長,日趨活躍,在發展中呈現出以下一些特點:

(一)民間融資增長快,規模不斷擴大

近年來,我國民間融資發展速度加快,借貸規模不斷擴大。2006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在國家緊縮貨幣政策的影響下,商業銀行的資金面趨緊,許多企業將資金需求轉向依賴民間融資籌集,民間融資出現大幅增長。2005年我國民間融資規模為9500億元,占GDP的6.96%左右,占本外幣貸款的5.92%左右。而2011年中國人民銀行的民間融資現狀調研顯示,截至2011年5月末,全國的民間融資總量約3.38萬億元,考慮到統計誤差,實際規模可能要比3.38萬億元還略有擴大。而在民間融資非常活躍的溫州,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的監測數據顯示,2010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規模為800億元,2011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市場規模約1100億元。這意味著約1年時間,又有300億元資金涌入民間融資市場。在此期間,專業民間融資機構——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數量及貸款余額呈現快速增長。截至2011年6月末,小額貸款公司機構數量達到3366家,貸款余額2875億元,2011年上半年累計新增貸款894億元。同時,另一民間融資機構——典當行2011年1至6月實現典當總額1180億元,同比增長38%。

(二)民間融資成本不斷上升,利率水平參差不齊

2005年以來,民間融資活動的日趨活躍,直接導致了民間融資成本——利率的攀升。

首先,利率水平逐年上漲。除了親朋好友之間一些無息借貸或低息借貸之外,民間融資的利率一般至少比正規金融的利率要高50%以上,其中民間生產性借貸一般是年息10%一30%,企業的民間集資大多是年息10%,都遠遠超過了銀行及信用社的貸款利率。2003年至2010年間,監測到的利率水平一直在13%至17%的區間內波動。2011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水平為24.4%,折合月息超過2分,比2010年同期上升了3.4個百分點,這一民間借貸利率水平處于階段性高位。

其次,利率差異化特征明顯,彈性較大。各地利率水平不一致,即便同一地區不同的借貸活動中融資利率也有較大差異。

(三)民間融資來源不斷拓展,融資方式多樣化

早期的民間融資主要以信用借貸為主,但隨著民間融資活動的日趨活躍、融資規模的日漸增長,融資方式呈現出多樣化特征。其中,居民民間融資方式變化不大,主要以口頭協議和借據為主,借貸手續也比較簡單。而企業民間融資形式趨向多樣化,除了借貸、股權投資、集資等傳統的融資方式外,還興起了以實物為媒介的融資,如賒銷、貨款延期支付形式等。此外,專業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也豐富了民間融資方式。隨著政策的放開,各地陸續成立了一些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等專業民間金融機構,可直接發放貸款或可為客戶提供擔保。這些機構往往具有專業人才,具體操作較為商業化,手續較完備。該種融資方式占比逐步擴大,正成為民間融資發展的重要力量。

(四)民間融資主體多元化,資金活動呈現地域性

從民間融資資金供給方看,參與主體包括城鎮居民、個體工商戶、民營企業主、農戶乃至機關及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涉及各行各業、各個階層。2011年7月人行溫州市中心支行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市大約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都參與了民間借貸。

同時,民間融資資金籌集與運用呈現出明顯的地域性特征。在一些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隨著財富不斷增加,積聚了大量的民間資本,形成了較為集中、活躍的區域性的民間融資市場,如浙江溫州、內蒙古鄂爾多斯、陜西神木等地。以溫州為例,從民間借貸城鄉分布情況看,溫州縣及縣以下地區的民間借貸總額約占全市民間借貸總量的80%左右。

(五)民間融資周轉率高,資金期限短

民間借貸期限不確定,隨借隨還,流動性強,資金周轉率高。借款短則兩三天,長則十多天,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最多不超過一年。不過,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主體和借貸用途的變化,民間借貸期限有向長期化發展的趨勢,一些借貸由過去的幾天、幾個月,發展到現在的一兩年,甚至更長時間,這個現象值得注意。

二、民間融資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民間融資作為一種社會信用的補充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資金困難,促進了地方經濟的發展。但隨著民間融資規模和范圍的不斷加大,民間融資中潛藏的風險也不斷積聚,不僅阻礙了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還將對地方經濟金融造成一定沖擊。目前民間融資發展中的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間融資缺乏有效約束,容易引發糾紛

民間融資隨意性大、規范性差,容易引發一些民事、經濟糾紛或訴訟案件。目前,大部分民間融資仍通過打借條或口頭協議的方式進行。據調查顯示,在借貸過程中簽訂正式借貸合同的只占民間借貸總戶數的十分之一,且多數合同內容不規范,部分合同只注明還款日期和還款金額,貸出資金者、借款日期和利率等信息基本未在合同中體現。民間借貸手續不完備,一旦出現違約,極易引發法律糾紛。溫州市中級法院統計數據就顯示,2011年3-5月,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2628件,比2010年同期多出474件。換言之,平均每天有近30起民間借貸糾紛產生;案件總標的額高達9.31億元,比去年同期多出3.15億元,平均每天有近1000萬元的糾紛產生。

(二)民間融資利率水平偏高,加重企業負擔

從緊貨幣政策和旺盛的資金需求使得民間融資活動趨于活躍,導致民間融資利率水平顯著上升。2011年6月溫州民間借貸綜合利率水平達到24.4%。在正常利息范圍內的民間融資,對于中小企業,特別是“短平快”項目來說是雪中送炭。但高息甚至超高息,則使借款企業還款壓力大,嚴重影響著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近兩年來,中小企業利潤空間受到擠壓,資金日趨緊張。許多中小企業轉向民間融資市場,民間融資利率“水漲船高”,高額的利息成本使企業不堪重負。一些企業因難以承受日益增長的民間高息負債,企業經營風險不斷加大,最終出現無法償付高成本民間借貸而破產倒閉的情況。

(三)民間融資風險較大,監管難度大

民間融資參與者眾,涉及面廣,操作方式不規范,其分散性和隱蔽性使相關部門難以監管。民間融資的不斷增長,使大量資金長期在體外循環,游離于常規的金融監管之外,也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對應的民間借貸的風險控制手段又很單一。在此背景下,很容易發生非法集資、高利貸、地下錢莊及詐騙等非法行為,對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壞,甚至有可能引發系統性或區域性的金融風險。

(四)民間融資活動的隱蔽性,影響國家宏觀調控的實施

由于民間融資活動的自發性和隱蔽性,未納入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范圍,減少了貨幣政策的可控性。同時由于民間資金的盲目性、逐利性以及民間融資主體的生產經營和管理素質所限,易受一些行業高利潤的誘惑,導致民間資金流入受限制行業,如一些門檻低、短期內能看到收益但高能耗、高污染和技術水平低的行業和項目,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效果。此外,一些地區民間資金積聚形成規模巨大的投機力量,有可能導致經濟發展失衡。

(五)民間融資相關法規缺失,制約其規范發展

當前關于民間融資法律規范的主要問題有:一是相關法規缺乏協調性,對民間融資沒有明確統一的界定。一些法律之間的相關內容有沖突。例如,符合《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民間融資行為,按照《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取締辦法》(以下簡稱《取締辦法》)和《貸款通則》就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遭取締。實踐中,不同國家機關對同一案件引用不同的規定,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處理,如在惠民吳云水“集資事件”中,當地法院認定其工廠與當地居民之間的借貸行為合法有效,而檢察機關卻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吳云水進行立案。二是相關法規缺乏可操作性,民間融資合法性判斷標準模糊。尤其是民間融資、社會集資與非法集資的法律界限模糊。《刑法》和《取締辦法》嚴厲禁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以及集資詐騙行為等非法金融業務行為。但由于法律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實踐中難以準確把握合法民間融資行為的界定標準。在孫大午案件中,法院對于其行為的定性,曾引起了極大的社會爭議。2009年吳英案的判決結果依然引發了公眾、專家等廣泛的爭議。三是法制不健全,嚴重制約民間融資的良性發展。我國尚未出臺專門針對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民間融資仍處于“灰色地帶”。亟待制定相關政策法規,讓民間融資活動有法可依。

三、規范民間融資的對策建議

如前所述,近年來隨著民間融資的越來越活躍,問題日益顯現,風險逐漸積聚,對經濟金融的影響也越來越大。加強對民間融資的引導和規范,提升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不僅對民間融資的健康發展至關重要,而且對我國的金融改革和經濟發展也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完善民間融資的法律法規

任何經濟活動的有效運行都需要法律法規的保證、規范和約束,民間融資的發展也不例外。完善民間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是規制民間金融的關鍵舉措。

1、明確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

前述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有關內容存在一些沖突,導致對民間融資的認定標準把握不一。因此,應盡快研究出臺民間借貸管理條例,修訂《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貸款通則》等法律法規,協調立法,為民間融資構筑一個合法的活動平臺,以規范、約束和保護正常的民間融資行為。

2、完善民間融資立法。

在充分調查論證的基礎上,適時出臺《民間借貸法》、《放債人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依法確定民間借貸的定義、適用范圍、期限、管理部門及其職責、合理的稅負、糾紛處理適用法律規定等,明確界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和正常民間融資的界限,以規范、保護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打擊高利貸,通過法律手段使民間融資逐步走向契約化、規范化。出臺民間融資管理登記辦法,實行民間融資網上登記備案等方式,從而準確地了解民間融資活動的基本情況,便于防范和打擊各種非法融資行為,規范民間融資市場,有效引導民間融資陽光化。還可盡快出臺小額貸款公司的實施細則及規范民間融資的一些具體制度,使相關法律法規更具可操作性。

(二)加強對民間融資的金融監管

對民間融資進行有效的監管是其實現規范化發展的關鍵。通過建立有效的監管體系,進一步規范民間金融運行。

1、明確監管主體。

正規金融市場的監管十分有針對性,從產權上看,民間金融的監管也可參照正規金融監管方式,明確民間金融監管主體,則可相應化解一些難題和矛盾。根據各部門現有的職責規定看,目前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以及政府工商、金融辦都不是民間融資的監管主體。我國民間金融監管可以嘗試分設分管各種形態的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同時發揮地方政府的監管責任,加強地方政府防范金融風險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責任。

2、構建監管網絡。

結合我國民間融資的特點,應該培育和建立一個包括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自我約束和社會監督四者協同配合的監管網絡。

3、完善監管方式。

民間融資監管方式應靈活多樣,如政府監管主要應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依靠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活動起到規范保障作用;行業監管則通過制定行業行為規范準則和懲罰監督機制來進行行業自律,有效防范民間融資風險。同時,由于民間融資形式各種各樣,民間融資主體及其活動在各地區和各領域的地位和作用也有明顯差異,因此,應采取分類監管、區別對待的方式進行監管。此外,針對民間融資復雜多樣的現狀,監管還必須事前防范和事后懲罰并重。

(三)拓寬民間融資渠道

面對巨額的民間資本,需要疏導,提供豐富多樣的投資渠道,給其以合理出路,才能化解相應的風險。這就要求我們逐步放開金融市場,疏通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渠道,實現資本要素的自由配置,也就是打破現有銀行的壟斷體制。2010年5月我國了《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商貿流通、國防科技工業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信用擔保公司、農村資金互助合作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意見》還明確提出,規范設置投資準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準入的市場環境。但《意見》的具體落實實施還需要一個過程。

(四)構建民間融資監測機制

監管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民間融資統計、監測制度。對民間融資行為進行登記備案,定期開展調查、統計,采集有關數據,特別是要準確監測民間融資的規模、融資方式、利率水平、資金來源及運用等,及時了解、掌握民間融資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建立有效的預警機制,適時向社會進行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并可選擇一些民間融資較為活躍的企業和鄉鎮作為重點監測點,長期進行調查監測,加強分析,有效防范、化解潛在的金融風險。

(五)推進金融機構創新和制度創新

規范發展民間融資,應打破國家對金融業的壟斷,有步驟地向民間資本開放金融業。通過必要的金融資源整合,將民間金融從“地下”引上正規發展道路。通過制度創新引導民間融資規范化,可考慮放寬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相關條件,也可在信用社向地區性商業銀行轉制改造過程中,組建允許民間資本參股的區域性中小商業銀行,探索大規模民間資本借助資本市場介入中小商業銀行的途徑,開辦民間資本控股的民營銀行試點。進一步探索發展新興金融組織、建立多層次金融體系等舉措,構建與我國當前經濟結構相匹配的金融體系和組織,促進金融體系建設步入良性發展的道路。

參考文獻:

篇(10)

[DOI]10.13939/ki.zgsc.2017.02.070

互聯網金融是以移動支付、云計算、社交網絡、搜索引擎等先進的信息技術為基礎而發展用以完善傳統金融行業的一個新興行業。眾籌行業是互聯網金融行業中的一種,它主要是通過互聯網的形式,融資者展示自己的產品或創意獲得經濟效益,并且以股權或利息等形式回饋投資者。眾籌融資主要包含三種形式,分別是P2P網絡貸款模式、股權眾籌模式、商品眾籌模式。[1]但是由于網絡貸款模式發展比較迅速,其基本上已經發展成為一種較大的互聯網金融模式,因此現階段所指的眾籌融資主要是指股權眾籌和商品眾籌兩種形式。現階段,我國眾籌融資行業發展中存在大量的不足,其中由于對眾籌監管過程不夠嚴格,眾籌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缺失造成監管對象、范圍不明確等大量問題。[2]因此借鑒國外眾籌融資監管立法對完善我國眾籌融資法律法規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 我國眾籌融資法律監管現狀

1.1 基礎法規立法滯后于行業發展

目前我國現行的基礎法律法規主要是針對傳統的金融服務行業設立的,其中的條文法規并沒有涉及眾籌融資行業。這部分法律的制定時間較早,并且主要是以傳統的金融行業為設定對象,其中的法規條文等并不適用于現階段的眾籌融資。雖然有小部分與眾籌融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已經建立,但是并未實施執行,造成眾籌融資法律缺失,致使眾籌融資處于無法律監管的位置,其開展的業務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因此眾籌融資在復雜的市場環境中其實際運營會與現行的法律法規形成沖突,阻礙了眾籌融資行業的發展。目前雖然存在部分與眾籌融資相關的指導性、警示性法律文件,但是文件中并沒有對違法行為作出具體的處罰規定,造成違法行為無對應的民事責任,使得眾籌融資市場混亂。[3]

1.2 眾籌融資基礎法律配套法規體系缺位

目前我國對眾籌融資認識還不夠深刻和全面,現階段針對我國傳統金融行業設立的法律法規已經基本形成體系,相關的眾籌融資法規法律只要修改和完善原有的金融法律體系即可,與專門設立眾籌融資法律相比較,更能節約設立成本。基礎性的法律法規對眾籌融資只是起到了一個宏觀規范的作用,只有配套的法律法規才能真正地約束規范眾籌融資的司法和行政活動。經過修改和完善而形成的基礎法律法規,目前只能作為眾籌融資的基礎法規使用,而相關的配套法律法規仍然處于缺失的狀態,即使眾籌融資參與者在經營過程中出現違法行為,機構也無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其進行監管處罰。[4]在沒有法律法規約束下的眾籌融資是無法在市場風險業務中進行創新的,也無法穩定、安全地經營發展。因此無監管狀態下的眾籌融資是很難在金融體系中發展下去的。

1.3 互聯網行業法規修繕滯后

互聯網的發展直接關系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技術發展,同時互聯網的法治建設也直接聯系著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穩定發展。但是我國互聯網行業相關的法治建設就目前而言無法適應互聯網的發展速度,相關的法律規定不明確,市場的參與者行為也無法受到相關法律的約束和規范,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更是無法得到有效的保障。在眾籌融資過程中,參與者的個人資料和信息都非常重要,其中的信息資料非常容易被黑客盜取或修改,對投資者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目前與眾籌融資交易數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也非常缺乏,導致籌資者、投資者等都存在一定的經濟風險。

2 域外眾籌融資監管立法分析

2.1 美國眾籌融資監管分析

美國作為發達國家,其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和監管制度比較成熟,它主要采用的是“功能監管”的方式,以互聯網金融服務和產品的特點和性質作為選擇法律和監管機構的基礎,以此來規范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發展。美國采用法案禁止進入的方式對融資者的準入條件進行規定,不符合條件的公司無法通過眾籌形式發放證券,并且要求單個公司在一年內發放不超過100萬美元的證券。[5]同時美國對投資者的投資額度進行了嚴格的規定,投資者投資的額度由其年收入決定,并要求投資者通過眾籌平臺獲得股票必須要滿一年才能轉讓。任何眾籌平臺都要首先在SEC內先行注冊,并且受到其監管。

2.2 英國眾籌融資監管分析

英國是歐洲金融監管政策規則的典型代表。英國對互聯網金融機構的監管主要是依靠金融行為監管局執行,它包含了對互聯網中的支付機構、P2P網貸平臺、眾籌平臺等方面的監管,主要采用的審慎監管方式。英國的主要眾籌融資監管是以《金融服務與市場法》為依據,對籌資平臺的建立是以投資工資審批要求為基礎開展相關的融資咨詢服務、接受和傳遞信息指令的。[6]已經獲得監管機構批準的投資眾籌平臺可參與到英國金融服務補償計劃中,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英國金融服務補償計劃中,一旦眾籌融資平臺出現問題,投資者或融資者可從補償計劃中獲得相應的補償。同時監管機構對個人投資者的準入條件進行了嚴格的限制,并對客戶推薦的投資項目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防止客戶受到低質金融產品帶來的經濟損失。

3 域外眾籌融資監管立法對我國的借鑒

3.1 創新監管思路,提升監管質量

從國外眾籌融資的監管政策來看,雖然每個國家的監管政策和規則不盡相同,但是都在自己的監管框架上形成了有效的監管模式,例如美國的功能監管思路和英國的審慎監管原則等都促進了本國眾籌融資監管的立法完善。因此創新監管思路,提升監管的質量是眾籌融資監管立法的關鍵。首先,眾籌融資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和便利性,因此要處理好融資和創新間的關系,將籌融資的監管重心放在市場發展中的新問題與新風險上,確保風險在可控制范圍內,實現行業發展的自我監控和規范,預防潛在的風險;其次,要處理好風險控制防范與行業發展的關系,確保眾籌融資平臺能在一個安全的環境下運行,不會受到潛在風險的威脅。

3.2 建立完善法律法規,推進眾籌融資法制監管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是促進眾籌融資發展的基礎,因此在原有的傳統金融法律法規下適當地修訂監管要求,使其能滿足現行眾籌融資行業的發展,在法律體系比較完善的情況下在另行設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完善法律法規的過程中,首先,要明確政府的監管職責,以及眾籌平臺的法律地位,嚴格控制投資者、融資者等的準入資格,明確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的內容,加強中央和地方間的監管交流,實現監管資源的共享,并提升監管的效率和監管的質量。將眾籌融資平臺的建設納入日常的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其次,構建眾籌融資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確保融資市場的順暢運行,實現眾籌平臺的良性競爭,建立相應的市場退出機制,確保企業的優先選擇權,促進市場自然發展,促進市場的整合。最后,要加強眾籌融資的統計監測,對平臺內的流動資金實施動態檢測,防止“洗錢”等犯罪行為發生,加快建設社會信用征信體系,確保中籌融資市場交易信息的對稱性。

參考文獻:

[1]雷華順.眾籌融資法律制度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5.

[2]洪宜峰.我國眾籌融資監管體系構建初探[D].昆明:云南財經大學,2015.

[3]張薇.眾籌模式的法律問題研究[D].蘭州:蘭州財經大學,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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