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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一、支配地位與濫用行為
(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
(二)濫用行為及其形態
二、我國對濫用行為的法律規制
(一)我國的支配企業及濫用現狀
(二)我國對濫用行為的法律規制現狀
(三)我國規制濫用行為的法律存在的問題
三、對我國規制濫用行為立法的展望
(一)立法的保護目標及模式
(二)立法對支配地位的界定
(三)立法應確立的濫用行為及法律責任
禁止濫用和禁止限制性協議、禁止不當購并一起構成反壟斷法三根支柱。基于規制濫用行為[1]在反壟斷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反壟斷法律完善的國家都制定有完善的規制濫用行為規范。我國尚無獨立系統的反壟斷法,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反壟斷條款零星地包含了一些濫用禁止內容,這些規定既不完善,本身又存在許多問題。本文擬先結合西方國家、日本和我國地區的規制濫用行為的法律制度對支配地位和濫用行為作一系統,再結合我國的支配企業濫用現狀審視我國規制濫用行為的法律,指出其中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最后對我國規制濫用行為立法作一展望。
一、 支配地位與濫用行為
(一)支配地位及其界定
濫用行為的主體是占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故界定市場支配地位是界定濫用行為的前提。
支配地位是企業因享有某種市場力量而具有的地位,這種力量使其可以自由決定自己的市場策略而無須過多考慮其競爭對手或購買者的反應。支配地位在美國反托拉斯法里被稱為市場力量(market power),按照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在其聯合的《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中的界定,"市場力量是指為營利而在相當長的期限內將價格保持在競爭水平以上或將產量保持在競爭水平以下的能力。"歐洲法院在United Brands一案中對"支配地位"界定為"一個企業所享有一個力量的地位,即通過給予其在相當程度上不受其競爭對手、客戶以及最終消費者而自行其是的能力,能夠使行為人防止或至少阻礙在相關市場上保持有效的競爭。"[2]顯然美國和歐盟都是從市場力量的角度去定義市場支配地位。俄羅斯競爭法則將市場支配地位定義為:"一個或若干個經濟實體在一個無互替品或互替商品的市場中所占有的排他性地位,或者它是指一個或者若干個經濟實體在一組互替商品的市場中所占有的排他性地位,使其有機會對有關市場中的一般商品流通施加決定性影響,或者有可能阻礙其他實體進入這一市場。"[3]俄羅斯競爭法是從影響競爭的機會角度定義支配地位的,但其表達的含義與美國、歐盟并無實質差異,即企業所具有的優勢地位,這種地位使其可以無視競爭,妨礙競爭或排除競爭。
各國競爭法所確立的市場支配地位形態和界定標準不盡相同。在美國競爭法里,支配地位的形態表現為壟斷(或叫獨占)。在US v. Aluminum of American一案中,美國法院認為90%的市場份額足以構成壟斷,60%的市場份額是否構成壟斷有疑問,而33%的市場份額不足以構成壟斷。而在US v. United Shoe Machinery Co. 一案中,法官還考慮了企業制定價格的行為、企業及其競爭者的實力、企業的優勢、企業產品的花色品種以及企業固定需求的90%都是通過長期租賃合同受該企業控制的事實。[4]美國法院顯然逐漸認識到,雖然市場份額在衡量一個企業是否具有壟斷地位時有決定性意義,但單純的市場份額標準并不一定能準確反映企業的市場地位。
一般認為,人們利用公用實施過程中的“有償性”,主要不體現在公用設施的名義所有人(國家)與不特定公眾用益人間的,隨機的民事交易關系(即路橋使用與使用費的收取)中,甚至有人認為公用設施法律關系必須排除私法規則的適用,而體現在社會公眾的納稅義務、對政府的公共事業委托及由此形成的公共福利體制中。 但是,實際上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人們對生存條件的提高要求,都或多或少超出了人們正常納稅形成的國家財政的支付能力,而超量公用設施建設與維持所形成的“赤字”只能由財政以外的渠道加以彌補。 我國在實踐中主要采取的方式有:國有獨資公司直接貸款或利用國家貸款完成投資(貸款方式又分為發行國債,向本國商業銀行、外國金融機構及政府貸款等);私人公司為主體融、投資(主要指國家授權私人項目公司自行籌資建設公用設施,建成后在約定期限內享有以收費權為主要內容的公用設施經營權或所有權,承擔向公眾開放公用設施、維持公用設施物適用性為主要內容的義務,即通常所說的BOT方式)。無論投資主體是誰,都是將私人資本(即便是國債資金也是對閑散民間游資的集中)引向公用設施投資領域,而私人資本進入的動機只能是取得利潤,這就必然形成對公眾使用人不同于稅收的經營性收費。公用性由無償(相對而言)走向了有償,傳統稅收福利機制讓位于民事交易關系。
財政與非財政營建公用設施間存在明顯界限,它歸根到底體現了一個公民因納稅而無償用益公用設施的憲法性權利,與因交費而有償使用公用設施的民事權利性質的區別,因此歷來為各國法律所重視。
二、非財政支持公用設施對公眾使用構成的“經濟壁壘”
1.被“放大”的財政困難說與被縱容的市場模式
80年代中期以來,中國路橋等公用設施借市場化的融資、經營方式極大提高了建設速度,但其中隱含的某些“放大”的財政困難說,縱容過度市場化取向的弊端則是值得注意的:
(1)市場化公用設施建設全面壓倒財政投資公用設施建設。一些地區基礎設施投資規模逐年遞增,但仔細分析會發現,動輒上百億的投資規模中政府財政所占比例不足10%,且逐年下降。
(2)肆意擴大公用設施的收費范圍、延長收費期限、提高收費幅度。一些城市將財政投資公用設施、無須投資建設的自然公用設施(如自然景區)搭收費公用設施之便車“順勢”也收起費來,例如重慶市納入收費基數的“重慶嘉陵江大橋”是上世紀60年代靠政府財政投資,前蘇聯援助技術興建,但在80年代后也開始收費了。
2.問題在基礎設施收費年票制改革中的“潛移默化”
針對上述弊害,國務院于2002年4月15日率先對問題較為突出的交通領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治理向機動車輛亂收費和整頓道路站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辦[2002]31號),以下簡稱《通知》,重申了在《公路法》與《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中財政投資興建的公路與橋梁、隧道與市場化方式興建的同類設施在收費問題上的界限,并明確規定:不屬于利用國內外貨款或集資建設的路、橋、隧上設立的收費點;或將上述交通設施與收費路橋捆綁,增設收費點;或雖屬收費路、橋、隧但已還清貸款與集資款、經營期滿仍然繼續收費者,均應取消。通知同時禁止將還貸公路與其他產業類公司捆綁上市,對保留的收費站,應一律在2002年12月底前重新申辦審批手續。但是,這樣的規定很可能被基礎設施收費年票制改革有效的繞過了。例如近年來,廣州、濟南、重慶等一些城市先后出臺了城市交通設施收費中的“一車一年一票制”(簡稱年票制),取消了各段交通設施分屬不同“業主”而分段設置的眾多收費站,這著實提高了效率、方便了出行,但所掩蓋的“代價”卻不容忽視:
(1)財政與非財政公用設施界限被進一步混淆。今天的路橋收費年票制是在對既往收費點照單全收,缺乏對收費本身“合不合理,合不合法”的最重要的判斷基礎上的變化,它充其量是計量計價體制、管理公司間利益分配方法等技術手段的變革,不是什么體制改革,更談不上觀念變革。例如重慶市的有關聽證會上,主城七橋中靠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橋梁的管理公司--重慶公用路橋有限公司完全回避人們爭論已久的路橋收費的合法性問題,僅僅關心自己即得收費額度在將來能折算成多大的收益權份額。由于不再借助收費點的收費方式,年票制就回避了《通知》中關于在2002年12月前對所保留收費點的重新審查的規定,這也許就是為什么年票制在重慶多年來限于空談,而《通知》頒布(2002年4月20日)不久(從日程的2002年5月到正式實施的7月1日,不足2個月)即快速上馬的原因,其間借年票制變相回避整頓,保留財政性公用設施的不合理收費的嫌疑不容忽視。
(2)強制交納,缺乏區分。以重慶市為例,購買年票是車輛通過年審、取得上路資格的前提。而不同的車輛上路頻率、經常運行的路線也是不同的。年票制難以充分現車輛使用程度的社會自主性與差異性,這種為了保障收費者利益而忽略使用人差異,取高補低的收費方法又是否違反了交易中無歧視、無強制的原則呢。也許這些都是為了體現某種社會效率而對絕對公平的必要犧牲,但犧牲必須是合理的。正如保險制度中,通過“精算”制度精細劃分風險等級,確定不同費率,盡可能限制了對個體差異的忽視。而各地年票制顯然還未引入費率精算制度。
三、非財政支持公用設施有償使用體制的法律規制
1.必須堅持對兩種公用設施的區分原則
(1)明確規定《公路法》及《條例》中對收費設施的界定適用于年票制改革本身,各種非依貸款,融資建設的路橋設施,即始有收費慣例,在年票制中也應當由收費基數中去除。對此,《通知》的檢查范圍太小,應將對“收費點”的二次審批這種形式意義上的檢查擴充為對實際收費行為再次審批的實質檢查。
(2)對各上市路橋公司進行資產分解與重整。只有以公司貸款,增資擴股(資本公積)修建的公用設施才是真正可以“經營”的公司資產。財政性公用設施實際是政府代表全民向公司托管的財產,經費應由政府財政分擔,這部分財產既不能成為收費的依據,更不能成為公司股東權的對象,承擔為公司股東分紅的營利任務。對兩種公用設施的管理、經營收支必須由公司分帳進行,甚至應象保險業那樣分業經營。
2.規范收費用途與流程
國有路橋公司而言,收費的目的應僅限于償還貸款或其它融、保養路橋的必須開支,不得作為福利開支,至于此類公司已上市,特別是有私人股東時,如何形成股東紅利的問題,筆者認為,各股東僅僅針對投資入股,以投資修建公用設施擁有一定期限的營利權、分紅權,而對入股以前已經依貸款建成的設施無營利權。至于是否允許以路橋收費支持新路橋建設,筆者認為,雖然我國交通部1996年的《公路經營權有償轉讓管理辦法》中規定:公路經營權轉讓收入可用于公路投資項目,這意味著經營權中包含了為再投資的收費權份額,但應當注意,這種收費實際是公路使用人作為自公路的直接受益者而承擔的,相對一般公眾的對公路建設盡更多義務的,由路橋公司代征的特種稅收,與路橋收費的性質有本質區別,應與一般收費分帳設立。用這些收費修建的公用設施仍是財政公用設施,不是收費公用設施。
3.稅收財政與福利制恢復與政府職責的嚴守
(1)政府職能應首先體現在直接服務于公眾的福利事業,政府本身之工作條件次之,而政府營利事業就更應次之。財政能力應優先支持路橋等公用設施建設,絕不能借市場機制的補充機能介入而有意懈怠自身職責,本末倒置,甚至帶頭逐利。
(2)市場化機制引入及收費水平以公用設施建造當時財政水平與公用設施建設實際需要間的差距確定的,但在公用設施經營期間,一國經濟水平與稅收財政能力往往也是與時俱進的(也不排除暫時性滑坡),公眾享有關于公用設施用益方面的福利也應相應同比增加,因市場化因素介入而在某些公用設施領域退出的福利機制也應重新介入,逐步替代公用設施用益關系中使用人與經營間以使用―用費為基礎的民事法律關系,在經營期限內,公用設施對社會公眾的收費水平應當逐年降低,而由此形成的與經營者還貸及預期利潤的差額應由國家財政以逐年遞增的方式補貼。
參考文獻:
項目來源:河北金融學院應用性本科畢業論文(設計)支持計劃項目資助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3月4日
一、我國網絡經濟中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立法及實施現狀
2008年8月1日起,我國《反壟斷法》開始生效實施,這是迄今為止我國唯一一部對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進行規制的法律。雖然《反壟斷法》對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進行規制,但法律條文很少,而且立法比較籠統,責任制度不明確,責任力度不夠,執行缺乏具體操作性?!稇椃ā凡]有對此作出相關的規定,各級地方政府也沒有相關法規或政策性文件。由于法律對這方面的規定還有比較多的空缺,為此國家針對這些問題制定出一些法律規范去改善這些問題。比如,國家工商總局在2009年頒布的《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2011年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2011年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辦法》;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年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反壟斷法司法解釋》等。這些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對反壟斷行為的規制越來越明確、細化,從而增加了反壟斷法的可操作性。除制定法律法規在立法上提供保障外,國家還積極倡導行業組織自律監管。這些舉措促進了互聯網行業的發展,并對法律規范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治理模式的建立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二、我國網絡經濟中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存在的問題
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網絡經濟已融入了我們的生活,成為我國《反壟斷法》規制的一個重要領域。對于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我國雖然頒布了相關法律法規并出臺了相應實施細則,但由于網絡經濟的特殊性,使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更具有隱蔽性,法律還是很難去規制這些行為。
(一)網絡經濟中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在立法上存在漏洞。雖然國家已經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去規制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比如國務院在1991年頒布《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和國家工化部在2009頒布的《軟件產品管理辦法》等,并產生了顯著的實效,但關于這方面的立法依然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為互聯網經濟是一個新型的經濟形態,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比如在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糾紛中該由誰舉證更顯得公平,懲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者的具體措施等?,F有的法律對于這些新出現的問題顯得軟弱無力,因此我們必須完善立法去彌補這些法律漏洞。
(二)責任制度模糊。我國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的行為,一般只是把經營者、行業協會列為責任主體,但在現實生活中,僅僅把他們作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承擔責任主體是遠遠不夠的,還有經營者的決策人以及濫用行為的實施者等主體。他們從中獲取了豐厚的利潤,而他們所需要承擔的責任對其來說只是小菜一碟。如果不對他們違法行為進行應有的懲罰,那么《反壟斷法》將起不到威懾的作用。
(三)執法機關混亂。我國反壟斷法的執法機關是工商總局、商務部以及反壟斷委員會。但三個部門之間并沒有明確的分工,具體每個部門的管轄權限法律也沒做進一步的細化。在處理問題時就會出現推脫責任,傾向本部門利益現象。
(四)舉證責任分配標準不統一。我國舉證原則一般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反壟斷法》對于在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在程序上并無做出責任分配的要求。因此對于互聯網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是由處于弱勢地位一方企業來承擔,還是由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來承擔舉證責任,還有待進一步研究。
(五)缺乏對互聯網企業知識產權濫用行為的法律規制。網絡經濟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個別企業,通過抄襲等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可以很輕松獲得巨大的利益,而研發者將會受到沉重的打擊。因此,法律應該規制網絡經濟中利用知識產權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但是目前我國這一領域的立法還有很多不足的地方。
三、規制我國關于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建議
騰訊QQ與奇虎360之間爆發的3Q戰爭震撼人心,雖然現在斗爭已經平息了,但這事件有力地警示我們要重視對互聯網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制。因此,完善互聯網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制度,形成一個公平競爭、健康和諧的行業氛圍勢在必行。
(一)規制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整體規劃。在我國現在的法律制度框架下,還沒有專門性的法律去規制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一個新興經濟形態的產生,要是讓其處于無章可循的環境下,將很難發展壯大。規范和立法是對行業的一個保護,因此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可以促進網絡經濟健康有序的發展。但由于《反壟斷法》已經對規制濫用市場支配做出了相關規定,所以本文認為沒有必要新建一套法律體系去專門規制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梢栽诂F行《反壟斷法》基礎上,充分考慮網絡經濟的特性,然后補充相關的章節,這樣可以很大程度上節約司法成本。新補充的法律內容,一方面應該對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潛在經營者起到預防的作用;另一方面應該讓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得到應有的教訓,為網絡安全提供保障。
(二)完善責任主體范圍。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的行為的主體,我國通常是把經營者、行業協會當作責任主體,但在現實生活中,僅僅把他們作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承擔責任主體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經營者的決策人以及濫用行為的實施者等自然人也列為責任主體。因為企業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經營者的決策人以及濫用行為的實施者等自然人是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主要負責人。責任主體的完善有利于全面規制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防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實施者以各種手段去逃脫相應的法律制裁。
(三)完善監管組織機構的設想。我國《反壟斷法》對執法機構規制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職權劃分并不明確,導致在執法過程中執法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可能會相互推脫責任,降低執法效率。由于互聯網企業的專業性和技術性較強,再加上互聯網技術的不斷改革和飛速發展,對監管部門所擁有的技術性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提高監管的時效性。同時,監管部門應擁有專業的計算機網絡知識和監管技術來判斷經營者是否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本文認為,工信部正是一個擁有這樣專業知識的執法機構,因此應在反壟斷法中明確規定工信部的監管權限。此外,反壟斷法應該由行政執法機構、工信部在內的多部門一起協調實施,堅持互聯網行業監管部門的專業技術優勢與執法機關的原則性相結合,使網絡經濟可以健康快速的發展。
(四)合理分配舉證責任。我國一般采取的取證制度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但《反壟斷法》對于在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沒有在程序上做出責任分配的規定。對于網絡經濟中濫用市場支配地為的行為,本文認為應當采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應當由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來承擔舉證責任,這個可以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一方企業或是個人,這樣更能顯示司法公正,也有利于司法審判。
一、農電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規的基本概念
農電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規是調整人們在農田類電力建設、生產、供應使用及電力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農田電力類的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等一切規范性文件。截至目前,農電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規有《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用電檢查管理辦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
二、違背農電工作中常用法律法規要承擔的責任
1.民事責任
這一部分主要是財產責任,相應人員承擔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損失,具體分類包括:第一是違反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第二是違反供用電合同的責任;第三是電力運行事故損害賠償責任。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要條件有:第一,發生損害事實,即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第二,相關責任人存在民事違法行為;第三,責任人的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由于行為人違反行政法律義務而要負責的任務,是由國家行政機關給予的一種行政制裁。具體分類措施包括兩種:第一種是行政處分;第二種是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構成農田工作犯罪的電力違法行為包括:第一是竊電構成犯罪;第二是破壞電力設施構成犯罪;第三是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第四是、、構成犯罪;第五是妨害公務構成犯罪。
三、農電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規
1.電力設施的保護法律法規
電力設施的保護法律法規主要有《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其中,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包括:第一是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第二是電力線路設施;第三是有關的輔助設施。電力設施盜竊與破壞行為的表現包括:第一是危害發電、變電設施的行為;第二是危害電力線路設施的行為;第三是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從事法律禁止的行為;第四是違法作業或其他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除此之外,保護電力設施的法律法規在運行過程中,還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管理工作應到位;第二,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第三,發現有違規、違法的行為,必須及時制止;第四,出具整改通知,申請強制執行;第五,在處理疑難問題時,應注重與政府部門的溝通:(當電力法規與其他法規有沖突時;保護區與產權問題有沖突時;遇到比較難纏的居民時。)
2.違章用電與竊電行為的法律法規
違章用電的違約行為主要指違反供用電合同,竊電性質的竊電行為包括輕微竊電,屬于違約行為,是民事侵權的范疇,相應的供電企業可以直接依據《供電營業規則》和《用電檢查管理辦法》追究竊電者的民事賠償責任。另一種是一般竊電,除了具有民事侵權的特征外,主要屬于行政違法,是行政處罰的范疇,兼有民事侵權和行政處罰的雙重屬性,竊電者既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又應承擔行政違法責任。供電企業應依據《供電營業規則》和《用電檢查管理辦法》追究竊電者的民事賠償責任。與此同時,供電企業還應申請公安機關、電力行政主管機關,依據《行政處罰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行政處罰;第三類是嚴重竊電,除了具有民事侵權、行政違法的雙重特征外,主要屬于刑事犯罪,是刑法制裁的范疇,兼有民事侵權、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的三重屬性。竊電者既要承擔民事責任,又應承擔行政違法責任,更重要的是應承擔刑事責任。在竊電證據提取、竊電金額確定及法律適用方面遇到的困難較多,影響供電企業的積極性。
3.觸電事故的法律法規
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包括《高院關于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細則》、《供電營業規則》、《用電檢查管理辦法》、《農電事故調查統計規程》等。具體來說,當遇到不可抗力;受害人以觸電方式自殺、自傷;受害人盜竊電能,盜竊、破壞電力設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為引起觸電事故;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等行為后,相應的供電企業可以免于負責。還要進行產權劃定,便于產權界定后,作為劃分責任的依據。
四、結語
依法工作是農電工作運行的基本準則之一,本文總結了農電工作的幾種基本法律法規,并對這些法律法規做出了較為詳細的介紹,以期能夠促進農電工作依法運行。但由于筆者的知識水平有限,因此,本文如有不到之處,還望各位不吝指正。
安排,我受縣委托,向考核組各位匯報我縣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況。一年來,我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縣委、縣的下,在縣人大、縣政協的監督和主管下,以和“”思想為,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州、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科學發展觀,了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縣工作,為的法治環境、法治××建設、社會穩定等了?,F將我縣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
(一),機制,工作。
今年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的年,最為關鍵之年。為普法依法治理任務,我縣在總結“五五”普法中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和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制,全縣已以“黨委、人大監督、實施、政協支持、各協作、全社會”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1、了縣普法依法治理,增補縣直10多個為縣普法依法治理。,理清工作思路,工作方向,工作早安排、早部署。
2、為我縣“五五”普法規劃,法治××建設。6月22日至26日,縣司法局、普法辦主要人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調研組,對全縣“五五”普法工作情況專項督查和調研。13個鄉鎮、縣直各工作“五五”普法情況、“五五”普法工作在鄉鎮村、組的情況,農村普法“死角”,農民的法律意識情況督查、調研。調研組對我縣近四年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肯定,并在實施中的問題了分析,對下步工作了要求。
(二)“五五”普法示范點工作制度。
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思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縣普法依法治理辦、縣司法局紿終把“五五”普法示范點工作一項任務來抓緊抓好。抽派普法骨干,示范點,人員變動的,充實組織機構,普法聯絡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人抓,工作有人管。示范點的不同職能,健全普法依法治理規章制度,并理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了干部、職工的辦事。健全示范點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臺帳,強化文檔管理,收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痕跡資料,妥善管理,規范歸檔。
(三)內容、多樣的主題宣傳活動,。
全縣各級各主題有持色、有創新、有性地宣傳教育活動,宣傳。主題,,性強??h婦聯在“3.8”維權周了“弘揚法治宣傳,××”、“壯鄉婦女學法律”為主題宣傳活動;縣工商局、司法局、依法治縣辦、公安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消費者協會等等我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了“關注食品安全、共創××”為主題宣傳活動;縣國稅局在“稅收宣傳月”期間了“情系民生,關注稅收”為主題宣傳活動;縣司法局、普法辦了“法制宣傳教育,社會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為主題宣傳活動;縣禁毒委在“6.26”國際禁毒日期間了“依法禁毒,”為主題宣傳活動等等。內容、多樣。報刊、電視、宣傳欄、黑板報、標語、展板、圖片、發放宣傳資料、征訂法律知識讀本、播放錄音錄像、出動宣傳車、解答法律咨詢熱線、座談會、知識競賽、以案說法等,宣傳了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稅收法、農民工維權法律知識讀本、土地法、森林法、禁毒法、消防法、傳染病防治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50余部法律法規。
截止為止,全縣共有23余個()的法制宣傳活動,發放宣傳資料6.5萬份,出動宣傳車宣傳52次,為中小學上法制課46次,出板報、櫥窗120期,懸掛橫幅45條,廣播、電視宣傳860次,發放《農村常用法律知識讀本》9.2萬本,向學校贈送《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識問答》3.2萬冊,向解答法律咨詢2500余人次,法律援助12件,宣傳法律法規10余個,受教育達18萬余人(次),了的。
(四)以“法律六進”活動為載體,抓好法制宣傳教育。
以“青少年學生為切入點,干部、公務員為核心,農民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為點”的普法思想,推行普法學法用法長效機制。
1、抓好干部和公務員的法制教育,依法決策。
干部學法是“五五”普法教育的重中之重,的法治意識、法制化管理直接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我縣干部學法在強調自學為主的,黨委(黨組)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專題講座、機關政治學習日等定、定內容干部學法經?;?,要求黨委中心組學法每年二次。推行以“干部干部、干部帶動家庭”良性式鏈條的公務員學法用法長效機制??h委組織部、人事局、縣委黨校等把干部、公務員的法制教育納入干部教育培訓的主渠道,在干部培訓中安排法制培訓內容,了干部、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四是全縣行政執法板報、專欄、政治學習,培訓等,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如縣公安、法院等,不同,了執法、司法崗位和綜合崗位公務員的學法用法工作和技能培訓工作,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
2、青少年學生法制宣傳教育。向在校學生贈送法律手冊。在學生中掀起了學法、用法、守法的熱潮。好法制副校長(輔導員)的作用;各學校校園廣播、板報、櫥窗等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了中小學生的學法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受教育師生達4萬余人(次)。推行以“學校(學生)觸及家庭(家長)、家庭(家長)連接社會”良性互動的青少年法制教育長效機制,多種措施,有性法制宣傳教育。不同學校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全縣各中小學校校園廣播、板報、櫥窗等載體,校園法制宣傳教育,傳播法律知識,營造法治。,中小學生不同特點,班團活動法制講座等多種寓教于樂的,了以禁毒、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為內容的青少年學生法制宣傳活動。
3、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緊緊“企業法制宣傳教育,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為主題,了一系列的法制宣傳活動。以3月“法制宣傳月”為契機,縣司法局、縣普法依法治理辦組織全縣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工作者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進企業”活動,以法制講座、法律咨詢活動等,宣傳關于和宏觀調控,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企業生產經營、風險防范、投資開發、就業保障、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等法律法規,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能力,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營造的法治環境和。
特殊管理藥品的規范
《管理辦法》規定:除特殊需要外,第一類的處方,每次不超過3日常用量,第二類的處方,每次不超過7日常用量[1]。
《醫療機構品、第一類管理規定(暫行)》規定:第一類注射劑處方1次不超過7日用量,其他劑型的第一類處方1次不超過15日用量[2]。
“特殊需要”范圍的界定:按照《管理辦法》,“除特殊需要外”是一個例外,但這個例外具體包括哪些情形不明確,而精神病患者、癲癇患者在臨床上經常超量使用,在產生醫療糾紛時,會遇到法律評判難題。
“特殊需要”時的用藥劑量:按照《管理辦法》,“特殊需要”可以突破“每次不超過7日常用量”的限制,但卻沒有特別規定“特殊需要”時具體可以使用多少量。
處方藥品的退換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暫行規定》規定:“為保證患者用藥安全,藥品一經發出,不得退換[3]。”
法律的適用性:藥品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講就是一次性商品,而從商品的角度講售出的藥品消費者應當可以退。但藥品是一種特殊物品,從醫療角度來看,藥品是醫療服務的一部分,藥品的處方是從業醫師根據多年臨床經驗積累判斷的結果。從完整過程看,藥學服務是與醫療服務相匹配的過程。從藥學服務概念上看,藥品只有合格與不合格之分。最后,從藥品管理的角度上看,藥品是一種特殊的用于治療、預防、診斷疾病的物資,藥品有不良反應,藥品每次進入醫院都必須有合格的證明和符合法律的手續。
存在的問題:在醫療實踐活動中,由于藥品的不良反應、處方的調整、藥品的價格、投訴反饋機制及患者滿意度考核機制等方面的因素,必定產生退藥問題。而目前藥品銷售過程中,藥品賣出以后能否退貨以及如何處理退貨,有待法律的明確。
處方藥品的用法用量
相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說明書是普遍遵守的規則,其中有藥品用法用量的詳細說明。
規定的適用性:有些藥品的劑量分為負荷量及維持量,或使用時從小劑量開始逐漸增量,以便得到適合于患者的劑量?;虮仨氃陲埱盎蝻埡蠓?,需進行療程用藥者則注明療程劑量、用法和期限。醫師根據不同適應用藥方法、性別、年齡,在常規的劑量下作調整。但對一些特殊的疾病,需要超常規地使用藥品,而使用的依據是專業的書籍或資料。
存在的問題:隨著疾病譜的變化,醫療活動中藥品的用法用量也在變化。特別是抗菌藥物的劑量隨著細菌耐藥性的增加而增加。藥品使用劑量因患者而異、因醫師而異的情況比較普遍,因此,缺乏統一的藥品劑量評判標準給藥品使用中因劑量引起的糾紛的處理帶來難度。
病人告知(知情同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如實告知患者,及時答復其咨詢;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的后果。還規定,患者有權要求查閱、復印住院志、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讓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無法行使知情權的,患者家屬有權查閱、復印上述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權,包括了解權、被告知權、選擇權、拒絕權和同意權等。
法律的適用性:享有知情同意權是法律賦予患者的權利。知道自己的病情和健康狀況是患者起碼的權利。
存在的問題:在臨床實踐中,由于藥品的藥理學、藥劑學及不良反應知識專業性強,知識量多,醫務人員不可能告知患者太多的情況,只能對一些特殊的問題進行說明。但由于社會的進步,患者知識水平的提高和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患者對一些不良反應或意外引起的事件進行投訴或法律訴訟的事件增多。
藥品不良反應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將不良反應定義為:“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或意外的有害反應?!薄端幤凡涣挤磻獔蟾婧捅O測管理辦法》規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的內容和統計資料是加強藥品監督管理、指導合理用藥的依據,不作為醫療事故、醫療訴訟和處理藥品質量事故的依據?!?/p>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以外的”和“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著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不是醫療事故,“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不良反應和其他形式的藥物糾紛的界定:藥品不良反應屬于藥物糾紛中的藥品本身問題。藥品不良反應是限于科技發展水平所不能認識和解決的問題,而藥物糾紛則多是人為過失所致。按照藥品不良反應的法定概念,藥物糾紛案件一經鑒定為“不良反應”,即排除了人為過失和過錯。
存在的問題:由于藥品不良反應在醫務人員和普通患者中存在認識差異,甚至在相當多的醫務人員沒有意識,所以與此有關的醫療糾紛相當多。
討 論
增強法律意識,學習法律知識:醫院藥劑人員特別是主管人員應增強法律意識,認真系統研讀藥政法律法規,通解其立法本意,依法行事,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加強專業知識學習:不斷增加專業知識,認真分析糾紛的類別和本質,區別藥品不良反應糾紛與其他藥物糾紛,用充分的藥學專業知識來舉證證明自己履行了法定義務,來舉證證明在藥學服務行為中沒有過錯和不足。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至今尚未建立起完整、統一的醫學法律體系,調整醫患關系的多為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單位規定,其中某些條文相互沖突,導致司法審判難求法律依據。因此,相關法律法規尚需進一步完善。
參考文獻
法是準繩,法是準則,作為新時代的小學生我們不但要學法、懂法,更要守法、用法。
現在的社會是法治的社會,無論做什么都離不開法。小時候,爸爸媽媽經常說,要走人行橫道,要做到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了做準備,不要和小伙伴們在公路上玩耍嬉戲,不要和小朋友打架,等等。上小學,老師教育我們遵守學生準則、遵守學校紀律,教育我們團結友愛,不參與打架斗毆,不參加迷信活動。老師還經常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和形象逼真的圖版以及內容豐富的視頻畫面教給我們法律法規知識、教導我們學會做人?,F在,馬上就要結束小學生活了,通過學校組織的普法宣傳、普法講座,我知道和掌握的法律法規知識更多了,我不但自己懂了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還經常講知識和家人、小弟弟“傳授”呢,打架都說我是“法律通”。記得去年的4月份,班里的兩名同學因瑣事鬧的不可開交,進而大打出手,雙方的臉上手上都劃出了小血口。我分別和兩位同學做工作,從學校紀律說道同學團結、從治安條例說道社會和諧,兩個人都對剛才的不冷靜表示后悔,我就熱打鐵,將兩人叫在一起,把他們的雙手放在一起,兩人握手言和,大家又春風滿面的歡快在一起。我倍感自豪和欣慰。
法是公平、公正的,法是最有尊嚴的。只要我們認真做事、踏實做人,不越過法的邊界,不違背法的尊嚴,我們就是自由的人;當你觸犯了法律,你就是不自由的人,甚至會有N多年在牢房生活,這是多麼悲慘的事情。但愿人人都學法、懂法、守法、用法,讓這世界多一份安寧,少一份邪惡,多一份和諧,少一份不安,只有讓法常存心間,才能構建富裕文明和諧的大家園,才能實現文明的中國夢。
三、梳理法律依據,明確職責權限。各鄉鎮、街道辦要對涉及自身管理職能的法律、法規和執法依據進行梳理,進一步明確職責權限;同時將梳理出來的法律、法規目錄編制成《常用法律法規目錄》,通過政府網站予以公布,并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四、完善制度建設,推進依法行政。各鄉鎮、街道辦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民主決策制度、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錯案追究制度等各項制度,并在政府網站上予以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推進鄉鎮依法行政工作有序開展。
二、工作重點
(一)普法教育
1、繼續深入開展“法律八進”工作,抓好重點時間、重點對象的學法用法。
(1)機關干部重點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行政法律法規、干部法律知識讀本,樹立正確的法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斷完善黨委中心組學法制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領導干部自學制度。全年領導干部的法制培訓不少于四次。
(3)重點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2、抓好社會面的法制宣傳
(1)利用固定宣傳欄,重點圍繞職工在日常生活、生產工作中相關的法律知識,圍繞局機關的階段性重點工作,圍繞市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教育。
(2)局機關各部門根據自身工作常用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撰寫稿件進行廣播或者廣播講座,結合典型案例,搞好“以案論法”宣傳。
(3)組織好“3.8”國際勞動婦女節、“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6.26”國際禁毒日和“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宣傳活動,并協同有關部門開展法律咨詢活動,全年不少于二次。
(4)辦好法制宣傳專欄(櫥窗),每季度更新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二)依法治理
1、加強依法行政和機關自身建設。局機關各科室工作人員根據自身職能,學好相關法律法規,掌握行政執法、行政管理的法定程序。在通過參加培訓、考試,取得有效合格證書的前提下,履行工作職能。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各項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接受各方面的監督。提高行政管理的能力,樹立大服務的理念。
2、長效管理與突擊整治相結合,解決群眾普遍反映的熱點問題。在局領導的支持下,爭取區有關部門的配合,加大城市建設、違章建筑查處等方面的行政執法管理力度。具體整治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局依法治理領導小組進行協調,劃分階段性實施。各部門在突擊整治的同時,制訂長效性管理機制,采取有效措施,使依法治理、依法管理工作落實到實處。
三、工作要求
以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以繼續鞏固我局五五普法以來的一切成果,深入開展面向全社會的法制宣傳活動,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努力提高公民的法制觀念和法律素養,營造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深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做到抓住重點、細化分類、擴大效果,將今年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落到實處。
二、工作重點
(一)普法教育
1、繼續深入開展“法律六進”工作,抓好重點時間、重點對象的學法用法
(1)機關干部重點開展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學習行政法律法規、干部法律知識讀本,樹立正確的法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不斷完善黨委中心組學法制度、領導干部法制講座、領導干部自學制度。全年領導干部的法制培訓不少于四次。
(3)重點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禁毒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4)在企業中大力開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的宣傳教育,把握正確導向,利用送法進企業,不斷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學法用法的水平和能力,幫助企業職工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推動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2、抓好社會面的法制宣傳
(1)利用固定宣傳欄,重點圍繞公民在日常生活、生產工作中相關的法律知識,圍繞局機關的階段性重點工作,圍繞市民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教育。
(2)局機關各部門根據自身工作常用法律、法規、規章,結合實際,有針對性地撰寫稿件進行廣播或者廣播講座,結合典型案例,搞好“以案論法”宣傳。
(3)局普法辦組織好3月法制宣傳月活動、“6.26”國際禁毒日和“12.4”全國法制宣傳日宣傳活動,并協同有關部門開展法律咨詢活動,全年不少于二次。組織送法進企業活動,全年不少于六次。
(4)局普法辦辦好法制宣傳專欄(櫥窗),每季度更新一次,全年不少于四次。
(二)依法治理
1、加強依法行政和機關自身建設。局機關各股室工作人員根據自身職能,學好相關法律法規,掌握行政執法、行政管理的法定程序。在通過參加培訓、考試,取得有效合格證書的前提下,履行工作職能。工作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追究制。各項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接受各方面的監督。提高行政管理的能力,樹立大服務的理念。
2、長效管理與突擊整治相結合,解決群眾普遍反映的熱點問題。在局領導的支持下,爭取縣有關部門的配合,加大城市建設、違章建筑查處等方面的行政執法管理力度。具體整治工作由相關部門負責,局依法治理領導小組進行協調,劃分階段性實施。各部門在突擊整治的同時,制訂長效性管理機制,采取有效措施,使依法治理、依法管理工作落實到實處。
三、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