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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F2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7287(2012)02-0018-05
隨著人類海洋開發活動的日益拓展和深入,海洋開發過程中的資源過度開采、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海洋經濟、海洋生態以及海洋社會之間能否持續協調發展,成為各個國家非常重視的問題;因為海洋區域空間的特殊性質,海洋環境治理也成為當代國際關系處理的重要主題。本文嘗試從環境公民與海洋公民的關系人手,考察海洋公民這一概念對于海洋環境治理的意義。
一、環境公民理論:背景與內容
20世紀5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環境問題也變得越來越嚴重。林兵認為,中國環境問題的總體狀況應當說是一種發展中的環境退化趨勢。這種退化趨勢形成的原因是:①長期實施的計劃經濟政策,其發展目標重于環境保護要求,造成生態環境惡化趨勢迄今未能遏抑;②環境管理乏力,環境政策滯后;③社會生活副產品形成主要污染源??傮w來看,當前我國的環境治理面臨的挑戰不容樂觀,呈現為發展中的治理格局,既體現出一定的環境治理力度與成效,同時也存在著環境治理目標同社會發展之間難以調和的矛盾。從治理方式看,我國環境治理的基本途徑是通過出臺法律法規形成相關制度。這種治理方式存在以下問題:治理主體單一、環境法制存在失靈現象、規劃環評程序不夠完善合理、環境政策滯后于環境問題變化。
正是因為我國環境治理的基本框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導模式,所以其基本行為通常表現為規劃環評和行政執法。其中,在環境執法環節,環境治理通常以“環保風暴”的方式進行,也就是由中央環保部門在最高權力的支持下開展運動式的行動,借助階段性速效行為來提升中國的環保工作水平。事實上,這并不是一種常規的管理辦法,這種自上而下、權力主導的環境執法模式存在著諸多缺陷。當然,政府主導模式有其速效和強有力的優勢,但是從目前環境治理面臨的復雜情境看,單一的管理主體已經不能夠適應日益嚴峻的環境惡化壓力。發展環境公民權、形成環境治理的多元主體、發動公眾和組織廣泛參與環境治理,已經成為當前環境治理的理性選擇。
隨著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全球范圍內自上而下的環境保護運動也在日漸轉向強調公眾參與和社區參與的環保行動;環境治理的主體從政府行為逐漸過渡到強調公民個體與各類社會組織的廣泛參與。事實上,歐美發達國家的轉變過程開始得更早一些,與這一轉變過程密切相關的環境公民理論也較早地出現。在20世紀中葉,環境問題日益凸顯,出現了公認的環境公害事件。到了20世紀70年代,隨著環境狀況的持續惡化,環境問題得到了普遍的關注。在知識生產領域,環境社會學、生態社會學以及環境政治學等學科范式也逐漸出現,這些學科的出現在一定意義上表達了人們對環境問題及其應對的理性思考。隨著公眾與各類社會組織環境問題意識的提升,環境治理運動也蓬勃展開。毋庸置疑,人類社會與環境之間的對立逐漸加劇,構成了環境公民、環境公民權概念及其理論形成的深刻背景。
環境公民、環境公民權以及環境公民社會等概念和理論的形成與發展,其目的是要克服在生態可持續發展目標下的公民個體行為與態度之間的不一致性,從而有助于創建一種真正可持續的社會。環境公民是指那些在面臨環境問題時通過改變個體態度實施環境保護行為的個體。而環境公民權就是實施環境保護行為時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與承擔的責任。隨著環境公民理論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的實踐,自上而下的政策驅動行為和環境公民理論指導下的廣泛社會參與相結合的綜合治理模式,已經成為部分國家和地區環境治理行為的常態。
環境公民理論的核心就是處理環境治理中的個體責任問題,主要表現在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論證邏輯和環境公民權基本內容等方面。
第一,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關系問題,表征了環境公民行為有其實在論基礎。個體責任與環境問題之間關聯的基礎,是個體與生存環境之間存在的實在性關系。這種實在性關系將環境公民權置于物質性的環境實踐活動中,使得權利和義務有了現實的歸依。
從現實的環境治理實踐來看,中西方采取的環境治理策略存在顯著差異。西方國家普遍采用的環境治理策略是給予公民社會發展的空間,表現出多主體、多中心和協同參與的特征。目前,上述治理策略在我國的影響非常有限。在環境政策制定方面,有觀點認為中國的主要環境政策是由,官員在大體上不受公眾意見影響的情況下制定的。而且“所有重要的環境組織,如自然之友、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都受政府的嚴格控制,其主要功能是提升中國的綠色形象,利用外國的幫助,進行環境研究,在政府綠色政策的執行方面尋求公眾支持,并且將綠色價值社會化。在政策過程中,它們不允許發揮積極作用”。這種觀點雖然有失偏頗,但是也大體指出了我國環境政策制定和實施過程中存在的既有特征。這種環境治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人為割裂了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關系,客觀上增大了環境保護的難度。
第二,環境公民理論的基本邏輯。其基本邏輯是如果公民個體能夠更多地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于他人的環境責任,而且能夠基于一種實現環境正義的天然需要而不是顯示其關愛與同情之類的道德情感來履行這種公民權責任,那么社會的生態可持續性水平將會得到空前程度的提高。這個邏輯至少包括兩個基本判斷:一是個體具備環境問題的知識并能夠進行環境問題知覺和判斷;二是個體能夠形成環境保護行為的動機并產生環境保護行為。從個體學習能力和行為產出或形成動機的能力來看,這兩個判斷都可以成立。在此基礎上,個體能夠將環境保護與個體環境責任結合在一起,克服個體環境態度與環境行為之間的不一致現象。當然,除了個體因素之外,上述兩個判斷的成立還需要特定的語境和現實條件。這些條件的形成又有賴于個體之外社會的、文化的環境因素。判斷一的成立,至少需要進一步拷問環境知識的來源和個體環境知覺判斷的一般特征與個體差異特征。判斷二的成立,則要對環保動機的激活過程、環保行為的類型和內容等問題進行深入考察。在這個意義上,環境公民行為總是與特定社會環境(或社會文化)提供的語境和條件聯系在一起的。所以,環境公民理論實際上把個體與社會、個體責任與社會文化建構緊密的關聯在一起。
第三,環境公民權在實踐問題上的局限性。首先,公民的環境責任與義務具有有限性,個體間的環境責任存在差異。這既表現為環境責任意識水平上的差異,也表現為環境保護行為結果的差異。每個公民個體的生態軌跡不同,從而形成了公民的環境責任與義務,用來確保自己的生態軌跡不會減少和阻礙其他個體包括后代從事有意義生活的機會。所以,環境公民權盡管在很多方面體現為人對自然的關心,但本質上只能是一種并非無限性的人類責任。其次,公民的環境責任主要強調了公民個體對于環境問題解決的單向責任。也就是說,環境公民權主要強調了公民個體的單向性義務,強調了公民責任對于環境改善的重要意義。這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公民的個體道德層面,甚至有悖于個體的現實利益訴求。
二、海洋公民:環境公民理論在海洋領域的延伸
我國的海洋環境治理實踐也與一般的環境治理過程相似,主要是通過自上而下的政府動員型環境治理實踐來進行。這種實踐活動方式一方面體現了環境治理中政府主導的特征,保障了我國環保政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另一方面也忽視甚至在客觀上壓抑了社會力量積極自主參與環保實踐的動機。
當然,海洋環境治理過程也存在自身的特征。從治理對象看,海洋環境問題較之于陸地環境問題更為復雜。這種復雜性既體現在海洋生態資源的流動性上,也體現在海洋環境問題的易擴散性上。從治理主體看,海洋環境治理的主體通常具有跨地區、跨國家的性質,更加強調治理主體間的協同合作。較之于一般環境治理,海洋環境治理的難度更大,更難以確定統一有效的法律規范和一般原則。因此,更應該發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以彌補自上而下式治理活動的不足,發展海洋公民的理念和行為應該成為海洋環境治理的重要途徑。
海洋公民是指在海洋活動過程中行使海洋知情權、海洋決策權和海洋事務訴訟權的公民及公民組織。海洋公民是構建健康可持續發展的海洋社會秩序的基本主體,在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生態保護、海洋權益維護中發揮重要的基礎作用。海洋公民主要的活動方式,就是在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生態保護、海洋權益維護中積極參與和影響其他公眾、企業、政府及其他社會組織的海洋實踐過程、海洋決策過程以及海洋管理過程。
海洋公民的觀念是隨著海洋環境保護實踐活動而發展起來的。這一概念既來自于傳統公民概念,也直接脫胎于環境公民研究。傳統公民概念主要討論公共領域的問題,因而主要與公共生活、公共事務及決策等問題相關聯。隨著環境社會學與環境政治學等學科的出現和發展,公民的概念開始擴展到社會成員的環境心理、行為和態度領域,并被看做是一種鼓勵公民行為轉變的基本機制,用來降低人類對環境的消極影響,環境公民理論也應運而生,并為海洋公民概念的提出提供了理論條件。當然,海洋公民概念的內涵更為寬泛,不僅僅局限在海洋環境治理的領域,也不僅僅只與海洋環境保護行為相關聯,還涉及海洋事務的各個領域和層次,包括海洋開發、保護與管理過程中的公眾參與、海洋權益維護上的公民行為等。
在海洋環境治理的領域內,海洋公民的概念發展了環境公民的理念。從兩者的關系看,海洋公民這一概念滿足了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和基本論證邏輯的要求,同時也反映了海洋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
環境公民理論的實在論基礎在于公民個體與環境之間的實在關系導致了環境問題與個體責任的關聯。對于海洋公民而言,其實在論基礎一方面繼承了環境公民的實在論特征,同時也表現出自身的特點。海洋公民的實在論基礎根植于比一般“人一地”關系更為復雜的“人-海”關系上?!叭??!标P系即人類活動與海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關系以及以海洋為背景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自工業革命以來,大工業生產擴展了人類開發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作為人類活動聚集度最高的海岸帶首當其沖,環境污染、資源破壞、生態退化、災害頻發等問題觸目驚心,人海關系向著不協調、惡化的方向急速演變。人類的涉海行為與海洋環境的惡化構成了海洋公民概念在海洋環境治理領域的實在論前提。
從海洋公民個體責任的論證邏輯看,海洋公民這一概念滿足了環境公民權成立的兩個基本判斷:一方面,公眾日益具備海洋環境相關的知識并能夠對海洋環境問題進行知覺和判斷。隨著全球海洋資源的不斷開發,海洋生態環境破壞不斷加劇以及海洋權益爭奪日益激烈,海洋環境保護問題也日益成為全球各國特別是沿海各國的重要議題。海洋環境保護中的個體責任問題也成為上述議題中的基本組成部分。另一方面,海洋環境問題日益引起公民的關注和廣泛參與。在海洋空間內,當前公民個體已經能夠形成海洋環境保護行為的動機并產出海洋環境保護行為?;谏鲜雠袛啵Q蠊窀拍畹恼撟C在邏輯上也是成立的。
此外,公眾環境意識水平的提高特別是海洋環境意識水平的提高為海洋公民行為的發展提供了主體特征條件。海洋環境意識是環境意識在海洋空間領域的表征,是人類涉海行為的自我認知,是人類對海洋空間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的意識。從當前的人類海洋實踐來看,經濟社會的進步仍然意味著海洋權益爭奪和海洋環境破壞的進一步加劇;同時也反映出協調發展、可持續發展觀念的影響日益擴大,新生態文明的海洋意識觀念也初顯端倪。這表明,公民的海洋環境意識在逐漸地提高和改善。
不同于具有封閉性的陸地社會,海洋空間(領域)的特性使得海洋社會更趨復雜。在海洋實踐中,人類的涉海行為及其在這種行為過程中形成的社會關系都與海洋環境的變化存在直接或間接的關系。
總之,海洋公民這一概念擴大和延伸了環境公民理論的研究。將環境公民權與環境公民行為置于海洋空間或海洋社會這一領域,有利于進一步細化環境社會學和海洋社會學研究的領域。如果把海洋社會學研究的對象設定為人們的海洋實踐行為,海洋公民概念突出了人們的海洋開發、保護和管理等涉海行為的實踐特征,能夠更好地把海洋社會理論研究和具體海洋實踐對策統合起來。此外,環境社會理論與生態政治理論之間的密切關系也在海洋公民這一概念中體現出來。
三、培養海洋公民理念和規范海洋公民行為的策略
從海洋實踐的角度看,加強海洋公民研究、推廣海洋公民的理念具有以下意義:有助于擴大政府海洋開發與治理決策的公眾基礎;有助于提高政府海洋政策的決策水平;有助于提高海洋環境治理的效率和水平,降低海洋管理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包容海洋環境治理的多主體特征,尤其強調海洋環境保護的個體責任;有助于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海洋開發保護與治理的各個環節。在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公眾參與的方式和途徑及其面對的挑戰不同于一般的環境公民參與行為,海洋公民研究突出了海洋實踐過程中公眾參與的獨特特征,有助于形成更有針對性的策略與建議。因此,在海洋開發、保護與治理的領域需要大力培育海洋公民理念、規范海洋公民行為。
首先,改善海洋教育的形式和水平。研究表明,較高水平的海洋教育能夠更大地提高海洋公民感水平。海洋教育可以有效地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水平,具體途徑和做法是大力開展海洋科普教育,推進基礎教育和高等教育階段的海洋知識體系建設,從而提高海洋相關的教育水平。此外,海洋意識教育水平也不能僅僅依靠正式教育體制內的改革,大力發展非正式教育組織機構和非傳統的海洋教育課程體系和培訓計劃,積極開展涉海培訓活動也都是重要的舉措。
其次,增加與海洋環境相關的個人接觸。在個體行為層面上,培養和發展親海洋行為是有效提高海洋公民行為水平的重要途徑。研究表明,海岸帶居民的海洋環境意識水平要高于內陸居民。公民個體與海洋空間有關的歷史生存經驗、家庭與工作的區域特征以及娛樂休閑的方式,都會對海洋公民行為產生影響。
再次,加強海洋保護法制建設,建立健全海洋決策參與制度。從確定社會秩序的角度看,環境立法可能是保護環境的最有效途徑,可以把環境保護的個人責任、組織責任等考慮在立法程序內,使得環境保護的全民參與有法可依。在政府海洋立法與政策制定過程中,在企業和其他社會組織進行涉海事務決策過程中,同時也在海洋環境和海洋事務的監測與評價過程中,規范海洋公民行為,需要有制度性的保障,這需要政府、企業和其他各類社會組織建立健全政策與決策制度。
最后,大力培育海洋環境非政府組織。一方面,各類環境非政府組織在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環境非政府組織在公眾與政府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活動,對于環境保護個人與社會責任的提升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海洋環境非政府組織活動范圍非常寬泛,既包括海洋環保宣傳教育、海洋環保策劃組織活動和海洋環境的科學研究活動,也包括與海洋環境相關公共政策制定的積極參與、與海洋環境相關問題解決和事件處理的監測、咨詢及評估事務。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意義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義
第二節 相關研究綜述
一、關于微傳播的研究
二、 關于倫理失范的研究
三、 關于網絡傳播倫理失范的研究
第三節 研究思路與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第四節 研究創新與不足
一、研究創新
二、研究不足
第二章 相關概念與理論概述
第一節 相關概念界定
一、微傳播概念界定
二、傳播倫理相關概念界定
三、倫理失范相關概念界定
第二節 相關理論概述
一、儒家的倫理思想
二、責任倫理理論
三、網絡行為規范力理論
四、破窗理論
第三章 微傳播倫理失范現象與影響分析
第一節 微傳播謠言泛濫程度嚴重
一、謠言散播呈專業化和周期性特點
二、謠言傳播社會影響惡劣
第二節 微傳播中網絡暴力現象突出
一、普通人遭受網絡暴力概率增加
二、對當事人心理傷害嚴重
三、語言暴力成為普遍存在
第三節 微傳播中隱私泄露涉及面廣
一、泄露用戶的個人信息
二、泄露用戶注冊的個人信息
第四節 微傳播低俗文化影響社會風氣
一、微傳播標題黨大行其道
二、語言污染從網絡空間衍生至紙質媒體
三、無底線惡搞擾亂社會主流價值觀
第五節 微營銷手段涉嫌違反廣告法
一、欺詐式營銷傳播風頭強勁
二、咒罵祝福式營銷傳播暗藏脅迫
第四章 微傳播倫理失范的主要原因
第一節 社會環境層面的原因
一、社會轉型期公民心理發生變化
二、社會矛盾和生活重壓催生網民泄憤情緒
三、微傳播法律條例不夠完善
第二節 網絡傳播層面的原因
一、微傳播本身的碎片化特點
二、微傳播本身的信息機制
三、微傳播對把關人機制的消解
四、微傳播的病毒式式擴散特點
第三節 個人行為層面的原因
一、虛擬空間用戶主體道德感的弱化
二、微傳播用戶媒體素養的欠缺
三、傳播群體集體窺私欲的旺盛
四、網絡從眾心理的影響
五、對經濟利益不擇手段的追求
第五章 微傳播倫理失范的規制
第一節 完善并嚴格執行微傳播治理法規
一、政府制定并不斷完善網絡治理法規
二、行業協會并倡導自律規約
三、傳播社區積極推出并宣傳微傳播規約
四、加強微傳播治理的執法力度
第二節 做好微傳播平臺運營管理
一、以技術設計提示微傳播用戶的道德意識
二、對微傳播內容進行適度監督
三、對微傳播用戶倫理失范行為及時懲戒
四、使用專門賬戶和技術手段迅速辟謠
第三節 加強微傳播用戶的道德倫理教育
一、明確微傳播的道德倫理底限
二、加強網絡人際傳播道德教育
一利益相關者理論:主張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
(一)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思想
利益相關者理論是20 世紀80 年代逐漸發展起來的新的公司治理理論。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與企業競爭的加劇,公司面臨著嚴峻的挑戰。傳統經濟學將股東作為公司的一切利益指向,企業全部的活動旨在股東利益的最大化,即企業只是股東實現利益的工具。而利益相關者理論卻主張:參加企業決策的權利是所有受企業影響的利益相關者都具有的,管理者負有的信托責任是服務于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企業的目標應該是促進所有相關者的利益而不僅僅是股東的利益。[1]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企業是由多個利益相關者所構成的‘契約聯合體’,所以企業的所有者不能僅僅局限于股東,還包括所有利益相關者如企業的雇員、供應商和債權人等”[2]。企業的風險是由包括股東在內的所有利益相關者共同承擔的,利益相關者之間是獨立、平等的。集體或利益相關者利益的最大化,是企業最終要實現的目標。
經濟學家們對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范圍和認識不盡一致,他們依據不同的標準將利益相關者劃分為不同的形式。例如按照相關利益群體與企業是不是存在交易性合同關系,查克漢姆將利益相關者分為契約型利益相關者以及公眾型利益相關者。根據與企業聯系的緊密程度,克拉克遜將利益相關者分為主要的利益相關者和次要的利益相關者等。雖然利益相關者理論最初是由企業治理問題發展而來的理論,但是企業存在的目的與核心便是追求“利潤”,企業中股東的利益是企業的核心利益,企業關注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僅是維持自己公司正常運轉的手段,即達到“共贏”,且企業中股東的戰略思維與決策能力是一個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起著全局、導向性的作用?!霸诠局卫韺嵺`中,徹底改變公司的權利和責任基本框架不能以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某種合理性作為理由?!盵3]可見,企業并不是一種典型的利益相關者組織,在企業內外追求相關利益者權利的平等、責任的絕對分擔都是不現實的。
(二)大學是一種典型的利益相關者組織
與企業不同,拋開大學由職能的擴展所帶來的所謂的“學術資本主義”,作為一種非營利性組織,大學(本文主要指公立大學)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并沒有股東?!霸谝粋€合理的社會里,權力是由權利派生出來的,是人的權利派生出來的社會組織(如政府)權力。權利是自生的,權力是外賦的,是人們的權利所賦予的或讓渡的?!盵4]大學里的人員以學生為本,大學里的活動以學術為本,因而大學里的行政性權利便是師生讓渡出來,是由學術賦予的,行政性權力的有效性也需要從學術那里得到檢驗。大學這個學術共同體的特殊性便在于此,其存在的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并不是對立存在的,行政權力需要在以維護學術權力的純學術意義的基礎上才能發揮效用?!案叩冉逃暮诵膬r值———學術價值,應當是相關行政權力自身的核心價值。”[5]可見,能對大學行使獨立控制權并沒有專屬的哪一類人或者個人(教師、學生、管理人員等),大學是一種典型的利益相關者組織。青島大學的李福華教授根據利益相關者與大學的密切程度不同,將大學的利益相關者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核心利益相關者,包括教師、學生、管理人員;第二個層次是重要利益相關者,包括校友和財政撥款者;第三個層次是間接利益相關者,如科研經費提供者、產學研合作者等;第四個層次是邊緣利益相關者,包括當地社區和社會公眾等[6]。既然涉及如此復雜相關的利益相關者,大學的決策絕不能顧此失彼,需要在諸多利益者之間尋求共同決策與相互制衡機制,實行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模式。
相關利益者共同治理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作為大學管理體制創新的一個方向,需要大學的各利益相關者根據他們參與大學治理的意愿、責任感和能力等,在大學治理結構中各得其所,各行其力,并創設良好的制度保障和外部環境給予支持,實現共同“治理”。然而,對大學自身而言,大學的治理不善一方面歸咎于政府的過度行政化,此外也應從自身老化及低效的管理模式進行反思。在大學尋求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過程中,“善治”理念作為對治理概念的理性認識與理想追求而形成的一種治理結構的理想狀態,是一種既有理性駕馭又注重效率的共同治理體系。雖然文中筆者多以“善治理念”著稱,但“善治”并不單單指形而上的理想的抽象理念,亦是一種具體的治理結構與治理體系,是治理的目的所在與理性訴求。
二大學的善治理念:突出治理結構的具體化與理想狀態
(一)“治理”與“善治”的概念界定及其關系
治理作為一個管理概念的出現遠早于20 世紀。作為管理學界的一個專業術語,“治理”是個舶來詞Governance,原意主要指操縱、指導或控制,與Government(統治)的含義是交叉使用的,主要指與國家公共事務相關的政治和管理活動。20 世紀90 年代西方經濟學家和政治家賦予了Governance 區別于Government 的新的含義。治理理論的主要創始人詹姆斯·羅西瑙把治理定義為:“一系列活動領域里的管理機制,它們雖然未得到正式授權,但卻能發揮有效作用。與統治不同,治理指的是由共同的目標支持的一種活動,這些管理活動的主體未必是政府,因此也無需依靠國家的強制力量來實現”[7]。這種新的管理機制既包括政府機制,也包括非正式、非政府的機制。全球治理委員會在1995 年發表的題為《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的研究報告中對治理進行了界定: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8]該報告也突出了治理的四個特征:不是控制而是協調、不是規則而是過程、既涉及公共部門又包括私人部門、不是正式制度而是持續互動。從以上可以看出,雖然學者對治理的概念莫衷一是,但都反映了治理概念中要求共治的思想,要求政府的“無邊界”管理方式,強調管理主體的多樣性,同時也符合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基礎。[9]筆者在這里更傾向將“善治”的治理理念視為組織內部治理的概念,因為“善治”理念更貼近組織內部的實際要求以及組織集體利益最大化。
何謂“善治”?此概念的最早提出是在上個世紀90 年代,世界銀行將其作為治理的一類形式而產生。善治的本質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10]。俞可平先生在對各家之說梳理的基礎上也歸納了善治的六個基本要素構成:合法、透明、責任、法治、有效?!吧浦巍崩砟畹某霈F并非華而不實的時尚管理新詞,而是面對現代管理的復雜、多變、不確定性的現實需要的產物。“對于一個組織而言,善治的價值理性在于追求管理效率,善治的工具理性立足于民主管理?!盵11]可見,“善治”兼具民主與效率內涵,并將相關利益主體的不同方向的利益取向協調、消解與中和,使之朝向共同的目標,以互動合作的方式走到一起旨在追求效率的管理模式。大學又何以追求“善治”并將“善治”理念作為最理想的治理體系?無疑,“善治”它滿足大學自身對己以及社會對大學治理體系構建的理性訴求和呼應。首先,大學作為一個典型的相關利益者的組織,它本身就不是一個“統治”與“被統治”關系的組織,它是一個以學科和專業為支點發展起來的集勞動分工、信念堅守、權責統一的、龐大的、多權威共存的學術組織。在這個學術共同體的聚集之地,學術權威理應占據最高話語權,這是大學本質———研究高深學問之地所決定的。其中,非權力性影響力(學術、道德、理想、信念等),它體現與蔓延在大學各個組織與角落,伴隨著大學具生而來,具有自我生長性?!吧浦巍钡乃囆g便是將非權力性影響力與權力性影響力融合起來,創造一種相關利益者共享治理的系統。其次,大學日漸面臨著管理的諸多挑戰。“大學的學科學術屬性決定了大學的職能多樣、目標模糊、結構松散、人員獨立及機構自主的組織特征,而大學這些組織特征又決定了大學之活動復雜、目標復雜、組織復雜、關系復雜和權力復雜的多重復雜性。”[12]大學本身的復雜性外加和外部相關利益者“打交道”,這使得大學需要注入“善治”理念,實行善治治理。最后,大學也必須尋找一個新的效率高的管理模式?!吧浦巍币怨材繕藶橐罁归_管理,其大學內部“公共目標”是以專業知識論證為前提的并經過相關利益群體互相博弈后的被大家所接受與認同的結果,保證了學術、學生等非權力性權利參與討論并與大學管理高層共同協商的權利,從而規避了決策制定與實施時來自不同相關利益群體之間的掣肘與摩擦。綜上所述,善治是大學的治理目的之一,它保證了大學內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是真正的建立在“人性哲學”(凸顯人的價值)之上的治理結構。
(二)大學善治理念的特點
“善治”是大學內部治理的一種明智選擇,同時它又需作為一種理念深刻地烙印在大學相關利益者的意識里,內化為行為主體自覺的行動。“善治”理念具有以下特點。
1 效率性?!吧浦巍弊鳛橐环N新的公共管理模式,是以“績效”為切入點及績效改善作為管理的目標。“對大學而言,善治的目的并不同于政府旨在削減公共開支而更在于提高辦學治校育人的效率?!盵1“3] 善治”理念中的“效率”不單單指數量上的提高,更是注重質量內涵式的發展。大學有它自身需要保護與守衛的東西,這是它的穩定性。它在精神上高貴,可卻擺脫不了對外界物質資源的依賴。資源依賴理論認為,給大學這樣的組織提供資源的人有能力對這些組織行使很大的權力。而“善治”理念便是極大可能擺脫外在資源提供者的不合理的干預,最大化地實現大學自身內部在科學配置、管理等效率的提高,在有限的資源內高效地利用資源,從而發揮大學在辦學治校育人中的最大價值。
2 民主性。“治善”理念本身即強調利益相關者共享共治的,權利制衡與互動也是其治理結構和程序上的必然選擇。大學治理的民主性存在的合理性可以說是由大學的遺傳基因———以學術為向心力所決定的,民主意識與氣息也一直是大學學者孜孜不倦的追求。例如“教授治校所蘊含的旨趣是對大學民主管理的訴求,它要求給予普通教師群體參與學校重大事物的決策和管理權力與機會,但不企圖獨霸權力,也不追求對具體事物的直接管理”[14]?!案叩葘W校除了學術文化的內部沖突外,還有學生文化、管理文化(以管理者為代表)和學術文化(以教師為代表)等三種文化的沖突?!盵15]大學的“善治”理念強調相關利益者代表有機會參與決策,它是一個由共同目標支撐的活動,共同目標自身就是一個協商的結果而非僅僅是管理高層左右的決策,同時它通過不同利益主體的協商與溝通降低大學組織內部的復雜性。詹·庫伊曼甚至認為:“如果復雜性不受約束,那么這個系統就將朝著無序的方向發展。”[16]大學“善治”理念的特點也要求相關利益者多考慮彼此需要和互相尊重,通過穩定的互動關系的建立,降低大學內部的諸多復雜性,提高效用、團結一致駛向統一目標。
3 法制性。在發達國家里,無論哪一種類型的大學治理,都有一個共同點:依法治理?!暗聡拇髮W甚至是奉行“法律主義”的,政府依法律治理大學,大學依法律自治,德國政治生活中傳統的“法律主義也滲透到大學的行政組織之中?!笨傊?,法大于權,法律在行政之上。事實上,在法治國家,大體上也如此,而不只是德國?!盵17]在當下,我們不僅需要給經濟“松綁”,也需要迫切給大學“松綁”,還大學獨立自主的權利。不論是依靠何種力量對行政權力進行有效制衡與示威,最根本的就要落實到法。中國的立法機構應該對教育法治的實現起到切實的作用,形成立法機構對行政機構依法行事的有效制衡?!吧浦尾⒉恢皇且揽坷砟钪浜徒M織及其個體自覺自律行為過程,還是法規制度建構完善并對組織的運行及其成員的行為具有規制作用的效果,即善治是具有合法性及權威性的結構性規范,善治的組織需要法規制度提供制度環境和保障機制。”[18]大學是個系統龐雜的組織,其法治建構、制度安排需要窮盡相關利益者各方要素并將其統籌在一個系統框架內,這才是“大學善治”的目的,也是大學善治理念的意義所在。
三大學善治理念的實踐意義
通過上述內容不難發現,根據相關利益者理論,大學是一個典型的利益相關者組織,它需要相關利益者共享共治,治理的最終目的與理性訴求是要達到“善治”?!吧浦巍崩砟畹奶卣鞣洗髮W的屬性、特征與規律需要,大學需將效率、民主與法制納入其中實現更好的治理,將自身帶入更寬闊的發展軌道??梢姶髮W的“善治”與大學的“統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管理模式,我們需秉持“善治”理念通過一系列的“善治”治理將大學帶入大學的理想———至善。同時,我們也需要清楚的是,大學管理體制的創新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大學治理結構的建立受大學存在形式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大學都需要建立大學治理結構進而達到“善治”。大學治理是大學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在當前相應的改革還沒有到位之前,在相應的制度與法律保障還沒有成熟之前,每個大學、不同層次類型的大學不能盲目跟風,不切實際地跳躍發展,否則會事倍功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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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鐵飯碗”倒逼高校辦學創新
改革事業編制,由高校決定自身編制,決定各級各類人員的數量和結構比例,是高校真正走上自主辦學的第一步。
關鍵詞:債權人 利益相關者 公司治理
如果把公司債權人利益保護看做是一個系統體系,那么,在這個體系中,債權人的自我保護是實現系統功能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債權人自我保護,構成債權人的自治制度。債權人的自治,根據其是否介人公司的經營管理,可以分為外部自治和內部自治兩種方式。外部自治方式,是指債權人不直接介人債權公司的內部管理;內部自治方式,又稱為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直接介入風險產生的源頭。本文主要探討債權人的內部自治方式即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
一、“公司治理”法律概念的剖析—立足利益相關者理論
目前,支撐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論是利益相關者理論。1984年,弗里曼出版了《戰略管理:利益相關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書,明確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管理理論。與傳統的股東至上主義相比較,該理論認為任何一個公司的發展都離不開各利益相關者的投人或參與,企業追求的是利益相關者的整體利益,而不僅僅是某些主體的利益。這些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密切相關,他們有的分擔了企業的經營風險,有的為企業的經營活動付出了代價,有的對企業進行監督和制約,企業的經營決策必須要考慮他們的利益或接受他們的約束。從這個意義講,企業是一種智力和管理專業化投資的制度安排,企業的生存和發展依賴于企業對各利益相關者利益要求的回應的質量,而不僅僅取決于股東。
“公司治理”是一個多層次、多角度的概念。隨著各國對一直奉行的“股東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的反思,國內外學者逐漸注重對利益相關者的考慮,利益相關者問題成為了各國公司治理模式改革的核心內容。學者劉丹以利息相關者為視角,從公司行為的影響范圍以及外界對公司的影響(主要是利益影響)來劃分,將公司治理的概念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凡公司行為及于自身的,為狹義的公司治理;凡公司行為及于社會,或外界影響及于公司的,為廣義的公司治理。于此,我們不難得出:廣義的公司治理即是公司為協調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以實現公司法上利益平衡而實施的內部與外部治理機制的總和。學者李維安亦認為“狹義的公司治理就是研究如何實現所有者對經營者的有效監督與制衡,而廣義的公司治理則研究如何設計一套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或機制,來協調公司與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公司治理”正經歷著由狹義到廣義范疇的演變,法學角度的定義更多強調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較經濟學界定更關注怎樣的公司治理模式能有助于實現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平衡。
二、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法律價值研究
與股東相比,債權人擁有的自由度小。債權人一旦投資,在公司正常運營中無權干涉公司的管理,債權人所承受的風險不亞于股東。所以,債權人在公司運營中以某一角色監督并參與公司治理是絕對必要的。
(一)彌補債權人傳統保護方法之不足,防止內部人控制、降低成本
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現代公司法對公司債權人提供了三種基本性保護方法:公司事務公開性原則的遵守、公司資本維持原則之貫徹以及公司清算規則之執行除此三種外,現代公司對公司債權人并無其他更多保護。為使自己權益得以更周詳的保護,公司債權人只能另辟途徑,即以契約當事人身份尋求民法的契約保護。但不論是前后哪種保護,都不是積極和強有力的。
現代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使公司的控制權逐漸落到了職業經理人手中,在股東與經理人員之間形成了一種委托—關系。為防止經理人員濫用手中職權,損害股東利益,就必須建立一種機制對經理人員進行有效地監督和制衡,以確保他們能夠按照公司利潤最大化方式行事。但隨之而來的是“成本”問題。作為利益相關者之一的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就為此提供了有效途徑,如此能更有效地形成制衡機制,可以減少監督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
(二)促進公司利益關系和諧,踐行法之公平理念
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不僅是出于對債權人保護的目的,還有更重要的意義是在和諧社會背景下平衡公司相關利益的需要,是公司進人長期的良性運行的需要。公司治理只有合理配置利益相關者的責權利,實現權力分配和制衡的和諧,才能保證公司在穩定的基礎上謀發展。其實公司法中對中小股東權益的特別保護,以及對職工、債權人利益的關注,就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價值追求—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具體體現。雖然就效率與公平而言,現代公司法強調效率的優先性,但公司法追求的效率決不是不要公平的效率。誠如羅爾斯所言,“一個社會,無論效益多高、多大,如果它缺乏公平,則我們不會認為它就比效益較差但較公平的社會更理想”。公司法律制度理應把公平理念追求放在重要地位,讓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公司治理當中來,做到責權利相統一,使公司的利益關系處于和諧的狀態。
三、我國公司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制度構想
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就是要在公司的職能機構中對債權人的權利予以安排,并最終使其能夠在公司治理機制中發揮作用。本文對債權人參與公司治理的制度設計提出如下立法設想:
(一)完善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形成并發展于工業經濟時代的公司財務在許多方面顯示其不適應性,因而必須考慮其創新與發展問題。
1 財務觀念的創新
1.1 泛財務資源觀念
知識經濟對企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影響是改變了企業的資源結構,并豐富了資源的內容。面對知識經濟的挑戰,企業必須確立新的“泛資源”財務觀念,泛財務資源概念是對傳統財務資源概念的延拓,從形態上劃分,泛財務資源可以分為硬財務資源和軟財務資源兩大類。其中,硬財務資源是指客觀存在的,在一定技術、經濟和社會條件下能被企業利用的有形資源,其構成主體是自然資源和傳統的財務資源;軟財務資源是以智力為基礎的或無形的資源,包括知識資源和時間資源等。
1.2 融智比融資更重要
從一般意義上說,軟資源對硬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決定性作用,這個作用的結果又反饋于整個泛資源系統。軟硬資源的這個關系在知識經濟時代表現得更加明顯。知識經濟將戰略性資源轉移到知識、信息及其創新能力上來,軟資源或知識資源成為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首位資源。有鑒于此,企業在理財時應確立“軟資源第一”的觀念,并通過合理的資金運作,培育和擴張軟資源,以此優化企業資源結構,順應知識經濟發展的要求。
1.3 人本財務觀念
人本管理是知識經濟的客觀要求。企業的每一項財務活動均由人發起、操作和控制的,其成效如何也主要取決于人的知識和智慧以及人的努力程度,因此,在財務上貫徹以人為本的觀念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貫徹“人本財務觀念”要求做到:第一,增加人力資源投資,提高企業領導和員工質量;第二,推行財務分層管理和全員財務管理,實行民主式和參與式財務管理,提高員工對財務的參與意識;第三,加大軟資源投資力度,為培育企業文化和良好人際關系創造優良環境。
2 財務目標的創新
從一般意義上說,財務目標就是通過合理地分配資源使其利用達到最優化。這里涉及三個問題:一是配置什么資源,二是將資源配置給誰,三是如何判斷配置優化的實現。在知識經濟條件下,財務目標體系結構的基本框架如下。
2.1 財務資源配置
隨著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硬財務資源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和相對價值下降,而軟財務資源的作用和相對價值在上升。因此,企業的理財應在尊重硬財務資源在整個泛資源系統中的作用的同時,重視軟財務資源的戰略作用及其對硬資源的調控作用。
2.2 利益相關者——財務資源配置主體
在知識經濟時代,財務資源配置的主體應是企業的所有“利益相關者”而不僅僅是股東。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對企業有不同的財務利益要求,投資者期望其資本有效增值最大化,員工期望其薪金收入最大化,政府期望企業的社會貢獻最大化,公眾期望企業的社會經濟責任與績效最大化等等。企業的理財應兼顧和均衡各利益相關者的財務利益要求,這樣定位財務目標,既考慮了出資人的利益,又兼顧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要求和企業的社會責任;既適應知識經濟的要求,又體現可持續發展財務的特征。
2.3 財務資源配置規則
財務資源的配置、開發利用與分配時應遵循一定的原則,這種規則最基本的思想應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統一。然而在現實中這兩個方面又難以兼顧,要么忽視公平去獲取效率,要么犧牲效率去實現公平。財務資源的配置規則可以作為一個體系來設計,包括社會規則、人的規則、經濟規則、資源規則和環境規則等方面,為了便于操作,每一類規則還可以細分為若干細則。如果資源配置規則缺失,必然會發生利益相關者過度“擁擠”和“摩擦”的問題,最終將危及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3 財務治理結構的創新
企業治理的核心是財務治理權的配置,面對知識經濟的挑戰,企業財務治理結構也應當進行相應的變革與創新。
3.1 利益相關者共同參與財務治理
綜上所述,對于財務治理內涵的理解,筆者比較傾向于衣龍新(2005)的概括,即財務治理就是基于財務資本結構等制度安排,對企業財權進行合理配置,在強調以股東為主導的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前提下,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等機制,實現公司財務決策科學化的一系列制度、機制、行為的安排、設計和規范。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既肯定了財務治理是一種制度安排,又強調了財務治理是對財權的合理配置,同時還突出了財務治理是為了形成有效的財務激勵約束機制。
我國絕大多數財務管理學教材都認為,財務管理是利用價值形式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進行的管理,是企業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系的一項綜合性管理工作。這一概念的主要特征就是表明財務管理是一項管理活動,其直接對象是企業的資金運動和企業的價值。
從以上對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概念約定可以看出,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區別主要在于,財務治理是一種制衡機制,其目標是協調企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而財務管理則是一種運行機制,其目標在于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也就是說,財務治理規定了整個企業財務運作的基本網絡框架,財務管理則是在這個既定的框架下駕馭企業財務奔向目標。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同時也存在許多共同點,那就是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理論基礎具有同源性(都以產權制度和公司治理為基礎);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對象具有同質性(都涉及到財權問題);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具有體系上的統一性(同屬財務范疇且都是企業財務報告的影響因素);財務治理決定了財務管理的框架和軌道,財務治理的模式特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財務管理的模式特征。
二、財務管理學目前存在的缺憾:基于財務治理的考量
“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財務關系”這一概念特征決定了財務管理學的研究應從財務的二重性:經濟屬性(財務活動)與社會屬性(財務關系)相結合來進行考察。但現實情況是,傳統財務管理學僅從數量層面來對財務的經濟屬性進行分析和論述,而對財務的社會屬性——財務關系的處理這一財務管理的本質問題卻一帶而過。而財務管理作為一種綜合管理,企業內部各種權利的制衡、責任的分擔以及利益的劃分,最終將以財務的形式體現。但這些問題的解決,光靠加強日常財務管理是不夠的,應注重公司各利益相關者財務權利和責任的明晰界定和有效行使,以及在公司治理中的財務行為規范等財務治理的問題。現在的問題是,當人們過于注重研究財務管理學的具體內容時,卻忽視了一個對推進公司財務理論發展至關重要的問題,這就是從財務治理的角度把握財務管理學的特征。
從財務治理的角度來觀察,筆者認為,傳統財務管理學存在以下的缺憾:第一,把企業財務行為視為一種把非經濟動機排除在外的純經濟行為,較少關注制度與財務文化等社會因素對財務行為和財務效率的影響,而是把影響財務行為的制度看作是一既定的前提而加以認同,致使制度無法納入財務行為的解析框架,對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也缺乏深入的分析,從而使財務管理學的構建日趨保守乃至封閉。第二,沒有進行相關財務治理影響分析,因而產生對“財權配置”問題的輕視及與此相關的“內部人控制財務”,導致企業外部利益相關者對企業財務監控的弱化及其財務利益的受損,致使理論與實踐相背離。第三,以理性經濟人假設作為理論前提,必然形成對經濟屬性(財務活動)的過度關注而輕視其社會屬性(財務關系),從而加劇財務沖突和財務道德的失落。
三、財務管理學再造:基于財務治理的創新
公司財務理論構建于特定的企業假設基礎之上,企業的不同界定和企業特征的現實變遷都會對公司財務理論產生決定性影響。現有的公司財務理論構建于傳統的企業特性之上,從總體上屬于價值管理理論。誠然,企業作為系列契約的聯結現象是一個客觀事實,但我們同樣不能忽視一個更為重要的事實,即企業的本質特征并不在于這種聯結以及實現這種聯結的契約本身,而是在于形成這種聯結之后的企業財務活動以及在活動中產生的財務關系。隨著公司制企業的出現和現代企業理論對成本、信息不對稱等問題的研究,由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帶來的公司治理問題便成為當前公司財務理論的主要議題?,F實表明,單純從各自的學科出發獨立研究財務管理或財務治理問題,已經不能滿足學科發展和現實經濟的需要。因此,財務管理學需要拓寬研究視野和豐富理論內涵,就必須與財務治理進行交叉性融合研究。
(一)財務管理目標的重新界定與企業財權的有效配置
合理界定和選擇財務目標,建立和完善財務的導向機制,是保證財務治理和財務管理高效運行并實施有效對接的前提。近年來,財務管理目標的定位經過了企業利潤最大化、股東財富最大化和企業價值最大化等發展階段。但就我國目前的企業組織形式主流為非上市公司、資本市場的弱勢有效、法治建設處于起步期、商業倫理有所缺失、公司治理結構不太完善等現實背景下,新《企業財務通則》將企業財務管理目標界定為“企業價值最大化”,既反映了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其資源供給者創造財富的受托經濟責任,也是當代財務管理學教材普遍接受的觀點,具有較強的理論邏輯性和實踐有用性。但也應清醒地看到,這些過分強調股東或企業價值的財務管理目標,勢必會將非價值性的社會責任排除在財務管理目標之外。結合我國公司法改革局限于“股東至上”的邏輯和利益相關者的參與權被弱化的現狀,以及企業是在復雜的、充滿競爭的關系網絡中開展經營活動的現實,筆者認為“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均衡”應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終極目標。這一目標不僅有利于協調各利益相關者的矛盾,而且還使企業的經濟性目標和社會性目標得以有機結合,保證了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企業的經濟性目標就是追求自身經濟利益的最大化,這是由企業的本質所決定的,因此,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并不總是與宏觀社會的要求保持絕對的一致性。于是,國家往往利用法律手段來強制企業必須履行社會責任。但是,企業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在許多場合無法完
全進行硬性規定。
這就需要企業的社會性目標,注重企業的社會責任,追求社會效益的最優化,這是由企業所處的社會環境決定的。任何企業都不可能獨立于社會而存在,若過分強調企業的經濟性目標而忽視社會性目標,將會失去社會的支持,從而使企業的生存與發展舉步維艱。特別是隨著SA8000在全球范圍的推廣和實施,企業重視社會責任、推動社會責任以及落實社會責任便有了最佳保證。這一堅持多邊主義的理財目標,是與公司財務治理的思想和目標相適應的。按照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企業財權配置不能只考慮股東和經理層的利益,每個利益相關者在企業財權配置中都有權享有相應的財務權利,有不同的財務利益訴求。此外,利益相關者對企業的相機財務治理,也應在財務管理學再造中占有一席之地。
(二)重視制度因素在財務管理學中的地位
內生于公司財務行為的制度因素可按財務活動的關系分為財務本體性制度和財務關聯性制度。但目前在我國的財務管理學中,只是企業財務通則、公司法、稅法等財務本體性制度散見于籌資、投資、收益分配和資產重組及清算等財務活動中,而對在性質上并不是財務性的卻會對公司財務行為及利益相關者的財務網絡起約束和限制作用的財務關聯性制度(如產權制度、社會保障制度和倫理道德等)閉口不談,這不僅背離現實而且還會把財務管理學引入歧途。財務管理學的再造,除繼續重視和完善財務本體性制度對公司財務行為的規范約束,還應當重視財務關聯性制度與企業財務行為之間關聯性研究,這是基于我國的基本國情所決定的。引入財務關聯性制度的研究,將有利于擺脫現有財務管理學“就財務論財務”的思維偏差,使財務管理學再造更具動態調整性和環境適應性。
(三)注重激勵和監督機制構建的研究
財務管理學如果只關注具體的資金運動而忽視在這一過程中的激勵與監督問題,勢必會導致資本運營的效率低下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受損。因此,財務管理學再造就必須注重激勵和監督機制構建的研究。目前的財務管理學中在闡述企業財務活動時,本能地運用了諸如企業財務通則、公司法、會計法等財務本體性制度來約束與制衡管理者,而對于內部控制這一影響企業命運的制度安排卻沒有片言只語,這與企業財務治理與財務管理的本質要求極不相稱。2008年6月28日,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聯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這為企業內部控制的內容融入財務管理學再造提供了絕好的契機。公司的成本問題,僅僅靠制衡是不能解決問題的。恰當的激勵機制能夠通過委托人設計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促使人采取適當的行為,最大限度增加委托人的效用。近年來,以財務治理的觀點考察薪酬對公司財務業績的敏感性漸成潮流。因此,許多學者認為,我國上市公司應采用股票期權激勵制度。但股票期權的應用是有條件的,需要有比較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比較健全的資本市場和透明度高的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的法律框架等,而這些條件我國目前并不完全具備。我們在財務管理學的再造中,對于這些問題的研究必須緊密結合中國的國情,關注中國特殊的文化和社會背景,不能掉進“國際大廚房陷阱”而食洋不化。
(四)關注財務文化對解決財務沖突和財務敗德行為的作用
目前的財務管理學較為強調和崇尚“工具理性”,致使社會責任和道德品質等人類的一些基本價值在現代企業理財中倍受蹂躪而變得支離破碎,企業與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財務關系也日趨惡化,使企業無法實現全面、健康的可持續發展。財務管理學關注資本、成本、利潤等本是應有之義,但影響和決定這些物化因素的人及其行為也不應該忽視,因為這有利于解決財務沖突和財務敗德行為。企業財務文化是一種“內隱文化”,是企業為了實現財務目標而一貫倡導、逐步形成、不斷充實并為全體成員所自覺遵循的理財價值標準、道德規范、工作態度、行為取向和生活觀念,以及由這些因素融會、凝聚而形成的整體財務管理精神風貌。財務準則有形而財務文化無形,但財務文化對企業的影響卻無處不在。鑒于財務文化對企業競爭力所具有的原生性決定作用以及它所蘊涵的更為深刻的企業本質特征,要求人們在財務管理學再造過程中必須高度關注這一問題。財務管理學再造關于企業財務文化研究,其最終成果是要拿出具有中國企業特色、與中國企業協調發展的財務文化發展戰略模式,從而更好地指導企業財務管理實踐。
【主要參考文獻】
(一)企業社會的責任嵌入到公司治理制度的模式公司的治理是整個企業社會的責任制度頂梁柱,能夠將企業的社會責任放在最適合的位置,對組織合法性進行維護,并且可以用合法的管理,對財務制度效率進行改進。企業社會的責任主要有四個大的支柱:生態環境、利益的相關資本、人力的資本一級策略性的治理,并且高級的管理者和投資者要將集中精力關注核心的四個支柱,在整個企業社會的責任關系里面,企業要用良好策略去對能夠杠桿化的人力資本、生態的資本以及利益相關者的資本進行治理,這些資本都是共同作用在公司現在實際的價值以及公司未來創造價值能力。
(二)企業社會的責任嵌入到公司治理關系的模式對公司進行有效的治理主要是要求企業按照社會責任經營的形式在社會契約的關系里面經營,其中每一項的業務都要按照社會的規范,有清晰道德的基礎。將公司的治理范圍拓寬以及對企業的社會責任進行風險整合的基礎之上,對公司的治理一系列的屬性從整體上面去考慮。當然社會的責任作為整個公司治理過程中重要的維度,現在已經和公司治理各個要素相融合在一起,通常情況下,組織外部關系上面體現在對環境和社會負責,內部是對員工負責。整個企業社會的責任承若情況和董事的資格以及董事會執行的職能之間存在密切的聯系。社會的責任和公司的治理之間各個要素相互融合和滲透,將企業的內部資源利用和整合效率提高,拓展出能夠獲取外部的資源空間,最終形成動態能力和關系溢價的關系。
(三)企業社會的責任嵌入到公司治理統一體的模式將整個企業社會責任看成一個整體,對公司治理和社會的責任之間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在整個公司的責任系統里面,治理公司和社會的責任是相互補充并且連續的統一體。誤導性財務的報告以及不良的公司治理好比硬幣的兩面。整個企業社會的責任系統是連續整體,會隨著公司壓力增加而增加,作為整個連續題責任的系統從公司治理到公司業績之間的移動,表明公司的責任系統是一個連續的統一體。在整個統一體里面,公司的治理是構成公司的責任模塊基石,并且治理公司要承擔公司在全球化的背景下面應該要承擔的全部責任。該模式的背景下面,公司治理和社會責任的交界處就是企業的業績,從一個方面看是整個社會責任的統一體在治理公司的時候有透明的機制,可以提供出可靠、真實的財務和非財務的報告,將社會需要主動滿足,最終贏得與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信任。從另一個方面看,取得利益相關者信任能夠對企業各種類型契約與人之間和做的關系進行鞏固,最終將企業業績提升。
二、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之間的關系
通常情況下,企業治理和社會的責任主要存在兩種交叉的關系:第一個是公司的治理概念,也就是好公司的治理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且需要注意所有重要利益的相關者期望,保證公司能夠對所有利益的相關者負責人。但是社會的責任利益的相關者方法就可以將整個企業看成利益的相關者里面核心的部分,企業需要對不同利益的相關者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責任,并且要能夠通過利益的相關者支持取得價值的創造和持續的發展。第二個是狹義工資的治理概念,也就是公司的治理需要確保整個公司透明度、合規和責任,該理解會與社會里面維度相對應,也就是企業應該要對其內部的利益相關者問出與之相關的問題,例如教育和技能、工作的條件和安全、機會的公平與工人的勞動權進行調查,因為公司在治理的時候會有兩種不一樣的理解,所以社會責任和公司治理之間交叉的關系要求其企業要對相關的利益者承擔受托的責任與道德的責任,該責任的行為對于整個企業最終贏得業務和對財務的投資者維持以及其他利益的相關者信用有非常關鍵的作用。社會的責任和公司的治理兩種機制,現在逐漸被運用在對企業經營的戰略調整的過程,因為企業好治理的機制能夠幫助企業取得社會和顧客的信任,降低整個企業交易的成本,并且能夠對企業和主要利益的相關者之間的關系進行進一步的強化,最終獲得共生的價值。
三、社會責任的嵌入企業治理價值
(一)加強整合財務政策資源的功能股東本位公司在治理的時候通常會更加注重金融性的財務資源運作,比如用財務的杠桿原理將債務的融資規模擴大,也可能會將企業社會的責任風險放大,最終使得整個企業的社會風險和財務風險出現共振的后果。社會的責任嵌入在公司的治理過程中,在制度上面要確保非正式的契約財務的主體談判能力,其企業和其他不同類型利益的相關者之間形成關系性的財務資產,對資源進行整合出現雙重杠桿的效應:在一個方面企業和各個契約者之間建筑互惠的關系,將財務的杠桿提高的時候,可以將財務的風險降低。在另一個方面,企業關系性的財務資產會和現在企業里面的資源進行非常有效的整個,將企業動態的能力聲場,最終會導出企業關系性的財務資產對整個企業的資源之間杠桿的效應。
(二)擴展關系性的財務資產提供者控制權和所有權不同于債權人和股東提供出來財務的資產,關系性的財務資產通常是按照非正式的契約形成,相關的提供者收益權和控制權一般是取決其談判的能力。并且談判的能力變化外部上將企業合法性的管理體現出來,內部將董事會社會的責任功能體現出來,也就是股東的本位治理結構變為股東和企業各種各樣利益的相關者之間利益的均衡治理關系。其治理的結構非常具有多元化的導向,對董事會的性別比例進行明確,給外部的非正式契約利益的相關者將會作為代表,對整個企業中袋的財務權利聽證的權利和決策咨詢的權利,對整個企業財務的決策產生影響,并且確保能夠對企業控制權和剩余進行有效控制。在整個企業運行的時候,多元化董事會是整個企業資產受托的管理人,基本的責任是有效運作企業關系性和可控性的財務資產,確保企業能夠持續的創造價值。
公司治理由于在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關注,特別是隨著以利益相關者理論為核心的公司治理實踐的發展,公司治理伴隨著“公司的觸角”滲透到了中國社會經濟領域的各個角落,公司治理以及公司治理所衍生出來的企業社會責任、公司公民、商業賄賂和企業倫理等問題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弄清公司治理與構建和諧社會二者之間的邏輯關系對發展與完善和諧社會理論體系以及構建和諧社會的實踐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發展
利益相關者的理論萌芽最早起源于多德(Dodd)與伯利(Berle)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論戰。但利益相關者作為一個明確的理論概念則是由斯坦福大學的一個研究小組于1963年提出的。他們認為,對一個公司來說,存在利益團體,若沒有他們,公司就無法生存,這些利益團體就是所謂的利益相關者(stakerholders)。利益相關者的思想一經提出,就引起了許多學者的關注和討論,迄今為止,關于利益相關者的定義就已近30種之多。米切爾(Mitchell,1997)歸納了其中的27種,并將之分為三類:一是最寬泛的定義,即凡是能影響企業活動或被企業活動所影響的人或團體都是利益相關者,包括股東、債權人、雇員、供應商、消費者、政府部門、相關的社會組織和社會團體、周邊的社會成員等;二是稍窄的定義,即凡是與企業有直接關系的人或團體才是企業的利益相關者,排除了政府部分、社會組織以及社會團體、社會成員等;三是最窄的定義,該定義認為只有在企業中下了“賭注”的人或團體才是利益相關者。
利益相關者邏輯下對公司治理的分析
傳統的“股東至上主義”認為,企業是資本家的企業,因為企業的財產是由出資者投入的資本形成的,這些資本以物的形式沉淀下來,構成企業信用擔保的基礎,從而出資者承擔了企業的剩余風險,那么理所當然的應享有企業的所有權,在經濟學上就表現為股東權益最大化構成企業的終極目標。
楊瑞龍、周業安(1997)認為這種以股東權益為唯一標準的看法是基于物的財產權的認識。所謂財產權就是對所擁有的實物資產具有占有、使用、處置及收益等一系列權能,如果有產者把他們的實物財產投入到公司,那么公司財產的一切權益均屬于股東。而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公司是由不同要素提供者組成的一個系統,股東僅僅是資本的提供者,除此之外,供應商、貸款人、顧客,特別是公司職工對企業都做出了專門化的特殊投資,他們是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企業經營對他們的影響和對股東的影響一樣,因此,公司經營是為公司利益相關者創造財富服務,而不僅僅是為股東利益最大化服務。為此,就應當讓利益相關者享有公司所有權并參與公司治理。
威廉姆森則認為,公司治理框架中應該給那些向公司提供了“專用性資產”的人的位置,其中也包括雇員。美國普金斯研究所高級研究員布萊爾(MargritM。Blair)強烈主張利益相關者應進入公司治理,其觀點是:公司并非簡單的實物資產的集合,而是一種法律框架結構,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企業財富創造性活動中做出特殊投資的主體間的相互關系。投資并不僅限于股東,供應商、貸款人、顧客,尤其是企業雇員往往都做出了特殊的投資,這些投資的價值在極大程度上依賴與那家公司的持久的關系。認識到公司是一種治理和管理者專業化的制度安排,會促使人們關注這樣一個事實,即雇員、貸款人、供應商或者其他人都可以做出專業投資,這些投資與股東們的投資一樣面臨完全的風險。所有在企業從事的業務活動中做出特殊投資的各方,都事先假定并期望他們能從企業內部這些資產的聯合運用所創造的利潤中獲得相應份額的收益。波特也提出了與此類似的主張,認為應鼓勵長期職工所有權,鼓勵公司董事會具有更廣泛的代表性,應該給予主要顧客、供應商、融資顧問、職工和社區代表等在董事會的發言權。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研究在現實中推動了公司治理理念的變化和公司治理結構的變化。
1990年美國《賓夕法尼亞州1310法案》通過,從而使利益相關者理論成為當今企業和社會至少某一方面的主旋律。該法案指出,利益相關者享有公司治理的權利。各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所擁有的權利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股東是公司的發起人,是公司治理的原始動力;企業管理者擁有公司的經營控制權,是公司治理的關鍵;雇員是公司的勞動力資源;債權人是公司發展的資金提供者;供應商是公司產業鏈中的供應鏈;顧客是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外部依賴者;政府是公司稅收政策的制訂者;他們共同參與公司治理。
在中國,由于缺乏利益相關者的意識,很多公司把本應公司內部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轉嫁給社會并造成一系列社會問題。同時,公司內部權利制衡手段的欠缺也導致企業經營的效率低,從這個角度而言,公司不僅要追求股東的利益,而且還要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對中國企業來說,構筑一個由利益相關者參與的共同治理機制是至關重要的。
公司利益相關者是和諧社會利益相關者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們所要建設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應該是民主法制、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質是處理好社會活動主體之間以及社會活動主體與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并實現他們之間關系的和諧。構建和諧社會所覆蓋的主體范圍包括在一個國家生活的全體國民和其他人的社會活動主體與生態環境的總和。如果把利益相關者的概念引入建設和諧社會的范疇,那么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就是處理好所有的社會活動主體及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因此,從利益相關者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利益相關者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具有較高程度的重合度,公司利益相關者是社會利益相關者的子集。
公司治理中的和諧社會建設問題
(一)公司內部利益相關者間的和諧
股東、董事、高管人員和員工作為公司的內部利益相關者,協調他們之間及其與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問題之一,這也是傳統的公司治理理念所關注的核心問題。委托理論認為,隨著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必須建立“股東-董事會-高管”為核心的公司治理結構,才能有效防范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和保障投資者的利益,實現公司的有效和諧運作。進一步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不僅是公司治理改善的要求,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要求。公司內部利益相關者和諧的另外一個方面就是公司與員工的關系問題,公司與員工間的勞動關系問題一直是公司內部治理的一個主要問題,員工在公司中的地位、管理層與員工的關系、員工是否享有企業剩余索取權以及員工的工作環境、報酬等問題在中國越來越突出,甚至在某些情況先出現了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對立。
特別是隨著員工自我意識的增強,員工要求參與公司管理以及獲得公司尊重的要求將日益強烈,妥善解決二者之間的關系是實現公司治理內部和諧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社會和諧的一個方面。
(二)公司與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和諧
公司的正常運營和持續發展一方面需要解決好內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需要解決好公司與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即解決好公司的外部治理問題。公司的外部利益相關者包括顧客、供應商、政府、社區以及生態環境等,公司與這些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已經被歸結為企業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從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角度而言,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產生的,為滿足維護其他利益相關者權益的內在要求,對職工、供應商、消費者和社區居民等所承擔的一種義務或責任。哈羅德•孔茨認為,公司應當承擔社會責任,就是要認真考慮公司的一舉一動對社會其他主體的影響。最近幾年興起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化的研究和實踐,在使企業社會責任朝著可操作的方向前進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在這方面影響較大的是SA8000,即社會責任標準。SA8000作為一個社會責任方面的認證體系,明確了社會責任規范,即明確提出了如何規范公司與顧客、供應商、環境、政府等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關系的要求,從這個意義上來講,SA8000對于建設公司及其外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因此,引導和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對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公司治理作為一種制度安排和機制設計,無論是協調公司與內部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還是協調其與外部利益相關者的關系,都屬于構建和諧社會的一部分。因此,當前公司治理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重視,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強公司治理,本身就是對建設和諧社會的一個促進,公司治理自然地成為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手段和內容。同時,在建設和諧社會過程中,處理公司利益相關者之外的社會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關系時,公司治理中的一些理念非常具有借鑒意義。
參考文獻
[1]徐崇溫.當代資本主義新變化[M].重慶出版社,2004.
在參與全球治理概念的有關討論中,我們認識到了“去語境化”(de—contextual—ized)的“概念闡釋”所具有的循環性。概念都是通過社會互動以及在結構化的命題與反命題組成的框架中產生(或再生)出來的。因而,所有重要的政治學概念都會面臨激烈的爭論,而且對它們的理解無法脫離各種主觀觀點,這些主觀觀點要么豐富、要么混淆了這些概念的內涵。當然這并不是說社會科學對于獲得知識無能為力,而是說無論我們獲得何種知識,它們都在某種程度上依賴于具體的社會和歷史語境。因此,對全球治理的反思不應該是對某種“正確”概念的毫無根據的或者徒勞無益的探求。相反,它應該是一種對它深處于其中的具體的歷史語境(即多維度的全球化)所進行的探索。因此,我們這里將把對全球治理概念的討論與來自非洲政治的經驗數據聯系起來。
本文的主要關注點是討論下述觀點:將發展中國家納入全球治理視角是非常有問題的,而且這也構成了關于全球治理的理論爭辯中的“盲點”之一。在大多數時候,“第三世界”國家在有關全球治理的理論研究中被忽視了,這一現象是明顯而普遍的。許多人都會從這一前提得出以下結論:(1)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治理機制中缺乏代表權和影響力;(2)廣義的治理不能應用于那些被剝奪了最低限度的公共秩序以及缺乏制度化的政治結構的國家,即德國學者迪特·森格哈斯(Dieter Senghaas)所謂的“第四世界”。不過,我們在本文中將要對這些論斷進行批駁,它們很少獲得令人信服的經驗證據的支持,也未得到深入分析,支持它們的科學文獻也非常有限。
二、發展中國家在全球治理
中被剝奪了權利嗎?
事實上,盡管在全球政治經濟中,權力和資源分配存在結構性失衡,但是,第三世界國家一直對國際體系(它被理解為由各個國家組成的體系)和跨國政治有著整體性影響,在環境和可持續發展領域尤其如此。大多數較小的國家確實缺乏掌控國際談判所需要的資源,特別是參加無止境的會議所需要的資金和合格人才;因此,它們不能按照自身的意愿去影響談判的結果,甚至被剝奪了參與權。然而,根據涉及的議題或問題領域的不同,情況也會存在顯著的差異。比如,第三世界國家確實能夠通過所謂的“傷害的能力”(capacity to harm)影響全球環境治理,也就是說,無論這種行為是一種深思熟慮的策略,還是那些未能提出適當的國家政策的“贏弱國家”(weak states)導致的后果,這些國家都可能會在遵守國際標準和規則方面行動遲緩,從而對多邊環境協定的效力造成負面影響。
此外,發展中國家在全球環境談判中所關切的問題在《福尼科斯報告》(The Foun—ex Report)中得到詳細闡述,并且隨后逐步被納入到1972年在斯德哥爾摩召開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之后的歷屆世界峰會的議程之中。2002年在約翰內斯堡召開的可持續發展世界首腦會議上,焦點是發展和減少貧困問題,例如千年發展目標。在20世紀80年代,議程實現了以環境為主導向可持續發展的轉變,這是發展中國家積極抵抗前一種議程的結果。雖然國際機制仍然偏向于發達國家,但沒有30年前那么明顯了:例如,當發展中國家和新興經濟體國家在2012年后參與二氧化碳減排計劃時,可以對相關減排政策進行修改,這現在已經成為應對氣候變化的政策辯論的中心問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的總部在1973年設于肯尼亞的內羅畢,部分原因是為了能夠將發展中國家的關切考慮在內,當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在1992年指導各國就《生物多樣性公約》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進行最終談判時,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關切這一點確實在其中發揮了作用。同樣,1992年成立了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委員會以監督《21世紀議程》的實施過程,它在很大程度上考慮到了許多發展中國家對“環?!狈钦M織可能向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施加不正當影響的擔憂。
代表第三世界國家的經濟和政治利益的“77國集團”,盡管因為涉及超過130個國家而日益變得異質化,但它仍在整個20世紀80年代和90年代保持了相當一致的立場。雖然在氣候變化問題上,以歐佩克國家和新興國家為一方,以“小島嶼國家聯盟”(AOSIS)和欠發達國家(LDCs)為另一方,兩者之間會出現越來越多的利益沖突,但是,第15次《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會議令人失望的結果仍然是新興國家(它們依舊聲稱代表著第三世界)在世界政治中影響力日益增加的明證。如果說非洲欠發達國家目前在清潔發展機制(CDM)中處于邊緣地位,那么,其中的一些國家將作為2012年之后國際氣候制度中的“REDD機制”的主要利益相關者而卷土重來。
1992年《生物多樣性公約》的例子也同樣如此,發展中國家抵制了由多數發達國家和環保非政府組織所提出的嚴格遵循環保主義的議程(其觀點認為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屬于“人類的共同遺產”),并且強調將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視為發展的途徑。77國集團的核心國家通過與歐盟聯手成功達成了有關生物安全的《卡塔赫納協議》,該協議規定的程序的嚴格程度遠遠超過了美國領導的“邁阿密集團”
(最大的糧食生產者)最初認為可以接受的程度。
發展中國家也能夠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的框架內影響各種決議(例如,有關非洲大象或紅木的決議),其方式主要是建立更加強有力的聯盟和在后續的締約方會議中推動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的議程。經過77國集團的艱苦游說,《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終于在1994年得以通過,它關注干旱和半干旱國家的困境,優先考慮非洲的發展,將消除貧困納入其議程,而且該公約由非洲專家為首的秘書處來負責。發展中國家從而成功地宣揚了它們要求糾正全球經濟不平等的觀點,盡管這種糾正在某種程度上要以犧牲短期效率為代價。雖然有幾位學者的結論認為發展中國家對于多數環境公約的實際內容影響有限,但是其影響也已經比人們通常所認為的要更為重要。
這種影響不僅局限于環境問題以及所謂的“軟法”(son law)領域,也日益擴大到貿易談判當中。在2003年的WTO坎昆會議上,第三世界國家組成的聯盟成功地阻擾了多哈談判進程,迫使經合組織國家在新部門實現貿易自由化之前先在農業補貼問題上做出更大的讓步。而且,并不是所有的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裁決都有利于西方國家。盡管權力失衡的局面仍然繼續存在,但是那種經合組織國家完全可以強行決定各種協議條款(就像建立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的戰后《布雷頓森林協定》那樣)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了。從這方面來看,如果南北雙方在一種與《蒙特利爾議定書》形成過程類似的“雙重加權多數決定體系”(Doub-le—weighted majority system)中在決策方面勢均力敵,那么,建立一個強大的世界環境組織就可以提高發展中國家的地位。不過更為可能的情況是僅僅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進行升級,而這種升級并不會改變權力結構的失衡,這種失衡曾使得在20世紀70年代通過聯合國貿發會議(UNCTAD)來推動一種“國際經濟新秩序”的嘗試徹底失敗。
在本文簡短的分析中,我們還需要考慮到非國家行為體。誠然,國際機制與大多數跨界治理網絡都由屬于“第一世界”(即經合組織國家)的社會行為體所主導。如果我們關注規則的制定而非僅僅是規則的執行,那么,這一點就會更加明顯。當然,在發展中國家,非政府組織、尤其是可持續發展領域的非政府組織日益增多,不過它們主要活躍在執行層面。然而,越來越多建立于發展中國家的社會運動參與到反全球化運動中。發展中國家的非政府組織往往與發達國家的發展機構、政府間國際組織(如世界銀行)、國際非政府組織以及建立在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結成伙伴關系,有時這些創議能在某些特定的領域對它們本國政府的政策產生反饋效應。由于國內的政策對國際環境制度的實施至關重要,并且由于第三世界國家通常在這方面表現不佳,所以,強調非政府行為體作用的治理視角就顯得日益重要。
只要涉及環境危機問題,多維度的綜合治理(即在不同的空間和政治維度下的政府和非政府行為體之間建立聯盟)就可能會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在那種脆弱的制度背景下,跨國公司的行為準則及其在企業社會責任(CSR)方面作出的有效承諾可能會比那些欠發達國家政府的改革(這種改革是極其必要的,但依舊遙不可及)產生更加直接的。即時性影響、這種改革列入西方發展機構的議程中已經超過20多年時間了,但僅僅是徒勞。全球治理的概念強調有限的,也就是說,在這一世界中,各國政府所能控制的決策領域正在不斷萎縮,盡管一些政府有時試圖重新獲得這種控制(例如中國為控制互聯網所做的努力)。因此,全球治理提出有必要去分析那些決策得以產生以及規范和標準得以傳播的過程。
例如,不存在任何關于森林問題的政府間機制,因為主要利益相關者拒絕了具有約束力的公約。但是,存在一種熱帶森林治理形式,它具有各種類似于認證系統的機制,其目標指向一種更加可持續的資源管理,盡管這樣的前景仍然很遙遠。全球治理的行動創議使得各種社會行為體可以解決各種政策問題,而不必依賴于一直在拼命爭奪政府控制權的政治企業家們的善意。有時它正好能夠支持發展中國家的公民社會反對專制、腐敗的統治者的要求。因此,第三世界國家確實在全球層面的環境治理中發揮了作用,而更為重要的是,發展中國家的治理是全球治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第三(及第四)世界一直就
被排除在全球治理之外嗎?
森格哈斯等人認為,第三(及第四)世界缺乏“全球治理機制在本地層面真正進行運作和實現其有效性所需的基本前提”,所以相關爭論一直存在。第三世界的“準國家”(quasi-states)為了自己的生存和政治精英們的福利而需要依靠它們與外部的聯系,但是大多數“贏弱的”國家無法履行現代國家的傳統功能(即保障公共安全和對領土的控制),更不要說提供公共服務和適當的政策。這些國家獨立以后,本地統治者的新型世襲統治導致了經濟的崩潰以及“去制度化”(deinstitutionalization)。換句話說,這些已經崩潰的或者說很大程度上“運作不良的”國家都被視為沒有參與全球治理。
然而,這種觀點體現了對詹姆斯·羅西瑙(James N.Rosenau)提出的“沒有政府的治理”這一視角的過于狹隘的理解,隱含著將全球治理簡化為國際性機制或準機制以及國際組織(例如聯合國系統和各種負責公約的締結和實施的秘書處)的相關活動。順便說一句,對治理所作出的這樣一種最小定義將支持那些懷疑治理概念在分析國際關系中的有用性的人所提出的“太陽底下無新事”的觀點。相反,這些國際組織之所以屬于全球治理的領域,除了考慮到它們跨政府間的性質,也是因為它們與非國家行為體的相互影響,或者因為它們促進了其特定的組織利益。總之,真正重要的正是它們“超越國家”的性質。
根據羅西瑙的研究方法,全球治理包括各種社會單元的治理,可以小到最小的單元(包括家庭),大到作為一個整體的全球,只要這些社會單元與跨國的趨勢和行為相關。即使是在那些從西方的角度來看毫無希望的“已經崩潰”或“失敗的國家”中,也有某些特定形式的社會政治規制在發揮職能,這些職能在其他國家可以由政府更好地履行。認為那些正在崩潰的國家有可能回到前殖民時期的“傳統”社會秩序的假設純粹是一種幻想。那種“即將到來的無政府狀態”以及劇烈的、元法無天的暴力,其實是我們現代性的一個部分。因此本文認為,從根本上將第四世界排除在全球治理之外,或者說將其從研究探索的雷達屏幕上刪除,可以說很大程度是一種誤導。
西方人所認為的“無治理和失序”只是反映了一種對治理和秩序的種族中心主義的認知,以及我們對發展中國家的底層現實的無知。例如,無政府的、在經濟上被邊緣化的國家(比如今天的索馬里)可以與世界經濟相聯系,也與全球安全議程等相聯系。正因為如此,美國軍隊重新回到了這個“非洲之角”。所以,15年以來,即使在最惡劣的戰爭期間,索馬里仍然在出口牛羊以及各種戰利品;進口貨物通過索馬里的海岸偷偷進入其內陸腹地,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開了海關和稅收,而索馬里最富裕的貿易商們則在迪拜炫耀著他們的財富。索馬里一直像從前一樣通過其怪異的方式與世界經濟發生著聯系。雖然許多第三世界國家、特別是非洲的國家,在世界勞動分工、全球貿易、私人投資等領域處于邊緣地位,并且在全球治理結構中未得到充分的代表,但它們確實給一個全球化的世界帶來了重大威脅。因此,我們需要研究這些“國家統治有限的區域”的治理,而不是將它們排除在外。
此外,也正是在缺乏有效政府(即“政府通常無法進行等級制統治”)的情況下,治理機制會在社會上脫穎而出來填補這一空白,而不僅是一種被優先選擇的公共管理手段。在缺乏有效政府時,某些特殊的社會機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可以彌補國家官僚機構的缺失。例如,索馬里在1991年之后沒有銀行系統在運營,有一些貿易商就重新發明出方法來處理大宗現金的使用、貨幣兌換以及跨區轉賬,而另一些人提供了私營的電力供應網絡和小型的電信服務,以彌補公用事業的缺位。
公共職能的極端私有化導致了自下而上的對和平和穩定的需求,因為沒有和平與穩定,投資就不可能獲得回報。同時,傳統的“長者法庭”(Guurti)得到復興,以處理私人糾紛和維持秩序。當長者法庭也未能阻止暴力犯罪發展的時候,所謂的“伊斯蘭法庭”將會取而代之。然而,索馬里缺少一個在國際上得到認可的中央政府,這導致人們未能正確看待這些發展。外部力量(埃塞俄比亞、肯尼亞、美國和歐盟等)一再試圖通過使用金錢和武力來強制索馬里重建一個中央政府(如目前的過渡聯邦政府),但其努力都失敗了,這其實正好說明了對非正式機制的忽視所產生的深遠影響。在發展中國家由私人行為體發揮治理功能的例子包括各種形式的非正式經濟、集體儲蓄和融資方案,例如西非的家族式或以部落為基礎的唐提式(tontines)養老金制度,或者廣受歡迎的銀行系統之外的國際資金轉賬體系。一種治理方式可以將那些由社會行為體倡議或者控制的管理進程考慮在內,這些社會行為體并不是合法的權威,他們行使權力的方式不同于政府官員的方式。在全球層面的更廣闊圖景中,權力領域處于分散狀態,因而上述治理方法適用于這一情況。
四、結論
一、國際職業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
(一)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
治理(governance)一詞,由世界銀行于1989年率先使用,已經成為政治和管理領域中使用頻率極高的概念。200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召開了主題為“教育治理:透明性、實施性和有效性”的國際會議,會議特別指出,教育治理主要是指各種公共或私人機構和組織統籌合作、各盡其能,從而實現對公共教育事務更好地進行控制和引導。與傳統意義上的教育管理相比,教育治理的內涵更為廣泛,其不僅包括政府維度的教育行政,更包括非政府機制,特別是各種相關的全球性和區域性教育組織的管理機制,以及它們之間的互補與合作。在此基礎上,UNESCO的《2009全民教育全球監測報告》將“教育治理”作為世界全民教育發展新的關注點。報告提出,教育治理問題是全民教育發展的癥結所在,相關問題主要體現在教育資助治理、學校管理治理、師資治理以及教育治理規劃等方面。優化教育治理與切合實際的教育政策有助于加強問責,擴大參與,促進教育公平。改善教育治理的路徑是,加強教育政策性引導,重視教育投入的數量與公平;學校要保證并提高教育質量,妥善處理公私合作關系;加強教師治理,支持學校發展;在教育治理規劃與發展戰略間形成一體化措施[1]。
2011年,OECD教育研究與創新中心啟動了“治理復雜教育體系”的研究項目,項目指出,所有OECD國家的政府都面臨管理日益復雜教育體系的挑戰,因此,需要發展一種有效的治理體系來應對這種復雜性,并為治理主體提供相關知識,使其作出科學決策。項目指出,從概念的角度來說,治理是指在一種沒有一個單獨主體進行絕對統治的背景下,共同治理社會的過程。教育治理包括國家和機構層面的,對教育政策發展、實施和評估的結構、關系和過程,其由一個復雜的網絡組成,這一網絡包括法律框架、教育機構及其與整個體系的關系、分配給教育機構的經費以及這些經費怎樣以一種有效的方式支出,還有控制和影響相關教育行為的一些不正式結構和關系。
對于OECD國家來說,怎樣在日益復雜性的背景下,實現教育體系的國家目標,是教育治理的關鍵因素。對此,這一項目主要關注如下兩個關鍵環節:治理機制和知識選擇。其研究重點集中在如下兩個問題上:一是什么樣的治理模式對于復雜教育體系是有效的?二是什么樣的知識體系對于實現復雜教育體系的有效治理是必要的?
在此基礎上,如圖1所示,OECD提出了治理的三個關鍵因素:確定優先領域,制定政策發展領域,落實責任,這三個要素都是由非線性模式聯系在一起的獨立現象。這一研究項目主要關注如下三個問題:中央水平的政治決策者怎樣在國家、地區和地方層面設計、組織及實施對教育體系的管理?多個層面的利益相關者怎樣在多層面背景下組織、促進教育政策的實施?中央和地區及地方層面的利益相關者怎樣在對教育體系的管理中進行互相交流[2]?
圖1 OECD“治理復雜的教育體系”項目提出的治理框架
(二)職業教育治理的基本理念
瑞士教育、研究與創新部指出,職業教育與培訓的治理是指將政策、機構和人聚到一起,在多個主體間促進協商過程的一種戰略管理體系。換句話說,每個職業教育與培訓體系的政治治理都是社會和經濟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政策制定者、公民社會和私立部門都對不斷變化的培訓條件實施穩定的影響。職業教育治理體系面臨的最大挑戰是盡早發現各個主體間利益的不平衡,并使職業教育體系適應不斷變化的背景[3]。
非洲教育發展協會(ADEA)認為,職業教育治理需要解決如下三方面問題:政府機構怎樣共同承擔對于職業教育的責任;為促進職業教育與培訓的協調發展及職業教育機構與外部利益相關者間的交流與合作,政府機構設立了哪些國家交流、合作與協調機構;是否形成了對整個國家職業教育總體供給情況的衡量指標體系[4]。更明確地說,職業教育治理體系的關鍵要素包括職業教育職責的分配、交流、合作與協調框架,以及職業教育與培訓體系的一致性和銜接性。
2012年5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在中國上海召開了第三屆國際職業教育大會,大會工作報告《職業技術教育與培訓的轉型:培養工作和生活技能》提出,善治是對職業技術教育與培訓系統進行成功改革的一個明確先決條件。職業教育善治的關鍵是如何改進協調,讓廣大利益相關者參與職業技術教育與培訓并且根據充足的信息確定優先事項和確保問責。
總體來看,從概念的角度來說,“治理”是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作用條件下,多元利益主體圍繞共同目標協調互動的過程。區別于傳統自上而下、一元單向的政府“管理”理念,治理的要點在于多元主體合作共治,各主體通過平等協商達成一致目標及行動方案。因此,在治理理論視野中,不僅要求中央政府而且要求地方政府、各級教育行政官員、職業教育專家、行業企業、學生家長及社會各界都參與到職業教育決策之中。
二、國際職業教育治理的模式與實踐策略
(一)國際職業教育治理的主要模式
根據目前相關學者的研究,西方公共教育治理經歷了“規制型”“市場型”“服務型&rd quo;三種治理范式的演變,每種范式在治理理念、治理結構、治理工具、治理能力方面都有所不同。“規制型”治理范式遵循國家邏輯,強調教育公平,主張政府全程控制教育發展過程;“市場型”強調市場是公共教育發展的主導力量,只有通過市場競爭和激勵,才能提高教育績效,并提供多樣化的教育服務;“服務型”治理范式強調通過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三者之間的有效互動,逐步建立一種新型的公共教育市場,嚴格界定政府在公共教育領域的干預范圍,通過政府解制以推動非營利組織提供公共教育服務[5]。
圖2 歐洲培訓基金會提出的職業教育多層治理模式
歐洲培訓基金會通過對國際社會職業教育治理實踐的研究表明,基于利益相關者間有效、包容、橫向和縱向交流的多層治理模式,非常有利于增強職業教育與培訓政策和體系的效率、效力、一致性、透明性和落實性。讓一些國家層面之下的實體或地區參與職業教育與培訓的管理,以及確定市場對人力資本的需求,更加有利于促進地區層次的經濟增長,并實現地區勞動力供給與市場需求的匹配。這一模式的具體機制如圖2所示。
圖3 職業教育與培訓的四種治理模式
英國行業協會的研究認為,從實施的角度來說,職業教育治理機制的建立是在職業教育利益相關者及特定主體間建立明確交流及合作機制的過程。這些主體包括政府或教育管理者、教育與培訓機構、勞動力市場和社會合作伙伴(雇主或工人利益組織,如雇主組織或行業協會)等,這些主體的一方是職業學校和教育管理者,另一方是以雇主和員工組織為代表的社會伙伴,其關鍵是在這些主體間形成有效的交流方式。從這一角度而言,如圖4所示,職業教育的治理模式分為如下四種:一是自由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利益相關者間的協調機制較弱,職業教育機構和勞動力市場間通過市場信號進行直接反饋;二是計劃模式,其主要特征是職業教育與勞動力市場間的正式聯系或交流較弱,并主要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規定進行交流;三是參與模式,主要特征是職業教育的各利益相關者或社會合作伙伴間已經形成特定的交流與作用機制;四是協調模式,主要特征是社會合作伙伴是職業教育更新過程的重要驅動者,并全面參與職業教育的實施。 [本文轉自DylW.Net專業提供寫作本科畢業論文和學前教育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Www. DylW.NEt點擊進入DyLw.NeT 第一 論 文網]
從實踐的角度來說,研究指出,奧地利、丹麥、德國、荷蘭等北歐國家實施的以“集體技能形成體系”(collective skill formation systems)為特征的協調性治理模式(coordinated model)是最有效的職業教育治理模式,這一模式注重社會合作伙伴對職業教育實施的參與,積極加強相關治理主體間的交流對話。其主要具有如下特征:有效、透明的交流過程;利益相關者(社會合作伙伴:包括政府,以雇主協會、行業協會為代表的社會合作伙伴,職業學校,企業等)間廣泛參與、包容性與合作機制;研究本位的決策過程;開放性、反應性、適應性和靈活性;能夠根據勞動力市場需求的變化,不斷更新、調整職業教育的供給模式、課程和資格等,實現職業學校與勞動力市場需求間的有效匹配。
圖4 德國雙元制職業教育的協調性治理模式
德國波恩大學Werner Eichhorst等對世界范圍內職業教育治理體系進行系統的比較研究后也提出,以德國為代表的雙元制職業教育治理模式運行效率是最高的,具體如圖4顯示。其主要特征包括六個方面:一是課程和教學內容的社會適切性,所有的利益相關者,包括政府、雇主、社會合作伙伴和教育機構都參與到課程開發中。二是與勞動力市場建立并維持密切的合作伙伴關系,建立了雇主對職業教育體系的持續反饋機制。三是職業教育機構獲得了充足的資金支持,具有必備的教學設備設施及受過良好培訓的教師。四是在培訓機構間創立了有效的競爭機制,激勵職業教育機構的有效運行。五是建立了完善、嚴格的資格認證和質量保障機制,能夠維持高水平的教育教學質量。六是職業教育體系是一個開放、逐級晉升的教育路徑,在職業教育機構中獲得的能力和資格與在學術教育路徑中獲得的資格具有可比性,學生可以在兩個體系間實現有效轉換[6]。上述因素也都是高效職業教育治理體系的基本特征。
(二)國際職業教育治理的實踐策略
2008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召開了主題為“教育治理:透明性、實施性和有效性”的國際會議,在會議最后形成的建議中,為各國改善教育治理、實現更好的教育結果提出了十方面建議:把政府權威部門的教育管理責任下放到地方和個體機構水平上;在利益相關者間建立有效的政策協商機制;形成教育發展的綜合性法律體系;為提高教育質量、促進教育公平配備充足的資源;發展不受政黨政治約束的教育治理體系;把學校作為行動的核心;促進專業治理能力的發展;支持教育專業發展及其收入的提高;增強所有層次利益相關者的聲音;加強伙伴關系的構建。
2008年,澳大利亞技能署《國家職業教育與培訓體系的未來治理》的報告。報告提出,為確保對技能挑戰作出有效回應,在發展有效的職業教育治理體系過程中,需要著重考慮如下幾點:一是形成明確的國家目標和政策領導力,澳大利亞的職業教育與培訓在一個全球競爭的環境下運行,為應對這一挑戰,需要加強一種集體性的國家目標發展,形成國家標準、勞動力規劃、與行業新的合作關系,以及各地區之間的協調發展路徑。二是確定或分析技能需求,形成經費撥款框架。三是有效管理和分配公共經費。四是運用系統的信息進行體系改革和發展。五是建立高質量的國家數據基礎,促進相關決策。六是加強優異性、一致性和無縫的規范管理。行業和消費者參與對于國家培訓體系的主流化、一致性和優異性是非常關鍵的,要通過這一點促進對于職業教育與培訓服務的機會、信心和適切性[7]。
根據相關國際學者的研究,美國職業教育治理的基本架構是:地方教育機構負有治理公共職業教育與培訓的主要責任。但地方教育機構要在州立法和規定的框架下運行,而州的相關立法又受到聯邦立法的嚴重制約。聯邦政府向州提供支持職業教育與培訓發展的資金。為獲得這些資金,州必須向聯邦政府提交相關計劃,明確為實現聯邦法律的目標,怎樣運用這些經費。然后, 州再要求地方機構提交運用這些經費的計劃。此外,政府資助之外的技能培訓主要由由聯邦勞工部下設的學徒制辦公室等部門實施[8]。
歐盟用高質量、有效、吸引力和適切性來描述職業教育與培訓的良好發展狀態。歐洲培訓基金會提出,治理與職業教育和培訓政策的總體運行績效高度相關,治理影響相關政策的制定和實施。2011年,歐盟的工作報告《職業教育與培訓的領導力》提出,歐盟職業教育與培訓的治理呈現如下趨勢:職業教育與培訓機構通過一系列廣泛的活動及責任分配合并成更大規模的機構;中央政府的管理職能下放到地區或地方政府、學校委員會或其他利益相關者;努力增強職業教育與培訓機構的自主性;從關注輸入因素(注冊和參與、項目的學制和性質)轉向日益關注質量保障、學習結果或成果[9]。
英國行業及技能協會的研究認為,國際職業教育治理的普遍策略有:一是通過建立行業組織,在雇主、地方政府及教育機構間加強合作伙伴關系,在地區水平上為企業及雇主提供一個參與職業教育的平臺,幫助發展相關的培訓策略,以有效應對地區產業需求。二是建立對職業及相關技能進行認證的明確指標,并使這些指標獲得廣泛認可,從而吸引更多的學習者參與職業教育。三是政府提供對勞動力培訓的經費激勵,加強對與重點產業相對應職業教育領域的投資,鼓勵職業教育機構和大學在重要行業采取集群行動,促進相關行業的創新和就業。四是加強對學生的生涯支持和指導,并使雇主積極參與,幫助學習者實現特定的就業目標。五是政府制定積極的產業發展戰略,把教育及人力資本作為產業發展戰略的一部分,特別重視對中等后職業教育機構的投資。
2012年,UNESCO通過對世界各國若干旨在改善管理的政策辦法進行梳理認為,如下策略是各國職業教育治理的普遍策略:將職業技術教育與培訓納入一項戰略;使利益相關方結成積極的伙伴關系;決定是否下放權力,以及如何下放;審查并改革資歷認證制度;開發質量保障程序;為制定政策改善證據基礎;將政策框架與實施戰略掛鉤,以實現改革。
總體來看,密切聯系企業和地區經濟體,與地區經濟體建立各種形式的合作關系,勞動力組織積極參與職業教育的設計及實施,這些是實現高效職業教育治理的關鍵。
三、結論與啟示
總體來看,雖然各國對職業教育治理概念理解和具體實踐策略上有所差異,但建立社會合作伙伴多元參與的協調性治理體系是國際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基本經驗和趨勢。如歐洲培訓基金會認為,“職業教育治理”是基于各個層次的利益相關者參與的、設定目標體系、實施并進行監控的職業教育決策管理的一種模型。職業教育治理的目的在于加強利益相關者之間的相互作用,改進政策的問責制、透明度、一致性、效率和有效性。OECD提出,職業教育治理體系建立的關鍵是職業教育的利益相關者及特定主體建立明確交流及合作機制的過程,其主要特征包括:高質量的教學及培訓水平,積極的產業政策,靈活的培訓和生涯路徑,政府對職業教育的積極投資。根據國際社會的相關經驗,這一高效治理機制建立的關鍵有如下兩個方面:
首先,在政府層面形成明確的法律規定,對職業教育決策或咨詢中相關利益主體的作用給予明確界定,在此基礎上,加強職業教育機構間及其與工作組織、行業企業的交流對話,形成關于未來技能需求的有效、透明、靈活、開放的交流傳遞機制。
其次,從職業教育自身的特征來看,作為與勞動力市場關系最為密切的一種教育類型,行業企業參與是職業教育治理的重要特征,職業教育需要政府、行業、企業、學校四方聯動。行業企業通過什么樣的途徑和平臺來參與職業教育治理,在實質上影響著職業教育從決策到實施的整個過程。因此,準確定位各級政府、高職院校和社會,特別是行業企業在職業教育改革發展中的權責和職能,理順他們之間的關系,是國際高效職業教育治理體系的共同特征。
根據國際社會高效職業教育治理的標準,我國職業教育治理體系主要存在如下兩方面問題:一是仍然以政府的行政管理為主,職業教育的法律保障體系,特別是行業企業等社會合作伙伴參與職業教育治理的機構和制度不健全,沒有形成社會共同治理的基礎;二是職業教育發展的相關基本制度建設不完善,如招生制度、資格框架制度、經費撥款制度、勞動力市場需求預測和反饋制度等,不利于職業教育綜合治理能力的提高。
基于我國職業教育治理體系發展面臨的問題,借鑒國際社會的經驗,現代職業教育治理是一個系統的戰略發展和制度設計方面的問題,必須要有一整套完善的國家政策、制度加以支撐。因此,未來急需設計和建立一整套以法律法規為基礎的,具有強制性、規范性、操作性,保障職業教育科學發展和實施的一系列相應的政策法規和制度安排,促進以行業企業為主導的社會合作伙伴積極參與職業教育治理,以實現社會多元主體共同治理職業教育的格局。
參 考 文 獻
[1]EFA Global Monitoring Report 2008[R]. Paris: UNESCO, 2007: 21.
[2]Governing Complex Education System: Framework for Case Studies[Z].OECD,2011.
[3]Federal Department for Economic Affairs, Education and Research EAER,State Secretariat for Education,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SERI Project Promotion and Development. Call for Tenders for Leading House “VET Governance”[Z]. Bern, 16.9.2013.