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論規則匯總十篇

時間:2023-09-06 17: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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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論規則

篇(1)

一、中國警察出庭作證的現狀與障礙

警察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在英美法系國家一直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美國聯邦訴訟規則及證據規則》601條就規定:“除該規則另有規定外,每個人都有資格作證。”而該規則的“另有規定”(第605條、606條)只排除了“法官和陪審員”的證人資格;《加利福尼亞證據法典》第700條也規定:“除由法律明文規定外,每個人都有資格作證,沒有人在任何事上被免除作證資格”。在英國,警察出庭作證是服務于法庭審判的一個主要體現;澳大利亞1995年的《證據法》第33條對警察出庭作證作了規定。究其原因,一方面,“英美法以訴訟當事人均得為合法的證人,故檢察官及司法警察,當然有證人能力”[1],這是因為英美法系國家規定了傳聞證據規則和交叉詢問規則,警察作為偵查活動的主體,具有其他證人不能替代的“知情人”身份,從而有義務出庭就與偵查有關的案件事實作證;另一方面,還在于英美法系國家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作為“法庭的證人”[2],控辯雙方傳喚警察出庭作證有助于查清警察實施某一偵查行為的合法性問題。如根據英國《1984年警察與刑事證據法》第76條的規定,法庭應當排除被告人聲稱基于非法手段獲得的供述,除非控訴方能夠向法庭證明供述并非“非法”獲得的。由于檢察官并不直接取證,所以要求警察以證人身份出庭證明取證的合法性非常普遍。

在傳統的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主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及其協助偵查犯罪的警察不得同時為證人,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第197條規定,在同一訴訟中擔任法官或公訴人職務的人以及他們的助理人員不得兼任證人,所以就不存在警察出庭作證的問題。但是,也有一些大陸法系國家允許某些情況下警察出庭作證,如法國允許警察在輕罪審判程序中作為控方的證人出庭作證;在德國,法院如果不能傳喚一位目擊證人到庭,那么就可以傳喚曾詢問過該證人的警察出庭作證,以警察的證言來代替目擊證人的陳述;前蘇聯在法院需要查明進行偵查或調查的條件時,可以把偵查人員或執行調查職務的人作為證人傳喚到法庭;在日本,司法警察可以就勘驗結果在公審日期作為證人而受到詢問;等等。所以,在大陸法系,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是通過證人身份優先原則解決了警察出庭作證與偵查職能的沖突問題[3]。

在中國,多數學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偵查人員應否出庭作證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條關于證人的內涵和外延規定不甚明確,導致對偵查人員是否具備證人資格在理解上存在較大分歧。而《刑事訴訟法》第28條關于偵查人員回避的規定,更是成為偵查人員不出庭作證的法定理由。[4]雖然1999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第343條明確規定:“公訴人對于搜查、勘驗、檢查等偵查活動中形成的筆錄存在爭議的,需要負責偵查的人員以及搜查、勘驗、檢察等活動的見證人出庭陳述有關情況的,可以建議合議庭通知其出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8條也有類似規定。這些簡單的規定既不能夠涵蓋警察出庭作證制度的全部內容,也非強制性規定,往往只對本部門有效。而且,這些規則以部門司法解釋的形式出現,未能在《刑事訴訟法》中尋求到有力的支持,公安部門也缺乏相應的配套解釋,所以這些司法解釋對偵查機關基本上沒有約束力,無法得到偵查機關的應有尊重。在實踐中,警察一般不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的交叉詢問,即使偶有控辯雙方就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產生爭議,公訴人、被告人申請或法官通知其提供證言,偵查部門也往往是以蓋有單位公章而無辦案人員簽名的一紙情況說明書或證明書予以應付來回避出庭,法官們也往往順水推舟,以“上述事實,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某某機關關于被告人的證明材料等證據證實”而作出判決結論[6]。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警察出庭作證的情況非常少見,以致警察不作證已經成為“習慣”。

對于我國警察出庭作證在實踐上的障礙,許多學者都進行了分析,內容涉及到立法上的障礙、訴訟模式方面的障礙、思想觀念上的障礙、文化和心理上的障礙、證據制度方面的障礙和對公安機關的影響等多方面的因素。在這些障礙因素當中,既有司法理念層面的,又有制度設計層面的,也有現實實踐困難層面的。

首先在思想觀念上,我國警察不出庭作證的原因之一就是警察在觀念上還存在“警察特權的錯位”,即認為“警察是‘管人’的,當然不能與受刑事追訴的被告人平起平坐”,“讓警察出庭與刑事被告人對簿公堂,被認為是降低了警察的身份”[7]。在他們的思想觀念里自己從來都是訊問或詢問的主角與發動者,成為被質詢的對象“會有損警察的形象和不利于以后偵查工作的開展。”[7]

對于立法上的障礙,前面已經論述,主要在于法律沒有就警察出庭作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的相關條款并非強制性規定,而公安部門缺乏相應的配套解釋,三者之間在程序性規范上出現了立法上的不對應。而對警察出庭作證在現實實踐中的困難,有研究指出“警察出庭作證無疑會增加警察自身的職業風險,使警察不愿意出庭作證。另外,警察出庭作證無疑會加大警察的負擔,如解決不好,可能會影響公安工作的穩定”[8];也有研究指出警察出庭作證容易“暴露秘密偵查手段”,“通過技偵等秘密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將面臨被告及其律師的質疑和質問”,給偵查工作帶來被動[9];還有學者指出“警察自身素質不適應出庭作證要求”[10]。就這些所謂的現實障礙來看,其本質主要是對警察出庭作證可能給公安機關及警察本身帶來挑戰的擔心。而這種擔心的根源,一方面源于沒有在立法層面上對警察的證人地位作出規定,從而導致警察對出庭作證在觀念上出現了錯位;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源于警察出庭作證沒有成熟的規則保障,即警察出庭作證相關程序立法的缺失。雖然觀念的糾正和正確的司法理念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能夠完成的,但制度的優化設計是逐步克服現實困難的物質前提。而且,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問題的逐步解決兩方面相互作用,也必然會對形成正確的司法理念具有推動作用。

二、警察出庭作證程序規則的藍本分析

在警察出庭作證的程序規則方面,立法比較成熟的美國可以給我們提供一個學習、借鑒的藍本,特別是波士頓于1982年修訂的《波士頓警察局規則和程序規則320》[11]。該規則共26條,主要是對波士頓警察在美國各級法院出庭作證程序中的相關規則進行了詳細地規定,其內容涉及警察出庭作證的義務和責任、出庭前的準備工作、出庭過程中應當履行的職責、作證的規范、作證后的證據處理等,這對明確警察出庭作證的義務和責任,規范警察在出庭作證程序中的行為,保證公訴的有效性以及保障控辯雙方的公平質證權都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下面筆者將對該程序規則進行簡要分析。

(一)證人出庭作證義務的具體化

如前所述,在英美法系國家,證人的范圍非常廣泛,泛指一切向法官提供口頭證詞以證明案件事實的人。[12]所以,在美國非專家證人就包括當事人,警察具有當然的證人資格。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案情需要,警察就必須出庭作證,且要像普通證人一樣宣誓,然后接受辯護方的訊問和質證,與普通證人相比,警察出庭作證沒有什么特權。《波士頓警察局規則和程序規則320》第2條對證人作證規則適用于警察進行了具體化,規定所有警察在法庭要求其在一個明確的日期和時間出庭時,都應當出庭;否則法庭有充足的理由召開聽證會決定是否按蔑視法庭罪判處該警察。因此,警察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證,不僅只作為公訴方的證人,在法庭依法傳喚時,甚至還要就針對警察局官員、政府的事項為某些個人、公司、機構作證,該規則第14條就明確這樣規定。如果警察置法院的通知于不顧,法庭則可能啟動針對某個警察不出庭作證的聽證程序。在聽證程序中,該警察應當就該問題承擔證明責任,向法庭證明其遲延出庭是不可避免的,并達到令法庭滿意的程度。否則,法庭將對該警察處以蔑視法庭罪和一定數額的罰款。此外,作為適用于警察局及其警務人員的部門規則,該條還規定任何收到不出庭聽證通知的警察都應當向其主管人員提交書面材料,陳述因不出庭或遲延出庭而啟動聽證程序的所有相關事實。否則,對沒有報告自己收到出席聽證通知的警察,該規則還規定要按部門紀律加以處罰。這種通過部門規則對法律的原則性規定進行具體化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將警察的證人資格和出庭作證的義務明確下來,保證了在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二)警察出庭作證準備的規范化

從制度設計層面看,英美法系國家普遍建立了警察作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對檢警分立模式的缺陷的補救。在檢警分立模式下,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和起訴權分別由警察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這種模式的好處是有利于加強檢察官對警察偵查工作的監督,缺點是警察的偵查工作有時同檢察官的起訴工作脫節,容易因警察缺乏訴訟意識導致有些證據在法庭質證過程中遭受辯方的攻擊[13]。當檢察機關起訴時使用的證據受到質疑時,警察為支持公訴出庭作證就成為必然。但為了保證警察出庭作證不至于對檢察機關的公訴造成不必要的妨害,在出庭前就案件事實同檢察機關溝通,對擬出庭展示的證據作好準備就顯得十分重要。對此,《波士頓警察局規則和程序規則320》對警察出庭作證前的告知義務和證據準備作了規定。

首先,該程序規則規定了警察出庭前對檢察機關負有告知義務,既包括履行程序的告知,也包括案件材料的告知。如第3條規定,在沒有得到地區助理檢察官的幫助和同意,任何警察都不得試圖直接參與訴訟;第8條規定,警察在獲知可能影響提起公訴的事實材料時,應該立即將所有內容通知負責自己所涉案件的檢察官。

其次,對于出庭前的證據準備,規則第5條要求負責準備出庭的警察必須保證準備妥善,既包括要出庭的其他證人,也包括要在法庭上展示的證據。此外,要出庭作證的警察要弄清楚被告人以前是否有被定罪的記錄;如果曾被定罪,該警察還要制作獲罪記錄的復制件呈送給將要出庭支持公訴的地區檢察官。

(三)作證職權的明確化、職責履行的程序化

首先,在作證職權方面,《波士頓警察局規則和程序規則320》用禁止性或附條件的允許性規定明確了警察作證的職責范圍,并強調警察作證的被動性和檢察官在作證程序中的指導地位。例如,該規則要求在任何案件中,警察都不能同意辯護方律師向法庭就案件的處理提出的特定建議;除非當法庭要求警察就案件處理提出建議時,出庭作證的警察才能提出自己的建議。第6條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除非受指派負責該案件的地區助理檢察官在場,任何警察都不能與辯護方或辯護方的律師談判。

其次,在作證職責方面,《波士頓警察局規則和程序規則320》就警察作證期間出現的否定證據可采性的動議規定了嚴格的層層報告程序。該規則第9條規定,當一個禁止證據采納的動議在法庭上被允許時,就該案件出庭的警察有責任在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向負責該案件的指揮警官提供所有與案件相關的事實;負責該案件的指揮警官應該在5天內將這些報告、案件概要和所有書面陳述的復印件轉交、報告給所在部門的警察指揮官、內務部;如果發現明顯有違反《波士頓警察局規則和程序規則320》的情況時,警察指揮官、內務部還要再上報給波士頓警察局主管、警察局指揮官、法律顧問部門和警察局內務部;波士頓警察局指揮官會安排相關指揮官審查這些報告,聯系出現問題的警察,指出那些可能導致否定證據可采性的動議被法庭認可的錯誤。另外,規則還要求主管警察出庭作證的指揮官對這些報告進行年度復查,以確定是否存在某種可能導致證據被禁止采納的普遍性的錯誤存在。

(四)作證行為的規范化

《波士頓警察局規則和程序規則320》對警察作證從態度是否端正到語言是否規范、從行為是否恰當到證言是否精確都進行了規定,并規定了對不當作證警察的處理程序。在作證態度方面,規則首先強調了法官的司法權威,其第10條規定出庭的警察應給予治安法官和審判法官最大程度的注意力和尊重,而不能在作證過程中敷衍、沖撞法官。

警察在作證時,規則要求應該使用清晰、明確和可以聽得見的語言冷靜、明確地作答,以便法庭和陪審團可以比較容易地聽到。而且,警察在作證時應注意其證言與案件有關,并保證最嚴格的準確度,既不能顧左右而言他,也不能模棱兩可、似是而非。對于警察因證言或行為不當而受到法庭批評的,規則也規定了處理程序。例如,該規則第12條規定,警察由于證言或者行為,或者提供了不恰當或不令人滿意的證據,或者由于遲延或沒有按指定時間出庭,或者由于其他任何原因而受到法庭的批評,都應該向其案件指揮警官報告;案件指揮警官應該報告給警務處處長并附上處理建議。

(五)證據處理的程序化和規范化

在將證據移交法庭前,偵查機關是保存案件證據的最主要機構。在庭審前對案件證據的保管固然非常重要,直接關系到公訴的成功與否。但是,庭審過程中和結束后對與案件有關證據的處理是否妥當,對偵查機關來說也不容忽視,既關系到案件審判期間證據的安全,也關系到案件審結后特殊物證的處理。

首先,出庭作證的警察要保證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是警察局在偵查時獲得、保管的證據,并在任何需要將證據轉交他人時都要按規定填寫轉交手續。對此,《波士頓警察局規則和程序規則320》第15條規定了“移交保管表”(Transfer of Custody Form)制度,即要求在庭審中出示了實物證據的警察應該有波士頓警察局的“移交保管表”;不論何時—不管是在案件審理程序中由檢察官或法庭工作人員負責保管,還是在案件結束時按法庭的安排將證據轉交時,只要這些證據脫離出庭作證警察的保管時,都要完整地填寫移交保管表,以防重要物證在轉交過程中出現問題。除了做好與檢察院、法院的證據交接手續外,出庭作證的警察在轉移保管證據的同時,還應該向他所在地區或單位的主管官員交付證據的“移交保管表”;在交付主管官員前,該案件的指揮警官還應該保證“移交保管表”填寫得當。

其次,對于案件審結后涉案物證的處理,特別是一些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的處理,《波士頓警察局規則和程序規則320》也作了程序上的規定。例如,該規則第17條規定,在有槍支、管制物質或其他違禁品作為物證出示的案件中,在案件結束時,出庭作證的警察應要求法庭就如何處理這些證據作出裁定。不論法庭裁定沒收這些證據或者返還其所有人,出庭作證的警察都必須要求法庭作出處理這些證據的裁定。一旦法庭作出了裁定,如果作為物證的槍支被裁定沒收,那么警察就應當將該槍支送交給警察局槍支檢驗員;如果管制物質(如)被裁定沒收,出庭作證的警察應當將該管制物質送交藥物控制單位。對于不屬于上述兩門類中的物證,都應按照法庭的證據處理裁定轉交并交付“移交保管表”。對于地區檢察人員已經接管包括物證在內的案件起訴工作的,負責案件的警察應要求起訴的檢察人員向法庭獲取證據處理的裁定,并在收到法庭處理證據的裁定時依法庭的裁定進行處理。

三、中國警察出庭作證程序規則的構建

(一)以立法促進理念的形成,以規則應對實踐的挑戰

從以上對兩大法系國家警察出庭作證的情況和我國警察出庭作證的現實障礙的分析,以及對《波士頓警察局規則和程序規則320》主要內容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在英美法系國家,警察出庭作證之所以在理念上能夠“理所當然”,是個“不成問題的問題”,并在實踐中能夠自信、從容、毫無障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在英美法系國家,警察是法律上的一方訴訟當事人,因而具有當然的證人資格,從法律上為警察在訴訟中的證人地位和警察出庭作證的義務設定了依據;另一方面,為警察出庭作證制定了詳細的程序規則,既細化了法律對警察出庭作證義務的規定,又為警察提供了應對出庭作證的程序保障。英美法系國家警察出庭作證不成問題的這兩方面原因,正是我國警察出庭作證最大的現實障礙。我國要想在警察出庭作證問題的有所突破,就必須在這兩個方面有所改觀。

為此,我國必須以立法促進理念的形成,以程序規則應對實踐的挑戰,即首先在刑事訴訟法的層面上對警察出庭作證的義務、地位、作證的案件范圍和不出庭的責任作出原則性的規定,然后再由司法機關和公安機關聯合制定警察出庭作證的程序規則,從而達到在程序上對警察出庭作證行為進行規范化并提供保障的目的。這樣既解決了長期以來警察不出庭作證對司法權威造成的負面影響,又能從容應對因出庭作證給偵查工作和公安工作帶來的挑戰,還提高了警察的偵查、法律素質和司法理念。

(二)我國警察出庭作證的程序保障:程序規則的構建

就我國警察出庭作證的程序規則而言,可以從出庭作證的啟動規則、出庭作證前的準備規則、作證規范規則、違法處罰和免責規則等幾個方面進行構建。

1.在警察出庭作證的啟動上,應賦予控辯審三方啟動警察出庭作證程序的權利。在這個問題上,理論界大致有以下五種不同的觀點,即只能由辯護方向法官提出申請啟動,控辯雙方均有權申請警察出庭作證,以控辯雙方啟動為主、法院必要時啟動為輔,控辯審三方均有申請警察出庭作證的動議權、被害人與控辯雙方都可以成為申請警察出庭的主體。之所以主張應賦予控辯審三方啟動警察出庭作證程序的權利,原因在于控辯雙方是庭審對抗的主體,但雙方都沒有參與案件的偵查程序(檢察機關自偵案件不涉及警察出庭作證問題),在質證過程中,控辯雙方對偵查程序中形成的搜查、勘驗、檢查、詢問等筆錄的合理性、合法性存在爭議是在所難免的。這時,基于直接言辭原則、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查明案件事實的需要,控辯雙方自然都有申請警察出庭作證的權利。同時,在對抗式庭審在我國施行并不怎么樂觀的今天,還應賦予法官在必要時自行通知警察出庭作證的權力,即在庭審過程中,控辯雙方都沒有申請警察出庭作證或由于其他原因怠于行使申請權時,法庭認為對查明案件事實有必要,自行通知警察出庭作證。

2.警察出庭作證前的準備規則應與普通證人出庭作證的要求有所不同。具體來說,警察出庭作證前應了解出庭作證的程序和步驟,并就擬出庭作證的事實和偵查過程中獲知的情況進行充分的準備。因為在我國,由于訴訟構造的原因,偵查和起訴是分階段進行的,所以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偵查機關并不是檢察機關的起訴輔助機關,警察出庭作證前也不可能向檢察機關匯報情況或進行溝通。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庭作證的警察準備不夠充分,有可能因某些不恰當的作證方式或證據在形式上的缺陷而使公訴陷入被動。因此,制定證據準備規則,要特別審查需要在法庭上展示的證據是否具備法律要求形式要件,物證的提取、保管是否符合法定的技術規范和科學規律。

3.簽定誠實作證承諾書和明確作偽證的責任。對于證人作證,英美法系國家規定有宣誓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42條也有這方面的規定,要求證人作證之前,審判人員應履行兩個程序:一是應當告知證人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二是讓證人在如實作證的保證書上簽名。警察出庭作證也應當遵守這一程序,這樣才能保證警察如實作證。在警察作偽證時,也能為以后追究其相應的責任提供法律依據。

4.明確規定出庭作證的警察有接受質證的義務。在質證過程中,出庭作證的警察針對質證問題必須作出回應或回答,不得故意保持沉默;作證時,應只回答被質證的問題,對與案件無關的問題,警察應向法庭提出拒絕回答的請求。

5.作證行為規范相關規則。首先,要明確規定出庭作證的警察應該給予法官和各方訴訟參與人以最大限度的尊重,模范履行法定程序和遵守法庭紀律,不能有特權思想。其次,出庭作證的警察要著裝規范,除就執行便衣任務作證的需著便裝外,一般應著警服出庭[14],以示莊重;作證過程中表情、舉止要自然、得體,保持禮讓克制的態度,禁止出現傲慢、不屑、蠻橫等態度的表情、舉止,以免影響證言的可靠性和可信性;警察作證時要自信,語言洪亮、清晰,精確、簡潔、明了,以便法官、控辯雙方快速領會作證內容,形成確定的心證。

6.接到出庭通知拒不出庭或遲延出庭的程序性制裁。對于應該出庭而不出庭的責任,應該規定一經法院書面通知,除了法定不作證的情形外,警察證人必須按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出庭作證。對于遲延出庭或沒有出庭的警察,法庭應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或追究其法律責任;公安機關在接到法庭的追究責任裁定后,也應該對其進行內部紀律處分。

7.接到出庭通知拒不出庭的證明責任負擔。對于警察應該出庭而沒有出庭所涉及的證據的效力,法庭應根據不同的證據種類對其可采性作出裁定[15]:對于言詞證據而言,如果警察應就言詞證據的實體合法性出庭作證而沒有出庭的,法庭應推定該證據為非法證據并加以排除;如果應就言詞證據的程序合法性出庭作證而沒有出庭的,法庭應在要求其補正、完善的基礎上進行處罰。對于實物證據而言,如果法庭要求警察就其合法性出庭作證而沒有出庭的,法庭推定其“明顯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影響公正審判”,并裁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8.不利裁判結果的免責規則。出庭作證的警察,只要按照程序規則的規定履行了作證義務,在作證過程中沒有出現與擬作證實際情況嚴重偏離的錯誤證言,或因明顯不恰當的言行導致證言、物證不被法庭采納,即使案件由于警察所提供的證言或物證不被采納而導致敗訴,都不應承擔任何與案件敗訴有關的責任。

9.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任何警察都不能因在刑事案件中出庭作證,或者因給其他警察提供作證幫助而收取任何費用或補償。對任何違反規定收取額外補償或作證費的警察,公安機關都應給予處分并被處以適當罰款。

在本文完稿之際,我們高興地看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0年5月30日聯合了《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前者進一步強調了刑事訴訟中的直接言詞原則;后者則就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問題做出了比較明確的規定。[16]雖然這一規則僅適用于涉及非法取證行為的刑事案件,適用對象也僅限于訊問人員,而且有“必要時”的條件性規定,但我們認為這仍不失為一個進步。

注釋:

[1]刁榮華主編:《比較刑事證據法各論》,臺灣漢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132頁。

[2]英國司法界有句著名的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Policeman is the public servant of the court)”,見中國政法大學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的《赴英考察報告》,載陳光中、江偉主編《訴訟法論叢》第二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頁。《加拿大皇家騎警作證規則》也規定皇家騎警既不支持公訴方也不支持被告方,而只是法庭的證人(You are Court's witness. You do notsupport either the prosecution or the defense.),見何家弘主編《證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72頁。

[3]何家弘主編:《證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版,第73頁。

[4]喬漢榮、鄧明仁、朱春莉:《構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相關問題研究》,載《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4年第2期,第56頁。王超:《警察作證若干問題研究》,載《法學》,2002年第6期,第44頁。

[5]汪建成、楊雄:《警察作證制度的理論推演與實證分析》,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4期。

[6]崔敏:《關于警察出庭作證的若干問題》,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5年第5期,第127頁。

[7]宮毅:《關于刑事審判中證人出庭問題的思考》,載《鄭州大學學報》,2003年第6期,第94頁。

[8]王超:《警察作證若干問題研究》,載《法學》,2002年第6期,第45頁。

[9]張惠斌:《警察應否出庭作證問題的探討》,載《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年第4期,第81頁。

[10]郝宏奎:《警察出庭作證若干基本問題探討》,載《浙江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第2期,第13-14頁。

[11]Boston Police Department Rules and Procedure Rule 320 (March 8, 1982).參見cityofboston.gov/police/pdfs/rule320.pdf.

[12]卞建林主編:《證據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三版,第107頁。

[13]汪建成、楊雄:《警察作證制度的理論推演與實證分析》,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4期。

篇(2)

中圖分類號:F23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4-151-02

20世紀初,會計學從經濟學中分離出來,成為獨立的學科,這豐富了會計學的理論和方法,促進了會計學的發展。會計準則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發展起來的,在會計準則乃至整個會計理論的產生與發展過程中,始終貫穿著強烈的經濟色彩。經濟學的各種理論在不斷地影響著會計的行為規范與會計準則模式的取向。會計準則就是在這種經濟學科的影響下得到演變和發展并且變得更加完善。會計準則規范會計信息的生成和供給,從而影響信息使用者的決策行為,進而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經濟利益協調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制度既是社會的博弈規則,也是社會的博弈均衡。會計準則作為社會制度的組成部分,它是約束利益相關者行為的規則,也是利益相關者相互重復博弈的結果。本文擬借鑒博弈論的研究思路分析會計準則的制定問題。

一、博弈論與會計準則

一般認為,博弈理論始于1944年。數學家約翰?馮?諾伊曼(JohnvonNeumann)和經濟學家奧斯卡。摩根斯坦(OskarMorgenstern)合作出版了《博弈論與經濟行為》一書,概括了經濟主體的典型行為特征,提出了策略型與廣義型(擴展型)等基本的博弈模型、解的概念和分析方法,奠定了經濟博弈論大廈的基石,也標志著經濟博弈論的創立。博弈論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也就是說,當一個主體的選擇受到其他主體選擇的影響,而且反過來影響到其他主體選擇時的決策問題和均衡問題。

自上個世紀80年代以來,博弈論在經濟學與管理學中得到了廣泛運用,并已逐步成為經濟與管理理論研究的主流方向,近年來諾貝爾經濟學獎多次授予博弈論方面的學者也充分說明了博弈論受到的高度重視。隨著張維迎教授的《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的問世,中國的經濟學界和管理學界也掀起了對博弈論研究的。在會計領域,應用最廣泛的是關于會計準則的制定,因為會計準則本身就是各方博弈的結果。目前,國內已有了一些運用博弈論分析關于會計準則制定的文獻,如王建新提出“會計準則作為一種公共選擇的公共契約與博弈論有著廣泛的聯系,準則的制定是一個博弈的過程,形成是博弈的均衡”;李高亮提出“子博弈精煉納什均衡”是會計準則制定的標準等。縱觀這些文獻,一般都是在宏觀的層面,通過對會計準則的制定進行博弈分析,得出了“高質量的會計準則需要各方進行充分博弈,而我國目前在這方面的博弈過程極度不充分”的結論。但是,根據運用博弈論研究會計準則的宗旨不僅僅是接受均衡結果,還要充分了解形成過程,從而創造條件達到良性均衡。

二、會計準則制定中的博弈均衡

制度既是社會的博弈規則,也是社會的博弈均衡。會計準則作為社會制度的組成部分,它是約束利益相關者行為的規則,也是利益相關者相互重復博弈的結果。

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非常廣泛的,包括政府、債權者、投資者、企業經營者、供應商等,他們均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關注會計信息的披露。但是他們所擁有的資源各異,對會計信息的需求各不相同,在會計準則產生過程中的決策也不相同。利益相關者的決策過程顯然構成了一個重復博弈過程,我們把博弈重復進行的方式等同于博弈規則,并認為博弈規則是由參與者的策略互動而自發產生的,存在于參與者的意識中。

在準則的制定過程中,理性的參與人均會從各自的利益出發在充分衡量自身的收益和成本的前提下作出最佳選擇。但是還應當看到,各個參與人之間的決策并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影響的。一方的決策必須以其他各方的決策為前提,他們的決策過程顯然構成了一個重復博弈的過程。

政府、經營者、投資者、債權人和供應商構成這一博弈的主體,他們各自的利益出發點不同,行為特征也存在明顯的差異。具體而言,政府部門關注企業的持續發展能力、社會經濟運行狀況、資源有效配置等方面的會計信息,以便履行其宏觀經濟調控的經濟職能;企業經營者關注企業的利潤水平、經管責任的履行等方面的會計信息,以在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實現自身效用的最大化;投資者關注企業資產的安全性、流動性、收益能力、發展能力等方面的會計信息,以進行合理的投資決策,取得最大的投資成果;債權人關注企業資本結構、資產的流動性、償債能力等方面的會計信息,以保證其債權的安全性;供應商關注企業的償債能力、獲利能力和發展潛力等方面的會計信息,以便與企業之間保持著廣泛、持久、高級的合作關系。

雖然博弈參與者的行為特征存在很大差異,但是通過重復博弈, 他們的行動會逐步演化成一個穩定結果(行動組合)。博弈參與者基于個人經驗對博弈進行的方式形成了大致的認識,認識的趨同導致其決策結果也逐步趨于相同。換句話說,參與者雖然不了解其他參與者的行動決策規則的全部細節,但可以知道一些概要表征或稱為濃縮信息。博弈參與者依靠這些濃縮信息得出自己在各狀態下的行動規則。當博弈參與者關于其他參與者行動規則的信息穩定下來的時候,他們自己的行動規則才能趨于穩定,成為博弈的指南。當他們在反復博弈中獲得充分的信息?形成某種共同的信念,使博弈參與者的行動規則趨于一致并成為公認的博弈規則時,會計準則也便隨之產生。我們稱這種狀態為“納什均衡”。

在這種均衡狀態下,只要參與者對別人行動規則的信念是可維持的,偏離自己形成的行動規則就是不合算的。違背這一信念只會使自己的利益受損。由此可見,會計準則可視為對應著利益相關者共享的那部分均衡信念,可定義為利益相關者的共有信念,即制定者、執行者、監督者相互重復博弈的結果。利益相關者的博弈次數越多,會計準則的完善程度越高,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便越接近納什均衡狀態。

博弈形成的會計準則是一種相對的均衡規則,即在時間和內容上都具有相對性。這樣,會計準則制定機構與利益相關者就必須隨著會計環境的變化而不斷進行博弈,如此循環往復,納什均衡就會不斷地被打破,并從低級的一般納什均衡向高級的子博弈精練納什均衡邁進。同時,在整個博弈過程中,應注意保護弱勢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使個人理性(各個利益相關者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偏好)與團體理性(追求全社會福利水平最大化的偏好)趨于一致,從而提高會計準則的效力,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

三、博弈理論在準則制定中的應用

博弈理論應用于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的研究,拓展了會計準則制定的思路和方法――從一般納什均衡到子博弈精練納什均衡,從不完全信息靜態博弈到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體現的是會計準則的制定從不完善到相對完善,以及伴隨會計環境變遷而螺旋上升的一種動態博弈的過程。

作為博弈規則的會計準則,它能否得到有效執行,直接與會計準則是否為利益相關者的重復博弈結果相關。博弈規則是內在產生的,他們通過博弈參與者之間的策略互動最后成為自我實施的某種制度或信念。只有制定者、執行者、監督者在掌握相對充分的信息基礎上,通過合作博弈才能形成一套公認的、最終實現自我實施的會計準則。因此,會計準則的制定過程要提高公開性和公正性,才能推動策略的互動。

在均衡決策下所產生的會計準則將是社會各界普遍愿意接受的市場規則,任何人若為暫時獲得收益而違反這一均衡策略,必然遭到更大的損失。這一均衡可以使會計準則制定者、執行者和監督者各自利益兼顧,也只有在這個時刻,會計準則才可以發揮長期的效力。這樣,會計準則經過多次博弈而不斷得到改善,更嚴格地說是納什均衡的均衡點會不斷地由低層次向高層次逼近,使個人效用最大化與全社會福利水平最大化趨于一致,從而實現帕累托改進。

博弈理論認為,制度是一種歷史的和現實的長期重復博弈的結果。會計準則及其制定權制度安排作為一種基本的社會經濟制度也是利益相關者長期重復博弈的結果。要保證會計準則的科學、公正、公平、權威和效率性等高質量特征,就必須保證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利益相關者的充分參與及其制定機構的獨立性。因此,基于博弈理論的會計準則制定者參與范式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研究價值和實際應用指導意義。

參考文獻:

1.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三聯出版社,2002

2.謝識予.經濟博弈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6

3.李高亮.博弈論在我國會計準則制定過程中的應用[J].現代企業,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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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博弈論也被稱為對策論、游戲理論,它是運籌學中的一個重要分支,是研究決策主體的行為發生直接相互作用時的決策以及這種決策的均衡問題。博弈論是由美國數學家在1944年首先創立的,世界上也有幾名博弈論專家因將博弈論應用到經濟學中而成功的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由此可見,博弈論與經濟學一直都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博弈論的成功之處就在于將一個復雜的經濟現象中抽離出數學基本模型,從另外一個視角來幫助我們更加直觀的來掌握生活中的經濟現象。博弈論成功的應用于經濟學,這就使得經濟學越來越側重于人與人之間關系的研究,為研究經濟行為主體提供了很好的方法論依據。

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博弈論為經濟學的發展貢獻了自己的一份力,也逐漸占據了經濟學的核心地位。博弈論已經成功的將宏觀經濟學和微觀經濟學的研究緊密的結合起來,為經濟復雜性的現象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和市場經濟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博弈論為經濟學的研究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方法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與企業之間既有競爭的關系又是高度依存的,每個企業在自己的發展過程中夠應該選擇一定的策略,在決定采取任何措施之前都要對對手做出的反應進行很好的預估,并相應的做出下一步的對策。

二、博弈論的主體構成部分及其分類

博弈論簡單的來說就是一些個體或者組織,面對一定的環境條件和一定的規則下,同時或者先后、一次或者多次,從各自允許選擇的行為或者策略中進行選擇并且加以實施,各自取得相應結果的全過程。

博弈的分類同樣也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根據參加人的多少分為二人博弈和多人博弈;根據參加者是否選擇合作分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根據博弈結果的不同分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和變和博弈。在日常的經濟行為中,合作博弈理論和非合作博弈理論是比較經常研究的方向,合作博弈理論主要強調的是集體理性,而非合作博弈理論則是主要研究人們在利益相互影響的局勢中如何選擇策略進而使自身的利益達到最大化。除非是為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否則不會去考慮其它個體利益的一種決策原則。這種非合作博弈理論要求參與者中不能存在任何有約束力的協議,這也就是要求各參與者之間不能事先串通。現在大家所說的博弈論基本上是指非合作博弈論,廣泛應用到經濟學等各個領域。競爭無處不在,競爭是一切社會經濟關系的根本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作是有條件和暫時的,不合作才是普遍的,這也就從客觀上證明博弈論在現代經濟生活中存在著應用的可能性與必要性。

三、博弈論在經濟學中的應用

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市場主體,最大的希望就是想要達到利潤最大化。我們經常說市場經濟中的兩只手,就是“看的見的手”和“看不見的手”。企業在相互競爭過程中就會漸漸發現只有企業之間聯合起來,形成市場壟斷,這樣才能更好的控制市場,達到盈利的目的。但是這樣的結果是消費者是最大的受害者,想買的東西卻買不起。但是企業之間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依然不肯選擇降價,最后會導致市場崩潰,這就是自由競爭中最大的惡果。所以針對這樣的情況,政府必須要伸出調節之手,對自由競爭中產生的惡果進行市場調節,避免更大惡果的出現。這種政府對企業的管制和對市場的調節就是經濟行為中最大的博弈,因為政府想要達到的結果是市場穩健的進行,但是這和企業之間想要達到的利益最大化相沖突,所以這兩種力量之間的博弈是隨時都會發生的,至少在社會主義社會中是不可能消失的。博弈論廣泛而深遠地改變了經濟學家的思維方式,傳統的西方主流經濟理論都建立在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基礎之上的。博弈論注重經濟生活中各個方面,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向更大規模和更集中的方向發展,博弈論在經濟行為中運用范圍越來越廣。

博弈論應用于經濟學已經成為現代經濟學發展的大趨勢了,隨著對博弈論研究的日益進步和經濟復雜程度的變化,博弈論的研究也成為熱點。主要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博弈論分為的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在日常的經濟行為中主要表現為企業投資者花錢雇傭管理者管理企業時,通常是采用合同的方式來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使雙方都能獲得最大的經濟利益,這就是合作博弈。另外一種情況則是非合作博弈,這種博弈方式更加看重的是自己一方的利益,這樣做的結果很有可能最后造成集體的非理性,但是合作博弈則是強調的是集體理性,如經濟行為中的討價還價。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已經不再存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日益顯現。這就要求博弈雙方在進行行為決策時,需要一定的條件和規章去約束,進而更好的規范經濟行為,規范市場,最后以達到經濟穩定的均衡狀態。在任何經濟行為中,個體永遠離不開社會這個復雜的大系統,為了維持這個系統的相對穩定,也是需要協議的約束,所以合作博弈成為一種趨勢。在經濟行為中如中央和地方一直都是處于博弈的狀態,最終形成地方強、中央弱的局面。如果建立一種新的更適合的博弈規則,最大限度的保護地方利益,最終達到全局利益的相對均衡,才能更好的解決地方和中央的理性沖突。為了更好的實現協議,可以建立一種激勵政策,對于合作的地方政府以政策上的支持與獎勵,對不合作的地方政府以相應的懲罰。這樣就可以使雙方都獲得合理的利益,避免出現利益的極端化,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2、博弈論對于信息的占有也是有很大講究的,博弈參與者根據各自的信息分布類型來選擇可以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策略。在科學技術發展的今天,信息的掌握程度已經成為市場主體間競爭成敗的重中之重,誰能獲得和傳遞更多的信息,誰就能最終獲得勝利,所以,在日常經濟行為中,博弈論中的信息研究越來越受到重視。例如在公共物品配置的過程中,不同的利益主體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做出符合自己實際情況的策略,得到不同的收益和均衡解,任何的經濟行為,都可以通過對策完美均衡解來解釋。

3、在以往的博弈論研究中,參與者的決策大多是非連續性的。但是隨著競爭的越來越激烈化,信息也在決策中扮演重要角色,博弈論的研究也更趨向于連續化。博弈論作為一種強有力 的分析工具,廣泛的應用于經濟學領域。

四、博弈論在經濟學中的應用實例

在我國的電力市場中競爭非常的激烈,參與者如何在市場經濟允許的條件喜愛運用策略進行合法競爭最后使其利益最大化,并且如何預測和判斷不合理競爭現象,這些都是需要運用博弈論來進行研究的。在上個世紀初,我國的電力企業充分顯示了規模經濟化,市場壟斷可以為用戶提供便宜但是又相當可靠的電力。但是隨著科學的不斷進步,電力企業的規模經濟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發電機組的效率也是已經達到了極限。以往的規模經濟已不占什么優勢,壟斷經營模式的缺點也一點一點顯現出來,例如生產效率低下、生產成本提高、企業內部缺乏活力等問題。所以在20世紀中后期,為了改變這種情況,許多電力企業開始改革自身的體制,打破壟斷,建立更加公平、公開的電力市場。電力企業改革的主要目標是減少最終用戶的用電成本,并最終降低整個電力工業的生產成本,吸引更多的投資,使自身的競爭力增強,最終實現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和社會福利最大化。電力企業在參與市場競爭定價時,企業的收益不僅僅是取決于自己公司的報價,很大程度上牽制了其他發電企業的報價,發電公司的報價過程就是一種競價博弈。這樣發電公司必然要運用博弈策略使得自己的企業在競爭中取得更大的利益。一些電力企業還可以相互組成一個利益集團,聯合在一起來控制電力市場的價格,從而可以抬高市場價格,這些都是博弈論的思想策略。

在電力企業中,考慮到交易模式,這是競價的首要條件。其中交易模式住喲啊有兩種,一種是發電方直接將電賣給用戶,這就屬于雙邊交易模式,這期間不需要任何中介機構的參與,是一種完全競爭的交易模式。發電方可以接受用戶的直接選擇,但同時也取得了選擇用戶的權利,發電方可以很自由的進入或者退出市場。而另外一種則是發電公司通過中介機構(電力企業)和用戶之間進行交易,在這種交易模式下,所有的發電企業都將電賣給電力企業,電力企業負責整個電能的買賣管理和整個電網的安全運行。為了更好的體現經濟行為中的博弈論,本文主要介紹后一種交易模式的博弈論體現。電力企業可以進行區域間功率交換以取得更好的經濟效益,比如我國的西電東送工程,就可以得到錯峰效益和水火聯合調度的效益等,更可以提高電力系統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在過去傳統的發輸電過程中主要是由一個部門統一決策和實施的,相應的定價方法也是以設備和運行的成本作為依據,所以投資能夠確保回收。但是在現在的電力市場中,發電容量的大幅度增加主要是由各個獨立的發電企業自己來決定的,輸電的具體規劃也很難與發電的規劃相適應和協調,并且投資的主體也呈現多元化的趨勢。雖然在市場化經濟的今天,各方面的改革使得社會資金可以自由地進入到這個原本壟斷的行業,但是更多的不確定性也造成了各方決策的困難程度。傳統的發電擴建中,需要考慮的主要有擴建容量、地點和建設周期等,主體目標是以最大的成本來滿足負荷增長的需要。但是在競爭日趨激烈的電力市場中,電力企業的目的是使利潤達到最大化,尤其是想將成本能夠盡快的收回。所以這就不可避免的要求發電廠擴建的周期逐漸的縮短,所以就存在著各個電力企業中的博弈行為。電力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使得原本壟斷的行業逐漸分成各個不用利益的主體。這就不可避免的會出現運行成本要各個電力企業合理分攤,而合作博弈中的關于成本分攤的理論恰好可以很好的解決這個問題。在電力市場中,需要電力企業分攤的成本主要是有輸電網固定成本、網損和輸電阻塞成本。這其中輸電網固定成本的有效回收是電網公司能夠正常運行的有利保障,所以輸電網絡的固定成本在用戶間進行合理有效的分攤是解決問題的關鍵,為了降低各自需要承擔的費用,各個電力企業很有可能相互勾結,這也充分反映出博弈論研究在經濟行為中的運用。

由于電力企業的最終目的都是通過各種策略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所以一些不合理的企圖控制市場的行為也會隨之出現。這就在客觀上要求在市場運營時運用博弈論來判別和分析這些不合理行為,盡最大能力去防止這類行為的發生,并且要進行及時的糾正,這也是博弈論在電力企業中成功應用的一個案例。由于電力商品的特殊性,這些電力企業很有可能聯合起來,運用協作博弈的方法進行投標對市場進行壟斷,所以在市場正常運行的情況下必須要阻止這種寡頭問題的出現。如果一旦出現一些電力企業利用線路阻塞、峰荷運行的工況造成機組必須運行的機會,運用博弈方法和策略哄抬電價的行為更要及時制止。國家為了減少電力企業報高價以獲得更好的利潤及時的采取措施,制定合理的上網競價規則,使這些電力企業的競價能夠更接近邊際成本,合理的競價規則則可以改變競價博弈的支付結構。所以這就要求電力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應注意競爭和調節的關系。政府的監管部門也應該在促進電力企業提高生產效率和管理水平的同時,對電力市場進行更好的宏觀調控、制定出合理的競價規則,使電力企業的利潤都存在在合理的范圍之內,才能保證我國電力市場的平穩發展。

五、總結

博弈論是一種獨特的經濟學理論,是研究人類經濟行為的重要放大,在經濟學領域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經濟世界中,無時無刻不在演繹著博弈,優秀者們用世人嘆為觀止的手法去贏得最后的勝利。博弈論創造了一種全新的、科學的思維方式,這種思維方式有助于人們在負載的經濟現象中做出理性和科學的選擇。從博弈論的角度去看待我們日常生活中的經濟行為,每個局的走向都將有理可依。當經濟行為和博弈論這兩門博大精深的學問得到完美融合的時候,瞬間就擁有了無限的魅力,引人去深思、去追尋。(作者單位:燕山大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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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維迎.博弈論與信息經濟學[M].上海: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李保明.效用理論與納什均衡選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

[4]彭建剛.博弈論與西方經濟學的發展[J].經濟學動態,1998(5).

[5][美]哈爾.瓦里安.微觀經濟學[M].周洪,等譯.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1997.

[6][英]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郭大力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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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22-0251-02

現代經濟學、管理學的最新發展中有一個引人注目的特點,那就是博弈論在經濟學和管理學的教學、科研以及在社會各個層面的應用中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所以,許多高校的經濟與管理專業都與時俱進地將《博弈論》作為本科學生的一門必修課程。然而,由于《博弈論》發源于運籌學,對數學理論的要求較高。盡管博弈論中許多案例(例如“囚徒困境”、“性別大戰”等)具有較強的趣味性,但一旦從形象的案例講解轉入到抽象的理論推演,學生難免會遇到較大的學習困難。因此,如何使學生既掌握基本理論又能夠加以運用,就有必要對大學本科階段的《博弈論》課程從教學內容和方法上進行深入的探討。

一、博弈論課程的教學特點

1.教學過程通常淺入深出。談及博弈論,人們往往會想到“囚徒困境”、“田忌賽馬”等經典案例,這使得博弈論的內容顯得比較生動,也易于吸引人們的注意力。因此,通常博弈論的教學會以簡單的案例分析為切入點,以激發學習者的興趣。但隨著講授內容從純策略的納什均衡分析,逐漸向合作博弈、演化博弈、重復博弈等較為復雜的博弈分析過渡時,往往會涉及到一些較為復雜的數學定理和推演方法。這使得博弈論的教學體現出淺入深出的特點。

2.需要較好的數理基礎。早期,博弈論又被稱為對策論,它是現代數學的一個新興分支,也是運籌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因此,經過科學抽象化的博弈理論,一般采用嚴謹的數學語言來進行表述。例如,對問題的描述是以集合的形式表達,對關系的刻畫是以函數形式表達,并通過嚴謹的數學證明得到最終的結果。這需要本科生在此前具有較好的高等數學、數理統計和運籌學基礎。

3.應用范圍廣泛。由于真實的社會中存在各種各樣的矛盾沖突,使博弈理論可用于經濟、政治、外交乃至戰爭等廣泛的領域。博弈論可以將生活中的經濟現象進行數學的抽象,并通過嚴謹的數學推導,揭示該經濟現象的發展趨勢和可能產生的最終結果[2]。例如,演化博弈理論,有助于理解生物種群之間的進化行為;信號傳遞原理,有助于理解軍事中的策略互信行為;委托—理論,有助于理解勞動力市場的抉擇問題以及二手車市場的交易問題。

二、博弈論教學中存在的問題

1.案例支撐還不夠豐富。博弈論的教學必須以案例作為引導,這需要課程案例具有以下特征:(1)案例必須緊密聯系現實;(2)案例要能充分體現一方面的博弈思想;(3)案例需具備一定的參與性,使學生通過情景模擬的方式深刻地感受到博弈的法則。盡管在博弈論的教學中已經累積了一定量的案例,但仍顯得不夠豐富。特別是對于經管專業的本科生而言,需要把理論的學習融入對經濟活動實踐的研究和認識之中,以提高學生分析經濟現象以及解決經濟問題的能力。

2.數理推演比較枯燥。博弈論中的數理推演較為復雜。國外學者普遍認為,要理解博弈論的數學精髓,那么測度論、隨機過程、實變函數與泛函分析、數學分析、拓樸學等知識是非常必要的[3]。例如,在納什均衡存在性的證明,就需要用到Katutani不動點定理[4]。而現在許多高校經管專業本科生都是文理兼招,由此導致學生的數學功底不一。因此,教師講授難度較大,學生也不易理解。

3.實驗與實踐教學重視不夠。博弈論實踐性較強,需要運用實驗教學手段來使學生作為直接利益主體參與決策,并引導他們分析博弈結果背后的內在驅動機制,從而達到幫助學生理解知識和提升學生解決問題能力的目的。但是,許多學生受傳統“填鴨式教學”的影響,參與的積極度有限;同時,實驗教學的重要性也有待于進一步認識和深化。這使得實驗與實踐教學不充分,即使學生掌握了理論模型,也難以用于實踐,導致“學”與“用”脫離。

三、互動式教學的應用探討

從上述分析可見,將互動式教學引入博弈論課程具有鮮明的意義。第一,通過親身參與,有助于學生理解博弈基本思想;第二,有助于學生掌握理論模型,并促進學與用的結合;第三,有助于活躍課堂氣氛、提高教學效率。筆者在博弈論課程中,嘗試性地進行互動式教學探索,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盡可能地為博弈論中的基本思想尋找可供學生參與的游戲。例如,運用“猜數字”游戲來呈現重復剔除劣勢策略的思想、運用“山地攻守戰”游戲來講述共同知識的含義、運用“模擬選舉”游戲來分析中間人選民定理。在實際教學中,筆者通常會按照既定游戲規則讓學生分組參與,并記錄下游戲過程和結果。而在對博弈結果進行歸納和分析時,還往往采用情景再現的方式,讓學生體會博弈中的奧妙,進而加深對理論的理解。

2.提升學生參與的積極性。這就需要任課教師深刻理解博弈的主要內容,恰當地設計游戲規則使得其趣味性更強;同時,需要賦予一定的游戲獎勵,來提高學生的參與熱情。①教育是一個興趣導入的過程,然后才成為科學獲知的一部分。要在一堂課里面始終吸引學生的注意力并不容易,這就需要教師合理掌控行課節奏,使趣味教學貫穿于課堂進行的始終,而不是頭重腳輕。通過合理的實踐教學安排,使學生感到博弈論的學習,是在“玩中學、樂中學”的氛圍中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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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博弈理論概述

博弈論又被稱為對策論,分為合作博弈論及非合作博弈論,它被不同領域的學者主要用于研究公式化了的激勵結構間的相互作用,是研究具有斗爭或競爭性質現象的數學理論和方法。在博弈論中,研究者主要分析考慮游戲中個體的預測行為和現實行為以及它們的優化策略。它主要包括局中人、行動、信息、策略、收益、均衡和結果等要素,其中局中人、策略和收益是博弈論中最為基礎的要素,三者被統稱為博弈規則。利用博弈規則以達到平衡是博弈論的核心,而三者的思考角度不同:一是局中人,即參與人,是指在博弈中能夠決定策略、行動并承擔相應后果的個人或團體,它的作用是利用策略行為實現支付效用的最大化;二是策略,是指基于所獲取的信息集合,局中人所采取的行動規則,它主要涉及局中人行動的時間和方式;三是支付是指在一個特定的策略組合下局中人得到確定效用水平或期望效用水平,它是局中人博弈的目標,是真實存在的。

企業管理是規范的問題論導向的,而博弈論是實證的方法論導向的。博弈論的研究方式是基于個人效用函數及其約束條件,求解個人效用最大化問題而導出行為及均衡結果。在企業管理中引入博弈論,應當首先將管理危機中的局中人及利益涉及者作為影響危機進展的自變量,危機自身作為因變量,非人為因素作為參照量,從此角度來研究各變量的需求、動機、決策及行為體之間彼此的作用對企業管理危機的發展及走向的影響。

企業管理中“人、財、物”三大要素之一的物資管理,其采購現均以招標方式為主,在物資招標領域運用博弈論研究其相關關系,可促進招標工作效用最大化。

二、物資招標工作的特點

(一)招標的程序嚴謹

在物資招標工作之前,企業管理者應當制定規范的招標程序。招標程序應當包括物資使用部門調研及申請、招標書的修訂、確定投標單位、開標程序、確定并聘請采購評標專家、確定評標原則、簽訂與執行合同、驗收貨物等。嚴謹、規范的招標程序能夠保障上述環節緊密相連,環環相扣,能夠保證物資招標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保證招標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物資招標的最大特點是要求采購的公開、公平、公正,這已經在企業內達成共識。招標采購工作的開展除需要對招標程序進行規范化,還需加強組織的嚴謹性,加強管理和監督招標過程中的各項工作。相關單位規定,審計、監察等相關部門必須參加對物資開標工作的全過程監督。另外,開標時為了避免組織招標等職能部門所帶來的意見導向影響,該部門工作人員(包括管理層和普通員工)實行規避制度,這極大保障了物資招標采購決策工作及招標工作的透明、公平、嚴肅及有序。

(三)招標工作的保密性

招標工作的保密性也是物資招標工作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開標前嚴格保密,開標時方可公布。

(四)合理篩選招標單位

針對重大物資的招標,企業應當在對招標項目有詳細研究的基礎上,選擇并向實力、信譽度較好的企業發出投標邀請,如此,不僅節約了招標的費用,還可以提高招標效率。

三、合作博弈理論與招標人、招標機構之間的關系探討

(一)招標人與招標機構的關系

在我國《招標投標法》中規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機構(當然,若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因此,招標人具有獨立選擇招標機構的權力,而對于規模大、過程復雜、牽涉多方面利益的集中招標采購來說,為了保障招標過程的公正、公平,便有必要將物資招標委托招標機構進行。

對于招標機構而言,它自身是盈利機構,追求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招標人與招標機構之間的關系是委托方與方的關系。基于這樣的關系,招標人與招標機構之間的關系便存在這一種突出的特點,即二者之間的效用矛盾。因為,招標機構的效用來自于中標價和提成比例,如此,在固定提成比例的情況下,中標價越高對機構就越有利,而對于招標人而言,情況則相反。

(二)招標人與招標機構之間的合作博弈

作為經濟學領域的重要研究手段,合作博弈論能夠準確解釋在物資招標過程中一些現象,尤其是規模大、涉及過程多的集中招標。由于在集中招標環節中招標人和人之間的委托關系,這造成了二者之間存在著相互博弈。對招標人與人之間的單次博弈而言,最合理的選擇就是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爭取各自的利益,而不會顧及到與對方的效益沖突,但一般而言,招標人與招標機構之間常常會多次合作,而且這也是雙方都希望的,這樣便存在著重復合作博弈,所以,在集中招標之中有必要設計相關機制激勵雙方的參與,制約雙方機會主義的短期行為。

當然,為了盡可能避免招標人與招標機構之間的效用矛盾,僅通過合作博弈論激勵招標人與招標機構參與集中招標采購的機制尚存在缺陷,應當在此基礎上引入約束機制,確保實現招標人及招標機構雙方利益的最大化。同時,在重復合作博弈中,雙方會盡力著眼于長遠利益而放棄短期利益,因為任何一方的錯位行為都會導致合作的終止,損害雙方的利益。

四、非合作博弈理論與各投標人之間的關系探討

我國招投標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招投標制度成功實踐于物資招標項目。但是,在招投標過程中,部分招、投標人無法抵擋利益的誘惑鋌而走險,“圍標串標”等現象頻繁發生,這些現象違背了招投標的“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并且擾亂了市場的正常競爭秩序。

將博弈論應用于招投標過程,利用其非合作博弈論理論及均衡策略,分析和研究“圍標串標”等現象,剖析其發生及形成的機理。根據非合作博弈論理論及均衡策略分析,當增加圍標串標成本時,其收益便相應降低。這時當事人顧忌和權衡“圍標串標”所帶來的后果。因此,根據各方博弈分析和結果來看,可從以下措施來防治“圍標串標”行為:

一是針對“圍標串標”現象,加大其違法懲處力度。無論圍標串標結果如何,“圍標串標”行為的參與者都要受到應有的懲罰。

二是優化資格預審制度,適當增加投標人的數量,如此可以使投標報價的競爭變得更加的激烈,增加投標人支付陪標人的成本,大大降低串標獲取的利潤。

三是加大對檢查成本的投入,提高“圍標串標”檢出率。“圍標串標”行為的隱蔽性較強,一般情況下,難以發現,所以檢查成本的增加可以提高其檢出率,預防圍標串標現象的發生。

四是完善舉報獎勵制度。將圍標串標處罰金劃出一定的比例作為檢查成本及獎勵資金。當獎勵金額超過陪標人的支付費用時,那么其余投標人會對“圍標串標”行為進行自覺檢舉。

篇(6)

維特根斯坦哲學的主要貢獻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圖象論”。維特根斯坦前期哲學和后期哲學的目的都在于通過研究語言的結構和界限來理解思想的結構和界限。維特根斯坦工作的基點,就是回到邏輯的出發點,即考慮命題的性質。這樣,真的界限就構成了語言的界限,維特根斯坦所考慮的就是關于事實的話語。“人給自己造出事實的圖象”②。維特根斯坦指出:命題是實在的圖象,“圖象是實在的一幅模型”③。“圖象是一種事實”④。“圖象所表現者即是其意義”⑤。“圖象的真假在于其意義與實在的符合與否”⑥。維特根斯坦認為,圖象與它所圖示的事實之間的關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這種關系“由圖象元素與物項的配合而成”⑦,這種關系本身也是一種圖象;二是“凡圖象,不論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實在———對或錯———所必須與實在共有的東西,即是邏輯型式,亦即實在的型式。”⑧所以,“每個圖象亦是一邏輯圖象”⑨。“對象是簡單的”⑩。“對象構成世界的本體。因此不能是復合的。”

一切復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這就是絕對簡單的對象,那么,這種絕對簡單的對象是什么?很顯然,維特根斯坦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羅素和弗雷格的影響。羅素對客體進行了區分,一類是親知的客體,一類是描述的客體,通過“親知還原”,描述的客體可以轉化為親知的客體,維特根斯坦對羅素的客體進行了擴展,認為屬性和關系也是一種客體。語言中的一個名稱來表示一個簡單的客體,通過這些客體的結合方式,指稱客體的名稱可以相互組合成句子。對于簡單的客體,我們無法定義它們是什么,我們僅僅能夠指示它們,這樣,我們也就無法言說這些客體是存在的,因為定義一個客體就是意謂著被定義項的存在。維特根斯坦的絕對簡單的對象實質上是羅素親知客體的變體,是經驗的客體。圖象論的主旨是說明圖象如何具有命題的內容,圖象可以看成一個句子,一個句子也可以看成圖象,這對于解釋最簡單句子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那么如何處理復雜的句子呢?

維特根斯坦最開始的設想是用合取和析取處理一切復雜句子,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倫前束式處理量詞句的直接思想來源,但是維特根斯坦后來采取了另一個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圖象法,“凡對于復合體的陳述,都可解析成對于其成分的陳述,解析成一些把復合體完全摹狀了的命題。”即一個復雜的表達式的真值取決于組成它的表達式的真值,即命題就是基本命題的真值涵項,這樣,維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語言的運作方式。維特根斯坦的這一思想源于羅素和弗雷格的啟發,羅素和弗雷格兩人都認為命題才是最基本的意義單位,主張將命題形式化,即用數學中的函數表示命題。維特根斯坦對這一思想的運用是水到渠成的。維特根斯坦認為,“命題是原初命題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題是命題的真值函目”。換句話說,“一切命題都是對原初命題做真值運算的結果”。“命題就是從一切原初命題的總和(自然也從其確是一切原初命題的總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從某種意義可以說,一切命題都是原初命題的總括。”

命題與世界的圖象論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圖象的元素與事物之間具有對應關系;二是圖象與事實之間具有相同的邏輯形式。由此,在維特根斯坦看來,“圖象是實在的一幅模型”,“圖象是一事實”,“圖象所表現者即是其意義”。

正是因為命題具有相同的結構,才使得我們可以將其形式化,并且可以進行變項替換。那么,圖象如何與世界相聯系?在維特根斯坦早期哲學中,這種關系由名稱—客體的關系來決定,但是名稱如何與客體相聯系?與其說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是對前期哲學的反叛,不如說是進一步的深入,在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中,名稱與客體的關系被受一定規則支配的人類活動所確定。在完成這個思想轉變之后,維特根斯坦不需要圖象論了,取而代之的是語言這種被規則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是將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題分析,他的研究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命題的構成和命題的真假,第二個問題就是如何確定命題的真假。第二個是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討論的一個主要問題,其前期哲學為解決辛提卡的第一個問題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題是由概念構成的,而博弈語義學中的概念則直接對應維特根斯坦意義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維特根斯坦的存在是與事實相對應的存在,是以現實世界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維特根斯坦的客體。在辛提卡看來,很多情況下,人們的語言交流所涉及的客體多是描述的客體,這些描述的客體有些能轉換為親知客體,有些不能,如“結構為H3O的水”,但是人們在日常的交流中又會涉及這些概念,自然在定義域D中也就應該包含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體是對維特根斯坦客體的擴展。辛提卡的客體分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兩類,即在現實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顯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語義學層面上的,而是語用學層面上的語義,這在博弈論語義學的操作性中得以體現。在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中,定義域D中的個體必須能與可能世界中的對象一一對應,脫離了這種對應關系,我們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說何物,更不用說判定言說語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樣,語義確定一個實現不是必需的,它應該為證實一個實現是正確的提供標準。

在確定了命題的構成之后,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命題真假的標準是什么。辛提卡認為,命題是有意義的,命題的意義就是命題的真假值。博弈論語義學的處理方法是找到一個體用概念的名稱代入量詞所約束的變元,即參與人“我”在定義域D中找到相關的個體以證實語句,而參與人“自然”則企圖找到范例來證偽語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關的個體呢?或者說,怎樣才知道代入個體后的語句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擴展了維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礎上明確了命題的構成問題,相應的,辛提卡的命題范圍較之維特根斯坦就寬泛的很多。辛提卡將博弈論語義學稱為“尋找并找到的”邏輯,尋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個適當個體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來的圖象與現實世界相符合。這不僅直觀,而且符合人們的日常交流。可見,在確定命題真假的標準上,辛提卡與維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圖象論的符合標準。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確指出,“博弈語義學不排斥圖示的(同形的)關系理論,圖示的(同形的)關系理論在原子句和現實之間建立了聯系。”從這句話我們可以看出,要確定命題的真值,只要將命題與圖象做個比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話說就是,“名稱-客體關系曾經被建立,僅僅需要一件事,這件事就是將原子句和現實相比較。”

辛提卡指出:“維特根斯坦的圖像理論和邏輯語義學之間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圍相似性之一,就是在兩個理論中,語言的基本元素和現實的特定方面之間的代表關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進一步的分析。”羅素指出,事實是意指那種使一個命題真或假的事物。而一個命題的本質就在于:它可以兩種方式,即以人們所謂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對應于一個事實。最基本的事實是原子事實,與原子事實相對應的是原子命題,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種性質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種關系。原子命題的真假取決于它是否與原子事實相符合。在原子命題的基礎上,借助邏輯聯結詞就構成了分子命題。分子命題的真假取決于組成它的原子命題的真假,是原子命題的真值函項。在分子命題的基礎上,借助邏輯量詞可以構成更高一級的概括命題。其真假最終也取決于原子命題的真假。維特根斯坦繼承了這一思想,認為任何復雜命題經過分析都可以還原為最基本的原子命題。辛提卡由此得出結論:“一個指示性句子的表達在通常的本質上不是這些語言博弈的一個回合,在這些語言博弈中,給出了幾個構成成分的詞語,并且因此給出了整個句子的內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中,我們根據可能世界理論可以確定定義域D,根據維特根斯坦的圖象論可以處理命題,并且將命題的具體處理方法轉化為真值函項的求解,那么,接下來要考慮的是,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為真值函項求解,并且這個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維特根斯坦的哲學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論。

二“語言游戲說”與語義博弈

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中的所謂“語言游戲”,實際上是把游戲當成是運用語言的比喻,即強調語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將把由語言和行動(指與語言交織在一起的那些行動)所組成的整體叫做‘語言游戲’”。維特根斯坦認為,語詞的意義在于使用,運用語言是一種活動,我們使用的語詞在不同的場合會有不同的意義,必須根據具體的使用環境才能確定語詞的意義,試圖通過孤立的邏輯分析來揭示語詞的意義,結果只能誤入歧途。維特根斯坦對語言的這種處理方法,實質上是從具體的語境動態地觀察語詞的用法,我們不能孤立地去問“什么是意義”這一類的問題,而應該說“什么是意義的解釋”。弄清一個語詞代表什么之前,必須首先掌握包括這個語詞在內的那種語言游戲,一個詞語的意義也就是它在語言游戲中的實際用法。維特根斯坦對于語言及其意義問題的思考,得益于一場足球比賽的啟發,同時,相較于足球比賽,語言游戲也存在規則,在維特根斯坦看來,遵守規則是語言游戲的靈魂,也是一切人類行為的必要條件。維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討論規范和遵守規則。“遵守規則,做報告,下命令,下棋都是習慣(習俗,制度)。

“遵循規則類似于服從命令。人們是被訓練這樣做的;人們是以特定的方式對命令做出反應的。人類共同的行為方式乃是我們據以解釋陌生語言的參考系。”可見,規則和遵循規則是人們在實踐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行為準則和行為模式。這種語言游戲所遵循的規則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邏輯必然性?“維特根斯坦最終在他的認識論斗爭中失敗了”。

其實[論/文/網LunWenNet/Com]只要留意維特根斯坦前期哲學,我們不難發現維特根斯坦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的缺陷,維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邏輯常量’不代表任何東西。事實的邏輯不可能為任何東西所代表。”“沒有‘邏輯的對象’、‘邏輯常量’(照弗雷格與羅素的意義),于此便顯然可見。”雖然維特根斯坦不承認邏輯常項的存在,但是認為客體具有邏輯形式,這種形式使得客體能夠聚攏。

辛提卡認為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受到博弈論的影響。“游戲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馮·諾意曼(vonNeumann)和約翰·納什(JohnNash)那些數學家構建一個詳細的游戲的一般理論的結構,那個理論旨在幫助科學家與哲學家理解有趣的問題的范圍。它們甚至包括了真理與意義的問題(以及其他的語言—世界關系)以供討論,維特根斯坦從中提出了他的語言游戲觀念。”

與維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確立了命題和世界的圖示關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這種關系是如何建立的,“處于這些描述關系之間的關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來,單純的圖像論已經不能解釋這個問題了,圖像論的任務是描述關系,那么對關系的關系的刻畫,則需要另一個理論。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為解釋語言與現實結合所需要的思想,維特根斯坦經常包含更多的語言博弈思想。“為了理解(一個給定的一階邏輯語句)F,我們顯然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記憶空間,事實上,我們對一階語句的理解必須建立在對語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較之上,而不是(潛在的)F的圖像本質。”“有時語言博弈能夠明顯的被發現用于提供詞語和它所刻畫之間的關聯”。

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許我們用圖像論處理語句理解的時候已經不足道了,但更為恰當。辛提卡認為自己受到“維特根斯坦有關思想的啟發,強調受規則支配的人類活動,亦即尋求和發現語言游戲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維特根斯坦走得遠得多,因為后者的思想是輪廓性的且不系統。”“在我沒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該如何行動時,我怎么可能在實踐中采取一個策略?”

這里有幾種選擇。也許有人會像在非確定性證據系統內所做的那樣提出某種思路,但是辛提卡建議把我的策略限制在遞歸中。這種限制的方法是非常精致的,它注意到了維特根斯坦對語言游戲中實際可游戲性的思考。辛提卡堅持認為語言目標導向語言本質,這可以幫助我們重新認識處于維特根斯坦形式化時期的游戲概念的意義。當時,維特根斯坦使用“游戲”來指稱目標導向的活動,諸如證實或者證偽的活動。辛提卡延用了這一思想,他說:維特根斯坦的“用法”概念強調的是一種活動,是一種構成一個詞的自然環境并使該語詞從中獲得其意義的活動。

因此,在他的博弈論語義學框架下所研究的語義博弈,可以被看作是“維特根斯坦意義上的一類語言游戲”。維特根斯坦認為邏輯常項不存在,在這點上,辛提卡與維特根斯坦所持的觀點不同,辛提卡認為邏輯常項是存在的,并且將邏輯常項與博弈規則做了比較,認為邏輯常項等同于博弈規則。與經典邏輯一致,辛提卡認為邏輯常項與自然語言中的連接詞是一致的。這樣,辛提卡就為博弈論語義學找到了至關重要的一環———規則的確定。辛提卡將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與博弈的數學理論概念直接結合,“其結果就是那個既適用于自然語言又適用于形式語言的最現成的語義理論”。辛提卡認為,與一個語詞相關的語言博弈就是圍繞該詞發生的使該詞活動意義的活動,語詞的意義同樣需要在相應的使用中才能確定。我們所言說的語句是可以分解簡化的,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用博弈論,通過將句子簡化為原子句,再依據名稱與所指的對應關系,我們就可以確定句子的真假。

篇(7)

賈可·辛提卡是當代著名的邏輯學家,他將博弈論與語義學直接結合起來,創建了博弈論語義學。辛提卡用博弈論的方法來處理命題,就是要確定命題的值,即命題的真或假。同經典邏輯一致,辛提卡預設了命題是二值的。辛提卡首先給出一個定義域D,任何名稱都可以在這個集合中找到所指。博弈論語義學的核心是將量詞短語看成專名,將句子看成語句函項,然后在給定的定義域D中選擇相應的個體將句子中的量詞短語替換,從而達到消除量詞,找到原子句的目的。在方法上,辛提卡選擇了博弈論,他將人們對句子的理解過程比喻為一個兩人博弈,兩個參與人分別為“我”和“自然”,每個回合必定要分出勝負,不容平局,那么對于一個句子S,根據規則,博弈雙方輪流將S約化為S’、S’’,等等,直至最后使得約化的句子不再包含變量和連接詞,即原子句,此時雙方就可一決輸贏。如果這個原子句為真,則我取勝,自然失敗;如果這個原子句為假,則自然取勝,我失敗。運用博弈論語義學,我們能夠從大量的語言信息中得到最基本、最簡化的語句,從而能夠輕松地判定這些語言信息的真假。理解這一理論的關鍵是理解定義域D、原子句、博弈等概念。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可以說是維特根斯坦前后期哲學的綜合:“語言博弈”概念源于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中的語言游戲說,而它的理論核心則是維特根斯坦前期哲學——圖象論。

一“圖象論”與命題真值

維特根斯坦是學界倍受關注的大師,其前后期思想的迥異恰當地詮釋了他的哲學主題:“哲學不是一種學說,而是一種活動。”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論語義學所強調的也是動態的理解命題,這與維特根斯坦哲學在本質上殊途同歸。

維特根斯坦哲學的主要貢獻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圖象論”。維特根斯坦前期哲學和后期哲學的目的都在于通過研究語言的結構和界限來理解思想的結構和界限。維特根斯坦工作的基點,就是回到邏輯的出發點,即考慮命題的性質。這樣,真的界限就構成了語言的界限,維特根斯坦所考慮的就是關于事實的話語。“人給自己造出事實的圖象”②。維特根斯坦指出:命題是實在的圖象,“圖象是實在的一幅模型”③。“圖象是一種事實”④。“圖象所表現者即是其意義”⑤。“圖象的真假在于其意義與實在的符合與否”⑥。維特根斯坦認為,圖象與它所圖示的事實之間的關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這種關系“由圖象元素與物項的配合而成”⑦,這種關系本身也是一種圖象;二是“凡圖象,不論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實在———對或錯———所必須與實在共有的東西,即是邏輯型式,亦即實在的型式。”⑧所以,“每個圖象亦是一邏輯圖象”⑨。“對象是簡單的”⑩。“對象構成世界的本體。因此不能是復合的。”

一切復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這就是絕對簡單的對象,那么,這種絕對簡單的對象是什么?很顯然,維特根斯坦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羅素和弗雷格的影響。羅素對客體進行了區分,一類是親知的客體,一類是描述的客體,通過“親知還原”,描述的客體可以轉化為親知的客體,維特根斯坦對羅素的客體進行了擴展,認為屬性和關系也是一種客體。語言中的一個名稱來表示一個簡單的客體,通過這些客體的結合方式,指稱客體的名稱可以相互組合成句子。對于簡單的客體,我們無法定義它們是什么,我們僅僅能夠指示它們,這樣,我們也就無法言說這些客體是存在的,因為定義一個客體就是意謂著被定義項的存在。維特根斯坦的絕對簡單的對象實質上是羅素親知客體的變體,是經驗的客體。圖象論的主旨是說明圖象如何具有命題的內容,圖象可以看成一個句子,一個句子也可以看成圖象,這對于解釋最簡單句子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那么如何處理復雜的句子呢?

維特根斯坦最開始的設想是用合取和析取處理一切復雜句子,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倫前束式處理量詞句的直接思想來源,但是維特根斯坦后來采取了另一個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圖象法,“凡對于復合體的陳述,都可解析成對于其成分的陳述,解析成一些把復合體完全摹狀了的命題。”即一個復雜的表達式的真值取決于組成它的表達式的真值,即命題就是基本命題的真值涵項,這樣,維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語言的運作方式。維特根斯坦的這一思想源于羅素和弗雷格的啟發,羅素和弗雷格兩人都認為命題才是最基本的意義單位,主張將命題形式化,即用數學中的函數表示命題。維特根斯坦對這一思想的運用是水到渠成的。維特根斯坦認為,“命題是原初命題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題是命題的真值函目”。換句話說,“一切命題都是對原初命題做真值運算的結果”。“命題就是從一切原初命題的總和(自然也從其確是一切原初命題的總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從某種意義可以說,一切命題都是原初命題的總括。”

命題與世界的圖象論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圖象的元素與事物之間具有對應關系;二是圖象與事實之間具有相同的邏輯形式。由此,在維特根斯坦看來,“圖象是實在的一幅模型”,“圖象是一事實”,“圖象所表現者即是其意義”。

正是因為命題具有相同的結構,才使得我們可以將其形式化,并且可以進行變項替換。那么,圖象如何與世界相聯系?在維特根斯坦早期哲學中,這種關系由名稱—客體的關系來決定,但是名稱如何與客體相聯系?與其說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是對前期哲學的反叛,不如說是進一步的深入,在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中,名稱與客體的關系被受一定規則支配的人類活動所確定。在完成這個思想轉變之后,維特根斯坦不需要圖象論了,取而代之的是語言這種被規則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是將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題分析,他的研究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命題的構成和命題的真假,第二個問題就是如何確定命題的真假。第二個是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討論的一個主要問題,其前期哲學為解決辛提卡的第一個問題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題是由概念構成的,而博弈語義學中的概念則直接對應維特根斯坦意義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維特根斯坦的存在是與事實相對應的存在,是以現實世界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維特根斯坦的客體。在辛提卡看來,很多情況下,人們的語言交流所涉及的客體多是描述的客體,這些描述的客體有些能轉換為親知客體,有些不能,如“結構為H3O的水”,但是人們在日常的交流中又會涉及這些概念,自然在定義域D中也就應該包含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體是對維特根斯坦客體的擴展。辛提卡的客體分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兩類,即在現實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顯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語義學層面上的,而是語用學層面上的語義,這在博弈論語義學的操作性中得以體現。在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中,定義域D中的個體必須能與可能世界中的對象一一對應,脫離了這種對應關系,我們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說何物,更不用說判定言說語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樣,語義確定一個實現不是必需的,它應該為證實一個實現是正確的提供標準。

在確定了命題的構成之后,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命題真假的標準是什么。辛提卡認為,命題是有意義的,命題的意義就是命題的真假值。博弈論語義學的處理方法是找到一個體用概念的名稱代入量詞所約束的變元,即參與人“我”在定義域D中找到相關的個體以證實語句,而參與人“自然”則企圖找到范例來證偽語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關的個體呢?或者說,怎樣才知道代入個體后的語句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擴展了維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礎上明確了命題的構成問題,相應的,辛提卡的命題范圍較之維特根斯坦就寬泛的很多。辛提卡將博弈論語義學稱為“尋找并找到的”邏輯,尋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個適當個體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來的圖象與現實世界相符合。這不僅直觀,而且符合人們的日常交流。可見,在確定命題真假的標準上,辛提卡與維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圖象論的符合標準。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確指出,“博弈語義學不排斥圖示的(同形的)關系理論,圖示的(同形的)關系理論在原子句和現實之間建立了聯系。”從這句話我們可以看出,要確定命題的真值,只要將命題與圖象做個比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話說就是,“名稱-客體關系曾經被建立,僅僅需要一件事,這件事就是將原子句和現實相比較。”

辛提卡指出:“維特根斯坦的圖像理論和邏輯語義學之間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圍相似性之一,就是在兩個理論中,語言的基本元素和現實的特定方面之間的代表關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進一步的分析。”羅素指出,事實是意指那種使一個命題真或假的事物。而一個命題的本質就在于:它可以兩種方式,即以人們所謂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對應于一個事實。最基本的事實是原子事實,與原子事實相對應的是原子命題,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種性質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種關系。原子命題的真假取決于它是否與原子事實相符合。在原子命題的基礎上,借助邏輯聯結詞就構成了分子命題。分子命題的真假取決于組成它的原子命題的真假,是原子命題的真值函項。在分子命題的基礎上,借助邏輯量詞可以構成更高一級的概括命題。其真假最終也取決于原子命題的真假。維特根斯坦繼承了這一思想,認為任何復雜命題經過分析都可以還原為最基本的原子命題。辛提卡由此得出結論:“一個指示性句子的表達在通常的本質上不是這些語言博弈的一個回合,在這些語言博弈中,給出了幾個構成成分的詞語,并且因此給出了整個句子的內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中,我們根據可能世界理論可以確定定義域D,根據維特根斯坦的圖象論可以處理命題,并且將命題的具體處理方法轉化為真值函項的求解,那么,接下來要考慮的是,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為真值函項求解,并且這個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維特根斯坦的哲學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論。

二“語言游戲說”與語義博弈

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中的所謂“語言游戲”,實際上是把游戲當成是運用語言的比喻,即強調語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將把由語言和行動(指與語言交織在一起的那些行動)所組成的整體叫做‘語言游戲’”。維特根斯坦認為,語詞的意義在于使用,運用語言是一種活動,我們使用的語詞在不同的場合會有不同的意義,必須根據具體的使用環境才能確定語詞的意義,試圖通過孤立的邏輯分析來揭示語詞的意義,結果只能誤入歧途。維特根斯坦對語言的這種處理方法,實質上是從具體的語境動態地觀察語詞的用法,我們不能孤立地去問“什么是意義”這一類的問題,而應該說“什么是意義的解釋”。弄清一個語詞代表什么之前,必須首先掌握包括這個語詞在內的那種語言游戲,一個詞語的意義也就是它在語言游戲中的實際用法。維特根斯坦對于語言及其意義問題的思考,得益于一場足球比賽的啟發,同時,相較于足球比賽,語言游戲也存在規則,在維特根斯坦看來,遵守規則是語言游戲的靈魂,也是一切人類行為的必要條件。維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討論規范和遵守規則。“遵守規則,做報告,下命令,下棋都是習慣(習俗,制度)。

“遵循規則類似于服從命令。人們是被訓練這樣做的;人們是以特定的方式對命令做出反應的。人類共同的行為方式乃是我們據以解釋陌生語言的參考系。”可見,規則和遵循規則是人們在實踐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行為準則和行為模式。這種語言游戲所遵循的規則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邏輯必然性?“維特根斯坦最終在他的認識論斗爭中失敗了”。

其實只要留意維特根斯坦前期哲學,我們不難發現維特根斯坦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的缺陷,維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邏輯常量’不代表任何東西。事實的邏輯不可能為任何東西所代表。”“沒有‘邏輯的對象’、‘邏輯常量’(照弗雷格與羅素的意義),于此便顯然可見。”雖然維特根斯坦不承認邏輯常項的存在,但是認為客體具有邏輯形式,這種形式使得客體能夠聚攏。

辛提卡認為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受到博弈論的影響。“游戲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馮·諾意曼(vonNeumann)和約翰·納什(JohnNash)那些數學家構建一個詳細的游戲的一般理論的結構,那個理論旨在幫助科學家與哲學家理解有趣的問題的范圍。它們甚至包括了真理與意義的問題(以及其他的語言—世界關系)以供討論,維特根斯坦從中提出了他的語言游戲觀念。”

與維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確立了命題和世界的圖示關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這種關系是如何建立的,“處于這些描述關系之間的關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來,單純的圖像論已經不能解釋這個問題了,圖像論的任務是描述關系,那么對關系的關系的刻畫,則需要另一個理論。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為解釋語言與現實結合所需要的思想,維特根斯坦經常包含更多的語言博弈思想。“為了理解(一個給定的一階邏輯語句)F,我們顯然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記憶空間,事實上,我們對一階語句的理解必須建立在對語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較之上,而不是(潛在的)F的圖像本質。”“有時語言博弈能夠明顯的被發現用于提供詞語和它所刻畫之間的關聯”。

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許我們用圖像論處理語句理解的時候已經不足道了,但更為恰當。辛提卡認為自己受到“維特根斯坦有關思想的啟發,強調受規則支配的人類活動,亦即尋求和發現語言游戲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維特根斯坦走得遠得多,因為后者的思想是輪廓性的且不系統。”“在我沒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該如何行動時,我怎么可能在實踐中采取一個策略?”

篇(8)

一 “圖象論”與命題真值

維特根斯坦是學界倍受關注的大師,其前后期思想的迥異恰當地詮釋了他的哲學主題:“哲學不是一種學說,而是一種活動。”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論語義學所強調的也是動態的理解命題,這與維特根斯坦哲學在本質上殊途同歸。

維特根斯坦哲學的主要貢獻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圖象論”。維特根斯坦前期哲學和后期哲學的目的都在于通過研究語言的結構和界限來理解思想的結構和界限。維特根斯坦工作的基點,就是回到邏輯的出發點,即考慮命題的性質。這樣,真的界限就構成了語言的界限,維特根斯坦所考慮的就是關于事實的話語。“人給自己造出事實的圖象”②。維特根斯坦指出: 命題是實在的圖象,“圖象是實在的一幅模型”③。“圖象是一種事實”④。“圖象所表現者即是其意義”⑤。“圖象的真假在于其意義與實在的符合與否”⑥。維特根斯坦認為,圖象與它所圖示的事實之間的關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這種關系“由圖象元素與物項的配合而成”⑦ ,這種關系本身也是一種圖象;二是“凡圖象,不論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實在———對或錯———所必須與實在共有的東西,即是邏輯型式,亦即實在的型式。”⑧所以,“每個圖象亦是一邏輯圖象”⑨。“對象是簡單的”⑩。“對象構成世界的本體。因此不能是復合的。”

一切復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這就是絕對簡單的對象,那么,這種絕對簡單的對象是什么? 很顯然,維特根斯坦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羅素和弗雷格的影響。羅素對客體進行了區分,一類是親知的客體,一類是描述的客體,通過“親知還原”,描述的客體可以轉化為親知的客體,維特根斯坦對羅素的客體進行了擴展,認為屬性和關系也是一種客體。語言中的一個名稱來表示一個簡單的客體,通過這些客體的結合方式,指稱客體的名稱可以相互組合成句子。對于簡單的客體,我們無法定義它們是什么,我們僅僅能夠指示它們,這樣,我們也就無法言說這些客體是存在的,因為定義一個客體就是意謂著被定義項的存在。維特根斯坦的絕對簡單的對象實質上是羅素親知客體的變體,是經驗的客體。圖象論的主旨是說明圖象如何具有命題的內容,圖象可以看成一個句子,一個句子也可以看成圖象,這對于解釋最簡單句子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那么如何處理復雜的句子呢?

維特根斯坦最開始的設想是用合取和析取處理一切復雜句子,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倫前束式處理量詞句的直接思想來源,但是維特根斯坦后來采取了另一個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圖象法,“凡對于復合體的陳述,都可解析成對于其成分的陳述,解析成一些把復合體完全摹狀了的命題。”即一個復雜的表達式的真值取決于組成它的表達式的真值,即命題就是基本命題的真值涵項,這樣,維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語言的運作方式。維特根斯坦的這一思想源于羅素和弗雷格的啟發,羅素和弗雷格兩人都認為命題才是最基本的意義單位,主張將命題形式化,即用數學中的函數表示命題。維特根斯坦對這一思想的運用是水到渠成的。維特根斯坦認為,“命題是原初命題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題是命題的真值函目”。換句話說,“一切命題都是對原初命題做真值運算的結果”。“命題就是從一切原初命題的總和(自然也從其確是一切原初命題的總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從某種意義可以說,一切命題都是原初命題的總括。”

命題與世界的圖象論包含了兩層含義: 一是圖象的元素與事物之間具有對應關系;二是圖象與事實之間具有相同的邏輯形式。由此,在維特根斯坦看來,“圖象是實在的一幅模型”,“圖象是一事實”,“圖象所表現者即是其意義”。

正是因為命題具有相同的結構,才使得我們可以將其形式化,并且可以進行變項替換。那么,圖象如何與世界相聯系? 在維特根斯坦早期哲學中,這種關系由名稱—客體的關系來決定,但是名稱如何與客體相聯系? 與其說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是對前期哲學的反叛,不如說是進一步的深入,在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中,名稱與客體的關系被受一定規則支配的人類活動所確定。在完成這個思想轉變之后,維特根斯坦不需要圖象論了,取而代之的是語言這種被規則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是將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題分析,他的研究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命題的構成和命題的真假,第二個問題就是如何確定命題的真假。第二個是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討論的一個主要問題,其前期哲學為解決辛提卡的第一個問題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題是由概念構成的,而博弈語義學中的概念則直接對應維特根斯坦意義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維特根斯坦的存在是與事實相對應的存在,是以現實世界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維特根斯坦的客體。在辛提卡看來,很多情況下,人們的語言交流所涉及的客體多是描述的客體,這些描述的客體有些能轉換為親知客體,有些不能,如“結構為h3o的水”,但是人們在日常的交流中又會涉及這些概念,自然在定義域d中也就應該包含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體是對維特根斯坦客體的擴展。辛提卡的客體分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兩類,即在現實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顯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語義學層面上的,而是語用學層面上的語義,這在博弈論語義學的操作性中得以體現。在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中,定義域d中的個體必須能與可能世界中的對象一一對應,脫離了這種對應關系,我們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說何物, 更不用說判定言說語句的真假。正如dana scott所指出的那樣,語義確定一個實現不是必需的,它應該為證實一個實現是正確的提供標準。

在確定了命題的構成之后,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命題真假的標準是什么。辛提卡認為,命題是有意義的,命題的意義就是命題的真假值。博弈論語義學的處理方法是找到一個體用概念的名稱代入量詞所約束的變元,即參與人“我”在定義域d中找到相關的個體以證實語句,而參與人“自然”則企圖找到范例來證偽語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關的個體呢? 或者說,怎樣才知道代入個體后的語句為真? 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擴展了維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礎上明確了命題的構成問題,相應的,辛提卡的命題范圍較之維特根斯坦就寬泛的很多。辛提卡將博弈論語義學稱為“尋找并找到的”邏輯,尋找并找到了什么? 就是找到一個適當個體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來的圖象與現實世界相符合。這不僅直觀,而且符合人們的日常交流。可見,在確定命題真假的標準上,辛提卡與維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圖象論的符合標準。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確指出,“博弈語義學不排斥圖示的(同形的)關系理論,圖示的(同形的) 關系理論在原子句和現實之間建立了聯系。”從這句話我們可以看出,要確定命題的真值,只要將命題與圖象做個比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話說就是,“名稱-客體關系曾經被建立,僅僅需要一件事,這件事就是將原子句和現實相比較。”

辛提卡指出:“維特根斯坦的圖像理論和邏輯語義學之間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圍相似性之一,就是在兩個理論中,語言的基本元素和現實的特定方面之間的代表關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進一步的分析。”羅素指出,事實是意指那種使一個命題真或假的事物。而一個命題的本質就在于:它可以兩種方式,即以人們所謂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對應于一個事實。最基本的事實是原子事實,與原子事實相對應的是原子命題,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種性質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種關系。原子命題的真假取決于它是否與原子事實相符合。在原子命題的基礎上,借助邏輯聯結詞就構成了分子命題。分子命題的真假取決于組成它的原子命題的真假,是原子命題的真值函項。在分子命題的基礎上,借助邏輯量詞可以構成更高一級的概括命題。其真假最終也取決于原子命題的真假。維特根斯坦繼承了這一思想,認為任何復雜命題經過分析都可以還原為最基本的原子命題。辛提卡由此得出結論:“一個指示性句子的表達在通常的本質上不是這些語言博弈的一個回合,在這些語言博弈中,給出了幾個構成成分的詞語,并且因此給出了整個句子的內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中,我們根據可能世界理論可以確定定義域d,根據維特根斯坦的圖象論可以處理命題,并且將命題的具體處理方法轉化為真值函項的求解,那么,接下來要考慮的是,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為真值函項求解,并且這個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維特根斯坦的哲學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論。

二 “語言游戲說”與語義博弈

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中的所謂“語言游戲”,實際上是把游戲當成是運用語言的比喻,即強調語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將把由語言和行動(指與語言交織在一起的那些行動)所組成的整體叫做‘語言游戲’”。維特根斯坦認為,語詞的意義在于使用,運用語言是一種活動,我們使用的語詞在不同的場合會有不同的意義,必須根據具體的使用環境才能確定語詞的意義,試圖通過孤立的邏輯分析來揭示語詞的意義,結果只能誤入歧途。維特根斯坦對語言的這種處理方法,實質上是從具體的語境動態地觀察語詞的用法,我們不能孤立地去問“什么是意義”這一類的問題,而應該說“什么是意義的解釋”。弄清一個語詞代表什么之前,必須首先掌握包括這個語詞在內的那種語言游戲,一個詞語的意義也就是它在語言游戲中的實際用法。維特根斯坦對于語言及其意義問題的思考,得益于一場足球比賽的啟發,同時,相較于足球比賽,語言游戲也存在規則,在維特根斯坦看來,遵守規則是語言游戲的靈魂,也是一切人類行為的必要條件。維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討論規范和遵守規則。“遵守規則,做報告,下命令,下棋都是習慣(習俗,制度) 。

“遵循規則類似于服從命令。人們是被訓練這樣做的;人們是以特定的方式對命令做出反應的。人類共同的行為方式乃是我們據以解釋陌生語言的參考系。”可見,規則和遵循規則是人們在實踐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行為準則和行為模式。這種語言游戲所遵循的規則究竟是什么? 是否就是邏輯必然性? “維特根斯坦最終在他的認識論斗爭中失敗了”。

其實[論/文/網 lunwennet/com]只要留意維特根斯坦前期哲學,我們不難發現維特根斯坦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的缺陷,維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邏輯常量’不代表任何東西。事實的邏輯不可能為任何東西所代表。”“沒有‘邏輯的對象’、‘邏輯常量’(照弗雷格與羅素的意義) ,于此便顯然可見。”雖然維特根斯坦不承認邏輯常項的存在,但是認為客體具有邏輯形式,這種形式使得客體能夠聚攏。

辛提卡認為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受到博弈論的影響。“游戲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馮·諾意曼( vonneumann)和約翰·納什( john nash)那些數學家構建一個詳細的游戲的一般理論的結構,那個理論旨在幫助科學家與哲學家理解有趣的問題的范圍。它們甚至包括了真理與意義的問題(以及其他的語言—世界關系)以供討論,維特根斯坦從中提出了他的語言游戲觀念。”

與維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確立了命題和世界的圖示關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這種關系是如何建立的,“處于這些描述關系之間的關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來,單純的圖像論已經不能解釋這個問題了,圖像論的任務是描述關系,那么對關系的關系的刻畫,則需要另一個理論。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為解釋語言與現實結合所需要的思想,維特根斯坦經常包含更多的語言博弈思想。“為了理解(一個給定的一階邏輯語句) f,我們顯然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記憶空間,事實上,我們對一階語句的理解必須建立在對語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較之上,而不是(潛在的) f的圖像本質。”“有時語言博弈能夠明顯的被發現用于提供詞語和它所刻畫之間的關聯”。

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許我們用圖像論處理語句理解的時候已經不足道了,但更為恰當。辛提卡認為自己受到“維特根斯坦有關思想的啟發,強調受規則支配的人類活動, 亦即尋求和發現語言游戲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維特根斯坦走得遠得多,因為后者的思想是輪廓性的且不系統。”“在我沒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該如何行動時,我怎么可能在實踐中采取一個策略?”

篇(9)

維特根斯坦是學界倍受關注的大師,其前后期思想的迥異恰當地詮釋了他的哲學主題:“哲學不是一種學說,而是一種活動。”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論語義學所強調的也是動態的理解命題,這與維特根斯坦哲學在本質上殊途同歸。

維特根斯坦哲學的主要貢獻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圖象論”。維特根斯坦前期哲學和后期哲學的目的都在于通過研究語言的結構和界限來理解思想的結構和界限。維特根斯坦工作的基點,就是回到邏輯的出發點,即考慮命題的性質。這樣,真的界限就構成了語言的界限,維特根斯坦所考慮的就是關于事實的話語。“人給自己造出事實的圖象”②。維特根斯坦指出:命題是實在的圖象,“圖象是實在的一幅模型”③。“圖象是一種事實”④。“圖象所表現者即是其意義”⑤。“圖象的真假在于其意義與實在的符合與否”⑥。維特根斯坦認為,圖象與它所圖示的事實之間的關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這種關系“由圖象元素與物項的配合而成”⑦,這種關系本身也是一種圖象;二是“凡圖象,不論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實在———對或錯———所必須與實在共有的東西,即是邏輯型式,亦即實在的型式。”⑧所以,“每個圖象亦是一邏輯圖象”⑨。“對象是簡單的”⑩。“對象構成世界的本體。因此不能是復合的。”

一切復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這就是絕對簡單的對象,那么,這種絕對簡單的對象是什么?很顯然,維特根斯坦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羅素和弗雷格的影響。羅素對客體進行了區分,一類是親知的客體,一類是描述的客體,通過“親知還原”,描述的客體可以轉化為親知的客體,維特根斯坦對羅素的客體進行了擴展,認為屬性和關系也是一種客體。語言中的一個名稱來表示一個簡單的客體,通過這些客體的結合方式,指稱客體的名稱可以相互組合成句子。對于簡單的客體,我們無法定義它們是什么,我們僅僅能夠指示它們,這樣,我們也就無法言說這些客體是存在的,因為定義一個客體就是意謂著被定義項的存在。維特根斯坦的絕對簡單的對象實質上是羅素親知客體的變體,是經驗的客體。圖象論的主旨是說明圖象如何具有命題的內容,圖象可以看成一個句子,一個句子也可以看成圖象,這對于解釋最簡單句子的合理性是顯而易見的,那么如何處理復雜的句子呢?

維特根斯坦最開始的設想是用合取和析取處理一切復雜句子,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倫前束式處理量詞句的直接思想來源,但是維特根斯坦后來采取了另一個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圖象法,“凡對于復合體的陳述,都可解析成對于其成分的陳述,解析成一些把復合體完全摹狀了的命題。”即一個復雜的表達式的真值取決于組成它的表達式的真值,即命題就是基本命題的真值涵項,這樣,維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語言的運作方式。維特根斯坦的這一思想源于羅素和弗雷格的啟發,羅素和弗雷格兩人都認為命題才是最基本的意義單位,主張將命題形式化,即用數學中的函數表示命題。維特根斯坦對這一思想的運用是水到渠成的。維特根斯坦認為,“命題是原初命題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題是命題的真值函目”。換句話說,“一切命題都是對原初命題做真值運算的結果”。“命題就是從一切原初命題的總和(自然也從其確是一切原初命題的總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從某種意義可以說,一切命題都是原初命題的總括。”

命題與世界的圖象論包含了兩層含義:一是圖象的元素與事物之間具有對應關系;二是圖象與事實之間具有相同的邏輯形式。由此,在維特根斯坦看來,“圖象是實在的一幅模型”,“圖象是一事實”,“圖象所表現者即是其意義”。

正是因為命題具有相同的結構,才使得我們可以將其形式化,并且可以進行變項替換。那么,圖象如何與世界相聯系?在維特根斯坦早期哲學中,這種關系由名稱—客體的關系來決定,但是名稱如何與客體相聯系?與其說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是對前期哲學的反叛,不如說是進一步的深入,在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中,名稱與客體的關系被受一定規則支配的人類活動所確定。在完成這個思想轉變之后,維特根斯坦不需要圖象論了,取而代之的是語言這種被規則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是將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題分析,他的研究涉及兩個問題,第一個問題就是命題的構成和命題的真假,第二個問題就是如何確定命題的真假。第二個是維特根斯坦后期哲學討論的一個主要問題,其前期哲學為解決辛提卡的第一個問題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題是由概念構成的,而博弈語義學中的概念則直接對應維特根斯坦意義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維特根斯坦的存在是與事實相對應的存在,是以現實世界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維特根斯坦的客體。在辛提卡看來,很多情況下,人們的語言交流所涉及的客體多是描述的客體,這些描述的客體有些能轉換為親知客體,有些不能,如“結構為H3O的水”,但是人們在日常的交流中又會涉及這些概念,自然在定義域D中也就應該包含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體是對維特根斯坦客體的擴展。辛提卡的客體分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兩類,即在現實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顯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語義學層面上的,而是語用學層面上的語義,這在博弈論語義學的操作性中得以體現。在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中,定義域D中的個體必須能與可能世界中的對象一一對應,脫離了這種對應關系,我們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說何物,更不用說判定言說語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樣,語義確定一個實現不是必需的,它應該為證實一個實現是正確的提供標準。

在確定了命題的構成之后,需要解決的問題是命題真假的標準是什么。辛提卡認為,命題是有意義的,命題的意義就是命題的真假值。博弈論語義學的處理方法是找到一個體用概念的名稱代入量詞所約束的變元,即參與人“我”在定義域D中找到相關的個體以證實語句,而參與人“自然”則企圖找到范例來證偽語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關的個體呢?或者說,怎樣才知道代入個體后的語句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擴展了維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礎上明確了命題的構成問題,相應的,辛提卡的命題范圍較之維特根斯坦就寬泛的很多。辛提卡將博弈論語義學稱為“尋找并找到的”邏輯,尋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個適當個體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來的圖象與現實世界相符合。這不僅直觀,而且符合人們的日常交流。可見,在確定命題真假的標準上,辛提卡與維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圖象論的符合標準。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確指出,“博弈語義學不排斥圖示的(同形的)關系理論,圖示的(同形的)關系理論在原子句和現實之間建立了聯系。”從這句話我們可以看出,要確定命題的真值,只要將命題與圖象做個比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話說就是,“名稱-客體關系曾經被建立,僅僅需要一件事,這件事就是將原子句和現實相比較。”

辛提卡指出:“維特根斯坦的圖像理論和邏輯語義學之間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圍相似性之一,就是在兩個理論中,語言的基本元素和現實的特定方面之間的代表關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進一步的分析。”羅素指出,事實是意指那種使一個命題真或假的事物。而一個命題的本質就在于:它可以兩種方式,即以人們所謂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對應于一個事實。最基本的事實是原子事實,與原子事實相對應的是原子命題,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種性質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種關系。原子命題的真假取決于它是否與原子事實相符合。在原子命題的基礎上,借助邏輯聯結詞就構成了分子命題。分子命題的真假取決于組成它的原子命題的真假,是原子命題的真值函項。在分子命題的基礎上,借助邏輯量詞可以構成更高一級的概括命題。其真假最終也取決于原子命題的真假。維特根斯坦繼承了這一思想,認為任何復雜命題經過分析都可以還原為最基本的原子命題。辛提卡由此得出結論:“一個指示性句子的表達在通常的本質上不是這些語言博弈的一個回合,在這些語言博弈中,給出了幾個構成成分的詞語,并且因此給出了整個句子的內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論語義學中,我們根據可能世界理論可以確定定義域D,根據維特根斯坦的圖象論可以處理命題,并且將命題的具體處理方法轉化為真值函項的求解,那么,接下來要考慮的是,我們究竟應該如何為真值函項求解,并且這個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維特根斯坦的哲學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論。

二“語言游戲說”與語義博弈

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中的所謂“語言游戲”,實際上是把游戲當成是運用語言的比喻,即強調語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將把由語言和行動(指與語言交織在一起的那些行動)所組成的整體叫做‘語言游戲’”。維特根斯坦認為,語詞的意義在于使用,運用語言是一種活動,我們使用的語詞在不同的場合會有不同的意義,必須根據具體的使用環境才能確定語詞的意義,試圖通過孤立的邏輯分析來揭示語詞的意義,結果只能誤入歧途。維特根斯坦對語言的這種處理方法,實質上是從具體的語境動態地觀察語詞的用法,我們不能孤立地去問“什么是意義”這一類的問題,而應該說“什么是意義的解釋”。弄清一個語詞代表什么之前,必須首先掌握包括這個語詞在內的那種語言游戲,一個詞語的意義也就是它在語言游戲中的實際用法。維特根斯坦對于語言及其意義問題的思考,得益于一場足球比賽的啟發,同時,相較于足球比賽,語言游戲也存在規則,在維特根斯坦看來,遵守規則是語言游戲的靈魂,也是一切人類行為的必要條件。維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討論規范和遵守規則。“遵守規則,做報告,下命令,下棋都是習慣(習俗,制度)。

“遵循規則類似于服從命令。人們是被訓練這樣做的;人們是以特定的方式對命令做出反應的。人類共同的行為方式乃是我們據以解釋陌生語言的參考系。”可見,規則和遵循規則是人們在實踐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行為準則和行為模式。這種語言游戲所遵循的規則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邏輯必然性?“維特根斯坦最終在他的認識論斗爭中失敗了”。

其實[論/文/網LunWenNet/Com]只要留意維特根斯坦前期哲學,我們不難發現維特根斯坦在處理這個問題上的缺陷,維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邏輯常量’不代表任何東西。事實的邏輯不可能為任何東西所代表。”“沒有‘邏輯的對象’、‘邏輯常量’(照弗雷格與羅素的意義),于此便顯然可見。”雖然維特根斯坦不承認邏輯常項的存在,但是認為客體具有邏輯形式,這種形式使得客體能夠聚攏。

辛提卡認為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受到博弈論的影響。“游戲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馮·諾意曼(vonNeumann)和約翰·納什(JohnNash)那些數學家構建一個詳細的游戲的一般理論的結構,那個理論旨在幫助科學家與哲學家理解有趣的問題的范圍。它們甚至包括了真理與意義的問題(以及其他的語言—世界關系)以供討論,維特根斯坦從中提出了他的語言游戲觀念。”

與維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確立了命題和世界的圖示關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這種關系是如何建立的,“處于這些描述關系之間的關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來,單純的圖像論已經不能解釋這個問題了,圖像論的任務是描述關系,那么對關系的關系的刻畫,則需要另一個理論。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為解釋語言與現實結合所需要的思想,維特根斯坦經常包含更多的語言博弈思想。“為了理解(一個給定的一階邏輯語句)F,我們顯然沒有足夠的時間和記憶空間,事實上,我們對一階語句的理解必須建立在對語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較之上,而不是(潛在的)F的圖像本質。”“有時語言博弈能夠明顯的被發現用于提供詞語和它所刻畫之間的關聯”。

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許我們用圖像論處理語句理解的時候已經不足道了,但更為恰當。辛提卡認為自己受到“維特根斯坦有關思想的啟發,強調受規則支配的人類活動,亦即尋求和發現語言游戲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維特根斯坦走得遠得多,因為后者的思想是輪廓性的且不系統。”“在我沒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該如何行動時,我怎么可能在實踐中采取一個策略?”

這里有幾種選擇。也許有人會像在非確定性證據系統內所做的那樣提出某種思路,但是辛提卡建議把我的策略限制在遞歸中。這種限制的方法是非常精致的,它注意到了維特根斯坦對語言游戲中實際可游戲性的思考。辛提卡堅持認為語言目標導向語言本質,這可以幫助我們重新認識處于維特根斯坦形式化時期的游戲概念的意義。當時,維特根斯坦使用“游戲”來指稱目標導向的活動,諸如證實或者證偽的活動。辛提卡延用了這一思想,他說:維特根斯坦的“用法”概念強調的是一種活動,是一種構成一個詞的自然環境并使該語詞從中獲得其意義的活動。

因此,在他的博弈論語義學框架下所研究的語義博弈,可以被看作是“維特根斯坦意義上的一類語言游戲”。維特根斯坦認為邏輯常項不存在,在這點上,辛提卡與維特根斯坦所持的觀點不同,辛提卡認為邏輯常項是存在的,并且將邏輯常項與博弈規則做了比較,認為邏輯常項等同于博弈規則。與經典邏輯一致,辛提卡認為邏輯常項與自然語言中的連接詞是一致的。這樣,辛提卡就為博弈論語義學找到了至關重要的一環———規則的確定。辛提卡將維特根斯坦的語言游戲說與博弈的數學理論概念直接結合,“其結果就是那個既適用于自然語言又適用于形式語言的最現成的語義理論”。辛提卡認為,與一個語詞相關的語言博弈就是圍繞該詞發生的使該詞活動意義的活動,語詞的意義同樣需要在相應的使用中才能確定。我們所言說的語句是可以分解簡化的,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用博弈論,通過將句子簡化為原子句,再依據名稱與所指的對應關系,我們就可以確定句子的真假。

篇(10)

近幾年來,博弈論的觀點頻頻出現在各類經濟學著作中。博弈究竟是什么?博弈論對構建和諧企業有何啟發或指導意義呢?通俗地講,博弈論也叫對策論,是研究利益沖突各方如何決策及決策結果的,是一種“游戲理論”。其準確的定義是:一些個人、團隊或其他組織,面對一定的環境條件,在一定的規則約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同時或先后,一次或多次,從各自允許選擇的行為或策略進行選擇并加以實施,并從中各自取得相應結果或收益的過程。一個完整的博弈應當包括博弈的參加者、博弈信息、行為或策略、博弈的次序和博弈方的收益五項內容。

一、博弈論中幾個重點理念

1.合作與非合作。博弈論可以劃分為合作博弈與非合作博弈。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人們的行為相互作用時,當事人是否達成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協議。如果有,就是合作博弈;反之,則是非合作博弈。合作博弈理論強調的是團體理性。非合作博弈論的重點是個體理性、個人最優決策。引起了人們對“機制”問題的研究。

2.經濟核心理論。參與者組成某類群體(被稱作聯盟)以及它們之間以互益的方式進行的交易。該聯盟可以使交易后所有行為人都受益,這就產生經濟核心的概念。后拓展到壟斷和寡頭及公共經濟學中的稅收等理論。

3.非數理博弈理論。非數理博弈理論分析的是混和動機沖突狀態下的社會和經濟行為:行為者本身對其他人的反應作為其他人的期望而影響其行為,即兩個或多個團體面臨相沖突的合作和競爭動機時的情景。包括以下三種形態。

(1)焦點效應:每個參與博弈的行為人以合作性的結果為目標進行協作而反對不協作的選擇。任何因素都有可能使參與者的注意力集中到一個焦點上,繼而選擇這一點,這就產生焦點效應。焦點效應能協調社會行為人博弈行為的預期,包括協調共同利益和一部分不一致的利益。

(2)相互依存的選擇和行為理論:常用于分析在社會決策過程中,因某些強制力決定的決策而形成共識。這些強制力包括文化的、習慣的因素。還用于分析不同群體相互作用的問題和“多人囚徒困境”。

(3)自我控制理論:即自我博弈,以自己為對手的博弈。通過這一理論來回答什么是理性、人是如何控制自己行為的。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喜歡自我欺騙,使自己做應該做的事情,或者避免去做一些不該做的事情。這種現象,被稱為預期的自我控制。這種理論為企業安排獎勵與懲罰機制;通過承諾或契約,或者建立一個輪換機制奠定了基礎。

4.沖突經濟理論。即不合作或沖突世界中的“納什均衡”。人們為了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只要有機會,在信息不對稱的條件下,總會利用“策略”通過損人而達到利己的目的。廣泛存在于軍事、犯罪、種族問題、能源、環境、外援和人類生命的價值等領域的沖突問題。

二、博弈論對構建和諧現代企業文化的啟示和應用

1.博弈論對現代企業管理的意義。(1)博弈論的研究成果可直接運用于現代企業的經營決策之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之間的競爭日益加劇,行業內的競爭逐漸表現為幾個大型集團之間的直接對抗,企業在這種情況下的經營總體戰略和一般戰略決策必須在充分掌握競爭對手信息和策略的情況下進行。因此,企業運用博弈論中的決策模型進行這些問題的決策將使決策過程更加合理化。

(2)博弈論對現代企業管理觀念和方式的改變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舉個例子來說,從“囚徒困境”這個典型博弈問題,我們可以深刻體會到企業實施“供應鏈管理”的必要性。在現實生產生活中,企業之間,尤其是企業與其供應商之間,很多情況下正如上面兩個囚徒所遇情形一樣,沒能真正實現自身的最佳利益,甚至是損人不利己。因此,實施供應鏈管理,強化企業之間的合作,將是企業獲得雙贏局面的一條捷徑。

2.博弈論對構建和諧企業的啟示。博弈論的研究成果,提高了人們對競爭和沖突這一社會現象的認識,對于我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如何運用合作的理念,創建和諧企業具有重要的啟示作用。企業作為社會的組成單元,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承擔著義不容辭的責任。對于企業來說,“和諧”的基本特征應當表現為依法治企、科學發展、協調有序、安全環保、公平誠信、服務社會,并建立一個長效的協調機制,其核心在于通過促進企業內外環境的“和諧”,達到企業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最終實現企業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需要處理好四方面的問題:

(1)處理好個人、集體和政府的利益差別。在市場經濟模式中,個人、企業和政府都會追求自己的利益,在各自的運轉環境中,實際上都處于博弈狀態,各自都是在現實生活環境中的博弈一方,沖突和矛盾是免不了的。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在股份制改造和現代化企業制度建設過程中,輪崗、下崗、合并、重組等問題所引發分工、收入、保障的差距越來越成為矛盾的焦點。掩蓋這種利益差別、否認博弈的現實并不能解決問題。所以,需要客觀地看待社會生活中這三者之間的差別。另外,由于長期的計劃經濟條件下,我們習慣于集中管理模式,因此,客觀地看待這種博弈現實在思想上有一個再認識的過程。

(2)處理好博弈與規則透明、誠實守信的關系。規則透明和誠實守信是博弈各方達成協議的基礎。規則透明是互信的條件。管理者要取得人們的信任,政策必須公開、公正。對于企業,企業管理者要取得職工的信任擁護,企業要在市場上立得住、站得穩,必須得講誠信、講公平、講公正。那種以權宜之計、無意實施的政策得到的結果是暫時的。如果所要的結果不是通過透明、可信的規則取得的,必然不會與職工群眾達成共識,企業氛圍也不會是和諧的、穩定的。

(3)處理好博弈過程中的利益共贏的關系。和諧企業建立基礎是企業各方的共贏。博弈各方達成的協議雖然未必是利益均等,但是應該是各方都能夠接受的。建立和諧的企業,需要從根本上、制度上解決問題,而制度的建立、措施的完善應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建立在各方都能接受的共贏得基礎上,而不是企業方想怎樣做就怎樣做。如果不能保證各方共贏的措施和制度,必然得不到其他方面的支持,那它必然是不穩定的、不和諧的,甚至會導致更多、更嚴重的問題。

(4)處理好經濟利益之外的博弈關系。和諧不完全建立在經濟利益上,其他很多如生活的、文化的因素等都可能起作用。經濟利益雖然是人們生活中的重要方面,但是除此之外仍然有很多人文因素影響著社會的和諧。因此,企業的管理者的充分溝通、理解職工的非經濟期望和需求,給予人文關懷,對于促進和諧社會的形成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3.博弈論應用于構建和諧企業的幾點做法。

(1)始終堅持以人為本,切實維護群眾利益、確保企業穩定。博弈是解決沖突的對策。構建和諧企業,尤其是建立安定有序的和諧企業是最基本要求。這不僅是現代先進的管理理念,也體現了企業管理者的人文關懷。保持職工隊伍穩定的核心在于堅持以人為本,其本質在于對職工各項權益的尊重,進而使全體職工能夠各盡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在實施重大改革時,要反復征求職工的意見,取得理解和支持;在利益分配中,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分配原則更好地滿足職工的需求,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在改革發展的關鍵時期,要不斷提高分析矛盾、化解矛盾的能力,為構建和諧企業提供有力措施。

(2)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推動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目前我國正進入“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并存的時代,企業要適應這個時代,建立良性的生態鏈,就必須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刻領會構建和諧企業的科學內涵。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結合企業實際和發展目標,努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企業發展,滿足職工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不斷激發職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二是繼續深化改革,把加強組織機構建設和完善制度建設結合起來,理順管理體制和經營體制,提高經濟運行質量;三是加大全員教育培訓制度,提高職工綜合素質,建設學習型企業,為企業發展壯大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

(3)著眼于“創效”這個基點,努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追求效益最大化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根本,也是構建和諧企業的目標。從這個意義上說,構建和諧企業也是一個解決現實矛盾和利益沖突,已達到社會和諧的綜合治理過程。企業失去了效益,職工沒有了收益,和諧就沒有了根基。因此,在構建和諧企業的實踐中,要善于適應和把握建筑市場的變化和規律,增強應變能力,始終把促進經濟效益的提升作為根本目標,抓好抓實,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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